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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为规范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促进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票据(以下简称票据)分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票据(以下简称收入票据)、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往来结算票据)两种。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票据是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三条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票据的印制、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区财政局和区农林水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票据的印制、核发、稽查工作。
第二章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五条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票据基本内容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区财政局和农林水务局监制章、付款单位、开票日期、收款项目、数量、金额、收款单位、收款人以及联次。
票据设置为三联,括存根联、收据联和记帐联,各联次以不同颜色加以区分。
第六条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票据适用范围
收入票据是指本行政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收到村级集体收入、上级主管部门拔付的奖励、财政部门对村(居)组织的补贴等非应税经济活动时开具的票据。
往来结算票据是指本行政区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票据。
1、收入票据
(1)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收入括集体土地收益、村企业上缴收益等收入。
(2)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拔入经费。
(3)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财政补助资金。
(4)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上级奖补资金。
2、往来结算票据
(1)暂收款项。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2)代收款项。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材料费、水电费、代订报刊杂志费等。
(3)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4)有关部门认定的不作为单位收入的其他资金往来行为。
第七条凡属于应税经济活动,不得使用本票据。
第三章票据的印制、发放、使用和核发
第八条根据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票据按规定格式,由区财政局和区农林水务局共同监制,统一由省财政厅印刷厂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票据。
第九条票据由各街镇财政所(“三资”中心)到区财政局领取票据,各街镇村(居)“三资”服务中心要根据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经济业务规模大小,实行限量发放,每次领购数量一般不超过一个季度的需要量。街镇领购票据时要依据《区村(居)集体组织票据购领证》(以下简称《购领证》)。区财政局凭《购领证》核发票据。
第十条各街镇村(居)“三资”服务中心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购领、保管、发放、核销工作,并建立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票据领用按照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实际需要核定领用数量,票据使用实行“限量供给、定期核销、以旧换新、票款同步”的原则。
第四章票据的使用和保管
第十二条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十三条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票据号段顺序使用,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与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因填写错误等原因作废的票据应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全部联次,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四条村(居)集体经济组织票据遗失,应及时声明作废,并将遗失原因等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原核发票据的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街镇财政所(“三资”服务中心)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票据存根,票据存根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
第十六条对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和未使用的需要作废销毁的票据,由街镇财政所(“三资”服务中心)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区票据监管机构核准后,由区票据监管机构组织销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票据仅限于规定的经济活动范围,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买卖。不得利用该票据从事违规活动。
第十八条街镇财政所每季度对村(居)票据购领、使用、保管情况进行一次清查;区财政局联合区农林水务局每半年对街镇的票据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村(居)票据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及时纠正票据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对违反票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高校 票据管理 内部控制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12-231-02
财政部实施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与此同时,新修订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之支出管理中增设了票据管理的内容,并以第三十条加以明确“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由此可见,财政票据管理是高校财务管理中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也是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高校财务监督的有效手段。
随着高等教育事业的迅速发展,高校收入来源日渐多元化、层次化,使得高校收费类型日趋复杂、票据的使用也日趋多样化。而如何科学、规范、高效使用财政票据的关键在于加强内部控制。笔者认为可以从梳理近年来高校票据管理存在的问题入手,并围绕这些问题提出针对性的内部控制措施,以期实现票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从而进一步完善高校内部控制制度。
一、当前高校票据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票据管理工作意识淡薄,管理制度不健全。随着国家对教育财政投入的加大,经费监管、预算执行成了高校财务管理的重点,导致很多高校在探索财务管理创新时常常忽视票据管理这一基础性工作,有些高校的票据管理仅限于传达国家和主管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结合本校实务建立具体的实施细则、管理措施等,没有具体管理措施的指导,相关法律法规也就很难真正落到实处。
2.票据使用权属不清、范围不当。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2年第70号),结合高校实际,目前高校(以广东省为例)管理使用的票据主要有如下几类:高等学校收费收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接受社会捐赠收据、经过批准自制的内部结算票据等。每类不同的票据应当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收费项目,由于高校收入来源渠道多样,票据使用种类增多,导致有些高校在处理收款业务时经常会混淆收入性质,串用票据,出现经营性收入误开财政票据,导致漏缴税等违规行为。
3.票据监督管理乏力,内部控制制度缺失。为了满足办学、科研以及日常校内结算等业务的需要,不仅是财务部门,各部门以及各二级学院也在申请领用各类票据。这种票据使用部门的分散现状不便于票据的集中统一管理;票据管理涉及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等多个环节,大部分高校只是重视票据的领用,对票据的领用审批及开票范围进行一定的控制,往往忽视已开票据的及时收款与入账。由于学校内部监督制度不健全,使票据管理缺乏有效监督和约束机制。长期以来,势必造成入账不及时、票据缺失、核销滞后等情况,更滋生了“乱收费”、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截留挪用等违法乱纪行为。
4.票据管理手段落后,信息化管理水平偏低。目前多数高校仍在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手工票据,故对票据的领用、发放、核销等管理工作也大多采用了传统落后的手工记录方式,或简单电子表格统计方法,并非所有的票据都纳入了信息化管理。这种落后的管理手段无形中增加了票据管理人员的工作强度,降低了工作效率和效果,使得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等各个环节漏洞不断、差错难免,这已然不顺应现代财务管理理念,跟不上《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倡导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思路,更不符合高校信息化发展的要求。
