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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申请方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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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申请方法

第1篇:失业保险金申请方法范文

不管是早期的《失业保险条例》还是近年的《社会保险法》,我国失业保险法的性质主要为“保障型”立法,其功能定位为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日本国会在1974年通过的《雇佣保险法》,在原有《失业保险法》基础上作出重大性质调整,新法明确指出“在谋求工人原有的生活安定的同时,使求职活动容易进行,促进其就职并有助于工人职业的稳定,从而预防失业,增加雇佣机会,改进雇佣的结构,开发和提高工人能力,增进工人福利。”对比旧的失业保险法,日本的雇佣保险制度开始强调失业保险法在促进就业方面的功能。由此可见,随着时代的发展,失业保险的功能定位逐步从失业保障转向促进就业。

2我国失业保险法促进就业效应弱的原因

2.1失业保险给付水平低我国失业保险法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例如《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明确规定,北京市的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为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至90%。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的70%计算。对比我国以最低工资为标准,国际上多以失业前的工资为标准,且失业保险金占失业前工资的比例一般为中等以上。例如德国失业保险制度规定,若失业者家庭中有至少一个18岁以下的孩子,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纯工资的67%,反之,则为60%。参考图1,可以发现2001—2010年我国职工年平均工资呈现稳步上涨趋势,而各年平均每个失业者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额上涨并不明显,并且与职工年平均工资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数据计算的各年平均每个失业者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额占职工年平均工资的百分比,不仅与国际标准相差悬殊,还呈现出不断下降趋势。这说明我国的失业保险法的给付水平至多保障失业者的基本生活水平,无法弥补失业者寻找工作的搜寻成本,也没有多余的资金用于提高人力资源素质,对于失业者再就业的激励较小。此外,上述我国失业保险的给付水平只是针对城镇职工,而农民工在失业时只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其待遇相较城镇职工要更低。以浙江省为例,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照不低于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百分之四十确定,缴费满一年,领取两个月失业保险金,一年以上部分,每满八个月增发一个月失业保险金。假设一个在杭州就业的农民工三年合同期满失业,那么该农民工可一次性领取五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目前杭州市最低工资为1470元,城镇职工每月可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为最低工资的70%,即1029元,该农民工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额为1029*40%,即411.6元,其一次性补助金为411.6*5,即2085元。如果该农民工在短期内不能就业,就可能在失业地发生生活困难。并且农民工在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后,无法享受政府提供的再就业培训及补贴。

2.2给付期限长我国失业保险的给付期限按照劳动者失业前所在单位和个人累计的缴费年限来确定。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领取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最长二十四个月。我国失业保险的给付期限,远远长于世界上其他国家,比如日本根据投保的期限,给予了17周到52周不同的失业保险给付。英德两国的失业保险周期最长为一周年,且对不服从政府就业安排的失业保险者采取降低失业标准的措施。领取期限过长对就业效应带来的影响在于:一、恰恰满足了具有自愿性失业倾向群体的心理;二、有些失业者边领取失业金边自由就业,即隐性就业;三、根据工作搜寻理论,失业者的再就业率与搜寻强度成正比,和保留工资成反比。搜寻强度指失业者寻找工作的努力程度,以接触空缺岗位的频率衡量,保留工资指失业者愿意接受一份工作的最低工资。工作搜寻模型表明失业保险给付期限过长会对再就业产生抑制效应,即提高了失业状态的“价值”,降低失业者的搜寻强度,提高了失业者的保留工资,从而使失业者在失业早期的再就业率下降。虽然就长期来说,过长的支付期限会提高失业者被雇佣的价值,在失业保险期限即将到期时,失业者为了将来能重新获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会在这段即将到期的时间内积极寻找工作,导致失业者脱离失业的概率会急剧增加,即所谓的资格效应,但是此种再就业形式并不稳定,包含投机成分,且无法达到就业结构的优化,不是我国再就业政策所追求的。所以,总的来说,过长的失业保险给付期限给就业带来的影响弊大于利。

2.3给付条件及停领条件不合理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及二十一条,农民工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经办机构根据时间长短,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而根据国家统计局(2011)《城市农民工生活质量报告》数据显示,10%的农民工签订了长于两年的劳动合同,7.91%的农民工签订了1-2年合同,75.68%签订了9-12个月合同,多为短期合同,所以,对大部分农民工来说,连续工作满一年的给付条件过长,许多农民工受此条件的限制无法领取失业保险。而农民工的知识技能通常较弱,工作机会较少且多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是最需要失业保险来促进其再就业的群体,并且灵活就业逐渐成为就业市场的常态及扩大就业的重要途径,让农民工如此庞大的灵活就业群体游离在失业保险体系之外,有失公平。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失业保险有七个停领条件,其中第六条: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属于软性条件,有无正当理由的鉴定完全依赖于社保经办部门的主观判断和经验,易引发道德风险,部分失业者会利用该条款,拒不参加工作,靠失业保险金度日。同时停领条件中的第一条:重新就业,只能约束重新签了劳动合同的人,无法约束隐性就业人群,造成部分群体边领取失业保险金边就业。隐性就业一方面会对我国失业率的统计造成影响,造成失业规模被高估;另一方面,会造成再就业工作效率损失。在失业群体中,包括自愿性失业、隐性就业、生活困难群体,在这三个群体中,再就业措施对生活困难群体带来的效用最大,但由于政府难以区分生活困难群体和隐性就业群体,所以部分再就业补贴或是培训被提供给隐性就业群体,引起再就业工作效率的损失。

2.4统筹层次低失业保险条例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自定。据笔者对全国个省市失业保险条例的观察,我国失业保险普遍实行市、县级政府统筹管理体制。低层次的统筹层次阻碍了劳动力的流动,不利于失业者的再就业。其原因在于:失业保险的支付标准以一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而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差异较大,即使在一个省的各县市也存在差异,失业者从最低工资标准较高的地区转移到标准较低的地区求职时,会遇到待遇损失的情况,为避免失业保险金支付时的福利损失,失业者可能选择在原就业地领取失业保险金。

3发挥我国失业保险法就业效应的法律调整

3.1针对给付水平和给付期限的调整首先,改变给付水平必须从源头开始,即先改变缴费率。我国失业保险法规定,雇主按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用缴纳。这一费率同发达国家相比,明显偏低。缴费率偏低也直接导致了失业保险的给付水平偏低。所以,笔者建议将目前失业保险缴费率提高到5%,企业和个人均按2.5%缴费,允许各统筹区域根据实际情况调节;对于个人缴费部分,取消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的规定,设立最高缴费工资及最低缴费工资作为缴费的上限及下限,高于上限工资的按上限工资为基数缴费,低于下限工资的以下限工资为基数缴费。考虑到农民工总体工资水平偏低,所以对其取消设立缴费下限工资的规定,而是以实际工资为基数缴费。此外,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实施需要配套制度,即对其实施选择性失业保险制度:在城镇就业的农民工,由其本人选择,养老保险关系可以留在城乡居民保险关系内,或者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但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享受同等待遇。取代农民工参加失业保险就必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其次,在缴费率提高的基础上,改变以最低工资为基数计算失业保险给付,改为以当地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但就长期来看,应建立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方式,具体公式参照养老保险,体现缴费水平越高,给付水平就越高的制度理念。针对农民工群体,取消一次性补助的规定,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失业保险体制,待遇计算方式同上。最后,在给付水平提高的基础上,将失业保险的最长给付期限缩短至一年。并在给付期限开始之前设立一个等待期,等待期的设立应适度,根据国际劳工会议(1988年)的建议,等待期应在七天之内,所以建议我国设立一个七天的等待期。在等待期内,社保机构可以对申请失业保险者进行资格审查,防止冒领,职业介绍部门可以对失业者进行求职登记,并且在这个时期,由于失业者无任何收入,会加强寻找工作的搜寻强度,实现再就业的可能性较大。

3.2针对给付条件和停领条件的调整对于给付条件,考虑到农民工签订的多为短期合同且流动性较强,将农民工需连续缴费满一年的规定改为连续缴费满6-9个月,实际操作时可根据各地统计数据作调整。对于停领条件,针对第六条,把拒绝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介绍的工作的正当理由确定下来;将失业者参加就业活动的情况与领取失业保险的待遇挂钩,例如对拒绝工作介绍及失业培训达到一定数量的失业者采取降低待遇或是缩短给付期限的规定;针对第一条,对“重新就业”进行补充,把符合就业的多种就业形式列入;加大隐性就业成本,如设立罚款,还可利用劳动者之间的监督,对举报隐性就业的劳动者给予奖励等。

3.3提高统筹层次针对条例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省级统筹,失业保险金在全省范围内调剂使用,再就业补贴及培训费用则由市县级政府财政专户支付。具体操作方法为:首先,市县级政府应分别设立失业保险金支付财政专户和失业保险金补贴财政专户。其次市县级政府每年征收的失业保险金收入按照一定比例上划至省级政府失业保险财政专户,剩余部分转入市县级政府失业保险金补贴财政专户,此账户资金专门用于本地区再就业培训及补贴支出。最后,上划至省级政府失业保险财政专户的失业保险金用于全省范围内的失业保险金支付,由省级政府根据各市县失业保险领取情况下划至市县级政府失业保险金支付财政专户,给付标准全省统一。

4结语

第2篇:失业保险金申请方法范文

【关键词】失业保险制度 问题 对策

随着计划经济逐步向市场经济转型,我国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失业成为随之而来的一种社会现象。国家通过立法、给予经济补偿的办法,帮助失业者重新就业,健全失业保障制度,这既能对失业人士的生活提供保障,又能促进失业人士再就业。自1986年失业保险制度实行以来,我国失业率呈下降趋势,失业风险不断分散,这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经济发展的压力。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推进,失业问题又再次变得严峻,本就就不尽完美的失业保险制度逐渐显露出其不足之处,使得失业保险在日常运行中产生许多问题,迫切需要改善和解决。

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现状

(一)享受失业社会保险待遇的对象问题

在这方面表现的不足之处是极为严格的资格条件,这表示制度的实施力度受到影响,只有少数失业者才能获得保险金。在国营企业,企业破产的职工、因企业即将破产或整顿的职工、被正常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及其他符合条件的职工将无条件享受待业保险。这种规定只覆盖了较少的职工,而对其他类型职工的保障极少。如此一来,整个事业保险制度与现有的经济制度、用人制度形成了矛盾和冲突,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二)失业社会保险的待遇偏低

中国目前的失业津贴称为失业救济金,即给被救济者提供能维持最低生活标准的食物、衣服等,是一种临时性的救济,而真正的社会保险是为参保者提供能满足基本生活水平的待遇。现有的制度体制把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等同起来,且保险资金及计算方法又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以至于社会失业保险的待遇明显偏低。

