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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减政策的解读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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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减政策的解读

第1篇:关于双减政策的解读范文

2014年1月20日,环保部在京举办"生态文明基层行--有色矿业责任意识和履行环境责任宣讲交流活动",旨在加强面向社会的生态文明宣讲工作,进一步提高企业环境意识和履行环境责任能力。我有幸参加了此次活动,现将此次活动学习心得总结如下:

活动主要分四块内容:

1. 环境保护部原核安全总工程师杨朝飞作当前环保形势讲座

2. 环境保护部应急办副处长李丹作环境突发事件应对讲座

3. 公众与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作企业社会责任专题讲座

4. 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竺效作"两高"关于惩治和预防环境污染犯罪的司法解释

一、通过专家对形势的讲解,对国家政策解读,使我了解到目前我们的环保形势不容乐观,恶化趋势尚未根本扭转,压力大,解决难。污染范围从城市向农村扩散,且农村污染问题更为突出。从以前的农村上访到城市上街头,从个人诉求到群体性诉求,从污染纠纷到新建项目,从工业项目到环保项目,从抗争企业到抗争政府,从环保事件到社会事件。环保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影响国家发展、民生建设的社会性问题。作为央企环保工作不容忽视。

二、突发环境事件具有事件种类多样性、时间和季节特点突出、起因复杂、难以判断、突发性强,危害性大、处理难度大,消除污染慢的特点。近些年来我国突发环境事件总量居高不下,事件发生诱因复杂且危害影响大。我公司重大危险源为尾矿库,这也是矿山企业常见的突发环境事故发生源。为防范于未然,我们应该加强防范措施,制定预案并演练,立即清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建立风险评估,排查隐患,储备足够应急物资,建立并培训应急队伍,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工作。

三、作为一个央企做好环保工作就是我们应该主动担负起来的职责,作为一个矿山企业做好我们企业良心的重要保证,因为我们环保工作稍有不慎就会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重大破坏。积极响国家号召做好减排工作、监测工作、预警应急工作、信息公布工作是我们长期坚持不懈的工作目标。

第2篇:关于双减政策的解读范文

关键词 :盈余反应系数;盈余持续性;创业板

引言

公司所报告的会计盈余与股票价格或回报的关系是会计、金融、经济领域的一个基本问题。1968 年Ball和Brown 在这个问题上做出了开创性的研究。之后,许多学者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得到的主导结论是:报告盈余具有信息含量。那么,报告盈余如何与公司估价相联系? 探讨盈余持续性如何影响盈余反应系数(earnings response coefficient. ERC) 从一个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回答。国外大量的研究探讨了ERC 与盈余持续性之间的关系,其主导结论是盈余时间序列持续性与ERC 正相关。国内对此问题的研究有10 多年的历史,但未得到一致的研究结论。如董红星(2007)的研究表明:随着中国股市的逐步发展, 投资者已经能够识别盈余的不同成分, 永久性盈余比暂时性盈余具有更多的信息含量;而徐浩峰和王正位(2006)的研究表明:我国投资者不能完全解读盈余组成部分持续性方面的差异对公司价值的影响。

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指主板之外的专为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有效补给,在资本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目前,中国上市的创业板公司呈现出惊人的市盈率,倘若不能获得持续的高增长,其破产倒闭的可能性大大高于主板市场;且一旦达到退市条件,只能直接退市,不存在重组的可能性,这会严重损害投资者的信心。盈余反应系数(ERC)是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盈余的反应程度,是衡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盈余的信心与依赖度。从理论上来讲,投资者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盈余的反应程度应该高于主板上市公司。那么实际情况如何呢?国内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研究。本文研究上市创业板公司ERC 与盈余持续性之间的关系,探讨盈余时间序列特征的估价含义,研究结果一方面为投资者提供理论指导,另一方面为监管部门规范监管提供经验证据。

一、理论模型

一般而言,关于盈余的价值相关性建立在对如下线性模型的斜率(b)以及拟合优度(R2)的推断之上(Collinsand Kothari,1989)。

URit=a+bUXit/Pit-1+eit (1.1)

式中,URit 代表股票i 在时期t 内的累计超额回报率;UXit 代表未预期盈余;Pit-1 代表公司i 在t 时期期初的股价;eit代表残差项。下面推导基于ARIMA(p,d,q)一般盈余时间序列过程下的盈余价值相关性模型以及相应的理论ERC值。

根据Christie(1987)and Collins,Kothari(1989)的研究结论,公司在t年内的未预期回报(UR)可以表述为下式(省略了公司下标):

式中,Rit 为公司股票在时期内的原始回报率;URit为公司股票在时间t 的未预期回报率;Pit-1(Pit)为公司在t-1年末(t年末)股价(除现金股利);Dit为公司t年发放的现金股利;r为预期资本贴现率;Et(·)为t期预期函数,Et(·)为预期变化函数。

根据股利政策无关理论以及Kormendi,Lipe(1987)和Ali and Zarowin(1982 等人的研究结论,假定公司预期未来股利的变化数等于预期未来盈余(Xt+k)的变化数,即Et(Dt+k)=Et(Xt+k)(k=1,2,3,…,∞),又由于Et(Dt)=Dt-Et-1(Dt),式(1.2)可以转化为下式:

在一般的ARIMA(p,d,q)盈余时间序列过程下,Et(Xt)=εt,它代表了本期的未预期盈余或盈余震惊,并且本期震惊对未来盈余的累积影响效应为:

因此,式(1.3)可以转化为如下可用于时间序列或横截面检验的盈余—回报关系式:URt=(PER+1)εt/Pt-1=ERC×UXt/Pt-1 (1.5)

式中,PER+1 称为理论上的盈余反应系数。根据式(1.5)可以设计基于年度窗口的可检验盈余价值相关性的方程如下(省略了公司下标):URt=a+bUXt-1+et (1.6)

式中,URt 为公司股票在t 年份的未预期回报率或非正常回报率;UXt为公司t年未预期盈余,在ARMA(p,q)一般模型下,UXt 即前文所定义的盈余震惊εt,其计算该如下:

会计研究中有大量研究表明年度盈余遵循求积移动平均模型IMA(1,1)时间序列过程,如Beaver(1970),Ball and Watts(1972)的早期研究就显示了IMA(1,1)过程对年度盈余而言是一个合理的选择。IMA(1,1)是大多数研究盈余信息含量或价值相关性的学者所青睐的模型之一。在IMA(1,1)模型下,年度盈余遵循如下过程(假定盈余无趋势增长量):

式中,εt 为本年的盈余震惊;θ为移动平均参数。当采用IMA(1,1)模型作为估计未预期盈余的基准时,式(1.6)转化为下式:

根据前文的结论,式(1.9)中的系数b 为盈余反应系数的估计值,在理论上它应等于(1-θ)/r+1;a 为截距项,理想情形下它等于0;ε 为IMA(1,1)盈余时间序列下的震惊项;

在估计方程(1.9)时首先必须确定每个公司的移动平均参数θ,这样给检验过程设置了较多的条件。为了设计可以间接通过盈余价值相关性模型反映盈余持续性参数值θ的模型,先对IMA(1,1)模型进行转化。由于平均移动模型IMA(1,1)能够表述为一个无限价的自回归模型,不断迭代式(1.8)中的震惊项(εi)可以得到:

式(1.9)说明在IMA(1,1)过程下,本期末预期盈余(εi )能够表述为本期以及若干历史盈余变化值(Xt+k,即Xt+k-Xt+k-1,k=0,1,2,…)的一个函数。将式(1.10)代入式(1.9)可得:

由于不可能获得无限次的时序数据,式(1.11)是不可估计的。当θ为接近0 的小数的情形下,高阶次前的回归系数逐渐趋近于0,合理的做法是截取有限阶次历史盈余变化值为自变量。类似Ali and Zarowin (1992)等人的做法,本文截取两个滞后盈余变化数作为自变量。另外由于在新兴资本市场下,用单一时间的股价和不同期间的盈余相对应是不合理的,使用Pt-1作为所有盈余变化滞后值的平减规模效应因子缺乏现实依据,因此,在下面的模型中使用每阶次盈余变化值对应期间的期初股价作为平减规模效应因子。经过上述处理后,可得到检验中国上市创业板公司盈余价值相关性的模型为:

式中,b 为盈余反应系数的拟合值;θ为盈余的持续性计量。从理论上讲应当逐个按个体公司直接对式(1.12)进行拟合。但由于新兴资本市场条件下充分时序数据的不可获得性,因此进一步假定参数θ 等在截面或行业范围内的一致性,这样,模型(1.12)便可用于截面数据的回归。

本文采用Gauss-Seidel 迭代法对模型(1.12)的参数进行估计。模型为:

二、实证分析

1.研究样本与数据来源

本文以2010-2013 年间上市的创业板93 家公司作为样本。数据来源于Wind 金融终端数据库和CSMAR数据库,经过作者手工整理,使用SAS 软件进行处理和统计分析。

2.实证结果

注:(1)URt表示非正常收益率,即股票的实际收益率扣除同期市场指数收益率,市场指数使用色诺芬数据库中的“考虑非流通因素总市值加权指数”,ΔXt/Pt-1,ΔXt-1/Pt-2,ΔXt-2/Pt-3,分别表示以股价平减规模效应后三个历史盈余变化值,即一个当期盈余变化值、两个滞后值。

(2)上三角区为Spearman的秩相关系数,下三角区为Pearson的线性相关系数;**表示显著性在0.01水平上,*表示显著性在0.05水平上(双尾)。

表1 报告了各变量的描述统计值与相关系数。从表中可以看出,年度非正常回报率的均值为0.085,中位数为-0.071,标准差为0.427;三种阶次平减规模效应后的盈余变化指标的均值分别为-0.004、0.001 和-0.003;中位数分别为0.001、0.000 和-0.001,标准差分别为0.037、0.063和0.068。上述结果说明盈余变化指标之间的分布具有相对类似性特点,但非正常回报指标的均值和波动率都相对偏高。从线性相关系数来看,URt 在0.01 水平上同Xt/Pt-1 正相关,并在0.01 水平上同Xt-2/Pt-3负相关;从秩相关系数来看,URt在0.01 水平上同Xt/Pt-1正相关,并分别在0.05 水平上同Xt-1/Pt-2和Xt-2/Pt-3负相关。

注:**表示显著性在0.01水平上,*表示显著性在0.05水平上(双尾)。

从表2可以看出b值为正且在5%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说明历史滞后盈余变量对ERC 的解释力显著。θ 值为正且在1%显著性水平下显著,说明ERC 与盈余持续性之间的正向关联性。

三、结论

本文基于中国上市的创业板93 家公司2010-2013年的年度数据,探讨了ERC 与盈余时间序列持续性的联系。实证结果表明:ERC 与盈余持续性之间具有正向关联性。研究结果一方面能为投资者提供理论指导,另一方面能为监管部门规范监管提供经验证据。

参考文献:

[1]Ray Ball and Philip Brown. An Empirical Evaluation ofAccounting Income Numbers [J],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Autumn,1968;159-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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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志台.上海股市盈余持续性的实证研究[J].财经研究,2000,26(5);43-48.

