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海洋污染解决措施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1.立法思想存在偏差从我国刑法立法方面可看出,只有在公民财产、身体等受到严重侵害时才适用刑法,即只有当侵害发生后,才能受到刑法的调整。而我国刑法对人类未来权益的保护,比如说环境遭受的持续害或者对未来有重大影响的违法行为缺乏必要的调整。立法只注重对已知结果的惩罚,忽略了行为对未来的影响,对未来造成的不可预知的后果无法调整。只有将环境法益的损害作为评判的起点,才能体现对公民在环境中所享有的权益保护。相关环境保护法中缺乏具体实施细则现存法律中关于犯罪行为程度的界定较为模糊,配套法规长期得不到补充完善,比如说,造成“重大事故”、“重大损失”等字眼经常在有关环境污染案例中出现,而在环境污染,特别是海洋环境污染中“重大事故”、“重大损失”该如何去界定呢?当污染物排放到海洋中,可能现阶段所能看到的灾害只是冰山一角,对应目前状况所作出的处罚是否对未来损失缺乏评价,这种模糊的、主观的、难以量化的处罚标准难以真正保护海洋环境。
3.法律体系不完整首先是处罚力度过轻,在各类海洋污染犯罪中,无论罪行大小,所造成后果严重程度,均用行政法或者民法来调整,但是以罚金为主显然力度不够。现行刑法中,虽然实行双罚制,但是法定刑最高也不过7年,这样的处罚配置对海洋污染犯罪行为很难起到震慑作用。其次,刑罚种类太过单一,仅依照《环境保护法》第91调第三款,以及刑法338、339条对污染后果进行量刑法律依据太过单薄,既使确定污染后果适用刑罚,也只能靠自由刑和财产刑来调整,这样的法律体系面对越来越多的海洋环境污染行为日渐乏力,缺乏像俄罗斯、英国、日本、新加坡等海洋大国刑法种类多样的特点。
二、国外海洋污染刑法建设分析
设立污染海洋罪。作为海洋大国,俄罗斯向来注重海洋环境的保护,从前苏联时期就对海洋污染行为作出了较为有针对性的规定。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对海洋污染的相关立法愈加严厉,例如1974年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了关于“以有害人们健康和有害于海洋动物资源的物质污染海水要加重责任的”的通令,对海洋污染犯罪行为从重处罚。而后时代变迁,《俄罗斯民法典》第252条对海洋环境污染的方式、处罚方式都有详细的规定。同时设立污染海洋罪,刑罚种类多样且有针对性。设立专门资格刑。《俄罗斯民法典》中将污染海洋单独定罪,在多种多样的处罚方式中,包括剥夺行为人担任一定职务或者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这在全世界刑法中是少有的,这一刑罚能更深一层的对海洋污染犯罪行为进行处罚,起到了良好的二次预防作用,将刑法的特殊功能展现出来。英美法系以新加坡为例立法有针对性。之所以用新加坡作为案例,是因为其特殊的地理位置,特殊的地理位置迫使新加坡加重对海洋污染犯罪的处罚力度。其中,新加坡的《防止海洋污染法令》特别详细地列举了可能造成海洋污染的污染物种类,对不同的污染行为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不同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存。对污染海洋的犯罪行为规定为行为犯。在1971年《防止海洋污染法令》等新加坡相关立法的具体法条来看,新加坡对污染海洋的犯罪行为规定为行为犯,只要是实施了法律禁止行为,对海洋环境安全造成威胁即构成犯罪,且处罚力度连年加重,特别是排污方面的量刑。
三、从刑法视角看我国海洋污染法制体系完善
1.突破传统刑法立法观念反观从前,人们对犯罪的普遍观念是造成他人或社会的人身、财产损失,并且这些损失有明确性和即时性,大多数为已经发生的行为。而环境污染特别是海洋环境的污染具有特殊性,单纯的污染行为可能对整个海洋生态环境系统的危害是巨大且有隐蔽性的,其危害在现阶段所适用处罚也仅仅限制在已造成的破坏。但是,污染行为对海洋环境生态系统后续造成的损害难以量化,因此,海洋污染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行为。人们在处理海洋污染犯罪时,不能仅考虑明确即时的损害后果,应认识到对人类共同利益带来的后续损害,所以,应摆脱传统的刑法立法观念,对后续损害后果有一个科学的预测,对海洋污染犯罪行为施行持续性的惩罚措施,直至灾害完全消除,从源头上对海洋污染犯罪行为进行防范。
2.调整刑罚结构从刑罚结构这一角度来看,西方国家刑罚结构的变迁生动地体现了海洋刑法的不断进步和完善,对我国有很高的借鉴价值。从以前的只有自由刑,到自由刑与财产刑并重,再到以财产刑为中心,资格刑等多种其他刑罚措施相互配合。立足现实,很好地适应了时代的发展,对海洋环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撑。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仍然以自由刑为主,财产刑并没有得到重视,资格刑等其他刑罚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在海洋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这样落后的法制建设使我国海洋发展处于极为不利的状态。因此,调整我国海洋环境的刑罚结构,是完善我国海洋立法的重要一步。首先,以自由刑为主,虽然海洋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较大,但笔者认为仍不适用死刑,因为死刑会使从事海洋经济活动的风险成倍扩大,不利于海洋经济的发展。其次,将财产刑大规模引入海洋污染犯罪的刑罚中,提高惩罚力度,扩大财产刑的使用范围,特别是对主观过失的量刑。最后,建立多种刑罚相互配合的刑罚体系,学习西方国家立法经验,立足我国实际情况,辨证的将资格刑等刑罚引入我国海洋环境刑罚体系。
3.对海洋污染犯罪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虽然说严格责任原则是一项规则原则,只存在于大陆法系中的民法与行政法领域,刑法一般不承认严格责任原则的存在,而英美法系的刑法中严格责任原则的存在却有现实意义。严格责任原则概念。《布莱克法律辞典》解释为:“因违反维护某种案例的绝对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并不以伤害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为条件,通常应用于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或产品责任的案件中,又可以称为绝对责任(ab-soluteliability)或无过错责任(liabilitywithouttfault)”;《牛津法律指南》解释为:“实际上是一种高于通常的合理注意的责任标准,责任产生于应该避免的伤害事件发生之外,不论当事人采取了怎样的注意和谨慎,只要发生损害就承担责任,但它不是由某些制定法设定标准的绝对责任,即使承担严格责任,当事人仍然可以进行某些有限的责任抗辩,不过己经尽到合理注意不在其列”。
4.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的背景。在危害海洋环境的犯罪行为中,大多数所造成的后果对公众有很大影响。但是如果要证明责任人是否处于故意是很困难的,因此,如果以犯罪意图做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则不能使责任人受到应得的法律惩罚,许多虚假的辩护也会因此成立。目前,我国关于海洋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以及刑事立法中并没有对环境犯罪适用严格责任原则。而在实践中,要证明责任人对行为后果有过失的确有很大困难,我国追究刑事责任有适用的过错原则,法律实际产生效果达不到立法期待效果,导致很多污染行为逃脱法律制裁。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的理由。我国法学界对于严格责任原则的争议大体分为两种,一种是侧重行为人的主观心理,另一种则是侧重行为后果。笔者更倾向于后者,因为无论行为人主观心理是否处于故意,其后果已经造成,刑法侧重的是结果的危害性,所以,行为人主观心理是过失还是故意,都不影响海洋已遭受污染事实的形成。在我国刑事立法中考虑引入严格责任原则,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立法模式,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出于目的论,符合刑法目的,可以对海洋环境安全起到保护和预防作用。二是符合刑法中罪刑相适应原则,如果说难以确定行为人主观方面就不追究刑事责任,那就违背了刑法的基本原则,使公众利益难以保障。三是有助于司法机关解决实际问题,严格责任原则的引用,使处理污染犯罪行为人难以确定的因素方面有了处理依据。四是有利于提高涉海企业或个人的责任心,使其从保护自身、避免刑罚出发减少海洋污染行为的实施。
