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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市场经济;商品经济;内涵;区别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非常迅速,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高中生而言,就需要认识到不同经济形式对当前经济发展的影响和作用。而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作为我国经济发展历程中的两种重要模式,有必要对他们之间的区别予以辨析,从而正确把握未来经济发展的方向。
一、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内涵
(一)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经济体系,在这种经济体系下,所有的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都是完全由市场价格机制所引导的,不受到国家或是地方政府的引导限制。从市场经济的内涵上来说,其就是一种具备很强自主性的经济模式,产生生产的多少、销售的价格、销售的渠道等等,都是有市场主导的,市场需求多,那么就多生产;市场需求少,那么就少生产,一切经济活动都以市场的实际情况作为依据。虽然市场经济具有很高的自主性,但是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经济行为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或是滞后性。在计划经济时代,一切都是整体把控,不会出现盲目生产的问题。市场经济下,由于市场信息复杂,千变万化,再不能及时获知信息的情况下,就可能导致生产盲目或是滞后,最终导致损失。但是市场经济可以让市场资源都充分利用起来,可以促进经济的最大化效益。[1](二)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一种和“自然经济”相对立的经济模式,其是商品生产、交换、售卖的全过程总和。说的直白一点,商品经济就是以直接交换为根本目的的经济形式。根据商品经济形式的内涵,可以发现其具有三个基本特点。第一,具有交换性。商品经济的本质是商品交换,所以交换性就是其最为显著的一个特征。第二,开放性。商品经济的产生是以社会分工为基础实现的,也就是现在所说的行业差别。正因为存在行业差别,才会产生商品交换的需求。而且随着经济行业的不断扩张,这种需求也逐渐提升,使得商品经济表现出了很强的开放性特征。第三,进取性。商品经济时代的生产者也是逐利者,为了在竞争中占据强势地位,或是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必然要积极进取,对生产技术予以革新,或是扩大生产规模,表现出了很强的进取性。[2]
二、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之间存在的差异
(一)市场形式的差异。不论是市场经济还是商品经济,市场都是最为核心的载体,没有了市场,经济模式也就不复存在了。对比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来看,市场形式之间的差异是二者最为显著的一个差别。具体而言,在市场经济形式下,市场的形式是一种多层次多线条的球状化结构,即不同行业之间相互联系,而每个行业内部又会朝纵向和横向不断拓展,最终形成一个庞大、复杂的市场形式。而商品经济的市场,是一种单层次的多线条结构,不同行业之间的经济交互是比较浅的,联系并不是很紧密,而且存在差异化的行业经济区别。所以对比来看,在市场的形式上,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就存在差异。(二)市场类型的差异。除去市场形式上的差异,在市场的类型上,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之间也存在差异。具体来说,商品经济是以商品交换为目的的一种经济形式,所以在市场类型上,其只有一种类型,也就是商品交换市场,一切经济活动都是建立在商品交换的基础上的。而市场经济除了商品交换市场之外,还具有生产要素市场,这就是和商品经济存在的最大区别。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实现的资源配置,即可以通过一定的经济形式来获得资源。而商品经济的市场不存在资源配置,只有通过劳动成果才能交换得到。换句话说,在商品市场中,经济活动的双方是一种交易关系,也可以说是交换关系。而在市场经济中,尤其是在生产要素市场中,经济活动双方是一种契约关系,通过一份契约达成当前的经济交易活动,而不是商品经济中的交换,这是一种本质性的区别。[3](三)经济发展的差异。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商品经济的未来就是市场经济,或者说商品经济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过渡阶段,因此二者在最终形态上是存在差异的。在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商品经济是在经济发展初步具备了一定规模时产生的,这从商品经济出现的时间点就可以看出来。而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只有经济规模和经济条件达到一定的水平,才会产生市场资源配置的需求,在经济规模较小的时候,是不会产生这一需求的。因此,市场经济和商品经济的区别就是经济发展的阶段不同。
三、结束语
立法者和执法者的主观思想状态不无意义。恩格斯进一步指出:“经济关系反映为法原则,也同样必然使这种关系倒置过来。这种反映的发生过程,是活动者所意识不到的;法学家以为他是凭着先验的原理来活动,然而这只不过是经济的反映而已。这样一来,一切都倒置过来了。而这种颠倒—它在被认清以前是构成我们称之为思想观点的东西的—又对经济基础发生反作用,并且能在某种限度内改变它,我以为这是不言而喻的。”最后,我们还是引用恩格斯所举的、在民法中占有重要位置的继承权为例来说明民法与经济的关系。他说:“以家庭的同一发展阶段为前提的继承权的基础就是经济的。尽管如此,也很难证明:例如在英国立遗嘱的绝对自由,在法国对这种自由的严格限制,在一切细节上都只是出于经济的原因。但是二者都反过来对经济起着很大的作用,因为二者都对财产的分配有影响。”。由上述可以看出,马克思、恩格斯对民法与经济的关系,是由静态关系到动态关系的认识。这一点很重要。某些机械地理解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的认识,某些割裂民法与经济的联系,或者颠倒二者的关系,把法看成独立的内在之物的看法,都是不正确的。因此,恩格斯指出历史的发展是经济和法律(尾法当然占重要地位)、法律和其他上层建筑之间的交互作用的结果。法律的发展除了与经济和其他上层建筑的交互作用外,还必须保持自身体系内部的和谐一致。这个问题恩格斯在《致康?施米特的信》中已深入分析过,前已提及。所以,我们在弄清这些关系之后,也同时要看到民法的外部关系和作用,要研究民法自身运动的规律,兼及这些与外部的相互关系,才能对其本质与作用有较全面的认识。
一百年以前马克思、恩格斯从法的一般理论到民法理论,作出如上述的精辟论断,至今读起来犹觉获益非浅。究其原因,是他们并不仅就法律现象作出某种解释,而是对其本质和作用进行深入而透彻的考察和研究,找到了物质生活关系这一深刻的根源,又进一步从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与作用,由静态分析到动态分析,从而能够系统而全面地给出法科学和民法科学的基本原理。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今天的国际社会已非百年前可比,各国的社会、政治、经济和历史状况也大大变化,法科学包括民法科学也有所发展;但是,由于马克思、恩格斯的有关论述揭示了民法的本质和作用;所以在当今时代用以考察和研究民法问题仍不失为有力的工具。在西方社会,长期以来形形的法学理论和学说都没能完满解释法的本质和作用,当然也没法对民法间题作出任何说明。诸如社会学法学派强调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或效果以及各种社会因素对法的影响,然而并没能从根本上说明法与社会生活的深刻联系和相互影响,表面的、片断的理解最终要导致不正确的结论。至于象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继承黑格尔关于法是文明现象的观点,提出法律准则是根据不同时间、地点的文明条件确定的;心理法学派将法的基础最终归结为心理因素,则是走得更远了。古典自然法学派从人的理性、人性、人的权利去强调私有财产权和契约自由等等,则纯粹是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说教,披上“学说”外衣而已。虽然,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没有专门就民法理论写过着作,上述基本原理大都散见于一些论文中,但是,并不失其理论的完整性。如果对之进行一番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这些基本原理豁然可见。本文仅作些初步探讨而已。马克思、恩格斯对民法的本质和作用等的论述,至今仍有现实意义。长期以来,人们对传统民法的认识停留在固定的观念上,马克思、恩格斯对罗马法的评价着重在它促进简单商品经济的发展,而有的立法者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由一般到特殊、从共性到个性对民法的把握成功地起到发展生产的作用,这丝毫不意味着主张墨守成规,这和人文主义法学派认为罗马法的人类法律的基本渊源毫无共同之处。我国近十年民法理论研究较为活跃,注意到了民法与商品经济的关系,但也受到某些机械观念的影响。民法理论并不限于经典作家对民法的直接论述,而应包括他们对商品经济的有关论述,只有把两者结合起来,才能正确掌握民法的某些基本原理。马克思曾经指出,极不相同的生产方式都具有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现象,尽管它们在范围和作用方面各不相同。因此,只知道这些生产方式所共有的抽象的商品流通的范畴,还是根本不能了解这些生产方式的不同特征,也不能对这些生产方式作出判断。要使民法促进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发展,就要知道民法共有的、抽象的范畴,也要知道特殊的、具体的范畴。所以,我们应开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民法表现形式,要借鉴有用的经验也不能囿于陈规。在民法与经济法的划分与关系上花太大力气,甚至把两者对立起来,只能妨碍各自的发展。现在有了《民法通则》,但它不是民法的唯一表现形式,某些配套法规尚胭如,这使调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造成一些困难。例如,对民事主体(经济法律关系本质上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定,作为法人的公司就必须有公司法,但却迟迟未出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也制定得太晚,虽然在此之前有过一些工商企业和公司的管理规定,但都不过是解决登记程序而已。然而实体规定一什么是公司、应具备什么设立条件,其组织、营运、解散等等却没有,只有登记程序规定是不能遏止种种不合法公司的。当前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要用行政命令,也要用法律形式,尤其不应忽视民法形式,当然也不排斥行政、经济法律形式。近几年国家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通知或指示已不只一次,为什么仍未收效?无法可依,尤其是民法形式的忽视,是原因之一。如果不加快公司立法,五花八门的所谓公司、行政性公司和劣质公司还会变相出现。会司立法使它能在经济活动中以民事主体的资格出现,促进其积极作用而限制其消极作用,才能从根本上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在关于民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方法问题上,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似较易被理解,而同时调整某些非商品经济关系,曾不被人理解。殊不知民法同时调整某些非商品经济关系并非缺点,而是它的优点,结合调整方法,正是注意到两种关系的有机联系,从对财产关系的调整出发,可使和谐一致。因为经济关系最终要落到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上。
所以,恩格斯以继承权为例,指出像遗嘱的立法方式即使有绝对自由和严格限制的区别,却都因其对财产分配有影响而反过来对经济起到作用。众所周知,封建土地所有制上产生的继承制度对该所有制的作用是显然的。拘泥于法的部门划分或法的调整对象的绝对单一化而忘却法的目的和作用,就可能贬低民法的作用,不能有效地开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民法表现形式。民法对经济关系的反作用也不容忽视。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注意到经济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作用,而未充分认识民法对之的调整作用,尤其是对民法对经济关系的调整方法(作用方式)。这指的是两方面的意义:一是民法可以其特有的调整方法从另一个方面对经济关系调整,以与经济法协调;一是民法对非商品经济关系的调整,由于其与商品经济关系的有机联系而在调整经济关系上达到和谐一致”。前者必须完善民事基本法规,不能满足于现有的《民法通则》,同时应重视配套法规。例如民法上担保法律制度对商事活动或经济法律关系的调整意义,随着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已不能满足现实要求。有关的基本规定仅见于《民法通则》的个别条文,巫应有专门法规以便为经济法中的特别规定提供基础。例如,国际惯例中担保贷款采持续性担保(ContinuingGuarantee),在不超过担保额度和期限的条件下,主合同(原合问,变更不必一一经担保人同意,这既为商业活动提供迅速方便又不失担保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而我国《境内机构提供外汇担保的暂行管理办法》直到前年仍规定值权人与债务人“如未经担保人同意修改原合同,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将自行解除”,未能区分民事与商事的不同特点,原因之一在于民法特有的对经济作用未能在立法上得到体现。后者必须来个观念上的改变,即认为民事仅仅是涉及个人利益的问题。即以婚姻家庭的法律调整状况来说,几年来出现的“第三者插足”现象,其对社会的、经济的、秩序的影响,虽说是潜在的、间接的却是不可忽视的。在运用民法的反作用原理时要兼顾及这二个方面。公司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其出现使得近代商品经济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发展,法律给以承认而规范之,使它发挥积极作用而限制其消极作用。在西方国家是通过被视为民法特别法或商法的公司法来实现的。这是例证。关于反作用的方式,恩格斯已指出三种情况,第三种方式可能产生第一或第二两种效果之一。这都不意味着反作用的作用方式的消极意义。我国因贬治以前的“管”、“卡”而走向放任,几至失控。事实上,限制不等于不是积极作用,放任也未必都起积极作用。外国民商法中某些规定是放中有管,恰到好处,值得借鉴。而近年来在立法中未恰当掌握反作用原理,出现一些弊端,如企业承包、租赁经营问题则应引以为戒。作为思想理论体系对社会科学包括法学的指导意义,由上述关于民法学基本理论的介绍可见一斑。本文仅就其中一些问题作初步探究,旨在抛传引玉。
前的两三千年里,炎黄子孙在神州大陆建立了统一强盛的封建帝国,创造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在这漫长的中,我们既可以看到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有不同的关系及其亚种并存,也可以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寻见各种经济关系消长的轨迹。从一定意义上讲,我国封建始终是建筑在综合经济基础之上的。
正如马克思所说,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在封建社会中起这种作用的生产是农业,它的关系则是地主制生产关系。地主通过出租占有的土地收取地租剥削佃农,是这种经济关系运动的轴心。在这种关系中,地主和佃农矛盾对立,相互依赖,各自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地主经济、佃农经济以及与之并存的自耕农经济和各种小生产经济的总和,构成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经济体制,我称之为“地主制经济”。
地主制经济是人类历史上多种封建经济类型之一。这种类型的封建经济是否也象领主制经济那样,其本质属性是经济的,或者说它也是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为基础的,并可由此进而认为,凡封建社会必然是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为基础呢?这个既不应该教条式地肯定,也不可根据一些表面现象简单回答,最好考察它的基本经济单位——地主经济、佃农经济和自耕农经济——的运转过程,它的带有普遍典型意义的经营方式,以导找适当的答案。
