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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存在的问题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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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交通存在的问题

第1篇:公共交通存在的问题范文

1交通工程管理的重要性

在公路建设管理中,其重要组成部分就是交通工程管理,其就是组织和管理公路建设过程中有关施工和养护,是公路建设的基础管理环节。交通工程管理中的建设质量与安全非常重要,它与国家的命运和民族的未来息息相关。对适合我国国情和现实特点的施工质量管理方式以及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探讨就显得更为重要,并且已成为当务之急。目前解决交通问题的第一步就是我国公路的修建,公路建成后为了使其良好的使用性能保持,保证国家的投资发挥最大效益,对其必须采取较为完善的管理养护措施。

2交通工程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公共交通急需优化

在很多国家和地区中,公共交通是人们普遍认为效率最高的交通出行方式。在我国,公共交通使我国的交通运输成本有效地节约,发展了我国的交通方式。但是现阶段,在我国有人口密集、城市用地资源紧张的情况存在着,使公共交通的发展十分适宜。因此,国家在很早之前就对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政策制定了。因为我国对该政策一直没有进行有效地落实,票价存在的问题直接影响着运营效率到经营管理,服务水平到经济效益全面落后的局面。

2.2质量监管不力

交通工程的工程建设质量保证的重要环节是施工质量控制方面。但是在现阶段中,部分施工企业和监理人员因为现场施工关键工序、隐蔽工序等的旁站不到位,未能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不能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部分安全隐患、质量隐患及时地发现与消除。除此之外,个别企业在不保证质量的情况下,为了赶进度,一味地追求利益,没有对施工组织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技术要求进行严格地执行,对施工工序进行私自简化、偷工减料等措施,从而给工程建设的安全与质量方面埋下很大隐患。

3交通工程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3.1施工前准备

需要在工程施工之前审核和整理施工资料。通常情况下主要对四个方面涉及。第一,对仔细审查相关勘察设计文件,或对勘察设计活动在勘察设计质量行为中进行监督,可以使不利地质路段有效规避。尤其是桥梁的施工中,在施工中对地质情况和勘察设计报告有出入发现时,更应对实际情况地核实加强,对设计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及时联系。第二,对参建单位进行标准招投标活动,将建设单位水平提高,使工程质量得以保证。第三,施工单位要归档交通工程施工相关的体系构架图、施工计划图等,使施工中保证管控和调配建筑材料、机械等设备,使施工进行中机械设备保证安全运行。第四,审核与复核施工图,保证图纸中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必要时应核算相关数据。

3.2控制施工设备的质量

施工使用的设备是在进行交通工程施工的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因素,为了使施工的质量得以保证,需要对高质量的施工設备选择。施工的设备如果对建筑施工的标准不相符,就会对交通工程施工的整体质量造成影响。因此,要对符合施工标准的设备选择,并且在完成一个施工项目以后,妥善地将施工设备保管好,将相应地维护工作做好,防止设备损坏的情况发生,以便于今后新项目的施工作业。

3.3选择先进的施工技术

近几年来,我国在交通工程施工技术方面的发展非常迅速,但是,与发达国家的科学技术相比还有一定的距离存在。为了使我国交通工程施工技术的水平更好地提升,就必须对国外的先进施工技术借鉴,并且对我国的实际国情与施工的具体情况结合,对符合我国交通工程发展的施工技术制定出。

3.4对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加强

在企业建设活动中,其能否顺利进行重要保障因素就是人力资源的配置,公路工程的建设就施工活动来说,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因此,如何提高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则是企业建设活动能否实现有效开展的影响因素之一。只有将工作人员的参与积极性与工作能力充分地提高,才能更好地推动工程建设活动,并且得到更好的发展。所以,对人力资源进行配置的时候,施工企业需要根据过工程建设的实际需求来进行相应选择。同时,对科学合理的管理方式选择,来使工作人员的参与积极性充分激发,进而使公路工程建设的开展质量提高,充分提高管理效果。

第2篇:公共交通存在的问题范文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曾经作为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交通问题,得到了极大的缓解。特别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高速公路的建设如雨后春笋般在中华大地上展开,为国民经济的腾飞插上了翅膀。与此同时对公路工程检测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特别是高速公路中交通工程设施的检测,是随着高速公路的大规模建设才逐渐被重视和发展起来。由于起步晚且涉及学科较多,怎样准确、快捷地对交通工程设施作出质量评定,成为新世纪摆在公路工程检测人员面前的重要挑战。

    一、我国高速公路交通工程设施检测的现状

    我国对于交通工程设施的研究并不算早,但其发展却可以称得上快。20世纪80年代,我国开始了交通工程的设施的研究,随后,交通工程设施的检测也开始了新的征程。从专业的角度来说,交通工程的设施包括交通安全类设施、交通机电类设施以及交通通信类设施。我国目前能够做到交通设施类检测技术主要包括了交通安全类设施以及交通机电类设施,前者主要是指安全护栏、隔离栅、轮廓标、道路标线涂料、交通标志板、反光膜、突起路标、防眩设施、道路照明设施、防撞缓冲设施等。后者主要包括了电焊机、各种电动机(包括传送、鼓风、引风),锅炉、机电配电房等设施。

    二、我国高速公路交通工程设施检测存在的问题

    1、我国高速公路检测设备落后

    从高速公路交通工程设施检测设备上来说,我国高速公路检测设备比较落后,尤其是在交通机电类方面。通信管道、紧急电话、可变信息标志、车辆检测器、可变情报标志、视频监控设备、电动栏杆机、手动栏杆机、费额显示器、车道控制器、IC卡读写器等方面存在很多不足。以车辆检测器为例:近年来,车辆检测器作为交通信息采集的重要前端部分,越来越受到业内人士的关注。它具有安装简便、抗干扰能力强、集成化程度高等很多优点。同时也存在至今未解决的一些缺点:安装或维护地感线圈时必须直接埋入车道,这理样交通会暂时受到阻碍,不利于保持车辆行驶的畅通;埋置地感线圈的切缝会使路面软化,这样容易使路面受损,尤其是在有信号控制的十字路口,在这里车辆经常启动或者制动,可能会使道路损坏更加严重;地感线圈易受冰冻、路基下沉、土地盐碱等自然环境的影响,感受磁场变化不准,从而影响检测效果;当车流拥堵,车间距小于3m的时候,地感线圈检测器的检测精度大幅度降低,甚至无法检测。

    2、缺乏专业的检测人员

    高速公路交通工程设施的检测是一项集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相结合的工作。首先,需要熟悉了解国家对于交通工程设施检测的相关标准和行业规范。这些标准涉及到道路,通信、电子等各个方面的知识。以一个看似简单的交通标志用反光膜为例,对于反光膜的检测主要项目包括:色品性能、光度性能、耐高低温、耐盐雾性能、耐溶剂性能等,涉及的标准包括:《公路交通标志板技术条件》、《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盐雾试验方法》、《凹版装潢印刷品》、《视觉信号表面色》等。这些标准要求检测人员都要清楚才能在检测工作中比较客观准确的进行检测。目前我国此类专业技术人员相当匮乏,大多素质不高。

    3、检测部门监管不严格

    我国高速公路交通工程设施的检测部门属于国家单位,而建设高速公路的单位也大多是国有企业。在制度上存在不合理的地方。

    4、在高速公路不同路段检测上责任不明确,各地检测标准不一

    我国高速公路建设里程长,跨省的高速路在质量检测和验收上存在分工不明确的现象。在省和地区交界共同管理的地区,很容易成为检测的漏洞,无人监管。我国各省市在执行国家验收标准的基础上,也有着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设定的,这样造成高速公路质量良莠不齐。

