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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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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办法

第1篇: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办法范文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残疾人,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差额人数缴纳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征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可以委托税务、财政部门代为征收或扣缴,也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征收。”将第五条第三款删除。

三、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部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审批,严禁挪作他用。”

四、将第十三条删除。

有关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1995年7月13日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30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修订公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残疾人,为按比例安排就业的对象。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是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和区、县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所属的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具体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残疾人劳动就业状况调查;

(二)残疾人劳动能力评估和职业培训;

(三)残疾人就业咨询、登记和职业介绍;

(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福利企业除外)、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按上述比例计算,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0.5以上、不足1人的,按安排1人计算;安排1名盲人,按安排2名残疾人计算。

第五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差额人数缴纳上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征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可以委托税务、财政部门代为征收或扣缴,也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第六条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的单位,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全部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财政预算,严格审批,严禁挪作他用。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范围:

(一)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

(二)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者个体经营;

(三)奖励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及为残疾人就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补贴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的必需开支;

(五)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在每年年底前,向市或者所在区、县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递交单位职工情况表,如实填写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情况。

第十条市和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和各单位填报并经核实的单位职工情况表,确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和缴纳的数额,并且向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第十一条因亏损等原因需要缓缴或者减、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凭同级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企业年度财务结算或者决算报表提出申请,报送市或者所在区、县残疾人劳动服务机构审核,并经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后,方可缓缴或者减、免缴纳。

第2篇: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办法范文

第二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承办具体业务,劳动、人事、财政、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予以配合。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履行以下职责:

(一)残疾人劳动就业状况调查;

(二)残疾人劳动能力评估和职业技能鉴定;

(三)残疾人就业咨询、就业登记、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培训;

(四)创办和管理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本省城镇常住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本人有就业要求,持有《残疾人证》的无业残疾人和一切用人单位。

第四条  本省行政辖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中央部属、外省市驻本省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均按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确定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按上述比例计算,应当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一人的,应安排一人;安置一名盲人按安排两名残疾人计算。

企业、事业单位直接投资兴办的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可计入本单位安置残疾人数。

伤残军人必须持有《残疾人证》方可计入所在单位残疾人数;离休、退休、停薪留职的残疾人和工伤后不符合国务院的《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标准》的工伤职工不计入本单位残疾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应当承担扶残助残义务。

第五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遵循就地就近安置的原则,可以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无业残疾人中招收(聘),也可以通过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自行向社会招收(聘),本单位职工的残疾人亲属,应优先招收(聘)。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空出编制或从离休退休人员空出的编制中安置。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收残疾人就业,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并根据其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

第七条  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技校毕业的残疾学生。拒绝接收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接收。

第八条  残疾职工在转正定级、职称评定、晋职、晋级、劳动报酬、劳动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应享受与健全人同等的待遇。

第九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各用人单位录用残疾人计划和劳动市场需求,组织残疾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必须依法对残疾职工进行职业培训或岗前培训。

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为残疾人提供各种职业培训。

第十条  各单位必须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本单位当年在职职工人数统计表、职工年平均工资、残疾职工花名册和录用残疾人计划表。

统计报表由省残疾人联合会会同省统计局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安排残疾人达不到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人数的单位,按照本年度差额人数和所在县(市、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应制定下年度录用残疾人计划;按职工比例计算安排不到一人的单位可免于接收残疾人,但应按规定比例差额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二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所属同级各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查,向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发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各单位接通知书后30日内通过银行将应缴款额转入指定财政专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的,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委托银行收取,并从逾期之日加收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滞纳金计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三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下列开支:

(一)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

(二)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个体经营;

(三)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补贴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经费开支和直接用于残疾人就业的其他开支;

(四)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级征收、使用和管理。

(一)中央、省属单位、外省市驻晋单位以及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由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二)地、市所属单位和企业,由各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征收;

(三)县(市、区)所属单位、企业(含个体)及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由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征收;

省、地(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可以分别委托下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代征(一)、(二)项规定的各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被委托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按代征总额的40%上缴委托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四)地、市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缴省10%;县(市、区)收取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缴省、地(市)各5%。应上缴的部分,由各级财政按规定足额上解。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预算包干结余或预算外资金中列支,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从管理费中列支。以上经费不足支付的,可以从单位予算经费中列支。

第十六条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困难的单位,应向同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缓缴或减缴。

第十七条  对既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补缴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仍不执行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山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用票据》,加盖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印章。

第十九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收入按月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审批拨款。代征上缴部分由被委托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直接划转委托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财政专户储存;存款利息计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二十条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必须按计划使用和管理财政划拨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按受财政、审计、劳动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挤占或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不按计划使用,损失浪费、贪污、挪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3篇: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办法范文

一、努力完成残疾人康复任务、促进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一)视力残疾人康复工作。抓好“视觉第一中国行”项目实施,现筛选患者186名,已开展低视力配助视器5件,培训家长1名。

(二)听力语言康复。发放助听器10台,专项救助贫困聋儿1名,7岁以下聋儿送往遵义市残联康复中心聋儿语训班3名。

(三)肢体残疾人康复。县残疾人康复训练中心每周二.五开放,已对3名肢体成人和1名肢体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训练。 推荐文档:科学发展观学习心得

