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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天津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管理,促进专利技术的实施,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均应遵守本办法。但是,当事人一方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除外。
第三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技术,包括由中国专利局批准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以及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尚未获得批准的发明创造。
第五条 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政策,遵守自愿平等、互利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计划实施和强制许可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依法办理。
第六条 天津市专利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专利局)是天津市专利管理机关,负责审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监督履行。
第二章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订立与管理
第七条 当事人双方依法就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受让方应将合同的副本报市专利局审核、登记。
第八条 人代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必须由被人出具委托书,并应根据授权范围,以被人的名义签订。
第九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双方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签订人的姓名,签约的时间、地点;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标的;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类型;
(四)提供专利技术和技术回授的方式和条件;
(五)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履行的期限和地点;
(六)专利技术验收的标准和方法;
(七)专利技术使用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办法;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已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尚未获得批准的发明创造的转让合同,其内容除参照前条规定外,还应增加专利申请被批准或驳回后合同条款的变更事项。
第十一条 专利申请文件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组成部分。实验报告、工艺流程、实验后修改意见书等,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协议作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合同文本有矛盾的,以合同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市专利局审查合格的,应予登记。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
(二)专利权宣告无效或专利期满的;
(三)未经共同申请人同意,其中一人擅自与他人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
(四)假冒专利的;
(五)人超越权限或无权的;
(六)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中有显失公平条款的;
(七)侵犯他人专利的。
第十三条 市专利局对审查合格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在登记后的三个月内向中国专利局备案。
第三章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审查、登记后,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五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经审查、登记后,一方当事人要求变更或解除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在未达成协议前,按原合同履行。
因发生不可抗力或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变更或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后,由原合同的受让方在十五日内,向市专利局备案。
第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的,由违约方承担责任。
当事人双方都违约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约责任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有规定的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当事人因发生不可抗力或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解除合同的,免除责任。
因不可抗力免除责任的,当事人应出具上级主管机关(或居住地、合同履行地街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第十九条 发生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 专利技术转让费及支付方式
第二十条 专利技术转让费,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第二十一条 专利技术转让费的计算,可采取入门费加提成费或一次总算的方式,也可采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支付专利技术转让费,应填写市专利局印制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转让费支付单》。
