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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小兰(1988-),女,汉族,湖北荆门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12级民商法学研究生。
摘要:一个完善的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是住房保障制度不可或缺的推动力。对于我国已推行20年之久的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不仅为住房改革提供制度保障,同时也促进了住宅产业的发展。本文从住房公积金利率调整的对住房保障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造成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进而为住房公积金利率的正确调整,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保障,效率功能提供参考。
关键词:住房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利率;利率调整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工具和国家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公积金利率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核心,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在住房保障制度,房地产业以及金融业的发展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住房公积金利率从2002年起进行了多次的调整,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调整必然给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带来了很大的影响,这些影响是多方面的,也是具有冲击力的。
一、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调整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影响
2008年至今,央行多次对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进行了非对称性调整,08年期间持续五次下调了住房公积金,2010至2011年四月又持续四次上调了住房公积金。实然,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多次调整折射了国家将本是住房保障制度一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变成了实行经济政策的工具。
(一)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下调的影响
低存低贷本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魂。但同期且持续下调住房公积金利率给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带来了潜在的威胁。对于高收入者来说,依据其贷款缴纳能力申请公积金大额度的贷款成为可能,这样导致了公积金贷款的不公平。相对于中低收入者而言,申请较难,这类群体只能用自己的储蓄为高收入者提供住房补贴,同时住房公积金存款还出现了贬值的风险,中低收入的收益空间大幅减少,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的中长期存款收益微薄。另外,高收入家庭利用降低贷款利息的优惠炒作房地产业,使资金流入高收入者手中,不仅炒热了房地产业更增加了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压力。这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是相背离的,更谈不上对中低收入家庭住宅权的保障。
2008年的低利率和准备金率稳定了内需,拉动了实体经济和房地产业的投资和发展,同时,也加剧了2010年的楼市泡沫化。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的实施受到了阻碍。2008年5次非对称性下调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缩小了存贷款利息利差,使公积金的增值受到收益空间了限制,这是和住房公积金社会性的理念不符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初衷,即,使更多的人从该制度中获取住宅权的保障,同时将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投入到廉租房的互适用中。
(二)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上调的影响
2010至今,央行已四次上调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笔者认为,此阶段上调还将持续。在经济过热时期,央行在不断提升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同时,也将住房公积金利率带入了“加息通道”,使公积金利率成为了规避利率风险的有效工具。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上调带来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对比下调住房公积金利率,可以将上调住房公积金利率概括为“高存高贷”,如果说低存低贷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魂,高存高贷就是不符合保障制度的根本目的的。换言之,高存高贷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变成了一项国家调控经济的工具,而不是保障民生的手段,还怎么将住房公积金制度归类为一项保障制度呢。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项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利率上调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影响不仅在于破坏了该制度的效率性,也显失公平。
从住房公积金现有的增值途径看,主要是通过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利息收入。因此,住房公积金利率上调将会限制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的运用。吸存抑贷不利于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提高。个贷比率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只要将尚未使用的公积金存5年定期存款,就可以获得比调度给资金紧缺的提高公积金管理机构放贷更高的收益,且没有风险,这就使资金使用率低的公积金管理机构缺少融出资金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的原动力。①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很大程度是由国家的利率政策决定的,利率的上调决定了公积金水平收益大幅度下降,影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运作效率和效益,最终会影响了整个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
二、住房公积金利率调整对住房保障体系的影响
公积金利率上调或下调均会对住房公积金制度产生不同的影响。不言而喻,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广大中低收入家庭购房提供资金支持,在基本住房消费的保障中发挥重要作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有助于减少贷款人的还款压力,同时亦导致不公平,房地产过热的经济现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则是调控经济过热,稳定物价的手段,但是极大程度的增加了中低收入者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负担,相比而言,利率的上调对作为保障制度的公积金制度的破坏更大。
廉租房建设已经成为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仅向低收入居民提供的住房的制度,其具有政府主导型,社会保障性,非营利性的特点。对于廉租房制度这种公益行为,政府和社会的无偿投入大量资金来保障实施。那对于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也应该是廉租房建设的资金来源。这就决定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调整将会影响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入,进而影响廉租房制度的发展。
政府为了促进社会财富平均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具有很大的争议性,考虑到有失公平和没有法律依据,且依据住房公积金所有应归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所有,很多学者不建议将公积金增值收益作为廉租房的建设资金。笔者的观点是认为住房公积金不是以公益而是以解决职工个人住房为目的而设立的住房资金的理念与住房公积金作为互和互动性的制度是不相符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给高收入者有了逃避这份社会责任的机会,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杨银桃.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J].中央民族大学,2012.
[2]梁硕.利率非对称调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住房保障的影响分析[J].中国房地产金融・政策性金融,2008(12).
