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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现实意义
在我国社会和国民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生态环境呈几何速度恶化,自然生态系统被污染和严重过度索取,大量自然资源都面临着短缺和后续乏力,其中林业资源也是其中之一。按常理来说,作为可再生资源的林业,只要统筹科学、开发合理,是可以持续为我国经济建设做出贡献的。但是,我国森林产业的现实状况是:森林生态系统退化速度比建设速度快,局部好转,总体恶化,林业生态环境建设的主体缺位、供体错位,载体即林地和林木发展跟不上经济发展需求。林业生态环境恶化造成了每年数百亿的经济损失,传统的林业经济模式已经无法适用于现代社会经济发展,改变势在必行。
林业主要以森林为主要资源,森林是一种复杂的复合生态体系,是地球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是人类氧气的制造者和二氧化碳的净化器,也是生态链中重要的一环。
林业是所有生态建设的主体,同时其又可以是规模巨大的生态经济循环系统,林业生产的物质产品绝大部分都是可降解再生的绿色能源,在节能减排目标中具有不可估量、不能替代的重大意义和作用。林业又是生态文化的源泉。必须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树立正确的森林经营理念,体现在人与环境、资源与生态、经济与自然的协调和统一的发展,通过科学、政策、技术和不断进步的管理措施,通过不断地适应寻找到适合我国社会自身发展情况的道路,以期达到林业资源的多方面发展、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1.2经济意义
森林是大陆生态系统的主要环节,也是林业经济的最重要载体。培育健康的森林生态系统是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的最主要目标。完整平衡的森林生态系统不仅能够持续提供生态效益也能持续提供经济效益。被破坏的退化的森林不仅在物质生产能力上明显衰退,森林的其他效益功能也必然相应减少。我国现有森林生产力只相当于其潜在生产力的1/3,这是国内林业产业界内的共识,因此恢复、开发和提高森林生产力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也是必要的。此外,林业生态环境可以支持复合经济体系的发展,可以帮助建设和发展多样化的经济结构,在成熟健康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备的林业生态体系和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是共生的,如果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面的效益,都会使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失去推动力与生命力。因此,完全可以在建设功能性完整的林业生态体系的同时,形成以林业资源为依托、以商品林基地为龙头、以林业商品产业和绿色旅游产业为一体的林业产业体系,建设如木材、林果、花卉、草坪等产品的深加工产业,逐步形成比较发达、系统和绿色的林业产业。
2林业生态保护建设发展的亮点
一是发挥林业的经济功能。生态优先并非不考虑经济功能,只有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才有物质基础;应分清国
家对天然林和人工林管理的政策界线,切实保护天然林资源,按照森林经营的技术要求合理利用人工林;遵循林木生长的自然规律,科学合理地采伐利用,让林业在发挥生态、社会效益的同时,产生较大的经济效益。二是提高林农的积极性。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后,林业部门划定采伐区域、数额,企业与林农实现“订单林业”,减少了企业的灰色支出,使林农直接受益,可有效提高森林加工企业和林农植树造林的积极性。三是建立林业要素市场。林业要素市场建成后,通过林权有序、规范流转,可以盘活林木林地资产,解决森林资源经营周期长、效益兑现慢、生产风险大的问题,提高林农的生产积极性,促进林业规模经营、集约经营。通过林权证抵贷款,解决林农发展林业资金不足的问题,促进了社会闲散资金与银行资金流向林业,加快推进林业产业化进程。
3保护林业生态环境产生的新经济建设点和经济增长点
传统林业只将注意力集中在森林所能提供的最主要资源——木材上面,但是林业资源可以提供远比木材更多的产 品,能够对经济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以下是3种主要经济增长形式。
3.1促进森林旅游业的发展
森林旅游业的发展是林业生态环境最主要的贡献。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日常生活中的休闲娱乐也开始日益重视,森林旅游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也是扩大内需、拉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途径,并且正在我国迅速生成和增长。完善的森林资源是森林旅游的基础,森林旅游业是一个多层次的结构,可以发展出主要如森林公园、交通运输、餐饮、商贸、旅行社、娱乐等多种依托森林资源的经济体。此外,还可发展各种层次的辅助服务机构和组织,这些都是经济建设所需要的多方支点。
3.2促进林业副产品产业的开发
林业资源除了能够提供木材之外还能提供很多林副产品,如动物、林果、花卉、次生动植物资源。根据不同地区的林业资源特色,可以建立不同的副产品产业,最主要的有野生动物资源产业、林果深化加工产业、次生动植物开发产业等。深化开发林业资源的副产品可以为经济建设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机遇。
3.3使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形成产业
关键词: 水土保持,生态建设,自然环境
水是万物之源,它不仅是自然生态系统发展不可取代的资源,也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物质基础。一切生命都离开水,一旦水资源枯竭,那么生命也就将面临灭绝。土是万物之本,是自然和人类一切发展的基本载体,是生命的基本生存条件。不仅自然环境进化离不开水土资源,人类社会发展也需要水土作为基本条件。然而,随着人类社会对自然资源的过渡开发和利用,致使水土流失严重,现代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因此,要建设现代生态环境,重中之重就是要做好水土保持,保持水土,改善现代生态环境,已经是人类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1 水土保持与现代生态环境的内涵及延伸
1.1水土保持的内涵及延伸
我们要理解水土保持的内涵,首先要弄清楚水土流失的概念,在国际学术上水土流失是指:土壤侵蚀(包括水、风、重力、人为活动等营力)造成陆地表面水土资源和土地生产力的破坏和损失。而水土保持(Soil and Water Conservation)基本内涵是:防止水土流失,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山区、丘陵区和风沙区水土资源,维护和提高土地生产力,以利于充分发挥水土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良好现代生态环境的综合性科学技术。总的来说,水土保持就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问题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保持是由我国率先提出,它取代了之前的土壤保持概念,并被国际社会广为接受和通用。
当今,随着人们对水土保持这一概念认识的不断加深,其内涵也逐步被深入和拓展。对水土保持的概念不仅仅停留在水土保持层面,已经认识到水土保持和全球现代生态环境的紧密关联,与全球气候变化密切联系上来。因此,水土保持也不再仅仅是对水土资源的保护,还拥有了利用好水土资源,建设现代生态环境等新内容。
1.2现代生态环境的内涵及延伸
现代生态环境(ecological environment)是“由生态关系组成的环境”的简称,是指影响着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以及气候资源数量与质量的总称,是关系到社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复合生态系统。而现代生态环境问题是指人类在利用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自然环境遭到破坏和污染而产生的危害自然进化和人类生存的各种负面反馈效应的总和。
弄清楚了现代生态环境的内涵,现代生态环境建设的定义就不难理解了。现代生态环境建设是旨在保护和建设好现代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个战略决策。在我国,现代生态环境建设的方式主要有退耕还林,植树种草,防治水土流失,建设生态农业等方式等。
2 水土保持与现代生态环境建设的不同点
2.1概念及内涵的不同
