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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油品升级;成品油价格;投入产出模型;物价水平
一、引言
随着雾霾天气频发,空气污染问题受到全国甚至全世界的普遍关注。有研究指出,从导致雾霾频发的因素构成来看,机动车的影响超过了1/5,超过燃煤和工业成为第一大污染源,由此引发了加速油品升级的强烈呼声。在此背景下,2013年2月6日,国务院做出了加快油品升级时间表的决定。按照决定的要求,第四阶段车用柴油标准(即国四柴油标准)的过渡期至2014年年底,第五阶段车用汽油和柴油标准(即国五汽油标准和国五柴油标准)的过渡期至2017年年底。第四阶段车用汽油标准已于2014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推行。中国正式进入了油品升级的快车道。
伴随着油品升级的是成品油价格上涨的预期。2013年9月,发改委了成品油质量升级的价格政策。油品质量由“国三”升级为“国四”后,汽油和柴油每吨的价格分别上升290元和370元,折算为每升则分别加价0.21元和0.32元;“国四”升级到“国五”后,汽油和柴油每吨价格上升170元和160元,折算到每升加0.13元和0.14元。
油品升级导致油价上涨的预期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成品油价格上涨不仅增加汽车拥有者的支出,作为国民经济的血液,其价格变动更直接影响到了以此为投入品的工业部门,进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系统。国内外学者对油价波动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油价冲击对宏观经济和物价水平的影响以及货币政策的有效性分析上,而在油品升级大背景下,研究成品油价格波动对行业部门的影响的文章相对较少。目前国内学者关于油品升级造成的影响方面的研究多为定性研究或者简单匡算,得出的结论缺乏科学依据的支撑。本文拟从我国汽车行业、其他相关行业以及居民支出变动三个角度,全面测算油品升级背景下油价上涨对国民经济系统的影响,得出的结论对于我国在全面推广油品升级过程中相关政策的制定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二、油品升级对我国汽车市场的影响
汽油和汽车属于互补品,根据相关经济理论,汽油价格的变动将导致汽车需求量发生变动(图1)。具体而言,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油品升级导致汽油供给曲线向左上方平移(由Sx1到Sx2),导致汽油均衡价格上升(由Px1到Px2);汽油价格上升,使得汽车需求曲线向左下方移动(由Dy1到Dy2),导致汽车市场的均衡数量下降(由Qy1到Qy2)。具体下降幅度可以通过交叉价格弹性系数进行测算。
在计算汽油和汽车的交叉价格弹性之前,需要构造汽车需求量关于汽油价格的函数关系。根据经济学原理,商品需求量的影响因素很多,最优自变量个数的选择需要在提高模型拟合度和防止多重共线性两个主要目标之间权衡。本文选取汽车需求量的主要影响因素:汽车价格、居民收入水平以及汽油价格。数据区间为2000~2012年,数据来源均为《中国统计年鉴2013》,相关变量的统计数据如图2所示。各变量及其数据处理情况如下。
1. 汽车需求量(Q)。假定汽车市场是出清的,汽车的需求量等于汽车的销售量。另外,不考虑折旧因素,汽车当年的销售量等于居民汽车当年末拥有量与上年末拥有量之差。
2. 汽车价格(TP)。这里用交通价格指数来表示,并对原数据序列进行了定基处理,以2000年为基准年。根据需求规律,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商品需求量与价格呈反方向变动,故预期其系数为负值。
3. 汽油价格(FP)。本文用车用燃料及零部件价格指数来表示。汽油与汽车属于互补品,汽油价格的变动将会导致汽车需求量呈反方向变动,预期其系数为负值。
4. 居民收入水平(I)。本文以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来表示。由于汽车属于正常品,收入水平越高,对汽车的需求量越大。
由于选取的变量之间量纲差距较大,本文对原序列进行了对数处理,以保证序列的平稳性。对数序列的系数在经济学上即为弹性系数,具有很强的经济学意义。模型估计结果见式(1),小括号内为t统计量。
ln_Q=-0.24+2.09ln_I-1.12ln_TP-1.81ln_FP (1)
(3.99) (-0.95)
(-1.99)
R=0.98,R=0.97, F统计量=193.41,DW=2.35
经过检验,模型不存在异方差和序列自相关性,并且模型的拟合优度达到98%左右,说明模型的拟合效果较好。通过式(1)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第一,汽车的收入弹性大于1,说明汽车属于奢侈品。在模型中,收入的估计系数为2.09,并且在统计上十分显著。即:人均居民收入每增加1%,对汽车需求量将增加2%左右。这符合经济学上对汽车这类产品属性的划分。
第二,在控制住其他变量的情况下,汽车需求量与汽车价格呈反方向变动。在模型中,估计系数为-1.12。即,汽车价格每下降1%,对汽车的需求量将上升1.12%左右。汽车的需求价格弹性大于1,说明汽车属于需求富有弹性的产品,企业可以通过降价增加其收益。从图2也可以看出,汽车价格指数在近10余年间一直保持下降趋势。
第三,汽油价格上升对汽车的销售有负面影响,系数为-1.81,在10%的显著性水平通过显著性检验。交叉弹性系数为负,进一步论证了经济学上汽油与汽车属于互补品的判定。