[3]李.我国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评析[J].西部金融,2009(09).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存贷款利率定价机制 增值收益
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住房金融的组成部分,在推动住房制度改革、提高职工居住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随着公积金业务体量的不断扩大,及民众对公积金关注度的不断提高,公积金制度在存贷款计结息政策方面的不足逐渐显现。本文将从现行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出发,深入分析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并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
一、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定价机制概述
目前,公积金职工公积金账户内存款按活期存款利率、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个人住房贷款按照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两档利率执行。公积金存贷款计息政策,特别是公积金结息政策,在存款利率固定不变或比较平稳时较为合理,不会引起太多的关注,但是遇到存贷款利率频繁调整的时候,就暴露出该结息方式的多种弊端。
二、公积金利率定价机制弊端分析
现行的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体系,不足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利率定价机制不合理
由于公积金制度的特殊性,巴西、英国、德国、新加坡等国都有一套相对独立的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决定机制,我国实行的是“低存低贷”的公积金管理政策,没有成为一个独立的利率体系和确定机制。就支付给缴存人的存款利率而言,存款分当年归集、上年结转两个部分,主要盯住活期存款和三个月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就个贷利率而言,贷款分5年期以内和5年期以上两个阶段,略低于同档次的商业贷款利率。以2008年12月23日到2011年2月9日的4次利率变动为例:三个月定期存款利率、五年以上贷款利率调整幅度不一致,特别是2010年10月20日到2011年2月9日,处于利率上升通道时,贷款利率上调幅度小于存款利率上调幅度,存贷款利率调整未有机结合,各自针对不同的调控目标进行调整,未形成有机整体,不能较好地体现“低存低贷”的利率政策特点,部分的导致了公积金管理机构增值收益的逐步缩小。
(二)影响增值收益的真实性
根据会计“权责发生制”原则,管理机构应在每季末,根据当时的挂牌利率计提当季应付利息,反映在“业务支出”和“应付利息”科目;到年度结息时,根据6月30日的挂牌利率结付上年7月1日到当年6月30日利息。其间,如遇利率调整,管理机构计提的利率与实际结付的利率不一致,若利率上升,则预提的“应付利息”不足以支付,需要在结息日当季补提全年差额,从而造成当年“业务支出”虚增,反之,则虚减,进而影响增值收益的真实性。特别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将增值收益按照一定比例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和廉租住房资金,后两项分配后必须上缴财政。如果当年收益虚增,上缴的廉租资金势必虚增,而虚增部分是不会返还公积金中心的,进而影响到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利益。
(三)利率倒挂影响增值收益实现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增值收益来源于收入(存款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和国债收益)减去支出(利息支出、手续费支出和宣传费用)。管理中心支付给缴存人的利率按照每年6月30日结息日挂牌的活期存款和三个月整存整取的利率执行,而在银行专户的沉淀资金则按存入日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公积金管理中心为了满足日常的提取和个贷发放,保有一定的活期存款和协定存款,“利率倒挂”现象显而易见;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资金的收益,公积金中心加强资金的运作,配置有一定数量的定期存款,遇利率大幅上调的情况下,结息日和存入日的利率差别非常大,进而影响收益实现。
三、应对利率现状的措施建议
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一项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利率管理作为资金管理的核心内容,应对存贷款结息政策进行优化,遵循收益性、保障性等原则,保证公积金缴存人能够以适当的资金成本获得贷款,同时为促进公积金制度的长效发展,必须确保公积金管理机构收支平衡,并有结余。具体建议如下:
(一)建立适合公积金制度的利率体系
应根据公积金制度的“低存低贷”的要求,遵循保障性、公平性等原则,并结合制度特点、货币政策等因素建立明确的利率确定规则,构建符合公积金制度性质的、独立的存贷款利率体系,减少对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调整的依赖性。
(二)公积金存款采用分段计付利息的方式
目前这种存款利率的结息方式,如遇利率大幅提高,利息支出大幅变动,加大了公积金投资运作的不平衡,影响到收益的真实性和稳定性,对于公积金运作不好的地区也很难通过其他投资来弥补因存款利率波动而增加的利息支出。如遇利率下调,也会影响到公积金缴存人的存款收益。从对公积金管理机构、及缴存人公平的角度出发,建议:对支付给职工的利息,按照调息日的利率分段计息。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争议;改革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4月12日
根据1999年颁布2002年、2015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即住房公积金是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付,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缴存职工购买自住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梳理我国公积金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一是延续改革开放之初的改革路径,中央确立方向,地方自主,这使得其自和灵活性高,有利于政策的执行和检验,但同时也像很多改革初的政策一样,中央缺少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情况下,导致当前许多政策面临各地之间不统一的情况,而各地之间的整合必然又是一项大的工程;二是由解决住房市场化的手段逐渐变成政府住房保障的金融工具,虽然效果受到质疑,但是搭建了一个住房保障的组织体系,将住房掌控在政府手中,这符合政府的偏好,对于住房的改革要有主动的掌控。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的争议
当前住房公积金已经发展了20多年,由于其出现的很多问题,使得众多学者对于其是否有存在的价值进行讨论,这些争论逐渐将住房公积金存在的问题剖析清楚。
(一)公积金在缴存上存在较大差异。住建部内部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约为全国城镇职工的78%,但缴存覆盖主要集中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非公有制企业中,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覆盖面约为20%,这意味着近80%的民营企业职工未有住房公积金覆盖。因“所有制”身份不同而导致的住房公积金“保障差距”,正在形成一种新的因“所有制”而造就的“不公平”。