“水土保持”和“现代生态环境建设”两个概念是随着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并对人类社会生存发展造成危害的背景下诞生的。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水土保持的概念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现象而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其预防和治理措施有三个方面,即预防保护、治理实施与成果管护。预防保护就是对尚未或者轻度水土流失地区通过采取植物措施及管理措施来防止水土流失;治理实施是指对已经造成水土流失的区域科学的采用一系列有效的措施来治理水土流失,恢复现代生态环境;成果管护则是对已经修复的生态进行保护,防止再次破坏再造成水土流失现象。
现代生态环境问题是指人类在利用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自然环境遭到破坏和污染而产生的危害的总和。现代生态环境建设是指通过人为的措施来对已经遭到破坏或正在遭受破坏的环境进行生态恢复、生态修复和生态重建,从而控制现代生态环境继续恶化。在我国,现代生态环境建设的方式主要有退耕还林,植树种草,防治水土流失,建设生态农业等方式。
2.2内涵涉及范围大小不同
现代生态环境建设的内涵设计包括了自然中所有的生态系统,是以保护整个自然资源为保护对象,其内涵涉及范围极为广泛。而水土流失是以保护水资源和土壤资源为对象的,其范围涉及面较小,保护的是具体的对象,实施较明确。
2.3所实施的治理方式和措施不同
水土保持措施主要有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两种,措施内容主要通过拦砂坝、挡土墙、截排水沟、封山育林、植树造林、退耕还林等等方式来实现的。现代生态环境建设除了应用水土保持的治理方式措施之外,还有更多治理和保护措施,如生物防治措施,生态移民措施及设立自然保护区等。
2.4治理实施的主管部门不同
水土保持工作主要是水土保持部门来进行计划管理实施,而现代生态环境建设由于是一个生态建设的综合系统,其涉及面广,涉及范围大,因此实施管理的工作部门较多,主要有水利部门、水土保持部门、林业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农业部门、旅游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这些部门各司其职,各有侧重,通力合作,共同来实施现代生态环境的建设和管理。
3 水土流失和现代生态环境的之间的关联
3.1水土流失是现代生态环境恶化最直接的原因之一
生态系统最基本的组成因素和最重要的组成因素是水和土,水和土同时也是相对独立的系统,他们的相对独立和稳定构成了自然整体的稳定性。但是,随着水和土二则基本因素遭到破坏,整个生态系统就必然被影响,协调稳定的关系也会被动摇,生态系统就会失衡甚至恶化,从而导致河流污染、水土资源被破坏以及生态系统的失衡。所以,水土流失是现代生态环境恶化最直接的原因之一。反而言之,如果对水土流失区域采取有效的水土保护和防止措施,调整水土资源来恢复水土的正常循环,那么整个生态系统就会逐渐恢复平衡并趋向良性循环。
3.2现代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水土保持
我国是一个地形多样化、山川多变化、地势地形复杂的国家,由于地域广阔,境内现代生态环境也存在多样性特点。在全国土地面积中有三分之二是高山丘陵地貌,而森林的覆盖率较低,仅占总面积的16.55%,而且存在着分布不均匀,蓄水能力不强等特点,由于自然因素而导致水土流失逐年上升,且程度也较为严重,自然灾害频发。因此,要建立现代生态环境,首要工作就是防止水土流失,保护好水资源和土地资源,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现代生态环境建设的主要内容就是搞好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而水土保持又是环境保护极其重要的部分和前提,一旦水土资源得到较好的保护,生态系统就会逐渐改良,那么自然生态环境的自我恢复能力就能得到进一步加强,现代生态环境建设就事半功倍。因此,对于水土流失较为严重的地区,在建设现代生态环境的过程中,必须更加重视水土保持工作。
3.3现代生态环境建设的基础是水土保持
最基本的自然资源是土地,土地不仅是农业的根本,同时是矿物质资源的储蓄场所,是动植物及人类活动的场所和栖息地,是地球陆地上的一切资源赖以生存和繁衍的家园。土地是地质地貌、气候条件、植被森林、土壤水文和人类动物活动等各种因素共同作用下的综合生态系统,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是各种资源保护利用的中心环节。水是滋润万物的的资源,是生命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组成部份,没有水就不会有自然生态的存在,更不会有人类社会的存在,水作为一切生命的根源,对水的保护毋庸置疑也是建设现代生态环境最基本最重要的工作。
在现代生态环境系统中,各种资源各种因素都有其自身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只有各种资源都合理的综合利用,现代生态环境才能持续健康。水土作为现代生态环境系统中的基础资源,只有保护好了水土资源,现代生态环境才能呈现良性循环,整个自然生态系统才能协调稳定持续发展。
3.4水土保持和现代生态环境建设都以自然环境为对象
水土保持和现代生态环境建设的对象和主体都是自然环境,水土保持和现代生态环境建设的目的是控制现代生态环境的恶化,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促使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使自然环境在良性健康的循环中提供更好的服务与人类的长远发展。
总而言之,水土保持和现代生态环境建设都是对自然保护的重要手段,其二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就范围而言,水土保持要比现代生态环境建设较小,但水土保护同时又是现代生态环境建设最重要的组成因素,能够对现代生态环境建设起到有力的补充和支持作用,是现代生态环境建设的具体内容和首要前提。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和人们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日益重视,水土保持和现代生态环境建设将呈现出配合更为紧密、共同促进和发展的趋势。水土保持和现代生态环境建设是人类保护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必将成为人类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前提和基础。
参考文献:
生态文明对于人类生存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法治建设是保护生态环境的主要手段,因而法治建设应与生态文明保护保持高度一致。我国属于区分公法与私法的国家,对生态文明保护应属于公法范畴,而对民众生活的调整则属于私法范畴。但加强关于生态文明保护却需要公法与私法的结合。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生态法,但存在关于生态保护的立法,因此,我国既可以采用综合立法模式,也可以采用分类立法的模式。本文选取生态法与生态权为视角,通过综合分析二者的方法与意义,总结出我国进行生态立法的模式,寄期望于为我国生态立法的理论形成作出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字:
生态权;生态法;生态文明;法治文明
生态文明建设对于人类生存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党在十报告中提出了: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将生态文明保护放在突出位置。同时强调:要长期保持生态文明保护,并建立生态保护系统,逐步加大对生态的保护力度。而生态文明的离不开关于生态的立法,笔者认为:为加强我国生态文明保护,应当进行关于生态文明的立法。在对生态权进行合理保护的基础上,从而实现对我国生态系统的保护。
一、生态权与生态法关系的初步阐释
生态权是环境权在环境人格权内涵介入后的升格产物。在形式上,生态权源于环境权。环境是一个外延和内涵都非常丰富的通用概念。我国《环境保护法》中所规定的环境概念,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其中,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等方方面面的内容。《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科学》中对环境的定义为“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各种自然因素的总和”。[1]由此可知,环境权所包含的意义也同样广泛,环境权应是人类与环境之间相互作用时产生的权利关系。人类本身是自然环境的产物,也是自然环境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人类的活动又作用于自然环境。人类从起初的敬畏自然,到考虑利用自然,再到让自然为人类服务,人类的生产生活活动无不作用于自然。工业革命后,人类更是以生态环境日益恶化为代价取得了大量的工业财富。环境破坏的后果唤醒了人们的环境意识,环保经济、环境的和谐发展观等被广泛认可并推广,环保政策和环保法律的出台更明白地确立了环境权的法律地位。环境人格权包括实体人格权和程序人格权。实体人格权包括日照权、采光权、清洁空气权等权利;程序人格权包括环境事务参与权、环境管理权等方面权利。环境人格权内涵介入环境权后,生态权应运而生。生态权的本质是生态受益权。人们在环境生活中应享受到呼吸新鲜空气的权利、沐浴温暖阳光的权利、饮用清洁水源的权利,这些也就是环境受益权。作为一种新型的环境权利,生态权越来越的到人们的认可。生态权是生态法的内容核心。生态法的诞生是生态权法制化的重要标志。国内外的法学界大多认为,生态法是以生态权的社会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2]生态法所调整的关系,应该是人与自然环境的关系,是人们与环境的生态权利和义务关系。具体的符合其调整对象的生态法律关系包括:自然资源所有制关系、因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保护自然环境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保护人的生态权利产生的社会关系、因保障生态安全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众多生态法律关系。
