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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减政策的提案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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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减政策的提案

第1篇:关于双减政策的提案范文

(一)总量减排任务顺利完成。

认真落实新修订的《火电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贵州省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督促火电、水泥等重污染企业强化环保设施运行,确保按新标准要求达标排放。强化工作指导和对涉污企业的定期督查、调度,狠抓结构减排、工程减排、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今年上半年,全州COD新增削减1356.89吨,氨氮新增削减244.26吨;火电企业二氧化硫减排量为54187.57吨,氮氧化物减排量为6367.98吨;水泥企业氮氧化物减排量为2161.67吨。火电、水泥两个全口径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54.64%;氮氧化物排放量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69.4%。全面完成计划控制目标。

(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扎实推进。

环境保护12件实事项目进展顺利,截止目前,8个水泥行业脱硝工程、2个火电行业脱硝工程、1个化工行业污水治理工程全部完成;示范小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程建成4个,在建7个,预计今年10月底全部完成;建成生活垃圾焚烧电厂1座;建成机动车尾气检测机构9个;建成跨境水质自动监测站4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11个。2015年争取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10个,争取上级资金300万元;积极申报兴义市、兴仁县、义龙试验区行政村农村环境保护集中连片治污项目,其中兴仁县连片集中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补助资金1000余万元,待下达;编制完成《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总体实施方案》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实施,争取到万峰湖污染治理中央专项资金一期2000万元。

(三)污染防治取得实效。

以“治气、治水、治渣”为重点,制定《__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拟用3年时间推进实施36个污染治理项目,基本解决我州环保设施总量不足问题。大气污染防治力度加大。采取严格环境准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整治燃煤小锅炉、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等措施,推进大气污染防治。今年上半年,对全州各县(市)空气质量实时监测,并实行空气质量月度排名。全州机动车“黄绿标”管理覆盖率达100%;完成63座加油站、176辆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制定机动车准入限制政策,淘汰黄标车及老旧机动车1800余辆。水污染防治措施有力。认真落实“水十条”,完成全州示范小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组织开展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环境风险状况评估,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继续实施南、北盘江,马岭河流域环境保护“河长制”,切实改善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万峰湖、马岭河污染治理与生态文明建设机制改革相互促进。重点行业和领域污染防治有成效。对新建项目严格执行“等量替代”、“减量替代”,逐步削减重金属污染存量。加强危险废物督查,安全收贮转移危险废物6163吨。对15家重污染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目前13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评审。

(四)服务科学发展作用发挥明显。

对重大工程项目和系列招商引资项目开设“绿色通道”,推进项目快速落地建设。今年上半年,全州共审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429个。积极“跑部、跑厅”协调对元豪煤电铝一体化项目、兴仁登高煤电一体化项目、马岭水库等大型项目的环评审批事项。

(五)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取得初步进展。

全面动南盘江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促进流域水质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南盘江主要水体均达到Ⅲ类以上水质。探索制治分离、治管分离机制。全面实施污水处理厂第三方治理、重污染企业自动监测设施第三方营运。探索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以册亨县为试点,积极探索开展自然资源资产责任审计,通过对自然资源资产总体情况、权属、规模、保护和开发利用等情况的审计,评价自然资源管理的有效性,界定相关领导干部应承担的责任,为加强干部管理监督提供参考依据。加强水资源管理。州政府出台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严格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全面推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提高用水效率,确保用水安全。

(六)紧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加强贵州兴化、贵州宜化环境监管监测。

今年上半年,州、市环保部门采取明查、暗查、夜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对贵州兴化、贵州宜化两家公司污染物排放、环保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落实等情况进行全面现场执法检查。共出动环境

监察执法人员167人次,现场检查55次。共对贵州兴化、贵州宜化3台锅炉进行30天监测;对桔山片区兴义中学、原兴义烟厂环境空气进行59天183次监测。及时、准确掌握桔山片区环境空气质量变化情况,为环境监管执法提供依据。聘请环境义务监督管理员5名,在厂区周边村寨及单位团体设立环保联络员25名,对两家公司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环保在线监控平台,并安排专人对贵州兴化和贵州宜化外排废水和废气实行24小时对监测传输数据进行监控。(七)法制建设和执法监管强力推进。