(二)缴存制度设计有缺陷,拉大贫富收入差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人员收入层次分布不均,高收入人群占比较大。按照现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制度,缴存人的收入低则缴存基数低,致使缴存金额少,能够申请的贷款额度就少,购买房屋时需要个人先期缴纳的金额就高,而他们的低收入无法承担较高的购房首付款。这种矛盾使得大多数中低收入家庭很难有机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低贷”福利。而缴存人中收入较高的那部分人群,由于能够承担购房所需的初始投资,则可以一次甚至多次以优惠利率进行公积金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利率设置不合理。现有的住房公积金“低利率存储、低利率贷款”政策,极大地损害了那些长期不使用公积金缴存人的权益。为了达到公积金贷款低利率的目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比照同期一年期的商业存款利率。在当前通货膨胀严重的情况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但无法实现保值增值,还会逐年贬值,极大地伤害职工利益,打击了职工的缴存积极性。“低贷”的福利只有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才能享受到,而“低存”带来的损失却是由全体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承担。由于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有条件限制的,广大中低收入人群往往无法达到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这就造成了中低收入者义务多、权利少,政府补贴的住房福利在高低收入人群间呈现逆向流动,有悖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
(四)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一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定位存在问题。公积金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它不是政府部门,却替政府承担了相当一部分住房保障职能,负有强制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又需要完成资金归集、放贷等本应由金融机构来执行的职能,这就导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定位与实际职能间的错位,进而使中心的责权利不对等;二是监管制度不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从建立至今,已经逐步建立起一套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机制。按照《条例》的要求,各地方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应当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监督和管理。但是受管委会的成员单位构成所限,管委会的组成人员往往并不从事住房公积金工作,对相关业务也不熟悉,这就造成了在实际工作中,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管理决策执行力差、监督检查流于形式等问题;三是属地化管理不利于资金有效配置。根据现有的制度安排,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设区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行政区内负责公积金的归集、支取和贷款等工作,住房公积金不允许异地流转和使用。
通过梳理,我们可以发现,公积金管理的整个环节是存在很多问题的,甚至其是否还有存在的价值都是值得商榷的。以上的争论和质疑,均使得公积金管理部门面临巨大的压力,但是公积金管理部门自身是难以从公平的角度去改革的,因为公平问题的出现是整个制度设计、功能定位出现的问题,公积金的委托问题、使用率低的问题、收益率低的问题,这些问题并非市一级的政府管理部门能够解决的。
二、改革公积金的政策建议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适当提高低收入职工的单位缴交比例。《条例》中规定的缴存范围基本涵盖了社会上各种职业的从业者,但是这一制度在执行时的情况并不乐观。现有缴存政策造成收入越高的职工,获得单位缴交的住房公积金越多,违背了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背离了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原则和住房保障职能。因此,应当针对不同收入水平群体,制定差异化的缴存政策。按不同层次的职工收入水平确定不同的个人缴交比例,特别关注低收入人群,适当提高低收入水平职工的单位缴交比例。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解决“低存低贷”问题。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的存款利率,将其与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限挂钩,存款利率随缴存时间的增加而提高,以使长期不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人群也可以享受到公积金的福利。实行差别化的贷款利率,既要考虑贷款申请人的收入情况和信用状况,还要考虑到贷款所购房屋的性质和评估价值等因素。在此基础上设定不同的利率档次、贷款期限和贷款额度。
(三)建立国家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整合各地方住房公积金资源,统筹规划使用全国的公积金资金。由于各地方住房公积金的供需情况很不均衡,虽然总体上全国的住房公积金存在大量闲置资金,但是具体到某些大中型城市则往往呈现出入不敷出的状况,资金压力巨大。而那些住房保障压力较小的城市,又存在大量的闲置资金。因此,在国家层面上建立资金池,统筹跨地区调配资金是十分必要和可行的。
(四)拓宽住房公积金投资渠道,更好地实现保值增值。应当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推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开展,在满足缴存人提取和贷款需求的基础上,积极寻找新的更稳健的增值渠道,减少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沉淀和浪M。在进行严谨评估的基础上,对政府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发放专项项目贷款,既降低了政府建设保障房的建设成本,解决了政府住房保障投资紧缺的问题,又给住房公积金开辟了一条收益稳定的增值渠道。
(五)加快住房公积金法制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内部监管,制订详细、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从而实现公积金中心的自我管理,尽量消除管理中的漏洞和死角。依靠飞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建立全国性的公积金数据库,采集各地区公积金的使用数据加以分析,进而实现对各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动态监督。积极推动住房公积金的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法律体系,使住房公积金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违法侵占、挪用、贪污住房公积金等犯罪问题,依法惩处。
作为住房保障的一个重要手段,住房公积金最受质疑的就是其公平性不足问题。另外,由于管理机构是政府部门,并不是资金的所有者,使得社会上存在大量对于公积金运行中的问题的批评,这些问题可以归结为效率问题。我们可以发现,公积金制度面临严峻的挑战,其公平和效率问题都饱受诟病。因此,改革住房公积金任重道远却势在必行。
主要参考文献:
