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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的范畴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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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的范畴

第1篇:法律意识的范畴范文

关键词:法律意识;法治国家;立法;执法;守法;司法;法律监督

意识是人脑对于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是感觉,思维等各种心理过程的总和。〔1〕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主观现象的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进行反映的有机综合体。〔2〕法律意识属于精神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也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社会法律意识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对法律现象的意识,是一个社会中的个人法律意识、各个群体法律意识相互交融的产物,因此社会法律意识往往是一个国家法治状况的总的反映。〔3〕一个国家,立法的内容和水平、立法的价值取向、执法的水平、司法的公正程度、公民的守法的状态、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备程度,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重要体现。

一个国家的法治化程度是和全民法律意识状态密不可分的,国民法律意识程度是这个国家法治的内在精神要素。

一、法律意识与立法

立法是统治阶级将其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是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得到国家的确认的创制活动过程。

立法者倡导和保护什么利益和需求,限制或打击什么需求往往根据自己的法律情感、法律观念、法律思想等影响其价值判断的法律意识因素做出。立法者在创制法律时,法律意识必然支配着他的行为。一个国家国民的法律意识状态,从社会群体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中可窥见一斑。一个国家整体的共同法律生活准则是建立在这一时期社会整体的对法律的基本价值选择、情感倾向基础上的,这种共同的情感和需求是立法活动得以进行的心理条件。不同历史时期由于生产力状况不同、生产方式不同、文化习俗不同、政治力量对比不同,法律意识有所不同:不同的历史时期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同一历史时期不同类型的国家,同一类型不同的国家之间法律制度截然不同。如奴隶制时期奴隶主是权利的主体,奴隶是义务的主体,奴隶没有任何独立人格,只有服从和履行义务。反映到群体的思想观念和行为趋向上,则为服从与义务的人治特性。由于生产力低下,社会分工不细,在法律制度上就表现为诸法合一,重刑轻民,行政与司法一体等特点。当人类社会进入到商品经济和工业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时,由于契约自由、等价交换成为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于是形成以个人权利、自由、平等为核心的法律意识,同时伴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法律制度也随之分化,公法、私法分离,司法发达,司法独立。此阶段,当人们有了独立人格后,产生了平等、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法律至上等符合近现代法治精神的价值追求。于是良法治之便成为法治社会对法的内在价值要求。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4〕所以,法治社会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而且要有善法和良法,即有反映特定时期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的法律,而良法的制定最终取决于立法者的法律意识水平。所以,法律意识是立法精神之引导。

二、法律意识与执法

在法治国家中,法律至高无上,衡量一切活动的标准和尺度的最主要手段是法律,重要的社会关系在法治社会中主要由法律调整。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控权和保权,即控制公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由于政府是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它承担着全社会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行政权自身的扩张性,学界和实务界历来强调对其进行控制,如分权制衡、规范执法程序、责任追究制度等,但再完美的制度也是由人来落实的,执法者的理念、法律意识状态是社会执法水平的决定因素,而且这种因素与道德一样,自觉支配着执法者的行为。当一个社会的执法者内在具有了与法治社会相匹配的法律意识,外在完备的法律制度才能有效运行,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才能体现出道德的光辉、人文的精神,而不是冷冰冰的权力强制,甚至造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从而背离了人们成立政府的初衷。所以,法律意识是执法的内省力。

三、法律意识与守法

法律意识随着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感知、感受、评价、取舍而逐渐形成。法律意识的内容受到多方面的社会文化和法律因素的影响,而其中最根本的决定性因素是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5〕意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具有相对独立性,它既可以超越社会现实:又可以滞后于社会现实,还可以与社会同步。对于我国而言,由于几千年来封

建专制文化的影响和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公民社会没有出现过。人们的法律意识远远抵不上权力意识(官本位意识),人们的思维方式不是如何遵守法律,而是如何钻法律的漏洞,或逾越法律后,如何运用权力关系不受法律追究。所以在我国,真正走向法治的标志,不是我们是否有完备的法律,是否有善良之法,而是要有符合法治社会要求的公民,即有良好法律意识的公民。只有公民将守法变为自觉,社会法律秩序才得以建立。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它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护一个民族的精神”。〔6〕所以,法律意识是公民守法的“法律”。

四、法律意识与司法

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司法公正事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对社会制度的评价。所以,司法公正作为服务于实现社会正义的终极目标,不仅是法律制度运作的核心和司法活动本身的要求,也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必然需要。法官的法律意识与司法公正。法官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者,行使国家审判权。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素质,直接制约着执法水平,影响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影响法院的整体形象。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与之相类似的一句格言是:“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换句话说,如果法官也被腐化,不能够主持正义了,那么这个社会也没有什么正义可言了。

可见人们不仅要求法官具备熟练和高超的业务素质,而且要求其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7〕五、法律意识与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法律得以实现的保障,是维护法制统一,防止权力滥用、懈怠的手段。它是法制的必要环节。

1.法律意识与权力监督。权力制约权力是现代法治社会运行的基本模式。任何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授权范围、行使程序进行。为避免其违法、越权,法治国家的制度设计上必有监督机构的设置,以对公权力形成制约。这种监督机构某种意义上也是执法机构,其法律意识状态与前述一样,是监督权能否正确行使的内省力。因为,要想杜绝官官相护,执掌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有将法律意识内化为职业道德和内心信念,树立起对法律的敬仰,才能不畏压力,确保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

2.法律意识与权利监督。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是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监督的前提。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公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并服务于人民。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是公权力设立的出发点和终极目的。但公权力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与其自身的私利交织在一起,会导致权力的异化,成为公民权利的侵害者、践踏者。此时,如果公民的权利意识不强,畏惧权力,只会助长权力的疯狂、恣意。反之,公民的维权意识很强,则会形成强大的震撼力,迫使权力有所收敛。一个真正成熟的法治社会,公民有着良好的法律意识,他们会以主人翁的身份积极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中,他们会自觉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公权力进行监督制约,以此形成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3.法律意识与舆论监督。舆论监督被誉为第三种权力的监督,这说明其监督的力量与力度的强大。理论上,舆论监督属于社会监督,它独立于公权力,只要依法行使,便不受公权力干涉。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出台新闻法,舆论监督存在许多尴尬状况。这在现实中主要有两种极端现象:其一,舆论完全依附于权力,没有自我,缺乏独立性;其二,舆论不负责任,进行严重失实的报道。两种现象均反映出我们的舆论工作者法律意识薄弱。试想当舆论工作者有了较好的法律意识,树立了法律权威的理念和信仰,不畏权势,不受制于权力,勇揭权力的滥用与黑暗,那将会对公权力形成怎样的制约,公权力自会收敛其无度的扩张。当舆论工作者有了较好的法律意识,就必然会慎重对待给社会的信息是否客观,否则会引发不必要的诉争。此外,舆论工作者的法律意识状态直接影响并引导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甚是会影响司法的公正。

综上所述,法律意识是一个法治国家必备的内在精神要素,它是社会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增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重要环节,是我们应着力加强的工作。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1353.

〔2〕〔5〕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9.51.

〔3〕葛洪义。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92.

〔4〕亚里士多得。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6〕卢

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20.