(四)智力残疾人康复。对3名智力残疾儿童开展康复训练和3名家长进行康复培训。

(五)残疾人辅助器具供应服务。已发放轮椅车25辆,拐杖30付。

(六)社区康复与服务。认真抓了天台社区、北街社区、南街社区等3个社区康复工作示范点,力争年底完成达标任务。

(七)抓好残疾人预防。利用开展“第十八次全国助残日”、“爱耳日”、“爱眼日”等活动,宣传残疾预防知识,减少残疾发生。

二、加大残疾人劳动就业力度 (二)认真贯彻《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正案》和黔府办发(2006)50号《xx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积极开展依法征收,确保完成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100万元。

(三)为了认真贯彻黔残联(2005)169号“省残联《xx省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办法》”,已选送xx*、xx二两位盲人到遵义鑫会盲人按摩学校培训就业。

三、农村残疾人扶贫工作逐步推进

(一)做好灾后重建统计工作。根据县委、政府的安排部署和遵市残通[2008]20号文件《关于切实做好灾后重建工作与发展的紧急通知》的要求,对今年元月发生的50年罕见的雪凝灾害,进行了横到边、纵到底,深入村、组、户全面统计,摸清情况,为200户残疾人赠送了油和米,为其排忧解难,重建家园。

(二)认真做好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作。

结合灾后重建工作,认真实施好“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共投入资金24.8万元,对全县62户农村贫困残疾人进行灾后危房改造。

第4篇: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办法范文

__县地处__市东南部,与黔南州、黔东南州、铜仁地区接壤,属四地州市结合部,是典型的山区农业县。全县辖九镇一乡,61个行政村,8个社区居委会,总人口28万。全县共有各类残疾人23142人,残疾人占人口总数的8.2%。近年来, 我县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残疾人事业发展全局,把残疾人工作纳入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要内容,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和残联的组织协调下,全面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无障碍建设、法制维权和文体生活等工作,为广大残疾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服务,使残疾人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有力促进了全县残疾人事业持续稳定发展。

一、制定保障政策,建立考核机制,确保工作落实

我县把残疾人事业纳入社会经济发展大局,与社会其它事业同部署、同安排。针对全县农村残疾人所占比重较大的实际,县人民政府相继出台《__县残疾人优惠政策实施细则》、《__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__县残疾人扶贫开发实施计划(20__—20__)》等文件。各乡镇结合实际制定扶助残疾人的措施和办法,对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脱贫、维权、社会福利等方面给予保障,为残疾人脱贫致富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机会。

近年来,我县残疾人工作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残疾人事业列为工作绩效内容之一,已纳入部门百分制目标管理考核。如今,全县残疾人工作形成了比、学、赶、帮的良好氛围,增强了活力,促进了基层残疾人工作平衡发展,实实在在体现了“残疾人组织在基层更加活跃,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社会上更加活跃”。

二、以人为本,重在服务,努力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县加大残疾人社会保障工作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逐步完善残疾人的权益保障体系,残疾人事业在康复、就业、教育、扶贫等工作领域都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1、 社会保障工作稳步推进

一是对已安置就业的残疾职工建立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办理了养老、医疗及失业等保险,工商部门对个体开业的残疾人办理社会保险。二是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符合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家庭进行救助,实行“应保尽保”,全县有2100名残疾人纳入了城镇和农村低保。三是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医疗保险制度,对贫困残疾人个人缴纳的投保资金由县残联“埋单”,20__年资助了1400名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率达到95.6%。四是巩固和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对农村残疾人符合“五保”条件的实行了供养救助。通过完善相关社会保障政策,使残疾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

2、切实加强无障碍建设,营造和谐友爱的人文环境。

近年来,__县把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长宋晓路任组长,建设局、城管局、残联、民政局等22个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县城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__县创建无障碍建设县城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和职责任务。在实施过程中,严格贯彻《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要求,对县城规划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街道、公园、居住小区、车站等建设工程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对县城已建的街道和建筑的无障碍设施进行检查和统计,对未建无障碍设施和不符合无障碍设施技术规范的工程,制定无障碍设施改造计划,各相关部门、单位按各自职责有步骤地负责实施改造。目前,县城中华路、乌江路、香港路新铺设了盲道,在大型宾馆等活动场所设有电梯和扶手,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严格按照无障碍要求进行改造,积极为残疾人出行和参与社会创造便利条件。

3、促进残疾人

劳动就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权近年来,我县深入宣传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政策法规,县人民政府制定出台《贯彻实施〈贵州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规定本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外商、港澳台商投资的私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或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一人的单位,按年度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县国税局、地税局和残联制定残疾人个体经营和经济实体在税收政策上实行优免扶持的办法,对持有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的残疾工商户,凭《残疾人证》和《贵州省残疾人个体开业证》和本人申请,在纳税上给予减免扶持,鼓励和支持社会兴办经济实体安置残疾人就业。广泛采取多形式、多渠道保障残疾人就业权利,扶持残疾人集中就业,集体从业,扶助农村贫困残疾人有利于直接解决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家庭副业。