[1]陈杰.中国住房公积金的制度困境与改革出路分析[J].公共行政评论,2010.3.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风险 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一项基本的住房保障制度,有效的改善了城镇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条件。随着公积金业务深入开展,公积金管理运行中的风险也逐步显现。为保障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有必要正视风险的存在,基于此,本文对公积金管理中的四类主要风险进行剖析,并提出政策建议。
一、公积金管理中主要风险
目前,公积金管理运行中面临的风险主要有经营管理风险、资金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信息系统风险四种。
(一)经营管理风险。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但在实际工作中,承担的却是资金运营管理的准金融职能,并承担公积金贷款风险。按照现代金融理论,资本金的存在是金融企业创立和营运的基本条件,法人的独立资产是经营者承担负债风险的担保性资金。公积金管理机构无任何自有资产,增值收益中也只提取了贷款风险准备金,未提取管理环节的风险准备金和机构发展基金,对制度长效发展和风险防范缺乏资金保障,不具备承担公积金经营风险和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资金流动性风险。
参照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定义,公积金流动性风险是指管理机构无法及时获得或者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满足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等使用的风险。其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一是由于公积金资金来源的单一性,由在职职工按照月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二是资金使用方向有限,仅能用于发放贷款和购买国债,而贷款发放回收期长,短期内流动性差。三是公积金属地化封闭分割管理体制,造成公积金整体低效配置,带来局部系统风险抵抗力低下。四是地方政府直接影响和控制公积金管理相关政策制定。近年来,公积金贷款逐渐成为贷款购房者的首选,贷款需求旺盛,公积金流动性风险较高,在经济发达地区表现得尤为明显。
(三)利率风险。
由于公积金利率体系的不完善,利率变动会对管理机构增值收益产生影响。主要表现为:一是利率定价机制不合理。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不同步,导致公积金管理机构增值收益逐步缩小。二是影响增值收益的真实性。目前存款利率结息方式,如遇利率大幅提高,利息支出大幅变动,影响到收益真实性和稳定性,对于公积金运作较差的地区,很难通过其他投资弥补因存款利率波动而增加的利息支出。三是“利率倒挂”影响增值收益实现。管理中心支付给缴存人的利率按照每年6月30日结息日挂牌的活期存款和三个月整存整取的利率执行,而在银行专户的沉淀资金则按存入日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遇利率大幅调整的情况下,结息日和存入日的利率差别非常大。
(四)信息系统风险。
信息系统在规划、研发、建设、运行、维护、监控及退出过程中,由于技术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风险等,可造成重要业务数据丢失,使业务中断时间达到不能容忍的长度,导致业务主体丧失全部或部分业务处理能力,引发信誉降低、形象受损等一系列负面影响。同时,公积金信息数据安全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而目前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容灾备份机制缺失,国家对公积金信息系统如何进行灾备管理以及对灾备的数据级、应用级也无具体要求和资金准备。
二、有效控制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风险准备金提取机制。
借鉴金融机构做法,完善增值收益分配中风险准备金提取政策:贷款风险准备金调整为管理风险准备金和运作风险准备金,后者又分为贷款风险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管理风险准备金按年度增值收益的一定比例计提,用于弥补由于管理、政策性等原因造成的亏损。贷款风险准备金参照《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按贷款余额的5级分类方法计提;投资风险准备按年末国债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在年度增值收益中列支。
(二)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从短期来看,公积金管理机构做好开源节流即扩大资金归集额、规范提取和贷款发放,同时应合理配置投资品种、数量及期限。从中长期来看,可借鉴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经验,建立公积金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预警体系,通过并引入外部流动性等方法解决问题,主要有:一是建立符合公积金业务特点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指标选择应涵盖短期和长期流动性风险状况。二是建立全国公积金系统资金拆借、调剂机制,实现公积金全国流动。三是探索建立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拆借应急机制,以更好应对资金流动性风险。
(三)调整公积金存贷款计结息政策。
遵循收益性、保障性等原则,对存贷款结息政策进行优化:一是建立适合公积金制度特点的、独立的利率体系,减少对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调整的依赖性。二是公积金存款采用分段计付利息的方式。从对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人公平角度出发,建议对支付给职工的利息,按调息日利率分段计息,并允许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商业银行存放结构性存款,并实行分段计息。三是银行专户中的存款实行保本利率政策,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住建部根据shibor采集数据的原则,制定全国公积金沉淀资金存款保本利率标准。
(四)重视信息系统安全建设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是公积金制度的中心环节。自1991年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我国各省市逐步推行以来,已形成一定资金规模,为促进城市建设与发展、增强个人购房支付能力、改善职工的居住条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作为住房金融体系的有力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不断积累,为住房信贷结构的调整奠定了坚实基础,其飞速发展更为住房金融的发展探索出了新路子。现就如何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作如下探讨。
一、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必要性
(一)住房公积金助职工安居。住房公积金是除了养老金以外,对每一个家庭和职工都至关重要的一项资金积累。养老金是职工养命的钱,住房公积金则是职工安居的钱。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住房向市场化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已成为当今社会受益面最大的住房保障制度,其覆盖面的的高低、缴存额的多少、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