四、增设海洋污染罪
1.增设海洋污染罪的意义。首先,法律存在空白性,特别是我国海洋立法在各个环节都有待完善,增设海洋污染罪有利于填补此方面的空白,为后续法律的完善提供前提条件。其次,国际上对于海洋的权利与义务已有相关规定,增设海洋污染罪有利于保障我国的合法的海洋权益。最后,增设海洋污染罪有利于从根本上保护海洋环境,合理的利用海洋资源,对海洋污染犯罪行为实行准确的刑法惩罚。海洋污染罪主体。我国对于污染海洋环境的处罚,造成的后果与承担的责任严重不符,因此污染犯罪行为屡禁不止。我国很多学者对于海洋污染罪的定义特别是污染主体的限定极为狭隘,该罪犯罪主体只限于涉海企业或团体,而并没有具体到个人。换句话说,如果法律只针对团体或涉海企业,那么其他企业或个人的行为造成的污染后果则会逃脱法律处罚,这种大网捉小鱼的形式对保护海洋环境极为不利。因此,为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也为更好地保护我国海洋环境,定义海洋污染罪的犯罪主体应突破局限性,将违反海洋环境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的,其活动直接或间接的危害海洋环境,可能或已经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行为,应承担与其犯罪行为相对应的法律后果,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
2.污染海洋罪的刑罚。目前我国学者对海洋污染罪的处罚有着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该罪应该根据海洋环境污染的程度和责任人的主观心态分别量刑,还有的学者认为应该根据环境污染事故来量刑。但是,我国现行法律中的法定刑与实际造成的危害不符,虽然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深入,法院会根据综合情况实施处罚,但是处罚结果也仅限于法律框架之内,因为对于该罪的法定刑罚较低,即使法院认定是重罪,那么在此框架中,也很难作出与之行为后果相适应的处罚。按照刑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在处理该问题时设立必要且科学的刑罚幅度,同时加重罚金,对海洋污染罪的刑罚力度应大幅度提高:对违反《海洋保护法》以及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向海洋中排放污染物,直接或间接的引起海洋污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污染后积极采取行动挽回损失的,并且处理结果经有关部门认定,未造成后续污染的,可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3.设置资格刑资格刑就是对犯罪人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进行剥夺,也就是从未来的角度对其进行约束,对未来的犯罪行为有很好的防范和杜绝作用,笔者认为对于海洋污染犯罪行为,资格刑也有较大的适用空间。将资格刑引入刑法,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对自然人适用的资格刑,另一种是对企业、单位适用的资格刑。前者主要是剥夺其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个专业领域的活动的资格,同时应包括负有监察责任的公务人员等担任该职务的资格。后者主要是针对企业和单位,首先对其污染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的不同,酌情适用,可分为一段时间内剥夺该项经营活动的权利和永久性剥夺该项经营活动的权利。设立资格刑,一方面可以强化刑法功能,弥补现行刑法中存在的不足;另一方面还可以从现实角度对海洋环境进行持续的保护,达到最佳的预防、保护作用。
五、结语
关键词:船舶 污染 船员管理与法律
1.引言
在全球呼吁保护环境的浪潮下,通过实际船舶营运和防污染演练课程训练设计及实践,不仅可以大幅度提高船舶应急反应速度、提升效率,而且能够快速提升个人应急能力和团队协同作战的水平,保证演练质量。与实际污染处理相比,实际船舶营运和防污染演练实用性强,无污染。轮机员通过防污染演练课程的学习、实践,对改变自身不良行为、实现船舶安全化、减少和杜绝人为因素、保证船舶安全营运不造成海洋污染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研究船舶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及防止有着重要意义,保护海洋环境,让人类有一片蓝色的海洋。
2.船舶对海洋造成污染的类别
工业革命以来,各种科技的飞速发展,将人类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推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不仅推动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人们的思维方式和生活方式也潜移默化地改变了。由于事物往往具有两面性,虽然科技带来了方便,但是也带给了我们很多新的困扰。机器给海洋运输业和海洋资源开发带来了便利,同时也在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污染着蔚蓝的海洋。船舶对海洋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污染主要有以下几种:
2.1船舶造成的油污染
船舶造成的油污染主要有正常营运性排油和各种事故所造成的溢油;正常营运性排油主要是排除油船压载水、洗舱水、机舱底污水等中所含的油类。各种事故造成的溢油有船舶受供油作业中的漏、跑、冒、滴造成的油污染,船舶碰撞、搁浅等漏油造成的污染等。
2.2船舶运输中的有害有毒物质污染:
近年来随着运输危险化学品船的增多,有害有毒物质造成的污染也越来越严重。运输这些有害有毒物质的漏、跑、滴、冒等原因造成的污染。
2.3船舶生活污水污染
船舶生活污水造成的污染主要是从生活处所排出的排泄物,如医疗室排泄物、厕所排泄物、洗衣间和厨房的排出污水等。
2.4船舶垃圾污染
船舶营运中会产生船舶垃圾,这些垃圾主要包括垫舱物料、铁锈、脱落的油漆残渣、包装材料、油棉纱等,船员、旅客生活中所产生的日常消费品和食品残渣的废弃物等。
3.造成污染的研究现状及有关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案现状
从上世纪到今天所发生的海洋污染事故可以看得出来,国际上船舶发生的海洋污染事故得到了较为有效的控制,从原来的上升趋势转为下降趋势,现在基本上可以控制在一个较低的事故率上。而且因为发展的需要,很多国家相互之间的进出口贸易得到进一步发展,对于航运业更为依赖,现在的船舶不仅运输量更大,运输更快捷高效,还降低了事故的发生。但是还是对海洋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危害,我们可以通过以下一些实事案例来分析:根据美国的一家信息协会统计,从1978年到1997年,世界发生泄漏量超过34吨(10000美加仑)的事故共有5318起,共外泄石油837万吨。其中最大的一次事故是1991年发生在科威特油田,由于伊拉克入侵而发生的油井、码头、油轮同时泄漏的事故,总溢油量达81.6万吨。1989年的“埃克森・瓦尔迪兹”号溢油污染事故,溢出了3万多吨货油。对当地造成了巨大的生态破坏,生态系统恢复时间要长达20多年,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近80亿美元。这也是美国《1990油污法》问世的导火线。