二、生态权的特殊性决定了生态法的特殊性
生态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是以生态权为核心的,这既区别于民事法律,又不同于行政法及刑法。生态法有其特殊的调整对象。生态法的调整对象之间是生态相邻关系。民法里的相邻关系是传统的相邻关系,相邻的各方在行使各自权利时需加以克制,甚至容忍,其中包括建筑物相邻和土地相邻关系。自从城市化进程加快以来,传统的相邻关系已经变得越来越复杂化,从平面关系发展成立体关系,继而出现动态相邻关系,也就是生态相邻关系。生态相邻关系呈现出内容杂、范围广、媒介多、影响大等的特点。它除了包括传统的二维相邻关系外,还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气味等三维相邻关系。生态法不仅要调整传统相邻污染、防险等关系,还需调整间接污染以及间接危险引起的一系列生态相邻防污关系、防险关系。生态法中所要调整的相邻关系不仅涉及到不动产的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还涉及生态媒介所能影响到的当时的以及以后的全部权利人;不仅涉及到对权利人的经济的物质的影响,还涉及到权利人所受到的精神影响。生态相邻关系规范和生态法的典型特征就是,更加重视环境要素的生态价值和精神价值。生态权设立的宗旨是,保护生态安全,保护生态平衡,合理利用生态要素。生态安全和生态利益是生态权的核心价值目标。生态利益是生态环境所提供给人类的利益,表现为未人类提供安全的生活环境,安全的生态系统,使人类的生命和健康有稳定的保障。从国家的角度来看,生态利益属于公共的、全局的、整体的利益。利益主体是蓝天下的所以人,生态利益是人类共同的需求。所以,生态权是所有人类个体的权力。生态安全是人类的生态需要。生态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是生态法律责任的特殊要件。生态侵权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因排放污染物对生态系统造成了消极影响的行为,包括其他生态损害行为(受影响的生态环境又引起生态利益损害),或其他损害生态系统的行为;不管行为人是故意、过失,还是无过失施行的行为,都属于生态侵权行为。生态侵权行为造成的生态损害的界定非常特殊。业界对生态损害的解释也很多。我国的现行的环境方面的法律将生态环境损害定位为“区域环境质量下降、生态功能退化”,这与传统的侵权行为不同。传统的侵权损害多指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特殊性正在于此。生态损害事实包括显性损害,即生态破坏的结果事实;隐性损害,即生态破坏行为事实;以及生态危险等。
三、生态法建立的方法与意义
(一)生态法建立的方法
在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要保障人们的权利,当然要诉诸于法律。生态权的保护也不例外,生态权的法制化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目前,生态法在我国尚处于探讨阶段,还没有进入立法层面,但国家对生态文明建设是非常重视的。党的十报告指出,要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在提倡法治社会,要求法治文明与生态文明共建的今天,生态文明的建设有赖于法治文明的发展。如何建立生态法,就成了法学界所面临的严峻问题。在西方的许多国家,已经制定并实施了生态法。生态法的诞生标志着生态权的制度化。自然资源的不可再生性、自然资源的生态职能性、自然资源的相互关联性都要求生态法要体现其生态价值,要求人类站在更高的角度考虑立法问题,考虑如何对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合理利用,并有效保护。我国进行生态法立法,可以采用两种立法模式。第一综合立法模式;第二是分类立法模式:1从综合性立法模式角度立法从综合性立法模式的角度分析,首先,应明确生态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笔者认为:应当将生态法评价为国家基本法。生态法与民法、刑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为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犯罪与刑罚;而生态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其生态文明与人类生活之间的关系。这种“法域”的不同,决定了生态法能够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存在。因而应将生态法评价为我姑基本法。而采用综合立法的模式,在立法技术上应首先确定生态法的法理学价值,笔者认为:生态文明保护所体现的法理学价值是“平等”,这种平等是自然与人的平等,即要求人类在考虑利用自然资源时,也要注重对其承担保护义务。而人类生活所蕴含的法律理念应为:效率或自由。这种自由体现在追求人类自我行为的释放;而效率则主要体现为人类的经济活动。笔者认为:生态法的法理学价值应为“衡平”。这种法律学价值来源于英国,其反应在生态法中就会衡平利用资源与保护资源。在“衡平”法理学理念的指引下,笔者认为创设生态法应当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生态法总则,在生态法总则中应明确生态的保护范畴,惩罚方式以及其特殊保护手法。第二部分是生态法分则,具体可以包括土地保护、水利保护、空气保护等。第三部分是其他事项,例如生效日期,相关修正案等。[3]2从分类立法模式角度立法分类立法模式就是先进行个别项目立法,再将法律进行拼接,这种立法模式能够节约法律资源,也与我国国情相符合。我国目前已有《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在此基础上针对缺失环节进行立法,在满足范围覆盖的要求后,可以进行生态法的立法。但笔者需要强调是,采用这种立法模式会存在一些弊端,主要体现在:法律理念的冲突,例如:《环境保护法》是保护我国的生态环境,而《水污染防治法》是保护我国的水资源,但《环境保护法》综合保护的理念与《水污染防治法》的单独保护理念,会存在冲突,而这种冲突是不能通过强调法律位阶能够解决的。同时,这种立法模式还有可能存在法条冲突,以我国早期强调的“拼接民法典”为例,《民法通则》与《担保法》之间关于担保期间存在法条冲突。
(二)生态法建立的价值
在生态文明与法治文明共建的背景下,建立生态法的意义重大,要想从根本上解决生态问题,立法是根本。另一个方面,生态文明建设要想顺利进行,稳步发展,长期发展,必须以完整的法律体系为依托。建立生态法是生态文明建设法制化的前提和基础。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立法先行,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及监督保障机制,使生态文明建设有法可依,进而保障其健康持续快速发展。同时促进生态文明与法治文明的有机融合。生态文明应该被看做是人类能够达到的最高级别的发展形态,它是基于原始文明、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又高于这三种文明的最高级文明形式。生态文明同时又是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并列存在的文明形式,它区别于三大文明,又与它们各有融合点,它更侧重于建立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法治文明是一个国家实行法治的程度和具体状态的总和。生态文明的建设需要政策和制度的创新,实现法制化、制度化。法治文明建设也要顺应历史要求,推动法律体系和整个法制过程的生态化。生态法作为生态文明法制化和法治文明生态化的产物,它的产生反过来也将作用于法治文明和生态文明,使二者更好的融合,为全面推进法治文明建设与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四、总结
本文综合分析了让生态权与生态法,集中阐述了生态权与生态法的核心。最后总结出我国建设生态法的方法与意义。而最后笔者要强调是:保护生态不能仅依靠法律,还要加强德育建设,使得德育与法治并行,从根本上实现对生态环境的治理。
参考文献:
[1]王曼倩.当前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法治重点[J].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6(2):84-84.