    三、加强交通工程设施检测的对策及未来展望

    交通工程设施的质量检测随着社会质量意识的提高而越来越受到交通主管部门的重视。交通工程设施检测从开始出现到发展到今天一直面临着众多的困难和挑战。为了适应未来国家建设和市场竞争的需要。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不断地提高该检测领域的市场化和规范化。

    1、人才的储备和培养

    今后的检测单位之间的竞争其实是人才的竞争,而对交通工程设施检测领域来讲最缺乏的也正是专业的人才,目前该检测领域的从业人员素质普遍偏低,并且我国高等院校公路工程学科也没有开设专门的检测专业,因此必须一方面提高检测人员的从业技术要求,一方面建立检测人员内部培训机制和人才培养机制,提前做好人才的储备工作。总之,交通工程设施质量检测领域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将面对的业内日益激烈的竞争。必须积极应对,提前作好人才和技术的储备,才能适应将来的国际国内的市场竞争。

    2、检测质量的提升

    要全面引入国际通用的实验室质量管理模式。一方面不断地吸收和借鉴国外同行业先进的管理经验,另一方面要逐步摸索出一套适合中国国情的质量管理模式。通过不断的总结和摸索尽快建立和完善交通工程设施检测的质量保证体系,不断地提高检测的质量。

    3、树立服务观念,找到自己的准确定位

    由于国内检测行业长期以来的“官方”背景,很难将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与检测的服务性统一起来,检测人员也习惯于“检查团”的角色定位,但是随着检测行业与国际接轨和检测市场化的推进,检测人员必须改变以往陈旧的观念。因为未来检测工作的定位就是服务,更确切地说是技术服务,既然是服务就必须讲究服务的态度和质量,要想在激烈市场竞争的环境下生存发展,检测单位必须在保证检测公正性的前提下,不断地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

    4、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

    近年来,检测单位大多从事业单位属性向企业属性转变,从以往政府部门的附属单位向独立法人单位转变,决定了检测机构的定位就是技术服务性企业,因此只有吸收和借鉴国内外优秀企业的先进经验,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才能保证检测单位的健康发展。

第3篇:公共交通存在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公路交通单位;财务管理;问题;对策

前言

在公路项目建设中,因项目盈利能力、资本收益率、资本金敏感性等众多因素的影响,引发运营成本风险、投资风险、工期延长风险等问题。因此,为了做好公路交通建设工作,必须结合财务管理尚存的组织结构不合理和财务管理观念滞后等问题,进一步落实财务管理对策,避免财务风险问题的频繁凸显。以下就是对公路交通单位财务管理难点等相关问题的详细阐述。

1公路交通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若干问题

公路交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监管机制、运营资本管理、预算管理、公路收费情况,对于财务管理工作效果有着较大的影响,其存在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点:

1.1财务监督机制不健全

企业财务管理中要求财务部门应与工程管理部门配合,构建财务监督体制,由财务监督体制控制因返工、重建、工期而增加的建设成本。但从部分公路交通单位财务管理现况中仍然存在着建设资金使用审核手续缺失现象,且缺少成本费开支控制意识,就此造成公路建设资金“跑、冒、滴、漏”问题。

1.2运营资本管理不科学

有些公路交通企业在应收账款管理和存货管理、现金管理工作中,态度不严谨,甚至缺少风险控制意识,由此引发了成本风险问题。此外,很多公路交通企业债务结构中35%来源于股东投资的项目成本,65%来源于银行长期贷款。

1.3预算管理效果不佳

公路交通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仅有部分人员参与了生产经营过程的预算管理,其中财务部门承担主要职能,继而使得预算管理工作的实施很容易过分追求短期利益,忽视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构建,最终与单位的长远发展背道而驰,无法完成预算管理预期目标…。

1.4公路联网收费存在弊端

目前公路交通企业在财务管理工作进行过程中,主要以公路联网收费方式为主,但是公路联网收费方式存在收费率管理、系统维护、数据安全管理等弊端,若不能保证现金收费数据在出口收费车道完整输入至清算系统,那么将影响业主利益。另外,若在联网收费工作中,存在着业主集体作弊行为,将给公路交通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目前公路交通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仍然存在着预算管理效果不佳、公路联网收费存在弊端、运营资本管理不科学、财务监督体系不健全等问题。

2公路交通企业财务管理问题解决对策

2.1健全财务监督体系

在公路交通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应注重健全财务监督体系。首先,在财务监督体系健全期间,应改变传统内部设计队伍的建设形式,使得内部设计人员不仅来源于财会人员,也包含一些了解单位经营活动的专业人才,且保证专业人才的知识领域涉及到计算机工程、经营管理、法律、会计等各个方面,就此通过高水平人才队伍的组建,落实单位的财务监管工作。其次,在财务监管作业中,应结合公路交通企业发展现况,进一步完善内部绩效审计制度。同时,在内部绩效审计制度制定时,围绕绩效管理,实时跟踪财务目标实现情况,若财务报告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不符合要求,则及时总结内部审计结果,进一步完善财务报告信息和数据,达到公正且有效的财务管理目的。再次,需构建内部控制审计制度。即在内部控制审计制度导向下,要求审计部门负责下属单位的审核工作,而审核间隔时间是一年,审核内容是实物资产、币资金循环、付款循环、采购循环、筹资、对外投资、担保、成本费用等等。

2.2加强成本控制

在公路交通企业财务管理作业中,成本控制是工作核心,关系着项目最大化利润目标的实现。而成本的控制,需从融资成本控制入手。例如,某高速公路在项目建设期间,采取了内资BOT模式,融资金额是242532.14亿元资本金,占总投资的35%,而银行贷款占总投资金额的65%,即所占比例较高,产生了贷款利息支出,为了更好地实现公路交通成本的控制,与银行签署了长期贷款协议,在贷款协议中明确界定了利率优惠幅度、宽限期、担保方式、付息间隔等等,最终从根本上实现了对融资成本的控制。

2.3实施差额划账收费方式

在公路交通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实施期间,应改变原有公路联网收费方式,采取差额划账收费方法。即结合公路交通企业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通行费管理的特点,若进行差额划账收费,那么可拆分结算现金通行费,归并多个出口路段的分账数据。例如,某公路交通企业在一个工作日差额划账收费结算时,即通过表格形式,归并了中片区、粤东区、粤西区、粤北区四个区域的路段业主数、全额划账指令书、差额划账指令数、缩减比例数据,就此通过各工班数据差额划账表的整理,达到了高效率通行费结算目的。

2.4进行全面预算分析

预算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据,在公路交通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应做好全面预算管理工作。为此,需从以下几个层面入手:

第一,在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实施期间,公路交通企业应依据财务管理现况,制定全面预算财务管理制度,以利润为导向,规定未来财务活动、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等控制行为;

第二,在公路交通企业财务管理中,必须在保证企业经济效益的基础上,编制中期预算、长期预算、季度预算、年度预算,就此控制单位资金支出,保证以最低的投入获取最大化经济绩效;

第三,在公路交通企业财务预算管理中,应注重科学审核每一笔开支预算,并确定预算审核程序、审批权限等等,就此通过严格的预算差异分析,达到预算管控目的。

第4篇:公共交通存在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公路交通安全设施;问题;改进措施

中图分类号:X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社会在进步,经济在发展,随着建设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步伐的推进,我国的公路迅猛发展。与此同时,我国的车辆在以更快的速度增长,城市交通甚至是高速公路时常出现拥堵状况,而且交通事故发生次数不断增多,危害性不断加大,因此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特点

