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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号),我市工伤保险即将于2000年4月1日起实施费用社会统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应于2000年3月10日至3月31日到企业营业执照注册住所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
二、乡镇企业及新参统的城镇企业应按照《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保发〔1999〕62号)的规定执行。
三、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企业工伤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登记在《社会保险登记表》(内页2)栏中。
1、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三种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的。个人不需要缴纳。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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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保险制度;和谐劳动关系;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前言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险种及一些配套险种属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都需要得到这些险种的支持,而为了能够真正通过社会保险制度实现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正是本文就社会保险制度对劳动关系影响展开具体研究的原因所在。
一、社会保险制度对劳动关系的积极影响
1.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带来的影响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中的基础性险种,二者的重要性、广泛性特性与社会公平也存在着较强联系,劳动关系发展往往能够受到二者较为直观的影响。(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影响为了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创建至今已经开展了多次改革,经济较发达地区逐渐实现的基本养老保险全覆盖便是这一改革所取得的成果。随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日渐普及,很多离退休人员的生活得到了保障,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也开始进入或渴望进入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中,可以说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存在的企业、劳动者对于基本养老保险的错误认知实现了根本改变,劳动者的“无依无靠”风险也在不断下降,这些都使得我国劳动关系日渐向和谐方向发展[1]。(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主要负责劳动者疾病风险的控制,其同样能够对劳动关系带来较为深远的影响。我国医疗事业发展速度不断提升,但“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未能实现根本性解决的现状也必须得到重视,而随着近年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日渐深入、农业合作医疗开始在我国各地实现普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缺乏对劳动关系带来的负面影响逐渐降低,因用人单位原因无法获得基本医疗服务的情况也早已成为过去式,这些同样为劳动关系的健康化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2.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带来的影响
相较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与我国劳动关系存在的联系更为紧密,劳动关系的稳定乃至相关企业的生产与发展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三者的影响。(1)失业保险制度影响相较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失业保险的发展速度较慢,而由于失业代表着劳动关系的破坏,失业保险制度对劳动关系带来的影响往往也较为强烈。受社会体制、计划经济等因素影响,我国曾在很长一段时间不承认失业现象的存在,但随着社会主义特色经济体系的日渐完善,政府开始正视、实事求是的对待失业问题,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速度由此也实现了飞速提升。在失业保险制度的支持下,我国社会整体失业率得到了一定控制,长期动态稳定的劳动关系格局实现也由此获得了较为有力支持,这对于新的劳动关系建立也能够带来较为积极影响,某种意义上来说,失业保险制度可以视作和谐劳动关系实现的守护神[2]。(2)工伤保险制度影响虽然近年来我国各领域工作的安全水平都在不断提升,但工伤仍旧是很多工作无可回避的问题,这一问题往往也是许多劳资纠纷的触发点,这种情况下工伤保险制度的应用就能够实现问题的妥善解决,劳动关系由此也将得到较为有力维护。长期以来我国国有企业与部门的工伤保险制度落实较为优秀,非国有部门、民营企业的工伤保险制度的落实程度则有所欠缺,但随着近年来工伤保险制度在我国的不断普及,完善的工伤鉴定和保险规定实现了企业与员工利益的协调,这就为劳动关系的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持。(3)生育保险制度影响生育保险制度直接关系着女性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劳动关系在生育保险制度的推行发展中也能够获得较为积极影响。随着生育保险制度在我国实现的不断推广与影响力的不断扩大,生育保险制度对和谐劳动关系塑造带来的积极影响也日渐显露出来,由此生育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就实现了更为直观传达。总的来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劳动关系的改善带来了较为积极影响,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宏观层面,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则对我国劳动关系的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社会保险制度对劳动关系的消极影响