第2篇:法律意识的范畴范文

受到传统教育思想的影响,一些高职院校将法制教育纳入了德育教育的范畴,而没有独立的将法制教育作为一个重要教育目标来实施。良好的思想道德水平是遵守法律的前提和基础,但是道德素质并不能涵盖法律素质,在高职院校教育中,必须要分清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由于就业压力等因素的影响,高职院校对与专业知识教育的重视远远高于其他方面,尤其是在法制教育方面,往往将法律素质教育等同于德育教育、甚至纳入德育教育范围,弱化了高职院校的法律教育功能,缺乏对法制教育的正确认识和定位,在机构设置上,很少有单独的法律教育研究室,大多数法律教育研究从属于德育或者政治教育研究,在师资力量配备上,也往往安排其他科目教师兼任,对法制教育研究的深入开展非常不利,法制教育的效果更难得到保证。

二、法律知识教育多,法律意识培养弱

意识是行动的先导,法律意识是法律素养的基础。法律意识是法制教育的终极目标,一个国家民众法律意识的高低,决定了人们对法律正确的理解和运用以及对违法犯罪现象的抵制和斗争,直接影响着国家法律、法规权威性、震慑性落实的效果,也影响着社会安定、公平正义的程度。近年来,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和法制教育的实际需要,高职院校在法律意识培养方面迈出了可喜的步伐,但是,我们也看到高职院校在法制教育方面,仍旧较为重视学生法律知识的培养,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较为薄弱。主要表现为:一是课程内容繁杂、针对性差。法制课教材大多具有知识性和广泛性的特点,在法制教育课程中,相关教材以普及基本法律知识为主,基础性教材内容宽泛、庞杂,务求面面俱到,几乎涉及了法律专业所有的基础课程,将法制教育与法学专业教育混为一体,使学生学习起来眉毛胡子一把抓,找不到重点和要点,对学习和今后的工作实际指导意义较差。二是教学中将法律知识分解为各个要点,要求学生掌握熟知,然后通过一些案例分析的样板,来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样的方式为他们提高法律意识奠定了较好地基础,但是也存在重知识轻能力的弊端,知识的积累是意识提高的前提,但是只有会运用知识才能够促进实际能力的提高,巩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三是学生法律意识淡薄,自我保护能力较差。法律观念的形成需要大学生有意识地吸收法律知识,目前,大部分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仅限于课本,法律观念较为模糊,甚至对违法和犯罪之间的区别分不清,在自身权益遭受侵犯时,不能主动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抑或不了解被侵权是违法的、根本不知道如何去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我安全和权益。

三、法制教育体系不完善

法律是社会生活不容回避的一个重要方面,人们的工作和生活离不开法律的保障,离不开法律这个大环境,当前,高职院校学生的就业成为学校和学生格外关注的焦点,也成为衔接学校与社会的桥梁,在就业的标准和门槛中,并没有法律方面的相关要求,在高职院校教育体系中,健全独立的法制教育体系尚不健全,造成法制教育未能全方位渗透,不能贯穿于职业教育的各个环节。主要表现为:一是课程设置单一。在高职院校法制教育中,高职院校普遍设有《法律基础》课,课堂教育也被当作考试过关的任务来完成,完全违背了法制教育的初衷,在学校没有给予相应的引导的状态下,学生也满足于做笔记、背题目,仅仅为了学习而学习、为了考试而学习,学生对法律一知半解、法律意识淡薄,认为只要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法律于己无关,可以想象,此种法制教育体系下,怎能奢望培养出法律意识较强、法律素质健全的人才?二是法制教育与学生的实际需要以及社会岗位的需要,结合不够紧密,课程设置不够严谨,没有做到结合相应专业特点设计法制教育内容和方式。例如在经济类专业的职业教育中,常常接触到的应是合同、公司、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条文,课程开设时有些高职院校开设的是经济法课程,实际上,民商法更符合经济专业有关要求,因此在课程设置上,应以实际需要为导向,而不能随意设置。

四、法制教育模式改进的方向及措施

1、重新认识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重要性在我国依法治国进程中,提出了“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理念,高职院校的总体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法律以其权威性成为一种社会规范,是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为当今高职学生就业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各种复杂的形势为他们今后的发展造成了更多的困扰,高职院校应当高瞻远瞩,认识到法律素质对学生专业能力的促进以及对学生生存能力的影响,切实把法制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把提高当代青年学生的法律素质作为教育的首要目标来抓,应当改变以往认为法制教育就是德育的错误观念,将法制教育从德育的范畴内分离出来,建立独立的法制教育体系,配备专业的师资力量,为学生提供学习和实践法律知识的平台,使他们在高职院校就读期间,练就过硬的专业本领、具备相当的法律素质,为他们的全面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既要实现育才的目标,也要实现育人的目标,真正破解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短板问题,培养和提高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为社会输送更多优秀人才。

2、以传授知识为主转变为以培养法律信仰为主

法律是公平、正义的象征,是维护良好社会秩序的保障,有法律信仰才能够做到守法遵纪,并将守法作为一个人终生的责任和义务来对待。高职院校是培养未来人才的摇篮,应及时转变法制教育的思路,从过去的重视知识积累中脱离出来,将法律知识作为法制教育的起点,而将培养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法律信仰为教育目标。高职院校就读的大多数青年学生,他们学习能力强、接受能力强,同时也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必须加强对他们的法制教育,使他们成为有法律信仰的新一代共和国的建设者,既要用自己的专业能力创造社会财富,也要自觉遵守法律、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培养青年学生的法律信仰,首先要增强法律知识学习的针对性,充分考虑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基础和主观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和就业需求,确保法律知识讲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其次,要创新加强课程模式。高职院校要在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敢于创新、敢于探索,以市场的需求为导向、以学生实际需要为根本,在开设一般的法制课的同时,各专业的教学要从本专业的不同特点出发,增加设置与本专业关系密切的法律专业课。如理工类院校的特点是发明创造的机会比较多,可以考虑开设涉及专利、商标等方面的法律课程,文科类的职业教育可以开设著作权方面的法律课,医学等专业性较强的职业教育,可以开设与自身相关的一些法律课程,为提高学生自身的竞争力搭建好的平台,使学生在学好过硬的专业技术的同时,具备较强的法律素质,增强就业的竞争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第三,应改变追求结果忽略学习过程的做法,鼓励教师创新教学方法,创设法律学习情境,启发学生思维、培养学生分析能力,加强对学生综合能力的考核,教学和考核都紧紧围绕着培养法律素质、法律信仰来开展。

3、加强高职院校法制教育教学实践

一是由于传统高等职业教育对专业技能的绝对重视,在法制教育中,教师往往占绝对主导地位,学生被动接受,主体性得不到发挥,容易造成课堂的枯燥无味、教学效果差强人意,因此,应当在课堂教学上求新求变,务求实效,使用案例分析法,使学生能够参与到教学过程中,建立法律教育基地,鼓励学生学以致用,通过不断的实践巩固法律知识,使学生能够自觉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身边的问题,从而促进法律素养的提高。二是强调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高职院校的特点就是职业性较强,学生实习和实际工作的机会较多,在法制教育中,应充分利用高职院校的这一特点,围绕学生所学专业的特征以及职业预期,在开展普及型法律教育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法制教育层面,创新教育模式,应当开办部分与各专业职业发展相关、高职学生普遍关心的课程,可以通过专题讲座等形式,增加学生对专业相关法律的关注,使法制教育贴近学生的需求,融入职业发展的内在需要。例如,对于物流专业的学生,如果能够开设《国际贸易法律法规》、《国际私法》等课程,将对学生法律知识积累、法律素养提高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对于轮船航海等专业的学生,开设《交通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劳动法》等课程,有助于他们将来就业和权益保护。只有让高职学生切身体会到法律对他们学习、就业甚至一生的影响,他们才能够保持对学习法律的高度热情,进一步促进法律意识的培养,提高自身实际职业能力。