[2]胡巧雨,郭莉,惠权.生态文明下的环境法制[J].中国环境管理,2015(1):78-82.
关键词:资源型城市转型;绿色发展;生态环境
中图分类号:F29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资源型城市转型与绿色发展的环境因素分析
收录日期:2016年7月12日
资源型城市一般经济转型多是强调对已经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治理,多数措施治标不治本,仅依靠增加专门性治污成本投入的方式进行环境的改善。资源型城市绿色转型则坚持标本兼治,既对已往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治理,又在转型的同时从全方位构建起生态环境的绿色保护机制,使生产系统本身具备环境保护能力,形成一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同步的新型生产发展模式。
影响资源型城市向低碳城市转型的首要因素当属环境。首先,重视保护自身生态环境,将其建设成为适宜投资和居住的地区。资源型城市一般生活设施配套水平相对落后,城市环境污染严重,在向低碳城市转型过程中要优先选择环境友好型的接续产业,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其次,鼓励低碳发展、技术创新等相关政策是实现城市转型的前提保障。资源型城市低碳转型过程中,政府需发挥主导力量,根据实际情况和预期目标,制定相关的政策,宣传和引导公民广泛参与。
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自然基础,良好的环境对于人类的进步和城市的发展都具有无比重要的作用。保护现有生态环境和恢复已经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也是经济转型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在资源型城市转型中要坚持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做到可持续的发展。在坚持经济增长的同时,更要重视环境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为子孙后代的发展和延续打好基础。生态环境是全球性问题,发达国家存在生态环境问题,发展中国家也存在生态环境问题。城市是全球生态环境问题最集中、最突出的地区;资源型城市又是城市中生态环境问题最集中、最突出的地区,是发生生态环境问题种类最多、范围最广、影响最复杂、生态破坏最严重的地区,这也是提出绿色发展的意义所在。无论在国际上还是在国内,资源型城市的生态问题都是生态环境问题的焦点、重点和难点。
资源型城市由于资源的不同有很多种类型,各种类型的资源型城市所处的发展阶段、区位条件、劳动力状况、环境保护压力、产业情况等都有所差异,所以适合一个地方的转型经验也许会在另外的资源型城市中水土不服。要探寻适合本地的经济转型路径,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生态环境的修复、治理与建设,是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和绿色发展的一项根本性、长期性战略任务。它是资源型城市实现经济转型和绿色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检验转型的方向是否正确,转型成功与否的一项重要标准。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和建设,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经济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经济、社会、自然各个领域,涉及物质生产、社会生活、社会投入及产出等各个方面,而且又是在城市经济转型的复杂背景下展开实施的。因此,在资源型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和建设过程中,必须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模式,高屋建瓴,总揽全局,统筹兼顾,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生态环境建设内部及其与经济转型的各种矛盾和关系,促进生态建设的有序、健康发展。具体说,资源型城市在生态环境治理和建设中包括以下五个关系:
(一)生态环境建设与经济转型的关系。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百业待兴,百废待举,诸如主导产业转换问题、劳动力转移问题、资金问题、技术问题、体制问题、人才问题等等,无数迫切的转型发展问题亟须解决。面对艰难复杂的转型发展任务,资源型城市绝不能再走“先发展、后治理”、“先开采、后治理”、“先生产、后生活”的传统经济增长之路,再不能忽视和淡化生态环境问题,重犯历史性的战略错误。生态环境的修复、治理与建设是经济转型中应有之义。资源型城市在经济转型中必须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生态环境建设与经济转型的关系,实施物质资源、经济资源、生态资源三个资源同时开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三大效益并重;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三个文明并举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只有把生态环境治理和建设摆在关系经济转型整体和全局、关系经济转型前途和命运的战略高度,才能处理好生态建设与经济建设的关系,才有可能选择和走上一条新型的、可持续发展的转型道路。
(二)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与生态环境建设的关系。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与生态环境建设同为资源型城市的生态环境任务,其中任何一项任务都不容忽视,不能偏废。既不能重修复、治理,轻建设;也不能重建设,轻修复、治理。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与建设的关系是治标和治本的关系、部分和整体的关系,也是短期和长期的关系。资源型城市的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破坏严重,对城市生产和生活危害巨大。因此,转型的起步之年、转型初期,就必须一刻也不耽搁地立即着手进行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治理,并把这项工作贯穿于经济转型的全过程。但是,同时必须认识到,对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事后的修复、治理,只是治标,不是治本。它虽然有助于解决社会经济生态环境与自然生态环境,人类与自然的矛盾,但还不是这一矛盾的彻底解决的办法。彻底解决这一矛盾,不致发生旧的生态环境问题刚刚解决,新的生态环境问题又接踵产生的尴尬,就必须治本,加强生态环境建设,这是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根本措施和根本办法。
生态环境建设的基本目标和主要途径,是要建设生态经济。什么是生态经济呢?生态经济是一种新型经济,用形象化语言说,生态经济即绿色经济,它是区别于工业文明的“黑色”经济的一种新型经济。生态经济是人口―经济―社会―生态良性循环,人与自然、经济与生态、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平衡协调的经济。发展生态经济,就要大力发展绿色生产、绿色流通、绿色消费;推广和实行绿色技术、绿色投资,发展绿色产品、绿色产业;发展绿色工业、绿色服务业;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在社会再生产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逐步实现经济与生态的统一、人与自然的统一,使经济的增长不再以破坏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态环境为代价。生态经济或绿色经济是一种更先进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发展道路,也是一个更加美好的人类理想,一个更加令人向往的人类与自然“大同”的世界。只有全面实施生态环境建设,才能不致发生修复、治理了旧的生态环境破坏,新的生态环境破坏又再度产生的悲剧,打破“生态破坏―治理―再破坏―再治理”的恶性循环。
(三)重点生态环境项目与一般生态环境项目的关系。经济转型的每一个投资项目都与生态环境有关,很难说哪一个投资项目与生态环境无关,只不过相关的程度有强弱,相关的性质有正负之别而已。投资项目中有一批对生态环境影响特别显著,其建设和实施对城市生态环境的修复、治理和建设意义极其重大的项目,它们成为重点生态环境项目。而另外一些项目,从生态意义上说只是一般性项目。资源型城市在生态环境治理和建设中要区分重点生态环境项目和一般生态环境项目,集中力量,突出重点,首先在重点项目上实现突破,借以带动生态环境治理、建设的全局。当然,在突出重点的前提下,也要搞好大量的一般性生态环境项目,提高生态环境治理和建设的全面性、综合性和整体效果。无论是重点项目还是一般项目,在实施建设过程中都要从生态环境项目的特点出发,坚持如下两条原则:一是生态环境治理与资源综合开发利用相结合,对于资源开发过程及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固体、气体、液体排放物进行科学化、生态化处理,实行资源的综合利用,变害为利,变废为宝;二是坚持生态环境治理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资源型城市的生态环境问题是和城市设施建设滞后交织在一起的。生态环境破坏影响了城市的住宅、道路、通讯、水、电、气的生产和供应等基础设施建设;反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也加重了生态环境问题的难度和复杂性。在生态环境治理建设过程中,应坚持生态治理和城市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从而有助于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与城市设施建设互相推动、共同发展。