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高校票据管理的建议
1.分权审批控制,建立健全票据管理责任制。目前高校票据管理基本由学校财务部门主管核算,而财务部门大都未设专人管理,有些学校甚至随意更换票据管理人员,致使各部处、二级学院等非法人核算单位在申请领用过程中,经常出现申领手续不全,票据发放随意、使用混乱、结报不及时等现状。因此,高校应当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校票据管理的现状,建立健全适合本校的票据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合理确定财务、各院系、部处、非法人核算单位等部门票据管理人员在票据使用过程中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票据管理责任制。如通过建立《票据说明手册》、《收费人员行为规范》、《票据领用、保管、缴销管理办法》、《票据管理人员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确立财务部门为票据管理的责任主体,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票据的领购、保管、发放、核销等日常管理工作;通过编制《票据签收表》、《票据使用情况统计表》、《票据移交登记表》、《票据核销表》等具体办法,规范票据在各部处、二级学院等非法人核算单位的流通使用。从而使高校的票据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确保高校票据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
2.宣传、培训控制,切实更新票据管理理念。随着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的强化和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制度改革的推进,财政票据“以票控费、以票促收”的基础性作用不断增强,财政票据管理理念不断更新。因此,高校应当加强票据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可以细化编制票据管理操作手册并辅之以简显易懂的流程图通过校园网络来进行宣传,提升广大师生员工依法合规使用票据的意识和缴费索要票据的自我保护意识,从源头上遏制各种乱收费、私设“小金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还可以通过开展一些培训活动来向学校有关票据使用部门及票据管理人员集中讲解高校票据的管理模式、管理流程、操作规范等,并逐步建立票据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制度,促使票据管理人员不仅要用心研读、全面熟悉票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还要随时关注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并运用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结合职业判断,帮助开票员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以此增强票据管理人员的责任心与自觉性,提高票据管理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确保高校票据使用规范、管理有序。
3.制约追踪控制,严格预借票据的使用与监管。随着高校科研事业的发展,来自与校外企、事业单位合作的科研课题经费(横向课题经费)也在大规模增长,一些项目委托方为求简化项目款项支付手续,往往强势要求高校先行开具发票,故而导致目前许多高校普遍存在经费未到发票先开的状况。由于借出发票长期得不到处理,预开发票款项不能及时收回或者长期无法收回,致使预借税款不能及时冲销,不仅影响该借款项目的结题决算,更因已开发票的常年挂账而造成会计信息失真。故高校应当对借出发票严格控制,可以将预借发票纳入管理系统,如按照高校实际需要对预借发票的权限根据各个项目的数量和期限进行事前预算控制;对已借发票超过一定数量或超过限定期限而尚未结题决算的项目限制再次借票,甚至还可以对已借出发票超期不处理的项目,通过限制项目负责人的借款权限加以控制。
4.监督检查控制,强化票据管理稽查机制。高校应当加强票据管理的稽查工作,健全包括二级学院、人事、科研、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在内的票据管理监督体系,建立票据管理的稽核检查机制,合理保证各项收入数据的真实准确。如票据稽核人员应当实时跟踪票据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核查票据的领、销、存数量是否正确;仔细检查已开票据的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存根号码是否连续;及时复核各项收费票据的金额汇总是否正确,是否适时足额上缴;票据管理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对票据使用及收费款项的上缴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并及时反馈至用票单位和稽查部门,有效防止票款的坐收坐支、截留挪用、私设小金库等违规乱纪行为,真正发挥票据的资金监管职能,提高高校资金的运转效率。
5.信息系统控制,全面提升票据管理水平。随着票据管理制度的逐步健全, 高校应当加大票据管理系统信息化建设,尽可能将票据从购买、入库、领用、开票、缴款、核销、销毁、稽查等各个环节纳入统一管理;并使之与账务系统、人事系统、科研系统、监审系统等互联互通,将票据管理和学校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紧密联系。
首先,通过信息化手段对票据的购买、领用、核销、结存等环节设计科学的管理流程,将全校所有的票据都纳入票据管理系统进行统一管理并加以控制。其次,设立票据保管(发放)人员和票据审批人员的权限范围,并通过和人事系统的互联互通明确票据专管员责任,从制度上保证了票据领用的安全性。再次,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针对各使用单位开展的业务设定相应的收费项目,明确收费对象、收费依据、启用时间、截至时间,并可以在票据管理系统中直接生成及打印收费许可证,真正做到依法合规收费。最后,在票据管理系统中通过对使用部门、收费项目、票据类型等各项流程的设置,来规范票据的使用范围和用途,并通过与账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和财务入账项目、入账科目等财务入账规则进行校验,直接生成临时凭单, 自动进行账务处理,极大提高票据管理工作效率。
票据管理信息系统的健康运行可以有效支持“申请使用、缴旧领新、分次限量、票款同步”的票据监管新模式。符合《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倡导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思路,有助于票据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三、结束语
高校票据管理是财务管理中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票据管理水平的提高离不开日益完善的制度建设,人员素质的不断提升,票据电子化监管的不断推进;由于票据管理环节众多、种类复杂、人员分散,高校应当加强票据管理的内部控制建设,强化内部监督和检查;规范高校收费行为,严禁违规使用财政票据,杜绝乱收费;加强信息与沟通,搭建连接财务、人事、科研、审计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内的票据监管信息平台,确保票据领用有审批、开票内容有核对、收款入账有监督、票据核销有督促,全面促进票据管理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
参考文献:
[1] 冉福松.浅析高校票据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会计之友,20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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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雄英.高校票据管理实务研究[J].教育财会研究,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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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孙国光,王彦龙,何炜.高校票据管理信息化探索[J].教育财会研究,2011(8)
(作者单位:嘉应学院财务处 广东梅州 514015)
关键词:财政医疗 票据管理 建议
一、医疗票据种
近年来,随着国家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医疗机构规模的不断扩大,网点越来越多,票据使用量特别大,管理难度也随之加大,目前使用的医疗票据主要有:门诊微机票据、住院三联微机票据、住院手开票据、社保三联手开票据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手开三联票据等五种医疗票据。2010年共使用微机票据67万份,手开票据使用500多本。适用范围为各类非盈利性公办医疗机构和医保中心。
二、医疗票据的使用管理
医疗票据管理是由财政部门统一发放、定期销毁,对票据的发放使用严格按照《吉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同时财政会同卫生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等票据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其规范管理和使用。各单位在领购票据时,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凭证购领、限量供应、验旧领新”的票据管理原则,医疗机构必须出具物价审批的收费许可证和票据领购证,并且财务独立核算,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方可领购票据。各单位财务部门指派专人管理,统一负责医疗票据的保管、领用、核销等工作,门诊及住院收费员从财务部门领取医疗票据,专人专用,并做到医疗票据费用金额日清月结。凡未按规定使用医疗票据的,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由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近年来,他们十分重视医疗票据管理,切实加强医疗票据全程监管,推进建立有效的财政票据管理体制,促进票据管理不断向制度化、规范化发展。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