4、为学生营造浓厚的法制教育氛围

第3篇:法律意识的范畴范文

关键词:高职院校 大学生 法律意识

中图分类号:G4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11-115-02

一直以来,我国的高职院校并没有引起社会和国家的重视,使其处于教育边缘化的位置。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经济适用型人才和技术性人才的需要量不断的增加,近几年来高职院校越来越得到了国家的重视,并决定将其发展为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然而,尽管国家和社会开始重视高职院校的发展,高职院校本身仍存在许多矛盾的问题,如教学设备差、师资力量弱、学生素质差等诸多问题。在许多的高职院校里,大学生的综合素质也非常的欠缺,还会出现许多集体斗殴的现象,遇到矛盾时并不是用法律等正当的手段来解决问题,而是采取比较野蛮的以怨报怨方式。本文将着重探讨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以帮助高职院校的大学生健康成长。

一、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现状

法律意识在一般看来,是指人们对于法律知识的理解、法律现象的认知和把握而形成的一种比较稳定的关于法律的意识形态。在不同的学者看来又拥有着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有的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另一种观点认为,法律意识属于社会意识的范畴,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主观把握形式”。但不管法律意识怎么定义,它们具有的共性就是人们对于法律知识形成的一种包括认识、理解、心理上和情绪上的意识形式。高职院校的大学生对于法律意识的把握是非常欠缺的,其法律意识的培养现状包含在以下三个方面。

1.法律知识的缺乏。法律知识是指一些关于法律的基础知识,在许多的高职院校里根本就没有开设法律基础知识的专门课程,而是在《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这一门课中附带的讲一点关于法律的基础知识,使得学生在学习中没有学习到相关的法律知识。一些高职院校也并没有专门教法律的老师,是将其附在思想政治教育的旗帜下,以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来讲解法律。这就在法律知识的课程和教学方面使学生学不到关于法律的基础知识,导致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知识的缺乏。另外,高职院校的大学生许多相对本科的大学生来说自学能力和自制能力比较差,在课外业余的时间里,很少主动地去学习法律的基本知识。这也导致了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基本知识的缺乏。

2.法律观念淡薄。法律观念是人们对于法律的一种常识性的判别。在多数高职院校里,大学生由于没有学好法律的基本知识,很多对于法律的功能、作用并不了解,因而就不会拥有一定的法律观念,运用它来解决矛盾和维护自己正当的权利与利益。许多学生的学习还过于功利化,认为有用即学,没用则不学。当同学之间发生矛盾时,许多的同学不是付诸法律的意识,而是采取私了的方式,有些甚至出现暴力和的事件。在自己的权利遭到侵犯时,许多的学生要么采取的是忍气吞声,要么采取暴力的方式,而从不诉诸法律等等。由此充分地说明了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观念的淡薄。

3.法律信仰缺失。法律信仰是人们对于法律效力、法律权威的崇拜和敬仰,并以之来作为行动准绳的一种信念。一个人只要具备了法律的信仰,内心就会产生守法、用法和执法的自觉自愿的行为,而要产生法律的信仰却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高职院校里,由于许多的原因使得大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非常欠缺,许多学生根本就不相信法律,反而会相信一些非法律的准规则,法律信仰自然会严重的缺失。在许多高职院校的法律信仰调查中,绝大多数的学生都没有法律的信仰,每一年在高职院校发生的许多事件也会得到很好的佐证。

从以上对于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现状的分析得出,许多大学生由于学校、教师和学生自身等原因导致了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困难重重,因此,必须首先分析出高职院校法律意识培养的关键是什么,以找出解决的途径。

二、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关键

根据社会对于大学生的界定可以看出,大学生是集基础知识和综合素质于一身的高素质群体,学好法律的基础知识也成为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必需。对于高职院校的大学生来说同样如此,他们虽然比较重视职业技能的培养,但作为一个现代的人,法律意识的培养仍然是不可或缺的。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关键应在于以下两点。

1.让高职院校大学生懂得法律的基本常识。高职院校的大学生由于受专业的限制,许多的学校都采取的是三年制的教学方式,培养的目标的是专业型的技术性人才,所开的专业主要以经济适用型为主。学生在校学习基础知识的时间一般只有两年,而并不像一般本科那样学习四年。学习基础知识的时间也就非常短,还要完成课程所需要的学分。这使得高职院校的大学生两年的基础知识学习时间非常的仓促,加上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差,因此,在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方面,也就不应该像本科生那样的要求,要学生完成相应的学分并熟知法律的条文。对于高职院校的大学生来说,法律意识培养的关键应在于使他们懂得法律的基本知识,这一方面使他们能够守法,行为时遵守国家的法律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另一方面是当权利遭到侵犯时能够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2.促进高职院校大学生自主守法和践行法律。许多的高职院校大学生由于自身的素质及自主的学习能力比较差,在自己与别人发生冲突时,经常采取的方式就是非理性的暴力。同样在遇见别人与别人发生矛盾时,往往也是袖手旁观。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关键就是促进其能够自主的守法和践行法律,这其一就是帮助高职院校大学生拥有法律的意识,形成守法的精神,不去做一些违法或有损于法律的事情;其二就是帮助大学生在实践中能够践行法律,在自己和别人遭到不法的侵犯时运用法律维护自己、保护他人,而不是采取冷漠的态度;其三就是能帮助高职院校大学生健康的成长。

三、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途径

1.改革高职院校的课程设置。目前,大多数的高职院校由于学校的性质而并不注重基础知识的学习,法律知识的课程与思想政治教育合二为一开设,这门课就是《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其中谈到法律知识的仅有三四章的内容,而且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少而简略。在这样的情况下,学生想学到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就显得相当的困难。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使得我国必须向法制国家迈进,相应地人们的素质也必须得到提高才能适应。高职院校的法律课程必须予以改革。而具体改革的总目标就是让学生们懂得一定的法律知识。首先高职院校在注重职业技术培养的同时,也应注重基础文化课程的设置。法律基础课程应作为文化基础课基本课程之一,而不是附带在思想政治教育下,开设一门专门的法律基础知识课,让学生对这门课程引起重视。其次在课程的章节安排上,应把最基础的法律部分,如民法、刑法等放在开头的几章里。因为这会引起学生的关注,如若放在后面的章节里,往往会被忽视而让学生学不到知识。再次在课程的时间安排上,不要总是把这样的课程安排在一天最后的两节课上,应下午前一二节或早上三四节课上,这样学生才愿意或容易接受。

