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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延长贷款期限,降低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住房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如果把很大一部分中低收入者排除在制度之外,这有悖于该制度建立的初衷。为了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未来住房公积金发挥作用应考虑将更多的中低收入者纳入到购房群体中来,在贷款期限和利率方面体现出更强的优惠性。
假设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格是100万元(面积在90平方米左右),首付30%,借款额为70万元,融资期限为10年并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利率为4.3%,这样年还款额为8.62万元,年收入负担率为50%,所需要的年收入水平大约为17.24万元;如果融资期限从10年扩大至15年,则年收入12.68万元的社会阶层也可以购买住房而不至于负担过重。因此,融资期限仅延长5年,就使必要的年收入水平下降了26.45%。表1为延长融资期限的灵敏度分析结果(仅使用公积金贷款,且不考虑公积金的额度限制)。
如表1所示,融资期限延长,除了可以减轻贷款人的还款压力之外,还可以增强部分阶层的住房购买能力,扩大可购房人群。由灵敏度分析可以看出,延长融资期限的政策效果是很强烈的,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公积金贷款的年限是20年,如果将融资期限延长至25年甚至30年,可以使必要年收入下降约20%。
除了延长融资期限之外,降低利率也能够提高居民的购房能力,延续上面所有假设,公积金贷款利率的灵敏度分析(见表2)显示,在融资期限为20年,利率为4.3%时,可购房年收入水平为10.45万元;当利率降低至3.3%时,可购房年收入水平降低为9.57万元;当利率降低至2.3%时,可购房年收入水平降低为8.74万元,必要年收入改善16.36%,因此降低利率也是改善住房公积金效果的有效手段,有助于降低可购房的年收入门槛。
根据灵敏度分析结果,延长贷款期限、降低贷款利率,对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向中低收入阶层扩大效果明显。目前,我国的公积金存贷利差(以1年以上的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和5年以上的贷款利率计算)高达1.9个百分点,而新加坡的公积金存贷利差只有0.1个百分点,我国台湾地区也仅为0.2个百分点,相差10到20倍。因此,为了充分体现政策性住房金融对保障性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应降低公积金贷款利率,扩大与商业贷款利率的差距。同时,政府应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财政持续支持机制,使住房公积金在收支平衡的基础上提供期限和利率更加优惠的个人住房贷款,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益阶层,提高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能力。
二、实行差异化配贷
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整体优惠的同时,还应当进行结构调整,实行差异化配贷,增加对中低收入者的倾斜力度。
发展住房公积金的差异化配贷方式可以考虑从首付款、配贷利率和偿还年限三个方面着手,并与所购房屋的性质和家庭的收入水平相联系,如果居民所购房屋为经济适用房或者居民的家庭收入处于较低水平,可以降低居民的首付款比例、降低配贷利率、延长偿还年限,从而增加中低收入居民进入购房市场消费的可能,减轻中低收入者的负担,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反之,对于收入较高的人群,可以提高首付款比例、提高配贷利率、缩短偿还年限。低收入者的优惠利率差额可以由高收入者较高的配贷利率和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来补充;缩短高收入人群的配贷年限可以加快住房公积金的还款速度,缓解住房公积金供不应求的矛盾。差异化配贷考虑了不同收入水平群体的负担能力,能够增强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加快解决城镇住房矛盾。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配贷的利益补偿机制
从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两大特征——强制缴存和低存低贷来看,二者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矛盾,因此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利益补偿机制就极为迫切。完善的利益补偿机制可以弥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公平和效率上的不足,增强制度的吸引力。从我国广大职工的住房实际情况和住房市场的发展来看,在广大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群体中,必然存在着一部分职工始终不能申请到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这部分人而言,在互助设计中只履行了缴存义务而没有享受到权益,同时长期的低利率使得他们承担了存款贬值的风险,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良好发展离不开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
住房公积金利益补偿的渠道可以从多方面着手,比如利息补贴的方式,对于自始至终没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增值收益中划拨部分资金补偿他们缴存公积金的利息损失。除此之外,还可以尝试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益转让机制,对于没有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以考虑将其贷款的权益转让出去,这样一方面转让费用可以补偿自己缴存公积金的利息损失;另一方面,可以让需要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获得更大比例的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买房有哪些好处