转让方凭加盖“天津市专利管理局专利合同审核专用章”的支票,到受让方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或办理转帐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在施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最常见到的就是工程的变更,这也会引发发承包双方对于工程合同条款的争议,导致合同履行的障碍。新版合同对于变更中的洽商和签证进行了详细说明,也对于施工图纸的更改、施工条件的改变进行了解释,同时也阐述了合同的变化,另外,合同也对变更权的主体以及行驶权利的方式进行了规定,提出变更的职能是发包人与监理人,而且要用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而对于承包人来讲,只能够提出有利于项目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的合理化建议,然后由发包人决定是否能够形成变更,这样,能够对低价中标或者高价结算的项目起到一个较好的制止作用。在实际的工作过程当中,常常会出现一些过度变更或签证洽商依据不充分,究其原因,通常是因为相关单位对于合同的变更管理不够重视,对合同相关条款不熟悉,给工程的结算带来了隐患。比如我公司承建的一个住宅工程,合同价格为9100万元,但是在工程的施工过程当中,由于发包人的原因,不断更改图纸,并且对利润较高的一些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同时签证洽商只是给予了口头上的补充,没有形成符合要求的结算资料,对分包后减少企业利润的专业工程如何弥补损失等都没有订立补充协议,而在原先的施工合同当中,也只是约定了总承包服务费,也没有就相关事项订立相关的条款,所以在竣工结算的时候,发现施工成本亏损较大,而超过工程量的部分其利率也不能弥补其亏损,然后由于没有相关的价款说明,直到工程已经竣工3年,价款都没有结清,给施工单位带来了经济损失。又如在工程施工中,对于很多已完工程量的签证不清以及签证的前后矛盾等等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所以,订立合同的双方都必须对合同管理工作给予一定的重视,尤其是涉及到变更的部分,要在合同当中规定好引起的价格变化以及结算的方法,这样才能减少双方的矛盾,使得变更程序有章可循,减少工作量以及避免因为合同中的漏洞造成自身损失。
2合同价款调整
由于施工合同的履行时间比较长,因此在这个过程当中,经常会由于市场价格变动或者同期利率的变动以及法律的变化,引起人工、材料与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的变动,会导致合同中的价款调整,也会引起承包人成本的增加与减少。这样的合同变更最后会影响到发包与承包人的权益,因此2013版合同对市场变动以及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变动进行了规定,从而有利于合同的执行。新版合同对于市场价格的波动所以引起价格变化的调整共规定了两种解决方法,也明确了调整的前提条件。第一种方法就是采用造价的信息对施工的差额进行调整,也就是按照地方工程的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文件对费用进行计算,第二种方法就是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的差额,在投标函或者合同的专用条款当中对于价格公式中的可调因子、变值与定值的权重进行规定,根据价格调整公式对价格进行调整。2013版合同对于价款的升降幅的限值默认规定为5%,主管部门会根据市场人工的变化水平不定期工资的指导标准,因为工资关系到民生问题,涉及到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对于材料,则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明确了在市场价格波动时,发包方与承包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对于固定价格的调整,能够妥善地解决施工合同中对于价款的争议。经过调查与研究发现,合同双方对于风险的防范意识已经明显加强,但是在合同中对于人工费的约定不清楚的情形还是比较多见,还有部分合同规定风险均由承包人承担,因此,在2013年的合同履行条件下,发包人应当研究市场波动情况,相关法律条款,对价格进行规定,承包方应当仔细斟酌合同中条款约定,及时收集与价格调整相关的资料,提高认识,最终双方都遵守施工合同,尽量避免因价款造成双方价格争议。
3对于争议的解决方式
2013年的新版合同在旧版合同的基础上面增加了解决合同争议的“争议评审”方式,即由承包发包双方共同选择成立争议评审的小组,并规定相关的评审事项,这种方法能够有效地减少仲裁与诉讼等事件的发生,而且与国际同步。评审小组在接到争议评审要求的14天内也可以作出结论,减少了诉讼的费用以及解决争议的周期,经由双方确认后,能够形成解决的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能合理解决争议问题。在新版合同之前,每年法院以及仲裁机构都能够收到大量的施工合同的纠纷案件,不能够解决,一直拖着的案件也居高不下,给很多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使得其资金无法流转,造成亏损,而造成这样局面的一个原因就是我国的法律对于合同争议的解决还没有制定出一个行之有效的解决机制。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争议时,双方只能采取仲裁或者诉讼的方法进行解决,然而,这两种方法不仅是处理的程序非常复杂,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处理时间冗长,更重要的是,往往在理解与判断工程造价的问题上面,法院与仲裁机构都缺乏必要的知识与能力,所以,最后的结果往往不够合理,这样,花了时间还得不到双方满意的结果。新合同中争议评审制度的建立,给合同双方解决争议提供了一条简便的新途径,大大减少了合同双方的诉讼与仲裁,评审组全部由专家组成,有效地解决了仲裁机构效率低下,专业性不足等问题,目前对于解决争议,保证双方的经济效益是一个非常好的方式,值得推荐。
4结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提高编制资源效用,实现我市机构编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维护使用的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机构编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是纵向联接市、区(市)、街(镇)三级,横向覆盖所有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与人员信息综合管理平台。
第三条 本系统的维护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统一原则。系统采用统一的软件平台、统一的指标体系、统一的维护标准、统一的使用要求。
(二)及时准确原则。系统中机构编制与人员信息须实时更新,确保与机构编制文件、人员实际配备相一致。
(三)资源共享原则。机构编制系统内互联互通、实时监控,并与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信息共享。
第二章 维护
第四条 市编委办全面负责系统的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监督指导各区(市)编委办和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做好信息维护管理。
第五条 系统中的信息指标,包含机构编制信息指标和人员信息指标,所有信息指标的维护应做到应填尽填,真实、准确。
第六条 系统中机构编制信息由市和各区(市)编委办分别维护。
市本级机构编制信息由市机构编制电子政务中心在文件印发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更新,市编委办行政处、事业处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区市机构编制信息由各区(市)编委办在文件印发或按权限报市编委办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更新,市编委办区市处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第七条 系统中人员信息维护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因录(聘)用、调入、任命领导干部等人员入编,因退休、调出、辞职、辞退等人员出编以及人员职务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情况。
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信息维护由市直部门在人员变化5个工作日内提交信息更新申请,由市编委办监督检查处审核确认后,完成相关人员信息更新。
