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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态环境的建议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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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态环境的建议

第1篇:关于生态环境的建议范文

一、政府组织的植树造林占用了群众的大片耕地,损害了农民群众的个人直接利益

政府林业部门为了完成上级交给的造林任务,也为了制造政绩,大量占用农业用地,特别是在公路边、小沟塘边大规模造林,因为我县是典型的平原地带,土地肥沃,农作物生产价值很高,而林业种植价值一般,占用耕地造林与群众意愿基本不一致,导致群众对种植树木漠不关心,甚至蓄意破坏,这导致近些年造林成活率远远低于技术预计水平,给国家和农民造成巨大财产损失。产生这种冲突的一个重大原因是:政府主张营造的一般是观赏林、生态林、而群众既便去造林,也主张种植的优质用材林或经济林,政府与群众思想没有结合起来。为此,今后造林当充分征求群众意见,把好事办好,从造林目标上来分析,应当让国家层面的生态需要和群众的经济需要完美一致,这种要求是可以很容易实现的,比如:站在长远的利益上大力发展木本粮油等特色经济林、珍贵树种用材林、花卉竹藤、森林食品等绿色产业。从生态上来讲,经济林和用材林对环境的保护作用并没什么两样,这样群众有了经济收益,环境得到优化保护,实在是两全其美的事。

二、官方造林中林种选择失策,给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

本来植树造林是保护环境的从善之举,但相当多的群众,包括一部分林业技术人员,认为造林和保护环境是完全正相关的,事实并非如此:自然环境是一个复杂的生态体系,是牵一发动全身的,些小规划上的失误,会带来意想不到的后果:我县世纪之交栽植的大量杨树,由于品种选择不当,现在这些杨树产生了大量的杨絮,已经给环境造成严重损害,这已经引起了政府部门的密切关注,以后选择林种时不能图一时利益,闭门造车,想当然地行事,而应当充分论证,从多个角度来分析问题,最后再决策执行。

近几年,我县种植的树种大致有:水杉、香樟、法国梧桐、桂花、棠树、银杏等,规模还比较大,这些树从林种上来看,并没有什么共同特性,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就是这些树都不是本地的原生树种,可从生态上来看,从异地大规模引进树种势必会对本地生态产生一定程度的冲击:这些树上所寄生的昆虫,在本地不一定有相应的天敌来抑制,这些树也不能给本地的原生鸟类提供更合适的食物或栖息场所,这些树产生的树荫、落叶、腐殖质可能也不一定符合本地草类、灌木的共生需要,总之,这些树的大规模种植不能和本地的原有生态系统完美地相融合。过分引种会引起生态系统的不稳定。这所以会产生这种异地大规模引种现象,可能是盲目求新、赤异、求奇、求贵的结果,而植树造林是不能纯粹以取悦群众或官员来决策的,而应以生态的利益为首选因素的。

我们临泉有许多优秀的原生树种,值得大力推荐:像泡桐,生长速度快、材质轻、板材隔热防潮性能好;如楮树:生长适应性极强:果实、种子、皮、根都具有很好的市场价值;柳树则具有生长快、材质纤维长的特点,是优质的砧板材料;朴树则以材质细细腻,适合雕刻著名。最重要的是,这些原生树种无需技术论证,是很好的生态适应树种,不会给环境带来任何风险,快速恢复这些树种的合理规模,是我县植树造林中树种选择的首要关注内容。

三、一般社会造林的盲目跟风,给投资者造成了严重损失

近年,社会资金投入我县林业生产,特别是经济林生产的规模不断攀升,也得到了县政府的政策与经济支持,但他们选择树种时存在严重的跟风现象:周边某县市有人种植某新品种,产品市场价格很高,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于是急忙去学习效仿,在政府的支持下大规模种植,以为别人种成功了,一亩地都能挣上万元,我们种成功了,一亩地挣三千元,也很满意了,事实上,这种推算是毫无价值的:市场经济时代:今年桃子能卖十元一斤,没有人能保证明年能卖到每斤两元以上,结局更多的是以产品价格暴跃收场,我们与其盲目跟风,还不如老老实实地种些经济效益比较安全的本地传统品种:比如:种植香椿、榆树、刺槐、国槐、桑树等,这些树所生产的香椿芽、榆钱、槐花、槐豆、桑椹都是优质的药食兼用品,如果在宣传、营销上做得好,完全可以获得丰硕的收入,并且,栽植这些树风险很低:这些树种植技术要求低,林产品生产寿命长,即使不能取得很好的林产品收益,也可获得很好的用材收益,况且,这些树种是本地树种,不存在生态安全风险,从观赏角度来说,这些树种的观赏价值并不比外来的那些树种有些许差次。

第2篇:关于生态环境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生态检察;旅游发展;司法保障

近年来,桂林市检察机关将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服务大局的切入点,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改善生态环境的期待,立足检察职能,坚持“打、防、治”相结合,按照加强生态检察.服务桂林发展思路,不断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在服务和保障桂林旅游绿色发展上展现检察新作为。

一、认真谋划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措施

该院印发了《的工作职能分配》落实各分管领导和科室的任务和责任,明确工作内容,即严厉打击破坏绿色产业发展、滥伐盗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用地、污染水资源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犯罪;严格查处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负有监管职责和侦查职责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机制;加强对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的立案监督和审判监督加强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收集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如灵川县检察院针对漓江上游灵川县河段非法采挖河沙行为猖獗,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这份检察建议引起灵川县领导的高度重视,今年2月底,该县组成联合执法组对河段采砂进行整治,炸毁了非法采砂船只,并下拨400万元修复河道,有效地保护了漓江流域生态。

二、加大惩治和预防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力度

一是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多发性犯罪。认真履行批捕、职能,坚决依法打击盗伐滥伐林木、非法采矿、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环境、危害生态的刑事犯罪,严格把握好证据审查关、事实认定关、法律适用关、定罪量刑关,提升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保持惩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高压态势。2014年以来,共破坏生态环境犯罪案件14件37人,其中涉嫌滥伐林木罪12件31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件6人;追加逮捕3人、追加4人。二是依法查处生态环境领域中的职务犯罪。依法查办发生在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审批、环境保护监管执法过程中的贪污贿赂、不作为、乱作为的职务犯罪案件,依法查处行政执法部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案件,及时介入重大环境责任事故调查,依法查办事故背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犯罪依法立案调查涉及环境生态领域的贪污贿赂职务犯罪9件10人,其中副处级干部3件3人,贪污案件3件4人,贿赂案件6件6人,为桂林市的生态文明建设了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对重大生态环境工程建设的资金拨付、招标投标等关键环节进行介入预防、跟踪监督。全市结合执法办案,向发案单位或主管单位提出检察建议5件,均获得有关部门采纳回函。依托“送法进机关”“职务犯罪预防五进”活动,组织预防干警结合真实案例,深入林业局、环保局、国土局等部门为500多余名机关工作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职务犯罪预防警示教育,增强其规范履职、廉洁正派、拒腐防变的理念,筑牢思想和行为防线。借助“举报宣传周”等活动,通过设置咨询台、摆放展板、发放资料等方式,向群众宣讲与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态环境资源方面的法律知识,不断提升群众认识和举报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违法行为的意识和能力。

三、完善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工作机制

一是强化“两法”衔接常态机制。制定并实施《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的实施意见》,与环保、林业等8个部门分别召开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座谈会,就如何完善“两法”衔接配合工作机制、共同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的主题,对案件移送、证据收集、检验鉴定、涉案物品处置等方面的认识分歧和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建立联席会议、情况通报、信息共享、适时介入、咨询会商等制度,理顺衔接和监督关系,努力形成推动两法衔接常态化的工作机制。三是健全立案监督机制。将检察监督关口前移,对行政执法机关开展的整治群众反应强烈、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专项活动,适时派干警介入参与、及时跟进,深入到执法一线,依法监督纠正农业、水利、林业、国土、环保等行政执法机关以罚代刑、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等问题。同时,督促相关部门对梳理出来的案件线索中涉嫌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确保破坏生态环境刑事犯罪行为得到及时有力查处。如龙胜县作为全国7个森林旅游示范县之一,境内楠木、红豆杉等国家保护的珍贵树木较多,为有效保护县内的古树名木,龙胜县检察院向县林业局发出加大宣传力度,设立珍贵植物保护警示牌和加大执法力度等检察建议。该建议得到林业部门的采纳,对县境内的古树名木进行测量、定位、挂牌和建档跟踪保护,共对3570株古树名木进行了挂牌保护。此外还与当地林农签订管护协议,发放宣传手册3.2万份。

