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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贸易;国际结算;信用证;风险类型;风险防范
一、引言
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和全球化,国与国之间的商业交往愈来愈多,信用证作为国际贸易最主要的结算方式也得到了更为普遍的使用。然而信用证并不是非常完美的,由于信用证结算下的进出口商、各银行等相关人在贸易的过程中以信用证条目为根本,以卖方交付的单据为核心,并且信用证项下卖方提交的单据和真实发运的货品相分离,所以信用证项下各方人员可能会遭到更复杂的风险。国际贸易的当事人通常位于不同的国家,货款的接收要牵涉到各个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惯例,交易的环节愈来愈多,可能遭遇的损失也不断增多。此外,国际上到现在依然没有较大影响力的国际公约,只能用国内法和国际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管理》来约束。所以,信用证结算在促进商业发展的同时,其自身也是存在风险的。应该怎样预防风险,降低风险带来的危害就成了国际性的研究内容。
二、加强和规范信用证操作流程
(一)严格审证与改证
在进口商和出口商都确认由信用证付款后,受益人在装运前必须认真审核条款,防范陷阱条款,降低由于信用证支付形成的经济损失。卖方应选取最优的贸易术语,特别是要充分考虑不同的贸易术语与付款方式的组合的风险或是不利的状况,做到风险最小化。在国际贸易中,海洋运输已经成为重要的运输方式,所以在信用证所需的单据中,进口方通常要去海运提单。一些出口商将1/3原始提单直接发送给进口商,这是绝对不可行的,对出口国而言有极大的风险。所以,在平时单据制作方面,进出口公司必须小心谨慎,察觉有任何问题或是风险条款,必须要求开证申请人对信用证做出修正。在审查信用证时要细致严格地对每项条款进行审查,要谨慎对待没有把握完成或有完成难度的条款,要确保进口方答应修正信用证,一直到各项条约都可以全部做到,力争做到不修改信用证就不发货,防止将来陷入被动。具体情况如下:协定信用证货物一定要经过进口方签字确认合格之后出具有关单据后才能生效。通常进出口公司实际运作中总是会遇到信用证中要求买卖双方出示有关的质量检验证书,应该衡量是不是具有难度,但凡有任何难度或对公司不适的条件都应尽量规避,商议修改或帮助删掉,这样才能确保公司的权益。
(二)提高业务人员水平与素质以保证准确制单
基于出口操作流程的复杂性与繁复性,贸易风险屡出不断。特别是对于进出口公司贸易操作中发生的风险,使我们更加认识到增强从业人员的能力和素质,精准无误地制做单子的重要性。进出口公司应从下列几个方面来增强业务职员的能力和素质。企业职工的水平和素质,直接作用于进出口贸易企业的前景和命运,一个专业的业务员能够避免和防止信用证业务的危害,因此有能力和有水平的业务运营人员是出口贸易公司的重要力量,应该大力引进。业务员必须不停地学习国际贸易基础知识,既要懂得理论知识,也要有实战经验,并在不断提高经验的基础上,学习国际贸易方面的相关理论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水平和素质,并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伴随国际贸易的不断壮大,应当加大对业务人员的培养,持续研究新形势,就新发生的问题进行概括,并定时号召相关业务员对国济贸易有关理论的学习,包含货物运输、商品检查。在国际经贸的大潮中崭露锋芒,因此对进出口公司来说,必须要培养专业精干务实的团队,仔细检查信用证条款,认真识别“软条款”,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沉重的负担,进而实现利润最大化。培育专业人才,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全面提升业务员的整体贸易知识和实践经验。在国际经贸的大潮中崭露锋芒,因此对公司来说,必须要培养专业精干务实的团队,仔细检查信用证条款,认真识别“软条款”,从而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沉重的负担,进而实现利润最大化。
三、灵活运用信用证与其他付款方式相结合
(一)信用证和汇付相结合
信用证和汇付方式相结合,指的是一部分货款采取信用证方式结算,另一部分货款采取汇付方式结算。在现实的出口买卖过程中,汇付大都采取电汇的付款方式,这种付款方式对卖方较为有利。最常用的付款方式是百分之三十的汇款作为预付款,剩余百分之七十使用即期信用证付款,若买方资信较好或是有着长时间合作的客户,可以根据情况决定余款使用远期信用证支付。
(二)信用证和托收相结合
信用证和托收方式相组合,即一部分的货款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另一部分货款采用托收结算方式支付。这种组合方式,对于买方来说,能够降低开立信用证的保证金和银行的支出费用,有助于资金流转。
(三)汇付和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相结合
汇付和银行保函或信用证相组合,通常是指一部分钱款采取汇付的付款方式,剩余部分钱款采取信用证或银行保函的方式付款。此种方式大多有助于大型的机械设备或交货周期长的货品交易。为了降低卖方的损失,常常要求进口商以汇付的方式预先支付部分钱款为定金,剩余部分采取即期或者远期信用证结算,此外需要银行保函来担保。在现实的国际贸易操作过程中,除去上述几种最常用的信用证和其他结算方式相结合的付款组合之外,仍有许多其他类型的交叉组合付款方法,在对外贸易中为了避免和降低风险,至于应当选取何种组合方式,要视实际情形而定。
结论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制度 住房贷款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在规模、参与人数和制度化建设方面取得了长足发展,显示出强大生命力,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住房公积金在归集、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现,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
一、发展现状及成就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中国房地产金融政策的主体,开辟了除原有的国家、企业投资之外的一条长期、稳定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的资金来源渠道。经过十多年的运行,取得的成就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不断扩大。截至2006年末,已在全国6916.87万职工中建立起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目前,东部地区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覆盖面已达到80%,中部地区达到60%,西部地区也达到了50%,并开始向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发展。北京、上海、天津及东部沿海地区等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覆盖率已达到了90%。
2.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不断提高,归集余额逐年增长,贷款额也不断提高。目前,各地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已由职工基本工资调整为职工工资收入,缴交率也由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初期按职工工资收入的3%提高到5%。北京市已达到10%,天津市的外资企业职工已达到12%,上海市还建立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全国住房公积金的累计归集额也从1993年的110亿元,提高到2006年的12687亿元,累计为职工提供个人住房贷款6364亿元,占缴存总额的50.2%。
我国住房公积金发展情况表
3.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日益显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有力地推动了城镇住房分配制度改革,住房公积金把住房改革与住房发展紧密地结合起来,为解决长期困扰我国的住房机制转换问题和政策性住房融资问题创造了条件,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培育和发展,对于提高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拉动国民经济增长、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
4.公积金制度不断完善并实行依法管理。1991年上海市借鉴新加坡等国经验,率先在全国推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到1993年全国已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房改方案中规定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1994年7月《国务院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完全确立。特别是1999年4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出台及2003年3月对条例的修改,住房公积金进入了有法可依的相对规范化发展阶段。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公积金覆盖范围有限,未能惠及各类就业群体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但目前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效益较好的国有企业,这些单位的职工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主要受益者。而乡镇企业和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大多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欠发达中西部地区甚至连部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都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
2.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地区、行业差距拉大,形成新的分配不公
住房公积金制度通过强制缴费、优惠的税收政策和利率政策来保证制度对象受益的普遍性,但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组成部分,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没有发挥出收入的调节功能;相反,在不同地区、行业、部门和单位通过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扩大缴存基数人为地拉大了职工收入分配差距。这种打着“住房公积金”旗号变相乱发津贴补贴的行为,不但逃避了国家税收,也背离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最初目的。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限制和与缴存余额挂钩政策,使改善居住条件最为迫切的中低收入职工无法从住房公积金制度中获得更大的支持。