2.提高教师的法律素养。教师作为大学教育的中坚力量,其素质对于学生的教育和成长至关重要。在国内目前的大多数高职院校中,法律基础知识课一直是系属于思想政治教育的课程下,并且只是简单的作为小小的三个章节来讲解,而教师并不是专业的学法律的教师,多数由教思想政治的老师上课。这就会导致法律知识教授的老师是一个非专业的人士,缺乏应有的法律素养,使得教学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因此,在高职院校里,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质,首先就要提高教师的法律素养,用专门学法律的人士来教授学生法律知识。学生就既能接受专门的法律知识教育,也使得学生能够很好的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使得法律素质得到真正的提高。

3.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要高职院校大学生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除了以上课程设置的调整和教师的法律素养外,学校还可以外在的加大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也就是运用广告和海报等形式来宣传法律知识,以帮助大学生了解法律知识。具体的途径有:一是学校可以将法律的基础知识部分印成小册子分发给每一个学生,让学生在业余时翻阅,或当学生在不懂或遇到困难时可以及时地阅读和运用以学习法律知识;二是学校学生处可以制作展板,在展板上附上许多相关法律的案例,让学生们有兴趣去看和思考,并从中学习法律基础知识;三是学校可制作宣传片和相关的法律性的光碟,挂在校网上或是在公开的场合、节日上放映,让学生们在潜移默化中学习法律知识。

4.建立大学生自主的法律咨询中心。在高职院校中,大学生作为具有较高素质的群体,拥有着自主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在法律意识的培养里,学校的相关机构就可以创立一个自主的法律咨询中心,此中心的目的就是为广大学生提供一系列的法律知识咨询。在运行的方式上必需要有专门的老师来加以指导,学校给予大力的倡导和支持。这样学生在生活中遇到的一些麻烦事时,就可以先咨询法律咨询中心,最后用理性的方式、法律的方式,而不是用非理性或暴力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在学习法律知识的过程中,遇到有什么不懂的问题时还可以自主的咨询以解决难题。以此就能发挥学生的积极性,方便而快捷地了解法律知识和解决现实问题。

因此,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对于法制社会的今天来说已成为必需,而要做好法律意识的培养工作,就必须认真的分析当前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现状,探讨其关键性,最后才能找到合理的培养路径来。本文对于高职院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提出了四个途径,从外在性来看,主要是要改革高职院校关于法律知识课程的设置和加大外在法律知识宣传力度,这有利于深化法律知识对于学生的重要性;从内在性来看,就是提高教师的法律素养和创立属于大学生自己的法律咨询中心,这就从内在调动了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最终帮助形成具有较高素质的综合性技术人才。

参考文献:

1.王小梅.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1(10)

2.王瑛.浅谈职业院校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J].太原大学学报,2010(4)

3.李丹梅.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J].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

4.张星杰.浅析如何培养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2011(1)

5.黄邦道.论当代大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2008(5)

第4篇:法律意识的范畴范文

一、玉林市中职生法制教育现状

1.法律意识方面。

在目前的中职生法制教育中,学生薄弱的法制观念是制约中等职业学校发展的重要因素,通过对玉林市中职生法制教育的问卷调查中,可以看出中职学生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认识并不全面,甚至部分中职学生对于法律的界限范围认识模糊。根据玉林市公安部门统计,青少年犯罪群体中中职教育背景的学生占据较高比例,这也反映了中职生法制教育并没有有效的培养出中职生的法律意识。这也是影响中职教育发展的重要因素,中职生法制教育没有为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和灌输正确的法律意识。通过对玉林市中职教育犯罪案件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中职生,除了偷盗行为严重的情况,也会由于意气用事与他人进行打架斗殴。

2.合法权益保障方面。

中职生法制教育没有进行正确普及,导致中职生并不能有效的掌握法律知识,对法律知识的认知程度和理解水平较低,并且对于法律的约束力度并没有足够的认识。这也使得中职生遇到事情后,并不能通过法律武器对自身合法权益进行有效维护,这才会导致学生自身利益受到侵犯时,通常会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维护,从而造成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出现,也对中职院校学生管理工作增加了难度。

3.法制教育方面。

在玉林市中职院校中中职生法制教育并没有得到足够重视,这也是影响学生树立合理法制观念的重要影响因素,部分中职院校领导认为中职学生法律基础较差,就一味采取放任政策,这更是加剧了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情况。中职生法制教育格局受到轻视,这也导致学校的法制建设模式无法建设,而中职院校中的德育工作也与法律教育息息相关,但中职院校的德育教学模式陈旧,并不能适应现代社会法制教育的发展,使得中职生法制教育缺乏创新模式,无法对学生形成有效的约束力。

二、中职生法制教育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加强中职生守法的自觉性。

在中职院校中学习法律知识,是中职生培养法律素养的重要环节,加强中职生法制教育于促进建立法治国家,减少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重要作用。目前通过对中职生法律意识现状进行调查可以看到,中职生法律知识的来源大多不是来自学校,而是通过新闻媒体为主。通常认为中职学校主要是以技术教育为主的学校,而法律教育也只是开设成为公共学科,受到课时量的限制,中职院校的法律教育并不能得到深入,使得法律教育对于学生的影响成效较低。加强中职生法制教育能够让学生从法律的高度认识自身行为,而不是从纪律的角度对学生进行提醒。只有让学生认识到自身不良行为的危害,才能有效的发挥法制教育的约束力,加强中职生守法的自觉性。

2.有利于形成中职学校法律教育体系。

中职生法制教育对法律意识的培养属于思想道德建设范畴,中职生的思想道德建设也是国家和民族未来的重要基础,因此应当受到社会高度的重视。中职生作为社会的重要群体,由于社会阅历和法律知识基础较为薄弱,更应当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从而提升法律水平。通过重视法律基础课程,加强对法律教育方法的创新,并提升中职院校对法律教育的重视程度,在学校制度中渗透法律教育,并在校园文化建设中贯穿法律教育,从而形成中职学校法律教育体系。

三、提升中职生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

1.法制教育规范化。

加强中职生法制教育首先应当从制度方面入手,将制度作为行动的保障,转变传统技术教育为主的理念,从学校规章管理制度进行改变完善相应的法制教育管理机制,让中职生法制教育能够融入社会教育总体框架体系中,并在校园中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氛围,将中职院校的技术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通过良好的校园法制文化建设,从而为法制教育的开展提供环境支持。中职院校也因刚培养一支专业教师队伍,加强对教师法制教育的培训建设,深化法律知识的理解程度,从而促进法制教育的顺利开展。

2.整合法制教育方法。

开展中职生法制教育也应当在教学内容方面进行改变,教师应当明确认识到学生与学校的实际情况,将法制教育与社会新闻热点相结合,强化现代社会法律内容的学习,让学生能够真正理解现代法律的内涵,并提升对法制教育课程的学习热情。

3.完善课程设置体系。

第5篇:法律意识的范畴范文

一、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的现状及不足

当前,我国高校辅导员可以通过图书馆、网络和学校组织的补习班等越来越多的途径接触到法律知识,且认识到法律在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但由于辅导员工作繁杂,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有限,不可能对法律知识系统地展开学习,从而不同程度地影响了高校辅导员学习法律知识的效果。各种历史及现实原因造成了高校辅导员整体法律认知水平不高的状况,甚至相当一部分辅导员在日常生活和对学生的管理工作中出现许多法律盲点。这些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制观念淡薄。