本文在油品升级的大背景下展开研究,尤其关注汽油价格变动对汽车产业的影响。在汽油由“国三”标准升级为“国四”标准后,汽油价格每升加价0.21元(较之前的价格大致上升3%左右),通过对上述模型的估计,可以测算出,在其他因素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汽油价格上升3%,将导致汽车的销售量下降5.4%左右。导致这一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汽油作为汽车的互补品,其价格上升会导致互补品的需求量下降。另一方面,油品质量升级后,汽车的相关设备面临升级改造以适应“国四”汽油,这必然导致汽车的制造成本上升,从而影响其预期销售量。
三、油品升级对全行业价格水平的影响
油品升级导致成品油价格上涨,运用投入产出模型可以测算成品油价格变动对其他产品价格的影响。
(一)投入产出模型的假设
投入产出模型的主要基本假设包括:(1)不考虑需求变动对价格的影响,部门产品价格的变动完全由成本推动;(2)不考虑价格传导的时滞效应,部门成本的上升会迅速地传导到部门产品的价格上,因此所测算的价格变动影响程度是最大的。
(二)投入产出价格模型的构建
某一部门商品价格的变动,是由与之相联系的部门商品的价格连锁变动引起的。即:
其中,I为(n-1)阶单位阵,ATn-1为直接消耗矩阵An去掉第n行和第n列后的(n-1)阶矩阵的转置矩阵。
将式(4)移项整理得:
式(5)表示第n部门商品价格变动ΔPn,部门1到部门n-1各商品价格的变动程度。
(三)成品油价格变动对其他部门商品价格的影响测度
本文采用2007年135部门的投入产出表为基本数据,同时为了更好地反映现阶段我国社会的经济结构、技术进步、价格波动等情况,引入2010年42部门投入产出延长表,为了保证部门统计口径的一致,同时采用2007年42部门投入产出表,以便于进行比较分析。考虑到油品质量由“国三”标准升级为“国四”标准并于2014年1月1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后,全国油价普遍上涨3%左右的事实,本文以3%作为成品油价格变动的基础,以期更好地反映成品油价格上涨对全社会部门产品价格的影响。以2007年135部门投入产出表为例,受成品油价格变动影响程度最大的前14个部门排名见图3。其中,受影响程度最大一类是交通运输业,受影响程度最大的前七个部门中交通运输业就占了六个,分别是:航空运输业1.06%,水上运输业0.86%,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0.77%,道路运输业0.61%,以及城市公共交通业0.55%。这类部门直接依赖于成品油,成品油在其总投入成本中所占的比例较大,分别为:航空运输业30.09%,水上运输业24.27%,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23.09%,道路运输业17.22%,以及城市公共交通业16.54%。受影响程度较大的另一类部门是将成品油相关产品作为主要原材料投入的能源转换部门或高耗能工业部门,分别是:合成材料制造业0.97%,化学纤维制造业0.53%,塑料制品业0.50%,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0.49%,基础化学产品制造业0.46%,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业0.42%,地质勘查业0.3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0.39%,橡胶制品业0.38%。
有些部门受成品油价格波动影响幅度较小,这类部门均属于对成品依赖程度较低的产业或者第三产业,如图4所示。
为了便于历史比较,并考虑到部门统计口径的一致性,本文对2007年42部门投入产出表和2010年42部门投入产出延长表进行了测算,结果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2010年与2007年相比,排名前几位部门受成品油等投入品价格波动的影响程度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其中,交通运输业从0.66%下降到0.39%,化学工业从0.46%下降到0.18%,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从0.39%下降至0.26%等。影响程度下降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成品油等产品在这些部门中的投入比例普遍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如图5所示,2010年较2007年,除建筑业中成品油等产品的投入比例略有上升外,其他部门成品油等产品的投入比例均出现了下降。这充分说明这些部门对成品油等产品的依赖程度正在减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工业结构向低能耗方向的转变事实。此外,从表1中可以看出,不同部门受影响的排名也有所变化,这主要是由于成品油等产品在这些部门成本结构中的地位变化导致的。
四、油品升级对我国物价一般水平的影响
在计算了成品油价格变动对各部门产品价格变动的影响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计算成品油价格变动对一般物价水平的影响。本文分别以居民消费、农村居民消费、城市居民消费、中间使用、最终使用为权重,计算出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农村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工业出厂品价格指数PPI、GDP平减指数,计算公式为:
ΔPIm=XimΔPi/Xim,m=1,2,…5,i=1,2…,n(6)