四、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化

一是加强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坚持区别对待、分化处理、教育感化的思路,既严厉打击严重破坏生态资源刑事犯罪,又对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坚持从轻从宽处理。二是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破坏生态资源刑事案件。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促进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开展生态文明建设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为群众讲解国家有关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宣传林政资源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鼓励群众举报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群众依法保护生态意识。在宣传形式方面,充分利用法制宣传日、综治宣传月等主题活动,开展法制宣传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单位活动。

参考文献

[1] 杨晓蓉;从“兰州自来水苯污染案”谈公益诉讼中的公民主体[J].法制博览.2016年16期

[2] 王冰;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必要性[J].法制博览.2016年15期

[3] 李汇一;金文哲;城市空间资源配置中的地方政府职能缺位问题研究――以广场噪音引发的矛盾为例[J].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6年05期

第3篇:关于生态环境的建议范文

摘 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态和环境问题已经成为阻碍社会和地区发展的瓶颈。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环境与地区经济建设之间的协调,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是十分重要也是十分迫切的。本文就巴东县为例,针对巴东县关于生态机制建设的一些政策实施情况来进行分析,提出一点相应的政策性建议。

关键词 生态补偿 地区经济 机制

近些年来,生态和环境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阻碍社会和地区发展的瓶颈,各地区由于生态保护存在着结构性政策缺位,造成了生态保护与经济关系之间利益的扭曲,也影响到了地区之间以及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和谐,为此,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环境与地区经济建设之间的协调,促进地区经济的长效发展,也已经成为了地区政府刻不容缓的一件重要事情。现就巴东县关于生态机制建设的一些政策实施情况来进行分析。

一、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主要做法和效果

(一)努力推进以水土保持为重点的生态保护工程,着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巴东坚持以治理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通过对山、水、林、田、路的综合整治,不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1、各项生态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一是注重生态家园建设推广。为逐步替代农村传统能源消耗,改善生存环境,通过试点示范,推广以沼气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生态家园建设,效果较好。全县已建沼气池4.5万口,参与“五改三建”建设的2.8万户,保护森林面积9万亩;并建立了“雷家坪高产生态农业示范基地,探索出果-粮-猪-沼-菜的生态农业模式,明显激发和带动周边地区发展生态农业的热情。二是强化水土流失综合治理。1989年,该县水土流失面积2196平方公里,占全县国土面积的65.5%,经过20余年治理,目前水土流失面积减少到1380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41.2%。三是推进高产农田建设。近些年来,该县积极申报项目,组织实施了官渡口、溪丘湾、东口等乡镇中低产田改造1.5万亩,提高了土地单产,较好利用了土地生态资源。四是加强森林资源管护。退耕还林,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实施,较好地营造和保护了全县生态环境,由于生态改善,野猪、山羊、金丝猴等野生动物开始增多。森林植被恢复较好,2007年森林覆盖率达到45%。安全饮水、烟水配套、整村推进扶贫等工程在改善自然生态方面也都起到积极作用。2、粮油生产连年丰收。近些年,随着自然环境的不断改善,生态效果开始显现,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升。粮食产量连续多年稳定在21万吨以上,油料产量今年上半年已达到1.8万吨。3、农民收入不断增加。在粮食产量稳定提高的同时,该县不断调整优化农业结构,狠抓柑桔、小杂粮、蔬菜、魔芋、药材、桑蚕等经济作物种植,鼓励生猪、山羊等畜牧业发展,农民收入不断提高。200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1595元,到2008年,达到2482元,增长55.6%。

(二)努力推进以节能减排为重点的综合管理,着力改善城镇环境

巴东境内有长江和清江两大流域,在谋求地方发展过程中,县委、县人民政府立足生态环境保护,培养两江清水为目标,狠抓节能减排工作,努力保护着一方青山绿水。一是狠抓工业企业节能减排。依靠国家投入带动民间投资,组织申报实施了恒兴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的污水治理,正在认真实施义和工业硅节能降耗与治理工程。二是争上一批环保项目。组织实施了城区营沱污水处理厂,荷花垃圾填埋厂,在东口和官渡口镇新建垃圾填埋厂;乡镇中已实施溪丘湾垃圾填埋厂、污水处理厂;沿渡河垃圾填埋厂、污水处理厂。这些项目较好地保障了库区沿岸污染物处理。野三关垃圾与污水处理工程正在实施,大支坪垃圾填埋场已完成初步设计。三是推进工业集聚建设。按照一县双城布局,一方面鼓励企业入园,使工业企业集中在开发区,有利基础设施共享,加强环保设施建设,降低企业节能减排的成本。现在已有20家企业登记入园,其中5家已投产,正在建设的阅山硅公司,采用挪威爱肯公司的环保除尘技术,安装了先进的除尘环保设施。另一方面加快淘汰小水泥、小酒精等落后工艺。已关闭野三关一条小酒精生产线,对小煤窑实施了综合整治,关闭整合保留到现在的23家。四是工业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一方面保持工业经济快速发展,2008年,全县工业增加值突破10亿元,增速达到125.6%,是2005年工业增加值2.1亿元的5倍左右。规模工业企业达到29家。另一方面,2007年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达到86.6%,工业烟类排放达标率达到96.3%,县城空气质量保持Ⅰ级,空气环境质量状况优良。

(三)努力推进以生态旅游为重点的综合发展,着力提升地区经济发展水平

按照把县城打造成政治、文化、旅游中心的目标,全县努力在以旅游为先导的带动下,全面推进第三产业发展。一是依托良好的旅游资源,以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规划为指导加快旅游产业建设。突出神农溪5A景区创建重点,加快水布垭高坝景区4A创建,着手小神农架的旅游开发,以旅游产业开发为载体,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依托明山秀水的环境资源,提升县域经济发展水平。二是旅游产业不断发展的同时,出台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加快招商引资等方面的意见,鼓励商业贸易、邮电通讯、金融、中介、信息等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宾馆、餐饮、交通运输等传统产业发展,2008年全县旅游接待游客达到81万人次,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10亿元,同比增加19.2%。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多年来,巴东人民致力于地方生态环境保护,为保护、营造良好的库区生态环境做出了艰苦的努力和无私的奉献。但由于该县原本生态环境脆弱,山势陡峭,土质松散,又历经两江四库建设,水土流失面积大,地质灾害隐患多,全县生态保护与建设任务还相当艰巨。在生态保护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生态补偿机制不够完善,执行起来困难重重等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粗放生产方式没有得到根本性转变,增大了生态环保压力

巴东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生产方式粗放,不可避免地存在过度开发自然资源的现象,这种粗放式发展与生态保护之间的矛盾,增大了地方生态环保的压力。一是工程活动的破环。巴东在迁城移民以及国家大型工程建设中,存在有的选址不合理,有的造成道路切坡、爆破震动、土石方开挖等对自然生态的破环现象,极易诱发地质灾害。二是农业生产过度开垦。全县没有实施退耕还林的地区,仍然存在广种薄收、乱开滥采现象;农田耕种过程中,滥施化肥,导致土壤板结等造成耕地质量下降问题日趋严重;生猪规模化养殖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成为制约畜牧业集约发展的瓶颈;巴东有全国著名的优质豆科牧草巴东“红三叶”,草场达10万亩以上,退化严重,闲置破环量大;就地砍伐薪柴代替生活用煤的趋势又有抬头。三是工业生产粗效。巴东工业整体发展水平不高,传统的依靠资源采掘、简单加工生产行业还占很大部分,所以资源浪费大,利用效益不高,企业实力弱,造成节能减排工作难度大。