三、医疗票据使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票据管理意识不强
一些单位领导对票据的管理缺乏足够的重视,票据使用单位特别是乡镇、村级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且流动性大,造成票据管理职责不清,管理脱节,不仅增大了管理部门在票据管理、审核、核销等方面的难度,也极易形成管理上的漏洞。
(二)个别乡镇卫生院票据使用不规范
如:填写内容不齐全、字迹模糊不清、随意涂改、上下联次不一致,不能真实反映单位的医疗收入。主要原因是因为乡镇卫生院人员短缺,尤其是专业的财务人员少,并且还有部分卫生院受财力、人员不足限制,所以造成部分单位票据使用不规范等情况时有发生。在实行微机联网收费的单位尚可基本规范。
(三)票据保管不规范
一是部分单位缺乏必要的保管设备,存放比较混乱,个别单位存在票据丢失现象。有时因人员变动,票据交接混乱,而单位又缺乏应有的监督措施所致。二是票据核销、保管不规范,有的乡镇财政在管理本级医疗票据时,核销手续不严、不全,也有的发放基层单位的票据,没有及时清理收回,造成票据丢失,而又难以划清责任。
(四)现形医疗票据使用中发现的问题
门诊手开票据、门诊微机票据、住院微机票据等普遍存在收费项目分类较少,由于现在患者检查项目较多,不能全面体现患者的检查内容,建议适当增加注射费、B超等现行常规的收费项目,以方便医疗机构统计需要。
四、规范医疗票据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医疗票据管理工作,直接影响到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甚至关系到广大患者的健康,必须加强医疗票据使用管理,综合整治和防范虚假医疗票据,全面提高财政医疗票据科学化管理水平。
(一)形成规范和加强医疗票据管理的意识
加大对医疗票据使用的宣传力度,让全社会充分了解医疗票据的相关知识,特别是医疗卫生部门的领导、财务人员以及村级卫生室的责任人,要全面提高认识,及时转变观念。严格落实收费政策及医疗票据管理规定,严把收费关口,促进财政票据管理的规范化发展。由于医疗收入不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不能对卫生部门的资金收入、使用、支出情况进行直接有效的监管,所以对于卫生部门来说财政部门只是提供合法票据及合规使用票据的监管部门,并不是医疗收入的资金监管部门,所以要按照管理办法文件要求,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建立起医疗票据管理的新理念,思想真正统一到财政部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共识上来,要严格按照医疗票据领购单位设置票据管理台帐,准确记录医疗票据的领购、发放和使用情况,严格领购、使用、结存和核销手续,必须由政府财政部门统一规口管理。
(二)严格票据管理
《吉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指出,医疗票据不能用于医疗卫生服务收入以外的收入项目,违规者一经查实,严格按照处罚条例进行处罚。任何单位不得串用、借用医疗票据,对医疗收据用量较少的单位,可实行卫生院代为管理票据。乡镇卫生院专管员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卫生室票据使用情况直接监管职责,对作废票据加盖“作废”印戳,及时登记票据台账,核销后统一由票据专管员装订并编号归档。保管期满,由票据专管员统一登记造册上报市级财政局票据中心,以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加大打击制售、使用虚假票据力度,从源头上堵塞医疗票据使用管理漏洞。
(三)建议尽快出台全国统一的医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规范医疗机构各种医疗票据的行为,并对医疗票据监督管理和处理处罚等作出明确规定,严格界定责权,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财政、卫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有效地加强医疗票据管理,真正使医疗票据管理有章可循。
参考文献:
[1]王微.浅谈对医疗票据使用、管理的几点意见和建议,昭苏党建
Abstract: The new management measures of business trip expenses has greatly standardized the universities' business trip management of Yunnan province, and has improved the effectiveness of business, which is a measure to deepen the comprehensive reform, especially the reform in education field, to attribute to the educational management system and the modernization of management ability. It is an urgent problem about how to better implement the new management measures of the business trip expenses in Yunnan universities. Combined with the new and old business trip management measures of Yunnan province,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three improvement, two restrictions and one relax in detail, and proposes the attention problems in formulating implementation affairs of business trip management measures of Yunnan province's universities, to provide some reference.
关键词: 高校;差旅费管理;三提两严一放;实施细则;具体建议
Key words: colleges and universities;business trip expenses management;three improvement,two restrictions and one relax;the detailed rules for the implementation;specific recommendations
中图分类号:F812.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4)23-0164-03
0引言
2014年4月24日,云南省财政厅印发了《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14〕6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明确规定了省级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新差旅费管理办法的突出亮点是对因公出差所涉及的批、行、吃、住及问责进行了明确规定,较老办法相比,大大提高了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标准,放宽了乘坐交通工具的条件,严格了报销管理要求,首次从法规的角度规定了虚报冒领差旅费要追责。这是新时期新环境下云南省财政厅切合实际推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加强和规范差旅费管理的重大举措,是推进云南省差旅费管理法制化、人性化、规范化的有效途径和惠民利民措施,对全面规范云南省省属高校公务出差的管理和报销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1新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重大变化
与2008年10月1日起执行的《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08]325号)(以下简称旧办法)相比,新办法具有以下“三提两严一放”五大重大变化。
1.1 提高了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包干标准
新办法明确规定因公出差人员一律不分职务职称级别,所有人员公务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制并执行统一的标准,并首次明确了包干天数的计算口径。
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因公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天补助50元提高到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市内交通费由原来每人每天补助30元提高到每人每天补助80元。这一规定和标准的提高对解决因公出差人员吃、行问题非常有效。因是包干使用,无须提供相关有效票据,多用不报节余归已,这与因公出差人员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使得相关出差人员一改昔日“出门打的,想吃就吃,回校报销”的铺张浪费行为,确实起到了厉行节约、精打细算,反对浪费的有效作用,符合办法制定和实施的初衷。
1.2 提高了住宿费标准
新办法沿用原规定按因公出差人员的职务等级规定适用不同的住宿限额标准,但较旧办法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同时取消了特殊地区高住宿费标准的规定,并把有无住宿费发票作为能否报销出差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依据。新旧对比详见表1。
1.3 放宽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
新办法继续实行按职务等级不同乘坐不同标准的交通工具,但取消了厅局级人员出差仅限乘坐单边飞机,其他人员出差不能乘坐飞机的规定,也即放宽了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条件,其他人员也可乘坐双边飞机了。因公出差人员不仅可以报销飞机票费用,还可以报销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和每人次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涉及的费用。同时明确规定了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报销出差人员使用机场贵宾休息室、“百事特”的费用;因公出差所乘坐出租小汽车发生的出租车费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制)。
1.4 严格了差旅费报销管理
1.4.1 首次明确了差旅费范围
新办法明确了能够作为差旅费报销的仅仅是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而在出差期间发生的餐费、礼品费、药品费、食品费、物品打包费、通讯费等是不能够混在差旅费中报销的,从而杜绝了以出差为名大肆购买礼品、食品、宴请等浪费行为。