(二)住房公积金发展受关注。经过多年的发展,住房公积金资金量和业务量不断增加,作用发挥明显,社会关注度日益提高,同时也面临着管理难度加大,管理要求细化,管理水平提升的要求。健全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完善住房公积金监督机制,建立贯穿公积金管理全过程的、高效、可靠的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是确保住房公积金事业的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住房公积金资源有待整合。多年来,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经费开支,实现中心发展壮大,实现了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奠定了人、财、物等必要的条件,为今后整合信息系统资源,统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打下了基础。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低、缴存额差距大。
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22年来,住房公积金覆盖率低、缴存额差距大的问题始终存在,很多非公有制企业没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一是没有科学的管理控制考核体系,住房公积金及相关管理机构存在工作效率问题,致使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资金归集率尚有较大余地。二是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是根据职工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率确定的,具有工资性。而我国工资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直接导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差距过大。
(二)住房公积金属地化管理体制弊端。
1、属地化管理模式,导致管理松散。《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住房公积金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只有在地市州一级做到了垂直管理,在市级以上没有设立独立的管理部门,只在国务院和省级的住建部门分别内设了住房公积金监管司和监管处。由于国家和省级没有单设独立的业务主管部门,各地市均按各自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对政策的理解建立各自不同的管理模式。管理模式的不统一导致各地执行政策的不统一,也加剧了住房公积金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不利于住房公积金行业的整体发展。
2、区域间资金不可流通,资金分散,造成资源浪费,削弱了住房公积金的效用。资金使用率高的存在资金量短缺的问题,缺少融资的渠道,贷款资金紧缺,限制了发展;资金使用率低的受政策和单一的资金运作模式的约束,资金流向没有出路,增值渠道受到局限,严重影响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而沉淀资金利率倒挂的利率政策,又加剧了收益的不足,甚至亏损。
3、信息化建设资源严重浪费。各地管理中心均要有一套适合自己业务需要的管理软件,无论是委托开发,还是在专业软件公司订制购买,其花费不菲。如博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使用的管理软件为软件公司开发,存在升级费用高、维护力量不足等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中心信息化建设的发展。
(三)中心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定位不科学,机构人员受限。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但在实际运行中,少部分管理中心为参照公务员管理或全额事业单位,大多数管理中心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相比,管理中心职工个人要多交纳8%的养老保险和1%的失业保险,无形中工资收入减少近1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身份无法执行事业单位改革政策中的提前退休政策(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求交纳养老金的单位到法定退休年龄才能退休)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义务与权利不对等的现象。因此出现管理中心人员流动性较差、干部交流机会少,制约了干部交流和选拔使用,不利于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不利于资金安全稳定运行。
三、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对策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有效控制缴存额差距。
1、加强立法。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升到法律高度,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是住房保障的基本范畴,与养老保险一样,是人人都应享有的基础性保障。
2、注重考核。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要加强公积金归集工作的考核,建立积极的考核激励制度,下达归集任务。监管的对象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对单位补贴率、补贴基数等都应有严格的政策规定,形成配套政策。
3、切实维权。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切实维护职工权益,对单位逾期不缴或逃避抗拒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要严格按照《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别要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突破。广大职工要学会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对所在单位欠缴的问题可以进行举报,督促单位为自己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理顺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
规范机构设置,在中央和省级设立独立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实现中央、省、市三级垂直管理,分级核算,以便更大地发挥好住房公积金的作用。具体推进:一是搭建省级平台,统管各州市公积金中心,统一人事权,条件成熟后再搭建国家层面平台;二是在修改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同时,着手制定出台缴存、提取、贷款等实施细则;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标准化。三是资金统管,提高资金效益。加快区域间资金流通的试点。四是信息化建设进行顶层设计,对现有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利用与推进。
(三)统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依照公务员或全额事业单位管理,统一制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班子配备、机构规格、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建制框架。健全政策、管理、监督的运行机制,对重要岗位实行轮换,对不相容的岗位和工作内容,实行分离、交叉管理机制,真正形成与目前工作需要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决策、管理、监督体系。建立定期专业培训、干部交流、到对口部门挂职机制,改善目前干部职工工作量大,待遇却较之全额及差额事业单位低的局面,从而稳定队伍。
参考文献:
[1]住房公积金和住房保障网 《对修订的思考及建议》 徐昭华 高远刚
第一条 为加快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支持个人购、建自住房,改善居住条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和《西安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指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指定的专业银行房地产信贷部门向已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在本市购、建自住房的个人发放的政策性贷款。