(四)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关系。从全局、长远、根本上说,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是统一的。但是,在一定时期、一些具体问题上,它们之间又存在着矛盾。生态效益也会影响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例如,一个投资项目或一个企业,投在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的钱多了,会加大建设和生产成本,相应减少投资收益和生产效益。一个城市投在生态环境方面的钱多了,就会相应减少投在经济项目和社会事业项目的资金。当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出现矛盾的时候,必须兼顾各个方面,尽可能实现三者的统一,既不能不顾生态效益只强调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也不能只顾经济、社会效益,忽视生态效益。而当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发生严重冲突,经济、社会效益的取得需要生态环境付出巨大代价和牺牲时,则要把生态效益放在第一位,宁可损失甚至牺牲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也要确保生态环境的安全。因为这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长期根本利益所在。用损害生态利益的方法谋取经济、社会效益,无异于竭泽而渔,饮鸩止渴,到头来,也会最终损害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甚至会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五)生态环境建设中实施政府调控与运用市场机制的关系。生态环境是社会公共品,并且具有明显的外部性。这一情况导致某些人认为生态环境不具有价值,从经济利益上减弱了对生态环境的关心。按照一般经济规律,社会公共产品及某些外部性极强的领域,只能由国家承担起管理责任,或者国家管理比任由市场自发力量支配会取得更好的效果。生态环境对社会经济和社会福利的影响是如此之大,其外部性又是如此之强,所以由国家实行有效的管理,以法律的手段、行政强制手段保护生态环境,杜绝或减少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无疑比单纯市场调节更为有效。国家对生态环境的统一管理虽然重要而且有效,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纯依靠国家管理显然是不够的,还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生态环境的外部效应内部化,即使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和企业、单位、个人获得利益,使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企业、个人为此付出成本,受到应有的经济惩罚。只有政府管理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并不断提高市场机制和实施政府调控的水平,才能使生态环境的治理和建设逐步走上市场化、法制化的轨道。
环境因素对资源型城市转型与绿色发展存在重要影响,同时绿色发展以环境修复和生态保护为重要目标,能促进环境因素的改善和治理。资源型城市实现绿色发展要求区别传统的先污染后治理模式,树立标本兼治、同步治理的基本理念和发展原则,既对以往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治理,又在转型的同时对生态环境可支撑人口、经济规模和容纳污染物承载力进行定性、定量分析,从全方位构建起生态环境绿色保护机制,形成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同步运行和互动的新型科学发展模式。
主要参考文献:
[1]朱远.城市发展的绿色转型:关键要素识别与推进策略选择[J].东南学术,2011.5.
一、社会共生论与高收入阶层
(一)高收入阶层及其基本特征何谓高收入阶层?目前学术界对收入阶层的划分标准进行一些定性或者定量的研究,但是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国家层面也没有对此作出具体规定。高收入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主要是相对中等收入、低收入而言的定性概念。人们的收入水平总是存在时空差异,在一个时间和空间的“高收入”,换到另一个时间和空间可能变成“低收入”。实际上,收入阶层划分的定量标准没有学术研究意义,也无任何现实意义。因此,笔者不对高收入阶层的划分提出分层刻度标准,只是重点探索相对于低收入阶层的高收入阶层在维持社会共生关系中的社会责任。当前我国高收入阶层全部或部分具有如下五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有明显的经济资源。高收入阶层一般都拥有土地(矿产)、工厂、公司、专业事务所等有形资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并通过这些有形资产进行持续经济收益。二是有一定显性或隐性的政治资源。高收入阶层一般拥有家族背景或朋友关系的政治资源,或者通过本行业或本领域的代言人,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享有一定的政治话语权,为自身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进行社会博弈。三是有明显的文化资源。与改革开放初期不同的是,当前高收入阶层一般拥有高学历,具有高档消费行为、有品位的生活方式等等,能有条件享受高超的文化生活。四是有明显的社会资源。高收入阶层拥有高层社会网络和社会人脉,有条件进入各类协会、俱乐部、会所等社会高端人脉资源交往平台,相互交换社会资源,为自身发展和提升获取各种机会。五是有明显的人力资源。高收入阶层一般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专门技能,并在本领域或本行业占据较高的地位。
(二)社会共生与高收入阶层的关系勿庸置疑,社会共生论的核心价值观就是倡导合理的社会共生关系。其依据是,社会个体存在于社会共生关系之中,社会群体亦存在与社会共生关系之中,只有形成和维持合理的共生关系才能兼顾个体与群体的相对生存权益,实现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群体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共生和谐发展。用共生视角测度各种社会关系,科学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就必须研究社会共生关系的各方主体的社会责任。据此,研究高收入阶层的社会共生责任也就毫无疑问了。高收入阶层是强势群体,在各种社会共生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只有坚持社会共生论的核心价值观,在社会活动中构筑起坚持“资源存在、自由选择、合约条件、斗争与妥协”等四个维度来处理与其他群体的共生关系,才能实现与其他收入阶层的和谐共处,才能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才能维持和推动当今社会的正常运行。
二、共生视角下高收入阶层的生态责任研究
(一)高收入阶层承担社会责任的逻辑理据什么是社会责任?到目前为止,学术界还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统一权威的定义。本文中,笔者将社会责任的内涵暂且界定为:社会责任主体基于各个方面利益相关者的影响而主动或被被动付诸实施的社会行为。在社会共生视角下,基于自身或他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高收入阶层在参与社会活动中,必须积极承担社会共生责任,自觉维持社会共生关系。其逻辑理据是:实现社会和谐共生的基本前提条件是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平等。美国学者在《正义论》和《政治自由主义》中均强调了一个基本的原则立场,就是“权利优先于善”。一般习惯认为“善”是伦理学的中心概念,主要缘于现在伦理学通常是规范伦理和美德伦理,前者是以获得人的行为的善的价值而推论出道德规范体系,后者是研究如何获得善良意志,达到心灵善的状态(美德)。但是在我们追求各种各样“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善”本身的“正当”与“不正当”问题。显然,只有在保障社会成员基本权利平等的前提下“,善”才是正当的。在“权利优先于善”这个原理中,我们可以把“善”理解为社会结构、法律制度、伦理秩序等社会效率指标。由于社会发展的惯性规律的存在,社会成员中不是每个人都愿意要求社会基本权利的平等。处于社会高层地位中的部分社会成员不仅不愿意人人都拥有平等的基本权利,反而希望社会差别结构和利益分层状态的固化。基本权利平等优先于善的另一个逻辑论据是:在“以人为本”现代文明社会中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是永恒的,神圣不可剥夺,但某一时期社会制度以及社会结构是可以通过革新予以改变和完善的。显然,为了构建现代平等自由的人伦关系的社会结构,我们不能为了效率的最大化而采取一切手段;社会必须规定一些“非效率”的社会成员基本权利,努力实现社会和谐共生。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高收入阶层承担社会共生责任的逻辑理据是:实现社会和谐共生的基本前提是保障社会各阶层的基本权利保障社会各阶层的基本权利的基本前提是优先保障社会弱势阶层的基本权利保障弱势社会阶层的基本权利的基本前提是督促强势社会阶层围绕保障弱势社会阶层的基本权利承担相应社会共生责任。