(三)失业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来源

《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指出,企业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费用是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除此之外,地方财政的补贴及所缴费用产生的利息也是失业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我们应该看到,失业保险基金收缴很存在很大的漏洞。据估计,按照目前的规定,中国每年筹集到的失业社会保险基金在1亿元以下,这远远不能及时满足失业社会保险费用巨额支出的需要。失业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方法和手段的单一性是导致其不能及时收缴的主要原因。首先,《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文指出,企业根据其全体职工标准工资总数的1%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对于失业社会保险津贴和其他各项开支是远不够的,更不利于改革失业保险制度。这不利于失业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扩展,也不利于提高失业社会保险的待遇。诚然,现有条文中规定的资金不足以解决这些问题。第二,筹集失业社会保险基金的途径没有完全平衡企业与职工的责任,这不利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职工责任不能正确履行,这不利于权利与义务平等性的发挥,不利于职工积极参与竞争就业,同时,单一的基金筹措途径直接导致资金入不敷出,从而阻碍失业社会保险事业的长远发展。

二、失业保险的管理现状

(一)失业保险基金收缴困难

我国长期存在失业保险基金申请失真、缴费随意的现象。这种现象导致申请者过分地享受失业保险的权利,却忽视义务的履行。产生这一现象的深层原因是,一部分效益好的企业谎报职工工资,未能按实进行缴费;另一部分效益欠佳的企业则直接拒绝、拖欠失业保险费用;同时,我国现有的失业保险制度本身存在不少缺陷,一定程度上又无法及时有效地收缴应有费用。这些因素放纵了这些不良现象的发展,终将会影响失业保险制度的稳定、有序发展。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管控水平有待提高

首先,失业保险基金以所缴费用及存款利息维持制度运行,忽略了通货膨胀带来的货币贬值的作用,以致其保值和增值能力较差。其次,失业保险机构没有对参保人员的现状、条件进行合理分析和追踪,且每个地区的失业保险信息不能及时共享,这导致失业保险制度的保险信息管理严重欠缺。再次,基金实施及管理中的管控意识不强,往往存在失业者一方面领取失业保险金,另一方面又领取就业收入的情况。最后,基金的不正当使用,甚至挪用、侵吞情况严重导致失业保险基金不能发挥应有作用。

三、健全失业保险制度的策略

(一)扩大失业保险制度的作用范围和覆盖面

第一,把失业保险制度的作用由单纯的国有企业推广到其他各种类型的企业,逐步探索发挥失业保险制度效力的方法。第二,逐步放宽失业者申请失业保险的条件,对已经缴纳失业保险金的职工、经政府部门准允的失业者、企业调整造成的职工都要被纳入失业保险对象,享受失业专项资金的救济。

(二)生产自救和转业培训相结合

失业保险制度具有为失业人员创造再就业的条件,要想发挥好这个作用,就必须做好失业者的生产自救和转业培训,只有将工人、企业、社会条件融合起来,建立健全失业者生产自救、转业培训机制,才能充分解决企业失业者这一难题。基于此,我们就为失业者的去向问题建立了一个重要的“缓冲地带”,在这个“缓冲地带”里,失业者可以通过低率贷款等方式接受培训,进行合理自救,以缓解社会矛盾,减轻社会及企业的负担。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生产自救基地和就业培训基地投资和建设,都需要进行科学的论证,以减少或避免无法收回投资的情况发生。

(三)调整当前失业救济金的计发标准

现在施行的失业保险制度把失业者失业前3个月标准工资的50~75%作为计发标准,但是这种计发标准不具操作性,并且这种标准仍然无法满足失业者的基本生活需求。其实,失业保险是失业者的一种有效投保,所以,即使把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我们也应该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计发标准。初步的想法是设定为当地社会救助水平的120%至150%,对长时间工作、家庭负担重的失业人士要适度提高,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具体数额。但同时,我们要吸取西方国家的教训,失业救济的标准不能太高,否则不但不利于激发失业者的就业热情,反而会加重国家、企业的经济负担。社会保险制度是众多社会保障机制中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效力的发挥需要其他各社会保障制度配合,扩大对特殊失业人员的灵活处理范围,让这部分人达到基本的生活水平,反映出制度保障生活。

(四)完善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和监督机制

失业保险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信息系统。这个系统需要具体包括被保险人的就业情况、收支情况、参保人参与推动项目情况、就业信息服务、再就业情况等。因此,相关社会失业保险机构应发挥组织力量,健全各级失业保险机制,及时录入失业信息,跟进参保人员信息,减轻劳动力市场、企业及就业服务机构的压力,提供高质量服务。

(五)调整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结构

一方面,调整失业需要人力资本的参与,但是这种资本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有许多风险,这就需要政府参与,以宏观调控的方式保证人力资本的投入及其安全;另一方面,就业市场的信息失准,产业需求与工人技术脱节,造成我国体制型、摩擦型和结构型的失业。为降低失业率,减轻未来失业保险基金的负担,必须加大力度开展就业再就业活动。

参考文献

[1]刘汉峰.完善基于就业导向的失业保险制度.教育教学论坛,2014(1).

[2]周勤.浅谈中国失业保险制度:反思与重构.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3(4).

[3]王颖.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评估与发展完善.辽宁西学院, 2012(3).

第3篇:失业保险金申请方法范文

【关键词】就业    失业     失业保险。

一、大学生就业现状。

1.招生规模大。我国于1999年开始高校大规模扩招,高等院校招生和在校生规模快速增加。2003年全国各类教育论文" target="_blank">高等教育总规模达到1900多万人,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7%。

在1999年-2008年短短的10年间,我国高等教育的规模翻了三番多。1999年高等教育的招生规模大幅度增加,普通高等教育招生159.68万人,比1998年增加51.32万人,增长47.4%,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0.5%,比1998年提高0.7个百分点。2008年研究生招生人数44.60万人,比扩招前的1998年增加37.35万人,增长了5.2倍;普通高等教育招生人数607.70万人,比扩招前的1998年增加了499.34万人,增长了4.6倍多。从这些数据可以很容易的看出近十年来高等教育规模增长幅度很快很大。

2.毕业人数多。2003年是高校扩招后本科生毕业的第一年,高等教育本科、高职(专科)毕业生共347.09万人,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187.75万人,比2002年净增54.02万人,增长40.39%,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159.34万人,加上毕业的研究生11.11万人,毕业生总人数近360万人。而到了2008年仅普通高校毕业生就达到了512万,大学毕业生的人数剧增。

3.就业率下降。近几年大学生就业率逐年下降:1999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就业率为85%;2000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一次就业率为76.1%;2001年共有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115万,6月初一次就业率70%;2002年开始,高校扩招的大学生陆续毕业,当年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145万人,较上年增加了27.1万人,增幅23.1%,6月初一次就业率64.7%,比上年下降约5个百分点;2003年是高校扩招的本科毕业生的第一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比扩招前的1998年净增104.77万人,增长了1.3倍,6月初一次就业率为50%;2004年全国共有普通高校毕业生280万人,比2003年净增68万,增幅达32%,截止到6月底一次就业率仅为47%。而根据中国新闻网和英才网的联合调查,2008年的毕业生除了继续深造的,仅有12.8%的毕业生成功就业。

二、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必要性。

1.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促进再就业。建立失业保险的基本功能就是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促进其再就业。最近几年来,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的政策,对大学生的最大意义并不在金钱上,而是体现国家引导鼓励大学生把找工作的目光投向基层,促进大学生的就业与再就业,为社会创造财富。而事业保险的促进再就业功能也是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的最终目标。

2.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协调发展。

失业是社会问题,失业率增加,对社会所构成的威胁,不是线性的,而是呈指数形式爆炸式发展的。从目前状况看,大学生失业不可能很快消失,它不是暂时存在,很可能将长期存在。更为重要的是,如果一群思维活跃的年轻人在步入社会的关键时刻连续遭受打击,会引起他们及其家庭对社会的敌视,一旦他们群体闹事,给社会的震荡将是很大的,这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协调发展。因而,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大学生在失业期间获得必要的经济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并通过专业训练、职业介绍等手段,为他们重新实现就业创造条件,使得大学生可以有再就业的机会和条件。

3.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有助于拓展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失业保险作为是我国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自身的发展必定会促进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健全。

三、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可能面临的问题。

1.保险金的来源。大学生失业保险的资金来源应该是学生、学校、政府三方。而让大学毕业生自己承担保险费用的一部分,势必会加大学生的经济压力。同时,学校和政府要以何种形式给予补贴,补贴多少,如何进行管理等等问题目前都还有待确定。

2.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容易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一个在毕业生如果能在毕业后立刻拿到失业补助金,那么他就极有可能先选择不找工作,然后在领取失金后再寻找工作。

3.保险费率的拟定。要拟定保险费率,必须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失业率,二是投资收益率。但由于失业率的统计口径及方法等难以确定,因此保险费率不易划一。

综上,我国在当前建立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还有许多问题有待考虑:筹资方式、具体保险金额、给付方式及保险费率等。

四、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建议。

1.明确大学生失业保险基金的来源。学生个人承担部分。以自愿为前提,大学生在校期间每月交纳一定的费用,建立一个失业保险的个人帐户;学校负担部分,可以从每年学校收取的学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国家负担的部分,可由国家财政拨款,作为大学生失业保险的专项基金。最后,社会各界的公益性捐赠也可成为一部分基金来源。

2.规范对失业保险基金的管理。建立每位大学生失业保险个人账户,把失业保险纳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中,避免失业保险基金的流失。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能挪作它用。

3.建立全国联网的失业大学生数据库。高校在每年的毕业生派遣之后,应认真做好毕业生的未就业登记工作,建立未就业毕业生数据库,进行全国联网,并且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当毕业生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失业保险申请时,劳动保障部门可以上网查询该人的相关信息,防止有人冒领与浪费。

4.加强失业保险的立法工作。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是促进大学生失业保险的顺利实施的基本保障。针对大学生失业保险,可以制定相关的大学生失业保险办法,对享受资格、享受待遇、基金来源、监管、等做出明确规定。法律还要明确规定聘用大学生的单位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录用大学生之前,必须对其失业保险金的情况了解清楚。

5.发挥失业保险的再就业功能。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旨在促进失业毕业生的再就业。因此,应在确保失业毕业生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把再就业放到十分突出的位置。一方面,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失业毕业生的再就业培训,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另一方面,可以在保险金的领取方面附加一些限制性的条件和义务。

参考文献:

[1]刘源清。浅论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j]高校讲坛。2008.