1、贷款成数高,首付压力小
商业贷款较高一般只能贷到70%,购房者首付压力较大。而且公积金贷款较高可以贷到9.50%,购房者首付压力较小。
2、贷款年限长,月还款金额少
不同地区的商业贷款年限不同。全国商业贷款贷款年限较高,只能贷款30年,大部分二手房只能贷款20年,月供压力较大;公积金贷款年限较高,可达30年,月供压力较小。
3、房龄限制较灵活
商业贷款对住房年龄的限制有严格的要求。大多数银行在85年前不贷款,贷款年限随着住房年龄的增长而减少。公积金贷款对住房年龄的限制更加灵活,住房年龄和贷款年限不得超过50年。
4、归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属于存款人的个人财产,部分城市已婚人士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金额高于个人申请。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提取。
5、资金可翻倍
存缴者依照自己个人缴费基数的5%-20%存缴,所属企业也依照同样占比存缴,帐户内资产可以翻一倍。
6、享受免税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设金管[2005]5号),企业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抵扣项目。
同时,企业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对于员工来说,只有在税前工资扣除社保公积金后,才能作为税基扣除。
7、可提前提取
员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房,或者因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或者享受城市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可以凭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提前提取住房公积金。可以说,公积金的用途远不止贷款买房。
8、提前还贷不收违约金
借款人自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提前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本息,借款人返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每次还款金额不得低于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公积金贷款没有手续费或违约金。
公积金买房的条件是什么
1、购房用于自住;
2、缴纳公积金的年限符合当地政策;
3、具有所在地的购房资格;
4、所在地要求的其他条件,如户口等。
1、不过最多也只能贷30年,根据城市不同贷款年限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要以当地政策为准。
2、而且买新房和买二手房的贷款年限也有差异,买新房一般能贷到30年,但是二手房的话公积金贷款可能贷不到30年。
3、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模式;问题;原因;改进措施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现行的财务管理模式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要求,我国在住房保障体制方面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种政策性的住房管理制度,经过十多年的稳步发展,住房公积金在提高职工购房支付能力、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推动房地产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我国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控制不严,缴存比率单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职责。但在实际操作中,管理机构很难取得企业的真实工资数据,经常出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实不清现象。与此同时,住房公积金还存在缴存比率单一的问题。各地区采用单一的缴交率,未能充分考虑职工、企业、政府三方面利益,难以适应我国住房公积金参与者收入层次多、结构复杂等实际状况,不利于住房公积金的归集。
(2)封闭运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限制了公积金的发展。当前实行的住房公积金地域性封闭运行的管理模式具有保证公积金稳定性的优势,但是其效益低、增值途径少弊端逐渐限制其良性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一住房公积金的增长幅度、政策覆盖面的增长幅度远小于贷款业务的增幅,一旦出现资金回笼和归集速度低于提取与贷款需求,这种管理机制就会产生大的资金缺口。为避免风险的产生,公积金管理者采取降低资金利用率来降低风险,结果却导致公积金的沉淀;二地域性封闭管理使得各地区管理中心的资金相互之间不能调用,结果致使某些地区有钱无人贷而造成资金的沉淀,而有些地区却要通过限额贷款来解决“能贷却没钱贷”的窘况。两种极端的公积金发展现状都会降低公积金的使用率,难以实现最大限额的公积金增值。
(3)住房公积金使用方面的问题。当前,我国的公积金制度中关于公积金增值的管理机制还不完备,住房公积金除用于购买国债外,几乎不存在其他的允许用途,这样的管理机制致使资金大量沉淀,难以实现资金的增值。体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公积金的投资渠道单一所造成的资金增值能力差;其次,沉淀资金量大导致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低;最后,存在较为严重的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现象。
