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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身份证号:
甲方委托人: 身份证号:
乙 方 : 身份证号:
乙方委托人: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时 分,甲方驾驶 号 轿车由 去 ,行至 县 公路 处时,与横过公路的行人相撞,撞后,轿车驶入沟内,造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乙方通过 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支付了甲方 万元医疗费。经 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方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乙方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甲乙双方经 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就甲方受交通事故伤害、乙方车辆损坏等损失自愿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现依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对具体的赔偿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如下,双方须谨遵恪守:
一、甲乙双方在 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警 同志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此协议的调解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是双方经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协议履行完毕后均不得反悔。同时双方郑重承诺放弃向司法机关、其他有权管理机关提讼、仲裁等一切救济措施的权利。
二、甲乙双方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乙方一次性赔偿给甲方损害赔偿金 万元人民币,包括先前已经支付的 万元人民币。该一次性损害赔偿金已扣减甲方需承担乙方车辆方面的损失,甲方不再需要向乙方支付车辆损失赔偿。本协议签字时,乙方通过主持调解警官支付甲方下差的陆万元人民币即视为协议履行完毕,本案纠纷即时完结,甲方确认乙方即时再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甲方及委托人、成年家属在领取此笔款项时应当收回之前的伍万元收条,一并向乙方出具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总额 万元的收条,甲方及委托人、成年家属必须在收条落款处亲笔签名按手印,收条原件留存于乙方处,复印件留存于交警队卷宗中备查。双方均认可且承诺以上赔偿总额是自愿调解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甲方承诺不再提起任何与本案相关的诉讼和仲裁,也放弃向司法机关提起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诉讼权利,以后无论甲方伤情发生任何变化,乙方均不再负任何法律责任。
三、甲方在收取乙方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时,必须同时将所有的医疗费用票据、病案材料、其他费用票据、各相关证件等全部交付给乙方,并保证票据材料的真实性,由此造成的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失败,甲方应双倍退还乙方不实部分。在乙方向投保保险公司理赔时,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提供相关证件、票据等资料。
四、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是双方共同协商议定,非合同法所指明的一方所制定的格式文本,双方需在本协议书的每一页下方签字按右手食指手樱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立即成立生效,双方均承诺且确认本协议是合法、真实、不可解除、不可撤销的民事合同,受法律保护,是一次性解决双方因交通事故所发生的法定各项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文书,双方在协议中的承诺不能违背,如有违背,则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捌万元。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留存于调解机关卷宗一份。三份均是协议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手印): 乙方签字(手印):
甲方委托人: 乙方委托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签约时间:
甲方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范本【2】
甲方: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
乙方: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甲方骑摩托车不小心撞伤乙方后,甲方及时履行报警和救助义务,并支付了乙方就医、康复冶疗、生活补助、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元整),目前乙方要求甲方一次性解决,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及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并征得处理交通事故的大安交警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元整)。
二、在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元后,乙方保证今后绝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就此事再向甲方要求各种名义补助、补偿等费用,后续事宜及费用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和承担。
三、在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人民币_______元后,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权利义务,乙方承诺不再提起任何与此事相关的诉讼和仲裁,也放弃向司法机关提起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诉讼权利。以后因此事衍生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是双方共同协商议定,甲乙双方已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完全明白本协议内容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均对此表示理解并尊重本协议所达成目的,甲乙双方对此处理结果完全同意。
五、乙方在收取甲方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时,必须同时将所有的医疗费用票据、病案材料、其他费用票据、各相关证件等全部交付给甲方,并保证票据材料的真实性,由此造成的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失败,乙方应双倍退还不实部分。在甲方向投保保险公司理赔时,乙方有义务协助甲方提供相关证件、票据等资料。