3.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不高,影响了作用发挥
第一,公积金贷款率低,大量资金沉淀。截至2006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余额为3840.71亿元,个贷余额占缴存余额的比例(个贷率)为48.34%,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存款扣除备付资本金后沉淀资金1945.83亿元,占缴存余额24.72%,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发展也不均衡,京津沪及东部沿海城市业务发展较快,而中西部地区个贷业务比较滞后,还有相当一部分省区个贷率较低,甚至个别管理中心没有发放过个人贷款。大量资金沉淀闲置在银行,有背于公积金作为我国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的初衷。
第二,公积金增值收益低,储户利益受损。由于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资知识及管理手段的局限性,投资指导思想趋于保守,通过压缩个贷业务防范和化解风险,造成很多地方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除购买有限的国债和发放少量的个人贷款外,相当数量的资金沉淀在封闭运行的住房公积金银行专户上。由于公积金存款利率低下,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作为广大缴存户长期住房储金的公积金存款实际上是在不断地贬值。
第三,公积金用途单一,作用发挥不充分。我国住房公积金利用与新加坡的住房公积金的利用情况相比,我国的公积金利用效率是比较低的。新加坡的公积金除用于住房相关的消费、维修外,还包括医疗、失业保障,其使用效率相当高。而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规定,住房公积金仅限于与住房相关的消费,而且提取和贷款受到许多条件限制,因此我国公积金用途单一,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4.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
我国住房公积金实行的是“管委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管理原则。目前的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体系由于负责监管的各主体受自身利益和制度约束条件限制,很难完成公积金所有者委托的监管任务。实际运作中,由于所有者与管理者的信息不对称,公积金所有者处于既无发言权,更无资产管理和监督权的地位上,而具体的公积金管理者由于行政化建制运作模式,因而既缺乏公积金保值增值的动力,又缺乏公积金有效管理的压力。在目前的公积金管理“行政化”、权力责任不对等、所有者主体缺位的制度安排下,也就是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在地方政府或部门利益甚至是形象和政绩的驱使下,挤占、截留、挪用公积金的现象屡屡发生也就不足为奇。
三、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对策
1.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惠及更多就业群体
住房公积金制度历经十多年的发展,其归集对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一大批民营、股份制企业正在兴起,公积金制度也应与时俱进,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突出重点,全面推进归集及扩大应用面工作,并体现公平、互助原则,坚决清理、纠正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缴存政策,制止垄断部门高收入群体的公积金福利化倾向。逐步取消现行缴存政策中对户籍、身份的限制,无论是城镇何种形式的就业群体,均应纳入缴交范围。不仅能增加资金来源扩大规模,也可使更多的人员纳入到社会保障的网络中,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
2.扩大公积金用途和提高公积金利用率
新加坡的公积金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多样化的社会保障。相比而言,我国的公积金制度显得单一、作用有限,应积极拓宽公积金的使用范围,使公积金的功能进一步完善和多元化,不仅用于购房贷款,还可用于还贷、医疗、养老、补充失业金等方面。现阶段为确保储户利益,减少资金沉淀,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应放宽或取消公积金使用和提取限制。加大对中低收入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增强服务意识,积极稳妥的扩大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降低贷款门槛,丰富贷款品种,简化贷款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最大限度的发挥公积金的保障和互助功能。
3.改善资产运营和管理,确保公积金保值增值
我国住房公积金低存低贷的利率政策,影响了公积金的运营效益,应尽早实行公积金利率市场化,将利率与通货膨胀率、储存年数挂钩,鼓励将公积金作为一项长期投资,作为一种补充的养老保障,以增加公积金的积累额,减少清偿性资金缺口风险。在资金运营上要将优化住房公积金结构作为突破口,大力发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压缩公积金沉淀数量。为改变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地区之间不均衡发展状况,盘活大量的沉淀资金,应改变住房公积金地区化管理模式,通过同业拆借和全国统一运作方式,允许资金在不同地区之间流动,形成住房公积金配置全国“一盘棋”的局面。为促进住房公积金良性循环,除支付提款、住房贷款、提取风险准备金和必要的管理费用外,形成的沉淀资金应通过有效的投资组合来获得最大的资金收益。在保证资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国家应适时出台政策,允许扩大公积金资产运用范围,以最大限度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
4.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机制
(1)健全决策机制。为确保公积金安全运行,鉴于目前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是非常设的务虚的决策机构,人员构成政府化色彩浓厚,设一个凌驾于管理中心之上的管委会已无必要,政府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及财政等门,分别承担住房公积金决策、监督和管理职能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将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结果作为考核政策绩效的硬性指标。依法决策,防止议事和决策流与形式以及问题发生无人负责的情况出现。
4月7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差别化政策,对不同的贷款人实施差别化政策,并首次对高收入人群的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提出了要求,这是全国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政策的一次较大调整。
北京实施差别化贷款政策
具体来说,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推出的贷款差别化政策,包括强化借款申请人资格审核、调整第二套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合理确定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额度、限定借款申请人的月还款额、调整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要求、加大住房公积金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六方面内容。
根据此次调整,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首套房”、“第二套房”的认定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尤其是针对“无房有贷款”的群体制定了针对性的贷款政策。一直以来,对于“首套房”、“第二套房”的认定上采用“认房”和“认贷”两种标准。其中,“认房”是指根据房地产交易系统的查询平台判定贷款人名下的房产套数,“认贷”则是根据贷款人申请商业住房贷款、公积金住房贷款、公积金的冲还使用记录状况认定贷款人的购房情况。相对来说,“认房不认贷”的标准较为宽松,而此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出台的政策中严格执行“认房又认贷”的方法,也就是说,借款申请人无住房记录、无个人住房贷款记录、无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记录的,方可认定为首套自住住房。
对于被认定的“首套房”贷款人,能够获得相对优惠的公积金贷款政策。如果首套房为政策性住房或中小户型首套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不大于90平方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同时贷款额度可以在最高额度80万元的基础上,根据个人信用等级上浮――个人信用等级为AAA级,贷款最高额度上浮30%,即不超过104万元;个人信用等级为AA级,贷款最高额度上浮15%,即不超过92万元。如果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非政策性住房的首套房,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且最高贷款额度不再上浮。
而对于改善型需求的第二套房认定标准,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今年出台的政策,以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为29.4平方米作为标准,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9.4平方米的家庭新购房,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在此次差别化政策中,对于改善型需求的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由60%提高至70%,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不可上浮,适用的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于“无房有贷款”的情况进行了区别对待。“无房有贷款”是指在房产交易信息查询系统中显示无房,但是从征信系统、公积金管理系统查询有有1笔个人住房贷款记录或1条购房提取记录,符合第二套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的政策,贷款额度及适用利率同第二套房贷款。
