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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的用途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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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的用途

第1篇:社会保险基金的用途范文

关键词 社会保险 基金管理 内部控制

只有保障基金的安全完整,才有利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只有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才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负担;只有重视基金的投资运营,才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结余方式是购买国债或是存放银行,但是无论是哪种方式社会保险基本的收益都不高。鉴于此,为了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内部控制水平。相关部门应当重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措施已解决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完善我国保险体系,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内部控制存在问题

基于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现实问题,特别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收支运行、监督监控等重大问题,仍缺乏一个较为系统、安全的解决方案,还存在着诸多漏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基金的收支、安全运营及保值增值等全过程,只有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强化基金内部监管约束机制,进行定期监督管理,才能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性。

(一)对社会保险基金重要性认识不足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社会保险基本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尤其是近年来,我国一直在制定相关政策来保证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但是相关政策的落实效果不明显。

(二)社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不完善

基金投资回报收益率过低,无法弥补通货膨胀造成的影响。投资效益呈负数,严重阻碍了社会保险计划目标的顺利实现。资本市场的制度环境严重缺陷,基金投资运营风险程度明显增大。所以,需要有效管理和监管社会保险基金,提高投资回报、降低投资风险。

(三)社会保险基金内部审计监督不到位

社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是管理的重要内容。而审计则是保证内部控制质量的关键。但是目前我国审计部门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虽然我国有专门的社会保障部门,但是缺乏专业的审计人员,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力度不够。

二、改善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的措施

(一)优化控制环境和风险防范对策

优化控制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管。建章立制,保证社会保险各项业务都有章可依,严格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审核缴费基数等制度,防止参保企、事业单位少报、瞒报、漏报和不报缴费基数,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补缴、清欠社会保险费,加大清欠力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第二,设立基金审计稽核队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对科室、岗位设置力求科学、合理,要求各个岗位都把经办工作置于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之中,定期分析内部科室职能、岗位分工的有效性。其中,组建由专业人员组成的内部审计稽核队伍,从优化资源入手,有效治理基金在征缴、支付、管理过程中的违规现象。

第三,规范业务流程。作为基础性工作的业务流程,将机构经办业务进行全面的梳理,合理确定业务风险点和关键环节,制定相应措施,降低风险的发生,将各业务环节、管理办法制度化,从而规范经办行为,维护基金安全。

(二)加强预算管理

在进行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管理时,相关工作人员要重视结合实际,创设预算指标,并层层落到实处。这样才能够完善预算管理体系,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专用。

首先,相关部门应当重视编制合理的预算编制体系。在编制过程中,要真正以社会保险基金的短期和长期目标作为编制目标,这样能够提升预算编制体系的可用性。其次,要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执行力。在记录社会保险基金的用途和数据时,要根据相关问题提出可解决的措施。最后,要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考核。财务人员要将预算指标和实际预算进行详细的对比和分析,保证财务预算的真实性。并根据分析出的问题提出相关解决措施。总之,工作人员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里的预算管理,从而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利用率。

(三)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信息沟通机制

首先,要完善保险基金的信息沟通机制。比如明确各地方结构的合作机制,尤其是涉及民生的医疗点、乡镇医疗所等机构。保证相互之间的沟通,从而保护确保社会保险基金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其次,要完善人与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如医疗结构可以将有关数据保留下来,并建立完善的基本信息系统,既能方便人们查询相关信息,也能保证各医疗机构能够及时了解到不同种社会保险基金的变化。最后,加强基础信息建设。信息建设是所有业务办理的基础,充分发挥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管理作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适时监管。从根本上预防和控制基金管理风险,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三、结语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中存在着诸多问题。鉴于此,必须完善社会保险政策措施,强化基金运行安全,实施规范化管理;增强保障水平,统筹层次不断提高,降低保障风险;监督检查不断严格,基金安全完整。只有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基础管理、内部控制,一个制度健全、保障有力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模式才能得以逐步完善。

(作者单位为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参考文献

[1] 郭凤展.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问题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2010.

[2] 孙成红.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内部控制管理的现状及改善建议[J].财经界(学术版),2015(04):63-64.

[3] 王林.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问题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3.

[4] 林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7.

[5] 黄金光.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培训教材[M].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2010.

第2篇:社会保险基金的用途范文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财务行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社会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为了保障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由缴费单位按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切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五条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税务机关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和数据。

第六条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七条基金预算的编制。年终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方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八条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并报财政局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局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九条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条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时,经办机构要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县财政局审核,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局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一条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要定期或定额将征集的基金缴存财政专户。缴存时须填制银行制发的进账单或划款凭证(一式多联),并填写收入项目和具体金额。各有关部门或机构凭该凭证记账。

第四章基金支付

第十三条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四条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在统筹账户列支,转移支出在个人账户中列支。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抚恤补助费。

第十六条经办机构要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基金年度预算及月度收支计划,按月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县财政局。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的,财政部门有权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

第五章基金结余

第十七条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结余包括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结余。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除用于购买国家发行的特种债券和其它种类的国家债券外的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六章

财政专户

第十八条本制度指的财政专户是财政局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计息账户。财政专户、支出户在财政局认定的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各开设一个账户。

第十九条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税务机关或经办机构转入的社会保险费收入;其他收入;接收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兑付的本息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财政补贴收入;接收上级财政专户划拨的基金;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拨付基金;购买国家债券;向上级划拨基金。

第二十条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支出户利息收入从支出户定期转入财政专户。

 第七章基金结算

第二十一条年终后,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局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汇总,送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第八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财政局和审计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支出户、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二十五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税务机关或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的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