2.原因分析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在增强职工购房支付能力等方面发挥了较大的辅助作用。为更好的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制度改革中的作用,必须针对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究其背后隐藏的原因。
(1)公众法律意识淡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缺乏实施的外部环境。一方面职工关于住房公积金的认识存在偏差,认为公积金只能做贷款用、不能随时提取,不如单位将其以工资的形式存入银行;另一方面企事业单位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性质认识不清,认为缴存公积金是增加企业负担,不履行为其职工缴存公积金的义务。两方面因素使得住房公积金在进行归集时缺乏外部环境。
(2)公积金用途受限,区域之间不流通导致公积金使用率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可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关于公积金领取还具有区域之间不流通的制度缺陷,地域的差异、地区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结果造成公积金“供不应求”“大量闲置”两个极端。而且从条理的规定可以看出,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被限制的过死、规定过窄。这两种状况都降低了公积金的使用率,增值空间受到影响。
三、我国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模式的改进
1.营造实施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模式的外部环境
首先,要加强住房公积金知识的宣传。一建立有关住房公积金的网站,鼓励职工积极捍卫自己的权利;二利用广告宣传栏制作有关住房公积金的宣传标语;三通过报纸、杂志等媒介登载有关住房公积金的宣传知识等。其次,为督促企业积极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政策宣传。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而言,应加强与税务、工商的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单位的设立、重组等情况,做好单位领导的思想工作,使其认识到住房公积金的利弊及其自身对职工所担负的义务,督促其按期缴纳住房公积金。通过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能够增强人们对住房公积金的认识,还能够提高公积金的归集,为有效实施财务管理模式提供观念上的支持。
2.构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区域一体化模式
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区域化,不仅影响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发展,而且还阻碍了住房公积金自身的积累。要构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区域一体化模式,一方面要打破当前住房公积金在各行政区域的封闭运营,加大公积金在不同区域内的流通,使放贷规模大的地区避免资金短缺,房贷率低的地区避免资金沉淀,进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另一方面还应针对当前人才流通速度逐渐提高的趋势,建立全国公积金网络化管理的平台。
3.协调好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与使用机制
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与使用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与互动性,只有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促进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模式的改革,才能更好的实现住房公积金的发展。要建立公积金的收缴与使用互动机制,既要借鉴外国优秀管理经验还要结合我国公积金管理实际,合理运用公积金生成与流出参数互动规律,充分认识到公积金缴交率的变化对公积金适用范围的要求,依据我国职工工资的增长水平,提高单位和职工的公积金缴交率来增加公积金缴交额,同时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在留存额与投资额之间找出一个平衡点,将现行的沉淀、保值、增值转变为使用、保值、增值,逐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模式。
四、结语
基于以上有关公积金管理模式的分析,要保证我国公积金健康发展,组重要的就是保障公积金的安全管理。即在现行的有关公积金管理政策规定下,不断改进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模式,减少公积金沉淀量,提高公积金利用率,实现公积金最大增值空间,更好的服务于房地产业的发展及提高职工购房能力等。
参考文献:
[1]平凡.浅谈如何加强和完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J].青海金融,2007,(08)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1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种类
(一)贷款人偿债能力的风险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因此,住房公积金的政策特性就决定了个人住房贷款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广大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这部分职工的家庭收入基本能满足其还贷的要求,随着我国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职工已不像以前有一个稳定的“铁饭碗”撰在手里,随时都有被解雇的可能,这样,这部分职工会因为突然的失业导致收入减少而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而存在潜在的逾期风险。