先看地主经济。所谓地主经济是指地主自身的经济,它是地主制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它制约着并存的其他经济,影响它们的。地主经济的主要特征是非生产者——地主占有土地经营农业,其经营形式大体分为两大类,即地主经营制和地主租佃制。
所谓地主经营制是地主在自己拥有的地产上进行农业经营;一般以使用雇佣劳动为主,有的使用奴婢劳动或僮仆劳动;产品往往是出售的,当其种植经济作物时尤其如此。所以地主经营大多不是自然经济。实行地主经营制的地主是经营地主,这类地主到明清才逐渐增多;但即使这时,他们在地主中也是少数。因此本文在对地主经济进行质的剖析时以租佃制地主为主要对象。因为租佃制地主才是地主经济成熟了的形态。就让我们用解剖人体去理解猿体那样,通过对租佃地主的分析去认识地主经济一般吧。
地主租佃制就是地主将占有的土地分散出租给佃户经营;自己坐收地租。中国封建社会中绝大多数地主采取租佃制方式进行剥削。除一般民田外,族田、学田乃至王府庄田、官田屯田等等土地占有形式的经营方式的实质也都是地主租佃制,尽管它们的形式或有小异。所以说,租佃制是中国经济中大量的、有代表性的土地经营制度,中国封建社会的地主制经济主要是租佃制的地主经济及与之相适应的、相伴随的农业经营制度。
租佃地主占有土地的面积大小不等。绝大多数地主占有土地量不是很大,而且往往没有草地、牧场、森林等多种类型的地产。有较少的地主土地占有量相当之大,特别是皇室、王府及缙绅。不论土地占有多少,他们把全部土地分割成小块招佃出租。有的地主留下部分土地自营。自营地的耕作不是采取令租佃土地的佃户提供劳役耕种,而是依靠僮奴、奴仆或雇佣长工和短工耕作。是为租佃地主兼经营地主。地主出租土地的目的是收取地租。有的地主要求佃农劳役,如为之看家护院,家庭服役等,但这是次要的;地主主要是从佃农那里收取实物地租。实物地租的是谷物。通常的地租量是佃地产量的百分之五十;或于年节之际索些鸡鸭之贡,不占主要地位。地主一般不干预佃农的种植耕耘。当其为佃农提供耕牛、农具或种籽时,或对佃农生产施加某种程序的干预。这是因为提供生产资料带有租凭、借贷性质,干预生产以便于秋后获得满意数量的谷物,并非监督种植计划以满足地主的多方面需要。大地主设总管或管家,其主要任务是催租,是单纯的索取,不是去干涉佃农的生产活动。可见,没有自营 地的地主的经济活动内容不包括农业生产环节。这样的地主是不少的。
再看佃农经济。租地佃农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另一种基层经济实体。他与租佃地主相依,无此无彼。这种经济实体主要以夫妻子女(有时包括双亲)组成的小家庭为单位,依靠佃入土地,自备其它生产资料,依靠家庭劳动力主要从事农业劳动。佃入土地的数量在很大程度上受家中劳动力数量的制约。他们从确定种植品种直到收获的全部生产活动都独立进行。收获时把租地上收获的农产品的二分之一左右无偿地缴给地主作为地租。其余二分之一自留,用作籽种、农具等经济条件的补偿、扩大再生产的追加和全家生活消费。有的佃家家庭兼营副业、手作为补充。租种同一地主的各家佃户自行决定所从事的副业、手工业的种类和规模,地主不作统一安排。出卖劳动力,充当短工,往往也是佃农收入来源之一;再不敷时,借贷则是不可避免的了。佃农自负盈亏,跟地主只发生佃地偿租、借债还钱的关系,其经济条件的补偿和再生产不在地主考虑之内。另有一部分佃农自己占有少量土地,同时租入部分土地,都由自家耕种,是为半佃农,其经营方式接近自耕农,属于自有的那块土地上的收获物与地主无涉。
还有自耕农经济。与地主、佃农时存在的相当大量的自耕农,也是由小家庭组成的经济实体。他们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堵阳自有的。土地占有量大体是家中劳动力所能耕种的,或者雇佣少数短工协助即可耕种的。一般地说,自耕农的经济比佃农优越,家中的劳动力也比佃农较多、较强。他们兼营副业、手工业的规模可能比佃农的大。自耕农自负盈亏,在分配方面不与地主发生直接关系;但需向国家缴纳赋税,承担差徭。与自耕农经济地位相仿的是小手工业者、小手工业作坊主,也可包括在自耕农经济这个范畴之内,不另叙。
在讲座自然经济的条件问题时,我们曾经提到,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往往既是强制本经济单位内生产者为土地所有者提供劳役地租的有力保证,也是使劳动者按照土地所有者的需要进行分工的保证。这在领主制经济中表现得相当明显。中国封建社会中佃宵和地主的关系是因土地租佃关系才形成的。封建王朝也曾给予地主阶级某些特权,使之拥有对佃户的超经济强制力。例如,为保证社会治安稳定而将佃户的户籍编入地主户籍,为维护等级秩序而将佃户的地位置于地主之下,在人口稀少地区制止佃客离开租地他往,以保证劳动人手不致外流,规定佃户不交租应受刑法惩治,等等。这种超经济强制力使主佃关系带有等级特征。不过,由于我国封建政权历来实行中央集权制,朝廷赋予地主的权力,最大也没有达到准许地主拥有独立的司法权的程度。在生产方面,地主一般并不利用这些特权强制佃永按照他的意志进行分工。又由于土地买卖和其他原因,地主与佃户的关系并不长期固定,因此同一地主的各个佃户难以形成固定的内部分工。地主索来的地租只是清一色的谷物。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租佃地主家庭是不进行生产活动的全寄考消费经济单位。他们的需求却是复杂多样的。谷物地租的价值量足够支付地主一世所需物品的价格而有余,但从使用价值来看,单纯的谷物只能直接供给食物中的主食所需,远不能代其他食品、衣著、住房、车马以及精神方面的各种必需物品,也不能用以缴纳须以货币缴纳的赋税。实物收入的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靠地主经济单位自身无法解决。唯有和其他经济单位彼此发生商品货币关系,问题方能迎刃而解。他们只要出售租谷,就可得到货币,也可以得到一切。他们完全有条件做到这一点,因而没有必要强制佃户按照他们的需要分工生产各种实物。单一的实物地租丝毫不妨碍地主经济的发展,所以这种地租形态得以久存。概括为一句话,就是:单一实物地租形态不具备自然经济平衡律的实现条件,租佃地主经济单位不能以自然经济为基础。有一种论点认为,对地主制经济而言,实物地租是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的地租形式,或者说,实物地租长期占统治地位反过来又巩固了自然经济。这种看法是值的商榷的,因为这里忽略了单一实物地租和多种实物地租产生的后果是不一样的。
租佃制使佃农相对独立于地主经济之外,佃农既不被强制提供劳役地租,又不按统一要求提供多种实物地租,地主经济要想实现使用价值形态自给是不可能的;那么,地主占有土地和拥有其他资源的数量多少,对于是否自然经济已经没有意义了。尽管中国封建社会中有的地主集中占有的土地量很大,在资源方面为实现自然经济提供了可能,租佃制下佃农分散独立经营和缴纳单一的实物地租,使这种可能性再也不能变为现实。
佃农和自耕农有许多共同之外,其基本点是:两者都是以小家庭为单位的小生产,都是小农经济。他们耕种的土地面积大小,一般都与家庭劳动力(或加少量雇工)的负担能力相适应;他们的收获物都以农产品为主。作为一个生产型的经济单位,需要是多方面的。除去食盐、陶瓷器皿等生活资料外,要有锹、镐、锄、镰、犁等金属农具,磨、碾、碌碡等石器,乃至车、船等运输工具和耕牛、挽马等大牲畜;有些手工业更需另外一些工具,如织机等。这些都不是小农经济个体能够自给的。
地主和小宵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各自都有使用价值形态的收入单一(少样)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并且这个矛盾都不能在本经济单位内自行解决。地主制经济总产品中相当的一部分须经过如下的转化:使用价值形态(谷物及副业、手工业产品)卖 价值形态(货币)买 使用价值形态(各种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不经过这形态的转化,生产循环必将发生危机。可见,中国封建社会中的地主制经济不具备实现自然经济的五个基本条件,不能满足自然经济平衡律的要求。商品买卖活动对于地主制绝不是可有可无的环节,而是由地主制经济各个经济单位的经营方式所决定的。所以说,地主制经济的发展是以商品交换关系为条件的,商品经济在地主制经济的运转中不是附加的,不是外在的。地主制经济和商品经济有着本质的联系。
在分析中,人们有时认为,为了换了 本经济单位使用价值的需要而生产部分产品出售,这不是商品生产,不属商品经济范畴。这个提法可以商榷。说为买而生产不是资本主义经济,当然是对的,但说它不属于商品经济范畴,值得重新。因为这实际是,为了论证某种经济单位的非资本主义性质,而简单地根据是否以使用价值为目的来确定经济单位的经济类型。
经济单位生产活动的目的性可有三种不同情况,即(1)为了获得直接消费需要的使用价值,简称为“为用生产”,(2)为了换得本单位需要而又不能生产的使用价值,简称为“为买生产”和(3)为了价值增殖,简称为“为利润生产”或“为卖生产”。经济单位的生产目的性跟它的生产关系性质、经济类型的关系可表示如下:
生产关系性质 生产目的 经济类型
非资本主义生产 (1)为用生产 自然经济
(2)为买生产 商品经济
资本主义生产 (3)为卖生产
从表中可以看出,(1)为用生产和(2)为买生产的经济单位,它们的经济类型不同但生产关系性质相同;(2)为买生产和(3)(为卖生产的经济单位。它们的生产关系性质不同但经济类型相同。(2)为买生产的经济单位虽是非资本主义性质,经济类型却是商品经济。经济单位的生产关系性质和它的经济类型,概括的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两者虽有密切联系,但无必然的统一关系。这是因为商品经济并不专门存在于某种性质的生产关系之中,非资本主义经济并不必然是自然经济。因此,分辨生产关系性质时,考虑其生产目的是为了使用价值还是为了价值,分辨经济类型时考虑的却是达到目的的方式,即是否通过外部的货币交换关系。不要因为(2)为买生产是非资本主义经济就认定它不属于商品经济类型;也不必因为它是商品经济类型而认定它必是资本主义经济。人们为了说明(2)为买生产的非资本主义性质而只看到其生产的目的和(1)一样都是为了使用价值,就认为(2)也是自然经济。这种看法忽视了使用价值的获得是否通过货币交换;而通过货币交换与否,却代表着看不同的经济类型。把(20为买生产看成自然经济,在上是把商品交换纳入到自然经济范畴之中;而商品交换恰恰是自然经济范畴所要排斥的主要内容,否定为买生产是属商品经济范畴,实质也就否定了小商品生产的存在。
我们还应注意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土地的买卖问题。地主兼并土地成为大地主,或破产而出售土地,自耕农出卖土地沦为佃农,或买进土地变为地主,佃农购入土地成为自耕农乃至上升为小地主等等现象,在中国地主制经济发展的全过程中是经常发生的。“千年田八百主”的谚语,生动地反映土地易手之频率。既然土地是商品,土地买卖当然是商品货币关系。在正常情况下,想买土地就得先积攒货币,出卖土地得到的也是货币。小农是存在购进土地的可能性的。经济上升的欲望总在刺激他们扩大土地占有面积。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尽量扩大(2)为买生产,以便得到多一点货币。由此他们与商品经济的联系更多了,而不是保持或发展自然经济。
如前所述,有与农业相结合和与之并存的多种手工业是自然经济的重要条件。地主制经济中的佃农和自耕农确有不少是经营家庭手工业的。为了增加产品、扩大收入,他们有必要这样做;在农业收入不足维持生计的情况下尤其如此。他们也有可能这样做,因为家庭是由男女老幼不同的劳动力搭配组成的,便于内部协调分工;还因为农业生产有明显的季节性,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力在一年内有许多闲暇,佃农和自耕农都可以自由支配劳动时间,一个小农个体同时从事的手工业项目毕竟是很少的,不可能经营多种手工业。他们选择哪种手工业,要考虑劳动力数量,原料来源、技术传统,更需考虑的是产品能否卖出支。通常的做法是致力于自家能够进行的手工业,尽可能多生产一些拿到市场出售。这也就谈不上家庭手工业是为了自给自足了。为了家用而制造一些手工制品,比如为扫地而自做两把扫帚,与其称之为家庭手工业,倒不如把这算做家务劳动更为贴切。自然经济必须有家庭手工业,但有家庭手工业不一定是自然经济。不能把有关家庭手工业的史料不加分析地统统用来证明自然经济,其中很多只是反映价值形态的自给自足而已。
许多著作认为男耕女织的耕织结合是自然经济的典型表现。乍看起来,小农自种粮食以果腹,自织布匹而暖身,衣食具备,无复有求于他人,也就与商品经济无涉了。其实未必。如前所述,自然经济是有特定含义的,首要的是经济条件的自足。很显然,衣食两项是很重要的,但远非全部经济条件。单一的家庭手工纺织,并不能使经济单位得到使用价值形态的全部自足。不可否认,家庭手工织品中会有一部分是自给性生产,但不能仅仅看到这一部分因而否定出售部分的商品性。再者,如果说“织”是自给,就意味着该户农民自己植棉,自己纺纱,自已织布,最后自己缝制给够全家所需的衣服。可是,种、纺、织、缝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是自家不愿解决或根本解决不了的;如果进而想到这一系列劳动所需工具的来源,就更复杂了。其实耕种这类经济作物以及从事一系列手工业生产的农户的产品,大都远远超过自己家庭的需要量。一般地说,桑、麻、棉等经济作物总是作为商品作物种植的。农村中出售棉花、纱线、布匹,以及买棉纺纱,买纱织布成衣的,从来大有人在。麻亦类似,丝织尤其明显。在这里,买卖双方尽管都是为了满足本经济单位所需的经济条件,但都是通过货币运动进行的,商人活动其间尚暂不论。“男耕女如何”农户的产品从价值形态说可能收支相符,但这不意味着满足了自然经济平衡律的要求。产品的使用价值形态对本经济单位来说,不论是自给不足还是自给有余,都将与商品经济发生联系;前者买进,后者卖出。可见,为了获得再生产必需的全部经济条件,耕织结合的小农也得藉助于商品交换。事实上,我国直到明清时期植棉织布的农户也从未达到总农户的一半以上,面织麻,织绸的更少,在考虑到大量农户的穿衣问题并不能依靠家庭自产解决时,可以设想其间普遍存在的商品货币关系。何况小农之家机杼之声达旦,无非是为了明晨拿到市场上的布匹稍多一些。这种耕织结合越发展,市场上的商品量就越大,是不说自明的。男耕女织现象只能反映地主制经济下男妇劳动力的充分作用,说明小农经济的经营方式,而不能证明农户个体或更大的范围内必然是自然经济。
总之,对于地主制经济来说,与农业相结合的单一的家庭手工业除去可能满足本经济单位某一种物质需求面外,它的重要意义在于补充家庭经济收入,而不在于因之实现自然经济;它不象在领主制经济单位中的多种手工业那样,是多品种实物地租的前提。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是自然经济的必要条件之一,但不是充分条件。在考察地主制经济时,不要看到哪里有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就认定那里必然是自然经济;事情可能相反,恰恰那种结合正是商品经济的表现,它跟商品经济的发展成正比,甚至可以说,中国封建社会的大商品量的主要依据之一就是小农一和家庭手工业的结合。
说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有本质联系,并不排除中国封建社会历史可能存在自然经济的经济单位。如前所述,凡具备平衡律实现条件的经济单位都可是自然经济的。魏、晋、南北朝、隋、唐都有大型的庄田,它们包括大片地产,拥有相当丰富的自然资源和足够的人身隶属于主人的劳动力,具备自然经济平衡律要求的条件。如果这类庄田是统计表的经济单位,很可能就是自然经济的个体。不过迄今对它们的组织、经营情况不甚了了,其中主人和劳动者间是否租佣关系,内部如何分工,所属店铺、店舍是什么状况,如此等等,史料语焉不详。我们姑且把它们看作是类似欧洲领主庄园那样的自然经济单位。不过这类庄田是中国封建农村经济的组织形式之一,一般来说,是不用它做中国地主制经济的典型代表的。
说地主制经济与商品经济发展水平也有很大差异。自北而南沿海堵省,黄河中下游,长江流域及长江、珠江两个三角洲等地,经济水平提高,那里的区域间以及经济单位间的商品经济都比较发达。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是很明显的。南方是北方、沿海和内地、中部和边疆、平原和山区、汉族和少数民族、近郊和远效、经济作物区和大田作物区,经济水平差别很大。有的地区生产水平极低,特别是地理条件决定的困难地区,与外界的经济联系极少,呈相对闭锁状态。那里有的农民家庭自己生产所需的几乎一切物品,从而不依赖于市场和它以外那部分社会的生产运动和历史运动,虽然那里也是地主制经济。即使在一般地区,地主制经济各类经济单位产品的商品率也大不相同,他们之中有的绝大多数产品留自用或大部分自用。
是否可以由此认为自然经济是地主制经济的必然呢?不能。经济单位把部分产品留作自用,这和经济条件的自我满足是两码事,前者只是部分生产具有自给性,不能称之为自然经济。自给程度较高的现象并不是地主制经济运动方式内在决定的,而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结果。与商品经济联系很少的农民家庭往往是由于缺乏足够的劳动力,不掌握较高的生产技能,缺乏原料,因循守旧,或者还有其他原因,他们只得以最坏的经济条件从事最供销水平的生产。他们的产品仅够维持起码的生存条件,没有多少产品能向市场提供,从而也极少右能从市场上获得较多的经济条件。这种经济单位再生产的经济条件低得和劳动力的生存条件极差而外,交通条件恶劣,运输工具落后,这是农民突破相对隔绝状态的重要障碍。这些都是生产力水平决定的。诚然,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生产力一般地说是较低的,因而地主制经济的经济单位往往带有不同程度的自给性。但应注意的是,这种现象基至可能在比封建主义先进得多的生产方式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若就地主制经济的各种经济单位的经营方式看,它不但不排斥商品经济,而且以商品经济为自身繁荣的条件。在一定条件下呈基本自给状态的地主制经济的经济单位,一量生产条件改善,产品有所啬加,商品经哜运动就会展开。生产力水平越高,商品经济就越发达,地主制经济也越繁荣。商品经济的发展不但没有破坏地主制经济,没有改变它的本质,反而使之繁荣;相反,地主制经济并不以生产的自给性为条件。谁也不会认为,地主制经济越发展,生产的自给性定然起高。可见,中国封建社会中有些经济单位呈自给现象,并非由于它是地主制经济。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说以自然经济占统治(或主要)地位是以庄园制为主要内容的西欧中世纪早期领主制经济的主要特点,是可以的;称它是以地主制经济为主要内容的中国封建经济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不妥当的。