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共举办各类实用技术培训班62期,培训城乡残疾人达2845人次,全县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122人,扶持14470名农村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切实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20__年县人民政府制定出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已纳入预算内管理。在征收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残保金纳入财政预算,按年度缴纳,企业单位委托地税部门收缴,并按时足额缴入国库,收缴数额逐年提高,已累计收缴残保金达217万元。加强残保金的审批和管理,在使用时,由县残联拟定保障金使用计划,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财政局按预算内资金支出审批程序审批后拨款,专项用于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同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4、实施扶贫解困工程,保障残疾人的生存权

县人民政府把残疾人脱贫解困工作纳入政府扶贫大盘子同步实施,成立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__县残疾人扶贫开发实施计划》,明确了扶贫工作职责、措施和目标任务,县、乡镇建立了残疾人服务社和残疾人服务分社,按照“讲求实效,打好基础,扶持到户到人”的方针,切实开展专项扶贫工作。一是大力实施康复扶贫,最大程度改善残疾人劳动能力状况,为脱贫致富创造有利条件。二是把扶贫工作与“四在农家”活动相结合,实行单位帮村,党员干部帮带的扶助形式,在政策、技术、资金、生产物资和项目上给予倾斜和扶助。三是坚持扶贫工作与科技培训相结合,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深入基层举办残疾人电脑、缝纫、苦丁茶栽培、烤烟种植、蔬菜、果树栽培、中药材种植及加工技术、家禽饲养与防疫技术等培训,赠送农村实用技术书籍,使残疾人增强脱贫致富的技能和本领。四是积极争取扶贫项目,建立和扶持黔龙中药材半成品加工厂、构皮滩宇海饲料公司、满溪村残疾人果树种植等一批助残扶贫基地,辐射带动残疾人脱贫致富。五是重点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从事有助于直接解决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等。全县累计扶持贫困残疾人5300多人次,共计投入资金600多万元,使近5000名残疾人摆脱贫困。

5、关心残疾人疾苦,保障残疾人康复权利

县人民政府制定出台《__县残疾人康复工作意见》,提出到2015年,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目前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纳入城乡基层卫生服务网络,按照“低投入、广覆盖”的原则,根据残疾人不同的康复需求,提供康复医疗、训练指导、心理疏导、知识普及、残疾人亲友培训、简易训练器具制作和辅助器具供应服务、咨询转介等多种康复服务。至今全县已有8026名残疾人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康复服务和治疗。

6、大力发展特殊教育,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

抓好特殊教育工作。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充分利用我县各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办学条件,以随班就读形式开展义务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对学龄前期残疾儿童,早发现、早训练,采取补偿措施与功能训练相结合,课堂教育与课外个别辅导相结合进行特殊教育。对适龄盲、聋哑、智力残疾儿童少年采取入特教班学习、随班就读和输送入盲聋哑学校就读等形式接受教育。近年来,组织实施《长江新里程计划》盲童入学、国家中西部地区“扶残助学·春雨行动”及“五个一”康复工程捐资助学项目,救助贫困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至今,全县155名盲童、聋哑儿童、智残儿童进入普通小学随班就读,入学率达87.08%。

7、实施农村残疾人危房改造,保障残疾人的居住权

高度重视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工作,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已纳入县政府为民办实事内容之一。为保质保量完成危改工作任务,县政府与各乡镇签订责任状,把残疾人危房改造纳入考核工作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抽派干部到户蹲点督促和指导,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采取包户、捐款捐物、投工投劳等形式,帮助贫困残疾人建房。至目前,已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168户。

8、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保障残疾人法律平等权利残疾人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建立__县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20__年,__县司法局指定县法律援助中心为残疾人提供维权服务,并公布维权热线电话,十个乡镇建立残疾人法律援助服务所,为残疾人开展法律宣传咨询,解答法律问题,法律文书,帮助残疾人打官司。对贫困残疾人涉法诉讼实行减收、缓收、免收费,对生活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的残疾人减免法律服务费用。近年来已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和普法教育活动12期,街头法律宣传活动8次,接受法律服务的残疾人达2800多人次。

9、开展文体娱乐活动,保障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

努力促进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参加喜闻乐见、健康有益的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丰富残疾人文体生活。20__年2月,成功举办了首届残疾人运动会,组团参加了__市首届残运会和特奥运动会,在田径、举重、游泳等项目比赛中,取得了2金4银2铜的优异成绩。发现和挖掘特殊艺术人才,推荐人才参加文艺汇演和残疾人技能比赛,均取得好成绩。

三、存在的问题

一是社会环境还需进一步改善,宣传贯彻《残疾人保障法》深度不够,还未做到家喻户晓,妇孺皆知。

二是残疾人就业矛盾突出。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推行难度大,少数单位对收缴残保金拖欠推诿,拒不缴纳。

三是残疾人普遍缺乏劳动技能,培训力度还应加大。一些残疾人开办的企业缺乏竞争力和必要的流动资金,难以维持生计,造成生活等方面存在困难。

四是残疾人社会保障手段仍需完善,贫困残疾人申请低保、就业、医疗救助的呼声较突出。

五是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不足。残疾人康复经费不落实,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十一五”期间康复任务的完成。

四、工作建议

第5篇: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办法范文

今天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中央7号文件和省、市残联工作会议精神,回顾总结20*年工作,安排部署2009年工作,推动我县残疾人工作再登新台阶。等会,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申桂荣将作重要讲话,请大家认真领会,狠抓落实。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20*年工作简要回顾