[2]毛健。失业保险[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4.

[3]卢红梅,马杰。我国大学生失业问题的原因分析及对策研究[j]。中国教育科学探究,2005,(4)。

[4]曾艳。毕业,失业?————大学生失业现象探析[j]。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4)。

[5]李妮莉。建立大学生失业保障的制度选择[d]华中科技大学,2005[6]林毓铭。大学生失业的政府保障模式与市场保障模式[j]。高等教育研究,2007(8)。

第4篇:失业保险金申请方法范文

全县劳动保障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围绕工作重点,解放思想、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奋力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积极组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完善就业服务体系,继续巩固“两个确保”成果,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开展劳务输出,不断加强自身建设,为促进劳动保障工作的全面发展和再登新台阶作出积极的贡献。

一、上半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强化政策落实,千方百计促进再就业

我们始终把就业和再就业工作作为劳动保障工作的重点,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各项再就业优惠政策,稳步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截止6月底,城镇新增就业人数1693人,占全年计划的65%。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5%,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808人,其中“4050”人员再就业283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率达62.9%,就业形势基本稳定。

一是明确目标任务,加强对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检查。年初建立了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了对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了全县再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反馈信息、分析情况、研究问题,督促全县再就业工作的整体推进。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台了我县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指导再就业工作的开展。

二是积极贯彻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根据《黑龙江省〈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了《再就业优惠证》年检工作,年检合格人数10.356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成立并启动工作,到目前已有640名下岗失业人员正在办理贷款手续,此项工作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今年上半年有146名下岗失业人员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共为402人减免工商管理费24万元;为364人减免税金32万元;其他部门减免行政性事业收费6.5万元。

三是强化服务,劳动力市场建设日臻完善。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工作进展顺利,全县14个乡镇十七个社区的劳动保障工作站,做到了机构、编制、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落实”。强化了再就业服务,发挥劳动力交易中心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作用,大力开发保安、保洁等公益性岗位,与政法委、嫩江镇联合招用社区联防员,安置“4050”人员51人,为社区招用清洁工人,安置“4050”人员120人。加强我县劳动力市场网络建设,逐步建成一个以县劳动力市场为中心,上接中省,内联各乡镇、社区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为规范我县劳动力市场,为求职者、用工者提供交易场所以及方便广大居民的生活需要,县政府筹集资金2万元建成的社区家政服务中心,现已投入运营。

四是强化就业和再就业培训工作。将就业训练、职业介绍作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头戏”来抓,让下岗职工掌握一定的劳动技能,鼓励他们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年初市局下达培训任务为1.990人,其中再就业1.600人,预备役90人。为了完成培训任务,我们使用专款培训经费11万元,按照“条件公开、申请自愿、公平竞争、合理布局、择优认定”原则,增设培训机构、聘请专业教师26人承担培训任务。共举办了服装裁剪、美容美发、足底保健、中式烹调、微机等10类培训班14个班次,培训下岗失业人员717名,占培训计划的55%,其中培训下岗职工324人,失业人员393人,“4050”人员170人,培训合格率达到100%,培训后实现再就业469人,再就业率为65%。劳动预备制培训312人。加强与县农委的沟通协调工作,积极申请培训计划,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班,培训农民工159人,并全部输送至大连星际酒店和大连九星制衣有限公司上岗就业。全县免费培训下岗失业人员718人,通过技能培训有469名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培训后再就业率为65%;免费职业介绍611人,介绍成功221人;免费为一千余名下岗失业人员提供了就业指导。从去年下半年开始,配合小额贷款担保工作,县劳动就业局举办了多期创业培训班,深受社会各界,特别是下岗失业人员的好评。

五是大力开展劳务输出工作。不断加大劳务输出的规模,有针对性地开展岗前培训,培育市场,强化服务,全县今年劳务输出人数达7.591人,其中向北京、大连、天津等地输出农村剩余劳动力4.912人,城镇下岗失业人员2.679人。并组织参加了省农委、省就业局联合举办的龙哥龙妹劳务洽谈会,206人签定了意向用工合同,使劳务输出有序有组织地进行。

(二)稳步推进,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

一是全县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工作成果得到巩固和完善。上半年共为4.398名参保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570万元,社会化发放率达到100%;养老金实收616万元,完成市计划的108%。应清理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302万元,实际清理欠费849万元,完成市计划的281%。应拨付企业基本养老金1,523万元,实际拨付1,523万元,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率达到了100%。做好养老保险上线工作。按照省局的要求,我们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对2003年8月到现在的参保职工的有关情况进行补录与修改,目前这项工作仍在进行中。对符合并轨条件的企业职工,算准企业、职工欠缴的养老金,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是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稳中求进。上半年应拨付机关事业养老金250万元,实际拨付250万元,养老金发放率100%。不断完善基础管理工作,无挤占、挪用基金现象发生。应收缴机关事业保险金125万元,实际收缴245万元,完成市计划的196%。加大了清欠力度,上半年市标应清欠30万元,实际完成49万元,完成市计划的163%。对参险单位的缴费基数核定、缴费情况、养老金发放情况等进行了书面稽核,稽核面达到了50%,为上半年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工作目标的完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上半年新增参保职工12人,我县机关事业参保人数已达973人。

三是工伤保险工作的开展顺利。工伤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参保职工达到了7,682人,完成市年计划的101%。深入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中宣传工伤保险政策,不断提高他们的参险缴费意识,已将供销家电城、三旅社等三家私营企业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在中省直单位中加大了宣传力度,目前石油、地铁、中行、工行、农行等中省直单位已参加了工伤保险,参保率达到了98%以上。黑宝山煤矿、黑河市铜山铜矿、一五一煤矿全部纳入工伤统筹,使我县高风险行业参保率达100%。严格执行《工伤保险业务规程》,不断规范我县的工伤保险业务,对相关工作进行了微机管理。对发生工伤事故的参保人发生的药费严格进行审核,层层把关,防止了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保证了工伤基金的正确使用。

四是稽核工作有序开展。今年上半年,共清理基本养老金陈欠362万元(8户)。对正常缴费的中储粮北方公司544人、地铁877人、电业局242人共3户1663人次审核了个人帐户登记和管理情况,经审核,个人帐户记录真实、准确、完整,核查率为12%。按省规定调整后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对14户企业计2,636人次进行了重新稽核,对在县内居住的离退休人员每半年到社保局审核一次,在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采取了由离退休人员现居住地社保、派出所协查认证的办法,上半年共稽核4,398人,稽核率100%,确保了养老金的正确使用。对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1,476人次进行了年度核审,核查率100%,没有发现骗取、冒领失业金现象。

四是失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上半年参保单位147户,参保人数达12,480人,完成市计划11,912人的105%,国有企业参保率100%。集体企业参保率为有缴费能力集体企业的80%,私营企业参保率90%,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参保率达90%。年初,对失业保险缴费基数进行了严格的核定,每月准时向地税社保局提供征缴计划,地税、社保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密切配合,在失业金的征缴和清欠上下大功夫,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上半年应征缴失业金57万元,实缴46万元,完成计划的81%。应清欠10万元,实际完成33万元,完成计划的330%。严格执行“并轨”方案及实施办法,建立了失业保险预警机制,规范了申领程序,进一步强化了资格审查,建立了享受待遇人员公示制度。按照省、市要求,及时将失业调剂金汇往市局。失业保险业务已开始实行计算机管理,失业人员可随时查询自己的信息。严把失业金发放关,按照规定共为33户单位的1,602名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金164万元,失业保险金发放率达到了100%。

五是医疗、生育保险扩大覆盖面不断扩大。截止6月底,新增参保单位共23户1,775人,参保人数已达到17,388人,完成市年计划的105%。机关事业单位医保基金做到了及时足额征缴到位。建立并实行了大额医疗补助办法,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了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一致认可。我县已制定了公务员补助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办法,但由于县财力紧张,将择机实施。完成了省新目录支付标准,并严格按照新的药品目录执行,目录内药品使用率达到了85%以上,由于我县财力不足,致使参保职工个人医疗费负担比率超过25%。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已达8,400人。

(三)加大维权力度,依法开展劳动保障监察

上半年,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过强化监察、开展劳动保障执法专项检查和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规等行之有效的活动,切实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一是认真开展了劳动用工年检、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禁止使用童工、劳动合同签订、拖欠民工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维护妇女权益等执法专项监察活动,先后监察用人单位126户,督促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60万元、补签劳动合同884份、修改不符合劳动法律、法规条款116处、补发拖欠职工工资56万元,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案件66件,涉及农民工人数980人,追回拖欠农民工资24万元,处理投诉案件8起,立案3起,查处涉案人员17人。处理和纠正了部分企业、职工的违法违规行为,有力地保障了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规。对每名投诉举报者,做到认真接待,及时登记,并耐心地向他们介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让他们掌握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基本方法。还组织开展了维护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宣传咨询活动,深入厂矿、工地、企业广泛宣传劳动就业、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等方面的法规政策,发放宣传资料18000余份,现场接受咨询2100人次,并公布了投诉举报电话。截止目前,全县共接受举报投诉案件25件,通过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22件,警告3件,为劳动者追回拖欠工资2.5万元,退回押金0.9万元,群众举报结案率达100%。

(四)劳动仲裁工作平稳运行

严格执行劳动争议办案规程,认真积极的开展劳动争议案件的申诉接待,审查立案,调解仲裁工作。一是立足服务,贯彻“预防为主、调解为主、基层为主”的方针,及时把争议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不断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登门为企业和职工宣讲劳动保障法规,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帮助,对上访群众耐心接待,对其反映的各类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及时掌握争议苗头,提前介入,化解矛盾。二是坚持“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处理劳动争议。上半年共受理劳动争议上访案件18件,涉及职工461人,已结案13件,结案率72.2%,时效内结案率90%。对全县的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五)强化基础设施建设,确保信息系统高效运转

劳动保障局在资金极度紧张的情况下,筹措资金强化信息系统软硬件等基础建设,完善信息系统功能,为劳动保障信息的高效传输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一是劳动保障系统局域网硬件建设已全部完成并投入使用,人员、编制已全部到位,为局域网正常业务的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二是完成了养老保险数据初始化和数据交换,优化现有的业务流程和机构,做到了上线平稳、操作合理、运行无差错。三是圆满完成企业并轨工作中有关数据的录入和传输,为顺利完成“并轨”工作任务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六)积极探索,建立新型的劳动关系调整机制

一是开展了工资指导价位和劳动力市场价位的调查工作,通过对100多户企业中的不同职业(工种)的工资水平进行全面调查、汇总、分析,形成了各类职业(工种)的工资指导价位。二是开展了对全市企业工资的宏观管理,指导企业开展年度增资工作,认真审批企业调资方案。三是加强对企业劳动合同的管理工作。对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对劳动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纠正,进一步理顺了劳动关系。