1、统一性

统一性是交通安全设施设置的最重要特征,只有具有同一含义的交通安全设施才容易被不同文化和语言背景的人们理解,让使用者一眼就能看明白其中含义。因此,各省市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应严格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编制具体、统一的地方规范或实施细则(例如交通设施的形式、风格和规格,各类交通设施并设的配套顺序、数量和安装标准等),使不同区域、不同时段、不同参建单位都能遵循相对统一的标准,使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管养都有明确的依据指导,从而确保交通安全设施统一规范设置。

2、协调性

不同种类交通安全设施之间的协调性。交通安全设施一般包括标志、标线、护栏、隔离栅等设施,可延伸包含信号、监控、电子警察、卡口等设施内容。不同种类的交通安全设施、同一种类不同类别的交通设施之间是互为补充、相辅相成、配套使用的,不应缺失或相互冲突。各参建单位应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地方实施细则设置,确保其协调性。

3、文化性

交通安全设施也是城市一道靓丽的风景线,其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一个重要部分,应与整个城市的主题风格相匹配,要充分融入城市文化元素,体现所在城市的特色。另外,交通设施的风格和样式要与周边的环境、建筑、绿化、路灯及其他亮化设施相协调。各种建筑设施综合利用,避免杆件林立、相互遮挡、眩光、信息过载、内容冲突等问题。

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存在的问题

1、规划方面不科学

一般说来在进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总体规划时,在统筹全局、突出重点的原则下,根据不同的自然条件,针对不同的道路结合具体的地形、地质、气候、人文环境等因素进行具体的规划,不能为了节省资金减少一些必要的基础设施的投入,也不能为了追求档次而盲目地选择使用最好的产品,但是由于我国公路的交通安全设施规划起步晚,还没有形成一套比较系统的规划方法,在协调交通安全设施系统与其他系统方面,规划安全性评价以及山区公路网交通设施特殊原则的制定方面考虑的不到位,没有一套科学合理的方案,使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受到一定的影响。

2、设计方面存在不足

一般说来,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在设计时要根据道路的具体特点和道路所在地的地理、人文 气候环境等因素选择适当地合理的设计方案,但是由于在设计方面中国的技术不够成熟,没有相关的软件,设计时考虑的细节不够全面,另一方面由于政府部门和工程单位为了美观, 设计时过于注重美观等面子工程,安全方面考虑的不够,设计时受人为因素的影响很大。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在公路设计时的设计理念不同,我们在设计时往往侧重于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对公路自身破坏的减少,因此很多情况下在采用刚性、半刚性护栏设计,但是这样会对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造成致命性伤害,而国外的安全设施设计更侧重于对道路使用者的保护,会采用更为科学 更人性化的设计

3、公路桥梁护栏不够标准

公路和桥梁的护栏应采用能够承受车辆撞击的护栏, 在事故发生时确保车辆不跌落到桥下。路边接近桥梁处应有刚性护栏与桥梁护栏紧密连接, 以避免车辆跌落的可能。但是, 目前很多公路桥梁普遍缺少应有的交通安全防范设施,部分桥梁的水泥桥护栏根部仅仅在桥面浅部用水泥固定, 而非钢筋结构, 这样的水泥护栏仅仅能起到保护行人和警示作用, 无法对车辆的安全起到保护作用。

4、公路路段地面标线不规范

地面标线不够清晰, 在许多路段上根本没有道路中线,还有一些路段由于长时间使用, 更新不及时, 地面标线只是隐约可见, 长时间地面标线不清楚或没有道路中线, 造成了驾驶员对遵守交通规则的忽视, 由于车辆行驶时超越中线,随意进入对方车道行驶, 从而引起各种交通安全隐患;在视距不够和不安全的地段, 道路中线设为虚线, 这种错误的中线虚线设置可能导致在超车时产生严重的车辆对撞事故。

4、养护管理方面不到位

在我国现有的公路中,道路的养护主要注重于路面的养护,对于交通安全设施的养护不是很到位,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养护的评价指标中相对整个道路的养护指标来说所占比重过少,评价体系不健全,使得交通安全设施的养护监督工作空虚,很多交通安全设施在出现问题后没有及时的发现,为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

三、针对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存在的问题的改进措施

1、安全设施设计严把质量关

设计图纸是指导施工的最根本最重要的基础资料,是控制安全设施质量直接依据。为此,从设计上要严格遵守各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行业标准、政府对安全设施建设的指导性文件等,从严、高标准的进行安全设施设计。

2、材料选择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要求是更要注重以人为本、从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因此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材料选择上应尽量做到人性化,选择那些既能保护行人和警示作用,又无法对车辆的安全产生威胁的材料。

3、设置合理的地面标线

危险路段拟设置禁止超车标线, 在危险路段两端施划减速标线。还要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物理减速装置, 拟采用横断面形式为抛物线形的橡胶减速装置。另外,在驶出路外事故频发的路段设置震动路侧边缘标线。

4、加设视线诱导标志

为提高行车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清晰的指示道路前方的线形是非常重要的。白天时, 驾驶员一般以路面标线和护栏作为行车的指导, 但在夜间, 上述设施的视线诱导功能将显著下降。对于视线诱导设施来说, 建议在一些重要路段、危险地段、立交出入口设置突起路标、线形诱导标, 全线按照规范规定设置附着式轮廓标或独立轮廓标。

5、交通安全设施的管理养护

交通安全设施数量逐渐增多,管理和养护难度也逐步加大,传统的管养模式已很难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要解决这一矛盾,一方面应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让交通安全设施的管养社会化。交通安全设施的主管部门应积极探索制定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切实可行的管养模式和承发包模式,将交通安全设施的管养委托给专业化的交通安全设施生产施工单位。交通安全设施主管部门仅仅行使建设单位管理职能,既能避免出现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尴尬局面,又能避免自身资源局限导致管养不到位的局面。

另一方面,对交通安全实施的管养要充分利用现有信息技术,建立交通安全设施管养控制平台。每个交通设施都应建立数据资料库,便于查询、统计和检索,对于交通设施的建设、使用、运行、管养状态都应实时跟踪记录。利用电子芯片和感应设备或全球定位系统(GPS)与通讯技术及时采集、交通设施状态信息,使交通安全设施管养逐步信息化、自动化。

结束语

综上所述,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其关系到人民大众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是道路交通系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我们要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同时我们坚信随着社会不断的进步,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也会不断的发展和完善,技术会越来越先进,管理会越来越完善,

参考文献

第5篇:公共交通存在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安全监理:法律责任:管理体系

长期以来交通建设行业一直是我国职业安全事故率较高的行业之一,各类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屡屡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很大损失,直接影响着交通建设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究其原因,除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经费投入不足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存在漏洞等因素外,工程监理单位和常驻现场的监理工程师对履行安全监理认识不到位,不能认真全面履行安全监理也是一个重要原因。无可置疑,安全监理是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安全管理作为项目监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对预防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合理有效减轻安全监理责任将起到重要作用。现就监理企业在安全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建议:

1 交通建设行业安全监理工作现状

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较晚,与欧美等发达国家工程监理的水平比较,仍然还处于培育、探索、发展的初期阶段,目前交通建设行业安全监理工作还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1监理收费偏低,影响安全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目前监理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一些监理单位相互压价,残酷竞争,不少建设单位不是优先考察监理单位的资质、人员的素质,而是以监理取费标准作为选择的重要标准,从而监理企业承揽工程项目的监理费远远低于国家取费标准,致使这些工程项目安全监理组织机构不健全,未建立和完善工程监理的内容和程序,安全监理人员配备不齐全,投入人员少,专业不配套,不能指导项目监理机构有效地开展安全监理工作。