运用投入产出表数据,计算的结果如表2所示。
通过对表2的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是成品油价格上涨,对PPI的影响程度最大,对CPI的影响程度最小,GDP平减指数居中。PPI上涨幅度大于CPI上涨幅度,主要原因是成品油作为中间使用的比例接近94%,而用于居民消费的比例不足4%。因此,成品油价格上涨的压力更多地反映在PPI的变动上。此外,与2007年相比,2010年各价格指数均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这说明,成品油价格变动对我国物价一般水平的影响有所减弱。
二是在价格传导顺畅且不考虑预期的情况下,成品油价格变动对我国物价水平的影响均相对较小。即使是受影响最大的PPI,其变动幅度也不足油价本身变动幅度的13%。这主要是由于各类价格指数的计算包括全部产品的消费或全部中间产品的使用,成品油自身的消费或中间使用仅占非常小的一部分,如在2007年42部门投入产出表中,成品油中间使用或最终使用占PPI、CPI、GDP平减指数中的权重比重分别为3.95%、0.77%、2.57%,并在2010年进一步下降至2.44%、0.62%、1.56%。因此,成品油价格变化对国内物价一般水平的影响相对较小。
五、主要结论和政策建议
本文在油品升级的大背景下,运用投入产出模型,计算了成品油价格上升对其他部门商品和国内物价一般水平的影响,得出的主要结论如下:
第一,油品质量升级背景下成品油价格上涨,对我国汽车销售量存在负面影响。经测算,在其他因素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汽油价格上升3%,将导致汽车的销售量下降5.4%左右。
第二,成品油价格上涨对交通运输业的影响最大,这主要是因为这类部门直接依赖于成品油,成品油在其总投入成本中所占的比例较大。另一类受影响程度较大的部门是以成品油等相关产品作为中间产品投入的能源转换部门或高耗能工业部门。
第三,2010年与2007年相比,受影响程度最大的前几位部门中,成品油价格上涨对其部门商品价格影响幅度均出现了不同程度地下降。这主要是由于2010年成品油等产品在这些部门中的投入比例较2007年普遍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这充分说明了这些部门对成品油等产品的依赖程度正在减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工业结构向低能耗方向的转变趋势。
第四,成品油价格上涨对各类价格指数的影响大小排名为:PPI的上涨幅度>GDP平减指数的上涨幅度> CPI的上涨幅度。此外,与2007年相比,2010年各价格指数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这说明,成品油价格变动对我国物价一般水平的影响有所减弱。
第五,在价格传导顺畅且不考虑预期的情况下,成品油价格上涨对我国各类物价水平的影响均相对较小。就国内现实情况而言,由于成品油价格变动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管制,价格传导存在一定的滞后期,成品油价格上涨对国内物价一般水平变动的影响程度会进一步削弱。这说明,油品升级可以在对国内物价一般水平的影响程度非常小的情况下,实现我国空气质量的极大改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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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流域水污染防治体制机制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流域水污染防治还存在诸多问题,政策与法规体系尚不健全,资金投入不足,公众参与缺乏,技术支撑体系薄弱等等,但最根本的问题还是管理体制没有完全理顺,运行机制不够协调,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部门协调问题未根本解决,运转有效的统一综合治理机制尚未形成
流域水污染防治是个典型的涉及多个部门的事情,在现有的流域水污染管理体制框架中,有环保、水利、发改、建设等数个部门参与,以环保部门为主。多部门协作本身并不是问题的根源,目前的问题是,以环保为主的这个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部门冲突、特别是环保部门与水利部门在流域水污染防治领域缺乏更有效协作,已成为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面临的主要体制问题之一。水利和环保的部门冲突在流域管理中有集中体现,涉及规划、水质监测、机构、水量调配和污染物总量控制、跨界污染管理监督、水污染纠纷调处等多个方面。在流域管理上,双重管理体制矛盾突出,如七大流域管理机构均设置了水资源保护局,名义上接受水利部和国家环境保护部①的双重领导,但事实上是水利部派出机构的性质,这制约了流域机构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作用。从部分流域的管理实践来看,目前部门协调的难度要高于地区协调的难度。淮河十几年的治污实践表明,环保和水利两部门共同牵头的领导小组有名无实,是“十年淮河治污”效果不佳的重要体制原因之一。
(二)中央与地方在污染治理上的权责划分和监管机制尚不健全