再有,所谓基础是指事物发展的根本。A是B的基础,意味着B离开A就不复存在,或者改变本质。自然经济和地主制经济全然不是A与B的关系。即使佃户完全进行商品性生产,只要和佃关系不变,它仍然属于封建的地主制经济范畴。既然地主制经济是中中国这样的大国中蹑在了两、三千年的封建经济制度,那么在研究整个人类社会封建历史阶段特征时,当然不能无视它的存在。不加区别地统称封建社会经济制度以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为基础的提法,也是不妥当的。
三
现在讨论一些有关的
先谈地方小市场的性质问题,我以为,地主制,也要把商品流通放在封建经济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整个经济运动过程之中考察。不能只看上农的商品率较低,便断言商品经济仅仅是地主制经济与之略有联系的身外之物。而应注意到商品流通是地主制经济的交换形式,没有它,分配所得与消费(包括生产消费)所需对不上号,经济运动难以继续。地主制经济依赖商品经济的根本原则,是私有制下小生产形成的产品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不能在本经济单位内自行解决,这个矛盾是由地主制经济的经营方式决定的。
地主制经济的三类经济实体,地主经济、佃农经济和自耕农经济(含小手者经济)是我国封建经济的基本细胞。出于细胞生存的需要产生了地方小市场,在地方小市场的基础上形成了区域性市场,区域间经济联系以及域镇商业(这里暂时舍象对外贸易)。这种情况,在以经济为基本经济单位特征的社会,例如欧洲中世纪早期建立在领土庄制基础上的封建社会里,是看不到的。
有同志认为,在地方小市场上进行的品种调剂,互相取得原料或成品完成再生产的交换是使用价值的交换,乃是劳动的直接交换,虽然往往也经过商人,但应属于自然经济的范畴。这个看法似可商榷。
市场是属于商品经济范畴的概念。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商业以来,市场也和商人,商人资本、贷币、价值、价格等一系列关系一样,早已存在。价值也是十分古老的规律,在一切通过货币进行的交换关系中,不同程度地发生作用。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市场为不同的生产关系服务,它的范围和性质随生产关系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如果商品生产的目的是 通过购买劳动力进行价值增殖,那就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这种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时,商业资本从属于产业资本,市场就是资本主义市场,其规模扩展到空前的程度,劳动力普遍成为商品。这标志着商品经济的高度,进入新的阶段。不过,不能认为仅只这种市场才属于商品经济范畴。
封建社会的国内商品流通曾经相当发达。城镇中的商品经济固不必说,地方的、区域性的乃至区域间的商品商场都早已存在。各类市场各有其主要的功能。其中地方集市墟场是整个商品流通的基层环节,它起着为大范围市场集中商品的作用,更重要提,通过它才解决了基本经济单位固有的产品单一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生产循环得以顺利继续。
市场,总是反映个人之间、经济单位之间的商品货币关系的概念;大小市场都是一样的。地方小市场的贸易有许多是商人的活动。也有许多是生产者出售自己的劳动产品。生产者主要是小农和小手工业者,他们的产品有一部分留作自己消费,蓁部分进入市场出售,就成为商品。不是为了出售的,即不是作为商品生产的物品,是不会作为商品进入汉通的。这就是恩格斯所说的,物品生产出来不仅是为了供生产者使用,而且也是为了交换的目的。自发的社会分工使得产品具有商品的形式,商品的相互交换,即买和卖,就使个体生产者有可能满足各式各样的需要,既不应以小农产品中出售部分的性质决定自用部分的性质,否定这部分生产是自给生产。也不该以自用部分的性质决定出售部分的性质,否定这种生产是商品生产。尽管在一些情况下,个体小农的产品中进入市场的部分可能不是主要的,但在市场上,他仍以小商品生产者的身份出现。在生产过程中,小农根本无法分清哪一件是为了自消费,哪一件是为了出售而劳动。中交换中,生产关系性质、生产目的性以及购买者目的性都不问题的性质,都被商品这一共性掩盖了。
马克思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商品资本转化为货币资本时说,产业资本是和各种不同的社会生产方式的商品流通交错在一起的,只要这些生产方式同是是商品生产,不论是建立在奴隶制基础上生产的产品,还是中国农民的,印度农奴的、荷隶东印度的公社的、俄罗斯农奴制国家的或者半开化的狩猎民族的产品,它们总是作为商品和货币同表现产业资本的体货币和商品相对立,作为它们来源的生产过程的性质如何是没有关系的。我们在分析封建社会市场进可以运用同样的。自耕农的产品也罢,佃农交租后自用有余的产品也罢 ,封建主利用奴婢劳动生产的产品也罢,地主收来的地租也罢。当它们作为商品出现时,共同构成市场客体,与货币相对立。地方小市场也不例外。
在中国封建社会的地方小市场上,确有许多生产者之间的交易是以物易物的。但不能把这看作是使用价值的直接交换、劳动力的直接交换。从所周知,我国很早就有货币,至少到秦朝已经统一了货币单位,通行启蒙 及城乡了。我国封建社会中包括地方小市场在内的各级的以物易物只中表象,它不是直接的劳动交换,而是以货币价格为背景的。使用价值交换是不能离开交换价值。这里已不是一般等价物出现以前的以物易物,而是省略了货币转换过程的商品交换。这就意味着交换的产品不但有使用价值,而且也是交换价值的相当者,就是说,它是商品。
总之,中国封建社会中产品交换过程表现为商品流通过程,前者与后者相一致。地方小市场也和更大范围的市场一样,是流通的场所,不属于自然经济范畴。小市场不但和更大范围的商品流通市场是在同一体系之中,而且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不应把它们从性质上分开对待。
再谈谈经济单位的划分问题。所谓自然经济,是指一个经济单位的经济条件通过内部的再生产补偿,而不通过与其他经济单位进行商品交换。因此,与地方小市场是否属于自然经济范畴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怎样确定经济单位范围。
有同志认为,在中国地主制经济中,单一的经济单位个当于一个乡或邑县,包括这一地区的地主、农民、各种工匠、手艺人,还有小商人,一家一户,包括手艺人户,只是一个“生产单位”而不是“经济单位”,他们联合起来才成为一个经济单位。边个意见也可商榷。“经济单位”范围的确定,可因研究的目的面异。例如:研究国际经济时可以国家或跨国公司算做经济单位;研究区域经济时可以经济区或行政区为经济单位。现在我们研究的是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问题,经济单位划分的原则宜以是否能够发生商品交换行为为据。所以,所谓经济单位,应指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自负盈亏的独立体,也是最基本的经济组织。本文有时也称之为经济实体。它有经常性的比较固定的收入来源,能够自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生产、分配和消费的和规模,在交换中是买卖的一方。其内,有决定全部经济活动的实际上的权威;这个权威是生产资料所有者,或者是主要劳动力,在封建家长制下,往往就是家长本人。其收入如果是来源于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等生产活动,它就表现为一个生产单位;如果是经营商业,则表现为一个商业店铺;如果是出租土地或放高利贷,则表现为一个地主或高利贷者家庭。经济单位可以是一个消费单位,不一定是一个生产单位,而生产单位总是一个经济单位。所以,经浊单位实际只表现它在经济上的独立性而不反映其性质如何。中世纪早期西欧领主庄园中领主的自营地靠农妈的劳役地租经营,靠农奴缴纳多种实物地租满足经济条件。农奴虽有相对独立经济,他的生产却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于领主的需求,农奴之间有劳动交换而不形成商品货币关系。领主和他的农奴们共同成为一个不可分的经济实体。他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和地主佃农的经哜关系相比全然不同。因此,领主庄园作为一个整体是经济条件自我补偿和再生产的经济单位。中国地主制经济中的小农家庭(包括佃农、自耕农以及小手工业家庭)和地主家庭,则分别是独立的社会经济组织。一个地主即使占有大量土地,也是分租给许多佃户。佃户们用承担缴纳地租的义务换取土地使用权。地主如有自营地,并不靠佃户劳役耕种。佃户所缴实物地租是地主的经济来源,但不是再生产的物质条件。地主对佃农经济的盈亏不承担义务。佃户和自耕农一样自行决定生产内容,他们的经济条件补偿和再生产过程并不包括地主的活动。地主既不是自己的佃户们的生产计划者、组织者,更不是一个村、邑县的经济级织者。因此,地主和他的佃户们只相互依存,而不是统一为一个经济单位;村、县就更加不成其为统一的经济单位了,如果把许多自负盈亏的独立个体,臂如说一个县范围内所有的地主、农民、各种工匠、手艺人和商人等都放在一起称之为一个经济单位,无异于把肌体说成是细胞。那当然会认为地方小商场是经济单位内部的事,那些经过商人的货币交换活动,也都被划为自然经济范畴了,把商品流通活动归纳在排斥商品流通的自然经济概念之中,这在理论上是费解的。
最后谈谈地主制经济下商品经济的特征及其它。资本主义关系的产生是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条件的。我认为,地主制经济的发展也是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条件的。中国商品经济很早就有相当程度的发展,但一直未能促进资本主义关系产生、发展,就是因为这里的商品经济与地主制经济相适应。
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是以生资料私有制和雇佣劳动为基础的大生产。劳动力成为商品;资本家使用雇佣劳动进行价值增殖。为了价值和剩余价值得以实现,的产品必须全部出售,经过转化为货币这样一个产品运动阶段,否则,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都不得补偿,再生产循环中止,利润也不能实现。机器、原材料等不变资本也是货币资本通过流通五一节实现的。因此,商品流通是资本主义经济运转中的必要环节。流通从属于生产;商业资本从属于产业资本。
地主制经济也以商品经济为条件,同样是在一定水平基础上的再生产过程的要求。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各经济单位的生产循环过程,使生产进一步发展。不过,这里的商品经济是建立在小商品生产即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佃农、自耕农、小手工业者等都是小商品生产者。他们是依靠家庭个体劳动的小规模个体所有者经济。商人资本独立于生产过程之外。所以小商品生产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商品流通(它的公式是W-G-W1)显然不是资本主义的商品流通(它的公式是:
G-W …P…W′-G′);以小商品生产为特征的地主制经济,也完全不同于以雇佣劳动为特征的资本主义大经济。尽管地主制经济以商品经济为条件,但商品生产总是停留在简单商品生产阶段,商品流通也总是人属于地主制经济,为地主制经济服务。这样的商品经济,其发展程度无法和资本主义的相比,其结果也只能是促进地主制经济繁荣。
小商品经济是十字路口的经济,它时刻在向两极分化。它本身没有导向性,其上升的方向明显地受当时主导经济形态的制约,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它主要上升为资本主义企业,是谓小商品经济第时每刻产生资本主义。在封建地主制经济为主导的社会中,小商品经济虽然有的也向剥削雇佣劳动式转化,从而产生具有不同程度的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单位,但它难以壮大为新的占主导地位的生产方式,其中绝大多数走向购买土地进行地租剥削的道路,向地主经哜蜕化。所以当小商品经济处于地主制经济的宽容度范围以内的时候,它的发展起不了瓦解地主制经济的作用。而地主制经济对商品经济的宽容度之大,可能大大超出了过去的理论设想的程度。因为实际上地主制度经济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是宽容的问题,而是自身繁荣的必要条件。
在地主制经济中,土地自由买卖和诸子均分继承的制度使得大的地主经济单位往往会分为小的,又或瓦解地主制经济的作用。而地主制经济对商品经济的宽容度之在,可能大大超出了过去的理论设想的程度。因为实际上地主制经济对商品经济的发展不时宽容的问题,而是自身繁荣的必要条件。
在地主制经济中,土地自由买卖和诸子均分继承的制度使得大的地主经济单位往往会分为小的,又或瓦解为自耕农或佃农。但地主经济却同时有不断再生的能力。由于遗留或力量强制形成的带奴隶主义性质的经济单位,最终也被地主经济“同化”。如下图(按,图略)所示,
地主制经济就是在这样的循环中发展的。如果这个示意图是三维的、全息的,就可以是看出图中的大圈随历史前进越来越大,其中诸半径形成的夹角在不同时期是有变化的,但它的结构将基本不变。图中的双线箭头()表示的道路不被堵死,地主制经济的这个圈圈就难有重大的突破,建立其上的封建社会就当然地屹立不动。
由此而顺便谈及,解决中国封建社会何以特长的问题,我以为最重要的是要弄清地主制为什么能长存,而这一问题的契机,则在于找到地主经济具有强大吸引力的原因。地主经济受到上层建筑全力保护和意识形态的全面支持,出租土地坐食地租成为合理、合法、省心、安全的剥削方式。购买土地的欲望成为这个社会的主导投资意识,它对以各种方式积累起来的财富的投向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地主经济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太阳,整个封建经济在围绕着它旋转。对解决中国封建社会长期延续问题来说,这里就是“罗陀斯”。
小商品经济和地主制经济的协调统一是因为,一则小商品经济和小规模经营相适应,二则小商品经济和适合分散操作的技术及低效能的工具相适应。小农、小手工业者都是依靠归个人所有的、只供个人使用的、小的、简陋的和数量有限的劳动资料进行个体生产。在那些小农能够买得起并且能使用的高效能机器工具和相应的技术出现、从而突破分散的小经营形式以前,小商品经济只能是小商品经济。中国封建社会的历史证明这一点。归根结底,是生产力状况决定了生产关系形式及整个社会经济结构。至于生产力之所以长期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有其经济的、上层建设的意识形态的多方面原因,不能企望用任何单一的因素解释清楚,而这超出了本文讨论的范围。
在看到商品经济发展促进地主制经济繁荣的同时,还应看到它对小农的另一面的影响。地主得到的实物地租,一部分直接消费掉,一部分进行粮食投机,其余部分将投放市场换成货币,用于其化消费、缴纳捐税、购买土地、从事商业、开张典当,放高利贷以及入柜窖藏。商人和高利贷者用一部分资金购买土地兼行地租剥削,更多的部分用于通过商业渠道或放债、抵押、典当等活动剥削广大农民。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是地租的转化形态,也是地租的派生形态。地主、商人、高利贷者彼此相通,形成三位一体的结合。
小农生产的粮食自留部分中,除去一部分为了生产需要必须投入市场出售外,留作食用的部分,有时为了以细换粗品种调剂,也要通过市场。一些贫困农民则往往陷入如下的恶性循环:春耕时借贷,秋收后卖谷还债,春荒再次借钱买粮度日;自有粮食全得通过市场环节。这就出现了谷贱伤农、谷贵也伤的怪现象。农民明知两头吃亏,还不得不投入这种买卖关系之中;他们被卷入商品经济的程度不但很深,而且无力自拔。
由此可见,我国封建社会商品经济发展一方面是地主制经济生产循环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地主、商人、高利贷者三位一体的层层剥削活动的前提;而三结合的剥削反过来又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从这个角度看,我国封建社会中商品经济某些方面的发展,并不一定意味着生产水平有所提高,不一定反映农民经济十分兴旺发达,也不预示生产关系方面将有什么重大变化或突破。但我们却可以商品经济的发展中看到了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三位一体结合的依据。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是地租的转化形态,同有商品经济也就没有这种转化。正是从这个特定的意义上说,在中国的封建经济中,商品经济是地主、商人和高利贷者联合对方大农业劳动者进行剥削活动的工具。不同范围的市场网与三结合剥削网基本上是协调一致的,或者说,前者是后者的表现。上面只是粮食为例说明这个问题,其他所有经济作物和手工业品的生产又何尝不是大同小异。如果认为小农纯属自然经济,与商品经济基本无关,实际上也就是把他们排除于商人和高利贷者剥削对象名单之外了,那么,三位一体的剥削又从何谈起呢。
以小商品生产为基础的商品经济是为整个地主制经济服务的,它和租佃制度一样,是封建经济不可分的组成部分。地主、商人资本和高利贷资本将其根系盘曲交错、密密麻麻地深扎在封建经济这块沃土之中,通过租佃关系、商品关系和债务关系三条管道,尽情地吮吸一切养分以自肥自壮,资本主义之芽要在此地萌生成长,难矣哉!
