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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从中心相关其他部门等多种途径,核查单位,弄清底数;做出执法计划,然后深入单位,调查情况。
二、加大相关部门沟通
与协商国资委配合,对其管辖企业,没有建制的要尽快建制,特别是对多年停缴公积金的纺织、机械企业有条件的要尽快恢复缴存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要视其企业经济状况,在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可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拿出缓缴、补缴计划,量力而行,逐步恢复缴存。
与市技术监督部门联系,协商在单位办理组织机构代码时,要以住房公积金制度缴存登记做记录。
与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建立良好关系,在企业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年检时,以公积金制度缴存登记情况为审核标准之一。
与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联合下文,制定企业贷款时必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与矿务局联系,督促其为下属所有单位1万多名职工建立公积金制度。
与市监察局联合下文,对县(市、区)所有单位进行一次住房公积金的建制、缴存、归集管理执法监察、督促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补缴公积金。
与市审计局协商,联合执法,以弥补我中心无检查权、审计权不足等问题,提高执法效果。
与人民法院做好协调沟通,配合管理中心做好强制性缴存公积金工作。
三、拓展渠道,扩大宣传
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站、深入单位、走向街头等媒体(介)和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宣传,使广大职工群众和单位领导,对住房公积金的理解,认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意义,提高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采取投诉电话、网络、信函、现场接待等多种途径受理投诉举报,确保职工的维权诉讼渠道畅通;进一步强化和规范公开曝光、限期改正、行政处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一系列循序渐进、行之有效的执法手段,使我中心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起来。
四、完善组织,健全制度
一、目前现状
住房公积金制度1991年在上海开始建立,随着我国房改的深入和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完善,1994年国务院将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房改基本内容全面推行,1999年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住房公积金制度步入法制化阶段,20__年,国务院修订《条例》,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进一步规范,业务加快发展。__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1993年成立以来,在《条例》精神正确指引下,始终执行“严肃纪律、严格监督、规范运作、强化服务、防范风险”的工作方针,严格遵循“管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工作原则,牢固树立“归集是基础,贷款是重点、核算是关键、制度是保障”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促进了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取得了一些成绩。截止去年底,全市实缴存单位1197个,实缴存70855人,覆盖率分别占应缴单位和应缴职工的87%和85%,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121512万元,归集余额89658万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90612万元,贷款余额34262万元;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31854万元。20__年虽然超额完成了目标任务,发展形势很好,但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较低,仍然是目前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力度、深度、广度还不够。在现实工作中,相当一部分职工包括一些领导干部,对《条例》不太了解、不太关心,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性质、意义和作用认识不足,一些职工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认识水平偏低,住房公积金政策还没有真正深入人心、家喻户晓,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面推行。
2、住房公积金归集面窄、覆盖率低,发展不平衡。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方面做得比较好,缴存率达到100%,缴存比例由7%提高到10%,同时扩大了缴存基数,为全市公积金扩面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国有大中型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率为65%,非公有制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率仅为6%,而且缴存比例偏低,大部分是5%—7%左右,只有个别企业达到10%以上,有的个别企业按5元、10元、20元不等的标准进行缴存,有的甚至只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缴存的现象,还有相当一部分单位没有参加到制度中来,造成在非公有制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还比较困难,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明显制约着公积金缴存覆盖面的扩大,严重存在缴存难、不愿缴存的现象。青铜峡市乡镇卫生院到目前为至还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不仅直接影响到乡镇卫生院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合法权益也无法得到保障,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拓面造成了一定影响。另外,一部分垄断行业为单位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较高,有些企事业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较低,又在找理由停缴、缓缴,形成了明显的落差,造成了缴存不公平的问题,使不少非公有制企业的中低收入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低收入职工购房能力差,缴存额低,很少享受低息贷款优惠政策,存在利益受损问题。同时,受金融危机的影响,个别单位欠缴、停缴或不按规定比例和基数缴存等现象也比较普遍。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制度就不能为多数职工服务,其制度的功能就无法广泛、持久地实现。
3、行政执法力度不强,使一些工作抓而不实。住房公积金制度已实行多年,但仍有部分单位有条件建缴而不建缴,部分企业消极观望,特别是部分非公有制企业强硬抵制缴存住房公积金。虽然《条例》中规定了罚则,但实际工作中行政执法难以组织实施,形同虚设,处出瘫痪状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缺乏专门性、系统性的程序和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手段和必要的检查审核权、调查取证权。管理部门仍然依靠政策、行政命令与指示办事,处于“软法”阶段,执行的权威性不高。无形之中为有的人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找到了十足的理由。当企业以效益差、不具备条件为由打“球”拒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没有权力去企业查帐核实,罚款更是乏力。正是由于还没有建立健全完整的行政执法体系,缺少强有力的法律支撑,行政执法强制性不足、力度不大,执行起来比较困难,职工的合法权益很难通过法律救济途径得到保障,对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三、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对策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党和国家关注民生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国家为解决住房问题而建立的一项公共住房政策,事关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只有在制度扩面上做文章、下功夫,才能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更好发展,才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更大作用。
1、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建立引导机制。围绕提高广大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思想认识,全面实施《条例》和相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工程,全方位、大范围、多形 式宣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重大意义,全面介绍有关政策和法规,让住房公积金制度真正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一是向缴存或未缴存的职工宣传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在住房贷款上的优惠政策,宣传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给自己带来的益处;二是提请人大代表宣传,让他们关注监督执行这一制度,代言群众呼声;三是向财政、纪检、审计、工会、社保、经委等重要职能部门宣传,形成职能联动机制;四是通过电视、网络、报刊、横幅标语、宣传菜单等方式,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氛围。通过宣传,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权利和义务,强化单位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责任意识和职工的维权意识,让更多的职工了解公积金政策、享受公积金带来的实惠,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真正植根于民、惠及千家万户。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项民生保障制度,它的使命是让更多普通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或改善居住条件,实现“住有所居”。要实现这一目标,扩大制度覆盖面是基础,也是重中之重。《条例》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社会管理。因此,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城镇职工的合法权益,还需要各级政府的全力支持。