(二)委托银行带来的风险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能办理金融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委托银行办理,其风险由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在实际操作中,受托银行认为只要委托人和借款人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了,所以委托银行在监督方面就会放松自己的警惕,有可能签订的《借款合同》会失去真实性、合法性,同时房屋他项权利证的合法有效也难以得到保证。因此会造贷款人和抵押物失真风险。
(三)开发商的诚信风险
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大部分来至商品房的期房贷款,根据贷款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必须在商品房主体工程封顶时才能贷款,但实际操作中是在开发商拿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就可以抵押担保贷款,部分开发商在拿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可能主体才是框架结构,就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别缺乏诚信的开发商由于挪用资金问题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时竣工使购房户不能按时入住,甚至出现项目“烂尾”工程,从而导致购房户解除购房合同并拒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将开发商的合同纠纷转嫁给贷款方造成贷款风险。
(四)借款人信用风险
由于目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系统还没有建立个人信用征用系统,对于个人信用的核心内容如:当前负债情况,信用记录等相关信息还无从考察,即使借款人向多家银行借款也不得而知。这样由于借款人的债务过多而造成的恶意逾期会造成贷款无法回收的风险。
(五)还款期限风险
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主要针对中低收入家庭,这样使贷款的年限基本都在10年以上,还款期限越长,未知因素就越多,抵押物的自身价值变化也越大,贷款风险就会增加。
(六)抵押物处置风险
一是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在借款人出现违约时,对抵押住房难以执行到位,抵押不易实现。二是由于某些原因,以前发现的优先索偿权行使困难。三是由于估价的原因,处置抵押物时的估价低于设置时的估价或拍卖收益低于未还贷款而造成的损失。
(七)国家政策调控风险
国家政策调控风险主要来至房产市场过度高扬或过度低迷时,通过相关政策的出台来调控房价,保持国家各项政策的稳定。当出售的房屋价格与其价值违背过大时,就会适时的调整政策来控制。当房价上扬时,风险较少,而房价走低时,就会带来逾期贷款或恶意不还贷款的风险。
(八)不可预见性风险
不可预见性风险主要来至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抵押物的灭失或借款人、保证人因疾病、车祸等意外事故导致伤残失去工作能力或失踪、死亡等,从而无法偿还贷款的风险。
二、防范措施
(一)严格审查贷款资料,根据其贷款偿贷能力确定贷款额度和年限
贷款人是否具有贷款资格和偿贷能力是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基本条件。在审查贷款资料的时候,要严格核实贷款人的单位性质、公积金缴存情况、家庭收入、以及购房的目的是用于自住住房。应该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进行偿贷能力等级划分。通过合理的等级划分,控制贷款额度和贷款年限对防范贷款风险有一定作用。
(二)建立个人信用体系
逐步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并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体系联网,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共享。能从该系统中了解贷款人的基本资料和经济信息。对其已经多次贷款目前还有未还清的帐务了解或者其以前贷款并还款的相关信息,适当调整其贷款额度,防范恶意贷款带来的风险。
(三)前台受理人员告知制
前台接件工作人员应该对每一位来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职工详细解释借款合同签订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不履行还款义务会带来的利害关系以及应该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应明确告知借款人,防止借款人恶意逾期还贷。
(四)建立对委托银行的监督机制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同时要与受委托的银行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协议书》和《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考核评分标准》,同时要不定期对委托银行发放的贷款进行抽查。中心贷款部门应与委托银行保持信息的通畅,随时了解借款人的状况以便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五)建立开发商连带保证制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大部分都为期房抵押贷款。借款人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交款收据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预登记手续,再开发企业担保,就可以到银行办理放款手续。待房屋、土地两证办理并进行抵押登记后,抵押权人才能换发《房屋它项权证》。并强制开发商尽快的给购房户办理房屋两证并换发《房屋他项权证》。为避免保证责任流于形式,建议要求开发商在保证期间承担连带经济责任。
(六)严格个人住房贷款的抵押管理,防范抵押风险