区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信息维护由各区(市)编委办负责组织,确保在人员变化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第三章 使用
第八条 本系统是机构编制精细化管理的重要载体,为机构编制核查、统计,用编进人计划管理,领导职数管理,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以及建立机构编制电子文件数据库等提供技术支撑。
第九条 系统中所有机构编制与人员信息直接反映机关事业单位编制资源配置和使用现状,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可根据权限和需求对系统中的机构编制与人员信息进行实时查询,并作为机构编制统计、核查的重要依据,按规定上报的所有机构编制统计、核查数据应当与系统信息相一致。
第十条 系统中单位和人员信息是用编进人计划管理的重要依据,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申请用编进人计划时,应当首先对人员信息进行核对,并通过系统提交业务申请。经核准的用编进人计划通过系统予以确认,并赋予编制使用核准通知单编号,无用编进人计划的系统自动限制增人。
第十一条 系统中领导职数和实际配备情况是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核领导职数的参考,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办理领导职数备案时,应当确保备案材料与系统数据一致。
第十二条 系统中实有人员信息是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判定人员是否占用编制的重要依据。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办理实名制登记备案时,通过系统提交的相关人员信息,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纳入“实名制”数据库,并作为面向社会进行“实名制”公示的唯一依据。
第十三条 完善系统历史数据,按年度逐步建立全市机构编制电子文件数据库,为机构编制改革与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章 监督
第十四条 市编委办适时开展系统维护使用专项检查,对有关信息进行专项核对,对信息维护不规范、不及时,或漏报、瞒报的,暂停受理用编进人计划、实名制登记和领导职数使用等机构编制事项,并根据机构编制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因此造成超编进人、“吃空饷”等违规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系统中所有机构编制及人员信息仅供各级用户内部管理使用,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对外,因相关信息泄露导致失泄密或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银行结算报告的通知》(〔1988〕40号),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新的《银行结算办法》,并自1989年4月1日起实行。为适应银行结算办法改革的需要,结合我市职工退休统筹与待业保险基金银行结算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北京市职工退休统筹和待业保险基金银行支票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暂行规定》是保证帐户资金安全的重要措施,各级职工退休统筹和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领导及财务人员,必须予以足够重视,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凡从事上述两项基金管理工作的人员,都应严格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北京市职工退休统筹和待业保险基金银行支票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一、支票使用
1.签发支票时,支票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写真实、齐全,大小写金额相符,并按预留银行印鉴盖好印章。金额难以确定的,可暂不填写金额,但收回支票时,要及时在存根上填明。
2.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或炭素墨水填写。
3.严格按编号顺序使用支票。
4.不准签发空头、远期或过期支票。
二、支票管理
1.严格支票使用手续,需要签发支票时,必须经主管负责人同意,财务人员不准擅自签发支票。
2.因各种原因支票未按期使用应及时收回。
3.凡从银行领用的支票不得出租、出借,严禁将支票转给其他单位与个人使用。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切实做好灾区劳动力就地安置和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要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灾区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切实做好灾区劳动力就地安置和民工有序流动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充分认识这一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我们的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的通知要求上来。
二、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加强对外来劳动力宏观调控的力度,结合目前我市对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和使用外地务工人员的检查,坚决杜绝私招乱雇行为。
三、加强与相关省(市)、自治区劳动厅(局)驻京劳务管理处的协作,注意灾区民工的动向。自1998年12月1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止,本市行政区域内新招用外地务工人员的用人单位必须通过外埠劳务基地有组织的招用外地务工人员,不得招用零散外埠劳动力。对特殊需要的,须经市劳动局批准。
四、切实加强对民工有序流动和春运工作的领导。市劳动局成立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和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为市、区(县)劳动局的主管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就业管理处。各区(县)劳动局及使用外地务工人员较多的单位也应成立相应办事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外地民工留京过节的工作。各区(县)劳动局及用人单位于12月31日之前将领导机构组成情况报市劳动局就业管理处。
五、使用外地务工人员较多的用人单位应按50%的比例安排外地民工留京过春节。对在京过节的民工,市、区(县)劳动局将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六、在1999年1月1日至3月1日期间,各级劳动部门暂停办理外地务工人员手续;各用人单位暂停招用外地务工人员;外埠劳务基地暂停向北京输送劳动力。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此期间招用外地务工人员或办理审批手续时,必须报市劳动局批准。
七、建立值班和民工流动信息的通报制度。自12月1日起至1999年春运结束前,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于每月的10日、25日分别上报市劳动局就业管理处一次工作简报;1999年春运期间每周四上报一次工作动态情况。