第三条 为保证借贷双方的权益,本项贷款实行财产抵押和综合保险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行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的原则。
第五条 个人在购、建自住房及大修理自住房时,可向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支取其住房公积金。购、建自住房资金不足部分,可按本办法申请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西安市常住城镇户口的个人;
(二)住房公积金已按规定及时、足额、连续存入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专户一年以上;
(三)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购、建个人全部产权自住新房并已交付购、建房总价款的30%以上;
(五)同意用本人所购的房产或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抵押;
(六)用房地产抵押的,须符合房地产抵押管理有关规定,并到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
第七条 借款人提出申请时,须提供以下书面证明材料:
(一)借款人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
(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存折;
(三)购自住新房的,提供合法的购房合同及交款凭证;建造自住房的,提供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建房的证明文件和土地使用证;
(四)西安市房改委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贷款额度=贷款人夫妇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之和×3%×12(月)×贷款年限
(二)可贷款额度不超过个人应付购房款的70%。
第九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五年。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国家有关贷款利率政策执行。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持住房公积金交存证明到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填写《西安市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表》,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银行对《西安市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表》进行初审,核定贷款额度,并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
第十三条 借款人将《西安市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表》、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送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复审,西安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复审批准后,借款人还应办理财产抵押合同登记及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
第十四条 借款人持借款合同、《他项权利证》或《房地产抵押登记备案证明书》以及保险证明,到银行签订贷款借据,并开立个人住房储蓄存款帐户。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第十五条 贷款本息采用按月等额均还法偿还,由借款人提前将应还本息存到个人住房储蓄存款帐户上,并委托银行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日期、金额直接在帐户中扣收,也可直接到借款银行交付现金。按月还本付息的数额须在贷款合同中明确。
归还贷款采用先付息,后还本,按月均等额还款的方法。
c c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AB(1+B) /(1+B) -1
其中:A:贷款本金;B:贷款月利率;C:贷款期限,按月计算第十六条 借款人需按贷款合同的规定每月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且超过三个月的,从第四个月开始,按实际逾期时间加罚利息(包括三个月逾期时间在内),以逾期还款额为基数,每逾期一天,计收万分之四违约金。
第十七条 贷款银行应按照贷款合同的规定办理住房抵押贷款,因贷款银行的责任影响借款人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银行须按影响的天数和金额每天付给借款人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第十八条 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其房产继承人或受益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拒不履行贷款合同的,贷款银行有权依法申请处置抵押物。
第六章 贷款的抵押
第十九条 借款人须以所购房产或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抵押物和质押物。
第二十条 以房产作抵押的,借款人在抵押合同签订后二十天内持住房抵押合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由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备案证明书》或《他项权利证》。用预售住房合同抵押的,同时由售房单位提供承诺,保证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并将该证交由贷款银行占管。
第二十一条 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当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偿清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之日终止。抵押期间,抵押人(借款人)不得对自己占管的抵押物(指房产)作任何有损贷款银行利益的作为。用有价证券作抵押的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挂失或追索证券本息及收益。
第二十二条 有价证券抵押的数额应与贷款金额及应付利息之和相当,但可随贷款的归还,定期取出与归还贷款相当的有价证券。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银行有权依法申请处置抵押物:
(一)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时间还本付息,或连续2个月停止偿还贷款本息;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或被宣告失踪而无合法继承人、受益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受益人拒绝履行贷款合同。
第二十四条 处置抵押物所获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置抵押物的费用;
(二)扣除与抵押物有关的税款;
(三)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及违约金;
(四)剩余部分退还借款人。
