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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是指国家和本省列入保护名录实行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所称的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产品,是指国家和本省列入保护名录实行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驯养繁殖、开发利用和科学研究等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管理工作。
《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资源调查,建立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并制定本省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规划及措施,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 在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地区和水域,应当划定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和场所。
第八条 禁止捕捉、杀害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资源调查、教学、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捕捉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确需捕捉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向捕捉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
动物园、公园申请捕捉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在向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捕捉证前,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九条 取得特许捕捉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特许捕捉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捕捉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捕捉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捕捉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验。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捕捉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捕捉的机关报告结果。
第十条 驯养繁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驯养繁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和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十一条 禁止出售、收购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需要出售、收购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饮食服务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加工和出售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不得用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作菜名招徕顾客。
第十二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或者运输、携带本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省境的,应当凭特许捕捉证或者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动物园、公园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从省外向我省调入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持有调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运证明。
第十四条 进出口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禁止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第十六条 非法捕捉、杀害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一倍至十倍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破坏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所需费用1倍至3倍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的范围驯养繁殖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元至3000元的罚款,并可以没收驯养繁殖的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十九条 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倍至10倍的罚款。其中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证件,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伪造、倒卖、转让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处以5000元至50000元的罚款;
(二)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处以5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伪造、倒卖特许捕捉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上一级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海关处罚或者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水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
河北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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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名 | 俗 名 | 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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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爬 行 钢 REPTILI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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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龟鳖目 | |TESTUDINATA |
| 龟科 | |Emydidae |
| 中华鳖| 甲鱼、元鱼、|Triongx siensis |
| 乌 龟| 团鱼 |Chine mys veevesii |
| 海龟科 | |Cheionii dae |
| 海 龟| |Chelonia myda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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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肠 鳃 纲 ENTEROPNEUST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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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殖翼柱头虫科| |Ptycho deridae |
| 柱头虫 | |Balanoglossus misakicnsi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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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铰 纲 ECARDIN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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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穴目 | | ATREMATA |
| 舌壳科 | | Linguli dae |
关键词:野生动物资源;刑法
一、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与法条规定
野生动物指在自然状态下,非人工饲养的动物。野生动物是生物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重要的意义。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从更宽广的视角看属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后者被我国确定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在建设生态文明之时,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并为了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斗争,就有发挥刑法这一“最终手段”的必要性。刑法中间接或直接保护着的野生动物资源的条文并不少,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为核心展开讨论。
二、条文的分析
(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界定。第一款中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有明文的规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本罪第一款所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是指“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需要注意的是,第二款并不要求对象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二)本罪的保护法益。刑法规范的最终目的在于对法益的保护。因此,在解释分则条文时要立足于法益保护立场,比照案件事实得出妥当的结论。以本条在刑法分则中的位置来看,能得出本条旨在保护国家对野生动物的管理秩序的结论。野生动物资源无疑是属于国有的,在这个角度上来说,也可以认为本条保护的是国家对于野生动物占有或所有。但是,还可以提出这么一种理解的思路。考虑到本条在刑法中的位置,本文认为本条首先是以保护国家对野生动物的管理秩序为出发点的,但在第一款的场合,完全可以认为,仅仅抽象违反这种管理秩序并不足以提供充足的违法性,必须把第一款也保护着野生动物资源这种新的“生态法益”纳入考虑之中。我国有学者提出了“生态法益”的概念用来解释和指导司法和立法实践,按照其理解,生态法益应当作为一种新型法益,虽然暂时还不能与国家法益、个人法益等一样建立起强大的刑事保护机制,但作为传统法律主体的国家与公民在生态环境领域的正当需求已经得到法律的逐步承认,以人之利益为主要考量的人的生态法益与人的财产法益、人身法益等传统法益一样也开始逐步得到刑法的关照。①可以说,生态法益站在了以保护人的法益为核心的刑法法益保护原则的延长线上。(三)未遂与预备。将生态法益引入解释中对认定本条未遂与预备有重要影响。通说认为第一款属于行为犯。②这样的理解把本罪作为抽象的危险犯,但本罪却不属于抽象危险犯。原因在于本罪并没有值得法律拟制危险的必要性,而行为如果没有确实造成危险,仅违反规定或作出准备工具的行为不能说是有着类型化的危险。尽管能够理解本罪保护着国家的野生动物管理秩序,但在具体认定上必须将其与对野生动物造成了实质紧迫的危险结合起来考虑。当行为人为了实施本罪前往野生动物保护区时被抓捕,应考虑的是行为人尽管本着违反“禁猎”这一国家的野生动物保护秩序的动机而行为,但并不能说这种违反达到了值得处罚的程度。在实行本罪的路上被查获的场合,不会对野生动物造成实质而紧迫的危险,这种仅有违反了抽象规范并无对法益的实质危险的情况不能肯定未遂犯的成立,应按照犯罪预备处理。但当行为人已经进入了保护区,或者并计划着路上随时猎捕且客观上也是可能的。在这样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未遂的成立。对第二款而言,尽管有着“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的描述,但本罪要达到“情节严重”。如认为该条文只是对成立犯罪的最低限度的要求的描述,那么尽管行为人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也不能认定本罪的既遂。情节严重指的是对野生动物的紧迫的危险。与之相对,行为人尽管准备了禁用工具,在前往禁猎区的途中被公安抓获,由于其对野生动物伤害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只能认定为预备。(四)“错误”的分析。本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过失不能构成。行为人可能出现违法性认识错误或事实认识错误。第一,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或方法捕猎动物,或者认识到自己捕猎、杀害的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但行为人认为这样的行为在刑法上是被允许的;第二,行为人对自己是否在禁猎区、禁猎期及是否使用了禁用工具方法并不清楚,觉得自己杀害和捕猎的并非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在第一种情况下,行为人业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的性质,但由于行为人对法规范没有认识,存在着是否予以处罚的问题。应当肯定,这种情况下对于行为人应当处罚。法规范并非是只对于能够理解的人发生效力,可以肯定行为人应当认识到法规范的存在并理解其中的意义。第一种情况下违法性认识错误并不阻却责任。第二种情况下,需要具体考察行为人对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是什么样的。禁猎区、禁猎期的具体标准确实并非每个公民都应当掌握的信息,在狩猎前行为人有义务去查阅相关的资料,确定自己是否违反了相关规定,如果行为人不履行这种义务至少可以认定过失的存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阻却故意的成立,这是将过失理解为结果避免义务的结论。如认为过失的本质在于结果预见义务,也可以得出在这样的情况下最多成立过失的结论。