2、强化归集工作,扩大覆盖面。归集是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前进的基石,是整个住房公积金体系的核心。所以要想扩大归集工作,必须在归集工作上功夫、求突破、寻发展,才能不断扩大归集面和覆盖率,寻求新的增长点。一是积极研究,努力挖掘归集增长点,要在维持并提高原有住房公积金归集面的基础上,认真排查,查找漏洞,梳理归集的空白点和薄弱环节,选准突破口,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扩大归集覆盖面,努力实现归集工作新的增长点。二是要抓住《劳动合同法》施行的契机,积极协同劳动、人事、工商、税务等部门,及时掌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分立、重组等情况,督促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尽可能将应建未建的单位纳入缴存轨道。三是考虑大多数单位经济困难,采取降低门槛的方式,不论缴存比例和额度,只要缴交可以进入,试行先进入,后规范的管理模式。四是许多单位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时,由于经济发展问题,缴存比例较低,经过几年努力,经济状况有了好转,有了规范缴交的愿望和可能。在要求其提高缴存比例,并允许将以前少缴部分补足,试行先低存、后补缴政策,逐步实现覆盖缴存。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文明窗口 标准
一、健全体制机制,实现管理工作规范
1.科学决策。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应统一行使住房公积金使用和管理的决策职能,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拟定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规定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审议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使用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呆账、坏账核销的申请;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审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情况审计的通报,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以及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2.标准管理。一是环境规则标准。将中心管理架构划分为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力资源控制两方面。明确中心部门、科室、岗位设置及其职能配置的原则和要求,对各层级各部门间的决策、管理、操作、监督关系进行规范,促进中心决策科学化、管理有效化、运行规范化。同时,明确中心人员规划、使用、评价各方面的原则和要求,对各岗位人员的胜任能力、培训教育、聘用辞退、绩效考核等方面进行具体规范,促进从业人员逐步提高业务水平和道德素质。二是政策规则标准。明确法规规章、业务政策制定的控制原则和制定标准,对文件的制定程序、格式内容、施行日期、有效性等方面进行规范,促进住房公积金政策科学规范。三是操作规则标准。明确管理规定、操作规程的控制原则和制定标准,对文件的内容结构、流程设置、环节划分、操作标准、风险控制措施等方面进行控制,确保各项政策得到充分细化、准确落实。四是运行规则标准。对合规管理的信息化系统从需求设计到系统上线运行全过程进行控制,保证系统开发完全遵循业务处理流程要求。五是考核规则标准。明确合规手册、考评题库和考核台账的控制原则和制定标准,结合操作规则确定具体工作的时限、履责、政策及资料合规性、风险控制措施的考核要求,确保中心各项操作合法合规、及时高效。
二、合规管理机制健全,有效防范风险
1.防范政策执行风险。按照四级政策法规体系要求,做到各项业务及具体操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防范操作风险。一是信息化网络体系的设计与运行符合四级法规体系的要求;二是通过信息化手段确保人员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的受理和审批完全符合规定、规程的要求,保证政策严格落实。
3.防范外部风险。一是与公安部门联网核实身份信息,防范通过虚假身份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风险;二是与产权部门联网核实房屋交易信息情况及产权信息,防范通过虚假交易骗提、骗贷的风险;三是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联网,审核借款人信用状况,防范信用风险。
4.防范资金使用风险。在账户管理上,我市开立的各类住房公积金账户,严格按要求报批,做到资金专户存储。落实资金使用的双控审核、三级审批的制约机制,使用资金的部门,无权划拨资金;划拨资金的部门,不能决定资金的使用。
5.防范资金核算风险。 中心应对资金归集、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统一调度。全市各分中心、管理部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贷款各类业务实行七级账务核算,每天办理的各项业务与承办银行要一笔一核,日终对账,日清日结。
6.防范贷款风险。一是控制贷前风险。通过对借款人开展信用评级工作等,加强贷前管理,防范风险。二是控制贷后风险。通过加大对贷款的催收力度、对资产进行分类管理等,控制贷款不良率,提高资产质量。
三、突出行风建设,打造优质高效服务
1.实现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一是政策公开。使各单位和群众可以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住房公积金各项政策;二是程序公开。方便缴存单位和群众办理住房公积金手续;三是时限公开。使职工可随时了解业务办理的时限和进展情况,实践服务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海普瑞:税务机关越权审批 税务优惠瑕疵被屏蔽
案例概述
根据下列文件,海普瑞公司2000年、2001年免征企业所得税,2002年起至2007年减半按7.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8]232号”)第六条的规定,特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根据深府[1988]232号文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行业的特区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检查分局《关于深圳市海普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复函》(深地税三发[2001]79号)。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确认深圳市海普瑞药业有限公司获利年度的函》(深地税三函[2006]225号)。5.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关于深圳市海普瑞药业有限公司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深地税三函[2006]20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以及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公司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适用税率1%和3%来计算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报告期内公司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金额共计170.52万元。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未包括增值税免抵税额。为了这个问题,深圳市南山区国税局和地税局于2009年5月21日和2009年5月28日分别出具了无税收违法证明。
税收政策
1.《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8]232号”)第六条的规定,特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根据深府[1988]232号文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行业的特区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检查分局《关于深圳市海普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复函》(深地税三发[2001]79号。
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确认深圳市海普瑞药业有限公司获利年度的函》(深地税三函[2006]225号)。
5.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以《关于深圳市海普瑞药业有限公司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深地税三函[2006]206号)。
分析点评
海普瑞自2000年至2007年,享受到深圳市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但该优惠政策并没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规定作为依据,因此公司存在因前述税收优惠被税务机关撤销而产生额外税项和费用的可能。
海普瑞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分别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是深圳市税务局的税收执行惯例,适用于深圳市的所有企业,但是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存在差异,即计税依据不含增值税免抵税额,存在被税务主管部门按照财税[2005]25 号文的要求追缴的风险。
理论上说,证监会是不愿意让存在税收瑕疵的企业发行上市的。否则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守门 人,很有可能因此承担责任。如果某一重大问题难以通过企业自身整改解决,证监会就会向相关部委或省政府申请确认没有重大责任。如果有另一部级单位愿意承担责任,证监会就可能因此放行。但是现在出具“无违法证明”的只是区级税务部门,行政级次显然达不到标准。
兴民钢圈:利用税差避税 延期缴纳所得税
案例概述
报告期内,发行人于2005年6月至9月将部分机器设备租赁给控股子公司赛诺特使用,之后于2007年7月和2007年11月将上述租赁机器设备分批收回。通过出租机器设备,发行人将部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移至赛诺特。由于赛诺特系中外合资企业,自2005年起享受“免二减三”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发行人在将部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移至赛诺特后,该部分产品所形成的利润也相应享受了企业所得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
公司2005年度期末应交企业所得税余额为707963.14元和2006年增加的应交企业所得税5830114.59元,上述两项合计2006年末发行人应交企业所得税余额为6538077.73元。发行人上述应交企业所得税实际缴纳时间为2007年12月。由于客观原因的存在,发行人上述应交企业所得税在税款所属当期如实申报,但存在迟延缴纳的情况。发行人上述企业所得税迟延缴纳的情况可能存在被征收税款滞纳金的风险。
