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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中的论证方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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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中的论证方法

第1篇:逻辑学中的论证方法范文

在教学实践中,“逻辑学”、“逻辑与批判性思维”、“法律逻辑学”等课程在培养和提升大学生的理性思维和理性人格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并产生了良好效果。但由于课程内容和结构的单一性和注重理论知识教学的倾向性,导致学生在以逻辑思维实践能力测试等应用性的知识运用中掌握的知识不扎实不系统,学生运用逻辑思维和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较差。第一,解决怎样实现教学定位从“教会学生解题或探讨题目”到“教会学生现实使用”。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生在努力考取教育硕士、工程硕士、国家公务员,在这些考试中有一个共通的地方就是要考察学生的逻辑知识,其考察重点并不是学生关于逻辑知识的学习情况,而是偏重在考查学生逻辑思维运用能力,即何把外在的基本逻辑知识转化成内在的逻辑分析能力。

在公务员、事业单位、选调生等考试中多数考生分数较低,原因是由于公务员考试的行政职业能力测试科目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逻辑判断,主要测试考生应用逻辑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由于学生仅掌握了一定的理论知识,但应用实践能力不强,造成较多考生在逻辑试题上虽用了大量时间却没有做好,其他题目也受到了影响,造成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单科成绩较低,影响了考试的整体成绩。第二,解决怎样实现教学目标从“知识掌握”到“能力培养”转移的问题。逻辑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它不仅是一门理论知识,更重要的是一种运用逻辑思维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应用工具。在教学过程中,要引导学生树立“理论实用、掌握使用、动手能用”的学习理念,通过丰富的教学形式培育学生的兴趣,激发学生学习的创新动力。第三,解决怎样实现教学方式从“主动教”到“被动教”转变的问题。在当前的形势下,国内本科学生的就业压力越来越大,而作为工具性学科的逻辑学,在学生的思维认知和具体应用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对培养其正确的认知观念和树立正确的就业思维有着不可替代地位。通过深入的研究分析和论证,更深层次研究如何提高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出切实改变教师教学被动性的有效办法和方式。

二、应用型本科院校逻辑学课程教学改革的侧重点

一是对传统逻辑学教育理念转变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探索论证。探讨如何转变传统逻辑学教学观念和方式,探索如何树立逻辑学教育职业化和实践化理念的具体途径,论证对逻辑学教育模式进行实质性的改革的重要性和可行性。二是研究转变课程配置的方法。逻辑学教学需要借鉴国外高校相关的课程配置,依据各专业的实际情况,开展合适方式的逻辑学课程,定制对应的教学纲要和实行不同的授课方式。以法政学院为例,在法学专业开设法律逻辑课,有利于增强学生在法律论证中的逻辑思考能力;在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开设逻辑课程,侧重于开展逻辑基础性知识的学习;在人力资源和行政管理专业开设逻辑学,重点在于通过对逻辑思维知识的讲解和对批判性思维的学习,增加学生的思想和语言表达的精确性、严谨性、条理性;在文化和传媒院校开设逻辑学课程,侧重于提高学生与写作、论辩和演说等中文实践相关的逻辑思维能力和逻辑技巧。三是分析现有实践教学模式的优缺性。对现有实践教学模式的优缺性进行分析,探讨如何实现传统教学模式和应试教学模式的综合互通。过具体而深入的论证,阐述如何推动逻辑实践教学改革循序渐进,保证教学效果的稳定提升,最大程度减少教师和学生在改革期的不适。

三、应用型本科院校逻辑学课程教学改革的具体路径

(一)建立科学的教学实践反馈机制探讨如何建立一套科学的逻辑教学实践反馈机制,从而不断优化逻辑学的授课方案,切实提升逻辑学教学模式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同时,探讨如何打破教学模式单一的现状,实现逻辑教学与传统教学方式(主要是案例教学方法)双向互通,分步骤进行,促进教学效果最优化的方式方法。主要是探讨采用具体个案与传统教学模式进行互动补充的方法,深入探讨实践教学改革循序渐进的具体路径。以公务员考试中的职业行政能力考试、行政管理MPA、工程管理GCT测试为例:逻辑试题分为:(1)推断型:(2)加强削弱型;(3)集合型;(4)排序型;(5)真假话型;(6)前提型;(7)形式比较型;(8)论点型;(9)因果型;按照具体的推理规则、论证思路又分为:简单判断推理、模态判断推理、直接推理、复合判断推理、AB结构:由因诉果、BA结构:由果诉因。答题思路又可分为:运用逻辑方阵、“假言”、“联言”、“选言”综合运用、凭语感、常识和一般的逻辑推理等。剖析逻辑题目的分类,从出题的形式中寻找题目的普遍特征和答题思路。