第3篇:关于双减政策的解读范文

关键词:碳交易;排放权;法律制度;碳交易市场

中图分类号:X1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2-0069-03

全球气候变暖对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影响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世界各国和地区相继制定气候变化政策和法律制度以适应和减缓气候变化。其中,运用经济手段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已成为当前具有开创性的思路和做法,基于这一思想而衍生的碳交易市场应运而生,随之产生了应对气候变化的各种立法。例如,欧盟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指令》、英国的《气候变化法案》、美国的《全球气候变暖解决法案》等法律对碳交易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此推进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激励排放主体积极做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努力,完善碳交易市场及其法律制度已经成为当今世界各国的共识。我国自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以来,颁布了多项立法以应对气候变化,如《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这些立法的颁布为我国建立碳交易制度提供了制度基础。此外,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国内碳交易的实践也为我国碳交易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技术和经验支持。然而,我国现行碳交易法律制度中存在诸多不足和缺陷,本文拟从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认定、碳交易市场规则的完善、碳交易场所的设置与监管等方面提出若干立法完善建议。

一、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认定

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直接决定着碳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是碳交易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所谓碳排放权,是指排污者根据其所获得的排污许可,依法向环境排放适量污染物的权利,是环境利用人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一项权利。

美国立法中已认定碳排放权是一种具有金融衍生品特性的环境权和用益物权,在欧洲气候交易所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已经出现了二氧化碳排放权期货和期权等金融衍生品。我国法律应当借鉴欧美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对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予以明确定位。

(一)碳排放权的环境权属性

环境权是指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在适宜健康的良好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中生存和发展,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环境权利体系包括公民环境权、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环境权、国家环境权、人类环境权,其权利客体是各种环境资源要素。环境资源要素系统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系统,是一个具有自我更新、自我恢复功能的结构系统,在无人为因素干涉的情形下具有补偿和缓冲外界冲击,维持生态稳定性的功能。碳排放权的行使应在环境容量的控制范围之内,以保持各环境资源要素平衡为尺度,以保护环境为终极目标。环境容量是一种公共物品,环境权主体享有在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当然可以行使温室气体排放权,由此可见,碳排放权具有环境权的属性。

(二)碳排放权的用益物权属性

市场经济的特征是存在财产以及基于财产权自愿交换而产生的契约关系,其前提条件是建立可实施的财产权。因此,只有确立了碳排放权的财产权性质,碳排放权才能从理论走向现实。环境容量属于公共物品,环境容量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为了控制环境容量向环境利用者发放排放许可证,使环境利用者享有环境容量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这与《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的法律属性具有相同之处。

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其主体是通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用益物权的环境利用者,客体是环境容量资源。但是,碳排放权在法律属性上与用益物权相比还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例如,碳排放权的主体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碳排放权的客体虽然是经国家许可的一定的环境容量资源,但在环境容量资源初始分配时一般不是无偿出让,而是经过许可后采用招投标、拍卖等形式完成初始分配,并在使用或转让过程中受到政府的干预和控制。

碳排放权虽由法律规定而产生,但碳排放权制度设计的初衷意在将生态价值转换为可以度量的经济价值,从而使之成为物的经济价值的一部分,以市场交易的形式促进有限环境容量的有效利用,它更注重的是环境容量资源这种财产的利用效率。此外,我国法律若将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界定为用益物权,既可以依据用益物权的物权性质――绝对权来保障该权利交易的自由性,又可以依据用益物权的法定性来有效控制碳排放权的流动性,有利于排污企业经济的发展和增加有较强治污能力企业的经济效益,从而实现国家依靠碳交易来治理环境,实现经济发展的目标。

二、碳交易市场规则的完善

目前,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尚处于起步阶段,政府在交易中仍然处于主导地位,市场机制无法充分发挥作用,碳交易市场规则的制定及完善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我国对碳交易过程中的定价规则不完善,缺乏自,使得交易价格受欧美市场的影响竞争力不强。虽然有部分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排放权交易法规,但是在国家层面上还没有针对性的立法,碳排放权交易从审批到交易,尚没有统一的标准。我国当前碳交易市场规则的完善中亟待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碳交易标的物种类的确定、排放权初始分配和定价规则、排放权转移法律制度等。

(一)碳交易标的物种类问题

《议定书》本着公平性原则,考虑到历史上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中对环境资源造成的严重破坏和现实中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给予了有差别的减排义务,即“共同但有区别原则”。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前的第一减排承诺期中将不承担减排义务,发达国家同意率先采取行动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议定书》中规定,工业化国家限排的六类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为在承诺期内实现量化减排目标,各签订《框架公约》的工业化国家都被分配到一定数量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配额,目前为大多数国家所认可。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签订《议定书》后也同样要遵守议定书的规定,并且可以适当借鉴欧盟的操作模式循序渐进地确定排放物的减排种类。笔者认为,我国的碳交易标的物的种类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为二氧化硫(SO2),二氧化硫是大气中最常见的污染物之一,不但形成酸雨污染环境,而且对人体能构成极大的危害,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因此应将其作为首先限排的污染物;第二类为温室气体(CO2、CH4、N2O、SF6、PFC5、HFC5),温室气体导致气温上升,破坏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引发突发性灾难天气频率的增加,直接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第三类为破坏臭氧层的物质(CFCs、Halons),臭氧层的破坏可使阳光中紫外线辐射到地球表面的量大大增加,同样能造成生态的破坏和各种严重疾病的发生,对人类生存造成巨大的威胁。目前,我国可根据发展经济的需要和具体实际,可以按照由缓到急、由轻到重的原则分阶段、分层次的确定定碳交易标的物的种类。

(二)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与定价

首先,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初始分配规则应该进行严格的法律规定,切实体现碳排放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交换价值和稀缺性,提高交易主体对碳排放权的利用效率。其具体的操作思路是: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碳排放权申请,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后,按照法律规定决定是否向排放者发放排放许可证。申请者在取得许可证后获得碳交易资格。在分配交易配额时应考虑申请者的实际情况适用有偿或无偿的分配方式。对于国家重点扶持的发展高新能源的排污单位应该给予政策上的适当照顾,可以通过无偿分配的方式鼓励这类企业的发展。对于技术落后、效益低下、设备陈旧的排污严重企业,应该实行有偿分配的方式,刺激企业向节能减排方向发展。有偿分配的具体操作方式可以运用招标和拍卖的方式。政府在一定的时期内,对环境利用者享有碳排放权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与所拥有的排放许可数量是否一致进行核查,并对无证排放或超额排放行为给予严厉的经济制裁。对严格遵守减排许可并取得良好成效的排污企业,政府可以适当地对其进行奖励或者拨予一定的碳排放权配额,刺激市场竞争。

其次,对于碳排放权的定价问题应主要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碳排放权定价法律制度应当将碳排放权的定价权赋予交易主体,由交易主体根据市场供求自主定价,这样既可以调整资源优化配置,又提高了交易配额的利用率。

最后,碳交易的价格还受到地域、时间等因素的影响,政府在调节交易价格时应当适当考虑到这些因素。例如,在碳排放权的有效时间内,随着出售期限的缩短,碳排放权的价格应当逐渐降低。因此,碳排放权定价法律制度的设计不但要考虑市场的作用而且要适当关注其他对交易有影响的不确定因素。

(三)碳排放权的权利移转问题

碳排放权的移转应当以合同制度作为基础和法律形式。当前,我国既缺少对碳排放权作为环境资源物权类型的法律界定,又没有指导碳排放权权利转移的专门立法。实践中,碳排放权交易类似于物权中有体物买卖,在外部形式上类似于债权的转让合同,环境资源领域的权利转移具有适用合同法理论和规则的现实可行性。据此,我国碳排放权的权利移转制度的完善中应考虑准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关于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但需注意以下两点:

1.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根据我国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由于碳交易标的物的特殊性、合同目的的特定性和交易技术的复杂性,如不采用特定的书面形式予以保障,则判断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十分困难,也不便于行政机关对碳排放权权利移转的监督和管理。因此,我国立法应规定碳排放权权利移转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采用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的格式合同条款。

2.国家作为一方当事人时合同的生效问题。合同法理论认为,合同成立一般以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而合同的生效却体现了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在碳排放权权利移转中,由于国家可能成为合同的主体,对此种情形下合同的效力状况应具体分析:

(1)当国家是以环境资源所有权主体的身份介入碳交易合同法律关系时,其法律地位与普通私法主体并无差别,国家所负担的环境资源所有权主体和社会事务管理者这两种职能是相互分离的,此时的碳交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彼此独立,分别使用各自的规则处理。

(2)当国家是以社会事务管理者身份进入碳交易合同法律关系时,其所具有的便是行政主体的身份,此时国家因其对碳交易进行宏观调控和对交易合同效力进行微观评价具有双重的社会事务管理者身份,并且这两种身份出现了具有公法意义上的混同。伴随着国家的宏观调控行为和基于该行为而发生的合同效力评价行为也同时发生,亦即国家在缔结碳交易合同的同时,已完成了对该合同效力的评价。此时,应认为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系同时发生。

三、碳交易场所的设置与监管

(一)建立基于配额交易的全国性碳交易场所

1.积极向基于配额交易的碳交易市场转型。在国际市场上,基于配额的交易买家在总量控制与交易制度(Cap-and-Trade)下购买由管理者制定、分配的减排配额,在指定场所中进行配额交易,由此而形成了基于配额交易的国际市场。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主要包括欧洲排放贸易体系(EUETS)、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欧洲气候交易所(ECX)、蒙特利尔气候交易所(MCeX)、英国排放配额交易安排(ETS)和英国排放配额交易团体(ETG)等。

基于上述基于配额的碳交易市场的建立,笔者认为,我国的碳交易市场应积极向基于配额交易的市场方向发展。从国际实践经验可以看出,基于配额的碳交易无论从市场价值还是市场占有量上都比以清洁发展机制为代表的基于项目的碳排放权交易有明显的优势,同时也促进了碳排放权配额的出让方在对待污染物处理方面,以更加低的处理成本和更成熟的处理技术来满足市场的需求,有利于促进碳交易的规模化发展。因此,积极向基于配额交易的碳交易市场转型是符合当前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实际状况。

2.建立统一的全国性碳交易场所。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全国性碳交易场所。国内现有的碳交易场所主要是一些地方性碳交易场所,存在着人为分割市场的现象,严重影响到我国碳交易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通过立法建立统一的全国性碳交易场所可有效地规范碳交易活动,尽早实现价格和信息在全国的统一,为全面参与到国际市场做好准备,最终维护和保障碳交易竞争秩序。

建立统一的全国性碳交易场所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确立交易主体会员制度,为注册会员提供全国统一的碳交易数据纪录服务;第二,为注册会员提供全国统一的会员交易往来信息和市场价格行情信息;第三,有效协助注册会员减少排放,监督会员的交易执行情况;第四,处理交易所内每日的活动讯息,并将当日所有处理结算后的交易数据传达给注册会员,提供市场监视和确定的排放数据,降低交易双发信息不对称以及所带来的成本。

另外,在建立我国碳交易场所的过程中,我们还应当充分吸取国外先进立法经验,与相关机构密切合作,建立与国际市场接轨的交易平台,提高中国作为卖方应有的信息披露的能力,使得中国的卖方企业更多的了解国际市场的规则和国际买方;开发与国际挂钩的期货、期权交易,使二氧化碳排放权可在国际上自由流通,丰富了我国碳交易的金融产品品种,增加碳交易市场的流动性,增强我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上的定价权、话语权和竞争力。

(二)碳交易市场的监管法律制度

建立规范化的碳交易市场必须有法律的保障。我国在建立和完善碳交易市场时除了借鉴国外成功立法经验外,还必须立足中国国情,根据中国特有和不断变化的立法和司法要求,创设碳交易市场的监管法律制度。碳交易市场的监管主要涉及是否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和碳交易管理模式的监管两个核心问题。

首先,我国应立法明确规定设立一个专门的碳交易市场监管机构。一般情况下,依法取得碳排放权配额并有富余的主体才能成为卖方,而买方则是那些用尽碳排放权配额且不得不继续进行排放的企业或因其他目的而参与买卖的组织和个人。碳交易市场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碳交易市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与确认,追踪碳交易主体在减排、环保方面的成效和对碳排放权配额的履行程度,规范和管理进入碳交易市场的