发行人会计核算是按税收发票等原始凭证进行记账,因此造成公司账面反映为多缴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而迟延缴纳2005年和2006年企业所得税。在此情况下,发行人于2007年12月主动缴齐了迟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补缴完成后,由于出现公司近三年累积纳税额(含企业所得税及地方税种)超过应纳税额的情形,地方政府退还了发行人多缴纳的税款460万元。发行人依据会计准则中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收到的政府退回多缴纳的地方税合计460万元在会计核算上冲减了公司多交税金。
税收政策
主管税务机关龙口市国家税务局和龙口市地方税务局也已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及赛诺特的生产经营、发行人租赁设备给赛诺特使用的行为和2005年至2009年上半年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符合国家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已出具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2005年、2006年、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上半年,依法纳税,未出现偷逃税款的情形,没有因违反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而受过处罚。
分析点评
发行人于2007年12月主动缴齐了原迟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补缴完成后,由于出现公司近三年累积纳税额(含企业所得税及地方税种)超过应纳税额的情形,地方政府给予发行人退还460万元。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并未由此向发行人征收税款滞纳金,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王嘉民已承诺将代替发行人承担因迟延纳税可能产生的滞纳金,因此发行人将不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2005年至2007年第一季度,发行人实际纳税获得地方税种发票所对应的金额大于发行人实际应承担的地方税种对应的应纳税额,造成公司账面反映为多缴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而迟延缴纳2005年和2006年企业所得税。发行人已于2007年12月主动缴齐了迟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并未由此向发行人征收税款滞纳金,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王嘉民已承诺将代替发行人承担因迟延纳税可能产生的滞纳金,因此发行人将不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网宿科技:税收征收方式变更 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案例概述
发行人自2006年1月至2007年11月期间按照核定征收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申报、缴纳。2006年1月至2006年12月期间,发行人按照对应缴纳营业税的销售额的4%和对应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的0.5%缴纳企业所得税;2007年1月至2007年11月期间,发行人按照收入总额的3.3%缴纳企业所得税。2007年12月,经发行人申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开始对发行人实行查账征收,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第九税务所于2008年4月3日出具《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登记通知书》(沪地税嘉九[2008]000003号),核定发行人适用高新技术企业15%的所得税优惠税率。2008年3?4月,发行人以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汇算清缴了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并补缴2006年度因实际执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而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
根据发行人于2008年向税务主管机关提交并经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第九税务所审核的税款所属期为200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发行人2006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款为人民币1708260.59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20072)沪税缴电 08316444号),发行人已经于2008年4月22日缴纳税款所属时期为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款人民币 1708260.59 元。
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对下列纳税人可以采取核定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办法:依照税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收入凭证、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于查实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期限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根据上海市嘉定区国家税务局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嘉定区分局分别于2009年7月13日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自2006年1月1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依法向税务主管机关进行了纳税申报及税款缴纳,没有偷税、漏税、欠缴税款的现象,没有因违反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分析点评
网宿科技因为税务主管机关由核定征收改变为查账征收,而导致补缴税款。发行人2008年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170多万元的情形,系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税收征收方式变更所致,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亦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障碍。
天润曲轴:另类IPO存疑 补缴巨额增值税没有普适性
案例概述
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4日公告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其应交税费情况如下:
本公司最近三年“应交税费”期末余额的构成明细可见,2005年、2006年本公司“应交税费”的期末余额较大,主要是因为应交增值税期末余额较大。2005年、2006年本公司应交增值税期末余额主要是:
(1)1999年以前本公司根据当时地方有关政策缓缴的增值税1900万元;
(2)本公司2004年销售收入约为5.9亿元,比2003年大幅增长约1.7亿元。鉴于当时文登市税收任务完成情况良好,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支持地方骨干企业发展,文登市国家税务局缓征本公司税款1000万元;
(3)其余为正常经营中产生的期末已申报尚未缴纳的增值税、产成品盘亏的进项税转出调整。
2007年,本公司已将上述缓缴的增值税全部足额缴清。山东省文登市国家税务局已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对本公司上述缓缴税款的相关责任不予追究。
2008年4月24日,本公司控股股东曲轴总厂出具承诺:如果天润曲轴因上述增值税缴纳问题将来被税务机关处罚或遭受其他任何损失,均由曲轴总厂承担。
2007年,本公司“应交税费”期末余额为474.26万元,其中应交增值税余额为226.76万元,公司不存在大额未缴税款。
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明确规定:(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分析点评
招股说明书申报中出现补缴巨额增值税事项,天润曲轴可谓“独特的IPO现象”。增值税属于国税,没有企业可以随便缓缴,更没有机关和单位可以随便让企业缓缴。从税法上严格来讲,一家企业出现补缴巨额增值税说明两个问题:第一,该企业之前的财务报表严重失实,必定存在大量营业收入没有及时入账的情况;第二,该企业负有不及时申报纳税的责任,涉嫌偷逃增值税。由于种种原因,现实中很多企业发展初期都存在把公司部分营业收入有意识不入账,以减少增值税的缴纳数额,最终增加企业利润,增加流动资金。
增值税属于国税,偷逃增值税的性质是严重的。对于所有企业来说,尽管由于早前我国经济法律环境存在这样那样的一些漏洞和问题,但所有企业遵守税法都是必须而自觉的。
天润曲轴并不是唯一一家存在补缴增值税的企业,这是特定时期下独特的IPO现象。一方面中小企业的确曾经出现过节税动机,另一方面,现在这些中小企业为了上市又需要把游离在账外的营业收入重新计账,以实现盈利能力最大化,最终顺利实现IPO。这已不是一个简单的技术问题,应该说企业补缴增值税问题是一个严肃的话题,虽然最终天润曲轴IPO获批,但其并不具备借鉴性。
华盛天龙光电:留存收益折股 政策理解不清补缴个税
案例概述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中披露:2008年7月,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经有限公司200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有限公司以截至2008年4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152497991.64元为基数,按1:0.4918的比例折为7500万股,整体变更为江苏华盛天龙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整体变更涉及的净资产折股从法律形式和经济业务实质上来说,股东未取得任何股息红利性质的收益,不是股份制企业送红股或转增注册资本的过程,法人股东常州诺亚科技有限公司无须就上述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改制净资产折股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自然人股东也并不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8号《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文件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自然人股东不会产生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其自然人出资人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
本次发行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认为,在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没有发生法人和自然人股东的纳税义务。发行人于2009年8月26日向金坛市地方税务局提交了《关于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进行股份改制净资产折股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就整体改制时“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以其持有的常州华盛天龙机械有限公司的净资产进行折股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事项提出申请,金坛市地方税务局于2009年8月26日书面批复同意了该请示。