一是环境执法监管力度空前。以贯彻落实新《环保法》及环保部西南督查中心稽查反馈意见整改工作为契机,争取州委、州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州委办字[2015]113号),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开展了环境保护大排查、清理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排污费征收稽查、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稽查等行动,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试不验、超标排放、偷排漏排等各类环境违法行为。2015年上半年共出动环境监察检查人员5118余人(次),检查企业1587家(次),检查出存在环境违法行为企业110余家(次),对398家(次)企业下发了《责令改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并对39家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处罚金额390余万元。 联合公检法执法18次,开展夜查6次,依法限期停产企业47家,限期治理3家。其中对兴义市余江芭蕉芋淀粉厂、兴仁县下山镇远程煤矿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共计罚款106万元;兴义市敬南富兴养殖场等5家企业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9人各15天。二是执法方式和监督管理不断创新。与司法部门建立环境违法案件协作机制;与云南省曲靖市、广西自治区百色市建立万峰湖流域跨省区域联合执法机制;争取州委、州政府出台了《__环境保护工作网格化监管实施方案》(州委办字[2015]112号),明确了环境保护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工作机制,推行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模式。三是环境和排污费征收工作有效开展。及时处理环境70件,州环保局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5件。全州共征收排污费2534万元,其中追缴拖欠排污费1158万元。

(八)以环境宣教为引导,营造环境保护良好氛围。

重点开展六·五环境日主题宣传活动。制作环境保护宣传视频短片,在环境日期间通过州电视台进行播放宣传。以新《环保法》知识竞赛为契机,开展了“践行绿色生活,建设生态黔西南”主题宣传活动,共组织环保干部、企业负责人、学校师生900余人参与活动。在环境日期间开展了丰富的街头环保宣传活动。通过加强宣传,营造了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提高了公众环保参与意识。

(九)环保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

我局以新《环保法》实施为契机,把环保部门能力建设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一是争取编制。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并与编委办等部门沟通,结合西部环保部门能力建设标准,力争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环境监察、监测力量。经过积极争取,目前州编委办已同意为我局增加编制21名,待州编委会议审定。二是引进专业技术人才。通过积极争取,我局从今年3月开始着手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经宣传、面试、考察等环节,已确定引进环境工程、环境科学、生态学、化学工程等9名硕士研究生专业技术人才,待州人社局审核确认即可到位。三是落实经费保障。报请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财政全额保障范围,实施年度预算。在本届政府任期内,2015年,州级财政通过追加方式解决环境监管执法保障经费96万元,2016-2017年州财政每年预算州级环境监管执法保障工作经费100万元,确保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十)扎实抓好机关党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1.扎实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局党组认真谋划“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工作,采取实地走访、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等方式查找局领导班子及干部职工在“三严三实”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调研,广泛听取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建议。按步骤举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党课、专题学习研讨会、党组成员上党课等,切实把“三严三实”专题教育落到实处。

2.扎实抓好干部召回工作,从严管理干部。__年11月,我局开始实施《记分制考评管理干部办法》,并从2015年1月起,以《记分制考评管理干部办法》为基础,实施干部召回管理制度,把结果管理转变为过程管理,延伸到各岗位的各个工作环节,切实体现工作干好干坏不一样,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明显增强,机关作风大为好转,执行力和落实力有所提升。

同时,对现有干部进行了适应岗位调整,提拔任用等工作,共对18名干部进行岗位调整,新提拔副科级干部3名,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3.扎实抓好党建扶贫工作。一是按照《州环保局2015年支部结对扶贫工作计划》,对结对帮扶村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和汇总。协调解决两户住房困难户(者王村王朝会、赵富强)建房资金,按照危房改造要求建设住房。根据农产品进机关食堂的要求,我局机关食堂与者王村合作社签订农产品购销协议,根据者王村农产品产出情况进行收购,现金结算,促进者王村农产品外销。二是积极开展“遍访贫困村、贫困户”工作。我局主要领导于6月23日、24日对册亨县庆坪乡四合村和庆坪村进行“遍访”,与村“两委”干部、驻村干部和群众代表座谈,对两个贫困村的自然资源状况、人口现状、现有产业、发展思路、村民主要经济来源等深入了解,对于制定具体帮扶计划具有很好的指导作用。同时按照工作方案要求,走访了庆坪村刘永伦、何坤,四合村蒙德江、潘林4户贫困户。同步小康驻村工作干部对庆坪乡共计60户贫困户进行遍访,遍访问卷将由“驻村第一书记”按照时间安排召集对贫困户所属类型进行审定、公示,为下一步制定扶贫计划打下基础。

