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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技术性贸易壁垒 中日蔬菜贸易摩擦 肯定列表
1 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中国蔬菜出口的影响分析
中国是蔬菜生产大国,2000年蔬菜种植面积1467万吨,约占世界总面积的35%;总产量4.4亿吨,约占世界总产量的65%;当年出口245万吨,占世界贸易量的7%。近年来中国蔬菜出口迅速增长,年出口额已超过15亿美元,这引起了有关进口国的关注,并纷纷采取措施限制进口。中国加入世贸后,进口国采取的配额和关税等传统的歧视性贸易政策会相应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必然增加。
随着国际贸易深入发展,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些发达国家为了保护自己国家的农业,竟相使用超标准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来限制从发展中国家的蔬菜进口。欧盟、美国、日本都对中国有过此类举动,其中尤以日本为甚。日本对从中国进口的大蒜进行的残留物检验项目,由1994年的56项增加至1998年的104项,到2001年又增加到114项。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特有的合法性、隐蔽性、针对性,使中国蔬菜出口贸易受到极大阻碍。由于自2003年1月日本开始对从中国进口的蔬菜抽样检测指标从6项增加到了40多项,而且批批检查,导致中国荷兰豆、青花菜、大葱等一些蔬菜输出日本严重受阻,不少定单被取消。2002年4月,日本公布了新的蔬菜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规定菠菜的毒死蜱限量为0.01ppm,这是一个极为严格的农药残留标准,意味着菠菜在栽培过程中只要用过农药,就不可能合格。菠菜是日本从中国进口量最大的蔬菜品种,每年其进口的4万~5万吨菠菜中有99%来自中国。这种明显的贸易保护主义导致中国对日出口冷冻菠菜严重滑坡,2002年1-7月中国对日本出口冷冻菠菜价值1500万美元,同比下降了30%。此外,由于日本加强对从中国进口蔬菜的检疫,这使中国出口日本蔬菜因检验、通关时间延长而严重受阻,出口保鲜、速冻蔬菜数量也相应减少。
2 日本农产品技术性贸易壁垒现状及其特点
日本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主要表现在:技术法规和标准、认证认可制度、农产品检验检疫程序和包装及标签等绿色壁垒方面。主要表现如下:
首先是设置了日趋完备和严格的法律法规体系。日本从1947年起就开始着手制定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方面的法规。先后颁布了V食品卫生法)(1947年)、《农药取缔法)(1948年)、(营养改善法)(1952年)等一系列涉及农产品与食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等方面的卫生安全法规及条例,成为战后早期实施食品卫生安全检疫措施的法律文件。自1951年起,为防止类似因进口杂豆而导致的中毒事件再次发生,开始在国内主要港口派遣食品卫生监视人员,对进口食品实施安全检疫,逐步形成了完备的食品安全检疫体系。
其次是制定了苛刻而强制性的技术标准以及繁杂的检验检疫手续。日本对很多商品的技术要求是强制性的,并且通常要求在合同中或信用证上体现:进口货物入境时,由日本官员检验是否符合各种技术性标准,日本对进口食品主要分三个阶段实施卫生安全检疫:首先,由农林水产省的检疫机关植物防疫所和动物防疫所,从动植物病虫害的角度,分别对进口的新鲜蔬果、谷物、豆类以及家禽、家畜进行初步抽样检疫。对不合要求的,采取退回或销毁的措施。第二步,由厚生劳动省管辖的各检疫所及其派出的食品卫生监视员,对初步检疫合格的进口动植物类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水产品从食品卫生的角度再次实施卫生防疫检查或审查。第三,对于需要再检查的,则重新实施行政检查或指定检查机构自主检查,
另外,日本还实施苛刻严密的认证认可制度以及包装和标签要求。据统计,日本目前有25项认证制度,不仅对进口产品实行动态调查,做出定性定量分析,还要对产品进行质量认证,或对其生产工艺和生产方法进行合格评定。同时,日本对进口产品包装和标签要求不仅是为了保证食品安全,而且还要求包装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
3 技术性贸易壁垒引发的中日蔬菜贸易摩擦以及日本的“肯定列表”制度
3.1 中日蔬菜贸易摩擦起因及其影响
日本一直是中国蔬菜产品的主要出口市场,但自2000年以来,中日蔬菜贸易摩擦频繁。继发生大葱、鲜香菇、灯芯草的贸易摩擦后,日本有关部门还不断加强对中国输日蔬菜,尤其是冷冻菠菜的检测检验。由于日本的农药残留标准要求极高,使中国对日出口的部分蔬菜农药残留量不符合日本的要求,加之日本媒体将这些残留超标蔬菜等同于“毒菜”,致使中日蔬菜贸易严重受阻,据统计,2002年中国蔬菜1-6月份对日出口仅增长2.3%,7、8两个月甚至出现-11%和-14%的负增长;2003年前7个月,中国对日出口的保鲜蔬菜和暂时保藏的蔬菜分别下降了20%和29%。除此之外,日本还频繁利用技术性贸易壁垒手段对我国蔬菜出口进行限制,这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非歧视原则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中有关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而后差别待遇的规定,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
3.2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出台及其影响
2005年6月21日,日本厚生劳动省通过WTO向其他成员发出了G/SPS/N/JPN/145号通报,告知日本拟修订
据FAO统计,日本是继美国之后全世界第二大农产品进口国,也是我国农产品出口的第一大国际市场。2005年,我国对日出口农产品、食品79.3亿美元,占我国农产品出口量的29.2%。2003年5月,日本修订了《食品卫生法》,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卫生法》,日本于2005年11月颁布并于2006年5月29日实施食品中农业化学品(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等)残留限量“肯定列表制度(Positiveust System)”。这一制度的实施将对我国出口到日本的农产品贸易产生重大影响。实施“肯定列表”制度是日本为了加强农产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而采取的一项新措施,对我国农产品出口来讲无疑是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
“肯定列表制度”对农产品、食品中所有农业化学品残留物都有明确规定,其中15种农药、兽药禁止使用;对797种农药、兽药及饲料添加剂设定了53862个限量标准,包括现行标准和暂定标准;对没有设定限量标准的,执行“一律标准”,即含量不得超过0.01ppm,只有68种天然和化学合成物质(主要是营养剂)作为豁免物质不设限量。从2006年5月29日起,只有符合”肯定列表制度”要求的食品、农产品才能进入日本市场。日本农业化学品管理制度的变化,将大大增加我国输日农产品、食品的贸易成本,延缓通关速度,严重影响我国农产品、食品对日贸易的健康发展。
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对我国输日农产品贸易的影响主要表现为:设限数量大幅度增加、限量标准更为严格、检测项目成倍增加、通关速度大大减慢、出口成本大幅增加。
4 中国蔬菜产业应对日本技术性贸易措施及“肯定列表”的对策研究
国内学者有许多对这个领域做过研究,赵海燕(2005)指出,日本在对蔬菜贸易摩擦中对于其实施的限制措施,一般都声称依据了WTO有关协议的有关条款。如日本政府就2001年4月对中国发动的紧急限制进口措施,曾表示依据的是《农业协议》中的“特殊保障措施”条款。实际上,《农业协议》对成员国运用改条款限定了3个条件:一是由于国外价格低以及其他未能预见的事件而导致的进口增加;二是进口增加导致国内产业遭到重大损失,并能证明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三是国民经济面临紧迫性。然而就中日蔬菜贸易的实际情况而言,这些条件并不符合。
关键词:国际贸易;生态化;全球经济;协调
一、引言
国际贸易生态化也被称之为国际贸易绿化,主要目的是把生态学的原则融入到国际贸易的所有活动方面,将环境、社会、人等不同元素融入到整个过程的世界贸易当中。可是由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提高,随着经济的发展,人类和生态化的发展之间所具有的矛盾也逐渐凸显。如何在完成国际贸易对经济增长确保拉动、完成国际贸易的生态化及全球经济协调发展的问题,已经变成国际贸易发展当中急需处理的问题。
二、国际贸易生态化的发展形势
由于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国际贸易与环境相关的问题不断涌现,且变成国际贸易发展的主要因素。对于国际贸易体制而言,环保已经变成贸易体系的主要宗旨。世界贸易组织法与有关的法律法规均在贸易的生态环境保护中具有明确规定,通过不同层面约束国际贸易,令其朝着生态化的方向前进。并且,也透过协议的形式对环境及资源的研发给予要求,以此保障国际贸易发展中环境保护的效应,从本质上加快生态化的发展。为了降低贸易对环境造成的危害,从本质上加快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也令贸易措施逐步构成,在某种程度上加快了贸易法的生态化。在环境与贸易发展矛盾恶化的状态下,应当透过相关规定对行为进行约束,这也成为了社会发展的必然形势。
三、国际贸易生态化与全球经济发展中的矛盾
全球的经济发展是为了透过资本、资源乃至金融在国家与地区间的贸易进行流动,最大程度符合各个国家百姓的所需,完成资源在全球范围内的配置,从而提高全球各个国家的生活及福利待遇。所以,追寻全球经济发展从本质上而言并未违反国际贸易生态化发展的标准,两者并不具有必然的冲突。只是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中,全球经济提高所形成的发展效应、全球经济增长结论,并未与国际贸易生态化发展的期望完全吻合,对于全球经济的增长,各个国家在经济力量方面也在持续转变,国家和国家相互间的资源与资本正在改变平等性。并且,经济发展所形成的资源与环境的耗费,也降低了地球的供养能力,地球不断面临着各种极限挑战,令国际贸易与全球经济发展正在朝着错误的方向发展。[1]
(一)全球经济发展加大了国家和国家相互间资源的不平等性
在WTO加快全球经济发展当中,需要国际贸易完成全球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可是因为并未在发展经济当中考量到地区的差异,以此变成一边倒的状况,令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变成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中的踏板,与全球贸易生态化的目标越来越远。自WTO建立以来,在审察国际贸易生态化发展的实践中,状态并不乐观,改变了国家与国家相互间资源的平等性。就时机而言,当前体制下全球经济的提高并未妨碍发展中国家及百姓在全球经济迅猛提高的过程中被边缘化,反而加大了比重。发达国家人口只占全球人口的30%,可是耗费资源却是全球每年产出资源的70%。而占世界70%人口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却仅具有30%的资源。[2]如此明显的差距不禁令人愕然。因此,长期以来大多发展中国家并不信任WTO提出的国际经济贸易协调发展规划。显然,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及地区在WTO对全球经济发展与国际贸易生态化发展关系的处理方面并不满意,重新创建新的国际经济秩序,成为了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心愿。
(二)全球经济发展加大了国家之间资本不对等的分配
因为经济规模、国情乃至增长率的区分,全球各国在人力资源及物质资本方面具有较大差距。这类差距直接转变了国家之间的资源分配,比如在生产力水平过高的国家中,集约化生产体现出他们能够打价格牌,在贸易中具备成本优势。资本流向大多依托于生产力的水平,随着水平的提高,资本则更加雄厚。资本具备逐利性与流动性,而且总朝着生产力水平较高,具备绝对利润优势的方向靠拢。所以,对于全球经济迅猛增长的局势而言,国家相互间的资本分配机制并不对等,资本通常朝着生产力水平较高的国家靠拢,而这些国家却都是发达国家,从而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距离更加明显。虽然也存在一些利润诱因导致资本流向生产力较弱的国家,可是这些诱因通常要耗费过多的人力、物力、权益才可获得,实则违背了国际贸易生态化发展的理念。