[论文摘要]随着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确保交易安全的要求不断增强,出现了保护商品经济关系交易安全的债的保全方法——代位权制度。债权代位权制度在实行效果上,出现了对“入库规则”的背离,形成了优先权规则。本文从商品经济发展的需求、法律对代位权制度的规定以及我国实际存在的“三角债”问题等角度,对保护交易安全的债的保全方法——代位权制度进行一定的评价。
在传统民法中,基于债的相对性,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只能针对债务人,原则上是不及于第三人的。随着商品经济的迅猛发展,传统民法中的债的担保制度已经不再能全面地满足确保交易稳定安全的要求。因此,债的保全制度产生了: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合同债权的法律措施。其包括代位权制度,即当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现有债权的权利。
在商品经济日益发达的大背景之下,个体经济的规模不断膨胀,个人自由的过少限制使其他个体遭到了损害,交易与流通秩序无法得到很好的确保。因此,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的债的保全方法——代位权制度找到了其存在的空间。代位权制度是在近现代民法中出现的,而其法律体系的最终形成是在最近的一百年间。
传统民法理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遵循“入库规则”。所谓“入库规则”,是指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归入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然后依据债的清偿规则由债权人从债务人那里接受清偿。其效果,并不是为了满足债权的实现,而是准备债权的实现,其强调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以期确保各个债权人能平等地受偿。当代位债权人在保持住债务人财产后,应把行使代位权诉讼所取得的财产先“入库”,先归属于债务人,然后由债务人向债权人进行平等清偿,此即“入库规则”的意旨。“入库规则”的内在涵义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并非是一种直接满足债权的制度,而只是一种保全债权的制度。因此,通过代位权所取得的财产只能作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代位债权人与其它债权人平等受偿。同时,它也体现了债的平等性,债权人在收取自己债权时一律平等。
在代位权制度中,按照传统的保全机能,代位债权人无权直接请求次债务人向自己给付。可是,若债务人拒绝受领次债务人的给付,保全机能将无法实现。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财产流转速度的日渐加快,传统的保全机能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当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些国家的学者或法律允许债权人请求第三人直接向自己履行。有些学者称之为债权人代位权本来的趣旨与现实机能的悖离。
在我国,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市场交易中的纠纷不断增加,为了逃避债务,有些债务人故意不主张或者放弃自己的债权,使不少债务案件的判决难以得到执行。同时,存在很多企业体制僵硬,经营观念陈旧,长年亏损,企业间相互推诿债务,经济流转停滞,出现了难以解决的“三角债”问题,国民经济的发展受到了阻碍。国家为了提高司法效率,在立法时就采取了直接清偿原则。
关于代位权,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过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履行清偿,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从此条可以得出,《合同法》解释进一步地改变了债权代位权制度本来的功能,代权人代位权直接承担起了债权实现的机能,脱离了其传统意义上的保全功能,因为代位债权人可以直接受领次债务人的给付,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清偿。
立法者对直接清偿原则的规定,可能基于以下几个原因的考虑:担心债务人在次债务人清偿后由于种种原因不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保障债权的实现,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直接向债权人清偿更有效率,可以大大简化诉讼程序,便于及时清结债权债务,符合诉讼法。
但是,《合同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导致我国的代位权制度与传统民法理论不一致,在实行中存在很多问题。代位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让债务人的一般担保财产恢复应有的状态,是对债务人故意违反诚信的补救。若代位权的目的由保全债权扩充为实现债权,将造成对债的相对性的严重破坏。
再者,《合同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还可能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代位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点值得商榷。当债务人的财产存在无法履行债务的可能时,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也有保全债权的必要,但是并非每个债权人都能得知其债务人的债权情况。代位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债权都是没有担保的一般债权,若使代位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则将造成债的平等性的破坏与违背。
在我国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一方面,要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为妥善解决我国的“三角债”问题提供可行的途径;另一方面,对于实现代位权的立法初衷,对于债的相对性与平等性不可加以违背或破坏。立法者应将上述因素均纳入立法的考虑范围,从而使优质、善良的法律得以制定与贯彻,使商品经济发展中的交易安全与良好秩序得到维持与保护。
参考文献:
[1]王家福:《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M],法律出版社,1991版
关键词国际语言现代经济竞争力有形力量无形力量新元素
随着经济形态从原始经济形态演变成商品经济形态,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并向更高更新阶段的演变,特别是信息时代的来临和信息时代的演变,国际语言便成为科学﹑技术﹑人力技能﹑环境等经济竞争力因素的构成要素,并成为新的﹑潜能巨大的推动和制约现代经济竞争力的新元素。国际语言在商品经济的流通领域和生产领域通过价值规律起作用,以其有形力量——本国与它国的语言教育相对成本和绝对价值加强其现代经济竞争力;以其无形力量——在经济形态的演变过程中,成为新的生产力要素推动或制约着生产力的发展。
1经济形态演变是国际语言成为现代经济竞争力的新元素的前提和条件
1.1经济形态是国际语言成为现代经济竞争力的“第六”元素的前提
商品经济形态是一门语言可成为国际语言的前提和条件。在原始经济形态,出于对部落﹑社会形成的需要,产生了语言。但是这种语言只是在区域内交流,被地域和区域原始经济所分割,其远远未达到国家的语言标准,更不用说是世界语言。这些语言的典型如中国当时春秋战国的各国文字,如:秦国文字﹑齐国文字﹑楚国文字﹑韩国文字等。在封建经济形态下,由于封建国家的形成和统一,也是经济发展的需要,原来的多种语言逐渐被经济实力最为强大的民族或者国家的语言取代。但是在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形态下,即使最强大的封建帝国,其语言都不可能成为国际语言。其原因正如国际贸易和国际分工产生的原因一样,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使得语言不可能成为国际语言。如当时的中国,其唐代,元﹑明﹑清以及罗马帝国,古印度等当时的大帝国,其经济势力在当时雄霸世界,但这些国家的语言,在当时都没有成为世界语言。只有在商品经济形态下,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自由竞争和寻找世界市场使得世界区域界限被打破,使得最有经济竞争力的语言,成为国际语言成为可能。正是在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英语成为了国际语言。随着商品经济的演变和向更高阶段的发展,一些新的语言成为国际语言,如汉语,日语,俄语,德语等。因此,商品经济形态是国际语言成为现代经济竞争力的新元素的前提。
1.2商品经济形态演变为国际语言成为现代经济竞争力的新元素准备条件
商品经济形态的演变包括了自由竞争﹑垄断竞争﹑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等。商品经济形态的演变过程为国际语言成为现代经济竞争力的新元素准备条件。
在自由竞争阶段,语言的国际化是实现国际贸易的前提和条件。在垄断竞争阶段,跨国公司的出现,学习﹑培训和使用国际语言是从事国际经济的重要内容。在商品经济发展的高级阶段,即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机制相结合的阶段,为国际语言服务于经济向其成为经济发展的因素和其成为现代经济竞争力的元素转变质变做准备。
2国际语言现代经济竞争力的新元素论
2.1从生产领域﹑流通领域分析
(1)经济学原理认为,价值产生于生产领域。对国际语言成为现代经济竞争力的新元素的分析也要从生产领域来分析。在从生产领域来分析要明确几个问题。首先,要明确语言不是现代经济竞争力的新元素,而只有成为了国际语言的语言才是现代经济的新的增长因素,就目前而言,只有英语等少数几门语言才是生产力的因素。因为其他语言还未参与语言的国际分工,因此还不能成为现代经济的新的增长因素;其次,在分析生产要素的时候,学习本民族语言与学习国际语言其比较成本要归结到生产的成本中;再次,学习它国的国际语言与它国学习本国的语言(如果本国语言成为国际语言)的收益差,是分析的关键。
(2)生产领域里,生产资料﹑生产工具和劳动者三要素中,国际语言首先成为培养劳动者的新要素。对劳动者购买日常生活用品和接受教育培训中,接受国际语言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花费在这其中的成本,变成为产品的成本。因此,此成本的花费与国际平均成本(即在现有的社会条件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学习同一国际语言的成本的平均值)相比,花的成本越少,产品价值实现后的绝对剩余价值就越多,企业或者国家在贸易中就盈利。反之,则亏损;其次,国际语言转化成生产工具。生产工具是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标志,人们使用生产工具生产,不可避免的使用语言,从信息要素来说,既是生产工具,也是生产要素。使用语言生产比较抽象,是无形的﹑非物质的,它区别于传统的生产工具和生产要素,是生产工具和生产要素观念的大变革。
(3)从购买生产资料,投入生产到产品产出流通到价值实现的过程中,货币充当了核心,语言充当了桥梁。如果采取了非国际语言,那么产品在国际市场的流通和价值实现则还是要选择国际语言。如果生产采取的是国际语言,那么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价值实现则无须再选择其它的语言,本身不需要桥梁,可实现价值的实现。国际语言的学习和使用便成为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基本内容,其学习的成本比构成产品在国际市场的成本比的内容之一。众所周知,英语是国际语言,以英语作为官方语言的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学习英语成本是其它国家学习英语成本的几分之一或者几十分之一,而且向那些学习英语的国家输出师资和学习资料,并组织各种英语考试,其成本比和语言产品输出,成为这些国家的经济竞争力的新要素,也是这些国家的产品在国际市场具有同等条件下的比较成本优势。
2.2生产新要素分析
(1)传统的经济学理论仅仅把生产要素归结为土地﹑劳动﹑资本和企业家才能。随着现代国际经济的发展,西方经济学家赋予了生产要素以新的内涵,并扩展了生产要素的外延。经济学家认为生产要素还包括技术﹑人力技能﹑研究与开发﹑信息﹑规模经济与管理等新型生产要素。但是也忽视了国际语言对经济的作用。笔者从生产力新要素中分析国际语言对经济竞争力的作用,并从新要素角度说明国际经济和现代经济竞争力的格局变化。
(2)技术要素中的国际语言元素。作为生产过程中的知识,技巧和熟练程度所积累的技术,可以提高社会和个别生产率。国际语言作为世界科学技术的载体,作为技术和知识的载体和桥梁,是技术要素实现的载体和桥梁。世界科技发展的速度惊人,用于提高生产力的科技应该为全世界服务。承载这些科技的语言总是而且是必须要通过国际语言的传播和传载,才能在世界范围内转化成先进的生产力。因此,要获得先进的科技,必须学习承载这些科技的载体,即国际语言。在学习国际语言的过程中,学习方作为消费者,国际语言国家作为生产者,双方以语言这一特别的商品,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上进行交换。因此,国际语言便转化成商品,这种商品也具有一般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在市场的作用下,有其生产成本和生产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过这种商品是极其特殊的商品,其生产和消费比一般商品更容易掩盖其实质。有关理论,有待经济学家进行深入的研究。而商品是商品经济形态的全部内容和生产力的体现,因此国际语言成为商品便成为经济发展的内容和生产力发展的新因素。
(3)人力技能要素中的国际语言元素。经济学家认为劳动要素生产率的差异实质上就是人力技能的差异。技能劳动即进行专门培训形成一定的劳动技能进行的技术性劳动。对国际语言的学习和使用成为人力技能要素的最重要元素之一,评价标准和重要内容,是企业和国家用人的标准之一,是定义和评估人力技能要素资本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
(4)信息要素中的国际语言元素。信息要素在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日渐重要,有的科学家和经济学家甚至提出了信息时代来临的观点。不管信息技术的发展水平有多高,国际语言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国际语言是一种能创造价值并能进行等价交换的无形资源,由于其历史原因和语言学的特点,使得这一要素的生产和消费都在传统意义上与一般商品相异,其交换价值取决于知识市场的自然力量和社会政治发展的政治力量。在信息要素中的国际语言元素下,密码形式的语言是国际语言的特殊表现形式,好比商品中的古董和历史遗迹。
2.3价值分析
(1)在国际经济全球化和经济区域化的前提下,学习和使用国际语言成为人们生活和贸易的重要内容。对人力资本的投资中的各种形式:正规的学校教育;在职的岗位培训;合理的人员配置以及修养生息等内容中,外语尤其是国际语言都是必要而且必须的内容,且成为评价人力技能的基本内容和标准。在那些把国际语言当作第一外国语来学习的国家,开设的各级外语学校和外语培训机构,生产的外语学习资料,聘请的外国教师以及组织的各种考试和考核的费用总和,一般被认为是人力技能要素中的国际语言元素的资本。或者以成本计算,或者以收入报酬计算,这两种方法都是以工资差异来反映人力技能要素中的国际语言元素。这在非国际语言国家显得更加明显,那些能够使用国际语言的人从事涉外事务,其工资是从事其他行业,那些不懂国际语言的好几倍。而且,这些国家还把国际语言作为学校学习和考试的基本内容。如中国﹑日本﹑泰国﹑阿根廷等把英语作为国际语言,是学生学习的基本课程和员工工作的内容。
(2)从比较成本论和相对成本论来看,国际语言是融入产品的生产要素。国际语言不仅本身是一种商品,在国际经济和国际贸易中充当特殊的商品,形成特殊的语言产品和语言的加工生产部门:各级学校,涉外公司和机构,驻外大使,海外机构和学习途径等,有其特殊的消费群体:所有使用和学习该语言的人和民族,国家。而且国际语言是产品的构成要素,在生产领域构成生产要素;在流通领域构成流通要素;在销售领域构成销售要素。它已经从过去服务于经济变成经济发展的要素,与经济的发展互为条件,互为前提。经济的国际化使其成为商品,加速了语言的国际化发展。而语言的国际化又参与了经济的发展过程,或促进,或抑制着经济形态的演变。
(3)从国际语言的有形力量和无形力量分析。国际语言的有形力量是通过它成为特殊的商品形式,通过价值规律表现出来的。国际语言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双重体促使世界上的每一个参与经济的国家都学习使用国际语言来最大限度的获取其使用价值或者实现国际语言的价值。国际语言的无形力量是它部分的转化成生产力,部分的转化成产品的要素以及其独特的生产和消费模式,推动或抑制经济形态的演变。国际语言的有形力量和无形力量作用于具体到国家化的经济,便成为现代经济竞争力的新元素。国际语言掩盖下的生产关系,生产力以及对经济形态的演变的关系,值得经济学家去研究。
参考文献
1PaulR.Krugman.InternationalEconomics[M].BergermanUniversity,German,1998(1)
2Curry,J.E.InternatInternationalEconomics:Understandingthedynamicsoftheinernationalmarketplace[M].Amercia,2002(7)
关键词: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计划经济宏观调控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十几年的讨论和探索,终于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模式。这无疑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也是对政治经济学的重要贡献。然而,伴随着这一改革模式的提出,也出现了另一种思想倾向,即全盘、彻底地否定“计划经济”,一时间对“计划经济”的口诛笔伐铺天盖地,使国人误认为我国改革开放以前经济发展落后的原罪就是“计划经济”造成的,大有“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发达不起来的“万恶之源”之势。结果是使“计划经济”声名狼藉,至今一提起“计划经济”还有“引狼入室”之意,似乎只有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才是解决我国经济发展的灵丹妙药,才是中国的最终出路。有人甚至公开讲:“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是上个世纪影响最深的一场“国际马拉松大赛”,其结果是经过70多年的激烈较量,以“计划经济”的失败而告终。对此,笔者以为:这种认识如果不是无知的话,就是与当初我们全盘、彻底地否定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一样,犯了同等程度的错误。为了澄清这些思想上的迷误,有必要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问题,以使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避免犯过去同样的教条主义错误,同时也使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这就是撰写本文的宗旨。
一、市场经济的历史演进及其本质属性
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对“市场经济”存在着多种解释,但可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一种形式,这是主流认识;另一类是把其看成为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了的一种经济运行形式。实际上这两种解释有内通之处。国外对“市场经济”的解释大体也有两种: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市场对商品生产实行调节的一种方式,也是个资源配置问题,另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一种经济制度而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成为资本主义的同义语,这是主流观点。
究竟应该如何认识“市场经济”及其本质属性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表达了一种深刻的研究方法,很值得我们深思,这就是:“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1]因此,只有通过对历史的考察和分析,才能使我们对所研究的对象认识得更加清楚。