4.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一是制定了《__环保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实施方案》和《__环保局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制度》,落实“两个责任”并列出责任清单、抓好落实,切实纠正“”问题。二是制定完善我局议事决策、综合管理、专项业务工作等26项制度,推进各项工作规范化管理。三是根据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着手推进环境影响评估、环评审批、环境监察、环境监测等重点风险点的防控机制建设,规范权力运行。

通过努力,全州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同步小康建设核心指标和国民经济发展统计环保指标环境空气质量达标率为100%、饮用水达标率为100%。一是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全州69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为100%,16个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为100%。上半年全省排名并列第一。二是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标率。今年1、2、5月兴义市环境空气质量在全省9个中心城市排名第二,3、4月排名第一,6月排名第三。上半年综合排名全省第一。

我州生态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但喜中有忧,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形势不容乐观,面临诸多矛盾,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体现在:

一是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工作中重经济发展,轻环境保护。一些项目未批先建、先上车后补票问题仍然存在。有的地方急于发展,不按规划执行,在招商引资中 “饥不择食”,盲目上项目。一些企业业主环保意识淡薄,生产中只顾及自身经济利益,忽视环境保护,不正常使用环保治理设施,偷排漏排的现象仍较突出,侵害群众的环境权益。一些地方环境监管执法不到位,对违法排污查处不及时,环境保护工作发展极不平衡。

二是总量减排压力大。我州工业发展起步较晚,工业经济欠发达,污染物排放基数总量小,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经济保持高速增长,生活和工业污染不断增加。“十二五”减排缺少工业污染治理和淘汰落后产能项目支撑,工业减排空间较小,减排任务十分艰巨。全州乡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几乎处于瘫痪状态。由于管理体制方面的原因,我州一些污水处理厂仍由供水公司自行管理,技术人材缺乏,运行长期达不到要求,各种问题层出不穷。

三是局部区域环境污染问题突出。我州总体环境趋好,但存在局部区域环境污染问题。如普安楼下片区煤矿生产,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期,煤矿无序开发,废水无治理设施,废渣乱堆乱放,导致马岭河流域污染较重。一些煤、金矿山的开采,导致植被破坏,水土流失严重。机动车噪声污染、城市建筑施工粉尘污染等问题突出。贵州兴化贵州宜化虽已按要求进行整改治理,但由于企业设备老化,恢复生产后仍有超标排放的情况,仍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污染影响,人民群众意见较大。

四是环境和应急管理问题突出。当前环境维权诉求日益增多,环境问题往往成为群众不能容忍的问题表现出来,环境污染逐年上升。保障环境安全的不确定因素增多,环境应急管理工作任务也较为繁重,防范环境风险的压力继续加大。

六是环境监管监测能力建设薄弱。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新任务、高要求与环保部门“小马拉大车”的现状并存,环境监管监测能力建设显得尤为薄弱。我州州级及各县市的环境监测和监察均未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能力建设在全省处于挂末。

七是环境污染历史欠帐问题较多。一些老企业的污染治理难度大,再加之城市污水管网建设滞后,一些已建好的管网由于城市建设损毁严重,生活污水处理率达不到要求,给一些城镇河流造成严重污染。煤、金矿山开采导致植被破坏,局部地区水土流失问题突出。同时,农村环境污染和农业面源治理工作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

(一)全面推进污染防治,在治污手段上有新举措。

一是全面落实《水十条》。深入实施重点流域环境保护“河长制”,启动万峰湖污染治理项目。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二是全面落实《大气十条》。认真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抓好建筑工地扬尘、道路扬尘、矿山扬尘、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确保完成国家下达黄标车及老旧车年度淘汰任务;完善环境信息公开、目标考核机制,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加强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严格按照工业渣场污染控制标准,抓好工业废渣整治,协同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四是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新建涉重项目严格执行“等量置换”、“减量置换”制度。