20*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市残联的精心指导下,县残联紧紧围绕确保社会稳定大局,以十七大精神为指针,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残疾人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以诚信取胜,以耐心解困,以细心暖民,以热心保稳,开拓进取、求真务实,圆满完成了全年各项目标任务,为改善我县残疾人生活状况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各项康复工作全面推进

我们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拓宽服务领域,康复工作成效明显。一是全面实施“复明行动”。20*年8月初,我们通过*经商的*籍老板李锋同*(心连心)狮子会付会长杨宇波联系,同意在*县实施白内障复明行动。县委、县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县委政法委书记周平任组长、县长助理闵国伟任副组长的领导小组,并召开领导小组会,对白内障复明行动进行了全面安排和部署。从10月初开始,我们会同县人民医院7名医务工作者对全县26个乡(镇)的白内障患者进行了全面筛查,通过一个月的调查摸底,共筛查1203名白内障疑似病人,初次诊断270人可以进行白内障复明手术。确定筛查对象后,我们就经费落实情况和有关启动事项同*心连心狮子会进行衔接,*心连心狮子会同意将能够手术的所有白内障患者全部进行手术,并全额提供资金。在此期间,县残联又积极多次向省、市残联汇报,得到了省、市残联的高度关注和支持,省残联答应“复明10号”在永州做完手术即赴*做白内障手术,通过各方努力和支持,现已实施白内障手术213例。使他们重见光明。二是深入推进“助行工程”。以开展第十八次全国助残日宣传活动为平台,我会共筹集120000元资金购买200多台优质轮椅,为全县200多名肢体功能重度障碍的残疾人配备了行走工具,圆了他们的出行梦;同时,组织50名缺肢残疾人到长沙假肢厂,免费为他们装配假肢;免费为22名小儿麻痹症患者实施矫治手术,使其亲人深感党和政府的温暖;三是在“辅助工程”上下功夫。20*年,我们为60名贫困唇腭裂患者免费手术治疗,为聋哑儿童配用助听器50个。

(二)劳动就业工作再创佳绩

我们积极做好残疾人就业咨询、职业介绍、就业安置、就业回访等工作,积极帮助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上岗就业。一是开展培训促就业。大力开展残疾人培训工作,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我们根据劳动力市场和用人单位的需求,对残疾人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20*年共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7期,培训残疾人1869人次。二是集中安置促就业。我们主动与县内外企业或公司联系,有序输出残疾人就业。20*年以来,全县共安排残疾人就业237人,其中,仅福利企业“永吉红包厂”就新安置了16名残疾人就业。三是互帮互带促就业。我们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动员残疾人互帮、互带。20*年我县残疾人在外打工谋生的由20*年的187人增加到300多人,在本县打工、办店、摆零摊的,开办养殖业的由20*年的175人增加到320人,如大田社区的李汗兵夫妻双方都是肢残,通过我们的牵线,在各部门的帮助下,他们夫妻办起了塑料粒丁厂,并雇请了近10名员工,目前,该厂生意红火,效益较好。

(三)扶贫解困工作实现突破

我们积极探索适合残疾人特点的扶贫方式,加大残疾人扶贫力度。一是扎实开展“一帮一”志愿者助残活动。利用春节、元旦、残疾人的重大节日对残疾人进行慰问,共走访慰问特困残疾人183户,发放慰问金15*00元,其中一帮一为129人。二是积极救助贫困残疾学生。对考入大中专院校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给予学费补助,并争取了上级资金20000元用于残疾学生的扶贫助学,解决了50多名聋哑弱智残疾儿童免费入学问题,使他们得到了特殊教育。同时,支助贫困残疾大学生4人,支助资金12000元。三是认真做好残疾人换证工作。全面开展了第二代全国统一的残疾证换发工作,已办理新证6000余本,为我县残疾人就业、补助金发放等福利政策的落实、残疾人出行提供了依据。四是狠抓扶贫建整工作。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千方百计挤出2万元资金帮助扶贫点砂石镇真合村新建了油茶基地和两个养殖场,实施了自来水工程项目,全村985名村民全部用上了自来水。

(四)残保基金征收成绩辉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政府性基金,是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力、推动残疾人就业的重要经济保障。我们从以下四个方面着力,成功启动了征收残保金征收工作。一是争取领导重视。20*年县政府常务会第1次会议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做了专题研究。县长艾方毅在年初的经济工作会议会上,要求“足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门用于残疾人培训、就业”。县委常委、常务付县长申桂荣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会上做了专题报告,要求各部门通力合作,做到6个到位,即“思想认识到位、征收管理到位、部门配合到位、舆论宣传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督促检查到位”。县委常委周平先后多次到残联指导工作,督促就业保障金征收。市残联理事长戴旭洲、省残联付理事长刘平秀和谭奇元等省、市主管领导也就我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做了具体指导。二是协调部门配合。财政、地税、统计、劳动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非常到位,统计部门统计单位年末职工总人数和20*年职工平均工资时,财政和统计两局积极配合,提供了所有依据,为征收工作起好了步,铺好路。三是精心组织实施。我们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统计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及省政府2*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了专人到*市其他兄弟县市考察,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并积极向市、省残联领导汇报,争取省、市残联的支持和关心。同时,着力夯实工作基础,在统计上年度职工总数时,我们分单位、分战线、分乡镇进行了清查核实,做到“2个不漏,一个不留”,即:全县不漏单位,单位不漏职工人数,企业做到不留死角。由于领导高度重视,我们组织得当,地税部门对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392家单位全面实行了代收,财政部门对属财政有拨付关系的118家单位,实施了财政代扣。全年共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280余万元,在全市九县三区名列第一位。