自从人类诞生以后,就产生了人与自然界的物质变换关系问题。这一关系的实质内容就是: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不断地向自然界“宣战”,通过劳动利用和改造自然资源以满足自己不断增长的多方面需要。这就是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要采取什么形式进行,不少思想家和经济学家都进行过考察和研究,而马克思的论述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阐述到:“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发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2]这段论述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轨迹: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三个历史阶段。它们并不是可以任意选择的,而是取决于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程度和改造能力,即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当生产力的发展十分低下时,人类只能依靠“人的依赖关系”来战胜自然,满足自身的需要,这就是人与自然之间的“自然经济”时期;当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社会分工,同时伴随劳动成果有了剩余而产生私有制以后,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关系就要建立在“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形式上,即人们通过“商品交换”的形式来实现满足自身的需要,随之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形式也就进入了“商品经济”发展时期;当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使社会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劳动将成为人类生活的第一需要,私有制也随之消亡,个人得到全面发展,那时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就不需要通过“交换”的形式来实现,也就不需要“价值”插手其间,而是以“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形式来满足自身的需要,从而进入“产品经济”的发展阶段。
可见,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是一个客观的“自然历史过程”,每一阶段上的形式都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形态。正如马克思当年批判蒲鲁东时指出的:“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一社会形式呢?决不能。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commerce)和消费形式。”因此,“人们借以进行生产、消费和交换的经济形式是暂时的和历史性的形式。”[3]
对“产品经济”形态的认识虽然并不是本文论述的主题,但有必要在这里顺便提一下:它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发展阶段,或者说“是不可实现的理想模式”,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这可从三个方面证明:第一,在历史上它是在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批判的基础上,作为商品经济的否定形式而提出来的,并且由空想社会主义者们以试验的方式实行过。虽然最终失败了,但失败的原因并非“产品经济”形式本身的错误,而是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可以否定“商品经济”的程度;第二,当代世界某些发达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足以证明,它们所实行的大量“福利”经济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体现出“产品经济”形态的痕迹;第三,如果从分配的角度运用抽象法,来考察一个家庭内部的经济活动(不考虑它与外部的经济联系方式),也可以得到说明:当其收入水平较低时,父母要以计量的形式对家庭成员进行消费品分配。而当收入水平较高以后,因为消费品的种类和数量可以得到不断补充,所以父母就不再以计量的方式进行分配,而以“各自按需索取”的形式来满足家庭成员的需求。这一点已为我国改革开放后居民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所证实。以小喻大,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商品经济”形态的发展终将被“产品经济”形态所代替,这在人类社会经济形态发展史上只是个时间问题。
社会客观经济形态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有一个由产生到成熟、由初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因而会体现出不同发展时期的阶段性。“商品经济”形式的发展也不例外,以中世纪的结束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确立为标界,大体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后一阶段为“复杂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发展时期。“简单商品经济”也称为“小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培育时期,它的交换是以直接获得所需要的使用价值为目的,是作为“自然经济”的一种补充形式而存在。因此,它只存在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自然经济”的夹缝之中,处于从属地位,“就象伊壁鸠鲁的神只存在于世界的空隙中,或者犹太人只存在于波兰社会的缝隙中一样”[4]。“复杂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成熟和发展时期,这时的商品生产和交换不再以获取使用价值为直接目的,而是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并且成为社会居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市场”已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枢纽和中心环节,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这一阶段的突出特征。因此到19世纪末,开始有学者把这种“复杂商品经济”称之为“市场经济”。可见,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达起来以后的一种成熟表现形式。图示如下: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认识:第一,“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的基础在生产力方面乃是社会分工引起的劳动社会化,在生产关系方面则是生产资料归不同的经济主体所有(起初是私有制)。因此它是社会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所出现的社会经济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商品经济是一种“自发”产生的社会经济制度。第二,“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就是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形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以“市场”为核心、以市场机制为纽带来构建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系统,通过市场把社会各个经济主体紧密地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网络结构。因此,一方面“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这种社会经济活动组织形式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具体表现,也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经济制度;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是社会经济系统的一种运行机制,它依靠市场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所形成的市场机制,来推动社会经济活动的运转,从而形成由市场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市场经济”是以商品生产和交换为网络结构的社会经济活动系统。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设置,也是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作为经济制度,它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在商品经济阶段成熟起来以后的表现形式;作为经济运行机制,它表明“市场”成为商品经济运行的枢纽,是通过市场要素自发的有机运转进行资源配置的方式,表现为一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不过,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一定的经济制度必然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经济运行机制。因此,两者的共性就在于都是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而存在的客观经济形式。对于客观经济形式,人们不能任意选择或否定,只能根据“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去认识它,揭示它的内在规律,并运用这些规律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二、“计划经济”的产生及其本质属性
一种思想的出现,总是与客观事物的产生和发展相伴随,因为“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5]“计划经济”同样如此,它绝不是凭空想象或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过程中,针对这种生产方式的不合理性,以及古典资本主义(早期)市场经济“自发”运行所带来的问题和困难而产生的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组织的思想。最初它萌发于16世纪产生的空想社会主义者那里。例如: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一书中,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深刻批判的基础上,论述了未来理想社会的生产状况是由社会领导机构根据“估定”的社会需要量进行生产,并且根据不同地区对某种产品需要量的不同,“以盈济虚”地进行调节来满足各地的消费需求[6]。这说明莫尔的思想中已包含了有计划地组织社会经济活动的思想萌芽。这一思想在康帕内拉的《太阳城》和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到18世纪,法国的巴贝夫对未来社会实行计划经济的思想则表述的更加清楚,指出:“我们未来的制度将使一切都按计划来进行”,因而社会中“不再有盲目经营的危险,不再有任意生产或生产过剩的危险”,并且论述了社会对劳动投入的有计划调节[7]。19世纪的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根据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化和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深化,不但继承和发展了这种“计划经济”的思想,而且把它付之于他们所设计的实业制度中,第一次把“计划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来设置,并且对计划的制定、审查和实施过程进行了具体阐述。当然,这时的计划经济思想还不是建立在科学理论的基础上,带有很强的主观理想主义色彩。但是,它对后人认识社会经济活动并“自觉”进行组织的问题无疑产生了重要影响。
马克思恩格斯运用他们所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从分析和揭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矛盾及其规律出发,批判地继承空想社会主义关于有计划发展社会经济的思想,建立了科学的计划经济理论,并且把它与未来社会联系起来,指出这是未来社会经济形式的重要特征。马克思曾指出:“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方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8]恩格斯也曾表达过: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生产资料终将由社会占有,而那时“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并且比喻说:“社会力量完全像自然力一样,在我们还没有认识和考虑到它们的时候,起着盲目的、强制的和破坏的作用。但是,一旦我们认识了它们,理解了它们的活动、方向和作用,那么,要使它们越来越服从我们的意志并利用它们来达到我们的目的,就完全取决于我们了。这一点特别适用于今天的强大的生产力。……。当人们按照今天的生产力终于被认识了的本性来对待这种生产力的时候,社会的生产无政府状态就让位于按照社会总体和每个成员的需要对生产进行的社会的有计划的调节。”[9]从他们论述中可以看出三点:第一,社会经济活动是有规律的,它与自然规律一样,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第二,虽然社会经济规律是客观存在,但人们可以认识它,自觉地利用它来人类服务;第三,当人们自觉地利用认识了的经济规律来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时,就是计划经济形式。虽然他们在这里并没有使用“计划经济”概念,但已包含这一思想,“计划调节”就是“计划经济”的具体表现形式。据此可知,马克思恩格斯的“计划经济”是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一种经济形式。
在此基础上,列宁对“计划经济”作了更加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发展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经常的、自觉保持的比例性也许确实是计划性”[10]。这被认为是对“计划经济”经典性的表述,很值得我们深思,它表明“计划经济”的内涵在本质上就是要经常的、自觉的保持社会各个生产部门发展的比例性。在如何才能做好计划经济工作问题上,列宁更是强调对计划“应该根据实际经验和更详细的研究来修正它”,否则“我们就会盲目行动”[11]。他坚决反对用主观计划来代替实际工作,并且明确地告诫说:“完整的、无所不包的、真正的计划=‘的空想’。不要追求这种空想”,如果把国家经济计划化了,“这是莫大的危险”[12]。这对我们重新认识和正确理解“计划经济”,为计划经济正名,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我们从经典作家对计划经济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他们所主张的“计划经济”是建立在符合客观实际,并且根据实际的变化不断修正和完善的、科学意义上的计划经济,为的是达到合理、充分地调节社会经济资源和发展社会经济的目的。这表明,计划经济应该建立在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并且反映经济规律的要求。因此“计划经济”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要求,社会(国家)从具体情况出发,预先拟定经济的发展方案,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地进行修正,从而对社会经济活动实行“自觉”的组织管理和调节,它是自觉运用经济规律的主观表达形式。这就不难看出,“计划经济”实际上就是依靠“社会的理智”通过事先的计划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计划经济”=宏观调控,宏观调控就是“计划经济”的表现形式,这应该是计划经济的本来含意。它与“市场经济”一样,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表现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作为经济制度,它和自发的“市场经济’制度相对立,是自觉地按经济规律组织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表现形式;作为一种经济运行机制,它表现为一只“看得见的手”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的调节和控制,以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的开发和利用。
内容提要:当我国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模式以后,出现了一种全盘否定“计划经济”的思潮。究竟应该如何认识“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这是一个经济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理论问题。本文从历史的角度论证了二者是“主客观”之间的关系,他们既存在着谁是第一性的问题,也存在着同一性的问题。科学意义上的计划经济应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结果,这是计划经济思想的本意。所谓“宏观调控”实质上就是计划经济的表现形式。
关键词: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计划经济宏观调控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十几年的讨论和探索,终于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模式。这无疑是对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也是对政治经济学的重要贡献。然而,伴随着这一改革模式的提出,也出现了另一种思想倾向,即全盘、彻底地否定“计划经济”,一时间对“计划经济”的口诛笔伐铺天盖地,使国人误认为我国改革开放以前经济发展落后的原罪就是“计划经济”造成的,大有“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发达不起来的“万恶之源”之势。结果是使“计划经济”声名狼藉,至今一提起“计划经济”还有“引狼入室”之意,似乎只有完全的“自由市场经济”才是解决我国经济发展的灵丹妙药,才是中国的最终出路。有人甚至公开讲:“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是上个世纪影响最深的一场“国际马拉松大赛”,其结果是经过70多年的激烈较量,以“计划经济”的失败而告终。对此,笔者以为:这种认识如果不是无知的话,就是与当初我们全盘、彻底地否定社会主义存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一样,犯了同等程度的错误。为了澄清这些思想上的迷误,有必要从历史的角度来考察“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的问题,以使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避免犯过去同样的教条主义错误,同时也使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中避免盲目性和片面性。这就是撰写本文的宗旨。
一、市场经济的历史演进及其本质属性