1.2监理单位安全责任意识不强,监理作用发挥不够

一部分监理单位对安全监理工作思想不重视,认识不到位,只注重施工质量、进度和投资的监控,没有按规定编制安全监理大纲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只是将安全监理放在质量控制工作内容的一个分项,认为安全管理是施工单位自己的事,不愿投入精力抓安全。部分监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工作责任心差,不按要求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工作马马虎虎,敷衍了事走过场,该进行检查时不检查,该旁站监理时不旁站,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听之任之,安全监理不能有效的发挥作用。

1.3安全监理人员配备不足,工作难以正常开展

由于监理单位对安全工作不重视,导致个别工程项目安全监理机构形同虚设,监理人员队伍不稳定,变动频繁。甚至有的一个监理工程师担任几个项目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一个安全监理身兼数职,起不到应有的安全监督作用,更无从谈起开展日常安全监督、隐患排查及安全大检查等到活动,由于监理组织机构不全,人员不足,安全监理工作难以正常开展,安全监理成为一句空话。

1.4安全监理工作受外部因素干扰大,职责难以发挥

监理作为工程建设第三方责任主体,本应独立公正地处理和协调各方在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监理单位常常身不由己,经常受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政府行政部门等方面因素的干扰干预,不把监理人员当作独立的第三方看待,有时为了赶工期抢进度,施工工序混乱,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安全监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1.5监理队伍总体素质参差不齐,安全专业知识贫乏

因为监理是新兴行业,专业监理人员紧缺,有的监理从业人员是从其他部门转行半路出家,有的是退休兼职,学历相差悬殊。部分监理人员仅经过简单的培训就上岗,缺乏必要的安全专业知识,连诸如脚手架搭设、基坑支护、起重吊装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都看不懂,不能发现安全技术方案中的错误和存在的问题,对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也不甚清楚,不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消除施工现场安全隐患。

2 加强交通建设行业安全监理工作的建议

安全监理工作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安全与质量、进度、投资等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建设工程项目目标体系,要扭转工程建设项目事故频发的被动局面,监理单位要切实加强安全监理工作,健全安全监理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合格的安全监理人员,加强安全监理人员的教育培训,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和正常运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审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督促实施,定期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现场实行动态的和全过程的安全监管,有效预防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

2.1强化安全监理观念,提高责任意识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安全管理已纳入了监理单位的重要工作内容,监理单位要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在任何情况下,坚持把安全监理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无条件地服从安全工作。作为监理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项目总监必须在自觉提高自身安全监理业务素质的同时,充分发挥每名监理人员安全监理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牢记职责强化意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正确理解安全与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之间对立统一的关系,真正把安全工作始终贯穿于工程监理的全过程。

2.2加强教育培训,确保监理人员持证上岗

安全管理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监理企业要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监理人员进行安全监理业务培训,了解和掌握施工安全知识、安全技能以及各类机械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法规等内容,增强安全监理的能力,提高监理发现安全隐患问题、解决安全问题的水平,做好危险源的分析与辨识,把握工程安全管理的重点与难点,加大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力度,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未经教育或考试不合格,不得上岗。

2.3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实现规范化管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监理单位要建章立制,完善各项安全监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监理人员安全学习教育培训培训制度、方案审查、安全专项经费审批、检查验收制度、隐患督促整改制度、安全专题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安全监理台帐管理制度及安全资料归档制度等,各项制度要具有操作性、针对性、时效性。通过一系列规章制度的建立,确保各项安全监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实现安全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管理。

2.4针对工程特点,编制安全监理大纲和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在施工准备阶段编制安全监理大纲,要针对工程项目特点编制行之有效的安全监理实施细则,细则要内容齐全,针对性强有可操作性。同时,监理单位要履行“措施审核”程序,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查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从源头上对施工单位安全控制措施进行预控把关。

2.5把安全监理工作贯穿于工程施工的全过程

建设工程安全监理主要以预防为主,要做好事前控制、事中控制,把安全监理工作贯穿于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不安全行为、不安全隐患应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逐项得以贯彻落实。把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作为安全监理的关键点,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理台帐,对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及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整改,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令并报告建设单位。

2.6督促落实施工企业项目部安全生产体系建立和运行

确保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行和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到位,是做好施工安全监理工作的前提条件之一。工作中,监理单位应认真审核施工企业和施工管理人员资质,检查施工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实名登记工作、安全检查纪录、人员持证、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机械设备管理、安全经费使用等。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安全生产法规、规范和标准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确保施工现场人与物的安全,有效消除各类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把安全事故控制在源头,真正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第6篇:公共交通存在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高速公路;施维护管理;问题

中图分类号:X734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管理在告诉公路管理中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高速公路的安全性不仅关系着道路的施工需要,而且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都是息息相关的。

二、中国城市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备保护办理的含义

跟着高速公路的不断建造运营,不只改善了交通运输的情况,并且发作了无穷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还带来了人们观念上的无穷改动。它不仅仅国民经济的命脉,还是经济建造不行短少的基础设备,它的前进与革新直接联系到生产力的开展与改变。可是在高速公路蓬勃开展的一起,咱们也大概注意到,在高速公路交通中,很多的交通安全事端不只造成了无穷的经济损失,也给很多的家庭带来了无法挽回的人员伤亡和精神痛苦。怎么进步高速公路办理的科学化,和谐好交警、路政、监控体系、救援体系及保护办理的联系, 为人民群众供给更安全的公路交通环境,是值得咱们探讨的。比如深圳道路安全计划的具体目标就是削减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数量,减少行人的碰撞,重型车辆的管理,以改善道路安全为目的,减少运输车辆的碰撞和改善交通安全运输。

三、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备保护办理中存在的问题

1、计划方面

在进行高速公路网的交通安全设备体系总体计划时,通常在坚持均衡大局,突出重点的准则下,关于不一样路途,依据它在路网中的作用,并联系其所在区域的地势、地质、气候、人文、环境等要素,选用最适合的计划,既不能为节省出资而撤销一些必不行少的设备,也不应为寻求高档次而一味选用最佳的商品。可是,因为高速公路网交通安全设备计划仅仅近几年才开始施行,还没有构成对比体系的方法,关于在计划中怎么调整交通安全设备体系与其他体系的和谐、山区高速公路网交通安全设备特别准则的拟定、计划计划安全性评估等方面思考的相对较少,这使得交通安全设备使用的其他方面也不一样程度地受到计划的影响。

2、规划方面

当前,交通安全设备规划的程序基本上是在获得路途规划的文件后,关于详细路段的路途特点和当地的地理、气候、环境,以及思考到公路建造资金的合理利用等要素,挑选恰当的安全设备布局方式,依据国内外相应规范、规范,挑选契合实践情况的规划准则,对安全设备进行布设。因为在安全设备规划方面没有对比体系的规划软件,因而人为主观要素以及个人规划经验在其中表现得对比突出。别的,因为各种外界要素的影响,有时安全设备的设置会更多地思考了漂亮等要素,而将安全放在了次要方位,这种做法尽管与规范不相背离,可是安全设备的设置上,会存在一些安全危险。