在中央和地方关于水污染防治的管理关系上,我国实行分级管理,即以行政区划为单位,各区域的环保部门承担主要的水污染防治职责,而上级环保部门对地方环保局只有指导权。由于地方环保部门是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导致它容易成为地方利益的工具,不论是数据监测、污染控制,还是建设项目审批上都要被地方政府左右,而上级环保部门的监督也无法逾越当地政府的权威,如被国家环保部门责令关闭的企业却为当地政府庇护。国家环保总局对地方环境管理的监督尚无力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在现行的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指挥棒下,地方政府往往以经济发展作为优先考虑,对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环境政策难以落实到位。近两年来,国家环保总局加大了对地方的监管力度,相继推出了“区域限批”和“流域限批”等强有力的行政惩罚手段。但从长期来看,需要建立健全流域省界断面水质责任制和污染物总量控制排放责任制,使中央奖惩地方的标准明确、公开、公平,为地方的水污染治理工作提供稳定的预期和长期的激励。
(三)流域管理体制与区域管理体制结合不够
我国经济社会管理体制是按照行政单元划分的区域管理体制。流域管理有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无论是水资源管理,还是水污染防治管理,都需要以流域为单元统筹规划和治理。新《水法》规定,水资源管理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我国目前的水污染防治管理体制是以行政区域管理为主的,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十分薄弱,在体制安排上存在较大缺陷。虽然《水污染防治法》也强调了水污染防治中流域管理的重要性,但实践中水污染防治主要是“以地方行政区域管理为中心”的分割管理。例如,主要污染物减排的约束性指标是按省区分解的,并未分解到各流域。这种忽视流域的污染指标分解方法科学性不足,无法有效地将水污染减排与流域环境质量的改善建立联系,容易形成各行政区污染责任不清,相互推诿责任,导致严重的越界水污染问题。
(四)政策体系还不完善,手段还不尽协调
首先,流域水污染防治政策侧重末端治理,从源头预防的政策较少。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等都是针对污染物的末端治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虽然是针对源头预防的,但其对象目前基本只涉及具体的建设项目。国家的重大计划、规划、产业政策中,预防水污染尚未成为政策制定时的主要考虑因素。其次,行政手段多,经济激励政策少。我国环境管理主要还是依靠命令控制型政策和行政手段,从“环评风暴”到“区域限批”,再到“流域限批”,虽然也有效果,但单纯依靠政府的行政手段来控制排污的做法,已不能解决当前我国复杂的水污染问题,尤其是跨行政区域的流域污染问题,必须综合运用行政、价格、税收、财政、信贷、收费、保险等多种政策和手段。第三,有关政策手段之间不够协调。如水利部编制“水功能区划”,国家环保总局编制“水环境功能区划”,对同一流域,水利部门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环保部门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渔业部门制定渔业发展规划,交通部门制定水运规划,这些规划都与水污染防治相关,但有关规定却往往不协调。环保和城建部门在排污费和污水处理费上也还存在不协调的地方。第四,注重工业领域的水污染治理,城市水污染防治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领域的政策有待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的相关政策制定已严重滞后。
(五)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流域治理地区协调与合作机制还不健全
源于长期中央集权制的影响,政府间关系主要是自上而下的治理结构,区域之间一直缺乏合作的传统。只是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跨区域的经济合作才有了一定的发展,而跨区域的环境合作才刚刚开始起步。目前的困境是,一方面中央政府还没有为跨区域的合作(包括环境合作)提供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框架,地区之间的合作缺乏制度依据,也缺乏有效的议事程序和争端解决办法;另一方面,现有的合作关系并不是建立在市场机制基础上的,导致流域内的地区合作缺乏动力机制。例如一些流域虽然建立了领导小组或者引入了联席会议,但关系松散,尚不能相互激励和约束。跨地区的流域污染防治共建共享平台尚未建立,信息公开和通报制度不健全,不能确保流域各地区及时获得准确、必要的水量和水质信息。补偿机制是市场条件下实现跨行政区合作的重要制度安排,目前我国在跨行政区的补偿机制方面还十分薄弱。此外,流域水污染管理缺失的机制还有预警和应急管理制度,污染损害保险制
度,下游地区要求上游地区采取措施的制度等。
(六)对污染排放的监管体制效力不高,执行不到位