六、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并且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立即成立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管部门存档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四条 具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仅造成人员轻微伤或者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财产损失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
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处理。
第十六条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交通警察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情形之一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处理。
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当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叙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当事人签名。
第十七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委会以《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强化宣传培训,加强组织协调,有效破解难点。一是组织由律师、公证、法律援助、基层、宣教等部门组成的宣讲团,采取以会代培、专题讲座、现场指导、参加庭审观摩等多种方式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委会主任、调解员进行集中培训;二是制作了人民调解法》挂图,悬挂在调解室,便于有效开展工作;三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委会,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总结、交流工作情况,分析研究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对策;四是争取政府的支持,县政府拨付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委会业务经费两万元;五是建立调解网络信息共享机制,实现调解网络信息共享,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的协调职能,形成一个统一指挥、各方参与、配合联动的调解机制;六是加大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力度,邀请法官对调解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培训,组织调解员到人民法院对典型案件的开庭审理进行现场观摩学习,邀请优秀法官传授调解技巧和经验;七是统一“三大调解”程序,积极探索出适用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通用的调解程序,对不适于调解处理的及时建议双方当事人通过司法诉讼途径进行解决。
二、抓建章立制,提高调解成功率
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时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工作特点,其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由公安交警、司法行政干警、律师、政法离退休干部、法律工作者、社会知名人士等组成,实行聘任制。调委会成立后,县司法局对调委会成员进行了系统的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亮证调解。培训中重点讲解了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死亡的哪些近亲属能做为赔偿权利人”等。帮助调委会制定了人民调解员工作职责、工作记录、受案范围、调解流程、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受理情况登记造册,并实行一案一档,统一了案卷文书格式,建立了调解案件登记制度和调解联络机制等工作制度。
开展人民调解过程中,对各类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对无法通过人民调解处理的案件,及时通报具体行政调解机关,行政机关及时衔接、研究、处理。通过行政调解还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行政调解机关再把案件情况及时通报司法机关,使司法机关能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情况,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尽可能避免矛盾激化。具体工作中,调委会在收到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移送函》后,首先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接受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如果愿意调解,则将《申请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发放到当事人手中,让其充分了解调委会的性质、调解原则、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调解中各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等,并将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告知当事人,向当事人详细说明《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中的赔偿标准的认定和计算办法,使当事人在调解开始前对调解、赔偿内容有个了解,为顺利调解打下基础。
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总结出了感情调解法、辩法析理调解法、亲临现场调解法、把握时机调解法、面对面背靠背调解法,案例提示调解法等方法与技巧,忧当事人之忧,乐当事人之乐,把法理、事理、情理输入到当事人心中,以法、以情、以理为当事人排忧解纷,促使矛盾纠纷有效化解,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对赔偿数额较大,需要分期才能赔偿完毕的调解员建议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司法确认,并帮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书写司法确认申请书,协助进行司法确认。对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会建议双方当事人寻求行政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讼等途径进行解决。调解达成协议后或达不成协议,调委会都会将《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结果回馈函》送达至交警部门,告知调处结果。
调解结案后,指导调委会严格按照调解顺序立卷建档。从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调解移送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方式告知书、调解申请书、申请调解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授权委托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受理登记表、证据材料、调查、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县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协议确认书、调解回访卡等规范操作程序立卷建档。