此次政策的一大突破是,对于部分贷款人的月还款额做出了限额要求。如果贷款人均月收入超过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含)以上的,其月还款额原则上应不低于其月收入的50%。北京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672元,月平均工资3倍即14016元。借款申请人为单身的,月收入在14016元(含)以上,月还款额原则上应不低于月收入的50%;借款申请人为已婚的,夫妻双方月收入之和在28032元(含)以上,月还款额原则上应不低于夫妻双方月收入之和的50%。对于贷款人的月收入,公积金中心将根据每月的公积金缴存额/公积金缴存比例来确定。
另外,贷款人月还款额在不低于贷款月最低还款额的基础上,原则上应不低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即不低于单位缴存部分与个人缴存部分之和。借款申请人为已婚的,月还款额应不低于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之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出,对于月还款额的限定,主要是为了避免高收入家庭长期占用贷款资金和住房公积金全部用于住房消费。
上海政策尚未跟进
截至发稿前,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未对政策进行跟进,仍按照原有的操作办法来执行。
据了解,在上海目前的公积金贷款政策中,对于“首套房”、“第二套房”的认定方式主要为“认房”,即通过与房地产中心的信息进行联网,了解到贷款申请人名下的房产状况。其中,首套房的认定相对明晰;而对于符合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第二套房改善型需求,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标准为: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在房管部门登记信息中仅持有一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33.4平方米。在改善型需求中,如果贷款人先将原有的房产出售,借款人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成套住房登记为依据,那么新的购房也可视为“首套房”,在操作的过程中,按照“首套房”的相关贷款政策来进行贷款办理。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 常规管理 精细化
一、住房公积金的常规管理精细化意义
所谓“精细化管理”是一种系统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技术,是通过规则的系统化、细化和标准化,为员工的行为提供精确的指导、科学的训练,最终使组织管理对象精确、高效和协同运行,并能实现持续改善。其操作特征用三个字来全面概括就是“精、细、严”。精就是精益求精,把产品做精,把服务做精等;细就是讲究执行力的问题,“细节决定成败”;严就是按照规章制度执行不打折扣。从以上的定义和操作特征来看,将精细化管理引进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非常有必要。一是住房公积金的受益对象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处于发展的初期,全国各地中心都是自己在探索符合本地实情的管理办法,而精细化管理理论经过实践得到证实,其“精、细、严”所倡导的“服务要精、执行要细、规章要严”正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体制的实际;三是一个行业在当今竞争机制特别强的时代,总是处于管理上的不稳定,势必会出现管理漏洞。而住房公积金是一种政府金融性质的事业单位,管理的是职工的血汗钱,关系着民生、民情、民权,责任重大。因此,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必须着力于精细化作业,积极探索具有住房公积金特色的管理体制。
二、住房公积金的常规管理精细化的基本内容
第一,利用政策优势,实现由注重自身建设和经济效益逐步向注重社会效益和制度影响力的转型。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货币住房工资,通过互助形式实现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职责就是将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好,并提供优质服务,因此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势必要注重社会效益和制度影响力。
第二,做大住房公积金“蛋糕”,把归集扩面重点由财政供养单位逐步向非公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群体的转型。住房公积金是政府为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难题的“大礼”,将“蛋糕”做大,是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作用的基础,因此归集扩面重点必须由财政供养单位逐步向非公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等群体转型,让更多的人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
第三,调整贷款对象、出台灵活的贷款政策,实现由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政策单一逐步向信贷差别化的转型。在国家大力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背景下,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通过“信贷差别化”,才能充分维护住房公积金的公益性、保障性、互,才能发挥住房公积金对普通商品房消费市场的调节作用,从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科学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第四,塑造服务品牌,由单纯强调服务方式向塑造民族和行业特色服务品牌转型。作为政府重要的窗口单位之一,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必须树立“优质服务至上”理念,规范管理、优质服务,打造服务品牌已成为管理工作重点。
第五,完善绩效管理,实现由目标管理向以绩效管理和绩效考核为主要内容的效能管理转型。目标管理的关键管理活动是将目标分解、落实、执行、协调、检查和考评,其目的是持续提升个人、部门和组织的绩效。所以通过绩效管理和效能考核,可以锤炼出一支团结严谨、科学高效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团队,形成个个争先进、岗岗创优秀的良好局面。
三、住房公积金的常规管理精细化途径
住房公积金的常规性管理就是缴存、提取、贷款、财务核算、行政事务和综合服务。而精细化管理则将这些常规性的管理工作按照“精、细、严”三个原则有机地组合起来,形成一个系统性管理方法和规则,做到管理环节的前后照应、环环相扣。那么如何将精细化管理融入到住房公积金的常规管理工作中,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住房公积金常规管理工作要实现“新八零”境界,做到“精”。笔者根据自己在住房公积金行业工作10年的经验,结合精细化管理的理论,提出住房公积金行业的“新八零”管理境界――决策制定零失误、工作服务零投诉、服务对象零跑路、部门管理零虚空、资本运作零浪费、组织结构零脱节、合作伙伴零报怨、政府管理零指责。住房公积金是兼具政策性、社会保障性的基金,直接关系民生、民情。住房公积金的主要服务对象是中低收入职工,要解决其住房问题,在管理、服务过程中,缴存、提取、贷款等部门在各环节是否做到“零虚空、零脱节、零投诉”,提高办事效率让老百姓“零跑路”,是非常重要的。此外,职工把钱交给住房公积金机构来管理,中心在各家银行(合作机构)如何建立良性合作机制做到“零抱怨”,如何做到“资金安全、稳步增值”的“零浪费”,都是住房公积金“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在政策制定、综合服务、安全增值等方面做到了“七零”才换来最后“政府管理零指责”。所以,笔者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进行精细化作业,必须实现“新八零”,才能切实做到政府放心、人民满意。
第二,加强住房公积金常规管理工作一定要注重“细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是服务型单位,在常规工作中更多的要体现好服务职能。不管是缴存、提取还是贷款,都是要通过“窗口”服务来实现的。可见住房公积金的服务工作是接通缴存者与管理中心的桥梁,如果服务到位,让缴存者有了信任感,那么他们就会认可这项制度。要搞好服务必须注重细节,而细节体现在态度、素质、责任上。过去一些中心过分强调管理职能,忽视服务过程中的细节问题,如办事流程繁杂、环境脏乱、设施不全、态度不好等等。特别是一些中心在一次性告知上和办事流程上不去研究,认为是小事,殊不知这些小事的积累会让职工对这项制度失去信心。所以,我们只有在政策制定、业务办理时注重每一个有利于职工的细节,才会让职工感受国家住房公积金惠民政策的好。
第三,加强住房公积金基础管理工作必须从“严”执行。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很强,与职工住房问题有着密切关系。特别是在资金管理上,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及各级政府的规定去执行,防止资金被挪用、截留等现象发生。在贷款的发放上,严格按程序执行到位,防止缴存人骗贷或中心职工与缴存人一起搞假按揭、虚假购房、建房来套贷等等。因此,在执行政策上必须从严,本着为职工负责、为政府尽职的原则,管好住房公积金。只有在政策执行上、资金管理上做到一个“严”字,百姓才会放心把钱交给中心来管理、运营。
四、住房公积金的常规管理精细化需注意的细节
第一,要明确精细化管理不是万能钥匙,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精细化管理是一项广泛运用在企业管理中的管理方法,住房公积金作为事业单位并且具有政府准金融的特质,所以在管理上有行政类管理与企业类管理都共存的现象。在管理运用中要结合住房公积金的特点找准与精细化管理原则的切合点,要掌握好一个“度”,不能生硬地照搬照做。特别是在实际运用中要针对本地实际情况研究政策。如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就是银行管理类的,其操作层面不存在行政性,而是服务类的,整个环节必须注重把握政策的“精、准”,执行环节的“细、严”等。