从1954年到20世纪末,国际上不断出台新的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的公约,海洋环境保护事业得到较快发展,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的立法走出了一条多层次,系统性的框架型道路。随着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诞生,标志着国际防止船舶污染立法的开始,也是海洋环境国际保护法的开端。但是该公约没有涉及因船舶事故造成油污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也没有制定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洋的规则,事故赔偿的问题如何解决,遗漏的问题很多,大大影响了它的实施效果。直到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颁布,才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而防止油污染、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止船舶垃圾污染等则是在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和1978年通过了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以下简称“73/78年防污公约”)做了全面的规定,把船舶有可能对海洋环境污染的方式都列举出来,并作了规定。对世界各国影响深远,有着“海洋法”之称的《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简称《UNCLOS 1982》)。该公约突破了传统的海洋法,较全面的对防止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做了规定。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国际上有关对海洋环境保护的立案是比较全面完善的,但是也存在着不大不小的问题。如一些管理上单要素不完善,不严格;体现不出在可持续发展和赔偿方面不够科学合理等。
4.船舶防污染的方法及采取相应的措施
4.1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
笔者认为基于前面分析目前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法律体系,我国在各项防污制度和应急反应制度上都要做出更为严格、更加明确的规定;与此同时要加强船级社这类民事性立法工作,让油污保险和清理油污资金保证,完善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制度,做到有理有据,有法可依。各国船舶的防污染法律不是单独的、任意的,我国必须与各海洋国家加强交流和合作,加强与国际法律制度的接轨。这样可以取长补短,查漏补缺,可以更好地绦邢喙胤律制度,更好的适应国际船舶污染立法的发展,减轻我国日趋严重的船舶造成污染形势。国际上的法律可以对船体的结构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跟着科技的脚步,来适应船舶设备的发展;对船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船舶目前大多是由船员来操作,船员素质和防污染意识的提高,可以避免船舶陷入危险,危害人身安全和污染海洋环境;对造成海洋污染的船舶所属船东实行高额的赔偿制度,这既可以降低污染事故,也是对受害对象的一种保护;注重船舶污染立法的国际统一性,有效地环境保护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有效的结合起来,使海洋环境往一个可持续的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
4.2规范船员的管理
对于操作性的船舶污染,这就要求操作者要有很强的环境保护意识,过硬的操作技能。而要做到这两点,就需要加强对船员的宣传教育,让船员意识到污染海洋的危害性,来帮他们了解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污染的重要意义。除此之外,还要加大监督力度和处罚力度,对违章操作带来严重污染的船员采取处罚措施,扣押其证书或勒令其在规定时间内从新参加有关技能培训。根据国际公约的要求,通过严格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中对人员的管理规定,努力将人为因素造成的污染降到最低。只有激发船员对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热情,发挥各自的O督作用,从思想上重视它,才能杜绝污染行为的发生,高效的保护海洋环境。
4.3加强防污染设备的检查和保养
在保护海洋环境的浪潮下,在国际公约的规定下,对船舶上的防污染设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需要在设备的管理上下功夫。在使用中要经常检查设备的管路系统和设备本身是否有损坏漏泄,设备附件及仪表是否完好,把发生污染的隐患消灭在萌芽阶段,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保证不排放污染海洋环境的物质。同时也要对设备进行检查,把老化的元件更换掉,防止下次使用设备发生事故。对设备的保养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执行。
5.更有效实用的防污染方法
根据本文的分析,笔者觉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挖掘出预防船舶对海洋造成的污染:一是从船舶使用的能源出发,现有的船舶基本上都是使用燃油作为能源,可以研发新的设备来使用不污染海洋环境的能源,或者可以就地取材,如利用太阳能。二是从防污染设备着手,先进的科学技术和蓬勃发展机械制造业的有利于设备的研发,新式的防污染设备能更高效地避免船舶污染,保护海洋环境。三是国际公约的完善化,加强各个海域的监管,一旦发现有船舶漏泄污染物质,能够及时地对事故海域控制,消除污染物,最大程度地降低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最后,落实还是靠人,应注重广大船员的教育培训,全面升华船员素质,最大限度避免人为的事故发生。让船员被动接受防污染,化为主动去维护海洋环境,还世界一个蔚蓝的海洋。
参考文献:
一、海洋溢油事件的危害
从去年大连输油管道爆炸事件,到今年的中海油渤海湾漏油,我国接连发生海洋污染事故。世界各国的漏油事故也有越演越烈的趋势,海洋污染对生态破坏影响巨大,后果极其严重!墨西哥漏油事件发生后,美国卫生专家曾提出石油漏油已表明,与石油和物接触可能会影响肺、肾脏和脾脏功能,且因此造成的精神紧张可能会增加焦虑、抑郁,并在之后长达6年内可能造成创伤性压力。从健康角度考量有四个主要担忧问题:一是空气质量,二是皮肤与石油的接触,三是石油对海洋的污染,四是影响心理健康。还有就是漏油事件会对当地渔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鱼类、鸟类等大量死亡,损害当地海洋环境的生物链,甚至会伤害到濒危物种。而油气散发到大气之中,会影响人类身体健康;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排放的大量有毒气体,将加剧大气污染,腐蚀海岸线,影响土地肥力;还会随着台风以及洋流流入大西洋,进而影响欧洲地区。由此可见,海域溢油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二、海洋溢油的问责维度和力度偏低
接连发生的漏油污染事故值得我们警惕。通过与欧美国家漏油时赔偿情况对比可以看出,我国对污染环境企业的问责力度较低,将巨额的环境污染成本转嫁给政府和社会。笔者认为,对污染环境企业的问责应当包括多种责任承担方式或者说是责任种类,包括社会责任、法律责任等,其中法律责任中又可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2010年墨西哥漏油事件中英国石油公司(bp)对美国海洋污染损失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赔偿,bp公司已宣布向墨西哥湾灾民赔偿1亿美元,创建一笔200亿美元的基金,专门用于赔偿漏油事故的受害者。另外将会受到美国政府可能达200亿美元的处罚。而之前的漏油事故,如1999年“埃里卡”号漏油,罚款数额为37.5万欧元,同时法院判决法国道达尔集团向约100名原告赔偿高达1.92亿欧元赔款;1989年美国“凡尔德斯”号漏油,埃克森公司为此支付高达43亿美元的赔偿及罚款费用。从这些例子中就可以看到,欧美国家对于污染环境企业的问责实际上是较为全面的,涵盖了从政府机构、民间组织、司法机关等多重问责的机制,从惩罚、赔偿、恢复等多个角度确保问责的最终落实,从根本上讲,问责机制的健全也是避免今后一而再、再而三发生类似海域溢油事故的一种举措。
而对于我国中海油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来说,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问责机制又是如何的呢?