两年来,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到位,服务周到做到让双方当事人明明白白参加调解,清清楚楚调解程序,顺顺当当达成调解协议,放放心心履行调解协议,使调解过程能够一气呵成。人民调解员承担了大量的纠纷案件,减轻了事故处理民警的工作压力,减少了交警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量,缓解了交警部门与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关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委会成立以来,共受理交通肇事纠纷94件,调处90件,其中司法确认3件,调解成功率达95.7%便捷、高效、彻底、和谐、经济的调解方式,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为党和政府节约了社会资源,真正起到第一道防线”作用。
甲方委托人: 身份证号:
乙 方 : 身份证号:
乙方委托人: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时 分,甲方驾驶 轿车由 去 ,行至 县 公路101KM+700M处时,与横过公路的行人 相撞,撞后,轿车驶入沟内,造成 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乙方通过 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支付了甲方伍万元医疗费。经 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NO.0000 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甲方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乙方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甲乙双方经 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就甲方受交通事故伤害、乙方车辆损坏等损失自愿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现依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对具体的赔偿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如下,双方须谨遵恪守:
一、甲乙双方在 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警 同志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并达成协议,此协议的调解过程符合国家法律,是双方经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协议履行完毕后均不得反悔。同时双方郑重承诺放弃向司法机关、其他有权管理机关提讼、仲裁等一切救济措施的权利。
二、甲乙双方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原则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乙方一次性赔偿给甲方损害赔偿金壹拾壹万元人民币,包括先前已经支付的伍万元人民币。该一次性损害赔偿金已扣减甲方需承担乙方车辆方面的损失,甲方不再需要向乙方支付车辆损失赔偿。本协议签字时,乙方通过主持调解警官支付甲方下差的陆万元人民币即视为协议履行完毕,本案纠纷即时完结,甲方确认乙方即时再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甲方及委托人、成年家属在领取此笔款项时应当收回之前的伍万元收条,一并向乙方出具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总额壹拾壹万元的收条,甲方及委托人、成年家属必须在收条落款处亲笔签名按手印,收条原件留存于乙方处,复印件留存于交警队卷宗中备查。双方均认可且承诺以上赔偿总额是自愿调解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甲方承诺不再提起任何与本案相关的诉讼和仲裁,也放弃向司法机关提起针对本协议的任何诉讼权利,以后无论甲方伤情发生任何变化,乙方均不再负任何法律责任。
三、甲方在收取乙方一次性损害赔偿金时,必须同时将所有的医疗费用票据、病案材料、其他费用票据、各相关证件等全部交付给乙方,并保证票据材料的真实性,由此造成的乙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失败,甲方应双倍退还乙方不实部分。在乙方向投保保险公司理赔时,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提供相关证件、票据等资料。
四、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是双方共同协商议定,非合同法所指明的一方所制定的格式文本,双方需在本协议书的每一页下方签字按右手食指手印。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立即成立生效,双方均承诺且确认本协议是合法、真实、不可解除、不可撤销的民事合同,受法律保护,是一次性解决双方因交通事故所发生的法定各项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文书,双方在协议中的承诺不能违背,如有违背,则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捌万元。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留存于调解机关卷宗一份。三份均是协议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手印): 乙方签字(手印):
甲方委托人: 乙方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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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解的提出:
调解是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的,只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才可能进行,因此,必须由一方当事人首先提出愿意调解的意向,并经另一方当事人认同,才有可能会有下面的调解工作,但在实践中,提出调解意愿的一方当事人往往不会亲自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即使向对方当事人主动提出了该调解要求,也很难得到对方的响应,反而会让对方当事人误解为自己一方占有道理,占住强势地位,从某种程度上反而会促使对方当事人抵制调解的意向加强,因此,这时选择合适的调解机构(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调解人(如律师)向对方提出较好,即使是调解人向对方提出愿意调解的意向,最好也不要直截了当地以当事人名义提出,而应以律师身份或中间人的身份向对方提出调解的建议。如果是代表受害人一方提出调解,言语可以较为激烈一点,但是一定要以不激怒对方为前提,如果是代表加害人一方提出调解,首先最好是对受害人遭遇到的不幸表示同情,对其表现出来的较为激烈的言行表示一定程度的理解,如果有必要,也可以向其表示己方当事人的歉意。
第 1 页 (二)调解时间和地点的选择:
一般来说,就加害人一方来说,越早调解越好,但是过早提出调解要求,很难得到受害人的响应,就受害人一方来说,调解则应该尽可能选在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制作完毕,车辆及其他财产损失经过正式评估机构评估,人身受到伤害的等伤口完全愈合并进行法医鉴定之后提出较好,作为调解人,则应该充分考虑到上述各种因素,选择合适时机,一般来说,应该选择在交警队出具了责任认定书,各种损失经过评估,受害人伤口痊愈之后提出,这样做至少有如下两个方面的好处:
1、事故双方经过一段时间调整情绪,从事故造成的心理压力中解脱出来,能够从相对较为理性的角度心平气和的考虑事故善后处理问题,为调解成功的提供了平实的心理基础;
2、此时提出调解,对事故造成的各种损失容易评估和计算,双方的权利无状态一目了然,为调解的成功提供了现实基础。