主体。

其次,在碳交易管理模式的监管方面,立法应明确交易主体应当遵循的交易管理模式。一般来说,碳交易的管理模式主要有绝对控制与相对控制两种。绝对控制一般被称为“总量控制与交易(Cap-and-Trade)”模式,相对控制则被称为“基线与信用额(Baseline-and-Credit)”模式。绝对控制模式需要由政府环保部门设定一个国家或地区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该排放总量是碳交易机制调控范围内所有企业在规定期间内最大的排放限值。相对控制是在清洁发展机制的“基线与额度”系统下,鼓励发展中国家增加资本、采用先进环保技术,开发一些高新技术项目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若每个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存在“额外”被核证后,就对该核证减排量和减排单位进行交易。目前,包括欧盟在内的碳交易市场多数采取了绝对控制的监管模式,实现了碳交易的规范化和有序化,提高了碳交易市场的交易效率。我国在构建碳交易市场的监管法律制度时,可借鉴欧盟的监管经验,采用绝对控制的监管

模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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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关于双减政策的解读范文

耐克:BetterWorld计划

二十多年来,耐克一直为运动员提供最先进的科技产品,在满足运动员需求的同时,为产品注入环保的理念。耐克Better World计划的核心就是研发不仅能帮助运动员取得优异成绩的成品,同时更竭力降低对环境的伤害。计划实施后,创新的理念从一开始便融入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强调使用环保物料,尽力减少废物生产和有毒物质排放。耐克从2010年起便开始为其合作的俱乐部球队和国家队制作环保球衣,截止目前已经从垃圾填埋场回收利用了1.15亿个塑料瓶。

2012年,耐克了一系列为足球、篮球、田径赛等各个运动项目所设计、应用尖端科技、轻质高性能的创新产品。

每套球衣的用料来自13个塑料瓶

巴西队球衣:球衣为巴西国奥队征战伦敦奥运会设计,充分体现“节能、环保、低碳”的路线。每套球衣的用料来自13个塑料瓶,上衣和短裤均由可循环使用的材料制成。新球衣是历史上质量最轻的球衣,比上一款球衣减重23%。而且球衣面料的排汗功能强大,可以帮助球员调节体温,时刻保持通风凉爽,也能让球员穿着的更舒服。新球衣后领口内印有巴西艺术家Don Torelly设计的图标——巴西国徽和五颗星组成的十字架。新球衣采用经典的V型领口,最醒目的还是胸口的巴西足协标志及象征五夺世界杯冠军的五颗星。新球衣设计最独具匠心之处来自袖口,球衣袖口可以上翻,上翻后可见“为足球而生”(Nascido Para Jogar Futebol)的励志标语。

Nike GS足球鞋—再生回收材料制造

NikeGS球鞋采用再生回收材料制造而成,在球场上性能出众,同时对环境影响极低。设计师将Nike GS的每一个部件都进行了优化,力求减轻重量和减少浪费,打造出一款耐克史上最轻质的足球鞋。球鞋仅重160克(9码)。NikeGS战靴在意大利设计制造,鞋面和鞋底都采用回收的再生材料。NikeGS鞋底配备高性能底板,反应迅速灵敏。鞋底由50%再生Pebax? Renu材质(一种从植物中提炼的材质,97%的原材料为蓖麻子)和50% TPU(采用可再生材料)制成,满足了球场上对力量和灵活性的双重要求。该底板比传统底板材质轻15%。鞋底还带有设计简洁的菱形脊椎技术,进一步优化了底板的灵活性和灵敏性。不含化学物质的鞋垫更为轻质,完全由蓖麻子制成,省去了任何其他夹层,柔软贴脚,提升触球感。脚跟支撑架和脚跟桶状设计采用不对称结构,符合人体工程学设计原理,紧紧锁定双脚,带来稳定性和支撑力。脚跟支撑架同样采用Pebax?Renew材质,无毒环保。

Nike Hyper Elite Basketball Uniform篮球服—回收塑料瓶制成

在美国篮球国家队配色的球衣中,Nike Hyper Elite短裤的重量仅为5盎司,而球衣则是耐克公司有史以来推出的最轻的球衣,具备透气、耐用的特点。其中男子球衣96%的材料来自回收塑料瓶的聚酯材料制成,而短裤则是由100%回收塑料瓶的聚酯材料制成,每套球衣平均使用22个回收塑料瓶,秉承了耐克环保设计理念的承诺。穿着该款球衣的国家篮球队包括美国、中国和巴西队。

Nike Hyperdunk篮球鞋—

NikeHyperdunk 属于Nike Lunarlon系列,该系列有四款设计,包括跑步鞋、男子训练鞋和女子训练鞋。鞋子创造性地结合了先进的耐克飞线技术、以及针对篮球设计的耐克Lunarlon减震系统,使得整鞋重量更轻,支撑更好,更耐用,更透气,更有针对性地满足世界优秀篮球运动员的需求。重新设计的耐克 Lunarlon泡棉比运动鞋内底使用的标准泡沫材料轻30%,而且不同部位的密度也不同,在需要稳定的部位较厚,在需要吸收冲击的部位较软。鞋面采用的耐克飞线技术,使用了编织护套包裹核心构造的高强度线缆。这些回弹性良好的线缆在静止时放松,运动时绷紧,以帮助稳定脚部。

Nike Flyknit跑鞋—

在对鞋的构架进行了重新的思索后,Nike Flyknit无疑是一项关乎于跑步的革命性科技。借鉴了运动员的建议,此项开拓性的技术令跑鞋轻得像袜子一样而且更加贴合双脚,让选手在跑出数英里后也不会觉察脚上的重量。该产品的专利技术基于耐克公司一系列精准的足型造影数据和多年来的测试,从工程结构的角度出发,提高脚部承压部位的支撑性,并同时改善了透气性需求较高部位的空气通过率。得益于此项创新科技的运用,以2008年奥运会男子马拉松赛冠军的耐克鞋为参照物,一双新鞋的重量将再度减轻35%,这意味着跑完马拉松全程所节省的能量消耗接近于1.8吨,基本等于一辆中型车的重量。Nike Flyknit通过鞋面设计使鞋子更加合脚,创造如同第二层皮肤的感觉。耐克公司还开发了同款日常跑鞋:Nike FlyknitTrainer+。它的重量是220克,它将为各种水平的跑步者带来轻质合脚的体验。

Nike Pro Turbospeed田径服——13个回收塑料瓶制成

Nike Pro Turbospeed 运动服是耐克公司有史以来推出的最轻、最快的径赛运动服。测试表明,在百米比赛中,Nike Pro Turbospeed比耐克公司之前推出的运动服快.023秒。在过去的12年,经过1,000多小时的风洞测试,耐克公司的Swift项目持续取得进展,改进了卓越的耐克AeroSwift技术,旨在帮助顶级运动员达到最高速度。使用该项技术的包括参加国际比赛的美国、德国和中国的签约赞助运动员。该款还将推出一款专为俄罗斯田径联合会设计的配色版。运动服将国家身份与科技创新的元素相结合。表现可持续发展已成为赛事的重点。该款运动服的面料平均使用13个回收塑料瓶制作。

Nike Zoom Spikes钉鞋:耐克公司首次推出了超轻的Nike Zoom Superfly R4和Nike ZoomVictory Elite钉鞋。卓越的合脚性和保护支撑,配以耐克动态飞线技术,使鞋子随足部的自然运动放松或收紧,从而帮助提供支撑和稳定性。这些尖端跑鞋有助于运动员以速度为核心,发挥最佳水平。

阿迪达斯:Better Place计划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全球品牌,阿迪达斯非常重视可持续性发展。十多年来,阿迪达斯集团一直在努力采用更具持续性的商业做法,并被公认为这一领域的行业先锋。为了大幅降低对环境的影响,阿迪达斯制定了一个五年计划,公司连续八年被评选为全球100家最具可持续发展的公司。作为集团环保战略的一部分,阿迪达斯制定了监视和控制有害物质的强制政策。只要技术允许,阿迪达斯均使用再生材料,并在所有产品类别避免使用PVC。目前阿迪达斯99%的产品不含PVC。阿迪达斯通过技术革新去除有污染性的材料和工艺,并采用可持续性发展的材料和工艺。阿迪达斯投资可持续棉花的种植,在更优棉花倡议中支持改善棉花种植业的环境足迹。作为集团环保战略的一部分,阿迪达斯承诺在2018年之前100%产品使用更环保、质量更优的棉花。

伦敦奥运会运动服系列:阿迪达斯为奥运会开发了165种全新可持续性面料。由阿迪达斯提供的全部志愿者套装和奥运会火炬接力套装、96%奥运村套装和训练套装都使用了可持续性面料。在生产奥运会运动员和志愿者套装的过程中,阿迪达斯相当于回收利用了150万个瓶子。即使大牌如穆雷或特松加在比赛中的聚酯球衣也是用回收瓶制成。

伦敦奥运会运动鞋:阿迪达斯为2012年伦敦奥运会准备的每一款运动鞋都包含了可持续性元素,伦敦奥运会七万名志愿者所穿着的都是阿迪达斯有史以来最具可持续性发展的运动鞋—特别版Fluid Trainer,该鞋的模具制作效率超过70%,有效地减少了浪费。

阿迪达斯无水印染系列:通过与泰国Yeh Group的紧密合作,阿迪达斯成功地推进了无水印染新技术的发展与应用,完全省去了印染过程对水的使用。过去的5年中,在阿迪达斯的支持下,印染工艺由传统的使用水作为染色介质升级为使用液态二氧化碳作为染色介质,从而完全省去了生产过程中对水的消耗。如用数字来表现这一技术的重大意义:在传统技术下,每件T恤染色需要消耗25升水,运用无水印染技术后,染色过程中不再用水,还可节省50%的能源,同时工业化学物的使用也降低了50%。今年阿迪达斯全球将出品的5万件阿迪达斯无水印染系列T恤,全力推广这一制衣行业的创新技术。这些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总共节水逾120万升,相当于近半个奥运会标准游泳池的容积(奥运会标准游泳池的容积为250万升)。而阿迪达斯推行无水印染技术的脚步才刚刚开始,这一无水印染技术即将被应用于多个阿迪达斯服饰系列的新品,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绿色环保的产品。

彪马:环保意识扎根日常

作为全球三大体育用品企业之一,彪马背后有拥有Gucci等名牌的法国奢侈品集团PPR支持。为了配合母公司近年关于“体育及生活品味”的发展方向,开拓商机,拉近与竞争对手的业绩差异,彪马为2013年准备了一系列可分解及可回收的新产品。彪马精心打造的环保产品不仅能革新产品理念,保护自然,还能给独具眼光的买家提供前所未有的用户体验,让更多的人接触环保、了解环保,进而形成习惯,将环保意识扎根于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去年公司公布环境损益研究报告后,公司从产品设计出发,将能耗和资源负债降到最低。

相较于传统产品系列,此次的二十二款新产品,包括运动鞋、衬衣、塑胶田径外套及背包等,所有产品均以生物降解聚合物、再生聚酯纤维、有机棉花为原材料,可通过技术回收利用或生物降解循环,将环境破坏影响程度降低31%,大大减少了污染。彪马还将在世界各地设立回收箱,客户可将用旧的环保产品放入回收箱,专业人员将定期回收产品并进行加工再利用,以减少资源的浪费。以运动鞋为例,产品是由生物可分解塑胶、有机棉花及麻布造成,经碎料机处理后,半年至9个月即可变成肥料,补充泥土养份。与普通运动鞋相比,生产10万对可分解运动鞋,亦只会造成12辆卡车废料,远远少于前者的31辆卡车垃圾,说明新产品的确对环境保育大有裨益。