三、法律适用的相关问题
(一)对于本罪的认定。前文分析了长期以来将本罪看作是行为犯的观点是错误的。事实上,第一款中“捕猎、杀害濒危、珍稀野生动物”仅仅以未遂而处罚的案例是很少的。大多是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未遂进行处罚。对于本罪保护的法益仍有部分判决存在基本认识问题。在【(2015)连刑初字第339号】判决书中,被告人(多人)驾船“开了两天两夜到附近,继续向北至冲绳海域,下网后捞到了红珊瑚(被鉴定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被告人出发前有去“外海”捕捞的故意,最终在日本冲绳岛海域进行捕捞。法院指出“(被告人)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共同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红珊瑚,侵害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尽管属于我国固有领土,但冲绳附近可能属于公海或者日本领海,判决书全文没有对该要素作出任何分析说明。按照判决书来理解,本罪规制公民的行为。然而该案完全有可能属于捕猎了非我国的野生动物的情况,如果认为这种行为也构成此罪的话,那么此罪的界限和保护对象就会非常模糊。(二)对非法狩猎罪构成要件要素的处理。非法狩猎罪的构成要件中,“禁猎区”和“禁猎期”的定义经常发生滥用。与第一款罪不同,第二款所规定的非法狩猎罪要求“情节严重”。此外,本罪与第一款要求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除了第一款以外的其他陆生动物。③但是此罪要求着特殊的行为方式“狩猎”。【(2015)郴苏刑初字第73号】判决书里将郴州市民政局后山、锁石桥郊区的荒山、苏仙岭后山认定为禁猎区,判决书指出:“郴州市苏仙岭风景区和后山以及郴州市城区均属禁猎区,且被告人去猎捕时亦是禁猎期。”这里存在疑问的是,“城区”属于禁猎区的依据在哪里,最为吊诡的是,行为人在民政局后山的猎捕行为成为了苏仙岭风景区的后山。此罪在实务中可能存在着为了入罪而扩大“禁猎区”范围的做法。这种做法实际上表现了此罪不能合理的处罚实际生活中一切对野生动物侵害的现状,而由于法条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规定并不多,因此此罪容易变成类似口袋罪的情况。就非法狩猎罪来说,这里的“三禁”到底承担着何种任务呢?应当认为,作为构成要件要素的“三禁”之间的关系是选择性的,因此只要符合其中任何一种都可以该当本罪。但是,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这一种描述必须在具体的环境下予以考虑,例如行为人准备了禁用的工具、方法在前往狩猎的途中被抓获的,就不能认定为既遂,甚至是否构成未遂也要考虑到当时的具体情况。
四、结论
关键词:野生动物;资源状况;保护措施;浙江景宁
中图分类号:S815.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51232070
1 基本情况
1.1 县域概括
景宁畲族自治县属浙南中山区,地形复杂,海拔高低悬殊,地势呈西南向东北斜,境内谷深坡陡,源短流急;气候温和湿润,雨量充沛,四季分明,属于亚热带季风气候。全县土地总面积194665.40hm2,其中林业用的面积161598.67 hm2,竹林面积16210.87 hm2,森林覆盖率78.2%。现设4个镇2个街道办事处15个乡,2个自然保护区,2个国营林场,1个省级森林公园,254个行政村。全县总人口为17.5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5.8万人,非农业人口1.7万人。县域出境水一类、二类水质的占比达100%,境内没有不可游泳的河流,县域空气质量稳居全省前列。景宁县是华东地区唯一的少数民族自治县,是浙江省9个重点产材县之一,也是全国重要的集体林区。
1.2 野生动物概括
据《浙江动物志》、《浙江林业自然资源・野生动物卷》、《丽水市志》、《景宁畲族自治县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报告》等文献资料检索整理,境内有陆生野生动物274种,隶属26目84科。其中兽类8目18科43种;鸟类13目47科162种;爬行类3目11科40种;两栖类2目8科29种,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有61种。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有:黑麂、云豹、金钱豹、金雕、黄腹角雉、白颈长尾雉、白鹳、中华秋沙鸭;二级保护动物有:猕猴、短尾猴 、穿山甲 、黑熊、水獭、金猫 、鬣羚、天鹅、白鹇、鸳鸯、勺鸡、锦鸡、大鲵;省级重点保护动物有:毛冠鹿 、 豪猪、豹猫、狐、大白鹭、中白鹭、白鹭、戴胜、斑啄木鸟、凤头Gf、喜鹊、眼镜蛇、眼镜王蛇、五步蛇、大树蛙等。
2 有些野生动物数量逐步减少的原因分析
2.1 环境的恶化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生活垃圾、工业垃圾也越来越多,所以人们只能把垃圾倾倒在野外。久而久之,动物们赖以生存的那片青山绿水,就变成了臭气熏天的垃圾场;从而导致了动物们失去食物、失去家园。还有,人们不太注重植树造林,肆意乱砍乱伐,导致绿地沙漠化,使动物没有了栖身之地。
2.2 人类的贪梦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为了美食,对各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商家为了利益,而大量四处捕杀野生动物,供人们食用、制作皮具、装饰品,毫无怜悯之心,用极其残忍的方法捕杀,然后再将其杀害。
2.3 人类无节的杀戮
如果我们杀尽了兔子、鸡、牛、羊等等这些食物链最底层的动物们,那么,可以想像一个这种连锁反应――它们灭绝,吃它们的鹰、老虎这些动物怎么活?最终还是因为没有食物供它们食用而灭绝。
3 保护措施
3.1 宣传教育
3.1.1 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群众对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充分发挥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规,加强林业宣传,提高农民的保护意识,增强农民爱林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意识,调动农民发展林业产业的积极性。
3.1.2 加强环保意识
广泛的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树立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同时要加强环保意识,为野生动物提供适宜的繁殖和生存条件。
3.1.3 开展科学研究工作
景宁畲族自治县引进工商资本,有多处人工繁殖和养殖野生动物基地,若大均乡伏叶村和梅歧乡鹤崇村人工养殖娃娃鱼,东坑镇白鹤村人工养殖梅花鹿,东坑镇深洋村人工养殖竹鸡,鹤溪街道三枝树村人工养殖石蛙,澄照乡张山村人工养殖野猪等等。积极开展生物多样性研究与监测,建立长期定位监测点,并进一步抓好野生动物驯养繁育工作。在自然保护区安装了摄像头全天360°无死角监控保护区动态,以更好地自然保护区内生态安全。给自然保护区的工作人员配备了先进的林管通系统,随时定位工作人员的地理位置,配备巡护车辆,方便工作人员在区内的巡护工作。给工作人员配备数码相机,以便他们拍摄区内随时出现的野生动物,同时,在景宁中学建立生物馆,加强学生专业课实践教学、普及生物学知识以及在育人方面的作用,使人们在学生时代接受保护野生动物知识。
3.1.4 抵击不规范行为
抵击不规范行为,若乱砍伐林木,穿珍惜动物毛皮做的服装,滥捕滥杀野生动物,保护湿地资源和水质,参与非法买卖野生动物,见随意堆放垃圾,滥用农药和杀虫剂,购买野生动物宠物,比如野生的鸟类,去野外游玩时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巢穴,迷信那些昂贵的动物类中药补品等等。
3.1.5 开展爱护野生动物活动
自从1984年10月成立景宁畲族自治县, 该县经常性开展保护野生动物活动,每年均在县城石印山广场、府前桥桥头、林业局办公大楼门口等繁华地段,开展以“关注保护野生动物、守护绿色家园”为主题的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活动。展示野生鸟类动物标本19种,国家级、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图片38张,并发放介绍野生动物的文字资料手册21700余册,现场解答市民提出的各类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问题数千个。
3.2 森林资源保护
3.2.1 实行“封、管、造、改”四措并举
景宁畲族自治县重视生态林业的建设,紧紧围绕“生态立县”的建设目标,强化领导,合理规划,实行“封、管、造、改”四措并举,扩大绿化造林面积,大力改善生态环境,以采伐管理为重点,完善源头管理的工作机制,以防控、消防和保护、开发为重点,保护了森林资源;同时,切实抓好“五水共治”、“六边三化三美”等重点工作,该县正在践行“两山理论”即“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被浙江省列为重点生态功能区示范区建设,浙江省也不再考核景宁县的工业经济和地区生产总值指标,而实行以生态为先、民生为重的单列考核。使得景宁畲族自治县的森林资源得到不断丰富,给野生动物创造了一片生存乐土。
3.2.2 生态移民
景宁畲族自治县在“十一五”、“十二五”期间,实施生态移民工程,若红星街道新华村,2009年整村移民下山到双坑口,涉及81户、238人口、林地面积417.27hm2,将这些森林成为野生动物繁殖、活动、栖息好地方,在一定程度上,促进野生动物生长繁殖。
3.2.3 严惩处罚力度
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偷猎行为,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偷猎、走私和贩运国家保护动物的犯罪分子,实行对野生动物动物的重点保护。县森林公安局每年积极开展“亮剑一号”等专项行动,还实施“固本强基”和“高压态势”工作,从严从快从重,若县森林公安接班群众举报,有人在黄水坑地带捕杀野生动物,立刻组织警力,快速侦破了陈某某、吴某某等4人在2012年期间,利用猎枪杀害珍贵野生动物,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白颈长尾雉”2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20只。县森林公安侦办结束后,到县人民检察院, 县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某、吴某某等4人分别以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报道,影响力大,教育深刻,有力打击破坏野生动物犯罪分子,确保野生动物安全;同时,县森林公安联合工商、林政等部门,经常性对菜市场、餐饮店、酒楼巡查机制,若发现有野生动物销售或者经营,一律予以没收,并对销售者或者经营者,进行处罚。通过采取一系列措施,县野生动物资源逐步得到丰富起来。
3.3 野生动物种群保护
3.3.1 栖息地的保护
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取食区域、繁殖条件、求偶或迁徙通道,是恢复野生动物种群的重点工作。景宁畲族自治县已经建立了保护对象为野生动物的自然保护区2处即望东高山湿地自然保护区、大仰湖湿地群省级自然保护区;同时,划定禁止区和缓冲区,并建立固定保护野生动物宣传牌几百块,对保护野生动物种群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3.3.2 投放动物物种
要实现生物多样性,必须要有一定数量动物资源,近年来,若素有山区名贵“山珍”之称的石蛙,却招致大肆捕杀,野生资源急剧衰退,有一段时期石蛙数量聚集下降,于2010年开始,增殖放流石蛙活动,在大均乡、梧桐乡、秋兰乡、鸬鹚乡4个乡段小溪山涧增殖放流共1.3万只野生石蛙苗种。石蛙的踪迹几乎遍布该县山涧小溪,石蛙增殖放流活动是对石蛙资源的修复和增长,将景宁的山涧资源转变为“金山银山”。
4 结语
景宁畲族自治县通过宣传教育、森林资源保护、野生动物种群保护等多措并举,推动该县森林生态系统不断完善,尤其是近年来,该县加强绿化造林、生态公益林建设、“六边三化三美”、“五水共治”、“美丽乡村”、“生态移民”等措施,实施绿色生态发展之路,取得显著成效,使全县森林覆盖率从2008年的77.9%增加至78.2%,生态环境取得了有效改善和巩固,森林生态和野生动物栖息环境也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很适合野生动物生长繁衍,同时民众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意识得到大大提高,执法人员加大巡查力度,促进该县野生动物越来越多,若景南乡的上标、忠溪、程田等村陆续发现“小娃娃鱼”,经专家初步鉴定这种“小娃娃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细痣疣螈;国家一级野生保护动物―东方白鹳从2015年9月初景驻入景宁鹤溪河;梅歧乡桂远村、大均乡洋坑村、澄照乡米岩山村、英川镇香炉山等,经常有上百只猕猴活动;白鹇经常出现景宁的河、水库、港、溪、坑等;家地乡家地村发现野生紫背苇Z;标溪港、毛洋港、西坑港及炉西坑、黄水坑、毛师坑等地石蛙越来越多等等,促进了人与野生动物和谐共处,实现民众与野生动物共享景宁的绿水青山蓝天的环境,野生动物资源得到保护,也促进景宁旅游业发展,推动景宁社会经济建设。可以说,野生动物保护和发展,为深入实施“三县并举”发展战略,确定“五个发展”举措,加快推进“四个新区”建设,着力打造“中国畲乡、小县名城”的宏伟蓝图,贡献正能量。
参考文献
[1]景宁畲族自治县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报告[R]. 2009,3.
[2]县林业志[M].2001-2015.
[3]县林业局年度工作总结[R]. 2013,2014.