2009 年8月24日,发行人七位自然人股东出具《承诺函》,承诺如今后国家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要求自然人股东就整体改制时的净资产折股行为缴纳个人所得税,将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以个人自有资金自行履行纳税义务,保证不因上述纳税义务的履行致使发行人和发行人上市后的公众股东遭受任何损失。
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已经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 289号)进一步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在专门分析了青岛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积金转增资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后再次重申,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出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依据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的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分析点评
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折股是否要缴纳个税?在天龙光电上市前后,这一问题一直有很多答案。近期财政部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二十一号)》再次澄清了该问题,围绕该事件历经三年多的争议终于尘埃落定。财政部认为,天龙光电2008年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折股,自然人股东未缴纳个人所得税789万元。针对上述问题,财政部驻江苏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依法下达了处理决定,目前公司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调整会计账务,并补缴相关税款。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职工收入; 纳税安排
一、职工收入的主要构成
现实中,职工收入的形式多样,一般而言,主要有三种:一是工资、薪金;二是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三是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或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因此,在职工收入总额既定的条件下,职工收入的内部构成不同,职工承担的税负是有差异的。当然,本文所说的职工收入是指职工月收入。
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同时,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分别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也作了类似规定。并且,《社会保险法》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中的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可见,基本社会保险费是法律规定应当缴纳的,在考虑职工收入的纳税安排时,可将其视为外生变量,即只需考虑既定职工收入如何在工资、薪金与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之间分配。鉴于此,本文下面提及的职工收入扣除了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仅包括工资、薪金和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两部分。
二、收入构成与纳税安排
2002年3月24日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第二十条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 缴……”一般而言,职工和企业的缴存比例是有下限的,均为5%,但职工和企业的实际缴存比例可以不同,只需大于等于下限即可。另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还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因此,可以将本文的职工收入w分解为三部分:第一,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w1;第二,职工自己缴存的住房公积金w2;第三,职工的工资、薪金w3。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工资、薪金为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后的金额。
财税[2006]1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该文件可知,在职工收入总额既定的条件下,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只要没有超过税收政策规定的限额,是能够降低职工的税负的。
但是,在降低职工税负的同时,职工的部分收入也由工资、薪金变为了住房公积金。我们知道,税后的工资、薪金是可以由职工自由支取的,属于无限制收入;而免税的住房公积金在提取时需符合一定的条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其属于有限制收入。因此,只有通过折合系数将有限制收入折合为无限制收入,二者才具有可比性。假定折合系数为?籽,?籽应介于0到1之间,假如?籽=0.9,可理解为,在某职工看来,100元的有限制收入相当于90元的无限制收入。现实中,可利用调查问卷等方式发现职工的折合系数?籽。笔者认为,我们寻求的纳税安排应满足数学规划(1)所示的职工收入构成。
三、纳税安排的思路与流程
为便于分析,先明确两个问题:
第一,住房公积金存在一个法律下限和有效上限。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为住房公积金w1、w2的法律下限。依据财税[2006]10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站在职工税收筹划的角度,w1、w2不宜超过按文件规定比例和标准所确定的金额,因为超过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不但不会减少税收,反而会将职工的部分无限制收入变为有限制收入,由于存在一个折合系数,使得超限是不划算的。因此,应将文件规定比例和标准所对应的金额作为纳税安排的有效上限。若用L表示法律下限,H表示有效上限,则:L=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H=min{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12%}。
第二,假定w1=w2。在w1、w2≥L的前提下,如果w1≠w2,可能出现六种情况:(1)L≤w1<w2≤H;(2)L≤w2<w1≤H;(3)H<w1<w2;(4)H<w2<w1;(5)L≤w1≤H<w2;(6)L≤w2≤H<w1。将情况(1)至情况(4)变为企业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为(w1+w2)/2,既不会影响税负也不会影响公积金总额,即为同质变化;将情况(5)和情况(6)变为企业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为(w1+w2)/2。会使得以前超限的部分住房公积金得以税前扣除,但公积金总额不会发生变化,即改变后的方案比以前的方案更优。因此,基于税收筹划的角度,假定w1=w2是合理的。
在纳税安排中,首先应计算出法律下限L和有效上限H,然后比较L与H的大小:
1.若L≥H,住房公积金应满足w1=w2=L,余下收入全部分配给工资、薪金w3。
2.若L<H,w1=w2应介于L与H之间,此时,数学规划(1)中的目标函数就变为求{w3-[(w3-费用减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w1+w2)*?籽的最大化。该目标函数中大括号部分为税后工资、薪金,余下部分是住房公积金的折合数。为方便研究,将目标函数进一步简化为求w3×(1-t)+(w1+w2)×?籽的最大化,其中t=税额/w3,为有效税率(刘怡、聂海峰,2005)。由简化后的目标函数可知,若1-t>?籽,应将收入分配给w3;若1-t<?籽,应将收入分配给w1、w2;若1-t=?籽,分配给w3或w1、w2均可。w3大于费用减除标准时,t随w3的增加而增加,二者存在一一对应关系,反之亦然。于是,笔者以2011年9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以及3 500元/月的费用减除标准为例,推算出表1所示的w3与t的关系。当然,若职工属于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范围,则需要根据表1的原理对表1中的内容作相应修改,此不赘述。
对某职工来讲,由于t是变化的,?籽是固定的,因此,需以?籽为基础,令1-t=?籽,得到t的值,然后依据表1找到相应的工资、薪金,记为w3*。鉴于t随w3而递增,职工应先将收入分配给w3,直至w3=w3*,再将收入分配给w1、w2。结合前面讨论的L和H,当L<H时,总的纳税安排为:应先使职工收入w1=w2=L,余下部分分配给w3,直至w3=w3*,若有剩余则再分配给w1和w2,直至w1=w2=H,若还有剩余则全部分配给w3。为便于理解,笔者用图1所示的流程具体展示住房公积金背景下职工收入的纳税安排。
本文仅是在职工收入总额既定的条件下,研究工资、薪金和住房公积金的纳税安排。当然,我们还可以引入更多的因素,以使研究与现实更加吻合,并且,随着法律法规以及税收政策的调整,相应的纳税安排也会有所变化,本文重在提供一种分析问题的框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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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刘怡,聂海峰.中国工薪所得税有效税率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2005(6):58-66.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引导住房消费与住房开发建设,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创造良好的住房消费环境
(一)调整购房入户政策。购房入户政策实施范围由*经济开发区、*高新开发区(滨江)、钱江新城区域扩大到*、*、*、*、*区等区域。购房者为非*市区户籍人员(不含境外人员),在*区内购买单套住房(含存量房)总价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或在*、*、*、*区内购买单套住房(含存量房)总价达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的,经市房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可申请办理1户(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市区户籍。具体操作办法参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关于外地人在杭购房入户试点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6号)规定执行。*经济开发区、*高新开发区(滨江)、钱江新城的购房入户政策仍按原政策执行。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50万元提高到6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由男60岁、女55岁调整为男65岁、女60岁。