目前,在我国理论界对“市场经济”存在着多种解释,但可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社会资源配置的一种形式,这是主流认识;另一类是把其看成为商品经济高度发展了的一种经济运行形式。实际上这两种解释有内通之处。国外对“市场经济”的解释大体也有两种: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市场对商品生产实行调节的一种方式,也是个资源配置问题,另一种是把市场经济看成是一种经济制度而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成为资本主义的同义语,这是主流观点。
究竟应该如何认识“市场经济”及其本质属性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表达了一种深刻的研究方法,很值得我们深思,这就是:“对人类生活形式的思索,从而对它的科学分析,总是采取同实际发展相反的道路。这种思索是从事后开始的,就是说,是从发展过程的完成的结果开始的。”[1]因此,只有通过对历史的考察和分析,才能使我们对所研究的对象认识得更加清楚。
自从人类诞生以后,就产生了人与自然界的物质变换关系问题。这一关系的实质内容就是: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不断地向自然界“宣战”,通过劳动利用和改造自然资源以满足自己不断增长的多方面需要。这就是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这种经济活动要采取什么形式进行,不少思想家和经济学家都进行过考察和研究,而马克思的论述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草稿)》中阐述到:“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发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业、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而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2]这段论述科学地揭示了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轨迹:自然经济—商品经济—产品经济三个历史阶段。它们并不是可以任意选择的,而是取决于人类对自然界的认识程度和改造能力,即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当生产力的发展十分低下时,人类只能依靠“人的依赖关系”来战胜自然,满足自身的需要,这就是人与自然之间的“自然经济”时期;当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社会分工,同时伴随劳动成果有了剩余而产生私有制以后,人与自然的物质变换关系就要建立在“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形式上,即人们通过“商品交换”的形式来实现满足自身的需要,随之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形式也就进入了“商品经济”发展时期;当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使社会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劳动将成为人类生活的第一需要,私有制也随之消亡,个人得到全面发展,那时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就不需要通过“交换”的形式来实现,也就不需要“价值”插手其间,而是以“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形式来满足自身的需要,从而进入“产品经济”的发展阶段。
可见,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的发展是一个客观的“自然历史过程”,每一阶段上的形式都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经济形态。正如马克思当年批判蒲鲁东时指出的:“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一社会形式呢?决不能。在人们的生产力发展的一定状况下,就会有一定的交换(commerce)和消费形式。”因此,“人们借以进行生产、消费和交换的经济形式是暂时的和历史性的形式。”[3]
对“产品经济”形态的认识虽然并不是本文论述的主题,但有必要在这里顺便提一下:它不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发展阶段,或者说“是不可实现的理想模式”,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这可从三个方面证明:第一,在历史上它是在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批判的基础上,作为商品经济的否定形式而提出来的,并且由空想社会主义者们以试验的方式实行过。虽然最终失败了,但失败的原因并非“产品经济”形式本身的错误,而是当时的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没有达到可以否定“商品经济”的程度;第二,当代世界某些发达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实践足以证明,它们所实行的大量“福利”经济政策,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体现出“产品经济”形态的痕迹;第三,如果从分配的角度运用抽象法,来考察一个家庭内部的经济活动(不考虑它与外部的经济联系方式),也可以得到说明:当其收入水平较低时,父母要以计量的形式对家庭成员进行消费品分配。而当收入水平较高以后,因为消费品的种类和数量可以得到不断补充,所以父母就不再以计量的方式进行分配,而以“各自按需索取”的形式来满足家庭成员的需求。这一点已为我国改革开放后居民家庭生活水平的提高所证实。以小喻大,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又何尝不是如此呢?“商品经济”形态的发展终将被“产品经济”形态所代替,这在人类社会经济形态发展史上只是个时间问题。
社会客观经济形态发展的每一个历史阶段,都有一个由产生到成熟、由初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因而会体现出不同发展时期的阶段性。“商品经济”形式的发展也不例外,以中世纪的结束和资本主义社会的确立为标界,大体可分为前后两个阶段。前一阶段是“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后一阶段为“复杂商品经济”,即“市场经济”发展时期。“简单商品经济”也称为“小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培育时期,它的交换是以直接获得所需要的使用价值为目的,是作为“自然经济”的一种补充形式而存在。因此,它只存在于当时占主导地位的“自然经济”的夹缝之中,处于从属地位,“就象伊壁鸠鲁的神只存在于世界的空隙中,或者犹太人只存在于波兰社会的缝隙中一样”[4]。“复杂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成熟和发展时期,这时的商品生产和交换不再以获取使用价值为直接目的,而是以盈利为直接目的,并且成为社会居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市场”已成为社会经济活动的枢纽和中心环节,是商品经济发展到这一阶段的突出特征。因此到19世纪末,开始有学者把这种“复杂商品经济”称之为“市场经济”。可见,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达起来以后的一种成熟表现形式。图示如下: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得出以下认识:第一,“商品经济”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的基础在生产力方面乃是社会分工引起的劳动社会化,在生产关系方面则是生产资料归不同的经济主体所有(起初是私有制)。因此它是社会生产方式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所出现的社会经济活动的一种组织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说商品经济是一种“自发”产生的社会经济制度。第二,“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就是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形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它以“市场”为核心、以市场机制为纽带来构建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系统,通过市场把社会各个经济主体紧密地联系起来,形成一个网络结构。因此,一方面“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这种社会经济活动组织形式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具体表现,也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经济制度;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是社会经济系统的一种运行机制,它依靠市场要素以及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所形成的市场机制,来推动社会经济活动的运转,从而形成由市场为导向的资源配置方式。
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市场经济”是以商品生产和交换为网络结构的社会经济活动系统。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设置,也是一种经济运行机制。作为经济制度,它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形式在商品经济阶段成熟起来以后的表现形式;作为经济运行机制,它表明“市场”成为商品经济运行的枢纽,是通过市场要素自发的有机运转进行资源配置的方式,表现为一只“看不见的手”的调节作用。不过,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一定的经济制度必然会产生与之相适应的经济运行机制。因此,两者的共性就在于都是不依赖于人的主观意志而存在的客观经济形式。对于客观经济形式,人们不能任意选择或否定,只能根据“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去认识它,揭示它的内在规律,并运用这些规律更好地为人类服务。
二、“计划经济”的产生及其本质属性
一种思想的出现,总是与客观事物的产生和发展相伴随,因为“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5]“计划经济”同样如此,它绝不是凭空想象或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过程中,针对这种生产方式的不合理性,以及古典资本主义(早期)市场经济“自发”运行所带来的问题和困难而产生的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自觉”组织的思想。最初它萌发于16世纪产生的空想社会主义者那里。例如:托马斯·莫尔在《乌托邦》一书中,在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进行深刻批判的基础上,论述了未来理想社会的生产状况是由社会领导机构根据“估定”的社会需要量进行生产,并且根据不同地区对某种产品需要量的不同,“以盈济虚”地进行调节来满足各地的消费需求[6]。这说明莫尔的思想中已包含了有计划地组织社会经济活动的思想萌芽。这一思想在康帕内拉的《太阳城》和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发挥。到18世纪,法国的巴贝夫对未来社会实行计划经济的思想则表述的更加清楚,指出:“我们未来的制度将使一切都按计划来进行”,因而社会中“不再有盲目经营的危险,不再有任意生产或生产过剩的危险”,并且论述了社会对劳动投入的有计划调节[7]。19世纪的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根据资本主义生产的社会化和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深化,不但继承和发展了这种“计划经济”的思想,而且把它付之于他们所设计的实业制度中,第一次把“计划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制度来设置,并且对计划的制定、审查和实施过程进行了具体阐述。当然,这时的计划经济思想还不是建立在科学理论的基础上,带有很强的主观理想主义色彩。但是,它对后人认识社会经济活动并“自觉”进行组织的问题无疑产生了重要影响。
马克思恩格斯运用他们所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从分析和揭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基本矛盾及其规律出发,批判地继承空想社会主义关于有计划发展社会经济的思想,建立了科学的计划经济理论,并且把它与未来社会联系起来,指出这是未来社会经济形式的重要特征。马克思曾指出:“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方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8]恩格斯也曾表达过: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生产资料终将由社会占有,而那时“社会生产内部的无政府状态,将为有计划的自觉的组织所代替”,并且比喻说:“社会力量完全像自然力一样,在我们还没有认识和考虑到它们的时候,起着盲目的、强制的和破坏的作用。但是,一旦我们认识了它们,理解了它们的活动、方向和作用,那么,要使它们越来越服从我们的意志并利用它们来达到我们的目的,就完全取决于我们了。这一点特别适用于今天的强大的生产力。……。当人们按照今天的生产力终于被认识了的本性来对待这种生产力的时候,社会的生产无政府状态就让位于按照社会总体和每个成员的需要对生产进行的社会的有计划的调节。”[9]从他们论述中可以看出三点:第一,社会经济活动是有规律的,它与自然规律一样,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第二,虽然社会经济规律是客观存在,但人们可以认识它,自觉地利用它来人类服务;第三,当人们自觉地利用认识了的经济规律来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时,就是计划经济形式。虽然他们在这里并没有使用“计划经济”概念,但已包含这一思想,“计划调节”就是“计划经济”的具体表现形式。据此可知,马克思恩格斯的“计划经济”是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一种经济形式。
在此基础上,列宁对“计划经济”作了更加深入的思考和研究,在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发展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经常的、自觉保持的比例性也许确实是计划性”[10]。这被认为是对“计划经济”经典性的表述,很值得我们深思,它表明“计划经济”的内涵在本质上就是要经常的、自觉的保持社会各个生产部门发展的比例性。在如何才能做好计划经济工作问题上,列宁更是强调对计划“应该根据实际经验和更详细的研究来修正它”,否则“我们就会盲目行动”[11]。他坚决反对用主观计划来代替实际工作,并且明确地告诫说:“完整的、无所不包的、真正的计划=‘的空想’。不要追求这种空想”,如果把国家经济计划化了,“这是莫大的危险”[12]。这对我们重新认识和正确理解“计划经济”,为计划经济正名,具有深刻的指导意义。
对金融市场的概念,理论界的认识至今仍不统一.一种说法是:“金融市场就是资金融通的场所”;另一种说法:金融市场就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互相接触,各种金融工具自由买卖的场所;再有一种说法是:“金融市场就是指直接融资的那部分融资活动”.显然,第一,二种说法强调了市场的“空间位置”的重要,认为金融市场必须是有形的,忽视了无形市场的存在。第三种观点也过于片面,把金融市场仅仅局限在直接融资范围内,实际上是对金融市场的狭隘理解.我以为:“金融市场是社会资金融通渠道、融通方式和融通手段的集合”。既有直接融资,也有间接融资,既有纵向融通,也有横向融通,既包括银行体系内的,也包括银行与企业单位以及企业单位、个人之间的融通,既有一级市场,也有二级市场.金融市场作为资金融通的媒介和手段,有无固定的场所并不是问题的实质和关键。
我们知道,金融市场是一个大的系统,就狭义的金融市场来说,是指金融工具自由买卖的场所,就广义的金融市场而言,则既包括直接金融交易,也包括间接金融交易,研究金融市场问题应当从广义金融市场的概念出发,现在把资金市场与金融市场两个概念等同运用的做法是值得讨论的,因为资金市场和金融市场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资金市场只是金融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我们把目标定为开放资金市场的话,那无疑是不自觉地把我们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都限定在一个狭小的圈子里了,这不利于商品经济发展.因此,我觉得还是提开放金融市场为好,本文涉及的金融市场都是指广义的金融市场.
金融市场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的.在产品经济条件下,由于生产、流通的计划性,资金也是计划分配的,勿需金融市场的调节,而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只有通过以市场为媒介的交换,才能实现生产要素的结合,作为商品经济油的资金,也必然通过市场的融通米调佑生产和流通,但是有商品经济不一定就有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与信用经济相适应.一方面,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豁要信用的帮助,要求建立金融市场,另一方面,金融市场的形成也有赖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二者互相依较,相辅相成.
我国目前正由传统的计划经济转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既然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那么,商品经济的特点、矛盾及规律就要起作用,就需要建立金融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提出了开放社会主义金融市场的必要性.
二、我国金胜市场的现状
我国的金融市场目前是很不完备的,除了传统的银行信用间接融资外,今年以来又先后在沈阳、上海、武汉、西安等城市建立了金融市场,但是仅仅局限于同业拆借业务和票据承兑业务,发展很慢,而且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归纳起来大致由以下原因所致:
(l)传统观念的影响,没有投资欲望和价值观念.
(2)人们对金融市场知识的贫乏.据了解有的企业财务人员不懂得票据贴现是怎么回事,竟拿粉货款申请书到银行要求贴现.
(3)价格体系的不合理,不能给投资者带来准确及时的投资信息,资金得不到合理流动。
(4)市场体系不兄善.由于技术市场和劳务市场的步履艰难,信息市场滞后软弱,作为市场体系的一部分一一金融市场是很难有特殊表现的.
(5)专业银行没有企业化,信贷资金尚有供给制,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尚不发达,信用工具缺乏.现有证券的不流通.
(6)金融立法、章程残缺不全,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据此,我认为,我国近期内还不宜全面开放金融市场,有条件的中心城市可以逐步开放以摸索经验,而更多的地方还需要创造条件。
三、开放金胜市场摇要实现十一个转化
(一)观念的现代化
中国受几千年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思想的影响,加上建国后JL十年的高度集中统一的供给制、大锅饭,养成了一种安于现状、不求进取、害伯竟争的习惯“重义轻利思想根深蒂固.缺乏创业精神,没有价值观念,没有效益观念,把商品经济、货币视为产生资本主义的温床.这种传统的观念阻碍了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也阻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因此,要实现经济的高速增长,促进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首先要实现人的观念的现代化,建立起社会主义的价值观、效益观,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做好思想准备.