目前,司法机关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主要依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 30号)和《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 ] 37号)(以下简称两个解释)。两个解释对野生动物本身和野生动物制品采取了不同的犯罪情节认定标准,野生动物本身以数量认定;野生动物制品则多以涉案价值认定,市场价格和非法获利数额通常由于办案过程中较难查明而不被采用。涉案野生动物数量和制品的价值也就成为了定罪量刑的关键两个解释附表中明确了陆生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情节的数量认定标准,没有规定水生野生动物的数量认定标准,而且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涉案价值需按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确定。由于野生动物价值标准与立案、量刑标准出入过大,制定标准不统一等因素,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较大争议。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量刑的高低和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野生动物保护的执法效果,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是否得到捍卫。这些在司法工作中皆不可忽视,笔者在此略作探讨。
1当前定罪量刑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 1概念范畴的界定问题分析
对于陆生野生动物,依据两个解释和《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林业通知)等,按照数量认定标准和制品价值认定标准存在较大差异,由于目前尚无野生动物本身和制品的明确界定,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争议。对于水生野生动物,由于两个解释附表中无数量认定标准,对二者进行界定影响不大,量刑标准认定主要依靠涉案价值来进杭《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中并无制品的概念,与之相关联的是产品。林业通知中进一步将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区分为野生动物本身、野生动物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者导致其死亡的主要部分、野生动物的其他部分、野生动物产品、野生动物标本。但仍未明确动物本身与制品的界定,如动物的尸体应如何认定,似乎依据动物数量或制品价值认定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1. 2野生动物本身和制品价值认定标准的差异性分析
通过比较发现,对于陆生野生动物,依据动物数量认定标准与依据制品价值认定标准存在很大差异。如,依据法释[2000] 30号司法解释,属于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包括:走私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达到该解释附表中(二)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价值20万元以上的。在表1中列举了走私5种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量认定标准(引自该解释的附表中(二))和其皮张制品的对应数量。后者数量没有明确规定,是以20万元除以动物单张皮张的价值算得(计算所得小数均进位为整数)。而皮张制品的价值,是根据《林业部关于在野生动物案件中如何确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通知》(林策通字(1996)8号)等文件核算而来。
1. 3野生动物主要制品价值认定分析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涉案价值均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林业部门规定: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者导致野生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其价值标准按照该种动物价值标准的80%予以折算,特殊利用价植或者导致野生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的认定,由各省级主管部门来确定。在实际执行中,往往造成了各省的认定标准不统一,对于同一块虎骨的价值,在不同省份可能会按照虎个体价值的20%或80%来认定。而且,根据这一规定,当动物身上具有多处特殊利用价值部分或导致野生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该动物制品的价值总和将明显超过动物本身。如,黑熊的熊胆、熊掌(4个)和熊皮都可能被认定为具有特殊利用价值或者导致野生动物死亡的主要部分,其价值均会被核算为原动物价值的80 %,不计其他部分,此三者的涉案价值就远远超出了其原动物。如果三者在同一案件出现,可以通过同一性鉴定进行确认是否来源于同一个体,进而依据动物数量进行认定,但如未进行同一性确认或非同一案件中,其涉案价值是否被高估了呢,而且这些产品可能在不同的省份被核定成不同的价值。由此说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标准仍需进一步完善或细化。
1. 4两种保护级别冲突时的适用性问题分析
两个解释指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简称CITES)附录I、附录II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但有些国内物种同时被列入CITES附录中,而当二者保护级别不同时,如何适用保护级别存在着争议。犯罪嫌疑人方将坚持低的级别,执法机关和检方往往主张高的级别,而法院方面也难以抉择。例如,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将蟒( Python molurus)列为国家一级,我国的蟒具体为蟒的双带亚种(Python molurus bivit-tutus),也称缅甸蟒等诸多名称,该亚种同时被列入了CITES附录II。在一起非法出售蟒蛇案件中,嫌疑人坚称其出售的是缅甸蟒,应按照CITES附录II执行,引起不小争议。
1. 5公约附录物种涉案价值的核定问题分析
如何核定CITES公约附录物种及其制品的涉案价值是执法工作中的一个难点。农业部门明确了CITES公约附录所列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核定方法。对于CITES附录的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涉案价值,林业部门规定: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产品价值标准,无国家定价的按照市场价执行,既无国家定价又无市场价格的,由所在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实际操作仍很困难。依据两个解释,CITES附录I、附录II所列野生动物案件情节的认定标准,参照我国与其同属或同科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数量认定标准执行。根据此规定,陆生CITES附录动物制品的涉案价值也可以参照国内与其同属或同科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来核定,但也难免被质疑。实际上,目前很多机构也确是采取这种方式来核定CITES附录物种及其制品价值的。
公约附录物种涉案价值的核定还存在其他难以核定、甚至无法核定的情况。当出现两个解释附表中没有与CITES附录中同属或者同科的动物,或者同时有多个同属或者同科的动物,且分属不同的保护级别,或者可参照的国内物种与其保护级别不同时,涉案价值的核定将出现争议。鳄类制品是进出口贸易中的常见产品,也经常存在违法犯罪活动。全世界共有23种鳄,分为3个科,所有鳄类均被列入CITES附录I或II。我国仅分布一种鳄扬子鳄,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CITES附录II的鳄或与扬子鳄非同科鳄类的涉案价值难以核定。以凯门鳄为例,参照与其同科的扬子鳄,其涉案价值为37500元/条。而按照农业部门有关文件核定所有鳄类(扬子鳄除外)的涉案价值均为18000元/条,又出现了两种核定结果。两种核定方法都是基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计算得到的,二者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相同,但在核定为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时所乘的倍数不同造成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标准认定涉及多个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于制定主体不同,制定时间不同,认定标准不一致,给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对此类行为违法与犯罪的认定带来难度,导致实践适用中的混乱。
2关于野生动物量刑定罪标准调整建议
2. 1明确界定野生动物本身和制品的范畴和价值标准
笔者认为,对于陆生野生动物产品,是否被认定为动物制品来定罪量刑,还应紧密联系案件的性质来确定。如同样作为涉案物品的紫貂皮,在走私案件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件中,应认定为动物制品;但确有其他证据证明该案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那么该案犯罪情节应依据紫貂皮确定的动物数量来认定。
野生动物产品的价值标准直接关系到量刑高低,是一个严肃的课题,不该出现多省的认定差异,也不应出现制品价值总和远高于动物个体的现象。笔者认为,野生动物主要产品的价值核算应由国家统一细化,以实现统一的标准。对于存在多种特殊利用产品的物种,可参照国家关于犀牛角和象牙涉案价值规定的情况,单独进行规定。
2. 2依据野生动物价值标准调整数量认定标准
针对动物数量认定标准和制品价值认定标准的明显差异,可以采取两种调整方案。一是取消动物数量认定标准,直接按照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标准进行量刑认定。二是依据动物本身的个体价值重新制定数量认定标准。如认定情节特别严重,野生动物制品的价值需达到20万元以上,那么数量认定标准可以通过20万元和动物个体的价值标准来进行计算。这样,由于动物主要产品的价值与其本身的价值一般为80%的比例,依据二者进行定罪量刑时既存在差异又相对一致。
2. 3明确不同保护级别认定的标准
执法过程中出现国内和国际两种保护级别相冲突时,需有关部门详细明确,以避免地方司法机关适用上的混乱。笔者认为,在当前情况下应根据不同情况而适用不同的保护级别。
对于国内环节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应适用于国内级别。因为法释[2000 ] 37号司法解释中明确: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CITES附录I、附录II所列的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情节严重、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参照与其同属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认定标准执行。该司法解释特别强调了非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适用上述标准,而且林业部林护通字[1993 ] 48号文件也强调将CITES附录I和II所列非原产于我国野生动物核准为国家一级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也就意味着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物应适用国内保护级别。
对于走私案件,不仅要遵守国内法,也要遵守CITES公约这个国际法。法释[2000] 30号司法解释明确走私CITES附录I和II物种参照本解释与其同科或同属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认定标准执行,但未对CITES附录物种区分非原产于我国和原产于我国,那么二者都将涵盖在内。《保护法》规定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和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未对进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规定,那么进境走私案件则不能适用国内级别,只能适用CITES附录级别,出境走私案件则两种保护级别都可适用。对于走私出境案件,如果为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则可直接适用国内级别,这违反的是《保护法》关于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规定;如果是非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则应适用CITES附录I和II的保护级别,这是违反《保护法》关于进出口国际公约物种和CITES公约关于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有关规定。
2. 4制定公约附录物种的价值界定标准规范
由于CITES附录涉及物种繁多、而且调整间隔短,因此对其附录I和II中每个物种的价值进行界定并不现实。既然CITES附录I和II物种己经被核定为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物种及产品的价值标准理应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价值标准的核定方法相同。由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价值是由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计算而来,非原产于我国的物种并无此项收费标准,故其价值标准难以核算两个解释为CITES附录物种价值标准的界定提供了很好的启示。CITES附录物种价值标准界定的基本原则可为参照我国与其分类关系较近的物种核定,并应遵守如下原则:(1)优先参照同属、或同科、或同目等低级别分类阶元内相近物种,如暹罗鳄的价值可参照我国的扬子鳄制定(前者在国内无同科物种,二者同属鳄目);(2) CITES附录级别与国内参照物种保护级别不同时,核定时应在参照物种价值的基础上适当增减,如物种CITES附录级别高于参照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核定价值标准时应有所增加,反之应适当减少;(3)存在多个可参照物种时,应选择与其相同保护级别、产品类型和形体相近的物种。如仍存在多个可参照相近物种时,可坚持参照低价值物种、同时从重处罚的原则,如CITES附录I的猎豹皮,与其同科的可参照物种包括虎、豹、雪豹、云豹等,最终确定可参照云豹皮的价值标准;(4)确无法参照国内物种核定价值标准的,且无市场价格的,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应由国家主管部门核定并公布,避免出现多省的多种核定标准。
3结论与探讨
这些年来,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和执法工作取得了突出的成绩,这是毋庸置疑的。随着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些问题看似虽小,但在众多的基层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执行过程中,就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分歧和争议。究其根源,这些问题的出现主要是由于两个解释与主管部门关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标准的核定等相互间不衔接所引起的。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一是在明确野生动物个体与制品的内涵界定基础上,以野生动物个体数量为主确定野生动物刑事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比较合理,这样既有利于从重从严惩罚违法获取和经营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也有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标准体系。
二是CITES附录物种的涉案定罪量刑标准主要参照国内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级别和定罪量刑标准执行,存在分歧的参照确定的相应国内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定罪量刑标准从重处理。确定这一标准和原则,不仅有利于保护野生动物,也有利于提高我国在全球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国际形象,对国际走私形成高压态势,对全球野生动物保护做出应有的贡献。
三是根据不同级别确定野生动物违法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走私出境定罪量刑标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级别和认定标准执行,走私入境主要依据CITES国际公约以及与国内的保护级别和认定标准的衔接要求和原则确定定罪量刑标准。
阿德十几岁开始信仰道教。在道家信仰中,“放生”是日常课业之一。平常,他游走野外,捡起快要干涸小池中的鱼虾,把它们放入附近的水源地。对于佛家居士们集中在“佛圣诞日”放生的行为,阿德很谨慎:“这些放生鱼多是在市场买来的,基本都是人工养殖。刚放到野生环境,这些鱼都要‘懵’一段时间。可是捕鱼的人却不等鱼适应环境,就趁着鱼‘傻’的时候把鱼都捞走了。”
有人专门为放生而人工培育或者抓捕动物,也有在放生后“捡漏”的抓捕人,形成了以“放生”为核心的产业链。阿德常常去河边劝说这些放生的佛家弟子,将“放生”的注意力集中在“保护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上,放弃集中“购买、放生”的模式。捕鱼者除了用网捕捞,甚至还会非法使用“电鱼机”或者投毒剂入河,对当地的水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阿德在受访时反复强调不能透露自己的姓名,他担心自己的话被上升至信仰层面,平白为自己未来的“游说”工作设置障碍。事实上,阿德所见已经不算是新鲜事件。放生乱象数年不止,放生主体也不仅限于佛家弟子。放生还是杀生,一直争论不休。而究竟何为“科学放生”,却未能有明确的界定。
放生的信徒
临近春节,中国佛教协会在北京广济寺举行了“文明敬香、合理放生、建设生态寺院”宣传海报的仪式。中佛协副会长演觉法师在仪式上倡议佛教弟子要合理规划、精心组织、如法放生。
春节期间,是佛家弟子放生活动的热门时间。一家名为“全国放生联系网”的网站公布了2016年的放生计划,仅2月期间就有监斋菩萨圣诞、华严菩萨圣诞(除夕)、弥勒菩萨圣诞(春节)、定光佛圣诞、元宵节等诸多放生节日。并称,“春节期间,从除夕至正月初六,每天多多少少都会放生,将连续放生七天!风雨无阻!”
