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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科技成果管理 奖励申报 成果转化
中图分类号:G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6(c)-0242-01
科技成果是科技工作者智慧与汗水的结晶,是体现一个科研单位科研任务完成质量及科技创新的重要指标,同时也是新项目立项申请的技术基础。科技成果的申报和奖励对激发科研工作者的创新热情,促进拔尖人才的脱颖而出和选拔优秀人才、打造知名专家、培养创新团队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激励和引导企业自主创新,推动产学研联合攻关,发挥了积极作用。科技成果评价、科技奖励申报的管理工作做得如何,在直接影响着成果的获奖等级,甚至影响到成果的获奖率。如何使科技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得到充分肯定,使他们的研究成果得到相应的奖励,提高成果获奖率,是科技成果管理人员应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笔者结合近年来的工作实践,从掌握政策动向,拓宽报奖渠道,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成果获奖率,完善保障机制及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就如何促进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1 掌握政策动向,拓宽报奖渠道
科技成果管理的法律法规是科技成果管理的依据和前提,为科技成果管理工作提供各种有力的支撑条件。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的本质是社会对科技成果的承认,也是对科技工作者能力、水平的承认。科技成果奖励无疑具有鼓励科技人员多出成果、出好成果、推动科技工作者勇于创新的作用。对科技成果奖励的管理,就是要体现上述科技奖励的原则、功能、方针和政策,以使科技成果奖励充分发挥激励作用。随着科技创新地位的日益凸显,为了更好地鼓励科技工作者进行科学研究,国家及各省科技奖励政策都在完善,科技奖励、评审办法、鉴定细则等在不断修订。例如:2009年3月,国防科工局对《国防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2010年7月,工信部的新版《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开始实施;2009年,国家能源局了《国家能源局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及《国家能源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管理办法》,并于2010年开始组织国家重大能源成果的鉴定及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对于科技成果管理人员来说,首先应该及时学习并掌握这些相关的政策,并根据这些管理条例及时调整自己的管理工作,将最新的政策及时通报给科技工作者,结合本单位科研成果的具体情况指导并帮助他们进行科技成果奖励的申报,积极拓宽报奖渠道,借助不同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申报的平台,进行科研成果的推广,扩大产品的影响力与竞争力,为促进市场转化打下基础。
2 优化工作流程,提高科技成果获奖率
提高科技成果管理的成效,提高科技成果获奖率,就应优化工作流程,及时总结归纳管理上的经验和教训,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模式,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2.1 积极做好科技成果申报的策划工作
在科研项目立项或签订合同时,就应对整个项目全周期的成果进行报奖策划,避免被动申报和仓促申报,特别是重大科研项目更要提前进行成果树的梳理,理清成果的层次和脉络。在做好研究的过程中,应注意资料积累和收集整理工作,包括与成果相关的数据、影像资料等,同时中注意成果专利的申请、知识产权的保护、应用证明的出具等对成果的申报有利的支撑材料。有的成果虽然不错,但在报奖时因准备工作不充分,申报材料粗糙,系统性和针对性不强,或创新点及先进性不突出,或层次不分明等种种问题的出现,直接影响成果的评审和获奖结果。同时要选择恰当的报奖时机,避免报奖无序、冲突或因小失大,同类技术成果应均衡申报,以避免在同一年度一批同类成果同时申报,导致自我撞车、自我竞争的局面出现。
2.2 严把鉴定及报奖材料关
科技成果鉴定和报奖材料是专家评价成果的重要依据,材料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成果水平的体现[1]。在成果管理的过程中,要力争做到把握好申报过程的每一环节。为申报项目的通过率,不仅组织专家要对技术内容进行审查,还要根据报奖软件的填写说明和形式审查要求,对各项申报材料进行细致的形式审查,做好报奖过程中质量控制的第一关。
3 完善成果管理的保障机制
成果的申报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从鉴定到报奖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报奖周期长,申报材料格式要求高,不少科研人员认为费劲申报后还不一定能评上奖,导致科技人员报奖的积极性不高,或申报过程中敷衍了事。因此,要建立科学的考评制度,充分发挥激励与约束作用,完善推进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保障机制。一方面可配套相应的奖励政策,从精神和物质两方面进行激励,以提高科技人员科技创新的热情和申报成果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将研究成果及对成果的推广、应用及申报奖励等作为对科技人员进行绩效定量考核指标之一,发挥其约束作用,让科技人员感到危机与压力,增强科研活动的竞争活力,这也是提高科技成果管理的有效措施。
4 加强科技成果转化
作为国有科研院所,长期以来形成了一大批的科研成果,这些科研成果一般具有明确的工程应用背景,成果转化属于政府主导型或研究单位供给型,研发什么、谁来投资、谁来评价、谁来应用等一系列问题,都预先做好了安排。但是,在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技术能力、取得的其他应用性成果,以及成果的二次转化应用等等,其开发与应用往往被束之高阁,面对市场需求“无动于衷”,多年无法产生经济效益,造成成果“等待”转化、能力“等待”开发的现象。知识创新没有在市场经济活动产生它本应该发挥的功效、创造出它本应该有的效益。因此,在取得的科研成果和形成的技术能力的基础上,利用好科技成果管理体系和平台,转换管理模式,确立市场意识,加强效益观念、专利意识,注重成果的转化和推广,把科研成果通向市场应用的路径问题解决好,是科研事业单位市场化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总之,科技成果管理是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靠长期的、多方面的工作积累。科技成果的获得既需要科学研究者的创造性研究活动,也要有科学管理策略的引导。一项高水平、高效益的科技成果,如果专利没有申请、成果没有及时鉴定、成果推广应用后的证明材料没有及时索取,如果报奖前的准备工作中任何一个环节的失误,都会给申报带来损失。因此,作为成果管理人员一定要在思想上认识到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要把政策吃透,要把科技成果申报工作抓紧、抓实,才能真正做到报奖时从容不迫、得心应手,才能真正把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做的更好。
局长介绍说,市科技局从2012年开始就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摆到了全局工作的核心位置,加快推动大学大所科技优势向我市经济实力转化,先后开展了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促进年、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年、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年和科技创业年等专项年活动,使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系统化、体系化、长效化,初步探索出了一条符合我市实际的科技成果转化之路。
一是探索出一种以契约机制为核心的市校合作新机制。通过契约方式,与高校签订市校科技合作协议,明确任务、建立制度、优化服务,“倒逼”高校将参与和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纳入重要的议事议程,使市校合作组织化、系统化、常态化,探索出一种市校合作的新机制。
