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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前言
生物多样性本身对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资源消耗性经济的发展,资源总量严重下降,许多生物濒临灭绝,我国的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而与此同时,城市发展的过程中,人们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对自身的生存环境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这样的基础上,研究城市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以及在城市园林绿化中的应用,能够有效保证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水平实现根本性的提升,促进我国的发展。
1 当前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发展现状
城市作为当前人们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场所,其本身在进行人工建筑规划的同时,又融合了许多自然因素,从而保证城市整体生存环境上的平衡性。但是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为了适应大规模的工业生产需要,在城市中建设了许多大规模的工厂,由于其本身没有认识到环境的重要性,所以在处理工业废料、废水的过程中并没有对其进行有效的净化,被污染的土地和水源给生物的发展带来了非常严重的危害,许多生物因此失去赖以生存的环境,以致许多生物被灭绝。另一方面,随着人口的不断增加,城市不断向外延伸,利用土地资源进行公路以及房屋建设,土地资源出现了较为严重的下降,基于此,生物本身的栖息地就会逐渐减少,城市建设中留给生物生存和繁衍的空间越来越小,许多生物无法在城市整体的生态系统中找到属于自身的定位,逐渐消亡。随着生物的逐渐减少,长此以往,就会影响城市本身的发展,给城市带来非常消极的影响。
但是,经过有效的调查,在当前的发展过程中,人们虽然对城市生物多样性有着一定的认识,并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措施,然而从认识的整体上而言,对城市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并未做到健全和完善,保护的整体水平未能达到一定的标准。在这样的过程中,应采取科学化的措施,促使其对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实现全面性的认识,促使其自主进行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
2 进行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作用
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生物多样性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对城市的环境和发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当前我国处于发展建设的重要阶段,在这样的阶段中,采取有效的措施,实现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能够有效缓解当前不断恶化的环境,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并且通过对其进行保护,保证城市生态平衡,为城市的健康高效发展提供重要的前提。另外,在城市园林绿化过程中,实现对生物多样性的有效保护,能够保证当前生存区域的平衡性发展,并且通过生物多样性保护,一定程度上能够提升城市园林绿化本身的科学性,通过实现城市生物多样性的保护,能够有效提升我国城市建设水平,推动城市的发展。
3 城市园林绿化过程中对城市生物多样性的科学性应用
3.1 在园林绿化过程中,注重物种多样性
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应该注重物种的多样性,在工作过程中,对不同物种在当前区域中的各种情况进行综合全面性的分析和研究, 从而保证其引种和繁育工作的成功,为物种多样性的实现奠定基础。多样的物种构成对城市中的园林绿地有可持续发展潜力,而单调的物种构成使园林系统相对脆弱,一旦发生不可抗的灾害或者病虫害,就可能失去原有的功能,如美国白蛾这种灾害性的病虫害。
另外对各种不同种类的物种进行有效的利用,并且通过对乡土性物种的科学性驯化,促使其生物多样性上发挥重要的作用。采用不同种类的乡土植物有机组合搭配,不仅起到了绿化、美化作用,还能改善当地生态环境,较好地反映该城市所在地域的植被特征,使城市形成鲜明的个性特征。通过采取有效的办法增加园林绿化中的种类,从而实现植物上的多样性,利用植物,吸引不同的动物,并采取有效的措施实现对其的均匀性分布,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城市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此同时,增加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过程中的科学性,并有效保证其整体的生态平衡性,保证其实现长效永续性发展。
3.2 在城乡交错区域进行园林绿化
在城市的发展建设过程中,提升城市园林绿化的水平,增强其功能,首先必须保证各个绿化带之间的相互联系性,在城市园林绿化中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其各个区域绿化带上的联系性,有利于各个不同种类的物种进行迁移,从而实现对生物多样性的有效保护。第二,在城乡交错的地带,同时也是城市和乡村重要的分界线,在城乡交错地带进行生态工程建设,能够保证其实现各种动物之间的迁移活动不会受到限制,从而保证城市生物多样性,一定程度上为我国城市实现健康高效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未来绿化趋势是多样性、群落性、生态性和功能性的,乡土树种将更受重视,园林绿化的发展,需要景观的多样性和物种的多样性。
4 结语
总之,城市生物多样性对生态平衡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针对当前人们对生物多样性的片面性认识采取有效的措施,从而促使人们进行自主性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并且在园林绿化过程中,运用生物多样性保证园林建设过程中的科学性,通过生物多样性保护,一定程度上提升城市园林建设水平,并且为城市整体性的生态系统平衡奠定重要的基础,最终提升城市整体的大环境的目的,有效提升人们的生活品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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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的*,阳光明媚,百花争艳。今天,是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中外嘉宾聚集一堂,隆重纪念20*年国际生物多样性日,我代表国家环保总局向出席会议的来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问候。
今年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的主题是“生物多样性与气候变化。”众所周知,生物多样性与气候变化息息相关。一方面,气候变化会造成生物栖息地的退化与消失,改变物种的分布;另一方面,生物多样性减少也会影响到局部的气候变化。目前,全球变暖已成为不争事实,确定“生物多样性与气候变化”这个主题,就是要唤醒公众对两者关系的关注,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降低气候变化造成的风险和损失。
中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也是最早加入《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国家。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基本形成了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体系;建立完善了《生物多样性公约》履约协调机制和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制定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和各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关的规划,各有关部门还以此为依据,制定和实施了各相应领域的专项保护计划,如在农业方面开展了农业动植物保护、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等七大体系建设,在林业方面实施了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六大工程等,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中国目前在相关规划和政策中已开始考虑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性的因素,防止由于资源和土地过度利用对气候变化及生物多样性造成的影响。
总之,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规划,实施就地和迁地保护,开展科学研究和宣传教育等措施,中国的生物多样性得到了有效保护、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有所缓解。以自然保护区为例,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建立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2395个,约占陆地国土面积的15%。初步形成了类型比较齐全、布局相对合理、功能比较健全的全国自然保护区网络。这些自然保护区使我国75%的陆地生态系统、88%的野生动物、65%的高等植物和绝大多数的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都得到有效保护。
尽管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取得很大的成就,但是,我们清醒地认识到,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快速发展正日益对中国的生物多样性造成严重威胁。目前,中国环境保护正面临历史性转变的重要机遇,进入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新阶段,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要抓住这个历史性机遇,进一步深化对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律的认识,把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要求落实为具体的政策措施,推动2010年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的实现,通过创新管理理念和方法,强化生态保护统一监管,重点在以下四个方面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一、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格局
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规范国土空间开发秩序,推进形成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其中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的载体就是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中国现有17个具有全球保护意义的生物多样性关键地区,这些关键地区绝大多数分布在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的区域内,要通过加强生态功能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把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到该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格局中,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要依法禁止建设产生污染和破坏的项目,其他建设项目在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时要把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作为重要内容,并落实相应的保护措施,进一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政府投入,在这些地区优先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在生态省、市、县建设过程中,要把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一个重要考核指标,加强城市和农村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关系。
二、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能力建设
19*年中国颁布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并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成效,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的社会经济和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原《行动计划》中有关生态系统、物种和遗传资源的现状数据和信息需要更新和重新评估,有关优先行动和项目需要作相应调整。目前,我们联合《生物多样性公约》履约协调组成员单位已经启动了行动计划的修订工作。新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和行动》将突出生物多样性中长期保护战略目标与任务,制定优先行动和项目,同时将突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国家能力建设,通过重点完善“法规制度、技术支撑和管理服务”三个体系,提升“组织协调、政策研究、行政执法和国际交流”四种能力,针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薄弱环节,不断完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体系,加大执法力度;通过资金投入,强化预警监督,建立完善的生物多样性监测体系;加强科学研究,大力扶持生物多样性保护关键技术的研发;把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到各级政府经济发展规划中,提高国家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整体水平。
三、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学习其他国家先进的理念、经验和技术;也愿意通过国际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2010年生物多样性保护目标的实现,发挥中国负责任大国的建设性作用。近年来,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协助下,在各部委的积极参与下,中国在环境领域,特别是在生物多样性领域,与很多国家开展了密切而广泛的合作。其中中国和欧盟生物多样性项目就是一个典范。中欧生物多样性项目自去年5月22日正式启动以来,围绕我国生物多样性领域的重点,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并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今天中欧生物多样性项目地方示范项目将在这里举行签字仪式,这标志着中欧生物多样性项目进入实质性的实施阶段,我相信,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中欧生物多样性项目将在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四、推动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
生物多样性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目前,有很多志愿者在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作出了突出的贡献,政府要积极支持和倡导,最大程度地发挥志愿者和非政府组织的作用。生物多样性保护离不开公众的参与,青年是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生力军,结合今年国际生物多样性日的主题,环保总局和团中央、教育部将共同开展“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益活动方案征集”活动,此次活动面向青年、面向社区、面向农村,目的是使更多的人意识到生物多样性与气候变化对人类生存的重要性,认识到生物多样性是重要的资源、是维护国际生态安全的重要保障。在此,我呼吁,让我们大家,让每一个人,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从身边的每一件事做起,参与到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气候变化的行动中来。保护支撑我们生存、美化我们环境的生物多样性。
尽管做出了许多承诺,但全球各地生物多样性丧失的速度仍在持续加快。有鉴于此,生物多样性已成为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中一个贯穿各领域的重要问题,其中一个发展目标明确提出必须遏制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其他目标也指出生物多样性对消除贫困、提供粮食和淡水、改善城市生活十分重要。
在本文作者Richard Welford 看恚“企业既是问题的制造者,但也是解决方案的一部分”。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经济学(TEEB)的一项研究也曾指出,“企业对于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性无论怎样强调都不为过……企业生产什么以及企业利用地球资源的细心程度和效率,将决定生物多样性养护的未来。”除了能够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企业还可以从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提供生态系统服务中获得收益,提高企业的声誉。
积极的行动要产生可见的影响尚需时日,而且需要具有这种认识的企业越来越多。
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如此重要,但大家又往往很难理解为什么企业在其商业活动中并未能充分考虑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因而,在商业决策和商业行为中有效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议题的第一步包括:理解生物多样性代表了什么;为什么生物多样性对于人类社会很重要;以及私营部门和生物多样性资源之间有什么关系。
事实上,生物多样性是企业长久生存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企业依赖基因、物种和生态系统服务作为其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性输入,这里的生态系统服务包括气候调节、土壤流失和形成、害虫管理、防洪、水质维护、疾病管理和授粉等。企业生存需要健康的生态系统,如果损坏,企业运行发展的潜能也将受到影响。
历史上,工商业界已经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了一些重大的负面影响。然而,尽管私营部门是制造问题的一部分,但同时也是解决问题的一部分。私营部门的资源和影响力为其创造性地、有效地保护环境提供了重要机遇。很显然,商业在以不同的形式影响着生物多样性,或直接、或间接或累计产生影响。
直接影响往往来自发生商业行为的当时当地的土地利用和废物产生。这可能会导致动物栖息地丧失、物种灭绝、污染空气、水和土壤流水。非本地物种的引入也可能会破坏周围的生态系统。
企业可以通过减少使用自然资源(如制造业对水的使用)或减少破坏生态服务系统(如森林砍伐带来的水土流失)来降低对当地社区的影响。显然,亚洲大部分仍待被开发的原始或偏远地区可能会面临更高的风险。然而,企业可以通过对生物多样性风险的早期识别以及周密计划来降低这些风险。
间接影响通常是指他人行为的结果或者是由商业行为间接触发或导致的。这些影响可以同引发它们的商业行为发生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时间。间接影响会给企业带来巨大风险,因为它们很难预测、管理和控制。
与企业相关的当地居民和员工的行为改变也可以影响到生物多样性,例如一项新的投资可能导致对自然资源需求量的增加,外来移民的涌入也可能会导致自然消耗量的增加。
累积影响出现在当附近的几家公司开始集体影响生物多样性的时候。虽然单个商业决策或行为可能对生物多样性只会产生微不足道的直接影响,但当所有这些影响结合起来时,其产生的冲击将可能是巨大的。
因此,现在的问题就是私营部门应该做些什么来保护生物多样性,缓解上述影响所带来的风险?