(五)维权工作及时有效

为确保奥运会、残奥会期间的社会稳定,我们遵循“诚信”、“热心”、“细心”、“耐心”原则。认真做好残疾人来信来访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热情帮助残疾人解决困难,全力维护稳定大局。一方面,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对来访人员进行全面摸底,弄清其实际困难,做到有针对性的去解决问题,尽最大努力把工作做通在残联,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切实解决群众困难。争取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残疾人解决一些实际困难,督促一帮一的成员单位帮扶残疾人各项措施全部落实,协调有关单位对残疾人落实减免政策,全年共接待上访残疾人878人,化解慢慢游残疾人群体上访等各类矛盾562起,全县残疾人上访总量和群体上访案比往年均大幅减少,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以上成绩的取得,是县委县政府正确领导、高度重视的结果,是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大力支持的结果,是广大残疾人工作者辛勤工作、共同努力的结果。在此,我谨代表县政府向向全县残疾人工作者和所有关心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抓住重点,努力推动2009年残疾人工作深入开展

第6篇: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办法范文

一、加强领导,明确整改工作责任。

市审计局反馈意见后,县政府及时召开常务会议,专门听取了财政、地税、民政、社保中心、残联等部门关于整改任务情况的工作汇报,再次分析了问题产生的根源。县长**同志进一步重申了审计整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提出了明确的整改措施和时限要求,把抓审计整改、促落实工作与县委开展的“治慢”工程结合起来。同时,为确保审计整改工作的成效,成立了由政府办公室牵头,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配合的整改工作督查组,具体督查审计整改落实的全部工作。

二、强化措施,抓好整改。

在县政府作出专门安排部署后,各部门、各单位对审计整改工作非常重视,立即着手落实,并把“抓落实、促发展、干到位”的工作总原则融入审计整改工作的全过程。整改详情如下:

1、针对欠缴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一是县地税局建立了欠费单位信息档案和欠费登记台帐,逐户了解欠缴企业经营状况;二是督促欠缴企业拟定了清欠计划,并跟踪督促清缴;三是实行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四项社保基金的统查统算制度,力求做到杜绝新欠,清理陈欠,应收尽收,以更好地保护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四是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利用税法宣传月、法制宣传日、税企座谈会、税法培训会以及到企业进行税费检查等时机,广泛宣传社保基金征缴政策,并以办税大厅电子显示屏、税务公告栏、广播电视、地税网站等媒体多渠道、多层面进行宣传,籍以增强企业的参保意识和广大职工的维权意识。止目前,县地税局已清缴欠费7万余元,其余欠缴部分已经列出清欠计划,正在加大力度清收。

2、针对行政事业单位未按规定比例核征养老保险基金的问题,上半年我县已制定补征计划,现正在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在年底前补齐上年欠征部分,确保今年的养老保险基金审核征收到位。

3、针对 “两金”未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的问题,审计结束后,县财政局已将“过渡账户”内的“两金”全部转入财政专户。同时撤消了“两金”过渡专户,修订了管理该项资金股室的工作职责,完善了相关的监管措施和办法。

4、针对社保存量资金保值增值的事项,县财政局按照财政制度的规定,对存量资金重新考虑设定了增值计划,使职工的养命钱稳步、快速增值。

5、针对县民政局将公益金支出赞助费**元的问题,审计结束后,已冲减了相关账务,归还了公益金。

6、针对低保对象管理方面出现的情况,县民政部门又对全县的低保对象重新进行了核查登记,对个别不完全符合标准的低保对象已全部清退,对低保对象实行了“个案化”管理,规范了低保对象的档案管理工作,整个整改工作现已全部结束。同时明确了今后将坚持“动态管理、有进有出”的原则,管好、用好社保资金。

7、对县残联未足额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问题,今年,我县已改由地税部门征收,极大地提高了该项资金的征收率。止目前共收缴残疾人保障金近**万元,较上年增长近5倍。

三、规范资金运行,建立长效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社保等民生资金的安全运行及保值增值,保证少出或不出问题,我县将把审计整改意见的落实、纠正工作作为一个新的起点,把民生资金管好、用好,把民生问题解决好。今后我们将从以下三方面抓起:

一是坚持社保资金“收得齐、管得住、用得好”的工作总要求,全面完善社保资金征管机制及体系建设工作,采取一切可行措施抓好清欠工作,遏制旧欠未缴、新欠又累现象的发生,确保社保资金链的安全运行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足额收缴。

第7篇: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办法范文

我国尚有858多万有劳动能力、达到就业年龄的残疾人没有就业,每年还将新增残疾人劳动力30万。而用人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的责任不够明确,歧视残疾人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公共部门没有发挥其表率作用,残疾人就业形势仍很严峻。

残疾人与其他社会成员的权利是平等的,这是现代文明社会通行的法律和道德准则,也是“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的核心体现。因此,促进残疾人就业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责任。