简单了解社会保险制度对劳动关系带来的积极影响后,社会保险制度对劳动关系带来的消极影响也需要引起重视,这里笔者主要围绕社会保险覆盖面不宽、社会保险待遇群体间差异较大两方面展开消极影响的论述。
1.社会保险覆盖面不宽
虽然近年来我国社会保险取得了较为长足的发展成果,但从总体角度来看,社会保险覆盖面不宽的问题仍旧对我国劳动关系和谐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这种影响的出现标志着我国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无法得到社会保险制度的保障,而这种现状的出现与上文中提到的五大险种便存在着较强联系。(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虽然近年来我国基本养老制度改革逐渐降低了基本养老的门槛,但由于这种改革并没有从根本上脱离传统劳动保险制度框架,这就使得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很多非公有制企业的推广往往存在较大的难题,由此引发的劳动力成本过高问题也使得很多企业逃避为员工支付基本养老保险费用,这一现状与基本养老保险债务问题的结合,就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了较为负面影响[3]。同时,受各地经济发展不均因素的影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着各地区不统一的现状,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信度、公正性、进一步推广都有此受到了较为负面影响。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社会老龄化程度日渐加深,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平衡业已经被打破,这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在我国的整体推进,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营造都将带来较为负面影响。(2)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立之初主要是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提供服务,近年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多次改革与升级虽然逐渐弱化了其国有与集体性特征,但较高的缴费率仍旧影响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普及。由于我国被没有对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做出强制性规定,这就使得很对中小型企业、业绩不佳企业往往不会为员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大量城市外来务工人员也能用得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庇佑,这一现状对社会发展、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都将带来较为负面影响。(3)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除了刚刚提到的社会保险制度两方面重要组成外,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同样会对劳动关系带来较为负面影响。①失业保险制度对劳动关系带来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覆盖面不足方面,外来务工群体的未覆盖就属于该消极影响的具体组成,此外,失业情形的难以认定同样影响着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②工伤保险制度带来的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相关条例的不完善方面,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业务操作环节存在的效率低下与分歧都属于条例不完善带来的具体影响。此外,工伤保险的执法力度不足、力量配备不够同样影响着劳动关系。③生育保险制度带来的消极影响主要体现在立法层次低、执法力度小等方面,而随着近年来我国各类企业面临的生存与发展压力日渐提升,生育保险制度推广受到的消极影响还处于不断加强态势,这点在男女比例失衡的很多企业表现的尤为强烈。总的来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大险种都会对劳动关系带来较为消极影响,职工因医疗保险不到位而发生的因病致贫现象便属于这一消极影响具体展现。
2.社会保险待遇群体间差异较大
社会保险待遇群体间的差异在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对比中有着较为直观展现,二者的差异也属于引发劳动关系不和谐的重要因素。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两方面进行分析不难发现,机关事业单位员工职工与普通企业职工间存在着较大差距,退休职工月养老金、人均医药费都对二者差异进行了直观展示,而这也使得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因素日益加强。值得注意是,在社会保险待遇群体的差异中,正规就业人员与非正规就业人员间存在的差异也不容忽视,这种主要体现在参加的社会保险险种较少、缴费和待遇水平较低方面的差异,往往会严重损害各社会群体的公平感,和谐社会的发展与劳动关系的稳定也将由此受到较为负面影响。
三、结语
综上所述,社会保险制度对劳动关系带来的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在文中实现了直观传达。而在此基础上,社会保险制度对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所存在的重要意义也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展示。因此,在开展社会保险制度的相关研究中,本文内容具备着一定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田珊珊.法国社会保障制度对劳动关系的影响研究[J].法国研究,2015,4:10-17.
[2]陈强.浅谈企业劳动工资与社会保险的关系[J].中国电力教育,2009,12:245-246.