选择调解的地点也很重要,交警队、律师事务所、村委会、甚至是其他公共场所如茶馆等都可以作为调解的地点,需注意的是,调解地点一般不能够选择到一方当事人家里或一方当事人享有绝对控制权力的地点进行,因为在那种环境下进行的调解,由于双方力量的失衡,往往会演变成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清算”和报复,而根本无法进行心平气和的协商和谈判。
第 2 页 (三)确定谈判小组成员:
进行调解时,必须组成有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谈判小组,如果本人因各种主客观因素不能够参加的,也应该派其成年亲属或书面委托律师或其他人员参加,调解时人员不宜过多,一般由每一方当事人派一至两个代表参加为宜,而且必须指定其中一个人对该事故处理负有全责。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为了预防各种突发事件或抱有其他不良目的,常常三五成群结伙而来,而且,也没有指定负责的人员,这时,作为调解人员,就应该从公平的角度出发,由各方当事人选出一至两名代表参加谈判,其他无关人员应该劝离谈判现场,以免影响谈判的正常进行。谈判小组的人员结构(指当事人只有两方时的情形)以四至六人为最佳,即双方当事人本人,再加上其人或懂法律事务的亲朋好友一至两名。
(四)调解谈判的程序:
调解谈判虽然可以采取较为灵活的程序,但是也应该遵循一些基本的规律,方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1、首先由谈判小组成员中的律师或双方认可的享有较高威望的成员就这次谈判的有关事项做出说明,宣读交警队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同时确定谈判的基本规则和期望通过谈判所要达到的效果。并征求双方当事人对谈判规则的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即协商解决,双方一致同意后,即按该规则进行。
第 3 页 2、由各方当事人阐述意见。一般按照先由受害人及其人、然后加害人及其人的顺序依次阐明,在一方发言时,其他人应该保持安静,如果对该发言有不同看法,可以作相应记录,在轮到自己发言时,可以进行辩驳,如有中途打断发言的情形出现,调解主持人或律师应及时制止。
3、举证和质证。在双方当事人阐述了对事故的基本意见和看法之后,下一步就是要提出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一般按照先由受害人提出证据,加害人反驳的;再由加害人提出证据,受害人反驳的顺序进行。
4、各种损失费用的计算。经过上述的举证、质证阶段,受害人所受的各项损失费用已基本明晰,这时可由律师或相关的专业人员对该损失费用进行加总和计算。
5、利益协调。这个阶段是调解的核心阶段,因为任何一项调解最终的成功,都有双方当事人相互体谅、相互妥协的过程,尽管经过了上述的举证、质证和损失的计算过程,但有些损失是无法通过计算得出来的,需要考虑各种综合因素,当事人相互协商确定,比如精神损害费用的计算,比如当事人由于主客观因素影响暂时无法举证证明的有关损失的费用等等。
第 4 页 6、制作签订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就事故损害赔偿数额等事宜的重要条款达成一致后,可由律师或相关的法律工作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达成协议的情况制作调解协议书,协议书草稿制作后经双方当事人验看后,再制作正式文本,并由双方当事人或其人在协议书上签字。
7、调解协议的履行。协议的履行期限、方式应该首先在调解协议中明确,双方当事人应该严格按照该协议履行,并最好在律师或调解主持人的监督下履行。
(五)调解谈判中需考虑的几种因素:
1、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对于索赔方来说,应该充分考虑到对方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能力,并提出适当的调解方案,如果提出了一个对方根本就无法接受的过分高于的调解方案,很有可能会吓跑对方,使调解中途夭折,当然这也并不是就说,当事人就不能够提出较高的要求,只是提出要求的方式可以选择比较委婉的方式。而且在双方当事人互不了解的情况下,短期内也无法弄清对方的经济状况,不妨提出较高一点的要求,如果对方实在无法接受,则可主动撤出调解,因为在这时,如果对方有调解的诚意,它可能反而会出面挽救。
第 5 页 2、选择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上述问题的风险和负担。调解解决交通事故并不是唯一的方式,当事人可以考虑其他方式解决,并对其中的风险和负担进行评估,一般来说,通过调解解决交通事故较为简便,成本较低,但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了过分的要求,致使自己通过
选择调解解决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则应该正确衡量自己通过其他维权途径能够达到什么目的,并比较两者之间的优劣,最终作出正确的选择。 3、欲达之目的和能达之目的之间的权衡。对有些当事人来说,能够争取更多的赔偿是其最大的目的,而有些当事人并不在乎赔钱的多少,而以通过诉讼或其他方式出一口心中的恶气为目的,不同的目的也就决定了会选择不同的维权方式,高明的调解人员也就会根据对方的目的调整相应的调解方案。
(六)利益协调步骤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推动大调解工作,提升矛盾纠纷的化解能力
我局开展的大调解工作充分发挥了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切实有效的化解了一大批社会矛盾纠纷。与此同时,我局也不断创新大调解工作模式,率先开展了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试点工作以及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1、切实有效的化解了一大批社会矛盾纠纷。我区开展大调解工作以来,区街两级调处中心共接待矛盾纠纷3499起,受理各类矛盾纠纷共3288起,直接调处1291起,分流到相关部门和调委会共1997起,劝阻群体性上访512起12031人次,开展矛盾纠纷排查1560次,没有因调解不当或不及时而导致民转刑案件和重大。各级人民调委会共受理纠纷总数4509起,调处4500起,调处成功4320起,调处率99%,成功率96%,劝阻群体性纠纷434起12578人次,防止民转刑案件13起。大量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劳资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被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防止了各类矛盾纠纷的升级、激化。成功化解了一批情况复杂、牵扯利益关系众多、社会影响重大的纠纷,如龙潭街道正龙金箔厂群体性劳资关系纠纷、靖安大唐电厂桩基工程保护性施工、迈皋桥街道梁桂英涉法涉诉类纠纷、XX街道老上访户郭平待遇问题、八卦洲造船厂民工工资拖欠纠纷等,充分发挥了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获得了领导的肯定和百姓的信任。
2、适时开展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我区劳动密集、外向型企业比较多,受金融危机和《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双重影响,随之而来的是劳动争议数量多、类型复杂、调解难度大的难题。针对这一情况,我局于今年4月份,在全市率先于区街两级成立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截止目前,区街两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走访排查区域企业和社区215家,组织矛盾纠纷排查168次,及时排查出矛盾纠纷96件,直接调处78件,调解成功73件,调处成功率94%,防止24次985人次,及时、有效地处理各类劳动纠纷,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解决劳动争议“第一道防线”的保障作用,发挥出司法行政“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职能优势。
