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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危险化学品管理问题越发突出,危害也越来越大,如2015年天津港危险化学品爆炸事件、2015年北京某高校实验室爆炸事故、2013年复旦大学学生中毒事件等,这些事件都是危险化学品管理不当造成的。高职院校人员密集,实训课程较多,怎样管理、使用危险化学品,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研究显得十分重要[2]。
一、高职院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由于高职院校实训类别多,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种类繁杂、理化性质差异大,给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目前,很多高职院校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缺乏,监管不到位,专业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紧缺,使用、存储条件不规范,在使用过程中存在教师和学生安全意识淡薄,随意丢弃危废药品等。[3]高职院校危险化学品管理问题主要表现在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存储、使用和危废品的处理上,任何一个环节都极易出现危险化学品管理安全事故,一旦发生事故,对师生的伤害和影响将是致命或是终生的[4],因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受到普遍关注。
1.危险化学品的购买管理问题
高职院校实训类别多,涉及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较分散,一般都是实验管理员或者实训课老师申报审批后自行购买,而自行购买存在弊端:一是人力资源和时间的浪费;二是造成管理上的混乱;三是造成危险化学品的浪费。
2.危险化学品的使用问题
高职院校危险化学品使用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广大师生安全意识淡薄;二是管理不规范;三是缺乏专业人员管理;四是资金投入相对较少,造成实训条件艰苦,如在没有通风橱条件下做易挥发有毒气体的实训;五是相关管理人员(教师)缺乏安全培养,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专业安全管理培训等问题。
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问题
高职院校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没有专门、规范的场地,高职院校一般都是谁购买、谁储存、谁管理;二是没有按照危险化学品的规范储存,如有的氧化剂和还原剂放在一起,有的甚至剧毒药品都随意储存。
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处置是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5],由于条件和人员的限制,高职院校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理问题表现在:一是没有专业机构处理;二是实训室科研人员、学生随手乱倒现象非常普遍;三是学校没有统一回收处理等。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模式的讨论
由于危险化学品种类比较繁杂、盗勘冉隙啵理化性质差异大,对储存条件要求较严,给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造成极大的麻烦。各高职院校根据自身条件,对危险化学品管理都有自己的模式,如“谁使用,谁购买”“谁管理,谁负责”的模式,还有统一购买、监督使用、具体负责的模式。各种模式都有自己的优缺点,笔者结合自己从事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经验,认为铜仁职业技术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模式较为安全、合理,现以铜仁职业技术学院危险化学品管理为例进行讨论。
1.危险化学品的购买
①理论课教师根据课程需要设计实训课计划;②实训室管理员统计申报耗材;③各二级学院教务科汇总;④实训中心根据《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监总局2015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把剧毒物品、易制和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根据库存危险化学品数量确定下学期购买危险化学品的数量;⑤后勤部根据申报数量进行招标购买。
2.危险化学品的入库
①购买来的危险化学品统一入库,后勤部、实训中心、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验货登记签字入库;②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登记整理、分类储存。
3.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①学校根据申报危险化学品老师和管理员名单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后才可以领取使用;②实训室管理老师根据申报表去储存室领取;③理论课老师和实训室管理老师一起带实训课,共同使用危险化学品,并签危险化学品使用记录;④危险化学品管理员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情况,没有用完的危险化学品及时返还入库。
4.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①各实训室用废液缸或废液桶把废弃危险化学品集中;②期末危险化学品由管理人员统一回收;③后勤联系招标企业处理。
三、结论及对策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是一个责任重大的事情,又由于具有突发性、复杂性的特点[6],极易发生危险事故。统一购买、监督使用这种模式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有利,主要优点表现在:一是减少了危险化学品库存积压,如一个实训室申报没用完的试剂可以退回管理中心,另一个需要用到的实训室可以使用;二是减少了人员、场地、资金的浪费;三是增强了管理。为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建议是:一是领导重视,成立安全管理部门;二是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5号)及《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三是要落实安全责任,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管理”的责任制;四是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五是要加强安全管理培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危险化学品是高职院校教学和科研必不可少的耗材,由于其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特性,在购买、储存、使用和危废处理每个环节都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要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排除安全隐患,那研究危险化学品每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使用就尤为重要。
参考文献:
[1]王志勇,曾青兰,黎八保,等.对高职院校实训(验)室化学品管理的思考[J].教育教学论坛,2014(23):16-17.
[2]李天鹏,孙婷婷.高等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模式研究[J].安全与环境工程,2012,19(5):93-95.
[3]李廷友.高职高专院校实验室安全管理探析[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2009,19(1):71-74.
[4]王 妍.浅谈高校实验室安全防护工作对策[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0,29(9): 183-185.
【关键词】化学品;GHS制度;标签;分类
【文章编号】1004-7484(2014)01-0332-02
1 引言
化学品或化学制品在日常生活、生产、科研、学习等各项活动中都有着广泛的应用。因此在当今社会对化学品的管理也变的日益重要,特别是化学药品,洗剂等。大部分的化学品或其制品具有一定危险性。如:过敏反应、腐蚀性、引起火灾、吸入中毒等。所以妥善的保管、运输、使用、废弃、非常重要。为了规范管理化学品和化学制品的应用活动,联合国环境发展组织(UNCED)联合 国际化学品安全组织(IFCS)于2003年7月制定出GHS(The 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ibeling of Chemicals)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在GHS制度的规定下,所有反映化学品何其制品的危险性将反映在SDS(Safety Data Sheet)安全数据说明书、和标签两部分中。SDS规定了化学品生产或销售企业按法律要求向客户提供的有关化学品的详细的安全数据说明书,为企业安全、职业健康、环境的科学管理提供保证,为化学危险品的安全使用、毒性评估、审核、职业健康、生态环境等问题提供参考。标签是指化学品生产或者销售企业按规定想消费者提供有关化学品或其制品的详细使用方法、潜在危险、保管、废弃等操作说明。
实施GHS的目的是:(1)通过提供一种国际上统一的化学品和其制品的危险程度的公示制度,加大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保护。(2)为尚未制定制度的那些国家提供一个公认的框架,完善该国化学品和化学品制品的管理 (3)为了减少对同意化学品或其制品的重复实验和危险性评价。(4)减少多国之间化学品贸易或运输时的分歧,统一对同一化学和其制品的危险性指标评估。
目前GHS正在世界各国和地区得到广泛的推广和应用。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率先实现法律强制规定化,相比而言,我国相对之前的国家起步较晚,但是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目前我国已经生产和销售的化学物质有45000多种,我国政府重视GHS标准颁布及其实施工作,按照GHS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本研究以日本为GHS制度实施状况与中国现状进行对比,并且以中日两国化学商品为例,着重探讨两国化学商品的标签中,对GHS制度的运用情况进行调查加以对比,从而有效的对我国GHS的进一步发展提出意见,推动我国的GHS制度的推进速度作为目标。
2 中日两国有关GHS的现行制度调查
日本在2006年正式接受联合国所提倡的GHS法规条例,同年将相关内容导入本国的《劳动安全卫生法》中。通过从化学品的危险有害性、设施必须条件、化学品的使用方法、化学品存储方法、以及化学品使用环境的通风措施、个人保护工具的使用、健康情况的诊断等方面,对化学品的使用、制造、保存、废弃、运输等环节作出相应具有法律效应的规定。中国政府非常重视GHS的实施工作,方面在联合国上提出2008年中,即将接受并推进GHS规定在中国的导入,与此同时将会同时修改《中国国家标准》GB的内容,以符合GHS的内容,逐步进入GHS制度实施法制化的国家,当时预计定于2011年年末至2012年上半年,全面实施。但是由于:我国化学品监管范围与GHS存在巨大差异;落实GHS设计到多个管理部门,其多个部门间意见不统一,力量不集中问题,使得GHS落实起来苦难重重;各产业链间衔接不到位等原因,到目前为止还并未正式的与法律产生连接。中国目前还处于,GHS相关技术标准难以得到法律法规保障的阶段。