(二)体制机制障碍没有得到根本性突破,制约了生态补偿制度实施

一是投融资体制不活。在大规模吸引外来资本,激活民间资本方面,需要更多优惠的政策和适宜的环境;在进一步降低投资商务成本,吸引战略投资方面尚需从行政审批权力改革,增强县域经济发展自由度方面加大力度。二是补偿机制细则不清。生态补偿牵涉到多方利益主体,操作起来一般较为复杂,执行较为困难,比方说《水土保持法》对水保费的征收在缴纳标准、使用范围及管理方面没有明确限定,保障征收的力度也不够;在恢复破坏的地形地貌方面,单纯以面积或体积计算,考虑不够全面,应当增加按破坏程度等方面来要求恢复治理。又比如采矿区除造成踏陷等地质灾害的处理外,还应考虑耕地破坏、水资源破坏、水质污染等生态环境问题的综合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备用金的征收及使用管理上,征收标准的确定不够科学,没有考虑到诸如矿山闭坑后的地质灾害延迟现象。三是谁破坏谁负责的原则实施难度大。生态环境的保护与破坏,难以清楚划定范围、限定责任。因为一旦成灾,其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有自然地质条件因素,有降雨因素、有采矿活动等因素,难以清楚界定。

(三)生态补偿投入没有统筹规划,不利于集中发挥合力优势

在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生态建设的过程中,存在部门多头管理、功能交叉现象,而每块投入又非常有限,且加大了工作成本;另外,地方财政实力有限,主要是靠上级投入,而该种投入又多为物资及直接的生态建设补偿,扶持产业发展的比重较低,不能解决生态保护与建设的长效问题。

三、几点建议

(一)建立长效稳定的生态补偿机制

巴东在国家主体功能分区中被划为限制开发类,为支持国家建设,保护自然生态,巴东各类产业因为受制于生态环境约束,其发展在今后仍会弱于沿海发达地区。但生态资源也应有价,可否对其实行科学评估,予以必要的生态补偿,以保障为生态环境做出努力地区能与全国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要求。所以建议国家建立专门负责生态补偿的机构,进行统筹规划,对承担生态建设地区进行长期扶持。

(二)延续现有生态补偿政策

建议对已经实施效果较好的诸如退耕还林、天保工程、小流域治理等生态环保工程追加投入,延长期限,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既巩固现有生态补偿政策实施效果,又进一步推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

(三)优先实施库区环保治理工程

巴东县位于大巴山山脉和武陵山脉云贵高原之间,全县海拔相对高差大,水网密度大,地形破碎,土壤严重石漠化,全县土地石漠化面积52935hm2,农业人口7.63万人。过去的石漠化治理,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形势依然严峻,改善恶劣的自然环境,解决人畜饮水困难的任务还很艰巨。巴东在2006年已经就石漠化治理问题编制了《巴东县岩溶地区石漠化综合治理规划》,拟争取投入4.2亿元,进行综合治理,但目前全州仅建始县在搞试点。为加大保护库区生态环保力度,对巴东这样的少数民族地区,又是担负着保护长江这一全国最大淡水资源任务之一的库区,恳请将此项目优先纳入实施。

(四)进一步完善多元投入机制

除开国家财政投入外,建议上级部门做好区域协调,摸索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制度,以及实行上下游出入境水质断面考核,建立跨区域的流域环境保护机制;对已有确定的资源补偿相关费用征收规定的,要进一步完善征收的标准、缴纳方式以及使用管理方面的制度;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生态环保建设;继续利用好国债资金吸纳社会资本实施生态环保项目;继续完善减免税费、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等制度,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力度。

(五)探索大型工程建设实施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

建议对三峡电站这样一些大型工程从发电量中抽取一定生态补偿费用,用于原地区生态建设和发展。

参考文献:

[1]宗臻铃.长江上游地区生态重建的经济补偿机制探析.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2001.

第4篇:关于生态环境的建议范文

本世纪以来,人类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极大地推动了物质文明和进步。但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增长过快、环境污染、自然资源开发不合理以及由此引起的生态环境恶化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地威胁着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的生存。在这种形势下,人们不得不重新审视自己走过的历程,努力寻求一条人口、环境、资源和经济、社会能够协调发展的道路,这就是本世纪70年代末提出的可持续发展的观点。一般地说,可持续发展包括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三个方面。其中,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可持续发展强调人口、资源、环境、经济、社会五个方面的综合协调。这就是说,加快经济发展决不能以浪费资源和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

2.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的一项长期战略

我国一贯高度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问题。1994年,我国政府制订了今后中国环境保护工作的行动指南——《中国21世纪议程》,指出“通过高消耗追求经济数量增长和‘先污染后治理’的传统发展模式已不再适应当今和未来发展的要求,而必须努力寻求一条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相互协调的、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要,而又不对满足后代人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走可持续发展之路,是中国在未来和下一世纪发展的自身需要和必然选择”。

3.关于加强可持续发展观点教育的建议

我国中学生物教学,历来十分重视保护生态环境的教育。《义务教育初中生物教学大纲(试用)》在“教学目的要求”中明确要求学生“热爱大自然,认识保护自然资源、控制人口、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在“确定教学内容的原则”中明确要求学生“初步认识生物与其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保持生态平衡、控制人口和保护动植物资源的重要意义”;在“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中写入了“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影响”等多个知识点。以教学大纲为依据编写的人教版初中生物教材,在植物、动物等部分十分注意渗透保护生态环境的教育。笔者认为,中学生物教学有必要结合本学科的特点,加强可持续发展观点的教育。

第一,义务教育初中生物教学大纲和普通高中生物教学大纲分别是在1992年和1995年编订的,尽管上述大纲都十分重视和强调保护生态环境教育,但是由于可持续发展这一提法在当时尚未见诸报刊,所以上述大纲自然无法提到这一概念。根据新的形势,在修订教学大纲时,建议在前言的适当部分明确提出可持续发展的观点,使所有的生物课教师都能够从生物学科的特点出发,从战略的高度认识可持续发展在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乃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认识到中学生物教学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任,从而更加重视开展生态学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内容的教学。

第二,在人教版初中生物教材修订时,建议在原有基础上,根据初中学生的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渗透可持续发展观点的教育。人民教育出版社正在编写的高中生物必修教材,已努力把大纲的精神和规定,把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观点及其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体现在绪论、生物与环境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等章节中。这样可使学生从更高的层面、更加深刻地认识到生物科学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国家各行业的建设乃至子孙后代的生活都有极为密切的关系,从而更加自觉地学好生物课。

第5篇:关于生态环境的建议范文

由于第二次全面展开的土地调查,人们对土地利用过程中的生态环境评价体系给予了更多的关注。本文基于对土地利用过程中的生态环境评价体系的建构进行了深入研究,从区域范围、评价方法、评价指标以及技术手段等方面对生态环境评价体系作了综合讨论和评述,并分析了目前土地利用过程中的生态环境评价体系建构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为生态环境评价体系的持续发展和研究提出了一些参考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土地利用;生态环境评价;体系建构;问题及建议

一、土地利用过程中的生态环境评价概述

(一)内涵及定位

土地规划利用中的环境评价指的是在规划和实施土地利用之后,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预测、分析以及评价,提出能够预防以及降低不良影响的建议及对策,以及跟踪监测的制度和方法,因此生态环境评价也属于战略性的评价。一般环境评价的狭义仅仅指的是生态环境评价,而环境评价的广义内容还包括经济、社会等方面的评价。在土地利用的过程中,生态环境评价是指土地进行规划和利用之后,对环境可能导致的生态环境影响做出的评价,即土地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变化对其所处生态环境的影响和改变,包括土壤、气候、水体、大气以及生物等方面的影响。

(二)作用及意义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是总体规划土地利用中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基础,其不仅能够促使生态系统维持良好的完整性以及稳定性,还能够确保土地利用过程中生态环境的发展能够健康稳定。同时在进行生态环境评价的过程中,还需要对社会环境以及经济环境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价。

二、土地利用过程中生态环境评价体系的建构

(一)区域范围

在土地利用的过程中的生态环境评价,其评价效益的方向、重点以及目的都存在较大的差异,且评价的数据来源、区域范围以及技术手段等也存在较大的差别,因此还没有建立起比较完整且接受度广的评价方法以及指标体系。已有的环境评价体系大多都维持在评价静态的基础上,而对于生态的变化以及动态方面还缺乏可视化的分析评价和应用。目前在生态环境评价体系中,其区域范围的研究从国家、省市区以及生态区和流域区等的空间尺度均由不同,可以看出研究覆盖的范围非常广。同时在进行评价的过程中,对于各层级的尺度空间的环境质量都进行了科学的调控和评价,这表明了土地利用过程中生态环境评价研究和保护已经逐渐获得了各级政府部门的大力推广和高度重视。