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职工购买商品房首付款比例由30%降低至20%;职工首套贷款购买的商品房,人均建筑面积未达到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可按相应额度申请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
允许*区、县(市)异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鼓励职工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
(三)实行购买商品房契税、印花税补贴。自本《意见》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个人购买*区、*区、*区、*区、*区、*高新开发区(滨江)、**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之江度假区内普通商品房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所缴纳的契税、印花税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四)实行存量房交易税收补贴。自本《意见》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区、*区、*区、*区、*区、*高新开发区(滨江)、**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之江度假区范围内买卖个人普通住房的,买卖双方(均为个人)缴纳的税收收入根据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五)简化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手续。对出售自住住房,并在售房前后一年内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收取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六)明确界定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对象。对一户家庭中年满18周岁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七)暂停征收房产登记等相关收费。自本《意见》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购买*区、*区、*区、*区、*区、*高新开发区(滨江)、**风景名胜区、*经济开发区、*之江度假区范围内普通商品住房和普通存量住房的购房者,全额暂停征收其房产登记费、房产交易手续费、权属调查费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鼓励推行房屋拆迁货币化安置
(八)鼓励拆迁房货币化安置。在项目建设、征地拆迁中,鼓励实行货币化安置,节约拆迁安置房建设用地。对原规划用于安置房建设的土地调整为公开出让土地的,其出让收入扣除规定的费用、资金后,返还各做地主体,用于拆迁安置土地的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九)加大政府购买力度。市级各部门、各城区做地主体,可根据需要,在价格合理的基础上,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经市财政部门同意后,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购买中、低价位的商品住房,以增加拆迁安置房房源。
三、进一步优化房地产业投资发展环境
(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按下限预征。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完工前的预售收入,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预计利润率下限标准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清算。
(十一)调整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办法。房地产项目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未销售的房屋停止销售后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十二)适度调整出让价款支付期限。对自2007年1月1日至本《意见》下发之日期间已公开出让的房地产经营性用地,且受让人已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首期出让价款(包括定金)的,由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调整《出让合同》约定的余下出让价款的支付时间,并由受让人承担相应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免交滞纳金,每期调整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6个月。
(十三)放宽建设项目开、竣工期限。对自2007年1月1日至本《意见》下发之日期间已公开出让的经营性用地,且《出让合同》约定须在2009年7月31日前开工建设的,在受让人支付总地价款的70%后,可办理交地手续,相关部门凭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先行开展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并动工建设,待受让人按批准的时限付清全部出让价款后,再行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对按期动工确有困难的,由受让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增加不超过一年的开、竣工时间。
(十四)放宽新出让地块地价款支付期限和比例。对新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允许受让人在12个月内付清出让价款,对起价总额在5亿元以上或规模较大的地块,其出让价款支付期限最高可达18个月;允许自《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应缴的首付出让价款(定金)调整至出让价款总额的10%。
(十五)缓缴房屋物业维修基金和人防易地建设费。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时预收的房屋物业维修基金,延至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时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证》时收取。
(十六)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市级各职能部门及城区政府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要加强服务,提高效率,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同时,要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暂停征收15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杭政函〔20*〕184号)精神,确保涉及房地产的12个暂停征收项目落实到位[其中房管部门2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国土资源部门7项:征(土)地管理费、征地不可预见费、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三资企业)、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普通个人)、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普通单位)、土地登记特制证书工本费(单位)、土地登记特制证书工本费(个人);建设部门2项:工程定额测定费、工程质量监督费;人防部门1项:工程质量监督费]。
(十七)加大支持和监管力度。各金融机构、各房地产企业要加大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支持力度。对拒绝为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职能部门将对其通报批评,必要时依法进行查处。
(十八)鼓励房地产企业使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推进节能减排。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规定可享受研究开发费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购置符合国家规定相关优惠目录,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享受相应的财税政策。
四、营造房地产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九)建立房地产市场分析机制。市实施“居者有其屋”工程领导小组应不定期召集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分析当前房地产形势,及时准确地房地产市场动态信息,以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
(二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通过政银企座谈会等方式,搭建银企对接的互动平台,及时协调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金融支持。鼓励银行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增加有效的信贷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的正常合理信贷需求,有效支持房地产业健康发展。
(二十一)建立突发事件预案机制。制订针对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同时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处理机制。
(二十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提高企业竞争力、抗风险能力和应对房地产形势变化的能力。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上市主体将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这一整体变更过程是公司上市的必经之路。整体变更过程中,个人所得税成为不少个人投资者特别是实际控制人必须面对的问题。在这一过程中,与现金分红自然人股东取得货币资金不同的是,有限公司留存收益、资本公积转化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或资本公积金时,由于投资者并未实际取得现金收益,同时又必须承担动辄几十万元、上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税负,这对绝大多数人来说是难以承担的。因此,整体变更涉及个人所得税值得我们探讨研究一番。
关键词:
整体变更;个人所得税;资本公积
1协调净资产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
1.1标的公司净资产大于注册资本需要缴税
当标的公司的净资产高于其注册资本时,标的公司整体变更时即需要面对缴税问题。税收实践中,各地方税务机关执法不一,可能是因为对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理解适用不同所带来的执法混乱。大部分地方税务机关会要求企业在整体变更时就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部分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政府税收优惠政策文件不要求自然人股东缴纳税款或者准予缓缴该税款。