严格审查抵押房屋的合法性,对产权不明或抵押比例不清的,不予办理贷款手续;对用期房抵押贷款的,一定要审查开发商的资质、五证和抵押楼盘的施工进度情况。
20xx年天津市房地产调控再升级:认房又认贷 首付比例不低于60%3月31日,天津银监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联合《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在天津市已有一套住房或在本市无住房但有购房贷款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二套房信贷政策,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60%。这意味着天津也将执行认房又认贷。
此外,《通知》还指出,在天津市无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由天津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底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暂停发放贷款期限20xx年(不含20xx年)以上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20xx年天津市房地产调控再升级:关于完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的通知一、在本市无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二、在本市已有一套住房或在本市无住房但有购房贷款记录(含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执行二套房信贷政策,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60%。
三、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由天津市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在国家统一信贷政策底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四、暂停发放贷款期限20xx年(不含20xx年)以上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五、各商业银行要防范住房金融风险,加强对借款人购房首付款来源、收入、婚姻、住房等情况真实性的核查,严格落实收入偿债比管理要求、认真查询商业性住房贷款记录和公积金贷款记录。
六、本通知自4月1日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一、我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现状
2016年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327.49万笔,合计12701.71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4.80%和14.61%。2016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2826.63万笔,合计66061.33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长13.10%和23.83%。个人住房贷款率占88.84%,比上年末提高8.04个百分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5年期(含)以下和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分别为2.75%和3.25%,低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基准利率。2016年发放的贷款在贷款期内共可为职工节约购房利息支出2616.87亿元。2016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7.86亿元,逾期率0.02%,继续保持在较低水平,远低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不良率。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的风险因素
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即贷款违约风险,家庭收入与住房贷款支出比重不合理的情况下,会加大信用风险。贷款年限不变,贷款额度在家庭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越大,还款压力也就越大,违约概率也越高。按揭贷款的额度较大、期限较长,在贷款人家庭情况出现较大的变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有一定提高时,都会增加违约概率、贷款偿还压力,也就增加大贷款信用风险。
2.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即贷款受理、贷款审批和贷后管理等各个环节中存在的审查与管理不严引发的贷款风险。其原因主要在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内部控制制度的不完善:工作人员在办理贷款调查、审批等环节中业务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内部岗位不合理的衔接,和开发商互相勾结等因素,贷款人相关信息与担保人身份证明等核对的不严格,进而导致贷后款项无法收回,不能准确掌握贷款人还款情况,不能及时催收逾期客户,使贷款风险增加。
3.抵押物风险
抵押物风险的主要来源于房屋r值市场变化引发的风险与开发商项目存在的风险。房屋市场价值引发的风险主要表现为贷款房价比,即贷款市场价值和抵押房屋市场价值之间的比例。当市场萧条时,抵押房屋市场价格的下跌,就会使贷款市场价值超过房屋抵押市场价值,贷款房价比超过1,在这种情况下,贷款人选择违约是一个更为有利的决策。在开发商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工程开发不足,开发商无法对所贷款项承担担保责任时,就会使抵押物产权产生风险。
三、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风险管理对策
1.建立贷款人信用评级动态管理体系