通过表1与表2的对比发现日本实施的GHS政策较为完善,制度与相关法规的确定也早于中国,由于日本将GHS制度和本国法律相结合,系统的规定了实施GHS的步骤方法和要求,极大的推动了GHS在日本的实施,而我国,由于目前主要以标准和法律法规间接引用标准的形式推动GHS,还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明确涉及GHS,这不利于GHS的实施和推广。
3 中日两国的化学消费品中的危险公示要素向消费者传达情况调查
GHS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化学品以及化学制品的安全标签的编写要求和制作规定,本研究通过对两国化学制剂消费品的随机随机抽样调查。对比两国化学消费品中的危险公示要素,可以客观反映两国GHS制度的实施情况。从调查中发现,以在中国的清洁剂市场中使用率和口碑都较高的一种清洁剂商品为统计源,经过统计分析80%在商品标签和包装中,明确的将“商品名”、 “化学物质名称”、 “使用方法”、 “注意事项”、及公司的“联系方法”注明。但其中只有8%的清洁剂商品按照GHS要求标明“危险指示象形图”、 “危险有害说明”、 “警示语要素”。。所以说,此种商品不符合GHS制度的要求,在遭遇化学品危害时间时,不能引导消费者解决危害。因此可以看出,GHS制度在现在中国还只存在于规划中,并未很好的实施与化学商品的管理中。
而从日本销售的多种日常所用的化学品清洁剂中作为统计源调查了近20种化学境清洁剂商品,在此20种商品的包装标签中,我们可以清楚明显的发现,GHS规范制度所要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需要具备的六个要素,100%占有。除此之外还额外的标注出,遇到危险情况所应作出的“应急处理办法”的消费品占75%。作为日常用的化学品清洁剂,可以让消费者和使用者,对此类化学品的危险,危险的防护,使用以及废弃等方面有着正确的引导作用。可以预防化学品以及其制品的潜在危险。对比可见两国同种类商品在化学品危险的防止工作,中国方面在“危险指示象形图”,以及“化学物质危险有害说明”方面实施不全面,对消费者、使用者的安全使用引导措施实施的不全面。不能达到GHS制度做推行的实施标准。
4 结论
通过此次GHS制度实施情况调查,发现,日本已经将SDS的强制使用规范入法律,如《劳动安全卫生法》,《有毒物质以及剧毒物质取缔法》,《化学物质管理促进法》,而且正在不断完善和规范着《日本工业规格》(JIS)。对比我国现状,此次调查发现,虽然已经从2011年开始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但是现状是各类化学商品还不能按照要求规范各类环节,大部分的企业并未认识到GHS制度的重要性。最重要原因是法律的跟进不到位。
GHS制度是联合国推广的一种化学品的管理机制。对化学品危险的防护,不但是使用者的使用面,而且从生产、运输、使用、废弃等各个方面,全面约束,管理化学品的应用,从而更加促进了化学品贸易等方面,在统一的机制下,进行规范的管理。
我国因为区域性因素,资金费用因素,监管力度等因素,造成我国实施GHS难度远大于发达国家,我国若不加大实施GHS制度的力度,在化学品贸易上就会与其他国家产生壁垒,增加使用化学品的危险成本等。
因此,建议我国今后的GHS制度的实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1)我国现有制度与GHS制度的差距分析,评估现有制度与GHS制度相结合实施可能性。
(2)编制GHS指南文件与统一分类目录
(3)成立GHS各部门协调委员会,加紧实施GHS制度的法律规范化。
参考文献:
[1] 中央害防止会 城内 博 著 《GHS による混合物(化学物)のMSDS 作成手法の研修テキスト》
[2] みずほ情研 株式会社 平成22 年度 《海外の化学物管理制度にする告》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及其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按照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定期公布的目录执行。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管线输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单位责任)
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活动,并依法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管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办法。
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卫生、邮政、铁路、民航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监督机制,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组织工作。
第六条(信息通报)
安全生产、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海事、质量技监、环保、工商、卫生、邮政、铁路、民航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实施情况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信息)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相关媒体,及时登载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定期宣传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护的有关知识,适时本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实施情况和危险化学品重大事故的相关信息,并公布社会监督和举报电话。
第八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开展抢救受害人员、控制危害扩散、消除危害后果等救援工作。
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每年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举报和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对举报属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十条(行业协会)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的先进技术。
第二章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十一条(生产和储存的规划)
本市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
本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布局规划,由市经济主管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规划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除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外,禁止在本市中心城和新城范围内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项目。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应当在工业园区或者其他专业区域内进行;已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向工业园区或者其他专业区域集中。
第十二条(生产和储存企业的审批)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其改建、扩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小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不得在企业注册所在区、县以外设立生产场所。
第十三条(审批部门)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其改建、扩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一)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二)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的;
(三)国家有关部门所属企业投资的生产、储存项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其改建、扩建,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生产和储存的其他许可)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五条(安全制度和人员配备)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在生产车间和储存库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作业班组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标牌和图示)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应当在作业场所设置标牌和图示,对作业场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责任、操作规范、作业危险性、应急措施等事项进行告知。
前款规定的标牌和图示的设置规范,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监测、报警等安全设施、设备和装置,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相关记录应当保存3年以上。
第十八条(重大危险源监控)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对相关场所、设施及其温度、压力等主要技术参数进行24小时实时监控。
第十九条(生产装置和存储设施的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安全评价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将安全评价报告和整改情况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防爆设施和设备的检测)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每3年对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爆设施、设备进行一次检测。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检测结果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并将检测报告和整改情况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包装物和容器的管理)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应当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企业定点生产,并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检测、检验合格。