(二)引导学生运用逻辑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运用逻辑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体现在社会上的一些热门考试中,针对于这一现状,教学体系是如何突出问题导向,将逻辑学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解题能力。教师重点要解决的是将逻辑学知识转化为解题能力,依照不同题目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解答方式,分析研究命题人的思路,提高学生跳过思维陷阱的能力。具体教学中的讲解重点要对逻辑试题进行细化分类,在教学中用贯穿不同知识点的案例进行分析,让学生在充分理解掌握的基础上,增强逻辑解题的各种方法,从而训练并提高其逻辑思维能力。逻辑与法律的交叉,在法律逻辑的教学中,要更加注重对实际案件的逻辑推理和论证分析,引导学生在掌握了逻辑理论知识,准确运用理论知识分析研究涉法案例,培养法治逻辑思维能力。

(三)强化学生的逻辑实践学习能力通过对逻辑实践应用的教学指导,使学生更加有效地掌握和运用理论知识,增强学生运用逻辑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使学生既熟知逻辑知识又具备运用逻辑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教学的实践不断证明,在课堂上精彩的逻辑谬误分析,对提高逻辑学教学效果和改善教学质量有很大帮助。在我自己的教学经历中,就会常常把收集到的各种生动有趣的逻辑案例运用在教学中,让学生具体分析,促进学生对逻辑知识理解的更快,接受的更容易。

(四)探索更加丰富有效的教学形式不断推进改革创新,不断优化教学效果。同时,注重教学过程中学生的认知主体地位和对教学过程的参与。在课堂教学中,创新并采用案例教学、多媒体教学、课堂讨论等方式,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让教学过程成为“主导作用的教师”和“主动学习的学生”之间的互动作用的过程。同时,辅助以多媒体等多种教学方法,让学生切身感受逻辑知识应用的具体性和广泛性。

第2篇:逻辑学中的论证方法范文

1提出逻辑哲学中心问题的理论背景

从理论背景上看,我们关于逻辑哲学的中心问题的研究主要受到江天骥先生的影响。江先生一直强调和关注归纳逻辑的哲学省思,特别关注非经典归纳逻辑的产生和发展。在他看来,归纳逻辑发展的历史是先行理论不断为更新、更好的后继理论所更替的历史,也是在不断消解归纳悖论、归纳疑难的过程。更重要的是,归纳逻辑的发展,非经典归纳逻辑的产生实际上是逻辑学家不断追求恰当性的必然结果。从历史上看,归纳逻辑是在不断消解归纳悖论、归纳疑难的过程之中逐步确立并得到长足发展的,非经典的归纳逻辑系统也是在这一过程中不断更替而繁荣发展的。在归纳逻辑开创者们披荆斩棘、“过五关斩六将”的过程之中,出现过形形的归纳悖论和疑难,如经典的归纳之谜(即“休谟问题”,人们普遍认为它威胁到归纳逻辑的合法性)、新的归纳之谜(通过古德曼悖论表现出来)、彩票悖论、逃票者悖论等。所有这些“归纳悖论”和疑难都起到了归纳理论的试金石和“智能的磨刀石”的作用,同时也像喷气式助推器那样推动着归纳逻辑的发展。我们认为,这是符合“矛盾是事物发展动力”的辩证道理的。曾经有一位资深编辑感到十分困惑地问过桂起权,古德曼的蓝绿宝石悖论和亨普尔的乌鸦悖论,看起来很像是文字游戏,弯弯绕的绕口令,真不知研究它们对于逻辑发展有什么益处?桂起权的回答是:如果无法消解这些归纳悖论,那么归纳逻辑的合理性就不能得到辩护,归纳逻辑就没有牢靠的哲学基础,这样的话,归纳逻辑学家就一刻也不得安宁。情况正是这样,归纳逻辑本身就是在试图解决这些疑难的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所以说,归纳逻辑的发展历史就是一个不断解决悖论、疑难的过程。一般地说,在前后相继的理论更替过程中,每一种新理论都从特定角度消解了旧理论的某种疑难,因而相对地说具有更高的恰当性。