这家网站上的放生时间计划表已经排到2016年底,“每个月有5到10场左右的放生活动,每个月计划放生十万个生命”。而实际放生数量,取决于放生款的多少,“多了多放,少了少放”。
在网上搜索“放生”二字,可以见到名目繁多的佛教放生网站。“妙觉善缘显密共修论坛”称,截至2016年2月2日,共有213位参与放生,累计放生金额4073万元,放生动物数量高达3.4亿。另一家名为“菩提洲”的网站仅2015年12月就“放生生命2954万只”。
“中国人都有放生的概念,很多人都在做,只是佛教把这件事仪式化了”,南京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杨德瑞2008年开始关注南京的“放生热”现象。杨德瑞在调查访谈中发现,南京的放生热潮也是受无锡、苏州、杭州等江南城市的影响才兴起的。
放生的做法在中国源远流长,有相当多的放生者并不诉诸佛教,而认为是一种传统文化的影响。但“把放生塑造成为一套有神学理论、有仪轨、有规制的修行法门,并持续不懈地推广到中国各地方各阶层的民众当中去,无疑应归功于佛教”,杨德瑞说,“在中国,放生已经变成很多人表现宗教情怀的仪式,或者,是进入佛教的第一步。现在中国佛教这么繁盛,很多人都是从放生开始做的”。
“大部分刚入门的信徒需要某种感应,单纯的烧香感觉不到佛菩萨会对你有什么呼应”,杨德瑞观察,在2005年以前,南京的放生活动以各寺院逢重大佛教节庆举行的法会为主,在民间的传播是缓慢稳健的。而此后,一些年轻的居士对放生活动的热情开始急剧膨胀,甚至也引起了一些佛门神职人员和资深居士的烦忧。他们认为,“放生热”将佛教流于表面,充斥着曲解甚至迷信,让刚入门的信众和公众对佛门产生了误解。
在杨德瑞看来,在符合佛教教义、且能够把人引向佛教的所有活动中,比起诵经打坐,放生可以算是最“活泼”的形式,而且容易操作。“从市场把动物买下,然后到公园或者你认为适合这种动物生活的地方,放生,这是花点钱就可以解决的事情”,杨德瑞说,“而且这种活动会让人产生强烈的感应,当你看到市场中奄奄一息的动物,在看到它们走出笼子的欢快,就能感受到生命的喜悦,这当然是宗教行为中最活泼、生命力感应最强的活动。有不少放生者承认,他们曾不止一次被这放生结尾的感动得热泪盈眶”。
在支付平台十分发达便利的现代,一些放生人的放生也更为便利起来,将放生资金转给专门的放生平台,不必要一定亲临现场。
放生能否科学
近年来,关于“放生”还是“杀生”的讨论从未平息。甚至,放生毒蛇或外来物种侵害当地生态、威胁人与动物安全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民间骤然兴起的“放生热”,也并非佛教寺院乐见之事。2014年中国佛教协会《慈悲护生合理放生倡议书》,号召各地寺院引导信众慈悲护生、合理放生。关于科学放生的呼吁也常见诸媒体。
根据“佛教在线”网站的不完全统计,全国各地的佛教放生组织共171个,然而这一数据仅更新到2008年,近几年来随着社交平台的丰富,放生组织的数量更为难以统计。并且,仍有不少放生者属于“游兵散将”,不存在于组织。
尽管一些放生组织在注意事项中声明:“绝不预定购买动物,也绝不购买专供放生的动物”,“每次放生都避免大张旗鼓,以防止有心人尾随捕捉”,不放生“有攻击性或有毒性”的生物,一些负责任的放生组织者也会事先查阅资料,寻找哪些物种更适合放生,但也较少有机会和动物专家接触,放生的科学性仍难以保证。
“放生是一个很复杂的技术工程,这个物种是否是外来物种,是否适应你所放生的环境,都是需要评估的”,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协会理事吴诗宝说,“实际上现在并没有人真正去研究应该如何放生,但是有放生需求的人却很多,很难制止。至少应该因地制宜出版适宜当地的‘放生名录’,让放生者知道哪种动物适合被放生;或者有某种组织指导如何放生。”
吴诗宝曾亲眼见到有人在市场买了上千元的鹰和蛇带走,他好奇地询问对方买来何用?对方回答:“放生”。
事实上,放生的不只是佛学信仰者,一些以保护动物为目的的民间组织同样会组织放生活动。自2010年全国第一家由地方政府批准成立的专门从事动物放生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广东放生协会正式成立以来,全国各地也纷纷建立了类似的放生协会,而协会放生的时间也不再局限于佛教节日。比如在2015年9月9日,广东放生协会就以“纪念抗战胜利70周年”为名举行放生仪式。 2013年12月18日上午,山东省济南市黄河泺口,50多名男子站在放生者下游100米处的河滩上,穿着连体防水衣,拿着渔网、捕捞网,等放生的市民一走,蜂拥跑到放生的河滩处,或撒开大网捕捞,或是伸着长竹竿渔网捕捞,有的甚至站在齐腰深的水中捕捞。
一些野生动物保护组织会更严谨地选择放生方式。IFAW北京猛禽救助中心是一家非营利性野生动物救助机构,也是北京市园林绿化局指定的“专项猛禽救助中心”。2001至2014年,该组织共接救包括形目(猫头鹰)和隼形目(鹰)两类猛禽(均为国家二级或更高级别的保护动物)3989只,放飞数量2078只,13年间,救助猛禽的平均放飞率为52.09%。该组织会对接收动物进行救助,并在放飞前对飞禽进行适应性训练,并评估包括狩猎和捕获猎物的技能、飞行能力(包括姿势、强度、耐力、灵敏度等)、适应人类的行为(猛禽应表现出对人类适当的回避,对于那些不远离或主动接近人类甚至乞食的需要纠正),在放飞时也会根据动物情况对放飞环境进行相应选择。
然而,动物保护的民间组织同样存在良莠不齐的现状。2015年4月,北京一家公益组织在未跟当地打招呼的情况下,在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天龙山放生了三四百只狐狸,造成当地的困扰。当地林业局工作人员解释,由于这些狐狸都为人工养殖,野外生存能力差,一次性大规模的放生不仅会对当地原有生态造成破坏,也会使这些狐狸发生大面积死亡。
放生缺乏法律监管
IFAW北京猛禽救助中心对猛禽进行救助、治疗和康复,需要由林业部门审批或核发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如果涉及到动物的跨省运输,也需要林业部门审批。但是,中心对动物的放飞是不需要林业部门审批,也不需要向林业部门主动上报,而是根据中心内部操作规程直接放飞的。因为在法律上,难以找到相关规定。
在民间放生乱象数次引发讨论之时,一直有声音呼吁法律监管。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放生行为缺乏批准主体、程序及范围的明确规定。《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只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重点保护的和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场所和生存条件”,并无描述如何追究盲目放生水生生物者的法律责任。《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虽然针对放生行为作了相对明确的规定,但对于放生的物种种类、数量、区域等条件和要求都不明确。
作为上位法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也没有关于放生行为的条款和规制措施,仅有一些地方法规涉及到对放生的规制,比如2015年北京颁布《北京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擅自在湿地保护范围内投放外来物种的行为进行了细分,最高处罚额度为50万元。
现实中,对放生行为的监管也是难题之一。水域违法放生行为的管理机关为渔政部门;森林中的放生行为由林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管;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的行为由工商管理部门监管、惩处,缺乏统一的监督协调部门。
1982年,李理出生在北京一个富商家庭,老爸本想让他子承父业,李理却对经商“不感冒”。他自幼酷爱国画,10岁举办个人画展,13岁出版第一本国画集,后来又考上了西安美术学院,一心想当职业画家。但一次偶然的机会,却深深触动了他18岁的心灵,从此掀开了李理的野生动物保护生涯。
2000年暑假期间,李理到北京南海子麇鹿苑写生,偶遇一位鸟类专家正拿着小喇叭给学生讲环保:“请大家学会尊重生命,不要伤害小动物,保护自然环境……”听着听着,小李脸上开始一阵阵发烧。原来,少不懂事的李理到野外写生时,喜欢捕捉黄雀、燕雀等漂亮鸟儿当他画画的“模特”。并且捕起鸟来很凶,只要是李理看上的小鸟,80%都难逃其“魔爪”。