(三)全球经济增长降低了地球供养生命的力量
国际贸易生态化发展需要经济活动的执行以环境及资源承受力为条件,也可以说,发展经济需与环境、资源保障相结合。例如,全球所有的国家对于发展经济方面均严格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避免温室效应加剧,损坏臭氧层。目前,大多数发达国家为了缓和本国的环境与资源紧张状况,均透过国际贸易的形势,将环境与资源服务通过进口的形式给予缓和,可是在某种层面来讲,这一方式也加大了各国对进口环境、资源服务方面的依靠,形成反效果。所有国家均希望发展经济,可是又不想担负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工作。当前,全球只有较少国家在环境承载力方面没有达到上限,可以令其他国家进口这一承载能力。在当前的制度中,发达国家为了提高经济,必定会大量进口这一承载能力,如此则会令各国均同时达到极限,这会令环境问题、资源问题更加严重。并且会令问题逐渐扩大,最终无法掌控,降低地球的供养力。
四、当前国际贸易生态化与全球经济较难协调发展的原因
(一)国际贸易生态化发展与全球经济发展在短时间目标冲突
国际贸易在生态化发展方面具备三点:其一,在经济方面进行生态化发展,提升物质财富,提升供需能力;其二,社会的生态发展和进步,是为了解决中国人口问题,缓和社会的贫富分化;其三,环境与资源生态发展,主要是为了完成生态资源与经济的发展,以此达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国际贸易在发展中不止提倡满足人们生活所需,还需确保环境的应用,为后人提供使用与发展的根基,在国际贸易生态发展中,环境、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直接联系,人们应当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关注我们所处的环境,想要短期内提升经济增长效果,则需将与贸易生态化相互间的差距进一步明确。[3]
(二)WTO对国际贸易生态化与国际经济发展欠缺协调的对策
WTO在国际贸易生态化与全球经济发展方面并不具备正确的认知,这也使得其在重视程度方面尤为不足,不具备相关的对策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在WTO环境中,经济增长和环境相互间的关系被减弱,没有注重生态化的引导效果及作用,也就在某种程度中忽略了生态发展所具备的经济和社会层面的内容,加快了经济和生态环境相互间的矛盾。并且,以此为观点制定的WTO政策则欠缺科学性及公正性,较易形成经济增长与国际贸易生态化相互间的问题。
(三)发达国家在生态化发展与经济发展中建立双重标准
发达国家在出口贸易中,为了提升本国的经济,并规避经济危机、资源危机等问题,则透过出口形式或在其他国家建厂的方式进行生产,将污染及危机转移至他国,这样的形式对发达国家而言尤为普遍。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为了维护本身的利益,保护经济的发展,则透过贸易壁垒的形式执行。虽然众多绿色壁垒在保护环境、保护资源乃至可持续发展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是大多贸易壁垒仅透过生态化的方式,限定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五、国际贸易生态化与全球经济协调发展的优化方法
(一)在国际贸易生态化与全球经济发展战略中的协调优化
因为在追寻利益方面,国际贸易通常具有急功近利的特征。可是从长期发展而言,要想长期确保利益,则需将经济、环境、社会相协调。在实践当中,国际贸易将愈发注重环境的保护,可持续发展战略也会变成经济发展中的指导思想。由于时间的推动,保护环境远比经济发展更加关键,国际贸易生态化也会变成未来发展的新形势。因此,对于国际贸易生态化发展而言,需要先对各个国家相互间的信息及技术进行积极沟通,将保护生态环境归入国际贸易规划当中,将可持续发展归入法规体系与贸易政策中,创建国际贸易的生态化以及全球经济发展战略协调体系中,提高贸易政策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评价,完成国际贸易的生态化与全球经济发展协调的战略对策。
(二)依照国际贸易生态化与全球经济发展协调规则执行
除却协调国际贸易生态化与全球经济协调发展外,还要具备相应的法律法规,并且制定与国际贸易生态化发展相符的规则。在制定规则时,需要依照统筹兼顾的方式,对不同地区与国家经济的差别方面进行考量,以确保规则可以符合更多人的要求,且具备公平、公正性。执行贸易活动时,所有必须遵守的国际公认准则,进行严格掌控。各个国家的国内立法需与本国贸易实际相融合,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在完善资源与环境立法方面,需对WTO框架内有关对外贸易相关的制度进行严格掌控,对环境立法不够完善的国家而言,需不断完善国内法律,令其与国际标准相符。[4]
六、结语
国际贸易生态化与全球经济协调发展成为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形势,如果依旧沿用以往粗放型经济增长形势加快经济发展,只会为环境及资源造成严重的危害,最终也会对各国经济的发展形成阻碍。国际贸易生态化与全球经济协调发展是依照时展所需,通过不断努力,实现统一的规范体系,加快各国在生态较好的基础上完成经济增长,以此良好处理目前社会面临的愈发重要的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问题,并加快完成全球国际贸易生态化与全球经济协调发展的所需。
作者:朱莉莉 单位:阳光学院
参考文献:
[1]张汉林,刘光溪.经济全球化、世贸组织与中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2-13.
[2]石岩,李卫华.论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行政性[J].山东社会科学.2014,(2):89.
关键词:马克思经济学;西方经济学;国际贸易理论;比较
中图分类号:F0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3)08—0060—06
一、马克思经济学的国际贸易理论
马克思经济学的国际贸易理论是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地继承与发展古典国际贸易理论的基础上建立的,科学地揭示了国际贸易、国际分工与世界市场的内在规律。
(一)国际贸易的动因是国际价值与国内价值之间的差异
马克思在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国际价值思想,揭示了国际价值与国内价值间的差异问题。在国内,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国内中等强度的平均劳动时间决定该商品的价值。“在一个国家内,只有超过国民平均水平的强度,才会改变单纯以劳动的持续时间来计量的价值尺度”。国际市场则以“世界劳动的平均单位”作为计量尺度,即该商品在国际范围内生产时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马克思提出的国际价值是价值规律在国际市场的延伸。当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得到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和非资本主义经济同时存在时,国际价值规律才得以应用。“世界劳动”成为世界市场上的一般劳动,意味着国际价值规律适用于国际贸易产品,国际交换的价值基础是用于交换的贸易品在世界市场中的劳动消耗。因此,马克思指出,“真正的价值性质,是由国外贸易才发展的,因为国外贸易才把它里面包含的劳动,当做社会的劳动来发展。”但在垄断市场的条件下,国别价值对新产品的价值起着重要的决定性作用。这里的国别价值是国际价值的表现形式。承认国际价值的存在,承认在一定条件下国别价值会转化为国际价值,能够促使各国主动参与国际分工、引进先进技术,按照国际价值规律调整国内的经济结构、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以避免“贸易贫困化增长”问题的出现。正是由于国际价值与国内价值存在不同的价值尺度,导致一种商品在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上存在着价值差额,从而构成了国际贸易的直接动因。在正常的国际贸易条件下,不同国家利用这一价值差异,可以将包含较少劳动消耗的产品交换为包含较多劳动消耗的产品。
(二)国际分工是国际贸易的基础
劳动分工是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劳动分工首先表现为劳动的自然分工,即按照劳动者的性别与年龄而产生的分工。马克思认为:“在家庭内部、随后在氏族内部,由于性别和年龄的差别,也就是在纯生理的基础上产生了一种自然分工。”自然分工的出现使得不同性别和年龄的劳动力实现了合理的配置,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劳动的熟练程度,使生产力得到了提高与发展。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出现了劳动的社会分工。“社会分工是由原来不同而又互不依赖的生产领域之间的交换产生的。”社会分工表现为生产部门的相互独立和分离。“作为独立生产者的私事而各自独立进行的各种有用劳动的这种质的区别,发展成一个多支的体系,发展成社会分工。”
而国际分工是社会分工超越国家的界限,在世界范围内形成的分工形式。社会分工是商品经济形成和发展的基础,没有社会分工也就没有商品交换及其市场的形成。同样,国际分工是国际贸易的基础,没有国际分工也就不会产生国际贸易和世界市场。马克思经济学的国际分工思想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强调分工的社会性和自然性。二是强调分工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必然结果。在社会分工向国际分工发展的过程中,机器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大规模的机器生产需要通过进口来满足对原材料的需求,而机器生产的廉价产品具有低成本出口优势。因此,国外市场成为机器生产的原材料供应地与产品销售市场,适应机器生产的国际分工格局逐渐形成,并使世界的一部分成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地区,以服务从事工业生产的国家。这一国际分工格局开始是通过暴力和强制手段实现的,形成了宗主国与殖民地的分工模式。
(三)世界市场是国际贸易的环境
马克思指出,世界市场的本质是资本剥削工人进而自行无限增值和内在扩张。资本在国内取得统治地位后,国内市场规模限制了资本的继续扩张,资本必须冲出国界才能取得新的发展。因此,世界市场是资产阶级主导下的全球化的结果。为了获得最大化的利润,资产阶级将其触角伸向世界的每个角落。“资本一方面具有创造越来越多的剩余劳动的趋势,同样,它也具有创造越来越多的交换地点的补充趋势;……创造世界市场的趋势已经直接包含在资本的概念本身中。”当资本因为相对过剩而向外输出时,产业资本会将整个剩余价值的生产推出国门,并形成全球性的生产体系。资本主义生产的全球化使得世界市场具有了资本主义的性质,即出现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资本主义制度的国际化,使世界市场出现落后农业国和发达工业国的分工格局。资本主义生产具有无限扩张的趋势,但有支付能力的需求的相对降低导致资本主义生产的相对过剩。为了克服这一矛盾,资产阶级采取对外贸易和资本输出的手段抢夺世界市场,通过对外贸易将大量的剩余产品倾销到国际市场,使得其他国家出现或者加重了生产相对过剩问题。世界市场将资本主义的生产联系起来,加深了资本主义国家生产相对过剩的程度,加速了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爆发。而国际信用制度使这一趋势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原来在国内市场上孤立、分散地表现出来的国内矛盾,在世界市场中表现为全球范围内的总危机。世界市场危机是资产阶级经济矛盾的综合与强制平衡。同时,世界市场促进了资本主义生产力的快速发展,对世界资源的配置起基础性调节作用,使各国形成互相依赖、互相依存的利益格局。作为国内市场的延伸,世界市场扩大了市场空间和原材料供应范围,暂缓了一国国内危机的爆发。但世界市场缓解危机的作用十分有限,资本的扩张使世界市场也变得狭窄,危机从而变得更加频繁和剧烈。
(四)国际信用制度是国际贸易的剂