二是探索出一条发挥高校科技优势的科技创业新路径。结合“省千户科技型企业三年行动计划”的安排部署,我们将2015年确定为科技创业年,提出了“将科技创业打造成发挥我市科教优势的主渠道”的工作思路,按照实现科技企业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的企业成长路径,布置服务链,配备资金链,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工作体系。
国家环保部部长周生贤在2012年3月召开的第二次全国环保科技大会讲话中指出,我国当前环保科技整体创新能力相对较弱,整装成套环境技术十分缺乏,新兴环保产业发展机制亟待完善。环境保护部编制的《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认为,现有环保科技体制机制和人才队伍难以适应科技创新需要,环保科技成果转化率低,难以形成成熟的环保产业,已成为我国环保科技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即环境技术产业化,它须以市场为终点,使环境技术成果由知识形态转变为商品并最终进入市场。环境技术成果转化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采取措施鼓励高水平的环境技术创新;如何推进环境技术成果的商品化;如何推广实际应用效果良好的技术和产品。
不论是发达国家的经验还是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历程都能说明,环保产业发展必须依靠技术创新。技术创新不同于技术发明,它不仅包括研发能力,还包括成果应用和转化能力。环保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已成为制约我国环保产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1我国现行环保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政策
我国最早推动环保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始于1993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1999年修订为《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该《办法》确立了国家推广重点环保实用技术的基本原则和措施,强调了市场机制、杜会化服务体系在环保技术推广中的主要作用。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6年建立了先进环保技术制度,每年向杜会《国家先进污染防治示范技术名录》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以鼓励新环保技术的应用。为促进环保产业发展,满足对环保技术装备的需求,工信部和科技部于2011年《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境技术装备目录》,以引导环保装备产业发展方向。
卢章平和王晓晶等对我国1980-2011年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进行了系统研究,认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可以分为权益归属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奖励政策和政府资助政策四个类目,我国使用政府资助政策最多,其次为权益归属政策和奖励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数量较少;从政策功能看,我国使用供给型政策工具最多,环境型政策工具其次,需求型政策工具最少。
具体到环境保护科技,国家环保部门主要通过以下政策措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国家定期颁布规划(如《环境保护十二五科技发展规划》)设立发展目标;每年开展“环保科技成果登记”和“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奖”评选工作,以调动广大环保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推动环保科技成果管理的规范性;定期颁布重点技术推广目录(如环保产业协会每年颁布的《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名录》),宣传新技术,促进新成果应用;对于意义重大的污染治理问题,成立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如国家环境保护工业烟气控制工程技术中心等),开展相关环保技术的开发和转化工作;制定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环保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有利政策环境,间接促进环保科技成果转化;各省市自治区基本没有针对环保科技成果转化单独出台相关政策或实施细则。总体上看,我国环保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主要包括奖励政策和政府资助政策,主要使用了供给型政策工具和环境型政策工具,尚未形成完善的环保科技成果转化政策体系,现有体系主要是政府主导型的公共服务体系,相关技术推广多停留在示范工程阶段,企业主体地位和市场导向作用不突出;虽定期公布重点环保实用技术名录,但尚未建立杜会化、网络化的信息服务平台,成果持有者和需求方不能有效对接;环境技术管理较粗放,环境污染防治技术评估制度体系尚未建立,当前污染防治中无技术可用、有技术不用、技术含量不高等问题较为突出。
2环保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是我国各行各业面临的共性问题,这些问题在环境保护科学工作中也都存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科研选题与企业需求脱节,研发经费多来自国家财政,科研单位研发的目的不是产业化,而是完成政府任务。第二,成果鉴定是科技成果的主要评价方法,评价体系更侧重于和申请专利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成果的实用价值。第三,市场信息不对称引发一系列的不良后果:科研单位定价过高使企业购买意愿降低;缺少信息共享平台,科研单位和企业不能有效对接,双方往往互不知情;第四,企业间的恶性价格竞争导致利润降低,中小企业不愿意承担科技成果转化带来的经济风险。
环保产业与传统产业的形成机制不同,环保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也有其个性原因。根据环境经济学理论,环境资源具有公共属性,环境污染具有负外部特征,环境保护具有正外部特征4。我国现行依靠行政规定来确定排污收费和超标罚款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使污染企业对环境治理的需求转变为政府对污染治理的需求,产生出市场对环境服务需求不足的问题5。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不足,是环保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个性原因。市场需求不足导致环保产业发展缓慢,环保企业不能有效发展使得对新环境技术需求不足,最终造成环境技术和环保产业发展两张皮,使得我国污染防治中无技术可用、有技术不用、技术含量不高等问题较为突出6。环保科技成果转化率低已经成为制约环保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鉴于环保科技成果转化存在以上诸多问题,政府有必要通过“有形的手”鼓励和推动环境技术成果转化,促进环保产业向高端发展。
3环保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建议
许健等通过对我国环境技术产业化的现状研究认为:环保科技成果转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环境技术本身应在技术、工艺和经济上具备可行性,即环境技术应该能够提供新方法解决特定的环境问题,能够形成具有可重复性的固定工艺,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人才是关键,环保企业中不仅要有善研究的科学家,还要有懂经营的企业家,需要一批科学技术和管理相结合的复合型人才;资金不足是制约环境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必须形成多元化融资渠道,降低环境技术研发风险;稳定的市场需求是环境技术成果转化的必备条件。
环保产业对我国具有重要战略意义,已被列为国家“十二五”战略性新兴产业。环保科技成果转化率低是制约环保产业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政府需通过相关政策鼓励和推动环境技术成果转化,建议采取如下对策:
第一,环保科技成果评价体系中引进环境污染防治技术验证制度,不能以论文和专利数量作为环保科技成果的主要评价指标。环境技术验证制度是20世纪90年代在加拿大和美国推行的新型环境技术评估制度。该制度指对具有商业化潜力的创新环境技术进行第三方科学、公正的测试和评价,其核心是向技术潜在购买者、技术开发者、咨询机构等提供科学可靠的新技术性能数据和技术特征,为企业投资环保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客观依据,降低企业投资环保科技成果转化的风险,提高环保企业投资积极性。
第二,重视需求型和环境型政策工具的应用。政府推动环保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作用应表现在为环保新产品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和稳定市场需求,而不是直接参与其中。不断修订并完善环境法规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加强执法力度,将工业企业的排污行为与企业税费优惠政策全面挂钩,逐步开征环境税,为环保企业提供稳定市场需求;出台环保产业相应税费优惠政策,减轻环保企业运营的经济压力,为环保产业发展提供良好发展环境。
第三,现阶段,环保企业的创新能力不足,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仍是环保科技的创新主体,建立健全杜会化的环保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尤其重要。现有环保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多是职能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市场意识和服务意识淡薄。政府应给予环保科技成果中介机构足够的重视,制定相关政策促进和规范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机构按照市场机制运行,为成果转化中介机构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形成一支专业化的环保科技成果转化队伍。
第四,环境技术成果转化投资具有较高风险,一般中小环保企业无力承担,环境技术成果转化主要依靠政府投资。但政府资金投入总量有限,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环境技术成果产业化。完善和拓宽科技成果转化的融资渠道,有机结合财政机制和金融机制,使得环境技术成果转化形成多元化投资渠道,降低环保企业应用新技术的风险。
[关键词]科技计划项目 验收 财务 审计
2008年9月27日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了《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浙科发计[2008]241号),要求对拨款20万元及以上的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由第三方进行审计,20万元以下的项目,要求编制经费决算。两个《办法》的实施对规范科技经费使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2008年11月18日浙江省科技厅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对中介机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有116家,作为首批参与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的中介机构。目前,越来越多的中小会计师事务所投入了较大的审计资源,加强学习与培训,注重审计质量,提高为科技创新及企业的服务能力,起得了较好成绩。
一、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的性质
(1)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2012)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属于“五、财政预算资金相关业务”中“95.财政科技经费(课题经费)专项审计”的业务范围。
属性:其他审计业务(法定业务)
内容:针对财政科技经费使用情况及其效率予以审计
报告使用者:财政部、科技部、纳税人等
委托人:浙江省科技厅
专业能力胜能要求:精通财政科技经费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评价等流程和控制;熟悉与财政科技经费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执业准则: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其他项目归口与省科技项目类同。如:
科技部项目:973、863、科技支撑项目、国际合作、创新工作方法项目、创新基金项目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环保部、农业部、工信部、住房和建设部等部委的重大专项
军工项目:国防科工委军工项目
(2)浙江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所指财务审计是指科技项目在结题验收前对合同规定的研发总经费收支情况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适用范围:财政经费分期补助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科技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科技项目。
(3)《浙江省省级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2010〕382号)
根据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的特点和规律,省级科技项目经费分类采用分期拨款、事后补助、贷款贴息等资助方式。
科技经费主要是指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研究机构或经济主体在我省科技发展的重点领域,开展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和应用基础性研究、公益性研究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所获得的省级项目支持经费。包括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科技专项、科技成果转化工程、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软科学研究、钱江人才等专项资金安排的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创新团队、重大平台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运用省级财政资金实施的研发和成果转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项目验收财务审计制度。补助总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总额在20万元(含)以上,项目承担单位有内审机构的,可以由内审机构进行审计,没有内审机构的,由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总额在20万元以下的,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编制决算书。
二、有关审计工作要求
(1)审计内容:对以分期补助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财务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合同经费预算执行情况。项目财政经费是否按时下拨,配套、自筹经费是否足额到位;
2.项目合同经费预算使用情况。经费使用是否合理、合法,有无截留、挪用、浪费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项目经费管理情况。项目经费是否单独建账、独立核算,项目完成后的决算编制是否真实、可靠,有无弄虚作假现象。
对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方式资助的科技项目进行审计的,审计内容主要包括:
1.对照《浙江省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核定范围,提出是否属于技术开发支出和贷款范围的审计意见,并对决算编制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
2.对技术开发支出或贷款付息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进行审计。
项目合同预算有变更的,按经批准的变更预算进行审计。项目合同涉及经济指标任务的,应当对相关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审计。