(二)资金商品化
我们知道,只有成为商品的东西才能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买卖,资金也是如此,要开放金融市场,买卖证券,在资金商品化之前是做不到的.在现行体制下,由于封闭式的资金供给制仍未摆脱,资金没有实现商品化,或者退一步说,资金的商品化程度不高;专业银行的条条,资金的纵向分配和供应,形成独立单干的工作作风,业务经营、资金运用仅仅局限在某一领城内部,还不能把资金当作自己的财富来运用.从企业来讲,不仅经营管理水平低,资金商.昂化意识更低.资金浪费严重,影响了微观经济的搞活.因此,只有实现资金的商品化,使专业银行、企业都能够把自己拥有的资金当作商品、财富来运用,才有利于专业银行之间,企业之间,银行与企业之间相互融通资金,资金商品化程度,决定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我们应当创造条件,加速资金的商品化.
(三)专业银行企业化
从理论上讲,专业银行应该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实体之一,没有专业银行的企业化,就没有资金的商品化.因此,要开放金融市场,专业银行企业化是必需的.只有这样,专业银行才具有独立、自主地运用资金的能力,才能把它拥有的信贷资金作为商品来运用,实行严格地资产负债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平衡.当中央银行切断资金来源时,专业银行为保证盈利,就会在市场上寻找来源,实现资金的融通.可以说,专业银行企业化,是专业银行得以进入金融市场的根本保证.
(四)金融机构多元化
金融机构是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和调节者。在国外,凡是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其金融机构都是种类繁多、五花八门的.相比之下,我国金融机构仍然是少而不发达,而且在现有机构中,除信用合作社是集体性质外,其余均为国家所有,四大专业银行条条分割,各自为政,垂直领导,具有强有力的自我控制系统,名为专业银行,实为中央银行以外的“中央银行”.几家专业银行实行“寡头垄断”、使银行之间的竞争难于实现,也难于形成多元化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缺少投资者,参与者和调节者,显然就没有活力.因此,我国要开放金融市场,就应当实现金融机构的多元化,可以考虑成立我国的地方银行,扩大集体金融机构队伍,允许私人办金融机构,从而使国家、集体、私人、中头,地方的各种金融机构浑然一体,共同参与和调节金融市场.
(五)信用工具证券化
信用工具证券化,是商品经挤发展的必然.但我国目前不仅信用工具少,而且没有证券化,银行内部使用的存款单、贷款单、结算凭证以及企业使用的支票,国家发行的国库券,企业发行的股票和一些商业票据,都是禁止流通的,信用工具的不流通阻碍了金融市场的建立,加之在当前信用工具中,国库券由于期限太长,行政派购,失去了信用证券对购买者的吸引力,股票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票,不仅保利,而且还保本保息,违反了股票发行原则.一、金触市场及其客观基础
对金融市场的概念,理论界的认识至今仍不统一.一种说法是:“金融市场就是资金融通的场所”;另一种说法:金融市场就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互相接触,各种金融工具自由买卖的场所;再有一种说法是:“金融市场就是指直接融资的那部分融资活动”.显然,第一,二种说法强调了市场的“空间位置”的重要,认为金融市场必须是有形的,忽视了无形市场的存在。第三种观点也过于片面,把金融市场仅仅局限在直接融资范围内,实际上是对金融市场的狭隘理解.我以为:“金融市场是社会资金融通渠道、融通方式和融通手段的集合”。既有直接融资,也有间接融资,既有纵向融通,也有横向融通,既包括银行体系内的,也包括银行与企业单位以及企业单位、个人之间的融通,既有一级市场,也有二级市场.金融市场作为资金融通的媒介和手段,有无固定的场所并不是问题的实质和关键。
我们知道,金融市场是一个大的系统,就狭义的金融市场来说,是指金融工具自由买卖的场所,就广义的金融市场而言,则既包括直接金融交易,也包括间接金融交易,研究金融市场问题应当从广义金融市场的概念出发,现在把资金市场与金融市场两个概念等同运用的做法是值得讨论的,因为资金市场和金融市场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资金市场只是金融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我们把目标定为开放资金市场的话,那无疑是不自觉地把我们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都限定在一个狭小的圈子里了,这不利于商品经济发展.因此,我觉得还是提开放金融市场为好,本文涉及的金融市场都是指广义的金融市场.
金融市场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是与商品经济相联系的.在产品经济条件下,由于生产、流通的计划性,资金也是计划分配的,勿需金融市场的调节,而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只有通过以市场为媒介的交换,才能实现生产要素的结合,作为商品经济油的资金,也必然通过市场的融通米调佑生产和流通,但是有商品经济不一定就有金融市场,金融市场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与信用经济相适应.一方面,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豁要信用的帮助,要求建立金融市场,另一方面,金融市场的形成也有赖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二者互相依较,相辅相成.
我国目前正由传统的计划经济转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既然社会主义经济是商品经济,那么,商品经济的特点、矛盾及规律就要起作用,就需要建立金融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提出了开放社会主义金融市场的必要性.
二、我国金胜市场的现状
我国的金融市场目前是很不完备的,除了传统的银行信用间接融资外,今年以来又先后在沈阳、上海、武汉、西安等城市建立了金融市场,但是仅仅局限于同业拆借业务和票据承兑业务,发展很慢,而且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归纳起来大致由以下原因所致:
(l)传统观念的影响,没有投资欲望和价值观念.
(2)人们对金融市场知识的贫乏.据了解有的企业财务人员不懂得票据贴现是怎么回事,竟拿粉货款申请书到银行要求贴现.
(3)价格体系的不合理,不能给投资者带来准确及时的投资信息,资金得不到合理流动。
(4)市场体系不兄善.由于技术市场和劳务市场的步履艰难,信息市场滞后软弱,作为市场体系的一部分一一金融市场是很难有特殊表现的.
(5)专业银行没有企业化,信贷资金尚有供给制,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尚不发达,信用工具缺乏.现有证券的不流通.
(6)金融立法、章程残缺不全,缺乏有效的管理手段。据此,我认为,我国近期内还不宜全面开放金融市场,有条件的中心城市可以逐步开放以摸索经验,而更多的地方还需要创造条件。
三、开放金胜市场摇要实现十一个转化
(一)观念的现代化
中国受几千年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思想的影响,加上建国后JL十年的高度集中统一的供给制、大锅饭,养成了一种安于现状、不求进取、害伯竟争的习惯“重义轻利思想根深蒂固.缺乏创业精神,没有价值观念,没有效益观念,把商品经济、货币视为产生资本主义的温床.这种传统的观念阻碍了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也阻碍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因此,要实现经济的高速增长,促进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首先要实现人的观念的现代化,建立起社会主义的价值观、效益观,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做好思想准备.
(二)资金商品化
我们知道,只有成为商品的东西才能在市场上进行交易、买卖,资金也是如此,要开放金融市场,买卖证券,在资金商品化之前是做不到的.在现行体制下,由于封闭式的资金供给制仍未摆脱,资金没有实现商品化,或者退一步说,资金的商品化程度不高;专业银行的条条,资金的纵向分配和供应,形成独立单干的工作作风,业务经营、资金运用仅仅局限在某一领城内部,还不能把资金当作自己的财富来运用.从企业来讲,不仅经营管理水平低,资金商.昂化意识更低.资金浪费严重,影响了微观经济的搞活.因此,只有实现资金的商品化,使专业银行、企业都能够把自己拥有的资金当作商品、财富来运用,才有利于专业银行之间,企业之间,银行与企业之间相互融通资金,资金商品化程度,决定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我们应当创造条件,加速资金的商品化.
(三)专业银行企业化
从理论上讲,专业银行应该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实体之一,没有专业银行的企业化,就没有资金的商品化.因此,要开放金融市场,专业银行企业化是必需的.只有这样,专业银行才具有独立、自主地运用资金的能力,才能把它拥有的信贷资金作为商品来运用,实行严格地资产负债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平衡.当中央银行切断资金来源时,专业银行为保证盈利,就会在市场上寻找来源,实现资金的融通.可以说,专业银行企业化,是专业银行得以进入金融市场的根本保证.
(四)金融机构多元化
金融机构是金融市场的主要参与者和调节者。在国外,凡是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其金融机构都是种类繁多、五花八门的.相比之下,我国金融机构仍然是少而不发达,而且在现有机构中,除信用合作社是集体性质外,其余均为国家所有,四大专业银行条条分割,各自为政,垂直领导,具有强有力的自我控制系统,名为专业银行,实为中央银行以外的“中央银行”.几家专业银行实行“寡头垄断”、使银行之间的竞争难于实现,也难于形成多元化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缺少投资者,参与者和调节者,显然就没有活力.因此,我国要开放金融市场,就应当实现金融机构的多元化,可以考虑成立我国的地方银行,扩大集体金融机构队伍,允许私人办金融机构,从而使国家、集体、私人、中头,地方的各种金融机构浑然一体,共同参与和调节金融市场.
(五)信用工具证券化
信用工具证券化,是商品经挤发展的必然.但我国目前不仅信用工具少,而且没有证券化,银行内部使用的存款单、贷款单、结算凭证以及企业使用的支票,国家发行的国库券,企业发行的股票和一些商业票据,都是禁止流通的,信用工具的不流通阻碍了金融市场的建立,加之在当前信用工具中,国库券由于期限太长,行政派购,失去了信用证券对购买者的吸引力,股票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票,不仅保利,而且还保本保息,违反了股票发行原则.证券化的信用与银行信用的最大区别是:证券信用条件下的信用工具是流通的,它是一种买卖关系,而银行信用条件下,信用工具是不流通的,只是一种契约关系.因此,信用工具证券化有利于投资者有选择性的进行投资决策,便于投资者掌握其资产的流动性和变现能力,从而在投资中获得利益,而资金的需求者则能通过发行债券、股票来扩充其自有资本.同时,在证券信用条件下,银行信用依然存在并支持证券信用的发展,实现信用工具的证券化以后,就可以通过有价证券的自由买卖来融通资金,从而金融市场也就顺之而开放了.
(六)信用形式的多样化
信用形式的发达程度与金融市场有着密切的关系,只有信用形式的多样化,才能带来信用工具的多样化,有了大量的信用工具,才会要求为其流通、买卖提供便利的场所,金融市场才能开放,从我国的情况来看,1979年以来,的确出现了‘多种’信用形式,但这些信用形式还是很不活跃的,从商业信用来看,许多信用不是真正地融资而是相互推销积压产品,而且巳有的商业信用多以口头或挂帐形式出现,没有实现商业信用的票据化,从国家信用来看,只是为了弥补财政赤字,减轻银行负担发行俊券,且规模很小,加上这种信用形式本身还很不完善.诸如:行政派购,期限太长,不能转让流通等等,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在人们心中的威信.近几年,民间集资,股份集资,联营,合营等形式的信用相继出现,但只是初具规模.因此,要开放我国的金融市场,除了继续完善上述信用形式外,还应该发展多种信用形式,如消费信用、股份信用、租赁、信托、保险和国际信用等.
(七)资金价格的合理化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利息表现为资金的价格,金融市场的开放,必须要有形成合理资金价格的有利条件,目前,我国价格体系的各种关系尚未理顺,价格扭曲,机制失灵,影响了资金的合理流动,中央银行的再贷款利率比同业拆借利率还低,使得专业银行之间不愿相互拆借,而是更大地依赖于中央银行的资金来源.为此,必须使我国资金价格合理化,形成我国市场利率与公定利率相结合的利率体系,市场利率可以放开,允许借贷双方自由竞争,随行就市,中央银行只掌握公定利率即基准利率,从而影响市场利息水平,只有这样,金融市场才会在一个良好的价格环境中开放.
(八)管理手段的法律化
开放金融市场,允许证券买卖,如果管理跟不上,必然带来投机活动.而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正规的金融法规,以致于资金活动过程中出现的经济纠纷无法可依,无章可循.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管理,应该建立银行法、企业破产法、公司法、股票法、债券法和证券发行、交易管理条例,使金融市场的控制调节与宏观经济的调节相一致.
(九)金融信息传递工具的科学化
金融市场的开放,需要有先进的通讯设备和庞大的信息网络为其服务,以保证有价证券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中,除少数大城市具有比较先进的通讯设备外,其他大部分银行都只能靠邮政来传递信息,难以适应金融市场的需要.为此,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先进的通讯技术要逐步引入金融领域,计算机、电传、电报等信息处理方法都应当广泛采用,有了这样的基础条件,必然能适应金融市场的要求,灵敬及时地融通资金.
(十)中央银行调控体系的完善化
金融市场是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节和控制的手段之一,但是,金融市场的开放要建立在中央银行制度比较发达、控制能力较强的基础之上.我国目前中央银行制度建立不久,各种调控手段尚不完备,也不配套,中央银行本身的力且也很脆弱,倘若全面开放金融市场,中央银行是很难驾驭得住的,我的想法是,目前中央银行应着力应用存款准备金制度和再贷款利率这样二个工具,来控制专业银行的信贷规模,在这个过程中,研究完善中央银行的调节手段,在增强中央银行自身能力的基础上开放金融市场,并通过公开市场业务,贯彻紧缩和松动银根的货币政策,调节货币供给.