(七)改进作风,切实加强队伍建设

一是进一步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劳动保障工作全局,正确认识和把握劳动保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增强工作的主动性。正确运用理论成果来回答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总结经验,提出新思路,求得新发展。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创造性开展工作,努力把工作思路变成工作成果。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焕发出来热情和干劲,全面完成今年各项劳动保障工作任务。

二是细化工作任务,狠抓工作落实。将各项工作任务进行了分解,明确了目标责任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责任人、完成时限等,夯实了工作责任。按照要求,将任务层层分解,进一步细化责任,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把各项工作都落到实处。

第5篇:失业保险金申请方法范文

关键词: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档案整理方法

目前住房保障工作已成为社会各方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这项工作保障了中低收入阶层基本住房需求,极大地改善了其住房条件,是一项深得人心的惠民工作。理论上讲政策性住房包括保障性住房和政策性商品住房两类。其中,保障性住房指政府在对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两限房”则是一种政策性的商品住房(限制房屋面积、限制房价),主要针对有一定购买力的中等收入人群。市委、市政府将在全市逐步建立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为主,政策性租赁房为辅的分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本文主要探讨住房保障工作中资格审核过程所形成档案的特点以及整理方法。

一、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

住房保障工作起步时间不长,在实际工作中所形成的材料主要是住房保障工作中的资格申请核定材料,主要包括: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核定表(或家庭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核定表或廉租房申请核定表);申请人及家庭人员身份证明、户口本;已婚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明或离婚证明);居住地住房情况证明(包括申请家庭现地址、户口所在地地址、户口迁入本地原地址及有他处住房的所有这些地址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单位的证明以及申请家庭成员、共居人现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学生在校证明;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包括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或离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及领取退休金存折复印件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证明);原有住房已拆迁的,需提供《拆迁补偿协议书》;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如残疾证、军官证等需特殊证明的材料);需要优先轮候配售家庭在提供上述材料的同时要提供拆迁证明或重残证明或大病证明或危房证明或优抚证明或干证明等等。

二、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过程中形成档案的特点

每一个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或是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或个人都必须按要求提供上述材料,以致所形成的档案材料具有以下特点:

1.内容单一。不论申请什么性质的住房,都须提供相应的材料,这些材料所涉及的范围、内容大体与上述所列审核材料雷同,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材料数量上有多有少。因此,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内容比较单一。

2.数量大。由于保障性住房工作涉及广大中低收入家庭,仅通州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就有1.2万余户(中等收入家庭不计算在内),申请保证性住房的家庭还是比较多的。从启动保障性住房工作至今,我区就有近4千户家庭或个人申请了“三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两限房)”。因此在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过程中所形成的档案材料虽说比较单一,但其档案数量还是比较大的。

3.形成时间的不定性。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两限房”或是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或个人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制度。三级审核:即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对申请家庭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区建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进行复审;市建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情况进行复核、备案。两级公示:即初审后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在申请人户籍登记地、工作单位及居住地进行第一次公示;复审后由区建委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区政府网站和规定的范围内对申请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第二次公示。虽说审核程序、审核工作的时限是有具体规定的,但每一批次上报备案的户数是不确定的。有时一批会达到上百户,有时一批只有几十户,也有可能年底上报,第二年年初完成备案的。总之,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是一项具有连续性的工作,不能以自然年度确定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材料形成的时间,所以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材料形成的时间具有不定性。

三、住房保障资格审核过程中形成档案材料的整理方法

由于审核档案材料内容单一,数量大,以备案时间作为审核工作的结束,因此在现实工作中,住房保障部门通常采用的整理方法有两种:

(一)“年度——问题——保管期限”

首先,要按备案完成时间划分立卷归档年度。由于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文件材料要经过“三级审核、两级公示”后,才算完成此项工作。一方面审核时间较长;另一方面每一批次形成的文件材料数量不等(实际工作中每一批次形成的文件材料还是比较多的)。因此,笔者认为不宜采用档案常规方法确定立卷归档时间,即等到下一年度的上半年再进行立卷归档。如按照此常规方法确定立卷归档时间,势必会造成大量资格审核文件材料的积压,不利于文件的管理和利用、易丢失,而且整理工作量也会很大。根据工作实际情况,整理工作应随着资格审核材料备案的结束及时进行,以避免材料过多造成存放混乱。

其次,由于档案内容同属于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材料,而且申请保障性住房或政策性住房的主体是以家庭为主(也有少数超过30岁的大龄青年),每一份申报材料相对独立、稳定,变化不大,只是在数量上小有变化,笔者认为住房保障资格申请核定档案应采取“一户一卷”的形式立卷归档。采用“一户一卷”的形式整理,既便于拟写题名(由于档案材料内容单一,只需将房屋坐落、申请人姓名、申请房源类型录入即可),又便于录入检索,简便、实用。

第三,根据国家档案局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精神,笔者认为住房保障审核材料属于“本机关业务文件材料中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范畴中的“20年以下有效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保管期限30年”。因为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材料只是对申请人申请购买“三房”资格的一种认定,其目的主要是审核申请人的条件是否符合国家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如条件符合则表示已具备申请购买“三房”资格,但并不表示已取得所购房屋的产权,只有取得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才确认获得已购房屋的所有权(有关房屋产权等文件材料应由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立卷归档,期限为永久)。因此,将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材料的期限定为30年是比较恰当的。

第四,案卷的排列。住房保障工作中资格审核档案应在一个目录号下按照备案时间的先后顺序大流水排列。后续工作产生的档案材料按形成的时间排在资格审核档案的后面。

这种整理方法的优势在于:整理方法简便,容易掌握,便于拟写案卷题名。能最大限度的节约库房空间。不足之处在于:后续摇号、配售工作中产生的档案材料较少(主要是摇号结果、安置意向书等),形成的时间较晚,按年度——问题——期限立卷后和前面的资格审核档案,不会在一卷或一盒内,不通过微机检索,很难查找、利用。

(二)“一人一档、一档一盒”

首先,根据住房保障工作中每个申请人从资格申请到选房结束,整个过程所产生材料的多少决定装档案盒的厚度。笔者认为现实工作中使用3公分的档案盒较为合适。

其次,每盒中的档案材料按照形成时间的先后(一般的顺序是资格审核形成的材料在前、配售形成的材料在后,同一类的材料用不锈钢钉装订后加盖件号章)装入盒中。可在档案盒的脊背上用统一的格式标上申请人的房屋坐落和姓名,便于查找、利用。

这种整理方法的优势在于:在住房保障工作中每个申请家庭或个人的材料不论何时形成的将全部放在一个档案盒内便于查找、利用。不足之处在于:占用库房空间较大。

四、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解决方法

第6篇:失业保险金申请方法范文

(一)稳中求进,就业局势保持稳定。

1、积极服务企业用工。一是完善促进就业政策。贯彻落实新修订的《__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用工的服务工作若干意见》,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补贴政策,不断改善就业环境,更好服务企业用工。二是深入全县260多家企业调查了解企业用工需求,针对春节后企业的“招工难”、“务工难”的矛盾,充分发挥劳动就业管理中心、技工学校、劳务派遣公司以及就业培训基地、社会职介机构的职能作用,通过建立完善劳动力市场、网上信息、举办大型招聘会、下村宣传发动等形式,多渠道开展职业介绍。上半年,共开展各类招聘活动6场次,为全县260多家企业提供用工服务,提供9023个就业岗位,解决企业用工7120人,有效缓解了企业用工难问题。三是健全就业服务网络,依托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健全我市人力资源信息数据库,动态掌握企业用工和劳动者求职需求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就业供求信息,促进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实现转移就业。共办理(含网上登记)求职登记8950人次;用工登记3570人次;求职介绍成功4389人次;城镇新增就业人数1860人,完成市政府下达任务的53%;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408人,完成市政府下达任务的48%;新增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5678人,完成市政府下达任务的56%;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到2.2%,比市政府的目标数低1.6的百分点,较好地完成了市政府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

2、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全面落实培训经费直补企业政策,扩大重点企业紧缺技术工种免费培训规模。大力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进一步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增强就业稳定性。对城镇新增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结合个人求职意愿和岗位技能要求,依托现有技校、职校培训资源,开展免费的岗前技能培训,提高就业技能,使他们拥有一技之长,实现就业再就业。全面落实就业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全面推进就业“贷、免、扶、补”优惠政策,为每位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指导、三个就业岗位、一次就业培训,等“一站式”就业服务,累计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7548本;尚有180多名“4050”人员社保补贴正在办理中。

3、推进基层平台建设。针对基层劳动保障所工作人员少,工作条件差,作用发挥不明显等问题,从三个方面入手,加大资金投入,切实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平台建设。一是稳步推进劳动保障基层平台建设。按照分期分批原则,在全县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所(社区)因地制宜,分步实施,扎实推进,围绕硬件建设标准化、业务工作规范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业务流程、岗位职责等,积极探索建立劳动保障基层平台建设长效机制。二是强化业务培训。组织基层劳动保障协理员开展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的业务培训,通过培训使其进一步熟悉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和劳动维权等政策法规、工作要求和业务流程,提高能力素质和服务群众水平,逐步提高该部分人员工作补助。三是加强县、乡(镇)、村三级平台建设。完善网络服务功能,提升服务乡镇、村级富余劳动力的就业、社会保障服务能力。

(二)扩面提标,社会保障水平不断增强

坚持把扩面提标作为工作重点,努力使各项社会保险覆盖更多人群,使参保人员享受到更好的参保待遇。一是扩面提标,努力扩大各项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以重点人群、重点行业为扩面重点,促进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扩面征收,实现参保人数和基金征收同步增长。二是确保社会保障金和符合条件下岗失业人员的失业金按时足额百分之百社会化发放。

1、健全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实现社会保险“应保尽保”,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按照省人社厅部署,继续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全县共有7007名企业退休人员提高了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增加200.49元,经过本次调整,全县职工平均养老金1995.3元。强化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按时足额百分百社会化发放。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制度,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由每月70元提高到90元,强化督导检查,加快续保缴费工作进度,继续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与城乡居民保的衔接,督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发放到位。

截止今年6月,全县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总人数24814人,较上一年度期终数25197人减少383人,征收基金6904万元,离退休人员7007人,支付养老金8395.19万元,发放87位干部生活