3、施工方面

在施工期间,通常的做法是路面施工接近结束后,安全设备施工公司出场施工。可是当前对路途进行竣工检验时通常只重视路面布局的完结,而关于安全设备是否设置合理、全部并不是很重视,使得有些路段安全设备未施工结束,公路就通车运营,呈现一些路段刚通车交通事端就频频发作的表象。另一方面,因为某些缘由,有些施工单位为了赶工期,不能按规划需要严厉施工,以及其他方面的种种要素的影响,使得有些安全设备的施工质量不能满意规划的需要,这也对高速公路安全发作必定的影响。

4、保护办理方面

当前我国的路途保护将首要的精力投入到路面的保护方面,关于交通安全设备的保护并不是很重视,在评估路途保护办理工作时,通常仅仅路面质量方面的目标,关于交通安全设备方面的保护质量目标提及的相对较少。这种情况的存在直接致使了高速公路网交通安全设备的设置、更新滞后于路途需要的改变,使得有些路段的交通安全设备保护不到位,甚至在损坏后很长一段时刻里得不到保护、修补,使得高速公路行车安全危险很多。

四、城市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备保护办理的办法

1、安全设备硬件应施行“严厉规范、按需调整”

(一)、防撞防护栏设置主张

当前高速公路通常存在护栏履行旧规范,施工不规范等疑问,不能契合护栏的基本功用需要,对现有防护栏的晋级改造现已迫在眉睫。波形梁护栏要对双向八车路途段还应进行加固。中心防撞护栏的立柱间隔应增为每2米一根;对因路面加铺和罩面而导致的高度不契合行业规范的立柱应从头按规范施工;中心活动护栏应当废弃“伸缩式”和“放置式”,主张选用折叠式既有阻隔功用又有防撞功用。

(二)、诱导性安全设备设置主张

关于指路标志体系来说,单向车道越多,对指路标志牌设置的需要越高。科学实验标明:跟着设置路侧标志的添加,驾驶员读取标志信息的概率逐步上升。以单向四车道为例,行驶在榜首车道的车辆,要驶离高速需要变道四次才能进人减速车道,交通流的抵触点多,在纵向上需要必定的间隔;再者,因为第二至第四车道通常会有大货车或大客车遮挡视野,驾驶人不能及时、有效地认读路侧的出口标志牌。因而,三车道以上的路段,除了添加高速公路路侧标志牌数量,还应在中心阻隔带内添加标志牌数量,继而处理路口、互通区标志牌设置不契合实践需要的疑问,进步在内侧车道行驶的驾驶人视认交通标志的准确率,削减路口事端的发作。有关职能部门应抓住拟定电子可变情报板设置的强制性行业规范,通常以为出口前、互通区前方、效劳区前后、主线卡点前设置电子可变情报板对比合理。应将视野诱导标志牌带自发光功用作为强制性需要。

(三)、其它硬件设置主张

新建的高速公路规划日流量较高时,应当把全线照明作为一项强制性的目标来施行。当前被使用的监控普遍存在夜间无法进行监控。从高速公路实践办理中发现,很多的交通安全事情发作在夜间,这样就大大地制约了监控功用的发扬。因而,监控探头加上红外夜视功用,即便发作在夜间的交通安全事情也能够经过监控及时发现、处置。在高速公路恶劣气候交通办理中,能见度探测仪通常能发扬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及时发现不适合通行的条件,使有关部门能在榜首时刻采纳有用操控手法。在效劳区内使用智能泊车计费体系,依据主线流量、效劳区泊车场所巨细的不一样,确定免费使用时刻。一切进人效劳区的车辆,泊车时刻超出规则时刻,收取泊车费。经过这一手法,加速效劳区内车辆的循环,使更多的车辆驾驶人能够在效劳区得到休整,使效劳区真正为交通安全办理效劳。

2、智能普务对安全设备的需要

(一)、巡逻电子化的需要

新建的高速公路应施行全程闭路电视监控,进一步进步高速公路的管控才能。依据需要,每0.5到l小时经过电子监控探头扫描所能监控的路面区域,及时发现交通安全危险,节省警务本钱。

(二)、交通违法行为纠正、查处智能化的需要

依托视频监控进行违法辨认与抓拍,查找路况反常信息,经过网络传输疾速告诉接近的巡查车或出人员人员,疾速处警,排障、操控。

(三)、智能设备对

智能交通系统是未来交通发展的趋势,如何开发和应用智能交通安全设施,提高交通效率,提高行车安全性是企业,政府和学术界努力的两个主要目标。智能交通安全设施,主要是利用高效率的能源,如太阳能和先进的技术,以及使用自动检测和控制的,即时的动态诱导和警示道路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或管理策略,以取代过去的静态保守的做法。

(三)、对货车和大客车的要求

首先,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在事故处理中进行订单管理和服务模式,研究制定统一的规范和标准,采取细致的量化任务,定期通报考核进行推广实施。注重预防和应对,应做好演练工作,对货车和卡车的掌握进行有效的措施来应对隧道交通突发事件。调查研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交通安全的责任,狠抓国务院的有关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安全意识,让人民群众,努力营造交通安全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积极性,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五、结束语

伴随着进入城市发展的快速阶段,社会的步伐不断加快,城市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管理的综合实力不断增强,这为有序推进道路的安全实施进行提供了很好的保证。

参考文献

[1]何勇,张建军.我国高速公路交通安全问题分析与对策[J].交通世界,2005,(12):16-21.

[2]刘伟清,李文贵,钟楚宏.高速公路运营管理[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6.

第7篇:公共交通存在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城市公共交通 ;准公共产品; 财政对策

一、城市公共交通概念及经济性分析

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城市中供公众乘用的经济方便的各种交通方式的总称,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地铁、轻轨等交通工具及其相关的配套设施。典型的财政学理论分析表明,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两个基本属性。非排他性是指无法排除他人从公共产品消费中获得利益,而非竞争性是指每个消费者从产品消费中获得利益的同时并不妨碍其他消费者从中获得利益。就公共交通而言,消费上难以排他同时消费者过多又会造成拥挤,因而具有消费上的非排他性以及消费的竞争性,属于准公共产品。

公共交通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城市公交行业的经营活动具有鲜明的二重性,即经营性与公益性并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交企业应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但又不能以盈利为惟一目标,必须体现社会效益。城市公交企业作为独立核算的企业,一方面必须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维护企业正常运转、补偿生产耗费,通过增强竞争力提高服务质量, 增加企业与职工收入;另一方面,公共交通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关系民生福利,与居民的生活、事业息息相关,必须提高客运能力和服务水平,提高社会效益。因此,单纯依靠市场提供,收入成本完全依照市场规律运作,将使公众无法承受,政府介入存在必要性。

二、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存在的问题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各地政府致力于发展本地区的城市公共交通建设,以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经济和居民生活的需要。为此,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明确了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交通发展战略。但就我国目前而言,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现状不尽如人意。归结起来,造成这一困境的最根本原因是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的不完善。具体表现在:

1.城市公共交通的出行分担率低。目前,我国大城市公交承担的客流比重很低,一般在10%~20%。理论上说,要使一个城市可持续发展,公共交通应占主体地位,其承担的出行比例应在40%以上。而个体交通的迅速膨胀使得一些城市公共交通的分担率更是呈下降趋势。

2.公交服务水平低、质量差。主要表现为:速度慢,耗时太长,路线不合理,乘车换乘不便,舒适性差、安全事故多、公交乘务人员服务质量差,这些都直接影响了其承担的客运比例。

3.公共交通供给与需求严重失衡。在我国多数城市,公共交通建设缺乏整体规划,线路布局极为不合理。有的地段线路重复设置,而有的地段尚未开发,存在公交盲点,覆盖不均衡,线路之间不够衔接,换乘距离远,给交通营运、管理和居民出行带来不便。