(2)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机构及委托
省科技行政部门受理项目验收申请后,以书面形式向会计师事务所提出审计委托书,并提供相关的验收资料。
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到委托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事宜,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省科技行政部门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中介机构数据库,并根据审计信用和质量,进行目录制动态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采取自愿申请、资格审核确认的办法。
(3)申请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条件
申请省级科技项目财务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3年以上,近3年内无不良记录;
2.注册会计师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0%,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熟悉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和要求。
(4)审计工作组织要求
第二条设立县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有所增加。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为无偿资助。
第五条专项资金资助的对象为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的企业、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专项资金资助的范围:
(一)省级以上火炬计划、国家级新产品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创新、创新基金、科技攻关、科技招投标以及星火计划项目的配套资助;
(二)取得显著成效的产学研合作开发签约项目、引进转让高新技术成果及专利技术签约项目的资助;
(三)组建市级以上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和县级以上科技中介机构的资助;
(四)创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专利示范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制造业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市级工业设计创新试点企业)的资助;
(五)通过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县级以上科技成果、新产品认定及通过国家、省、市、县级鉴定、评审、验收的项目的资助;
(六)专利申请及专利实施资助。
第七条专项资金资助的标准:
(一)列入国家级、省级火炬计划的项目,分别一次性资助15万元和10万元;列入国家863计划、973计划的一次性资助10万元;列入国家级新产品计划的项目一次性资助5万元;列入技术创新、创新基金、科技攻关、重大科技招投标以及星火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其配套资金按上级要求额度予以资助,最高不超过55万元。
(二)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联合开展的科技委托开发、合作开发项目及高新技术成果转让、专利技术转让等取得显著成效的签约项目,每年一次由县科技局组织评审,被评为优秀项目的给予1-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优秀项目每年不突破10项。
(三)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企业高新技术研发中心,每家分别资助20万元、6万元、1万元;新认定国家、省、县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分别一次性资助50万元、30万元、15万元;新组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科技中介机构,分别一次性资助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
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科技孵化器,各类孵化器可优先申报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经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政策,同时优先享受符合条件的其他科技政策。
(四)新认定的国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资助20万元、5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创新型企业分别一次性资助20万元、10万元、2万元;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市级分别资助4万元、2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制造业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市级工业设计创新试点企业),分别资助10万元、5万元、1万元;新认定的科技型农业(龙头)企业,省、市级分别资助4万元、1万元。
(五)通过国家、省、市级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分别一次性资助5万元、3万元、1.5万元;通过国家、省、市、县级鉴定、评审、验收的项目、科技成果、新产品,分别资助3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
(六)对本县单位和个人当年授权的专利,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补助1.5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0.2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0.1万元;香港标准专利每件0.4万元,短期专利每件0.2万元;国外授权发明专利每件3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1.5万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0.8万元。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包括受让专利)实施后,年新增地税15万元及以上(实际入库数)或新增销售额800万元及以上的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第八条专项资金资助申请和审批的程序:
相关单位或个人的专项资金资助,可以凭相关证件随时向县科技局申请经费资助,填写《县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由县科技局审核并提出资助意见,经县财政局审核监督,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后,由科技局、财政局联合行文下拨,同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小额度的专利申请资助,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县创新成果小额度资金申请表》,县科技局审核同意后,领取资助经费。
第九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申请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专款专用,自觉接受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的监督、检查。受助单位专项资金使用不当的,收回使用不当资金,并在二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二)对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和管理中的违纪违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制订培育创新型初创企业专项行动方案