(二)数据来源

随着科技水平的不断提高,土地利用中生态环境评价体系建构中的来源的数据也发生了较大的改变,从传统的详查土地利用的数据、单一的土地分布图,逐渐发展成了利用遥感卫星来获取高精度的土地数据(例如NOAA/AVHRR、SPOT)以及DEM数据等。例如在策勒绿洲这一地区,利用不同时期的遥感卫星图像来获取数据,然后计算出不同时期内各个样本的沙化面积或者弃耕面积。同时采用GPS来对实地进行定位,并借助GIS平台来对实地的面积进行计算,从而制作出了利用土地时的类型图。

(三)技术手段

目前在土地利用中生态环境评价体系建构中,使用的技术手段主要有:GPS、RS、GIS等,例如中科院曾利用生态环境研究所在调查实地以及收集大量数据的基础上,对新疆地区的生态环境做了分级,并得出了整个地区的生态环境评价的等级划分以及质量情况。而宁夏地区则利用数学模型中的模糊加权,以及GIS空间评价分析技术,对土地利用过程中的生态环境进行了评价,同时还对多个渠道获得的地质信息以及环境信息进行了综合的评价和分析,从而将该地区的环境质量划分成了5个等级,即良好、较好、中等、较差、差等,进而制作出了综合评价环境质量的分区图。另外以GIS技术手段为代表的“3S”生态环境评价技术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和进步,从而为土地利用过程中生态环境评价创造了更加准确、快速、及时的数据以及处理工具,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能够极大地提高土地利用过程中生态环境评价的科学性以及准确性。

(四)评价指标

我国在土地利用的过程中,生态环境评价体系中关于评价指标的研究和发展起步相对较晚,且仍然处于探索的阶段,因而在评价指标方面还尚未形成相对统一的体系。在研究专题的过程中,不仅要按照环保总局选取指标的相关标准要求,还要按照各地区的具体情况来对评价指标进行合适的选取,因此土地利用过程中的生态环境评价体系还未选择出相对统一的评价指标。例如在对江河源区土地利用进行生态环境评价时,要对该地区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解和分析,利用国内监测环境总站处的生态环境评价的权重值以及质量指标,将水网密度、生物丰度、土地退化、植被覆盖以及污染负荷作为综合评价该地区的五大环境质量指标。

(五)评价方法

由于土地利用过程中的生态环境评价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选择的评价方法也需要集成综合的方法以及大系统的复杂理论,并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结合起来,将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硬技术与软科学、传统方法与现代方法有效结合起来。目前,在土地利用过程中的生态环境评价方法主要6种:层次分析法、指标评价法、主成分分析法、神经网络人工评价法、聚类分析法以及关联度灰色分析法。

三、土地利用过程中生态环境评价体系中的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土地利用过程中生态环境评价体系存在的问题首先是缺乏统一的评价指标,且在评价的过程中,选择评价指标时也缺乏准确的依据,因而使得选取的指标缺乏一定的指导性以及科学性。各个地区一般是根据数据采集的难易程度以及自身的需要来选取评价的指标,但对于这些指标的精度没有进行统一的评价,因而使得各个区域之间生态环境评价的结果缺乏有效的可比性,再加上度量的标准也没有进行统一,从而导致评价的结果缺乏足够的权威性以及可信度。其次就是很多地区在生态环境评价的过程中,还缺乏相对完善的技术手段以及评价方法,因而使得生态环境评价的顺利进行和科学实施受到了一定的阻碍。最后是土地利用过程中生态环境的评价及其结果的使用还缺乏有效的链接,这主要由于未对评价结果的精度进行有效的评价,从而使得其缺乏良好的指导性以及实用性。因此在获取评价结果之后,应最大程度地将其应用到实际过程中去,以达到调控土地利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

(二)改进建议

在土地利用过程中的生态环境评价首先要建立统一的评价指标以及评价的原则,要确保各个地区生态环境的评价能够具有统一的控制依据以及判断依据。指标的选择必须符合环保总局制定的统一标准和要求。因此可以利用水网密度、生物丰度、土地退化、植被覆盖以及污染负荷等五大评价指标来进行评价,确保评价的结果具有良好的权威性以及可比性。另外还要加强评价结果在保护生态中的利用,这样才能将其现实意义充分发挥出来。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土地利用过程中生态环境评价体系的构建,不仅要结合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同时还要选择科学的评价方法和技术手段,并采用统一的评价指标,从而有效地确保生态环境评价的体系以及成果具有良好的科学性以及权威性。

参考文献

[1]司马文妮.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利用问题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1.

[2]殷继勇.村镇土地可持续利用评价与战略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3.

[3]王波.基于景观生态学的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3.

[4]谈兵.基于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耦合的城市土地利用效益评价[D].武汉科技大学,2013.

[5]刘剑岚.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研究[D].西南大学,2009.

第6篇:关于生态环境的建议范文

(1.河南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河南 郑州 450008;

2.河南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河南 郑州 450002)

【摘要】依据公路建设项目特点,分析了公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存在的问题,从项目施工期环境影响难量化、环境影响的局限性、环境监理、环境监测指标体系等方面分析了公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存在问题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是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1]。但是,公路建设项目具有建设距离长、项目占地多、建设周期长、内容变更多等特点,就环境影响而言,其建设对周边环境产生的影响与环境影响评价期间相比,也存在诸多变化。本文就公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特点及存在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并提出几方面应对措施及建议。

1公路建设项目特点

1.1工程建设周期长

公路项目环评一般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项目建设过程中,由于受项目环境特点、工程征地、地质条件、管理要求以及项目总体设计、施工方案等众多因素影响,往往要历时几年,导致项目线路选择、工程内容、环保措施、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会出现不同程度变更,以及由此变化而引发的新的环境影响问题。

1.2工程建设以生态影响为主[2]

公路属于线性工程,是以生态环境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施工占用大量土地,填方和挖方施工,主要对公路沿线两侧的环境造成影响。一方面造成地表植被或构筑物破坏,导致水土流失、生境破坏、景观破碎程度加深等,影响区域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另一方面,大面积的挖方填方施工,会引起岩体土体移动、变形和破坏,增加了地质脆弱带边坡的不稳定性,易引发山体滑坡、泥石流、塌方等地质灾害。

1.3公路交通环境影响范围广

公路项目突出特点表现在建设工期长、影响范围广,涉及的生态系统复杂多样、环境敏感目标多,加上公路项目污染源具有流动性,污染源强度会随着地形、生态环境状况的不同而不同,涉及到包括生态、生物、物理和化学等方面的影响。

1.4环保措施落实难度大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通常是在可行性阶段完成,项目线路选择、工程内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会出现不同程度变更,致使公路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工程概况会发生很大程度的变化,给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带来一定的难度。

2公路建设项目验收调查存在的问题

2.1施工期环境影响定量化难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期造成的环境影响是公路竣工验收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生的影响如动植物生境破坏、景观割裂、水土流失、水环境污染、大气环境污染等影响广泛,是公路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影响的直接原因。虽然在环境影响评价时,要求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须进行环境现状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环境保护措施,避免发生严重的环境污染。但是大部分公路施工期未对施工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致使公路竣工验收时只能通过各种调查方式或公众参与方式对施工期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回顾性调查,做定性的调查,定性调查并不能真实、确切地反映施工期的环境影响。

2.2环境影响尚未全部显现[3]

通常在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期间,多数项目现状车流量达不到运营初期设计值,各敏感点噪声影响尚不明显,一般能够满足标准要求,建设单位不会对环评及批复所要求的降噪措施及时实施,而营运期一旦全线贯通,车流量将会迅速增加,若敏感点噪声出现超标,将难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公路项目对生态的影响是一种长期的累积影响,环保验收时公路项目试运营时间短,对野生动物的阻隔影响还未显露,措施有效性难以验证,而环保验收进行的野外调查本身也有局限性。