权利和义务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权利意识指人们对自己正当权利的感知、正确理解和加以捍卫的观念。对自己权利的主张,必然要求人们将对方作为这种具有独立价值的主体认识并尊重主体性。现代意义的权利观念是建立在对他人权利的尊重的基础之上的,否则权利观念就无从谈起。尊重他人的权利是主张自己权利的前提,不尊重他人的权利,其实就是践踏自己的权利。然而在现实的学生管理工作中,部分高校辅导员并没有充分尊重学生的权利。

2.缺乏应有的法律信仰。

依法论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提出的,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符合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际的治国方略和价值选择。同时,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在对法的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皈依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态的上升境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法制建设和法治理论研究及普法宣传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高校辅导员作为拥有独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在法律各方面都有长足的发展,但由于我国受数千年的政治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影响,权力至上、专制特权、义务本位等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的、消极的法律观依然影响着高校辅导员的各个工作环节,法律还没有真正成为辅导员行为动作的最终依据。由权力滥用而滋生的腐败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从而降低了法律在部分辅导员面前的尊严,削弱了法律应有的权威,这也从客观上制约了高校辅导员对法律的认同,从而动摇了法律信仰。

二、造成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的现状的原因

1.受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

由于历史的原因,国人在日常生活中一般是在不用法的情况下进行的,他们处理与别人的关系以是否合乎情理为准则,而很少考虑到法律的层面,总结为“以情代法”。另外,中国当代法律基本制度是源于西方,并不是在中国慢慢沿袭而来,而法律制度背后的思想观念、行为却是几千年来华夏文化的一部分,有其深厚的根基,绝不是任何力量在短时间内可以改变或清除的。辅导员作为社会一员,同样深受传统法律文化影响,对现代法律制度存在莫名的距离感。

2.受我国法律法规及学校管理制度不完善的约束。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内容越来越丰富。但是,由于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还不够健全,很多现行的法律法规颁布时间较久,加之高校教育体制改革深化,法律法规和高校学生管理很多地方已经不协调,许多法律规定已经不能有效解决出现的现实问题。校规作为校方和辅导员管理学生的主要工具,如果合理地利用可以更好地保障学生受教育权,但是如果盲目地不合理地利用校规处理学生问题,则容易侵犯学生的权利。况且高校现有的一些内部规章制度通常是多年以前制定的,并没有随着形势的变更与时俱进地予以修改,已经不能很好地适应学生管理工作的开展需要。正因为如此,辅导员做为校规的基层执行者,面对出现的部分学生问题时常无法找出合理合法的处理办法。

3.高校管理者对辅导员法律素质培养不够重视。

高校管理者往往只注重对辅导员的思想政治教育,而忽略法律素质教育。尽管近几年来大学生违法犯罪事件、高校与学生纠纷逐渐增多,但高校管理者目前仍然没有重视对辅导员法律意识的培养。虽然现在辅导员学历越来越高,政治素质、业务工作水平也越来越高,但总的说来,辅导员队伍中真正了解并懂得法律知识的人并不多,在处理问题的时候与其他人无异,追寻的仍然是感性思维,很少动用法律。

4.辅导员法律知识的欠缺。

尽管每位辅导员在大学都学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等课程,上岗前和上岗后也会有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的培训。但是,这些简单的法律知识并不足以应对复杂的工作环境所产生的种种问题。而且上岗后的培训并不是系统的法律培训,且不能与辅导员工作紧密结合。这些培训和辅导课程大多还是停留在“依法治校”等理论教育层面,并不能引导辅导员联系实际,将法律知识运用到工作中去。法律知识学习的缺失,不仅在于高校管理者的重视程度,而且在于辅导员自身的法律意识问题。

5.社会转型期间不可避免的问题。

当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进程中,在这个复杂的转型时期,在辅导员管理工作方面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不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现在管理工作中会存在着制度空场和制度冲突。所谓制度空场,就是制度的供给滞后、不到位,人们有了新的活动却无相应的活动规则。所谓制度冲突,就是不同制度之间存在着矛盾冲突。比如在法律、法规方面,有些辅导员钻法律的空子,干着损害学校、学生利益的勾当。

三、提高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的重要性

高校辅导员对法律意识的认知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我国建构法治社会的成果,因为高校辅导员在进行学生工作时对待法律的态度,将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大学生们的法律意识。因此,提高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是极其必要和重要的。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在学生自身发展方面。

大学生正处在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发展、成熟的关键时期,他们希望对事物能有自己独特的见解,但同时又缺乏一定的社会经验且极易受到外界的影响。社会上的各种因素,如:网络技术带来的大量信息、社会上客观存在的不良风气、就业择业的激烈竞争、同学间的人际关系等都有可能对学生思想产生强烈冲击,甚至使他们走上歧途。生活在象牙塔里的大学生,在面对问题的时候,难免会因为思想简单、感情用事,导致行动时丧失理智,在不考虑法律规范及行为后果的情况下做出令人遗憾的事情;或者因为缺乏社会经验,在步入社会的过程中受到他人控制的时候,不知道如何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虽然也有一部分法律意识较强的学生,遇到问题能够首先想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但这些学生往往只看到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却忽视了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承担的义务,以及作为社会精英的大学生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他们只是把“法”狭隘地理解为一种达到个人目的工具,却忽视了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即秩序、自由、效益、平等、人权、正义等。这时,高校辅导员作为学生最亲近的人,就有义务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帮助学生解决问题,引导他们合理合法地处理各种事务,正确认识并利用法律知识,避免走向误区。

2.在学生管理方面。

高校辅导员作为服务学生的高校一线的管理人员,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要树立法制意识,规范自身的管理行为和过程,正确处理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在大学生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今天,按照“以人为本”的思想,提高辅导员依法管理的水平,不但是必要的也是紧迫的。

辅导员的教育和管理行为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在符合这些规范的范围内行事。当辅导员需要对学生进行处理的时候,首先应当考虑的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公法范畴的规定;其次应当考虑的是学校制定的准行政制度;再次应当考虑的才是学校为了维护教学秩序和保证教学质量与学生之间订立的一些校内制度;最后,辅导员还必须考虑到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所负有的教育责任。这一系列问题的思考都需要辅导员掌握相应的法律知识从而避免因处理方式不当所产生的不必要的纠纷。

另外,在管理学生或与学生交往的过程中,辅导员应该具有维护学生隐私权、财产权、人格尊严等基本权利的意识,尊重大学生的知情权、选择权、建议权和申诉权。合理地运用法律程序使整个管理过程能够遵循正当程序,并向制度化、透明化发展,在管理过程中实现公开、公平,保障其合法的“请求权”、正当的“选择权”、合理的“知情权”和“事后救济权”,避免出现任意管理现象。

四、提高高校辅导员法律意识的办法

1.提高辅导员对法律知识重要性的认识。

要提高法律意识,辅导员必须充分认识法律知识在其实际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同时,高校管理者也应该认识到培养辅导员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与此同时高校管理者要加强依法治校的管理理念,成为严格依法办事的模范,为辅导员法律意识培养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另外,在任用辅导员时,应该选任具有较高法律意识的教师,从而逐渐提高辅导员队伍法律知识的素养。充分利用校园媒体进行广泛的法律法规、校园规章的宣传,在校园内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最后,高校可以适当对辅导员进行法律知识学习情况的考核,经常监督其守法用法情况,规范辅导员的法律行为,逐步提高辅导员队伍的法律素质。