(二)以实施“环保设施三年行动计划”为龙头,在抓建固本上有新进展。

一是按照环保设施三年行动计划要求,启动实施年度任务项目,落实各级政府、企业主体责任和部门牵头责任。二是建设完成示范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项目和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或收运系统项目。三是全面完成国家重点减排工程项目和省级责任目标项目。

(三)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制度改革,在创新先行上有新发展。

全面深化南盘江流域生态文明制度改革。推进完善总量管控、生态环保红线区划、生态补偿、第三方治理、综合执法、环境信息公开、企业环境信用管理等生态文明制度改革工作,使各项改革成果落地生根。

(四)持续推进“六个一律”环保“利剑”行动,在执法监管上有新建树。

一是以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为契机,对照适用新法条款,查封扣押一批、按日计罚一批、停产整治一批;对不作为、乱作为的环境监管人员严格问责一批。二是对环保部西南督查中心稽查反馈意见进行认真整改,坚持举一反三,铁拳铁规治污,全面排查整改各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环境隐患问题

,严格实施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三是加强与立法机关、司法部门、行政法制机关联动,做好公益诉讼、行政拘留、环境刑事案件办理等工作的协调和衔接。四是加强环境应急、核与辐射和调处工作。认真开展核辐射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评估,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五)大力推进三大减排措施,在污染物减排上有新突破。

一是大力推进管理减排。进一步细化分解减排目标任务,坚持推行总量指标预算管理制度,抓好结构减排项目监管统计工作。加强减排工程的现场核查和定期监测,严肃查处偷排超排等违法排污行为。加快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加强运营管理,确保达到考核要求。二是大力推进工程减排。完善减排工程调度制度,强化督促检查措施,确保列入国家和省级责任书考核的重点减排项目按期完成。加强对污水处理厂、电厂脱硫及水泥脱硝等重点减排工程设施运行监管,充分发挥减排效益。三是大力推进结构减排。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律法规,抓好建设项目总量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等措施的落实,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各种手段,淘汰落后产能,为高附加值、低污染的新兴产业发展及时供给环境容量。

(六)加强建设项目严格把关和优质服务,在服务科学发展上有新面貌。

一是实行两个严把关。对高排放项目,严格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坚持“等量置换”、“减量置换”;对高危高风险项目,严格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恢复措施把关,防止入口“门槛”过低带来风险。二是开展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执法检查,提高环评和“三同时”执行率。三是推进环评改革,优化技术审查规则,缩短评估时间,开通环评“绿色通道”, 全力推动重大基础工程项目及系列产业带动招商引资项目尽早开工建设,为项目建设提供优质高效服务。认真按照省环保厅建设项目豁免目录,支持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加强对工业园区规划环评的推进,促进园区经济健康发展。

第2篇:关于双减政策的提案范文

上世纪整个80年代,外汇短缺和资本短缺一直困扰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如从1978年到1989年的12年间,有10年是贸易逆差;实际利用外资中的60%左右是对外借债,每年实际吸引的外商直接投资不到50亿美元;外汇储备余额(除1990年外)一直低于100亿美元,1986年仅为20亿美元。在长期存在对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及零部件的强烈进口需求,对资本充满“需求饥饿”而外汇供给和资本累积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我们采取了一系列鼓励出口和限制进口、优惠外资和管制资本流动的差别性措施,以缓解长期制约经济发展的两大瓶颈。从实践效果来看,取得了较好的业绩。从1992年开始,尤其1994年人民币汇率并轨改革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持续保持了顺差(除1993年以外),2005年的贸易顺差达到创记录的1018.8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尤其是实际利用的外商直接投资不断攀登新台阶,在1992年达到110亿美元,1993年为275亿美元,1994年为338亿美元,1996年为417亿美元,2002年为527亿美元,2004年为606亿美元。截止到2005年底,全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超过55万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6000亿美元。外汇储备余额,1994至1997年增加了1187亿美元,年均增加300亿美元;2001至2003年增加2376亿美元,年均增加792亿美元;2004和2005年则分别增加2067和2089亿美元;2006年外汇储备余额预计将达1万亿美元。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屈指可数的外贸、引资、外汇储备以及GDP的大国。