1、鼓励科技人员创办创新型初创企业。大力实施“智团创业”计划,支持科技人员与企业加强合作,创办领办创新型初创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不断提高创新型初创企业在全市中小企业中的比重。
2、鼓励科技人员向创新型初创企业流动。支持现有大中型企业孵化、派生创新型初创企业,鼓励传统型中小企业加快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转变,鼓励各类科技人员进入创新型初创企业。
3、完善对科技人员的激励机制。鼓励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支持科技人员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出资创办企业,非货币出资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4、大力引进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发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杠杆效应,重点引导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投向市内的创新型初创企业,促进国内外科技成果、科技人才和资本的聚集。
5、加快发展天使投资。设立总规模为5亿元的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通过跟进投资等方式,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投向创新型初创企业。加大对天使投资和科技创新创业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追求成功”的创业氛围。
6、推进科技创新资源共享。发挥全市各类研发机构、产学研技术创新联盟等公共服务平台的作用,积极鼓励为创新型初创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二、大力培育创新型初创企业的具体措施
1、明确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出台《宁波市智团创业计划与创新型初创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创新型初创企业的认定条件和管理模式。2013年组织开展三个批次的创新型初创企业备案工作,完成创新型初创型企业备案2739家,安排市级补助经费2370万元。
2、探索完善科技金融体系建设。推进科技银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科技担保公司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建设,引进举办“黑马大赛”、“中国创业大赛”等多个有影响力的天使项目对接平台,成立“宁波市天使投资俱乐部”,为产业升级和创新提供更加完善、更加全面的金融支持服务。年内已跟投14家企业,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跟进投资金额1020万元。
[关键词]政府;高校;科技成果转化
[中图分类号]F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32-0069-02
1 合肥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现状概述
合肥是全国首个科技创新型试点城市,中国四大科教基地之一,同时也是全国重要的高新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基地。汇集了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合肥工业大学、安徽大学等58所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48万人。不论是在科技人才、科研机构,还是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方面,均在全国同类城市中名列前茅。利用科教资源雄厚,科技创新实力显著的优势,近几年积极推进体制改革,出台一系列政策,强调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重要性,从体制、投资、税收、奖励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创建科技创新公共服务中心,搭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建设科技成果孵化基地,举办各类促转化专项活动,加大了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环境支持力度。可以说,地方政府在合肥市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进程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在看到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本项目在调研的进程中明显感觉到,与英美等国家和国内江浙等城市相比,合肥的高校科技成果并未得到充分利用,仍存在许多制约政府作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因素,成为提升社会经济科技水平的障碍。
2 制约政府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因素
2.1 政策环境
合肥市缺乏对相关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目前尚无专门针对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和管理办法,无法明确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各方的权利,在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利益分配等问题不能得到切实的解决,使一些高校与企业由于顾忌转化过程中的一系列复杂的纠纷问题而对实施转化望而却步。此外,对科技工作的管理政策依然落后,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引导作用发挥不足,对与之相关的政策环境方面的支撑力度也不足。
2.2 管理体制
合肥高校本身缺少相应的有关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引导与激励机制,现有管理体制中缺乏科技成果转化为新产品市场的“激活”政策,市场难以持续。高校现有的科技人员考核评价和评聘体系更注重纵向课题,仅以论文、专利等作为主要标准,导致科研人员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动力不足。同时成果转化的收益也很难向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倾斜,影响了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制约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2.3 科技成果
从科技成果本身来说,高校科技成果成熟度不高,缺乏转化的必要条件。合肥市地处中部,以企业为主体的自主创新体系正在完善中,部分高校科研人员选题立项时,缺乏广泛而又深入的市场调研,没有做到研发项目跟着市场需求走,造成研究课题与生产需要、市场需求相脱节或者不紧密,以致许多诞生在高校实验室里的科技成果,缺少必要的中试环节,技术成熟度不高,尚需要较长的后熟化时间。这些直接导致了高校一些高技术含量的科技创新成果难以工程化,距离产业化还有较大距离。
2.4 资金投入
资金短缺、经费难筹一直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拦路虎。一般研究、开发、试验性生产的经费投入比为1∶10∶100,转化各环节的投入更是按几何级数增加。目前,合肥市科技投入占GDP总额的2.13%,与江浙等城市R&D经费投入超过3%比,还有很大差距。同时由于合肥高校普遍缺乏中试基地,缺少科技成果在产业化前期的种子资金,缺乏规避风险的有效机制,相当一部分具有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不能得到及时转化,也就更谈不上产业化。
2.5 服务体系
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系统工程,同时转化又是一个多因素复杂多变的过程,需要大量中介服务。而合肥现有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开放力度不够,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存在机构数量不足、条块分割、服务功能不完善或无法提供专业服务等问题。由于缺乏权威的评估、信息咨询、产权交易等中介机构,企业对于科技成果的价值风险很难作出判断,而在合肥高校自身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部门,也都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人才短缺,专业化程度低,增值服务能力不强。