2.切实加强对辅导员的普法教育。

普法教育不能只停留在做表面文章、走过场上,只有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才能取得工作实效。我国高校辅导员基本法律素质参差不齐,要以尽量少的投入取得较大收益,必须因人制宜,既可集中授讲,又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既可采取就地办案的教育方式,又可采取法律服务与帮助的方式进行,还要注意普法教育的针对性,即针对辅导员人群的特点形成具有针对性的教育方式。选择一支高素质的普法队伍也是一个重要因素,目前看来可以从各高校法学院内抽调合适的教师充当普法宣传员。同时可以在全校范围内开展法学研究课题,在辅导员普法教育的同时,营造校园内的法律学习氛围。

3.加强立法,完善法律法规。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辅导员解决自己和学生遇到的法律问题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使辅导员不再因为法律法规的不规范、不健全而导致处理行为不当。只有完善了法律制度,使法律更实际地融入到辅导员的生活和工作中,辅导员们才会对法律产生亲切感和认同感,才会更愿意运用法律法规处理遇到的问题,并且更自觉地遵守和维护它们。学校方面也应遵循合法、民主、正当程序等做好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废、改、立等工作,使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权力规范,有操作性和确定性,保证学生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和高效性,真正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管理。

4.开展各种活动,引导辅导员在实践中主动学习。

由于辅导员在日常工作中涉及范围大,并没有太多特定的时间加强学习法律知识,这就需要学校利用辅导员工作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例如,收集学生工作中遇到的典型案例,组织大家一起进行分析;举办法律讲座;联合学生举办辅导员法律知识辩论大赛,等等。这一系列的活动中,辅导员会自觉地学习法律知识,并通过实践活动掌握这些知识。同时,辅导员会意识到如何通过学习法律保护自己。例如,在管理工作中注意资料的备存、证据的收集,避免自己和高校在产生法律纠纷之后处于被动地位。相信在一系列活动后,辅导员会逐渐转变管理理念,尊重学生权利,自觉运用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言行,在管理工作中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并通过自身的行为影响每一个学生,形成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第6篇:法律意识的范畴范文

护士长不仅要有丰富的护理理论知识,还要有丰富的临床经验、熟练的业务、精湛的技术。不断学习新业务、新技术、新理念。

并亲自动手解决疑难的护理问题。把好护理业务的关。

2当好护理管理的行家

2.1护理工作规范化严格执行各项护理操作规程,质量第一。把以病人为中心的护理理念建立在以质量为核心的基础上。

2.2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对已发生的差错进行讨论分析,分析时对事不对人,分析发生差错的原因是制度制定不合理还是制度执行力度不够。通过对差错事故的分析,制订出有效的整改措施,并使每个人引以为戒,防止类似差错的再次发生。并长期跟踪,对整改措施作出评价。

2.3建立有效的护理安全体系根据医院制定的各种应急预案经常组织护士学习以提高护士的护理安全意识,并提高护士的自我保护意识。护士长要做到信息畅通,经常收集外院、其它科有关护理不良事件的事例、病例,带领护士给合本科情况讨论学习,消除各种不安全的护理行为、倾向及隐患,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

2.4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护士法律意识护理是一项高风险、高技术性的服务。护士的行为每时每刻都受到法律的制约,每项护理活动无不潜在法律问题。护士承担的责任非同小可,护士必须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并将法律意识时刻贯穿于各项护理工作中,使病人和护士的合法权益都得到保障,避免护患矛盾的产生。护士长在狠抓护理质量的同时也应抓紧护士的法律教育。

2.5教育护士做好治疗性沟通治疗性沟通是与病人满怀足度和医疗纠纷发生直接相关的关键因素之一。治疗性沟通已被国内外护理界公认为是最能体现护士职业价值的三大护理行为之一。护士长应加强对护士治疗性沟通的培训。要求护士在治疗操作的过程中穿插健康教育。

2.6转变服务意识开展人性化的服务模式,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以病人为中心。尊重病人的合理基本需求,体现出护患主体间的平等与尊重。

3认真做好检查工作

护士长每天应做好病房的动态管理检查每天的交接班工作,特别是夜、白班的交接。每天多次巡视病房与病人交谈。检查护理工作完成的情况。查看有无护理缺陷和安全隐患,发现现问题及时补上。特别是做好危重病人工作的检查。

4认真做好监督工作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是减少医疗纠纷的良好保证,护士长要做好护理质量、医德医风的的监督。

5认真做好协调工作

护士长要做好护患关系、医护关系、患者与院内其它相关科室的关系。当发现患者对护理、医疗等有不满或有疑问时要热情接待、耐心询问,做好解释、安慰工作,并尽快解决问题。

6注意特殊患者

在实际工作中偶有一些职业特殊、身份特殊、社会背景特殊、心理特殊的患者及家属,这些人往往是防范医疗纠纷的重点对象。遇到有这种人在科内住院,要及时通知全科护士并教育护士在护理操作及服务态度及言语方面都要谨慎,对他们的过激行为不能产生厌烦情绪,要以平静的心情去对待他们,服务要周到热情,以实际行动去感化他们。

7注意医疗不当的病人

由于医疗上的一些问题最终引发对护理上的不满。有些患者及家属对医疗有意见或医疗未达到患者满意的效果时会把这种不满发泄在护理上。遇有这样的病人时,护士不要随便向患者解释病情,任何护理操作都要准确、详细、及时、规范地记录。语言交流要慎重,服务热情周到,对患者一往既如,对患者的怨言不计较,不争辩。当口服或注射一些贵重药品要特别交待病人或家属该药品已使用。做任何护理操作都有要向家属或病人解释目的及告之注意事项。新晨

8注意曾在外院治疗未愈或曾与外院有医疗纠纷或其亲属曾与医院有过纠纷的病人

这类患者对本院治疗、护理知识都非常了解。往往疾病未愈,怨气大,对医院怨声载道,对医疗、护理不放心,疑心大。因此,护理时要时时处处特别小心,做好原始记录,做好每项护理操作后让患者及家属认可并签字,并在护理记录单上详细记录。对其询问的超出护理范畴的问题不做解释,告之其询问经管医生。对它院的治疗、护理不做任何评价。

9注意动机不良的病人

现阶段医疗市场的大环境不良,有些人利欲熏心,加上现行法制的不健全,这些人往往想钻空子。对这些病人我们应多加防范。严格按操作常规执行操作,不让他们有可乘之机。

10注意科内几个经常出事的人

第7篇:法律意识的范畴范文

关键词:农村;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滞后性;举措

中图分类号:F3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2)07-0086-03

引言

当代中国虽然已经处于工业化的中期阶段,但仍然是一个有着7亿多农民的比较典型的农业大国。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仍然是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大问题。因此,在中国解决任何宏观性问题都应当把农村和农民问题纳入考察的范围,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也不例外。

与人们对文化内涵的理解一样,不同学者对法律文化内涵的解释也各不相同,迄今为止还没有一个能够被学界普遍认同的概念。如果从法律现象的发生、发展及运行过程来理解,法律文化是指,在人类的法律生活和历史积累中,在与自然、社会、经济、其它文化形式的广泛联系中,所形成的以法律意识、价值观念、行为方式、法律规范与制度、法律设施等为内容的文化现象和文化过程。法律文化可分为显性和隐性两大结构:显性法律文化是指制度性的法律文化,包括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等;隐性法律文化是指理念性的法律文化,包括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等。