以“恰当性”为主线,从逻辑哲学观点看非经典逻辑,我们这一思路源于1988-89年期间我们形成“归纳恰当性”概念的历史背景。当时我们一起参加王雨田教授主持的“归纳逻辑与人工智能”课题,我们承担的子课题为“勃克斯的归纳逻辑思想研究”,这也是我们关注的焦点。没有料想到,江天骥先生在参加1988年香港分析哲学研讨会并且顺访中山大学与鞠实儿讨论科恩的非帕斯卡概率之后,似乎认识到科恩(J.Cohen)的非帕斯卡概率逻辑的前沿性和重要性,他老人家当机立断,要求我们放弃研究勃克斯(W.Burks),转而研究科恩。尽管当时有些不情愿,但是在后来的研究中,我们才逐渐认识到江先生的卓识远见。科恩归纳逻辑的确很有特色,其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是强调形式系统内外的相符性问题。我们感到耐人寻味的是,科恩所说的“经验恰当性”(似乎有点范•弗拉森的味道)究竟有何深刻涵义?经过多次讨论,我们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我们首先认识到,苏珊•哈克《逻辑哲学》思想的基本点是正确的,逻辑哲学的中心问题确实是形式系统内外的相符性问题(我们汲取科恩“恰当性”的理念,更强调“恰当相符性”),而逻辑的核心则在于确立“有效性”的规则。不过,话又说回来,苏珊•哈克在有些方面没有说清楚,应当加以深化并且应当把她的思想从演绎逻辑推广运用到归纳逻辑方面去。在此期间,我们确立了这样一些基本观点:一是哈克的(演绎)“有效性”,经过适当弱化可以推广到“归纳有效性”,即用概率表示的“归纳强度”;二是科恩的概率归纳逻辑可以定位为一种激进的非经典逻辑,其特点在于前提与结论之间的证据支持关系被概率化;三是“恰当相符性”只是一个相对的、动态的概念(前后相继的理论是可以不断改进的),科恩的“恰当性”概念也应该如此,也是相对于现实原型而言的。由此可以得出,从逻辑哲学观点看,归纳逻辑的中心问题在于,抽象的归纳逻辑系统的句法及其语义解释与现实原型之间的恰当相符性问题。“恰当相符性”的概念就此产生。〔1〕国内外的逻辑哲学著述中,尽管讨论的问题相当广泛,关于逻辑的话题千头万绪,例如,什么是逻辑?什么是逻辑哲学?但是逻辑哲学有没有一个中心问题?这个中心问题又是什么?这一问题恰恰是以往的逻辑哲学著述所忽视的。波普尔曾经指出,科学哲学的诸多问题中存在着一个中心问题,这就是科学知识增长的问题。在我们看来,逻辑哲学中同样存在一个中心问题。这个中心问题是什么呢?这就是本文关注的论题。

2什么是逻辑哲学的中心问题?

在逻辑中存在着许多具有哲学性质的问题。例如,什么是推理的有效性?什么样的陈述是可推出的?什么是逻辑真?它是对形式系统内还是对形式系统外成立的?逻辑的现实基础是什么?形式论证与其非形式原型关系如何?各种逻辑联词在多大程度上符合它的日常用法?逻辑与非逻辑如何划界?逻辑的范围和目标是怎样的?如此等等。逻辑哲学的任务就是要研究所有这些逻辑中所提出的特殊哲学问题,正像科学哲学是研究自然科学中所提出的哲学和科学方法论问题,数学哲学和语言哲学则是分别研究数学和语言学所提出的哲学问题一样。逻辑哲学和元逻辑都是以逻辑为研究对象的、比逻辑层次更高的理论,但元逻辑着重于从纯形式角度研究逻辑系统的性质(如完全性、一致性、可判定性等),而逻辑哲学作为对逻辑的哲学反思,则着重于从哲学角度探讨逻辑问题。〔2〕关于逻辑哲学,人们的看法比较一致,狭义的逻辑哲学是指对逻辑所作的哲学反思。广义的逻辑哲学则是指对从逻辑引伸出来的哲学问题的研究。从原则上说,逻辑是研究有效推理规则的学科。理解划界并没有困难。正像数学哲学一样,在逻辑哲学中也会遇到“解释系统”与“未解释系统”的区分,后者是指抽象符号的集合,没有联系经验意义;前者则将符号与经验意义对应起来,究竟什么样的形式系统可以算得上逻辑?多值逻辑算不算逻辑?持坚定的正统立场的人否认其为逻辑,至多承认它是一种作为权宜之计的数学形式系统,因为他们认为“第三值”没有资格看做像真、假一样的独立真值。