排污企业的监管主体是地方政府。很多排污企业有法不依、超标排放,“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这些现象有法制不健全的原因,但根子是地方政府执法不力、监管不力。国家法律对水污染管理责任的划分,在《环境保护法》中有明确规定,如果各级地方政府都能严格履行其法定的环境监管职责,重点流域的水环境形势不至于愈发严峻。现实中部分地方政府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甚至与排污企业之间存在利益勾连,导致对企业的污染监管力度有限,对很多水污染违法事件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地方环保部门在财政经费以及人事上对于地方政府都有很强的依附性,虽然有大量关于环境保护、企业排污、严格执法方面的规定,环保目标也只好让位于经济发展目标。目前治污的大部分环节由行政主体来承担,使得地方政府常常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也是导致监管失效的重要原因。此外,地方政府在促进当地产业结构调整方面的动力往往不足,而发展环境友好型产业是减缓水环境污染的根本途径之一。如果环保目标不能真正纳入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范围,问责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上述现象就很难从根本上改变。
二、近期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体制机制改革的总体设想
我国流域水污染防治体制改革任务十分艰巨和复杂,改革进程需要分步推进。我们的研究认为,近期目标是,建立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污染防治综合管理体制,加强流域各方的对话与协商,扩大民主协商的范围和程度,建立流域、行政区域和部门的协商协调平台,进一步合理划分事权,统筹流域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全面促进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能力的增强。管理体制是改革的重点内容是,旨在建立“监管有力和权责明确、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部门协作和区域协调”的新体制。近期重点是建立跨部门、跨行政区域的高层次协调机构或机制。
管理机制安排是落实管理体制的具体途径。机制建设和创新旨在建立有效监管、事权清晰、经济激励、社会参与的新机制,包括地方政府官员环保问责制,跨行政区环境合作机制,统一的信息监测和机制,经济激励机制,产业和企业监管机制,信息披露和公众参与机制等方面。鉴于我国幅员辽阔,流域众多,要分步加快体制机制创新,鼓励实践多种行之有效的流域水污染治理模式。
三、完善流域水污染防治体制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逐步理顺流域水污染防治行政管理体制,增强环境治理的政府职能
以建立社会主义公共行政管理体制为长远目标,分步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机构改革。首先是在立足完善现有机构体系基础上,加强部门协调协作。特别是要理清各部门在水污染防治方面的职责,包括水质管理与监测、水环境功能区划、水功能区划、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机构的关系等?环保部门作为水污染防治的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监督执法职能。以环保部门牵头,其他部门积极参与水污染防治,各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具体实施途径可以通过在机构改革中调整“三定”方案来解决。与中央确立的大部制改革相适应,提升环境监管的部门职能。②但各部门权力的划分应当清晰,避免职能交叉和重叠。部门的权力和义务应当均衡,制衡机制必须建立起来,对于行政不作为和渎职现象,应有必要的惩罚措施。为了实现国家部门间的协调,可考虑在中央层面建立部门协调机制,统一协调部门与地区在流域管理中的规划、标准和政策制定中的重大问题。随着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流域管理机构的运作应逐步实现流域管理决策权和执行权的分离。通过立法授权建立以利益相关方为主的现代流域机构。流域机构作为流域管理最重要的决策机构,独立于任何国家机关,主要依据相关法规、规划以及国务院分配给流域组织的任务开展工作。流域机构由流域内的主要利益相关者代表组成,以规划、报告和协调为主要职责,流域内的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作为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流域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策。从较长时期来看,还可以逐步将环境监察职能纳入垂直管理体制,避免地方政府对环境监察的过多干扰。
(二)建立常态化的流域水污染防治监测评价制度,健全以地方政府为主的流域污染治理责任机制
将流域水污染治理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树立正确政绩观的重要方面,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官员环保问责制,加强流域水污染治理政绩考核,切实转变发展方式,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2008年2月,国家环保总局牵头组织了淮河流域污染治理核查,对淮河流域的山东、河南、安徽、江苏几省进行考核检查,实践证明通过签订责任书、落实检查责任制,对于流域水污染防治能起到较好的成效。在此基础上,应将临时性的检查上升为制度化的监测评价。建立常态化、规范化的制度。建立问责指标体系,层层落实环保责任。将环保目标考核纳入地方各级官员的任期绩效考核和干部任用考察。建立科学的环保问责指标体系,具体指标包括: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节水指标、跨省断面和行政区域内重点水功能区断面水质指标(氨氮、总磷、COD等)、工业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率、城市污水处理率、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稳定达标率、规模化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规模、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等。规范问责程序,健全问责制度,尽快实现环保问责的常态化、程序化和制度化,要特别加强对重大污染事故的问责力度。