(三)不按时、不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未按时将基金收入缴存财政专户;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有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账务处理。

(一)即时追回基金;

(二)即时退返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

(三)即时足额补发或追回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即时缴存财政专户;

第3篇:社会保险基金的用途范文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一、规范财务行为

社保经办机构经办的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等,包涵广泛。财务管理人员要依法筹集和使用,健全财务制度,搞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如实反映收支状况,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安全。为保证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有权规定缴费单位如实提供用工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原始资料。社保基金设单独的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按险种分别建账、核算。经办机构要做好基金的预算工作,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分析收支情况,定期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及时纠正问题,对基金实时监控,合理使用社保基金。

基金的筹集,按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杜绝擅自截留和减免应缴的保险缴费。细化各险种收入,对产生的利息、财政补贴、转移、其他等收入按项目规定进入各险种专户。缴存时,经办机构按凭证记账。对所管辖单位和个人所提供的资料要存档,定期对参保单位进行缴费稽查。

基金的支付根据社保统筹范围,按规定的项目、标准支出,不得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标准。社保基金支出包括养老支出、失业支出、基本医疗支出、工伤支出、生育支出等。设保险基金支出专户,明确用途。基金节余就是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不得擅自动用。

严格管理社保各险种的基金收入、支出帐户。根据原始凭证入帐收款和付款。做好的基金决算,编制基金报表。

二、财务监督管理

保证社保基金的安全稳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分不开。加强基金管理的监督工作,执行社保基金管理的政策法规。国家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制定了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行政监督办法、审计规定、保险稽核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和制度。加强经办机构学习各法律法规的力度和学习范围。改变管理理念,提高创新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社会保险基金方面的管理监督工作。

加强社会保险经办人员的队伍建设,调整充实专职和专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敢于坚持原则。

三、非现场管理及监督

社保基金非现场管理监督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对手工报送或网络传输的数据资料进行检查分析,掌握被监督单位社保基金管理和制度运行状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防范措施的一种远程监督。开展非现场管理监督,有利于提高社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质量和水平,促进事后监督向事前、事中监督转变,对完善社保基金管理监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非现场监督工作。确定出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指标体系和数据库结构,制定数据标准和工作流程,开发了社会保险管理软件。基金监管应用系统,要从数据采集起步,实现对财政、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基金管理数据信息的收集整理、监控分析。

进一步完善规范数据指标、业务管理和宏观决策等工作,实现对社保基金管理运行情况的网络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积极探索,逐步完善。在实施非现场监督过程中,要结合实际,本着实施范围由点到面,数据信息由简到繁的原则,及时总结经验,不断补充完善。

第4篇:社会保险基金的用途范文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专门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它与基本养老保险的性质和用途有很大不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无需当期支付,类似于再保险的性质,为应急所用,社保基金自2000年成立至今也确实从未发生过任何一笔支付。相反,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则需要当期支付,也就意味着其面临的亏空问题更为紧迫,现实中2015年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将达到3000亿。全国社保基金盆满钵满却一直要钱要粮,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亏空较大却不予划拨,细究之下多少有些不合情理。更重要的是,社保基金在一直伸手要钱的情况下,却无法回答其规模的合理界限在哪里,长此以往,全国社保基金岂不是成了无底洞,国资这块“唐僧肉”又要被分到什么时候去?

因此,国资反哺社会下一步工作的重点应该是充实养老保险基金并促进其保值增值。然而,当前国资划拨养老保险基金还有一定的现实困难,为了使得划拨工作更为顺利地推进,有以下两点改革建议:

一是加快养老保险基金全国统筹的步伐。不同于全国统筹的全国社保基金,目前养老保险基金还处于“本省财产养本省人员”的地方统筹阶段,而无论中央国企抑或地方国企均是全民所有的资产,将全民所有财产划拨给省级统筹的养老保险基金或会引发理论争议。为了划拨工作的顺利推进,应加快养老保险金全国统筹工作的推进,更何况,现有的地方统筹局面本就存在诸多弊端,改革可谓迫在眉睫。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山东省将国有股划拨给本省社保基金的做法却并未引起该方面的争议,如此“双重标准”不禁让人深思。

第5篇:社会保险基金的用途范文

本文介绍了生育保险制度的演变过程,并对《社会保险法》

中生育保险的相关内容的进行了评析,提出了完善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生育保险制度 完善 思考。

一、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演变过程。

我国生育保险的制度演变大致经历了以下三个时期:

1.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时期。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的创建标志是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的颁布,这一时期的生育保险制度并未单独立法,主要体现在相关的劳动保险条例中。生育保险金的缴纳包括在劳动保险金中,实行全国统筹与企业留存相结合的基金管理制度,因此这一阶段的生育保险具有一定的社会统筹性。

2.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停滞时期。20世纪六七十年代,社会保障制度几乎被破坏殆尽,生育保险也不例外。这一阶段的生育保险制度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从社会统筹变为企业保障,各企业负责本企业女职工的生育制度。这种状况一直延续到1987年。