一个国家或民族的法律文化本应是一个整体,学者在研究法律文化时往往也是把它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的。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多方面的原因,造成了我国农村和城市的社会结构在现实上存在巨大的差异,即城乡二元结构。这种城乡二元结构不仅表现在经济上,而且表现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而法律文化就是其中一个非常典型的方面。正视差异、探索规律、缩小差别、消除隔阂、弥合缝隙、促进发展乃是政府和社会共同的责任和义务。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是特指在当前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下,在城市和农村法律文化存在巨大反差的现实中,不断完善农村和农业法律规范、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价值观念和法律思想,进而促使农村社会的法律行为更加符合法治原则和精神的过程。我们研究农村法律文化建设的内在规律,根本目的就在于全面提升我国法律文化的发展水平,积极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促进我国法治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一、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的地位和意义

1.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在观念形态上反映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基本特征,同时又对物质文明和政治文明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只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都搞好,使它们相互促进、协调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才能顺利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才能实现。

法律文化是社会精神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文化的现代化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农村法律文化建设是我国法律文化建设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没有农村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就没有整个社会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也就没有文化的现代化;没有农村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就没有农业、农村的现代化。在我国,现代化的法律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的内涵是一致的。因此,实现农村法律文化的现代化,即建设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

2.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已经确立。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村经济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使农村市场经济真正得到完善,农村经济生活秩序正常化,就离不开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这是因为:首先,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文化,即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只有建立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协调的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才能有效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其次,现有的农业经济法律制度属于显型法律文化(制度性法律文化)的范畴,只有这种显型法律文化内化为隐型法律文化,内化成一种法律意识和法律心理,才能真正得到自觉遵守,才能减少各种冲突,减少经济成本和司法成本。第三,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有利于维护和保障农村社会新的经济秩序。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有利于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农村各类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保障弱势群体和个体的经济权益,从而保障良好的农村社会经济秩序。

3.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有利于加速农村向现代社会转型。作为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国,我国实现现化化的关键在于农业比重的下降和农业从业人数的减少,即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但是,城镇化并不仅限于各种硬件设施的改造。农村城镇化的实现就其本质而言应该在于使农民具备适应城镇生活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农村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变革广大农民传统的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造就具有现代法律文化理念的现代公民,推进中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向现代社会转型。

第8篇:法律意识的范畴范文

【关键词】公民 法律信仰 权利意识

自1991年梁治平首次译介《法律与宗教》一书以来,“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一直是法学研究者们的口头禅之一。法律信仰也进入了法学的研究视野,这种现象表明作为衡量一个国家能否称之为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准―法律信仰,已经纳入法学的基本研究范畴。

法律信仰的基本理论

对于信仰一词的研究,不应仅局限在宗教学、心理学研究中,而应该在广泛的领域里进行分析,例如法学。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哲学家康德的观点,他认为,信仰是一种“确信”,但这种“确信”和意见、知识的确信不同:意见是一种在主客观方面都没有充足理由的判断,知识是一种在主客观方面都有充足理由的判断,而信仰则是人们在主观方面有充足理由,也就是在信仰者看来是确实可靠,而在客观方面却得不到充足证明的一种“确信。”②该观点把信仰和意见、知识进行了比较,得出了信仰的特点,较之于前面两种观点,更具有说服力,但是并没有包括信仰的所有特点。信仰是指人类对某种事物的极度信任和崇拜,并把该事物作为整个人类运转的最高指南。亦就是说,信仰的主体是人类,信仰是人类所特有的一种情感,且在人类的心中,该种事物比生命还要重要,并认为只有该种事物才能实现人类的最终价值。

关于法律信仰,有学者认为“法律信仰是一个牵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乃至伦理学的概念,由于其牵涉面广,以致要用几个简明的文字得出一个符合定义要求的概念之前,适当讨论一下信仰一词的含义是有必要的。”③该观点并没有对法律信仰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只对信仰涵义的外延进行了粗略的概括。在众多观点中,有一种颇有影响力的观点认为,法律信仰是“根源于人类对人性和社会生活的科学分析和理性选择,进而所形成的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信任感和依归感,以及对法的现象的神圣感情和愿意为法而献身的崇高境界。”④这个观点较为全面地解释了法律信仰的涵义,既确认了信仰的主体,认为只有人类才会有这样的情感认知,分析了人类做出该做决定的条件,也明确叙述了该种事物在人类心中的至高地位。

综合对信仰和法律信仰的分析,法律信仰就是指人类在科学、理性地分析选择后,对法律产生了极度信任和崇拜,坚信只有法律才能保护和实现人类的最高价值,并把法律作为整个人类社会运转的最高指南。

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现状及成因

不难看出,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现状并不理想,从“法律信仰”这一概念被提出,就遇到了很大的阻碍,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这样的现状,对于这个问题已有多位学者进行过论述。

历史陈旧思想和传统文化的影响,导致公民法律意识的缺失。在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就确定了封建君主是一切法权渊源的基本格调。在历史上,统治者虽然也用法律作为统治工具,但“法”即“刑”,是一种裸的暴力,再加上时有发生法被滥用的现象,使民众对法有一种排斥的心理。在儒家文化长达两千年的浸润下,已不知不觉形成了一种难以更改的定势思维:君威,服从乃天理。再者,我国传统社会是建立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人们在这种伦理道德的教育下与人交往、行事。整个社会的基本秩序不是靠法律来维持,而是靠宗法、伦理纲常来维持。这些思想观念根深蒂固,至今还影响着部分民众,阻碍了我国法治化的进程。漫长的封建专制统治使民众的权利意识被逐渐淡化,致使在传统中国不可能出现法律信仰意识。正如清朝法学家沈家本先生所言:“自来势要寡识之人,大抵不知法学为何事,欲其守法,或反破坏之,此法之所以难行,而学之所以衰也。”

法律自身的局限阻碍法律功能的发挥。法律信仰根植于公民对法律深切的信念,而这种信念首先源于法律所体现的法律功能的发挥。如果一部法律给人们带来的只是不便,甚至是损害,那么,这个法律即使被人们公认为是法律,却也很难被人们自觉遵守,更不可能成为他们的信仰。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法律,才能引起公民内心的诚服和坚信,才能期待公民的奉行和呵护。我国现行法律中有些条文不够严谨、具体和明确,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其不足之处都会显现出来,任何缺乏科学性的观点和学说都只是自欺欺人的。法律的这些不完善之处,势必会严重影响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作用的发挥,导致人们对法律的错误认知。

市场经济不完善导致法律信仰的生长缺乏肥沃的土壤。法律信仰的产生是市场经济逐渐完善和法治进程逐渐推进的产物。我们的经济体制经历了计划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市场)经济转变过程,经济体制仍处于转轨期。在这一过程中,人们的观念上大多认为法治和法律并不那么重要,尚未成为公众日常生活的必备要素,最终导致法律信仰的生长缺乏肥沃的土壤。

有效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

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体现法律之功能。人们只可能对一个足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能被人们心理所接受的良律产生信仰。所以法律自身的好坏对于公民是否会对法律产生这种信仰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立法机关就应该使制定的法律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稳定性。因此,完善法律体系,体现法律的各方面功能,是树立法律信仰的基础。