1.4.2 首次明确了差旅费应纳入部门预算并单独列示
新办法通过规定差旅费列入部门预算这一措施彻底改变了过去公务出差无预算无安排、想去就去、想到哪就到哪的随意性、无序性、隐蔽性,通过单独列示和省财政厅、审计厅的日常监督和审计,真正能够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1.4.3 首次严肃了差旅费报销应当提供的凭据
新办法对差旅费报销应当提供的票据、报销标准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及相应的车票、船票、机票等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及公务卡刷卡凭条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第二十四条“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第二十五条 “省级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4.4 首次严肃了报销标准、公务卡结算方式和补助计算口径
从新办法的规定中可以明确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因公出差必须经过批准,报销时提供领导批准的审批单;第二、因公出差发生的车票、船票、机票、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住宿费可以凭据在标准限额以内据实报销;第三、报销差旅费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刷卡凭条等凭证。超过限额标准部分的住宿费、机票、车票和船票费不得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四、因公出差支出的住宿费、机票等款项按规定以公务卡方式结算。若特殊情况无法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或没有公务卡而使用现金方式结算的,必须做出合理的说明和提供有效的凭据(可以由收款单位出具证明);第五、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按实际天数和目的地标准计算,不得扣除乘坐交通工具期间的市内交通费;当天出差当天返回的,同样可以报销100+80=180元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六、因公出差人员报销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5 严肃了虚报冒领差旅费等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
新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了省财政厅、省审计厅日常监督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并采用列举法对各种违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
1.5.1 首次明确规定不得使用虚假票据、非法票据报销差旅费
新办法第二十六条首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以及使用非法票据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这对有效遏制虚假票据、非法票据报销的泛滥现象起到了敲山震虎的作用。
1.5.2 首次明确规定了上级部门对差旅费日常监督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新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了省财政厅和省审计厅负有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并列明了日常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即:①单位差旅费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②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③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④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⑤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1.5.3 首次严肃了差旅费禁止行为和违规行为
新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了禁止行为,即“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等”。第二十九条明确了违规行为,即“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制度不严的;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转嫁差旅费的”等行为即是违规行为。
1.5.4 首次严肃了对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新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有上述违规行为的,将由省财政厅、相关单位和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云南省高校贯彻实施差旅费管理办法的建议及措施
云南省高校除部分人员有行政职务外,其他大部分人员只有专业技术职务(即职称),由于新办法只对省级机关相关人员的行政职务级别进行了相应的规定,而没有涉及到职称等级的规定,这就导致云南省高校在贯彻执行新办法时需要根据本校实际和财务管理要求制定《XXXX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或办法》,除沿用新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在细则中建议明确下列问题:
2.1 因公出差如何审批
在新办法中因公出差需要审批,但没有明确如何审批。因此云南省高校根据新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时建议在出差前审批出差事宜,出差后审批报销事宜,审批时根据资金性质和行政职务级别不同分别进行审批,不考虑职称。
首先,根据出差使用的资金性质,分为预算资金和课题资金。预算资金是指学校年度内预算安排的所有资金,既包括财政资金和非财政资金,又包括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资金。课题资金是因完成科研课题任务而由课题负责人管理使用的纵向、横向课题经费。
其次,按行政职务级别不同分别进行审批。若使用预算资金的,校级领导出差应由校长办公室备案,正处级干部(不含调研员)出差应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副处级干部(含正副处级调研员)及其以下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应由正处级干部审批;若使用课题资金,则由课题负责人审批,如果是课题负责人自己出差,应当报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再次,应特别规定本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不适用本校教职工经批准外出且时间超过10日(含途中来回天数)的进修、培训、挂职锻炼、基层锻炼、新农村建设指导员、抽调、借调、调研等事宜,该类事宜学校应另行制定相关的办法。
最后,应明确具体的审批程序并提供固定样式的审批单供审批之用。
2.2 因公出差如何乘坐交通工具
云南省高校在制定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时建议采用“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即职称)等同,就高不就低”原则。
首先明确,学校相关人员因公出差,既有行政职务又有职称的,应根据下表选择适用高级别的交通工具乘坐标准。
其次,应当规定,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不得报销(包括课题经费在内)。为厉行节约,鼓励节约,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可以规定:应当乘坐上一等级的交通工具而没有乘坐的,除据实报销差旅费外,还可按上一等级(平均价)与本等级(平均价)交通工具票价差额的50%给予补助。
再次规定,因公出差应当统一乘坐社会交运机构提供的交通工具,特殊情况需要自行驾车出差的,必须报经校长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出行,且明确规定报销时可以报销合理范围内的汽油费、停车过路费,不再按人头按天数计发市内交通费。
最后明确,乘坐交通工具原则上应当优先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
2.3 因公出差费用报销范围
高校在实施细则应当明确以下两点:一是允许报销的费用和应提供的票据:交通费、住宿费、订票费、退票费、会务费、公务卡刷卡凭据;二是不允许报销的费用:超过标准限额的交通费、住宿费部分、无实质作用的参观考察费、游览费、风景名胜区门票费、餐费、接待费、礼金、礼品费、食品费、药品费、医疗费、土特产品费等。
2.4 因公出差如何计算“两补一费”
新办法所规定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质上是一种出差补贴性质,住宿费是一种限额控制性质。高校在制定本校细则时,应明确如下内容:
①伙食补助费:按允许报销的交通费票据上注明的去回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100元,在差旅费中报销,不得独立于差旅费之外报销。
②市内交通费:按允许报销的交通费票据上注明的去回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在差旅费中报销,不得独立于差旅费之外报销。
③住宿费:按出差期间实际住宿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在限额标准以内以住宿费发票为依据进行报销。为准确计算住宿费是否超标,建议在此明确住宿自然天数以住宿费发票开具的且在会议期间内的天数为准,去回途中天数不得作为计算住宿费的天数。
总之,高校应当全面贯彻执行《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高校实际制定较为详细的实施细则,以明确标准、口径、计算方法和报销要求,避免因规定不明要求不细可能产生的争议,全面改进工作作风,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全面促进云南省高校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云南省财政厅.云财行〔2014〕65号,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事办法[S].