第二十二条(储存管理)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储存方法、储存数量和安全距离,实行分类、分隔储存。禁止将危险化学品与禁忌物品混合储存。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应当进行核查登记,并定期检查。
少量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单位的安全管理规范,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特殊场所作业管理)
从事危险化学品储罐检修、油轮清洗或者在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内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后,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采取有效的隔离、通风等措施,并对作业环境安全进行分析、监测;
(三)有两名以上监护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通讯、救援设备;
(四)作业人员正确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废弃处置管理)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情况进行监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及时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代为处置;所需费用,由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承担。
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现、收缴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由发现、收缴的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置,并可以向相关责任人追缴处置费用。
公众上交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由公安部门依法接收,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处置。
第三章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五条(经营许可证)
设立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有两处以上经营场所的,应当分别办理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按照国家规定的经营范围分为甲、乙两种。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在其经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审批部门)
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发放。
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发放。
第二十七条(经营企业的储存管理)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从事危险化学品零售的企业可以在其经营场所内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但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八条(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
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应当设置总电源切断装置。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不符合消防安全距离等规定,又无法拆除、迁移的,应当采用阻隔防爆技术。
第二十九条(零售配送制度)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居民和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单位零售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化学品的,应当由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实行集中配送。
第三十条(剧毒化学品的购买和销售)
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无购买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不得向个人销售农药、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第三十一条(销售记录和月报制度)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强腐蚀性化学品的,应当按规定记录购买单位、购买人员的基本信息以及所购剧毒化学品、强腐蚀性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和用途。相关记录应当保存1年以上。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每月向公安部门报送有关销售记录;零售强腐蚀性化学品的,应当每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零售记录。
第四章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二条(运输单位资质)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包括使用自备车辆为本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下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以及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对相关条件的具体规定,并向市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相应的资质。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以及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对相关条件的具体规定,并向市港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三十三条(运输工具)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具备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专用车辆,并配置车载卫星定位系统,以及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等设施、设备。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运力、安全技术和设备等要求的船舶,并配置船载卫星定位系统。
本条规定的车载和船载卫星定位系统等设施、设备,应当纳入专用车辆和船舶定期审验的范围。
第三十四条(专用停车场地)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具有与运输规模相适应的专用停车场地。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的I类包装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划定相应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本市中心城和新城范围内不得新设立危险化学品专用停车场地;已设立的,应当按照规划迁移。
第三十五条(运输专业人员)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以下统称运输专业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的专业人员更换从业单位的,应当由更换后的单位向市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备案登记)
外省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驻沪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应当持企业资质证书,以及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运输监控)
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船舶进行运输全程监控,保证车辆、船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
城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全程监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托运人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承运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证书,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
(二)向承运人提供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并书面告知品名、数量、危害特性、应急处置措施等情况;
(三)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第三十九条(承运人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托运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许可证,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不得为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危险化学品;
(二)在装载前核对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并检查包装情况,不得承运包装破损或者不符合包装要求的危险化学品;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装卸,不得超过规定的荷载、限量装载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与普通货物混装;
(四)在运输车辆、船舶的规定位置设置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
(五)不得将承运的危险化学品转交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运输;
(六)符合国家和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四十条(运输经营者的责任)
运输经营者应当查验托运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许可证和承运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证书,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不得为无相应许可证或者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供危险化学品运输服务。