除了推出新产品外,Puma同时推出新措施,开始量度每款产品对环境造成的经济损害,长远或形成一套制度,如食品标签一样,提示消费者选择较环保的产品。在里约热内卢举行的地球峰会上,彪马集团甚至宣布未来欲在足球运动鞋和网球运动鞋的制作中停止使用皮革。此外,彪马将收集以往出产的聚丙烯背包,一并退回原产地中国,以回收利用生产新的背包,旨在提高所有产品的质量,并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第5篇:关于双减政策的解读范文

关键词:国内生产总值;基本概念;基本分类;资料来源;计算方法

作者简介:许宪春,男,国家统计局高级统计师,从事统计理论和实务研究。

中图分类号:F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4)02-0066-16

中国国内生产总值是反映中国宏观经济运行情况的主要指标之一,在宏观经济分析和管理工作中被广泛使用。本文重点总结和归纳中国现行国内生产总值核算的基本分类、主要资料来源和计算方法,目的在于让广大读者了解中国国内生产总值核算的基本情况,以便准确把握和正确使用这一指标。

一、国内生产总值核算的基本方法

GDP核算包括现价核算和不变价核算。现价核算就是按当期价格计算,不变价核算就是剔除现价核算中所包含的价格变化因素,实现不同时期GDP的可比性。相应地,GDP核算的基本方法也包括现价核算的基本方法和不变价核算的基本方法。

(一)现价核算的基本方法

GDP有三种表现形式。第一种是价值形式,指的是各个生产单位,或者各个行业生产的产品价值扣除生产这些产品时投入的除固定资产之外的产品价值。第二种是收入形式,主要指的是对投入生产活动的各种要素的收入回报。首先是对投入生产活动的劳动要素的回报,表现为劳动者报酬;其次是对投入生产活动的固定资产要素的回报,表现为固定资产折旧;再次是对投入生产活动的其他要素的回报,表现为营业盈余;此外是因从事生产活动缴纳的税和补贴,表现为生产税和生产补贴,两者间的差额为生产税净额。第三种是产品形式,包括消费品、投资品和进出口产品,表现为消费需求、投资需求和净出口需求。GDP的上述三种表现形式分别通过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来核算。

1. 生产法

生产法是就每一行业计算出它在一定时期内创造的各种产品的价值(称为总产出)和生产这些产品时投入的产品价值(称为中间投入);然后通过总产出减去中间投入得到每一行业的生产法增加值;最后,汇总各个行业生产法增加值,得到生产法GDP。其中,中间投入不包括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用公式表示就是:

生产法GDP = ∑生产法增加值

= ∑(总产出 - 中间投入)

其中,总产出指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所有货物和服务价值,中间投入指在生产这些货物和服务过程中消耗和使用的非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价值。

2. 收入法

收入法是就每一行业计算其投入生产活动的各种要素的回报,即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然后汇总这些收入回报得到每一行业的收入法增加值;最后汇总每一行业收入法增加值,得到收入法GDP。用公式表示就是:

收入法GDP = ∑收入法增加值

= ∑(劳动者报酬 + 生产税净额 + 固定资产折旧 + 营业盈余)

其中,劳动者报酬指劳动者因从事生产活动所获得的全部报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和津贴,既包括货币形式的,也包括实物形式的,还包括劳动者享受的公费医疗和医疗卫生费、上下班交通补贴、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

生产税净额指生产税减去生产补贴后的差额。生产税指生产单位因从事生产、销售和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生产活动使用某些生产要素(如固定资产、土地、劳动力)所缴纳的各种税、附加费和规费。生产补贴指生产单位因从事生产、销售和经营活动以及因从事生产活动使用某些生产要素从政府获得的单方面转移,被视为负的生产税,包括政策性补贴、价格补贴等。

固定资产折旧指一定时期内为弥补固定资产损耗,按规定的折旧率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或按国民经济核算统一规定的折旧率虚拟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它反映了固定资产在当期生产中的损耗价值和转移价值。

营业盈余指常住单位创造的增加值扣除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和固定资产折旧后的余额,主要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利润。

3. 支出法

支出法就是先分别计算三大需求,即消费需求、投资需求和净出口需求,然后汇总得到支出法GDP。在GDP核算中,消费需求称为最终消费支出,包括居民消费支出和政府消费支出;投资需求称为资本形成总额,包括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和存货增加;净出口需求称为货物和服务净出口,等于货物和服务出口减去货物和服务进口的差额。用公式表示就是:

支出法GDP=最终消费支出+资本形成总额 +货物和服务净出口=(居民消费支出+政府消费支出)+(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存货增加)+(货物和服务出口-货物和服务进口)

其中,居民消费支出指的是常住住户在一定时期内对货物和服务的全部最终消费支出,例如食品、服装、交通、教育、医疗支出等等。居民消费支出除了直接以货币形式购买货物和服务的消费支出外,还包括以其他方式获得的货物和服务的消费支出,即所谓的虚拟消费支出。居民虚拟消费支出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是住户以实物报酬和实物转移的形式得到的货物和服务,其中的实物报酬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享受的公费医疗和医药费。二是住户自己生产自己消费的货物和服务,例如农户自己生产自己消费的农林牧渔业产品。其中的服务指的是住户的自有住房服务和付酬家庭雇员提供的家庭和个人服务,例如保姆提供的照顾小孩和伺候老人的服务。三是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中介服务和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服务。居民消费支出不包括住户购买住房或自己建造住房的支出,这种支出包括在固定资本形成总额中。

政府消费支出指的是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的支出,包括行政管理服务、国防服务、公共安全服务、教育服务、科技服务等等,这类服务由政府财政出钱,全社会或社会的某一部分成员所共同享受。

固定资本形成总额指的是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获得的固定资产减去处置的固定资产的价值总额。固定资产是生产活动生产出来的资产,不包括土地等自然资源。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包括有形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和无形固定资本形成总额。有形固定资本形成总额指一定时期内建造的住宅和非住宅建筑物价值,机器设备的购置减处置价值,土地改良价值,新增役、种、奶、毛、娱乐用牲畜价值和新增经济林木价值;无形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包括矿藏勘探、计算机软件获得减处置价值。

存货增加指的是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存货实物量变动的市场价值,即期末价值减期初价值的差额,再扣除当期由于价格变动而产生的持有收益或损失。存货增加可以是正值,也可以是负值,正值表示存货价值比期初上升,负值表示存货价值比期初下降。存货增加包括农业企业的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存货增加,工业企业的原材料、产成品和在制品的存货增加,建筑企业的建筑材料的存货增加,批发零售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流转存货增加,等等。

货物和服务净出口指的是货物和服务出口减去货物和服务进口的差额。出口包括常住单位向非常住单位出售或无偿转让的各种货物和服务的价值;进口包括常住单位从非常住单位购买或无偿得到的各种货物和服务的价值。

(二)不变价核算的基本方法

不变价GDP核算也包括三种基本方法:价格指数缩减法、物量指数外推法和直接基年价值法。

1. 价格指数缩减法

价格指数缩减法,简称缩减法,就是利用有关价格指数去剔除现价GDP构成指标中所包含的价格变化因素,得出不变价GDP的相应构成指标。缩减法包括双缩法和单缩法。双缩法主要适用于生产法增加值,即分别利用现价总产出和现价中间投入除以相应的价格指数,得出不变价总产出和不变价中间投入,用不变价总产出减去不变价中间投入,得到不变价增加值。单缩法既适用于生产法增加值,也适用于收入法增加值和支出法GDP的构成指标,这种方法是利用现价增加值(包括现价生产法增加值和现价收入法增加值)直接除以相应价格指数,得出不变价增加值,或者利用现价支出法GDP构成指标直接除以有关价格指数,得出不变价支出法GDP构成指标。

2. 物量指数外推法

物量指数外推法,简称外推法,就是利用有关物量指数外推基年GDP的构成指标,得出报告期不变价GDP的相应构成指标。这种方法也剔除了报告期现价GDP构成指标中所包含的价格变化因素。外推法包括双外推法和单外推法。双外推法主要适用于生产法增加值,即分别利用基年总产出和基年中间投入乘以相应的物量指数,得出报告期不变价总产出和不变价中间投入,用不变价总产出减去不变价中间投入,得到报告期不变价增加值。单外推法既适用于生产法增加值,也适用于收入法增加值和支出法GDP的构成指标,这种方法是利用基期增加值(包括生产法增加值和收入法增加值)直接乘以相应物量指数,得出报告期不变价增加值,或者利用基期支出法GDP构成指标直接乘以相应物量指数,得出报告期不变价支出法GDP构成指标。

3. 直接基年价值法

直接基年价值法,也称固定价格法,就是把产品价格固定在某一年(称为基年)或基年的某一时点,用报告期的数量乘以基年的固定价格,得到报告期不变价GDP的相应构成指标。

二、国内生产总值的基本分类

(一)产业部门分类

表1是目前我国GDP核算所采用的产业部门(行业)分类。这个分类是依据我国2002年制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02)、目前的资料来源状况和GDP的实际应用情况确定的。它采用的是四级分类,第一级分类包括3个类别,即国家统计局2003年制定的《三次产业划分规定》中的第一、第二和第三产业,但第三产业不包括国际组织。第二级分类包括17个类别,其中除了工业外,均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门类。从1994年开始,我国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就已经取消了工业这一门类,但是,在我国的经济分析和管理工作中,工业这一类别仍被广泛使用,所以在GDP的产业部门分类中仍然把工业列为二级分类中的一个主要类别。第三级分类包括58个类别,其中除了工业中的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门类,房地产业中的居民自有住房服务业不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外,其余类别均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第四级分类包括94个类别,其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也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分别细化为6、30和3个大类,其余类别与第三级分类一致。

(二)支出项目分类

表2是支出法GDP核算所采用的支出项目分类。其中,一级分类包括最终消费支出、资本形成总额、货物和服务净出口3个类别。在二级分类中,把最终消费支出划分为居民消费支出和政府消费支出,资本形成总额划分为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和存货增加,把货物和服务净出口划分为货物和服务出口、货物和服务进口,所以二级分类包括6个类别。三级分类把居民消费支出划分为农村居民消费支出和城镇居民消费支出,把货物和服务出口划分为货物出口和服务出口,把货物和服务进口划分为货物进口和服务进口,其余类别与二级分类相同,所以三级分类包括9个类别。四级分类把农村居民消费支出划分为食品类、衣着类等11个类别,城镇居民消费支出划分为食品类、衣着类等12个类别,其中除了增加实物消费支出外,其余类别与农村居民消费支出类别相同;货物出口划分为一般货物出口、加工货物出口和其他货物出口3个类别,服务出口划分为运输服务出口、旅游服务出口等8个类别;货物进口和服务进口的细分类分别与货物出口和服务出口的细分类相同。

三、国内生产总值生产核算的主要资料来源和计算方法

GDP生产核算包括年度核算和季度核算,两者又都包括现价核算和不变价核算。现价核算就是计算各行业现价增加值,不变价核算就是计算各行业不变价增加值。

年度核算与季度核算对于时效性的要求不同,季度核算的时效性要求高,年度核算的时效性要求相对宽裕,因此,年度核算能够比季度核算获得更完整和准确的资料。资料来源的这种区别决定了年度核算与季度核算行业分类详细程度的不同和具体计算方法的不同。就行业分类来说,目前我国年度GDP生产核算采用的是表1中的四级分类,其中第四级分类为94个行业1,而季度GDP生产核算基本上采用的是表1中的三级分类,其中第三级分类为35个行业2;就现价GDP生产核算的具体计算方法来说,目前我国年度核算采用直接计算法与间接计算法相结合的方法,而季度核算则主要采用间接计算法。本文主要介绍年度GDP生产核算的主要资料来源和计算方法。

(一)现价核算

年度现价GDP生产核算的主要资料来源包括以下四个组成部分:

一是国家统计局系统的统计调查资料,包括国家统计局系统组织实施的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部分服务业、人口、劳动工资、价格、住户等统计调查资料。