2.6 产学研
合肥市绝大多数产学研联盟的紧密度不够,政府的主导意识不明显,大多数中小企业需求者和成果技术持有者难以实现信息与获取的双向对接,部分高校的成果偏离市场需求,甚至落后于市场变化。同时,信息的及时性、可靠性,包括政府组织的招商项目在内,过时、变更、表达不清的情况时有存在,甚至还有非真实性信息,也严重影响了供需双方快速获得有价值信息,科技资源和产业资源不能深度融合。另外,政府主导建立的网络信息平台存在信息滞后及形象工程等问题,对区域间科技信息的交流也较缺乏,跨区合作还有一定困难。
3 地方政府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
3.1 加快专项立法步伐
合肥市应加快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法制体系,通过法律形式来规范各参与方的行为,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明确利益分配机制,为确定产学研联盟的知识产权归属权、使用权的划分提供法律依据,使科技成果的归属问题、产权界定问题、利益分配问题、风险承担问题、合作纠纷问题等能有规可循。同时进一步建立激励性的财税政策,在合肥市现有基础上,加大对科技成果的财税政策支持力度,对科技成果转化给予税收减免、低息贷款等方面的优惠,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切实的政策环境支持。
1.1立项基本情况
国家粮食局自2002年至今共有72项推荐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得到了国家的支持,获得国拨资金4260万元。这些项目的主要研究和转化方向是:粮食加工、粮食检测、粮食质量安全、粮食机械,生物技术、节能降耗技术、信息化技术在粮油领域的应用等。
1.2项目的过程管理情况
国家粮食局严格按照农业科技成果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对项目进行公开征集,组织专家对征集项目进行公开评审,将评审靠前的项目推荐至科技部,对于科技部批复同意的项目,组织项目单位与国家粮食局、科技部签订三方协议书。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家粮食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监理,项目实施完毕后组织专家验收工作。项目验收时,严格执行现场验收和会议验收相结合的形式。
1.3专项资金的管理情况
2012年及以前立项的项目,国家采取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方式,国家粮食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执行过程督促把关,要求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执行各项科技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加强日常和年度的财务管理。在项目验收前要求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通过检查和监理,不断强化科技经费管理的重要性,督促项目人员认真学习项目财务管理的有关管理办法。2013年度,科技部和财政部对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先将国拨资金拨付到主管部门,再通过主管部门下拨至项目承担单位。国家粮食局严格按照科技项目财务制度的要求进行管理。2014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全部切块至地方管理,服务地方农业科技成果转化。
2粮食行业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案例
国粮武汉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的“饲料快速检测技术及产品”项目,国拨经费80万元。该项目利用显微摄影、显微快速掺假识别技术,将近年来国内外饲料原料中掺杂掺假物的主要鉴别特征真实地记录在图片上,开发了《饲料显微镜检查图谱》(400余幅图片),进行了数字化处理,同时开发出了“饲料快速检测辅助识别系统”。饲料显微镜检查图谱、饲料快速检测辅助识别系统、新型多功能饲料成分分析仪等成果熟化程度高,并已推广应用,技术水平居于国内领先,项目经济效益显著,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对保证饲料及畜禽水产品安全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在饲料生产加工企业中推广应用,将极大地促进饲料产品质量的提高。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承担的“便携式储粮真菌危害早期检测仪转化与示范”项目,国拨资金50万元。开发了便携式储粮真菌危害早期检测仪,建立了一条仪器部件加工、仪器组装及质量检测生产装配线。仪器已在全国16个省(区)推广应用。该仪器具有操作简便、快速、重复性好及实用性强等特点,带有四级人工智能判定,可提前进行粮食储藏真菌危害的检测。仪器整体设计科学合理,稳定可靠,功能完善,填补了我国储粮真菌危害早期检测技术研究的产品空白,该项研究成果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该项目研制开发的仪器对保障我国储粮质量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建议尽快在全国推广应用。国粮武汉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承担的“废弃油脂分相酯化制备生物柴油中试”项目,国拨资金60万元。该项目建成了年产能0.5万t废弃油脂分相酯化生产生物柴油中试生产线,执行期内生产生物柴油产品2080t,产品得率82%,其质量指标达到国家标准。该项目中试线建设完成后,分别在重庆环卫集团建立了60t/d生物柴油二期扩建工程和唐山环洁能源有限公司建立了20t/d生物柴油生产线。该项目的实施提高了废弃油脂处理的技术水平,对提高生物柴油生产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废弃油脂利用率具有重要意义,应用前景广泛。无锡中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承担的“油脂干式冷凝真空脱臭系统的转化”项目,国拨资金60万元。项目对油脂干式冷凝真空脱臭系统进行了优化和转化,在仪征方顺粮油工业有限公司建立了一条400t/d示范线,系统冷凝负荷为6.7×105kJ/h,与传统喷射真空系统相比,蒸汽用量节约88%,用水量节约80%,污水排放量减少91%。项目对生产条件进行提升,年生产能力达10套/a。项目的实施有利于提升我国油脂加工企业综合节能和环保技术水平。中储粮成都粮食储藏科学研究所承担的“稻谷整精米率测定仪的中试生产”项目,国拨经费50万元。该项目针对我国稻谷品种繁多带来的检测难题,创新采用学习型数据库,即学即用,使仪器能很快形成新品种检测与识别能力;创新开发了稻米单颗粒排序装置,集成创新,利用大米特征参数的差异,进行识别和分离,实现稻谷整精米率的自动、准确测定。该项目开发的技术为粮食籽粒其他外观特性的检测打下了良好基础。稻谷整精米率测定仪示范应用表明,该仪器测定准确、重复性好、操作简便。
3粮食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的成效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经过10多年的实施,促进了一大批农业科技成果的成功转化,支持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高、产业化前景好、成长性好的科技项目,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3.1转化资金项目支持院所保持科技创新能力
2003年起,有关部门直接管辖的5家科研院所进入大型国有粮食企业,粮食科研体系经过改革后,发生了重大变化转制后的科研院所更加紧密围绕市场需求,开展工程化转化和创新,经营生存压力骤然升高。因此,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作为已有科技成果向产业化推动的重要资源,发挥了巨大的作用。2005年立项的“低温升碾米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国粮武汉科学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原有技术的基础上,将通风降温技术应用于碾米机上,通过碾米过程降低温度升高,高效降低碎米率,成为大米加工产业的重要升级技术,在强手如林的大米加工设备市场上,其优势更加显现,而且逐渐成为粮食行业具有特色的外销产品,为行业技术升级提供了良好的典范。同时粮食科研单位通过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的支持,提高了科技成果向产业转化的能力,更使粮食科研院所保持了可持续的创新能力。“醇法浓缩蛋白生产及改性技术转化”、“醇法菜籽浓缩蛋白脱毒技术中试”等一批粮油深加工技术成果的转化,形成了粮油加工科技成果转化增值的技术链条,不仅通过项目的转化解决了菜籽浓缩蛋白脱毒技术,更为拓展粮油加工资源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支撑,通过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支持,各科研单位的特色专业优势在转制过程中不断发展、强化,在科技创新能力上不断发展。