第四十一条(发送和接收单位的责任)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送和接收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查验承运人运输车辆或者船舶的营运证件以及运输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接收外省市道路运输来沪的危险化学品,还应当查验其经指定道口检查的记录,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送和接收危险化学品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公安、城市交通、港口或者海事部门进行查处:
(一)运输车辆、船舶无营运证件,或者运输专业人员无相应资格证书的;
(二)超过规定的荷载、限量装载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与普通货物混装的;
(三)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匿报、谎报为普通货物运输的;
(四)从外省市道路运输来沪,未经指定道口检查的。
第四十二条(告知和申报)
危险化学品单位向外省市购买或者销售危险化学品,并由外省市单位承担运输的,应当书面告知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保存书面告知的相关记录。
危险化学品单位向外省市购买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化学品的,应当提前24小时向公安部门或者海事部门申报承运人名称、危险化学品品名和数量、运输起讫地、运输路线和时间等情况。
第四十三条(道路运输路线和时间)
市公安部门应当会同市安全生产、城市交通、环保、市政等部门确定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道路和时间。
因运输目的地等特殊情形确需进入禁止通行区域、道路的,应当事先向公安部门报告,由公安部门指定行车路线和时间,并发给临时通行证明。
第四十四条(特殊天气道路运输)
每年6月15日至10月15日,禁止在上午10时至下午4时进行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道路运输。
遇灾害性天气,市公安部门可以会同市安全生产、城市交通等有关部门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道路临时禁运公告。
本条规定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十五条(剧毒化学品的道路运输)
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办理剧毒化学品运输通行证,并根据运输通行证载明的车辆、驾驶员、押运人员、装载数量和指定的路线、时间、速度运输。
第四十六条(道口检查)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出本市,应当经指定道口接受检查。
城市交通管理部门的道口检查人员应当查验车辆的营运证件、运输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并在运输单证上加盖验证签章或者发给其他验证证明;公安部门的道口检查人员应当查验车辆装载情况,并告知本市禁止通行的区域、道路和时间。
对未按规定设置统一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车辆,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对无营运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暂扣,并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进行安全处置;对超载、超限、混装、夹带、匿报、瞒报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进行安全处置。
本条规定的指定道口,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城市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确定。
第四十七条(船舶载运和航行管理)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积载、隔离等安全技术规范。
进出黄浦江水域的油轮和载运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散装货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II型船舶要求或者配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并向海事部门办理导航或者护航手续。
海事部门可以对本市水域内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船舶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十八条(水路运输的禁止和限制)
黄浦江和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遇灾害性天气,海事部门可以公告,禁止或者限制油轮和载运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散装货轮在黄浦江水域航行。
禁止油轮和载运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散装货轮夜间在黄浦江杨浦大桥上游的规定水域内航行。
前款规定水域的范围,由海事部门会同市港口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十九条(港口进出和作业)
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港区、码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港口管理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从事危险化学品港口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向港口管理部门办理报告手续。
第五十条(铁路、民航和邮政管理)
通过铁路、民航运输危险化学品或者邮寄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在作业场所设置标牌和图示的;
(二)未按规定对防爆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整改,或者未将检测、整改情况报送备案的;
(三)从事危险化学品储罐检修、油轮清洗或者在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内作业,未按规定采取安全管理措施的。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在生产车间、储存库区、作业班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法经营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向居民或者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单位零售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化学品,未按规定实行集中配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记录强腐蚀性化学品销售的有关信息,或者未按规定报送剧毒化学品销售、强腐蚀性化学品零售记录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公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运输工具的加油站、加气站未设置总电源切断装置,或者未按规定采用阻隔防爆技术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运输监控和从业变更登记规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通过卫星定位系统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者船舶进行运输全程监控的,由城市交通、港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未按规定为更换从业单位的运输专业人员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托运、承运、发送、接收规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托运人未按规定查验承运人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的;
(二)危险化学品单位发送和接收危险化学品时,未查验运输车辆、船舶的营运证件或者运输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的;
(三)危险化学品接收单位接收外省市道路运输来沪的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查验其经指定道口检查的记录,复印后与货运单证一并留存的;
(四)危险化学品单位发送和接收危险化学品时,发现违法行为未立即采取妥善处置措施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危险化学品单位向外省市购买或者销售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书面告知本市危险化学品运输的有关规定,并保存告知记录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单位向外省市购买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强腐蚀性化学品,未按规定提前申报相关运输安排情况的,由公安部门或者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承运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承运的危险化学品转交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运输的,由城市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海事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道路禁运和指定道口通行规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特殊天气道路禁运规定的;
(二)车辆未经指定道口进出本市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水路运输规定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其油轮或者载运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散装货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黄浦江水域航行,未符合国家规定的II型船舶要求或者配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的;
(二)违反灾害性天气禁止或者限制运输规定的;
(三)夜间在黄浦江杨浦大桥上游的规定水域内航行的。
第五十七条(相关处罚规定)
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风险抵押金)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危险化学品单位投保商业性安全责任险的,可以不再缴纳风险抵押金。