补贴39.71万元,为945位无力参保退休人员和12位高龄职工发放老年生活保障金208.97万元;机关事业单位134个单位参保9323人,较上一年度期终数9279人增加44人,征收基金7332万元,离退休人员3790人,支付养老金7168万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当年新增参保缴费人数1366人,当年缴费人数14.45万人,基金收入5016.62万元,60周岁以上领取养老金7.61万人,支付养老金4194.19万元;继续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发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443人次3.99万元。2、健全医疗保险制度。以国有和城镇集体困难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城镇居民为重点,推进医疗保险扩面工作。稳步提高保障水平,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待遇,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由每年人均320元增加到每年人均360元。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强化医疗服务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监督检查,完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机构之间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截止6月,全县有397个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4835人,较上一年度期终数24286人增加549 人,基金收入3371万元,基金支出2645万元。今年来,通过全面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和周密部署,全县城镇居民参保人数达3.2816万人,较上一年度3.2259万人增加557人,为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实施以来参保人数最多的一年,基金收入711万元,基金支出564万元,累计结余__58万元。

3、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以农民工、非公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及企业职工为重点群体,进一步扩大失业保险参保覆盖面;推进失业动态监测,做好失业预警工作。同时加强对失业保险金发放的监管,防止已实现再就业的人员违规冒领失业金。截止6月,全县参加失业保险单位225家,参保人数20426人,较上一年度期终数19396人增加1030 人。征收失业保险金361万元,发放失业金309人次29.6万元。

4、健全工伤生育保险。进一步做好工伤、生育保险的扩面工作,不断提高企业工伤、生育保险的覆盖面;积极探索和推进工伤预防、康复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完善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制度,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落实。截止6月,全县职工工伤保险参保人数12028人,较上一年度期终数14117人减少2089人,征收基金164.8万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25人,支付工伤保险金24.23万元;生育保险自2014年10月起由企业社保移交医保中心管理,通过建立制度、完善管理办法,规范经办流程,规范待遇审核支付工作。截至20__年6月,全县共有5377人参加生育保险,基金收入94.8万元,基金支出31万元,共计31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为企业及参保员工解除了因生育带来的误工等难题,免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为促进社会和谐做出贡献。

5、健全社保基金监督。加大社保基金安全运行的管理力度,进一步巩固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效能,重点加强对基数核定、征缴、存储和待遇支付等主要环节的监控,做好收、管、发全程跟踪监督。同时不断强化社保基金就是“高压线”的理念,加强社保基金监督管理,严谨细致的做好社保基金经办服务工作。在今年的社保基金例行审计中,发现个别待遇领取对象存在死亡后继续领取待遇的现象,对此,我局高度重视,召开了专题会议,部署自查、狠抓整改,要求系统各社保经办机构对本单位的基金运行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清理,对部分存在社保基金历史欠费的单位继续做好追缴工作。至6月底,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通过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查出退休人员死亡未及时上报和无力参保人员多领取养老金21人,追回养老金4.55万元;机关社保中心通过加大对历史欠费单位的清欠力度,共追讨欠费基金72.3万元;城居保中心通过生存认证、银行账号核定等措施,追回无力参保、重复领取、死亡多领取待遇2人0.29万元。与此同时,我局把基金节流工作放在突出位置,重点做好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生死情况认证调查、失业人员身份核查及伤残人员级别鉴定等业务的规范管理,通过不断完善措施,在基金运行流程和经办过程中,建立相互制约、监督管理,违规处罚和跟踪检查机制,有效防止违规现象发生,有效防止了社保基金的“跑、冒、漏、滴”,确保了基金的绝对安全。

(三)依法维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推进集体合同备案制度,不断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完善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有效机制,加大企业欠薪防处力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组织开展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专项检查;开展依法监察行动,集中解决劳动用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劳动仲裁工作,强化基层多元化调解工作职能,落实调解工作制度,及时发现并快速处置劳资纠纷,提升调解仲裁机构服务社会的能力,使更多的劳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截止6月底,劳动监察大队、劳动仲裁办主动监察了39家企业,对26个用人单位进行了劳动用工备案,督促11个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270份;受理劳动监察投诉案件31起,涉及农民工233人,办理结案31起,追回被拖欠工资494.14万元;收到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申请9件,涉及人数19人,金额36.5万元,立案处理5件,其余4件调解结案。受理工伤认定__起,已办理结案13起;受理劳动能力鉴定2起。

(一)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塑造人社队伍新形象

为全面加强机关作风能力建设,完成好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我局积极打造一支思想过硬、纪律严密、作风扎实、工作高效人民满意的人社干部职工队伍;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动力,以团结务实、提高工作效率和为人民办好事办实事为目标,创新思路,抢抓机遇,强化措施、细化工作、优化服务,在全面摸清系统工作服务职能的基础上,制定了《__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服务项目汇总》、《__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业务流程操作规范》;狠抓“五个到位”:强化组织领导到位,强化工作责任到位,强化监督责任到位,强化宣传措施到位,强化责任追究到位,促使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二)做好政策的落实和争取,推行便民利民措施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妥善解决无力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县及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确保这部分人员老有所养。我局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积极组织我县国有企业、县级以上城镇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无力参保职工、高龄职工向上申报老年生活保障金,明确专人负

责,全程跟踪办理。至今,我县共有945名无力参保职工享受到老年生活保障金,每年可争取到500多万元资金解决无力参保职工的养老问题。继续加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参加医保难问题,至6月底,全县共有893名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解决了后顾之忧。

(三)、想方设法,推进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项目、__技工学校教学实训楼和学生宿舍楼项目建设

今年上半年,我局积极调整工作思路,改变工作方式、方法,切实把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作为头等大事来抓。经过多方努力,县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经重新选址县江滨新区集中办公区后,现已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大楼已经盖至第二层,预计年底能够完工。县技工学校在做好教学实训楼和学生宿舍楼项目建设的同时,积极配合县政府关于做好技校、职校整合搬迁等工作。

1、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巩固依法行政综合监察成果,对监察中发现和提出的问题切实抓好整改。加强行政复议和应诉案件办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行政务公开,完善网上行政审批制度,规范权力运行。

2、推进维稳工作。加强源头治理,切实推动从政策层面解决突出问题。落实工作责任制和处理事项“路线图”,加强初信初访工作,着重治理重信重访,把各种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建立和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加大苗头和隐患排查力度,及时化解和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3、推进机关作风建设。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加强学习,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切实改进文风会风,力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机关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强化机关效能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健全完善政府网络建设,推进政务公开,推进政风行风建设,认真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促进各项工作规范和机关作风的转变。

4、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权力运行,深化廉政教育,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特别是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社会保险基金等重点部门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树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半年来,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经过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我们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但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

(一)存在的问题:

1、劳动力供需结构性矛盾的问题依然存在,企业熟练技术工人较缺乏,企业缺工仍然比较严峻,就业工作联席会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部门之间的沟通、配合、协调仍需加强,联席会的职能有待强化。

2、弱势层面的社会保障特别是养老、医疗保障仍然薄弱,历史遗留问题错综复杂,有待解决。

3、社会劳动关系协调压力日益增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环境仍未得到根本改善,规范执法推进较为困难;劳动权益保障诚信体系不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还不扎实,企业用工不够规范,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和恶意拖欠工资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4、自身建设还有差距,信息化水平不高,服务平台不完善,劳动保障机关的自身工作条件、工作机制、履职能力与外在工作环境难以适应新形势所承担的繁重任务。

对这些困难和问题我们高度重视,下一步将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二)下半年工作计划:

1、抓规范和抓进度并举,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好社会保险各项工作;

2、抓技能培训和抓创业扶持并举,扎实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积极扶持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3、抓政策宣传和抓劳动合同签订并举,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强化劳动监察执法力度;

4、抓规范和抓突破并举,理顺职能,提高部门协调运转能力;科学设置工作岗位,优化业务流程,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塑造良好的部门形象。

第7篇:失业保险金申请方法范文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十七大也提出要关注民生,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是社会安定的重要保证,这也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按照国务院1999年9月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所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于城市居民的一项“普惠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又是最基础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从总体看,造成贫困的原因中社会因素大于个人因素,因此对于政府来说,社会救助是其不容推卸的责任。但是从目前的运行情况看,无论是制度框架本身,还是实际操作中,的确存在着不少问题。

因此,本文在收集大量数据和资料的基础上,分析了低保制度的现状,十多年来的发展进程和取得的重大进展,了解制度框架本身和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低保制度的政策建议。以期对我国低保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所裨益。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概念

关于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低保制度”,我国理论界在借鉴国外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分别给出了各自的定义。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两种:一种是陈雁提出的,即低保制度是指由政府对实际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每个城市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情况和人民生活水平所确定的维持城镇居民基本生活的最低支出标准的城镇居民进行社会救济的一项制度,其内容包括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的确定方法、资金来源和管理体制等。另一种是多吉才提出的,即低保制度是以保障城市城镇居民基本生活为目的,科学、合理地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然后对其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部分给予差额补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

仔细比较上述两种定义,可以发现两者是“大同小异”.虽然在语句的表述上有差异,如前者突出了低保制度的保障主体政府、保障对象实际收入低于保障线的城镇居民,但对如何兑付低保待遇则语言不详后者强调了低保制度的目的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并且简明扼要地介绍了低保待遇的兑付方式通过差额补助确保低保对象的收入水平达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是两种定义在实质内容上是接近的、一致的。笔者认为,如果将上述两种定义“取长补短”,予以综合,则可以将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定义为以保障城市城镇居民基本生活为目的,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科学、合理地确定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线,然后由政府对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保障标准的部分给予差额补助的一种社会救助制度。

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的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对于享受低保人员的界定,仅是以家庭收入为考量标准,并无其他层次的“歧视”标准。最低保障线也是针对所有城镇贫困居民设置的,所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于城镇居民的一项“普惠性”的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又是最基础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城镇低保制度的现状

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我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得到了迅速的发展。1993年,上海市率先出台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取得良好效果。

截至2009年底,全国人均低保支出水平有所提高,低保对象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和资源枯竭矿山较多的地区。从低保对象的构成看,2009年己将离岗职工中的生活困难者纳入低保范围,是净增人数最多的一类,占低保对象的22.9%.其他增幅较大的人群依次是贫困人口家属及其他、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和三无对象。在现有的低保对象中,特困职工(包括在职职工、下岗职工、离岗职工和退休人员)已经成为主体,占到总数的50%左右,而传统上由民政部门救济的三无对象只占5%.低保对象的迅速增加并不表明我国城市贫困人口在迅速增加,它直接说明的是越来越多的已经存在的贫困人口得到了有效的生活保障,换句话说,它是初步实现应保尽保的标志。过去之所以保障对象少,是由于大量应该得到基本生活保障的贫困人日没有保起来,也就是“应保未保”问题。一方面,由于资金不足,各地普遍存在“以钱定人”,人为控制低保人数的做法;另一方而,各地还存在各种十政策,将有劳动能力但无收入来源的人排除在低保之外。此外,一些地区对于属地化管理执行不力,没有将符合低保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困职工纳入低保范围。因此,过去城市低保这张“最后的安全网”实际上并没有兜住所有城市贫困人口。所以,近三年来低保对象的迅速增加,反映了低保工作的巨大进步。