我国在经济增长和对外开放取得显赫实绩的同时,下一步的发展也遇到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一是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经济大国,经济增长过度依赖出口和外商直接投资(FDl)增长拉动,不断加剧了国际上的贸易利益冲突,也带来经济和产业安全问题。二是长期使用鼓励出口和优惠外资的促进措施虽然大大缓解了外汇和资本缺口,但也存在着另一种资源错配、价格扭曲和福利净流出等问题,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调整观念。如以前认为国内能够生产、有资源或市场优势,就不需要进口的观念需要改变,能源和重要资源的进口、生态环境的进口、技术的进口就十分重要;以前不同程度存在着鼓励扩大出口、不鼓励增加进口,仅就贸易谈做大做强的倾向和片面性,一些地方存在竞相优惠外资、不优惠扶持内资,扩大而不是缩小内外资差别待遇和不公平竞争的与国内发展不协调、不配套现象,都需要改变。三是国际收支长期双顺差会导致实际资源净输出和发展受制于人的困境。四是缺少对内开放的配合尤其是民营经济的积极参与致使开放带来的技术外溢、结构升级和主体成长低于改革预期。

对此,建立在一切为了出口的基础上的外向型经济模式需要转变,应当转向体制和机制上公平非歧视的开放型经济模式,这意味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开放型经济不同于传统的“一切为了出口”的外向型经济体系,也不同于以前的对外开放政策,开放型经济体制首先包括对国内和国外企业都公平对待和非歧视性的开放的市场经济体制;其次包括有全球视野和大国责任的开放的宏观调控体系;再次是包括积极参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并贯通国际市场与国内统一大市场之间联系的开放型经济体系;第四是包括承接国际制造业和服务业转移的全球综合运作能力,同时对世界开放市场的诚意;最后是包括内需为本、外需为辅、以我为主、差异竞争的大国开放战略。在“十一五”规划《纲要》所提出的各项发展目标中,实现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是外贸经济领域的一个重要发展目标。这意味着下一步的发展应在继续保持出口持续增长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进口,提高国际资源能源、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高端服务对国内发展的注入和支撑;在继续保持FDI持续增长的基础上加快实现“本地化”和扩大对外投资,提高企业的全球化综合运作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在继续保持中国经济整体保障能力持续上升的基础上调整外汇储备规模和结构,提高中国经济抵御风险的能力和体制调整的灵活性;在继续保持外需持续增长的基础上,提高内需、尤其是消费需求的增长,构建一个以市场经济和法治为基础的比较完善和规范的经济体制和发展机制。

二、“两税合一”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差异

1994年第五次税制改革,奠定了我国当前税收体制的基础。在所得税方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以及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适用于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条例》。总的来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差异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税率明显低于内资企业。从税率来看,这两套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相同,均为33%。但外资企业基本税率为30%,另3%为地方税。但大部分地区对外资企业不征地方所得税(据统计,只有不到1/4的地区征地方所得税)。在特定区域和产业,对外资企业有所减免,分别按照24%、20%、15%和10%征收,而内资微利企业则只有27%、18%两档优惠,内外资企业之间存在明显差异。

(2)对外资企业税基规定的范围更加灵活。与内资企业相比,外资企业税前扣除项目规定更灵活,标准也更低。工资、捐赠等全部列支予以税前抵扣。

(3)对外资企业的减免税优惠较多。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两套税法税收优惠规定的相同之处在于,均允许企业实行年度亏损结转。但在减免税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享受到的优惠政策比内资企业多得多。内资企业享受两项税收优惠政策,而外资企业在地区、产业项目、行业、再投资、间接投资等方面享受相应的税收减免。如外国投资者用利润进行再投资,可退还已缴所得税40%的税款。

内外资差别的企业所得税制度是外资享受“超国民待遇”的核心内容。据财政部门估算,外资企业实际所得税负平均为11%,国内企业为22%,国有大中型企业为30%左右①。据估计,如果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征收水平达到国内一般企业的水平,2005年的财政将增收约1000亿元。

随着国内外经济大环境的变化,以及中央提出的发展经济根本思路的变化,必须对该所得税体制进行重要调整②。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中国目前相对劳动力成本上升、能源原材料价格大幅提高、人民币升值降低出口竞争力,因此,在没有相对稳定的、可靠的替代政策的情况下,应该保持以往吸引外资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预期的税制改革中,利益可能受损的外资企业对“两税合一”持反对态度,他们通过各种渠道影响政策,希望现行对外资的优惠税制维