2.3施工期环境监理落实不够

公路项目施工对沿线环境的扰动影响较大,为确保设计、施工期环保措施能够得到有效实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目前,多数公路建设项目仅能提供施工期环保总结报告,关于环境监理的内容缺乏针对性,未真正起到现场监管的作用,难以作为项目通过环保验收的依据。

2.4与环评单位缺乏信息交流

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工作任务是验证环境影响评价的预测结果,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验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上的2个重要环节,环评单位与验收调查单位之间应保持一定的信息交流。目前,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单位与环评单位信息交流还不够,有时不能及时解决验收调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2.5无完整的环境监测指标体系

公路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的内容涉及到区域生态环境调查、农业生态环境影响调查、水土保持调查、景观影响调查、交通噪声影响调查、水环境影响调查、大气环境影响调查等。目前并没有完整的指标体系来反映公路验收调查状况,因此没有完整的环境监测指标体系来反映公路建设与环境系统之间的关系。

3对策及建议

3.1加强施工期管理和环境监测

加强施工期管理和施工期的环境监测。施工期环境监测主要对施工期的生态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声影响进行监测,通过数据采集来考核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的要求,以便于施工期环境管理有的放矢。通过施工期的监测数据可以看出公路建设施工期各种环境保护措施的效果,提高公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调查的有效性。

3.2实施跟踪监测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鉴于部分公路项目存在噪声、生态影响尚未全部显现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1)环保验收阶段要预留敏感点声屏障位置和隔声降噪资金,营运期加强噪声跟踪监测和环保监督工作,一旦敏感点出现超标,及时采取或增补降噪措施;(2)对于长期累积的生态影响,应落实生态监测计划,在项目通过竣工环保验收后3~5年内,委托专业单位适时开展生态累积影响后评价,对于后评价中发现的生态问题,提出相应补救措施。

3.3推进环境监理、完善全程管理体系[4]

建议完善现有环保法律法规,明确环境监理的合法性。在现阶段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基拙上,及时总结经验,制定公路行业环境监理的技术规范和现场工作指南,完善技术指标体系,明确环境监理单位的相关职责。一定要构建从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理到环保验收、后评价的全程环境管理体系。

3.4加强环评与验收单位之间的交流、沟通

为了提高公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效性,应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环评提出的环保措施在设计中应满足竣工验收时达标的要求,环保措施设计中应满足污染物监测采样的要求,生态环境本底值的调查、监测应涵盖环保验收的范围。反之,验收调查中提出的一些意见和建议也应及时反映到日后的环评报告中。协调好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验收之间的关系,就能够保证二者之间的顺利交接,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全面提高有效性。

3.5验收调查技术方法多样化

常规的环境监测方法主要应用于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声环境监测指标,而对于生态环境的调查往往是定性评价。因此应针对竣工验收监测指标体系中的生态环境监测因子,应用遥感调查技术方法,对公路生态环境影响进行验收。遥感调查宏观、客观、动态,可以分析公路建设全过程中生态环境的变化,可以为竣工验收调查提供更全面真实的数据。采用多种验收调查技术方法可以从不同的角度监测验收环境监测指标体系中的各种指标数值增强验收调查的说服力度,提高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的有效性。

4结语

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范围广、影响因素多,致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环境监测指标建立和验收技术方法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指标体系主要是通过指标体系定量地反映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对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包括生态环境、水环境、大气环境和噪声环境方面的监测内容,通过合适的监测因子客观准确地反映公路施工期和营运期影响,为公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提供依据。为了提高公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效性应加强施工期管理、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采用多种验收调查技术方法,完善营运期环境保护验收监测以及协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环境保护验收的关系。

参考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EB/OL].law-lib.com/law/law view.asp?id=16978,2002-02-01.

[2]艾志敏.非污染型———以生态影响为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生态影响调查[J].云南环境科学,2005(24):163-165.

[3]曹力媛.高速公路建设的生态环境问题及对策研究[J].山西交通科技,2002(2):7-8.

第7篇:关于生态环境的建议范文

“近年来,水利等单位向上级部门积极争取水土保持和水环境保护的项目和资金,可由于缺乏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导致部分项目无法按设计要求完成,影响治理效果。建议县财政建立水土保持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饮用水水源地的水土流失治理和水环境保护。”

“饮用水水源地上游乡镇在生态环境保护中为全县人民的饮用水安全做出了贡献,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当地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建议县政府尽快就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直补机制开展调研,并出台相应政策。”

…………

在安吉县十五届人大一次、二次、三次会议上,宣加强、胡卫红、梅明星等代表分别向大会提出了《关于加强赋石水库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的建议》、《关于切实加强全县饮用水源污染治理的建议》和《关于要求加快出台安吉县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建议》。代表们既肯定了安吉县近年来在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方面取得的成绩,也对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出现的问题表示担忧,纷纷建议政府出台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进一步加强水源地生态保护力度。

水源地保护办法终出台每年千万资金定向补偿

代表们的连续建议,引起了安吉县政府的高度重视。2012年、2013年,县环保、林业、水利等部门针对代表提出的问题,分赴各水源地上游乡镇,围绕山区农业生产减肥限药、库区生产生活垃圾治理、山区小流域治理、水源地森林植被保护等内容开展专题调研,并结合美丽乡村卫生保洁长效机制建设,就水源地上游的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等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其间,安吉县人大常委会也连续3 年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列入常委会重点监督议题,先后开展7 次专题视察、调研,3次专题听取政府工作报告,分别就水源地山体保护、库区水质改善等问题向县政府提出强列意见建议。

在县人大常委会的持续推动下,2014年县政府再次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保护问题作为“五水共治”、“山青水净”行动的重点内容之一,并于2014年12月30日出台了《安吉县集中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8篇:关于生态环境的建议范文

要: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加速矿区生态环境修复进程,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国家战略的优先领域。阐述我国矿产资源开发中造成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系统分析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政策进程和实施效果,梳理我国建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面临的现实困难和机制障碍。结合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点从补偿资金的筹措机制、使用机制、行政部门间协调规划、监督管理机制等方面,提出建立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生态补偿机制;矿产资源;中国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10)02―0022-07

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加速矿区生态环境的修复,成为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一项紧迫任务。我国在矿产资源生态补偿理论和实践上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制定了一些生态保护政策,但缺乏法律依据和国家整体政策指引,各地的矿产资源生态保护的整体效果不好。客观分析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所导致的主要生态环境问题,系统分析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政策进程和实施效果,寻找我国建立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面临的现实困难和机制障碍,并结合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系统设计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的筹资机制、资金使用机制、行政部门间协调规划以及监督管理机制,进而提出建立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补偿机制的政策建议,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机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现状

(一)开采规模持续上升,生态环境破坏不断加剧

我国现有国有矿山企业8000多个,个体矿山企业达到23万多个。据国土资源部门统计(国土资源部,2008),截至2007年底,全国矿业开发占用和损毁土地约166万hm2,其中尾矿堆放占地约91万hm2,露天采坑占地约52万hm2,采矿塌陷占地约20万hm2,以及为采矿服务的厂房、矿区、交通设施(公路、铁路)等所占用的土地。矿业活动,特别是露天开采,大量破坏了植被和山坡土体,产生的废石、废渣等松散物质极易促使矿山地区水土流失。如位于鄂尔多斯高原的神府东胜矿区,由于气候及人为因素的影响,已使该区生态环境非常脆弱,土地沙化、荒漠化的面积已超过4.17万km2占全区面积的86%以上。据对全国1173家大中型矿山调查,产生水土流失及土地沙化所破坏的面积分别为1706.7hm2和743.5hm2,治理投资的费用已达2393.3万元。

(二)矿产资源开发引发地质灾害频繁发生

露天开采导致的地质灾害主要有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多数发生在建材类矿山中。根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结果显示,到2005年底,全国矿山开采活动共引发地质灾害12379起,死亡4251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1.6亿元。其中因矿山开采引发地面塌陷4500多处、地裂缝3000多处、崩塌1000多处。全国因采矿活动形成的采空区面积约80.96万hm2,引发地面塌陷面积35.22万hm2,占压和破坏土地面积143.9万hm2。