1.2标的公司净资产小于注册资本时,标的公司需相应增、减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当标的公司净资产低于整体变更前的注册资本时,可以采取整体变更前先减资以使净资产与调整后的注册资本大致平衡的处理方式。此外,整体变更前进行增资或者由股东溢价出资也是可行的办法。总之,整体变更时,净资产与注册资本越趋平衡,缴税义务相对越轻。
2“整体变更”时留存收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资本公积税收成本问题
2.1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涉及的个税问题
实践“整体变更”过程中,个人股东将累积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未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可以采取如下应对方法:第一,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合理分期缴纳税款的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第二,由自然人股东出具承诺函,承诺若税务机关征缴本人在公司整体变更时以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本人将无条件、全额缴纳该等税款,若税务机关因此对本人罚款,该等罚款亦由本人全额承担;如公司因未履行代扣代缴上述税款义务而遭致税务机关罚款,相应的罚款及责任均由本人承担。以上对策需结合当地税务实际情况适用。在2015年8月12日挂牌的杰尔斯(833223)案例中,该公司整体变更前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1万元。根据审计报告,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3682.66万元,其中,资本公积0元,盈余公积1863686.13元,未分配利润14952937.30元。2015年3月,公司整体变更,公司以2014年12月31日为改制基准日,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总额31000000股,每股面值1元,剩余净资产5826623.43元全部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本案例中即存在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问题。就此律师认为:在2015年3月30日(2015年3月公司整体变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该通知已于2015年4月1日生效。根据该通知,对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所获得的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该通知,企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自然人股东缴纳的个税可申请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根据公司的说明及律师的查询,公司仅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存在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的情况。所以,依据国税函〔1998〕333号、财税〔2015〕41号中的相关规定,公司自然人股东须就公司整体变更阶段以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公司也应相应履行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个税的义务。就公司履行代扣代缴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公司向律师作出如下回复: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之日,公司尚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公司目前正在根据上述通知及最新的现行有效的税收政策向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申请个人所得税缓交备案。就股东个人所得税缴纳事宜,公司自然人股东均已出具承诺函。综上,律师认为,相关股东及公司已就个税的缴纳事宜采取了规范措施,且该等规范措施具有可行性。该案中,股转公司接受了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的上述观点。至于自然人股东出具的承诺函内容,除挂牌企业案例,在审企业亦有案例,具体可参见吉林省锐迅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意见书2015年9月29日公告。
2.2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公积所涉及的个税问题
有一种观点认为,整体变更过程中,使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入资本公积,注册资本不发生变化,各股东的持股数及持股比例不发生变化,则不涉及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股本问题,自然人股东亦未取得《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便也不会产生缴纳所得税的义务。实践中,部分企业采取此方法进行节税,并由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等进行兜底性承诺。在2015年8月14日挂牌的霍普股份(833328)案例中,根据公司整体变更时的审计报告,整体变更前公司的实收资本为3000万元,资本公积为0.00元,盈余公积为150万元,未分配利润为54511016.37元。公司整体变更时,以2015年3月31日为改制基准日,以经审计的净资产86011916.37元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实收股本总额的3000万元,股份总数为3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注册资本3000万元,余额56011916.37元计入资本公积。即,有限公司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为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2015年5月28日,该公司在工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本案例中,股转公司依然询问了自然人股东纳税情况,律师回复如下:公司整体变更前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整体变更后股份公司股本3000万股,各股东的持股数及持股比例均没有发生变化,不存在以未分配利润及盈余公积转增股本情形,自然人股东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公司整体变更完成后,已依法办理了税务登记备案变更,办理过程中主管税务部门未要求公司就整体变更事项缴纳税款。公司股东已向公司出具了承诺函,对于股份公司在整体变更过程中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将依法自行承担缴纳义务。该案例中,股转公司依然接受了上述观点。律师的回复虽未直接言及有限公司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为股份公司资本公积的税务问题,但公司无须就整体变更缴纳(代扣代缴)任何税款,则间接表明本案中有限公司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为股份公司资本公积无须缴税。
2.3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涉及的个税问题
公司整体变更时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有歧义,实务操作中税收征管也不尽相同。
2.3.1现行立法规定存在歧义
上述规范性文件对企业用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相对明确,而对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规定,实务中一直存在争议。
2.3.2观点争鸣
大部分地方税务机关都认为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不同的地方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方式不同,其征税的计税依据和计算方法也不相同。有的税务机关以审计报告截止日的所有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作为计税依据,有的税务机关以自然人股东取得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作为计税依据,还有的税务机关以自然人股东取得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作为计税依据。企业、中介机构的普遍观点是,国税函〔1998〕289号的“资本公积金”应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溢价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溢价两种情形,不应当作区别对待。整体变更中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3.3最新案例一则简介
在2015年8月10日挂牌的明珠股份(833172)案中,整体变更前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公司以2008年11月30日为改制基准日,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52828683.95元,按照1.6509∶1的折股比例折合股份总额3200.00万股,剩余净资产20828683.95元计入资本公积。整体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额为1200万元,其中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11789944.5元,由盈余公积转增股本210055.5元。2008年12月24日,工商局向公司颁发了营业执照。就此发行人律师认为:根据(国税发〔1997〕198号)精神,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议通过后代扣代缴。同时,根据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据此,明珠股份整体变更时,注册资本增加额中由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部分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由盈余公积转增股本部分涉及个税的代扣代缴。该案例中,股转公司接受上述观点。
3结论
(一)企业(单位)缴费基数。
1、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1)结算企业(单位)(指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下同)按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月缴费基数(目前暂按上一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为月缴费基数)。对尚未参保或者参保人员比例较低的缴费单位,若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有困难的,可以按“最低申报比例”的办法确定单位缴费基数。计算公式为:
单位月缴费基数≧上一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申报比例
“最低申报比例”暂按下列标准执行:建筑行业(不含外地工程应付工资款)、工艺品行业按不低于15%比例申报;纺织、服装生产行业按不低于20%比例申报;其他行业按不低于30%比例申报。
