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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医学院校;实验室;化学品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6)12-0020-02
高校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和科学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培养创新人才的基本平台,建设并管理好实验室将直接影响高校的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医学院校的实验室不可避免地要使用很多化学品,这些化学品种类繁多,性能复杂,有的甚至是剧毒、易制毒、高腐蚀的危险品。近几年,化学品安全问题也时有发生,天津爆炸案、上海复旦大学投毒案和南京理工大学爆炸案等,无一不证实了化学品的高度危险性和实验室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1]。各大院校必须高度重视起实验室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落实实施。医学院校实验室所使用的化学品在数量、品种、管理等各方面虽有别于化工院校,但化学品的安全问题无院校之分,必须得到同等重视。如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结合院校自身特点,将存储与使用要求有机结合,安全操作,防止污染[2],切实管理好实验室化学品,是每一位医学院校工作者值得慎重研究的问题。
一、医学院校实验室化学品管理的现状分析
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发现当前医学院校在实验室化学品安全管理上普遍存在如下问题。
1.化学品多而杂,管理凌乱。医学院校的实验课对于学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块内容,它很好地将理论知识付诸于实践,几乎每一位学生都要上实验课。在医学院校,由于专业的不同,每个专业均会开设各自的实验课程。然而大部分实验室或多或少都会涉及到一些化学品,药学、检验等专业相对涉及较多。全校所涉及的化学品总类别非常多,危险系数参差不齐。从仓库领用之后,这些化学品便散布于学校各个实验室中,单纯由各个实验室管理者自行管理,很多化学品直接简单存放于实验室中,没有规范保存,更无统一监管,存在较大隐患。
2.化学品管理投入不足,条件有限。医学院校的实验室所使用的化学品大部分比较安全,但也存在着部分危险度较高的化学品,如浓盐酸、高锰酸钾、丙酮、甲醛等。医学院校在化学品安全管理上的投入远远低于化工院校,很多实验室缺乏应急洗眼器、紧急喷淋等应急装置;各系部也很少设有特定的试剂存放室,即便有存储间,存储间的设施也通常过于简陋;没有专业的人员管理相对危险的化学品,剧没有严格执行“五双”要求等。无论在资金投入、人员配备、设施建设等各方面总体都处于不足状态,条件十分有限,给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也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3.化学品管理者专业度不高,安全意识普遍薄弱。医学院校的学生和老师主要是医学背景下的,甚至有一部分直接是文科生,对于理科的化学知识了解甚少,从潜意识里就会不自觉地无视这些化学品的危害,当发生某些突发状况时也不清楚如何处理才是最正确最妥当的。从领导到教师到学生,对于化学品安全性的重视远低于化工院校。大部分实验室的管理者虽是本课程的专业人员却不是化学品管理的专业人员,后期也没有接受相关的培训。特别是那些化学品使用较多的实验室,迫切需要管理者对其使用的化学品在存储、使用、处理等各方面有更为深入的了解。
4.废弃化学品处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使用化学品势必会产生废液,有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液,有过期的原装试剂和不再使用的剩余试剂等。特别是近几年扩大招生规模后,实验室利用率不断提高,废液排放量迅速增加,废液污染问题日益突出。无论是哪种废液,都必须定期及时妥善处理。如果不经过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都将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对于自身无法处理的废液,也应该要请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代为处理。然而,在很多医学院校对于化学品废液的处理上,往往还存在较多漏洞。有的不能将废液及时处理,积攒时间过久,积攒容量过多;有的没有进行合理分类回收,直接将所有废液混放在一起;甚至也有个别将废液直接排放到下水管等不规范现象。院校没有设置相应的部门对废液进行监督和管理,致使废液处置问题日益严重。
二、医学院校实验室化学品管理的措施
1.建立规章制度,明确责任。科学规范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实验室正常、高效运行的有力保障。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采用科学的管理办法,加强管理,是保证实验室化学品安全的有效措施。各医学院校应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本校的规章和制度。主要包括实验室准入考核制度、管理人员责任制度,化学品出入库制度,化学品保管与使用制度,化学品信息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废液回收处理制度等[3]。根据规章制度,建立起以院―系―个人的三级管理模式,明确责任,落实到人[4]。
2.设立小型化学品仓库,进行统一管理。为解决领取后的化学品无统一管理的现象,可以考虑每个系部独自设立一个小型的化学品仓库,用于存放本系部本学期各实验室从学校仓库领取的试剂。为保证安全,小型仓库也应具备金属门窗、通风设备、防爆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耐腐蚀化学品柜等,根据需要还可以添置保险柜。所有试剂都要做好相关登记信息,如化学品名、规格、数量等,试剂存放要按照分类存放原则进行储存。仓库应设置专人统一管理,并定期做好信息统计与更新工作。领用人员应严格做好领用登记制度,用不完的试剂要及时返回仓库。通过建立这样一种下属的小型仓库,切实加强对于领用试剂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降低安全隐患,保证化学品的安全。
3.优化实验,建立院系级化学品信息管理调剂平台。结合医学院校的大背景,选择与医学相关的实验,注重专业特色,优化实验项目。尽量选用无毒、无害的试剂,推行绿色实验;尽量使用小剂量试剂,推行微型实验[5]。从源头上减少高危险性化学品的种类和化学品的存储量,从根本上降低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难度。汇总各小型仓库的化学品存储信息,建立起一个院系级别的化学品信息管理调剂平台。各实验室根据自身需求,可随时查找并申请试剂调剂。试剂调剂应遵行先进先出原则,保证化学品的有效性。通过这样一个院系级的管理调剂平台,将各实验室的化学品流动起来,切实实现了化学品资源的有效共享,既提升了剩余试剂的使用价值,又节省了试剂存储空间,形成一种常用常新的良性循环,创造了优良的实验环境[6]。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对整个院校的化学品信息有一个统一的掌控和监管。如果有条件,还可以建立校级之间的信息管理调剂平台,更大程度地促进化学品信息的安全管理。
4.增加投入,加强管理,全面提高安全意识。医学院校各级领导应逐步提高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意识,严格审批危险化学品的申购计划,适当增加学校对化学品管理上的资金投入。对于保证安全的必要设施,必须具备齐全。化学品仓库设计应符合要求,剧毒化学品要严格实行“五双”制度。提前制定各种应急预案,在全校范围内不定期开展各种安全演习,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严格贯彻实施实验室准入考核制度,每一位人员必须掌握实验技能和安全知识后方可开展实验[7]。各教师和管理人员应清楚了解自身所涉及化学品的属性,掌握突发状况应对措施要领。每一次实验课,老师都应向学生宣教本次实验涉及的化学试剂及注意事项,全程严格监管化学品的规范使用。学生要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实验习惯,谨慎使用各种化学试剂,重视化学试剂的危险性。在全校范围,从每个细节加强管理,从每一个人加强安全意识,确保化学品的安全。
5.重视废液回收处理,加强监管。设置一个专门的岗位,用于监督和管理全校化学品废液的回收和处理情况。统一发放专业的废液回收桶,按要求分类收集,并附上废液清单,定期将各实验室的废液收集起来统一存放,再定期交由相关机构进行专业处理,同时做好废液登记信息;对于部分简单的废液,实验室可自行处理的,经无害化处理符合标准后方可排放;对于可回收再利用的废液,应及时分门别类回收起来,尽快用于可利用的实验课程中,以节约试剂费用支出,最大限度利用废液价值。监管部门还应定期对各系部的化学品进行检查,审核化学品的标签、数量、存储等情况,全面监督管理好全校化学品的安全。
三、结语
实验室化学品的管理工作不但直接影响学校的科研及办学水平,更直接关联师生们的人身财产安全,实验室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理应作为医学院校平安校园建设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通过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和监督机制,完善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增强全民安全和环保意识,提高专员管理水平,消除潜在安全隐患,促使化学品能够更好地为医学事业服务。实验室化学品的规范化、科学化、标准化的管理对学校安全、高效地开展各项教育事业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值得每一位医学教育工作者研究与思考。
参考文献:
[1]赵忠林.国外实验室化学品安全管理介绍[J].职业卫生与应急救援,2013,31(3):167-169.
[2]刘阳桥,张业明.对高校化学品存储及使用管理的探讨[J].工业安全与环保,2005,31(9):48-49.
[3]王海文,殷馨.浅谈实验室化学品管理[J].实验科学与技术,2014,12(2):203-205.
[4]方苗利.医学院校化学实验室管理探索与实践[J].教育教学论坛,2014,(10):261-262.
[5]莫清,赵小菁.医学院校化学实验室废液综合处理的探索与实践[J].浙江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12(4):66-68.
关键词 地铁车辆段 杂品库 设计研究
中图分类号:U279 文献标识码:A
0引言
地铁车辆段是负责地铁车辆的运用检修场所,具备对列车及其他相关系统设备进行清洁保养、维护、修理及列车救援的功能,也是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所需物资的存储、管理、运输、配送的基地。车辆段应设物资总库,物资总库承担地铁系统材料、配件、设备和机具及劳保用品的采购、存放、发放任务和管理工作。《地铁设计规范》(GB50157)第27.7.5条规定:“不同性质的材料和设备宜按分库存放设计;存放易燃品的仓库宜单独设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由于运营组织的需要,独立存放危险品的库房有可能同时存放需要另行集中的物资,因此该库房的名称有多种,如杂品库、杂品库、特种材料库、危险品库、易燃品库等。本文研究的杂品库主要存放易燃品(危险品)及其他特殊材料场所。
1车辆段常用危险品的种类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中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危险特性分为8类: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和腐蚀品。车辆段常用危险品清单如表1所示。
表1:车辆段常用危险品清单
通常,危险品按一周左右的使用量进行储存,如不受用地限制,条件允许可适当增加库房面积,以储备更多运营希望储备的危险品能供给车辆段一周左右的使用量,若库房面积足够,条件允许,可适当增加储存量。
2设计原则
各地车辆段运营要求的危险品存储不近相同,运营需要储备的危险品数量并不大,种类及数量也相对较少。从方便物资管理的角度看,车辆段设置杂品库,更有利于车辆段危险品的管理,从法规规范的要求看,轨道交通车辆段设置杂品库成为必须。
危险品储存安排取决于危险品分类、分项、容器类型、储存方式和消防的要求。危险品的储存量及储存安排必须根据《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要求进行。
危险品存放的杂品库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类,耐火等级为二级以上。杂品库属甲类仓库,与车辆段内各类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相关要求控制。
3杂品库设计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消防审查一般有两个重点审查内容:一是单体建筑设计是否满足规范,二是单体在车辆段总图位置是否满足安全距离及消防的要求。
杂品库单体设计相对简单,设计更需要注意该库房在总图上的位置。本研究中杂品库防火间距表汇集了规范中所有防火间距的要求,考虑杂品库位置时,务必逐条核查,避免消防审查无法通过。
危险品储存安排需分类、分项、分容器类型、储存方式和火灾的扑救方式,因此,杂品库可以设置如下房间:
乙炔瓶间:用于存储易燃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乙炔、丙烷、丁烷、液压石油气等。
易燃液体间:用于存储酒精、丙酮、汽油、油漆溶剂等。由于易燃液体品名较多,易燃液体间可能分为若干分间,采取品名定义的方法。
氧气瓶间:用于存储氧气瓶及难燃制冷剂。
因氧化剂需独立存放,设置独立的氧气瓶间是合理的,但因运营需要存储的氧气瓶数量较少,单独设置房屋面积有所浪费,故可考虑与难燃或不燃物质同库存放,采用隔离存放的形式。当前能用作制冷剂的物质有80多种,按照化学成分,制冷剂可分为五类:无机化合物制冷剂、氟里昂、饱和碳氢化合物制冷剂、不饱和碳氢化合物制冷剂和共沸混合物制冷剂。其中车辆段列车空调维修需有一定储备的制冷剂为环保型制冷剂R407C或类似产品,属不燃物质,液化气体类。可与氧气瓶贮存在同一房间。
其他存放间:用于存储固态易燃品或其他可燃品。
习惯上运营更希望采用品名作为房间名称。按此品名定义房间名称时,主要采取隔开存放的形式,房间面积相对较小,如:乙炔瓶间,氧气瓶间,制冷剂存放间,油存放间等。
4小结
杂品库是车辆段内防火安全最重点关注的场所,对相关危险品及运营需求的充分了解是本研究的前提。法规规范从“避免起火爆炸”和“着火后减少损失及危害”两个方面限制该库房的设计,对该库房的空间及位置、建筑材料、门窗形式、通风采暖、电气甚至存贮安排等有着全方位的要求。在设计时除了要满足最新法规规范,同时结合运营部门需求考虑房间命名,结合地形房屋布局,不断完善杂品库设计。
参考文献
[1] GB 50490-2009,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S].