社保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2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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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四条
失业人员符合《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
(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关键词:五险 二金 意义 探讨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以合法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特殊事件为内容、以政府强制实施为特点的一种保障制度。“五险”是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二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和企业年金。
“五险二金”是改革开放的产物。虽然推行多年,但还有不尽完善的地方,特别是有的个别企业无视国家法律规定,擅自拖欠和不按时按量向社会保障中心缴纳足额的基金。程度不同地侵害了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对”五险二金”进行深入研究,根据普遍存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完善的建议,对于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基本权益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1.关于养老保险
1.1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
生老病死,自然规律,谁也不可能永远年轻。养老问题是古往今来人类社会一个永恒的课题。泱泱中华大国,四十年的计划生育在抑制人口增长的同时,老龄化社会也不可避免地悄然而至。人力资源大国的优势已荡然无存,取而代之的是沉重的养老负担。国家政府有责任通过社会保障让其国人老有所养,安享晚年,有义务为国人提供并实施稳妥健全、行之有效的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的养老体制改革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巨大成就,对于保障城镇离退休人员和农村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减轻子女养老负担,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1.2职工养老现状
目前城镇退休职工仍以居家养老为主流方式。但是,我国目前处在经济增速的换档期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阵痛期。城市居民收入差距的两极分化短期内难以遏制。青壮年在就业、住房、医疗和子女教育等方面的“压力山大”,有能力或者主动供养老人的家庭越来越少。城市老人的生活来源,主要来自社会保障中心的养老金和退休初期的打工积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就业压力逐年增加和收入分配差距逐渐拉大等深层次问题的逐步显现,社会化服务和保障体系在适应老龄化社会到来上还存在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挑战日益严峻。如企业普遍反映养老保险缴费率过高,高昂的劳动成本在压缩着社会就业弹性。当前坊间又对推迟退休年龄的议题炒的沸沸扬扬等等。各地经济资源的不平衡,势必造成人口跨代之间的收入再分配的不平等。造成不同地区养老保险基数的不相等,甚至差距很大,仿佛人为地把人分成了三六九等。
1.3养老所面临的问题
一是空巢老人的剧增。在城市,因外出求学、工作频繁的人口流动和住房条件的限制,多子女成家即分家、独生子女结婚即单过,造成谁家不是代际分离的空巢已属不正常的社会现象。二是老年人认为生活无保障。老人享有的养老保险,勉强能够应付日常生活。部分老人入不敷出,生活拮据。愿意采用进敬老院等非居家养老方式老人呈逐年递增趋势。三是老人会因缺乏沟通交流和心灵关爱而感到孤独和失落,幸福感受到极大影响。
1.4对养老保险的改进建议
在当前,社会养老保障和服务体系尚不健全,“未富先老”现象带来了养老保险资金预算的巨大压力和资金缺口。在此社会经济背景下,需要不断地进行养老保险制度创新,建立完善的综合养老保险制度,从而缓解养老保险供不应求的社会矛盾。
一是政府应该加快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通过立法维护社会保险费用征缴和使用的法律效力,强化对养老金使用效率的监管。二是整合重组高效的养老保险机构,实现全国各省统一的缴费率标准,便于全国统筹。三是建立养老保障金的定期调整机制,加大对社保的补贴比例。四是减轻企业负担,让企业从养老金的支付管理中解脱出来。或者采取更主动的执行方式确保所有养老保险覆盖的企业注册,所有注册企业如实报告其缴费基数并缴纳相应保费。五是制定社会福利机构扶持政策,形成国家扶持、社会资源投入共同兴办养老福利事业的机制。六是强化健全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功能,将养老设施建成兼顾日托、长住、康复、护理和临终关怀等功能的综合服务性实体。六是逐步放宽计划生育政策,恢复“一对夫妻两个孩”,减轻未来居家养老的经济和精神压力。
2.关于医疗保险
2.1医疗保险的保障作用
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是通过国家立法确定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由国家、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并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个人因疾病需要医疗服务时,由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提供医疗费用补偿,尤其对大病治疗提供必要的保障。
2.2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是缺乏透明度,每月医保上卡金额职工根本不掌握。职工享受保险的程度完全建立在对单位和医疗保险机构充分信任的基础上,报销比例和数额全由机构决定。如住院结账的账单一般职工根本看不懂,只好听之任之。二是现行医疗保险只能报销手术和药物等治疗性费用,不能报销体检、健身、维生素、营养品和食疗咨询等预防性支出。这种重疾病药物治疗,轻营养保健预防,容易形成过度医疗,不仅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甚至损害身体健康。
2.3对医疗保险制度的改进建议
一是充分尊重职工对医疗保险政策的知情权。切实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基本权益不受损害。二是要真正落实全民健康以预防为主的精神,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加快医疗体制改革,提高医疗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
3.关于失业保险
3.1失业保险的意义和作用
失业保险是在劳动者由于非本人原因暂时失去工作,导致收入中断而失去维持生计来源时,从国家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项目。其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3.2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是以省为界,统筹层次较低。二是规定超过法定劳动年龄而未能享受退休待遇的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时限上的产生覆盖空白。三是失业保险制度强调事后救济,在稳定就业、预防失业、风险应急方面作用不明显。
3.3强化失业保险保障功能的建议