关键词:虚假票据;法制监管;恶性竞争;偷税漏税;成本控制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4-0162-02
一、虚假票据的手段及表现形式
(一)虚假票据的含义
虚假票据是指通常情况下,没有经国家财政机关、税务机关等单位监制的票据或虽是以上单位监制但所填内容与实际发生的经济活动项目、金额不相符的票据,包括发票和收据。
(二)常见的虚假票据的手段
1.真票假内容。当前国家使用的发票有传统手写的,也有机打的。手写的大致有以下几种:(1)有“大头小尾”票据,这种票据主要是购物者与商家合谋,通过不写物品名、大写位不封顶、小写位不写“¥”字样,且自行在“百、千、万”上填写数据。针对这类虚假票据,票据的正面往往可以以假乱真,所以,可以从发票背面看笔迹,看笔画轻重,看数字排列来鉴别真伪。(2)有直接撕下后自填票据,字体不自然,笔画细腻却不流畅,品名、单位、数量及大小金额错漏较多,另外,票据背后没有复写痕迹。即使复写票据自带,其颜色也不一致,一般情况下,撕下同一张票据左边的小条再复写,这种票据要比起正常票据来,总体上比较短且左边齐整,但有时出现字体笔画脱节,附有有间隔线的情况。(3)有直接向所需票据供给单位或个人购买,本来没有发生该项经济业务的,有的为了增加成本费用,减少利润,达到少纳企业所得税,有的纯属想贪占这笔资金,他们就会给对方一定的钱来买这发票。
2.假票假金额。这类票据往往单位是有这笔经济业务,但为了多报费用,就将金额开大。如现在市面上的机票,机票折扣很低,但购买者却要求开全价票,因为民航系统开具的真票是实打实的,想开大只能用假机票打印,这些假机票比较难识别,只有通过机票验真网查看,用这些假票往往是行政事业单位或查得不严的单位使用。
(三)虚假票据的表现形式
1.一般商品购销中,因大多以现今结算的方式进行,故单位或个人利用直接多开、发票报销联单独多开的形式,通过增加单价或数量的方法,最终达到虚增发票金额的目的。
2.进行设备、物资购销的采购人员,利用银行汇票或支票结算方式,虚假增加销售额度及运杂费以多收货款,实现现金返还的最终目的。
3.购销双方协商一致,合伙作弊,以蓝字开具发票,以红字发票冲减退货,购货人可以报销蓝票,隐匿红字发票。
4.故意少填或不填票据的的收入记账联,使单位的账面收入减少,最终实现偷税漏税逃税的不法目的。
5.部分单位在处理一些“合理”不合法的纪念品和礼金时,开具无中生有的各种内容的虚假发票。
二、虚假票据产生的原因
(一)现行税收及发票管理制度不完善
增值税发票和普通发票并用于商业企业和工业企业,同时,普通发票适用于一般消费者和不需增值税发票作为进项抵扣的企事业单位,但是普通发票的监管力度和技术防范都比较薄弱。另外,部分单位和个人利用服务行业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及部分消费者不索要开具发票情况虚开发票。
(二)单位内部监管不力
在报账过程中,财务人员在审核时不认真、不细致或者睁一眼闭一只眼的工作态度,客观讲,相当于放纵了使用虚假票据的风气。另外,有些财务人员怕得罪人,特别是怕得罪领导,审核票据时只看数字是否加对,别的一概不顾,这也导致虚假票据的频繁出现。
(三)外部审计监督也很乏力
按规定,企业每年都必须通过社会监督的中介机构即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监督,按理会计师事务所对每一笔经济业务都会严格审查,这样就会查得出哪些是虚假票据,但是,由于这些中介机构本身也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如果审核太严,查出什么问题,就会引起被审单位的不满,那么,这些会计师事务所将失去这些客户,更有甚者,有时还得帮被审单位做假。还有政府的审计单位,他们对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每年都进行“体检”,但也是走过场,搞形式主义,没有起到监督作用,这些也是导致虚假票据泛滥成灾的原因。
(四)恶性竞争普遍
各行业内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招揽更多的顾客,不思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而把时间和精力投入到虚假发
票中。
(五)社会风气腐化
时下送礼成风,有的是为了在检查评比中获胜,有的是为了保全或提高本单位的经济效益,有的是领导中饱私囊,这些开支的费用都只能通过虚假票据才能报销。
(六)监管部门对一些提供虚假票据的单位和个人漠视
提供虚假票据的渠道很多,有单位,有个人,有暗地里的,也有明目张胆的。象现在,在大街上,到处都贴有提供各式各样的发票的广告;在马路上,很多不良分子将写有提供各种发票的名片塞到停在路边的车上,甚至,连暂停在等红绿灯小车也不放过。这些名片上有他们的联系号码,为什么我们这些监管部门视而不见呢,如果对他们这些行为进行严厉打击,虚假票据有这么泛滥吗?
三、虚假票据的危害
(一)为贪污腐化提供了便利
虚假票据的出现,使有一定权力的少数人,不顾大局,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利贪污腐化,侵吞国家财产,给国家、社会及个人带来巨大危害。
(二)加剧了偷税漏税逃税行为
一些企业,为了增加成本费用,减少利润少纳企业所得税,一些企业或个体户不办理纳税登记,在劳务结算时,采用提供虚假票据的方法提高其效益,最终造成营业税、城市建造税就、教育附加费等的流失,这些都会造成国家经济损失。
(三)造成企事业单位成本控制失当
从总体上来看,虚假票据进一步加剧了企事业单位成本费用的支出,经济效益流失。非正常渠道购买的机器设备使用寿命短;劣质工程材料造成企业不能按时按量完成进度,影响企业形象和信誉;非正规方式获得的办公用品也可能加大故障维修率,妨碍单位办公效率。
(四)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会计准则中的会计核算明确提出真实性原则。虚假票据则严重违反了这一原则,割断了财务数据与现实购销的联系,以致会计信息失真,企事业内部管理和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未能带来预期效果,并且投资人也有可能因此造成投资亏损。
5.容易形成法律纠纷
商品购销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容易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给购销双方带来诸多不良影响,但由于票据信息不真实,往往会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四、消除虚假票据的有效途径
(一)强化票据管理和监督机制
传统的票据管理模式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已经不能满足票据市场的发展了。目前,已经有部分城市率先启动电话查询发票真伪的机制,对举报虚假发票实行奖励机制,这在相当大程度上完善了票据管理的民主化进程。科学技术的不断革新,网络化办公的普及将进一步完善全国票据联网查检,从而提高监管效率,减轻财务部门的压力。
(二)建立健全票据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未开具发票和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税务部门将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相关法律还进一步规定票据接收人应该按照法律程序依法进行审核,防止虚假票据的出现。另外,财务人员在进行具体的审核业务时,也应该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办事,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有权不受理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退回不准确、不完善的票据。财务人员应该从票据的种类、制票人、数量、联次、适用范围、单价、内容、发票专用章、金额大小写、防伪标志等方面鉴别票据真伪。
(三)严格内部监督
具有监督功能的不仅仅是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监督更应突出,每个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置内部审计部门,这些审计部门应有很强的独立性,不应受其他干扰。财务人员不仅具有高素质的专业技能,同时必须坚守职业道德。