树立法律至上权威的地位,巩固法律信仰的生成。虽然宪法信仰并不同于宪法权威,但是两者却有着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获得了至上权威的地位,那么就更容易激发生成法律信仰,反之,则很难培养法律信仰的观念。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应是整个社会的运转的最终指南。法治化的过程就是法律被崇拜信仰的过程,也是树立法律权威的过程。因此,法律若要被人们信仰就必须具有权威性,否则信仰只能是无水之源。美国法学家塞尔慈尼克认为:“强制不是法的内在组成部分,而只是法的外在支持条件之一;不应把强制作为法律现象的基准,法的概念的核心是权威。”

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增强权利意识,充分发挥法律的价值作用。法律意识(特别是权力意识)与法律信仰之间存在一种相互作用的关系,法律意识的增强将促进人们对法的功能和价值认同,有利于人们法律信仰的生成。如果缺乏这种法律意识,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只能纸上谈兵,不可能得以实现。经过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公民的法律意识有明显的提高,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重点强调公民的懂法守法义务,却忽略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观念,所以普法教育在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还需进一步努力。只有让社会公众实实在在体会到了法律的功能和价值,并加以通过权利本位的宣传,才能树立起公众对法律的普遍信仰。

加强执法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守法观念。“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执法机关和其工作人员的守法程度直接关系着法律信仰生成的成败。一国公民对该国法律的认识不仅仅取决于法律的内容,更主要取决于该法律的运行状态和执法机关运用时的态度。换而言之,司法是否公正、执法机关和工作人员守法观念的程度决定了法律是否将被信仰。如果对于大多数公民来讲,法律只是字和纸的堆积物的话,试问谁又会去信仰这个没有实际意义的法律呢?“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破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⑤毋庸讳言,如果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守法观念,或者说守法观念薄弱,将导致公民对法律的不信任,乃至产生对法律的藐视,法律将不可能被信仰。

坚持长期的法制宣传、教育。要使公民对法律产生信仰,其前提条件是公民对法律有足够的认识。那么坚持长期的法制宣传、教育,才能加强公民对法律的认识。笔者建议将法律知识考试、考核作为工作录取、升学等的必备内容。只有真正理解法律,才可能从内心产生对法律的信仰。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各项体制。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法治社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稳定是法律信仰发展的基石。市场经济本来就是法治经济,因为市场经济所追求的就是一种合法的取利思想。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模式就是公平、自由的竞争,而只有法律的调控才能满足这一条件,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当法律发挥了这一功能,普遍公众才会对法律产生一种新认知,即对法律产生的高度的认可,认识到法律是可以保护自己的基本生活,而不是妨碍到自己的生活,从而激发公众的法律信仰意识。(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

②康德:《逻辑学讲义》,许景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57~62页。

③谢晖:《法理信仰的理念与基础》,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16页。

第9篇:法律意识的范畴范文

关键词:护理纠纷

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护士长在管理上要做好如下几点工作:

1当好护理业务的专家

护士长不仅要有丰富的护理理论知识,还要有丰富的临床经验、熟练的业务、精湛的技术。不断学习新业务、新技术、新理念。并亲自动手解决疑难的护理问题。把好护理业务的关。

2当好护理管理的行家

2.1护理工作规范化严格执行各项护理操作规程,质量第一。把以病人为中心的护理理念建立在以质量为核心的基础上。

2.2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对已发生的差错进行讨论分析,分析时对事不对人,分析发生差错的原因是制度制定不合理还是制度执行力度不够。通过对差错事故的分析,制订出有效的整改措施,并使每个人引以为戒,防止类似差错的再次发生。并长期跟踪,对整改措施作出评价。

2.3建立有效的护理安全体系根据医院制定的各种应急预案经常组织护士学习以提高护士的护理安全意识,并提高护士的自我保护意识。护士长要做到信息畅通,经常收集外院、其它科有关护理不良事件的事例、病例,带领护士给合本科情况讨论学习,消除各种不安全的护理行为、倾向及隐患,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

2.4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护士法律意识护理是一项高风险、高技术性的服务。护士的行为每时每刻都受到法律的制约,每项护理活动无不潜在法律问题。护士承担的责任非同小可,护士必须学法、懂法、用法、守法并将法律意识时刻贯穿于各项护理工作中,使病人和护士的合法权益都得到保障,避免护患矛盾的产生。护士长在狠抓护理质量的同时也应抓紧护士的法律教育。

2.5教育护士做好治疗性沟通治疗性沟通是与病人满怀足度和医疗纠纷发生直接相关的关键因素之一。治疗性沟通已被国内外护理界公认为是最能体现护士职业价值的三大护理行为之一。护士长应加强对护士治疗性沟通的培训。要求护士在治疗操作的过程中穿插健康教育。

2.6转变服务意识开展人性化的服务模式,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以病人为中心。尊重病人的合理基本需求,体现出护患主体间的平等与尊重。

3认真做好检查工作

护士长每天应做好病房的动态管理检查每天的交接班工作,特别是夜、白班的交接。每天多次巡视病房与病人交谈。检查护理工作完成的情况。查看有无护理缺陷和安全隐患,发现现问题及时补上。特别是做好危重病人工作的检查。

4认真做好监督工作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是减少医疗纠纷的良好保证,护士长要做好护理质量、医德医风的的监督。

5认真做好协调工作

护士长要做好护患关系、医护关系、患者与院内其它相关科室的关系。当发现患者对护理、医疗等有不满或有疑问时要热情接待、耐心询问,做好解释、安慰工作,并尽快解决问题。

6注意特殊患者

在实际工作中偶有一些职业特殊、身份特殊、社会背景特殊、心理特殊的患者及家属,这些人往往是防范医疗纠纷的重点对象。遇到有这种人在科内住院,要及时通知全科护士并教育护士在护理操作及服务态度及言语方面都要谨慎,对他们的过激行为不能产生厌烦情绪,要以平静的心情去对待他们,服务要周到热情,以实际行动去感化他们。

7注意医疗不当的病人

由于医疗上的一些问题最终引发对护理上的不满。有些患者及家属对医疗有意见或医疗未达到患者满意的效果时会把这种不满发泄在护理上。遇有这样的病人时,护士不要随便向患者解释病情,任何护理操作都要准确、详细、及时、规范地记录。语言交流要慎重,服务热情周到,对患者一往既如,对患者的怨言不计较,不争辩。当口服或注射一些贵重药品要特别交待病人或家属该药品已使用。做任何护理操作都有要向家属或病人解释目的及告之注意事项。

8注意曾在外院治疗未愈或曾与外院有医疗纠纷或其亲属曾与医院有过纠纷的病人

这类患者对本院治疗、护理知识都非常了解。往往疾病未愈,怨气大,对医院怨声载道,对医疗、护理不放心,疑心大。因此,护理时要时时处处特别小心,做好原始记录,做好每项护理操作后让患者及家属认可并签字,并在护理记录单上详细记录。对其询问的超出护理范畴的问题不做解释,告之其询问经管医生。对它院的治疗、护理不做任何评价。

9注意动机不良的病人

现阶段医疗市场的大环境不良,有些人利欲熏心,加上现行法制的不健全,这些人往往想钻空子。对这些病人我们应多加防范。严格按操作常规执行操作,不让他们有可乘之机。

10注意科内几个经常出事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