二是部门统计资料,即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统计局与相应部门共同建立的部门统计制度收集的有关服务业统计资料,包括教育部、卫生部、文化部、铁道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等部门的有关服务业财务统计资料,新闻出版总署全国出版业统计资料等。

三是部门会计决算资料,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会计决算资料。

四是部门行政记录,主要包括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记录,例如财政部财政决算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分行业税收资料等。

如前所述,年度现价GDP生产核算采用直接计算法与间接计算法相结合的方法。直接计算法就是直接利用生产法或收入法计算行业现价增加值,这种方法要求能够获得比较完整的资料来源。如果采用生产法,要求能够获得计算生产法增加值的两个项目,即总产出和中间投入的资料来源;如果采用收入法,要求能够获得计算收入法增加值的四个构成项目,即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的资料来源。

间接计算法包括比重推算法、增加值率推算法和相关指标推算法。比重推算法是针对只能获得一部分比较完整资料来源的行业所采取的计算方法。对于这样的行业,先采用直接计算法计算出其中一部分增加值,然后利用经济普查年度这部分增加值占整个行业增加值的比重进行外推,得出整个行业增加值。增加值率推算法是针对只能获得计算总产出所需要的比较完整的资料来源的行业所采取的计算方法。对于这样的行业,先计算出总产出,然后利用总产出乘以经济普查年度增加值率计算出该行业的增加值。相关指标推算法是针对那些资料来源更少的行业所采取的计算方法,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利用相关指标与增加值绝对额之间的比例系数计算行业增加值的方法,另一种是利用相关指标发展速度与增加值发展速度1之间的比例系数计算行业增加值的方法。对于第一种情况,先确定相关指标与增加值绝对额之间的比例系数,然后利用当年相关指标和上述比例系数计算出该行业当年增加值。对于第二种情况,先确定相关指标发展速度与增加值发展速度之间的比例关系,然后利用该行业上年度增加值、相关指标发展速度和上述比例关系计算出该行业增加值。

表3对目前我国年度现价GDP生产核算所采用的主要资料来源和计算方法进行了简要概括。

(二)不变价核算

年度不变价GDP生产核算主要利用缩减法或外推法计算各行业不变价增加值。这种方法要求具有与现价GDP生产核算的行业分类相对应的比较详细的价格指数或物量指数。如果某些行业不具有相应的价格指数或物量指数,需要构造出比较合适的价格指数或物量指数,从而能够比较合理地剔除相应行业增加值所包含的价格变动因素,实现年度之间行业不变价增加值之间的可比性。

表4对目前我国年度不变价GDP生产核算所采用的计算方法和价格指数及物量指数进行了简要概括。

四、国内生产总值使用核算的主要资料来源和计算方法

GDP使用核算,即支出法GDP核算,也包括年度核算和季度核算,两者也都包括现价核算和不变价核算。现价核算就是计算现价支出法GDP的各构成项目,不变价核算就是计算不变价支出法GDP的各构成项目。

与GDP生产核算一样,由于对时效性的要求不同,年度核算与季度核算所能获得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同,因而年度核算与季度核算支出项目分类的详细程度不同,具体计算方法也不同。就支出项目分类来说,目前我国年度支出法GDP核算采用的是表2中的四级分类,其中第四级分类为48个支出项目,而季度支出法GDP核算采用的是表2中的三级分类,其中第三级分类为9个支出项目;就现价支出法GDP 核算的具体计算方法来说,目前我国年度核算主要采用直接计算法,而季度核算则主要采用间接计算法。本文主要介绍年度支出法GDP核算的主要资料来源和计算方法。

(一)现价核算

下面按居民消费支出、政府消费支出、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存货增加、货物和服务净出口五个部分阐述年度现价支出法GDP核算的主要资料来源和计算方法。

1. 居民消费支出

如前所述,支出法GDP中的居民消费支出包括农村居民消费支出和城镇居民消费支出。前者主要利用农村住户调查中的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后者主要利用城镇住户调查中的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计算。但是,由于口径范围上存在若干方面区别,在计算时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调整和补充。

农村住户调查中的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和城镇住户调查中的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都包括以下8个大类1:食品、衣着、居住、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医疗保健、交通和通信、教育文化娱乐用品及服务、其他商品和服务。2

农村居民消费支出与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在口径范围上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区别:一是居住消费口径范围的区别: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中的居住消费包括农村居民购买生活用房支出、建筑生活用房材料支出、建筑生活用房雇工工资,农村居民消费支出中的居住消费不包括这些支出;二是医疗保健消费口径范围的区别:农村居民消费支出中的医疗保健消费包括国家财政为农村居民支付的新农合医疗和医药费,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中的医疗保健消费不包括这些费用;三是关于金融中介服务、保险服务和自有住房服务的区别:农村居民消费支出包括居民对金融中介服务、保险服务和自有住房服务的消费,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不包括这些类型服务消费。[1]

城镇居民消费支出与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在口径范围上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区别:一是医疗保健消费口径范围的区别:城镇居民消费支出中的医疗保健消费包括社保基金为城镇居民支付的医疗和医药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享受的公费医疗和医药费,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中的医疗保健消费不包括这些费用;二是关于金融中介服务、保险服务和自有住房服务的区别:城镇居民消费支出包括城镇居民对金融中介服务、保险服务和自有住房服务的消费,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不包括这些类型服务消费;三是关于实物消费的区别:城镇居民消费支出包括城镇居民的实物消费,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不包括这种类型的消费。[1]

利用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农村居民消费支出。一是对两者口径范围一致的支出项目,例如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教育文化娱乐用品及服务、其他商品和服务,直接采用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中的相应项目进行计算。二是针对农村居民消费支出与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口径范围上的区别对后者的相应项目进行调整和补充,例如在计算居住类支出时要剔除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中居住类支出中的购买生活用房支出、建筑生活用房材料支出、建筑生活用房雇工工资;在计算医疗保健类支出时要补充计算国家财政为农村居民支付的新农合医疗和医药费;要补充计算农村居民对金融中介服务、保险服务和自有住房服务的消费等。

利用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计算城镇居民消费支出的方法与利用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计算农村居民消费支出是一样的。

2. 政府消费支出

政府消费支出主要依据财政支出资料计算。但是财政支出与政府消费支出在口径范围上是不同的,在计算时需要加以区分。

财政支出与政府消费支出在口径范围上的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财政支出包括经常性业务支出、投资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政府消费支出不包括其中的投资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二是政府消费支出包括政府部门的固定资产折旧,财政支出不包括这部分折旧;三是政府消费支出要剔除政府部门的经营性收入,财政支出不需要剔除这部分收入。这是因为政府消费支出是与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相对应的指标,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的价值是利用政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来衡量的。首先,这种成本只与财政支出中的经常性业务支出有关,与财政支出中的投资性支出和转移性支出无关;其次,政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所消耗的固定资产价值也是这种成本的构成部分;再次,政府部门提供的市场不属于公共服务,所以在衡量政府部门提供的公共服务的价值时需要剔除政府部门的经营性收入。所以在利用财政支出资料计算政府消费支出时,首先要区分财政支出中的经常性业务支出,然后再利用政府部门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政府部门的经营性收入进行补充和调整。

政府消费支出 = 财政支出中的经常性业务支出 - 政府部门的经营性收入 + 政府部门的固定资产折旧

3. 固定资本形成总额

固定资本形成总额是对投资统计中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进行调整计算出来的。

固定资本形成总额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在口径范围上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一是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土地购置费、旧建筑物和旧设备购置费,而固定资本形成总额不包括这些费用;二是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500万元以下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而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包括这部分投资;三是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商品房销售增值,即商品房销售价值与商品房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而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包括这部分价值;四是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矿藏勘探、计算机软件等无形固定资产支出,而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包括这方面支出。[1][2]

对投资统计中的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进行的调整包括口径范围方面的调整和数据高估方面的调整。口径范围方面的调整就是针对上述口径范围方面的区别进行的调整,数据高估方面的调整主要是针对某些地方因制定不切实际的计划目标并进行政绩考核,从而导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数据存在一定程度的高估而采取的数据调整措施。这方面的调整首先是利用相关资料,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数据质量进行评估,然后根据评估情况对数据进行必要的调整。

4. 存货增加

存货增加按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其他服务业分别进行计算。每一行业都利用相应行业的统计调查或会计汇总资料提供的期初期末存货价值资料计算。在计算存货增加时需要剔除由于核算期内价格变动引

起的持有收益或损失,剔除的方法是,利用核算期有关价格指数将期初存货价值调整为按期末价格计算的存货价值,存货增加等于期末存货价值减去经价格调整之后的期初存货价值。

5. 货物和服务净出口

货物和服务出口及进口都直接利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相应资料计算,只需要利用当年平均汇率将国际收支平衡表中按美元计算的货物和服

务出口及进口转换成按人民币计算的货物和服务出口及进口。

(二)不变价核算

年度不变价支出法GDP核算主要是利用缩减法和外推法计算支出法GDP的各构成项目。这种方法要求具有与现价支出法GDP的各构成项目相对应的比较详细的价格指数或物量指数。如果某些构成项目不具有相应的价格指数或物量指数,需要构造出比较合适的价格指数和物量指数,从而能够比较合理地剔除相应构成项目所包含的价格变动因素,实现年度之间不变价构成项目之间的可比性。表5对目前我国年度不变价支出法GDP核算所采用的价格指数和物量指数进行了简要概括。

国际上通用的全面反映最终需求的指标是支出法GDP,反映消费需求、投资需求和净出口需求的指标分别是支出法GDP中的最终消费支出、资本形成总额、货物和服务净出口,其中,反映居民消费需求、政府消费需求和固定资本投资需求的指标分别是支出法GDP中的居民消费支出、政府消费支出和固定资本形成总额。

由于习惯上的原因和数据获得方面的原因,在需求分析中,人们经常利用有关统计指标代替相应的最终需求指标,比较普遍的情况是,利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或者城乡住户调查中的居民消费支出代替支出法GDP中的居民消费支出,利用财政支出替代政府消费支出,利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替代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利用海关统计的贸易差额替代货物和服务净出口。但是,上述这些对应指标,无论是在定义、口径范围上,还是在数据表现上都存在明显的不同,在需求分析中需要加以注意。由于上述对应指标确实存在相关性,因此在走势分析中利用有关统计指标代替相应的需求指标是有一定借鉴意义的,但是由于这些有关统计指标不是支出法GDP的构成部分,因此在需求结构分析和贡献率分析方面是不能够代替相应的需求指标的。

参 考 文 献

第6篇:关于双减政策的解读范文

关键词:一均七声;同均三宫;乐调;韵调;犯调;韵体;套类;套型;南北曲合流

“南、北九宫”是曲学研究领域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传统“曲唱”艺术发展史上的产物,先后分别形成、定型于元明时期。如果往前追溯可以看出它与唐代燕乐二十八调体制有一定渊源,而往后审视则可以看到它为清代中期实现南、北曲两大系统的归并(即《九宫大成南北词宫谱》的编纂工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然而,事物的发展并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传统文化的传承与流变注定要受到来自内部和外部条件因素的制约,并非仅以一种互为表里的面孔呈现在历史面前。“南、北九宫”就属于这种非常典型的例证,但也因此引来了不少的麻烦,大概从明代起有关这方面的争议就没间断过,尤其对“南、北九宫”的定性问题,直到今天仍为曲学界、音乐界学者们所困惑。音乐乎?曲体乎?抑或文化意义上的民族情结乎?可谓看法各异、论点杂呈。归纳起来主要有这样几种观点:一是认为“南、北九宫”并不具有乐学性质上的宫调涵义,完全是人为因素虚设出来的玩意,有“弄假成真”之嫌。二是认为“南、北九宫”是经纬曲谱结构的枢纽,尤其在曲牌联套的结构原则中居于统摄地位,同时又标志着某类“声情”的特征。三是认为“北九宫”并非华夏正声,只“不过为胡人传谱”而已;然“南九宫”却恰恰与之相反,完全是“尊夏攘夷”文化思潮下的戏曲品牌;等等。此中既有涉及“乐学”和“曲学”本体范畴的辨析,也有属于文化意义层面的讨论。笔者以为这些观点都有其一定的道理,然亦有不免偏执一隅之嫌。

一、宋代教坊的“十七调”现象意味着什么?