1.分析实验室发生事故的原因,大多因为使用者操作不当,导致腐蚀、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如果使用者在使用前清晰的了解所使用的化学药品的理化特性及毒性等基本信息,可有效减少和预防化学品引发的安全事故。
2.实验室有很多毒性很大的化学试剂,使用中若不了解其毒性,在使用过程中会由于皮肤接触或通过呼吸引起中毒,例如EB(溴化乙锭)、DEPC(二乙基焦碳酸酯)具有强致癌性,易挥发,操作时应戴手套、口罩,在通风橱中进行;CHCl3(氯仿)对皮肤、眼睛、呼吸道有强烈的刺激作用和腐蚀性,易损害肝肾,操作时应带手套在通风橱里进行。类似这样的化学试剂很多,若不了解其毒性,错误操作会影响操作者的身体健康和安全。
二、具体措施
1、建立实验室MSDS清单,科学管理化学药品的存储。通过采购化学药品时索要的MSDS,建立实验室MSDS清单。目前很多学校实验室的药品管理均缺乏相关化学药品的书面管理,未建立药品管理清单及取用记录,没有化学品危害标识及其安全档案资料。通过编制的MSDS清单可以作为化学品登记管理的重要基础和信息来源;确保这些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贮存和安全使用;为制订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提供技术信息,使实验室的化学管理更加规范化和科学化。
2、建立化学品标签,规范化学品使用管理为方便使用者在使用前能够清晰的了解化学品的危害性并进行合理的防护,应利用MSDS信息为每个化学品建立标签,并将其放在明显位置。该标签应包含如下内容:化学品名称,危害特性(易燃,有毒,腐蚀性,无害等信息),安全防护措施(工作服,手套,安全眼镜,防毒面罩等)。由于化学品引起事故时,应能迅速查阅该化学品的MSDS信息,快速准确的采取相应处置措施,使事故危害降到最低。
3、通过MSDS培训,培养学生安全和环保意识目前,很多学校实验室的安全教育还停留在如何使用灭火器、酸碱试剂溅到皮肤上如何处理等,显然这已经不能够满足现代实验室安全的需要。学校应定期进行MSDS培训,使学生全面了解、掌握实验过程中即将使用的化学品的理化特性,防范措施,以及遇到突发事故时如何处理,最大限度保障学生的安全。
三、结束语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基本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和素质;规范危险化学品市场秩序。
消除事故隐患,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防范措施,提高防御能力,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工作步骤
建立工作机构,动员部署阶段(年11月1830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责任人员,动员部署工作。
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组织实施阶段(年12月1日至2011年3月20日)一是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继续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加大整治力度,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自觉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二是开展督查检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全面普查,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真复查,摸清全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基本情况,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是开展集中整治行动。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开展专项执法和集中整治行动,坚决依法取缔各类无证、非法从业单位,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储存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限期关停并转。
层层组织验收。要进一步巩固工作成果,回头看”总结提高阶段(2011年3月21日至2011年3月30日)镇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制定检查验收标准。防止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死灰复燃,建立长效机制,推进工作纵深发展。
三、工作内容
取缔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企业,淘汰落后工艺。凡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或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一律取消其资格,依法予以关闭;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坚决依法取缔;凡是不符合有关安全、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和销售网点,严格审批条件。应按规定程序和条件,审核、发放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对生产经营设施、从业人员素质等经营条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资格。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秩序。对位于主城区或人口稠密地区的企业,积极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推动搬迁。集中整治小经营摊点、挂靠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对使用淘汰工艺和设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安全生产无法保障的企业一律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关停并转。
整治运输环节。要加强对道路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强化执法检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单位)资质、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和水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申报制度。对不具备资质或在内河、内湖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进行剧毒化学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予以处罚。
强化充装安全。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环节、生产经营装置和运输车辆维修环节整治,严格维修管理。严格落实安全操作规程,实行严格资质、定点充装和定点维修制度。认真查验充装车辆资质、安全状况,严禁超量装载,液化气体充装站要有防超装措施,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液化天然气充装单位要采用万向节管道系统,充装设备管道静电接地、装卸软管及仪表和安全附件应齐全有效。
提高管理水平。要把危险化学品安全大宣教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与加强企业基础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基础工作。指导和督促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自我约束机制;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通过隐患整改、危险源监控、从业人员培训、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等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事故预防、应急处置能力。
严防剧毒化学品丢失。认真核查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底数,强化监督检查。全面掌握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和运输剧毒化学品情况,督促从业单位进一步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和被不法分子利用。要引导、支持剧毒化学品储存单位在加强值班、巡逻守护的同时,积极采用监控报警、与110联网报警等形式,不断提升其安全防范水平。
四、保障措施
凡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建立黑名单制度。建立和公布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活动的黑名单。新申请资质的一律不予批准;已经取得资质的予以撤销。
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快技术改造提升。要推动危险工艺的化工过程安全技术改造。年年底前必须采用自动控制技术改造现有技术、工艺和装置,提高化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重大危险源、重点岗位和重要部位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对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设置安装远传和连续记录装置;位于人口稠密区、安全距离不足的加油站要落实隐患整治措施,实施阻隔防爆改造;大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安全投入,加快技术改造,提高安全保障能力,2012年年底前,全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全面达标。
提高从业准入标准,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把从业人员是否达到相应素质要求作为安全许可条件,纳入审核范围。督促企业开展大宣传、大教育、大培训、大练兵活动,从业人员100%接受专业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100%持证上岗。新建企业应与有关职业院校签订培训协议,变招工为招生,实现农民工向产业工人转变。
一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限从重处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有违法违规行为、不认真进行隐患排查治理及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并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严格执行经济政策。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执行“三大”政策经济。建立专账,专项使用。足额缴存安全风险抵押金,全员参加安全责任保险,增强企业安全风险防范能力,提高准入门槛。
加强化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建设项目安全设立审查,六)严格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按照安全发展规划的要求。不符合安全发展规划、使用淘汰技术和落后工艺的项目不予审批,严格限制小化工项目的审批。认真做好新建企业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及竣工验收方案备案工作。