(二)将“生态环境”列为高收入阶层承担社会责任范围的缘由为何将“生态环境”列为一大基本民生权利保障范畴,并纳入高收入阶层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节点之一?本文探索提出“生态环境”具有如下五个基本属性,并据此将“生态环境”列为高收入阶层承担社会责任主要节点的范围。1、资源稀缺性。人是自然界的产物,自然界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永恒前提。当前技术背景下,自然生态环境是我们人类社会基本活动不可或缺物理空间,同时也是光、热、水、土、气等生命必需要素参与生命过程的唯一物质交换载体。从资源意义上来考量,生态环境对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来说是一种不可替代性的资源,具有无比的稀缺性。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天成的。人不能选择脱离自然生态环境的道路,只能选择某种有利于自身发展的与生态环境的关系。现实的生产力水平下,不管是社会权贵还是底层草根,不管是高收入阶层,还是中、低收入阶层,无论是在时间维度还是在空间维度上,都无法避开地生活在同一生态环境之中。毫无疑问,对所有不同收入阶层来说,生态环境均是具有排他性的稀缺性资源。不同收入阶层的人都必须共同保护、共同利用、共同依存、共同享受自然生态环境这一稀缺性资源,才能实现不同收入阶层的共生共荣。2、区域共轭性。区域共轭性是指地域上相连接的不同自然地理综合体之间及种群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的性质。任何生态环境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具有区域共轭性。我们可以理解为,任何生态环境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其生态因子之间存在密切联系、空间存现形式上是连续的。如流域内土壤、水体质量是相互影响的、动植物之间是存在内在联系的,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生态环境内部因子之间是共轭的。基于生态环境的区域共轭性,虽然不同收入阶层可能生产、生活在环境质量相对不同的地理空间,但是各自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是共轭的,不同收入阶层对生态环境的正负影响均会共轭传递。显而易见,当前高收入阶层对生态环境的正负影响的幅度高于中、低收入阶层,必须更加自觉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的责任,与其他收入阶层一道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共处。3、地域分异性。生态环境整体及其组成要素在某个确定的方向上保持特征的相对一致性,而在另一确定方向表现出差异性,并发生因地域而更替的规律,称地域分异规律或空间地理规律。地域分异包括大、中、小尺度的地带性分异和非地带性分异。由于地域分异性是客观存在,构成生态环境的各种生态因子的数量、质量及其结构状况在不同地域,存在明显的差异,往往在此地禀赋较为丰沛的生态因子,在彼地却是非常稀缺。在时间和空间两个维度上,地域分异性在生态环境中普遍存在,这就要求不同的收入阶层必须共同面对生态环境的地域分异性,具体来说就是必须共同面对由地域分异性引起的各种生产、生活必需的自然要素“此足彼缺”的局面,否则我们人类本身难以长期生存。尤其是在当前资源配置“市场起决定作用”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收入阶层必须遵循和内化保护性利用生态稀缺资源,与社会其他收入阶层共生共存的法制观念和伦理道德,并自觉承担与此关联的社会共生责任。4、时间永久性。随着时间的推移,生态环境整体及其组成因子不断演变,但是其在时间维度上是永恒的。生态环境对于我们人类子子孙孙来说是“万古江山”。生态环境自我修复功能有限,人类对生态环境的负面作用一旦超过生态环境本身的生态阈值,必然造成生态因子结构性破坏,在没有人为生态修复的情况下,生态环境的“残缺性”将永续地存在。生态环境的时间永久性是我们人类规范自身生态道德行为、付诸环境保护行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促进不同收入阶层在生态环境方面共生的逻辑基点之一。5、因子多样性。生态环境是一个复杂的有机系统,其中的有机物、无机物、光热水土、动植物等多种因子时时刻刻存在物质和能量的交换,因子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不难看出生态环境问题是全球性的,生态环境保护也应该是全球性的。生态因子多样性是生态系统内在丰富性的外在表现。承认并保护生态环境因子多样性既是实现生态环境永续存在的技术前提,也是人类生态伦理道德的内在要求。相对中、低收入阶层,高收入阶层有更大的经济消费能力和更多的消费可能,直接或间接地破坏生态环境的因子多样性,所以高收入阶层应该在生态环境方面承担更多的共生责任,在社会生产、生活过程中,积极主动尊重生态环境因子多样性,实现物种之间的公平。
类对环境的不断改造变成物质环境了。哲学中曾讲过,社会生产力之所以能够不断的提高,就是由于人类对自然环境不断改造的结果。随着现代环境问题的越来越凸显出来,对其进行保护的工作也是越来越复杂,我们要找到环境科学最基本的研究对象。在我看来应该是:以人类的活动为中心,用生态学的观点来研究各生态系统中众多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关系和相互制约的规律,并且依靠对这种规律的正确认识、建立、恢复和保持一定的生态平衡[1]。
想要更加明确的了解环境科学所研究的基本问题,就要清楚的认识生态学是什么。生态学不是孤立地研究环境,也不是孤立地研究生物的有机体,而是对外界环境和众多生物有机体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关系和相互制约的关系进行一定的分析和研究。因此,保护环境工作中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和治理污染环境的理论基础就是生态学了。应用生态学的观点就在于研究环境和人类之间的辩证关系,目的就是为了掌握其发展规律揭示其实质问题,从而有效的处理之间的关系,起到保护自然环境,科学合理的利用开发自然资源以很好的促进生态系统平衡。
2 生态系统和生态平衡
在一定空间内的生物与生物所处环境之间,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进行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的动态平衡统一体就成为生态系统。不难看出,时间性、隐稳性、流动性和空间性就是生态系统的4个特点。
在一个生态系统中,结构功能相对稳定,能量流动与物质循环在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与无生命物质之间在较长时间内处于动态平衡状态,这种状态就是生态平衡。对于任何一个生态系统中的众多构成成员无时无刻不在运动,可以说是没有绝对静止的状态。环境对于被破坏和被污染的承受能力是有限的。同时,生态系统自身的趋温稳性也是有一定限度的。如果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达到了一定的程度,这个程度已经超出了生态平衡自我调节的承受能力时,生态系统就很难长期的恢复到平衡状态,乃至很难恢复[2]。
3 环境保护与生态平衡的关系
我国东北以红松林为主的混交林森林生态系统中, 成功地推广了采育择伐方式, 保护了森林资源, 提高了采伐量, 加快了轮伐期, 保证了青山常在永续利用。至于利用人工饲放天敌以消灭农、林生态系统中的害虫, 避免农药污染;建立人工海水、淡水生态系养殖珍珠蚌、海马、水貂等珍贵产品;人工种植防风固砂林以消除风砂为害, 城市植树造林种草以吸收大气毒物尘埃、噪音, 净化空气等等, 无不是人类应用生态学知识于环境, 定向改变环境以适应人类生产与生活的需要而有意识地打破原来自然平衡, 建立新的生态平衡[3]。
目前的环境问题已经不是一个国家的事情了,而是应该全世界都应该注视的问题。环境问题不仅是自然遭受破坏的问题,还危害着人类的生存发展,制约着经济社会不断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稳定,这些后果都是全世界人类不愿看到的结果。因此,环境问题和生态平衡是我们必须要重视的问题。现代人类对于环境的认识还是处于发展阶段,在人们不断扩大生产的过程中,通过改造自然,利用自然资源,这种过程对于环境的破坏和污染是不能避免的,对于生态平衡的承受力也是一个很大的考验。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在于人们如何有效合理的运用生态学的观点,深入了解和分析生态系统的有关功能和结构,并很好的掌握其发展的规律,这样就可以很好的保护自然环境,对于生态平衡的破坏程度也是可以有效的避免的。
4 结语
总之,我们要加大对生态和环境之间相互辩证关系的研究和分析,这样不仅可以科学合理的保护自然环境,而且还能够有效的保护生态平衡,这也是环境保护科学中最基本最主要的研究任务。
参考文献
[1] 早行. 搞好生态平衡加强环境保护—国情教育参考资料之五. 思想政治工作研究,1990(8):34-36.