3、率先进行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试点工作。面对日趋增多的交通事故带来的矛盾纠纷,我局和交管局七大队在市司法局和市交管局的指导下,经过反复磋商,于5月中旬,在全市率先建立人民调解与交通事故赔偿处理协调联动、相互衔接、信息互通、共同化解矛盾的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由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交警七大队派驻成立XX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室,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2名,辅助工作人员2名。在事故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进行公开调解。对调解成功的纠纷,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并督促当事人履行。同时,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在调解交通事故民事赔偿纠纷案件过程中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运行以来,取得了很好的实效。截止10月份,共受理纠纷169件,已调解成功147件,签订调解协议数147件,在调纠纷14件,进入诉讼程序8起,涉及金额总数达到165万元,其中死亡事故4件,赔偿金额达一万元以上的纠纷24件。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二、以“应援尽援”为己任,提升法律援助的服务能力
我局继续加强经济适用房社区法律援助工作,用统一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大对经济适用房社区法律援助服务站的建设和规范力度。
1、加强经济适用房社区法律援助工作
打造五福家园社区、青田雅居社区、尧林新居社区、摄山新城社区、白水纤城社区、江畔人家社区、燕华花园社区七家法律援助工作站示范点,工作站的办公设备和人员基本配备到位,达到“四个一”标准,加强社区法律援助服务的广度和深度。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数量明显提高,困难群众得到了更多实惠。目前,我局在经济适用房社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27件,其中低保户5件,老年人5件,妇女4件。法律援助咨询接待数量明显提高,困难群众运用法律手段维权的能力和愿望不断增强。10月15日至11月15日,我局在全区开展“保稳定促和谐法律援助进万户”主题宣传月系列活动。
2、推进规范化建设及工作站点建设工作
在现实社会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协议书,签订协议书能够保证双方合作愉快。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协议书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工伤调解协议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工伤调解协议书一
甲方(单位):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职工):xxx ,住xxx ,
身份证号:
乙方于 年 月 日发生伤害事故,经治疗后复查,现已康复。为妥善解决乙方受伤事宜,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正义以及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和解费用
第一,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所实际发生的和其它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xxx 元(大写:人民币 xxx);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伤残待遇、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依法应由甲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合计人民币 xxx元(大写:xxx )。
第二,以上全部和解费用共计人民币 xxx元(大写:xxx )。
二、费用支付
第一,在本协议签订之前已由甲方垫付或直接支付合计人民币 xxx元(大写:xxx ),尚需支付合计人民币 xxx元(大写:xxx )。
第二,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xxx),余款人民币 元(大写:xxx)于 前付清。
三、乙方对费用的处理
乙方收到全部和解费用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生活等费用。乙方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乙方自行决定,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劳动合同终止
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行终止。
五、乙方承诺
第一,乙方承诺乙方自和解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乙方身体或心理以及精神方面发生任何问题以及产生相关经济费用支出,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完全清楚做出此项承诺的法律效力,承担因此做出的权利处分的法律后果;
第二,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有关的事宜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乙方认可甲方已经满足乙方的全部权利要求与利益主张。
六、违约责任
第一,若甲方迟延向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补助金,则每迟延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一次性补助金的3‰作为滞纳金,滞纳金总额最多不超过一次性补助金总额的20%。
第二,乙方领取甲方支付的和解费用后,又以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费用和责任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为解决本事宜所支付的全部合理费用支出,并承担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同时应向甲方支付全部和解费用的20%的违约金。
七、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八、其他
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的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时间:
时间:
协议签订地点:
见证人:
工伤调解协议书二
甲方:江西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陈某
身份证号:xxxx
乙方父亲:陈某某
身份证号:36011119621019053x
乙方母亲:王某某 身份证号:360111630929052
乙方于XX年6月17日,在甲方木业厂上班时,因工作失误,造成右手大拇指受伤,导致“右手拇指末节甲中段以远毁损”,功能部分丧失。双方均认可该次事故为工伤。 为了解决双方的劳动纠纷,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工伤待遇赔偿金4000元。该赔偿金包括:①乙方因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薪金、②生活护理费用、③住院伙食补助费、④一次性伤残补助金、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⑥伤残就业补助金、⑦营养费、⑧继续医疗费用、⑨未发的XX年5、6月份工资、⑩其他因本次事故应当支付的费用。