4.公交企业普遍亏损,财政补贴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交企业无疑应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但又不能以盈利为惟一目标,必须体现社会效益。尽管政府给予公交企业以减免税费等许多优惠政策,但由于体制改革等带来的诸多问题,企业本身经营管理不善,再加上缺少科学合理的财政补贴机制,使得公交企业普遍亏损,财政补贴压力越来越大。

(二)我国城市公共交通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1.交通建设投资总量不足,投资结构不合理

近几年来,由于对城市交通需求发展的速度预计不足,导致我国财政对城市交通的投入明显滞后于GDP的增长速度。具体的如表1所示:

数据来源:国家统计数据库

从表1中可以看到,从1993-2006年间,工、交、流通部门事业费合计占全国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在1%~2%间徘徊,政府用于公共交通建设的资金不足,难以适应城市经济的发展。此外,由于对“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认识不够,片面强调扩建道路的重要性,分散了可利用的资金,使得公共交通的投资结构不合理。这两方面的原因直接导致了公共交通系统设备陈旧、服务质量水平下降。

2.政府对公交公司的补贴机制不合理

虽然多年来我国政府对城市公交行业一直进行补贴,但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主要是补贴机制不合理,表现为补贴对象不明确。一般而言,公交企业存在两种性质的亏损,一种是政策性亏损,主要是为满足公共交通的公益性特征而造成的,如实行低票价、对特定人群实行免费等;另一种是经营性亏损,主要是由于公交企业自身经营不善,管理水平低下所造成的亏损。如果不加区分化一并进行补贴,一方面无法保证有限的资金发挥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还会使公交企业对财政补贴产生依赖,降低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的积极性。

3.公交企业体系不健全,运营效率低下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公交企业大多为国有企业,处于行业垄断地位,缺乏降低成本和提高管理水平的激励,提高服务质量的内在动因不足。同时,由于公交票价受到政府的严格限制,企业往往降低所提供服务的质量来应对。另外,公交司机和售票员的服务水平低又进一步降低了公众对公共交通的满意度,加速了个体交通的发展,进一步加剧了城市交通拥挤的现象,影响城市经济的健康发展。

4.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缺少法律、法规的保障

城市公共交通建设管理法律法规不健全,没有统一的准则规范来引导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公共交通的发展依赖于政府的行政手段,在个别问题的处理上离不开政府部门的协调和行政干预无法可依的现象严重制约了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国外公共交通发展实践及启示

公共交通企业的双重属性决定了公交服务质量的提高、公交系统的发展都会产生巨大的资金需求,单纯依靠公交企业自身是很难满足的,为此,当前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都通过各种不同的方式对公共交通的发展给以较大的财政补贴。

1.美国

从20 世纪60 年代开始,美国政府就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对公共交通的财政补贴,体现了对公共交通的扶持。美国各个城市的公共交通计划项目,只要属于地区交通规划的就可以获得联邦政府的拨款,并且政府拨款高达项目总费用的2/3。此外美国还通过立法限制私人小汽车发展,通过征收小汽车牌照税等鼓励和引导人们乘坐公交车。

2.法国

法国中央和地方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把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摆在优先发展的重要战略位置上,并作为长期不变的目标用法律形式给以保证。依据法国公共交通法建立的公共交通税,规定9人以上企业需按工资总额提取1.2%~2%的公共交通税,从而保证公共交通发展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同时也是政府弥补公交公司亏损的重要来源。

3.德国

德国对公交企业的减免税收主要是减少公共交通销售税的50%和完全免收公共交通的车辆税,另外还减收公共汽车的用油税。

从上述三个国家的公共交通发展实践来看,公共交通的健康发展及服务水平的提高与政府的财政补贴密切相关。有以下三方面值得借鉴:

1.重视公共交通立法。国外的普遍做法是通过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对公交发展的扶持政策,用法律形式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

2.财政投入力度大。在财政投入方面,美国拨款支持各个城市的公共交通项目建设,最高可达项目总费用的2/3,投资额巨大。

3.改革税费制度以扶持公共交通发展。为了保证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法国建立了公共交通税,所得资金用以弥补公交企业亏损,德国实行了一系列税费减免政策,以扶持公共交通建设。

四、解决城市公共交通问题的政策

目前我国的公共交通现状难以满足公众的出行需求,急待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优化。

1.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科学制定投资规划

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要保证政府投入的主导地位,科学制定投资规划。政府投入不应该从城市整体发展规划出发,完善城市的公共交通体系,在改善路面交通的同时,发展轻轨、地铁交通系统,切实满足公众多样化的出行需求。

2.完善财政对公共交通运营中政策性亏损的补贴制度

公交行业的亏损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类是经营性亏损,一类是政策性亏损,即企业为满足社会公益性而发生的收入无法弥补亏损的状况。在财政补贴方面,不能一刀切,而应该区分经营性亏损和政策性亏损,这样既能在保证企业正常运营的同时,使企业保持竞争活力,提高运营效率。具体有如下两个方面:

(1)对低票价的补贴。由于公共交通具有公益性特征,使得公交企业的票价制定标准就不能完全按照市场来确定。低票价保障了大多数居民出行权利的公平享有,但是也必然会带来公交企业的亏损,因此对于这一部分政府应予以全额补贴。

(2)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享有的免费乘车部分造成的亏损也要给予补贴。老年人和残疾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政府的做法是给予乘车免费的优惠,体现了社会公平及人文关怀,而由此造成的公交企业收入损失,理应由政府“买单”。

3.科学合理引入民营企业,探索公交运营新体制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前,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也由政府独家管理,独家提供。1985年开始我国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进行了改革。城市公交企业普遍实行了承包经营责任制,简称承包制。按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承包经营合同的形式,确定国家与企业的责权利关系,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在实践中,公交企业内部实行车队—分公司—总公司三级承包制,企业外部是企业向政府承包。由于承包制缺乏降低成本的激励,效率低下,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公交企业亏损严重, 国家补贴越来越大。因而有必要创新体制,适当引入民营企业,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公共交通事业。一方面能使公交行业存在有限竞争,保持市场活力,另一方面也能很好的减轻财政压力。

4.完善法规机制,加大监管力度

完善我国公共交通行业的法制建设,依法为公共交通发展提供专向资金,建立专门的公共交通专向资金发放与监管机构及公交企业政策性补偿额的评估体系,对政策性补偿额进行核算、发放、审计与监管,确保公共交通专向资金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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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金志云,顾 凌.城市“公交优先”发展的模式分析与路径选择——以常州市为例[J].城市发展研究,2009(1).