国际商业信用是随着国际贸易大规模发展而产生的,“殖民制度以及它的海外贸易和商业战争是公共信用制度的温室。”“大规模和供应远地市场的生产,会把全部产品投入商业手中;但是,要使一国的资本增加一倍,以便商业能够用自由的资本把全国的产品买去并且再卖掉,这是不可能的。在这里,信用就是不可避免的了。”国际信用制度是国际贸易的剂与加速剂,也是资本进行国际统治的重要手段,推动了世界市场的形成与统一。国际信用制度也使资本主义危机通过信用危机获得了现实性。在世界市场上,国际信用使建立在世界市场上的大规模的商品进出口进一步突破再生产的各种限制,加深了生产与流通的分离。“在信用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为自己创造出适合于生产过程规模的、缩短流通过程的必要形式,而由这种生产方式同时形成的世界市场,有助于在每个个别场合把这种形式的作用掩盖起来,并且为这种形式的扩大提供非常广阔的余地。”同时,在世界市场上,由于市场距离和信用期限的延长,投资要素支配作用得到加强,进而造成信用的过度膨胀,而“一旦那些把货物运销远处(或存货在国内堆积起来)的商人的资本回流如此缓慢,数量如此之少,以致银行催收货款,或者为购买商品而开出的汇票在商品再卖出去以前已经到期,危机就会发生。这时,强制拍卖,为支付而进行的出售开始了。于是崩溃爆发了,它一下子就结束了虚假的繁荣。”因此,国际信用的过度膨胀必然造成世界市场上商品的大量过剩,加速并加重资本主义经济危机。
(五)国际贸易的结果是世界经济危机
国际贸易将资本主义生产联系在一起,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内在矛盾得以集中体现。原来各国国内的矛盾“在局部的(按内容和范围来说是局部的)危机中只是分散地、孤立地、片面地暴露出来”,而通过国际贸易,资本主义危机在世界市场中表现为世界规模的总危机,“资产阶级生产的一切矛盾,在普遍的世界市场危机中集中地暴露出来。”“随着产品总量的增加,亦即随着对扩大市场的需要的增长,世界市场变得愈来愈狭窄了,剩下可供榨取的市场愈益减少了”,从而危机“来得愈频繁和愈剧烈。”同时,国际信用的膨胀与生产的盲目扩大,使一国对外贸易规模迅速扩张。“一国进口过剩,在另一国就表现为出口过剩,反过来也是如此。但是,一切国家都发生了进口过剩和出口过剩。”“支付差额对每个国家来说,至少对每个商业发达的国家来说,都是逆差,不过,这种情况,总是像排炮一样,按着支付的序列,先后在这些国家里发生;并且,在一个国家比如英国爆发的危机,会把这个支付序列压缩到一个非常短的时间内。这时就会清楚地看到,这一切国家同时出口过剩(也就是生产过剩)和进口过剩(也就是贸易过剩),物价在一切国家上涨,信用在一切国家过度膨胀。接着就在一切国家发生同样的总崩溃。”可见,国际贸易的结果就是世界经济危机。
二、西方经济学的国际贸易理论
国际贸易问题一直是西方经济学关注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西方经济学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国际贸易理论体系。本文从古典国际贸易理论开始,对西方经济学国际贸易理论进行梳理。
(一)古典国际贸易理论
古典国际贸易理论是在对重商主义批判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是从劳动生产率的角度阐述国际贸易活动。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出现了以英国的托马斯·孟为代表的重商主义国际贸易思想,认为金银是财富的唯一形式,金银数量的多少是衡量一国富裕程度的唯一标准,而获得金银的重要渠道就是国际贸易,即通过奖出限入求得贸易顺差。重农学派主张经济自由,认为自由贸易是市场均衡的重要保证机制。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阐明了绝对优势贸易理论,指出国际贸易的基础在于各国生产商品时存在劳动生产率与生产成本的绝对差异,这种差异来源于先天的自然禀赋和后天的生产条件。每个国家应专业化生产自己具有绝对优势的产品,并用其中的一部分交换具有绝对劣势的产品,从而使各国资源都得到有效利用、各国都能获得贸易利益。由经济学家托伦斯提出并由李嘉图发展了的比较优势贸易理论认为,在国际贸易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比较利益,每个国家应遵循“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弊相衡取其轻”的原则,专业化生产并出口比较优势较大的产品,进口比较优势较小的产品,从而突破一国不具有绝对利益时不能参与国际贸易的限制。约翰·穆勒在《政治经济学原理》中,从相互需求的角度研究了国际商品交换的价格问题,对比较优势贸易理论进行了完善。穆勒认为,在比较成本决定的界限之内,商品交易价格是由彼此之间的需求强度决定的。若别国对本国商品的需求强度大于本国对对方商品的需求强度,交换比率将会接近对方国国内的交换比率;若本国对对方国商品的需求强度大于对方国对本国商品的需求强度,交换比率将会接近本国国内的交换比率。交换比率贴近哪一国家国内的交换比率,哪一国家在对外贸易中获得的贸易利得就越少。马歇尔将一般均衡方法推广到国际贸易领域,在替代成本、贸易无差异曲线和消费无差异曲线的基础上,以数学形式阐述了国际贸易的相互需求理论。
(二)新古典国际贸易理论
与古典国际贸易理论的假设一致,新古典国际贸易理论也假定产品市场属于完全竞争市场。瑞典经济学家赫克歇尔首次提出国际贸易的要素禀赋观点,其学生俄林发展并完善了要素禀赋理论。要素禀赋理论认为,各国要素的不同丰裕程度和生产产品使用要素的比例不同,使各国在不同产品上具有比较优势。各国应专业化生产并出口密集使用本国相对充裕要素的产品,进口密集使用本国相对稀缺要素的产品。由于出口商品的国际价格高于国内价格,导致商品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密集使用的生产要素的需求不断增加、价格不断升高;由于进口商品的国际价格低于国内价格,导致国内同类商品生产萎缩,本国稀缺要素的需求和价格不断降低。因此,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各国禀赋要素的价格会趋于均等化。但美国经济学家里昂惕夫使用投入产出方法,计算了美国商品贸易情况,得出与要素禀赋理论不同的结论:美国进口的是资本密集型商品,出口的是劳动密集型商品。这一结论被称为“里昂惕夫之谜”。之后,新要素理论拓展了传统要素的内涵和外延,从新要素的角度解释国际贸易的基础与贸易格局的变化。如,需求相似理论认为,两国的贸易情况取决于需求偏好相似的程度,需求结构越相近,两国之间的贸易量就越大。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将比较优势贸易理论与要素禀赋理论动态化,指出产品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对要素的要求不同,不同国家的要素丰裕程度决定了该国产品生产、出口和进口的状况。
(三)新贸易理论
保罗·克鲁格曼、埃尔赫南·赫尔普曼等提出的新贸易理论,从动态角度入手,以不完全竞争市场与规模收益为前提,用产业内贸易理论、国家竞争优势理论解释贸易现象。产业内贸易理论将商品分为同质产品与异质产品,认为除不同国家因技术因素产生的转口贸易、跨国公司内部贸易等形成的同质产品的产业内贸易之外,由于产品存在水平差异、垂直差异和技术差异,并且消费者需求具有多样性,生产者只生产有限的同类商品,从而获得规模经济效益,并通过国际贸易实现消费者的多样化选择,从而出现了基于异质性产品的产业内贸易。西方经济学家相继建立模型,从不同角度对产业内贸易进行探讨:新张伯伦模型证明,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当不完全竞争市场出现规模报酬递增时,即使两国没有要素禀赋的差异,产品之间的水平差异和规模经济效应也可以推动国际贸易;兰卡斯特模型以消费者偏好的唯一占优选择性解释国际贸易,认为如果不存在贸易壁垒与运输成本,在不同的消费偏好的影响下,经济体间仍可以开展产业内贸易;垂直差异产业内贸易模型认为,在寡头垄断市场中,垂直型产业内贸易依赖于资源禀赋、收入分配对各个国家的相对影响。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从企业加入国际竞争的角度解释国际贸易,认为企业和行业的竞争优势就是一国的竞争优势,而企业和行业竞争优势的形成依赖于主导产业的优势,国家的创新机制和创新能力影响主导产业优势的形成。生产要素、市场需求、关联性产业、竞争环境四个基本因素以及市场机遇、政府作用两个辅助因素都是影响国家竞争优势的决定性因素。波特进一步根据以上因素构造了钻石模型,阐述了各因素对国家竞争优势的影响。
(四)新兴古典贸易理论
以杨小凯等为代表的经济学家采用超边际分析方法,将古典经济学的分工与专业化思想形式化,将生产者与消费者合二为一,研究技术和经济组织的互动及其演进过程,使西方经济学国际贸易理论的核心回到基于分工所引起的规模报酬递增中去,将国际贸易理论统一在新兴古典贸易理论的框架之内。新兴古典贸易理论是一种内生的动态优势理论。该理论认为,各种经济现象都是由分工的内生演进引起的,贸易作为分工的一个侧面,也可以从分工的角度来解释。即使所有人天生都是相同的,没有外生的比较优势,但是只要专业化经济存在,个人选择不同的专业后就会产生内生的比较优势。然而,生产专业化和消费多样化之间存在着矛盾,这一矛盾只能通过贸易来解决。而贸易又会产生交易费用,当交易费用大于专业化收益时,贸易便不可能发生,在多样化需求的强制下,每个人会回到自给自足的状态。分工的收益大于交易费用是贸易产生的条件,这时每个人通过不同的专业分工及贸易,来满足多样化的需求。同时,以内生比较利益为基础的分工提高了学习和训练的投资利用率,而交易效率的改进也会推动分工的演进。伴随分工的发展,每个人的专业化水平都得到了提高,贸易依存度也随之增强,互相分割的市场会逐渐发展为一体化的市场,并为分享分工收益、解决交易费用问题提供了更大的便利。
三、马克思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国际贸易理论的比较
(一)两者研究对象的比较
马克思经济学的国际贸易理论研究的是资本主义国际交换关系中最核心的关系——世界市场中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关系。其中,资本家占统治地位,无产阶级处于从属地位,而资本家又从属于世界范围的资本运动,“作为人格化的,有意志和意识的资本执行职能”。马克思经济学国际贸易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是资本主义交换的目的。剩余价值揭示了资本主义矛盾的根源,也是资本主义交换的最终目的。资本主义的交换是增殖后的价值的实现过程,当资本主义的交换跨出国界时,这一交换的目的也就决定了资本主义国际贸易的本质,剩余价值的生产、流通及分配决定了整个世界经济运行的特征。因此,只有在生产的基础上对剩余价值的实现过程进行分析,才能理解国际贸易的本质。而西方经济学的国际贸易理论是出于为资产阶级服务的目的,只是从世界范围内资源优化配置的角度研究国际贸易,并为政府制定扩大国际贸易的政策提供依据,不仅忽视了国际贸易的本质,而且忽视了由国际贸易所导致的不发达国家畸形的产业结构。
(二)两者研究方法的比较
首先,马克思经济学国际贸易理论采用的是总体研究方法,而西方经济学国际贸易理论的研究方法则是片面、孤立的。马克思将资产阶级社会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考察,而国际贸易是其发展中的一个环节。当资本主义发展到跨出国界、建立世界市场的阶段时,资产阶级的社会关系在这一广阔的市场内便演变成为生产者的国家关系。西方经济学对国际贸易的研究则采取孤立、静止的方法,将国际贸易与资本主义经济本质隔离开,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作为平等的主体,在此基础上研究经济体之间的贸易问题,因而未能发现国际贸易的本质和规律。其次,马克思经济学对国际贸易思想的论述采用的是从抽象到具体的方法,形成了逻辑统一的理论,而西方经济学国际贸易理论缺乏统一的理论基础。马克思经济学的范畴运动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将范畴综合为资产阶级社会的总体范畴,但仍限制在国家的范围内;第二阶段,在国家层次概括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基础上,将贸易活动和资本输出发展到世界市场范围。世界市场除了原生的经济关系外,还包括许多派生关系,是资产阶级经济关系的具体表现。西方经济学的国际贸易理论虽然有着丰富的内容,但每个理论都只说明了国际贸易的一个方面,没能发展为完整、统一的逻辑体系。如,要素禀赋理论论述了比较成本不同的原因,但没有分析分工的演进过程;新贸易理论虽然找到了生产过程中成本变化的原因,但是没有研究生产之外的关系;新兴古典贸易理论的分工演进思想则未能考察国际贸易的整体演进过程。
(三)国际贸易推动力量的比较
西方经济学的国际贸易理论认为,国际贸易的推动力是基于分工的贸易互利关系。虽然古典国际贸易理论和新古典国际贸易理论都强调贸易的直接利益,新贸易理论根据规模收益阐述了贸易的好处,新兴古典贸易理论论述了基于专业化分工的贸易活动,但是可以看出,西方经济学的国际贸易理论明显脱离了现实,没有讨论贸易利得的分配问题,以及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体系中一直处于不利地位的问题。马克思经济学的国际贸易理论则强调,资本的逐利本性是国际贸易的推动力,资本的获利机制是现实国际贸易的决定机制,资本的运动是世界市场形成和扩大的根本动力。分工是资本利益实现的条件之一,历史表明,资本家会不择手段地追逐利益。“资本一方面具有创造越来越多的剩余劳动的趋势,同样,它也具有创造越来越多的交换地点的补充趋势;……创造世界市场的趋势已经包含在资本的概念本身中。”
(四)国际贸易中各国关系问题的比较