五、职责分工
安监局:牵头开展全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宣教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化工、医药生产企业大宣教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
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和经营企业大宣教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
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大宣教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水上运输危险化学品大宣教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车辆管理、剧毒化学品购买使用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治安隐患大宣教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
质监分局:负责组织实施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企业的排大宣教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
环保分局:负责组织实施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单位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环境安全隐患大宣教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
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宣教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专项督查,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存在问题。
六、工作要求
提高认识。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宣教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工作是深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措施,加强领导。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迫切要求。全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订安全整治方案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并抓好组织实施。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关键词】城市道路排水;雨水口设计;汇水面积
雨水口在当前城市道路系统中是主要的路面径流雨水的收集物,它在设计中,设计的合理与否,直接影响着城市道路路面雨水的排放质量和效果。道路排水设计中根据不同道路宽度、坡度和断面形式综合分析,选择适当形式的雨水口是确保道路行车效益的基础。在雨水口设计中采用适当型式、适宜的间距和合理的布置地点,不但能够避免设计路面的积水隐患,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工程的投入成本和施工周期,提高了施工效益。因此,在道路排水设计中对雨水口进行优化设计是不容忽视的重点措施。在道路工程中,要选择合适的雨水口型式和间距,能够承担起雨季的排水要求和集雨要求。而集雨量则与暴雨强度、设计重现期、集雨面积、地面集雨时间和地面覆盖等因素有关。因此,在设计中,设计参数的取值与所在城市的区域位置和道路的等级息息相关。
一、雨水口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1、雨水口处垃圾较多
由于在当前的雨水口设计中,设计方案不够合理,人们在生活中对各种生活垃圾和废弃物体的处理不当,乱丢乱扔,在雨天全部堆积的雨水口之上,造成雨水口的堵塞。一般在设计的过程中,其布置一般都是在交叉路口的最低点以及道路路边的牙边上,这样的布局有利于雨水的合理排出,但是同时也利于各种垃圾和废弃物的堆积。
2、餐饮泔水是排入我国城市雨水口最多的污染物
随着城市生活的繁荣,街边餐馆开得越来越多。开设的许多餐馆根本就没有自己的下水道设施,马路边的雨水口就成了倾倒残汤剩羹之处。大量含油脂、蛋白质、淀粉的泔水倾倒入雨水口后,便随着雨水直接流入城市河道湖泊等水体中,引发了严重的水污染。在雨水口附近经常看见的黑色油污大多来自街边餐馆。
3、泄漏的油品化学品进入雨水口
油品化学品泄漏的现象也随处可见。泄漏是常见的现象。泄漏无处不在。在油品化学品生产、运输、储存、经营、使用和废弃物处置过程中,它的生产开始,直到他消亡的全过程,每个环节都有发生泄漏事故的可能。汽车、摩托车和机械设备在使用、维修、保养时,跑冒滴漏或油品泄漏时,油污也会被雨水冲进雨水口或流入雨水口。几乎每隔几天都有危险化学品品泄漏包括道路运输事故经常看到的槽罐车泄漏满地的场景,事故见诸于报端,消防部门每年参加处置化学品泄漏事故最少也是上千起。这些小的跑冒滴漏或大规模油品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不少油品化学品进入雨水口。很多人没有考虑到这些油品化学品进入雨水口后的结果,没有多少人会很在意这种泄漏造成的可能的严重后果。
二、雨水口的设计计算方法
雨水口设计包括雨水口的型式选择、数量计算及位置布置。
1、来水量计算
雨水口设计流量计算公式为:Q=Ψ?q?F式中Ψ为—径流系数Q为设计降雨强度,L/(S?hm2)F为汇水面积,上述公式是基于极限强度理论、采用等流时线法得到的雨水径流量计算公式,是城市雨水管渠计算的基本公式之一,采用该公式计算雨水口设计流量时,存在一些问题。
2、径流秉数
设计重现期应根据道路所处城市区域位置及其重要程度确定。城区一般取年,新城区一般取P=1.0年,特殊地区(立体交叉道路)一般取P=2.0年一5.0年。雨水口地面集雨时间的确定与雨水管道地面集雨时间的推算相类似。指在设计重现期及设计历时降雨条件下,雨水口达到设计泄水量的时间。鉴于影响雨水口地面集雨时间的因素较为复杂。很难精确计算,一般可按经验确定。考虑城市地区暴雨常有前期集雨量较大和城市道路纵坡一般小于横坡等实际情况,为及时排除道路暴雨积水。最大限度地减少暴雨灾害,当集雨最远距离小于等于50m时,地面集雨时间按5分钟采用。
在确定雨水口集雨面积时,通常将其简化为矩形计算,以相邻雨水口间距为矩形的长边,以道路中心线至道路一侧红线为矩形的短边。《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建议:雨水口间距不宜过长或过短,以25m一50m较为适宜。计算每座雨水口在不同道路、不同间距的集雨面积,进而计算出其不同的集雨量。
3、雨水口泄水能力
显而易见,暴雨期间所选择的雨水口实际泄水能力必须大于每座雨水口的实际集雨量,才能够迅速地排除暴雨积水。雨水口泄水能力与雨水口进水孔隙面积的大小直接相关,同时也与雨水口的型式、构造、进水方向及维护管理密切相关。雨水口按进水箅在道路上的设置位置可分为边石雨水口、边沟雨水口、联合式雨水口。边石雨水口进水箅嵌入边石垂直放置,比较美观,有利于交通,但收水效果较低;边沟雨水口进水箅稍低于路面水平放置,收水效果好,但设在道路上易被重车损坏;联合式雨水口在路面上和边石侧面都安放进水箅,由于改善了进水箅的进水条件,且不易堵塞,收水效果优。
三、雨水口间距确定
在规范允许的条件下。从技术方面讲要保证迅速排除路面暴雨积水。雨水口间距越密越好从经济角度考虑,雨水口间距越大设置数量越小,对应的雨水检查井、暗井也越少,工程投资也越节省。从管理、维护方面讲,雨水口间距适中较为合理。间距过小,增大维护管理工作量间距过大,会因排水不畅产生更多的堵塞现象而加大清淤的劳动强度。综上所述,结合城市地区实际经验,雨水口间距为35m左右效果最佳。
四、雨水口设置原则
雨水口的设置位置,应能保证迅速有效地收集地面雨水。一般宜于布置在道路汇水点、道路低洼处、交叉路口处、单位出入口及人行横道线上游。应避开道路分水点、道路转弯曲线处、建筑物门口、停车站前,地下管道上等处。雨水口的设置数量主要依据集水量而定,在道路上正常布置一般设单箅雨水口,道路汇水点和较大交叉路口处一般设双箅雨水口,道路汇水距离较长、汇水面积较大处一般设三算、四算雨水口。立交道路最低点一般设十箅雨水口,甚至更多。雨水口以连接管接人道路上的排水管渠,连接管管径应依据箅数及泄水量由计算确定,最小管径不得小于200mm。
关键词: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实验教学;安全培训
农学综合实验室实验仪器、设备众多,还需要使用一些易腐蚀实验试剂,如果不正确操作,极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因此,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为重中之重,从安全与环保的角度出发,本文总结探索出更好的管理方法,经过实施,效果良好。
一、农学综合实验室实验教学现状
农学综合实验室是天津农学院市级农学综合实验示范中心下设重点实验室,承担着农学、种子专业的作物学实验1、作物学实验2、作物栽培学、作物育种学、种子学等实验课程,还承担着本科生、研究生的毕业论文、大学生的创新项目,教学科研任务繁重,做好实验室的管理工作,是保证实验教学正常进行的必要保障,实验室的管理水平和实验教学效果密切相关[1],而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更是重中之重。但目前农学综合实验室管理仍存在许多问题:(一)实验室师生安全意识淡薄。师生普遍重视实验操作,实验数据的整理,却往往忽视实验室安全问题,觉得这些问题与自己无关,将实验室安全检查、学校的安全规范要求看成是负担,安全意识淡薄,这是造成实验室事故发生的很重要原因。(二)实验室功能分工不清晰。由于历史原因,农学实验室的教学科研实验室功能分设不清晰,一个实验室既有本科生教学,又有本科生毕业论文工作,老师们的一些科研任务也要在实验室完成,这就造成实验室高度负荷运转,尤其是大功率电器烘箱众多,尤其是作物生育期性状调查时,有时一个实验室3台大烘箱同时运转,如果有学生图方便,烘箱昼夜运行,有很大的安全隐患。(三)废弃实验垃圾有时处理不到位。实验所产生的垃圾分为固体和液体,实验所产生的废弃物如果直接扔掉会造成环境污染,要谨慎处理[2-3]。
二、加强农学综合实验室管理中安全管理的措施针对以上问题农学综合实验室制定以下安全措施