第8篇:公共交通存在的问题范文

“以刑事法律规范为载体的刑法解释,自然应在法规范的价值目标内进行正确的法律阐释,以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⑦在选择刑法解释方法时,如果采用文义性限缩解释方法进行解释已经能够与案件事实相符,那么采用该方法就是最佳的选择;反之,如果采用文义性限缩解释方法进行解释仍然有其他情形不能被该法律规定的文义所囊括,那么理当作进一步的限制以契合该立法意图,在此情形下,采用目的性限缩解释方法就成为最佳的选择。对此过程的反复流转,必须以价值合理性作为法律论证的着眼点。⑧在此过程中,评判文义性限缩解释方法合适与否的关键是解释之后的刑罚结果是否具有合理性,适用于行为人的量刑结果是否与对其危害行为的罪责评判相一致。如果对该量刑结果的公正性存在较大的疑问,那么采用目的性限缩解释方法就成为必然的选择。就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作限缩性解释而言,采用文义性限缩解释方法显然不妥。因为我们不能简单地根据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的空间位置来决定是否对其适用加重刑罚。“法律规范中规范性法律概念与开放性的事实构成的存在,决定了法官判案不是简单地将法律规范运用于生活事实的形式逻辑过程,而是需要法官首先运用价值判断与目的考量妥当地理解法律规范本身。”⑨换言之,我们不能仅以抢劫是否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来区分抢劫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层级。因为如果行为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抢劫行为与其在其他场合实施的抢劫行为并无本质的区别,那么对其即使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抢劫行为也应当按照抢劫罪的基本罪予以处罚。此时,我们把“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文义射程”范围内的情形排斥在外需要求助的解释方法就只能是目的性限缩解释方法。就此而论,根据目的性限缩解释方法来筛选或者排除法律规定文义范围内的特定情形,就是在刑事司法过程中能够寻求的最佳解释方法。

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作为抢劫罪加重处罚情节的立法目的探寻

在确定采用目的性限缩解释方法之后,我们还必须弄清立法者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作为抢劫罪加重处罚情节的意图何在。就法律的制定而言,立法者把“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必定有其深意,这是我们依据目的性限缩解释方法来解释该加重处罚情节的关键所在。正因如此,有学者认为:“由于立法技术方面的考虑,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含义本身尚不具体,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尚需在新刑法的立法本意指导下,努力实现正确适用”。⑩从现有的论述看,学者们对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作为抢劫罪加重处罚情节的立法目的的认识并不一致。笔者在此选择4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分述如下。第一种观点是:“对这种更为严重的抢劫行为,法律将其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运行,保护公众对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感、信任感,维护社会秩序与稳定。”瑏瑡?第二种观点是:“新刑法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确定为一种情节严重的犯罪予以重罚并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其立法原意就在于这类犯罪的受害人往往为不特定的多人,即使侵害对象为特定个人,也会直接威胁一同乘坐交通工具的其他人,因此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不仅危害了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还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新刑法加大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是突出对公共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保护。”?瑏瑢第三种观点是:“公共交通工具一般来说乘坐的人数较多,犯罪分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不仅会危害广大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且容易引起社会的恐慌,给社会治安造成相当大的危害。”瑏?瑣第四种观点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大于对特定人员或其他交通工具上的抢劫,刑法也将其列为打击的重点,在量刑上提高了一个档次。”瑏?瑤从上述4种观点不难看出学者们都认识到“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比实施一般的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大。换言之,正是由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立法者才把“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以更重的刑罚配置来预防和惩治这类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笔者认为,上述学者很可能还没有认识到立法者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作为抢劫罪加重处罚情节的真正意图之所在。虽然从刑罚的配置来反观该加重处罚情节的理由是该抢劫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对该抢劫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并不像上述学者所说的那么简单。毕竟,我们必须回答这样一个问题,即立法者认为该抢劫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究竟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阐释。纵观上述四种观点不难发现其都有不尽合理之处:持第一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立法者把“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们对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感和信任感。这里的问题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是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者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进行侵犯,公共交通工具只是一个载体,立法者何以为了保护人们对公共交通工具的安全感和信任感而把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的行为作为对行为人加重处罚的情节?持第二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无论是抢劫公共交通工具上不特定的多数人还是特定的人都可能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因而需要从重处罚。这里的问题是,认为抢劫公共交通工具上特定的人会危害社会公共秩序的观点并不能为人们所接受;并且,如果以此为限,那么“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实施抢劫”仍然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之司法解释也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持第三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行为容易引起社会恐慌是对该行为人的行为加重处罚的实质根据。这里的问题是,果真如此,那么所有的公然性犯罪(易引起社会恐慌的犯罪)都具有加重处罚的潜质。另外,公共交通工具本身是一个封闭性空间,在此空间内犯罪何以会引起、会在多大程度上引起“社会恐慌”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因此,无论是从现有的立法设计看还是从司法实践的操作看,欠缺对“社会恐慌”的客观评判标准实际上也说明这种观点仍有待商榷。持第四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行为加重处罚的根据在于行为造成的法益侵害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两个方面。瑏瑥?这里的问题是,如果仅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层面来解读法律,那么对如下两个问题则无法给出圆满的答案:(1)如果脱离客观行为,那么该如何评价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2)判定行为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与普通抢劫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方面差异的标准是什么?因为按照一般人的认识,单就行为人的抢劫行为而言,其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并不因其抢劫场所的不同而有实质性的不同。#p#分页标题#e#

笔者认为,立法者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作为抢劫罪加重情节的目的蕴藏在特定的客观行为之中,而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并无太大的关系。换言之,客观行为的特殊性是我们追寻立法原意的根本之所在。重新审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特殊性不难发现,此加重处罚情节实际上是由内外两个“公共性”特征耦合而成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侵犯的法益具有双重性:它既侵犯了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公共性,又侵犯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性。侵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公共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公共交通工具上多数人的权利构成威胁或侵害。侵犯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对公共交通工具之外相关主体的权利构成威胁或侵害。“公共交通工具”是由“公共”与“交通工具”结合而成的整体,两者具有密不可分的特性,脱离任何一方的规制,都是偏离立法目的的规制。因此,把侵犯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性纳入考察体系是由公共交通工具自身的特点决定的。可以说,公共交通工具具有的、牵涉公共安全的特点决定了立法者需要通过刑法对此法益给予重点保护。正如有的学者所言:“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大,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大。”瑏?瑦因此,我们只有把握住公共交通工具的内外公共性才能理解立法者给“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行为配置更为严厉刑罚的良苦用心。

在此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刑罚的适用作目的性限缩解释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设置了障碍,但以目的性诉求为行为指南的做法顺应了当代刑法的谦抑精神。“情节犯的立法模式把定罪中定量问题做了概括性规定,其他问题交给司法者,司法者在对行为定性时必然要考虑到刑法谦抑性问题。”?瑏瑧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必须是该行为侵犯了公共交通的内外公共性才成立。换言之,只有当公共交通工具的内外公共安全法益同时受到侵害或威胁,刑法规定对行为人的行为加重处罚才有足够的理由。从内外公共安全的特性上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所直接针对的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被害者,因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公共害是源发害,而在公共交通工具外发生的公共害则是由内而外衍生出来的现实危险,属于次发害。基于两者质的差异性,“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行为侵犯的刑法保护法益的程度也明显不同。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公共害,应该是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的,如果行为人仅针对特定的对象进行抢劫,那么其行为因还未危害到公共交通工具内在公共安全而不能被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只有这样理解“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我们才能回答为什么立法者只将“公共交通工具”而不将一般性的交通工具作为刑法特别保护对象的疑问。另外,就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性危害而言,因为其是从侵害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公共性衍生出来的法益侵害,所以对其不需要再作更为严苛的限定,只要该抢劫行为使公共交通工具外在的公共安全法益受到严重威胁即可。