(四)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对政府的审计部门,要强化他们的职能,提高他们的独立性,对不作为要采取处罚措施,这样就可避免搞形式主义,实现真正的监督职能;对于会计师事务所之类的中介机构要求必须客观公正的审计,如有舞弊行为就严厉的罚款直至取消营业资格;鼓励网络监督,对有功者进行重奖。通过这些社会监督,虚假票据就无处藏身。
(五)合理调整普通发票和增值税发票
严格控制普通发票的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发票的使用群体,降低企事业单位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彻底扭转结构性失衡的票据现状,提高投资者规避风险的能力。随着市场的深化发展,票据结构正在不断创新和丰富,为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奠定基础,开拓未来票据横向纵向发展的思路。具体来说,普通发票应该针对非企事业单位,同时防止企事业单位利用普通发票虚报谎报票据金额;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营业额进行实时查询和验收,防止偷税漏税逃税现象。
(六)制定合理的财务开支管理办法
财务管理办法不仅要包括经常性的大宗经济行为,同时也应该包括小额的经济行为。如对办公费、出差旅游费等实行有效的定额包干;对通信费、接待费等采用指标控制的方式;对物品维修费、加油费等则可以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另外,财务开支管理应该符合企事业单位的成本控制、成本预算、上一年度的成本决算,防止浅层次的流于形式的管理办法。同时,应考虑到新型票据形式的管理办法,增强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抵御虚假票据的能力。
综上所述,虚假票据的产生给国家和社会经济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扰乱了票据市场的正常有序发展。通过对虚假票据的手段、表现形式、原因、危害的一系列认识与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甄别出虚假票据,拒绝虚假票据,这样才能有序的促进经济不断向前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第一条通过公路运输无煤炭销售票和票吨不符出现量差煤炭的处置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各煤炭企业在整改或复工复产期间所生产的煤炭,除少量自用、本县民用和公共用煤外,原则上必须就近通过本县所在地煤站销售,且必须与购买方签订购销合同,并经煤管局备案并加注意见。
第三条成立县煤炭销售稽查大队,整合煤炭纠察、交警、治超等部门资源,根据煤矿分布和道路情况,设立8个联合检查站点,并配备监控设备,票据管理联网设备,建立台账,对运煤车辆及票据进行登记、核对。
第四条煤炭加工转化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购买煤炭时应以生产企业取得同等数量的销售票,并随煤炭流转持票运输。
第五条煤炭销售票的领用:
(一)各合法(含经国家及省批准建设的合法基建、技改)煤炭生产企业与相关煤站签订购销合同,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购买方、单价及准销数量等。
(二)合法煤炭生产企业持县煤管局加注意见后的购销合同,到县财政局办理相关税费预缴手续,财政局设立左云县煤炭经营税费待解专户,专门核算预缴、上缴税款和拨付企业多缴部分资金。
(三)根据合同和预缴款,县财政局向县煤管局开据领用准销票通知(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购买方、单价及准销数量),煤管局据此向合法煤炭生产企业发放准销票。
第六条县煤炭销售稽查大队及各检查站点工作人员查验销售票,要以县煤管局提供的本县区域内合法煤炭生产企业名单和企业开具的磅单作为鉴定是否为合法企业生产煤炭的依据。
第七条县煤管局、煤炭销售稽查大队及各检查站点指定专人对煤炭销售票和煤炭稽查票进行严格管理,对票据的领、用、交、存实行专人负责、专账记录、专柜(库)保管。要制定票据领用、发放、交接管理制度,对于当班未使用完的票据要按程序办理交接手续,任何工作人员不准带票离开煤炭销售稽查大队及各检查站点。
第八条开具煤炭销售票、煤炭稽查票和财政处罚收据时必须严格按规定开具,使用深蓝色圆珠笔认真填写,字迹工整清晰,时间、数量要求顶格大写,不准留有空缺,不许拆本使用,更不准“一票两开”和使用空白票据。
第九条县煤炭销售稽查大队及各检查站点要严格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检查:
(一)对持有煤炭销售票的运输车辆
1、有本县销售票而且票量一致的运煤车辆,加盖验讫章予以放行;有本县销售票但票量不一,出现量差的运煤车辆,对少开部分处以100元/吨罚款,补开稽查票,加盖验讫章后予以放行。
2、有县外销售票、磅票的运煤车辆,登记票号、车号、煤源。其中票量一致的,加盖验讫章予以放行;票量不一的,对少开部分处以100元/吨罚款,补开稽查票,加盖验讫章后予以放行。
(二)对无煤炭销售票的运输车辆
1、能说明所拉煤炭是合法煤炭生产企业生产的,按100元/吨处罚,并开据稽查票。
2、不能说明所拉煤炭是合法煤炭生产企业生产的,按150元/吨处罚,并开据稽查票。除此之外,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该生产企业的责任。
(三)对超载的车辆,按治超和车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县煤炭销售稽查大队及各检查站点必须出具处罚吨数与煤炭数量等量的煤炭稽查票,严禁处罚后存在票吨不符现象,并由专人进行核对,同时填写《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使用明细表》和《省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使用汇总表》后予以放行,途径检查站点不得进行二次处罚。
第十一条无计量设施的站点不得对无煤炭销售票或者持有票据与运输吨数不符的车辆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县煤炭销售稽查大队及各检查站点负责对接受处罚的途经过站运输煤炭车辆所持的煤炭销售票、煤炭稽查票和财政处罚收据进行查验并加盖验票章。
第十三条县煤炭销售稽查大队及各检查站点所收罚款,必须在48小时内全部上交县财政专户,煤管局每月根据煤炭稽查票存根联、使用明细汇总表、罚没收据存根进行数量核对、汇总上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负责罚没款核对及入库。
第十四条处罚收据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由县煤管局统一向县财政局领取并加盖专用印章后,与煤炭稽查票配套下发。县煤管局按照规定负责罚没票据的回收、统计、核销、上报。
第十五条由县政府牵头,组织监察、公安、煤管、财税部门联合成立督查组,定期不定期对煤炭销售票及稽查票和财政处罚收据的保管、发放、使用、回收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规违纪问题将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十六条对煤炭销售企业不按规定出具销售票时,县煤管局依据省政府第212号令罚没违法所得并处以3-5倍的罚款;对伪造、买卖、转让、涂改销售票的单位或个人处以违法所得2-5倍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所有管理和使用煤炭销售票、煤炭稽查票、财政处罚收据的单位,必须自觉接受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煤炭纠察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对煤炭销售稽查大队及各检查站点登记的被处罚煤炭,由煤源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煤炭纠察机构实施倒查并予处罚。
第十八条县煤炭销售稽查大队及各检查站点要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严禁利用查验处罚职能直接或间接为单位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向运输户以外的用户、企业或个人开具煤炭稽查票。