持不变③。

我们认为,实施“两税合一”完全必要,只要掌握政策力度、完善配套措施,现阶段我国完全具备推行“两税合一”改革的条件。

2、“两税合一”的必要性

(1)在制度层面上,两税合一标志着我国在建设公平非歧视的开放型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法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方面进入到一个新阶段。外资企业各种“超国民待遇”向国民待遇的回归,应该成为此一阶段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

(2)“两税合一”改革消除了对内资企业的人为歧视,有利于扭转内外资企业竞争中,内资企业不利的竞争地位,有利于逐步消除外资或“假外资”企业的寻租套利行为,有利于各种部门、地方性优惠或歧视性政策的下一步规范与整合,有利于遏制目前外资对我国某些重要行业的全行业并购势头。

(3)该项改革将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集中于跨国公司产业链中低技术环节、主要从事简单加工工序的中小外资企业,往往依赖于政府提供的各种优惠政策而生存。这类外资企业所占用国内优质要素,与其对我国经济的贡献不成比例。“两税合一”改革将压缩这类外资企业在国内的发展空间,缓解外资经济领域资源错配、价格扭曲的局面。

(4)这项改革不仅将为内资企业研发投入规模的扩大和自主创新能力的培育提供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而且如果改革采取降低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方案,企业留存利润的增加可望更多地转化为研发投入。

3、“两税合一”的可行性

对“两税合一”的最大疑虑,是担心政策调整会影响我国的投资环境、影响政策的连续性从而降低对外商直接投资的吸引力。实际上,这种担心是多余的。

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外资企业来华投资的动机已逐步从成本驱动为主向市场驱动为主的方向转变,而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在吸引外资过程中的作用已经明显减弱。从我国投资环境来看,影响外资最重要的因素是国内稳定的宏观经济形势、逐步放松的经济管制和政府干预、以及经济增长潜力。“两税合一”虽然在短期内可能会损害一些既得利益者的利益,但从长期看,该项改革实际是对我国投资法制环境的一种规范,实际上有利于保护外资企业的国民待遇。从政策连续性来看,统一税制是世界各国市场经济体制和激励机制走向规范和公平非歧视的通行做法,美国等发达国家经常通过税收制度的变化调节国内经济。因此,该项改革并不说明我国投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最后,关于“两税合一”问题,有关部门已在公开场合进行过广泛而深入的讨论,多数外资企业一直高度关注相关改革动向,并根据对未来的预期做出适应性调整计划。因此,“两税合一”对外资的实际影响必定将小于一般的预期。

财政收入可能的减收问题也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在“两税合一”初期可能会影响所得税收人,但从长期看,改革将有利于涵养税源,也有利于我国真正走向“宽税基、低税率”的可持续的财税发展道路。

三、“两税合一”可能带来的利弊影响

1、对宏观经济影响的分析

本着“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大力推进“两税合一”的改革,符合中央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建议》的要求。随着入世过渡期的结束,企业要求统一税制、公平税负、实现公平竞争的呼声也日趋强烈。应尽快通过统一税率、统一税基、统一规范优惠政策,使得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征收在一个水平上。在此,我们考虑三种不同的“两税合一”方案,通过可计算一般均衡(Com-putable General Equilibrium,CGE)模型,判断这些方案对宏观经济的影响④。

(1)如果调整的方案是一个折中方案:即,部分取消外资企业所享受的优惠税收制度安排,同时给予内资企业某些类似外资的税收优惠,从而最终的调整结果,使得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征收水平同时达到24%。则根据CGE模型的测算,同未调整情况相比,调整后的第一年:GDP将提高0.05%,居民消费提高0.18%,投资增长0.5%,进出口分别增长0.11%和0.13%,企业所得税收人减少10%,财政收入减少0.95%,公共消费减少1.11%。调整后的第五年:GDP将提高0.05%,居民消费提高0.21%,投资增长0.53%, 进出口分别增长0.13%和0.15%,财政收入减少1.19%,公共消费减少1.25%。