【关键词】环境监测;实验室;安全;管理
0.前言
我国污染状况较为严重,环境问题非常严峻,加强环境监测已经刻不容缓。因此,我国加大了对环境监测实验室的投资,逐渐完善各项硬件及软件措施,环境监测实验室的安全及管理得到突破性进展。但是随着污染的逐渐加重,作业环境及作业空间的逐渐转变,化学药品的不断增加,单纯依靠原始安全及管理措施已经无法满足监测要求。突出安全防护控制,强化管理监测质量已经刻不容缓。
1.环境监测实验室安全防护措施
1.1化学品的安全防护
在对化学品进行安全防护的过程中,相关人员要首先对化学品进行分类,明确易腐蚀药品、易燃烧、易爆炸药品。其次,要针对不同性质药品实施对应处理,强化安全防护质量。
(1)易腐蚀化学品:环境监测实验室在监测时常需要强酸、强碱、强氧化剂、强还原剂等物品,例如硫、磷、丙酮、苯酚、双氧水、氢氧化钠、硝酸等。上述易腐蚀化学品接触到衣服、皮肤时非常容易产生强烈腐蚀,造成人员安全受到威胁。除此之外,在运输、贮存过程中操作不恰当也非常容易产生人员安全问题。在对上述物品进行安全防护的过程中要严格注意防止药品接触皮肤、衣物等。尽量使用橡胶、棉质手套或穿防化服取用药品,与此同时,保持轻拿轻放。保存不同类型易腐蚀化学品时要分开单独放置。
(2)易燃烧化学品:当前常用的环境监测实验室易燃化学品主要包括有机类物质、特别活泼易燃的无机物质、仪器附属用燃气三大类。有机类物质主要指甲醚、甲醛、乙醚、乙醇、乙醛、苯酚及苯系物等。在对该类物品进行安全防护的过程中要尽量将化学品与火种隔离,严禁随意倒入下水道,防止出现下水道火灾。特别活泼易燃的无机物质主要指磷、硫、钾、钠等。在对该类物品进行安全防护的过程中要禁止化学品与明火相遇。仪器附属用燃气主要指原子吸收、原子荧光等仪器使用过程中的氢气、乙炔等燃气。在对该类物品进行安全防护的过程中要注意对管路进行防护、检查,观察阀门是否关好。要注意保持实验室内通风,避免实验室内燃气累积。除此之外,在点火的过程中还要对仪器及室内安全性进行检查。
(3)易爆炸化学品:环境监测实验室在监测过程中要加强支链爆炸危化品控制,对氢、乙烯、乙醇、乙醚、苯酚等可燃性物质进行监控。易爆炸化学品在控制时要严格遵循5条原则:勤购买少存放原则、通风禁火原则、易爆化学药品专人保管、分开存放原则、存放溶液原则、轻拿轻放、远离热源原则。要通过上述五项要求,降低可能出现的挤压、明火爆炸等问题。
1.2有毒化学物质的安全防护
有毒化学物质是在环境监测实验室中不可避免的化学品,可以通过呼吸道、消化道、皮肤等部位进入到人体,导致相关人员产生急性中毒或毒素积累,对人体具有非常严重的损害。在对有毒化学物质进行安全防护的过程中,相关人员要加强安全控制措施,由专业人员进行有毒化学物质的购买、运输;对药品进行限量取用,依照限量报领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使用进行控制;操作过程中要保证严格依照使用规范实施各项操作,保证环境监测实验室通风良好,确保空气顺利流通;严禁人体直接触碰化学物质,特别是皮肤破损处;环境监测实验完成后要及时放置好各项化学品,及时清洗手脸。
1.3辐射的安全防护
当前环境监测实验室中的辐射问题主要包括大型仪器的电离辐射及辐射源监测辐射两方面。大型仪器在原子吸收电源或气象色谱实验的过程中非常容易产生强烈电离辐射,导致工作人员人体受到伤害;在监测辐射源的过程中,辐射源辐射过于强烈也会对人体造成潜在伤害,导致人体肾脏、肝脏、血液等系统出现损伤。防辐射安全防护的过程中要注意最大限度减少接触辐射源时间,降低可能产生的辐射影响。除此之外,还要突出屏蔽保护,通过防辐射面罩、防辐射服等控制好辐射问题,最大限度降低辐射风险。
2.环境监测实验室管理措施
2.1用电管理
电力作为环境监测实验室操作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对当前环境监测实验室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对用电进行管理的过程中,相关人员要控制好以下几方面。
第一,强化电气设备管理。环境监测实验室电气设备在管理的过程中要严格强化设备安装及使用,从根本上提升用电质量。对大功率试验设备及专用电线进行检查,观察照明共用及功率设备防护,防止用电不慎产生用电安全问题。
第二,用电容量管理。在电容量管理时要对原有设计标准适当拓展,在实际设置中设置一定空间。电容插座在设计时要尽量控制插头数量,防止过量插头导致电容超标,引起负荷过重导致的火灾事故。电容量设备出现问题后要由专业安全维修人员进行维修,防止出现维修质量问题。
第三,静电部位管理。环境监测实验室在使用的过程中非常容易出现静电,尤其是在一些设备仪器中。在对上述静电部位进行管理的过程中,相关人员要首先标记处容易出现静电的部位及可能出现静电的部位,使用鲜明标识警示操作人员。其次,要选取对应预防处理措施,对可能出现静电的部位进行控制,降低静电产生的人员风险。
2.2日常管理
环境监测实验室日常管理过程中要将环境卫生问题放在管理的重点,时刻保持环境监测实验室的干净、整洁。相关人员要经常掸扫揩擦,在上班前及下班后进行洒扫。垃圾桶要定期消毒,防止出现清洁卫生问题。垃圾处理操作过程中要将其放置在制定场所,不可随意乱扔乱倒,对有毒性垃圾要特别处理,防止损害人体健康。
要定期对环境监测实验室的各项容器及设备进行检查,观察容器及设备是否良好。对出现问题的容器及设备要及时更换,防止在后续实验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
2.3操作流程管理
环境监测实验室在操作的过程中要对操作流程进行明确,依照实验安全规程实现各项控制。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于实验室操作息息相关,人员操作失误是导致环境监测实验室安全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相关研究显示:通过强化人员安全控制及人员操作控制,可以从本质上提升实验室药品安全效果环境监测效果,对我国环境监测实验室建设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操作流程管理过程中要首先明确环境监测实验室各项药品,对药品进行明确归类放置,防止出现药品混乱导致的安全问题。人员要对依照标志及图样说明取用药品,对容器上的各项说明进行明确,防止出现操作失误。监测过程中对可以回收的药品要及时进行回收,对不可回收的药品要放置在指定地点进行处理,防止操作不当导致药品中毒、金属腐蚀等安全问题。环境监测操作完成后要对各项用药状况进行统计,将使用药品放回原位并清理操作台。
进行危险性较大的实验时,要由多名操作人员同时操作,严格依照实验指导书要求完成检测,实验室要保证门敞开,保证实验室通风效果良好。
3.总结
环境监测实验室的安全防护及管理在环境监测中是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该操作不仅可以有效提升实验室人员安全,降低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还可以增强实验室的经济效益,提升环境监测的发展质量。只有针对当前环境监测实验室的各项内容,加强人员安全意识教育,增强人员操作规范力度,强化实验室安全建设,才能够营造安全、无风险的实验室环境,提升环境监测效益。 [科]
【参考文献】
[1]韩静.水利质检机构水环境监测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计量[J].水利技术监督,2010,(5):67-68.