3.我国生育保险制度恢复、改革与完善时期。1988年国家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这是建国以来第一部比较系统、规范的保护妇女生育健康、获得劳动权利、保护胎儿孕育、优生优育的法规。1994年7月颁布《劳动法》和《母婴保健法》,也对生育保险制度做出了规定。为配合《劳动法》的实施,1994年12月原劳动部颁发《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这标志着生育保险制度真正由“企业保障向社会统筹转变”。自此全国有了统一的生育保险法规。《试行办法》的实施,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公平竞争、保证国家人口政策的顺利贯彻实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改革的深入,《试行办法》逐渐表现出相对的滞后,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2010年10月28日,历经4次审议的《社会保险法》最终被高票通过。这部法律是我国社会保险的一部基本法,统领了我国目前正在实施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五大社会保险,对当前的社会保险制度进行了适当的规范、调整和完善,其中对于生育保险的立法规定为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迈出了关键一步,同时也为生育保险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对《社会保险法》中生育保险相关内容的评析。

与1994年的《试行办法》相比,《社会保险法》中关于生育保险的规定在四个方面得到完善:

1.提高了立法层次。《社会保险法》具有更高的法律强制力和规范效力,这将有助于扩大生育保险的适用范围,规范地方法规条例以及更好地落实生育保险政策,使生育保险的制度建立和管理有法可依,更有力地推动生育保险法制的进一步完善。

2.扩大了覆盖范围,更注重男性生育角色。《试行办法》的覆盖范围仅限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社会保险法》

规定生育保险覆盖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广覆盖的社会保险体系。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扩大了《试行办法》规定的范围。同时,《社会保险法》明确将“职工未就业配偶”纳入适用范围中,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这样一方面将部分非职工女性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内,她们虽然不能直接参加生育保险,但只要其配偶一方参加,就可以领取生育医疗费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生育保险的受益者数量;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了男性的生育角色,男性职工不再因为配偶未就业而使家庭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这将极大地提高了男职工缴费(企业代缴)的积极性。

3.对于生育保险待遇的表述和界定有所改进。《试行办法》中生育保险待遇的内容表述比较杂乱,此次立法的表述更具有条理性。首先,《社会保险法》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详细说明了生育医疗费用的具体界定内容以及享受生育津贴的几种情形。并且立法别提到了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和休假津贴,这将生育保险待遇与计划生育政策相联系,有利于鼓励计划生育,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做法。其次,各种法规中对用于计算生育津贴的工资基数界定不清,如大多数地区是按照职工的缴费基数计发生育津贴,鉴于此,《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使得生育津贴的领取更具有公平性。

4.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更严格。《试行办法》中没有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提出明确要求,而《社会保险法》提出要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指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提高生育保险基金的统筹的层次有助于基金统一集中地运营和管理,保证基金的安全。同时,立法明确要求社会保险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还特别强调“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可以说,为了保证基金的安全,《社会保险法》从征缴、使用、经办、监督、法律责任等多个角度对社保基金确立了严格的规定,使基金的管理更严格和科学。

转贴于

三、关于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的政策建议。

从《试行办法》到《社会保险法》,我国的生育保险法制建设可以说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如何抓住《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这一良机,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课题。

1.抓住契机,进一步制定全国统一的生育保险法。虽然《社会保险法》中对于生育保险的立法规定为完善生育保险制度迈出关键一步,但是寥寥4条过于笼统,其内容还有待于细化。从目前来看,全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生育保险法,在我国要求生育保险全国统一立法的呼声也日渐高涨。特别是在养老、医疗、工伤及失业保险均有国务院颁发的决定和条例作为执法依据的情况下,更应该让《生育保险法》尽早出台。

2.继续扩大覆盖范围,可以考虑将流动人口作为今后生育保险的重点扩面对象。《社会保险法》中明确要求“: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

现实中,流动就业人员生育保险待遇不落实的现象较为普遍。流动人员大都是年轻人,流动性频繁,就业的不稳定性也使他们的经济收入偏低,很难享受到应有的生育保障。为体现社会保险的公平原则,有必要将流动人口作为生育保险的一个重要群体加强管理。具体来说,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流动人口卫生保健意识和对生育保险的认识;加强流动人口妇幼卫生保健服务及其管理,将流动人口孕产妇、儿童保健等纳入和本地户籍同样的管理模式中,同时国家应出台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解决因流动而发生的“断保”现象;降低流动人口接受妇幼保健服务的经济门槛,有限范围内开展适当减免住院分娩费用的服务。

3.提高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水平,进一步明晰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范围。第一,应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合理制定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标准,在提高基金统筹层次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支付水平,建立调整机制,切实保障生育妇女和家庭的医疗需求和基本生活待遇。第二,明确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的具体内容和范围,做到清晰化和透明化。《社会保险法中》虽然对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做了表述,但过于笼统,比如生育医疗费,立法中只规定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但是没有明确“医疗费用”应包括哪些基本医疗服务内容,而且“其他”的表述也过于模糊。因此关于生育保险待遇的规章还有待于在立法中细化。

4.建立科学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体系。针对我国生育保险基金的总体结余在逐年递增,并且各地的情况又不平衡的现象,需要对基金的收支进行科学的调查和定量分析,以确定影响基金结余量的具体因素;同时严格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管理基金的收支,确定合理的缴费比例和支付标准,降低基金结余率。

5.增强男性生育责任,在立法中赋予男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社会保险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男性的生育角色,但还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一步的完善。第一,在法律上确立父育假。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女职工产假为90天,并且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又参考国际劳工组织的规定,拟将90天延长至98天(14周)。而对于父育假,在立法上还是空白。应该将父育假也写入《社会保险法》中,从法律上肯定男性的生育角色,增强男性生育责任。其次,男职工还应有权领取生育津贴。例如在丹麦、芬兰、挪威等国家,规定妇女生育小孩后如果回原单位上班,可将生育津贴转发给在家照看新生婴儿的男子,补助最高达到产妇原工资的100%。因此,可将《社会保险法》中职工享受生育津贴中的三种情形增加一种“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期间依法享受父育假”的情形。