第二,精细化管理需要全员参入,不能纸上谈兵。实施精细化管理关键是提高全体员工的职业意识和素质。我们在推行精细化管理中,如果只强调理论上的指导,而不在实际工作中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就会变成纸上谈兵。特别是职业化形象、技能、态度、道德等内容,不管在理论上说得多么透彻,而在实际中没有做精、做准、做细,也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去执行,工作上就会出现务虚行为。
第三,要推行精细化管理,必须加强职工的全员培训。培训是学习型组织的一种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建立学习型组织也是提高员工整体素质,加强职工执行力和单位活力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精细化管理培训原则是实战、实效、实用、够用,要求培训工作要多样化。如课堂学习、现场实践、参观考察、案例研讨、国内外流动课堂等。让员工学有所思、学有所获、学有所用、学有所行。让职工通过学习将日常工作中的常规工作通过反复的锤炼,变成业务能手、技术专家等。所以,加强全员化培训工作是推行精细化管理的最实效的工作。一是抓责任强化。强化主人翁意识,把目标、任务、人员、职责全部量化,把责任落实到位,实行按月考核、按季兑现,有效地调动了干职工的积极性,切实转变了工作作风。二是抓职业意识。针对住房公积金行业的特点,我们狠抓了“八个职业意识”的树立,即全体干职工要树立和增强风险意识、质量意识、竞争意识、奉献意识、创新意识、廉洁意识、诚信意识、敬业意识,努力打造一支精干、高素质的队伍;三是抓业务学习。
五、住房公积金的常规管理精细化需注完善各项制度建设,强化规范管理
第一,用制度管事。按照市(州)中心、分中心、管理部政策、操作、核算、管理“四个统一”的要求,在“四级政策法规体系”框架内,形成归集、提取、贷款、核算办法、规定、规程,确保资金归集和使用的安全高效运作。
第二,用制度管人。建立健全各项学习制度、工作制度、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将各项工作纳入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轨道。同时要注重制度落实,制定《目标管理考评办法》,将任务层层分解,量化到人,奖惩分明。
第三,用制度管权。从内部工作程序、议事制度、经费、固定资产、工资到劳动人事,出台一系列涉及范围广、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在内部审计上,建立资金使用审计系统,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实现网络化审计,提高审计效率。
第四,加强服务,做好“窗口建设”和“青年文明号”建设。各市(州)中心要制定“窗口建设”和“青年文明号”管理办法,严格考核标准,对各分中心、管理部的工作情况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起到良好效果。
只要坚持效率至上,把日常的工作办好;坚持质量至优,把缴存户遇到的难题解决好,自然就能得到职工的理解。作为一项体现国家着力解决安居问题的长远性政策,住房公积金制度虽然只运行十多年,但惠及民生,担当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具体执行管理职能的机构,无论是县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还是市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的各项工作始终离不开“管理”和“服务”四个字,在管理中服务,在服务中管理。而倡导“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将助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顺势发展,使住房公积金事业不断做大做强。
【参考文献】
[1] 林锋:加强住房公积金服务与管理的若干建议[J].政协天地,2007(5).
(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湖南长沙410019)
[摘要]住房公积金以职工工资为基础,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创新公积金运作模式、建立健全公积金风险防范体系,才能形成解决问题对策。
[
关键词 ]公积金;公积金管理;对策
[DOI]10.13939/j.cnki.zgsc.2015.35.176
1前言
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1]。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2住房公积金现状
2.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急需尽快修订,尽快推行公积金制度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依据国务院令而设立的强制性基金。就是这样一项利民政策,也只有少部分人可以享受。
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稳步增长,《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距上次2002年修改已经有十余年时间,很多内容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影响了公积金制度的推行。
2.2住房公积金重要作用远未发挥
目前无论是投资者还是购房自住的老百姓都比较偏向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虽然住房公积金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它还处于“初级”阶段,使用条件限制太多。部分有改善住房需求的城镇职工因为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而无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在银行里面闲置。解决好我国中低收入者的“购房难”问题,住房公积金就是其中的一条重要措施[2]。
2.3住房公积金主要集中在行政事业单位和经济效益好的企业
很多单位以职工岗位不稳定、编外人员无编制等理由,不给建立住房公积金或故意降低缴存工资基数,使职工根本达不到正常标准。而有些效益好的企事业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中的有关条款在各方面利益的驱动下,不惜提高缴存比率或加大工资基数,争取多缴住房公积金,因建立住房公积金后单位可以冲抵利润,少交税费,个人可得到住房公积金本息,享受低息贷款,这样的结果会导致个人缴存额的不公平现象,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势必形成住房保障体系的难以拓展和不同部门在政策执行上的差别。
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不广,缴存公积金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
2.4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差距大,成为合理避税的渠道[3]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未规定缴存比例的上限,由于近几年不同行业、企业的收入差距拉大,各地执行的住房公积金占职工工资收入的比例差距比较大。缴存基数高的单位,其缴存比例也普遍偏高,最高与最低相差高达6倍。税务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严格的限制,但对缴存基数却没有严格的规定,加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各单位上报的缴存基数审核流于形式,造成很多单位通过虚假高报工资基数,将住房公积金作为工资薪金外发放奖金、津贴的渠道,从而达到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3住房公积金对策
3.1健全法律和规章制度,加强监督
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强化行政监督,规范监督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定期开展对公积金使用管理的专项审计。采取有效措施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提高公积金缴存率和归集量。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执法队伍,经常检查各单位的缴存情况,对违反规定未建立和不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采取警告处罚、新闻通报相结合的措施,督促各单位按时足额缴存。
3.2创新公积金运作模式、构建管理机构
设计灵活多样的住房公积金利率政策、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创新贷款品种、完善贷款政策、提高服务科技含量、建立公积金贷款风险防范体系[4]。按照“统一决策、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原则调整,单位及其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必须归集到所在城市的管理中心进行统一管理。
3.3严格执法,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
各市(州)政府应对符合条件的单位,经市(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可适当提高公积金缴交比例。各级机关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规定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对公积金归集的执法工作,督促不缴、欠缴单位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3.4加强宣传,积极鼓励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建住房
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使用上,需保持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使用上的公平性。适于在中、低收入居民中开展。采取多种方式加强住房公积金的宣传,让社会公众了解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支取、个人购建房贷款发放等公积金的基本特点和使用方法。通过广泛宣传使广大公众了解住房公积金“低存低贷”的政策优势。
3.5加大力度清理回收违规使用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是专门用于职工个人住房建设的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住房公积金只能围绕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各地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快清理回收违规使用的住房公积金。
参考文献:
[1]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Z].国务院,1999.