立法推动:保障残疾人就业权

立法是保障残疾人就业最有效的手段。从1920年美国制定世界上第一部保障残疾人就业的《职业康复法》至今,立法已成为世界各国保护残疾人权益的重要手段。目前已有13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有关残疾人的法律。如英国《1944年残疾人(就业)法》、1990年《美国残疾人法》、德国《重度残疾人法》、日本《残疾人雇用促进法》,以及欧盟《就业歧视框架指令》等,都明确禁止在就业、政府服务和公共权力获取方面基于残疾的歧视。

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特别关注残疾人就业问题。1982年国际劳工组织《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2006年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都把保障残疾人的就业作为一项基本权利予以规定。

我国《宪法》第45条把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作为一项宪法原则予以规定,近年来又出台了一系列维护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的法律法规,如《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明确规定了政府在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应采取的各种措施,体现了现代文明国家的责任意识,这也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在开展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重要方针。

加强干预:提升政府责任意识

由于残疾人就业困难,需要政府加强干预,主要是采取特殊就业政策、鼓励雇主承担社会责任、防止雇主随意解雇残疾人。如美国在2001年的财政年度预算中,批准劳动部新设残疾人政策就业办公室,在2007年还颁布了总统令,将9月作为残疾人就业意识月。在德国、荷兰等国家,残疾人的劳动合同受到法律的自动保护,除非国家机构同意,否则不允许解雇。

我国实行集中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残疾人就业方针,包括机关在内的用人单位都有法定义务。同时,法律还就劳动台同的签订、劳动保护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突出了政府的干预责任,但解雇保护尚不充分,需要制定明确而严格的程序,以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与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这是以国家强制力的形式采取的保障措施。但对既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没有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政府部门也缺乏有效的监督和介入,无法起到督促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有作用。《残疾人就业条例》虽然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但至今仍未出台,造成地方立法各行其是的现象。

《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和联合国的许多决议中强调:对跨部门、多学科的残疾人事务,不能局限于一个部门,政府应担当领导责任,各部都应对其主管的问题负责,并建立长久设立的、有能力协调各项工作的国家委员会。目前已有87个国家设立了残疾人事务国家协调机构,有些国家以专门法律规定建立由国家首脑任主席,或总统、总理直接领导下的国家委员会、协议会。如美国残疾人委员会,英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等。巴基斯坦则设立了国家委员会,专门制定残疾人就业等福利政策。我国虽在县级以上政府设立了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有助于形成政府合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协调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但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还不是一个能有效发挥监督作用的实体机构,存在着职能虚化的问题。可以借鉴美国等国家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经验,将其设为一个实体机构,充分发挥对残疾人就业等工作监督甚至裁判的功能。

公共部门:发挥表率作用

安排残疾人就业,政府责任首当其冲。

《残疾人权利公约》要求各缔约国要在公共部门雇用残疾人。就世界范围看,公共机关吸收残疾人就业是一种普遍做法,部分国家甚至对公共机构规定了更大责任。如日本规定民间企业须雇用1.5%的残疾人,国家和地方公共机关须达2%;印度规定政府机关和公立机构必须按3%的比例雇用残疾人,而我国只要求不低于1.5%的比例。

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国家机关等公共机构必须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但实际上,国家机关在按比例吸收残疾人就业方面不如人意,甚至会有人认为在国家机关安置残疾人就业会损害政府形象。恰恰相反,国家机关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才会真正提升政府形象。

多管齐下:保障残疾人就业权有效实现

经验表明,需要以政府为主导,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消除对残疾人的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的实现。如日本从1970年开始建立残疾人职业服务中心,作为公共职业介绍所的专门辅助机构。美国规定,为减轻残疾人通过劳动力市场进行竞争就业的困难,政府有责任制定促进残疾人广泛就业的计划,广泛建立为残疾人提供多方面就业服务的机构。据我国残疾人就业立法考察组2005年对瑞典的考察,其失业的残疾人占所有失业人员的8%,而用于失业残疾人再就业的资源占国家用于所有失业人员资源的20%。

对我国来说,为保障残疾人就业权的实现,政府需要采取多种保障措施,如开展就业援助,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通过税收优惠、资金奖励、专产专营、优先采购等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鼓励个体就业和农村残疾人劳动就业,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等。

近年来,我国开始重视残疾人职业康复,建立了越来越多的职业康复站,不仅解决了残疾人的职业劳动和康复问题,还起到了托养和照料作用,深受残疾人及其亲属的欢迎。以北京为例,全市已有400余家职业劳动康复站,安置了1万多名智力和精神稳定期残疾人。但从整体来看,我国残疾人职业康复站数量较少,无法满足残疾人的职业康复要求。

实行保护性集中就业,是许多市场经济国家安排残疾人就业所采用的主要方式。如日本规定在一般单位就业确有困难的重残人,由庇护性工场予以安置。我国福利企业集中了大量残疾人就业,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原有很多优惠政策不再存在,部分福利企业难以为继,尤其是随着2007年税收政策的调整,福利企业受到严重影响。以北京为例,2007年税收政策调整之前有福利企业1469家,安置残疾职工17822人,目前只剩下744家,安置残疾职工13031人。福利企业急剧减少,残疾职工被遗弃感强烈,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大。因此,政府应该继续鼓励福利企业的发展。