从元、明时期南、北曲曲谱(体)构成的角度来说,“南、北九宫”已经成为了这个系统的指代,即便直接将南、北曲系统称之为“南、北九宫”,想必也不会有太大的争议。但从传统的“乐学”的角度看,无论是九个宫调名的来源还是调名构成体系,却并不是南、北曲自身的产物,然而它们又确确实实的在统摄着南、北曲系统。中国传统音乐流变之纷乱、复杂由此可见一斑矣。因此,讨论“南、北九宫”不能不从其源头——唐代燕乐二十八调体制开始梳理,不能不讲宋代教坊十七调由来及对后世词、曲音乐的影响。

唐代燕乐二十八调(也称“俗乐二十八调”)与唐雅乐八十四调从性质上来讲并不属于同一个体制,主要区别有三点:一是燕乐调为管乐器上的七均(宫)四调系统,雅乐调则为钟磬、弦索类乐器上的十二均(宫)七调系统;二是燕乐调为清乐音阶(即“下徵音阶”)和俗乐音阶(即“清商音阶”)并用之宫调体制,雅乐调则为雅乐音阶(也称“正声音阶”)构成的宫调体制;三是燕乐调调名虽然比较混杂(官方颁布的调名实为本国与外来乐调名的结合体,既有传统的律吕调名,也有西域传入的调名等),但实际使用的却是“俗乐字谱”(即工尺谱的早期形式),雅乐调则采用“律吕字谱”或“宫商字谱”,相延着自古以来的传统。上述这三方面的区分从乐律学角度来说是具有根本性的,决不能被混淆为同一个事物。比如中国传统乐、律学讲究周而复始意义上的“旋宫”,在“雅乐调”来说就是十二宫还原系统,但对“燕乐调”而言却是不适用的,因为“燕乐调”是管上七宫还原系统。所以唐代元稹诗云:“琵琶宫调八十一,旋宫三调弹不出”,贺怀智也说:“琵琶八十四调,内黄钟、太簇、林钟宫声,弦中弹不出,须管色定弦”[注:沈括《梦溪笔谈》卷六“乐律二”,四库笔记小说丛书外十一种,1992年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可谓是最贴切的注解。道理很简单,“燕乐调”是管上七宫还原,琵琶是十二律乐器,加入进“燕乐”演奏,左旋或右旋的过程中不依管色定弦是回不来的。为什么要在这里强调这个问题,因为“燕乐调”到了宋代就出了大问题!最直接的原由就是宋代统治阶层推行“燕、雅合一”政策,混淆了雅乐八十四调和燕乐二十八调在乐学性质上的区分,其引发的恶果就是导致“燕乐调”失落为十八宫调。

首先退出二十八调的就是七角调(大食角、高大食角、双角、小食角、歇指角、商角、越角),为什么是七个角调?宋代统治阶层出于政治上需要一味复古,其实就是不承认“燕乐”有这么二个音阶,只认一个音阶即“雅乐音阶”的死理,并以宋仁宗(赵祯)名义颁布《景祐乐髓新经》强制推行,从而将燕乐二十八调纳入雅乐音阶八十四调体系,完全改变了燕乐调自身的乐调体制性质。然而燕乐调的七个角调实质是俗乐音阶(清商音阶)的七个宫调(不可理解为是指七个“角调式”)性质,其以“角”命名涵义在于区别于清乐音阶的七个宫调(燕乐调中的“七羽”跟随“七宫”命名,“七商”跟随“七角”命名,可谓是泾渭分明、不相混淆的事情),一旦被纳入进雅乐八十四调体制之后,其乐调性质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七个角调成为了雅乐音阶的七个角调式,原本位居二十八调中“闰角”音位的调名也被移动,一律调整到了“正角”位(通俗的讲就是将俗乐音阶“角调”的调名音位取消,挪动变换到了雅乐音阶角调式的音位),这意味着什么?俗乐音阶的退出啊!关于这个变化,北宋沈括在《梦溪笔谈》中有详细的反映,如:“道调宫、小石调、正平调皆用九声:高五、高凡、高工、尺、上、高一、高四、六、合(雅乐音阶七声,二声为高八度清声),小石角加‘勾’字”。就是指“小石角”通过加“勾”字后,脱离了原本在燕乐调“道调宫”(仲吕均)的闰角位置,跑到了雅乐音阶“正宫”一均的正角位上来了,所加“勾”字当为“变徵”一声,其余六个角调莫不如此。再下来就是三个“高调”(高宫、高般涉调、高大食调)的消失,前面说了燕乐调是管乐器七均(宫)系统,把它纳入钟磬、弦索类乐器十二均(宫)系统,这三个高调用不上,管乐器上演奏不出你宫廷这个“燕雅乐”调来啊!(详细情况请参看下面“图表一”)为了能区分于唐“燕乐调”,本文将雅乐音阶燕乐调称之为宋“燕雅乐”调。

于是一个非常奇怪的现象就出现了:一方面是宋朝廷颁布的《景祐乐髓新经》中燕乐二十八个调名齐全,而另一方面宋教坊中实际运用的却只有十八个调名。换一种表述方式,也只有这十八个乐调可以用“借均”(即同用七音声)的方法来解决“燕雅乐”的演奏问题,其余十个调并非乐工们不可以演奏,而是已无可以运用它们的地方。这完全是两种不同性质乐调体制被混淆后导致的结果。同用七音声“借均”的办法,又进而造成了乐调煞声(住字)的混乱,故而沈括说:“虽如此,然诸调杀声,亦不能尽归本律……又有寄杀、侧杀、递杀、顺杀。凡此之类,皆后世声律渎乱,各务新奇,律法流散。然就其间亦自有伦理,善工皆能言之”。[注:沈括《梦溪补笔谈》卷一“乐律”,四库笔记小说丛书外十一种,1992年上海古籍出版社出版。]宋代统治阶层一厢情愿改造燕乐的做法,其结果也只能是事与愿违,即便是最高统治者也无法左右。根据《宋史乐志》记载,宋太宗赵炅为教坊所亲制的大小曲及因旧曲创新声者三百九十首(实为手下乐官及各藩邸所制),分属“燕雅乐”二十八调,表面上看似承唐燕乐为一脉,但从教坊实际演奏情况看“太宗所制曲,乾兴(1022年)以来通用之,凡新奏十七调,四十大曲”[注:脱脱《宋史乐志》第九十五“乐十七”,中华书局,1977

年版。]。这段话细读起来颇具讽刺意味,即尽管宋代统治者亲自参与了对燕乐调的改造,但真正在教坊乐工中行的通的也还是十七调,至于为何不称十八调,《宋史乐志》中也有更为清晰的叙述:

“所奏凡十八调、四十大曲:一曰正宫调,其曲三,曰《梁州》、《瀛府》、《齐天乐》;二曰中吕宫,其曲二,曰《万年欢》、《剑器》;三曰道调宫,其曲三,曰《梁州》、《薄媚》、《大圣乐》;四曰南吕宫,其曲二,曰《瀛府》、《薄媚》;五曰仙吕宫,其曲三,曰《梁州》、《保金枝》、《延寿乐》;六曰黄钟宫,其曲三,《梁州》、《中和乐》、《剑器》……十六曰黄钟羽,其曲一,曰《千春乐》;十七曰般涉调,其曲二,曰《长寿仙》、《满宫春》;十八曰正平调,无大曲,小曲无定数。不用者有十调……”[注:同上。]

此中的四十大曲皆为唐代燕乐遗存,由于“正平调”中无大曲,所以教坊乐工仅以有大曲的十七宫调实称。虽然宋太宗也曾按十八宫调制作过十八首大曲(属于“燕雅乐”性质),但教坊不以此为准仍以旧曲十七调称,其中的缘由不言自明。

概括的说,面对着两种不同乐调体制矛盾对置的局面,教坊乐工们只能采用变通办法,利用十八调可以“借均”的特点,来满足御制“燕雅乐”曲目演奏的需要,同时也使得十八调内的燕乐旧曲被保留了下来。这种奇特现象一直维持到了宋徽宗政和三年(公元1113年)新定“大晟乐”出,“五月,帝御崇政殿,亲按宴乐,召侍从以上待立。诏曰:‘大晟之乐’已荐之郊庙,而未施于宴飨。比照有司,以‘大晟乐’播之教坊,试于殿庭,五声既具……嘉与天下共之,可以所进乐颁之天下,其旧乐悉禁”、“开封府用所颁乐器,明示依式造粥,教坊、钧容直及中外不得违。今辄高下其声,或别为他声,或移改增损乐器,旧来哇之声,……悉行禁止,违者与听者坐罪”[注:脱脱《宋史乐志》第八十二“乐四”,中华书局,1977年出版。]。

唐代“燕乐二十八调”失落为宋代教坊“十七调”,意味着“燕乐调”体制(清乐音阶与俗乐音阶并用)的瓦解,意味着俗乐音阶从此在宫廷音乐中的退出,意味着雅乐音阶进入宋宫廷燕乐行列后,“燕、雅合一”时代的到来。[注:有关“燕乐调”的具体辨析,请见笔者“《唐宋燕乐二十八调音阶辨异》——兼论民间工尺调名的传统乐学涵义”一文。原文刊载于《中国音乐学》,2004年第4期。]必须指出,宋代“燕雅乐”推行后所产生的影响,不仅给传统燕乐调理论造成了很大混乱,也给后人留下了许多的待解的迷团,直到今天依然还是学术领域探讨的话题。

二、为何元曲只存有“十二宫调”?

南宋时期文人的词乐调名基本来自对北宋教坊十七调(实为十八调)的承袭,其乐学性质也基本不出“燕雅乐”体制范围,依然是将“十七调”纳入雅乐音阶八十四调构架之中。所谓“十二律吕各有五音,演而为宫、为调,律吕之名,总八十四,分月律而属之。今雅、俗只行七宫十二调,而‘角’不预焉”[注:蔡桢《词源疏证》卷上“五音宫调配属图”,中国书店,1985年版。](只是七宫中多出了一个“高宫”),实质等于宣告了宋代统治阶层改造燕乐调的失败,这在《词源》里可以看的非常清楚,南宋张炎尽管已不知“燕乐调”本义,但他所记载的这句话却反映了当时的真实情况,即无论是雅乐或俗乐都已不可能用全二十八调。南宋词人姜夔留下17首有“旁谱”的歌曲(除《醉吟商胡渭州》、《霓裳中序第一》)、《玉梅令》三首为填词外,余14首皆为“自度曲”),其乐调性质虽然是以雅乐音阶为主,但每首前所标乐调名若与俗字谱对照(为“固定调”概念),至少证明当时文人填词曲子或自度曲,在“乐调”和“词牌”的对应关系上还没发生很大的混乱。然而这个局面到了金、元时期却被彻底改变了。笔者以为造成原因主要有二个:一是北宋晚期(政和三年)宫廷音乐的一次重大改制——新定“大晟之乐”推出,由于律吕定制黄钟高度的改变,导致众多乐器形制变化而造成了新的混乱,至南宋时期基本也只是勉强维持和延续着这种残败局面而已;二是金入主中原后,原北宋宫廷音乐大批流失,不少乐工流入民间,况且金代统治阶层本身并没制定出一套完备的音律体制,故又加剧了这种混乱程度。如此一来原北宋宫廷乐调两种不同的流传情形出现了,一种是流入北方中原地区后在民间运用的一脉,一种是延续至南宋宫廷及上层社会中运用的一脉,后世所谓南、北宫调的分野当从此为起始也。