参考文献

[1]孙丽平。生育保险面临的机遇和挑战。中国社会保障,2011,4

[2]刘海燕,吴海建。我国生育保险法律制度的演替与完善。人口与经济,2011,4

[3]覃成菊,张一名。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演变与政府责任。中国软科学,2011,8

[4]孙琼如。社会性别视角下的生育保险政策反思——以泉州市生育保险政策为例。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4

第6篇:社会保险基金的用途范文

关键词:政府收支;科目;分类

政府收支科目设置分类改革主要包括建立新的收入分类、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体系。对政府收入进行统一分类,旨在全面、规范、明细地反映政府各项收入来源,建立新的政府支出功能分类体系,便于清晰反映政府职能活动的支出总量、结构与方向,确立新的政府支出经济分类体系,利于明细反映政府各项支出的具体用途。

1对政府收入统一分类使政府收入分类形式更趋规范

改革后的收入分类要全面反映政府收入的来源和性质,不仅包括预算内收入,还包括预算外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等应属于政府收入范畴的各项收入。从分类方法上看,以前的收入分类基本上是各种收入的罗列,如各项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等。改革后的收入分类按照科学标准和国际通行做法将政府收入划分为税收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非税收人、贷款转贷回收本金收入、债务收入以及转移收入等,这为进一步加强收入管理和数据统计分析创造了有利条件。从分类结构上看,以前的收入分类分设类、款、项三级,改革后分设类、款、项、目四级,多了一个层次,四级科目逐级细化,以满足不同层次的管理需求。原来的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及社保基金收入和预算外收入等都统一纳入到政府收入分类体系,并进行了统一编码,形成了一个既可以按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分别编制预算,又可根据需要统一汇总整个政府收入的统计体系。收入分类总体上看,具体的变化有:一是扩大了范围,在原来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债务预算收入的基础上,将预算外收入和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纳入了政府收支分类范畴,并形成了统一编码;二是体系上做了调整,改革后的收入分类按照科学标准和国际通行做法将政府收入划分为税收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非税收入、贷款转贷回收本金收入、债务收入以及转移收入等;三是科目层次更为细化,比如各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过去科目中没有具体的收费项目,现在的收入科目则作了反映,新的收入分类可以清晰地反映政府各项收入的具体来源。

2政府支出按功能分类,清晰反映支出的总量结构和方向

建立新的政府支出功能分类体系,是中国预算会计改革的核心。改革前我们的支出总体上是按经费性质分类的,把预算支出分为基建费、行政费、事业费等。它是抽象的,每个部门都用这些科目,看不出部门的职能是什么,究竟干了什么事。改革后支出功能分类则从根本上作了改变,不再按经费性质设置科目,而是按政府职能和活动设置科目,政府各项支出究竟做了什么事,就能直接从科目上看出来。中国对政府支出按功能分类,就是按政府主要职能活动分类,2008年中国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设置,将中国政府支出分为“一般公共服务”、“外交”、“国防”、“公共安全”等17类,每一大类中再进行细分,如“公共安全”大类中再细分为“武装警察”、“公安”、“国家安全”、“检察”、“法院”等小类。政府支出按功能分类,主要满足政府支出宏观控制的需要,即中国向哪些部门、哪些方向进行了多少支出,反映的是政府支出的去向,为制定宏观支出政策提供全面、真实、准确的经济信息。按照这种思路,支出功能分类设置类、款、项三级,类级科目反映政府的某一项职能,款级科目反映为完成某项政府职能所进行的某一方面工作,项级科目反映某一方面工作的具体支出。比如教育是类级科目,普通教育是款级科目,普通教育下的小学教育就是项级科目。这样,政府的钱投向何方,在预算支付和决算统计上就能清楚地反映出来。

3政府支出按经济内容分类,明细反映支出的项目、用途和构成

支出经济分类简单地说就是对支出的具体经济构成进行分类,是在政府支出按支出功能分类的基础上,支出按经济分类主要反映政府支出的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如果说功能分类是反映政府支出“做了什么事”的问题,经济分类则是反映“怎么样去做”的问题,主要是反映各项支出的具体经济构成,反映政府的每一笔钱具体是怎么花的,它是财政预算管理和财务经济分析的重要工具和手段。

支出经济分类对原来的支出目级科目作了扩充和完善,按照简便、实用的原则,设置类、款两级。类级科目具体包括:“工资福利”、“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转移支付”、“基本建设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等。款级科目是对类级科目的细化,如“其他资本性支出”进一步细分为“房屋建筑物购建”、“专用设备购置”、“大型修缮”、“土地资源开发”等。全面、明细的支出经济分类为加强政府预算管理、部门财务管理以及政府统计分析提供了重要工具和手段。

4政府收支科目设置分类体系改革给预算管理带来的变化

(1)政府收支科目分类体系的改革是中国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制度改革中的主要部分,目的在于建立起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相分离的预算管理新体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收支管理,维护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改革后的政府收支科目分类体系有利于建立收支的约束机制,强化支出的计划性,最大限度地提高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7篇:社会保险基金的用途范文

[提要]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本文通过分析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过程存在的问题,指出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途径。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

一、筹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存在的问题:

(一)保费筹集原则与参加自愿原则相矛盾,农民参保缺乏积极性目前在乡镇企业发展比较好的地方,也就是说,农村工业能够使农村集体经济有一定实力支撑农村养老保险的地方,或者农民家庭收入由于经营特色农业而比较高并且集体的经济实力也因之而较强的地方,社会保障的开展就不会遇到太多的障碍,而对于经济水平不太高,集体的经济实力又不强的中西部农村,就存在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如:当集体经济不强大时,农村社保基金的来源主要是农民个人,有时是由个人全部缴纳。这就使这种农村“社会”保障失去了意义。这种机制很难使农民自愿把钱交由政府机构管理,为此还要支付一大笔管理费用,要使这种没有任何补贴的社会保险延续下去,惟一可行的就是采取强制性的缴费办法。然而,农村社会保险的建立强调的是自愿原则,没有国家和集体对保费的相应补贴,即在对缴费没有任何经济刺激的情况下,保费收缴自然成为农村社会保险最难解决的问题。

(二)预筹积累为特征的储蓄型保险制度导致养老基金互济性差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经济予以适当补助,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

助。这种以预筹积累为特征的储蓄型保险制度,与城镇养老保险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其并不具有互济性。它没有城镇养老保险中社会统筹部分,即如果个人交纳保险费越多,集体补助也越多,个人账户积累资金也越多,未来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因此,要在一个县的范围内把养老负担在不同年龄层次的人口中分摊开来就颇有难度,这就使保险系统内的互补和互济性很差。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村养老保险并不完全具有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来实施社会保障的功能。

(三)保费筹资来源不稳定,社会养老缺乏充足可靠的资金保障

按照《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规定,个人交纳要占一定比例;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给予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

以税前列支体现。上述特点决定了农村养老保险与农民收入和集体经济有着密切而直接的联系。然而,在新形势下,这两个资金却难以真正到位,由于农产品需求弹性小,农业收益水平逐步降低,再加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余粮的政策没有全面落实,出现了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现象。因此,许多农民再生产资金不足,根本没有钱参加养老保险。为缓解生产和生活不足,相当一部分参加保险的人也被迫退出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使个人继续投保,就成为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农村经济积累不足,也影响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从实践中看,政策规定的集体补助农民养老保险费的构想在许多地方很难到账。当今农村集体积累基金主要来源于乡(镇)、村办企业的创收,而近年来,多数农村集体经济几乎停滞,难以拨出专款来补充农民养老保险,这就导致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出现“空账”。集体经济的不景气,也使国家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这一优惠政策成为一句空话。

(四)保费投资形式单一,缺乏增值的有效途径

按现行政策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县(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在指定的专业银行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账专管,专款专用。保费只能用于购买国

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不直接用于投资。随着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资金积累越来越多,当前以县为单位的分散管理形式不仅增加了基金被挤占挪用的风险,而且由于投资形式单一,缺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特别是难以抵御通货膨胀的侵蚀,难以保证养老保险基金不“缩水”,削弱了未来保障能力。

二、筹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途径:

(一)各级财政给予补贴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经济以平均每年8%左右的速度发展,近两年的发展速度在9%以上,到2020年,我国将进入小康社会,2050年,将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所以,可以预期政府的财政收入在今后几十年内,仍将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届时政府应有能力提供较多的财政支持。若省

级地方政府对参保的农民实行如3%———5%的补贴,10亿元的保费收入政府也不过支出补贴3000万———5000万元,省财政应能承担。若其他各级财政都能够补一些,则补贴可以大幅提高,还可以带动村集体对农民参保给予补贴,从而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1、对保险基金给予补贴。智利就采取了这一形式,但其只对基金未达到规定收益标准的差额实

行补贴。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虽然也可以采取这一方式,但在我国利率水平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以财政提供一定比例的数额可能更为适宜。如对基金运营收益实行2%左右的补贴,10亿元规模的基金,补贴金也只有2000多万元,政府应有能力支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参保人个人账户上的基金收益明显高于储蓄收益,有利于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2、对经办机构经费实行财政拨款。农村养老保险在实行之初,为减少地方财政的负担,把提取理费作为经办机构的经费,这一办法一直实行到现在。如果说实行之初是受国家财力限制不得已而为之,现在则应当改变这一做法把农民的权益返还给农民。

3、集体补贴的制度化。农村集体财产是农村居民的共有产,在政府对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承

担了有限经济责任的条件下,政府有权力要求农村集体支出集体财产的一部分或一定的比例,用于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补贴,并将这一办法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4、在特殊情况下对个人养老金给予财政补贴。如在较为严重的通货膨胀时期,为避免物价的贬值对养老金预期值产生的严重负面影响,政府应对参保人个人账户上的资金给予保值补贴。

(二)土地资本化

1、以转让承包土地收益充作社区补助养老保险基金。按现行规定,农村人口只有在60岁以前参保,60岁以后才可领取养老金,并且养老金数额又取决于个人账户的积累余额。这样,在这一方案实施之日起,已达60岁的老年人就没有纳入这一体系,开始投保时已超过40岁的农村人口,极有可能因其投保年限短而使养老金积累不足。因此,为了弥补现行民政部组织实施的农村养老保障的不足,年满60岁的农村老年人口应当退出其责任田和口粮田,修养余生。这部分人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为村公益金、老年人口原服务的未实行退休金制度的乡镇企业提留以及老年人口让出土地承包地由转包者上交集体的“承包费”。补助金的发放标准由地方自定,原则上应超过老年人口耕种承包土地的收入。此项保险可先以农村为单位实行,条件具备后,逐步过渡到乡镇统筹或县统筹。