(2)如果调整的方案“就低不就高”:即,维持外资企业目前享有的税收优惠制度安排不变,同时将相关政策给予内资企业,最终使得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征收水平同时达到15%左右的水平。则与未调整的情况相比,在调整后的第一年:GDP将提高0.07%,居民消费提高0.23%,投资提高0.62%,进出口均增长0.17%,企业所得税收入减少17%,财政收入减少1.17%,公共消费减少1.48%。调整后的第五年:GDP将提高0.07%,居民消费提高0.28%,投资增长0.66%,进出口均增长0.19%,财政收入减少1.40%,公共消费减少1.50%。

(3)如果调整的方案“就高不就低”:即,完全取消外资企业目前享有的税收优惠安排,同时内资企业的所得税政策不变,最终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征收水平同时达到30%的水平。则与未调整的情况相比,在调整后的第一年:GDP将减少0.02%,居民消费将减少0.05%,投资减少0.05%,进出口将分别减少0.06%和0.04%。调整后的第五年:GDP将减少0.02%,居民消费下降0.05%,投资减少0.13%,进出口将分别减少0.06%和0.03%。

从国际经验看,多数国家的企业所得税率在 20%至25%之间。如果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水平统一到15%的水平,虽然各类企业都不会对此有异议,但此项政策短期内对财政收入的影响过大,总的财政收入将下降1%以上。而如果将征收水平统一到30%的水平,则可能引起外资企业的强烈反弹。因此,第一种折中方案,即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实际征收水平统一到24%,可能更为可行。

2、对外资经济影响的分析

税收优惠政策在吸引外资的过程中,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但是,如前所述,随着国际经济格局的变化以及跨国公司全球产业链安排的调整,该项政策的越来越不构成外商选择投资地点的决策因素。所着时间的推移,我国执行该项政策的成本越来越高,这类“税制支出”(Tax Expenditure)越来越丧失其必要性。

目前,除我国外,亚洲国家中只有印度、越南两个国家实行内外资差别税制,而这两个国家都不会对我国的制造业直接投资流人构成重要影响。具体可作以下分析。

(1)是否影响我国的直接投资流人规模。现有大量定量研究表明,外资进入中国主要是着眼于中国庞大且快速增长的国内市场规模、成本低廉且供应充足的劳动力、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稳定的经济与社会环境。在以上这些因素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仅仅外资所得税政策变化,不会对我国每年的直接投资流人造成值得关注的影响。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十一五”规划指出,必须实现增长方式的转变。这就要求我们要进一步鼓励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内需、内资等内生型增长因素的发展,如果“两税合一”造成外资流入量的某种程度的下降,也只是周期性或暂时性因素影响的结果。从长期看,“两税合一”所带来的中国投资环境改善,将引致我国直接投资流入规模上一个新的台阶。

(2)是否会引起外资存量的变化。我们估计该政策不会引起外资存量的减少,大规模撤资现象不可能发生。对此,我们分三类企业进行分析。

其一,对于大型跨国公司来说,在华投资是其全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国内投资布点的沉没成本巨大,不会因为企业所得税制度的适度调整而撤资。

其二,即使是对那些严重依赖于税收优惠政策的一些中小外资企业,也难以因为所得税率安排的变化而重新选择投资地点。因为这些中小外资企业在投资初期很少有利润,企业所得税不是影响这些企业经营的主要问题。当进入赢利期后,投资环境改善的收益大于所得税负的成本,“两税合一”不会成为他们退出我国市场的主要原因。尤其是考虑到我国周边国家所得税率均高于我国(越南除外,为 17.5%),他们能重新选择投资地点的可能性就更小了。

其三,根据资本金来源来确定差别税率的制度,在实践中激励企业“改头换面”,因此那些原来属于内资、出境之后以外资身份回到在国内投资的“假外资企业”则可能因为该项政策变动调整注册登记。此类行为可能导致登记的外资存量下降,但不会对经济产生实质性影响。

(3)是否会对大型跨国公司盈利状况造成重大影响。近年来,大型跨国公司日益成为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主流。根据最新的统计,2005年在全球 500家最大跨国公司中,已有近450家投资中国。跨国公司通过内部贸易、转移价格实现利润转移,是一个公开的秘密。而利润转移直接涉及所得税税基的变化。从某种意义上说,跨国公司的实际税负水平是监管者与纳税方博弈的结果。税制改革仅从制度层面明确了纳税人的责任,具体还有待于新的监管手段、监管办法去落实。