这里有两种基本的且互补的解决生多样性议题的思路。首先是要将生物多样性视为一系列的需要企业管理、缓解的商业风险,对其的成功解决可以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信誉,确保企业平稳运行。第二,通过保持生物多样性处于其最自然的状态能够帮助企业创造价值。
在实践层面上的风险评估以及涉及企业的尽职调查过程都应该包括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评估。在企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具体操作方面,企业可以通过采购和销售可持续生产的产品,如在成长或收获过程中对自然影响最小的木材、食物以及纤维制品等来保护生物多样性。
5月22日是国际生物多样性日,1994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每年的12月29日定为“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以提高人们对保护生物多样性重要性的认识。2001年将每年12月29日改为5月22日。
生物多样性是地球上生命经过几十亿年发展进化的结果,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为了保护全球的生物多样性,1992年在巴西当时的首都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153个国家签署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公约》。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生物多样性 原因 可持续利用 保护对策
引言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基础,也是当今国际社会环境和发展的研究 热点问题之一。中国是全球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家之一,它有的生物物种数量约占全球的十分之一,是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地区。 但是由于自然、人为及制度方面的原因,中国的生物多样性正遭受着严重的损失和破坏,保护生物多样性已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急中之急、重中之重的事情。本文旨在通过对这些原因的分析,提出建设性意见,以资探讨。
1.生物多样性概述
1.1 生物多样性的概念、含义
1992年6月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各国签署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二条对生物多样性作如下解释:
所有来源的形形生物体,这些来源除其他外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
1994年我国政府制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对生物多样性作如下概念:
所谓生物多样性就是地球上所有的生物、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及其所构成的综合体。
但上述对生物多样性的概念缺乏全面性、准确性和简练性,故本文将生物多样性定义为反映地球上所有生物及其生境和所包含的组成部分的综合体。
生物多样性包含三层含义,即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三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遗传多样性是指某个物种内个体的变异性;物种多样性是指地球上生命有机体的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是指生物圈内生境、生态群落和生态过程的多样性以及生态系统内生境差异、生态过程变化的多样性。三者之中生态系统多样性是基础,而物种多样性是关键,遗传多样性含有的潜在价值最大。
1.2 生物多样性的意义
生物多样性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每个层次生物多样性的都有着重要的实用价值和意义。物种的多样性为人类提供了大量野生和养殖的植物、鱼类及动物产品;遗传多样性则对培育新品种、改良老品种有着重要的作用,如人们可利用一些农作物的原始种群、野生亲远种和地方品种培育高产、优质和抗病的作物。在生态系统中的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改善生态系统的调节能力,维持生态平衡。因此生物多样性不仅能为人类提供丰富的自然资源,满足人类社会对食品、药物、能源、工业原料、旅游、娱乐、科学研究、教育等的直接需求,而且能维持生态系统的功能、调节气候、保持土壤肥力、净化空气和水,从而支持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和其它活动。此外生物多样性直接影响着中国的文化多样性.
1.3 我国生物多样性现状
我国在1987年公布的《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第一期中,公布的濒危种类有121种,受威胁的158种,稀有的110种,共计389种,其中一类保护植物8种、二类的157种、三类的22种。另据中国红皮书的估计显示,超过1/10即500多种脊椎动物物种和15%~20%即400~500种高等植物已经受到威胁。而我国对境内的物种及其数量尚无确切的统计数字,尤其对濒危物种的调查尚不全面。出现的问题是有些国家未列入濒危物种名录的物种面临生存威胁,有的甚至濒临灭绝,而另一些则由于人为的保护、繁育、利用而使种群数量有所增减,因而有必要调整其保护级别或划出、划入保护之列,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药用动植物,如黄草,急待保护。
此外,近年来野生生物贸易已经对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产生了较大影响。由于粮食、中医药、服装等对野生生物的需求日益增加,野生动植物的非法交易也急剧增长,对几种濒危动植物物种以及一些没有列入国家保护名单之内的动植物物种数量已经构成威胁。如:藏羚羊。
2.生物多样性损失的主要原因
生物多样性的丧失,既有自然发生的,也有因自然发生的,但就目前而言,人类活动(特别是近两个世纪以来)无疑是生物多样性的损失的最主要原因。此外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则是引起损失的另一主要原因。
2.1 自然原因
一是物种本身的生物学特性。其一是物种的形成与灭绝是一种自然过程,化石记录表明,多数物种的限定寿命平均为100~1000万年。其二是物种对环境的适应能力或变异性、适应性比较差,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难以适应,因此而面临灭绝的危险。如大熊猫,其濒危的原因除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以外,与其本身食性狭窄、生殖能力低等身体特征有关。二是环境突变(天灾),如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干旱等自然灾害。
2.2 人为原因
由于人类对生物多样性对人类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同时又过多的重视经济发展,而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淡薄,从而导致生境破坏时有发生;对生物资源开发过度,有些甚至是掠夺式的开发;环境污染严重;对外来物种入侵问题重视不够以及制度的不健全,这些都是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的主要原因。
2.2.1 生境的丧失、片断化、退化
栖息地破坏和片段化已成为我国一些兽类数量减少、分布区缩小和濒临灭绝的主要原因。伐木和占地是中国生境被破坏的两大主要原因。天然林的大幅度减少直接威胁到从苔藓、地衣到高等物种的生存。此外伐木也是导致森林火灾的一个主要原因,中国在过去25年内因森林火灾共损失了860万公顷的森林。以农业和建设为目的的占用森林、湿地和草原则是生境破坏的另一个原因。据估计,中国目前农田的1/3本来是处女林,这一问题在中国热带地区尤为严重。而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沿海湿地的一半左右已经发生改变,高原湖泊周围的湿地也损失严重。另外,1950~1980年间中国湖泊面积减少1/10。
生境的片断化是指一个面积大而连续的生境被分割成两个或更多小块残片并逐渐缩小的过程。多种人类活动都可能导致生境的片断化。如铁路、公路、水沟、电话网络、农田以及其他可能限制--生物自由活动的分隔物,和自然保护区内修筑公路等人为设施。特别是由于这些人为设施的建立,使得动物的活动受到限制,从而影响其觅食、迁徙和繁殖,而且植物的花粉和种子的散布也会受到影响。因而引起动植物种群数量下降并引起局部灭绝。同时由于生境的片断化,阳光、温度、湿度及风的变化,也会导致一些物种濒危、甚至灭绝。另外生境的片断化有助于外来物种的入侵,进而威胁到原由物种的生存。
生境退化则是生境部分的失去原有功能,如由于经济发展、过度放牧等原因,使得草场退化严重,引起草原生物生理机能衰退,从而对其生存构成威胁。
草原的退化。
2.2.2 掠夺式的过度开发
许多生物资源对人类具有直接的经济价值。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全球商业化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人类对之的需求随之迅速上升,其结果导致对这些资源的过度开发并使生物多样性下降。
而当商业市场对某种野生生物资源有较大需求,通常会导致对该种生物的过度开发。典型的实例是人类对海洋鲸类的猎捕活动与鲸类数量的消长之间的关系。我国许多药用植物,如人参、天麻、砂仁、七叶一枝花、黄草、罗汉果等,野生的植株都已经很有限了,如果仍不加限制必然导致灭绝。其中偷猎、滥挖走私野生动物行为对生物的多样性威胁最严重。
2.2.3 环境污染
2.2.3.1 水体污染
水体污染能够对水生生物(特别是鱼类)生命周期的任何发展阶段,产生亚致死或致死作用,影响他们的捕食、寻食和繁殖。其中亚致死的水体污染对水体生物多样性的影响更为突出、普遍、久远。在这种环境中的生物繁殖能力下降、生长缓慢或者死于环境胁迫有关的疾病。而水体富营养化能使水体生物多样性显著下降,昆明滇池即是一例。
2.2.3.2 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通常会使当地植被退化,甚至变成不毛之地,同时土壤动物也会变的稀少甚至绝迹,其生物多样性比未受污染区显著下降。如矿区、尾矿堆积地一、矿区废弃地以及垃圾填埋废弃地都少有树木生长。
2.2.3.3 空气污染
人类排放到大气中的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均能对生物体产生不同程度的损失,并对生态系统构成危害。经各种途径进入空气的二氧化硫、氨、臭氧等能直接杀死生物。来自冶炼厂废气中的有毒金属能直接毒害植物。而由于臭氧空洞、酸雨以及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所引发的温室效应等造成的生物多样性损害、减少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关注和重视 ,特别是温室效应引起的全球变暖和酸雨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2.2.4 外来物种入侵
外来物种入侵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了很大威胁。其入侵方式有三种:一是由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城市公园和绿化、景观美化、观赏等目的的有意引进或改进,如在滇池泛滥的水葫芦、转基因生物;二是随贸易运输旅游等活动传入的物种,即无意引进,如因船舶压仓水、土等带来得新物种;三是靠自身传播能力或借助自然力而传入,即自然入侵,如在西南地区危害深广的紫茎泽兰、飞机草。在全球濒危物种植物名录中,大约有35% ~46%是部分或完全有外来物种入侵引起的。2002年来自南美洲亚马逊河的食人鱼又名食人鲳在我国掀起轩然大波。其一旦流入某一水域达到一定规模时,可能会大量屠杀其他鱼类,给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带来危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2.3 制度原因