2、被征用的土地补偿费充作新型小城镇人口的养老保险基金。将现行《土地管理法》中的安置补偿费的用途之一明确为建立被征地人口的养老保险;以县为单位,算出被征地人口补缴养老基金的总额;将基金总额从征地补偿费中一次性划出,为被征地人口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对于因非征地原因进镇落户的农村劳动人口,可由其本人补缴积累建立个人账户,也可由原行政村出钱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买断其在行政村的包括土地和劳动积累在内的所有权益。

(三)税收

1、通过减免土地税费支持。目前地方财政可控制的来自土地税费的有:土地转化为城镇工商业和其他建设用地后的土地转让费、土地补偿费、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等,地方财政可以从中返还5%注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对基金收益实行免税。对基金运营实行免税是国际惯例,但迄今为止,国家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仍没有出台有关免税的规定,政策比较模糊,以至于基层机构经常遇到免税上的麻烦,因此,国家有必要出台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免税的专门规定。

3、通过减免农业税支持。地方财政可控制的农业税主要有:经营种植业的农业税及其附加、牧业税及其附加、农林特产税,地方财政可从农业税中返还5%注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4、对企业、集体补助给予税前列支。对参加农村养老的乡镇企业、乡村集体企业,地方财政可根据不同的经营效益、企业负担养老保障的任务确定一定金额的税前列支数额。

(四)基金保值增值

1、设置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专营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运营养老保险基金。首先,明确投资主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涉及的范围和层次非常多,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可设立四级法人制,初期(5年以下)资金积累规模较小,应以县为单位平衡并运营和管理;中期(5-10年)资金在一个县内已经难以寻找到最有效的增值途径,投资主体应以地市级法人运作为主;稳定期(10年以后)资金积累规模已经非常大,应以省级法人为主要投资主体。在这三级法人以上,成立中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监督各级投资基金的运作情况。其次,要正确选择投资工具。根据世界各国的经验和我国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农村养老基金的投资工具应具备这样一些基本特点:(1)是公开提供的金融资产;(2)这些工具的发行者具有良好而稳定的信誉;(3)这些工具没有风险或风险经过保险机构或银行机构分担了;(4)这些工具发行者受到强有力的监控。按照这些标准,适合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资的工具应该包括:国家发行的金融工具、金融机构发行的工具、法人债券、可转让债券、公开法人股票、公开房地产法人股票、投资基金股份、公司发行的可协商工具以及外国政府的金融工具等。

2、在养老保险增值率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地方,允许养老基金进行适当的投资组合,适当放宽

投资领域。这些地方养老保险的增值率高于银行同期利率,除去管理成本,仍会有一定的积累结余。为盘活资本,可让他们适当进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领域。

参考文献:

[1]立荣,李海华1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现状分析与对策构想[J]1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00,(6)1

第8篇:社会保险基金的用途范文

[关键词]农村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基金

一、筹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存在的问题:

(一)保费筹集原则与参加自愿原则相矛盾,农民参保缺乏积极性目前在乡镇企业发展比较好的地方,也就是说,农村工业能够使农村集体经济有一定实力支撑农村养老保险的地方,或者农民家庭收入由于经营特色农业而比较高并且集体的经济实力也因之而较强的地方,社会保障的开展就不会遇到太多的障碍,而对于经济水平不太高,集体的经济实力又不强的中西部农村,就存在很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如:当集体经济不强大时,农村社保基金的来源主要是农民个人,有时是由个人全部缴纳。这就使这种农村“社会”保障失去了意义。这种机制很难使农民自愿把钱交由政府机构管理,为此还要支付一大笔管理费用,要使这种没有任何补贴的社会保险延续下去,惟一可行的就是采取强制性的缴费办法。然而,农村社会保险的建立强调的是自愿原则,没有国家和集体对保费的相应补贴,即在对缴费没有任何经济刺激的情况下,保费收缴自然成为农村社会保险最难解决的问题。

(二)预筹积累为特征的储蓄型保险制度导致养老基金互济性差

现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经济予以适当补助,投保对象平等享受集体补

助。这种以预筹积累为特征的储蓄型保险制度,与城镇养老保险相比,最大的区别在于其并不具有互济性。它没有城镇养老保险中社会统筹部分,即如果个人交纳保险费越多,集体补助也越多,个人账户积累资金也越多,未来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因此,要在一个县的范围内把养老负担在不同年龄层次的人口中分摊开来就颇有难度,这就使保险系统内的互补和互济性很差。从这个意义上说,农村养老保险并不完全具有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来实施社会保障的功能。

(三)保费筹资来源不稳定,社会养老缺乏充足可靠的资金保障

按照《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规定,个人交纳要占一定比例;集体补助主要从乡镇企业利润和集体积累中支付;国家给予政策扶持,主要是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

以税前列支体现。上述特点决定了农村养老保险与农民收入和集体经济有着密切而直接的联系。然而,在新形势下,这两个资金却难以真正到位,由于农产品需求弹性小,农业收益水平逐步降低,再加上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按保护价敞开收购余粮的政策没有全面落实,出现了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的现象。因此,许多农民再生产资金不足,根本没有钱参加养老保险。为缓解生产和生活不足,相当一部分参加保险的人也被迫退出保险。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使个人继续投保,就成为当前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农村经济积累不足,也影响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从实践中看,政策规定的集体补助农民养老保险费的构想在许多地方很难到账。当今农村集体积累基金主要来源于乡(镇)、村办企业的创收,而近年来,多数农村集体经济几乎停滞,难以拨出专款来补充农民养老保险,这就导致农民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出现“空账”。集体经济的不景气,也使国家通过对乡镇企业支付集体补助予以税前列支这一优惠政策成为一句空话。