此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在没有税收饶让制度的情况下,跨国公司并不能享受到我国所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益。目前我国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80多个国家中,大多数都未实行税收饶让安排。我们向外资少收的税,又被跨国公司母国所征收。因此,我国调整涉外税收优惠制度,实际较多涉及的是税收收入在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分配问题,而对企业实际税负的影响不大。

(4)是否会影响到中小外资企业的生存。如果外资所得税实际税负提高10个百分点,无疑会对一些中小外资企业造成重要影响。按照具体政策调整的方式不同,对中小企业的影响也有所不同。如果“三减两免半”等减税期政策取消,那些钻政策空子,生了又死,死了又生,反复注册、反复享受优惠政策的个别外资企业可能将无法生存。个别企业避税的动机加大,可能更多地依赖于其他不良途径回避所得税的征收。

四、“两税合一”的改革应考虑配套措施及过渡期安排

目前,对“两税合一”改革反应最为强烈的,是一些在国内投资的国际大型跨国公司。这些企业组织起来,通过各种渠道对相关政策施加影响。如前所述,“两税合一”实际是对我国市场竞争环境的一种规范,跨国公司应该是公平市场环境的拥护者,他们不能在享受高度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的同时,妨碍我国对内外资企业实施公平待遇政策改革的进程。

从历史的经验来看,此前所做出的涉外税收政策调整之所以没有对外资经济的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其原因在于在实施税收制度改革的同时,出台了诸多配套措施⑤。目前,人民币存在升值预期、国内生产要素价格有上升压力,这些确实对外资企业的经营环境和盈利状况造成了一些影响。因此,可以考虑在出台“两税合一”改革方案的同时,推出一些配套的改革措施降低所得税改革的影响。

(1)“两税合一”的改革应与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换相配合。在着重考虑税制的透明、简单、公正的同时,兼顾企业总体税收承担水平不发

生大的变化。与税务结转、加速折旧的有关的规定,应成为新所得税制度的重点。

(2)税制改革应有利于监管成本的降低。新税制可以首先废除无效的税收优惠鼓励措施,更多地着眼于从监管层面消除现行税法中的各种与扣除成本有关的虚报现象。

(3)考虑出台过渡期安排。不同企业应区别对待,对于经营三年以上的外资企业应按照新税则征管,个别困难企业可做个案处理;对已经签订合同,正在建设实施中的企业考虑过渡期安排,使它们能够正常开工营业。

(4)与产业政策与区域发展政策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应同时给予内外资企业。

总之,“两税合一”改革属于一种机制性改革。随着利益格局的形成和固化,这类改革越往后推,改革的难度越大。目前,包括内外有别的所得税、出口退税在内的各种鼓励外资、出口经济活动的经济政策,已经在宏观经济层面上产生了不良后果。资本项目经常项目的双顺差,通过外汇储备、外汇占款的形式对货币政策执行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必须从宏观调控的高度看待“两税合一”问题。这项改革所涉及的法律层面问题远远少于一般的估计。从具体税收监管实施细节、征管办法入手,税收征管当局有能力在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条例》框架不变的情况下推进实质意义上的改革。

注释:

①参见2004年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在“中国改革高层论坛”上的讲话。

②社会各界要求“两税合一”的呼声很高。2005年两会期间,民建中央就提出了《关于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提案》。

③早在2004年1月初,微软、摩托罗拉等54家在华跨国公司曾联合上书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要求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能够就现有的优惠政策给予外商投资企业5-10年的过渡期,并且希望中国政府能够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给出一个“合理的、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所得税率。

④采用的CGE模型的基础数据集是社会核算矩阵(Social Accounting Matrix,SAM),SAM以2002年投入―产出表为基础,结合了经济循环账户、资金流量表等统计数据。为了进行模拟我们将所有产业部分的中间消耗、增加值、所得税等变量,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为内资与外资两种类型。在基准情况中,内资与外资的所得税率是根据所得税额与利润额计算而得;在模拟情况中,我们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根据模拟方案的设计进行外生给定,比如在“折中方案”中,我们将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均设定为24%;这样税率调整的影响就表现为各个宏观变量在模拟情况的值,相对于基准情况变动的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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