风雨共担,和谐发展

世界各国在残疾人问题上,大都经历了从实行善意的救济或施舍到将残疾人视为平等权利主体的过程。尤其是发达国家,往往把残疾人就业机制纳入到国家反歧视法中,成为一个人权问题。

第8篇: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办法范文

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与解决办法

最近,我们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现状组织了一次调查。调查显示: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工作部门对残疾人工作是高度重视和支持的,对残疾人生活状况也表示不同程度的关注和担忧,在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扶残助残及维权工作上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多种原因,大多数残疾人还生活在贫困线以下,不能很好地共享现代物质和精神文明成果,现状令人担忧。

一、问题突出

1、立法滞后。我国社会由人治社会逐步向法制社会过渡的过程中,先后产生了几百部法律法规及条例,有关六千多万人口的残疾人却没有法律保障。在这一特殊困难群体千呼万唤中,199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才蹒跚来迟。湖南省于1994年11月才出台实施办法。由于立法仓促,其法律条款过于原则,不具体、不详实、不可操作,其行政执法主体不够明确,特别是对残疾人的权利、义务、兴办福利企业减免税收、社会保障等诸多方面界定不清,地方和各部门不便实施。同时,由于法律宣传不够,大部分残疾人不知法、不懂法,不能较好地运用法律进行维权、受教受助、康复治疗、劳动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致使残疾人的生产生活和政治待遇等状况远不如正常人。由于法律不够健全,社会反响较大,国家决定对其法规进行修改,虽酝酿已久,但迟迟没有出台,人们翘首以待。

2、体制不顺。过去,残疾人没有真正的娘家,主管部门是各级民政部门代司其职,其结果是代而不管或代而难管。自2001年残联分设,各级相继设立了残疾人联合会,但其性质是群团组织,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能很好的为残疾人代言,许多问题是协商解决,其结果是一厢情愿,商而不决。受编制的影响,职能虽全,机构不全。特别是基层只有一块牌子几个人,没有残疾人就业服务所,没有康复中心等,乡镇和社区的管理出现“真空”,虽然指定由民政助理和社区人员兼职代管,但力不从心,效果不佳。

3、经费不足。按照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事业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但县市基层连残联人头经费和办公经费都预算不足,康复、特教、扶助残助、特困救助和社会保障基本没有列入预算,一定程度影响了残疾人工作的有效开展。

4、认识偏颇。由于我国公民受教育的程度偏低,国民素质相对较差。尤其是受封建残余思想的影响,欺贫弃残的现象无处不在。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有的是割舍亲情,抛弃无法康复的残疾子女;有的是忘恩负义,撇下曾有养育之恩的残疾父母;有的是泯灭手足之请,远离残疾兄妹。诸如此类,不胜枚举。社会上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的事件频频发生,虽然法律界定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但没有得到社会认同和很好的实施。这不仅是思想认识上的问题,从根本上讲是经济社会还不够发达的问题。

二、危害严重

1、残疾人生存难。一是生活来源窄。我县残疾人常年缺粮户达15.7%,无粮户达6%。农村贫困户中有53%是残疾家庭。二是住房条件差。调查显示,农村残疾人中无房户、危房户占1%。城镇无房户、寄居户、租住户占7%。三是残疾康复难。因条件限制,残疾人对残疾康复可望而不可求,省市县每年免费康复治疗面非常窄,我县康复治疗的残疾人每年只有20多例,占残疾人的0.25%。市县配套发放康复辅助用品用具仅20套左右,相对我县近万名残疾人来说只是杯水车薪,大多数残疾人只有坐等病情恶化,痛失康复时机。四是生活质量低。残疾人的个体素质无法适应残酷激烈的市场竞争,个人收入明显低于正常人。大部分残疾人不能参与公共娱乐活动,大多数没有电话、电视机、交通工具。除低保户有大病救助外,无一人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社会保障。

2、生产自救难。大部分残疾人由于缺资金、缺信息指导、缺技术服务,只能从事小修理、小加工、小工艺等行业。农村残疾人即使有田土,但无力培管,收成不及正常人的40%,除自食外,基本没有商品出售。城镇残疾人从事过第三产业的不到10%,且大多数关门歇业,生产自救无资金、打工无门路,处于孤独无助和绝望的境地。

3、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落实难。一是子女就学优惠政策不到位。从调查情况看,我县除安福镇因有城镇低保配套政策,残疾人子女就学减免了学杂费外,农村乡镇均没有落实到位。二是残疾人享受就医优惠政策的六家定点医院没有减免挂号费和注射费,更没有酌情减免住院费。三是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税费减免政策没有执行到位。城镇残疾人自谋职业没有按规定免收营业税、所得税和相关行政收费,水电费仍按经营性标准收取。农村残疾人在国家取消农业税后,得不到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的优惠。四是凸现法律援助盲区。残疾人不知道有法律保障,有问题也不借助司法援助,一味认为是因果报应,命里天定。

4、残疾人就业难。由于残疾人受教育低,身体受限,智力不全,就业受到各种条件限制。就拿我们这次残联招工来看,本是专招残疾人的福利工厂,但按厂方要求,1 50多名残疾人报名,只有48名轻度残疾人勉强合格。从我县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状况来看,只有2%的单位达到了安置比例,95%以上的单位没有达到国家法律规定的1.5%的比例。