第一,充分收集贷款人及其配偶的个人信息,提高信息收集质量,准确分析信息,为贷款审批提供客观准确的依据。第二,强化贷款人资格与偿还能力的审查。对贷款人个人能力、资本情况、收入状况、专业技能等进行考察,综合分析贷款人家庭成员的构成、家庭成员职业等因素,判断其偿还能力与信用度,结合工资收入和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控制贷款人每月应还本息不超过其家庭每月总收入的50%,协助贷款人合理制定贷款额度与贷款年限,对贷款人及其配偶的其它未还清贷款与债务进行审查。核实贷款人所提供的收入证明的真实性,结合其完税证明与现金流量证明进行核实。第三,建立信用评级动态管理系统,根据贷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变动情况判断其工资收入变动情况,实时评估其资信,结合社会因素影响,建立科学的信用风险评估模型,准确管理其信用风险,预测并控制风险后果。
2.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优化贷款流程
加强管理中心内部控制机制,实施贷款全过程管理,对贷款前的调查、贷款中的审核、贷款后的检查管理等环节中涉及的风险点进行分析,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职责与操作细则,对贷款审核、批准、管理、回收等业务操作流程进行规范化管理。通过贷款首接责任机制、内部管理机制、业务操作机制、贷款台账与档案等机制,采取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的管理。分离贷款审批与发放,分离贷款风险监管,将贷款审批与风险控制进行独立管理。实施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催收逾期贷款,通过动态管理,全面降低贷款风险。全面提升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工作人员严格根据规范化的流程进行操作,加强贷后管理考核,对不良贷款发放比率过高的管理人员进行追责。通过深入、细致的培训,优化工作人中的服务意识与业务技能,提升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减少因工作人员操作问题所带来的风险。
3.强化抵押物审查力度
住房抵押贷款是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关键一切,严格审核贷款抵押物,安全运营贷款资金。审查抵押物时,要注意几个重要点:第一,抵押房屋是否合法,被抵押行为是否合法;第二,售房单位是否办理了贷款人的的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是否做出了抵押承诺,要与产权抵押机构进行沟通,确诊手续是否完整;第三,抵押率的控制,规避抵押物因过大的市场价值变化带来的风险;第四,切实履行担保法则,贷款人在清偿债务时出现违约现象,则拍卖其抵押物。
4.对开发商及其项目进行严格审查管理
开发商项目是导致抵押物风险的主要原因之一,在贷款审核时,要强化对开发商开发资质、项目经营状况和预售项目的审核,调查楼盘证件的齐全性,对楼盘主体的完工度和验收的合格度进行实地调查,了解真实的工程进度,调查开发商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上阶段性担保的落实度,开发商是否在受委托的商业银行中设立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保证金账户,明确其可贷房源,保证房屋真实度,可抵押性。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现房抵押需要明确产权和抵押比例,保证抵押房屋合法性。落实抵押物的登记手续,归档管理,跟踪贷后抵押物的市场价值,分析其抵押率,合理控制抵押物处置风险。
Abstract: Currently, Housing Fund System is at the crossroads of development,the development of future,should focus on these points:first,emphasizing the security function of housing;second, strengthening standardization;third,revolving people’s livelihood reform;last, realizing the unity of urban and rural areas.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发展 思考
Key words: Housing Fund development thinking
作者简介:谢润玲,女,湖南省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在职研究生。
一、在价值取向上,应突出住房保障功能
当前住房公积金管理陷入了一种向金融方向和行政方向“两边靠”的误区。业务上具有商业银行的金融性职能,管理上又与行政管理的模式相类似。从根本属性来说,住房保障和住房金融是相互矛盾的,前者具有政策性,以保障性为价值取向;后者具有市场性,以营利性为价值取向,两者很难兼容。即使勉强兼容,由于利益的驱动,最终也会倒向“营利性”。如倾向发展住房金融将出现以下弊端:一是逐利助推房价。金融的本质是逐利,不管什么类型的银行都追求利润最大化。任何银行发放贷款都是为了创造收益,贷款发放对象是有选择性的,往往是“富人能贷到钱,穷人享受不了”。 如果真简单发展住房金融,到时公积金贷款也只会“锦上添花”,对房价的推高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二是削弱征缴强制性。如果征缴没有强制性做保障,势必缩小住房公积金的覆盖率和资金规模。住房公积金是解决职工住有所居的重要保障,它的建立和发展,是一种公共行为。只有不以营利为目的,才能从公共利益出发,履行公共职能,强调普惠性和专用性。所以应避免“两边定位”的模式,住房保障和住房金融只可取其一,即住房保障。任何试图将住房公积金变成银行金融或准金融管理的设想,在方向上是错误的,在理论上是混乱的,在实践上是行不通的。因此,应尽快从法律高度定位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属性。