八、春运期间,市劳动局将组织相关区劳动局和省(市)、自治区劳动厅(局)驻京劳务管理处对本市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的外地民工流动情况和崇文门三角地等外地人员非法聚集地进行监测。
九、春运期间,市、区(县)劳动部门要加大对私招乱雇外地务工人员、侵害外地务工人员合法权益及其他扰乱北京市劳动力市场行为的打击力度。
各区、县计(经)委、人事局、劳动局、财政局、统计局、地方税务局、残联,市政府各委、办、局和直属机构的人事、劳动、计财、统计部门:
在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1994〉第10号令颁布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工作中,郊区县反映,对乡、镇及以下企业因安置残疾人没有达到市政府第10号令规定的1.7%比例,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由于这些单位经济效益比较低,其从业人员平均工资也比较低,如按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缴纳保障金,确有困难。根据这一情况经研究,现对《关于贯彻落实〈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京计综字〔1995〕0139号)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乡、镇及以下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从业人员总数1.7%比例的,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最低的区、县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乡、镇及以下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企业和经济组织,缴纳1994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1993年最低的区、县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2845元缴纳。
三、市统计局每年向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函告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和最低的区县乡、镇企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的一种具有保障性、互、属职工个人所有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货币化补贴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单位”是指非财政负担的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下同)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给予的住房补贴。这两项资金都是职工的住房工资,都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与住房补贴的实施,与职工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对于推动住房分配体制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截止2000年底,全省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30.75亿元,职工离退休及购建房支取7.87亿元,职工个人住房贷款2亿元,为启动住宅消费、拉动经济增长,改善群众居住条件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住房公积金制度自1995年全面推行以来,我省至今仍有阳曲、广灵、怀仁、长治、宁武、平陆等20个县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77个县(市)中,县级财政、单位长期未按政策规定为职工补助住房公积金的县(市)仍有50个,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全省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自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0年7月21日下发《关于全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晋政办发〔2000〕73号)后,各地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特别是运城市和临汾市进展较快,所辖县(市)的住房补贴方案已全部上报。但少数地(市),不仅所辖县(市)没有一个上报方案,而且本市的方案也迟迟未能公布,工作基本处于停滞状态,与省人民政府规定和人民群众的要求相距甚远。
鉴于以上情况,为加快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和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实施,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要求:
一、住房公积金是实施住房货币化的主要形式,各级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从讲政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认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要意义。各级财政、单位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条例》规定的法定义务。
二、住房货币化补贴是党和政府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的关怀,各级政府要把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作为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思想的具体行动,作为为老百姓办的重要实事,切实抓紧抓好。各级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要树立起高度的责任感,做到领导到位、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确保住房补贴政策的顺利施行。
三、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务必于2001年6月底前按照《条例》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部分尚未列入财政预算的县(市),必须克服困难,从下一年度开始列入财政预算。严禁只扣缴职工个人应缴存部分,不给职工缴存财政、单位应补助部分。
四、房价收入比4倍以上尚未公布住房补贴方案的县(市),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工作进度,确保在2001年6月底以前,住房补贴方案全部出台。
五、房价收入比4倍以下(含4倍)的县(市),经所在地(市)住房委员会批准,报省房改办备案后,可向社会公告,不实行住房补贴;房价收入比高于4倍,但县级财政、单位无住房补贴转化资金的县(市),经所在地(市)住房委员会批准,报省房改办备案后,暂不实行住房补贴,但必须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的时间公布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并允许符合条件的驻地单位按方案规定发放住房补贴。