(三)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对水资源、土壤环境破坏严重

采矿形成的矿坑水、选矿废水以及采矿废石、煤矸石、尾矿渣等堆放不当,构成了矿区水体和土壤的污染源。根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结果显示,全国采矿活动平均每年产生的废水、废液约60.89亿t,排放量约47.9亿t,采矿活动每年产生的尾矿或固体废弃物量约16.73亿t,排放量约14.54亿t。到2005年底,全国尾矿或固体废弃物的累计积存量约219.62亿t。采矿使地下水均衡系统受到破坏,导致部分区域地下水、地表水渗漏,造成大面积疏于漏斗,引起地表严重缺水,严重破坏了水资源的均衡和补给条件,导致矿区及周围地下水位下降,引起植被枯死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

二、我国矿区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政策法律制度演变轨迹及其主要内容

(一)国家有关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开始有偿使用矿产资源的政策法律制度探索,逐步形成了一套由矿产资源法、税法及其附属法规、国家资源政策等组成的、调整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诸多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1986年3月1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资源税”。1994年税制改革后,把盐税并入资源税,并扩大了征收范围。1994年2月,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150号)具体落实了生产资源法》中有偿开采的原则,无偿开采到此结束。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的《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0号)规定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制度。

(二)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备用金)制度的政策进程

我国全面建立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开始于2006年之后。2005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提出探索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机制。2006年2月10日国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 (财建f20061215号),2007年4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台《关于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部门分工意见的通知》,200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确立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的原则,规定采矿权人应当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此外,其他专门法律对于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保护和恢复制度进行了相应规范。 镰林法》规定,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由用地单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持法》规定,因采矿和建设使植被受到破坏的,必须采取措施恢复表土层和植被,防治水土流失;《土地管理法》明确要求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

(三)地方政府关于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的政策进程

我国地方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的征收最早始于1993年。1993年云南省以昆明磷矿为试点,每吨矿石征收0.13元,用于矿区植被和周边破坏的生态环境修复。20世纪90年代中期,矿产资源生态补

偿费实践在更大范围内铺开,广西、福建、江苏等14个省145个县相继开始试点。1993年,国务院对内蒙包头和山西、陕西、内蒙古接壤地区的能源基地实行生态补偿政策,规定每吨煤提取0.45元作为生态恢复资金计入生产成本,用于矿区周边生态环境的修复,同时神华集团神东分公司争取国家补助每年2000万元,共计10年,用于矿区生态重建。陕西省也于1997年颁布《陕西榆林、铜川地区征收生态环境补偿费管理办法》对该地区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产品加工和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按月缴纳生态环境补偿费,并制定具体征收标准。但由于征收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费缺乏严格的法律依据,不但增加了征收工作的困难,而且在2002年全国整治乱收费过程中,许多地方的生态补偿费征收由于立法依据不足而被取消。

(四)地方政府关于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的政策法律进程

在2006年之前,江苏省和湖南省率先在全国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备用金)制度,为我国推行这一制度提供了很好的借鉴经验。从2006开始,全国各地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总局的《关于逐步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文件要求,先后建立起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从掌握的资料来看,2006年以后全国共有江西、福建、安徽、湖北、山东、河南、河北、山西、陕西、青海、甘肃、内蒙古、新疆、宁夏、广西、贵州、云南、四川、重庆、黑龙江、辽宁、吉林、天津等23个省(市、自治区)陆续建立了保证金制度,目前全国共有26个省(市、自治区)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或备用金)制度。还有广东、上海、广西、北京、等5个省(市、自治区)尚未建立。其中,广西已经将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纳入了立法规划。

三、我国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补偿政策法律实施绩效评价

(一)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政策实施进展

2001年,财政部批准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落实国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作。2002年,为摸清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现状,查明主要地质环境问题及其危害,为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保护矿山地质环境和开展矿山环境整治、矿山生态恢复与重建、实施矿山地质环境监督管理提供决策支持,国土资源部组织了全国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工作,截至2008年,全国31个省(区、市)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与评估工作已经完成,基本摸清了我国矿山环境的现状,查明了主要矿山环境问题及其危害。2004年,国务院明确要求国土资源部牵头制定《全国矿山环境治理规划》、《矿山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代起草关于煤炭矿区生态环境治理的指导性意见。2005年国土资源部发出了《关于开展省级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通知》,随后各地正在加紧编制地方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06年4月19日,国务院第133次常委会决定,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探索建立煤炭开采综合补偿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加强对矿区周边的环境治理和植被恢复。此后,国家林业局提出了开展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意见和建议,并决定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国矿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规划。

(二)矿山环境保护与生态恢复资金投入情况

从2001年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在中央所得的矿业权价款及使用费中安排资金设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用于支持计划经济时期及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项目经费支持的重点是:东北等老工业基地、西部地区以及资源枯竭地区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已经开展相关工作并且具有示范效应和典型意义的矿山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国家现行政策重点支持的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项目。2003年至2008年,中央财政共下达60亿元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其中环境治理项目1325个,总金额51.45亿元。项目涉及31个省(区、市)的能源、金属和非金属各类矿山,其中投入煤炭矿山治理资金最多。此外,各级地方财政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投入力度也呈现逐年加大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以来,全国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的地方财政资金达62亿元,企业自筹资金达47亿元。

(三)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绩效

由于国家有关部门对矿区治理给予高度重视,财政支持力度也在加大,矿区治理在逐步开展,取得了初步效果。据初步统计,2006年全国共恢复治理矿山面积4.5万hm2。实地调查表明,山西省平朔矿区是国有大型矿区,总占地面积4000余hm2,排土场复垦面积已达1466.7hm2,排土场植被覆盖率90%以上,而原地貌的植被覆盖率仅为10%;经过采取水保措施和复垦的排土场,水土流失逐年减轻。复垦后侵蚀模数为3478t/km2每年,减少径流66%,减少侵蚀77%。

四、我国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面临的现实困难

(一)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任务重,生态恢复差距甚远

多年来,由于部分地方政府和部门存在“先发展起来,再治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错误思想,忽视了矿产资源开发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因而所属企业利润全部上交财政,没有留下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备用资金。目前总的复垦率不到10%,与国外大多数国家的50%以上的土地复垦率相比,差距巨大。森林植被的恢复差距更大,2001-2005年实际恢复森林植被面积仅为7.7万hm2,占同期应恢复森林植被面积的14.3%。

(二)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范围小,对矿山外部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重视不够

矿山企业占地以外的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工作未纳入矿山企业职责范围。矿山企业占地范围的植被与生态破坏只是矿产开采引起的植被与生态破坏的一部分。除了露天矿以外,矿山企业占地在矿区面积中只占很少的部分,矿产开采中造成的植被与生态破坏必然涉及到矿区周边范围。根据山西省调查结果,矿产开采除了引起径流量减少、地下水位下降和湿地缩小外,还因产生采空区漏斗状辐射区域而影响地表植被,其面积约为采空区面积的2.6倍。当前,由于矿区周边影响范围的生态恢复治理的职责还没有明确,矿区整体范围内的生态系统难以在环境自净和自然演替的作用下得以恢复平衡。①

(三)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缺乏全面系统的规划

从调研情况看,目前规划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矿山企业占地以外的植被与生态破坏状况不清,二是乡镇矿山企业和个体矿山企业占地范围内的植被与生态破坏状况不清。家底不清,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缺乏系统的综合规划,是造成矿区植被保护和生态恢复治理滞后的重要原因。

(四)矿区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资金筹措机制还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由于矿产资源开采对矿区生态影响破坏严重,矿区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难度加大,从而加大了资金投入。从各地的不同矿区的治理情况来看,矿区生态治理与植被恢复的单位面积费用普遍比常规工

程的成本要高很多。据世界银行资料,发展中国家要彻底改善本国的矿山环境状况,需要拿出占GDP的2%~3%资金用于环境保护。008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07670亿元,照此标准计算,要彻底改善我国矿山环境现状的投入需要6140亿元~9270亿元。从当前我国综合国力来看,在相当长的时期里,政府财政难以满足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资金需求。

当前,我国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资金筹措的良性运行机制仍然欠缺,专项资金来源单一,涉及矿产资源收费名目多、部门多,部门收费使用方向不明确,地方政府投资积极性整体不高,企业投资和治理意识淡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适用范围不够宽。目前全国多数省已经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均规定保证金只适用于新建矿山企业,或新矿山开发新产生的破坏。而对于历史遗留的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成本仍然未纳入保证金的范畴。