[2]钱凯.改革和完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观点综述[J].经济研究参考,2007(24).
[3]徐达.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势在必行[EB/OL].[2014-04-15].ce.cn/xwzx/gnsz/gdxw/201404/15/t20140415_2656557.shtml.
自1991年我国开始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以来,住房公积金作为住房保障制度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已经在我国推行了二十余年,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对于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相关产业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环境的变化,住房公积金在归集、监管、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也日益显现。
二、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公积金覆盖面低,发展不均衡
这种不均衡主要来源于三方面:首先来源于地区间的差异。鉴于我国目前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无论是在缴存基数还是在覆盖率上,经济落后地区与发达地区均存在较大差距,呈现东南高、西北低的发展态势,非但没有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调节功能,反而人为的拉大了收入分配差距。其次来源于行业间的差异。尽管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应缴存公积金的单位范围基本覆盖了各种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实际情况却是,除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效益较好的企业外,很大一部分企业由于主客观原因,仍未建立公积金制度,大部分非正规就业及中低收入者也无法参缴公积金,实际从中受益的群体是城镇人口的一小部分。此外,由于我国特殊国情,不同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也存在较大差距,央企、国企、国家事业单位的缴存比例远远高于普通企事业单位。
2.监管机制不健全
截至2012 年,全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管理的资金近4万亿元,足以对金融体系特别是房地产金融体系产生根本性影响。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对住房公积金的监管,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在监管上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是监管主体不明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我国住房公积金实行的是管委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管理原则。而事实上,受自身利益和制度约束条件限制,一些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缺乏监管的压力和动力。一些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挂靠于其它部门或者与其它部门合署办公,独立性较差。另一方面,由于公积金所有者与管理者信息不对称,导致所有者无权或没有能力对公积金进行监管,处于监督缺位的状态。
二是财务核算管理不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及《补充规定》等系列政策出台后,为住房公积金核算提供了政策法律依据。但在现实情况中,“收支两条线”等制度并没有在一些地方得到严格落实,对管理费用直接“坐支”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增值收益随意分配、公积金随意提取、曲解政策规定等行为时有发生。
三是监管意识差。由于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完善,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法乱纪现象经常见于报道。在一些企业中,普遍存在法不责众的思想,故意拖欠、降低比例、少缴甚至拒缴公积金。通过一些内部调账、修改合同甚至制假等非法手段违规调拨、使用公积金,一旦造成经济损失很难追回。
3.公积金使用效率低下
首先,从总体来看,我国住房公积金用途单一,资金沉淀比较多。据统计,全国住房公积金闲置率大约在25%左右,甘肃、等经济相对落后地区公积金使用率甚至不足20%。大量资金分散在各地的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合理有效的创收渠道,虽然确保了住房公积金的保值目的,却不可能实现住房公积金的增值。另一方面,在有限的投资渠道内,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也很低。由于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资手段及国家政策的局限性,造成很多地方住房公积金存款余额只能通过放款收息这一唯一渠道进行增值。如果将通货膨胀考虑在内,公积金存款实际上是在不断贬值。
三、加强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对策
1.加大力度提高公积金覆盖面,缩小地区差异
(1)大力扶持落后地区经济发展。从我国总体情况看,住房公积金各地区缴费比例、覆盖面不平衡的根本原因仍在于地区经济的差异。因此,除进一步创造有利条件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外,在公积金政策上也要进行有针对性的扶持和帮助,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政策统筹,促进各地区经济均衡发展,从根本上解决公积金地区差异问题。
(2)扩大公积金受益人群范围。应针对环境变化,与时俱进,坚持公平、互助原则,突出重点,不断扩大公积金收缴范围。一方面,对各地区实际的缴存政策进行有效清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现象要进行坚决处理,特别要注意一些垄断行业和部门存在的公积金福利化倾向。将住房公积金制度纳入《基本住房保障法》,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法律化。另一方面,要逐步取消现行缴存政策中对户籍、身份的限制,将全部城镇就业群体纳入缴交范围。不但能扩大公积金规模,也是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力保证。
(3)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力度。我国应让参加住房公积金后的受益群体不断涌现,而且日益壮大,这才是最好的宣传。这就要求各地媒体通过电视、新闻、报纸、演出等多种形式大量宣传报道。为了让广大职工信任公积金管理机构,机构工作人员要到基层宣传讲解政策,为职工答疑解惑。通过以贷促缴,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面普及。在普法过程中,可以灵活采用上门宣传,面对面沟通,现场督办等方式,规范各单位部门的缴存行为,提高单位领导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2.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1)健全决策机制。现行公积金管委会成员多来源于政府部门,行政色彩浓厚。可考虑由政府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及财政等部门,分别承担住房公积金决策、监督和管理职能。同时建立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 将住房公积金管理和监督结果作为考核政策绩效的硬性指标。做到依法决策, 防止议事和决策流于形式,杜绝发生问题无人负责的情况。
(2)从内外两方面强化管理中心监督机制。一方面,在管理中心内部要建立严密的内审和内控制度,持续有效监管管理中心权力运用、职责履行等行为规范。对涉及到的信贷、财务等核心部门可以进行必要的定期轮岗核查,防止出现程序漏洞。另一方面,要健全外部控制监管制度。有关监管部门必须各司其职,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积金规范运作。同时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引入媒体监督员机制,对挪用、侵占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行为要及时披露,创造条件鼓励企事业单位职工参与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
(3)加强部门监督,规范财务核算。对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要加大落实力度,监督、财政、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做到权利到位、职责到位。司法部门要从法律的角度对资金管理及缴存者行为的规范进行监督,依法对各种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纠纷进行审理裁决,依法维护住房公积金使用的规范性与公正性。
3.多策并举,切实提高公积金使用效率
(1)进行体制改造,加强资金流动性。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公积金中心应积极向上级部门申请相关政策支持,一是改革公积金贷款发放制度,在政策层面上允许以市场利率发放贷款,主要用途为向未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的中低收入群体提供住房信贷支持。二是允许地区间特别是经济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住房公积金流通与调剂,在公积金中心实行标准的金融机构运作准则,经试点成功后可逐步形成国家集中决策、地区分散管理、资金统一调拨的住房金融系统。
(2)提高加调低,简化贷款程序,利于操作。应根据市场化原则,充分考虑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同层次,有针对性的提供差异化的贷款额度,以满足不同地区、不同人群的需求差异;在贷款利率上,可以考虑与商业银行的市场利率拉开档次,实行差别利率,针对中低收入群体可进一步降低贷款利率,发挥收入调节、政策性优惠的作用。在工作程序上,应当简化流程、各部门联合办公,实行一条龙服务,提高公积金贷款工作效率。
(3)加强贷款风险管理体系,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吸收专业人才加入到公积金贷款评估队伍中,从信用、资金用途、还款能力等多方面建立完善的借款人考核体系。同时要实行风险责任追究制度,从流程上全方位规范贷款的发放、管理、控制及回收,严格落实“谁放贷、谁收贷”原则。实现资本良性循环,使住房公积金在保值的前提下不断增值。