上述县(市)必须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建立住房分配新体制;从当地实际出发,积极研究实现住房货币化的具体形式。
六、各地级城市、地区所在地的市和省直机关,要抓紧制定各项配套政策,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核实住房补贴对象,特别是要认真做好住房补贴资金筹集工作。确保在2001年6月底以前,把首批住房补贴资金发给职工。
七、各地(市)和符合实行住房补贴的县(市)要按照《山西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晋政发〔2000〕13号)规定的资金筹集渠道,制定相应的住房补贴资金筹集管理办法,认真做好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工作。2001年底以前,力争使全省按规定应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都能享受到住房补贴。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住房补贴资金列入年度预算,同时做好售房款的转化工作,除按规定留足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外,其余售房款全部转化为住房补贴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八、认真贯彻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精神,推动国有企业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和省房改政策的指导下,实事求是,因企制宜,方式多样,方案自选,民主决策,稳步实施。各地(市)、县(市)都要选择两个以上企业作为试点,从实际出发,强化对企业房改工作的分类指导,帮助企业解决深化房改中的困难和问题。
九、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严格依法行政,加快贯彻落实《条例》和国务院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的步伐,使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资金真正落实到位,确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十、省房改办要认真检查落实各地(市)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情况并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地(市)、县(市)要全省通报,限期完成。
附件:
一、今年以来的主要工作
(一)加强学习宣传,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
为适应合同审查、管理、监督工作的高标准、严要求的工作性质,更好地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一月份以来,我厂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全面、系统地学习了《***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和《***矿业集团公司审批自购机电设备、配件、材料物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合同管理人员职业素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严格规范合同审查工作人员行为,明确合同审查工作程序,依法履行合同审查工作职责,提升了合同管理战线的整体素质,为维护企业的正常经济秩序和企业利益奠定了基础。
(二)细化合同管理,保证了成本效益年活动的全面、深入开展
按照《***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和《***矿业集团公司审批自购机电设备、配件、材料物资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协助合同签订单位依法签订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起草与签订,严格审查合同,1-10月份以来,共签订三类自购合同共计14份,其中:由供应科签订的自购材料合同8份,总标的额86199元;由机电科签订的自购配件合同5份,总标的额24789元;自购机电设备合同1份,总标的额56248元,所有合同条款、签订手续和形式均由本部门管理,各类合同签订时均经局、厂联审,程序合法,杜绝了不完善和不合法的合同的出现,依法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协助合同承办人员处理合同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会同合同承办人员办理有关合同文书,建立合同档案,有效制止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行为,并依法监督合同承办人员的工作职责履行情况,依法执行合同审查制度,有效地保证了企业成本效益的全面、深入开展,切实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看,今年我厂合同管理工作以依法治厂为方针,基本达到了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处的要求。但客观地讲,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相对来说还有待提高。二是组织机构还有待完善。三是合同管理还需进一步细化。这些问题需要在来年的工作中加以解决。
二、二00六年的工作设想
(一)加强学习,全面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素质
按照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处的会议精神和工作部署的要求,原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习。重点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合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与相应的法律法规,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强化合同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意识,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利益不受损失,维护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二)完善组织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完善我厂合同管理二级负责制,明确合同审查员和合同承办人员的工作职责,对其职责范围内工作定期检查,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行为,及时制止,并严厉追究其承办人员责任。对造成企业经济损失的违法合同,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涉案人员移交司法机关进行法律制裁,督促合同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一、选好项目经理是保证项目管理成功的关键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代表任命的项目管理负责人,工程项目经理的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的高低是决定项目管理成功与否的关键,特别是对国际工程项目经理的选拔,除了具备基本的工程项目管理经验外,还应结合国际工程项目的特点,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才能:
1.对国际工程有正确的认识。项目经理,必须对国际工程的许多国际惯例有所了解,努力做好项目的涉外工作,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例如:在国际工程项目的执行过程中,通常有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三方。监理工程师是业主的代表,在设计咨询和施工监理方面有相当大的权利,承包商要经常及时地同监理工程师交流对工程项目的实施情况,血铁道工程。管理理解工程监理的意图,合理组织施工,妥善处理好与监理工程师的关系,为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创造有利的条件。
2.掌握和熟悉国际工程项目所采用的合同标准。按合同条款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工作,FIDIC条款是国际土木工程施工中普遍采用的标准合同范本,具有较好的国际通用性和逻辑性以及法律适用性。以FIDIC合同条款中的保函为例,涉及的内容有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以及应业主要求开出的特殊保函等等。投标时应提交投标保函,收到中标通知后28天内必须向业主提交项目履约保函,业主收到履约保函后,才发还投标保函,如承包商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约和提交履约保函,则业主要没收投标保函,时间要求十分严格,不允许稍有忽视。
3.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国际工程项目经理由于在远离公司总部的项目所在国工作,项目经理应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对施工、合同、安全、质量、物资、机械、财务等项管理都应有所了解,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和困难,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经理必须是复合型人才,在组织领导和果断决策以及处理问题方面,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熟悉工程管理、FIDIC合同条款和承包工程的国际惯例;能运用法律手段参加对外谈判的交涉问题,并对项目管理工作和国际事务处理方面有一定的实际经验,与此同时,还应具有一定的外语能力。根据项目的规模、实施的难易程度和专业性质的客观情况,选择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工作经历和实际经验等与客观情况相适应的人才担任国际工程项目经理。二、选择与配t好项目的管理人员选择与配置项目管理人员是构建项目部的一项重要工作。
1.要根据项目特点确定管理人员国际工程项目有大有小,各个工程项目的特点也不尽相同。管理人员的配置必须是有弹性的,人员可多可少,可以专职或兼职,而且还可随着工程进度的发展适当调整工作内容,因此更强调管理人员的一专多能。配置管理人员的目的是为了做好以下几方面的管理工作:
(l)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工作是项目实施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同时也是一项规范性和时效性很强的工作。合同管理是根据合同条款随时提醒、要求承包商严格按合同实施项目,避免违反合同而受到业主和工程师的指责和惩罚。同时以根据合同条款的规定,要求业主和工程师给予承包商应得的利益。
(z)文档管理。文档管理是工程施工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管理时应做到科学分类、有条不紊,收发有据、查找迅速。文档管理是施工总结和索赔的重要依据。
(3)施工与计划管理。国际工程项目的进度管理非常严格,一般施工前应申报计划,按工程项目的要求不同,可分为周计划、旬计划或月计划,申报的计划只有在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才能组织施工。
(4)技术质量管理。国际工程施工对质量控制是相当严格的,监理工程师对质量的要求毫不含糊,这就要求承包商应严格按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的要求进行工程施工,以确保项目的工程质量。
(5)物资管理。国际工程项目中物资管理较复杂,除了询价、选型、运输、仓储和安装以外,一般还有集港、海运、保险、报关、清关等多项工作,必须配备有国际商务工作经验的人员。
(6)设备管理。设备管理直接关系到国际工程项目的工期和成本,应根据施工方案、施工技术规范、进度计划,认真研究并确定施工机械的配置及相应的数量,使所投人的施工机械在性能和数量上都能满足施工的需要。(v)财务成本管理。财务成本控制是国际工程项目的中心环节,须由主管人员制订好成本控制计划,并进行财务成本分析,实行财务管理和施工管理的有机结合。
2.认真做好员工的选拔和调整工作国际工程比国内工程工作条件艰苦,工作任务量大,选择的员工应具备这样的素质:业务精通,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既能独立工作又能相互配合,还应具备一定的英语水平。在选拔员工工作中,应以能否适应国外的工作为标准,站在客观的立场对员工做出一个正确的评价,要求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要求严格把关,以确保整个队伍人员素质的质量。在选拔员工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选拔人员的方式上可多种多样,既可公开招聘,也可以通过别人的推荐,对被选上的人员可通过考试检测一下专业水平和外语水平,以此达到项目部人员的最佳组合。
三、建立国内劳务基地对外承包国际工程,必定能带动劳务出口,因为承包国际工程项目,就必须具备工程技术人员、后勤人员和相应的服务人员,增加这类人员出国就业的机会。建立劳务基地的作用还表现为:
1.建立劳务基地最大限度地减轻了企业的管理职能,减轻了企业因劳动、人事方面问题产生的工作负担。
2.劳务基地建立了劳务入员档案,规范了用工行为,为国外工程的实施承担了一定风险和责任。
3.国外工程可根据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合理利用劳务人员,为项目减少开支,降低成本,增加国外项目的经济效益创造条件。
四、建立、健全符合国外工程项目管理的规章制度项目内部职能部门的设立和项目人选确定后,必须建立一套符合国外工程情况、行之有效的项目管理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实事求是、深入细致的实施方案。项目规章制度的建立,首先应制定出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和建立每个职能人员的岗位责任制,通过职责范围的划分和对工作任务的明确分工,切实做好把责任、权利和利益落实到部门和个人,促进各职能部门和职能人员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地在明确的范围内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和工作水平。在明确分工、确定职责范围的基础上,应相应地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主要有《合同管理办法》、《文档管理办法》、《施工计划管理办法》、《安全质量管理办法》、《物资及设备管理办法》、《成本管理办法》、《劳资管理办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等规章制度。为了充分调动和发挥项目部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还应在《劳资管理办法》中纳人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认真做好选拔任用和制定切合实际的奖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