虽然我国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取得一定成绩,但由于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生物多样性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主要表现在:虽然国家已把环境保护的成效纳入政绩考核之中,但有些地方政府并未把此真正纳入工作计划;对生物多样性有影响的重要部门(如农业、林业、渔业、科研机构等)对此重视够,缺少相关具体实施细则、行动及专业人员。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物种及其生境的有效方法,我国已建立数目众多的保护区,但相对与国土总面积而言是不够的,而且部分保护区管理混乱、土地权属不清等也需要完善。在法律制度方面,虽已实施《自然保护区条例》多年,但毕竟在法律效力上位阶较低,调整面窄,处罚力度不够,故需要进行新的立法以保护自然保护区、物种及其生境。而在外来生物入侵问题上,虽有一些法规涉及,如《进出境动物检疫法》但没有专门法规对此做相应调整,法律漏洞较大。
此外,由于经济发展;新的城镇、水坝、水库、矿区的开发、建设;旅游活动以及国际合作不充分也会对生物多样性构成威胁。
3.保护对策
保护生物样多性不仅需要加快治理环境污染,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更重要的是在生态系统水平上采取保护措施,传统的做法主要是建立自然保护,通过排除或减少人为干扰来保护生态脆弱区,在一般情况下,确是保护某些物种或生态系统的有效途径。但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加以完善,有必要通过立法的途径解决,主要是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立法。鉴于外来物种对生物样多性的影响日益严重,而我国却没有专门立法保护措施,故建议建立外来物种管理法规体系。而且随着人口和用地的不断增长,被动的保护已很难真正达到保护的目的,为此提出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同时生物多样性对全人类都有着深远的意义,需要各国政府和人民的积极参与,故特别强调国际合作和加强国民教育。
3.1 建立、完善自然保护区和制定《自然保护区立法》
自然保护区是具有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双重性质,并且是一定的空间范围的区域。在我国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和具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地的陆地水域和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据《世界资源》1997年的统计,全世界已建立较大面积的保护区1.04万个多,其无论在保有物种、遗传、生态系统的多样性还是在保护物种生境上都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各国也意识到,由于缺法相关法律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混乱,保护区内开发与保护矛盾突出,乱砍、滥挖偷猎行为时有不断,造成一些自然保护区破坏严重。
因此,许多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进行了专门立法。如,英国《国家公园和乡土利用法》,日本的《自然公园法〉澳大利亚的国家公园与野生生物保护法》 加拿大的《国家公园法》,韩国的《自然公园法》 等。另外,一些国家制定了自然保护区或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并将自然保护区纳入其中。例如,日本的《自然保全法》、新西兰的《自然保护法》、韩国的《自然环境保护法》等。这些法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上取得很大成效。
所以无论是按国际通行做法还是从我国国情出发,都有必要抓紧制定一部《自然保护区法》,对由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开发和利用而产生和存在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建议在原有法规中法律制度:如审批制度、分级分区制度、管理制度、检查应急制度的基础上,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如分类性保护和管理制度、监督管理体制、投入保障制度,借鉴国外相关先进经验,创设新的法律制度,如功能区划制度和社会影响评价制度。
3.2 防止外来物种和建立外来物种管理法规体系
外来物种入侵不仅对当地生物构成威胁,同时对经济和人体健康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一些国家对此进行了立法。如美国先后颁布或制修订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外来物种预防和执行法》、《国家入侵生物法》、《外来有害生物预防和控制法》、《联邦有害杂草法》等;新西兰《生物安全法》等。
我国虽有一些法律法规涉及外来物种管理,如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农业 和林业局分别建立了水生和陆生野生动物引进审批制度;《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和《植物检疫条例》。但是目前尚无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专门法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涉及到 外来入侵物种物种,但未制定专门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行动计划,所以中国急待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生态安全和保护本国生物多样性。如设立引种许可证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外来物种入侵预警机制。
另外,对外来物种进行普查和有计划清除,也很有必要。
3.3 在保护中持续利用生物资源
虽然全世界已建立众多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多形式保护方法方式,但相对于地球生物圈而言,其保护的生物多样性是有限的。因此人们认识到,有效和长期可信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方法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指对生物资源的利用应以使生物多样性在所有层次上得以保护、再生和发展。对保护而言,没有合理利用也就没有保护。利用自然保护和发展旅游业就是一例。不但有经济效益,实际上也是宣传群众、教育群众,从而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这本身就是社会效益的体现,也是自然保护的价值体现。
另外建议对生物多样性有影响的重要部门(如农业、林业、渔业、科研机构)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他们的生产计划中,鼓励生物的资源利用方式的多样化。包括根据当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实施传统的农业和林业措施;推进科研与教育;采取必要的办法使保护区免受人类活动的影响和进行迁地保护。
3.4 国家合作与行动
在生物多样性问题上,世界各国的共识是生物多样性问题不是局部的、地区的问题,而是全球性的问题。联合国有关组织、世界科学界和各国政府部门认为国际合作是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国政府应积极的参与国际合作加入协定,联合打击跨国非法贸易与捕猎。加强科研协作,但要注意主权与产权问题。
我国已加入的公约协定有《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国际捕鲸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热带木材协定》、《关于保护特别水禽的重要湿地公约》等等,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生物多样性,应积极的开展国际合作,并制定相关的实施计划与细则,在必要的情况下制定相关行政法规或法律。
3.5 加强环保教育
从整体和局部看,国民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的好坏,大量资料表明,凡是受环保教育程度越低的国家和地区,通常生态环境破坏频率越高、程度越深、问题也越多。而对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发展这一社会问题来说,除发展外,更多的应加强民众教育,广泛、通俗、持之以恒地开展与环境相关的文化教育、法律宣传,培育本地化的亲生态人口。特别值得重视和提倡的是利用当地文化、习俗、传统、信仰、宗教和习惯中的环保意识和思想,如民族地区的龙山、凤水,进行宣传教育。另建议在中小学中专门开设环境课程或在自然、化学、生物、地理及中进行环保教育,尤其值得重视的是课外活动。
此外,加快对全国生物多样性的清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动植物保护级别;恢复破坏的生态系统;及对一些重点珍稀濒危物种进行人工繁育和扩群工作,也很有必要。总之,一个物种的消亡往往不是单个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多个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所以,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是一件综合性的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参与,不仅需要政府,更需要民众;不仅需要单个学科,更需要多学科;不仅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而是全球的共同参与与合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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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面临的危机一个健全的生态环境意味着使其所有的生态系统、群落和物种,都保持良好的状态。但目前人口与资源,经济建设与生态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地方以牺牲生态和资源为代价,来获得经济的暂时发展。人类造成的主要威胁是生境的破坏、破碎和退化(包括污染),以及物种的过度开发、外来物种的引入和疾病的加速传播。
1.生境破坏和消失。随着大自然自身的演变,特别是随着工业化的发展,人类过度地从自然界获取土地、木材、食物、药材等,使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生物多样性的主要威胁是生境的破坏和消失。生境的破坏和消失被确认为是大多数生物和微生物目前正濒于灭绝所遭受的最直接的威胁。物种大量聚集的热带雨林以每年1700万公顷的速度消失,温带森林也在大面积减少。目前,全球森林由76亿公顷已减少到34.4亿公顷,减少了50%还要多。湿地退化和丧失的速度更是超过了其他的生态系统。现在地球上有20%的珊瑚礁和35%的红树林丧失。
2.生境破碎。生境破碎是指由于某种原因,一块大的、连续的生境不但面积减小,而且被分割成两个或更多片段的过程。生境破碎使一些中心物种由于不能迁移以觅食、、传播等而难以生存。生境破碎也可以把一个广泛分布的种群分割成两个或更多的亚种群,每一亚种群由于受空间的局限而陷入衰落和灭绝的境地。
3.边缘效应。森林边缘对保持森林的结构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生境破碎,森林边缘的物种构成就会发生改变,使由内部物种占据的区域进一步减少。由于温度、湿度和光照水平的变化使许多物种从片段化的森林中消除。
4.生境退化和污染。人类活动密集的干扰,会使生境中的群落和物种受到影响,而造成生境的退化。例如:珊瑚礁地区频繁的行船和潜水会恶化这个群落。人类释放的杀虫剂、化学品和污水,工厂和汽车排出的废气等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污染对水质量、空气质量甚至地区气候的全面影响,不仅威胁到生物多样性,而且会引起全球气候变化,影响人类健康。