关键词:危化品;存储;使用;易燃易爆;通风;应急;火灾;泄漏
危险化学品(简称危化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废弃处置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化学品。危化品的燃烧爆炸事故通常伴随发热、发光、压力上升等现象,具有很强的破坏作用,其与危化品的数量和性质、燃烧爆炸时的条件以及位置等因素有关。燃烧爆炸时产生的高温会引起其它可燃物质的火灾,爆炸抛出的易燃物有可能引起大面积火灾;爆炸后产生的碎片,飞出后会在相当大的范围内造成危害;爆炸时产生的高温、高压气体以极高的速度膨胀,产生冲击波,可以对周围环境中的机械设备和建筑物产生破坏作用,使人员伤亡;燃烧和爆炸时,会是大量有毒物质外泄,造成人员中毒和环境污染。天津港危化品爆炸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事故,使人们对危化品敬而生畏,作为安全管理人员,对公司危化品进行分析梳理,总结管理方法,落实管理措施,防范事故发生,就尤为重要。
一、常用危化品种类和特性
在电子制造型公司使用的危化品一般情况没有放射性物品,只涉及易燃、易爆、毒害、腐蚀化学品。常用的危化品包括:
(一)助焊剂
焊接时用的,即松香水,属于中闪点(18℃)的易燃液体,具有刺激性。其蒸气比空气重,能扩散到较远的地方,遇火源燃烧。其蒸气也可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
灭火方法:干粉、二氧化碳、沙土。
少量泄漏:用沙土吸收,或用大量水冲洗。
(二)稀释剂
用于稀释助焊剂,属于中闪点(27℃)的易燃液体,具有刺激性。其蒸气比空气重,遇火源燃烧。其蒸气也可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
灭火方法:干粉、二氧化碳、沙土。
少量泄漏:用沙土吸收,或用大量水冲洗。
(三)有机清洗剂
属于低闪点(-18℃)的易燃液体,具有刺激性且有毒。其蒸气比空气重,能扩散到较远的地方,遇火源燃烧。其蒸气也可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建议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切换为水性清洗剂。
灭火方法:干粉、二氧化碳、沙土。
少量泄漏:用沙土吸收,或用大量水冲洗。
(四)水性清洗剂
气味小、无闪点、不会燃烧爆炸、无毒性等优点。
泄漏:用水冲洗。
(五)天那水
用于稀释油漆等,或用于清洁。易燃易爆且有巨毒,其蒸气比空气重,能扩散到较远的地方,遇火源燃烧。其蒸气也可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建议禁止使用,用其它稀释剂和清洗剂替代,无法彻底禁止的,少量控制使用。
(六)酒精
常见危化品,用于清洁等。属于低闪点(16℃)的易燃液体,易挥发,具有刺激性。其蒸气比空气重,能扩散到较远的地方,遇火源燃烧。其蒸气也可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
灭火方法:干粉、二氧化碳、沙土。
少量泄漏:用沙土吸收,或用大量水冲洗。
二、危化品储存管理措施
(一)库房
必须是专用库房、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耐火等级为一级,防火间距12米。具备通风条件。必须分类储存。张贴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安全责任卡。
(二)防火防爆
库内电器必须是整体防爆(防爆电器、防爆开关、防爆线管、防爆排气扇等)。要有防雷、防静电措施。禁止使用能产生电火花的铁质工具。禁止使用手机打电话。
(三)监测报警
要有监测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器。
(四)防泄漏
要有防泄漏措施。
(五)急救
要有应急水源,配备洗眼器。
(六)消防
配备消防器材,包括自动灭火器、手动灭火器、沙土。
(七)制度
制定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安装温湿度计,张贴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警示标志。出入库登记完整。
三、危化品使用管理措施
(一)临时存放区
不超过当班(或一昼夜)用量。
存放于专用防爆柜中,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操作规程。
配备消防器材。
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二)操作者
有上岗证,接受危化品知识培训,了解化学品危险特性及防护措施。
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三)岗位
张贴作业指导书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分装的危化品容器须有盖,容器上应粘贴安全标签。
严禁在附件进行明火或高温操作。
严禁使用容易起火花的铁质工具。
需要通风换气或排烟处理。
四、危化品应急处置
电子制造型公司使用危化品数量少,不构成重大危险源。一般预防二类事故:泄漏和火灾。应该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培训员工,并定期演练,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快速排除,防止事故扩大。
(一)泄漏事故
1、现场人员应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启动应急预案。
2、迅速切断车间及周边电源的总开关。对泄漏化学品已经扩散到的地方,电气要保持原来的状态,不要随意开或关;对接近扩散区的地方,要切断电源。
3、检查周边,清除点火源;
4、用沙土堵漏,并在泄漏化学品上铺设沙土吸附,然后进行转桶处理。严禁使用铁质工具。沾有沙土的泄漏化学品在事后收集交相关部门处理。
5、对泄漏现场进行清洗。
6、注意事项:参与应急人员需要佩戴好防护用品,未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严禁进入事故现场。
(二)火灾事故
1、现场人员应立即向负责人报告,启动应急预案。
2、迅速用灭火器进行灭火(注意要用二氧化碳或干粉灭火器,禁止使用水)。扑灭初起火灾至关重要,事发岗位人员必须经过训练。
3、边扑救边呼喊事故周边岗位操作人员及其他人员前来救援。
4、如火势无法控制,应立即组织疏散、警戒,拨打119报警,等待场外救援。
5、注意事项:应急人员需要佩戴好防护用品;灭火时与火源要保持一定的距离;事故威胁到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撤离。
四、结论
电子制造型公司使用的危化品数量小,不构成重大危险源,因而未列入政府监管部门重点监督检查对象。但是作为易燃易爆危险品,任何小的疏忽可能酿成大祸,小事故可以演变成大事故,因而在危化品的管理上绝对不能掉以轻心。按照法律关于单位全面负责的原则,企业必须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本文对于这类企业危化品的管理措施进行了详细总结,在此基础上进行对标工作,查漏补缺,确保各项管理制度执行到位,从而能够更好地指导员工、管理人员的具体操作,为保障安全生产做出应有贡献。
近年来,我市危险化学品行业发展较快,经营、储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很大,安全生产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较为严峻。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运输安全管理,确保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运输各环节的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危险化学品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使用愈来愈广,但危险化学品作为一种特殊的物品,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容易腐蚀等特性,对人员、设施、环境易造成伤害和损害。我市是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大市,生产销售量大,经营品种多,非法交易、非法储存和非法运输等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安全隐患较多,危害性很大。为深刻吸取近年来各地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火灾事故的深刻教训,有效防止我市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各县(市、区)政府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疏与堵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的方法,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运输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为建设生态城市提供有力保证。
二、进一步落实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运输管理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深化医药化工行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各县(市、区)要根据台州市总体规划要求和当地产业结构实际,制定具体规划,明确发展空间、行业结构、企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特别是椒江区、黄岩区要明确现有化工区块产业定位、整合搬迁的时间和空间,并强化责任落实。各地都要严格限制在建成区发展新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已经在建成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整合并限期搬迁。要鼓励医药化工企业增加投入,加快转型升级,推动医药化工行业安全健康发展,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加快危险化学品物流体系建设。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危险化学品经营龙头骨干企业建立自己的物流园区,降低物流费用,提高危险化学品经营集约化水平。同时,各县(市、区)要在年年底前分别建成一个或若干个危险化学品集中储存区和危险货物临时停车点,危险化学品集中储存区应作为政府公共服务平台来建设,保证能以较低的价格出租给危险化学品经营户,从源头上解决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的安全问题,有效解决众多中小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储存的后顾之忧,消除因非法储存带来的安全隐患。
(三)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许可制度。从严把关危险化学品经营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把关。新办的危险化学品经营项目,必须落实仓储条件,实行有库经营。待各地的区域性危险化学品集中储存区建成后,从年开始,所有的危险化学品经营项目都必须落实仓储或实行统一管理、专业配送,否则一律不再新发证和换证。
(四)严格剧毒化学品使用登记备案制度和流向登记制度。所有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必须实行登记备案,严格把握使用作业现场和储存仓库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生产、使用安全。落实剧毒化学品“五双”管理制度和使用回执制度,确保帐物相符、流向清楚,防止剧毒化学品被盗或流失。要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包装物存放和回收制度。严格危险化学品下脚料流向登记制度。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进剧毒化学品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减少周转环节,确保安全。要严格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登记备案制度,完善和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切实防止易制毒化学品流失。
(五)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立车辆运行记录,加强对车辆的运行监控。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能力。危险化学品运输专用车辆要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并确保合格有效,做到资质证件齐全,且有完好的标志灯、标志牌和道路运输货物安全卡,配备GPS卫星定位仪。驾驶员和押运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做到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和路线运输危险化学品。
(六)深化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业主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运输等方面的市场秩序,尤其是要规范剧毒化学品的市场交易行为。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信息共享、系统联动、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公安、安监、交通、环保、工商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严厉打击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建设和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特别要严肃查处非法经营、储存、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违法案件,并依法追究企业(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各地要设立针对危险化学品非法违法经营储存运输行为的举报电话,对全社会公开,努力营造全社会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储存运输行为的良好氛围。
(七)高度重视剧毒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销毁处置工作。要按照省环保局(厅)、省公安厅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收缴和废弃危险(剧毒)化学品做好集中保管和安全处置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5〕27号)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好被收缴的剧毒化学品等危险物品。同时,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的监管,督促企业规范堆放场所,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健全管理台帐,确保处置安全,防止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以及有毒有害下脚料非法流入社会,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
(八)加强安全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和各有关部门宣传窗口的作用,以及通过宣传标语、宣传图片、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宣传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危险性以及预防知识,增强广大民众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对危险化学品危害的辨析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宣传先进典型经验,曝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案例以及安全生产事故,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同时,要加强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所有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督促企业落实从业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水平。
(九)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日常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以及“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落实好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责任。各级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的监督和检查,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依法经营、守法经营。各地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管理,督促运输单位、运输车辆规范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行为,杜绝危险化学品车辆随意停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安全。同时,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管理方法,既要从严把关,又要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基层、企业和群众办事。
为了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和科研能力,推进实验室的综合利用,针对高师化学实验室药品、固定资产和玻璃仪器的日常管理进行探讨,修订了实验室的规章制度,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平台,建立了符合高师院校特点的新体系,实现仪器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通过多种方法提高了实验室管理能力。
关键词:
化学实验教学;固定资产;药品管理;仪器管理
实验室是高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实践基地,南京大学的冯端院士把实验室比成现代大学的心脏,复旦大学杨福家院士把实验室比成熔炉,可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为了保障学生实验的顺利开展,提高各类仪器的使用效率,提升学校整体科研水平和教学质量,加强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耗材的管理是非常必要的[1],我校化学与化工学院是省级实验示范中心,对实验室的管理工作进行了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化学药品和普通耗材管理[2]
随着高教改革的不断深入,我校对物资管理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其中化学药品和玻璃仪器的管理是关键环节。教育部对基础实验室评估文件里,多项指标也和物资管理有关。我们化学院设有专门药品库,具备防晒、防潮、防火、防静电等条件,全天摄像监控。对于药品的采购,实验教师和实验员先统计库存药品后,根据实验内容提交玻璃仪器和药品的采购清单,我们把药品按剧毒、低毒、无毒药品分开管理,危险化学品分类锁入保险柜。按照固液体分开、无机物和有机物分开的总原则,无机试剂再按单质、氧化物、酸碱盐分类;有机试剂则按烃类、烃的衍生物、糖类、蛋白质、高分子、指示剂等分类。对于特殊物质要单独存放,遇水燃烧的如金属钾和钠存放于无水煤油、液体石蜡或甲苯的广口瓶中,瓶口用塞子塞紧。实验员对所有药品统一编号输入电脑,做到入库验收、分类存储、专人保管、出库复核,做好药品回收、结余的账单记录,随时保持药品低存量(见表1)。我们对剧毒化学品进行专门的跟踪,登记使用的实验内容、药品的精确用量、剩余量、使用和归还时间、使用人等信息,确保药品使用的安全。对于药品的管理,实验员始终能做到规范化、程序化、电子表格化,切实保障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2健全实验室规章制度[3]
构建健全的管理体制和科学的质量评价体系对于推进实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层次有重要意义。实验室管理是一门科学,我校要求师生学习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如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我校已经建立或修订曲阜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曲阜师范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实验室学生守则,实验员守则,实验教师守则。各学院二级实验室具体细化相应规章制度,制定实验室卫生制度,实验室常见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在实验室张贴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介绍常规药品中英文名称,理化性质,酸碱性质,储运注意事项,防护急救措施,泄露处理,灭火方法,健康危害,环境危害,慢性影响,燃爆危险性能等相关信息。我校建立实验室档案考核制度,规定学生实验上课前和实验下课后必须进行指纹考勤,学生的出勤率纳入该学生实验课考评成绩计算依据,实验课的整体学生出勤率纳入实验教师的实验工作量计算依据,对于学生实验的日常管理考核,还包括实验操作过程的熟练程度,实验产品的质量和纯度,实验废液的处理,实验报告的书写,实验心得的总结等内容。这套考核办法可以培养学生熟练的实验操作技能、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为了搞好实验教学,我们非常重视玻璃仪器的管理,对于有机实验标准成套玻璃磨口仪器,我们对橱子编号,按照学生每四人一个橱子、一套仪器、自己配锁的原则,固定使用一年,每个实验室固定开设24个实验,一周内三个实验室分8个时段上相同的实验,基本做到“杂而有序、多而不乱”,完全可以保证大二学生480人通过学校的教务系统进行自由选课,设计自己的个性课程表。学生实验打碎仪器应及时找实验老师赔偿,每年上下届学生按照仪器赔偿单核对进行仪器交接,真正实现了实验室管理的有序化和学生的高度自治化。通过制度的全面学习,所有实验人员均明确了相应的责任和权力,为高质量的实验教学和科研提供了保障。
3废液的处理
有机实验所用药品数量大品种多,废液往往难于集中有效处理,为了最大限度的减少废液的产生,我们不断改进实验步骤,开设回收再利用综合串联实验,使常规实验绿色化、玻璃仪器装置微型化,用低毒环保友好的有机溶剂做替代品。根据废弃物性质,我们采用吸附、吸收、氧化、分解、酸碱中和等方法处理,尽量减少环境污染。对于无法有效处置的废液和废固体,我们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登记废物类别、代码,危险特性,进行分类存储,联系有资质的公司进行回收处理。
4固定资产管理改革
我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原则,于2014年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平台,整合十万元以上仪器设备140余台,总价值约5000万元。该平台可以实现仪器设备信息查询、网上预约、费用计算、绩效考核、工作量统计、信息交流等功能,涉及色谱、光谱、生化分离分析等仪器,涵盖了电子信息科学、化工与制药、生物工程、环境科学、材料科学、信息传播学等多门学科方向的研究,配套安装的电源控制器可以实时准确记录仪器设备使用机时,给出较准确的使用效益评价,提高仪器的使用效率和经费使用效益,基本上实现了对各类资产的验收,使用,维修,借用,归还,报废等各个时期的精细化、实时动态管理,降低了劳动强度和管理成本。学生登录该平台可以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质结构、仪器参数、操作规程,拓展了学生的视野,提高了学习兴趣。对于学生经常使用的小型仪器采取组长签字领取,教师监督指导,负责全局的工作模式,学生参与管理提高了仪器使用效率和教学效果。
5结语
地方高校的实验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通过改革我校已经初步建立一个多层次、多职能的大型综合实验管理平台,能够科学规范的管理好药品和仪器,提高了实验管理工作效率,对学科的发展和学生的培养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今后,我们将会进一步结合师范院校的实际情况,对实验课程体系进行更深入的改革,为教学、科研以及学科建设服务。
作者:颜世娜 孙敏 韩庆奎 赵斌 孙学军 单位:曲阜师范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
参考文献:
[1]关继祖,俞宗岱.香港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系统[J].实验技术与管理,2009,26(10):1-3.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第十三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负责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将其颁发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或者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