第七章 贷款抵押物的保险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参加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的,未按合同规定还款,一至三个月的由银行发出催交通知书;超过三个月,由银行于第四个月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继续催交三个月,若仍未偿还逾期部分贷款本息的,由保险公司即时代为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六条 西安市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综合保险条款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任何单位不得另设账户自行管理。
第三条建设、财政、审计及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分局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监督部门)依据管理职权,对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活动实施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单位均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决策职责情况;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职责情况以及依法接受监督情况;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情况;
(五)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情况;
(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管委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受委托银行应按签订的委托合同条款,办理相关住房公积金业务。
第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提取等业务。
第八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使用计划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提交管委会审批;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和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管委会审议。
第九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59号)的规定,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进行分配。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项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建设、管理费用及城市廉租住房的建设补充资金。
第十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运作安全。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管委会批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证券公司签订理财协议进行理财管理;
(二)违反规定在证券市场购买国债及将国债进行质押或流通;
(三)向他人提供担保;
(四)将住房公积金用于参股和购买股票。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原始凭证、账簿、财务报告等有关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
受委托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相互核对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保证住房公积金收支、帐表、账实相符。
第十二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规定全面、真实、及时向省主管部门、市财政等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统计、会计等各类报表。
第十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有权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或受托银行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情况。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
(一)建设部门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财政部门负责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年度预、决算以及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等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和对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四)人民银行负责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开设、利率政策执行及信贷业务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五)银行业监管部门负责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有关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可以实行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现场监督是指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实施的实地检查,并实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制度。非现场监督是指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文件和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
第十六条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管理文件、财务账目、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要求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被监督单位和人员隐匿、伪造、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转移、隐匿住房公积金资产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责令停止和予以纠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监督部门对被监督单位查证属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以下监督决定或者监督建议:
(一)责令被监督单位限期改正;
(二)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建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规定解除与有关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经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和相关手续的委托关系;
(四)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其他决定或建议。
第十八条缴存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监督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为举报人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