5.外来物种的引入。由于在新的生境中缺少外来物种的自然捕食者、有害物和寄生虫。所以会打破这一生境的生态平衡,而使物种结构遭到破坏,导致某些物种的消失。
6.物种的灭绝。环境破坏最严重的一面就是物种的灭绝。一旦某一物种灭绝,其DNA中所蕴藏的特有的遗传信息和其所拥有的特征组合将永远丢失,它的种群将不可能存在,它所生活的群落将变得贫乏,且其所具有的对人类的潜在价值将永远不会被认识。现今由人类引起的物种灭绝速度是物种自然更替速度的几百倍,甚至是上千倍。例如:20世纪初有野生老虎10万只,现在仅存野生老虎3200-3500只左右。里海虎1950年灭绝。我国特有的华南虎也已多年不见踪迹。
二、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
中国地处东亚,包括寒温带、温带、亚热带和热带的范围,加之地质、地貌和土壤的变化,生物物种的类型十分丰富,也具有许多独特之处,像湿润亚热带和青藏高原就是其它区域所没有的。我国的生态区共有19个,其中陆地生态区12个,淡水生态区6个,海洋生态区1个。
(一)中国生物多样性的一般特点
中国的生物多样性概括起来有下列特点:
1.物种高度丰富,特有属、种繁多。目前我国有高等植物3.28万种,动物10.45万种,其中许多为我国特有、孑遗种、经济价值高的种。
2.区系起源古老。由于中生代末中国大部分地区已上升为陆地,第四纪冰期又未遭大陆冰川的影响,所以各地都在不同程度上保存着白垩纪、第三纪的古老残遗成分。
3.栽培植物、家养动物及其野生亲缘的种质资源异常丰富。中国有7000年以上的农业开垦历史,因而中国的栽培植物、家养动物丰富程度在世界上是无与伦比的。
4.生态系统丰富多彩。就生态系统来说,中国具有陆生生态系统各种类型,且每种陆生生态系统都包含多种气候型和土壤型。据统计,全国陆地生态系统共27个大类,460个类型。其中:森林16大类,185个类型;草地4大类,56个类型;荒漠7大类,79个类型;湿地、淡水域5个类型;海洋6个大类,30个类型。
5.空间格局繁复多样。中国地域辽阔,地势起伏多山,气候复杂多变。从北到南,由不同气候带引起不同的植被类型。从东到西,随着降水量的减少,发生不少同属不同种的物种替代。以上特点,说明中国生物多样性在全球所处的独特地位。
(二)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果
1.初步建立了一系列物种及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2.就地保护成绩显著,迁地保护得到较大的发展。到2012年底,我国已建立森林、湿地、荒漠、野生动物、野生植物等五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达2407个(其中林业直管2150个),总面积1.45亿公顷。就湿地保护来说,目前全世界有国际重要湿地1886块,中国有41块。我国野生动植物迁地保护和种质资源移地保存也得到较快发展,全国已建动物园(动物展区)、野生动物园240多个,植物园(树木园)234个。
3.重大生态工程的实施。我国先后实施了“天然林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防止荒漠化工程”和“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这几大生态工程的实施,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生态环境的改善。
(三)中国所面临的生态危机
我国目前面临着生态危机:森林大面积消失、土地沙漠化扩大、水土严重流失、湿地不断退化、自然灾害频发、物种加速灭绝、严重干旱缺水、全球气候变暖。我国在发展过程中曾经经历了大面积毁林开荒的过程,致使我国森林面积大幅度下降。虽然近几年建造了大量的人工林,但是仍面临着森林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结构不合理、质量不高等问题,成、过熟林只占森林面积的14.3%。我国森林覆盖率为20.36%,比全球平均数低近10个百分点。人均森林面积不足世界的1/4,人均森林蓄积量只有世界的1/7。我国木材对外依存度高达44.8%,而且还有上升的趋势。目前,我国沙化土地173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18.1%。石漠化土地12万平方公里,盐渍化土地17.3万平方公里。由于多重因素的影响,我国90%的天然草原都有不同程度的退化,而且每年还以200万公顷的速度在扩展,草场沙化严重。由于人类的捕杀和生态环境的恶化,加速了物种的灭绝。综上所述,生物多样性保护迫在眉睫。而在当今以人为主导的社会文化体系中,只有用法律规范人们的行动和意识,才能更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因此,建立健全法制对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利用、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三、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际条约的加入对我国立法的推进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世界各国人民都认识到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的重要性,从而形成了地球村的概念。在联合国框架下制定了多个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条约和政府间协定。如:《生物多样性公约》、《湿地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防治荒漠化公约》、《海洋公约》、《国际热带木材协定》、《国际捕鲸公约》及《中日候鸟协定》、《中澳候鸟协定》等。诸多的公约和国家间的协定,对保护地球生态系统和人类文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的进程。
(二)我国物种保护的立法现状
我国是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立法比较早的国家,1950年国家就出台了关于稀有生物保护办法。我国的《宪法》和《刑法》(1979年《刑法》第130条)中对物种的保护也有描述。但随后很长的时间立法工作处于停顿的阶段。党的后,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防沙治沙法》、《草原法》以及《刑法》修正案等法律和《森林法实施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另外,还有大量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初步形成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体系。在立法的同时,1987年我国了《中国自然保护纲要》,1994年在《21世纪议程》中,对生物多样性保护进行了规范。
(三)我国物种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
中国是生物多样性非常丰富的国家之一,也是名列濒危物种最多的国家之一,其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问题非常突出。笔者从事多年物种保护的工作,以《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例进行探讨。
1.立法体系庞杂、立法效力低下、行政管理色彩浓厚。我国立法比较分散,有专门法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同时还有许多“规定”、“办法”和“通知”,如《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严厉打击非法捕杀、收购、倒卖、走私野生动物活动的通知》等。立法位阶,有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林业部,还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林业部、公安部联合的法规,导致这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高低不一,参差不齐。此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规。如:《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很显然,我国关于物种保护的立法体系十分庞杂,立法效力层次较低。同时,各种“规定”、“办法”和“通知”的出现也反映出我国浓厚的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的行政管理色彩。
2.立法目的滞后。人类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和开发,导致环境不断恶化,各种自然灾害频发。人类的环境立法理念开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生态利益优先理念已经体现到立法中。而我国现行的各种法律还受到经济利益优先理念的制约。如:《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其立法目的是:为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制定本法。第三条第一款:“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可以看出,我们保护动物的目的重点落在合理利用而非生物多样性保护上,没有凸显出物种保护的重要性。
3.物种保护的不坚决性。由于立法目的与经济利益妥协,必然导致法律的软弱性和不彻底性。相关法律的规定使用“应当”、“可以”等比较模糊的词语,在法律责任追究上,措辞宽泛缺乏可操作性。另外,现行法律对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打击缺乏力度,不足以震慑犯罪分子。
4.物种保护的不全面性。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将保护的范围限定于珍贵、濒危的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这是对经济发展的一种妥协性立法,缺乏物种保护的前瞻性思维,体现了人类急功近利的实用主义,不能有效地保护自然生态的完整性和地球上的生物多样性。
5.对动物栖息地的保护不力。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是个很广泛的概念,但是追究法律责任的对生存环境的破坏仅限于自然保护区和禁猎区、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场所,使得受保护的栖息地概念模糊而且范围有限。
6.执法不力、司法不严。“野生无主,谁猎谁有”的传统思想深植于中国人的心中,且立法本身存在缺陷。传统思想和立法缺陷相结合,使执法不力、司法不严成为目前物种保护执法存在的突出问题之一。
7.执法后期的处理存在盲点。案件查获的各种违法品的处理,在法律上看似规定明确,但由于执法部门繁杂,部门利益无法协调,致使一些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大都是行政权自由裁量之下进行“处理”。因此,完善法律法规,规范行政执法后续行为,对于保护野生动物很有必要。
四、一些认识及建议
(一)对问题产生原因的认识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文化传统方面的因素。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在人们的观念中根深蒂固,生物多样性保护观念淡薄。
2.经济利益方面的因素。人们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往往把经济利益放在首位,而忽视了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3.体制上的缺陷。我国目前生物多样性保护牵扯部门繁多,管理分散。另外资金投入缺口大。
4.法制上的因素。目前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体系,还存在许多需要改善的问题。
5.观念上的原因。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我国大部分公众的动物福利观念启蒙晚,保护意识相对薄弱。
(二)建议采取的措施
1.定期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建立保护地建设体系和野生动植物种及生态环境监测体系。