根据我国于1999年12月25日、于2000年4月1日起施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述笔者引用的法条仅是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的行政处罚,因此责任人承担的也仅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责任。我国对海洋污染责任企业的惩罚力度与欧美国家相差甚远,美国墨西哥湾漏油导致海洋污染面积达到23000平方公里,按200亿美元罚款来计,每平方公里罚款金额折合人民币556.5万元,假设按该标准,中海油蓬莱漏油造成840平方公里海域污染,应当受到46.7亿元人民币的处罚。这一行政处罚的力度目前来说是无法达到的,也缺乏相关的法理依据,那么在现阶段应当如何来规范环境污染企业的法律赔偿责任呢?让我们再来看现阶段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三、海洋溢油污染的现有法律规定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由上可知,笔者认为该赔偿责任应当按索赔主体区分为国家索赔和民间索赔两类,这两种主体的共同点是由于海域溢油而遭受了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而不同点则在于国家索赔系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向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环境污染企业索赔,而民间索赔则是由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向责任人进行索赔。
四、海洋溢油损害赔偿的法律困境
还是以我国中海油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为例,国家海洋局在事故发生后宣称不排除代表国家对康菲公司进行生态索赔,因此康菲公司赔偿的金额可能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款项。其依据的就是《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之规定。
以2005年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爆炸导致松花江发生重大水污染一案为例,环境部门对中石油的罚款仅为人民币100万元。但今年6月,国家环境部显示,5年来国家和当地政府累计投入的治理污染资金已达到78.4亿元,其影响深远和危害烈度远不是100万元的罚款所能弥补和挽救的。
而去年的大连输油管道爆炸导致的漏油事件,最终中石油仅以“投资抵赔偿”的方案进行补偿,而实际后续赔偿工作全部由大连市政府承担,在给地方政府增加不小负担的同时,人们不禁要问,对环境污染企业的索赔制度为何会失效?
其实,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我国目前还没有生态赔偿的相关规定,因此一旦污染发生,很难评估出环境污染导致损害的具体赔偿金额,因而无论是政府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国家索赔权抑或是受损单位或个人的民事索赔权都无法有效行使,最后往往就是行政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企业进行一次性罚款了之,而最终为长期环境污染买单的还是政府和当地居民。尤其是在政府接手处理环境污染的后续治理事宜时,由于政府部门未能依据法律法规行使国家索赔权,而又是政府部门在为环境污染企业处理后续治理事宜,因此,受损单位或个人欲行使民事索赔权更是困难重重,限于种种压力或是环境污染企业已与地方政府部门达成“补偿方案”,受损单位或个人的维权之路实际是非常困难的。即使一纸诉状将环境污染企业告上人民法院,但法院在司法过程中又会面临如何确定受损单位或个人的主体资格、如何界定环境污染的范围以及如何明确环境污染导致的具体损害结果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这些问题既无先例可循,又无规定可依,更令人尴尬的是,连对环境污染损害结果进行评估鉴定的权威机构都没有,而现有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规定过于抽象,无法量化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结果。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但就像之前所述的,如何量化这个整治和修复的费用是一大难题。也就是说,若发生该等索赔诉讼,原告如何证明该损失是源于这一次海洋溢油事故造成的污染,又如何证明污染前的环境状况抑或是污染后整治和恢复到何等程度。环境污染损害后果应当包括环境污染行为直接造成的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和自然资源破坏、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及其减少的实际价值,也包括为防止污染扩大、污染修复和恢复受损生态环境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在正常情况下可获得利益的丧失、污染环境部分或完全恢复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害。这些金额费用的计算就应当以立法的形式加以确定。目前国家海洋局已经批准了《海洋溢油生态损害评估技术导则》,但作为一种计算标准,是否能够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事实上还是存在争议的。
此外,由于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均属于央企、跨国公司之类的“巨无霸”企业,地方司法机关在受理、审判中必然会面临更多的压力与困难,而将此类诉讼统交由高级法院受理又必然会增加维权者的负担。因此,“小”法院如何去审理“大”企业又是一个摆在面前的现实问题。所以,处理对海域溢油事故导致的环境污染索赔纠纷、明确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赔偿责任,就必须解决前述这些问题,而这些问题,笔者认为正是我们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亟待解决的。
另一个笔者认为海域溢油环境污染事故中法律赔偿问题的重点在于环境污染企业的赔偿能力。海域发生严重漏油事故时,企业很难凭借自身力量承担全部风险。此前的墨西哥湾漏油事故中,英国石油公司获得了35亿美元左右的保险赔偿,即便如此,该公司仍背负了巨大债务,甚至开始出售资产筹集资金。同时,他们创建了一笔金额为200亿美元的专项基金,专门用于赔偿漏油事件的受害者。这笔赔偿基金用于清理当前的油污、损失赔偿,同时也为将来可能显现的影响预留赔偿金,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对受油污影响区域的清理、修复、长期生态影响评估以及技术培训等方面给予持续补助。
作为一个新兴经济体,近些年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迅速,对石油的需求量日益扩大。我国是能源相对匮乏的国家,为了保证能源安全、尽可能摆脱受制于国际巨头定价的局面,我国石油企业将通过技术输出等手段扩大海外石油资源的占有,提高石油进口量。但与此同时,石油在开采、运输等环节面临的风险将大大提高,一旦发生风险事故,漏油导致海水污染,这些跨国石油企业将按照国际标准进行赔偿,面临巨额的赔款压力。而按照国内法律规定,针对此次中海油漏油事件,责任方仅需支付二十万元的行政罚款,不会对企业的正常经营造成影响,但这并不是结束,而只是赔付的开端。
五、海洋溢油赔偿法律制度的完善
在我国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中,不论是作为“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还是其他单行的法律,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都明确作出了规定:排放污染的单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这些规定既是对排污者的一种惩戒,同时也充分体现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一种保护。
根据这个规定,受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向排污者索取相应的赔偿,他们既可以请求环保部门或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协调处理,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要求赔偿.