第二,现行矿产资源补偿费没有体现生态环境补偿的政策含义。国家将补偿费的开支主要集中于矿产资源勘探成本补助上(不低于70%),并适当用于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预算,而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所需要的资金没有纳入补偿费的支出范围。

第三,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过低,未能随矿产资源价值、市场情况变动而变动。中国的石油、天然气、煤炭、煤成气等重要能源的补偿费都只有1%,而国外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率一般为10%~16%,即使是美国这样一个矿产资源远比中国丰富的国家,其石油、天然气、煤炭(露天矿)补偿费征收率也高达12.5%。

第四,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中央专项资金资助范围有限,资金总量小,地方配套困难。当前,中央矿山环境治理的专项资金来源主要是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权使用费与价款,但是中央下达的专项资金估计只占三项收费收入的10%~20%,占矿山历史所创利税的1%,可见总体投资量不大。相对于老旧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实际资金需求,中央投入的资金远远无法满足需要。此外,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中央专项资金要求地方政府和企业配套,但由于有的地方政府和企业财力有限等原因,实际到位配套率不高。

第五,部门经费整合效果不佳,部门间协调难度大。矿区生态破坏问题不单纯是土地破坏问题,还涉及污染和森林植被破坏等多个方面。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的资金来源的实际情况看,目前只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家“孤军奋斗”,其他部门基本上置身度外,没有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提供过应有的资金支持。值得关注的是,最近出台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强化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垄断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的权力和义务,相关的环境保护、林业、水利等部门被排除在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生态修复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之外,环境保护、林业部门无法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方面行使执法权。

五、建立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建议

(一)改革矿产资源税费政策,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政府投入机制

第一,进一步把矿产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所有的矿产资源,改革征收办法,增加矿产资源税收水平,提高矿产资源税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可以考虑将现行资源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提高单位计税税额,实行差别税率,对重要的、稀缺性矿产资源、处于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功能脆弱地区矿产资源的开发课以重税。对重要的、稀缺性矿产资源课以重税的部分收入可用于生态补偿;同时向矿产资源的初级产品消费者征税,让他们作为矿产资源利用受益者来承担部分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责任。

第二,逐步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创新矿产资源及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使之真实体现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失。我国长期以来矿产成本构成中包括直接生产成本,致使我国矿产成本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矿产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耗费,没有将矿产开采的外部性内部化,造成了矿产开采生态环境补偿没有资金来源。因此,必须改革现行矿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将适当的生态环境成本纳入矿产资源价格构成中来(约占矿产资源各阶段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的15%~30%),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集聚更多的资金。

第三,调整矿产资源税费使用方向,大幅度提高矿产资源税费中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支出比例。可以考虑设计将矿产资源税费收入的大部分(50%~70%)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以克服资金投入不足,治理步伐缓慢的问题。

第四,整合各种资源税费资金,扩展政府资金来源渠道。在矿山开发过程中,相关部门均依法收取了相关费用。并坚持“专款专用,专款定向专用”的原则,规定各部门收费中用于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资金开支比例,以此整合部门资金,作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政府专项基金的补充。

第五,探索建立矿业开发生态环境税费新体系。从长远看,应该建立合理的相对独立的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税费体系,打破生态税费矿产资源税费体系的混合,根本上解决矿业开发中的生态保护问题。

第六,积极探索建立由企业、地方和中央共同负担的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政府专项基金制度。目前,对于老旧矿山环境的恢复治理,其资金来自中央财政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矿产资源收费中的一部分,而未纳入基金来源。新的基金制度可以考虑将中央和地方的林业、水利、环保以及农业部门的自然资源收费项目收入的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基金组成。对于目前仍在开采中的生产矿山,可考虑从矿产品的收益中按比例收取一定费用,作为基金的资金补充。同时,要区别老矿山与新矿山采取不同的筹资方式。老矿山历史遗留的土地复垦、环境治理等问题应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基金和预算制度加以解决。对于虽有责任人的原国有矿山企业,矿山开发时间较长或已接近闭坑,矿山环境破坏严重,矿山企业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治理的,政府基金可根据适当情况予以奖励性补助。

(二)充分运用市场和社会参与机制,拓宽矿产资源生态补偿资金多元化渠道

第一,创建公司化运行机制。成立独立的专业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投资公司,由公司具体承担资金筹措、运行和治理项目管理。在所有制性质上,公司可以是不依附于政府和采矿企业的民营企业,也可以是有政府投资介入的混合所有制企业。在法律地位上,公司是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的法人实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市场主体,逐步改变目前存在的政府部门分散投资的政府行为。

第二,探索多元化市场融资机制。如果是矿山企业自己复垦的,可以由矿山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和发行债券融通资金,或通过间接融资的方式筹集复垦资金;如果是专业投资公司作为复垦的,也可以通过直接融资方式从资本市场融通资金,或通过间接融资的方式向银行或财团借款。

第三,探索矿山治理项目的资源化和市场化途径,建立煤矿区复垦和高效益复垦同步销售机制。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照“谁投资、谁治理、谁收益”的原则,通过治理工程项目的市场化运作回

收资金并获得土地出让收入,即通过出让矿山整治出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增值收益的方式,开拓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资金渠道。由于我国矿山多数位于偏僻的山区,地理位置远离经济发展中心,整治出的土地商业价值相对不大。为了克服这一矛盾,可以考虑将矿山复垦与效益较高的建筑用地复垦或工业用地复垦进行同步销售,使复垦后开发土地的收益可以弥补矿山复垦的亏损。

(三)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

我国行政管理机构设置中存在的按资源要素分工的部门管理模式强化部门利益弱化统一监管,很容易出现部门分割,难以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为了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矿山环境治理与生态恢复的行政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建议采取如下措施:

第9篇:关于生态环境的建议范文

关键词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公益诉讼行政司法协作环境污染专项基金

〔中图分类号〕K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17)05-0125-04

在党的十报告中,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之中,将保护生态环境作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内容。具体到我国中部地区,对于秦岭北麓地区自然生态环境的监管与保护是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工作内容。

一、秦岭北麓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现状

现阶段该地区仍主要通过行政手段进行监管治理,这种方式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缺陷:

1.信息传递缓慢,行政执法缺乏主动性

从秦岭北麓地区几起典型的案件处理情况来看,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以及经济利益、人际关系的纠葛,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缺乏积极主动性。以秦岭北麓202栋违建别墅为例,早在1997年就有新闻媒体对相关情况进行了报道,在其后几年间违建别墅数量又陆续增加到200余栋,但直至2014年在批示下当地政府才开展整治活动,统一协调各个部门开展违建别墅拆除工作。①又如秦岭北麓地区长期存在的非法挖沙采石现象,除经济利益的驱使以外,行政机关怠于履行监管职能也是导致该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近日来,因对秦岭北麓河道非法采砂采石监管不力,渭南市多名行政人员被给予行政处分的报道,也从一个侧面折射出行政机关在自然环境保护方面存在不作为的现象。②

2.行政权力分散,各机关之间权责不明

现阶段,承担秦岭北麓地区自然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行政主体主要包括三方,即各县行业部门、乡镇(街道办)及市区县秦岭办。然而,多权责主体的设置使行政机关之间权属不明,不利于各机关积极

开展行政执法行为。以各县行业部门为例,各区县的农林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以及各街道办、各区县秦岭办等均为有权机关,究竟由谁来主要负责,权责不明,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再加之秦岭北麓地域范围广袤,仅西安段沿线地区就涉及蓝田、长安、户县、周至等多个区县,各区县之间往往是各管一段,不仅不利于统一安排管理,对于一些区县交界处也失之监管。

3.常态化监管不足,行政处罚效果有限

从各个行政机关的处理方式来看,秦岭北麓地区缺乏常态化的监管。各行政机关在开展各类专项活动时,该地区自然生态环境能得到较为明显的恢复,但在专项活动结束后各种乱象往往又再次滋生。相关区县及执法部门的处罚方式也是重形式、轻效果;重罚款、轻处理,行政机关在巡查发现违法现象后,往往仅通过下发停工通知书、案件移交单或其他行政处罚命令的方式进行处理,缺乏后续执行监督问责机制,监管责任落实难以完全到位,导致行政处罚成为一纸空文,违法乱象在处罚后仍时有发生。