三、对策与建议

1、切实履行政府职能,建立扶残助残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残疾人保障法》赋予的职责,把残疾人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把残疾人康复、特殊教育、就业培训、特困救助等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加强残疾人服务机构及网络建设,县级残联要组建残疾人就业服务所、残疾人服务社。乡镇、社区要有残联专干,真正把残联建设成为代表残疾人、服务残疾人、管理残疾人的组织。

2、加大扶残助残力度,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一是减免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子女、残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书籍课本费,对进入高中、大中专院校的学生要制定相应的减免、奖励政策。二是乡以上医院对残疾人就诊,凭残疾证免收挂号费、注射费,家庭特别困难的,经同级残联审核后,可酌情减免住院床日费。三是对开店办厂,从事五小摊担经营,自谋职业的残疾人,工商等部门要优先办理证照,优先安排场地,免收办证费用,减半征收管理费、行政规费、公共卫生费、政府调节基金;税务部门要按税法规定,减免营业税、免征所得税;水、电部门对残疾人从事特种行业用水用电按生产生活标准计价收费。四是残疾人凭残疾证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五是农村残疾人免除义务工、以资代劳、一事一议、农田灌溉水费等社会负担。

第9篇:残疾人保障金征收办法范文

残疾人是一个数量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关心残疾人,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残疾人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省现有360多万残疾人,涉及1200多万家庭人口。各级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发展残疾人事业,特别是近年来,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有力推动了残疾人事业发展。但是,残疾人工作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法规政策还不够健全,社会保障措施还不够完善,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等基本需求还难以得到满足,总体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参与社会生活还有许多障碍,歧视残疾人、侵害残疾人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努力使全省广大残疾人残有所助、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已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残疾人事业在新的起点上加快发展。

二、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按照重点保障和特殊扶助的要求,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特殊困难和需求的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着力解决好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应当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予以重点保障。对持证重度残疾人,进行特别救助,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要认真组织实施涉及残疾人的民生工程项目,确保项目任务顺利完成。逐步实施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逐步实行集中托养、日间照料和居家安养。安置和照顾好伤残退伍军人。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项目纳入全省农村危房改造总体规划。城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要优先照顾贫困残疾人家庭。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三、做好残疾人医疗康复和残疾预防工作

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逐步将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范围,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医疗保障、辅助用具和康复训练等有关政府补贴政策,保障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需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要将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救助对象,对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持证重度残疾人,可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参保资金或参合资金。制定残疾儿童救助制度,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广泛开展以社区为基础、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公众残疾预防意识。

四、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

认真贯彻执行《残疾人教育条例》,保障残疾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各级政府要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充分利用国家支持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优惠政策,认真实施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程,鼓励、扶持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兴办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落实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特殊岗位津贴政策,鼓励教师从事特殊教育,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特殊教育质量。重视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推进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制定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助学政策,保障其免费接受义务教育。加快发展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积极推进残疾人免费职业教育。支持省特殊教育中专学校建设,鼓励普通高等学校开办特殊教育专业。采取多种措施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入学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学生。

五、依法促进残疾人就业

深入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切实保障残疾人优先享有公共就业服务扶持政策,保障残疾人平等就业的机会和权利。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残联、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将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纳入工作规划和考核范围,依法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工作,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监管力度。鼓励和扶持兴办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农)疗机构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并积极落实补贴政策。对招用就业困难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加强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的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残疾人公共就业服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免费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采取多种形式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完善残疾人就业保护政策措施,积极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

六、加快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与无障碍建设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康复、医疗、教育、就业服务、托养、文化体育等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制定鼓励和扶持政策,并给予重点资助。优先划拨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并减免有关费用。鼓励市、县(市、区)建设设施齐全、功能完善的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积极培育专门面向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通过民办公助、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各类组织、企业和个人建设残疾人服务设施,发展和完善残疾人综合服务体系。严格执行有关无障碍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积极推进无障碍建设进社区、进家庭、进学校、进社会福利机构、进公共服务场所。公共交通工具要配置无障碍设备。公共停车区要优先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并免费提供服务。积极推进信息和交流无障碍建设。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整顿清理无障碍设施被占用、破坏现象。

七、加强残疾人组织建设

各级残联是由残疾人及其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组成的人民团体。要加强各级残联的建设,健全基层残疾人组织,解决好人员待遇问题,为残疾人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健全残疾人专门协会组织,社区、村(居)委会应配备残疾人协理员或助理员。政府对残联承办的社会事务和专业服务项目要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充分发挥残疾人组织和残疾人代表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中,应充分考虑优秀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代表。条件具备的残联理事长可推荐为同级人大或政协常委候选人。要将残联干部队伍建设纳入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整体规划,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院校培训计划,加大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做好残疾人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工作。

八、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进一步完善与残疾人就业、教育、康复等相关的法规、政策。制定、修订法规和政策,涉及到残疾人权益的,要听取残疾人或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体系,做好残疾人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活动。举办和参加全省、全国残疾人文化、艺术、体育重大赛事,表彰、奖励在国内、国际重大残疾人赛事中获得优异成绩的残疾人及有功单位和人员。省、市主流媒体要开设专栏、专题节目,积极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教育部门要开展人道主义、自强与助残教育。精神文明建设部门要将扶残助残纳入文明创建范围,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扶残助残活动,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形成人人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