第十六条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该危险化学品向环境中释放等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环境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第十八条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作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除外),与下列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居住区以及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三)饮用水源、水厂以及水源保护区;
(四)车站、码头(依法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除外)、机场以及通信干线、通信枢纽、铁路线路、道路交通干线、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以及地铁站出入口;
(五)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区、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渔业水域以及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基地;
(六)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
(七)军事、军事管理区;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设施、区域。
已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其所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
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的选址,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
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第二十七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未依照规定处置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处置。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四)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4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第四章 经营安全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有储存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自收到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及时向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
申请人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经营危险化学品还需要经其他有关部门许可的,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时还应当持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三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 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二)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三)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查验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对持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
禁止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第四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应当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销售记录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许可证件复印件或者证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
第四十二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得出借、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因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等确需转让的,应当向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转让,并在转让后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四十三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并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集装箱装箱作业应当在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指挥或者监控下进行,并符合积载、隔离的规范和要求;装箱作业完毕后,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签署装箱证明书。
第四十五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用于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应当封口严密,能够防止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因温度、湿度或者压力的变化发生渗漏、洒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压装置应当设置准确、起闭灵活。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了解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及其包装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第四十六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
第四十七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按照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超载。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技术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当悬挂或者喷涂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警示标志。
第四十八条 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申请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托运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运输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二)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运输时间和运输路线的说明;
(三)承运人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运输车辆取得营运证以及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取得上岗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海关出具的进出口证明文件。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第五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二条 通过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确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
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机构进行评估,明确相关安全运输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危险化学品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
第五十六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由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托运人应当委托依法取得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水路运输企业承运,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承运。
第五十七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应当使用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运输船舶。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针对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副本应当随船携带。
第五十八条 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的材质、型式、强度以及包装方法应当符合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包装规范的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有限制性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安排运输数量。
第五十九条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距离。有关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在内河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报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通过过船建筑物的,应当提前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并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六十一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应当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引航的,应当申请引航。
第六十二条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的规定。内河航道发展规划应当与依法经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相协调。
第六十三条 托运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的标志。
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托运人应当添加,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
第六十四条 托运人不得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
对涉嫌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第六十五条 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铁路、航空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
与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铁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
(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第七十三条 有关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第七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有关信息。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责令其对所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六条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十七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未经检验合格的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其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别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者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相关信息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十二条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分别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未经许可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八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一)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二)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
(三)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个人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五条 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
(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第八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
(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收寄危险化学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处罚。
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第八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九十条 对发生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由公安机关责令消除安全隐患,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上道路行驶。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的管理单位未制定码头、泊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码头、泊位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第九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水路运输企业未制定运输船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为运输船舶配备充足、有效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的;
(二)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
(三)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未将有关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经其同意的;
(四)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在内河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未悬挂专用的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规定显示专用信号,或者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其同意,在港口内进行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驳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处罚。
第九十三条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立即组织实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九十九条 公众发现、捡拾的无主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机关接收。公安机关接收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危险化学品,需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交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其认定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理,或者交由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第一百条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零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应当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结合高校化学实验中心化学试剂管理现状,分别从化学试剂存储管理规范化、化学试剂信息化管理、化学试剂绿色化改进和使用、废弃化学试剂的安全处理四方面提出了化学试剂管理对策,建立平安绿色校园。
关键词:
化学试剂;管理;化学实验中心
化学实验中心是高校从事实践教学及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实验中心承担着各个专业学生的基础化学实验、专业实验及科研实验,对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积极思维和创新能力起着关键作用。化学试剂是化学实验中心最基础必备的消耗性物品,其种类繁多,用量大,且大部分具有毒害性和危险性[1]。化学试剂的管理和使用直接关系到高校平安绿色校园的建设和各项工作是否能顺利开展。近年来,由于高校扩招及科研发展,学生人数增加,学生实验项目增多,各类综合性,设计性及创新性实验实行开放式教学,对化学试剂的需求越来越大,化学试剂的管理难度加大,国内各个高校对化学试剂的管理普遍存在一些漏洞,导致中毒,投毒以及爆炸事件时有发生。如何科学规范化管理化学试剂,充分利用资源,最大限度发挥其作用,更好地为实践教学服务,成为实验中心一直研究的课题[2]。
1高校化学试剂管理现状
1.1化学试剂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很多高校从主观上非常重视实验室安全管理,制订了一系列实验室管理制度和化学试剂管理制度,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并没有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实行,没有相应的监督机制。对化学试剂管理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学历要求不高,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及服务能力。
1.2化学试剂储存不规范
为保障实验教学和科研能正常顺利开展,各个实验室除了满足化学试剂的日常供应外,还需储存一定量的化学试剂以备不时之需,这就要求实验中心专门设置化学试剂库房。通过走访调查,大部分高校都有专人专管化学试剂库房,但是在库房建设和化学试剂登记及存放等方面存在很多不规范因素。特别是一些危险化学品与普通化学试剂混合存放,给实验中心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
1.3化学试剂申购及领用不合理各实验室剩余试剂多造成资源浪费
化学试剂的申购一般是实验指导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根据实验项目内容计划药品种类和数量,由于每年学生人数的不固定以及教学大纲中实验项目的调整,经常出现化学试剂的多领、错领现象,导致某些剩余试剂逐年增加又没有及时归还库房而被堆积在各个实验室,有些试剂甚至标签被腐蚀脱落无法识别,由此造成大量资源浪费以及污染实验室环境。
1.4化学试剂缺乏信息化管理各个实验室相对独立试剂共享不畅通
化学实验中心设有化学平台基础实验室,各个专业实验室以及科研实验室等,实验室数量多且各自独立,开展的实验项目不同,所用化学试剂分别独自领用,有的试剂只用其中少量就被闲置。由于缺乏化学试剂信息化管理系统,各个实验室之间沟通少,化学试剂的信息和数据得不到共享,造成很多共用试剂的重复购买和浪费。
2高校化学试剂管理对策
2.1化学试剂存储管理规范化
实验中心基础设施建设规范化,确保化学试剂储存条件安全,高校化学实验中心得基础设施应按教育部规定的标准建设,科学考虑各实验室的总体布局,设有专业化的药品仓库,仓库必须适宜药品的分类保管和储存的要求,保持避光、通风、安装相应的消防设施、视频监控以及自动监测报警系统等,并由相应专业资质的专人管理。各实验分室的实验场所和设施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规划,每个实验室有预备室和药品室以及三废处理装置,药品室根据实验所需药品试剂设有相应的药品柜[3]。对于化学试剂进行分类存放,不管是仓库还是各实验分室,化学试剂要根据药品特性分类存放,注意“四防”,即防挥发、防变质、防毒害、防潮解。区别对待一般普通试剂与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的存储与管理,无机试剂与有机试剂分开,无机试剂分类储存时要强调酸碱分开,强氧化剂与强还原剂分开,有机试剂大多易燃,注意经常保持阴凉通风,远离火源,降低库存量。
2.2化学试剂信息化管理
在科技高度发展的当今社会,化学实验中心依托高校网络信息平台,对化学试剂进行信息化管理,建立化学试剂动态数据库。主要包括:(1)化学试剂采购信息化,设立采购平台,随时了解化学试剂供应商有关信息,确保计划内购置的化学试剂来源明确,保质保量。(2)库房管理信息化,实现化学试剂台账的动态管理,实时掌握化学试剂的出入库情况以及库存信息,特别有利于追踪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化学品的流向,从而进一步规范科学管理。(3)各个实验分室建立化学试剂调剂平台,有利于互通有无,互相随时查询化学试剂的使用剩余情况,减少浪费,提高化学试剂的使用效率。
2.3化学试剂绿色化改进和使用
化学实验中心承担我校化学、化工、食品、生物工程等6个专业的基础化学实验、专业基础实验、专业实验以及各类课程实习和科研,学生实验开出率高,化学试剂使用量大,实验中心引入环保理念,积极探索发展绿色实验,实现化学试剂绿色化改进和使用。在有机化学实验中,实验引入微型实验,尽量少用有毒有害化学试剂,以安全无毒或低毒试剂代替有毒剧毒试剂,如有机溶剂中常用甲苯替代苯,二氯甲苯替代四氯化碳和氯仿等[5]。在无机及分析化学实验中,在保证实验效果的基础上适当调整实验方案,减少试剂用量,减少三废的产生量,本着合理够用原则,避免试剂越纯越好,越贵越好的思想[6]。例如,一般无机实验中的定性和制备实验可用实验级别或化学纯级别代替分析纯试剂。强调循环利用试剂,通过使用自制试剂或试剂的再生回收来替代其他实验中所需试剂。如在物理化学实验的有关皂化反应动力学测定实验中就可用有机实验合成出的产品(酯)进行测定。
2.4废弃化学试剂的安全处理
化学实验中心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废弃化学试剂,包括“三废”,用剩、过期以及标签脱落得化学试剂。用剩化学试剂可以通过试剂调剂平台进行调剂,过期或标签脱落化学试剂找有专门资质的回收公司进行回收处理,产生的“三废”要严格执行“三废”处理方案,在各实验分室分别配备回收废液废渣的容器,无机化学实验产生的废液可先通过酸碱中和法,化学沉淀法等进行处理,然后合理排放。有机实验产生的废液应根据不同的成分选择不同的方法处理,禁止互相混合而发生危险;对于危险废弃物进行详细登记,记录其来源、数量、种类等。
3结束语
化学试剂的管理关系到高校的平安和谐、绿色生态,只有通过对化学试剂科学规范化管理,建立环境友好的实验体系,才能提高实验资源利用率,形成良性循环,保障平安绿色校园的进一步建设。
参考文献
[1]张志强 . 高校化学试剂的管理探讨 [ J ] . 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1,30(11):185-187.