西方经济学国际贸易理论认为,一国不仅可以通过国际劳动力转移、资本流动、技术贸易等方式,将本国富余的要素与其他国家相交换,换取国内短缺的要素,促进国内要素的充分利用,还可以增加一国国内短缺产品的供给,为国内的过剩产品找到新的销路,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供求矛盾、调节国内市场的供求关系。因此,国际贸易可以使各国在生产力不变的前提下提高要素使用效率和生产效率,协调和完善本国的产业结构,进而获得更可观的经济效益、加速经济发展。但实践中,发展中国家在与发达国家的贸易中实际获利很少,甚至因国际贸易而出现贫困化增长,这与西方经济学国际贸易理论中的互利原则完全相悖。马克思经济学国际贸易理论认为,按照资本的扩张逻辑,国际贸易加深了资本主义的内在矛盾,一直到“资产阶级的关系已经太狭窄了,再容纳不了它本身所造成的财富了”。全球范围的贸易并不意味着各国间经济和政治的平等,而是意味着国家之间、资产阶级之间、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之间的斗争更加激烈。全世界政治、经济发展极度不平衡,落后国家普遍依附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成为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附庸。
四、结语
国际贸易理论是马克思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两大理论体系从不同的阶级立场,采用不同的方法论体系,对国际贸易问题进行了深入考察,并得出不同的结论。比较马克思经济学与西方经济学的国际贸易理论的意义在于:首先,对理解马克思经济学国际贸易理论的科学性,以及借鉴西方经济学国际贸易理论的科学成分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当代西方经济学国际贸易理论侧重研究国际贸易与要素禀赋、技术差异、规模经济之间的关系,而马克思经济学以历史唯物主义方法为基础,从整体视角全面系统地研究了国际贸易问题,形成了较为全面的国际贸易理论。但是通过比较可以发现,西方经济学的国际贸易理论同样得出了一些有益的结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释国家间贸易存在的基础。这些有益结论对于发展和完善马克思经济学国际贸易理论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其次,对我国加快转变对外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全球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人民币升值和成本上升等问题凸显,我国出口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国内经济增速放缓,面临经济发展方式转型问题。面对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新变化,必须深刻理解马克思经济学国际贸易理论的重要思想,防止国际贸易中贫困化增长问题的出现,同时结合西方经济学国际贸易理论中的科学成分,重视调节供求关系、动态调整比较优势、完善产业结构等问题,以内外联动为方向,以互利共赢为原则,加快转变我国对外经济发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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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反倾销;国际贸易实务;课程
【中图分类号】G640
一、思考背景
韩国产业资源部最近公布的统计资料表明,从20世纪80年代末至今,中国遭受外国反倾销的案件总计400余件,是全球遭受反倾销案件最多的国家,对国内产业和经济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制约着我国经济国际化进程和质量。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观原因主要是由于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对国际贸易政策和规则不熟悉、不了解,特别是缺少专业对抗反倾销诉讼案件的专家。
职业院校培养的国际贸易专业人才大多为国际贸易一线的业务人员,直接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也是国际贸易纷争的燃烧源。基于以上考虑,紧跟国际贸易实事发展方向,及时调整职业院校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内容是大势所趋,亦是燃眉之急,同时为实现该课程新的教学目标,还必须从教学方法、教材内容和师资能力等方面三管齐下,重新对国际贸易实务课程进行定位和改革。
二、重新定位反倾销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中的地位
反倾销作为国际贸易管理措施之一,一直被定位在知识目标中的理解层面,强调对倾销与反倾销含义的理解和把握,而弱化了对实际操作能力的要求。特别是在国际贸易市场反倾销活动的淡季,反倾销更是被教师作为重点词汇束之高阁,学生也因为找不到与之对应的实际案例而倍感陌生和乏味,这种现象不是因为对反倾销不重视,而是暂时用不到。
然而现如今的国际市场大不同于从前,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优势地位逐渐被动摇,竞争优势相对下降,宏观经济严重失衡,为保护本国产业和经济利益,减少贸易逆差,反倾销被作为最有效的保护工具广泛运用在对我国的经济贸易活动中。对于中国的企业而言,准确把握倾销的构成要素,分析倾销行为与损害的因果关系,成为在国际市场的生存能力之一,而作为国际贸易人才的培养基地,将倾销作为国际贸易课程的重要知识点,将鉴别倾销行为作为必备的专业能力势在必行。
三、正视反倾销事件潮,多角度重塑国际贸易实务课程
面对反倾销事件潮,不能仅仅局限在单纯地强化反倾销知识,要以反倾销实事为背景,从教学方法、教学内容、配套教材和师资建设多个角度进行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改革。
1.以实事素材驱动多种教学方法,灵动课堂教学
国际贸易实务作为国际贸易专业的核心课程,兼顾理论性和实践性,以反倾销实事为依托,根据讲授知识的角度和层面不同,选择恰当的教学方法,能够起到丰富教学,活跃课堂的目的。
仅以案例教学法和项目教学法为例:
(1)案例教学法
倾销与反倾销这一内容必然与贸易术语、关税、国际贸易政策、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等专业内容紧密相关,这些内容理论性强,枯燥抽象且又繁杂无序。如果传承常规“教师讲、学生听”的课堂教学方法,容易使学生产生厌学抵制情绪,教学质量和效果都不理想。但如果在教学过程中,通过设计典型案例,引导学生在对案例的分析和讨论过程中,习得知识、模仿技能、转化整合、迁移应用,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案例教学法使学生对实际的业务流程和全貌有了完整的认识和深入的理解,在解析案例的同时学会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而反倾销事件潮刚好为案例教学法的运用提供了丰富的背景素材和研究资料,同时,与杜撰的案例情景相比,实事素材更具有真实性和可借鉴的优点,学生从解决真实问题中更能获得成就感和职业信心。
(2)项目教学法
鉴别倾销行为在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中属于实务性很强的内容,要求对整个国际贸易程序非常熟悉,对各环节中的关键点非常清晰和明确,对于职业学生而言有一定的难度。对于这一内容的教学过程,采取项目教学法是非常适合的。教师可从各类的反倾销事件中选取难度适宜的案件,通过对其进行处理加工,最终确立该案件为目标项目,确立学生以辩方专家的身份利用网络资源和专业教材等辅助工具,搜集证据打赢官司。教师对于学生实践过程正确性的把握,可依据真实案件中辩方呈现的各类证据、提出的突破点和最终的审判结果。
2.加强配套资源库建设,充实现有教材
(1)搜集反倾销事件潮中的经典案例,汇编成册充实教材
虽然大量反倾销案件的发生对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产生了不小的负面影响,但从丰富国际贸易反倾销教学实例方面却给予我们很多的素材和启示。在积极对抗反倾销诉讼案件中,形成了为数不少的成功案例,其中不乏经典案例的出现,特别是我国一些大型企业的应对措施和切入点,非常值得记载并广泛传授。通过编纂反倾销案例集,将国际贸易实务中的成功案例、经典案例进行筛选和收集,并从实际教学需求的角度进行整理和编排,将倾销的本质、倾销的认定标准以及反倾销行为的合理实施深入浅出地呈现给本专业的学生,帮助他们更加深刻的理解倾销行为,指导他们合理运用国际贸易措施开展贸易活动,运用国际贸易政策法规规避风险和责任,实现贸易利益的最大化与合法化。这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现有国际贸易实务教材理论性强、实操性弱的缺陷和配套案例素材匮乏的问题,发挥了反倾销事件的积极作用。
(2)结合国际贸易实务模拟软件,建立倾销专题资源库
目前使用的国际贸易实务模拟软件大多通过模拟数据强调对贸易流程和环节的实训,而对贸易政策的辨别与把握和对最佳贸易方式的选择没有涉及,特别是对像倾销这样的贸易政策没有配套的相关资料加以补充练习。因此,将反倾销实例与模拟软件进行对接,建立配套资源库,针对倾销等专项政策进行模拟实训,在巩固相关知识和掌握相关技能的同时,还能够帮助学生亲身感受反倾销措施的实施过程,加深对倾销行为的理解,提高课堂教学的趣味性,让学生获得利用所学专业知识对抗不合理行为,维护自身利益的职业成就感。
3.与外贸企业深度合作,提高师资队伍水平
教师在教学中是非常重要的角色,对教学质量的提高起着关键性作用,特别是对于像国际贸易实务这样的专业程度高、实操性强的课程,拥有充足、多元的既精通理论又擅长实践的双师型教师更为重要。因此,要从根本上对国际贸易实务课程进行深度改革,就必须将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业务水平和实战能力列入日程。
一方面,职业院校应积极寻求与实力型外贸企业的合作机会。这些企业在经历了多年的国际贸易活动和贸易纠纷后,建立了一支拥有丰富实战经验和过硬业务能力的专家队伍。职业院校通过订单培养、项目共建等校企合作方式,将企业宝贵的专家资源“引进来”,或作为学科专家,围绕本职工作内容和业务范畴对教师进行培训,在交流中传授实际工作经验,例如聘请某位曾参与该公司反倾销诉讼案件的专家现身说法,通过实际经历来深层剖析倾销与反倾销的本质,加深对国际贸易政策的理解;或作为实训指导师,参与到国际贸易专业实训建设中来,立足实际工作岗位需要指导实训室建设和实训课程设计等。企业与学校的深度融合,将带动整个教师队伍专业能力和实战能力的提高。
另一方面,推动国贸教师亲身经历实际外贸业务。目前为数不少的国际贸实务课程专业教师都是毕业后直接进入教师岗位的应届大学生,虽然理论知识掌握较好,但是缺乏直接的外贸工作经历,甚至讲了多年实务课程却没有机会接触真实的外贸业务环节,也没有见过外贸业务中使用的各种单证,这样的教师培养出的学生根本谈不上“与实际岗位需要零距离”。因此,要实现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改革,首先要让专业教师“走出去”,要让他们深入到国际贸易企业的一线,全程参与或阶段跟进企业的某些项目后,国际贸易专业的实务能力会得到质的提高,对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理解和把握也会有新的突破。
四、结束语
反倾销案件的大量涌现,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进出口贸易对国际市场的强烈冲击和重要影响,合理运用贸易政策,积极应对反倾销案件是我国企业做大做强走向国际化的必然途径。作为国际贸易专业人才的培养基地,职业教育应紧跟国际贸易的发展形势,及时调整培养方向、能力定位、课程内容以及教学方法,强化对学生职业能力的训练和职业素养的塑造,培养出适应现代国际市场需求和企业要求的国际贸易专业人才,促进我国对外贸易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真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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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国际贸易 文化风险 文化差异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文化作为人们在社会实践、习俗习惯中所形成的一种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它以一种“共同理念”的形式影响人们的交易行为和消费偏好,促进或制约着国际贸易的生产和消费。因此,国际贸易与文化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文化是影响国际贸易发生、发展的一个根本性因素。然而,综观现有的主流贸易理论,在阐述国际贸易的依据时,本质上都是从劳动、资源、产品、技术等纯经济要素来加以说明,几乎没有涉及文化禀赋问题,更没有将文化作为一种根本性因素来深入分析国际贸易的发生和发展。在全球化大背景下,经济、文化日益互为一体,文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作用越发凸显。离开了文化,我们就很难说明许多贸易现象的发生和发展,不能去把握贸易的本质和运行规律。因此,深入探讨国际贸易的文化根源,揭示国际贸易发生、发展的文化依据,是很有必要的。同时,对国际贸易文化依据的分析,也为国际贸易中具体文化问题的考察,提供一个理论基础。