当天,李理还在麋鹿苑内看到一座“世界灭绝动物墓地”,一个压向一个的石块依次倒下,显示着五种灭绝多米诺骨牌式的连锁反应,而最后一个墓碑就是“人”。听了专家的宣传演讲,又看到这么多墓碑,李理懵懂的心灵第一次感受到了来自生命的震颤。想想自己以前的所做所为,一股忏悔之意油然而生。为了“赎罪”,他回家就把捕鸟工具烧了个精光,并发誓要从捕鸟高手变成一个关爱自然生态的人。
很快,李理就做到了“野保游侠”,北到昌平、密云,南到房山、大兴,他每天在京城周边山区对野生动物进行巡护、救助,并向当地居民宣传野生保护的意义。起初只有小李一个人四处奔走,后来又陆续有志同道合的朋友加入进来,渐渐形成了一个12人的野保团队。这些队员都和他一样热爱野生动物,具备很强的环保意识,其中有高校生物教师、动物园高级饲养员、野生动物摄影师、畜牧兽医专业的学生等。
后来见“战友”们整天随自己风餐露宿,在野外睡帐篷蚊叮虫咬得很辛苦,李理决定成立一个组织,让大家有个固定的窝儿。一个月后,老爸经不住他的百般“忽悠”,终于答应在北京房山十渡风景区买下一座别墅,希望他多多“师法自然”,获取绘画的灵感。
可爸爸哪里知道,他刚转身离开,儿子就在别墅门外挂上了“黑豹野生动物保护站”的牌子。李理决心要做动物保护,认定了这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之所以给这个民间公益组织冠上气势不凡的“黑豹”之名,是因为黑豹是濒临消失的动物,它反应机敏,跑得飞快,很有力量,李理觉得它符合自己的个性。
从此,李理和他的队员们经常身着迷彩服,匍匐在荆棘、沟壑中,守护着野外生灵的安危,并用相机拍下它们一个个美丽的瞬间,用于野生保护宣传。一次巡护过程中,他们在官厅水库的冰面上发现了一只孤零零的白天鹅。当李理小心翼翼地走到天鹅身边才发现,原来它的脚噗冻在了冰上!他就用小刀一点点帮它把冰除掉,不一会儿,天鹅又重新飞了起来。
过了几天,李理一行外出巡护时,又遇到一群身姿优雅的白天鹅。它们有的在吃东西,有的在嬉戏,可总有一只天鹅默默地凝望着他。愣了半天,细心的小李终于恍然大悟:眼前的这只天鹅,正是几天前被他救过的那只!原来天鹅也这般有灵性。那一刻,李理的心头不由泛起一阵感动。
大义无畏,与盗猎者展开殊死搏斗
2002年从西安美院毕业后,李理拿出大部分时间做野生动物保护。但在父母眼中,他的行为却是怪异的:一会儿要去深山老林拍什么珍禽异兽,一会儿到各大广场、公园和乡村宣传野保,一会儿又跑去救助野生动物……一天到晚不知他在瞎忙些什么。爸妈对李理的做法不理解也不支持,老妈埋怨说:“你这些年画画得的奖金全扔给动物了,赶紧干点正事吧!野保站就是个无底洞,你根本填不满。”老爸也附和说:“我承认这是伟大的工程,但需要全社会一起做,只靠你自己是不行的儿子。”但只要李理认准的事,决不会轻易改变。
可是,野保站运营一段时间后李理才发现,需要花钱的地方太多了:外出巡护动物要给车子加油,志愿者得吃饭;印制宣传资料也是笔不小的开支;遇到因破坏了农民的庄稼而被活捉的野生动物,李理还会掏钱赔偿老乡的损失,把干了坏事的动物“赎”出来放生……黑豹野保站每月的开销都在6000元以上。
李理不愿依靠家人的资助,决定以卖画的钱来维持野保站运转。为此,他开始拼命地画画挣钱。为了增加收入,他有时要画一些自己十分厌烦的画,比如梅花、老虎等,五六百元就能卖出一张,他也画过能卖几万块的高仿画,因为那个来钱快。李理很喜欢这种“以画养站”的良性循环模式,认为他到自然中去写生、拍片子,变成艺术品出售后,再拿这些钱用于保护自然,这本来就是钱该去的地方。
到了,2005年,除了黑豹野生动物保护站,李理名下还有了一个水墨画工作室,一个茶叶店,赚到的钱全部投入到野保站,才勉强能维持住日益加剧的开支。事实上,致力于野保事业的李理不仅要付出财力和精力,有时甚至还会负伤流血。
2006年3月,李理到北京怀柔做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时,几位山民悄悄告诉他,附近山上时有偷猎者出没,他们手上还拿着猎枪。当天,李理就带领3名队员到野生动物聚集的山林、河滩上巡视了一圈,但并没有发现盗猎分子。两天后他们再去怀柔“巡山”,返回途中却突然听到“呼”的一声枪响。李理和两名队员急忙循着枪声奔去,远远地看见了几个盗猎者的身影。
走到近前,李理不由心头一震:地上躺着的,居然是一只罕见的受伤金雕!它是墨西哥国鸟,也曾是古罗马的权力象征。金雕的眼珠很黑很亮,褐红色的瞳仁里没有一点杂质,是传说中唯一敢直视太阳的神鸟。
但此刻,这只金雕却被盗猎者装入铁笼,左腿已经让子弹打得血肉模糊。它痛苦的悲鸣声如泣血,不断以惊疑的目光看着这个人类的世界。据说一只金雕收购价是八九百元,偷运到广州的酒楼,售价上万元;如果做成了尽显王者之气的大鸟标本,可以卖到20多万!正是暴利诱惑了盗猎者以身试法。眼前的几个盗猎分子都手握猎枪,对李理等人的出现非但毫无惧色,当小李用手机向森林公安局报案时,他们还将黑洞洞的枪口抵住了他的头部!
此时的李理已经忘记了恐惧,满腔愤怒的他只觉得浑身的血液都在涌向头顶。“决不能让他们溜掉,兄弟们,拼了!”话音没落,李理迅疾地挪开对方的枪管,飞出一脚把那家伙踹倒在地,同时用脚踏住了猎枪。一看站长出招了,队员们立即和几名盗猎分子展开了殊死搏斗。
尽管李理他们比对方多出一个人,可盗猎者有枪有猎犬,一场恶战下来,双方都负伤累累。21岁的野保站志愿者小吴,被盗猎分子用枪托砸得头破血流,李理的脸上也“挂了彩”。但野保斗士们最终以负伤流血的代价,拖住了这伙疯狂盗猎者,挽救了珍禽金雕的生命。当森林警察闻讯赶到时,几名盗猎者们早已无力逃跑,只能乖乖就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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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盗猎分子较量的次数多了,李理感悟出,仅以一颗正义之心和强健的体魄,一次次从他们的枪口下
拯救出野生动物,并不能从根本消除盗猎现象。想从根源上减少盗猎事件的发生,还得多在野生保护宣传方面下功夫。“应该再讲得细致一些,让村民们感到保护野生动物和鸟类,就与他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野保站的队友向李理建议说。
于是,李理又重新编写了宣传单,拿到京城周边的山村挨户散发,并耐心地为老乡们解答野保方面的问题。他宣讲说,鸟类大多以昆虫为食,是农田、果园中多种害虫的天敌和克星,捕杀它们就意味着农作物会减产。“比如一只白脸山雀的幼鸟,每天可啄食松毛虫1800条,吃蛾子30只;一只猫头鹰每年可以吃掉1000只老鼠,相当于保护了1吨粮食。我们怎能捕杀这些劳苦功高的益鸟呢?”听了小伙子有理有据的演说,村民们无不动容。他们为黑豹野保站的事迹所感动,经常会拉着李理的手,向他讲以前这儿有数十种鸟类,整天可以听到小鸟悦耳动听的鸣唱,可现在环境污染,人为残害,已很难听到鸟叫声了。
尽管野生动物多的地方,往往都是无法开车前往的险路,有时需要爬山涉水才能抵达,可老乡们一句:“你们要常来呀!”对李理他们来说就是最好的回报,能让野保斗士们身上的疲累感一扫而光。李理带领的“草根”野生保护组织,逐渐为当地居民所熟知。生活中一旦遇到受伤的野生动物,村民们就主动打电话给李理他们,如发现偷猎行为也会及时报告。这帮勇敢无畏的小伙子,俨然成了北京一带山林鸟兽的“监护人”。由于黑豹野保站名气挺大,盗猎者一见他们出现,往往连捕猎工具都顾不上拿,拔腿就逃。
2007年,在大山里打了多年“游击”的李理,终于欣喜地找到了组织――因对野生保护做出了突出贡献,他被国际野生生物保护协会(WCS),任命为中国项目北京地区保护与教育官员。从此,李理不仅得到了相关设备的支持,WCS还在工作方式方法上,给予他和队员们很多指导,这使得他的野生动物保护站更加专业和卓有成效。
2008年,李理和队员们在北京野三坡、八渡、雁翅等野生动物聚集地,建起了多个固定的保护点,定期为在那里生存的黄羊、大鸨、白肩雕等送食,并充当它们的保镖和保姆。后来在野三坡保护点的一个惊人发现,最终让李理成了轰动业界的人物。
2010年5月,李理和队友在经历过一次次无功而返的沮丧后,终于在野三坡一处285米高的悬崖峭壁上,首次发现了它们寻觅已久的野生黑鹳巢穴!更为可喜的是,巢中还有一只刚刚出生不久的黑鹳幼鸟。黑鹳是一种体态优美,体色鲜明,性情机警的大型涉禽,它与大熊猫同等珍贵,在全国现仅存两千余只。此前,李理听说约有30只黑鹳,生活在北京野三坡的拒马河流域,但是多年来,人们一直没有找到它们的栖息地,因此对黑鹳的研究至今也很少。
聪明的黑鹳仔筑巢时,通常会选择一处在悬崖边能遮风挡雨、人迹罕至的岩石裂痕,所以要发现它的巢穴,是极其不易的事。这次能在拒马河流域找到“国宝”级的黑鹳,李理一行感觉就像买彩票中了大奖,一个个激动不已。
经过几小时的努力,他们终于爬到了离黑鹳巢穴最近的那个悬崖上,大伙非常兴奋地看到了野生黑鹳的窝,里面还留守着一只小黑鹳。李理想用专业设备记录下它的一举一动,却发现很困难。因为巢穴位于他们所在的悬崖下方,大家能站的地方只有双脚那么一丁点,只要稍微动一动或是脚下的石头松动,野保斗士们就有坠崖的危险!