(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以来,特别是近两年,确实是起到了最后一道安全网的作用,保障了人民的基本生活,但是从目前的运行情况看,无论是制度框架本身,还是实际操作中,的确存在着不少问题。

1.低保制度的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低保制度的顺利推进离不开完善、高效的管理体系作保障。但是,低保管理体系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管理手段以及工作经费等方面,薄弱之处,不能适应低保工作日益繁重的现实。

(1)就机构设置而占一。根据《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低保管理体系形成了从国家民政部、省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到社区居委会的六级网络。其中,前三层级对低保工作的管理属于宏观层次的;四、五层级负责低保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是低保工作的管理审批机关;第六层级则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承担对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应该说六级管理网络的设置是比较健全的,各级之间的分工也是比较明确的,是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问题在于,虽然有六级管理网络,但是各个层级都没有设置专门的低保管理机构。在县级以上是由民政部门内设的社会救济处负责低保工作,街道办事处及镇政府一级则是民政科负责低保作。对如此大规模的人员和资金实行动态管理,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显然是难以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的。更何况民政部门内设的社会救济工作部门担负的城乡灾害救济以及平时救济工作本身就很繁重,继续由其承担低保管理工作,明显力不从心。

(2)就人员配备而言。一低保工作的管理机构特别是基层的管理审批机关,除了担负日常性的管理、审批工作外,根据《条例》第七条第二款以及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还要负责对申请低保待遇的家庭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工作,对己享受低保待遇家庭的收入情况需要进行定期核查。两项工作都费时费力,需要调动大量的人员参与。但是,目前基层低保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远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各地一般采用临时借调人员等办法开展工作,这作为一种临时性的救急措施尚无大问题,但若是常态的工作方法,显然是不适当的,会严重影响低保工作的效率。

(3)就管理手段而言。对低保工作的日常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低保对象有关信息的管理。对低保对象实行有效的动态管理,离不开对相关信息的及时、全面的掌握。而且这些信息是处在经常变动之中的。因此,低保管理机构需要处理的信息总量是相当惊人的。处理如此巨量的信息,需要借助先进的信息处理手段,如计算机联网管理,否则依靠传统的手工方式来记录、整理、储存信息,不但工作量超乎想象,而且查询、修改信息也非常不便。但是,目前不少的县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社区居委会都没有电脑。在起码的信息处理设备都不具备的情况下,运用计算机联网等先进的管理手段显然是不切实际的。

(4)就工作经费而言。由于目前低保管理没有专门的机构及人员,因而也就没有编列专项工作经费。但是,低保管理工作量大、牵涉面广,在入户调查及定期核查等环节均需要不菲的经费支出。工作经费得不到充分保障,迫使基层低保工作人员不得不常常挤占、挪用其它项目的资金,以满足低保工作的需要。这样做显然是不恰当也是不能长久的。

2.低保对象的审核难以确定

现在,非正规就业者、隐性就业者越来越多,他们的收入一方面不稳定,另一方面又很隐蔽,计算起来非常困难,除非申请者本人配合,而实际上这种配合的情形是很少见的。即便是稳定就业的职工、有明确管理单位的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要知道他们实际拿到了多少钱,也会有一些困难。如果相关单位遵守规则,公事公办,核定收入还要容易一些。但是,实际上一些单位由于各种原因,通常不报告真实情况。此外,对于一次性的拆迁补贴、解除劳动关系补偿款或捐赠收入等,各地在如何计算方面,也面临着实际困难。并且家庭财产需要重新定位,随着形势的发展,在家庭经济调查中,家庭财产问题需要考虑的。特别是在实行“应保尽保”的打面之后,有劳动能力但目前没有劳动机会的人也被置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庇护,家庭财产,特别是金融资产和房产就成为敏感问题。按照国际经验,关于金融资产的个人资料应该由金融部门提供;房产则分为自住和出租,出租的租金无疑应该算入个人或家庭收入,这方面的信息可以得自于税务部门。当然,要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部门与金融、税务等部门的联合行动,恐怕还需要更加权威的国家力量作为后盾。

另外,有些申请者家里有很多耐用消费品,有住房,甚至有些经营,但是他们目前又确实生活困难,究竟如何解决?当然,有的地方给予临时救济,但是,很多地方是将他们排除的。

3.财政压力大,资金缺口大来源窄,筹集机制不合理这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低保制度操作层面的不完善性,我国的低保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和地方财政,来源渠道比较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竞争的加剧,纳入低保的人数成倍增加,财政压力逐步增大。中央财政负担很重,地方财政也比较吃紧,而且经济越不景气的地方,贫困人口越多,财政越困难。随着低保资金的财政支出继续增加,尤其是在把农村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后,财政压力会明显增加。

《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项管理,专款专用。”该款规定确立了低保资金完全由地方政府主要是直辖市及其所辖区、县地级市及其所辖区、县县级市负责的筹资机制。根据《条例》的原则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目前各地在低保资金的筹集上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一是低保资金由市辖区和市直辖市、地级市两级财政分摊,比例不等;二是县级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镇所需低保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这种筹集机制没有将各级财政连贯起来从整体上确定各级的分担比例,且现有的两级分担比例不是很合理,导致了在资金的筹集上责任主体不明确,直接影响了低保制度的保障效果。

4.救助标准偏低,低保对象生活难以维持

低保人员生活不稳定,基本生活需要难以满足。救助标准较低,保障供给能力与低保人群实际需要之间存在很大的差距,难以满足其基本生活需求。例如对低保对象的基本医疗需要就无法保障,而贫困和疾病在这一特殊人群中具有相当紧密的互为因果的联系,可能使低保家庭陷入“贫困-疾病-治病-更加贫困”的恶性循环之中。保障不了低保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就不能使他们脱离生活不稳定的状态,从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与之相联系的一系列社会问题。我国低保标准在实际执行中只能起到维持保障对象“基本生存”的作用,对于《条例》规定的维持“基本生活”的要求则是无能为力的。

三、完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对策与建议(一)建立综合性救助体系

实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涉及全社会的各个方面,是社会系统工程。论文格式它要求建立一个全社会协调的完整的科学的运作系统与有效互补的运作机制,否则就会流于形式。低保金与最低工资标准及失业保险金相互制约,例如低保金的额度不能超过失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完善以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为前提。只有建立健全这些制度,才能有一效的防止贫困面的扩大,减轻最低生活保障防线的压力,让其有效的发挥作用。因此,建立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与其他社会保障措施搞好衔接配合。如,凡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如果有在职人员,应以在职人员按规定领取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如果有离退休人员,应按离退休人员领取的最低离退休费计算其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如果有失业人员的,应按家庭失业人员领取的事业保险金计算家庭人均收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其差额由最低生活保障金支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关于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工作的通知》,一是让有资格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费和失业保险金的人员能够从再就业服务中心和失业保险机构获得相应待遇,二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应该充分发挥它安全网的“兜底”作用。这样,三条保障线相互衔接,建立综合性救助体系,有利于城市的稳定和繁荣。要加大政府各部门协调配合及调整力度,避免民政部门孤军作战。除国家规定的行政职责和法律的硬性规定外,各部门还要在技术上互相协调、互相支持。目前可行的办法是建立城市低保人员的数据库,并与工商、劳动、房管、市政市容、金融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达到信息的最广泛的传播、最有效的利用。有些部门的工作职能可以考虑合并,建立部门联手运行机制,如,民政与劳动部门的相关职能,可以考虑合并。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齐抓共管,提高城市低保工作的效率。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既不能代替其他社会保障措施,又不是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的终止。相反,只有不断提高社会保障各个措施的保障功能,才能减轻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承受压力。因此,注重发挥各种社会保障措施的能力,重视近期保障能力和长远保障能力的有机结合,从实质上讲,也是提高了生活保障线的救助能力。

(二)严格审批制度,做好身份识别

什么人可以吃低保,应该建立一套严格的审批制度和工作程序。在入户调查的基础上建立社区低保的群众评审制度,由低保工作人员、居委会主任、社区人大代表、党员代表、管段民警、居民积极分子等组成评审小组,在对申请人和申请理由进行调查后,召开评审会议,公开评审,当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决定同意与否,为了进一步发挥群众评审的作用,评审小组成员要定期改选,并制定和完善相关的资格、审查、备案制度和改选制度,建立评审小组成员的业务培训制度及评审小组成员评审工作的监督机制,并在固定评审员的基础上,增加非固定评审员,以确保社区低保初审的透明性、公正性和民主性。

同时,要完善申报审批的公示制度。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要由居委会进行调查初审,张榜公示。街道办事处及民政局进行审核批准,进行张榜公示。规范档案管理,建立跟踪调查制度。利用计算机系统扩大建档范围和科学分类。把档案分成目前保障对象和原低保对象两个部分,对于后者,在建档的同时,可以给低保对象一个承诺,就是当其再次失业时,当事人及其家庭的基本情况已经为有关机构掌握,可以不必再从头办理,这是因为低保对象即使找到工作大多也是小稳定的,对这类对象做出一些特殊的规定,有利于低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完善低保预算,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低保资金的来源除了财政资金外,结合我国国情,大力吸纳社会资金以充实低保资金,也是非常必要和可行的。大力吸纳社会资金,不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财政资金的不足,减轻财政负担,而且有利于唤起社会各界对低保人员的重视和关心。应拓宽低保资金筹资渠道,实现低保筹资社会化、多元化,在各级财政拨款主渠道之外,建立健全社会捐助资金的筹措体系,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踊跃捐资,鼓励社会自主建立民间救助组织。《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全部纳入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关部门应该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社会公益活动和社会捐助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低保提供捐赠,民政部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社会各界开展募捐“义演”、“义卖‘等活动,及时救助低保对象遇到的特殊困难,逐步在全社会形成一种扶危济困的良好风气,从而把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集中起来,拓宽低保资金来源,最大限度地解决好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

另外,可以开辟个人所得税的一部分为省内低保资金的主要财源,保障城市低保资金来源。个人所得税是调节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的主要手段之一,可以考虑加大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将作为地方税收的个人所得税的一部分辟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主要财源,保障城市低保资金来源。以及发行以筹集低保资金为目的的彩票工作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资金缺口。如果使用得当,这笔捐赠资金无疑能够发挥对财政资金的重要补充作用。