■一、文化风险的根源
国际贸易中的“文化风险”概念旨在说明文化这一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给企业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带来损失的可能。也就是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因不同的社会习惯而存在的产品市场差异,使人们难以预测哪种产品会在外国市场上受欢迎,哪些商品会得到当地国的抵制。为此,文化风险直接作用于出****易中的商品和商品贸易中的目标市场。
如果文化差异未得到合理控制或管理,将会沿着文化差异、文化冲突、文化风险、这一路径产生文化风险,从而可能导致贸易公司运作的低效率,对贸易双方产生破坏性影响。文化风险的根源是文化差异,并表现在三个层级上。首先,国家的主导文化对国际商务影响最大,不但影响商业交易的语言,还影响交易的性质与种类。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存在不同的行为方式,经常表现为:价值观差异、种族优越感与种族歧视、对文化符号系统理解差异、政治文化的不同导向,以及不恰当地运用管理习惯。其次,文化风险还源于不同国家不同公司间不同的企业文化差异。企业文化是国家文化的反映,影响组织的各个方面,指导日常的商业交往。包括经理如何选拔与提升雇员、如何领导和激励下属、如何构造组织、如何选择和制定战略以及如何与其他商人谈判等。再次,公司内部员工来自不同国家,他们身上都有本国文化的印记,组织中个体文化差异也会带来文化风险。
■二、文化因素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诺斯指出: “传统的主流经济学理论一直忽略了制度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 在那里, 制度至多是经济增长的既定前提, 而不是原因。”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 作为经济增长既定前提的制度包括两种: 一是正式制度, 即政治政策、经济规则、契约等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规; 二就是非正式制度。所谓非正式制度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交往中逐步形成, 并得到社会认可的一系列约束, 包括价值观念与风俗信仰、伦理道德、意识形态等。这些因素都可以统称为“文化”。在制度对贸易体制的作用中, 正式制度当然占据主要地位, 但是非正式制度也是贸易活动赖以进行的影响因素, 它通过对人的行为选择和激励的作用, 以及对正式制度安排的制约, 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也产生着重大影响。文化因素就是作为这么一项非正式制度影响着国际贸易的发展的。作为非正式制度的文化因素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一)价值观念与风俗信仰
价值观念是人们对一事物的总体看法和评价, 是人们基本的信念和判断, 这种评价或判断势必影响人们的生活方式选择, 从而影响人们对产品和服务的需求。比如人们对生命存在意义上的看法中, 认为平和安顺为好的人追求安静、保守的生活方式, 对新潮事物和产品不感兴趣;而认为轰轰烈烈才不枉人生的人则追求有刺激的生活方式和时尚产品。前者看重归属感, 后者追逐成就或权力。由此推断, 以前者为主流价值观念的国家, 对外交流的欲望不会太强烈, 人们对外来产品和服务不甚欣赏, 所以不利于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而后者与之完全相反。
(二)伦理道德
道德通过教育和社会舆论等力量, 使人们具有善与恶、荣誉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 并逐渐形成一定的习惯和传统, 以指导和控制人们的行为。在不同的民族文化中, 人们的道德观念及其对人的约束力都不同。以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为例来说, 中国人倡导的“忠”、“义”、“孝”、“忍”、“稳”等观念, 在社会正常运行中对人们的行为有极大的规范作用, 形成了东方社会生活中的道德约束特征, 这与西方建立在契约制度基础上的社会文明有很大差别。西方文明在很大程度上是法制发展史的文明, 所以法律在人们行为中的规范作用特别大,人们以为守法就是道德, 即使一些很有人情味的东西, 都以法律来规范, 形成了法律约束的特征。顺应道德观念, 利用道德约束展开贸易活动, 对于外来者非常难, 因为对不同地域道德观念的理解、掌握、运用是极其艰难而漫长的。所以, 各国不同的道德观念对国际贸易无疑又是一个阻力。中国很多企业回避反倾销诉讼, 中国制造的很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没有取得应有的市场份额主要是由法律原因造成的, 而很多西方国家的产品在东方国家的滞销则是由道德观念的差异造成的。
■三、降低国际贸易中文化风险的措施
面对这种无形的文化因素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进一步推动世界贸易的自由化发展, 使世界各国都能充分利用自己的资源, 享受尽可能多的比较利益, 靠一种文化完全地压制或征服另一种文化是不可能的。消除文化因素对贸易不利影响的最有效方法是推动世界文化的融合, 形成一种协调配合、相互尊重和补充、杂交而成的多元文化综合体, 使文化因素对贸易的不利影响消失并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为了实现这一局面, 以下一些策略是不可缺少的。
(一)建立国际性文化交流
为了消除文化差异, 最宏观、最直接的方法就是建立国际性的文化交流组织和文化交流中心, 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文化展示和交流, 以消除观念、习惯、语言和艺术鉴赏等方面的贸易阻碍。文化是有传统的, 但它也是可以交流的, 高层次的文化也是易于被世界各国人民理解和接受的。只要人们不懈努力, 文化大融合的一天终究会到来。近期中国举办的几次国际性的文化展览盛况空前, 充分说明民族文化的精华也是可以被人类所共赏的。通过这些文化展览的成功举办, 世界各国对中国的了解一定会加深, 更会增加他们对中国产品的喜爱,最后带动中国产品在世界贸易中销量的上升。
(二)贸易策略与当地文化交融
国际贸易活动中最直接的主题就是企业, 当一个企业有志于开拓一个拥有不同文化的市场展开贸易活动时, 最为重要的就是其贸易策略的制定。企业在制定国际贸易策略的时候, 应该注意与当地文化的融合。创造为当地人接受又有吸引力的情境, 使文化渗透其中, 这是第一个步骤。然后是在整个经营设计过程中注意配合文化环境要求进行创新, 包括产品设计、定价、促销和分销等方面, 既要创造出适合销售国文化的产品, 又要使定价的方式和程度为之接受, 还要找到适合当地习惯的渠道, 采取购买对象乐意接受的宣传方式。这些环节缺一不可, 只有把他们都有机地结合起来, 才能达到破除壁垒的目的。
(三)文化交融的培训与培养
为了与文化因素对贸易活动日益明显的的影响保持同步, 需要进行多种方式的文化融合的培训, 培养出推进文化融合的跨文化管理人才。通过文化融合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发展, 关键是具有文化融合意识和知识的管理人才的培养。为此, 应当进行这样一些方面的培训: ( 1) 文化理解的培训。即介绍不同国家的人文状况, 了解不同国家的风土人情、消费习惯、生活方式、制度法规等, 并与本国的相应方面作比较, 加深对国外文化的理解。( 2) 文化应用的培训。让被培训者了解其他国家的价值观、行为、态度, 清楚他们的价值观、行为、态度,清楚针对他们的价值观应该采用的奖励方式, 并对当地的奖惩制度做出评价和改进的建议。( 3) 实地文化考察的培训。派遣培训人员到他们将来可能从事工作的国家进行实地的观察和研究, 使他们在与当地消费者的直接接触中理解他们的文化, 把握他们的动机。( 4) 相互交流的培训。邀请不同文化背景的贸易管理者与被培训人员进行适时的交流, 并经常组织有国外工作经验的经贸人员进行交流, 互谈感受, 加深他们对不同文化的理解。
(四)充分利用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与偏好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尽管一些习俗禁忌可能会阻碍外来商品的进口,但只要规避得当,同样会创造贸易需求,比如,绝大多数美国人喜欢蓝色和杏红色的家用器具,南欧人偏爱红色容器,而荷兰人则喜欢白色等,我公司面对这些风俗习惯偏好,制订了满足差异化需求的目标计划,结果其产品2008年在海外销量增加19%。文化差异对服务贸易的需求影响更是如此。当前,服务业已占世界贸易额的20%-30%,据估计它将以每年20%的速率增长,这意味着国际贸易中将越来越以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形态表现出来。尽管精神文化和行为文化不像货物贸易中的物质文化易于移植,但其文化特质和文化个性更能影响服务贸易的需求。对于文化附加值很高的文化商品和知识商品而言,由于人们对异国民族文化的好奇和对高科技文明的追求,无疑是创造贸易需求的文化根源。对于一般的服务商品而言,服务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的社会关系、固有的感觉方式及其所有属性的重要程度在不同文化间存在差异,但文化差异优势能从根本上影响用户的满意度及服务商与消费者之间关系,文化因素仍是产生贸易需求的原因,例如,由于买方必须建立对卖方所售产品质量的信任,因而,服务的无形性使海外的服务贸易变得更加困难,但是一个公司品牌文化及良好的声誉却能改观国外贸易现状。
总之,国际贸易不仅仅是一个经济活动过程,而且也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是一个经济与文化互动的过程。这一研究为我国新时期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新的启示:文化具有单纯的经济战略所不具备的优势,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市场中,如何发挥我国独具特色的文化比较优势,对我国国际贸易的长远发展是至关重要的。为此,一方面,企业和外贸经营者要充分重视文化的价值,努力提高和优化贸易商品的文化品质;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企业和行业协会要通力合作,确立正确的文化战略,以文化力提升国际贸易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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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货物贸易的多极化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一段时期,国际局势是以美国为唯一贸易核心的,美国的贸易总额占全球贸易总额的1/5,美国的出口额占全球出口总额的1/4。随着全球经济的复苏,欧洲国家开始迅速发展,在1950~1960年,国际贸易格局呈现美国、欧洲双雄称霸、双雄对峙的局面。这时欧洲的总贸易额占全球贸易总额的近1/10,欧洲出口总额占全球出口额的1/10,美国的总贸易额占全球贸易总额的1/10,美国出口总额占全球出口额的1/12。在1970~1980年,亚贸易格局呈现美、欧、亚多级发展的趋势。
2.发达经济体以及发展中经济体的实力变化
20世纪50年代,发达经济体与发展中经济体在国际贸易额上所占的比重是6:3,在20世纪60年代,其比重发展为7:2,在20世纪80年代,其比重的变化微小,直到20世纪末,其比重始终维持在7:2的状态。在21世纪后,其比重便出现了明显的变化,发展中经济体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的比重越来越突出,占国际贸易比重的一半。且在国际货物贸易额的比重上,发展中经济体的贸易额逐年上升,发达经济体的贸易额逐年下降。
3.国际服务的发展
20世纪80年代,全球服务贸易总的出口额达到4千亿美元。现今,全球服务贸易总额达到5千亿美元,增长幅度明显加大,从而使国际服务贸易的地位越来越高。美国、欧盟、日本、中国等主要经济体的服务贸易出口额占全球贸易出口额的比重越来越高,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的比重也在逐年增长。其中,中国的服务贸易出口额虽然在逐年升高,但服务贸易出口额的比重仍然低于全球贸易出口额的比重,且中国的货物贸易虽然发展较快,但相较于其他主要经济体的发展相对落后。