目的性限缩解释方法在判断是否“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时的具体运用

(一)在有“瑕疵”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行为如何定性如果行为人抢劫的对象是有“瑕疵”的公共交通工具如“黑车”、“酒后驾驶的车辆”、“超速行驶的车辆”、“无照驾驶的车辆”、“超载驾驶的车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车辆”等,那么可否认定行为人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呢?由于立法者规定对“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加重处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公共交通工具内外的公共性,因此,如果行为人的抢劫行为给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公共安全造成实际侵害、给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安全构成威胁,那么行为人的抢劫行为就完全符合“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构成要件。从上面列举的情形看,虽然这些从事公共交通定制的车辆都存在一定的“瑕疵”,并且涉及车辆使用人的违法和责任担当问题,但这些情形与抢劫行为人自身的行为性质并没有内在的关联。因为无论这些车辆存在“瑕疵”与否,行为人的抢劫行为都足以给公共交通工具内外的公共安全法益造成损害。因此,即使这些车辆存在“瑕疵”也不影响其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内外法益。换言之,在评判行为人的抢劫行为是否成立“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时并不因车辆存在“瑕疵”而有所区别。在此还须指出的是,刑事审判人员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往往会遇到对被害人过错的理解和认定问题。虽然被害人的过错是事前存在的客观事实,但该过错并不是招致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的充足理由。法治社会不允许任何人假借他人已然存在的“瑕疵”行为而进行所谓“替天行道”式的私力救济,更不允许以此为由来满足自己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私欲。因此,即使被害人具有前期性的过错,这一过错也不能阻却行为人抢劫罪责的承担。就具体案件而言,无论行为人是否明知该车辆有“瑕疵”,只要其抢劫行为损害了公共交通工具内外的公共安全法益就应当按照“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认定。

(二)对抢劫公共交通工具上特定人员的行为如何定性如果“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对象是特定的人员,那么可否按照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进行处罚呢?例如,行为人以收取过往车辆的过路费为由,对司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财物;公共交通工具的司售人员在营运过程中,对某一乘客实施抢劫行为;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乘客蓄意或临时起意对特定的乘客实施抢劫行为;等等。有学者认为:“在公共交通工具(如火车)上抢劫一名乘客的财物的,也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瑏瑨?笔者认为,对上述情形不能按“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论处。因为根据目的性限缩解释的原理可知,在上述情形下,行为人的抢劫行为只侵害了特定人员的人身权或财产权,而没有对公共交通工具(火车)的公共安全造成实际损害。当然,如果行为人是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特定的多数人实施抢劫行为,那么其行为仍然符合“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其理由是:公共安全的特性并不是根据犯罪对象的特定或者不特定来划分的,即使行为人抢劫的是特定的多数人,如行为人与他人共谋抢劫同车出游的单位同事,在此情形下,其行为侵犯了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安全是不容置疑的。总之,如果以犯罪对象的特定或者不特定作为是否适用“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根据,那么就会与罪刑均衡原则严重不符。#p#分页标题#e#

(三)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状态如何确定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条的规定:“‘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主要是指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在未运营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抢劫的,或者在小型出租车上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必须弄清“运营”的确切含义。例如,行为人在车辆在始发站等待调度、车辆在中途候客、车辆在中途抛锚、车辆收班后驶往车库等时间段实施抢劫行为,这一时间段的车辆可否认定为运营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呢?显然,对于处于静止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是否属于“运营”中的公共交通工具值得追问。笔者认为,“运营”与“使用”具有语词上的相当性,只要某一公共交通工具已经交付使用且未在该次行驶过程中结束运行任务,那么就应该认定该公共交通工具处于“运营”状态,而不能简单地根据其是处于运动还是处于静止状态来认定其是否处于“运营”之中。根据目的性限缩解释的原理,对“运营”作这样的理解同样需要符合侵犯公共交通工具内外公共安全的特征条件。因为即使是在“运营”中的停顿状态,行为人针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抢劫行为,侵犯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公共安全自然不成问题,并且由于抢劫行为发生的地点处在公共交通运输线路上,因此,行为人的抢劫行为威胁到公共交通工具外的交通运输安全。另外,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刑法》第263条第2款规定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这一规定实际上是认可处于停顿状态的公共交通工具仍属于运营中的公共交通工具,这也从侧面印证了笔者所持观点的正确性。

(四)前期行为罪过的有无是否影响案件的定性《意见》第1条规定,“入户”时应当注意行为人“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即行为人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如果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是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那么其行为不属于“入户抢劫”。由此想到的问题是,对行为人临时起意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抢劫行为能否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呢?笔者认为,认定行为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不能要求其前期行为具有非法目的。《意见》限定“入户抢劫”行为人“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同样与目的性限缩解释直接相关。因为对“入户抢劫”行为加重处罚的目的在于保护他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及住宅权,因此“入户抢劫”与“在户抢劫”有本质上的区别。然而,就“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而言,行为人前期行为具有犯罪目的或者不具有犯罪目的并不影响其抢劫行为的性质,并且行为人即使以前期性的犯罪目的进入公共交通工具,仅有该目的还不可能侵犯公共交通工具的任何法益。瑏瑩?除此之外,由于“户”是特定的人起居、饮食的相对封闭性场所,排他性较为明显,而“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共性”决定其具有开放性,有无犯罪目的的行为人都可以进入,因此,行为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行为前有无犯罪目的都不影响对其“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司法认定。

(五)在具有特定用途的交通工具上抢劫如何定性哪些交通工具属于公共交通工具是我们认定行为人的抢劫行为是否“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必须首先弄清的问题。但是,判断某一交通工具是否公共交通工具的标准还不十分明确。例如,对单位接送员工上下班的、单位组织员工外出旅游或考察乘坐的具有特定用途的交通工具等能否成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公共交通工具就存在疑问。笔者认为,上述具有特定用途的交通工具可以成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公共交通工具。因为行为人无论是针对上述哪一种交通工具实施抢劫行为,其行为对交通工具内外的公共安全法益都将产生现实的侵害和威胁,根据目的性限缩解释的原理,自然就能够与立法者设定加重处罚的目的相吻合。虽然单位接送员工上下班的车辆只给单位内部员工提供服务、单位组织员工外出旅游或者考察所乘坐的车辆载有特定的人员,但公共交通工具并非对其自身属性所作的定性,而是对其用途所作的限定。具体而言,虽然车辆的属性是固定的,但其用途却可以视具体情况作出调整。例如,公交公司的车辆具有公共属性,但其仍然能够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之后改作他用;个人所有的车辆具有私人属性,但其仍然能够挂靠其他单位从事公共性经营。显然,判断某一交通工具是否公共交通工具不能仅以属性为标准。如果我们仅以交通工具的属性作为认定的标准,那么就会偏离其公共性的实质。采用强调公共交通工具内外公共安全的目的性限缩解释恰恰是对其公共用途的合理界定,强调交通工具的公共性是对交通工具用途特性所作的要求,而不是对其权利归属的限定。如果不据此对案情作审慎判断,那么将严重超越目的性限缩解释的范围而致量刑宽严失当。

第9篇:公共交通存在的问题范文

二、大力开展自查摸底,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存在的问题,多方开拓渠道,积极落实资金,搞好城市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三、紧紧围绕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加强交通法制和安全宣传教育,着力提高全民交通法制意识和安全意识。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齐抓共管,大力参与配合城市公共交通行车安全宣传月活动,解决突出问题。

四、我局积极参与配合城市公共交通行车安全宣传月活动,对城市交通情况和违章情况进行整治,加强对道路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对存在的违法占道设摊、设亭或设置广告牌进行清理,杜绝违法占用、挖掘道路以及乱设摊、乱堆放、乱设广告和占道擦洗车辆等违章行为。

五、以规划为龙头、建设为基础、管理为保障,认真参与建成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划的制订,对公共交通线网、停车场进行认真规划。

六、加大资金投入,完善道路交通管理基础设施。扩大建设规模,保证建设质量,提高路网密度,完善路网结构。坚持道路建设与交通管理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投入使用。改建人行横道灯、人行过街设施,以及各类公共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