总之,通过落实优惠鼓励政策以及加强对受赠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才能真正使低保捐赠工作步入健康的、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在筹集低保资金的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

(四)加大政府投资,做到”应保尽保“

低保工作是一项政治性很强的工作,关乎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对于维社会稳定意义重大。但是,资金缺口大却是个大问题。我国东西部发展不平衡,地方财政收入差距悬殊,所以完全靠地方财政负担低保资金是不现实也是不合理的。因此,中央政府应当加大对低保资金的拨付力度,尤其要加大对中西部经济落后省份的投入力度,缓解地方财政压力。同时,地方政府更要”自力更生“,做好开源节流。低保资金应该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的预决算,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低保的专门帐户,由民政部门专人管理,确保贫困人口的吃饭问题。专款专用,要确保资金不被挪用和挤占。转帐要按己确定的各级财政的分摊比例做好收入帐,一目了然。同时要按贫困人口的具体人数,做好支出帐。低保资金除了对低保对象发放以外,其他出口一律堵塞,避免挤占、挪用,做到专款专用。低保资金的划拨应做到及时、足额到位。应以资金到位为前提,经财政部确定后下拨,并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拨到基层专户中。建立一个稳定可靠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筹措机制,逐年增加财政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投入,是逐步使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口都能享受保障的前提。

随着社会保障体系改革的深入和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的加大,各地民政部门应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增加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建立和增加地方最低生活保障专项资金,形成可靠的低保资金筹措机制。地方财政没有列支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少数地方,要予以列支;地方财政投入资金不足的,要积极争取增加投入。同时,中央财政应根据各地财政状况、最低生活保障任务和地方财政努力程度,加大对财政困难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专项转移支付的力度。实行低保资金预期拨付制度。为了确保低保金每月按时、足额发放,每年年底,由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核定的保障对象所需资金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实行预期拨付、年终结算。为实现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应保尽保的目标,针对长期以来财政紧张,经济属欠发达地区的实际情况,应认真调查研究,科学测算资金缺口,积极向上争取资金,以确保低保资金的按时足额发放。样的制度设计充分考虑了不同地区的财政状况及低保需求,符合分级负担的原则,又能保证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8篇:失业保险金申请方法范文

二、实行鼓励网上创业就业的扶持奖励政策。对已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网店经营者,按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有关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就业困难人员无偿创业资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一次性创业奖励、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等扶持奖励政策。对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网上创业就业人员,可参照个体工商户,享受上述相关扶持政策。对招用人员的网上创业者,参照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形式办理就业登记和参保手续,按规定享受用工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未经工商注册登记、未达到网上创业就业认定标准的网店经营者,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申请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三、加大网上创业就业场所保障力度。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与电子商务企业联办*市C2C创业园,为入驻园区的网上创业者提供配套齐全、服务便捷、收费低廉的创业场所。创业园按市委〔2009〕10号文件有关规定,享受创业园补贴和场地租金补贴等政策。放宽网上创业经营场所限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失业人员可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网上创业经营场所。由房管部门牵头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将部分经济租赁房、大学生公寓、人才公寓定向出租给符合条件的网上创业者。

四、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和支持各类电子商务企业在社区建立便民服务网点,向社区居民提供充值缴费、代购代订、指导使用电子商务等服务,提供社区就业岗位。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吸纳和招用城镇失业人员,对主城区范围内以提供上述社区服务为主的电子商务企业,吸纳主城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达到全部职工15%(含)以上的,参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家政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09〕8号)有关规定,按其当年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对提供社区便民服务达到显著规模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予商贸专项资金支持。

五、支持企业发展网上虚拟经营。鼓励传统优势企业以自主品牌为支撑,发挥营销网络优势,积极开发B2B、B2C、B2B2C等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网上交易平台。鼓励商场、专业市场等传统商贸企业依托有形业态,开设网上品牌商城,举办网上展会和网上专业市场。进一步放宽网上市场、网上商城的准入门槛,对依托现有商贸业态在工商部门申请举办网上市场、网上商城的,可凭原登记证直接开展网上交易,也可单独申请办理市场名称登记;对申请举办网上市场、网上商城的,市工商部门予以免收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支持市场举办者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服务型企业,非货币资产出资比例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由市经委牵头制定具体办法和标准,对举办和参加网上商城、网上展会、网上专业市场的企业进行补贴,对网上虚拟经营业绩突出的企业给予奖励。

六、拓宽杭产品网上销售渠道。鼓励网络批发和零售商(网店)通过授权经销等形式,为杭产品生产企业开展多渠道、高效率的网络销售。引导杭产品生产企业注册网络品牌,加快网络分销渠道建设,在品牌宣传、货源组织、仓储配送、财务管理等方面为网络批发和零售商(网店)提供支持。搭建杭产品生产企业与网商(网店)合作交易的平台,支持电子商务企业举办网货交易大会等各类展会,在项目审批、场馆安排、企业招展等方面予以优先并提供协助。对本市企业参加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或认可的网货交易大会等各类展会的,给予展位费50%以上的补贴,并在展品运输、品牌与形象宣传费等方面给予一定的补贴。

七、扶持电子商务龙头骨干企业。支持电子商务骨干企业做强做大,发挥龙头示范作用。积极扶持新型电子商务企业发展壮大,加快形成集聚效应。鼓励电子商务企业申报参加*市最大规模服务业企业、企业竞争力等“百强榜”评选,实行重点培育对象扶持、上规模奖励、突出贡献奖励等扶持政策。由市信息办牵头制定具体办法和标准,整合现有相关专项资金,对获得中国行业电子商务企业百强等称号的企业给予奖励。扶持网上第三方支付平台发展,进一步扩大利用网上支付平台缴纳公共事业收费的缴费项目和覆盖范围,发挥第三方支付平台积极作用。鼓励各地各部门将政府采购项目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进行。

八、培育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积极引导、支持、推进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将*打造成为全国电子商务专业网站集聚中心和网商集聚中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来杭设立总部或建立独立法人子公司,对设立总部的企业给予享受总部经济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对新创立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构建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给予优先申报市科技创新、信息服务业发展等相关产业资助资金。通过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主导,加强产学研合作,将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建设与特色功能区转型升级、现代产业集群培育相结合,提升我市特色区块经济综合竞争力。提高电子商务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培育新的电子商务应用模式,大力发展数字电视电子商务、移动电子商务、96345便民服务电子商务。

九、完善电子商务企业产业链。引导电子商务企业培育线上企业生态,打造以电子商务平台为核心和纽带的线上产业集群,形成涵盖信息平台、原料供应、商品销售、金融支付、物流配送、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的产业链。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加强与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媒体的合作,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发展数字内容产业。加强软件企业与电子商务企业的合作,根据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需要主动承接软件和服务外包业务。推进滨江、文三街区、仓前、北部软件园、城西、下城及下沙等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形成一批专业特色明显、产业链清晰、研发创新能力强、服务体系完善的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培育现代电子商务产业集群。

十、运用电子商务提升传统企业发展水平。加快企业独立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平台,推进电子商务在采购、生产、销售、物流、结算等环节的应用。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推广应用企业资源计划(ERP)、客户资源管理(CRM)等系统,优化供应链管理,促进企业业务流程和组织结构的重组和优化。鼓励中小企业运用电子商务管理、外贸流程管理等软件,实现资源优化和管理创新,提升企业现代化水平。

十一、加强电子商务配套支撑体系建设。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无线宽带城域网二期建设,打造全媒体城市。加快物流产业发展,提升物流信息化水平,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提高商品配送能力。推进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研究制定电子商务关键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支付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网上银行、市民卡、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新型支付手段,构建满足更多金融支付需求的支付平台。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构建网站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健全网上经营者信用档案,提高电子商务经营者诚信意识和水平。完善投融资服务体系,建立与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应用相适应的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等机制。

十二、加强电子商务人才引进和应用能力培训。大力引进电子商务复合型人才,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落实住房、户籍、子女就学等政策。建立全市电子商务人才数据库和专家组,发挥人才支撑作用。推进中小企业“386”电子商务进企业上网培训工程和“百家企业电子商务应用体检”工程,提高企业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应用水平。加强市属高校电子商务相关学科专业建设,依托在杭高校培养电子商务专业人才。鼓励社会教育培训机构参与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提高各行业不同层次人员的电子商务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加强网上创业技能培训,把电子商务人才作为大学生创业实训工程的培训重点,将网上创业课程列入创业培训项目、纳入教育培训券使用范围,并按市委〔2009〕10号文件有关“创办你的企业”(SYB)培训、创业实训的规定给予补贴和奖励。

十三、完善电子商务统计和绩效评估体系。研究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统计方法、统计口径和统计范围,完善电子商务统计指标体系,建立电子商务统计体系。鼓励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及第三方电子商务企业研究电子商务绩效评价指标,逐步形成政府统计分析、社会中介评价和企业自我评价相结合的电子商务研究评价机制。对“电子商务进企业”等扶持政策的实施绩效进行跟踪监测,掌握政策执行情况及实际应用效果,为进一步完善政策、发挥政策效用提供科学依据。

第9篇:失业保险金申请方法范文

国外先行指标选择比较

国外先行指标

西方发达国家早在一个世纪前就开始了经济景气监测预警的研究工作。1979年拥有西方20多个国家的经济合作组织通过决议,建立了应用先行指标系统来监测成员国经济动向的机构;1979年美国与哥伦比亚大学相关机构合作,建立了一个以美国、加拿大、法国、英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七个发达国家为基础的国际经济指标系统;1984年日本也开始研究区域景气变动。

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进行经济周期监测所确定的先行指标主要有:制造业生产工人或非管理人员平均每周劳动小时数、每周初次申请失业保险的平均人数、消费品和原材料的新订单、卖主向公司推迟交货占的比例、厂房设备合同及订单、地方当局批准建筑的私人住宅数、手头库存和未交货库存变动、敏感材料价格的变动、股票价格指数、货币供应量(M2)、企业及消费者未偿还信贷的变化。

美国商务部经济分析局采用的先行指标有:制造商雇用工人每周平均工作时数;每周平均向外I政府申请失业救济金的人数;以1972年美元货币价值为标准,制造商所获得消费品和原料的订单金额;小型工商业的转换速率;以1972年美元货币价值为标准,兴建工厂与投资生产设备的合约;建筑执照的申请数量;以1972年美元货币价值为标准,制造商存货金额的变动;敏感性商品的价格变动;股票市场的价格变动;以1972年美元货币价值为标准,M2的货币供给变动情况;公司和消费者信用变动情况。