二、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主体分析

通过前文分析不难看出,目前单纯依赖行政执法已不足以有效遏制各类环境污染行为。因此,近几年来我国加大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力度,其中检察机关是我国开展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重要主体。

1.域外理论借鉴

从域外各国的相关规定来看,早在1970年,美国颁布的《清洁空气法》(Clean Air Act)中就设置了公民诉讼制度(citizen suits),该制度规定了广泛的原告范围,任何人均可针对空气污染行为提起环境侵权诉讼。结合各州的法律规定来看,其原告范围也包括一些行政机构以及检察官。陈冬:《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21页。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巴西在1981年颁布的《民事公益诉讼法》中规定,环境保护是一种公共利益,授权普通市民、符合规定的环保组织、检察机构和其他政府机构,可以代表受到损害的环境利益、消费者权益以及艺术、美学、历史和景观价值在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李挚萍:《环境公益保护视野下的巴西检察机构之环境司法》,《法学评论》2010年第3期。除此之外,在英国,总检察长可以作为公共利益的总体保护人,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对危害公共利益者可以提出告发人请求诉讼。刘佑生、石少侠主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中国检察制度》,中国方正出版社,2007年,第417页。在日本,检察官也通常被认为是以公益代表者的形象出现在法庭上的,其职权更多体现在维护整个社会和国家的公共利益。孙乾、刘立宪主编:《检察理论研究综述1989-1999》,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第344页。从上述域外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维护者的身份已经得到了多数国家认可,而且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在法律及判例中明确确定了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地位,充分肯定了检察机关在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中所具有的重要作用。

2.法律基础分析

在法律规定层面,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检察机关对于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主要集中在刑事领域内,着重打击涉嫌环境犯罪案件,如走私废物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以及隐藏在环境污染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等等。为此,在2007年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了《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意在促进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有效联接,加大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在民事领域,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首次在立法中_立了公益诉讼制度。公益诉讼制度的诞生为检察机关以民事、行政诉讼主体身份参与环境保护提供了前提条件。但理论界曾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对民诉法55条中的“法律规定的机关”是否包含检察机关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检察机关可以针对污染环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翟建峰:《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程序性问题探析》,《政法学刊》2010年第8期。但也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不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章礼明:《检察机关不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法学》2011年第6期。但随着对于公益诉讼制度探讨的逐渐深入,多数学者倾向于赞同检察机关应积极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并建议应从立法层面赋予其合法的主体身份地位。顺应这一理论研究现状,201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可以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行政公益诉讼,并规定了相应的诉前程序。至此,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刑事领域参与环境保护诉讼,均具有合法的依据。

三、检察机关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优势

1.检察机关较之行政机关更具积极主动性

行政机关作为自然环境保护的主体,由于其机构设置,执法力量较为分散。“执法主体多、各部门分割执法的多头分段式管理工作格局,容易导致工作衔接不到位,各部门相互扯皮推诿,执法手段软弱,执法权威性不足,难以实行协调高效的科学执法体系,导致很多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无法得到查处和追究”。宋寒松:《当前环境保护和监管领域渎职犯罪特点、成因及对策――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视角看》,《中国环境法治》2009年第6期。也有部分地方政府为追求经济效益而牺牲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对当地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视而不见,怠于行使职权,致使环境污染现象难以遏制。而我国检察机关从组织机构设置来看,力量更集中、更统一;从职责范围来看,检察机关对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维护自然生态环境更具积极主动性;从主体身份来看,检察机关较之其他行政部门更独立,更有利于抵御地方保护主义,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监督地方政府行为。

2.检察机关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方式更具有多样性

根据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国检察机关在刑事领域负责直接打击环境犯罪案件。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检察机关还可通过诉前程序或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参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在民事诉讼领域,首先,检察机关可通过诉前程序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建议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其次,在有关组织提出需要人民检察院支持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其;再次,对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及有关组织没有提起公益诉讼的,或者没有适合主体提讼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而在行政诉讼领域,检察机关可对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的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对经诉前程序仍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可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可见,在民事、行政领域,检察机关主要承担着监督者的身份,督促行政机关及有关组织积极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只有在必要的情况下对于“无人诉、不愿诉、不敢诉的公益案件,由检察机关担起来”。谢文英、王治国、郑博超:《对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有独特优势大有可为》,《检察日报》2016年11月8日第4版。

3.检察机关参与更有利于全面处理各类案件

实践中,不少环境污染事件背后还隐藏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渎职犯罪案件,在有些案件中还存在与渎职相关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的数据,仅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就查办生态环境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482件,渎职犯罪603人。王涵:《反渎职侦查在环境污染领域面临多重挑战》,《民主与法制时报》2016年5月5日第6版。这些环境污染事件往往造成影响大,危害后果严重,单纯依赖行政机关或公益组织难以充分深入开展案件调查。检察机关积极参与自然环境保护,更有助于全面处理环境污染事件,尽早发现环境污染事件中的贪贿犯罪、渎职犯罪案件线索,强化环境污染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

四、完善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之建议

由于检察机关在刑事司法领域对于环境犯罪案件的规定较为成熟,因此,笔者在此主要从民事、行政领域探索检察机关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机制的完善。

1.强化行政检察机关协作

奈夜检察机关参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方式来看,在民事及行政诉讼领域检察机关主要处于监督者的地位,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支持相关机关、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等方式,来推动各主体开展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从目前实践中的数据来看,也基本肯定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者身份。“报告显示,至2016年9月,各试点地区检察机关共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公益案件线索2982件,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710件,其中办理诉前程序案件1668件、提讼案件42件”。蒲晓磊:《试点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1710件》,《法制日报》2016年11月7日第2版。因此,要真正落实生态环境保护,避免检察机关的建议成为“橡皮图章”,就需要强化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行政司法协作,加强两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与工作衔接。笔者认为,首先,政府部门应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平台建设,相关行政部门应及时上传行政执法案件信息,保证信息共享机制公开化、透明化。其次,对于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相关行政机关应给予高度重视,根据检察建议内容在一个月内及时开展各项整治工作,遏制环境污染案件所带来的侵害,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检察机关进行书面回复。再次,对于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检察机关也应加强与该机关的沟通联系,对于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以及办案经验总结及时向该机关告知,确保行政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质量。

2.采取多样措施鼓励民众积极参与

目前,我国民众对于环境保护的认识,以及环境监管的参与度仍略显不足。特别是秦岭北麓沿线地区村民,受经济利益驱使,环境保护意识较为薄弱。笔者建议,检察机关可以考虑制定一系列措施来鼓励民众参与环境保护,提升公民环境保护意识,打造全社会共同维护自然生态环境的良好局势。首先,检察机关可定期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普法宣传、环境污染典型案例宣传等形式多样的法律宣传活动,使民众认识到自然环境保护与其个人利益息息相关,提高民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其次,检察机关对群众举报、控告的线索应积极受理、认真查实,深入摸排可能存在的案件线索,充分发挥自身监督职能。最后,检察机关可以建立公众举报小额奖励制度。扩宽环境污染案件信息的来源渠道,弥补单靠行政机关及自身进行监管的人力资源缺口。

3.设立环境污染案件专项基金

环境污染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常常会涉及到环境污染情况鉴定以及环境恢复费用评估等问题。但目前,我国现有环境污染鉴定评估机构数量较少,环境污染鉴定费用较高,为公民个人以及公益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带来一定经济压力。可以预见,检察机关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也将面临同样的问题。目前我国部分省、市已经开展此项工作,如福建、山东等省份均已设置生态环境修复基金。因此,应考虑在全国范围继续推进该专项基金的设置,专门用于支付污染损害鉴定费用及环境恢复评估费用。基金资金可通过企业募集、政府拨款以及环境污染案件赔偿等多种渠道汇集,并设置专门的审计人员负责审查基金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对于在环境污染诉讼案件中败诉的污染企业,应由其承担诉讼伊始所支付的鉴定评估费用,其所缴纳的赔偿或罚金,应通过一定的流转程序再汇入基金账户,确保资金的循环流动及合理利用。基金资金的使用应保证单独管理、专款专用,避免目前实践中存在的环境公益诉讼赔偿归于地方财政后“易进难出”的问题。

4.加强检察机关的人员配置及理论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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