二、在支付上述费用后,甲方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乙方亦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或情形,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自即日起起,乙方自愿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关系。
四、乙方住院期间向甲方暂借4000元(出院时退回417元),用于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该费用由甲方承担。其他医疗费用已在本协议第一条中的赔偿金中作出补偿。
五、如有:①甲方不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支付赔偿金、②乙方不遵照本协议第二条履行之情形出现,视为违约,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
六、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认可没有欺诈、胁迫、引诱或趁人之危等不诚实信用之情形。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 方: 乙方: (盖 章)(签 名) 签订日期: XX年8月14日
工伤调解协议书三
协议人:xxxxx厂(以下简称甲方)
协议人:xxx(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于____年被甲方聘为该厂工人。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乙方在工作的车间厂房盖瓦时,不慎从房顶上摔下致头部受伤。事发后,甲方将乙方送到医院进行治疗15日,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再次到医院做后续医疗手术,现已痊愈。为解决乙方工伤事宜,甲、乙双方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由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后续医疗费、工伤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业、工伤期间工资、护理费、伙食费、交通费、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共计xxx元整(小写);
二、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双方劳动关系立刻解除;
三、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后,乙方自愿放弃赔偿差额权利;
四、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各项权利;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持一份,律师事务所留存一份备查,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伤调解协议书四
甲方:有限公司乙方:,男,身份证号: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工伤保险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一、甲方支付乙方工伤保险赔偿款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圆整(元)。二、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由于乙方于年月日向甲方提出书面辞职,双方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于年月日终止,甲方将7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三、甲、乙双方均不再就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工伤保险赔偿等事项及其他涉及劳动争议事项、民事赔偿事项,向有关部分投诉、提出仲裁申请或提起诉讼。乙方不可撤销的放弃就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事宜向甲方提出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等一切方式,向甲方主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工伤保险赔偿等事项及其他涉及劳动争议事项、民事赔偿事项。四、甲、乙双方共同确认,至此,甲、乙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争议。五、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六、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年月日年月日
工伤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
认定范围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9.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属工伤。(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上下班途中受伤指的应当是在合理时间、路线上发生的,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你提出的“工伤争议调解协议书”问题,工伤的调解书在上文中已经明确介绍了,工伤在发生后尽快的进行工伤认定对自己的很有好处的,认定后,赔偿款下来就越快,如果认定缓慢拖累的可就大了。
工伤调解协议书五
甲方: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
陈某 身份证号:
乙方父亲:陈某某 身份证号:
乙方母亲:王某某 身份证号:
乙方于20xx年6月17日,在甲方木业厂上班时,因工作失误,造成右手大拇指受伤,导致“右手拇指末节甲中段以远毁损”,功能部分丧失。双方均认可该次事故为工伤。为了解决双方的劳动纠纷,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工伤待遇赔偿金4000元。该赔偿金包括:①乙方因工伤停工留薪期待遇薪金、②生活护理费用、③住院伙食补助费、④一次性伤残补助金、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⑥伤残就业补助金、⑦营养费、⑧继续医疗费用、⑨未发的20xx年5、6月份工资、⑩其他因本次事故应当支付的费用。
二、在支付上述费用后,甲方不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乙方亦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或情形,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自即日起起,乙方自愿解除与甲方的劳动关系。
四、乙方住院期间向甲方暂借4000元(出院时退回417元),用于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该费用由甲方承担。其他医疗费用已在本协议第一条中的赔偿金中作出补偿。
五、如有:①甲方不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支付赔偿金、②乙方不遵照本协议第二条履行之情形出现,视为违约,由违约方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
六、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均认可没有欺诈、胁迫、引诱或趁人之危等不诚实信用之情形。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甲 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盖 章) (签 名)
1.及时传达学校和上级有关安全的文件精神,经常督促指导学生共同认真做好班级安全管理工作,发挥班级干部的作用,建立班级安全制度。