日本采用的先行指标一般包括7项:额定外劳动时间指数、新雇用人数、企业倒闭指数、住宅开工指数、矿工业库存数、银行借贷平均余额指数。其中企业倒闭指数和矿工业库存指数是反向指数。

世界大型企业联合会的先行指标包括以下10个指标:制造业周平均工作时间、首次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周平均人数、制造业新近订货单、采购商到货速度放慢指数、制造业新近订货单(不含国防用商品)、新批准的私人建房数、标准普尔500种股票价格、M2货币供给量、利率变化、消费者预期指数。

虽然国情不同,监测主要方向不同,各国分析经济周期波动所采用的先行指标有一定差异,但在基本面上大致是相同的。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分析宏观经济周期波动的先行指标大体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失业和从业人员劳动时间的长短;二是订货和产品的库存状况;三是价格、股票和货币供应的状况。

国外先行指数计算方法介绍

哈佛指数

1917年,哈佛大学经济调查委员会在广泛搜集美国1875―1913年经济统计资料的基础上,编制了“美国商情指数”(即哈佛指数)。从该指数的历史拟合来看,对20世纪以来美国4次经济波动都做出了良好的反映,它的出现对世界经济指标体系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哈佛指数构建的基本要点包括:第一、在为数众多的经济指标中筛选出一些最为敏感的指标构成监测景气变动的指标体系。第二、将这个指标体系中的指标,按照其变动轨迹与经济波动轨迹之间的关系将其进行分类。第三、对指标体系中的各项指标进行调整,消除季节变动,长期趋势和不规则变动的实际值与其基期值相比较,计算其变动率,编制经济景气动向指数。第四、用经济景气动向指数判断经济变化。

扩散指数

1950年,美国经济研究所(NBER)的经济统计学家从近千个统计指标的时间序列中选择了具有代表性的21个指标,构成了一个新的监测指标系统。这个系统首次采用了多指数信息综合方法,即扩散指数法。由于该指数法从理论到实践上都得到了充分肯定和印证,因而成为构造经济指标体系的基本方法之一。

扩散指数又称扩张率,是在对各个经济指标循环波动进行测定的基础上,所得到的扩张变量在一定时点上的加权百分比。它的公式为:

DI(t)=∑Wil(Xi(t)≥Xi(t-j))×100%

其中:DI(t)为t时刻的扩散指数;xi(t)为第i个变量指数在t时刻的波动测定值,wi为第i个变量指标分配的权数;I为示性函数;j为两比较指数标准值的时间差。

若指数相等,则公式可以简化为:

DI(t)=(在t时刻扩张的变量个数/变量总数)×100%

DI计算步骤主要包括:第一、计算各指标各年月环比发展速度,然后消除季节变动和不规则变动影响,使各指标序列比较平稳地反映循环波动。第二、将每个指标环比发展速度与其基期的发展速度相比,若当月值较大,则为扩张,此时I=1;若当月值小,则为收缩,此时I=O;若两者基本相等,则I=O.5。第三、将这些指标升降应得的数值相加,得到“扩张指标数”,即在t时刻扩张的变量个数。第四、以扩张指标数除以全部指标数,即得到扩散指数。

根据先行指标得到先行扩散指数后,就可以以此预测经济运行状况:以50%作为经济景气转折线,根据DI(t)的数值确定经济运行所处的区域,DI(t)曲线越趋近于lOO%则经济越来越热。根据扩散指数曲线的运行趋势和区间,就可以对未来短期经济做出预测。

从扩散指数的应用可以看出,扩散指数可以对宏观经济上升或下降的方向及转折位置做出良好的反映,但是不能很好地反映出经济上升或下降的程度,因此,扩散指数通常还需要和其他方法结合运用。

合成指数

合成指数又称景气综合指数,是由一类特征指标以各自的变化幅度为权数的加权综合平均数。以基准年份为1OO的合成指数基本公式为:

Clj(t)=(t)/lj×100

其中Ij为(t)在基准年份的平均值。其计算步骤为:第一、剔除季节因素和不规则因素,求出标准化对称变化率,第二、求出三类指标的组内、组间平均变化率,使得三类指数可比;第三、设定基期,以计算其余年相应的合成指数。

合成指数比较好地反映了动态的经济运行状况,根据该指数曲线可以对未来经济进行预测。合成指数的优点在于其不仅显示了各指标的波动状态,而且将它们的波动程度加以综合。它除了能预示市场经济波动的转折点外,还能在某种意义上反映经济循环变动的强弱。

在使用上通常将扩散指数与合成指数共同应用,用扩散指数判断经济波动的转折点等质的问题;而用合成指数分析与过去比较、经济变动程度的大小及速度等量的问题。合成指数的缺陷在于在经济景气转折点的判断方面无法显示经济各部门之间的经济波及、渗透程度。

景气灯模型法

景气灯模型法为日本、法国等国家广泛应用,是一种能以简明、直观的方式给出对经济状态的评价,尤其

有利于广大企业的经营决策。

景气灯号模型法借用交通管制的红、黄、绿信号灯的概念形象地揭示经济运行的状况,并可计算景气综合评分,对经济状况进行整体评价。但是景气灯号法只是对现状的一种大致上的描述,在预测功能上较差,因此虽然其也应用于先行指标体系,但其“先行性”不如上面扩散指数和合成指数。

先行指标与经济运行

先行经济指数与经济活动是息息相关的。像契约的签订、订货的提出、新建房屋的申请,都需在获得后不久即生产、制造、建造,而这些都是短期内可预见的经济活动。

一般厂商在新增需求的压力下,并不确定经济情况就此好转,而不敢贸然新雇员工。首先能做到的工作就是在现有规模下,发挥其最高生产力。如将原已停工的生产线复工,以现有员工加班赶工,而这些调整自然反映在劳工使用率的工作周数及每周工作时数上了。

厂商为了调节其生产产品的供求平衡,会建立一个合理的库存水平。在经济收缩、萧条的阶段中,由于需求减少,生产量未及时警觉而调整时,库存会大量增加。待厂商发现上述情况,自然会适度调低生产量而将库存水平减至合理程度。等到经济情况开始改善,需求就逐渐增加,库存水平会快速下降,如果厂商未能及时发现这种变化并予调整,就会出现推迟送货的情况。

批发与零售物价指数高低与经济循环同步波动起伏。在经济收缩、萧条阶段,需求降低,供给不变或不及与需求减少速度等速调低,自然会反映在物价指数低迷不振之上。而等到经济进入复苏、繁荣阶段,需求量增加速度超过供给量增加的速度。为了建立新的供需均衡点,物价指数自然上扬。而反映此种变化最具敏感性的,当属贵重、敏感金属的价格涨跌,这也就是前述第9个指数――价格指标。

在经济复苏初期,厂商体察到了渐增的需求,要扩建厂房、增添机器、增聘员工。消费者对经济发展充满信心,对自己收入稳定感增强,除了补足先前推迟购买的货物,可能也有意愿及能力购买其它货物。这些活动必须借助货币的付出才能完成,因此货币的供给需适度的增加,以资配合。如经济已进入繁荣阶段,货币供给还继续增加的话,过多的货币追逐不变的货物,自然会发生货币贬值或通货膨胀现象。为避免上述危机,联邦储备局通常会减少货币供给量以提升货币价值、抑制通货膨胀。从货币供给量政策上的增减调整自然能感知经济发展趋势,这也就是前述的第7个指标。

股市的表现,一般领先经济循环6~12个月。换言之,股市是投资未来6~12个月的经济活动。对个股来说,是投资这家公司未来6~12月的成长和发展。整个经济环境对个别公司的运营必然有绝对的影响。因此,不论是判断整个股市或者个别公司未来的经济表现,必然是极其重要的。这便是前述第n个指标的由来。

将前述11个经济指数综合计算可得先行经济指数,其数值平均约为每年成长3%,与经济实际年成长幅度相当。换算成月度,大约每月成长为0.25%。因此,当每月的指数大于0.25%,显示经济将会有快速成长。当其数值接近而低于0.25%时,显示近期经济仍会陷于萧条低迷阶段。当数值连续数月下降,可能对经济进入衰退、萧条阶段提出了预警。

美国采用以下7个指标来衡量收缩程度:收缩期持续时间、国民生产总值下降百分比、工业生产指数下降百分比、非农业雇佣指数下降百分比、失业率增加百分比、最大失业率、雇佣渗透程度(产业雇佣减少度,全部减少为100%)。

在美国,由商务部负责解决经济不景气问题。在实践中,商务部发现采取的措施在时间上总是滞后的。分析原因有三:商务部对景气的判断总是落后实际;对策实施要花相当长时间;措施生效本身要落后更长时间,因而实际生效时,景气状况可能已经发生逆向变化,从而引起坏的影响。可见应提前判断出经济出现下滑的迹象。这也正是先行指标对经济的预测作用。

使用先行指数来预测经济并不是没有问题,在使用上不能不注意其缺点与限制。所谓先行指数,其本身就已不是一个“领先”的产物,通常出来的指数已是两个月前的指数了。例如12月的指数,实际上是10月份的数据。由于各项指标都需经济统计过程,等到所有指标都已统计完成才能计算指数,因之,延误、推迟是无法避免的。

另外一个问题是,上述指标过后,经常在次月还会将先前的数据加以修正,通常一般人最注意的反而是初步数据,到后来即使有很大修正也不太关心了,由此看来,这些数据甚至有“误导”的可能性。使用先行指数来预测经济,必须了解其缺点与限制。

总之,先行指数只是帮助我们预测经济发展方向或趋势的一个参考,它可以预测下一个周期经济增长是加快还是减慢,但不可能预测出具体的数值,要预测具体的数值,最好还是将先行指数和计量经济模型结合起来使用。

对我国先行指标体系建设的建议

从经济和金融两个层次出发,这两个层次构成网络系统,各层次设置不同的指标,遵从不同的运作规则,发挥不同的功能作用。

宏观经济层面

其指标体系主要是与宏观经济运行相关的一些基本指标,包括反映货币供应量增长与经济增长和物价上涨关系的指标,国内总储蓄率和居民储蓄率等。主要有:GDP总量,它是代表综合国力的根本标志;GDP增长率,它是代表发展趋势和发展前途的硬指标,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投资效果系数,单位固定资产投资新增GDP;核心消费价格指数;通货膨胀率,货币供应量,总储蓄率,居民储蓄率。

金融层面

这个层次上的指标体系主要包括一些反映金融市场供求状况的资金价格,主要有:实际汇率水平、同业拆借市场利率、股票平均市盈率、国家外汇储备、金融机构超额储备、居民外币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