3.2转化资金项目为行业科技发展培养人才
粮食行业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为粮食行业的人才培养提供了支持,培养了青年科研人才,特别是在粮食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方面取得了有益的经验。粮食行业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主要由转制院所承担,因此科技成果与产业高度相关,随着各科研单位的发展,青年科研人才和工程人才走到前台。粮食行业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承担的人数,每个项目大约20人,其中40岁以下的超过85%,部分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牵头人或骨干力量为40岁以下青年科研人才。在转化推广过程中,青年科研人才逐步成为转化资金实施的骨干力量,同时通过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培养了一批粮食科技人才,每年5~6个转化项目,均有4~5名科研人才晋升职称,通过项目培养人才,更通过培养人才锻炼了粮食科研队伍,实现粮食科技创新能力的可持续性发展。
3.3鼓励科技成果转化再创新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为粮食行业提供了一个科技成果再创新的平台。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不仅弥合了科技成果产生到市场化“最后1公里”的缺口,更为科技成果更好地为产业服务。“移动式螺旋清仓机”的开发虽然受到仓库建设的影响,设备转化效果并不明显,但通过该项目研究开发,突破了螺旋叶片的生产工艺,能够实现连续长程螺旋叶片的一次性生产,在成果转化中获得新的技术突破,不仅为粮食产后仓储领域,更为农业加工领域设备创新提供了新产品。“谷物脂肪酸值测定仪的中试生产”通过电子设备对滴定过程进行监测,从而准确地确定滴定中间点,虽然该成果在转化期间没有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但是该设备为进一步提升化学检测设备电子化开辟了新的途径,同时奠定了粮食化学检测仪器设备的电子化基础,随着技术的不断创新,该设备已经成为电子快速检测系统的核心设备。
3.4提升了粮食科技成果的竞争力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设立之初,粮食科技成果面向产业转化实现了科技成果向产业转化的重要推动作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关注粮食行业质量检测技术的研究开发,“粮油质量安全系列标准物质的制备生产线”为粮食行业油脂检测开拓了标准物质生产技术,为粮食行业提供了公益性的技术成果。粮食科研单位不仅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更通过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推动了产品的市场化,实现了粮食物理检测设备的国产化。“电子式粉质仪”、“电子式拉伸仪”、“多功能滴定仪”、“电子式吹泡仪”等一系列粮食检测设备的转化,为粮食行业提供了大量的关键检测设备,不仅在检测设备领域建立了中国特色的设备体系,更为粮食科技支撑产业发展提供了支撑。“稻谷整精米率测定仪”等电子式粮油检测设备都实现了计算机与粮油加工设备高效融合,实现了检测设备的数字化,促进了粮食检测技术的升级。
4继往开来,推动粮食科技成果创新发展
4.1加强产业规划,引导创新研究
2014年全国粮食科技创新大会胜利召开,推进了粮食产后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成为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重要手段。“十三五”将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粮食科技创新发展的关键时期,因此粮食科技创新要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粮食科技应当围绕国计民生的重要技术需求,开展安全绿色储粮技术、粮油质量安全技术、污染快速检测技术、粮食营养健康加工技术等研究开发,以市场为导向,以行业需求为目标,合理规划创新发展,高度关注粮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促进粮食科技创新资源向科技成果转化聚焦,让粮食科技成果更好地服务产业,促进产业技术升级与发展。
4.2搭建产学研创新体系,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是粮食科技成果向产业化推进的重要渠道,随着国家科技体制改革逐步深入,科研单位与市场的距离将日益贴近,因此,应当继续深化粮食科技体制改革,搭建粮食科技成果的高效转化平台,继续推动粮食行业国家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等产业创新平台的建设,以产业创新平台为基础,促进产学研用高效融合,推动粮食科研单位与行业企业有机融合,引导行业科研任务服务企业,探索粮食行业科技特派员机制,构建粮食产业服务体系,推动探索以科技成果转化为导向的人才考核机制,发挥粮食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服务行业科技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热情,让科研知识为行业发展服务,让科研成果为产业经济升级服务,让科研资源向粮食企业高效聚集。
4.3培养以青年为骨干的科研团队
针对目前粮食行业科研机构尤其是转制院所,普遍存在的人才断层和年轻人才不足、跨领域人才培养不足的现象,支持中青年骨干担任项目牵头人,开展创新人才推动计划,积极调动年轻科研人员的研发积极性,不拘一格启用人才,形成“以老带新”的粮食科技研发氛围,更好地吸引和培养人才。
4.4继续推动粮食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1 认定管理政策及认定管理工作的简要回顾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始于1991年。1991年出台国发【1991】12号文,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开始对国家高新区内的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1996年出台《关于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有关部门开始在更大范围推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2000年出台《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对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与办法等进行了修订。2008年出台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8】362号),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办法与管理细则等进行了再次修订。自此认定管理工作依照2008版认定管理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并步入正轨。
但2008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实施多年后,政策弊端逐渐凸显,如认定门槛过高、技术领域范围相对滞后、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不足等。以中部科技大省湖北省为例,2015年年末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到15894家,而2015年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仅3300余家。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2008~2015年累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仅1063家。