[2]黄胜.高校实验室化学试剂安全管理的强化与提升[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73(2):166-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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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林谦.化学试剂的绿色化使用[J].福建师范大学福清分校学报,2007,82(5):50-53.
[5]庄众,赵军,路贵斌.高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实践与探讨[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4,31(8):229-231.
1.1目的
为了科学有效地控制我区范围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迅速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对环境的危害,保护我区范围内省市领导机关、金融中心、交通枢纽的安全运行,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应急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预防基础工作,做好重大危险源辩识与控制,消除事故隐患,将事故概率降到最小。加强对通过我区范围内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监控,防止在我区发生危险化学品运输因道路、水上交通事故引起重特大事故对我区造成的危害。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组织与队伍的建设,搞好应急宣传与演练,将事故损失降到最小。
1.2.2以人为本,先人后物:事故应急求援工作以抢救人员和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为中心,优先抢救和保护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恶化,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
1.2.3重点保护,严格监控: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加强对我区重点地域,重点道路、重点单位的监控与保护,保证我区范围内省、市领导机关、居民密集区域、交通枢纽、金融中心和大型商业中心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全区区域、道路、单位重要性分级见附件9.6)。
1.2.4反应快速,协调有力:建立事故信息快速反应机制,对事故做到及时应对,妥善处置,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保证强有力的组织、指挥协调。
1.2.5统一指挥,属地原则:事故发生后,按应急响应程序启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辖区街道(乡、园、局)应急救援预案以及本预案,上报市政府启动市预案。上一级指挥机构有权指挥下一级应急救援组织。救援组织及救援人员首先立足于本企业、本地区。
1.2.6保障有力,常备不懈:建立健全事故应急保障体系,提供强有力的人员、资金、物资器材等资源保障,专业抢险队伍定期演练,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
1.2.7资源整合。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强协调配合;充分依靠和发挥公安、消防部门在处置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中的骨干和突击队作用。
1.2.8应急救援遵循以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参加或者配合应急救援工作。
1.2.9事故发生单位承担施救费用。地方财政给予应急支持。
1.3编制依据
1.3.1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1.3.2指导参考依据
《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4现状
根据《危险化学品名录》(年版)所列品种,我区常用的危险化学品有300多个品种,涉及到化工,医药、机械、轻工、农业、商业、环保、建设等各个领域,按照《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86)涉及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自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感染性物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等类。由于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复杂以及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特点,使得在生产、运输、储存、经营、使用及废弃物处理过程中,稍有不当,就有可能引发泄漏、爆炸和火灾等连锁事故,就会对人民生命财产、生活环境和社会安定造成重大危害。
近年来我区的化工产品生产得到快速的发展,产品品种增多,生产规模增大,主要产品有高分子UV涂料、油漆及添加剂,尤其是高分子涂料生产过程中,其原材料、中间品、成品在生产、储存、运输中,存在一些重大化学危险源。
由于我区特有的区域环境,不可能有专门的化工生产经营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分布于我区各处,尤其是多处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市场,湖南亚大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大门皮革市场、马王堆油漆涂料市场、新合村、南湖汽配城及周边的配套仓储等。本区内拥有部分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用户,包括剧毒化学品使用单位(铝型材生产企业、高等院校、医院和科技院所等),相当一部分加油站、充气站位于居民区和商贸区中,已构成重大危险源。我区危化品重点区域为:
1、东岸乡范围内工业园、村、村的公司等四家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区域和铝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铝材公司、鞋业公司危险化学品使用区域;
2、大学、农科院、杂交水稻研究所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和放射物使用区域;
3、市场、建材城、油漆涂料城、建材市场、汽配城、新合村汽配市场为主的油漆、涂料经营市场及周边的油漆仓储区域;
4、各加油站、充气站、点和以曙光集团为重点的工业充装厂为主的易燃易爆气体危险源。
5、曙光集团、农业大学、仓库等七处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
据统计,我区共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5家,经营市场6家,剧毒危化品使用单位2家,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7家危险化学品经营门面226家,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25家,加油站15家,储存量1200吨(主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见附件9.5)。
由于我区主要位于城市中心区,区内城市主干道14条,并且部分道路是主要运输干道,如长潭高速公路、107国道辅道、五一路、远大路,人民路、解放路、二环线、火星路,展览馆路、车站路、路、路等,以及大量城市主干道间的联络道,穿区而过的河,构成了连接市各单位及与外区、县、市的运输通道,危险化学品在通过我区运输途中对我区产生很大的危险。
1.5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
1.5.1事故类型
1.5.1.1重大危化品泄漏事故及由此引发的火灾、爆炸和中毒事故;
1.5.1.2重大危化品火灾事故及由此引发的爆炸、或由此引起的泄漏污染及中毒事故
1.5.1.3重大危险化学品爆炸引发的火灾、泄漏及导致的中毒伤亡事故
1.5.1.4重大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事故引发的泄漏、爆炸、火灾和由此引导致的污染、中毒事故
1.5.2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区域划分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害范围、危害程度及危险化学品的事故源的位置划分事故中心区域、事故波及区域及事故可能影响的范围。
1.5.2.1事故中心区域。中心区即距离事故现场0-500m的区域。此区域危险化学品浓度指标高,有危险化学品扩散、并伴有爆炸、火灾发生,易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建筑设施及设备损坏
1.5.2.2事故波及区域。事故波及区域即距事故现场500-1000m的区域,该区域空气中危险化学品浓度高,作用时间较长,有可能发生人员的伤害或财产损失
1.5.2.3受影响区域。受影响区域是指事故波及区域久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该区域可能有从中心区和波及区扩散的小剂量危险化学品危害。
1.6适应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区危险化学品救援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的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危险化学品运输途经我区区域范围时发生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的紧急救援工作。
辖区内发生重大、特大、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按上级预案和本预案执行,本预案与上级预案相冲突的,按上级预案执行。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详见附件9.11应急组织框架图,9.12区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置结构图)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救援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1.1.1组成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成立区重大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危化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为常设协调议事机构,在区应急委员会的领导和市重大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机构的指导下,统一领导全区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任救援指挥部总指挥长,区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助理调研员、区安监局局长任救援指挥部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发展与改革局、区工业经济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民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交管局、区环保局、区消防大队、区交警大队、区城管局等单位为成员。
2.1.1.2职责
负责组织指挥、领导和协调全区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制订、修订、实施本预案;研究、报告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应急救援工作;组织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习,负责调集和落实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专业队伍、专项资金和专用设备,检查督促全区各街道(乡、园、局)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上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汇总报告事故救援情况。汇总全区各类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并组织有关专家及时进行评估分析,提出处置建议。组织、协调应急预案中应急响应程序的具体启动工作。重、特大事故发生后,统一部署、指挥、协调实施本预案,统一调配救援设备、人员、物资、器材和占用场地,适时批准启动和终止本预案,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的命令;适时公告,将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公布于众。
2.1.2区应急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机构与职责
2.1.2.1机构
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区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办),作为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日常工作,综合管理全区各类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内,由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2职责
协助正、副指挥长工作。负责指挥、副指挥长命令的下达及执行情况跟踪反馈;定期或不定期向市政府提供我区重、特大危险源的详细情况,检查各成员单位、企业单位是否制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报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备案;检查预案的模拟演习,评估预案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做好事故(险情)信息的工作;负责事故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协调各新闻单位对事故情况的报道,统一对外经指挥部审定的事故信息;办理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指导有关部门和系统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督促演练,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按照指挥部指令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组织应急预案的实施协调;协调组织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可用场地,并负责在事故后组织归还或补偿;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做好善后处理具体工作;
b、具体职责是:
a)组织制定、修订区重大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b)组织实施区重大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c)指导、监督各成员单位、街道(乡、园、局)安全应急机构的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d)指导、督查全区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方面的科技、宣传、教育、演习等工作;
e)组织、协调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系统、通信信息系统、物资保障系统、抢险救援系统、灾后重建系统的建设;
g)汇总全区各类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并组织有关专家及时进行评估分析,提出处置建议。
f)组织、协调应急预案中应急响应程序的具体启动工作。
2.2应急组织机构的建设
2.2.1基本原则与要求
1)工作移交与指挥转移: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工作交由区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
2)全区建立区、街道(乡、园、局)两级应急领导机构及其日常工作机构,分级领导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和办理日常工作。
3)依序替补。应急救援指挥部及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因故缺位时,由副职按序替补到位,防止出现指挥中断、秩序混乱的现象。
4)按照整合资源、提高效率、节约行政成本的要求,建立统一的指挥场所,装备基本满足要求的指挥系统,调配精干的人员,建立健全完善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服务、救援物资、装备资源档案库和完整的信息库、完善的网络。
2.2.2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应急工作中的职责
区政府办:参加、组织和协调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参加应急救援行动;组织调集应急队伍和抢险救灾物资;负责应急救援对外联络工作。
区发展与改革局:负责安排应对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基建项目,协调建设资金;审核重大危险化学品源项目建设;做好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和供应的计划、协调工作。应对突发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物资供应及交通、通信保障工作。
区公安分局:负责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的治安保障、交通管制、事故区域警戒维持事故现场社会秩序、事故证人及责任人的监控与保护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突发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资金保障等工作,监督检查应急救援资金,救灾捐赠资金的使用情况。
区民政局:启动突发灾害的社会应急救援机制,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统计和全区灾情;组织转移、安置、慰问灾民;负责灾民吃、穿、住、医的生活救助;申请和拨发救灾款物;组织接收、管理、分配救灾物质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救助物资。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区卫生局:负责并协调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并协调事故现场卫生防疫工作,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毒物鉴定,并制订救治和防中毒方案,组织协调调配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短缺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
区安监局:负责起草、修订、实施本预案,负责接收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安监局报告,组织、指挥和协调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方案的实施和区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决定的执行,负责制定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的专业人员,专项资金和专用装备的储备计划,检查督促各有关专业部门和从业单位开展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
区工业经济局、区商务局:参与全区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协助事故单位进行抢救和恢复生产,、组织、监督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储备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的救援装备与物资。
区科技局:负责重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工作中的科技储备与科技保障工作。
区环保局:负责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工作,负责制定并采取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扩大的对策和措施,负责事故现场洗消和清理工作。
区交管局:负责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交通运输保障工作,负责道路、水路运输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保障工作。
区武装部:负责组织协调驻长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的抢险救灾工作。
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负责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工伤医疗保险与救助工作,协助处理相关理赔事宜
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的火灾扑救工作,负责事故现场院人员(包括伤亡人员)的紧急转移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洗消清理。
区交警大队:负责因交通运输事故引发的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交通管理、区域封闭与隔离,协助应急救通运输工作。
区城管局:负责协助进行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行动中的维护现场、协助公安部门工作,协助进行事故现场洗消和清理工作。