(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流域污染治理中的作用,形成流域水污染治理的内生发展机制
流域污染治理要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投融资体制改革和运行管理机制创新,建立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资源环境税收政策和消费政策。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和排污收费制度。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水水价,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城市生活用水推进阶梯式水价,工业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将污水处理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政府实行强制征收,财政专户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污水处理费。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补偿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成本并使企业合理盈利的,由当地政府财政补足。污水处理费必须优先用于保证处理厂的运转率和稳定达标率,多余部分用于管网的改造和建设。建立公共财政投入污染治理的稳定增长机制。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一个国家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环保投入要在一定时间内持续稳定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1.5%,才能有效地控制住污染;达到3.0%才能使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据有关部门测算,我国重点流域“十一五”期间水污染治理资金总需求约为4000亿至4500亿元,这么大的资金需求量不可能完全靠国家投资来完成,必须拓宽融资渠道,吸纳
社会资金参与治污。因此要利用市场机制,推动治污基础设施建设,建议尽快推出实施重点流域污水处理产业发展(投资)基金。推动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单位加快转制改企,推进污水、垃圾处理体制改革和产业化发展,提高处理厂(场)运行效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投资主体和经营单位,实行特许经营,并强化监管。鼓励排污单位委托专业化公司承担污染治理或设施运营。创新项目建管方式,进一步完善治污项目TOT、BOT等建设管理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探索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推进排污权有偿取得制度,积极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在控制区与排污总量核定的基础上,做好对企业的排污计量工作,合理分配排污量,合理制定排污有偿使用价格。在同一水功能区的排污企业之间,试点实施排污权交易政策,让企业自主选择,购买排污权还是建治理设施,以降低总的污染治理成本。
(四)增强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发展规划的作用,以结构调整为主线,实行流域内门槛统一的产业结构调整政策,从源头上形成企业减少污染排放的长效机制
完善对工业污染源的监管机制。重新核定工业污染源的排污申报。加强对重点污染企业的在线监测,扩大监控范围,有条件的地区要对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废水排放在线自动监测装置,及对饮用水水源地及取水口水质的实时监控。增加现场突击检查的频次,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督检测。严格落实执法监管的各项措施,严厉打击违法排放行为。建立健全企业退出机制,坚决淘汰污染严重企业。提高化工、医药、印染等高污染行业废水排放标准,促使高污染企业主动退出,提高新增高污染项目的进入门槛。尽快出台流域产业导向目录,指导各地区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企业坚决予以关闭。在媒体上公布关闭的污染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准入制度,实行区域限批和行业限批。