二、国际贸易秩序的演变
国际贸易秩序的建立基础是规则与规范。现今国际贸易的规则与规范首先是WTO组织建立的关于国际多边贸易的规范,然后是区域或两个国家间制定的关于对外贸易的规则与规范,最后是国家与区域制定的单边的贸易管理制度。由于以上这些规则与规范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因此,在制定相应的规则、规范时要充分体现其合理性。国际贸易秩序的演变,主要取决于国际贸易格局的基本状况,以及经济体之间的实力对比状况、经济体的内部经济状态和内部关于贸易的实施政策。就其本质而言,国际贸易秩序的演变可以充分体现国际贸易格局的发展状况,在国际上,由于各个国家的逐步发展,国际贸易秩序也在发生着改变。
三、面对国际贸易的变革,我国发展国际贸易的策略
1.立足于国际贸易的新格局,维护多边贸易秩序
我国的对外贸易迅猛发展,与WTO制定的多变贸易秩序联系密切。遵守WTO的多变贸易秩序,是发展我国对外贸易的基础。在WTO中,我国实现了参与制定新的国际贸易秩序的愿望,为解决我国的国际贸易纠纷问题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通过运用WTO制定的关于国际贸易的规则,可维护我国的正当利益,进一步减少贸易的摩擦。现今多极化格局的出现,进一步弱化了WTO的职能,因此,我国应立足于国际贸易的新格局,主动维护多边贸易的秩序,在多边贸易的谈判中发挥我国应有的贡献。
2.要努力维系与东亚经济体的区域贸易,制定新的发展措施
经历了东南亚的金融危机后,在东南亚区域建立了东亚自由贸易区域。早期的东亚自由贸易区域包括东南亚十三国,发展至今,其区域增添了澳大利亚以及印度、新西兰三个国家。建立这个区域的根本目的是促进东南亚各国的经济发展与合作,减少贸易产生的摩擦,但现今这个贸易组织缺乏相应的管理体系,呈现松散的状态,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国应制定新的发展措施,坚持一带一路战略,在建设基础设施的同时加快软件的开发与建设,促进东亚区域贸易的发展。
3.要实现良好的双边贸易
我国的对外贸易主要是对美国进行的货物贸易,我国的广阔的市场使多国对外贸易的依赖程度大大加深。但我国并未将自身的贸易实力转化为对外关系的改善,反而使我国的对外关系变得越来越差,因此,我国要时刻坚持互利共赢的对外关系理念,充分调动自身的优势,形成良好的国际互动机制。
4.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
我国经济的发展已经进入新常态,我国对外贸易的货物数量在逐年升高,因此,加快结构的升级、发展方式的转型已经成为我国发展对外贸易的根本方法。我国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开发力度,立足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逐步推动对外贸易的转型,以及服务贸易的发展。
关键字:比较优势理论 假设前提 决定基础 动态
作者简介:刘培青(1976-),女,湖北黄石人,南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是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
基金项目:本文是湖南省衡阳市社科联课题《我国外贸出口的动态比较优势研究》(2006-HYSKJJ-ZC-024)资助项目
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日益密切和国际经济交往的纵深化发展,作为指导国际商品交换的国际贸易理论----比较优势理论受到了很多的质疑。作为一种国际贸易纯理论,比较优势理论发展到今天仍然没有一种理论能够捍动它在理论界的垄断地位,它所揭示的科学内涵是不可替代的。下面就以争议较多的对比较优势理论的三种质疑的解释来说明比较优势理论的科学性。
一、假设前提无损比较优势理论的科学性
许多人认为,比较优势理论所构建的分析模型是建立在一系列假设前提的基础之上的。比如说:完全竞争市场、需求偏好相同、规模收益不变、要素国际间非自由流动等。现实经济是一个错综复杂的综合体,比较优势理论所依赖的假设前提在现实经济中并不存在,因此比较优势理论的实践指导意义有待检验,以它为指导所产生的经济结果会与经济目标相左。上面的质疑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比较优势理论需要一系列假设前提才能成立;二是这些假设前提与现实背离。
比较优势理论的确要依赖一系列假设前提,这些假设可能与现实不符,但若据此否定比较优势论,未免失之偏颇。对理论的阐述假定一些前提条件是一种分类分析方法,将完整的事物分解成不同的部分,通过每个部分的研究来揭示整体包含的规律、性质。这体现在经济学研究的范式上就是在一定的假设下得出什么样的结果。这种做法是研究方法的需要,目的是寻找事物内在本质的、规律性的东西。重要的是,一个理论若是经过正确的假设得到的,那么再把假设的因素一个一个重新考虑进去,该理论仍然具有科学性。需要严格的假设前提并非比较优势理论所独有,而是所有经济理论赖以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古典经济学的理论分析都是从制度既定、一般均衡的假定出发的,而现代经济学更是建立在理这一基本假定之上的,可人的许多经济行为是非理性的,但这丝毫无损于现代经济学的科学性。因此,关键是判断所假设的因素与考察对象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应不应该抽象的问题。一如在失重条件下考察人的生理机能,所抽象掉的若是重力,那就是合理的,若抽象的是人体的一部分,则就不合理了。比较优势理论设立一些前提条件是合理的。李嘉图的古典比较优势理论的考察对象是劳动生产率差异与对外贸易的关系,要素禀赋理论考察的对象是要素禀赋的差异与对外贸易的关系,至于其它的假设条件对于要考察的关系并没有实质影响。
比较优势理论通过正确的分类分析法,该理论得出“两优相较取其重,两劣相较取其轻”的国际交换规律,在指导实践的过程中只要抓住这一合理的本质内容,再把假设的因素还原,它仍然是指导当代国际贸易的科学理论。
二、新理论是对比较优势理论的完善和发展
比较优势理论到了H-O理论阶段似乎十分完美,但里昂惕夫之谜的出现激励着人们去大胆怀疑传统理论并且从多角度解释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和国际分工模式。二战以后,国际经济领域也出现了一些新理论解释一些新现象。因此,有人认为传统比较优势理论已经过时。
纵观所有的国际贸易理论,它们都阐述了在国际市场上一国出口自己具有优势的产品,进口自己处于劣势的产品,通过国际交换获取贸易利益。至于一国优势的形成基础是什么,各贸易理论所揭示的是不一样的。亚当・斯密的绝对成本理论和大卫・李嘉图的相对成本理论认为优势的形成基础是绝对劳动生产率的差异和相对劳动生产率的差异。H-O理论从认为是要素禀赋的差异。新要素理论认为,生产投入中的要素除了传统的土地、资本和劳动之外,还有技术、人力资本、信息、研发、管理等新要素,不同国家在这些新要素禀赋上的差异也构成了一国比较优势的基础。技术差距论则认为技术获得时间先后导致了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产品生产能力的不同。重叠需求理论第一次较系统地从需求的角度阐述了相似需求是商品生产和国际贸易发生的原因。干中学模型认为技术知识随产量提高而不断积累导致国家间比较优势的不同。产品生命周期理论则具有了动态性质,认为产品要素密集类型的变化导致了不同国家在产品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具有比较优势。产业内贸易理论从产品的异质性、规模经济和相似需求三者综合的角度阐述了比较优势的决定基础。保罗・克鲁格曼的新贸易理论从规模经济和市场竞争不完全的角度阐述了国际贸易的原因。波特的竞争优势理论认为国家竞争力是一国比较优势的形成基础,从而更具统一性和说服力。杨小凯的内生理论从分工和专业化的角度阐述了比较优势的基础。还有些理论从产业集群、交易成本的高低、市场结构和企业的异质性等角度论证了国际贸易产生的原因。不同贸易理论只是从不同角度解释了比较优势的形成基础,并没有摆脱比较优势理论所揭示的国际交换规律。
自李嘉图于1817年出版《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以来,虽然新的理论不断产生,但至今没有一种理论能够动摇比较优势理论的基础地位,新理论不过是对它的补充和完善。随着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仍将需要新理论来解释新现象。决定一国比较优势的基础会随着生产和贸易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但它们不能摆脱寻求差异进而产生比较优势通过贸易来获取利润的本质,所以新理论最终属于比较优势理论的一部分,是对它的继承和发展。正如克鲁格曼所说:“传统国际贸易理论至今没有一个已经过时,它们在认识和理解当代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中仍然很有用。例如,当许多国家在制定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时,比较优势理论仍然是基本原则” ①。
三、比较优势陷阱不能归咎于比较优势理论
比较优势陷阱是指一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依据比较优势生产并且出口本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在于发达国家的贸易中总是处于不利的地位,出口越多反而越穷。批评者认为比较优势理论是一种静态理论,不考虑结构调整等因素,按此原则参与国际分工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
首先我们来看比较优势理论的适用范围。从李嘉图的古典比较优势理论到要素禀赋理论再到现代比较优势理论,它们所揭示的都是经济发展的一个方面――国际交换的规律而不是经济发展的规律。反映经济一个方面规律的经济理论当然只能指导一个方面的活动而不能指导经济总体的活动,如果用它来指导经济总体就是没有处理好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经济发展出问题是迟早的事。一个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经济的方方面面,单靠外贸的发展不足以带动经济的发展,在发展外贸的同时必须辅之以其它的经济政策。发展中国家正是混淆了外贸发展和经济发展两者的区别,误以为只要出口多经济就会发展而盲目发展出口,最终导致了经济的贫困化增长。如同我国,单纯依赖外贸的发展而没有其它的经济推力能否促进经济全局的发展就是个问题。
再次我们看比较优势的动态性质问题。比较优势具有动态性质,这种动态性质表现在随着一国经济的发展要素禀赋的变化上。比如,资本稀缺的国家可以通过一段时间的资本积累和引进外资来改善资本状况。技术发展水平低的国家随时间的推移可通过技术外溢、干中学和技术创新等多种方式提高技术能力,而不一定永远处在低技术生产阶段。当一国要素积累和竞争力不断提升时,一国的比较优势部门必然会发生转变,也就是说比较优势是动态变化的。一些陷入比较优势陷阱的国家在参与国际分工时,没有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固守一种传统优势和传统产品的出口,获得了眼前利益的最大化,但由于边际收益递减的作用,出口量的增加带来的是价格的下降和贸易条件的恶化,丧失了经济持续发展的长远利益。陷入比较优势陷阱的国家只看到了本国既定的比较优势而没有看到比较优势的变化,忽略了潜在的比较优势,没有随着要素禀赋的变化在不同时期发展不同产品的出口,从而使一国外贸的发展缺乏持续性。陷入贫困化增长的国家不是因为比较优势理论是静态的,比较优势理论是静态与动态的统一,而是这些国家没有用发展的眼光动态地运用理论。今日的中国在为自己的产品只有价格优势而没有技术而苦恼时,而早就进入发达国家的美国却为自己的产品没有价格优势对其他国家的产品穷追猛打,说明任何国家固守一种优势都不可行,而应该寻求动态比较优势。
任何一种理论都是实践的抽象,都是向前发展的,作为静态与动态统一的比较优势理论是经济学中最深刻的真理之一,那些否定比较优势理论的国家在经济发展方面将会付出沉重的代价。
注释:
① Kurgman P. Trade in Differentiated Products and the Political Economics of Trade Liberalisation [M]. Import Competition and Response, edited by Jagdish N. Bhagwati, pp. 197-221.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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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杨小凯,张永生.《新兴古典经济学和超边际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8-250.