但在规定这些赔偿责任的同时,有关环保的法律同时还作出了补充规定,如《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五十六条分别规定:“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过失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完全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依然不能避免造成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而作出相同或类似规定的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污染防治法》,这些补充的规定,更加明确、细化了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但同时也引发了其他一些问题:一是第三者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污染损害由第三者负责,但在实际工作中,污染损害的第三者有时在确定和寻找上存在困难,这样就会对污染损害赔偿的解决造成障碍;二是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污染损害免于承担责任,由于没有任何一方承担责任,使污染受害者未能取得任何赔偿,这对于事实上受到损害的受害者来说有不公之处。针对引发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的方法来探索加以解决。解决的方法就是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引人投保机制,通过保险机制的市场调节,使污染损害赔偿问题能得到更科学合理的解决。
首先是要求存在隐患的单位(例如污染特征较突出的行业或排污量较大的企业),在认真积极做好防护措施的同时,向保险公司投保,主要投保项目一方面是由第三者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污染损害赔偿问题;另一方面是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污染损害的赔偿问题,做好投保工作后,凡发生污染损害的,就可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赔偿责任,进行赔偿。第一种情况是污染损害由排污者故意或过失造成,或者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排污者没有及时采取合理措施而造成污染损害的,那么污染损害的赔偿应全部由排污者承担,与保险公司没有任何关系;第二种情况是污染损害由第三者故意或过失造成的,那么排污者不承担责任,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在向受害者赔偿的同时,可依法追究污染损害第三者的责任;第三种情况是污染损害是由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的,那么赔偿的责任应由保险公司负责,但在这种情况的污染损害赔偿中,要考虑由于损害是由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因此在赔偿的幅度上可以考虑适当减少。
笔者认为在污染损害赔偿中引入市场化的投保机制是对“三同时”保证金制度的一种延伸和补充,通过投保机制的引人,将能更好地体现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能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更能有利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妥善解决。
【关键词】海洋;石油污染;现状;环境;防治
一、海洋石油污染的现状
当前,海洋石油污染主要包括油轮事故和海上石油开采的泄漏与井喷事故,港口和船舶的作业含油污水排放、含油沉积岩遭侵蚀后渗出、工业民用废水排放、含油废气沉降等。
目前,世界所需石油的2/3经海路运输,经常运行在航道上的油轮有7000艘之多。由于大型油轮的营运成本较低,而经济效益却很高,因此,在现代技术所能达到的范围内,建造的油轮吨位越来越大,往往在20万吨以上。大型油轮失事以后,原油流入海洋,从而造成严重的海洋石油污染。
1978年法国超级油轮“阿莫柯・卡迪斯号”在布特勒斯港附近触礁,所载23万吨原油只有一半被回收处理,造成方圆15公里内大量海洋生物死亡。1989年美国21万吨级油轮“埃克森・瓦尔迪兹号”在阿拉斯加的威廉王子海峡触礁,泄漏出5000万加仑原油,严重污染了阿拉斯加海域,焚化遇难海洋动物尸体花费了半年时间。1991年海湾战争中,艾哈迈迪输油管每天有几百万桶原油倾泻入海,在海湾内形成一片长56千米、宽16千米的油膜,溢油总量达170万吨。
2010年英国石油公司(BP)位于墨西哥湾的“深水地平线”钻井平台发生井喷爆炸着火事故,大约490万桶原油溢入墨西哥湾,对海洋、野生生物及其生境、渔业和旅游业造成了重大损害,墨西哥湾“深水地平线”溢油事故被认为是美国历史上最严重的溢油事故和环境灾难。
2011年6月4日,康菲石油公司渤海湾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大约700桶原油和2500桶矿物油钻井泥浆溢到渤海湾及其海床,累计造成5500多平方公里的海水污染,相邻地区的水产养殖经营者损失惨重。
二、石油污染对海洋环境的危害
石油在海洋环境中有三种存在形式:漂浮在海面的油膜,溶锯分散态(包括溶解和乳化状态),凝聚态的残余物,无论哪种形态,对海洋环境都有不可估量的危害。
1、生态危害
石油进入海洋后会迅速扩散成一层闪闪发亮的油膜,阻断O2、CO2等气体的交换。O2的交换被阻碍导致海洋中的O2被消耗后无法由大气中补充,CO2交换被阻碍破坏了海洋中CO2平衡,妨碍海洋从大气中吸收CO2形成HCO3-、CO3-盐缓冲海洋PH值的功能,从而,破坏了海洋中溶解气体的循环平衡。
一般情况下,1吨石油所形成的油膜可以覆盖12平方公里范围的海面。大面积的油膜减少了太阳辐射投入海水的能量,直接影响海洋植物的光合作用和整个海洋生物食物链的循环,从而严重破坏了海洋环境中正常的生态平衡。
2、社会危害
由于石油对生态的危害,对当地渔业、旅游业等产生严重的影响,海洋石油极易污染海滩等极具吸引力的海滨娱乐场所,影响城市形象。原油泄漏对这个区域内的商业渔业产生了严重的影响,特别是很多近海的养殖厂,在这些区域内养殖的内类、鱼类直接受到了原油的污染,多数很快就死去,即便存活下来,也不再适合被食用,造成养殖厂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治理污染沉重的经济代价。
3、企业危害
任何此事海洋油气相关的企业都不愿发生污染事故,一旦发生事故,不但会大大降低企业的社会现象,使企业背负巨大的压力,更重要的是将面临巨大的经济制裁,往往导致企业的一蹶不振甚至倒闭。
“康菲”污染事故发生后,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公告称,康菲溢油事故对我国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了损害,为切实维护国家权益,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将代表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溢油事故责任方提起海洋生态损害索赔诉讼。
“深海地平线”污染事故发生后,根据《1990石油污染法》规定,绝大部分损失将由英国石油公司的赔偿。
三、海洋石油污染的防治
1、预防措施
建立健全海洋法律体系与管理体制。自1978年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海洋和涉海法律法规。
另外,加强对进行海洋石油作业的平台、船舶等监督检查力度,监测监视海区石油污染状况,企业自身改进油轮的导航通讯等设备的性能力,提升钻井、作业平台的技术水平,做好防范措施、风险控制等也是防止石油污染事故发生的主要手段。
2、污染治理措施
清除海洋石油污染是非常困难的。目前国际上通行的治理及回收石油的技术、方法大概分以下几类:
(1)物理处理法:如使用清污船及附属回收装置、围油栏、吸油材料及磁性分离等;
(2)化学处理法:如燃烧、使用化学处理剂(如乳化分散剂、凝油剂、集油剂、沉降剂)等;
(3)生物处理法:主要利用烃类氧化菌,人工选择、培育,甚至改良这些嗜油微生物,然后将其投放到受污海域,进行人工石油烃类生物降解。
其中,生物处理法由于迅速快、无残毒、低成本,是目前研究的重点。
3、治理的新思路
利用特殊的海藻类生物处理油污,栽培海藻群体特别具有减低富营养化的潜力,大力发展海藻栽培来调节养殖环境中动植物生态平衡,是解决石油污染问题很希望的途径,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是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和科学性的设想和理念。
四、结论与建议
海洋是地球上一个稳定的生态系统,由于海洋覆盖面大,一旦污染,治理极端困难,保护好海洋环境,不仅仅是有益于130多个海洋国家,同时对全球环境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防范与治理海洋石油污染重点在于加强污染海区的整治与管理,加强环境监测,完善海上溢油应急系统等,同时要健全法制,加强海洋环境意识;最后,应大力开展海洋污染机理与防治方面的基础和应用研究,为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可以预料,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石油污染海洋的局面一定能得到有效控制,浩瀚的海洋将会变得更加湛蓝清澈,美丽动人。
参考文献
[1]李言涛.海上溢油的处理与回收.海洋湖沼通报,1996
海洋环境科研要为提高海洋环境管理和宏观决策、实现碧海行动计划目标和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服务。其任务是:进行基础理论研究,探索污染物在海洋环境中迁移转化的规律,为制定海洋环境保护法规、标准和控制海洋污染提供科学依据,为应用技术开发提出理论依据和方法;进行应用技术研究,在改善经济结构过程中,寻求对污染实行源头和全过程控制的最佳模式和高效、低耗污染防治方法;开展海洋环境综合性、预测性研究,从发展战略上,进行人口、资源、发展与环境的关系研究,为制定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海洋经济和海洋环境的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实施碧海行动计划的技术支持涉及的内容包括环境监控的软件建设、污染治理及生态恢复工程的实用技术和设备的筛选、重大环境问题的研究等。其核心是利用高新技术的力量使碧海行动计划顺利实施,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改善及恢复海域的生态环境。
第一节*-*年的技术支持行动计划
一、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计划
(一)监测站位方案
根据国家海洋监测规范(GB17378-1998)和《山东省近岸海域监测站位布设原则》的要求,山东省沿海7市地共设立101个监测点位,覆盖各个环境功能区,基本能够控制和反应山东近海环境质量状况。山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将着眼于山东近海环境质量监测,结合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和确定的污染治理重点区、生态保护区和敏感区,本着内密外疏的原则,合理布设和优化山东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
(二)监测能力建设
1.不断完善沿海市、县两级海域监测体系,全面开展全省近岸海域水质、沉积物和海洋生物等有关项目的监测分析工作。
2.随着海水水质监测工作的开展,有计划地培养海洋环境监测专业人员,及具备相应技术指导和技术监督能力的人员。
二、建立山东近岸海域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为了合理利用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环境质量,提高海岸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和工作效率,山东省环保局于1997年1月下达了《山东近岸海域环境管理信息系统》课题,由山东省环保局和青岛海洋大学共同承担,建立了《山东省近岸海域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作为一种现代化手段,将使环境管理部门及时了解山东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变化趋势、现存和潜在的环境问题等,有助于科学管理和正确决策。“山东近岸海域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包括环境基础信息数据库系统、环境基础信息空间数据库系统和数值模型库系统,有助于山东海洋环保工作总体工作水平的提高。应进一步完善改进“信息系统”,使其更便于操作,更具实用性。
三、筛选支持示范工程的实用技术和设备
以推广啤酒废水处理技术为重点,筛选并推广化工、制药、染料等行业废水处理技术和设备。
由于海洋污染主要是T-N、T-P污染,山东省拟推广以下实用技术和设备。
(一)氮肥企业的稀氨水回收
1、生产尿素但无碳氨生产装置的企业
采用深度水解技术,将尿素解吸残液水解为NH3和CO2,与稀氨水一起经解吸塔解吸出NH3和CO2,用于尿素生产。
2、具有碳氨生产装置的企业
将各车间、工段产生的稀氨水(含氨2-3%),集中于氨回收罐,经处理,塔顶气冷凝后得到含氨>20%的浓氨水,用于生产碳酸氢铵。
3、硝酸铵及硫酸铵生产企业
采用膜分离技术,将NH3从稀氨水中分离出来,用稀硝酸或稀硫酸吸收后,用于生产。NH3脱出率可达99%。
(二)推广磷肥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废水不外排
(三)城市污水处理厂采用高效脱氮、脱磷工艺技术
四、建设海洋环境自动监测系统与赤潮灾害监测系统
充分利用“十五”期间的海洋环境保护科研成果,以环保和海洋部门为主,基本建成海上溢油与赤潮灾害监测系统。
在莱州湾、胶州湾等赤潮高发地区设置海洋水质与赤潮观测站,增加监视次数,在赤潮发生期间,进行赤潮跟踪监测。建立环境要素数据库,建立赤潮发生次数、赤潮生物种类、赤潮发生面积和持续时间、藻毒素分布等数据库。适时开展赤潮预测预报研究,建立环境状况与赤潮灾害发生模型,进行环境状况与赤潮灾害发生变化趋势的预报预测。
五、建立包含氮、磷等非保守物质的水质预测模型,开展水质预测(氮、磷)和估算容量总量
建立海域水质模型是一项研究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和进行污染物控制以及保护海域水质的重要手段。通过水质模型,定量计算水体的负荷量与水质的关系,可以对污染源进行有效的控制。“十五”期间,水质模型的研究要在保守物质的输运扩散模型研究的基础上,以氮、磷等非保守物质为研究对象,在胶州湾、莱州湾等重点海域开展生态动力学模型(富营养化模型)研究;开展非点源污染物通量研究,建立入海污染物与海域水质的输入响应模型,为实现氮、磷的容量总量控制提供科学依据。
六、面源(地表、地下径流)和河口污染控制技术研究
面源污染控制由农业部门和环保科研部门共同承担,主要研究农业中使用的化肥、农药等未利用部分在地表水、地下水中的迁移转化规律及最终入海量,为海域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入海河口污染控制技术由水利部门和环境科研、设计部门共同承担,主要研究在保证河口的水利作用条件下,河水及底泥的入海污染控制技术。
七、养殖自身污染控制技术研究
建立完善养殖系统自身污染的监测体系。重点开展自养(贝藻)与异养(鱼虾)复合养殖系统的研究,水产废弃物的综合利用研究(包括水产废弃物在养殖动物饲料中的应用及水产废弃物中生物活性物质的提取等),养殖饵料改良、提高饵料利用率研究,养殖废水处理、养殖场底泥消化处理研究等。
第二节*-2015年的技术支持行动计划
一、海域受损生态系统恢复工程研究