2.对学生进行防盗、防火、防食物中毒、防煤气中毒、防传染并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雷、防暴雨、防汛、防震、防侵害等多方面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学生自身保护能力,做到安全教育的经常、及时和有针对性。每周的安全教育材料、记录必须整理好,期末上交教导处。
3.每天做好本班学生的晨检,统计学生出勤情况,及时了解未来校上课学生的情况,上报教导处;一旦发现学生身体不适,应采取措施送医院治疗,并与家长联系;一旦发现学生患有传染病,及时报告分管领导或值日领导,并配合做好消毒隔离工作。
4.每天做好教室的开窗通风和清洁工作。班主任应对本班教室内各类设施的安全状况及时、定期进行检查,如存在安全隐患,及时处理或上报学校,并提醒学生注意。加强班级财产安全管理,防盗窃、防破坏。要督促学生做好关灯、关门、断电工作。
5.要认真负责地组织学生参加各类校内外班级活动,做好活动前的专项教育,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做好防范措施,保证活动中的学生不因违纪、操作失误、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在组织学生参加全校性等集会时必须带队,并按规定进常缓步上下楼,注意安全。
6.班主任应关心爱护每一位学生,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并与相关学科教师联系,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利和身心健康。
7.班主任要掌握学生的思想、情绪、行为状况,与学生交流积极调解和减少学生间、师生间、家校间的各类纠纷,化解突出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并作好记录及时向学校报告,杜绝校园暴-力,避免意外伤害的发生。
8.班级学生在校内发生各类安全事故或伤害事故,班主任必须及时送到附近医院就诊,并上报学校,同时与家长联系,必要时应进行家访,了解或说明情况,做好后续工作。
9.班主任要按时间、按要求召开家长座谈会,指导家长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家长沟通,发动家长共同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工作。
10.对重大突发事件,立即启动相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一切操作程序按照学校应急预案操作流程实施。学生因事外出的,由班主任出具请假条。
11、配合学校及相关人员做好学生携带利器、刀具、危险爆等物品的清理。
12、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协议书(一学期补签一次插班生的安全协议书)。
13、组织学生练习防火、防震等逃生自救和外来侵害及特殊情况下的学生疏散工作,按学校《应急预案》要求配合学校搞好应急演习。
科任教师安全工作职责:
1、履行国家规定的职责;
2、重点管理上课期间学生出勤、纪律、健康、思想动态等情况;
3、主动与班主任交流,配合调处各种矛盾,碰到突况主动参与制此,决不允许视而不见,装聋作哑;
4、利用队会课对学生进行防盗、防火、防食物中毒、防煤气中毒、防传染并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雷、防暴雨、防汛、防震、防侵害等多方面的安全宣传教育;
5、做好第一节课晨检午查和课间学生安全监控,完成学校分配临时的安全工作任务。
值日领导和值周教师安全工作职责:
一、非诉人民调解工作主要做法
(一)紧扣市区工作实际设机构,在组织建设上走出司法非诉人民调解特色。
一是强化组织保障。区成立了非诉调解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司法局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各专业委员会的主要领导担任,负责市区非诉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督查,抽调业务骨干为落实非诉调解工作的具体责任人。二是搭建非诉调解工作平台。在各专业单位设立人民调解窗口,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增设人民调解室,办公地点设在各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专业单位实现对接,有效提高矛盾纠纷调处的针对性。三是确保人员到位。非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了8名专职调解员并常驻各专业非诉调解室工作,邀请各基层司法所人员、各行业德高望重的退休人员、执业律师、公证人员和学法律专业的实习生为兼职调解员,对相关案件进行调解或协助调解。专职调解员月薪工资为基本工资加调解成功并形成卷宗的奖励工资,兼职调解员每参加一起调解,补助100元。
(二)非诉工作出新招,无缝对接显成效。
1、创新方法,丰富手段。我区非诉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完善,不断创新,逐步探索出了一整套调解方法。如抢抓关键、利益平衡、辩法析理、案例诱导、冷却处理法和温情感化等,将这些方法灵活运用,巧妙有机地结合到一起。一是抓住关键点。对于一些争议标的不大而案情却相对复杂的案件,并不固守查清事实这一教条,而是本着利益平衡的原则,在尽量了解案情的同时,寻找双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平衡点,围绕这个平衡点进行调解,取得了较好效果。二是辩法析理诱导。在民事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过程中,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理出头绪,讲明法律,说清道理,通过及时耐心的启发疏导和说服教育以及相关案例,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双方当事人剑拔弩张,情绪激动,矛盾随时可能激化。对此,调解人员办案人员分头到原被告家中,在指出双方均有过错并做其思想工作的同时,向双方讲述了一起因琐事互殴,打人者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而被害人致残的案例,教育双方摒弃前嫌。最终通过引导和说服教育,双方当事人互相道歉,握手言和。三是借力使力。一件纠纷到了法院,双方当事人都托人的为数不少。对此,调委会工作人员借助双方“说情人”,利用他们来开导当事人,为纠纷调解创造有利条件,并针对当事人比较相信人、律师的特点,通过人和律师协助调委会做当事人的工作,促成调解等方法,取得了较好效果。四是冷热处理重感化。针对不同纠纷的特点,准确把握调解时机,分别适用“冷处理”、“热处理”、“温处理”等不同方法,对于打架导致的人身伤害等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或矛盾较为激化的案件,不急于调解,而是先放一段时间,使当事人的情绪“凉”下来,从而使当事人能够冷静下来,正确分析案情,从而愿意接受调解;对当事人已有调解意愿,但还拿不定主意的时候,趁热打铁,不失时机地摆事实、讲道理,进行“热调解”;对与当事人接触进行调解的时候,要出以真心、付出真情,让当事人相信调解人员是他的贴心人,会为他主持公道,从而愿意讲出真实的想法,愿意接受调解人员提出的调解意见,进行“温处理”。同时通过“部门联动、司法为主”的联合调处方式,委托亲朋好友等社会人士进行调解,从而将社会资源引入司法领域。
2、坚持原则,规范调解。为实现非诉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解决纠纷过程中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非诉调解委员会确立了四项“调解原则”。一是合法原则,即民事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的过程和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调解;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调解的,可以不公开调解。三是效率原则,即及时、便捷调解,化解矛盾,减轻当事人诉累,调解不成的,及时进入诉讼程序。四是规范原则,即在制作调解书时,必须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规范来进行制作,防止出现调解书不规范问题。非诉人民调解委员会自成立以来,未出现违法调解、强迫调解的问题,没有出现超期限调解和调解书不规范的问题,各项工作已走上规范化轨道。