金“诸宫调”、元曲“十二宫调”基本属于在民间流传的一脉,虽然其乐调调名俱存,但“调义”性质已发生了改变,关于这一点学界不少学者已有认识,且论述也颇为精详,大多都认为其“乐调”本义丧失,“调义”则在“用韵”(如一“套数”为一“宫调”,一调一韵,一韵到底等)或“声情”(即元燕南芝菴《唱论》中列出的十七种声情)等等,此不一一赘述。但却少有人会问什么原因导致了这种情况的发生,也缺乏从更深层面来理解这种“调义”转移背后“乐”与“词”的内在逻辑关联。要想说清楚这个问题,须先从传统“宫调”的概念谈起(为了便于性质上的区分:笔者将唐宋时期的燕乐调名称为“乐调名”;而将流入金元时期的“诸宫调”、“十二宫调”调名称之为“韵调名”)。

“宫调”一词为中国传统乐学理论所独有,其概念包涵“宫”与“调”二个方面。“宫”为音阶的首音,也称“调首”,具有着确定调高的性质(确认一首曲子的调高首先看宫音在音律上的位置)。如果“宫音”在十二音律位置上出现了移动,这就叫着“旋宫”。而“调”的涵义比较宽泛,广义的概念包括“音阶”、“调式”、“调高”,而狭义的概念是指“调式”。一个音阶可以有不同的调式表现(如宫、商、角、徵、羽调式),相互之间转换而形成的调式交替,称为“转调”,故中国古代有“旋宫转调”之说。但由于有不同音阶之区分,所以在旋宫、转调这两个层次上面还有一个“均”(yun)的概念,无论“旋宫”或“转调”都涉及到一个很重要的鉴别,即是在同“均”声系统之内还是异“均”声系统之间进行。“均”声,按照中国古代乐律学的正统观念,就是运用“三分损益生律法”通过先损后益秩序首先得到的一个七声形态,也就是“雅乐音阶”(又称“正声音阶”),所谓“一均七声”的说法即源于此。但是,中国古代音乐中还存在另外两种音阶形式,即“清乐音阶”和“俗乐音阶”,在正统观念看来,这两种七声音阶形式只能算作附属于雅乐音阶的变化形式,于是便形成了非常独特的“一均三宫”的现象(三种音阶“宫”音在一“均”七声中的位置是不同的)。“均”、“宫”、“调”三个层次既有区分又有关联,共同成为中国传统音乐“宫调”理论的重要支撑。一般来讲,只要是在“一均七声”之内的旋宫转调,皆不属于“犯调”性质,只有出此范围之外方被视之为“犯调”(以往我们在音乐分析上,把这种区分理解为“同宫系统”或“不同宫系统”)。宋代沈括讲“外则为‘犯’”(见《梦溪笔谈》)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因此,中国传统乐学宫调理论中所说的“犯调”实质指的就是“犯均”(fan yun),这是绝不能含糊的关键处。也正是在“均调”(即“一均七声”之调)这个层面上,传统宫调概念在金、元时期被民间诸宫调、文人散曲、杂剧剧曲给“通用”了,成为“韵调”(即“一韵词句”之体)概念,使“调名”指义转移才成为了一种可能。当然,这种特殊现象也给后世学者们带来了诸多的困惑,以致对“南、北九宫”问题的研究几乎成为了一门玄学。然而这个责任是不能由民间艺人和纯粹的文人们来承担的,前面已经说了,造成这种局面的结果完全是由统治阶层的决策失误所致。我们可以想象一下,当传统燕乐调已不能在音乐实践中被付诸实施,又没有其它更合适的调名体制成为替代标志时,由该乐调体制而传承下来的大量词、曲音乐,必然是要找出能维持住自己身份的办法,于是“燕乐调”调名指义之转移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当然,不是所有的音乐都可以这样做,唯唐宋以来的词、曲音乐具备这种资格和条件。

唐曲子词、宋律词也好、金诸宫调、元曲(小令、套曲)也罢,必由“乐”和“词”的结合方成事物,二者皆以互为对象化的形式而存在,共同构成燕乐调调名体制下一个个具体的曲牌音乐体,从而体现出事物对应逻辑关系的同一性,这完全是由中国传统词、曲音乐自身的构成特点所决定的。因此,离开“乐”单纯的来谈“词”,或离开“词”单纯的来谈“乐”,这对于研究“乐调”或“曲体”来说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在传统词曲音乐中,乐调之“均声”概念与词牌、曲牌之“韵体”概念,无不存在着这种相对应的同一性关联,所谓“调寄【点绛唇】、调寄【菩萨蛮】之类皆可作为其有力的例证。譬如“犯调”一词,在“乐调”即指不同“均声”间的相犯(“黄钟均”犯“中吕均”是也);在“词句”则指不同“韵体”间相犯,或者叫着“犯它词句法”(“三犯渡江云”、“玲珑四犯”、“八犯玉交枝”皆是),至南、北曲中而称“集曲”无非是想把它也归为一类曲体罢了。而“转调”则与“犯调”有别,可以“犯”,也可以不犯:凡超出“一均七声”之体(“一韵词句”之体)的转调皆属“犯”,凡不出“一均七声”之体(一韵词句之体)的转调则为“不犯”。故广义的转调概念可包括“犯”与“不犯”两种,而狭义的转调概念仅仅是指后一种情况(即“体”并未改变,而“体”内用“韵”发生了变化)。如律词中【满庭芳】本体当为九十五字,上下片各十句、四平韵,而【转调满庭芳】的字、句数(体)完全相同,但上、下片却押的是四仄韵。再如【木兰花】为五十五字,上片五句三仄韵,下片四句三仄韵,而【转调木兰花】五十九字,上片七句四仄韵,下片六句四仄韵,字、句数(体)明显发生了变化,故而就具有了“犯”的性质。因此,词曲音乐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概念,从某种意义上讲,其乐学意义之“均声”,当涵括曲学层面之“韵体”,反之亦然。所以,清代徐大椿说:“牌调之别,全在字句及限韵。某调当几句,某句当几字,及当韵不当韵,调之分别,全在乎此。唱者遵此不失,自然事理明晓,神情毕出,宫调井然”[注:《中国古典戏曲论著集成》(七),中国戏剧出版社,1959年版。](《乐府传声》“句韵必清”条)。

随着元代杂剧与文人散曲的兴盛,新型“曲唱”艺术韵文体结构的出现和需要,宫调名作用主要体现在曲套结构的统一性原则方面,即以用“韵”来统摄不同曲牌之间的组合关系,在曲牌组套结构中起着枢纽作用。此时的调名之功能已非局限在单个的词体,而是扩展到了诸多曲牌组合的“套体”,具有更加重要的稳定性作用。正如明徐子室辑、钮少雅所言:“大凡题之为宫为调,小令不足为凭也,必得套数乃确。”(见《南曲九宫正始》“臆论”)如果说燕乐调名在唐代大曲曲套(为器乐、歌唱、舞蹈音乐等不同体裁之间的联缀)中具有统一、稳定“调性”的作用,那么在元曲曲套(为众多同、异名曲牌等不同牌体之间的联缀)中则具有统一、稳定不同“套类”的作用。主要表现在:1、每套调名必以固定的首曲曲牌用调为准,首曲用韵即决定全套用韵;2、每套内首曲曲牌和第一曲组曲牌(类似带过曲的联缀)是固定、有序的,其他曲组相对宽松些;3、每套内必用尾声段落(形式多样)以别它体功能,凸显在全篇中的收结作用及首尾呼应关系。每个“套类”中有若干种“套型”(即组合选用的曲牌不同),但在运用的数量上又有主、次之别,“主套型”运用最多、也最具代表性。在元杂剧剧曲套中运用“主套型”几乎是唯一的选择,而散曲套中“主、次套型”的区分似乎还并不明显,不象剧曲套那样已经上升到了定型的阶段。但定型并不意味着定式,[JP2]“主套型”越是被固定性地运用,其寻求自身变化的样式也就越为丰富(主要是第二、第三曲组曲牌选用、次序及尾声形式上变化)。因此,剧曲套和散曲套之间所存在的差异,完全是事物性质在不同发展阶段的体现。元散曲“十二宫调”即意味着其有十二个“套类”;元剧曲“九个宫调”即意味着其有九个“套类”;换一句话来说,元散曲、

说明:①上表中“金元诸宫调”一栏填入的调名为十八个。现存金、元诸宫调的三部作品《刘知远诸宫调》、《西厢记诸宫调》、《天宝遗事诸宫调》中,所出现的宫调名虽然有二十个,但经笔者仔细查对后可确认的应当为十八个(其中“高平调”、“南吕调”为同调异名;“黄钟调”当为“黄钟宫”的误写,所用曲牌名相同)。若与张炎《词源》中七宫十二调相比较,只是没有了“高宫”和“正平调,但却增添了“商角”一调,其它则基本完全一致。其中象“羽调”和“高平调”调名的运用,明显是受《词源》调名体系的影响。

剧曲“套类”的构成,已经和“宫调”(韵调)对其韵体的统摄、规范作用不可分离,它们之间所呈现出的已是一种相互依存、相为表里的关系(参见后“套型变化样式数字统计”示列)。

元散曲“十二宫调”和元剧曲“九宫调”形成,从此成为南、北曲宫调体制必遵循的规范,后世制曲谱虽种类繁多,然无有出此范围者。“南曲九宫”实际上是承袭“北曲九宫”(即元杂剧“九宫调”),明代蒋孝的《旧编南九宫谱》(所收包括南散曲、戏文剧曲)可谓是最有力证据。所谓的“南曲十三调”不过是元代以前的词调遗存,并非元代以来南、北宫调体制本身的产物。故而明代沈璟在新编《增订查补南九宫十三调曲谱》中将“十三调”一概并入“九宫调”类别中(其调名虽还被保留,但已无分类之实)。现将唐宋、金、元明时期,“燕乐调”调名流变情况用一览表形式示上(“图表二”)。

上表中元周德清《中原音韵》所列十二宫调与《全元散曲》(隋树森先生辑)中的宫调数、调名完全相符,若与《元曲选》(明臧晋叔编)及《元曲选外编》(隋树森编)作比较,可以看出元杂剧剧曲套数只是运用了其中的九个宫调,比散曲少了三个宫调(即般涉调、小石调、商角调)。据此,可以认定周德清所说宫调“今之所传者一十有二”是可信的,反映了当时散曲和杂剧中宫调运用的真实情况。至于般涉调、小石调、商角调为什么没被吸纳进入于剧曲运用,有一个数据大概能说明点问题,孙玄龄先生《元散曲音乐》一书附有“现存元曲所用套曲形式一览表”,笔者将其中所列元散曲、剧曲各宫调中的套类的“套型变化样式”以数字方式示下(请注意:不是套曲数量的概念):

上列图示中可以看出:散曲运用的宫调数目要多于剧曲三个(即商角、般涉调、小石调);散曲前九调中“主、次套型”变化样式要多于后三调(如果取均值计算的话,前九调每调中套型变化样式约为27.4种,后三调每调中约为7.7种);剧曲中之套型变化样式要远多于散曲(如果取均值计算,剧曲九宫调每调中套型变化样式约为73.6种)。从金元诸宫调(十八宫调)到元曲十二宫调及九宫调,可出看出这样一个衍变的轨迹:“套类”的成熟、定型使得“宫调”数量趋于减,而其“主套型”变化样式数量则趋于增。有意思的是散曲和剧曲情况正好成反比。虽然剧曲的“套类”来自于散曲的“套类”,但在完善“主套型”上却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显得更为丰富、多样,更能适合、满足于杂剧音乐表现的需要。如果说元曲散曲套的出现为剧曲套的形成奠定了坚实基础,那么,剧曲套则把元曲的曲套形式的建构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高峰。 转贴于

三、明代“九宫调”的南、北之分意义何在?