2.制定国家生物多样性保护综合发展规划,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其中,包括自然保护区、湿地、野生动植物保护、防止沙漠化和荒漠化规划等。生态红线是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必须强制性地保护国家生态安全,才能保证国家长治久安。
3.完善和加强我国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法律体系建设。生物多样性问题呼唤新的、卓有成效的法律体系的诞生。必须将经济利益优先的思想转变到生态利益优先上。包括对生态安全战略地位的明确,国家主导责任的定位,以及稳定和持续投入的保证等,以确保我国的资源安全。
4.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管理体制的建设,增加财政投入。在保护机构之间要形成监督机制,明确管理权限与责任。
5.加强执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加强监管,联合执法。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采取高压态势,有效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国家生态安全。
关键词:生物遗传资源;生物剽窃;生物多样性公约;立法模式;中国
中图分类号:DF4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04(2008)01-0202-05
21世纪是生物技术时代,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利用其在经济和技术上的绝对优势,正在对全球范围内的生物遗传资源进行着一场新的“圈地运动”。他们无偿或低价地从发展中国家获取遗传资源,然后对其进行所谓的“提纯”或加工,将其视为“发明”获得专利,并进行商业性开发利用,获取巨额的利益。但是,他们却没有让发展中国家公平合理地分享利用遗传资源所获得的经济、科技和其他各种惠益。这就是所谓的“生物剽窃”或“生命海盗”(Biopiracy)现象。
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为“《公约》”)将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界定为人类共同关切之事项,这为各国应对“生物剽窃”、确保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以下简称为“ABS”)奠定了初步的国际法基础,同时也为各国采取符合国情的履约对策提供了灵活的空间。在这种情况下,世界上一些主要的遗传资源国也开始制定国内立法,确立本国关于遗传资源ABS的政策框架和法律机制,旨在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的利益。
纵观《公约》生效10余年来各国的立法实践,已经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根据《公约》确立的原则与框架已经或者正在制定ABS方面的立法。各国通过这种公法管制的模式,针对获取本国境内的ABS活动制定了专门的立法措施,政府部门在此过程中发挥主导作用,依法进行调整和管制。所有这些立法,又可以划分为修订/解释模式、综合性立法模式、专门立法模式以及超国家立法模式等四种类型。
本文将对公法管制模式的四种立法类型进行考察,分析各种类型所适用的背景、条件及其优劣之处,以期得出一些规律性的认识,为我国的相关立法提供参考。
1 修订/解释模式
很多国家对ABS问题的认识,起源于《公约》的谈判与生效。此后,该问题才逐渐为立法者与普通公众所了解与认识,并进入这些国家的立法议程。在此过程中,有些国家对相关规定进行扩大解释,以便将遗传资源纳入现行法的调整范围,或对现行立法进行修订,增加ABS方面的规定。马来西亚(沙捞越邦)就是如此。
马来西亚是世界上12个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其生物资源相当丰富。热带森林覆盖了大部分国土,是地球上生态系统最为丰富的地区之一。沙捞越(Sarawak)是马来西亚最大的一个邦,享有比其他邦更特殊的地位,他们可以制定与联邦不同的政策与立法。
1987年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获得马来西亚总理内阁经济规划部的收集于出口许可证,随后获得沙捞越邦林业部签发的许可证。受国家癌症研究所的委托,伊利诺斯大学芝加哥学院与沙捞越林业部的植物学家于同年开始收集Calaphyllum lanigerum的枝和叶。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对Calaphvllum lanigerum的提取物进行筛选,发现了强大的抗艾滋病病毒成分:Chmarin组中的(+)-Calanoid A和(-)-Calanoid B。
在该案的启发下,沙捞越邦政府于1994年4月修订了其《森林条例》,增加了获取遗传资源的规定。该修正案规定,任何人在为开发医药或药品成分进行研究的目的而获取、转移或出口树木或其衍生物之前,都必须获得林业部长批准、林业局长签发的许可证。
这种立法方式的优点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维护了现行立法的稳定性,在不影响现行立法基本框架的情况下实现对ABS的管制。另一方面,它避免了就ABS问题制定专门的、综合性立法所带来的巨大成本。这些潜在的成本包括制定新法面临的政治阻力、冗长复杂的协商过程、新法调研与起草的人力与财力资源等。
不过,该修正案也存在很大的缺陷。首先,它仅适用于树木物种,并限于那些与医药开发有关的商业利用。这就产生一种漏洞:如果获取申请者在申请当时并没有决定进行医药产品开发,但随后决定对所获得的样本进行研发,这种情况就不受该修正案的调整。其次,该修正案并没有规定如何进行惠益分享。在Calophyllum案中,双方随后达成的惠益分享安排并非基于法律的规定,而是双方共同约定的结果。
总体上看,通过扩大解释或修订现行相关立法来管制ABS的方式,只能作为一种权宜之计,在一国制定遗传资源获取与获益分享专门立法时机尚不成熟的阶段暂时采用。
2 综合性立法模式
这一类型的立法主要是指在可持续发展、自然保护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更广泛的目标的立法中,规定有ABS问题的专门章节或条款。采取这种立法形式的国家,基本上都是生物多样性和生物资源非常丰富的国家。除了ABS这个焦点问题外,它们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持续利用方面也面临很多现实的问题。在此背景下,各国选择制定《生物多样性法》来实施《公约》的义务,更接近于《公约》所强调之精神与立法目的。此种类型中最知名的是哥斯达黎加1998年的《生物多样性法》。
哥斯达黎加位于中美洲狭窄的大陆桥上,是南北美洲之间的生物汇集地。哥斯达黎加兼具北美与南美的物种,增加了其复杂多样风貌,且地形上有高山纵贯,因此有多种温度地带,适合许多种不同生物的生长。多样的地貌与多变的气候使这个面积很小的国家成为世界上生物物种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
在本国生物开发实践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哥斯达黎加通过了1998年《生物多样性法》。该法最大的特点是,它调整几乎所有与生物多样性有关的问题,而不仅仅限于ABS问题。该法将其基本宗旨确立为保护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资源、公平分享惠益和分担成本。随后,该法又列举了国家应尽力实现的十三项目标,这些目标包括ABS的内容,但更多的目标在于通过各种方式促进国家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持续利用。
1998年《生物多样性法》只是为ABS问题确定了一个原则性的框架。该法明确要求获取申请者必须获得生物资源的实际所有者或提供者的事先知情同意;获取申请者还必须向管理委员会申请获得研究或生物开发的获取许可证。因此,它实质上要求的是双重事先知情同意。在惠益分享方面,它规定获取申请者必须在主管部门的许可证以及与利益相关者的协定中约定技术转让和公平分享惠益的内容。该法还重视对土著与传统社区的保护,承认和保护土著人和地方社区与生物多样性组成部分的利用及
相关知识、实践和创新方面的权利。
根据1998年《生物多样性法》第62条的授权,环境与资源部于2003年颁布了《生物多样性遗传和生化成分与资源获取通则》,对《生物多样性法》中关于ABS的原则性规定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哥斯达黎加1998年《生物多样性法》是旨在全面保护和利用生物多样性的立法。这就为在更广泛的背景下解决ABS管制问题提供了一个框架,也为其他国家ABS立法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它能够将ABS置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整体框架内,而不是作为一个孤立的问题加以处理。
哥斯达黎加在实践中发展起来的“综合立法+实施条例”的立法形式也是一种可取的创新。《生物多样性法》是生物多样性领域的综合性立法,它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对所有事项都作出详尽规定,否则该法内容就会过于庞杂。如果综合立法只是先为相关事项确立一种原则框架,而将具体规定留待主管部门通过实施条例解决,将最大限度地减轻综合立法的负担。其次,任何一部立法在起草时都会出现科学界或利益相关方尚未达成共识的事项,在生物多样性领域更是如此。如果综合立法先是作出原则框架,则可以给各方提供一种共事的框架。分歧问题可以等到获得科学确定性或各方利益协调后,再通过实施条例加以规定。这样就能在短期内确定国家管制与获取框架,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同时,又可以根据实践经验和发展需要进行修订与完善。这种“综合立法+实施条例”的做法,应该说是一种两全其美的方法。
3 专门立法模式
颁布专门的立法是解决ABS问题最直截了当的方式。巴西等国采取的就是这种模式。
巴西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为丰富的国家,巴西的生物多样性为国民经济作出了突出的贡献。除了众所周知的生物多样性外,巴西还拥有丰富的文化多样性。近年来,由于遗传材料的偷盗活动,特别是亚马逊地区的活动,巴西每年丧失大约10亿美元的生物多样性。同时,土著和当地社区的传统知识也面临着被掠夺和剽窃的危险。
巴西参议院早在1994年就已经批准了《生物多样性公约》。最初,巴西实施《公约》ABS规定采取的是以高度缔约自由为核心的私法模式。巴西设立了“巴西亚马逊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利用协会”,由其与商业生物公司签订合同来开展ABS活动。2000年,瑞士诺华(Novartis)公司与生物协会签订了为期3年、排他利用亚马逊地区生物资源的合同。该合同在巴西引起了极大的法律与社会争议。在巴西各界的强烈反对下,生物协会拒绝了与诺华公司的合同。该事件也促使巴西转而采取调整ABS的公法模式。为了应对诺华公司合同带来的社会压力,巴西联邦政府于2000年《暂行条例》。
巴西这种立法方式最大的优点就在于它可以短时间内建立一套全面的ABS管制框架。从立法目的上,专门立法是专门调整ABS的立法,具有直接针对性。从适用范围看,专门立法适用于国内的所有生物遗传资源,而不是特定的遗传资源。从调整对象来看,专门立法适用于所有与ABS有关的活动,而不是特定的相关活动。从立法内容上看,专门立法既包括遗传资源的获取问题,也包括相关的惠益分享问题,一般还包括土著社区参与和传统知识保护等问题。从调整机制上看,专门立法一般会设立和指定一个专门调整ABS管制的主管部门。从管制制度上看,专门立法都明确规定了事先知情同意、共同商定条件等ABS领域的特有制度。
不过,巴西的《暂行条例》也暴露出了专门立法方式的一些固有缺陷,即各方面阻力多、立法难度太大。ABS是个全新问题,存在着很多不确定的因素。例如,对于医药开发等生物技术对遗传资源的需要是否长期存在、合成技术是否会取代天然材料的问题,目前尚没有统一的认识。同时,ABS立法所涉主体繁多,所涉内容庞杂。就主体而言,在管制方层面,ABS会涉及多个不同的政府部门,专门立法新设或指定一个主管部门进行管制,势必会引起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不满甚至是反对。在联邦制国家,还面临联邦政府与省级政府之间在管辖权方面的冲突与协调问题。在被管制方层面,存在着学术利用者与商业利用者之分,还有很多其他的利益相关者,管理制度面临着对这些被管制方一视同仁还是有所区别的选择。就内容方面,ABS所涉及的资源申请、获取、惠益分享、知识产权安排、土著人权利保护等事项与其他相关法律多有联系。如专门规定,恐有重叠之处;如不加规定,又无法实现专门保护之目的。由此可见,在一项专门法律中全面、科学、合理地规定所有内容,真是“难于上青天”!