区宣传部:负责做好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宣传报道工作。
2.3现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2.3.1组成
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在事故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现场总指挥由区危化品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指定人员担任。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安全保卫组、物资供应组、环境监测组,善后处理组、技术咨询组、宣传报道组和事故调查等10个专业救援组,各组组长由相关责任单位主管负责人担任。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现场指挥一名,由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2.3.2主要职责
2.3.2.1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对全区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紧急处置工作负总责,对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对应急处置中难以解决的问题或按规定需报告的事项,及时向区政府、区突发公共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和市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请求援助,直接指挥现场抢险救援工作,负责信息的统一。
2.3.2.2专业救援组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为组长单位,其它各组组长为成员,负责救援一线和指挥协调工作,传达贯彻指挥部各项决定、指令联系和督促各组工作,确定事故应急救援控制范围,汇总事故现场各项信息,授予权公布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安全保卫指挥组:公安部门为组长单位,当地街道居委会为成员(必要时包括区城管委),负责事故现场安全警戒、交通疏散、秩序维护、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工作,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险区域内的其他人员和周围物资的转移。根据事故现场情况,设置警戒区,负责区域的封闭与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人员及车辆,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及有关人员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负责对现场及周围人员进行防护指导。必要时调动区城管大队(全区道路疏散分流方案见附件9.7,全区区域性封闭与封锁程序见附件9.8)。
医疗救护指挥组:区卫生局为组长单位,有关医疗机构为成员,负责组织抢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处置受伤和中毒人员,紧急调用救护所需药品,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其它危害,协调农林水利、环保及其他相关部门,评估测定事故的危害程度,提供医疗保障应急处置与救援方案,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环境监测指挥组:区环保局为组长单位,有关化学品检测机构为成员,根据事故发生的类别,利用各种环境监测设施,及时对大气、水体、人体、动植物、土壤进行即时监测,确定危险物资的成份及浓度,确定污染与危险区范围,评估事故造成的环境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其它危害,迅速采取相关措施,防止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制订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物资供应指挥组:区工业经济局为组长单位,商务、交通、安监、公安部门为成员,负责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及有关街道、乡、局和社区、村以及企业调配、提供各类应急装备器材、工具和救援物资,安排好抢险救援人员的膳食。
善后处理指挥组:事故发生地街道为组长单位,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为成员,负责组织对伤亡人员的处置和身份确认。督促、指导事故单位及其所在地、部门及时通知伤亡人员家属,落实用于接待伤亡人员家属的车辆和住宿,做好相应的接待、安抚、解释和善后处理工作,启动社会力量,为受害人提供社会救助。负责安置事故区域内人员紧急避难转移疏散安置工作。
抢险救援指挥组,根据事故类别,分别由公安、消防、交警为组长单位,根据事故类别由总指挥指定现场指挥负责人,负责现场指挥。执行总指挥的命令,组织指挥前方救援,反馈现场信息,及时向总指挥部报告,如来不及报告可先行处置后报告。事故单位为成员,必要时由区突发公共事故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市政府商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支援。负责事故现场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救援作业。及时控制危险源,隔离事故系统与其它生产、生活系统,抢救事故现场的人员、设备、物资和其它财产,负责现场灭火,设备冷却、喷水隔爆、人员搜救,负责被污染区的洗消工作和现场清理工作用于。
事故调查指挥组:区安监局为组长单位,公安、消防、交警、工会、工业、商务、事故单位为成员,负责事故情况的调查、取证、事故原因的分析、事故的定性及处理建议工作。
技术咨询组:由区安监局牵头,有关单位参与,组织相关专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技术咨询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应急救援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宣传报道组:由区委宣传部为组长单位,负责处理事故新闻等相关事务。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信息监测
区安监局负责确定信息监测办法与程序,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核实、分析、评估收集可能引发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必要时,组织专家、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对发生的事件趋势进行预测。
区安监局和各街道(乡、园、局)安监站负责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采集、处理工作。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根据不同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性质和特点,以辖区内各重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重点部位为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广泛收集各种可能引发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
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认为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可能性很大的,应在2小时内分别向区应急委、市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建立与市以及其他区信息联络制度,及时掌握可能引发影响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
3.1.2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负责接受危险化学品重大隐患和重大事故的举报和上级部门通报,并将报警信息立即报告指挥长、区应急办和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同时报告市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事故及隐患发生地街道(乡、局)。各街道和区有关部门收到事故信息后应当进行核实和风险分析,并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区安监局等部门报告。区安监局危险化学品隐患及事故应急举报电话为:
(值班)(传真),
电子邮箱地址:。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
3.1.3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或者事故隐患发生的企业名称、时间、地点、交通路线、联络电话、联络人姓名、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事故类型(火灾、爆炸、有毒物资大量泄漏,交通事故引发)或者事故隐患情况、周边情况、需要支援的人员、设备、器材。途经我区范围内的重大危险化学品运输状况(类别、品种与品名、数量、运输船舶、车辆型号、车辆牌照、时间及途经路线)。
3.2预警
3.2.1接警
区安监局、各街道(乡、园、局)安监站负责接警工作,公安、消防、交警、卫生部门通过119、120、122、110公共信息电话负责接警并向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办报告。区安监局和街道(乡、园、局)应急办在接到报警后应当经初步核实后及时报告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处置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工作机构报告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实行首问接警制,任何接警单位不得以任何原因推诿信息接报工作。
3.2.2处警
3.3.3.1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办接到报告后,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或者事态发展,立即向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报告,情况紧急时,由区安监局和街道(乡、园、局)应急办组织力量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查明情况。
3.2.2.2及时向区应急办反馈处警情况。重大情况1小时内向区应急办预报告,2小时内正式报告。并按照预警等级的确定原则、信息确认与程序等确定预警等级,启动相应预案,并决定是否向区应急委、市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程序的建设。
3.2.2.3事故应急救援信息传递主要由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办负责。
3.2.2.4紧急出动指令由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办发出。
3.2.2.5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的发出与接收,救援行动的发出与接收都必须有记录、录音,无法及时记录时应随后追记。
3.2.2.6应急响应程度启动后,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即召集相关成员单位组建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
3.3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3.1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逐步建立全区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管理平台和日常监测信息数据库,适应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定期分析通报制度。构建区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与街道(乡、园、局)应急办、安监站和企业之间信息传递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3.3.2建立和完善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信息网络。必须建立定期信息分析通报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装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值班电话和值班手机必须保证24小时能够接通,确保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监测信息网络的畅通和及时报送。(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名单见附件9.1)
3.3.3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并利用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组资源,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办与技术专家组成员间的联系应保持畅通(专家组成员名单见附件9.2)
3.4预警级别及
3.4.1预警级别的确定
按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潜在危险程度和可能的发展趋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一般预警由区政府确定;较重预警由市政府确定;严重预警报请省政府确定;特别严重预警报告省政府后报请国务院确定。
3.4.2预警级别的确定程序
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办收集、核实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后,组织专家研究,提出建议,报应急委决定。
3.4.3预警级别的信息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因涉及国家安全等原因需要保密的外,由确定预警等级的区政府或市政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涉及公众利益或需要公众广泛参与应对的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预警信息由市政府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短信传播等渠道广泛,做好随时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预警级别由省政府或国务院确定的,除由国家、省、市级媒体预警信息外,还应当通过各街道(乡、园、局)、社区(村、分场)、企业下发通告、宣传墙报等方式相应预警信息。
3.4.4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预警信息内容包括:
a)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性质、原因;
b)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地及范围;
c)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和人员伤亡估计;
d)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对措施和控制情况;
e)应急事件发生后的个人防护自救办法
f)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其他情况。
3.4.5预警级别信息后,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涉及的街道(乡、园、局)应急办和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对事件发生地采取以下措施,并做好相关信息跟踪监测:
a)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b)及时向公众可能受到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c)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d)要求处置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可以动员、招募后备人员;
e)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正常;
f)调集所需物资和设备;
g)保护现场。第一时间进入事故现场的部门必须负责事故现场保护。
h)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3.5解除预警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预警级别信息险情完全解除后,由区政府申报市政府同意通过报纸、电视、电台和网络等公共传媒解除警报信息。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做好解除预警工作。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程序
(应急响应程序流程见附件9.13)
4.1.1级别的确定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实际级别,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流行强度和影响范围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Ⅳ级应急响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已经或者可能造成1-2人死亡;
2)已经或者可能将造成较大环境危害,较大财产损害和社会影响。
Ⅲ级应急响应就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已经或者可能造成3-9人死亡;
2)已经或者可能将造成重大环境危险、重大财产损害或重大社会影响。
Ⅱ级应急响应达到下列条件:
在Ⅲ级应急响应基础上,事故事态可能会持续发展,已经或者可能造成10-29人死亡。
Ⅰ级应急响应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已经或者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
已经或者可能将造成特别重大环境危害,特别重大财产损害、特别重大社会影响
4.1.2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评估与确定
一般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由区应急委确定。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由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市应急委,在市人民政府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综合评估后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4.1.3启动条件
4.1.3.1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警信息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确定应急响应等级,按照应急响应级别传递信息和开展应急预案启动申报工作,由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本预案由指挥长根据区人民政府应急预案启动决议,签署命令后启动。
4.1.3.2上级预案和区总体预案启动时,本预案同时启动。本预案启动时,相关街道乡局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4.1.3.3启动方案
一般事故(Ⅳ级)进入Ⅳ级响应后,指挥部应立即启动本预案,实施应急救援,并向区政府和上级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召开指挥部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订应急响应的有效措施,调动相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事故救援和下一级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事故信息由区政府向媒体和公众。
重大事故(Ⅲ级)进入Ⅲ级响应等级时,指挥部应立即启动本预案实施救援,并向市政府和市有关部门报告,根据事故状况立即召开相关成员单位,及时组织调动其它相关单位部门,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实施应急救援。当事故难以控制或有扩大的趋势时,请示市政府组织增援队伍,并请求启动上级应急预案。
特大事故(Ⅱ级)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等级时,指挥部门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全面启动区总体预案,并请求进行全面的增援,并进行全面的动员,调动各方面力量赶赴现场,实施全面的紧急救援。
特别重大事故(Ⅰ级)进入Ⅱ级应急响应等级或Ⅱ以上等级时,指挥部门应立即向市政府报告,请求进行全面的增援,并进行全面的动员,调动各方面力量赶赴现场,实施全面的紧急救援。并请求市政府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
4.1.4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办履行下列应急响应职责:
a)接警后,立即向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市危险化学品救援应急办报告,并根据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级别及应急工作规模,迅速部署应急处置工作。
b)对本区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