“最低申报比例”由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地方税务部门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状况以及省政府下达的扩面要求,适时调整,逐步提高。
(2)非结算企业(单位)按上一年度营业额为依据核定每月缴费人数:即上年(新办的按当年)营业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参保人数不少于1人(含),商业企业营业额每增加100万元的加1人;其他企业营业额每增加50万元的加1人。缴费工资基数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
(3)行政事业单位、税收定期定额户按原办法征缴。
(4)结算和非结算企业(单位)按新办法计算的应缴费额少于原来缴费数额的,按原来缴费数额缴纳。
2、工伤保险费
(1)企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按企业上一个月应付职工的工资总额确定。没有工资总额的按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2)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总额确定,临时用工人员以本人工资额为缴费基数。应征数由社保中心产生并传送给地税部门征收。
(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
1、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对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调入和新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本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基数按本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
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公布。2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2*0元/人。
2、企业(单位)必须在每年的五月底前以统一的格式(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申报上一年度每个职工的工资额,确定每个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个人缴费基数。个人缴费基数一经确定,从当年七月至次年六月保持不变。20*年各企业(单位)须在12月25日前以统一的格式(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申报确定20*年11月至20*年6月的个人缴费基数。
(三)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企业(单位)按规定计算的单位缴费基数少于实际参保职工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应按实际参保职工的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基数。
二、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自20*年12月1日(费款所属时期为20*年11月)起,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收采用单位缴费与个人缴费相分离的办法。企业(单位)征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企业(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为基数,企业(单位)按有关政策和本通知规定要求,按月自行计算企业(单位)缴纳部分的应缴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在次月纳税期内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由企业(单位)分别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申报登记,确定个人缴费额,按月由企业(单位)代扣并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暂按原办法由地税部门征缴。
三、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7%,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不含事业单位正式职工);
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1%;
工伤保险:企业单位缴费比例按行业(行业分类详见附件)分别为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三类行业2%;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缴费比例为0.2%,其临时用工人员缴费比例为0.5%。职工个人不缴工伤保险费。
上述缴费比例如有新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四、应缴费额计算
(一)单位缴纳
应缴费额=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
(二)职工个人缴纳
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应缴费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
五、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企业(单位)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是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用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应付职工工资总额是企业应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工资额,包括已计入应付工资科目而未发放部分和企业应向职工收回的款项(例如:企业代垫的房租、水电费,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社保费,职工借款等)。具体按照《*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249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参保登记、注销
(—)登记
l、新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先到地税分局办理缴费登记确定社保编码,持地税确定的社保编码到区行政服务中心人劳社保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
2、已参保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发生参保人数(包括事业单位临时用工人员)增减的,需在每月20日前到区社保中心、就业处办理增减参保人员登记手续。
3、己参保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发生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开户银行及账号等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地税分局、区行政服务中心人劳社保窗口填报《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4、行政事业单位(包括临时用工人员)参保的,应到地税分局办理缴费登记手续并确定社保编码,然后到区行政服务中心人劳社保窗口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并分别到区社保中心、就业处办理参保人员登记手续。
(二)注销
参保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先到地税分局办理社会保险费结算手续并缴清费款,然后在地税分局办理注销手续(包括注销其社会保险编号),终止社会保险缴费关系。地税分局应将注销的参保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相关资料(包括电子文档和纸质)及时传送给地税局规费科,由规费科统一送给区社保中心、就业处办理企业(单位)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相关手续。
参保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在办理注销手续后,其职工需要续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及时到区社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七、多缴退费
由于参保企业(单位)计算差错造成企业(单位)缴纳部分多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参保企业(单位)向地税分局提出申请并填报退费申请书(以退税申请书代替),经地税分局审核并附费款结算结论、税票复印件,报地税局计财科办理退费手续;个人缴纳部分多缴的社会保险费,由参保企业(单位)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出具证明并附税票复印件,报区社保中心、就业处办理相关手续。
八、征缴措施
(一)缴费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以及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
(二)缴费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缴费申报的,按照《*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三)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缴费申报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派员实地检查,经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缴费义务的,发出公告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被列为非正常户后超过3个月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注销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其欠缴的费款按规定追缴。
(四)缴费单位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按当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可向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
(五)缴费单位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个人应缴费额或调整金额有异议的,当月先按照核定的应缴费额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或由地方税务机关直接扣款征收,然后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实,确有误差的,从下月起调整。
(六)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当年单位缴费基数如大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允许在3个月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增补参保职工人数,并补缴个人缴费部分,逾期未报的,所征缴的单位缴纳部分费款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缴费单位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及时申报缴费人员和缴费基数。