第十九条煤管局及煤炭纠察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如发现煤炭生产、销售、洗储、终端企业,不按规定开具和收取煤炭销售票,依据本办法进行处罚,所开煤炭稽查票由县煤炭工业局统一开具。
第二十条根据购销合同、准销票销售数量及时进行结算,按照国税、地税、财政核定的税费标准,扣除应缴税费后,全部拨付煤炭生产企业。
为加强砂石资源的综合管理,从源头上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打击偷(逃、漏)税行为,规范砂石市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东坡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砂石,是指河砂、土砂、卵石、山石等及其加工产品。砂石资源开发利用包括河道疏浚(清淤)、土地复耕和造田改地等涉及到取砂的各种行为。砂石资源综合管理是指对我区范围内砂石资源保护,砂石开采、运输和经营行为进行统一管理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砂石资源开发利用、运输及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砂石资源是一种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非法开采、侵占、买卖、出租和破坏。砂石资源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实行统一规划、实行票据管理、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第五条
砂石资源管理实行票据凭证管理制度。《眉山市东坡区砂石资源管理凭证》一式三联,由区砂管办统一印制。第一联为“砂场存根”,第二联为“稽查留存”,第三联为“随货通行”。
第六条
区砂管办负责协调全区砂石资源票据管理工作,相关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实施已纳入本管理办法综合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具体执法工作,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加强全区砂石资源票据管理。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砂石资源运输车辆管理执法工作,按规定收取公路路产补偿费。岷江沿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砂石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做好砂石资源票据管理工作,并纳入区砂石资源管理目标考核。
第七条砂石场按运输砂石车辆实际装载量开具《眉山市东坡区砂石资源管理凭证》。
第八条
由区砂管办牵头,交通、公安、交警、水务、国土、税务、工商、城管、岷江沿岸乡镇街道参加,成立联合稽查工作组,设立验票卡点,依照各自职能,负责对运输砂石车辆进行通行检查、核实装载量,收回《眉山市东坡区砂石资源管理凭证》第二联。
第九条
《眉山市东坡区砂石资源管理凭证》第三联由运输砂石车辆留存,随车携带,以备检查。对不能出示《眉山市东坡区砂石资源管理凭证》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规定予以扣押,并按照相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十条
各砂石场每月25日前向区砂管办上报《眉山市东坡区砂石资源管理凭证》第一联,据以核实当月采砂量及销售量。
第十一条
区交通运输局、岷江沿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凭收回的《眉山市东坡区砂石资源管理凭证》第二联,到区财政局办理管理费返还手续。
第十二条
砂石场违法所得按装载量、物价部门认定的就近砂石指导价核定。运输砂石车辆实际装载量与《眉山市东坡区砂石资源管理凭证》标注不符的,多出部分按违法所得处理。
第十三条
凡从事砂石开采、运输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接受管理,规范开采、合法经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对拒绝、阻挠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理论及国外的实践经验来看,商业票据应该是企业短期融资的惯常工具。由于我国票据法规的落后,才使得我国企业长期以来一直依赖商业银行进行短期融资,此次央行针对企业短期融资制定相应管理法规,某种程度上凸现了我国现有票据市场法规的立法缺陷。
短期融资券的法律特征
此次的《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无论是从发行方式还是从功能上来看,都具有商业票据的特征。
第一,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方式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
第二,短期融资券的功能是为企业发展直接融资服务。
第三,发行王体是国内一般非金融企业,只要求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第四,短期融资券实行“备案制”,不需要发改委的审批,比企业债的“审批制”有本质突破,甚至也优于股票市场发行的“核准制”,几乎等同于发达国家的注册制。这是我国直接融资领域根本性突破。
第五,需要进行信用评级,且信用风险将成为短期融资券定价的主要依据之一,不需要强制性担保。
第六,利率不受管制,由市场参与方自行决定。直接突破了原来企业债管理办法中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的规定。
第七,强制信息披露。关于信息披露的做法,与股票发行类似,是直接融资的典型特征。
《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是一部比较彻底的市场化的发行管理规则。其立规的指导思想将对整个货币市场、债券市场甚至是股票市场产生深远的影响。从短期融资券的特征来看,其与国外货币市场上的商业票据基本相同,但从我国现有的票据市场法规来看,短期融资券虽然在本质上等同于商业票据,但在形式上仍不属票据市场法规的范畴。
我国现有票据市场法规的立法缺陷
传统的商业票据是商业上由于信用关系形成的短期五担保债务凭证,其产生于商品交易中的延期支付。商业票据具有抽象性和无因性,即商业票据只反映由此产生的货币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反映交易的内容。
从商业票据的定义中我们可知,商业票据的签发即商业票据的一级市场是基于商品交易的延期支付,因而它是一种信用结算工具;而一旦商业票据进入金融市场后,它就成为了一种融资工具,原有的结算功能不复存在,即当商业票据市场成为货币市场的一个子市场时,商业票据只是金融市场的一种融资工具。随着商业票据市场的发展和不断创新,商业票据的抽象性得以强化,其签发不再基于商品交易的背景,更多地成为发行人融资的债务凭证,商业票据市场也成为完全意义上的金融市场的组成部分。而与此同时,金融市场中的商业票据的内涵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单指短期、无担保的本票,商业汇票的买卖贴现成为平行于商业票据市场的另一个货币子市场――贴现市场。
1995年5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对于票据要式条件的规定较为狭窄,汇票只规定了银行汇票、商业汇票,而没有个人汇票;本票只规定了银行本票,而更为重要的商业本票尚未规定;在肯定票据无因性的前提下,更强调票据的真实交易,债权债务关系等。正是由于这一狭窄的定位,使得中国的票据功能仍仅仅局限于支付信用结算工具,票据的融资功能未能得以充分发挥,人们谈沦和研究的票据市场只是指汇票的贴现市场。可以说,目前在中国,与国际市场接轨的作为金融市场组成部分的票据市场尚未建立。
完善我国的票据市场法规体系
从法律上许可发展融资性票据市场