经过与当地向导商量,队员们决定用绳索把李理绑好,让他沿着没有路的悬崖下到离巢穴最近的地方拍摄,其余人在上面用力拉住绳索,保护李理的安全。就是在这样的条件下,李理冒死拍下了几张野生黑鹳巢穴中的幼鸟照片。而这些图片,是在北京范围内首次用专业设备来记录野生黑鹳繁殖情况,同时也填补了国内野生黑鹳幼鸟高清照片的空白,对今后研究黑鹳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
有了这次成功的经验,此后李理一行每隔10天登顶一次,观察黑鹳生长情况,并用摄影机和单反相机,记录下它们的一举一动。这些珍贵的图像资料在媒体上后,当即在整个野生动物保护界引起了轰动。连法新社都慕名采访了李理,并称赞他是“野保英雄”。
由于为生态保护作出了特殊贡献,去年年底,黑豹野保站还获得“2010福特汽车环保”和“斯巴鲁生态保护”两项大奖。李理用这笔奖金印制了大批野保宣传画册,带队到沈阳法库县的獾子洞湿地保护区、湖北神农架金丝猴王国、云南孟腊原始森林等地,考察当地的生态环境保护情况。其间李理虽在云南摔伤了腿,并遭到毒蛇和黑熊的侵袭,却还是负伤记录下了许多珍稀野生动物的生存资料,并沿途举办了几十场生态保护讲座。
发展到2011年4月,已拥有专用巡山车、GPS全球定位系统以及各种先进监测仪器的黑豹野保站,已成为北京市最大的民间野保组织,同时也是WCS中国项目部的最大支队。除了12名驻站人员,李理还发展了近600名散布在全国各地的注册会员,并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定期为这些异地野保志愿者安排学习交流和巡护任务。11年来,李理带领着他的“野保突击队”,先后700多次对野生动物展开救助行动,其中多为豹猫、穿山甲、天鹅、银鸥等国家保护动物及鸟类。
由于野外活动能不断激发他的创作灵感,目前李理的国画和摄影作品,比起以往更具灵气和大师范儿。小伙子感叹说:“我为保护自然环境做了点奉献,美丽的大自然也成就了我今天的艺术造诣,可谓和谐共荣!”
[关键词]动物特殊价值;动物精神价值;动物生态价值;动物伦理价值
[中图分类号]d950.2[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9-3729.2012.04.015
随着环境伦理学的发展和动物保护运动在全球范围内的兴起与繁荣,一场动物保护的革命渐渐走进法律视域之中。尤其是20世纪末以来,奥地利、德国等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修订,使得一场关于动物的法律革命在各个成文法国家悄然发生,其核心正是动物对传统“物”的概念的冲击与挑战。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亦不能回避这一潮流。对于动物是不是“物”的问题,我国学者展开了激烈讨论,客体主体化等新理论新问题出现在争论中。一方以环境伦理学者为代表,认为动物不是“物”,动物有相应的权利主体资格;而另一方则以民法学者为代表,坚持动物仍然是“物”,只不过有不同于一般的物的特性。[1-3]
在这场应对动物保护思潮冲击的论战之中,主流民法学家作出了较为有力的回应。他们认为:法律人格的扩充不是一个无限的过程,动物不具备主体应有的意志能力,赋予其主体资格不具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但否定动物法律人格也不意味着忽视对它们的保护,我们需要建立相应的动物物格制度。杨立新[3]指出,法律物格制度的一大特征是赋予不同的物不同的法律地位。如此一来,我们可以因物制宜,根据不同的物的特点规制以不同的保护策略和救济方法。在笔者看来,动物的物格正是法律物格制度中重要的一环,它具有独一无二的特性。但动物物格与传统的法律理论仍有不衔接之处,环境伦理学者提出的如何在法学范畴内体现等问题没有得到较好的解决。
此外,传统民法将动物归于一般的物,所有人可依据其权能自由使用、处分,即使强调其特性,也是在饲养动物侵权时强调某些动物的危险性,或者在环境保护时偶谈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态意义,对于动物独有的价值很少通过法律触及。本文拟结合动物这种特殊物的特征和价值,在分析其立法现状的基础上就我国进行动物特殊价值的法津保护提出建议。
一、动物精神价值的法律保护
1.价值认知
物的种类千姿百态,物的功能各有不同。在日益重视精神世界的时代里,人们越来越关注内心的安宁和充实。一些特殊的物往往对人的心灵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寄托和抚慰作用。而此类物往往是特定物,独一无二,一旦灭失则不可恢复原状,致使权益人丧失寄托,产生巨大的精神痛苦。法律的核心价值是保障公民的正当权益。对于承载了权益人精神利益的物,法律应予以保护。动物正是这样一种物,特别是与主人亲密的伴侣动物,其有着排除寂寞、寄托感情、充实生活的超乎其固有财产价值的特殊的精神价值,它们一旦遭受虐待或者被剥夺生命,则主人的精神利益往往会受到损害。对于那些终日与动物朝夕相伴的鳏寡孤独者来说更是如此。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保护这些动物不仅是在保护主人的财产利益,还是在保护主人的精神利益。
2.立法状况
如何利用法律对动物特殊的精神价值进行保护和救济呢?笔者认为应将其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保护范围之内。但这就意味着传统民法的一些观念需要进行调整和重述。
对精神损害而言,鉴于界定的困难,大陆法系国家往往采取的是限制主义的立法方式,限制其适用范围并予以法定化。[4]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情形,权利人难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往往会产生法律保护的价值与现实生活中的价值不对等的情况,即法律虽未明确规定保护方式,但该精神价值的丧失是
观存在的,造成的精神痛苦也是难以估量的。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的特定的物是有限的,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仅仅包括“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永久性灭失或者损毁的”情形。而一般理论认为,判断一个物是否有“人格象征意义”要看该物是否寄托了某种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比如初恋的定情物是基于当年初恋情人的关系才有了独特的意义,亲人的遗物也是基于亲属之间的血缘关系才有了特殊的价值。如果仅是所有人对自己所钟爱的物品的深厚感情,则不会使这种物品产生人格利益。[5]宠物正是这种脱离了人与人之间关系而无人格象征意义的物。
我国在2009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22条笼统地规定了“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该条可将动物对所有人的精神价值通过宽泛的“人身权益”来进行保护。
3.改进建议
如此前所言,现实中往往出现保护价值不对等的情况,宠物不符合精神损害赔偿法定的适用方式,并不等于其衍生的精神价值不值得保护。对动物遭受侵害时所有人(或饲养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当不囿于法条的局限。
一些学者和法官指出,在考察“人格象征意义”的标准时,可以考虑宠物是否给予饲养人人格利益上有较明显的增加。[6]比如一直获得重大比赛奖项的狗实质上增加了饲养人的名誉利益,一条导盲犬事实上扩大了盲人的人身自由范围,一只与孤寡老人朝夕相伴的宠物狗无形中丰富了主人精神健康权的内涵。这就将“人格象征意义”的内涵从人与人的关系扩大到了人与动物这种特殊物的关系之中。这种突破是在当代法律背景下,人与人的法律关系向人与物或者说人与自然的法律关系转移的产物。这要归功于动物保护运动,也说明动物的精神价值在文明社会的日益凸显。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的规定,让我们对人格概念的内涵和精神损害赔偿适用的范围有一个新的认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兜底条款,法官的解释仍然有很大的随意性。故而,笔者建议在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将来的案例指导制度中,将这一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明确化,以增加对动物精神价值给予法律保护的可操作性二、动物生态价值的法律保护
1.价值认知
随着全球范围内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演进,可持续发展理念已经深入人心。动物保护(从生态意义上讲,这里更多指的是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作为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子内容也得到了人们的重视。《中国21世纪议程》明确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与重大行动”的首项行动是“开展对现行政策和法规的全面评价,制定可持续发展法律、政策体系,突出经济、社会与环境之间的联系与协调”。这就表明我们也需要以保护动物生态价值的眼光重新审视现有的法律体系。可以说,人类关注动物的重要性最早就是从其生态价值开始的,但这也是仅从关注其作为资源的价值入手的。从人与野生动物的关系角度关注动物的生态价值应是一个新的课题。
动物是生态系统中的重要一环,它们组成了复杂的食物链,提供了丰富的基因资源,起到了维护基因多样性和保持生态平衡的作用。人们过去往往重视它们作为自然资源的使用价值,包括食用价值、装饰价值、娱乐价值和科研价值等,但忽视了其生态价值。这种价值体现在动物具有平衡生态的作用及动物物种本身具有不可再生性等方面。在一个生态系统里,每一个物种都发挥着独一无二的作用,一个物种异常的数量变化都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导致整个系统的震动。而一旦一个或几个物种灭绝,则整个系统都可能陷入崩溃的困境,再恢复到原有的水平往往需要一个很长的周期。所以,动物保护关系到整个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是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任务。
吕忠梅[7]认为,物权法的终极关怀之一就是可持续发展,制定物权法时要考虑不动产物权的环境保护要求,主张不动产的使用要适当让步于环境保护。在笔者看来,其实不仅是不动产物权如此,动产物权亦然。动物作为一种特殊的动产,也要体现环境保护的目的。
2.立法状况