二、非诉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与司法行政机关建立衔接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各非诉人民调解室、司法所调处的民间纠纷而达成的协议,因没有强制力,其中有部分未能执行。从调解看,一般是由各非诉人民调解室、司法所将达成的协议提交人民法庭、法院来确认。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当事人的称谓以原纠纷协议双方为原被告。相当于把调解协议书拿到法院去“公证”,赋予其法律强制力。但是从调解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当事人双方不愿到法院确认。因为选择非诉人民调解、司法所调解,就应监督执行。无须再费精力到法院确认,而且发生诉讼费用,对协议双方不经济,并且费时费力,增加诉累。
(二)在案结事了方面衔接机制有待于完善细化。
调解中,经常发生各非诉人民调解室、司法所调解不了的案件或调解后反悔的案件以及调解后不能履行的案件,最后当事人采取诉讼方式。这就存在一个纠纷解决的衔接机制问题。如果非诉人民调解室、司法所与法院共同做好这类矛盾的受理、调解工作,有利于化解矛盾、案结事了。
(三)建立大调解格局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没有充分发挥,有待于进一步夯实。
现实中有很多纠纷未通过各级组织处理而直接进入到法院来,给法院带来前所未有的工作压力和风险。因此,有必要落实大调解格局成员单位的职责。即各种纠纷分散由各乡镇调委会、村级组织、有关单位去调处。调处无果的,可以由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立案后进入程序进行处理,多元化解纠纷,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四)调解组织、调解员培训不够扎实。
调解组织的培训主要以乡镇政府为主,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参与培训的较少。究其原因是:各级调解组织、调解员的设立、配备均由各乡镇政府、各单位确定,培训机会少,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主动联系时遇不到机会。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只是通过个案的审理,与各调解员接触并现场指导培训,没有形成规模培训。调解依靠对地方习俗了解经验及自身的威信,缺乏法律上的分析和判断,难以让当事人信服。
(五)调解协议书的确认工作还存在一些难点。
一是调解协议签订和协议确认书完成之间的时间差问题。比如在处理企业劳资纠纷时,当事人(主要是农民工一方)在签订协议并当场履行协议后就离开,之后再向他们送达确认书并签收回执时很难找到其人。二是基层调委会制作的调解协议书质量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不少调解员的文字表达能力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制作的协议书质量不高,已成为开展调解协议确认工作的一大瓶颈。
三、非诉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对策及建议
(一)继续完善大调解模式。由县(区)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委协调,司法行政机关、政府各职能部门、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参与,以非诉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既充分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配合,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只有整合现有调解资源,实现功能互补和程序衔接的有机统一,才能使各种调解在充分发挥各自功能的前提下,达到相互协调,互相促进,实现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方面作用的最大化、最优化。解决办法:一是选择一个矛盾多发行业单位或街道(乡镇),实行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试点,由政府出资与人民调解组织签订解决纠纷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探索适应市区以及不同行业结构、矛盾易发单位等社会矛盾纠纷解决的多元化模式。二是在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方面,可在各单位设立人民调解窗口。其优势在于:一方面对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民间纠纷就近就便进行诉前调解;另一方面邀请非诉人民调解员、司法员调解、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指导等创造程序上、制度上的便利。更重要的是,能够为纠纷当事人利用调解机制解决纠纷提供最大的方便。
(二)非诉调解协议确认机制,有待于在调解中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当前,我区非诉民事调解协议的基本操作流程已具雏形,但还有待进一步细化,有待形成更为具体的书面操作文本,要根据不同类型的案件,制定相应的具体措施,便于确认工作有章可循,使确认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所以我们在确认工作中,要对法律精神更深入理解,既要拓展确认工作的适用范围,又要严格划定确认的,使这项新制度发挥其应有的最大功能。
(三)要拓宽工作领域。要把非诉调解从民事案件诉前调解、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引入到社会各行各业矛盾纠纷的化解中,特别是治安行政、劳动争议、、产品质量责任争议、合同争议、医疗纠纷、环境污染赔偿等许多领域。在立法或司法解释对非诉调解做出明确法律定位之前,非诉调解组织完全可以发挥自身的优势,不断拓展调解领域,探索与行政调解新的衔接机制。
(四)加强素质提升。要切实提高人民调解队伍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调解人员素质决定人民调解工作的成效,同一个矛盾纠纷,经不同素质的人员来处理,其效果是不一样的。综合素质高的人民调解员,能够以恰到好处的方式方法,使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冰消雪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双方之间的关系恢复到未发生矛盾前的友好、和睦状态;反之,不但不能化解矛盾,而且可能使矛盾激化。因此,要建立人民调解员定期培训工作制度,由法院、司法机关抽调业务骨干,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集中培训。不定期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各类案件,有效提高他们调处纠纷和适用法律的能力。
(五)物质保障亟待加强。为确保非诉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要按照《人民调解法》规定,把调解员津贴纳入财政预算。各党、政、企事业单位和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均应设立相对独立的办公场所和调解室,真正实现“人员固定、场所固定、工作时间固定”。为激发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还要按月发放定期津贴。
(六)社会宣传要加强。为提高非诉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知晓率,要积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开展非诉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在化解社会各类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得到更加充分有效地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