我国商业票据的立法缺陷使得发行融资性票据面临法律障碍。票据市场的主要功能是为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融通,因此市场的工具应该既包括以真实性贸易为基础的交易性票据,也包括单纯以融通短期资金为目的的融资性票据。从世界其他国家票据市场发展进程看,融资性票据所占比重不断上升,甚至达到70%~80%。而我国《票据法》对票据必须以真实商品交易为基础的规定,使中国融资性票据的发行难以实现,从而限制了中国票据市场的规模,导致市场缺乏广度和深度,票据市场为企业提供直接短期资金融通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挥。因此,要抓紧修订《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把发展融资性票据市场纳入法律许可的框架以内。
完善我国票据市场法规体系的目标
融资性票据主导化。一个活跃的、高效的票据市场必然存在大量的、有着各种不同需求的市场参与者,丰富的、满足各种市场交易主体需求的短期融资工具,以及完成各种不同市场功能的结构模式。剖析中国票据市场的发展脉络,借鉴发达国家票据市场的发展经验,可以预见融资性票据的出现乃大势所趋。
票据市场主体多元化。从票据市场交易主体上看,打破大中型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占主导地位的格局,票据市场的参与者还将包括众多的中小企业。中小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且其所占的市场份额不断趋于扩大。
票据市场品种多样化。在票据市场中,不仅有银行承兑汇票,还有商业承兑汇票及商业本票等。
票据市场管理规范化。随着商业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对票据市场运行规律和风险特征认识的不断深化,票据法规的不断完善,金融监管部门对票据市场运行情况的监测和监管力度将不断加大,监管技术更加先进,依法合规、科学高效管理票据市场的格局将逐步形成。
完善商业票据市场法规体系的政策建议
科学定位商业票据市场发展方向,完善现有票据市场基础条件,提高对发展商业票据市场的前瞻性认识。商业本票作为商业票据市场主要品种,是一种独立的企业信用形式。建议在适当时机,修订《票据法》有关条款,以对商业本票做出必要的准确界定。
改善票据运作环境,充分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票据运作环境包括法律环境、仲裁环境,监管环境和竞争适应环境。改善票据运作环境,一是要致力于法律建设,使票据行为从始至终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增强社会对票据的信赖度。二是要建立权威性的资信评估机构,严格信用评级制度。同时,加强对票据业务活动中交易风险的防范和交易纠纷的高效处理,维护正常稳定的交易运作程序。三是要加大对票据行为的监管力度,要注重发行者资格的认定,实行发行登记制。同时,要特别注重交易性票据行为真实性,对融资性票据行为在发展初期加以必要限制。四是要营造票据业务优胜劣汰的竞争环境,促进票据市场规范有序运作。
此外,充分发挥利率调节市场的杠杆作用。中央银行要赋予再贴现率更完整和更有效的内容,可以考虑放宽再贴现率的浮动范围,确定合理的再贴现率下浮空间。推行差别利率,对不同行业的票据和不同信用度的企业执行不同档次利率等等。
摘 要:我院是一所大型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日门诊量3000人以上。门诊挂号收费处作为收费及票据管理的重要部门,若医院不能及时制定与完善管理方案,很容易导致经济漏洞与安全隐患,严重时,势必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因此,门诊收费现金及收费票据的有效管理能反映出医院的整体管理水平,更能保障医院的各项医疗收入。
关键词:门诊挂号收费处 挂号收费人员 收费管理 票据管理
门诊收费是医院整个经营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所有门诊收入通过收费得以实现,因而这一环节的管理由此显得相当重要。我院是一所大型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日门诊量3000人以上,门诊收费管理建立在HIS信息系统平台上,与医生工作站、药房工作站、医检工作站互联,实现电子处方、电子病历信息共享。笔者针对门诊收费管理,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提出相关管理举措,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现就门诊收费管理和门诊票据管理谈谈自己的管理办法。
一、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建立各种门诊收费管理制度,制定“门诊收费人员工作制度”“门诊收费人员工作岗位职责”,规范收费人员的工作行为;制定“门诊收费人员缴款制度”,防止收费人员拖欠、挪用公款现象的发生;制定“门诊退费制度”,规范门诊退费程序;制定“现金安全保管制度”,保证资金安全、完整。
二、收费管理
1.日常收费管理应设置专人专职负责,要求专管会计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具备初级以上会计资格;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认真、细心,责任心强,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廉洁奉公,具有奉献精神。收费会计负责打印门诊收费日结算报表,报表列出每位收费员日收费金额及所有收费员的汇总金额。收费会计检查报表金额与实际收费是否相符,数字是否准确无误。
2.收费会计每天督促收费人员及时缴款。为使缴款工作顺利完成,医院制定了“收费缴款制度”,统一规定收费人员每天缴款时间。门诊收费日结算报表由HIS系统根据收费员个人结账自动生成,避免了由于人为随意生成报表,从时间差上占用、挪用、贪污收费款项。
3.为保证现金及时入库,收费人员每天向收费会计缴款2次,上午、下午各一次。上午根据前一天门诊收费日结算报表上个人收费金额,足额上缴现金;下午则向收费会计上缴预交款,收费会计将预交款收齐后上缴财务科入库。
三、票据管理
1.收费票据管理实行专人、专责、专账、专库管理。票据管理设置专人负责管理,要求专管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熟悉票据管理规定,具备初级以上会计资格;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认真、细心,责任心强,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廉洁奉公,具有奉献精神。专管人员设立专用的账本登记收费票据的领取、发放、核销。收费人员领用后,专管人员负责及时录入HIS系统。收费票据要有专设的票据仓库,具备保证票据安全的防盗措施及专用的柜具,柜内各类票据要整齐摆放,便于领用、盘点。经常保持仓库整洁、干燥,防止票据潮湿霉变。
2.我院HIS系统对录入系统的门诊收费票据号实行自动控制,收费人员登录HIS收费系统后,工作中自动扣减收费人员领用的发票号。门诊收费系统数据库中的收费票据编号必须与门诊发票上的编号始终保持一致。专管人员不定期抽查收费人员使用的收费票据是否与HIS系统数据库中收费发票编号一致,是否有跳号、空号的现象,如有查实后做好记录及时清理、作废。
3.我院HIS系统能够对对门诊收费作废票据进行自动登记。门诊收费票据的作废,在HIS数据库中有明确的记载,当收费人员工作中发生收费票据作废情况后,应及时将作废的发票联、记账联上缴专管人员登记并加盖作废章后核销。
4.专管人员每天督促收费人员及时上缴退费发票及作废票据,收回的票据登记到专用账本上备查。
5.专管人员及时整理票据存根联,将审核登记完的票据按收费人员分类、并按时间顺序编号归档,按规定保管,定期将收回注销的票据编制成册并移交财务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总之,医院管理者应积极应对新形式下业务收费管理工作,针对可能存在的漏洞和隐患,多部门积极配合,共同认真研究,深入调研,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有效管理方案,确保医院收费工作安全有序高效地运行,做到以诚为本,规范管理,依法收费,取信于民,保护患者的切身利益,才能维护医院的良好声誉,使医院在医疗市场竟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林芳芳.加强医院门诊收费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经营管理者》.2011年第0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