2016年,为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科技企业的政策扶持,加大对新兴产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双创”,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国家经济升级发展,2016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先后出台,对施行了8年的2008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与完善。
2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必要性
2.1 政府层面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把中央、地方政府制定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到实处,即通过鼓励创新和新税制优化产业结构等政策导向,进一步增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以自主研发为核心的综合创新能力,特别是对核心技术的掌握,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发展。
政府培植高新技术企业的配套措施,包括税收减免、股权激励、科技计划、项目用地和金融保险出口信贷等。
2.2 企业层面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获得国家和地方政府多项配套政策扶持,主要包括:(1)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可以在通过研发费用确认后,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3)获政府项目资金优先支持。
此外,近年来“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已成为企业投标、在资本市场上融资上市以及吸引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介入等的重要筹码。
3 对认定管理新规的解读
2016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较之2008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政策,在组织实施、认定程序、认定条件、监督管理等方面都进行了相应的完善与修订,本文仅就与认定条件的相关问题对新规进行重点解析。
3.1 高新技术领域
较之2008版认定管理政策,高新技术领域变化较大,既有增加,也有删减。
在电子信息领域,增加了大数据处理技术、云计算技术、物联网技术等;生物与新医药领域,增加了质量控制技术、食品安全检查技术等;在新材料领域,增加了纳米材料、特种材料制造技术等;在高技术服务领域,新增了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智慧城市等服务业支撑技术;在资源与环境领域,增加了生活垃圾处理与资源化、非常规污染检验检测技术等。此外,将2008版《认定办法》中“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调整为“先进制造与自动化”,并增加了新能源汽车试验测试及基础设施、高技术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设计等。
此外,2016版新规为新兴产业在诸多技术领域中设定了技术方向,如文化创意产业在电子信息技术领域的字体设计与生成技术,在新材料领域的文化载体和介质制造技术,在高技术服务领域的数字电影生产制作技术等。
新规剔除了如环保用高性能多空陶瓷材料制造技术、农产品深加工与现代储运等落后或业已成熟的技术领域。
3.2 知识产权
新规调整了2008版认定条件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包括:取消了原有“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年限限制;取消了以独占许可获取知识产权方式;将外观专利纳入知识产权计数;将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检测方法等作为知识产权成果,拓宽了知识产权评价范畴。
新规明确要求,“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该条款厘清了企业主要产品与其自有知识产权的“关联性”。
新规还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了类别划分: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此类条款体现了对知识产权“先进性”的认可。
3.3 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
新规部分调整了“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指标,即年销售收入5千万以下的企业,研发费用占比,由6%调降至5%。中小企业显然可以从新规中获益。
3.4 科技人员
新规取消了科研人员的学历要求,降低了“科技人员占比”指标,由过去的30%降至10%。此条款的修订降低了科研人员在人数、学历等方面硬性条件的门槛。
3.5 研发费用
新规提高了研发费用中“其他费用”占比,限额比例提高到20%,同时要求企业申报高企认定时需增设研发费用辅助账。
3.6 主要产品(服务)占比
新规规定,主要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超过50%。此为新规新增加的要求,此条款明晰了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概念及其与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关联性。
3.7 研发管理水平
新规对研发管理水平,不论在制度层面还是在实施层面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如在企业对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与激励,对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要求更加细化、更加明晰。
3.8 企业成长性
新规由对企业原总资产增长率指标考核改为对净资产率增长率指标考核,条件更加严苛。
4 相关建议
对照新规,企业申请认定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下面仅就以下三个重难点工作提出建议:
4.1 高新技术领域归属
2016版《认定办法》明确规定,“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即不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的企业将无法通过高企认定。
科技部统计数据显示,至2015年底,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共7.9万余家。按2008版《认定办法》进行技术领域归类,其中:电子信息28.79%,新材料15.37%,生物与新医药10.15%,航空航天0.65%,高技术服务5.2%,新能源与节能5.79%,资源与环境5.33%,先进制造与自动化28.39%,其他0.33%。
上述经验数据表明,即使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的企业,不同的技术领域,认定通过率也可能有较大差距。所以分析企业现有产业基础,把控企业科研投入方向和强度,对企业技术领域进行合理归类既是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也是企业申请认定工作的方向性任务。
4.2 知识产权管理
新规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须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当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这些条款要求企业必须明了知识产权的时效性,同时也必须明晰其权属性。
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主要工作,也是企业申请认定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较之2008版认定政策,新规更注重知识产权的“先进性”以及企业产品(服务)与知识产权的“关联性”。这些政策变化需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知识产权储备与管理,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龙头企业可以在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方面做一些工作。
4.3 科技成果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