c)对本区在应急处置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向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办汇报,请求予以援助。
d)必要时,直接指挥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e)完成区应急办安排的工作。
4.1.5情况报告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当在接到信息后1小时内向区应急办和市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应急办公室报告,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应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对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等有具体规定的,除按本预案上述规定报告外,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主要报告以下内容:
a)、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b)、事故单位的行业类别、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c)、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估计;
d)、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e)、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f)、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g)、事故的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4.1.6特别情况的处理
发生在本区内的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其中人员涉及外区、市的上报市应急委,并与相关地区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联系,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跨部门的,同时启动相应专项预案,应急工作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进行。
某项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偶合事件的发生。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区人民政府及区外侨办、台办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上报市人民政府,并做出相应处理。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充分利用现有邮电、无线通信网络和公用信息网为应急指挥和信息报告服务。现场应急指挥部用手提/台式VHF或无线电话通信联络,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接收信息。
4.2.2昼夜值班。事故单位和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事发地基层组织、区、街道应急办和有关部门、专业机构要加大监测。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办和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在应急处置期间,事发地的街道应急办要综合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每日向区危化应急救援办报告,重要信息要立即报告。同时,区危化应急救援办每日向市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办报告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的有关情况,遇重要信息立即报告(应急事故信息流程图见附件9.14)。
4.2.3加强现场信息的采集。现场信息包括:事故发生简要经过及原因简要初步分析,人员伤亡、失踪的情况;财产损失情况;人员疏散情况,待救援人员数量及危险程序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疗救治情况;现场疫情处置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现场救援面临的困难及需支持的事项等。现场信息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采集,并与区应急办保持不间断联系,随时报告现场信息。
4.2.4事故损失信息采集
事故损失信息包括:灾害损失情况,因灾需救济的情况及已救济的情况,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由安监部门、民政局和当地街道负责在第一时间采集灾害损失信息,并报告应急救援指挥部、区应急办、区政府,并同时报告市政府、市民政局、市安监局。
4.2.5信息处理。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办工作牵头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各类常规信息、现场信息、灾情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提出应急处置建议,报告相应的市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与区应急办,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4.2.6通讯
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办,区安监局负责建立全区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联络员的通讯电话本
建立省、市、区、街、重要企业五级应急救援通讯网络,
区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电话
市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电话
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电话
4.2.7区外信息通报。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涉及或影响到本行政区域外的,由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与所涉及或影响的区人民政府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并同时向市应急委汇报有关工作情况。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基本应急
4.3.1.1事发地先行处置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事发地的基层组织要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拨打报警电话,组织群众自救互救,组织人员疏散,迅速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并立即向区、街道及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办报告。
4.3.1.2组织应急救援
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办接到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指派设立现场指挥部,专门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工作,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及事故的性质,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控制具体实施方案,布置救援专业队伍任务,并及时向市重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现场处置情况。对于比较集中、固定的事发现场,已造成人员伤亡或对公众生命健康直接造成严重威胁的,要立即调集本辖区范围内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物资进行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迅速开展相关工作。
事故发生单位急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专家咨询人员到达现场后,迅速对事故情况做出判断,提出处置实施办法和防范措施,事故得到控制后,参与提出防范措施。
各专业队伍到达现场后,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按各自的分工开展处置和救援工作。
现场指挥部应根据现场情况制订现场救援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参加现场救援的人员必须严格按救援方案实施救援,未经指挥部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计划。
4.3.2扩大应急
4.3.2.1请求支援或申请启动高级别预案
当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加大工作力度,组织增援队伍,加大救援物资调拨、供应力度,并及时请求市应急委支援。必要时,由区人民政府请求市人民政府提高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级别,启动高级别预案。
4.3.2.2提请市人民政府申请进入紧急状态
当涉及本区部分地区或涉及本区全部行政区域的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对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构成重大威胁,采取常态下的措施不能有效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时,由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程序申请进入紧急状态。
4.4指挥与协调
4.4.1应急领导机构与现场指挥
a)重大、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或特别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区、街道应急救援工作均应接受省、市应急委的统一指挥,各部门、各单位要服从市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调度。
b)在应急救援现场,进入现场的救援队伍、人员和物资都必须服从现场救援指挥部的统一调度。省、市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有关领导到达现场后,由省、市、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领导决定现场指挥人员的调配。
c)较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区危化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全面负责应急工作,并及时向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部门、单位要服从区危化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调度。
d)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街道应急办全面负责辖区应急工作,区危化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工作,并及时向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各部门、单位要服从区现场应急指挥部的调度。
4.4.2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咨询小组。职责是:平时为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在应对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时,应邀参与应急指挥工作,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咨询服务。
4.5紧急处置
(区应急工作程序手册见附件9.9,应急处置工作手册见附件9.15,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措施见附件9.10)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通知有关专业救援机构和所在地政府机构、区危化品事故应急救援办。
事故单位是第一时间处置事故的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利用所属企业和就近社会救援力量,立即组织实施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立即组织本单位和就近医疗救护队伍抢救现场受伤人员。
迅速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制订事故的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事故和救援情况,及时修订救援方案、补充救援措施。
危险企业和当地救援力量不足以有效地抢险救援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应向上级危险化学品应急组织明确要求增强救援。
参加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进行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力量清除现场应急抢险通道上的障碍物,由当地街道、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保险抢险通道、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设备畅通无阻,有权应急征用有关设备与设施,有权按实施方案要求组织施工。
4.6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要迅速评估事故对救援人员的危害途径,制定人员进行和离开事故现场的标准程序。确保救援人员和被救人员的安全
4.7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的特点,采取确保群众安全的必要防护措施和基本生产保障措施(应急情况下的群众医疗救助、疾病控制、生活救助以及疏散撤离方式、程序、组织、指挥,疏散、撤离的范围、路线、紧急避难场所)。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利用省市二级120急救中心和市危化生产安全救援基地资源,在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后,组织120急救中心和有关医院立即到事故现场抢救,并开辟专门通道,保证对受伤人员进行及时救治
当危化事故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现场救援指挥部要组织增援力量。加大救援物资调拨供应力度。并及时请求其它区和市政府支持
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及社会稳定时,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立即向区政府报告,并通过市政府,请求武警、军队参加治安保卫,
4.9事故调查、处理、检测与后果评估
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现场检测、事故损失评估等工作。组织专家总结和评价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救援保障情况等,对应急预案的适用性进行评估。
4.10新闻报道
4.10.1新闻报道的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广泛宣传经有关部门核实后的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情况及应急处置情况;广泛宣传区政府组织干部群众积极应对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情况;广泛宣传人民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公安民警和广大人民群众在抗击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中表现的英勇无畏精神和感人事迹;广泛宣传人民群众捐款捐物支援灾区等情况,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时个人防护及自救措施与方法。
4.10.2实行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新闻制度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现场指挥部制订新闻报道方案。由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区委宣传部、本预案牵头单位形成新闻通稿。除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信息外,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信息由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时通过媒体统一向社会公布。
4.10.3新闻报道工作组织
各级各类媒体记者赴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事发地采访报道,由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协调,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4.11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工作达到相应条件,事故得到有效控制,遇难、遇险人员全部抢救出来后,现场救援工作结束。按审批程序要求,由区总指挥长签署命令后,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并向社会相关信息,组织各类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协调有关部门帮助事故单位尽快恢复生产经营、社会生活秩序以及事故后期的善后工作,有关部门继续做好后期处理工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5.1.2区民政局、有关部门和相关街道按职责分工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和向社会公布。
5.1.3民政系统要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的管理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有关单位、街道(乡、园、局)和社区(村、分场)、企业应当支持、配合做好安置、安抚工作。
5.1.4卫生部门要做好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消毒和疫情监控工作及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5.1.5由各街道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清理或由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责任单位自行清理。若因调查需要暂缓清理的,应组织保护好现场,待批准后再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可能导致危险发生或清理工作有特殊要求的,由专业队伍进行清理。
5.1.6各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进行灾后重建工作。若需要由上级政府、部门制定方案的,由上级政府、部门制定方案,各街道和有关部门实施。
5.1.7做好在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中被损害设施等的修复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通信、供电、供水、供气、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道路等公用设施被损尚未恢复的,有关单位应迅速报告,组织力量修复。道路、桥梁、水库大坝、围堤等被毁坏及河流被堵塞的,各街道、乡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并向市有关部门申请组织修复。
5.1.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物资劳务征用补偿、赔偿工作。
5.1.9事故单位妥善处理事故受害者,对事故受害者依法给予赔偿。
5.2社会救助
5.2.1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资金和物资。
5.2.2民政部分要组织公益性社会团体、组织、企业和个人要开展经常性的募捐活动,加强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捐赠救助款物。
5.3保险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要认真组织协调各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定损理赔。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因定损理赔需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情况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
5.4调查、处理
5.4.1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完毕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及时进行调查,重点要查明导致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原因,并形成调查报告。有关政府及其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调查,按要求提供有关情况。
5.4.2对责任事故,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5.4.3通过总结,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提高管理水平和相应能力,修订应急预案,逐步完善应急机制。