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关系
中图分类号: X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3)-12-09-2
1 生态环境的含义
在阐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之前,首先了解一下生态环境的含义。
生态环境是指由生物群落及非生物自然因素组成的各种生态系统所构成的整体,主要或完全由自然因素形成,并间接地、潜在地、长远地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影响。生态环境的破坏,最终会让我们的生活环境逐渐恶化,经济发展受到限制。因此,要改善我们的生存环境,促进经济的发展,就必须保护生态环境。
2 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生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人类对其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尤其是党和政府将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列入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生态环境的内容大体可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要加强对生态环境的改善与保护。保护生态环境主要包括:城市生态环境的保护、乡村生态环境的保护、禁止废弃物进入环境,保证生态环境本身的净化能力,保证自然物种的多样性,从而使生态系统得以良性循环,所以人类不仅要保护生态环境而且要合理利用自然资源,自然是人类的朋友,只要保护生态环境才能给我们一个更好的生存环境。第二,防治生态环境污染。环境的污染已经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如何防治环境污染是世界性课题。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工业污染,建设中的建筑污染,人们生活中的生活污染都不同程度地对我们的生活造成了危害。第三,保护具有特殊价值的自然环境。近些年,随着我国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在环保方面我国取得了很好的成就,但是保护环境形势依旧非常严峻,在发达国家积攒上百年的环境问题,在中国20年里就具有体现,因此,保护生态环境,维持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发展是我国现阶段的重要工作之一。
3 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的关系
3.1 经济与生态环境资源的和谐发展
自然界是世间万物的生存基础,是生产力发展和人类赖以生存的保障。和谐发展理论提倡健康、适度发展,反对滥用科学技术,制止对无法弥补的自然生态破坏活动。经济要发展,生态环境也要保护,所以经济的发展不能建立在损害自然资源的基础上,要发展经济就需要走一条与自然资源和谐发展的正确道路,如果一味地索取,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必然会受到自然的反作用力。所以要改变观念,转变思想,不要以牺牲自然资源来换取经济的发展,要时刻保持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在保证经济发展、生态平衡的基础上为子孙后代造福。从人类自身发展角度来讲,保护自然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己的家园。人类的一切生产、生活行动都要尊重自然规律,彻底转变以牺牲自然环境、破坏自然资源为代价的粗放型增长方式的思想。不要总是停留在眼前利益而损害长远利益。在发展经济的同时要充分考虑自然的承载能力,建立和维护经济发展与自然相平衡的关系,这是经济与自然环境和谐发展的重要特点之一。
3.2 保护自然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要求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不能忽视环境的保护,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不能忽视经济的发展。在经济发展初始阶段,环境污染的程度也较低。经济发展至今,工业所需要的资源已经超过了自然资源所能提供的数量,自然环境的再生速度也难以追赶经济发展速度。如果继续索取,那么自然本身就会出现问题,不但不能为经济发展提供能源,而且还危害到人类的利益和生存环境。在经济发展的最高阶段,经济结构开始发生转变,污染行业慢慢缩减或者直接被取缔、转移。经济发展带来的积累可用来修复和改善自然环境,同时,人类的生态保护意识逐渐增强,环境质量状况逐步改善。
由上可见,经济的发展与环境保护是对立统一的,二者存在着必然联系。两者的协调统一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经济发展要以环境保护为条件。环境系统的生产力是社会劳动生产率和价值增值的基础。自然资源是社会经济活动发展的物质基础,换言之,没有自然资源作为基础,社会经济就没有了发展的动力和基础。只有环境基础源源不断的为经济发展提供物质能量,才能使经济的不断增长成为现实或者可能;二是保护生态环境亦离不开经济的发展。生态环境只要在适宜经济结构和经济秩序下才能达到。不适宜的经济结构和经济秩序必然会带来水土流失、过度放牧、滥砍滥伐等现象的产生,导致生态系统失衡,自然资源枯竭。同时,治理污染和保护良好的生存环境需要技术和资金的支持,所以需要经济发展作为其支撑。
当然,经济与环境也存在着矛盾的一面。经济增长对资源的需求是无限的,而自然资源能够给经济提供的生产基础是有限的;只要是经济发展必然会带来环境上的污染,而治理污染需要一定的资源,这样在某种程度上又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4 我国的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关系,采取有效的政策,发展绿色经济和循环经济已是新时期我国发展的标志。通过环境保护来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成为经济发展的一个趋势。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其实质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在发展生产力。协调环境和经济之间的关系,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现代文明。我国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绿色GDP、可持续的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发展生态农业,改变走先发展后治理的工业老路,转变这种思想观念,转变经济增长方式。
对于我国来说,经济的高速发展时期要晚于发达国家,他们的有关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例子可供我国借鉴。为了缓和自然和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由此产生了一种新的经济模式――循环经济。循环经济是一种以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的经济模式,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理念和经济增长模式。
很多国家都在尝试建设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德国就是其中之一。德国的循环经济就是建立在自然资源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中;政策的演变以及生态资源的保护中;探索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我国所实行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对于补充我国经济发展中资源不足问题有很大的帮助,而且有利于促进我国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对于提高西部人们的生活水平,增进民族团结,保护社会的和谐问题,都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但是西部大开发也存在着现实问题。我国西部虽然开发较晚,但是环境的破坏程度却是很大,人类多年以来不断从西部汲取所需,导致生态环境不断恶化。因此,西部大开发首先要解决其生态脆弱问题,从而实现西部大开发的目标。
5 小结
人类与生态环境之间是对立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经济才能可持续发展,环境才能得以保护。人类的进步就要依靠经济的发展,而经济的发展必然要与自然环境存在联系,这是二者之间的联系,让人类对这个课题有更深入的研究,最大限度的达到人类、经济和环境之间的和谐相处。
参考文献
[1] 杨卫军.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生态文化基础.特区经济,2007(1):275-276.