一是取消户籍限制,实现失业保险基金的全国统筹,增强其整体抗风险能力和保障水平。二是实行失业保险与养老保险在时限上无缝衔接,在未享受养老待遇前取消失业保险的年龄限定,三是实现消极失业救济向积极就业保障转变。提高预防和抵御区域性失业风险的能力。
4.关于工伤保险
4.1工伤保险的保障作用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不测意外事故而负伤、致残、死亡时,或者因工作环境引发的职业疾病,对其本人或供养亲属给予经济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的好处在于无论的责任在谁,受伤者都要得到由工伤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的经济补偿。工伤保险的各项待遇比其他保险待遇优厚很多,只要符合工伤条件,不受年龄和缴费时间的限制。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职业关怀和体恤,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对社会和谐发展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
4.2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是保险基金的征缴覆盖面不全的问题。没有办理工伤保险的单位,一旦工伤发生后就会千方百计地隐瞒事故,百般阻挠职工进行工伤认定申报,以逃避应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雪上加霜地为工伤劳动者增加了寻求工伤赔偿的司法救济成本。二是法律条文对工伤认定范围存有程度不统一的现象。《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显严于《工伤保险条例》。这对保护雇员或劳动者权益是非常不利的,很容易让雇主摆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往往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雇员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
4.3工伤保险制度改进的对策建议
一是要求所有用人单位全部实行工伤保险制度,提高工伤保险费征缴的覆盖面。二是对逃避征缴费义务,拒不执行征缴规定的单位加大处罚力度。三是劳动监察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督促。一旦有员工发生人身伤害,可以通过工伤保险使伤者得到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助。及时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从而形成了一个良好的劳动用工关系,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
5.关于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我国生育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国家针对女性生育行为、生育特点,通过社会保险立法的强制手段征集生育保险基金,对于女工在怀孕期、生产期和哺乳期间,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和物质帮助,保障参保母子的基本生活和身心健康,确保社会人口再生产和妇女、儿童权益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育龄妇女在怀孕、分娩和哺乳期间承担着巨大的风险和成本,无论原有企业女工还是外来女性务工人员,都应该享有同等的生育保险。使女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和健康保障,使她们的身体迅速得到恢复,从而投入生产劳动之中。
6.关于住房公积金
6.1住房公积金及其作用
住房公积金是国家规定的、在职职工以工资为基数并按比例交纳的与住房有关的公共积累基金。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己家的房屋。职工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还可补贴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房租等。
6.2住房公积金现行管理模式的弊端
一是渠道单一,使用率过低。住房公积金只能定向解决住房问题,信贷机制呆板,大量资金沉淀,没有实现资金的运转增值。二是管理机构设置不通畅、工作活力不够,为民服务不善,没有充分体现出优越性
6.3对住房公积金的改进思考
一是将住房公积金落实为“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期间,以解决和改善居住条件为目的,由劳动者个人与其所在单位共同缴存,由政府机构集中管理运行,最终归缴存者个人所有的一项长期住房基金”。真正发挥出解决职工住房的保障作用。二是保障资金安全,减少公积金沉淀,更不能把公积金作为银行赚取信贷利润的工具。三是向中低收入家庭倾斜,发挥公积金制度在帮助中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中的作用。
7.关于企业年金
7.1企业年金是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经济实力自愿为本企业职工提供一定程度退休收入保障的补充性养老金制度。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好处是将来领取期间,将保险储蓄转换为养老金。企业年金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实行的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
7.2企业年金执行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是企业自主性太强。是否按时提取年金以及提取多少都由企业决定,如果个别企业管理欠规范,就有可能少提甚至不提企业年金。二是企业年金作为第二支柱,在现行的确定缴费计划模式下,其风险也是完全由员工自己承担,因此,企业在我国现行模式的养老保险体系中尚未承担风险,而仅靠国家和员工个人的力量,这样的风险分配结构显得有些单薄。
7.3对企业年金管理的建议
社保,是国家通过立法,在参保公民遭遇年老、疾病、生育、工伤、失业等风险时,能够给予物质帮助、减少经济损失、保障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障制度。
它包含了“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而“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
它们具体是指:
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老年人有钱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只要我们在退休前累计缴纳满15年,就可以在退休后,每月领取到一笔退休金直至身故。
医疗保险:就是我们生病时,可以报销我们去医院的门诊费,以及一定比例的住院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的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给准备生小孩的女性,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顾名思义,就是当我们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地点,受到工伤或患职业病甚至身故时,能够给予我们或家人补偿的保险。
应准备身份证复印件两张、户口簿正反面复印件各一张、填写好的个人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张,以及1寸社保照片两张。
五险指的是五种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的保费,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完全是由企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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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