根据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而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合理开发和利用这种资源。这说明,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对于野生动物资源没有所有权,但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值得注意的是,
这种使用权和收益权没有在我国《物权法》中予以法定化,事实上只类似于已法定化的海域使用权、取水权、捕捞权等准物权。而对野生动物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来说,野生动物的生态价值都使其负担了相应的义务。这种义务本质上就是对于环境保护的让步。国家从公法角度介入,规定了国家本身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国家有保护野生动物生活环境、制定重点保护动物的名录、划定和管理相关的自然保护区等职责;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不非法捕猎、运输、买卖等义务。比较而言,美国《联邦频危物种法》更加突出了政府的责任,政府不仅有不得伤害物种的义务,还有帮助恢复物种数量的义务。此外,该法还给予了公民通过司法途径进行救济的权利,并且赋予了司法机构对政府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力。
3.改进建议
我国自1989年颁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以来,逐步加大了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力度,但仍然有一些不足。在笔者看来,最大的不足就是没有确定好野生动物资源使用权的具体范围。野生动物资源的使用人事实上担负着生态保护的一些义务,但其使用权没有法定的物权效力,权利人不能行使物权请求权,得不到物权的法律保护。这就使得这些使用人的权益不能像海域使用权人、捕捞权人一样得到更有力的保障。我国现行法律对野生动物资源使用人利益和责任的界定不清,导致使用人在进行野生动物资源的开采和利用时顾虑重重,难以扩大规模并取得更好的收益。事实上,在法定条件下,野生动物资源使用人的合法经济权益得不到保障,也就无法更好地履行生态保护的义务。从这个角度讲,民法典“绿色化”的内涵不仅要求我们要关注生态环境的保护,更要协调好人与物、人与自然的关系,尤其是要厘清人类经济利益与环境生态利益的关系。因此,笔者建议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野生动物资源使用权的具体范围,使野生动物资源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保障,为其更好地履行生态保护义务创造条件。
三、动物伦理价值的法律保护
1.价值认知
自著名伦理学家彼得?辛格(澳大利亚和美国双重国籍)提出“动物解放”的概念以来,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动物与人类的关系具有某种深刻的道德含义。[8]人们开始意识到,动物和人都是“地球村”的生命体,只不过两者的存在形态有异,进化程度有别,不只是人类有喜怒哀乐,动物对环境的友好和恶劣也有感知的能力。动物不应当被随意处置,被肆意残杀虐待,也应受到文明的待遇和人道的关怀。一个稳定、健康、文明的社会比单纯经济增长的社会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发展。网络疯传的“虐猫”、“虐兔”和“虐鱼”等视频反映了一种畸形的暴力审美观,散播的是残忍的视觉,给社会埋下的是血腥、暴戾、不稳定的种子。良好的伦理基础是社会良性发展的前提,尊重动物是更好地尊重人的起点。
动物有不同于一般物的性质——其不能被任意处分,相反应得到人类的尊重。所以,每一个人都有对其不进行虐待的消极义务,动物的所有人对其还有适当关爱的积极义务。这样就将动物从原有“被利用的资源”的地位提升到了“特殊的需要被关怀的生命”的层次。但我们需要注意两个问题:其一,动物法律地位的提升并没有使其超越客体的范畴。动物虽然有感知能力,但其不具备支配自然界的自觉能动性,不具有意思和意志能力,也不像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一样有生长或者重生意思和意志能力的可能性。[3]它们的利益只能基于人类伦理的考虑被维持到一个不被虐待、相对自由的合理的限度,但不可能被无限制地拔高和夸大,它们仍然属于民法中的客体,只不过有较为特殊的地位,尤其有特殊的伦理属性。其二,动物的伦理价值应当在法律层面予以体现,至少需应用法律规制的手段强制反对虐待动物。道德与法律存在着差异,产生条件、表现形式、作用范围、制裁效果等各不相同,伦理学者的观点自然不能简单等同于法律学者的主张。但是道德是法律最初和最好的起源,法律是最低层次的道德。道德随各国文化地域和时代而异,而道德的内涵却始终是发展的。道德的发展提升了道德最低线的位置,从而也就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不是说这是伦理学的问题法律就不必插手,而是说如果这涉及到了一个文明社会的最低道德底线,法律要对其进行必要的保护。换言之,当社会迫切需要这种伦理道德作为走向文明的基石和阶梯的时候,法律就需要进行规制了。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作用也
得以凸显,因为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性的规范,其功效不仅仅是制裁,更重要的是教育和指引。 2.立法状况
从西方各国的立法来看,人们正在由过去保护动物就是利用动物的态度,转向保护动物还要关爱动物。这在英国《动物福利法》中的“关照条款”和美国《联邦动物福利法》对疏于照料动物的看护人的惩戒条款中都可以体现出来。事实上,动物引发的物的革命的一个侧面就是动物所有人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限制。动物所有人不能随意处分其所有的动物,不仅不能虐待它们,而且要给予适当的关爱,日本《关于爱护及管理动物的法律》第27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使其衰弱的虐待行为”和“遗弃应爱护的动物”者将被处以3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正体现了这一点。这一方面体现了动物的伦理价值(野生动物还涉及生态价值)日益受到大众的重视,动物成了被爱护、被珍惜的对象;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人们从关注动物本身的资源价值到关注人与动物关系的转变。而我国在此领域的立法几近空白。
3.改进建议
英国、美国、日本等国关于动物福利、反虐待动物的立法可作为他山之石、彼岸之花,我们完全照搬过来并不可行,但不管它们的法律如何,只要今天中国的环境需要就值得我们借鉴。显然,处在道德日益滑坡、精神信仰趋无的国人现在迫切需要这种“反对虐待、适当关爱”的动物伦理观。
动物伦理价值的发现和进展是人们重视反虐待动物问题的重要因素,从中我们也可以知晓中国社会科学院以常纪文教授为首的专家们为《反虐待动物法》积极呐喊的重要意义。事实上,“反对虐待、适当关爱”的伦理价值,与市场经济时代民法的帝王条款“诚实守信”不谋而合——我们不仅需要考虑自己,也需要关爱他人,或许还要关爱他物。正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一部良法的运行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人人抛掉对外界万物的敌意、适当地考虑其他人的利益和物的利益,是良法得以施行、良治得以实现的最好基础。反对虐待动物不仅仅是对动物新属性发掘和认识的问题,更关系到一个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文明与进步。
法与社会是互动的。整个法律体系的正常运转需要有良好的社会伦理道德作基础,而法有教育和指引作用,法的某些条款可以反过来促进良好社会伦理道德的形成。动物保护条款关系到文明社会的公序良俗,有塑造良好社会风气的功效。一方面,通过关照动物条款从正面规定人们积极关爱动物的法律原则性义务,使之贯穿并指导人们所有涉及动物的民事行为;另一方面,设置反虐待动物的惩戒性条款,从反面消极地预防破坏动物伦理价值的行为,从而消弥暴戾和野蛮的风俗,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总之,我国在修正民法及相关法律时,适当考虑社会伦理的因素,增设关照动物或者反虐待动物条款,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将会有很大裨益。
四、结语
综上所述,动物有特殊的精神价值、生态价值和伦理价值,超越了人们常识中动物具有的使用价值的内涵与外延。在这里,《德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或许可以给我们一点启示。其第251条第2项规定:“医治动物所生费用,不得以因其费用超过动物价值而认其恢复原状需费过巨,而不予恢复原状。”[2]这表明,对动物的救济费用可以远远高于其实际价值。显然,这与传统“物损”中的赔偿实际损失的原则是相悖的,但从这条立法意向中我们可以感受到,《德国民法典》对动物的保护已经超越了其固有的交易价值本身。伴侣动物被侵害时可能会损害其精神价值和伦理价值,如果是野生动物,还有可能损害其生态价值。这些价值难以用金钱衡量,与所有权人、社会秩序或者生态平衡息息相关,不恢复原状所造成的损失会远远超过动物本身的交换价值。法律力求恢复原状而不计成本,看似不符合一般的价值衡量标准,实际上是对动物内在独特价值的肯定和激励。与其说传统的实际赔偿原则受到了冲击,不如说作为法律关系中的客体,动物的新价值得到了发掘和体现。
动物特殊价值的发现和保护也说明了人们保护动物并没有脱离人类本位主义,即对动物的保护还是基于对人类相关权益的重视,只不过这种权益体现在人与动物的关系之中,而非人类自身。动物不能自言,人们正是看到了动物映射到自己身上的精神、生态和伦理等价值之后才展开了动物保护运动。笔者否定了环境伦理学者以动物本身为中心的视角,但以此为认识基础,则以反虐待动物为主要内容的《动物保
护法》会有更好的可接受性;同时,许多法学理论争议也迎刃而解,如对动物本身就不需要有主体和客体之争,把其当做有特殊价值的物就会更加符合逻辑。
中国至今还没有《动物保护法》,虽然遇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动物保护问题,但相关的法律仍处于呼吁阶段。笔者认为,该领域法律难以颁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民众不理解,社会可接受性差。而对动物特殊价值的重新审视和宣传,尤其是研究视角向人类本位的回归,或许是增加动物保护立法民意支持度的最好办法。提升动物的物的特殊地位、发掘动物的新价值是时之所需,法律人需要对现有的体系做一些修补,运用法律的手段保护动物的特殊价值就是一个新的开始。
[参考文献]
[1]徐昕.论动物法律主体资格的确立——人类中心主义法理念及其消解[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18(1):15.