(一)完善实验教学管理制度,安全意识要随时刻在师生心中。只有安全意识越强的人员,其实验行为才能更加倾向于安全操作,低年级的学生初进实验室会小心注意,时间久了安全意识便渐渐淡薄,有时就不按流程操作,为了确保实验教学的安全有序进行,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也可以相应降低实验室安全隐患。因此,农学综合实验室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做到了如下几点:1.在学生进实验室前先进行网上实验安全考试学生在进实验室前要在线上进行实验安全考试,通过考核,学生心里对实验安全方面有了大概的了解,为进实验室实验规范操作打下基础。2.对学生进行安全培训在学生进入实验室后,实验教师利用视频、录像、幻灯片,对学生进行全方面安全培训,水电安全,化学药品使用,防盗安全。对仪器设备、实验试剂的使用和操作制定出了详细标准。3.明确管理职责和责任主体,制定严格、合理的考核标准,赏罚分明如果不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就会造成相关管理人员重视度不够,因此对实验管理人员,要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合理的考核标准,赏罚分明。赏罚直接和年终考核绩效挂钩,如果出现重大的安全管理事故,相关责任人则不能参加高一级职称申报和年终评优。4.对危化品制作成周知卡上墙对危化品的防护及急救都有备注,危化品周知卡都挂在实验室显著的位置,教师让学生们观看,讲解讨论,对药品的特性及操作有清晰的了解。(二)规范仪器设备使用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1.使用仪器操作要详细讲解,不能马虎。在农学综合实验室教学过程中,使用的仪器设备数量较多,规格各异。大功率烘箱使用是重点,实验教师把说明书整理成简单明了的步骤,贴在仪器旁边,当学生使用仪器时,实验管理人员向学生演示操作步骤,并严格要求学生按照规范进行操作,避免因操作不当对仪器和学生产生损害。并且严格要求烘箱使用绝对不能过夜,如需烘干样品时间较长,晚上必须把烘箱关闭,杜绝安全隐患。2.对常年使用的设备随时检查维护。对常用仪器设备,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定期对仪器进行安全检查,调试,如果有的仪器设备有安全隐患,要及时维护和更换,以保证教学科研正常运转。3.精密仪器设备专人管理,专人使用。对于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精密仪器设备,要专人使用,实验室管理人员定期对仪器设备使用进行培训讲解,仪器定期维护。没有培训过的人员不能随意使用,以免操作不当,仪器损坏,产生不必要的损失。(三)加强试剂安全管理。1.加强试剂安全管理,执行五双管理。危险化学品中的毒害品,要参照对剧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落实“五双”即“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把锁、双本账”的管理制度。2.实验室根据药品特性,药品分柜存放。将性质相近的危险药品储存在单独的空间,并清楚地标注其名称和特性,且由专人负责,做好出入库详细记录。对剧毒化学品,上交到学校实验管理科统一保管,使用时按使用量称取使用,要两个人登记才可取出药品,专人记录,保证药品来源去向可追踪。3.规范申报环节,化学品统一在化学品平台采购。化学药品在化学品平台进行申报购买,化学品平台的商家都是有正规合法商家,药品来源可查。老师根据需要只购买所用样品的最小剂量,药品常用常买,避免因库存多产生安全隐患。根据化学品分类,放在符合要求的储存柜里。每次使用,及时填写使用纸质记录,和化学品平台电子使用记录。严禁老师从其他不合法途径购买管控类化学药品,必须保证化学药品来源合法化。4.使用时做好防护措施。危险化学试剂在使用时,一定做好完备的防护措施,如戴防护口罩,戴乳胶手套,在通风橱内进行正确操作。5.规范废液处理措施。当处理实验废弃物时,未达环保要求的“三废”严禁直接排放,根据产生的废液种类,分别倒入相应废液桶,定期上交给学校交由相关公司处理。不能随意倒入下水道处置,对环境产生危害。固体废弃物也要根据种类放入固体废弃物纸箱,由学校定期收集交由相关公司处理。(四)加大实验室安全管理经费投入1.实验室电线线路改造。学校加大了实验室管理经费投入,整栋楼进行了线路改造,重新布局跑线,解决了实验室线路老化,使用大功率电器就掉闸的问题。2.相关实验室安装排风扇、洗眼器。学校根据每个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在使用化学药品的实验室,安装了通风橱、排风扇、水池旁安装洗眼器,当学生操作有危险时,实验管理人员能第一时间处理,抓住了处理的黄金时间。3.实验配备急救箱、灭火毯、灭火沙。每个实验室均配备一个急救箱,里面配有烫伤膏、棉签、碘伏、云南白药、创可贴、藿香正气水等急救药品。同时配备灭火器、灭火毯和灭火沙,一旦实验室产生微小火苗时,能第一时间扑灭。4.实验室根据功能进行分区使用。农学综合实验室根据教学和教师们科研情况,进行了实验室分区划分,一个小的实验室改造成样品前处理室,土壤样品的风干,处理,研磨,植物样品的研磨都在这个实验室进行,有效避免了因处理样品的灰尘对其他仪器设备的损坏。5.校级、院级领导重视,定期组织督导对实验室进行逐项检查。(1)四级管理制度。为了使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落到实处,每年学校、学院、系、实验室人员四级管理体系,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明确各级权责,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形成从学校到实验人员齐抓共管的模式。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每天对实验室内水、电、危化品、灭火器状态、门窗等每天进行自查记录[4]。(2)教学督导定期巡查。学校督导会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各项安全措施实施情况,随时通报检查结果,起到了很好的督促作用。
三、效果和总结
各项管理措施实施后,从教师、实验管理人员、学生都对实验室安全有了充分的认识,大家都遵照以上步骤执行,实验室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正常有序发展。高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系统工程,实验室精细化管理的过程是全员参与的过程,需要全体进实验室的师生共同参与[5],加强对农学综合实验室教学中的环保理念和安全管理,是实验室老师、管理人员必须长期重视且不断完善的一项工作。我们要不断优化管理细节,调整管理方案,保证实验教学过程的安全、高效。
参考文献:
[1]臧凤艳,王金龙,葛均筑,等.作物学实验课考核评价体系的探索[J].教育现代化,2019,11(95):92-93.
[2]张明,高微微.高校生物化学实验室.污染废物的安全管理[J].化工管理,2019(20):22.
[3]张明,张贝敏.高校生物化学实验室.绿色化教学模式的探究[J].化工管理,2019(19):13.
[4]高文红,孙欢,韩晓敏.加强实验室安全文化建设提升实验室安全管理水平[J].实验室科学,2020,23(4):205-207.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结合各行业领域岁末年初事故防范工作特点,在前段时间大检查工作的基础上继续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及时发现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圣诞、元旦、春节安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确保我区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形势平稳好转。
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结束。
局成立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全局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开展,制订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指导和协调各业务科室和相关部门做好冬明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各项工作。
局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黄海滨同志担任,副组长由石云华、吴维民、关俊杰、张继红同志担任,成员由相关科室、大队、站、中心负责同志组成。下设4个安全检查小组,分别为消防安全检查小组、企业污染治理安全检查小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安全检查小组和地质灾害(地面坍塌)安全检查小组。
(一)消防安全检查小组
责任科室:三防办、防洪设施管理所、环境保护监测站、环保科技服务中心
负责人:朱首庆、吴桂平、谭德生、邵锦生同志
检查内容:对各自管辖范围的办公区域、场所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排查整治消防安全隐患。重点检查办公场所内部用火用电管理,是否存在使用超负荷大功率电器设备,离开办公室是否关闭空调、电器设备和电源开关。督促、配合物业管理公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办公场所消防器材、安全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是否处于适用状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通畅等。三防办负责检查区委23楼办公场所;防洪所负责检查三防大厦办公场所和三防仓库等;监测站负责检查本站办公场所、实验室和实验化学药品等;环保科技服务中心负责检查区环保大楼相关场所。
(二)企业污染治理安全检查小组
责任科室:环境(水政)监察大队
责任人:李奕赋同志
检查内容:1、加强对建筑工地的监管力度,对建筑工地开展监察执法工作,对辖区内建筑工地现场噪声及扬尘防护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工地严格遵守规定作业时间,加强文明施工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扬尘和噪音,做好便民措施,减少施工扰民。2、检查企业安全管理责任制、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检查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备案及管理情况,检查企业对相关操作人员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培训教育情况。检查污染治理设施中的安全防护设施正常使用和维护情况,现场安全管理状况以及是否存在非法违法建设和违章指挥、违规操作的行为。
(三)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安全检查小组
责任科室:监督管理科,环境(水政)监察大队
责任人:唐艳、李奕赋同志
检查内容:加强对本辖区内除市级环保部门监管以外的相关企业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处置环节的安全监管,组织开展专项隐患排查整治。重点检查危险化学品废弃物贮存是否规范,贮存场所是否符合安全管理要求,是否按要求向环保部门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联单是否按规定存档,是否存在将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包装物当一般废物处置的行为。
(四)地质灾害(地面坍塌)安
全检查小组责任科室:三防办
责任人:朱首庆
检查内容:组织和协调相关单位对辖区边坡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责令整改,落实好边坡安全监管责任人,督促做好边坡巡查、警戒、预防、整治等工作。全力组织做好地面坍塌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突发地面坍塌情况及时与市交委东部交通运输局、市燃气集团、市水务集团、区建筑工务局、区城管局等部门和相关街道办进行处置,做好整治项目的落实和施工。并对相关区域进行定期巡查,全力做好各项群测群防工作以及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12月底前)。各小组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工作实际,研究部署大检查工作详细方案,进一步细化具体检查整治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和责任分工。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6年1月底前)。各小组严格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全面细致地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过程资料妥善整理、存档。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6年2月15日前)。各小组对各自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推动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长效机制的建设。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是我局贯彻落实马兴瑞、许勤等市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及全市第四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暨冬春火灾防控工作会议的各项部署的具体行动,对实现我局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具有重要作用。各小组要提高安全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和厌战情绪,切实加强领导,将此项工作作为我局2015年度工作收尾和2016年度工作开局的头等重要工作落实。各小组负责人要精心组织,认真分析、及时研究和解决在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遇到的问题,力戒形式主义,全力以赴做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二)分工配合,落实责任。各小组要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严峻性和紧迫性,全面履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认真分析本辖区、本行业和本系统的安全生产情况,明确工作职责和要求,要结合实际,按照各自业务职责进一步细化分工,把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每一项工作内容分解落实到个人,明确职责,不留死角。