(七)缴费单位参保登记后,发生参保职工增加或者减少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随人员增减变动而调整。缴费单位应当自人员增加或者减少之日起30日内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办理职工增减登记手续。逾期未申报的,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从实际受理增减登记之月起调整。
九、待遇享受
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均实行实名制,缴费单位应如实向区社保中心、就业处报送参保职工名单。待遇享受对象以缴费单位向社保中心、就业处申报并履行缴费义务的职工人数和名单为准,待遇享受标准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执行。
十、工作要求
社会保险涉及广大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配合。要周密安排、精心部署,齐抓共管,及时协调沟通、交换信息,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确保社会保险费扩覆征缴工作顺利进行。
我们认为:在高税负的现实环境中,与其让一些单位违法乱纪地胡来,不如给他们指出一条正道,在税收政策的约束范围内,合法地减轻税负。
鉴于此,我们想在现行税法环境下,分别从工资与福利、奖金与分红,以及劳务报酬三个方面,系统探讨年终报酬的发放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节税建议。
一、工资与福利的发放及其节税建议
(一)工资的节税建议
企业的薪酬制度与工资的税负密切相关。在实务中,企业一般根据薪酬制度确定发放方法,进而产生相应的纳税基数及其税负。所以,要想节约工资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必须从设计薪酬制度入手,依据现行的税收政策,制定更为节税的薪酬制度(今年肯定晚了,明年开始吧)。
(1)工资税前扣除的范围。依据现行税法,合理工资薪金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合理的部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这就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成本。所以,明确税法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范围,才能让发放的工资薪金全额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明确:“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并要求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这就要求企业必须依据上述五条原则,设计、制定工资薪金制度,确保工资薪金全额在税前扣除。
(2)工资薪酬制度要具有节税功能。现代企业的工资薪酬制度,除了激励功能外,还应具备节税功能。依据国税函[2009]3号“五条原则”,企业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所得税。在此基础上,若遵循“分开发(分工资和奖金两部分报酬发放”和“平均发(每月的工资薪酬尽量平均发放)”两点设计原则,又可减轻个人所得税。这也是我们的一贯主张。
举例说明如下:假设某位员工(或高管)年薪160000元,为了减轻其个人所得税,依据现行税率(见表1)和相关制度,我们可以将这160000元分为工资、奖金和扣除款项三部分处理。比如每月工资发放8000元,扣除3500元起征点,应税收入为4500元,适用10%的税率,全年工资总额为96000元(8000×12);年终奖设计为54000元(不超过此临界点),依据2005年9号文的规定,除以12个月,为4500元,适用税率仍为10%;余下的10000元,可以作为经营风险保证金予以扣除,攒在一起以后发放。这样设计,就能把该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控制在10%之内,达到最好的节税效果。
(3)工资薪酬制度应考虑的相关问题
1)一些单位在年终发放“第13个月工资”,依据税法该工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纳税。所以,作为“第13个月工资”发放是否合适,要不要改为年终奖(可以享受2005年9号文的优惠政策),各个单位要算一算账,根据结果进行选择。
2)工资与社保基金密切相关,很多地方的社保基金就是跟着工资走的,所以要考虑工资变动引起的社保基金的变化,及其相关成本。
3)企业发放实物、有价证券等非货币工资,应并入当月工资总额纳税。
(二)福利费的节税建议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对企业福利费的范围界定得比较宽泛,甚至包括了“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但现行税法规定,只有符合规定的福利费在工资总额的14%内允许在税前列支,这就锁定了福利费的税前扣除比例;国税函[2009]3号更是对财企[2009]242号进行了“瘦身”,将允许在税前扣除的14%福利费的范围缩小为:(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至于发放给职工的福利费要不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依据国税函[2009]3号并参照《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我们总结出不征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仅仅包括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而“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本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质的支出”,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年终发放的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福利费,在纳税上也有个选择:那就是并入工资纳税还是并入年终奖纳税,这其中的税负应该是不一样的。各单位可依据自己的工资薪酬制度,计算之后再进行选择。
二、奖金与分红的发放及其节税建议
(一)年终奖的节税建议
年终发放的奖金即为年终奖。在现行税率体系下,两档税率最大能差10个百分点,或者说,发放的年终奖一旦超出低档税率的临界点―那怕是1元钱,就要按高档税率纳税,之间的税率最大相差10%。所以,我们建议年终奖的发放要遵循“不超标”的原则。
举例说明如下:依据国税发[2005]9号文,年终奖可以除以12个月,按得到的数额适用相应的税率。假设某单位发给职工小李年终奖18000元,除以12个月,为1500元,适用3%的税率,纳税540元(18000×3%),小李拿到手的奖金为17460元(18000-540);而发给小张年终奖18001元,除以12个月,为1500.08元,适用10%的税率,速算扣除数105元,纳税1695.1元(18001×10%-105),小张拿到手的奖金为16305.9元(18001-1695.1)。
因多领1元钱,小张比小李净损失1154.1元。这是比较冤的。为便于比较,我们把不同税率下,因多发1元钱所带来的纳税成本计算并列为表2所示:
从表2可以看出,在现行税率下,多发1元钱,最大可增加纳税成本88000.45元。所以,在发放年终奖时,一定要注意临界点,牢牢把握“不超标”的原则。
应该强调的是,年终奖计算方法一年只能使用一次。一些单位按季度发奖金的制度应该调整一下,将奖金的大头放在年终发放,发放时使用国税发[2005]9号文的优惠,以降低职工的个人所得税。
(二)分红的节税建议
分红是回报股东的方式。但对自然人股东来说,一旦分红,依据现行税法就必须交纳20%的个人所得税。尽管这是“税后税”,但国家税法不改变,这个税就必须交纳。
我们认为,对在职的自然人股东来说,其回报是有选择的:分红或者发奖金。
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分红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的政策环境下,两道税率带来40%的综合税负,而工资薪酬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才45%,且要减掉速算扣除数。由此可以直观判断,回报在职的自然人股东,发奖金比分红更节约税金。
其实在自然人投资的企业账面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两个账户上所挂的金额,都含有20%的个人所得税。一些企业为了避税,采取不分红的方法规避纳税,其实是很不理智的―那些利润你总得分配,越积越大,以后反而不好处理。
三、劳务报酬的发放及其节税建议
(一)劳务报酬的“税款抵冲”作用
一些企业年终还要发放很多劳务报酬。其实很多企业的财会人员并不清楚,劳务报酬具有“税款抵冲”的作用。企业在支付劳务报酬时,一方面要代扣代缴领取人的个人所得税,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交纳税款后手续完备的劳务报酬支出,又可以依据完税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冲减企业所得税。这就形成了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的“税款抵冲”作用。
举例说明如下:假设企业发放劳务报酬20000元。依据税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税额=(20000-20000×20%)×20%=3200(元)
假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这20000元劳务报酬进入税前扣除后,可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20000×25%=5000(元)
通过上述计算可以看出,企业代扣代缴了3200元的个人所得税,却抵冲了5000元的企业所得税,中间还赚了1800元。
(二)劳务报酬“税款抵冲”的平衡点及其发放建议
通过计算,我们找到了三个“税款抵冲”平衡点:
一是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的条件下,劳务报酬若不涉及营业税,“税款抵冲”的平衡点为100000元。验证如下:
100000元劳务报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100000-100000×20%)×40%-7000=25000(元)
100000元劳务报酬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100000×25%=25000(元)
缴抵的税款均为25000元,相等。
二是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的条件下,如果属于“对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等服务取得收入”,要征收营业税,涉及5.5%的营业税及其附加,其“税款抵冲”的平衡点为62893.08元。验证如下:
62893.08元劳务报酬交纳的营业税及其附加为:62893.08×5.5%=3459.12(元)
62893.08元劳务报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62893.08-3459.12)×(1-20%)×30%-2000=12264.15(元)
合计为:3459.12+12264.15=15723.27(元)
62893.08元劳务报酬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62893.08×25%=15723.27(元)
缴抵的税款均为15723.27元,相等。
三是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的条件下,“税款抵冲”的平衡点为50000元。验证如下:
50000元劳务报酬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50000-50000×20%)×30%-2000=10000(元)
50000元劳务报酬抵冲的企业所得税为:50000×20%=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