[2]陈本寒,周平.动物法律地位之探讨——兼析我国民事立法对动物的应有定位[j].中国法学,2002(6):64.
[3]杨立新,朱呈义.动物法律人格之否定——兼论动物之法律“物格”[j].法学研究,2004(5):86.
[4]张新宝.侵权责任法[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5]杨立新.“狗格”不是人格[eb/ol].(2009-08-09)[2012-04-14].yanglx.com/dispnews.asp?id=979.
[6]严海涛.因饲养的动物受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应否支持[j].人民司法,2010(8):86.
记者:据您了解,我国现在的熊场规模有多大?
张小海:官方公布的是68家,但我们找到的数据是97家。我们的对手实际上是一个小规模的产业,它的产品就30吨,两辆卡车就拉走了,从业人员六七千人,市场份额就1个多亿。
记者:那为什么熊胆粉终端售价会那么高?
张小海:再往下走这个链条上的钱很多,做包装的,玻璃瓶的,药店要给钱,中国的医药代表要给钱等等。你买了5克花三五百块,平均每一克接近100,这时候一公斤成了10万块钱了,和它前面的300块钱就差很远。有些养熊场本身就是药厂,它把熊胆抽出来后做成胶囊,利润就很高,一头熊一年能给它带来将近二三十万元的利润。比如归真堂就是这样。
记者:归真堂一直在强调他们是合法的。
张小海:业界有一种流行的观点,野生动物保护是为了拿来用的,野生动物是资源。这个观点实际上是我们最近这一波归真堂风波当中一直都在反对的观点。
关于野生动物的保护利用,一直存在分歧。作为新时代的动物保护,我们保护的目的不再是说为了利用,因为人类已经不再需要很多种野生动物或者野生植物了。所以说,利用已经不再是一个必要。
记者:所以要改变这种固有的体制内的观点很难?
张小海:比较难,但看到了进步。我们希望社会各界都加入到淘汰养熊业的努力中来,我们也提出了一个观点,淘汰养熊业不能等找到解决方案以后才淘汰,而是要下定决心以后才能找到解决方案。一直都有人说要淘汰养熊业,你有什么方法,这些熊怎么办,这些人怎么办,你没办法我就不淘汰。这样的态度,大家都拿不出办法来。
如果政府有一个淘汰养熊业的决心,或者整个这个行业有这样一个决心,大家都可以坐下来把有关的利益诉求摆到桌面上,反对养熊业的人他有他的利益诉求,动物保护组织有它的诉求,养熊场的人也有他的诉求,他投资那么多,他也的确,你说给他关了,他也要想想他的问题在哪里,政府也有政府的诉求。大家都有诉求,都表达出来以后,大家坐在一块总能够有一些妥协,能想一些办法,这样能够找出一个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记者:成都的救护中心的经费来自哪里?
张小海:我们在大陆运作的费用每个月都要从香港按照预算调过来,它每个月拨款过来。所有的捐款以香港为中心,在德国、意大利、英国、澳大利亚、美国有办事处,这些办事处是负责宣传和募捐的办事处。
记者:你们期望的理想状态是什么样的?
“我必须要做好万全的准备,一旦出什么意外必须能顶上去。毕竟青藏高原不是人人都能去的地方,虽然以前没拍过什么照片,但这是领导交给我的任务,必须要完成!”我第一次拍摄野生动物的经历是在这样的宣誓中开始的。
那是1979年,为出版《中国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画册》,我带着两个摄影师往青藏高原进发。当时我已经在上海动物园工作了十八年,并且有过一年在青藏高原搜集野生动物的经历,但是对于摄影这个行当,却完全是个外行。当时我40岁,两个摄影师分别是30岁和35岁。
那个时代的人跟现在的年轻人不一样,当时我们最大的目标和愿望就是能够完成上面交待的任务。毕竟,青藏高原不是谁都能随随便便地去的,我必须要做好“万全准备”。两台借来的海鸥相机,一个500毫米的铁筒长焦镜头和一些从电影制片厂要来的多余的片头胶片就是我的全套装备了。
不出所料,在海拔3500米的祁连山下,还没干上一个星期,一位摄影师实在吃不消了,严重的高原反应和过多的体力消耗让他无法再出去,他把一台最差的海鸥相机交给在当地的一个战士,让他去山上拍动物。拍回来的片子可想而知,都是模模糊糊的,因为没有长焦镜头,画面里的动物也小得几乎看不清楚。坚持了一段时间,他不得不一个人回去了。
另一个摄影师跟着我继续前进,到了昆仑山脚下,那里已经是海拔4500米,车子勉强从河里爬过去,几乎要散架了。摄影师,连带随从人员,进了帐篷就不行了。在这样的情况下,没办法,无论如何我都要顶上去了。
那本《中国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画册》,绝大部分照片都是在动物园里拍摄的,但是上级要求这本书里的照片至少要有百分之十是在野外纯自然状态下拍摄的。理由也很简单,只要你把动物园里的动物和野外的动物做个比较,就能明白了。不光是野外的动物毛色更鲜亮,身体更健康,就连它们的眼神都不同,特别是鸟类,野生的和家养的完全就是两码事。动物园里的动物就像是家畜一样,没真正接触过野生动物的人是不会了解的。
在青藏高原工作的确是个,很大的挑战,每天都要爬雪山过草地,大伏天的7月会忽然下大雪、冰雹、闪电、打雷,晚上零下几度,白天20多度。骑的马也要不断地更换,3天就开始掉膘,肋骨都能看得出来了。
这时,我在青藏高原搜集动物的那一年积累的经验显露出来了。因为我知道动物的习性,知道怎么能够找到它们,又怎么能够拍摄到它们。比如拍岩羊,开始的时候我看到它们只觉得很激动也不知道怎么拍,想要跑、追,但那是海拔5000米的山口啊!高原上不能跑,一跑就是严重的高原反应,喉咙干裂,小便失禁,再跑就昏过去了。有时候我看到野生动物就控制不住自己,就要追,但是那样不行。岩羊跑到山顶上通常会停下来回头看个究竟,到底是什么惊动了它们,这时大概会有十几秒钟的时间。于是,我看到岩羊往山上跑,就停下来,坐在地下,后面靠着石头,相机朝天,瞄准好不动。等它们到了山顶上回头看的时候,按下快门。因为我不知道曝光数据是否准确,所以加一档曝光来一张、减一档曝光再来一张。没有三脚架,高原上又不能屏息,装了500毫米长焦镜头的相机非常沉重,根本无法稳住,只能依靠活塞上止点的原理,在镜头落下的一刹那按下快门。这些经验和技术,都是和摄影无关的,靠的是以前当兵射击的经验和后来十几年在动物园第一线工作的积累。
还有就是藏羚羊。它们跑得比马还快,我问猎人,它们怎么不上山?他们说,那些藏羚羊绝对不上山,它们宁可冒着生命危险对着你冲也决不躲着你向山上跑。所以我们就把它们围到山脚下,它们就开始冲着我们跑过来,所以我拍出来的藏羚羊都是对着我们飞跑过来的。
再有就是藏野驴,跑起来绝对不比车子慢。但是藏驴是父系社会,一头公驴带着八九头母驴。你惊动它们,它们不会马上跑,公驴会围着母驴跑一圈,确定方向后再带着驴群跑。这样我就尽量不惊动它们,在坡下面离它们50米远的地方转,把马安顿好,准备好器材,等喘好气,平下心来以后,这才探出头去拍摄。如果它们正在生小野驴的话,是不会走开的。它们生小野驴都是在中午12点到下午2点,晚上生的话会冻死。它们看到我远远过来,公驴会先跑开,后边跟着母驴,但是不会跑远,我们就可以过去拍驴驹,甚至还可以与驴驹合影。等我们稍微离远一些,母驴们就回来舔小驴了。
必须要掌握好动物的习性,摸清它们的活动路线和光影效果,才能拍出好照片。灵感每个人都不一样,但摄影技术和关于动物的知识部是后天学来的,必,而三者结合才能成功。
其实,在那个时代,真正拍摄野生状态下的动物这种事情,是很少的。动物的影像大都从动物园而来。如果要在野外把动物抓到后拍,却很难得到理想的照片。因为它们在镜头里的姿态部是不正常的,没有野性感觉。
在青藏高原的4年,我最大的体会就是,大自然非常伟大,人只是大自然中的一员而已。一望无际的喜马拉雅山,对城市人来说,是无法想象的。那么多的磨难,几次死去活来之后,切身感悟到,人有多么渺小。我想拍摄的就是这样的大自然。
1979年,完成了画册拍摄,我又回到了上海动物园。就是这个契机,确定了我以后选择的这条摄影的道路。这也是野生动物管理和保护的一部分。从那个时候,我开始考虑,要教育公众和我们自己,要为自然说话,要为大自然中的生灵说话。
但是动物的宣传不光是一张照片就能做到的。在动物园里拍摄是最简单也是最肤浅的拍摄。那里无法表现野生动物原本的行为和姿态,而且野生的栖息环境在动物园里无法看到。
所以,能让公众看到在动物园里看不到的野生动物真实的生活和状态,最好的方法就是利用摄影,当然文字也可以表达一部分的想法,但只有影像的教育才是最直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