[2] 赵亚乔.资源环境与经济发展[J].求是学刊,2007,4(30):57-61.
[3] 陆新元,熊跃辉,曹丽平.人与自然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物质基础[J].环境保护,2005(4):63.
[4] 章庆民.关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综述研究[J].科技咨询导报,2007(1).
[5] 刘春.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学术交流,2003(2):69-71.
一、研究方法
1.协调度的计算本文用协调度来衡量城市或者地区不同发展阶段城市化与生态环境的协调状况。设城市化集合:X={X1,X2,…,Xi,…,Xm}Xi>0,m是自然数,是描述城市化的特征向量。设生态环境集合:Y={Y1,Y2,…,Yi,…,Yn},Yi>0,n是自然数,是描述城市化的特征向量;城市化指数和生态环境指数分别为。1,,取值越大越协调;k为调节系数,一般情况下2≤K≤5。
2.协调发展度协调度在某些情况下难以反映出城市化与生态环境的整体功能或综合发展水平,即:相同协调度的城市或地区,城市化与生态环境的发展水平高低会有所不同。因此用协调发展度D来度量城市化与生态环境发展水平的高低,计算公式为:式中D为协调发展度;T为城市化与生态环境综合评价指数,反映了两者的整体效益与水平;α和β为待定系数,本文取α=β=0.5。
3.协调发展类型的分类及标准根据协调发展度的大小将城市化与生态环境的整体协调状况划分为10类,按等级分为三类区间,依据城市化与生态环境指数(fX)和(fY)的对比关系也可以划分为3种基本类型,如下表所示。
二、吉林省城市化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演进分析
根据吉林省城市化与生态环境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及熵值法确定的权重,代入到协调度和协调发展的计算公式,求出2000—2012年吉林省城市化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指标的数值。计算过程中,为了消除数据的数量级和量纲的不同而造成的影响,运用极差标准化的方法对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本文设调节系数K=2,计算出吉林省从2000—2012年城市化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度并据此确定协调发展类型。从表2数据可以看出,自2000年以来,吉林省城市化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化指数快速提升。生态环境指数波动较大,先下降后上升。2000—2012年吉林省城市化与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度逐年提高,协调发展类型经历了严重失调衰退、中度失衰退、濒临失调衰退、勉强协调、初级协调、中级协调、良好协调和优质协调共8个发展阶段。2000—2002年为失调衰退阶段这个时期是研究时段内吉林省城市化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最低的时期,在这个时期内城市化综合水平和生态环境质量都较低,在城市化与生态环境的内部关系中,生态环境保护相对超前,而城市化的发展相对滞后。
2002—2005为过渡调和阶段这个时段内吉林省城市化发展水平仍然较低,但是有了较大的提高,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转移,工业发展速度加快,对生态环境破坏及资源的利用不断加大,生态环境对城市化的发展的制约作用日益凸显,这个时段城市化的发展仍滞后于生态环境的发展。2006—2012为协调发展阶段这个时段内吉林省城市化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也逐渐加强,城市化和生态环境二者间走向协调发展阶段。2010—2012年二者协调发展处于良好协调和优质协调的发展阶段,并且城市化发展水平超前,而生态环境保护相对滞后。
三、结论和建议
关键词: 生态视野;以人为本;内涵;环境权
中图分类号:DF4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2)03-0096-005
一、以人为本的生态视野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而科学发展观是在全球生态危机日益严重、生态问题日益受到世界关注,我国的环境资源问题日益突出的背景下提出来的。因此,不能离开环境问题、离开生态问题来谈论以人为本。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然而,30多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在资源和环境方面却付出了沉重的代价。2010年我国GDP占世界总量的9.5%,能源消费总量占世界总能耗的19.5%[1] 。其中,一次性能源消耗达32.5亿吨标准煤,能耗强度是美国的3倍、日本的5倍。电力、钢铁、有色等8个行业单位产品平均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高47%[2] 。2010年12月,环保部环境规划院披露2008年全国环境经济核算(也即俗称的“绿色GDP”)的部分研究结果表明:因经济发展造成的环境污染代价持续增长,中国生态环境年“折损”近万亿,环境污染对GDP的扣减指数为1.5%[3] 。
近年来,我国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取得积极成效,但生态环境总体恶化的趋势没有得到根本扭转。2011年4月,由中国工程院和环境保护部组织50多位两院院士历时3年完成的《中国环境宏观战略研究》对外。这一研究把当前的环境形势概括为:局部有所改善、总体尚未遏制、形势依然严峻、压力继续加大[4] 。可以预见,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我国资源和环境约束将进一步增强,矛盾将越来越突出,如果不从根本上加以解决,不仅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会带来严重的社会问题。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这是在对我国新的发展阶段基本国情的准确把握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如何理解以人为本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把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在以人为本中建设生态文明,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坚持以人为本,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十分重大的课题。
以人为本与生态文明建设本质上是一致的。一方面,坚持以人为本,必然要建设生态文明。良好的生态环境、和谐的人与自然关系、高度的生态文明是以人为本的内在要求和具体体现,离开生态文明,不可能实现以人为本;另一方面,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建设生态文明从根本上来说,还是为了人,离开人,离开人类来谈生态文明是没有意义的。
然而,如果对以人为本作片面的理解,就容易将以人为本与环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这种现象无论在实际工作还是在日常生活中都不同程度存在。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对以人为本的片面理解。一些地方和领导干部将以人为本片面地理解为发展经济、改善生活,进而将以人为本单纯地理解为GDP增长,出现唯GDP现象。他们认为,只要GDP上去了,经济增长速度上去了,财政收入增长了,当地老百姓的收入增加了,生活富裕了,就是以人为本。因此,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不注意环境保护,甚至采取杀鸡取卵、竭泽而渔的方式来换取经济发展。这些地方,经济一时发展了,群众生活水平一时提高了,一些问题暂时解决了,但从长远来看,却后患无穷,从根本上牺牲了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甚至断了可持续发展之路,断了子孙后代生存之路,这种行为本质上是与以人为本相违背的。
因此,从生态的角度来理解和把握以人为本,对于深化科学发展观的认识、全面理解和把握以人为本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厘清在以人为本问题上的种种模糊认识都有重要意义。
二、以人为本的生态内涵
生态视野下的以人为本具有以下一些基本涵义:
1.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态需求
生态需求是人类的基本需求。马克思指出:“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因此第一个需要确定的具体事实就是这些个人的肉体组织,以及受肉体组织制约的他们与自然界的关系。”[5] “人本身是自然界的产物,是在他们的环境中并且和这个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6] “在实践上,人的普遍性正表现在把整个自然界—首先作为人的直接的生活资料,其次作为人的生命活动的材料、对象和工具—变成人的无机的身体。自然界,就它本身是人的身体而言,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靠自然界生活。这就是说,自然是人们为了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不断交往的人的身体。所谓人的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同自然界相联系,也就等于说自然同自身相联系,因为人是自然的一部分。”[7] 环境是人类生存之本、发展之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一刻也离不开自然生态环境。
以人为本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生态利益越来越成为人们的切身利益、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因此,生态视野下的以人为本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生态利益,就是要关注人民群众的生态需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态需求。具体来说,就是要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