按照各流域和地区的不同功能分区,采取不同的发展和保护策略。对于限制开发区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对一切可能产生水体污染的工农业生产全部予以禁止。对于生态功能缓冲区,对重点污染行为予以禁止。在上述两类区域内,应落实区域和行业限批措施。根据各流域的环境容量状况,对生产高污染高风险产品的化工、纺织、印染、造纸等行业实行行业限批。加强工业园区建设。鼓励和引导产品附加值较高、管理完善、发展前景好的企业进入园区发展,理顺产业链,发展循环经济。鼓励流域内的城区外迁企业和批准新上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开发区、乡镇工业集中区、循环经济示范区。建立和完善园区污水处理系统,开展同区ISO14000和清洁生产审计,强化生态工业设计,减少整体污染排放。新建园区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严把项目审批关,创建生态工业同。
(五)以互利共赢关系为纽带,建立跨行政区的流域环境合作新机制
一是建立跨行政区的生态补偿和纠纷调解机制。积极探索建立下游对上游水资源、水环境保护的补偿,上游对下游超标排污或环境责任事故赔偿的双向责任机制。建立健全跨行政区的纠纷调解机制,包括协商机制、仲裁机制、法律诉讼机制等。二是开展跨区域执法合作。建立健全流域管理机构与流域各省区水利、环保部门的联合执法制度;加强行政区域间的执法协作和部门间的行政执法合作,推进综合执法。三是在区域经济合作中加强环境合作。将环境合作纳入区域经济合作框架,统筹考虑经济布局、产业布局和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行政区域间在市场准入机制和产业政策等方面加强合作,防止出现因准入门槛、政策尺度的差别而造成的污染转移。在有条件的地区,促进区域间环保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通过设立流域内水资源或污水处理产业投资基金的形式,将地区间松散的行政合作转变为紧密利益联系的经济合作。
(六)建立大型流域性水务集团、实施流域化综合治理试点,将跨界治理责任内部化
针对我国水务行业区域自治、区域多治的特点,以及现阶段普遍存在的流域水污染治理责任体系错位、协调机制缺乏、监管职能分割、投资浪费等问题,开展建立大型流域性水务集团、实施流域化综合管理试点显得尤为重要。其基本思路是:在行业主管部门的主导与扶持下,选择一到两个流域,如跨省的淮河流域、以省内为主的湘江流域等,提出科学、统一的全流域发展规划,在流域监管基础上加大政府国债投资及转移支付,明确流域化投资者主体地位等方面,开创性提出水务产业流域化综合管理的方案以及相关政策研究。在操作上可以选择国有控股、体制灵活、处理能力大、资金雄厚、运营规范、业务链条齐备等优势的水务企业作为平台,开展实施水务流域化综合管理的试点。试点企业与试点地方政府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以“整体打包、总揽建设、流域化治理与管理”的思路和方案,积极参与淮河、太湖等流域治理,将属于不同行政区的跨界水污染防治责任转化为大型水务集团的内部责任,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流域性水务管理新体制和新路子。
(七)加强信息披露和公众参与,形成有利于全社会参与流域水污染治理的体制机制
加大信息沟通和资源共建共享,建立统一的信息监测和机制。环保、水利、发改等部门通力合作,尽快建立统一的江河湖库水功能区监测、水环境监测的方法和评价标准体系。在各大流域构建国家级断面、省级断面、县市断面三级断面监测体系。建立信息公开和制度。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工作例会制度、流域水量水质信息共享制度以及水污染事故通报制度。将2006年2月的《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上升为条例或法律,切实保障和扩大公众参与。水污染监测信息要通过媒体、网站和公报等形式向社会,使公众能及时监督政府和企业的环境行为。流域管理机构、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水文、水功能区水质信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水环境状况信息。
(八)完善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法律体系,提高流域水污染治理依法行政的水平
流域水污染治理需要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和社会政策等多种手段,但要减少行政手段的使用,增加经济手段的作用,提高法律手段的力度,从根本上形成依法治污的制度环境。抓紧健全流域水污染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修订相关法律和条例,并鼓励颁布地方性法规。发挥流域发展规划的作用,提高规划在流域环境治理中的地位和效力。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环境保护的目标任务出发,要适时调整水污染防治的经济技术标准,重点流域更应提高标准,并建立流域内污染防治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对于流域上下游地区之间未能履行治污职责或不作为的问题,要建立必要的法律程序进行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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