第十九条被监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管委会指定的委托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债券的;
(八)侵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
(九)拒绝、阻挠监督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
(十)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资料的;
(十一)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与住房公积金有关资料的;
(十二)未按照规定公开住房公积金收支情况及其他住房公积金信息的;
(十三)转移、隐匿住房公积金资产的;
(十四)阻挠、压制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十五)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监督部门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发现重要问题和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理的事项,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处理。
订一个省钱的贷款方案
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之前,房贷者首先要制订一个省钱的贷款方案,即选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或是组合贷款。其中,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最低,且还款自由。以15年房贷为例,目前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是3.87%,而在一般情况下商业贷款利率最低为4.158%,两者利差28.8个基点。即使以后人民银行加息,公积金贷款利率的上升幅度也低于商业贷款。因此,房贷者在制订贷款方案时应首先用足公积金贷款的额度,然后再选择商业贷款。
有了贷款方案后,购房者还须选定还款方式。还款方式基本有等额本息和等额本金两种。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每月归还的本金逐月递增,利息逐月递减,月还款数不变,还贷压力均衡。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每月归还的本金相同,利息逐月递减,月还款数呈先高后低,逐月递减,利息总负担较少。两者还款方式相比,等额本金比等额本息的总还款额要少。对收入较高、预计将来收入大幅增长或准备提前还款的房贷者,应选择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
此外,有一个容易被房贷者忽略的地方是贷款费用。在办理商业贷款时,一般会产生贷款合同公证费、保险费、抵押登记费、贷款合同工本费、评估等费用,总金额有几千元。大部分银行在发放住房贷款时,这些费用都由房贷者本人承担,但也有少数银行全额免去上述费用,因此,房贷时可以选一个收费较为优惠的银行。
多方比较享受低利率
确定贷款方案后,如有商业贷款或部分商业贷款的还须考虑贷款利率的下浮幅度、适用利率的期限档次和浮动方式三大因素。就房贷利率下浮幅度而言,目前各银行对首套房都按基准利率下浮30%执行,但对首套房认定的标准不一。如房贷者购买过多套商品房,只要把之前的房贷结清,有部分银行也认可其为首套房,同意房贷者享受基准利率下浮30%的待遇。房贷者贷款时可以比较多家银行的利率政策,争取享受基准利率下浮30%的利率下限。非首套房的房贷者,比较了各家银行贷款利率后尽可能选择接近基准利率下浮30%的贷款银行。
另一个省钱的因素是适用基准利率的期限档次。一般情况下,期限档次由贷款年限决定,然而,有部分银行为了争取个贷客户,对贷款业务进行了品种创新,如有的银行采取了“3+N”的还款方式。以15年期限档次为例,所谓“3+N”还款方式即贷款后第一个三年采用三年期贷款利率,后12年则采用五年以上的贷款利率。也有银行采用“5+5+5+…”的利率还款方式,即在贷款的存续期内采用5年期贷款利率。今年上半年有银行采用了“3+3+3+…”更优惠的利率还款方式。以上述“3+N”的利率还款方式为例,再加上基准利率下浮30%,前三年的利率为3.78%,低于按5年以上基准利率下浮30%后的4.158%,大大节省了还款利息。
寻找低利率要考虑的第三个因素是利率的浮动方式即调整频率。目前大部分银行约定,如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在下一年的1月1日对贷款利率进行相应调整。也有少部分银行允许客户按借款日浮动,即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在放款每满1年后再进行调整。由于我国目前利率处于底部区域,未来有加息的预期。在这种情况下,利率调整的频率越长对房贷者越有利。当然,房贷者如采用固定利率贷款也是个选择,不过,目前只有极个别银行开设固定利率贷款业务,且利率超过6%,即使考虑未来加息预期,似也偏高了。
巧选贷款品种盘活资产
房贷者根据自己的经济实力选择合适的贷款品种也是房贷省钱的一条重要途径。目前银行主要有三类贷款品种可供房贷者选择。对事业刚起步的年青人来说,可以选择“气球贷”。“气球贷”是一种全新还款方式的房贷产品,其利息和部分本金分期偿还,剩余本金到期一次偿还。由于“气球贷”前期还款金额较小,到期后才将剩余贷款本金一次性偿还,其最大特点是月供压力小。年青人开始工作时收入较少,负担不起较大的月供压力,在事业逐渐稳定后收入会逐步提升,5年、10年后收入或将大幅增加,届时完全有能力一次性归还剩余本金。
对事业有成或有一定积蓄的房贷者来说,可选择“以存抵贷”的贷款品种。当房贷者手头有余钱时,可以随时通过网上银行等自助设施部分提前还款或全部提前还款,还款资金当天不用向银行支付利息,由于贷款利率大于活期存款利率,这样可以帮助房贷者省去部分利息。同时,房贷者在需要用钱时可以随时从银行借出,如进行新股申购等。在股市恢复上升时期,打新股收益率大于贷款利率,房贷者可以在新股申购时将钱取出来打新股获取高收益,在无新股申购时将资金转回银行,“以存抵贷”可节约贷款利息。
一是欧、美、日等发达经济体仍然处在衰退之中,中国利率提高会刺激境外资金套利。
二是大规模的地方政府融资,利率的大幅度提高会导致中国的地方政府债务危机。当前保守估计约有10万亿的地方政府融资,利率提高1%,则每年政府财政还款增加1000亿元。提高利率会严重抑制地方政府投资冲动,不利于保持经济快速增长。
三是快速增长的按揭贷款。按揭贷款已经高达6万多亿,利率提高会大大提高居民还款负担,在物价快速上涨,居民收入快速缩水的情况下。按揭还款支出如果快速增长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在此,笔者着重分析一下第三个因素对提高利率的影响,即按揭贷款对提高利率的制约。
当房地产与金融之间的有机联系越来越密切的时候。房地产对利率工具的敏感性将空前提高,利率提高对老百姓的生活影响也越来越大,利率提高不仅意味着存款者的收入增加,而且意味着贷款者负担的加重。
需要指出的是。在2000年以来的经济上升周期中,物价一直保持较低的水平,利率从1997年后也基本上处在下调周期中,我们还没有体会过利率上升对房地产市场的冲击。包括银行在内的所有参与者都分享着住房抵押贷款迅速增加所带来的美好时光。假如通货膨胀光临中国,我们将贷款利率提高到10%以上(上一轮通货膨胀时期的贷款利率最高为15.3%)将出现什么后果?
首先是出现大量的违约事件,因为在高通货膨胀时期往往伴随着经济衰退,人们实际收入减少,失业大量增加,而利率的提高又使每月还款数量迅速增加,很多人会还不起贷款。其次是住房市场陷入停滞,如此高的利率将阻止新增的住房抵押贷款。第三是房地产投资大幅度减少,使钢铁、建材、建筑、有色金属等与房地产密切的行业出现衰退。
其结果是显而易见的,银行盈利大幅度减少,银行股价下跌,社会财富大幅度缩水,整个金融市场将陷入混乱。如果将住房抵押贷款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及其衍生产品市场考虑进去,后果将更加严重,这与当前美国金融市场的情景没有什么不同。
事情还远不止这么简单,当很多人失去住房时。它将演变成一个巨大的政治危机和社会危机。我国自1998年住房制度改革以来,住房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住房紧张的问题已经基本上得到解决。但随着住房价格的大幅度上涨,越来越多的人买不起住房,住房分配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在此背景下,如果利率大幅度提高,势必将激化业已存在的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