针对以上问题的发生,本人结合多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实践,谈几点粗浅看法供大家批评指正。
一、相关背景情况
(一)基本概念
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基本上都属于危险货物。
(二)涉及的主要部门及相关职责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2.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4.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5.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6.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8.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另外,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等部门在物流业的发展规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管理方面也负有相应职责。
二、危险化学品物流中的仓储现状
危险化学品物流涉及运输、装卸等6个环节,涉及10多个政府管理部门。限于篇幅,本文仅对涉及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与物流管理关系密切的危险化学品仓储环节加以分析。
(一)仓储业发展相对滞后。我国危险品仓储企业主要分布在长三角、珠三角、渤海湾和东南部沿海港口城市,约占总量的60%;中部大中城市约占25%;西、北部地区约占15%。危险化学品仓库严重短缺,这在我国各地是个普遍而突出的问题。据调查,缺口在20%左右,在某些城市和化工产业发达的地区更为突出,缺口在30%以上。其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石油化工产业发展迅速,而危险化学品仓库发展缓慢,远远跟不上需求。二是老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多在城区或近郊,由于周边环境问题,国家政策法规对其予以制约,限制其储存品种和数量,不允许扩大和发展,有的强行外迁或关闭。三是由于新建危险品仓库选址征地等准入门槛较严,仓库设施设备技术条件较高,投资大,投资者比较慎重。
(二)人才匮乏,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偏低。一是一线人员业务技能水平普遍较低,农民工占比重较大,他们只能从事简单的货物收发业务和装卸搬运工作,根本谈不上采用科学管理和养护技术;二是企业对从业人员只重视安全教育培训,而忽视专业操作技能培训;三是缺乏既懂化工又懂仓储管理的复合型管理人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磨合周期长,多数需要专业“充电”,短时间内难以满足要求,老一点的人才由于行业发展快,跳槽频繁,不够稳定。
(三)产业布局调整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散乱状况没有完全解决。为适应危险化学品发展需要,减轻仓库严重短缺的压力,不少地区开始规划建设专业化工园区,为危险化学品仓储物流业发展打造平台。如,随着我国中西部石油化工产业的快速发展,一批具有特色的化工物流园区和仓储基地、仓库码头、储罐库区等相继产生,如新疆储备基地、四川商业石油储备库、宁夏东宁化工物流园区、重庆长寿化工物流园区和新兴的西南云贵磷化工基地、广西北部湾三大化工物流园区等。广州等物流业发达的地区也按照“产业聚集,集约用地,确保安全”的原则,积极推进化工原料仓库区(危险化学品储存专区)的规划建设,以解决城市危险化学品仓库紧缺问题。但目前从全国总体情况来看,散乱状况依然存在,如广州市61家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分布在全市8个区。
(四)储存企业监管还存在薄弱环节。安全监管部门通过经营许可对仓储企业进行了有效监管,但由于危险化学品仓库短缺,一些非法经营者大肆发展“黑仓库”无照经营,部分地区仍然存在企业非法存储危险化学品或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现象。这些仓库设施简陋,管理混乱,规模不大,数量不少,分布在各个角落,给城市安全带来很大的隐患。
(五)行业标准体系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现行标准老化,多年没有修订,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I8265-2000);二是许多仓储环节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如仓储作业流程标准、货物堆码技术标准规范、入库验收标准规范)。
(六)“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等新兴经营模式出现。进入21世纪,我国的危险化学品流通市场非常活跃,危险化学品的物流运营渠道也比较纷乱,给市场秩序和社会安全带来许多不利因素。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许多城市开始尝试新的经营管理模式,天津、上海、广州、重庆、成都、常州、张家港等许多城市都建立了“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如,经天津市政府2006年批准,由一商集团投资兴建的天津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通过几年的运营,基本上形成了集购销、仓储、运输、配送等为一体的多功能物流供应链模式,实现了“集中交易、专业仓储、统一配送、安全监管”的科学管理效能。
三、几点思考与建议
(一)加强危险品仓储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一是积极推动相关主管部门加快修订《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I8265-2000),解决标准规定距离过宽难以有效执行的问题。二是不断完善行业标准化体系建设,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要与承担者专业对口,避免出现片面性,使行业标准更具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
(二)统筹规划专业的危险化学品仓储用地。建议地方政府在制定规划时,应明确提出工业用地中危险化学品仓储类用地的份额和地点,确保仓储类企业能够满足当地危化品的储存需求,避免仓储企业无法搬迁的尴尬局面。
(三)对仓储企业采用阶梯式管理政策。建议有关部门按风险等级对危险化学品仓库进行管理,不搞一刀切,对于风险较低的危险化学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允许使用现有仓储设施,满足当地储存需求,避免为降低固定危险源风险而导致运输风险的增加。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仓储管理的专业操作技能培训。建议无论是新企业还是老企业,凡是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都应进行专业技能培训,通过考核认证,持证上岗,并将其作为一项制度定下来。
(五)加强安全监管。一是建议有关部门持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非法经营的“黑仓库”坚决取缔,对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立即予以纠正。二是建议充分利用“危险化学品部际联席会议”这个平台,发挥各部门联合监管的合力优势,强化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运输全过程的动态监控。三是建议各地对辖区内的危险品仓储企业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和登记,根据本地区危险品仓储市场供需状况,制定发展计划,安排布局规划,着重缓解仓库短缺供不应求的状况。四是建议市场管委会设置专门机构,配备有关人员,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于入住集中交易市场的企业,统一办理经营许可,对于入住集中交易市场的不带仓储设施的经营企业,取消经营许可证。督促交易市场进行统一的日常安全管理,提高单独小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六)建立区域性危险化学品交易中心。实现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专业储存、统一配送、安全监管”的物流供应链管理模式,掌控生产、运输、储存、购销、使用等各环节以及危险化学品在流通过程中上下游之间的动态动向,做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防止非法经营者进入危险化学品领域,使危险化学品经营达到有利购销、方便监管、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绩效。
(七)建立联合管理机制。建议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协助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理职能,例如:统计、年检、登记、职业培训、资质认证、开展经验交流、推广新技术等,随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了解行业运行状况,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向企业宣贯法规、标准,不断提高行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附 危险化学品分类
目前,我国已公布了3个涉及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分类的国家标准,它们是: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
其中,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将危险化学品分为8类。第一类:爆炸品;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三类:易燃液体;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六类:毒害品;第七类:放射性物品;第八类:腐蚀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