由元入明代以后,随着南方诸多民间声腔的的兴起,以“传奇”为代表的新一代戏文样式登上历史舞台,逐渐取代了杂剧的戏坛地位。大约在明代前、中期,“九宫调”南、北之分开始浮出水面,元杂剧一脉(包括北散曲)的“九宫调”被划定为“北曲九宫”,南宋戏文一脉(包括南散曲)的被划定为“南曲九宫”。现在所见最早按九宫调分类的南曲曲谱,当为明嘉靖年间毗陵蒋孝的《旧编南九宫谱》(根据陈、白二氏《旧编南九宫谱》、《十三调南曲音节谱》2种目录编),而徐子室辑、钮少雅订《汇纂元谱南曲九宫正始》,虽称“俱集大历、至正间诸名人所著传奇套数”,但毕竟为清顺治年间的抄本,在时间上要晚于蒋孝旧编谱,故不以此为准。蒋孝旧编谱中所附《十三调南曲音节谱》谱目,多少能反映出一些南曲小令早期的宫调面目,其调名也与元曲十二宫调有些差异别,前面已经说了,应当属于金灭北宋后,燕乐调名在南宋上层社会被延续流传下来的一脉。钱南扬根据《十三调南曲音节谱》谱目中分为慢词、近词,直用宋词称谓的情况,所作“《十三调谱》自应出南宋人无疑”[注:钱南扬《论明清南曲谱的流派》,《南京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第8卷第2期,1964年6月版。]的推断,显然是有道理的。蒋氏旧编谱中《南九宫谱》的宫调名与元剧曲九宫调名完全一致,然编入的曲谱却非九个“套类”形式,只是将散摘的戏文、散曲之曲分别归入九宫调内,实类文人乐府雅调范式,虽有“北曲九宫”之名,却无有其“套类”之实。倒是在《十三调南曲音节谱》谱目后附录了一个“尾声格调”,共列出十一种尾煞名,并交代取自南曲十一个曲套的尾文,分别注明为十二个宫调“套类”之尾体式(其宫调名称与“十三调”系统一致)。 《十三调南曲音节谱》“尾声格调”:

1、[ZK(#]情未断煞(仙吕、羽调同此尾),“衷肠闷损”尾文是也。

2、三句儿煞(黄钟尾),“春容渐老”尾文是也。

3、尚轻圆煞(正宫、大石同尾),“祝融南渡”尾文是也。

4、尚绕梁煞(商调尾),“那日忽覩多情”尾文是也。

5、尚如缕煞(中吕有二样,此系低一格尾),“料峭东风”尾文是也。

6、喜无穷煞(中吕高一格尾),“子规声里”尾文是也。

7、尚按节拍煞(道宫尾),“九十春光新篁池阁”尾文是也。

8、不绝令煞(南吕尾),“明月双溪”尾文是也。

9、有余情煞(越调尾),“炎光谢了”尾文是也。

10、收好因煞(小石尾),“花应黄鹂”尾文是也。11、有结果煞(双调尾),“箫声唤起”尾文是也。

后注:又有本音就煞谓之随煞;又有双煞;又有借音煞;又有和煞。

其实,这十一个尾煞就是南曲套尾声的定格形式,明张彝宣对此曾有评说:“尾声定格,本是三句、二十一字、十二拍,不分宫调,皆是如此。金董解元《西厢记》及元人北剧皆然,其由来之久可知。后世遂有[三句儿煞]、[凝行云煞]、[收好因煞]等等名字,实皆由正格变来,原不足辨……实则俱可通用”。[注:张彝宣《寒山堂新定九宫十三摄南曲谱》“凡例”,中国艺术研究院藏残存五卷清抄本。]近代学者吴梅在《曲学通论》“十知尾格”中,将这十一种尾煞以点板谱方式一一补出,皆与前人所言吻合。早在南宋时期,[三句儿]煞这种尾声形式就已在唱赚中出现,陈元靓《事林广记》中就载有“遏云社”黄钟宫《愿成双》一套谱子(为宋代俗字谱),其尾声[三句儿]煞,“遏云要诀”云:“总十二拍。第一句四拍、第二句五拍、第三句三拍煞,此一定不逾踰之法。”尽管南、北曲套尾都受到过[三句儿煞]影响,但南曲套似乎更加强调恪守此定格。至沈璟新编《南曲全谱》(又名《增订查补南九宫十三调曲谱》)出,则又在蒋氏曲谱的基础上作了更为详细的论述,分别在各宫调曲谱末后专设“尾声总论”,对南曲联套体制、方法进行了系统的归纳、总结。实质就是从尾声定格专用的角度,交代了各宫调“套类”联缀方式。现存元散曲中能看到的南曲“套类”也只有五种,分别归属仙吕宫、黄钟宫、正宫、双调、南吕宫,若要从“套类”的角度来看“南九宫”,其形成确实是要晚于“北九宫”。笔者曾依据《全明散曲》[注:谢伯阳(编)《全明散曲》,齐鲁书社,1994年版。]作过一个统计,明代散曲中的南曲“套类”已达到了十一种(南、北合套形式不计算在其中),分别归属于仙吕宫、商调、黄钟宫、正宫、越调、大石调、中吕宫、双调、南吕宫、羽调、小石调名下(仙吕入双调、商黄调不计),只是羽调、小石调中的套数、套型极少,主要还是集中在了前九宫调范围,而且各套类中的主、次套型区分也不明显,多种套型并存运用的情况甚至比北散套还要宽泛,结构方式与北曲不完全相同。再就元、明戏文曲谱情况来看,“套类”形成也要迟于南散曲,主要因戏文自身体制上的特点所致,在曲牌组合形式规范化进程中(如套体入韵、南北曲合、渐增尾声等)受南曲散套影响较大,似以“多种曲调联缀体”和“定格或换头联章体”二类固定格式最为常见[注:俞为民《曲体研究》第四章“南戏曲调组合形式考述”,中华书局,2005年版。]。

然而,“南九宫”最重要的意义并不单纯在“套类”体式(此为“北九宫”的最大特色),而在于对金、元以来“曲唱”格律规范性最为系统的涵括,在于对“曲唱”艺术的成熟经验从理论层面予以归纳、总结。其制谱上在体制辨别、宫调经纬、四声平仄、正衬分明、板眼点定等诸多方面的成就,可说在曲学领域达到了历史的高峰。笔者曾在《元明时期的弦索官腔和新乐弦索》及《从“务头”到“唱调”》二文中[注:分别参阅谢建平在《戏曲艺术》2004年第4期和《艺术百家》2006年第5期上面分别刊登的两篇文章的相关内容。],就“曲律”形成发展的二个阶段性特征提出了这样的观点:认为弦索官腔和昆曲(官腔)是历史上二个不同阶段的曲唱形式。前者主要流行于元代及明代前、中期的上层社会,是遵《中原音韵》为南、北通行语音的曲唱形式,其本质特征体现为“以曲律词”,标志着唐宋以来民间曲子由“以乐传辞”向“以曲律词”阶段性特征转化的确立与完成,是“曲律”形成的重要阶段,为之后昆曲(官腔)的诞生奠定了必要的条件与基础。而后者主要流行于明代中、后期及清前、中期,其本质特征体现为“以词度曲”(以“水磨腔”创制为标志),是“曲律“发展成熟的重要阶段,最终为集南、北曲唱之大成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二者都为准确认识曲唱艺术的发展过程及规律,提供了强有力的佐证。“南、北九宫”(弦索官腔和昆曲)区分最重要的意义也即体现于此。“九宫调”有南、北之别、先后之序,其本质区分并不在于地域上因素,而在于对事物发展不同阶段性质的把握。以沈璟新编《南曲全谱》为代表的“南九宫”曲谱出现,预示着南、北曲制谱在曲律层面归并一流时代的到来,继沈璟之后的《南词新谱》(沈自晋编)、《南曲九宫正始》(徐于室、钮少雅编)、《九宫谱定》(查继佐等人编)、《南词定律》(吕士雄等人编)、《北词谱》(徐于室编)、《北词广正谱》(李玉等人编)、《曲谱大成》(佚名编)、《九宫大成南北词宫谱》(周祥钰等人编)等等一大批曲谱的先后问世,无不印证了这条清晰的历史发展轨迹。

近年来在学术界有一种观点,认为“从‘南九宫’到《南词新谱》、又到‘南曲五声、北曲七声’,可以说是明初以来,在南曲理论上逐渐达到一个‘全方位’的总结。这是明初‘尊夏攘夷’文化思潮下的戏曲音乐品牌。‘原生态’在一种民族倾向性的文化艺术观念影响下,结合着昆山腔的提高完善,一洗旧态、脱颖而出,成为华夏民族具有代表性的音乐。但‘南九宫’和‘南曲五声’,这些原本并不符合音乐实际的理论性概念也随之产生,并且时刻对后世昆曲的传承产生着具有审美意义的影响”。“政治、文化上需要恢复汉文化,南曲作为汉族代表性的戏曲文化,它迫切需要建立起来理论规范,使之与北曲相媲美。于是,一个并不符合南曲实际音乐,和北曲一样是九个宫调的‘南九宫’就这样产生了……从民族文化意义上说,《南词全谱》的问世,使南曲有了扬眉吐气之日”[注:郑祖襄《南九宫之疑》,《中国音乐学》,2007年第2期。]。且不论这种观点是否具有狭隘民族文化主义倾向,不过要追溯源头的话,大概与明代的一些文人是有关联了。现今所有对“南九宫”持怀疑态度的人,多少是受了徐渭《南词叙录》的影响:

“今南九宫不知出于何人,意亦国初教坊人所为,最为无稽可笑……‘永嘉杂剧’兴,则又即村坊小曲而为之,本无宫调,亦罕节奏,徒取其畸农、市女顺口可歌而已,谚所谓‘随心令’者……乌有所谓‘九宫’?……今之北曲,盖辽、金北鄙杀伐之音,壮伟狠戾,武夫马上之歌,流入中原,遂为民间之日用。……然其间(北)九宫、二十一调,犹唐、宋之遗音也,特其止于‘三声’,而‘四声’亡灭耳。至南曲,又出北曲下一等,彼以宫调限之,吾不知其何取也。……必欲宫调,则取宋之《绝妙好词》,逐一按出宫商,乃是高见。彼既而不能,盍亦姑妄安于浅近。大家胡说可也,悉必南九宫为?”

其实,徐渭用意非常明白,不过是借“九宫”说事罢了,真正的矛头指向在“北曲”——金、元之曲也!以徐渭的词曲修养不可能不知道民间土腔和“官腔”的层次之分,不可能不知道宫调与曲体格律之关联,否则也不会说出“必欲宫调,则取宋之《绝妙好词》……乃是高见”这样的话来。在这一点上他和祝允明没有本质上的区别(祝氏曾严厉批评过南方兴起的诸多民间土腔),连他自己也承认“南之不如北有宫调,固也”。既如此为何还要这么说?目的在于否定外来民族统治中原的这一段历史,当然也包括文化,以致连《中原音韵》的作者也骂了进去,“北虽合律,而止于‘三声’,非复中原先代之正,周德清区区详订,不过为胡人传谱,乃曰《中原音韵》,夏虫、井蛙之见耳!……北曲岂诚唐、宋名家之遗?不过出于边鄙裔夷之伪造耳。夷、狄之音可唱,中国村坊之音独不可唱?”其民族情感的表露和立场可以理解。但文化毕竟不等同于政治,不能作这样简单化的否定。笔者也想就二件具体的事情谈谈自己看法:一是元周德清的“宫调源流”说,一是元燕南芝菴的“宫调声情”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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