(四)保费投资形式单一,缺乏增值的有效途径

按现行政策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县(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在指定的专业银行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专账专管,专款专用。保费只能用于购买国

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不直接用于投资。随着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资金积累越来越多,当前以县为单位的分散管理形式不仅增加了基金被挤占挪用的风险,而且由于投资形式单一,缺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特别是难以抵御通货膨胀的侵蚀,难以保证养老保险基金不“缩水”,削弱了未来保障能力。

二、筹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主要途径:

(一)各级财政给予补贴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经济以平均每年8%左右的速度发展,近两年的发展速度在9%以上,到2020年,我国将进入小康社会,2050年,将达到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所以,可以预期政府的财政收入在今后几十年内,仍将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届时政府应有能力提供较多的财政支持。若省

级地方政府对参保的农民实行如3%———5%的补贴,10亿元的保费收入政府也不过支出补贴3000

万———5000万元,省财政应能承担。若其他各级财政都能够补一些,则补贴可以大幅提高,还可以带动村集体对农民参保给予补贴,从而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1、对保险基金给予补贴。智利就采取了这一形式,但其只对基金未达到规定收益标准的差额实

行补贴。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虽然也可以采取这一方式,但在我国利率水平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以财政提供一定比例的数额可能更为适宜。如对基金运营收益实行2%左右的补贴,10亿元规模的基金,补贴金也只有2000多万元,政府应有能力支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参保人个人账户上的基金收益明显高于储蓄收益,有利于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2、对经办机构经费实行财政拨款。农村养老保险在实行之初,为减少地方财政的负担,把提取

管理费作为经办机构的经费,这一办法一直实行到现在。如果说实行之初是受国家财力限制不得已而为之,现在则应当改变这一做法把农民的权益返还给农民。

3、集体补贴的制度化。农村集体财产是农村居民的共有产,在政府对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承

担了有限经济责任的条件下,政府有权力要求农村集体支出集体财产的一部分或一定的比例,用于农村居民的养老保险补贴,并将这一办法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4、在特殊情况下对个人养老金给予财政补贴。如在较为严重的通货膨胀时期,为避免物价的贬值

对养老金预期值产生的严重负面影响,政府应对参保人个人账户上的资金给予保值补贴。

(二)土地资本化

1、以转让承包土地收益充作社区补助养老保险基金。按现行规定,农村人口只有在60岁以前参保,60岁以后才可领取养老金,并且养老金数额又取决于个人账户的积累余额。这样,在这一方案实施之日起,已达60岁的老年人就没有纳入这一体系,开始投保时已超过40岁的农村人口,极有可能因其投保年限短而使养老金积累不足。因此,为了弥补现行民政部组织实施的农村养老保障的不足,年满60岁的农村老年人口应当退出其责任田和口粮田,修养余生。这部分人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为村公益金、老年人口原服务的未实行退休金制度的乡镇企业提留以及老年人口让出土地承包地由转包者上交集体的“承包费”。补助金的发放标准由地方自定,原则上应超过老年人口耕种承包土地的收入。此项保险可先以农村为单位实行,条件具备后,逐步过渡到乡镇统筹或县统筹。

2、被征用的土地补偿费充作新型小城镇人口的养老保险基金。将现行《土地管理法》中的安置补偿费的用途之一明确为建立被征地人口的养老保险;以县为单位,算出被征地人口补缴养老基金

的总额;将基金总额从征地补偿费中一次性划出,为被征地人口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对于因非征地原因进镇落户的农村劳动人口,可由其本人补缴积累建立个人账户,也可由原行政村出钱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买断其在行政村的包括土地和劳动积累在内的所有权益。

(三)税收

1、通过减免土地税费支持。目前地方财政可控制的来自土地税费的有:土地转化为城镇工商业

和其他建设用地后的土地转让费、土地补偿费、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等,地方财政可以从中返还5%注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2、对基金收益实行免税。对基金运营实行免税是国际惯例,但迄今为止,国家对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仍没有出台有关免税的规定,政策比较模糊,以至于基层机构经常遇到免税上的麻烦,因此,国家有必要出台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运营免税的专门规定。

3、通过减免农业税支持。地方财政可控制的农业税主要有:经营种植业的农业税及其附加、牧

业税及其附加、农林特产税,地方财政可从农业税中返还5%注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4、对企业、集体补助给予税前列支。对参加农村养老的乡镇企业、乡村集体企业,地方财政可

根据不同的经营效益、企业负担养老保障的任务确定一定金额的税前列支数额。

(四)基金保值增值

1、设置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专营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运营养老保险基金。首先,明确投资主

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涉及的范围和层次非常多,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可设立四级法人制,初期(5年以下)资金积累规模较小,应以县为单位平衡并运营和管理;中期(5-10年)资金在一个县内已经难以寻找到最有效的增值途径,投资主体应以地市级法人运作为主;稳定期(10年以后)资金积累规模已经非常大,应以省级法人为主要投资主体。在这三级法人以上,成立中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审核、监督各级投资基金的运作情况。其次,要正确选择投资工具。根据世界各国的经验和我国的具体情况,笔者认为农村养老基金的投资工具应具备这样一些基本特点:(1)是公开提供的金融资产;(2)这些工具的发行者具有良好而稳定的信誉;(3)这些工具没有风险或风险经过保险机构或银行机构分担了;(4)这些工具发行者受到强有力的监控。按照这些标准,适合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资的工具应该包括:国家发行的金融工具、金融机构发行的工具、法人债券、可转让债券、公开法人股票、公开房地产法人股票、投资基金股份、公司发行的可协商工具以及外国政府的金融工具等。