二、在机构管理上,应突出规范化建设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管理委员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实际情况:一是管理体制五花八门。主管部门有政府办的,建设局的,财政局的,唯独极少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级别有副厅的,正处的,副处的,正科的;单位性质有行政的,参照公务员的,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中又有全额、差额、自收自支之分。这种九龙治水、上下不对口的局面,先天缺乏中央、省两级领导重视,结果是公积金机构不遗余力的努力与上级重视形成巨大反差。二是决策制度与实践中决策作用出现了虚位矛盾。许多城市管理委员会都不能按照《条例》要求按期召开会议,即使召开了会议,其履行决策职责也大多流于形式。每一个决策参与者都不负有实际的责任,没有直接切身利益,不承担风险。作为一项重要的住房保障制度,中央应制定统一政策,实施统一管理。从体制上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公信力。设立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总局,属国务院或财政部直属的正部级参照公务员系列管理的事业单位。省级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属于所在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直属的参照公务员系列管理的正厅级事业法人单位。市级只设立分局,县级为办事处。其行政级别、进人用人体系、工资级别管理等均参照适用《国家公务员法》,避免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带来的强烈冲击,确保住房公积金这一公众资金的安全。条件成熟时,可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与社保(养老及失业保险)、医保资金管理机构合并,住房公积金这个“小公积金”变成覆盖社保、医保资金的“大公积金”。相应地,公积金管理机构就由事业单位变成行政机关。
三、在改革方向上,应突出关注民生
如何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公共福利,是探索或改革过程中最重要的事情。一要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降低公积金提取和贷款门槛为核心。如职工患重大疾病或遇到突发变故,可以提取公积金;低收入家庭支付房租、物业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可提取公积金;低收入人群购买经济适用房与两限房允许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公积金贷款,打破异地购房瓶颈,实现住房公积金通贷。二要组建国家信用的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可在财政或建设行政部门中成立“保障性置业管理局”)。专为低收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和向困难家庭发放免息贷款时,承担贴息职责。住房置业担保机构由中央财政补贴、地方土地出让收入、公积金增值收益作为资金来源。三要立足全国开发,升级公积金信息系统。由建设部公积金监管司组织部分先进城市共同开发一套相对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自上而下统一调配给各省监管办、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原有的信息管理系统并行一年左右,然后逐步取消各地原有的信息管理系统,从而达到全国的统一,为统一监管、全面流通奠定基础。四要跟其他保障资金建立适度的联系,将有限的保障资源进行最佳配置。现在已有地方开始执行住房公积金“自由支配”(主要是看大病)的试点,打通了住房公积金与其他社会保障资金的界限。
四、在制度完善上,应突出城乡统一
目前,只有全国人口40%的城镇职工享有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和谐社会,农民也应享受与职工同样的待遇。为推动农村城镇化,缩小城乡差别,实现城乡一体化,应加快农村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农村住房公积金制度。应通过加强行政执法,推动个体工商户、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让已“进城”的农民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然后依照自愿,由国家、集体、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富裕农村试点。个人缴纳一点,乡镇、县从用地建房的收入中统筹一点;中央、省、市再补贴一点。试点成功后,总结经验教训,逐步推行。在资金筹集、管理和运营上,学习城镇住房公积金成功的经验,将来与城镇住房公积金合并,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2、贷款利率很低,不仅低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仅为商业银行抵押贷款利率的一半),而且要低于同期商业银行存款利率,也就是说,在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利率和银行存款利率之间存在一个利差。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办理抵押和保险等相关手续时收费减半。
3、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以上贷款方式限于交纳了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员工使用,限定条件多,所以,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无缘申贷,但可以申请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也就是银行按揭贷款。
4、只要您在贷款银行存款余额占购买住房所需资金额的比例不低于30%,并以此作为购房首期付款,且有贷款银行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那么就可申请使用银行按揭贷款。
5、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核心可以发放的公积金贷款,较高限额一般为10-29万元,如果购房款超过这个限额,不足部分要向银行申请住房商业性贷款。这两种贷款合起来称之为组合贷款。此项业务可由一个银行的房地产信贷部统一办理。组合贷款利率较为适中,贷款金额较大,因而较多被贷款者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