(4)在合理范围内扩大公积金用途。应积极寻找途径,拓宽公积金的使用范围, 进一步丰富公积金职能。除购房贷款外,还可以考虑针对特殊人群将公积金用于医疗、养老、补充失业金等方面。应在政策范围内逐渐放宽公积金使用和提取限制,以提升公积金收益、保障储户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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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祁华.《切实发挥好住房公积金应有的作用》[J].住房公积金研究,2012(3):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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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应红.《中国住房金融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2010.05
作者简介:
一、构建国家住房公积金银行的意义
住房公积金银行的成立首先解决了当前资金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保障了资金的安全。我国现有的银行业监管体系已然成熟,住房公积金银行作为国有商业银行必然处于该体系的金融监管之下,这比原来在属地原则下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监管要有效的多。它不仅在业务的操作流程上更透明公开,还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的监督和管理,而资金被个人挪占他用的现象将不会发生。其次在现有的公积金制度中,一些不发达地区有大量的住房公积金都被闲置着,在风险控制下,这些沉淀的资金只能存在银行收益甚微。而建立住房公积金银行后,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将操作的更合理,资金的流动性会更强,投资也会更有专业性,从而使沉淀资金带来更多的效益。这部分闲置资金的合理利用不仅有利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良性发展,更有利于盘活房地产市场,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最后,随着各地区住房公积金银行的成立,将替换掉原有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原来的人员划归住房公积金银行,住房公积金银行的运营成本主要通过开展的金融业务所得利润来补充,这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大量的人财物资源。
二、从国际经验来看,成立住房公积金银行是公积金制度发展的方向
住房公积金主要是通过资金的方式运行,引入银行业的经营管理方式符合资金管理行业的客观规律和要求。实际国际上很多国家都设立了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以解决国民的住房保障问题。例如挪威1946年成立国家住房银行,属于国有,其贷款只用于住房,其贷款总额占全国住房贷款总额的一半,同时还是政府住房政策管理中心,负责实施全国的住房政策。再如泰国从1952年起就成立了住房银行,隶属于国家财政部,是政策性金融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该银行以高于商业银行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以低于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的方式发放住房贷款,为促进住宅事业的业发展、特别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住房金融机构的资金的要做到安全高效,住房公积金运营规范,从国际经验上看,必须向独立法人性质的金融机构转变,同时政策性的金融机构完全可以通过市场手段来动员国内居民的储蓄筹措资金,开展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另外低收入者可以从政策性住房金融中获得低利率的贷款,改善居住条件。
三、住房公积金银行模式设计
通过对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阶段性的改革,可以将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银行设为全国范围内的常设机构,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银行总行,在省级设立分行,市级设立支行。该银行可以申领金融行业经营许可牌照,作为独立的金融企业法人,根据存贷相结合,政府扶持的原则,建立以居民自愿储蓄为主,政府奖励扶持为辅的机制,主要以针对居民住房贷款为主的运营机制,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贷款、投资等一系列的运作,实现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资金平衡的运作模式。
(一)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建立”市场化”融资机制
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各地居民收入有所差异,对住房的需求也不同,而强制性住房公积金储蓄不符合处于经济转型期的我国多样化的住房需求结构,因此不能强制性要求,可以采用自愿原则,取消缴存对象和缴存额的限制,把真正需要扶持的中低收入者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中,并为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提供资金支持。住房公积金银行可以根据不同的人群和购房情况,可以设计灵活多样的不同档次的固定存款利率储蓄品种,调动居民参加住房储蓄的积极性。如对有刚需求购房的低收入群体设计“低存款利率低贷款利率,存贷挂钩”的储蓄品种,以降低购房者的借贷成本和利率风险,以体现住房公积金向中低收入者倾斜的原则;对高收入购房者实行“限额低贷”,体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对于暂时不需要贷款的储户实行“市场化利率”政策,将住房存款利率与公积金存储年限相连接,保证可以不低于其他储蓄的利息收入,改变现在住房公积金利息收入低的现状,调动居民的储蓄积极性。同时政府应采取一些优惠鼓励政策,以解决融资不足的问题。例如:一是可以实行住房储蓄奖励制度,对于中低收入群体,当他们的住房公积金储蓄达到一定金额时,政府应该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退休时没有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居民,也应该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可以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列支;二是政府应该运用税收等优惠措施,吸引大量闲置资金流向住房政策性银行;三是发行住房债券和抵押贷款债券,扩大资金来源,融通长期资金;四是发行政策性债券,引入其他战略投资者,壮大资金实力。
(二)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坚持以住房公积金贷款为第一使用方向
为了保障住房资金在使用上的安全性和公平性,我们应借鉴德国的经验,实行“以存定贷,存贷挂钩”的贷款机制,即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是缴存到一定年限和金额时才能发放,遵循多存多贷,少存少贷的原则。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应建立平等获得贷款权利的机制,每月对储蓄者的资金状况和对住房储蓄的贡献进行合理的评估,并以评估值的高低来确定发放住房贷款的金额和住房贷款的顺序。同2016年第2期下旬刊(总第616期)时代金融TimesFinanceNO.2,2016(CumulativetyNO.616)时,对中低收入的群体发生家庭变故时,应设立相应的免责条款,充分发挥其社会保障作用。住房公积金发放贷款,首付款、贷款额度、贷款还款期限与家庭收入的高低有联系。对于收入中等或偏低的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以设计较低的首付款比例,贷款额度可以相应的增加,贷款的还款期限可以适当的延长。对于高收入群体或二次购房者,可以实行较高比例的首付款,贷款按较低比例发放,贷款应在短期内偿还。同时设定最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以防未来出现资金缺口,充分体现政策性银行的业务导向功能。具体做法是各城市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因地制宜,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政策,这样有利于满足不同收入群体对购房的需求,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有利于调动居民储蓄的积极性,增强居民购房的能力。在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即实行浮动利率政策和动态利率政策。浮动利率政策是在公积金贷款中根据不同的收入群体、购买不同面积的住房,实行不同的利率标准,贷款利率通常与家庭收入成正比,对于有刚性需求的,收入越低,贷款利率越低。动态利率政策就是视中低收入群体的家庭困难情况可以分别向他们提供无息、贴息、减息贷款,并且随家庭收入的状况而随时改变利率,当他们的家庭收入好转时,由原来的无息、贴息、减息贷款转为有息贷款直至执行正常贷款利率政策。
(三)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创新住房公积金运作机制
1.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一体化运作模式。住房公积金银行作为全国范围银行机构,通过统一管理全国各地归集资金,发挥统一调拨的导向功能、配置功能,实现公积金保值功能。以住房公积金银行为载体,构建资金的融通网络,在保障资金安全性的情况下,可以集中和统一管理各地的住房公积金,调剂各地区的资金余缺,使大量的资金能够实现在全国范围内的流通,让资金从沉淀率高的地区流向资金短缺的地方,合理配置各地资金,缓解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一方面是资金需求旺盛的地区有可活动款项,应付紧急需求;另一方面,使公积金沉淀较高的地区通过资金调拨异地而获得利息收入。各地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分行,在留足本地区储蓄居民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支取提款和风险准备金后,其结余后的闲置资金应由国家住房公积金银行的统一调度,通过有效的多样的投资组合来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率,增加增值收益,这就要求政策上允许扩大公积金资金的使用范围,使住房公积金可以进入投资性的金融市场,与资金运营相结合,发挥效益。通过借鉴各国的投资组合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的的投资工具以下几种:一投资基金,其最大的优势在于专家理财,组合投资,回避风险,流通性强,效益高而且稳定。我国现阶段的证券投资基金主要为股票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我国在选择证券投资基金时,应以债券基金为主,适当的选择股票型基金。二国债,我国现阶段住房公积金唯一认可的投资品种。国债是一种投资风险小,收益较高的投资品种,一方面降低了投资风险,保障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便于政府用于集中发展公共事业等方式保证资金的保值增值,成为稳定金融体系,抑制通货膨胀的手段。三投资国家基础设施项目。国家基础设施项目风险小,有稳定的未来收入现金流,一般情况下回报率较高,但是项目运行时间长,需要考虑能否满足住房公积金的流动性。总之任何投资工具都有投资风险,而投资工具的多元化是降低住房公积金投资风险的有效途径。在进行投资组合时,应尽量选择投资相关系数小的品种,并考虑使所选择的各种投资的风险可以相互冲抵。根据住房公积金储蓄的期限长短,注意投资期限搭配,做到长、中、短期投资的合理搭配,从而保证资金良好的流动性。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途。住房公积金银行不仅要提供一般性的保障,而且增加对低收入家庭及困难家庭的福利补助,使成为一项全社会都参与的和支持的制度,兼具福利性、增值性和安全性。新住房政策性银行在增加投资功能后,预期的增值收益将大幅提高,在优先保证公积金支取、贷款需求和建立贷款风险准备金前提下,可以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投入廉租房建设,加大租房市场的供应量,满足困难家庭的需求;第二设立专项互助资金,帮助困难人群解决住房问题,可以为困难家庭提供提供无息、贴息、减息贷款;第三适当发放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建设项目贷款,保证开发商动力;第四补贴住房公积金储户,抵制通货膨胀带来的贬值风险。