2、在养老保险增值率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地方,允许养老基金进行适当的投资组合,适当放宽

投资领域。这些地方养老保险的增值率高于银行同期利率,除去管理成本,仍会有一定的积累结余。为盘活资本,可让他们适当进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领域。

参考文献:

[1]立荣,李海华1中国农村社会保障:现状分析与对策构想[J]1华中师范大学学报,

2000,(6)1

[2]迎生1农民进城与扩大城市社会保障覆盖面[J]1人大复印报刊资料(社会保障制度),

2001,(5)1

[3]邓志旺,励丹霞1浅议当前农村养老保障体系中的缺陷和问题[J]1人大复印报刊资料

(社会保障制度),2001,(2)1

[4]宋晓梧1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与发展报告[M]1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

[5]伊志宏1养老金改革模式选择及其金融影响[M]1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

年.

第9篇:社会保险基金的用途范文

【关键词】社保资金 使用问题 对策分析

一、社保资金概念

社会保障资金也称社保资金、社会劳动保障资金,也简称为“社保金”,是由国家和地方社会劳动保障局统筹的,通过国家、地方、单位集体和个人多渠道筹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参与社保的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是为参保人员的未来生活提供最基本保障的“养老金”和未来生命意外抢救或医治的“救命钱”。

现行的社会保障资金包括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是指为实施各项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法定的程序,以各种方式建立起来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货币资金。社会保障基金按用途可以分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济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等。企业保障基金包括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也称“企业年金”)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其中主要的是企业年金。

社会保障资金的筹资方式大体有三种:第一种是现收现付制,即社会保障完全靠当前的收入满足当前的支出,不为以后年度的保险支出作资金储备;第二种是完全基金制,即为社会保险设立一种基金,这项基金在数量上能够满足今后向投保人支付保险津贴的需要;第三种是部分基金制,即缴费水平在满足一定阶段支出需要前提下,留有一定的储备。

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使人民群众基本的生活和医疗需求得到了保障,为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创建了良好的基础和前提。社保资金的使用保障了人民群众在失业、年迈、生病、工伤、生育时期的收入和医疗有基本保障,没有收入、低收入以及遭受意外灾害的人民群众有生活来源,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使人民群众基本的生活和医疗需求得到了保障,为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创建了良好的基础和前提。通过社保资金的使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不均,使人们能够充分享受到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以及不断提高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

二、我国社保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困难。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统一、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机制,社保资金的来源还比较单一,只靠征缴的基本养老和失业保险基金根本就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支付需求,而且拖欠、不缴、少缴统筹金的现象普遍存在,使广泛筹措社会保障资金有很大难度。

其次,社会保障资金的保值增值功能较弱。在社会保障基金入市投资开放之前,大量的社会保障资金基本上都是用来购买国债以存入银行,用利率和利息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和增值,这使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率及其增值保值功能低下。

再次,社会保障资金使用中管理缺乏监督。由于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资金是由政府的下属机构来征缴、管理和使用,三项权利集于一身。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保险、乡政府等部门分别管理了其中的一部分,这样容易出现有利益时相互争管和有责任时相互推诿的情况,不利于社会保障的统筹规划和高效运转,更不利于该项基金的安全管理。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条块分割,容易造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出台的政策、法规、条例等约束力大大降低,宏观监控能力下降。

三、加强我国社保资金使用效果的对策

第一,征收社会保障税是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最佳选择。征收社会保障税有利于加强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的强制性。征收社会保障税,最根本的就是把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推入法制化轨道,有利于增强社会保障筹资的强制性,扩大社保覆盖面,国家通过颁布税收法律,可以将不同企业、行政单位的职工和个体劳动者都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国家、企业、个人三方的分配就可以通过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样一方面可以有效的避免现行筹资统筹比例的随意性,另一方面又可以有效避免筹资手段不当,统筹基金拖欠等问题,增加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的规范性,使资金筹集更加有效率。

第二,完善投资功能以及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一方面,可以考虑对风险比较小的行业和对抗通胀行业进行投资,防止社会保障资金的价值缩水,对于银行存款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而对于国债则不需要那么高的比例限制,应该被允许优化投资组合和增加投资。另一方面,要加快社会保险立法步伐,通过立法,明确政府的职责,明确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只要用人单位用人,只要企业开业,就必须要参加社会保险,这不仅是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也是政府的行政职责,同时,按照规章制度严格监督,确保全体劳动者公平享受社会保障。

第三,相关政府部门要定期对各项社保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的项目配套资金落实到位,杜绝资金在使用中存在的虚列虚支、挤占、弄虚作假、挪用的问题。要设立由财政部门组织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部门、卫生部门等参与的对社会保障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团队,制定日常的社会保障资金监管制度,逐步实现政府的社会保障资金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并且要及时将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布到社会。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热线电话宣传社会保障政策,积极探索社会保障资金在筹集和使用情况方面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披露的途径,及时为广大群众解决社会保障资金相关的疑难问题,逐步使社会保障信息公开化、透明化。

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处在不完善的阶段。因此,社会保障制度要从国情出发,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顾及长远利益,准确仔细的使用社会保障资金。

参考文献

[1]陈子宁.对社会保障资金审计中的问题思考.现代经济信息. 2012,(16):63-65.

[2]周彬蕊.地方政府债务膨胀治理研究——基于政府债务支出的视角.全国商情理论研究.2012,(16):3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