在这种背景下,上述各项专门立法出现诸多不足与缺陷也就很容易理解了。不过,也正是这种行政法规、而非经过正式立法程序的法律,为应对客观发展的需要而迅速进行修改调整提供了一种可能性。
4 超国家立法模式
目前,南美洲、东南亚、非洲和南太平洋地区等四个区域都已经或正在制定ABS超国家立法。其中,安第斯共同体的《关于遗传资源获取共同制度的第391号决议》(以下简称“《第391号决议》”)是其中最为重要的区域制度。
在《公约》谈判与生效之前,该地区及其成员国并没有调整ABS的法律。安第斯共同体的五个成员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公约》于1993年底正式生效,为安第斯共同体各国制定实施《公约》ABS规定的管制措施、维护本国作为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提供国的利益创造了良好的政治环境。
为了在成员国管制ABS活动方面创建公平的法律环境,加强成员国的谈判能力,避免成员国在各自国家的遗传资源获取条件方面各行其是而相互压价,1996年7月2日安第斯共同体卡塔赫纳协定委员会通过了《第391号决议》。《第391号决议》是实施《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条的第一项区域性ABS管制立法。它在重申成员国对其遗传资源的情况下,为各成员国管制ABS提供了共同的框架。
作为一项创新性的法律文件,《第391号决议》大大提高了成员国政府官员与民间团体在ABS方面的意识。这一文件对《公约》缔约国会议、联合国粮农组织会议、世贸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国际制度和论坛也产生了影响,这些制度和论坛在讨论中经常引用该《决议》并考虑其实施经验与教训。
安第斯共同的经验告诉我们,国家集团要采取超国家立法管制ABS形式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这些条件至少包括相关国家与邻国共享一定的生物资源和传统知识、相关国家与邻国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方面面临着共同的问题、相关国家都有一个既存的区域组织作为依托三个方面。
这种通过区域组织采取超国家立法的模式至少有两方面的优点。一方面,超国家的ABS制度可以提高参与国家的谈判实力。超国家立法都为每个成员国规定了一套必须执行的共同最低规则。这样以来,即使开发利用者认为一国的获取成本过高,他也不太可能与拥有相同资源的邻国达成成本更低的获取协定。这样就有助于提高区域
内各成员国的整体谈判实力。另一方面,这种超国家立法可以加强区域内各成员国在ABS方面的能力建设。区域内的发展中国家在与生物开发者相比处于不利谈判境地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发展中国家普遍缺乏为其遗传资源增值的科学与技术能力。它们实际上处于生物开发利用链中的低价值终端。在区域国家之间加强协调、促进合作是所有区域立法安排共同的目标。
应当注意的是,采取区域共同的获取框架并不意味着所有相关国家的需求和具体情况是相同的。同一区域内的不同国家之间尽管在ABS方面存在着共同利益,但在国家大小、资源禀赋、人口数量、经济与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还是存在着差异,因此区域安排必须具有适应各国具体需要和优先事项的灵活性。
不过,这种超国家的立法框架也可能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框架的形成过程,可能因参与国家的数量众多而异常复杂。其次,如何在确保区域共同制度的基础上适应个别国家的需求和具体需要依然是个难题。
5 对我国的启示
综上可见,采取公法管制模式的国家全都拥有比较丰富生物多样性和生物资源。与其丰富的生物资源禀赋相对应,这些国家在遗传资源的全球交流中毫无例外地属于遗传资源的提供国。由于缺乏有效管制,这些国家的遗传资源大都被外国生物开发者免费获取甚至是被剽窃或掠夺,没有因资源开发而获得公平合理的惠益分享。由此可见,一国所拥有的丰富生物资源、该国生物资源提供者的地位以及该国无管制的生物开发现状,是决定该国对ABS采取公法管制模式的主要动因。
由于各国在生物资源的丰富程度、生物开发现状、ABS管制的紧迫程度等方面还存在着差异,因此各国又采取了通过修订或扩大解释现行立法调整ABS问题、制定包含ABS规定的目标更广泛的综合性立法专门的ABS立法以及区域组织的超国家立法等四种类型的立法形式。这几种立法形式各有千秋。
通过修订或扩大解释现行立法将新兴的ABS问题纳入到法律的调整范围,可以保持原有立法框架的稳定性,避免制定新立法可能引发的昂贵立法成本,它的缺陷在于无法对同样重要的惠益分享、传统知识、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调整。实际上,采取这种立法形式的国家(如马来西亚)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开始考虑制定专门立法问题。
在目标更广泛的综合性立法对ABS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是面临生物多样性全面保护与持续利用压力的国家比较流行的一种立法形式。这种立法形式的优点是相当明显的。首先,它不是单独处理ABS问题,而是将其置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整体框架内进行考虑,因此有助于在更广泛的背景下解决ABS管制问题。其次,该种立法形式一般都为ABS管制确立了结构合理、内容全面、形式完整的框架。第三,“综合立法+实施条例”的形式可以解决综合性立法内容过于庞杂的问题,并为日后解决立法当时的不确定因素提供了可能。
比综合性立法形式更彻底的是有些国家采取的ABS专门立法形式。专门立法最大的优点就在于它的“一步到位”。与综合性立法相同的是,这种立法可以为ABS的管制确立全面的法律框架。与综合性立法不同的是,专门立法在调整对象上更加具有针对性,其单行立法的形式也可以保障在内容的全面性,因此基本上不需要再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加以补充。专门立法所具有的这一独特优势,有助于ABS管制压力较大的国家尽快构建管制框架、尽早实现对由获取其资源所产生惠益的公平分享。
最后一种立法形式是区域组织的超国家立法。采取这种立法形式需要一定的前提条件,即:相关国家必须拥有着共同或类似的遗传资源,在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利用方面面临着共同问题,该制度得到相应的区域政治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大力支持。对于那些符合这些条件的国家而言,区域组织的超国家共同制度可以提高参与国家在ABS方面的谈判能力,同时有助于加强区域内各成员国在ABS方面的能力建设。不过,区域立法也必须考虑各成员国的特殊情况与具体要求,同时作为一种区域性的国际法,它最终仍需要各国通过国内措施予以实施,无论是直接在国内适用还是制定实施立法。
论文关键词:上海世博会,生态,外来物种入侵,防治
正文:
随着信息全球化,经济贸易全球化的脚步加快,外来物种入侵给全球带来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新时代的人们越来越关注环境保护和生物安全,而2010年被定为国际生物多样性年。在正在举办的上海世博会上,就非常显著的体现了这种环保观念。世博会园区内很多国家的展馆都对生物多样性魅力进行了展示,更加感染人们参与保护行动中。
在世博会园区内,英国馆带给了我们别有情调的礼物。英国馆看起来像是一朵蒲公英,它由6万根亚克力管构成,管子里面有900多种共26万颗种子,全部是濒危灭绝,稀缺品种。展馆里的种子来自英国皇家植物园和中国云南昆明植物研究所合作的千年中资银行项目。这个计划在上个世纪90年代就开始了,旨在基本收集完英国的植物种子,在2010年保存世界上10%植物种类的种子,至2020年保存世界上25%植物种子的种类。这是对生物多样性的畅想,也是对生物多样性保护做出的努力。
世博会园区内很多展馆的主题也都围绕着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这体现了整个世界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的交流和宣传。基于此生态,我们也要从这些方面入手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加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生物多样性的魅力深深吸引了大家,可是外来种入侵却是 破坏生物多样性的主要杀手。在这种绿色,低碳世博会期间宣传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控外来物种入侵具有非凡的意义。
外来物种入侵,根据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定义,外来物种入侵又称生物入侵,是指在自然、半自然生态系统或生态环境中,外来物种建立种群并影响和威胁到本地生物多样性的过程。随着国际交流,国际贸易日益频繁,外来物种的入侵的机会也大大的增多。这对经济,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都带来了前所未有的破坏和灾难,尤其是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带来了很大困难。目前,外来物种入侵已经成为破坏全球生物多样性的最重要因素之一。在这里,要将外来物种引入和外来物种入侵区分开,并不是所有的外来物种都有害,许多外来物种对人类是有益的,例如提高生产力,提高抗病虫害能力。而对原有的生态系统造成了不良影响的才是外来物种入侵。
1 外来物种入侵的主要途径
外来物种入侵主要有三种途径:有意引入,无意引入,自然扩散。
自然扩散,主要是借助大自然本身的力量,例如水力,风力等自然因素。这种暂且不做详述。
有意引入,曾在人类发展的某些阶段盛行,为了提高生产力等人为原因将外来种引入,却由于引入不当或管理不善造成生态破坏或生态污染。例如美国大米草,根系发达,适应力强。在上个世纪80年代生态,福建为了保护滩涂,发财致富引进该植物。结果大米草见土扎根,迅速蔓延,造成无数海生物死亡,堵塞河道造成水质污染,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和生态危机。例如,现在很多人喜欢外国的宠物,于是引进了如巴西龟之类的动物。这种宠物进口是合法的,可是很多情况下,饲养一段时间就放生了。这对新的生态环境可能带来了十分大的危害。比如在世博期间我们需要引进很多花卉草木进行园区的建设,那么不可避免的涉及到引进外来物种,这就是有意引入。