(四)住房公积金银行新监管模式
在住房公积金银行的日常运作中,首先应确保安全性。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的控制,一方面可以采用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方式,按商业银行的规则从贷前、贷中、贷后各个方面进行严格的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另一方面可以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经验,在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引入住房抵押机构或保险机构来分担借款人无能力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风险,消除其产生不良贷款,保证资金的安全性。现行的住房公积金中心属于地方政府,接受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的监督,监管大多流于形式。设立住房公积金银行后可采取外部监督,外部监督机构主要包括财政部(出资人)、银监会、审计署和接受外部委托的中介机构。监督方式多样包括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与考核、对经营守则和操作规程的鉴定与评分等;审计部门的监督方式包括对国有资本金的安全与经营效益的考核、对异常资金流动和绩效异常变化的监控、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等;银监会主要从风险控制与隔离和资产安全的角度进行考核与监督;接受外部委托的中介机构就委托事项进行客观、真实的审计并出具具有公信力的审计报告或结论。同时依法向公众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应规定统一的信息报告和报表格式,定期向监管机构和广大储户披露,并将其置备于各营业场所为公众备查。
四、结论
根据以上分析,我国现行的公积金管理制度与现行公积金中心的运作模式存在固有矛盾,影响了该制度的运行和政策社会效益的实现,在深入理会、准确把握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实质,坚持市场的导向作用,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的目标,继续采取渐进式分步走的改革路径,突破现行制度框架,扩大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的范围,依托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此为基础组建市场化、专业化、政策化的住房公积金银行。全国成立住房公积金银行总行,负责政策指导和资金在各个城市之间相互调剂,制定统一的规章制度,统一的管理模式,将公积金的业务标准化,各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改革成为总行二级分支机构,各县市的公积金中心成为二级分行下辖的营业机构,具体办理各项业务。总之成立住房公积金银行后,住房公积金能更好的保值增值,防范风险的能力也能得到加强,公积金的缴存贷款业务范围也会扩大,惠及跟多的人群,更好的发挥政策的社会效益,是当前住房公积金改革的必然选择。
作者:贺传顺 单位: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栖霞分中心
参考文献
【关键词】公积金贷款 银行贷款 库存
一、住房公积金向银行贷款的规模日益扩大
在房地产去库存措施影响下,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一系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有效刺激了该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需求增加。随之而来的是住房公积金流动性不足问题也开始突显出来,特别是2015年下半年,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急剧增长,资金利用率逐年增加,至2015年末住房公积金利用率达到76.94%,较同期增加了11.75个百分点,资金缺口从0.47亿元上升到6.15亿元,流动性出现严重不足。为确保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和提取的正常支付,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采取了向银行贷款的方式来解决流动性不足问题。其贷款方式主要有:
(一)存单质押形式
截至2015年底,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11.63亿元,其中1年以内定期(含)1.31亿元,1年以上定期8.84亿元,因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急剧增长,为避免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给住房公积金带来的大额利息损失,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定期存单分别向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湘潭分行申请质押贷款1.96亿元和1.9亿元。至2016年4月末,已合计偿还1.72亿元,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余额2.14亿元。
(二)信用贷款模式
2016年湖南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要求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个贷率要提高到83%以上,至2016年3月末,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率已达到了81.99%,较年初上升了5.05个百分点,在满足公积金住房贷款的同时,流动性不足问题越发突出,为此,该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向银行申请了信用贷款以满足短期的流动性需求。2016年初,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湘潭分行分别向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用授信2.5亿元和2亿元,目前,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向交通银行湘潭分行实现了授信提款5700万元。
二、住房公积金资金缺口原因分析
(一)监管要求下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迅速提高
近年来,房地产面临较大去库存压力,为发挥公积金在去库存的积极作用,《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文件要求,2015年8月末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要综合考虑当地房价水平、贷款需求和借款人还款能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个贷实际额度。在一系列住房公积金政策刺激下,各地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明显提高,同时湖南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要求湘潭市住房公积金2016年个贷率目标均提高到85%以上,后期可能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资金缺口。
(二)住房公积金运用与筹集的稳定性不匹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150号文规定,住房公积金运用渠道包括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贷款发放、购买债券、上缴廉租房补充资金及管理费用;住房公积金筹集渠道则限于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住房公积金资产证券化。由于运用方面受上述监管政策影响迅速增长,而公积金归集面有限、资产证券化尚未成熟推广,导致资金运用与筹集的稳定性不匹配,影响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流动性。
三、住房公积金中心向银行贷款存在的潜在风险
(一)政策未许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筹资行为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规定,在拓宽贷款资金筹集渠道上,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推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住房公积金贷款资产。以上法规文件都未明确许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银行贷款进行筹资。
(二)还贷来源指向职工个人财产存在明显法律瑕疵
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质押的4.06亿元定期存单,来自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得的4.5亿元授信,还款来源也指向公积金归集资金,上述两种贷款方式均侵犯了职工个人的财产权。
(三)利率倒挂导致收益损失违背住房公积金增值原则