关键词:国际贸易;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公约;国际贸易合同
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逐渐接轨“, 国际贸易惯例”一词的使用频率日渐增多。但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在国际贸易惯例的涵义、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等问题上认识都较模糊,分歧颇大。由于国际贸易惯例对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科和现代化经济建设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对这一问题做了探讨。
一、国际贸易惯例要义阐释。
《辞海》“对外贸易”一词是这样定义的:“一国或一个地区与他国或另一地区之间的商品买卖活动,即国际间的商品交换。对外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亦称进出口贸易”,而国际贸易则是“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1 ] (P411) 如果认为商品分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则这一定义并无不妥。但在国际贸易学界,占主流意见的观点是,商品专指有形的物质产品,无形的产品即是服务。因此,国际贸易的对象不仅包括有形的物质产品,还包括无形的服务。长期以来,商品买卖一直是国际贸易的主要内容,而所谓国际贸易惯例大多指有关商品买卖或与商品买卖有关的各类服务的惯例,这也是本文的讨论对象。具体而言,本文研究的是从买卖双方贸易洽商到最终履约(或未能履约) 整个过程的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由于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金融服务、交通运输等所谓服务贸易范畴,因此源于有形商品的跨国交换,并为卖方交付商品和买方支付货款提供便利或保障的有关服务也属本文的研究范围。惯例是一个经常使用却又语义含糊的词,也是一个在我国学术界备受争议的用语(国外也有类似争议) 。学术界对惯例应用的普遍性和实践性有着大致相同的看法,但在涉及惯例的本质问题方面,则歧见颇大。
(一) 惯例是否需要成文化。
有学者认为,惯例需经过民间国际组织或贸易协会的编纂后才会有明确的内容,才能称之为惯例。而大多数学者则认为,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固然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要形式,但不成文的却又为人所知并广泛采用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也是国际贸易的惯例。[2 ] (P13) 笔者赞同后一种看法。从国际贸易惯例的发展历史来看,国际贸易惯例常常起源于一些主要贸易口岸的大公司的实际做法。由于这些公司具有广泛影响力,以及这些做法本身也具有减少贸易障碍等方面的作用,这些做法逐渐成为某一行业或某一地区的共同做法。但是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对同一问题的处理手法或对同一术语的解释不尽相同,这就难免造成地区间或行业间的贸易障碍。为解决这一问题,一些组织担当了统一解释和编纂工作,这就形成了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商会编写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发展过程便是如此。但是也有一些做法由于早已广为所知并被普遍遵守或因其它原因而没有载入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如纺织界人所共知的一旦坯料被剪开即不能退货的惯例。
甚至还有一些做法曾经被写入一些组织编写的国际贸易惯例,后因歧见消失、做法统一而又被撤出成文惯例。比如,国际商会在1980 年出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关于CIF 术语卖方责任的表述中认为,卖方应提交清洁提单,但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的内容、重量、尺码、品质等无所知的批注并不表明该提单是不清洁提单。但在1990 年实行的新的《国际贸易解释通则》里则没有这句话,这并不表明国际商会改变了看法,相反它正是显示了贸易界及相关各界已认同了这一点,从而无需再用文字描述了。也就是说,这并没有改变上述规定仍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事实。[ 3 ] (P527 - 528)(二) 惯例的法律约束力。
惯例的法律约束力指的是不管合同当事人是否明示或默示甚至没有表示是否接受有关国际惯例的约束,惯例自动约束有关当事人,即惯例具有强制约束性。《法学辞典》持的是这一观点。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国际贸易惯例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国家意志的结果, 因而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 不能对当事人进行约束。[4 ] (P7 - 8) 第三种观点认为,惯例分两类:一类是不需要当事人选择都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范,一类是经过当事人选择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意性规范。[5 ] (P27 - 28) 其实,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某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正式文件,也不是国家间的国际公约,因而它不是法律;另一方面,由于惯例的广泛适用性和长期实践性,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国际贸易合约当事人对自身及他人遵守惯例的心理期望,惯例对当事人各方又有一定的约束力。
这种约束力一般是在当事人明示接受惯例的情况下产生的,国际商会出版的《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1990)在导言部分表达了这一观点《,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第1 条也阐述了这个意思,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的这一规定符合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但是在一项国际贸易的契约中,不可能穷尽所有成文和不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因此就产生了所谓的“默示”做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 条第2 款规定:“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认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经常遵守。”签定该公约的国家同意,何为惯例由法庭来决定。该款规定反映了国际贸易惯例一定程度上具有强制约束性(自动生效) 的一面,但是这也没有改变惯例作为任意规范的特点,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的方法排除对某一惯例或某一惯例部分条款的适用。
以上分歧的主要表现是学者们对一些英文单词的解释不同,特别是对custom、usuage 的理解差异。有人认为custom 有约束力,应译为惯例,而usuage 则没有约束力,应译为习惯;也有人认为custom 没有约束力,应译为习惯,usuage 有约束力,应译为惯例。还有人有其它的看法。其实,翻查一下国际商会的出版文件我们会发现,国际商会对惯例的用词并不考究,在不同的文件中可能采用不同的词,甚至在同一份文件中也可能使用不同的用语。比如,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使用的是custom 和practice ,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使用的是usuage ,而在《托收统一规则》使用的则是rule 一词。可见,国际商会对惯例的用词并不看重,他们重视的是某一术语或某一做法在商业实践中的状况,只要这种术语或这种做法广为人知(widely known) 和被业者经常遵守(regularly observed) ,它们即是惯例,而不管在国际商会或其它组织的出版物中用何词来描述它们,或有没有见诸文字。至于惯例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则要看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将国际贸易惯例定义为:在国际商品贸易和与国际商品贸易有关的服务实践中形成的,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广为人知并被经常遵守的任意性行为规范。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
如上所述,国际贸易惯例有成文和不成文之分,也就是说,国际贸易惯例有两个渊源: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与不成文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指的是经过某一组织编撰和公示的规范化文件。编撰国际贸易惯例的主体可以是一些有影响的基于国家的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也可以是民间的国际组织,如波罗的海黑海航运公会;还可以是能对市场起到主导作用的商事组织,如通用汽车公司,它们的产出物因而也相应地表现为具有一定法规性质的文件。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一般依据过去已有而且现在仍然流行的商业做法而作出,其主要行为特征是必须有一个宣示的过程,因为比制订规范文件更重要的,是它们必须广为人知。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之所以成为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之一,原因主要是多数国际贸易惯例从本质上讲就是国际商业习惯做法的一个演进形式,而且是一个永不停止的过程。过去活跃在跨国或者说超国家或地区利益之上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通过编撰和公示之后变成了国际贸易惯例。今天的习惯性的商业做法还在重复着这样一个过程。如果我们不这样理解惯例的渊源,那么我们很可能会步入认识的误区,或者认为惯例仅表现为成文化的规范,或者认为只能从过去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中寻找惯例。这两种僵化的认识不能反映现实,因而也不能指导发展中的国际贸易活动。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一国之内或地方性的商业习惯做法也有可能演变成国际贸易惯例,这主要取决于该习惯是如何整合(incorperated) 到国际贸易流程中去的。
例如,美国西海岸港口的码头工会为保护自身利益向集装箱货主收取近乎落地费性质的杂费,这种杂费被各国班轮公会列入班轮运价或班轮条款,因而这种做法就成了有关业者之间的国际贸易惯例。承认惯例的习惯做法渊源也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因为从国际贸易惯例中体现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大都可以从习惯做法当中找到源头。从商业道德的视角看,所有国际贸易惯例都来自于千百年来一直在支撑着川流不息的国际贸易活动的一套伦理体系,借助它可以形成关于对对方行为的预期;通过它的应用———即对己对人的约束,各方在此体系下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区分、履行和保障。这套伦理体系的强化就形成了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而未成文的惯例则归于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一类。
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商业习惯做法虽同为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以对现有的国际贸易惯例的贡献而论,由习惯而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占有绝对的优势;但后者在当今技术创新的条件下开始显露出重要性。
三、国际贸易惯例与其它法律规范的区别。
(一) 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贸易公约。
由两国政府或多国政府签定的有关国际贸易关系的规范称为国际贸易公约。从公约法律约束力的角度,可以将国际贸易公约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强制约束力的公约;一类是任意性的公约。前者包括调整国家间经贸关系的一般性公约及约束某一具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公约,如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定、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海上运输合同的《汉堡规则》。强制性的公约要求缔约方或接受公约的国家在本国的法律与公约冲突时,修改本国的法律,使之符合公约的规定;而且在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时以国际公约为准据法。既然强制性国际贸易公约的法律约束力大于国内法的效力,强制性国际贸易公约的效力当然优于没有取得正式法律地位的国际贸易惯例。但是,国际贸易惯例与任意性的国际贸易公约的关系则不同。