6.保障措施
6.1信息与通信保障
6.1.1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间、当地政府、事故企业、各应急小组之间应尽量利用现有通信、网络资源,保持通讯和信息畅通。
6.1.2建立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完善与市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市、区各相关职能单位、街道、重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信息、网络连接。开发和建立全区重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事故信息、救援力量、救援物资、救援技术专家等的信息数据库,掌握救援抢险队伍、救援物资储备等情况,危险源数量、分布、运输路线、潜在影响和应急措施。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装备保障
建立应急救援装备数据储备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特点和存放位置,制定信息数据库的管理、数据更新和报告制度,利用省、市、区现有资源共享(见附件9.3应急救援装备分布情况一览表)。
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办和指挥部成员单位应与上一级相应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建立联系机制,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出现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不足等时,能及时调用或借用相关物资和装备。
6.2.2应急队伍保障
6.2.2.1按照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部署由各成员单位为主,逐步建立统一的处置各类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专业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救护队伍,建设局、城管局负责组建建设、城市基础设施抢修队伍,公安部门负责组建消防、公安防爆、治安队伍,交通局负责组建运输保障队伍、工业经济局、商务局利用现有企业资源负责组建事故处理队伍。
6.2.2.2开始应急行动后,各街道(乡、园、局)、企事业单位、公安、城管和专业抢救队伍要保证应急响应所需的充足的人力资源配备。
6.2.2.4区专项应急工作职能部门要与上一级相应职能部门建立联系机制,当处置各类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专业救援队伍或技术力量不足时,能得到上一级部门的支援。
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必要时由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向市应急委报告协调武警部队、驻长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和支援抢险救援工作。
6.2.2.5逐步提高各类专业应急队伍的装备水平,配备基本的先进救援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以及防护装备。各专业应急队伍应制定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应急救援能力,确保队伍完成抢险救援任务。各抢险救援队伍的总体情况、编成要素、执行抢险救援任务的能力,每年年初要向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重大变更要及时报告。
6.2.2.6最大限度整合、利用市、区、街道、企业应急处置队伍、物资与设备资源。区安监局负责建立应急处置资源详细档案,与加强协调联系,保证调用及时、迅速。
6.2.3交通运输保障
6.2.3.1区交通局要确定交通运输保障队伍,掌握车辆、船只的提供单位、数量、功能、驾驶员名册等各种情况。并逐步建立交通保障动态数据库。
6.2.3.2交通管制。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向市应急委报告、指令122交通指挥中心或交通、交警部门,对突发事件现场和通往现场的重要道路或航道实行交通管制,根据交通封闭和疏散方案组织交通分流与疏散,避免因交通影响造成其它影响。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专用通道”。
6.2.3.3道路设施受损时,各相应部门要迅速组织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道路通行。
6.2.4医疗卫生保障
6.2.4.1区卫生局要建立医疗卫生保障数据库,明确医疗救治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确定参与应急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建立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利用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应急容量、救治能力和专家资源。
6.2.4.2紧急处置中的医疗救护保障工作由区卫生局组织实施,组织医疗急救中心负责院前急救工作和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区医院、各街道医院及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6.2.4.3配置应急救护资源,区卫生局协调有关部门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制订医疗卫生队伍、医疗卫生设备、物资调度等方案。
6.2.5治安保障
6.2.5.1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保障工作。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区城委局、各街道派出所、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及事故发生单位协助,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护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各街道、社区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群治,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必要时可协调其他队伍协助警戒。
6.2.5.2应急处置警力不足的,可向市或省请求援助,由市或省调配警力予以援助。
6.2.5.3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应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
6.2.6物资保障
6.2.6.1区安监局负责建立应急行动物资储备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特点和存放位置,制定信息数据库的管理、数据更新和报告制度,利用省、市、区现有资源共享(见附件9.4应急救援物资分布情况一览表)。
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办和指挥部成员单位应与上一级相应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建立联系机制,发生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出现物资不足等时,能及时调用或借用相关物资。
6.2.6.2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事故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必须从全局出发,服从领导组和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人员调集和车辆、物资、器材的调配,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做好事故的抢救和处理工作。有关部门接到物资供应指挥部下达任务后,因,应提供的物资不能按时到达指定地点而延误时机,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2.7资金保障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工作和物资储备所需的资金,由区计划统计物价局制定计划,同级财政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统筹安排预防和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所需工程建设、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和专业队伍建设以及人员培训等项资金。
6.2.8社会动员保障
按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是否需要人民群众参与及需参与的程度,相应确定动员的对象和范围。对需人民群众广泛参与或只有群众参与才能确保应对有效实施的,应深入发动群众,充分重视和利用好民力,是否进行动员及动员对象、范围,由区政府决定或者由区政府报市应急委决定。
社会动员由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具体实施。
6.2.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2.9.1区、街道两级应急办应建立所辖区域内的紧急避难场所和可成为紧急避难场所的(如广场、公园、体育馆、学校教室、宾馆、酒店)信息库,掌握其地点、功能、可容纳人数、目前使用状况等。特别安排部分紧急避难场所兼具指挥场所功能。特别安排部分紧急避难场所供全区重点保护单位使用。
6.2.9.2有关职能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时应主动征求区、街道应急办的意见,充分考虑因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安置人员的需要,使人防设施、部分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具有接纳紧急避难人员的功能。
6.2.9.3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应指导有关职能部门规划、建设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紧急指挥场所,并配备相应的通信设施、办公设施和生活设施,以备出现紧急状况时省市党政机关能及时迁入,指挥处置各类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6.2.9.4因自然灾害等需要较大规模安置受害群众,实行紧急避难安置工作实行以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地安置为主,妥善安置群众生活的原则。安置分为紧急避难安置、临时安置和较长时间安置
紧急避难安置和临时安置可采用征用和适当补偿征用方式征用教室、宾馆、酒店。征用经营性场所和学校教室须经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并报告市应急委。
较长时间安置采取借住公房、非受灾户对口接收受灾户、投亲靠友、搭建帐篷等方法,实行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临时安置和长期安置、集中建房与分散恢复相结合。
6.2.9.5应急行动时,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经区政府同意决定是否组织进行危险区人员疏散,人员疏散安全方案由区民政局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6.3.1加大科技含量,有关职能部门逐步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并加强先进技术的利用和配备。
6.3.2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办要积极组织有关专家和科研力量,在对国内外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紧急处置的先进管理模式进行比较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对建立本区综合紧急处置管理模式和运作机制进行探讨研究。
6.4技术保障
建立技术扶持机构、技术咨询机构、技术专家和应急救援咨询组专家数据库,确定专家所学专业、技术专长、多种联系方式,并依托技术咨询机构,保证应急响应的技术支撑。
6.5气象保障
由区安监局负责与市气象局协调,为指挥部提供应急决策和响应行动所需的气象资料。
6.6法制保障
6.6.1按照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并对实际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向市应急委报告。
6.6.2加强执法,预防事故发生。有关执法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预防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的法律、法规,加强检查督促,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发现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执法违法、失职渎职、的,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6.6.3要严厉打击在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中趁“乱”制造事端、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严厉打击制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民心的行为;严厉打击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为紧急处置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6.6.4要充分行使好法律、法规赋予的应急中的紧急处置权,依法规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中的行为,确保紧急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宣传
7.1.1公众应急信息交流
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向社会宣传有关应急预案、报警电话和接警部门。
加大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应对知识和技能的宣传。各职能部门、各街道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要把一些常见的多发性事件的预防,应急知识编成小册子,在群众中进行宣传。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要加强防灾自救、互救的宣传和辅导,有关业务部门要上基层进行业务指导。
要把有关应急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作为全民普法内容,特别是要把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的特殊义务作为普法的重点,增强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配合、支持、参与应急工作的意识。
7.1.2学生应急常识教育
区教育局应制定学校应急工作教育规划,要加强对中、小学生有关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应对知识的教育。
7.2培训
由区安监局和专业救援部门组织各级领导、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专业技能培训、常规性培训,将有关危险化学品突发事故应急管理课程列入干部培训内容,提高应急处置和指挥能力。
7.3演习
7.3.1单项演习: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每年不少于一次实战演习,通过演习提高抢险救援队伍的抢险能力和处置过程中的应变能力,各部门的整体协调配合能力。专项应急指挥部要有详细的演习计划,有明确的演习目的和内容,要注意演习人员的自身安全和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演习后要对应急方案进行评估。
7.3.2对涉及到人身安全和社会影响较大的专业救援抢险队伍的抢险演习,要有针对性,要考虑到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中可能出现的情况,不断更新演习的内容,也要考虑到突发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制定多套救援抢险方案。
7.3.3综合演习: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每年进行一次综合演习,检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各应急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紧急指挥能力及紧急动员能力。通过综合演习,评估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操作性。
7.3.4演习内容包括: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的模拟演习
主要演习火灾控制、设备隔热降温保护,受伤人员的搜救及安全警戒区的设立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且有可能存在大量有毒危险化学品泄漏的模拟演习
主要演习专业救护队伍防护器材的使用,火灾控制,现场环境状测定,周围容器的隔热降温防护,受伤人员的搜救,现场救援,人员疏散、撤离及安全警戒区的设立
发生同时具有火灾、爆炸、有毒危险化学品大量泄漏事故的模拟演习
主要演习专业救护队伍防护器材的使用,火灾控制,现场环境状测定,泄漏区域防爆隔爆保护,泄漏点堵漏,周围容器的隔热降温防护,中毒人员的搜救,现场救援,人员疏散、撤离及安全警戒区的设立
7.3.5模拟演习必须与企业的应急救援预案演习一并进行,演习前要制订周密的演习计划的程序,检查演习所需的器材、工具、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对参与演习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结合演习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完善本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并将演习情况向市应急委报告。
8.附则
8.1名词术语
化学品: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无论是天然的或是人造的;
危险化学品:指化学品中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有腐蚀特性,对人员、设施、环境造成伤害或损害的化学品,目录参见《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
危险化学品事故指由一种或数种危险化学品或者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事故;
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主要是指由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或威胁本地区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8.2预案管理
8.2.1备案与批准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
8.2.2修订
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办根据情况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修改情况,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情况,及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预案修改由区应急办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核批准下发实施。
8.3监督检查与奖惩
8.3.1监督检查主体
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办负责本预案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8.3.2奖惩
对严格执行本总体应急预案,在应急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应急工作中、不听从指挥或,给他人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制订并解释,具体由市区危化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承办。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应急预案自年月日起施行。
9.附录
9.1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
9.2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成员联系表
9.3全区及全市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装备一览表
9.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物资一览表
9.5全区主要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一览表
9.6区区域、道路及单位类别重要性分级
9.6.1全区地区重要性分级
9.6.2全区道路重要性分级
9.6.3全区单位类别重要性分级
9.7全区道路疏散分流方案
9.8区域性封闭与封锁程序及主要内容
9.9应急工作程序手册
9.10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办法
9.11应急组织框架图
9.12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设置图
9.13应急响应程序图
9.14应急事故信息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