根据人总行最新利率政策,从2015年8月26日起,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为3.25%;从2015年10月起,一年期以内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4.35%。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获得的银行贷款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高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利率1.1个百分点,意味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银行贷款进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将带来1.1个百分点的损失,违背了住房公积金管理的保值增值原则。同时目前“公转商”、信贷资产证券化等筹资方式也会因利率倒挂的原因导致收益损失,只能成为暂时缓解流动性问题的短期融资手段。
四、政策建议
(一)尽快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筹资行为
建议总行联合相关监管部门,尽早针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筹资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在规定出台前,建议暂停该行为以规避风险。
(二)控制住房公积金使用上限
在资产证券化融资渠道尚未全面推广的前提下,建议总行与相关监管部门在鼓励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的同时,控制住房公积金使用上限,以防发生流动性风险。
(三)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资金调剂机制
建议总行联合相关监管部门建立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资金调剂机制,资金拆借利率可参照银行同业利率管理。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 房价 住房保障
从上世纪90年代全面推行公积金制度以来,到现在发展为当下最大的住房保障制度,一直在不断地调整和更改,完善我国的住房供应体系。为职工的住房消费提供了帮助,为提高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生活条件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目前房价达到了历史的新高,一线发达城市房地产行业都有泡沫化的趋势,购房排号房价偏高等购房难购房贵问题已成为当下的社会问题,随之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社会关注度和影响面的话题会越来越高。
一、住房公积金基本概述
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职工家庭住房问题政策的融资渠道。最大体现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根据今年3月数据显示,现在银行最小的6月以内贷款利率(本文以年利率计)为5.35%,五年以上5.9%。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以下3.5%,五年以上4%,在政策上为员工的住房买房提供便利。每一位在职职工从工作之日开始直到离开工作这段时间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都应当缴纳按比例存缴住房公积金,并且政府强制性要求单位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的设立,在职员工都必须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也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一定的金额,在职工购房、建房、离退休、辞职、死亡等情况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申请取出。
近年来从其他地方来我州(本文均为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工作的人员也逐渐的增多,住房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房价由2007年的每平米一千多点涨到如今的每平米四千,并且存房量也由之前的宽松变为现在的紧凑,公积金原先最高贷款30万等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形势。为了解决当前问题,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等《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我州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并于今年的3月份开始实施。在借款人购房行为真实和贷款担保落实的基础上对本州的公积金贷款进行改,主要改内容如下:
[调整方面\&调整政策前\&调整政策后\&申请条件\&连续缴存12个月或累计缴存24个月\&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额度限制\&单笔最高30万元\&单笔最高35万元。\&缴存时限\&最长贷款年限20年\&单笔最高25年。\&首付比例\&按照职级面积确定比例\&90m2(含)以下最低为20%,90m2以上最低为30%。\&]
政策前后调整对比
本次州公积金的政策调整放宽了许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并且出于方便职工和减轻职工的负担等目的新增许多规定,新增商铺抵押、保证贷款、期房抵押加阶段性保证贷款三种贷款方式。州公积金中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收取任何办公费用,并且要求各管理部不得拖延办理时间,提高贷款服务效率。另外,本州户籍职工购买行政区外的住房可向购房地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推动异地贷款业务。
二、对房价的影响
经济适用房是政府提供土地和一系列的优惠政策进行开发,其销售价格受到严格的控制,开发商不能自主对其进行定价,政府在保证微薄的利润进行销售。因此,经济适用房价格波动不会过大。经济适用房为低收入家庭或住房困难群体提供的住房而并非投资商品,严格限制购买和销售,为低收入者和购房能力弱者提供了有效地保护作用,从某一方面刺激了房地产市场增加供应量,均衡市场价格,因此住房公积金对于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房价影响很小。
商品房的面向所有群体,无论是出于投资目的还是自住等,主要面向社会的中高收入群体,相对于其他种类的住房来说商品房的投资消费较多,一线发达的城市房屋资源更加紧张,高房价的地区投资者就更多,导致购房群体增多,所以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调整对于商品房交易市场影响较大。影响有两方面,一方面,通过调控贷款成本从而影响住房需求,对于自住消费者和住宅价格较低的房地产市场,住房放贷和利率成为消费的重要注意点,低利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促进消费者进行消费,高利率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让消费者观望消费;另一方面,是通过调整贷款政策向市场发出了一个信号,促使住房消费者对房地产市场预期价格的形成从而影响房价。所以住房公积金对于商品房市场的影响较大。
住房公积金主要目的是解决居民住房问题,通过公积金调整会影响商品房市场价格,商品房市场价格波动传导到高档住房市场,所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对高档住宅价格依然会产生影响。因此,住房公积金提供了低成本的融资渠道促进房地产业的销售,加之城市等因素的影响,使得住宅价格上升。从另一方面看来,住房公积金贷款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同时也推动房价的上涨,受地区差异上涨不明显,中西部地区上涨幅度要高于东部沿海的,反映出住房公积对中西部影响更大。
三、对住房的保障作用
住房公积金与住房改革方案相配套,为适应社会体制和全面落实住房保障提供了可能。住房公积金也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房地产市场在转型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通过强制性措施去存储、规定消费,员工有了专门解决住宿问题的资金,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租房或买房。这在一方面引导着住房市场的消费也变得更加成熟和理性,从而提高了职工在住房问题上的自我保障力,也提高了解决住房问题的能力,充分体现了公积金在某方面对员工资金保障的特点。
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核严格,因此贷款人群质量普遍较高,使得公积金贷款有低利率的特点。限制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是为了保障公积金的安全性。住房公积金还是国家宏观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一个重要参考指标,住房公积金体现了广大中低收入家庭对于房产购买能力的变化趋势,据此来适度控制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保持健康稳定的发展局面。
四、总结
不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使得住房公积金使用水平不一,本州相比于东南沿海地区经济落后,对住房公积金的依赖更大些。根据公积金这几年的政策调整,这根天平已经渐渐不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慢慢呈现出对住房市场的改善作用大于保障作用。住房公积金的低成本贷款促进了房地产行业的消费,改变房地产市场的供需关系,进而影响住宅价格。本州政府应当合理制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引导和改善居民购房的刚性需求,政策应当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调整住房结构,加大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抑制投资性住宅的数量,从而使得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控制房价的反弹上升。
住房公积金切实为广大中低收入人群改善和解决住房中发挥巨大的作用,但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运行上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住房公积金利率低时间周期长使得住房公积金收益较低,中西部地区和东南沿海城市发展水平不一导致公积金地区使用不平衡,还存在部分地区政府资金不足对住房公积金的执法力度不够,审批程序繁琐等问题。这些需要政府控制房价与收入之间的平衡关系,加强宣传和执法,提高服务水平,简化业务流程等。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房地产行业的供需造成一定的影响,进行影响房价。它的规定和特性为广大的低收入家庭提供保障,至少会减轻家庭住房问题方面的压力,政府应当平衡之间的关系,保持稳定发展。安得广厦千万间,大辟天下寒士俱欢颜,让其为我国小康社会建设更好的进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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