无意引入,相对来说途径比较多,情况比较复杂。一些外来物种随着贸易,旅游,运输等方式而传入。世博会是世界的盛会,在召开之际,很多国际朋友来到中国,来到上海,那么外地的朋友身上带来的一颗种子都很有可能造成危害。
2 外来物种入侵的危害
2.1外来物种入侵破坏生物多样性,加剧物种灭绝速度
地球上的生物多样性是人类宝贵的物质财富,每年为人类创造了数以亿计的财富。但近些年来,外来物种入侵严重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生态环境恶化,多种生物濒临灭亡。据统计,42%的生物多样性丧失是由于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的。在过去的50年里,人类已经失去了几十万种生物。
在北美,外来物种入侵对生物多样性产生严重威胁,外来物种的竞争或捕食危及到美国濒危物种,外来入侵物种威胁到了近一半濒危物种。在加拿大,外来物种已经导致约31%的受威胁物种和脆弱物种的灭绝、25%的濒危物种。目前入侵我国的外来物种达400多种,其中50余种属于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公布的全球100种最具威胁的外来物种。中国是全球受外来物种入侵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如今,外来物种入侵的破坏已经愈演愈烈,成为了全球性焦点问题。
2.2外来物种入侵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外来物种入侵每年给全球造成的经济损失在几千亿元。据统计,英国曾经在除草剂上的投入消费了3.44亿美元,美国每年因此造成的损失达1250亿美元。而我国由于外来物种入侵造成的农林业损失也达到每年580亿人民币。外来物种入侵给我国经济带来的损失远不止这些生态,算上各种间接损失,达到了1000多亿,占到了国民经济的1%。拿2002年举例来说,13种危害最重的外来物种就给我国造成了570多亿元的重大经济损失。
2.3外来物种入侵威胁人类生存
外来物种入侵对人类健康也造成了严重威胁。外来物种经常作为病原体的携带传播媒介,使得人们对突如其来的病菌没有抵抗力。例如这几年新出现的SARS,禽流感都与外来物种入侵有着莫大关系。例如原产于北美的豚草已经入侵我国多个省市,它带来的“枯草热”给人类健康造成了很大危害,拿沈阳来说,在1983年染病患者达到了600万。
3上海世博会期间的防控措施和效果
上海世博会期间会有很多外来的花草树木来到中国,因此传入林业病虫害的可能性也比较大。这不仅可能给上海世博会园区造成危害,更有可能威胁整个国家的生态安全。这就需要将“防”“控”两方面结合起来
3.1 检疫工作——防
5月份已经开始了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七个省市的林业植物检疫执法行动。这是为了防范外来物种的入侵,国家林业局、国家质检总局首次联合开展此类专项执法行动。这次上海世博会所做的检疫工作就是为了更有效的避免外来物种入侵带来的损害,当然也起到了积极的成效。
3.2 生态修复——控
在世博会园区建设中,也曾经针对生态环境被破坏的现状进行了治理。各个方面的专家就正式采用了这种生态修复,生物治理的方式。专家们在浮岛上种植水生生物,利用其发达的生态根系来吸收转化污染物。短期来看,提高了水质,改善了环境面貌。长期来看,生物修复又营造了一个完整的水生生态系统,恢复了一定的生态功能,提高了生物多样性。
4 来自上海世博会的外来物种入侵防控新思路
在上海世博会中体现了我国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种种举措,基于此我有几点建议:
4.1从立法上,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在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工作上起步比较晚,在上个世纪末才开始发现并重视外来物种入侵的危害。上海世博会期间的各种检疫,防控等措施都是来自于单一的文件,条文,暂时还没有一个统一的上位法可以依托。
从立法上来看,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生态,缺乏防治外来物种入侵的专门性法律。我国关于保护生物的相关法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一些单行条例如《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法》《海洋保护法》等。但是外来物种入侵的防治却没有一个统一的系统的上位法,略显单薄,因此在执行相关工作时缺乏一定的依据或者容易产生分歧。第二,法律保护目的,范围相对狭隘。我国目前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多基于人类健康,经济贸易等方面,没有明确针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这使得一些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的单行法律都将范围限定在“病虫害”等方面,这就没有周全的考虑到所有有可能被引入的外来物种,造成了法律的空白。同时,立法目的不完善,对外来物种引入对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的不够明确,也就使得我国对一些例如水葫芦等只有放入生态圈以后才会产生危害的入侵生物敞开了大门。第三,法律上责任追究比较薄弱,个人责任不够明确。因此,我国公民如果引入外来物种后承担何种责任,如何承担责任相关方面都没有具体规定。
针对以上情形,我提出以下建议:首先,加快立法步伐,制定一部针对保护生物多样性,严格管理外来物种引入的专门性法律。对外来物种的风险评估,预警,防治等方面都作出详细的规定。其次,系统考虑外来物种的风险性,完善法律法规。只有周全的将外来物种的安全系数,生长特点等方面都掌握了才能更加完善具体法规条例内容。第三,我国需要建立明确追责制。对造成外来物种入侵的个人,法人都要明确问责。以民事责任追究为主,加大惩罚力度,详细规定具体问责方式,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4.2从制度上生态,加强各部门协调和落实防治工作
外来物种入侵是一项综合性工程,涉及到多个部门。目前我国各个部门针对外来物种入侵治理上存在着很多矛盾和空白的地方,缺乏一个统一的协调部门。而且在防治工作上,主要针对有意引入方面,不够全面。在上海世博会期间采取的各种专项防治行动都对各省,各部门的协调性进行了考验。
针对这个问题,我建议:第一,建立一个特殊的专门协调机构。这个机构最好由特殊人员组成,例如可以将涉及到的农业部门,林业部门,海洋部门,司法部门等等相关的单位负责人集中在这个机构里。这样能够增进各部门的交流和沟通,有效的实施统一的法规和计划,避免资源重复,防范治理的空白。第二,防治工作上,要全面规划,要以预防为原则。先谈谈“防”,对外来物种引入,要尽可能考虑到将来的变化因素,更要避免盲目性,考虑全国范围内的因素。加强海关的阻拦作用,检疫制度要更加严格专业,建立物种入侵监管机制。建立全国性的生物数据库,对一些数据进行搜集,存储,备用可以节省很多重复工作。再来看“治”,治理的方法有物理,生物,化学等多种方式。生物治理生态,生物治理主要是构建一个新的平衡生态系统。由于外来物种入侵,缺乏天敌的制约,破坏了生态系统,那么我们可以引进该物种的天敌来进行制约,构建一个新的生态系统。当然,这要注意新引进的天敌物种是否也具有入侵性。在治理工作上,多数情况下我国采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进行治理,但针对性效果并不明显,我认为,很多外来物种本身具有经济价值,应当对该物种的应用价值进行研究,将该入侵物种变废为宝,而不仅仅是单纯的消灭。
4.3 从宣传上,提高公众参与和防范意识
近日,国家专门成立了“国际生物多样性年中国国家委员会”,是为了更好的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专项行动,举办生物多样性保护系列宣传活动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论坛。现在国际多样性年中国行动也已经展开,各种宣传,专项活动都在世博会期间收到了更好的效果。
要想更好的保护生态环境,必须尽快尽善的解决外来物种入侵这一严重威胁。意识为先,要想从根本入手防治外来生物入侵,公众的参与是必不可少的。有一些外来物种的引入,是由于人们对该物种的危害认识不够,不能有效的开发本地资源,盲目的做出决定,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也有一些是由于人们缺乏防范意识,无意间将有害生物带了进来。
这就需要,政府,媒体等多方面行动起来,多管齐下生态,大力进行宣传,对外来物种入侵,生态安全这方面知识进行普及,充分调动民众的积极性。这样可以对防治外来物种入侵起到积极的作用。
目前世博会所展示的生物多样性的魅力已经深深吸引了很多人,世界各地的人们越来越关注生物多样性的魅力,借这个契机,我们在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道路上还要走的更远。
4.4 从信息流通上,加强国内外合作
目前我国外来物种入侵形势十分严峻,应对策略却还没有跟得上国际上的脚步。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国际交流,借鉴国内外有关治理外来物种入侵方面的成功经验,建立自己的完整数据系统,同时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便捷进行国内外信息共享,探索入侵物种的生物规律,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上海世博会是一个国际大平台,在这个世纪之宴里,正是将各种理念交融,信息传递的好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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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α-多样性;指标;植物