(十一)专业人才的优质化
【关键词】票据; 票据无因性; 票据流通; 立法完善。
票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而发达。票据、合同和公司一起被称为市场经济的三大基本工具。尽管当今电子商务技术不断创新,但仍然没有任何一种商业工具可以完全代替票据。票据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它不仅具有替代货币进行支付的功能,而且还具有流通功能、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等。票据在商品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均是以票据无因性原则作为基石。无因性是现代票据制度的灵魂。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在对票据制度进行立法的过程中,普遍将票据无因性原则视为票据立法的基本原则。制定于市场经济发展初期的我国《票据法》,也在一定程度上关注到票据无因性原则。然而,特殊的立法环境下使这部法律在票据无因性原则的取舍上难免产生动摇。本文旨在通过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解析,指出我国《票据法》在票据无因性原则适用上的缺憾,并进一步提出相关的完善措施。
一、票据无因性的由来。
票据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它随着商品经济的逐渐繁荣而发展。同样,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理论并不是从票据一产生就有的,而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是有其深刻的经济原因的。票据的无因性起源于商品交换的内在需要,12、13 世纪,典型意义上的票据开始在贸易发达的意大利、法国诞生了,最早的现代意义票据产生于 12 世纪的意大利,当时,欧洲各国贸易发达,但是由于各国票制不统一,因而不利于交易。于是,产生了最初的本票。其具体做法为货币兑换商在某地收受商人现金,然后给对方一个目的地付款凭证,商人以此凭证向兑换商在目的地的分店和店支取现金,从而便利了交易。意大利、法国的商人发明了背书转让票据的方式。背书制度的确立在票据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不仅是票据权利转让的一种方式,而且也使得票据的流通在技术上成为可能。但是,票据流通在具备了其技术基础之后便面临着这样一个法律难题,即票据转让以后,其后手是否继受前手关于票据权利的瑕疵。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债权受让人须继受债权转让人的权利瑕疵。依此办理,随着票据转让次数的增加,票据的支付风险逐渐加大,人们对支付手段或贸易媒介工具的要求是安全和迅速,而票据支付风险的加大无疑会阻滞贸易的进行。19 世纪以前,法国工业革命尚未充分进行,大规模的商品生产和交换很少出现,这种时候,票据关系之有因并不至于影响过大,制定于 1807 年的法国商法典的特点之一便是不承认票据关系的无因性。但随着欧洲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业革命的完成,商品生产和交换大规模的进行,这时一桩交易往往涉及众多的参与者,因而有必要将票据关系和基础关系相分离,从而维护票据功能的实现。鉴于此,人们在票据支付的商事实践中逐步达成共识,即票据转让后的善意后手,不接受前手票据权利的瑕疵。德国票据法于 1871 年公布实施,一些原来仿效法国票据法的国家,如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以及拉丁美洲各国都纷纷弃之而采纳票据无因性的德国法。就连法国自身后来也于 1935 年转采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规定,以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并使之符合国际立法通例,票据的无因性制度得以确立。这使票据的信用从狭窄的直接交易人之间的信用扩大为社会信用,汇票、本票因可以背书转让而具有了流通性,进一步发展了票据作为社会信用工具的功能。
二、票据无因性的含义。
票据的无因性,目前还没有较为明确的定义,但各国学者对此多有论述。日本学者龙田节认为,票据上的债务是基于票据行为自身而发生和存在的,与作为票据授受原因的法律行为的存在或有效与否无任何关系,即使买卖契约无效或者被撤销,由此产生的票据债务也不受影响。我国台湾学者梁宇贤认为: “无因证券者,乃票据执票人不明示其原因所在而主张享有证券商之权利之谓也。票据如已具备法定要件,其权利即行成立,至其法律行为发生之原因如何,在所不问。”学者王小能认为: “所谓无因,是指票据如果具备票据法上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至于票据行为赖以发生的原因,在所不问。”以上论述虽然表达方式不同,但并无实质性的差异。究其根本,票据的无因性不外乎两种形式,一种是内在的无因性,另一种是外在的无因性。内在的无因性指的是票据关系的内容并不包含原因关系的具体内容,即票据上仅仅记载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或约定为意思表示的内容; 外在的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自行产生效力,而不问其基于的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
我国票据理论认为,票据的无因性从来都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其相对程度取决于一时、一地、一国的实际情况,取决于经济发展的阶段,取决于银行的信誉状况和其他票据当事人的信用程度。不从实际出发,盲目追求票据的绝对无因性,必然事与愿违。因为票据债权和原因债权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两种不同的权利,基础原因关系所生的抗辩仅应附随于原因债权,但两者的关系在直接当事人之间仍然是密切联系的,即直接当事人之间不适用票据无因性,当他们之间的基础关系无效时,票据关系也就无效了。
三、票据无因性的价值。
1、保障票据的流通性。
票据无因性对票据独立性的确认实现了票据的信用性,提高了人们使用和接受票据的信心,从而加速了票据的融通,使票据表现出良好的流通性。美国学者诺顿认为,票据的流通性是票据的中心议题。因此,保障票据的流通性就意味着捍卫票据的存在。
人们不应当顾虑坚持票据无因性会带来更多的违法犯罪,从而有碍于票据的流通。事实上,作为设权证券的票据创设的是正当权利; 作为流通证券的票据实现的是流通信用和交易安全; 作为完全有价证券的票据谁持有票据谁主张票据权利。可以说,票据关系与发行、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相分离,才真正实现了票据的独立和流通; 有了票据的无因性,才使得票据在现代商业活动中表现出独特的功能,同时也决定了票据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不仅是必不可少的,而且是无可代替的。
2、促进市场经济发展。
只有坚持票据无因性,才能建立和完善票据法,以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票据无因性是票据法律关系获得独立的前提,也是票据行为得以规范进行的基础。在此条件下形成的票据法规范属于一项重要的市场规制法,有利于保护所有人或持有人的财产权利,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有利于实施责任追究。而上述三者正是市场经济的“三大法宝”,即市场经济的三个先决条件( 一说利益的驱动、法治与公正) 。需要指出,经济法的市场规制法与民商法有关合同的规定等在着眼点和立足点上是不同的,前者更多使用强制性规范,后者任意性规范偏多,亦即前者的公法因素多于后者,此种情形下“量变引起质变”的后果,使票据法成为与民商法分离的经济法当无疑问。
此外,票据的功能包括汇兑、支付、结算、融资、信用等,能够强有力地为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注入活力,架起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互通有无的桥梁,从而促进市场经济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四、我国票据无因性原则的现状及完善措施。
1、学界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的观点。
我国学者普遍承认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但对其内涵却有所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称为票据行为绝对无因性学说,以王小能教授等为代表。认为票据是否有效一律不受基础原因关系影响,只取决于票据的形式要件。直接当事人之间亦应主张票据关系有效。不过持票人是否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还取决于其取得票据时的行为和主观心态如何。另一种是票据行为相对无因性学说,以谢怀栻先生等为代表。认为无因性原则有例外,即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如出票人和第一受票人、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之间的票据关系取决于基础关系,如果他们之间的基础关系无效,则票据关系亦无效。
2、我国现行《票据法》关于票据无因性的立法缺憾。
1995 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这部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已经充分关注到了票据无因性原则,并在相关规则中予以体现。但是,由于当时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市场诚实信用程度较低,欺诈行为较多,使这部法律在票据无因性原则的采纳上处于一种谨慎和不确定的立场,《票据法》第 10 条第 1款规定: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第 21 条规定: “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第 74 条规定: “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这些条文在签发票据、取得票据、转让票据等问题上十分强调原因关系,是对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违反,会降价票据的信用程度,进而阻碍票据的流通。
3、关于完善我国票据立法的建议。
正如前文所述,我国现今的《票据法》不能适应当今市场经济的发展,甚至会对经济发展造成阻碍,因此,当务之急是尽快的完善我国相关票据法律制度。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我国《票据法》进行修订。首先,在《票据法》中明确规定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将票据关系和原因关系不加区分的立法模式已严重阻碍了票据市场的发展,与国内经济形势不相适应,票据市场的迅猛发展和票据应用范围的日益广泛要求立法尽快确立无因性原则,坚持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的分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没有原因关系或原因关系无效为理由对抗善意持票人。同时,废止《票据法》中与票据行为无因性相违背的条款,增加和修改《票据法》
的具体条款,在《票据法》中体现相对坚持票据无因性原则理念,并将票据行为无因性原则的例外情况在《票据法》中明确规定,在坚守票据无因性的基础地位,同时采取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立场,给票据“有因性”留下一些制度空间,力争做到不仅维护票据本身的信用和流通,而且保障票据权利行使的效率和安全。
五、结语。
票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随着商品经济的发达而发达。尽管当今电子商务技术不断创新,但仍然没有任何一种商业工具可以完全代替票据。票据在商品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均是以票据无因性原则作为基石。无因性是现代票据制度的灵魂。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在对票据制度进行立法的过程中,普遍将票据无因性原则视为票据立法的基本原则。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只要我们紧紧抓住票据法中票据无因性这根“红线”,结合我国票据司法实践进行认真细致的理论思考,并对我国《票据法》进行适时修订,一部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票据法》必将成为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一把利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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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夷坚志;女性;商业活动
《夷坚志》,宋代志怪笔记小说集,南宋洪迈著。其取材繁杂,既有鬼怪灵异,又有民间风俗,可以说是一部宋代的百科全书,对研究宋代的社会生活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因此,研究《夷坚志》透析宋代生活的论著也很多,本文仅从女性在商业活动中的状况分析,通过对宋代女性商业活动的分析来体现宋代女性的社会地位。
一、女性从商的具体体现
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进一步细化,商业内容扩大,商业体系日臻成熟。商品的流通种类不断增加,从商品流通和商品销售过程看,流通性商业、批发性商业和零售性商业相互配合,使城市的商业形成较为完整的体系。从《夷坚志》所记载的内容中看,女性主要参与零售性商业活动比较多,但也有女性从事流通性商业或批发性商业活动的记载。女性从事商业活动也主要集中在餐饮业、旅馆业、农畜养殖和娱乐服务业等行业。
1、餐饮业
宋代经济的发达,商品经济繁荣,使人民的消费水平和消费质量提高。例如《夷坚支甲》卷九《从四妻袁氏》》“好事口腹,多酿酒沽卖,包鳖绘鲤,朝暮饫食”,可见富裕市民对饮食质量的要求。《夷坚支癸》卷四《洞口先生》“旧所得钱,悉为酒肉之姿”,又体现了平民对美食的喜好和追求。从事饮食业虽然被男性占据主导位置,在宋代商品经济发达的条件下,一些由男性主导的工作也有女性参与,并在经营中获得成功。宋代餐饮业主要包括酒肆、茶肆和食店等。
(1)酒肆。中国自古就发明了酿酒的方法,饮酒的习惯由来已久。宋代商品经济的繁荣,使重视功利的观念盛行,酒肆也成为妇女谋生的方式。《夷坚志再补》“义妇复仇”的故事中“妻与婢寓鄂州,卖酒自给”,女子靠开酒肆来维持生活。除了开酒店外,女性也有自己酿酒的。如《夷坚志》吴六竞渡故事中永年监兵的孀妻自己靠着酿酒供给街市酒店来生存的。宋代也有女性从事街头叫卖的商业活动,如陆游的《入蜀记》中记载一个川东地区的老妇背着酒坛沿路叫卖。由此可见,在酒的制造和销售的过程中,都有女性的参与。
(2)茶肆。宋代饮茶之风盛行,茶肆既是士人交际、会谈的场所,也是平民商谈贸易的地方。吴自牧的《梦梁录》提到中内瓦王妈妈开的“一窟鬼茶坊”,就是士人约会朋友谈诗作对的场所。对于生活困难的女性来说,开茶肆只是为了维持生存。因此,店面比较小,环境简陋。在小说中也有很多老妇开茶肆的故事,例如西门庆与潘金莲的牵线之人王婆,就是以开茶肆为生。由此可知,茶肆对于那种丧夫、或孤苦无依的女性来说,也是一个容易谋生的手段。
(3)食店。民以食为天,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农作物商业化,与食品有关的产业也发展起来。宋人林栗对《周易》的解读中“主馈食,妇人之职也。”所以,女性从事与厨房有关的事物比较多,做出好的食品有着先天的优势。在宋代的文献记载中,也有很多女性经营食店比较成功的故事。《夷坚志》中王八郎的妻子在离婚后,以做粥和饼等面食为生,等到女儿及笄,已经很富裕了。郭彖的《睽车志》中记载一个汴河岸边的卖粥妇因为生活贫困,只能以摆摊的方式卖粥,用一个专门的桶盛放钱物,卖完后清点钱数。像这种摆摊的方式,经营规模小,盈利也不多,因此,以此为生的女性生活也较为困苦。
2、旅馆业
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城市经济发达,交通条件的改善,人口的流动性增强,带动了旅馆业的发展。经营旅店必须有一定的资本才行,因此女性经营旅店一般是同丈夫一起的。《夷坚志》中记载了不少农民离开家乡在偏僻处开设旅店。其中就有一个浦城永丰村民夫妻合开旅店,妻子客人以谋财害命的故事。但也有女性独自经营的旅店的事例。元祐末年,安丰县“女”曹三香因为身患重病,生活没有依靠,只能靠经营旅店为生。
3、农蓄养殖业
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农民为了适应市场需求,改种经济作物或从事水果粮食的买卖。《夷坚志》中介绍汤七娘的身份时说道“汤七娘,本屠家女,亦宰牛”,可见女性也可以从事屠宰买卖。舒岳祥的《阆风集》提到一个住在深村里的老妇,因为种水稻收入少,放弃种植改为卖蔬菜。虽然卖蔬菜获利不多,但是也能够从街上买肉回家吃。《夷坚志》姜七家猪说道,姜七的祖母就是靠养母猪下小猪仔,然后卖小猪仔为生,建立起家业。
4、娱乐服务业
宋代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盛行,使得娱乐有关的产业也蓬勃发展。城市经济的繁荣,酒店茶坊林立,对出卖才艺的女伎需求增多。除女伎外,还有一个特殊的群体就是妓,她们也是出身贫苦,为了维持大家庭,被迫沦落风尘。与服务业有关的产业在宋代种类比较多,例如乳母,女侍和产婆等等。《夷坚志支景》卷七“李氏乳媪”,建州丰国监李元佐家刚生了一个女儿,于是聘用民妇陈氏作为孩子的奶娘。
5、其它行业
除了上述行业外,女性还从事其它商业活动,如开药店,磨镜,卖花粉,剃头和媒婆等。《夷坚志甲志》卷二十《一足妇人》中提到绍兴十七年,泉州老妇人在街上卖药,晚上捣药,白天卖药。《夷坚志丙志》卷九《郑氏犬》提到乐平县有个妇人是以卖花粉为生的。由此可见,女性从事商业活动在民间很普遍的现象。
二、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
1、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生产方式的发展,宋代农业和手工业的进一步发展,地区商品经济的发展,人口大量激增以及较强的流动性,促进了商业的发展。农业生产效率的提供,使得农产品的数量增多,越来越多的剩余产品流向市场,这就促进了与农业有关的食品加工和农畜养殖业的发展。而女性这些方面具有先天的优势,因此她们在商业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2、宋学对市民的影响较小,市民具有比较宽松的生活坏境。宋学在中国思想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但是这些思想在当时并未应用于社会生活中。例如改嫁问题,并没有向后代那么严苛,寡妇再嫁在宋代是很普遍的现象,这一方面与社会中的拜金主义有关,另一方面也显示礼教对女性的束缚并没有理学要求的那么严格。
3、被现实生活所迫。商品经济的发展又使得宋代经济生产方式有很大的变化,特别是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使得农业和手工业极大参与商业活动中。单纯的农业生产获利不如商品买卖获利丰厚,大量人口的流动带动一系列商业的兴起。因此,为了维持家庭的生活,女性不得不从事一些商业活动来补贴家庭,甚至是靠这些商业活动来维持整个家庭的生活。《夷坚志》很多记载中都提到,女性因为家庭贫困,或丧夫丧子,年老无依,才经营一些小摊点或小买卖来维持自己的生活。
4、社会风气的影响。宋代拜金主义和享乐之风盛行,娱乐休闲产业的兴起需要大量的女性参与。另一方面社会经济的发展也使得一些服务业参与商业活动中。礼教对人们的限制,使得许多女性从事医药工作,例如产婆之类的。女性的温柔体贴成为出卖劳动力的一大优势,“乳母”和“女侍”职业化。
【参考文献】
【1】洪迈.夷坚志[M]、北京:中华书局,1981.
【2】吴自牧、梦粱录[M].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