任意性的国际贸易公约主要指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几个公约,即1964 年的两个海牙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及二者合并而成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这些公约遵循合同自愿的一般原则,允许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或排斥这些公约的规定,即可减损公约条款的效力。在同为任意性规范的层面上,国际贸易惯例与任意性的国际贸易公约十分类似,但是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前者高于后者。对此《,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均有明确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虽未在这方面作具体规定,但它是由前两个公约发展而来的,据此也可认为该公约持同样的观点。由此可见,在国际贸易惯例与上述3 项公约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应优先考虑采用惯例的规定。
(二) 国际贸易惯例与国内法。
一般而言,国际贸易惯例是在与本国利益无冲突的领域发展起来的,其所规范的领域大多与本国法律的适用范围没有重叠。从这个角度上讲,国际贸易惯例可以对国内法的不足起到补充的作用。但是,各国对国际贸易惯例拾遗补缺作用的态度是不同的。有些国家干脆把国际贸易惯例纳入本国的法律体系,使之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如伊拉克和西班牙就把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解释通则》引入国内法。采取这种作法的国家不多,多数国家一般按照直接适用或间接适用的途径运用国际贸易惯例。直接适用指的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接受国际惯例的约束,法院或仲裁庭依据当事人选择的国际惯例进行裁决。法国、丹麦等国家采取这种方法。这些国家一般承认国际贸易惯例独立于国内法律体系之外,国际贸易惯例可直接应用于国际经贸往来,无需国内法的指引。与采用直接适用的国家相比,采用间接适用的国家更多,我国也是采用间接适用的途径。间接适用指的是国际贸易惯例不能脱离国内法而独立运用,必须经过国内法的指引,而且国际贸易惯例的应用有赖于国内法对国际贸易惯例明示或默示的接受。明示接受指的是在国内法中明文规定,对特定的民事关系可采用国际贸易惯例处理。默示接受则是指在某国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法律实践中普遍采用国际贸易惯例,从而可以推断该国认可国际贸易惯例的。
我国采用的是明示的方法。《民法通则》、《涉外经济合同法》、《海商法》等都明确指出,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有人据此认为,我国法律的效力高于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其实,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国内法关于国际贸易的规定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国际贸易惯例不可违反国内法的强制性规范,但可与任意性的规范不一致。因为国际贸易惯例广为人知并被经常采用,只要当事人未明示拒绝惯例的适用性,国际贸易惯例就自动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尽管这部分并未以文字形式在合同中表示。然而,国内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则没有自动成为合同一部分的效能。由此可见,国际贸易惯例虽然是国内法的补充,但其效力仍优于国内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四、国际贸易惯例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这里所讲的合同,指书面达成的合同。对于口头达成的国际贸易合同,我国不予承认。对此,我国在1986 年核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时已表明了这一点。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引用国际惯例的方法有3 种:其一,引用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或其它民间组织的条款或术语,如买卖双方以CIF 价成交。普遍认为,采用了某一成文惯例的条款或术语,对该条款或术语的解释应以该惯例为准。多数情形下,对某一条款或术语的解释只有一个国际贸易惯例,但也存在对某一条款或术语的解释不只有一个国际贸易惯例的情况,并且各惯例的解释不一致。如没有对具体采用哪一惯例作出规定,这时候的解决方法一般是以与合同最有密切关系的国家所采用的国际惯例作为依据,而判断这一点往往是不太容易的。比如,对贸易术语FOB 的解释就有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美国进出口商会等机构制定的《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两个惯例,这两个惯例对卖方交货地点等方面的解释差异很大。为防止事后买卖双方当事人就采用哪一惯例产生争议,合同当事人最好在采用条款或术语的同时明确规定采用哪个国际惯例。其二,采用国际组织或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合同,如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成套设备和机器的出口合同、伦敦谷物交易协会制定的关于谷物买卖的合同。标准合同对合同全部或大部分条款都作了规定,一般只留出当事人名称、货价等项目供当事人填写,当事人可通过协商对印定的条款作出修改或补充。这类合同试图囊括有关合同关系的全部权利与义务,包括从合同的签定到合同的履行、解除和违反合同的救济的整个过程。由于在大宗货物的买卖中广泛采用标准合同,标准合同事实上已成为当事人普遍遵守的权威文件,是国际贸易惯例的组成部分之一。其三,在合同中明确表示接受某一惯例的约束,这种情况包括以下几种类别: (1) 合同中采用了惯例规定的条款或术语,并且合同对这些条款或术语的解释与惯例的规定相同,或合同直接引用惯例条款或术语并未另行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惯例与合同的规定并无二致。(2) 合同中某些条款与惯例的规定不一样,此时应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以合同的规定为准。(3) 合同中对某事项未作规定,但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会遇到这些问题。此时,当事人应按照惯例的规定履行合同或对合同救济。
在上述情形以外,即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示遵守国际贸易惯例约束的情况下,则采用下列两个标准:表示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主观标准;以国际惯例为标志的客观标准。主观标准似乎体现了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但如当事人未在合同中以文字表示他们的意愿,以后在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其真实意思在很多情况下是难以举证或判断的。可以想见,在实践中应用主观标准进行操作的难度很大。因此,在大多数国家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往往采用所谓的客观标准,客观标准即是国际贸易惯例。采用国际贸易惯例这一客观标准甚至也不以合同当事人知晓为条件。这就是说,即使合同当事人没有表示接受惯例的约束,同时也未明示拒绝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国际贸易惯例亦可自动地解释和补充合同并对合同当事人构成约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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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洋垃圾的危害
洋垃圾是对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固体、液体、化工、电子废弃物的总称,受到利益的驱使,洋垃圾已经形成了产业链条,局部区域甚至形成了洋垃圾村、洋垃圾镇,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生态和环境。从总的方向上看,洋垃圾以走私形式进入国境,由于没有规范的检验检疫程序和处理过程,洋垃圾造成了严重的污染,特别是洋垃圾中气体、生化、重金属等危害会长期、稳定、连续产生,不仅危害了洋垃圾产业链条中相关人群的健康,还造成了大范围区域土壤、水源、环境和生态的污染。
2进口洋垃圾治理过程中的现实问题和困难
2.1科学发展理念普及不足。进口洋垃圾治理存在认知和理念上的问题,公众和社会对进口洋垃圾治理不理解,这导致进口洋垃圾形成一个稳定而高效的产业链条,其中涉及地方政府、部分群众、部分企业的利益和价值,导致进口洋垃圾治理工作不能有效而全面落实。2.2法制化进程滞后。进口洋垃圾治理没有法律体系和法制机制作为基础,不能有效调节进口洋垃圾治理过程中的利益纠纷和现实冲突,不能规范进口洋垃圾治理活动,不能体现进口洋垃圾治理的法制化刚性,最终形成进口洋垃圾治理工作功能和价值上的弱化。2.3公众参与度不高。进口洋垃圾治理既是一项政府职能工作,同时也是社会公众工程,当前进口洋垃圾治理工作不能取得治理区域内公众的认可、参与,也就形成了进口洋垃圾治理范围、力度上的问题,造成群众对进口洋垃圾治理82工作的不理解,甚至在局部形成了公众与进口洋垃圾治理工作的对立关系。
3加强进口洋垃圾治理,推进经济转型中国际贸易的方法和措施
3.1建立国际贸易和经济转型的绿色发展理念。发展理念的落后和价值观的滞后不但影响着进口洋垃圾治理的进程、质量和效率,同时也会在国际贸易与经济转型的宏观层面上形成负面制约和阻碍作用,解决进口洋垃圾治理的困难,实现国际贸易升级换代、实现经济高效率转型,必须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具体的工作中。要让“洋垃圾产业链条”中的群众一方面看到洋垃圾的危害,认清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冲突、困境和难题,另一方面,要树立“洋垃圾产业链条”中群众的绿色发展观念,看到河流、土地、环境、生态严重污染带来的长远危害和发展制约,通过短期性和长远性价值的对比,局部和整体的对照,将绿色发展理念真正融入社会和公众的意识和共识中,形成对国际贸易更为准确的认知,认清经济转型中各种问题的本质。以进口洋垃圾治理为基础建立的绿色发展理念可以有效推进国际贸易升级,使民众和社会理解和认识到国际贸易升级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以进口洋垃圾治理为前提建立绿色发展理念,可以有效推进经济的跨越式转型,在公众和政府的层面产生深远的效果,这样才能在有效斩断“洋垃圾产业链条”的基础上,实现对国际贸易和经济转型等重要任务的支持和加速功能。3.2加速国际贸易和经济转型的法制化进程。无论是进口洋垃圾治理,还是国际贸易或经济转型,市场经济建设都需要法制化作为约束、引导和规范,应以进口洋垃圾治理为突破口,实现国际贸易和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建设。应以进口洋垃圾治理的实际为前提,完善国际贸易和经济建设的相关法律体系,解决与进口洋垃圾治理、国际贸易和经济转型中法律体系滞后、相互矛盾、彼此制约的部分和内容,提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系统性和可执行性,废除与进口洋垃圾治理、经济转型和国际贸易相违背的内容和条款,确保立法、执法的系统性、前瞻性和合理性。确立进口洋垃圾治理、经济转型和国际贸易的执法主体,明确进口洋垃圾治理、经济转型和国际贸易的权利范围和制约机制,实现法制层面对相关工作的全面约束、调整和控制功能,打造支持、保障进口洋垃圾治理、经济转型和国际贸易的法制化平台。3.3完善国际贸易和经济转型的司法机制。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法律体系处于不断完善的进程之中,特别在国际贸易的保障功能上和经济转型的导向作用上还存在较大的空间与可能。在进口洋垃圾治理过程中要将国家经济形式和结构创新,国际贸易升级和换代看作更高的目标,依靠进口洋垃圾治理的法制化进程,实现对国际贸易和经济转型的司法机制的不断完善。首先,要以进口洋垃圾治理为基础健全国际贸易和环境公益的司法制度体系,以诉讼、调节、判决等司法实现实现对进口洋垃圾治理的有效监督,建立起国际新贸易、经济加速转型的司法制度基础,在确保进口洋垃圾治理法律责任有效落实的前提下,提升进口洋垃圾治理的司法刚性,同时为支持国际贸易和经济转型提供法制化基础。要以进口洋垃圾治理的涉外特定和经济特点为基础,通过司法机制的调整和完善实现对进口洋垃圾治理、国际贸易、经济转型等一系列目标和任务的覆盖,更多地扩大社会主义法制的功能性,提升市场经济法制化的有效性,缓解市场经济建设中司法实践不足和国际贸易与经济转型中司法资源不足的实际困难,做到对市场经济法制化、规范化建设的有效支持。3.4促进公众参与国际贸易和经济转型。治理洋垃圾需要公众的广泛参与,利用公众的力量进一步提高政府的治理力度,同时也能够有效提升法律打击的有效性,这是形成社会主义市场机制和体系的基础,也是提高国际贸易水平,加速市场经济创新的强有力保障。因此,政府和职能部门要以进口洋垃圾治理为突破口,梳理进口洋垃圾治理和经济转型、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落实经济增长方式的创新,加速国际贸易的变革。要发挥媒体、公众和社会的参与热情,通过多渠道监督和广泛参与确保进口洋垃圾治理过程、数据、行为的合理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打造国际贸易新的支撑平台。
4结语
我们要重新认知洋垃圾的危害,加速经济转型,提升国际贸易水平,全面理解进口洋垃圾治理工作的价值和意义,推进进口洋垃圾治理的法制化进程,使公众更为全面地参与进口洋垃圾治理、经济转型和国际贸易升级的过程,真正实现进口洋垃圾治理、经济转型和国际贸易升级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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