建立近海海域环境污染损失估算与分配模型,进行地区环境污染、生态系统恢复研究。在已有研究成果及其应用效果总结的基础上,通过实验室内模拟试验和海域小规模试验研究,提出并研究设计受损生态系统恢复工程建设体系,工程建设内容,工程投资及工程建成后效益评估预测方法。
二、大气沉降控制工程研究
在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研究大气沉降污染发生、迁移、沉降、污染机理和规律,通过对国内外已有大气沉降污染研究成果的收集与分析,筛选控制大气沉降污染的技术和方法。通过对这些技术、方法的试验研究及结果分析,提出并设计控制海域大气沉降污染的工程。研究陆源污染产生的SO2、NOx、TSP等的污染防治和及其在大气中的迁移、转化、沉降规律,以及最终入海量,找出大气沉降与海水污染的相关性,提供大气污染沉降入海的防治措施、投资估算和预测评估工程建成的环境效益及经济效益分析。
三、面源和河口污染控制工程研究
在山东省近岸海域几条主要入海河流的入海口之前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厂,并进行提高氮、磷去除效果的工艺和管理技术的研究,有效削减市政污水中氮和磷对海域的污染影响,对近岸海域水质的改善将发挥重要作用。
海洋经济总产值低,海洋经济水平低下建国以来,广西的海洋经济总产值一直偏低,落后于其他大多数沿海省份。尽管我区海洋经济近年来出现了较快的发展势头和速度,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区海洋经济尚处在起步阶段,我区海洋经济总量和产业规模还很弱小。2010年广西区海洋经济生产总值为570亿元,远远落后于广东省海洋经济的生产总值8291亿元;广西区海洋生产总值仅占广西区国民生产总值的6%,也远落后于广东省的18.2%。总体而言广西海洋经济仍处于低度发展,经济总产值较低,海洋经济水平低下。从经济发展模式上来看,广西沿海地区海洋经济仍处于粗放型开发阶段,海洋经济产业结构比例仍不合理,海洋产业门类仍不太齐全而且仍以低技术传统海洋产业为主,传统的海洋渔业占据了海洋经济总值超过一半的比重,海洋科技附加值偏低。因而,广西沿海地区要转变海洋经济增长方式,力推海洋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走一条可持续发展的海洋航路。
2广西海洋经济发展方向
要真正促进广西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和谐快速发展,充分利用我区的海洋资源优势,发展好海洋经济及其依托海洋资源优势的临港产业至关重要。不仅如此,我区海洋经济的发展对扩大我区的对外开放和促进整个广西的经济发展也可以起到很强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2.1加强港口基建,服务海洋经济发展
充分整合利用我区各港口资源,加强港口泊位建设,疏浚深水航道,拓展港口作业区。加快建设和完善港口保安、视频、通讯、雷达、船舶识别系统和基站,加快电子口岸海运物流平台向三个沿海港口的移植工作。完善港区铁路输运系统,完善从货物装船、离岸、航行、进港到装运送达物主的一条龙物流体系,加快把沿海三大港口建成功能齐全、分类明确、吞吐量大、班期航线多、集疏运快捷大中小泊位相匹配的现代化大港,发挥港口对海洋经济的引领作用。
2.2加强环境监测,重视海洋环境保护
强化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区保护与生态修复,做好海洋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近海环境污染,开展局部受污海域治理。加强海洋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海洋环境监测体系,积极开展海洋环境监测能力的标准化建设,加强对各种海洋开发活动的环境跟踪监测。加强对海洋产业规划一票否决机制建设。
2.3实施人才战略,坚持科技兴海战略
关键词:人类与环境;协调;途径
中图分类号:X-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0)13-0158-01
人类与环境关系的问题是一个古老的话题。自从人类出现以来,就存在着人类与环境的关系问题。在原始时代,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类基本上是受环境的主宰,处于次要和从属的地位。到了农业时代,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人类改造环境的主动性、积极性不断提高,但人类对环境的影响尚未超出其限度,人与自然的关系总体上仍维持着大体的平衡。近代工业文明兴起后,人类在更深和更广的领域展开对自然的征服性的活动。这种活动产生了双重效应:一方面人类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不断增强,同时也赢得了巨大的物质利益;另一方面也带来了生态破坏和人类生存环境的恶化,使得人类与环境的关系面临严重危机。
一、影响人类与环境协调发展的主要因素
1、海洋污染。随着人口增长、人类活动加剧,近海水域污染加重,造成全球50%的海洋珊瑚礁死亡;由于过量捕捞和海洋污染,世界渔场产量全面下降。
2、淡水资源减少。淡水资源占全世界水体总量的1%弱,且其中绝大部分冰封在南极等地的永久冰盖中,人类真正可利用的淡水资源不足0.03%。全球共有250条国际河流,而这些河流中的部分水资源已被不同程度的污染。
3、湿地的大面积破坏。湿地是地球生物物种的宝库,世界上将近70%的生物都在湿地环境中孕育、生存。保护湿地不仅是环保的要求,而且对抗旱涝也有重要作用。
二、环境问题形成的原因及对人类的影响
(一)人口的剧增
现在,每掀开一张日历,就有20多万个婴儿降生在地球上。1999年10月12日,世界第60亿个公民在波黑呱呱落地。60亿――这是目前人类的总和。而与此相对照,空气、水、森林、耕地、矿藏……几乎所有生存资源的平均数都在因分母的不断膨胀而日益缩小。人口问题在远比以往更为深广的背景下凸显于世人面前。国际人口科学联盟副主席卡瓦胡先生指出,当一个国家人口增长率达到4%时,就会给这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一定的问题。联合国人口基金执行主任萨迪克博士则强调:人口稳定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必不可少。
(二)资源的不合理利用
所谓的自然资源是指自然界的土地、水、矿物、空气、森林和草地等能被人类利用,并给人类带来效益的,被称为自然资源,简称为资源。自然资源分为可再生和非可再生资源。其中能被循环利用的,诸如水、空气、森林、草地等被称为可再生资源,不能被循环使用的,如煤炭、石油和各种矿物等被称为非可再生资源。自然资源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宝贵财富。随着世界人口持续增长和经济的迅速发展,人类对自然资源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而自然资源的补给、再生和增殖是需要时间的,一旦利用超过了极限,要想恢复是困难的,就会使可再生资源变成非可再生资源,从而失去其永久的利用价值。另外,资源的利用率低,造成资源的破坏和浪费严重,也是资源不合理利用的主要因素。
(三)片面追求经济的增长
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加之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模式和技术,管理水平较低,人与环境关系日趋紧张。传统的发展模式关注的只是经济领域的活动,其目标是产值和利润的增长、物质财富的增加。为了追求最大的经济效益,人们认识不到或不承认环境本身所具有的价值,采取了一系列损害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结果是在全球相继造成了严重的环境问题,所谓的“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是惨痛的。
三、解决的主要途径和对策
(一)对于人口问题。发达国家要控制好人口增长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做到人口与经济的适度协调。发展中国家要做到有计划的生育,降低妇女总和生育率,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并切实提高人口的质量和素质。