中图分类号:Q949 文献标识码:A DOI编码:10.3969/j.issn.1006-6500.2013.08.024
生物多样性是地球生物数十亿年进化的结果,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它不仅给人类提供了丰富的食物、药物资源,而且在保持水土、调节气候、维持自然平衡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生存支持系统[1]。生物多样性已成为生物学、生态学等学科最为热门的研究领域之一。
关于生物多样性的内涵,通常有4个层次: 遗传( 基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和景观多样性[2-3]。其中,物种多样性则是生物多样性最基础和最关键的层次,也是衡量一定地区生物资源丰富程度的一个客观指标[4]。在阐述一个国家或地区生物多样性丰富程度时,最常用的指标是区域物种多样性。区域物种多样性的测量包含物种总数、物种密度和特有种比例3个指标[5]。
植物多样性是生物多样性研究中最常涉及的部分,其相关理论和评价指标体系也比较成熟。20世纪80年代初至今,研究人员对植物多样性的研究取得了较大进展,包括多样性测度方法的归纳[4-9]。对于物种多样性的测度,Whittaker将其归纳为α-多样性指数、β-多样性指数和γ-多样性指数3类[10]。目前用得较多的是α-多样性指数和β-多样性指数[11]。
古交市是全国最大的土焦煤生产基地。作为国家重点开发建设的能源基地,煤炭开采成为经济支柱产业,煤炭产业的快速发展,使古交市的生态系统遭受严重干扰和破坏,动植物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不断恶化,栖息地逐渐缩小,多数动植物及其生境受到严重威胁。鉴于此,以古交市全境植物物种为研究对象,运用群落生态学原理,对境内植物进行了系统调查,廓清了古交市绿地植物资源的现状,分析了绿地植物的种类构成,并对古交市境内植物群落的多样性指数进行了抽样分析,旨在为古交市政府进行园林城市申请和植物物种的有效保护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和有益参考。
1 研究区概况
古交市位于山西省中部、太原市西部山区,吕梁山脉东麓,地理位置为37°40′6″~38°8′9″N,111°43′8″~112°21′5″E,总面积151 198.6 hm2。全境山岭连绵,沟壑纵横,海拔均在1 000~3 500 m之间。随着海拔高度的变化,古交市共有山地棕壤、褐土、草甸土3个土类。研究区属暖温带大陆性气候,四季分明,冬长夏短,年平均降水量400~650 mm,日照充足,昼夜温差大。汾河为流经古交的最大河流,蜿蜒曲折,由西向东流入太原盆地。
2 研究方法
笔者通过对古交市全境内的植物资源进行全面踏查,重点采用典型的随机抽样法进行野外调查,根据生物多样性相关指数对调查结果进行数据分析。
2.1 样地设置
在野外踏查的基础上,按照一致性、同质性、代表性的原则[12],结合古交市的植物资源、生境、气候、植被类型及植物种的分布等特征,随机抽取样地进行植物物种数量特征的调查。在古交境内的林地上随机选取14个样地,每个样地根据植物的生活型特征分别对乔木层、灌木层、草本层进行分层调查,各样地的具置见表1。
2.2 调查内容
本次调查在搜集古交境内的所有植物资源种类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植物的分布特征和范围,在地形图上进行对坡调绘,划分不同的植被类型;参考《植物学》[13]、《山西植物志》[14]等资料对搜集的植物进行鉴别、观察、记录,并邀请山西农业大学植物分类学专家进行审核校对。
在随机抽取的样地内按乔木层、灌木层和草本层进行植物种类的调查、测定和统计。乔木层:样地面积为10×10 m2,测定树高>4 m、胸径>2.5 cm的所有木本植株,记录乔木树种、胸径、树高、多度、密度、基部盖度、频度;灌木层:样地面积为4×4 m2,测定树高
2.3 α-多样性指数的测定
α-多样性的测度指标比较多,笔者从物种丰富度(Margalef指数)、物种多样性(Simpson指数和Shannon-Wiener指数)和均匀度3个方面选取了5个指标测算古交市的物种多样性。计算公式如下。
(1) Margalef丰富度指数R:
R=(S-1)/lnN
(2) 物种多样性指数:
Simpson指数:D=1-∑(Ni/N)2
Shannon-Wiener指数:H=-∑PilnPi
(3) 均匀度指数J:
基于Simpson指数的均匀度指数:
JD=D/(1-1/S)
基于Shannon-Wiener指数的均匀度指数:
JH=H/lnS
其中:S—样方中的植物种类数;
N—样方中植物的总个体数;
Ni—样方或群落中种i的个体数;
Pi—样方或群落中种i的重要值。
由于乔木层、灌木层和草本层对群落结构、功能与稳定性的贡献不同,因此分别赋予其0.5,0.3,0.2的权重系数[15],计算各样地的总体多样性,即各群落的总体多样性指数为:W=0.5Wq+0.3Wg+0.2Wc。式中Wq、Wg和Wc分别为乔木层、灌木层和草本层对应的多样性指数值。
3 结果与分析
3.1 古交市植被类型的分布特征
古交市气候温和,阳光充足,错综复杂的地形地貌和水文特征,孕育了当地丰富的植物资源和植被类型。通过调查,根据植被种类、群落结构、生态环境、山西主要植被类型及分布等特征[16],划分出古交市主要植被类型,包括:针叶林、针阔混交林、落叶阔叶林、灌丛、荒草地等5种类型,各植被类型的汇总情况见表2。
结果显示,古交市主要植被类型为荒草地,占古交市国土总面积的34.70%,均匀分布在荒山荒坡上;其次为针叶林,占古交市国土总面积的18.86%,集群分布在低、中海拔的阴坡上,种群内部均匀分布;灌丛占古交市国土总面积的8.71%,均匀分布在较干旱的阴坡或立地质量较好的阳坡;落叶阔叶林占古交市国土总面积的3.78%,集群分布在低海拔的山沟山谷地或村庄附近,种群内部均匀分布;针阔混交林面积最小,仅占古交市国土总面积的0.21%,随机分布在阳坡的中坡位上。
3.2 古交市植物资源种类
古交市现有植物85科288属494种,其中木本植物共有43科88属175种,草本植物共有57科211属319种。在现有的植物中,其中3种引自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栽培种,2种省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10种鉴于植物的观赏性、药用价值和在育种上的重要性,被列为地方珍稀野生植物,详见表3。
3.3 古交市植物多样性比较
根据所记录样地中各植物种的数量特征,对各调查样地中所有物种和个体数加以统计,计算各α-多样性指数,并绘制群落内不同结构多样性指数比较图(图1)。从图1可以看出,各样地不同结构的各多样性指数变化趋势基本一致,灌草层多样性指数极值均分别出现在样地2和样地9。从变化幅度来讲,若忽略掉未作乔灌层调查的样地的多样性指数值,乔木层的Shannon-Wiener指数变化幅度最大4.04,草灌层的最大变化幅度均出现在Margalef丰富度指数R,分别为灌木层10.22,草木层9.52。再对图1从多样性指数的极值关系方面对每一群落结构作进一步分析,结果显示:多样性指数最大差值同样出现在Margalef丰富度指数R,分别为乔木层2.05、灌木层2.49和草本层4.42。虽然Margalef丰富度指数R的变化范围为0~6,但结合变化幅度的比较,可以发现古交市多样性分布在物种数目上较不均匀,这在很大程度上由样地选取位置决定,即生长环境及人类活动对群落结构尤其是草灌层的影响很大。
若忽略Margalef丰富度指数R的比较,古交市物种多样性指数也存在较大差异,在灌木层上体现尤为明显。物种多样性指数是反映某个群落内部丰富度和均匀度的综合指标,Simpson指数和Shannon-Wiener指数所反映的各样地的多样性特征并不一致,主要是由于这2个指数公式的数学含义不同所致,如Simpson指数是对优势度的度量,而Shannon-Wiener指数主要是对稀有种属的衡量。虽然表达的数学含义不一致,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古交市植物α-多样性的分布情况。
3.4 古交市植物α-多样性特征
对古交市各调查样地中不同结构的多样性指数进行加权计算获得各样地总体多样性指数,并绘制不同α-多样性指数比较图(图2)。可以看出,5种指数曲线反映的物种多样性变化趋势基本一致,除Margalef丰富度指数R和Shannon-Wiener指数H的波动较大外,另外选取的3个指数基本趋于一致。其中样地2、样地11、样地14的Margalef丰富度指数R相比其他样地而言较大。由于Shannon-Wiener指数对稀有种属的衡量具有较大贡献,也反映了古交市稀有种属占有较小的比例,应对现有珍稀植物加以保护,确保植物多样性的完整性。
4 结论及建议
植物物种的多样性是森林生态效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为人类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生物资源,也构成了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是人类生存和发展非常重要的条件[17]。受全球气候变化和人类环境的影响,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已成为影响人类福利和可持续发展的全球性重大问题之一,生态环境安全面临严重挑战[18]。通过本次调查分析,古交市植物群落物种多样性整体水平一般,为保持和增加现有的物种多样性水平,提出以下建议。
(1) 因地制宜,对境内林地加强养护管理,适当进行封育管理。为完善人工植物群落的生态功能,可在现有的群落结构中丰富人工群落层次结构,同时加强河岸植被资源的保护;针对珍稀野生植物资源,除增加必要保护区外,还应对其进行长期动态监测,将保护和养护有机结合起来,更好地促进森林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2) 宣传为主,提高民众素质,树立生态意识。由于受广种薄收传统思想的支配,不合理的开荒时有发生,致使当地的挂坡地、秃岭田比比皆是。因此,要注重对民众的生态理念宣传教育,使他们认识到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自觉地遵循生态规律从事生产、生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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