1、各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允许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2、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失业保险费的缓缴办法仍按《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3、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协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
4、经核准缓缴期间,困难企业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在核准缓缴期间,发生职工流动、退休、死亡的,该职工欠缴部分应由企业和职工补齐。
5、困难企业经核准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
二、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
6、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支付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在认真计算基金结余支付能力的基础上,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降低费率的具体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7、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基金结余能够支付12个月以上失业保险待遇的统筹地区,可申请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费率调整幅度根据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全年缴费金额、申请执行期限等因素具体确定。
8、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统筹基金结余在12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一次性适当降低缴费率。困难企业可按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
对2009年退休人员人数超过在职职工人数一定比例的困难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地区可根据当地基金支撑能力允许其在3-5年内分期缴纳风险过渡金,2009年度可按应缴风险过渡金总额的20%缴纳。
9、降低工伤保险费率。基金结余能够支付12个月以上工伤保险待遇的统筹地区,可按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对属于二、三类行业的企业费率下浮一档或两档:20*年度工伤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低于缴费总额50%的,费率下浮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支出总额低于缴费总额30%的,缴费费率下浮两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
10、各地不得降低养老保险费率。
三、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
11、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统筹地区在确保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可通过开展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范围试点,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12、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就业专项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上述两项补贴由困难企业按月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稳定员工队伍计划措施和相关凭证,由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13、困难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实行先缴纳后补贴、先发放后补贴的办法,于批准后的次月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入困难企业银行帐户。
14、困难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稳定员工队伍的计划措施、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月企业为员工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等。
15、困难企业申请岗位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稳定员工队伍的计划措施、符合享受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上月为这部分人员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上月企业为员工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等。
16、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周密的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备案。严格基金使用的审批、拨付和监督管理。要将向企业补贴的基金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按规定安全使用。
四、鼓励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
17、困难企业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困难企业可凭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在岗培训补贴申请、培训员工花名册、培训计划等材料,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将补贴资金划入企业银行账户。补贴标准不超过豫财办社〔20*〕231号文件规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
五、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
18、鼓励和引导职工与企业依法平等协商,采取多种措施共渡难关。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六、认真做好困难企业认定工作
19、严格界定困难企业范围,本意见所指“困难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当前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
(2)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
(3)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
(4)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5)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