(二)对于资源问题。要采取一系列的防治措施,如“开源”与“节流”并举,利用科学技术让可再生资源代替非可再生资源,努力发掘新资源、研制新材料,加大风能、核能与太阳能的开发和利用。同时,要出台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对于那些在矿产资源开发中的严重浪费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关键词:综合污染指数;趋势;化学需氧量;无机氮;防治对策
作者简介:崔 娜(1965―),女,满族,辽宁大连人,工程师,主要从事环境监测工作。
中图分类号:X7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1)10014603
お
1 引言
金州湾是渤海在金州区西部的一个较大的海湾,也是金州城区工业污水及生活污水排放的最终归处。因此,分析其海水水质中污染物的含量及变化趋势,并对其原因加以分析,为今后对金州湾治理改造提供依据,具有重大意义。
2 海域水质变化趋势分析
以金州湾海域水质2006~2010年间,每年3次,6个监测点位[1],24个监测项目[2],4 300余个监测数据为基础和依据,采用综合污染指数和Spearman秩相关系数等方法[3],分析湾内水质污染变化趋势。详细分析了6个监测点位水质的化学需氧量、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和生化需氧量等项目的污染现状及变化趋势。
2.1 海域监测点位设置概况
金州湾近岸海域水质监测点位地理位置如表1及图1。
2.2 海域水质各监测点位功能区划分及执行标准
根据大连市1998年有关文件精神要求,金州湾海域设置的1、2、3号监测点位所在海域为3类功能区,执行国家《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中第三类标准;而4、5、6号监测点位所在海域为二类功能区,执行国家《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中第二类标准[4]。
图1 金州湾近岸海域水质监测点位おお
2.3 “十一五”期间金州湾水质分析
“十一五”期间金州湾近岸海域二、三类水质主要污染物监测结果年际变化趋势曲线,如图2至图5。
分析表明,近年来金州湾二类海域水质主要污染物为生化需氧量、活性磷酸盐、无机氮和化学需氧量;三类海域水质主要污染物为活性磷酸盐、生化需氧量、无机氮和化学需氧量。为了判断金州湾二、三类海水水质的污染程度,分析污染趋势,对2006~2010年金州湾水质中的上述4项污染物的监测数据,采用“中心趋势概括”和“分散度概括”法判断、Daniel趋势检验,“十一五”期间金州湾水质主要污染物年际变化趋势为:二类海域中的无机氮、生化需氧量和活性磷酸盐具有潜在的上升趋势,化学需氧量变化趋势不明显;三类海域中的生化需氧量有显著的上升趋势,活性磷酸盐和无机氮具有潜在的上升趋势。化学需氧量变化趋势不明显。“十一五”期间金州湾海域二、三类海水各项综合污染指数统计及综合污染指数年际变化趋势曲线,如表2及图5。
通过对“十一五”期间金州湾海域水质中4项主要污染物监测值的分析,经检验(w检验),其分布类型基本属于正态和对数正态分布。采用Spearman秩相关系数法检验,“十一五”期间金州湾海域海水综合污染指数年际变化趋势为:二类海域水质综合污染指数呈潜在的上升趋势;三类海域水质综合污染指数也呈潜在的上升趋势。说明“十一五”期间金州湾二、三类海域海水的水质污染程度均呈潜在的上升趋势。
3 海域水质现状分析
2010年金州湾海域水质,采用综合污染指数法进行评价:1、2、3号点位所在的金州湾三类海域水质污染等级为轻污染。污染程度为3号>2号>1号。各水期污染程度为:丰水期>平水期>枯水期。4、5、6号点位所在的金州湾二类海域水质污染等级为轻污染。污染程度为6号>5号>4号。各水期污染程度为:平水期>丰水期>枯水期。
对金州湾海域第二类、第三类功能区水质监测的24项指标中,尽管有近20项指标符合相应功能区的国家《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但仍有个别项目超出国家相应标准。
4 海域水质污染原因分析
(1)据调查,金州污水处理厂虽已建成,但处理能力达不到要求,金州城区内90%以上的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或经部分处理后,通过红旗河、北大河直接排入金州湾。2009年各排水区向金州湾排放的具体水量和水质情况如表3。
(2)西海垃圾处理场没有封闭,底层无防渗漏设施,海水长期冲刷造成污染物溶入海水中,影响近岸海水水质。
(3)陆源污染物随地表径流入海和海水养殖与海上捕捞作业及海洋湍流等因素对海水水质有一定的影响。
5 海域生态环境综合分析
5.1 开发不合理、近海资源退化
海洋资源包括滩涂、海域等可利用的渔业资源。目前,近海渔业发展受阻,由于过度捕捞,加之海岸线开发利用不合理,以及污水的大量排放,改变了海洋生物栖息环境和食物链的结构,破坏了浅海海底的生态平衡,资源量锐减,渔业资源严重衰退,影响了海上经济的发展。
5.2 污染趋于严重,海水质量有所下降
据不完全统计,“十一五”期间大量超标排放的工业污水及城区的生活污水,都通过不同渠道进入金州湾,主要污染物为生化需氧量、活性磷酸盐、无机氮和化学需氧量等。还有农业生产过程性等污染,日趋严重,都严重污染了金州湾近岸海域环境,而且海域内养殖和滩涂养殖、海上渔船及海洋湍流等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严重危害。海水的自净能力下降,海水质量也随之下降。
6 海域生态环境主要防治对策
6.1 加强海域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和政策扶持力度
积极实施金州湾环境总体规划,对主要入海河流红旗河及北大河逐一制定流域环境污染治理规划,与陆地环境管理紧密配合,加强各部门合作,强化协同治理,共同解决好金州湾海洋环境和生态保护问题。
6.2 加强海洋污染防治力度
逐步建立污染物排海控制制度,把陆源入海排污作为控制与治理重点。加大政府投资和社会资本运作力度,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
6.3 加强海上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
实施近岸海域功能分区管理,按照功能区规划要求,优化开发空间,促进金州湾开发利用规模、强度与渤海资源、环境承载力相适应。海洋渔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必须按功能区划进行,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开发,切实加强海岸带的管理,严格围垦造地建港、海岸水产加工、养殖工程的审批。加强海湾渔业水域等重要水资源的保护,严格渔业资源开发的环境保护监管,实施科学养殖,使人工水生生态系统和天然水生生态系统的物质交换和能量流动趋于平衡。
6.4 加大宣传力度
严格法规和制度,控制金州湾海域环境污染。加强近海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严禁污染物超标排放,并不得增加新的排污口,减少污染物排海量;严格控制沿海水产品加工废水和港口、船只排油污染;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海域倾倒垃圾污物。
7 结语
通过对近5年来金州湾近岸海水的监测结果分析,目前就主要的各项污染指标来看,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控制,海水水质将有恶化的趋势。因此,要加快海上金州经济的发展,提高海水质量,严控各种污染物的排放,扩建并保证正常运行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
国家海洋局.GB17378-2007海洋监测规范[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2008.
[2] 国家海洋局.HY003.4-91海洋监测规范[S].北京:海洋出版社出版,1990.69~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