相反,持非经典逻辑立场的人认为,中间真值应当具有独立的地位,多值逻辑与经典逻辑一样是不折不扣的逻辑,多值真值表同样能提供新的有效推理的准则。当然,人们都希望有一种用以明确区分逻辑与非逻辑的理论上的严格的划界标准。赖尔主张论题中立性(topic-neutral)。他认为逻辑只关心推理有效性,与题材无关。也就是说,逻辑的注意力集中在推理的形式结构方面而非具体内容方面。这在原则上是对的,但在某些场合形式与内容的区分是相对的、有困难的。另一种划界标准是形式系统的完全性和可判定性。例如,涅尔(W.kneale)竭力主张逻辑只包括具有完全性的形式系统。这样,集合论倒是从逻辑中排除出去了(集合论中隶属度概念不能充分形式化,不能完全为公理和规则所刻画),然而二阶谓词逻辑却也是不完全的,按照这一标准,也得被拒之门外,归为非逻辑。如果按照可判定性划界,命题演算是逻辑,但一阶谓词逻辑也就不是逻辑了。实际上,只要坚持正统数理逻辑立场,每一种非经典逻辑都可能遭受批评并被划归为非逻辑。由此可见,逻辑的中心问题在于将有效推理与非有效推理区别开来,即制定有效性的精确规则和纯形式标准。与此相适应,逻辑哲学则是围绕着逻辑系统内有效的形式推理如何与系统外的非形式原型恰当地相符合这个中心问题而展开的,其他问题都是由此派生出来的。因此,这个“恰当相符性”问题就是逻辑哲学的中心问题。

3逻辑系统与其现实原型的关系

从归根结蒂的意义上说,逻辑的各种联词、词项和形式化的推理论证是从现实生活中得来的。逻辑扎根于日常生活和科学实践。从能动反映论的观点看,逻辑认识能够提供日常和科学的现实原型的正确映象、表征和摹写,但逻辑认识不是一次完成的、一成不变的,“恰当相符性”是在运动、发展和变化的历史过程中逐步达到的。既然逻辑中的形式化的推理论证来源于生活和科学实践,那么,逻辑哲学理应重视这种形式化的推理论证与其所对应的非形式现实原型的关系研究。对于推理来说,重要的是“有效性”的概念,对推理的有效性或说服力作出评价有不同的方法。主要有:(1)逻辑的评价。考虑前提与结论之间是否存在着合理的联系,即证据支持关系。(2)关于实质性内容的评价。考虑前提与结论的内容是否真实。(3)修辞的和心理的评价。考虑推理论证是否能吸引或感动听众,能抓住听众的心理。按照苏珊•哈克的观点,逻辑哲学应该把“有效性”划分为形式系统内的有效性和系统外现实原型中的有效性。无论系统内外又都可以划分为语义的和句法的有效性。在现实原型中,即在生活和科学推理中,非形式论证的语义有效性可以这样加以定义(并加以推广):(1)“不可能前提真而结论假”的推理是演绎地有效的,并简称为有效的;(2)“不怎么可能前提真而结论假”的推理是归纳地有效的。为了避免与上述有效性相混,也可改称为归纳地有力量的,或有足够归纳强度的。如果一个推理,除了有效性(Validity,又译正确性)之外,还具有真前提,那么这个推理就是可靠的(Sound)。对于单个陈述而言,系统外的语义有效性概念就是“必然真理”(不能为假的陈述)。在现实原型中也有相应的句法有效性概念:如重言陈述,即同语反复式的陈述。通俗地说,在非形式论证中实际上行之有效的推理,往往是用“因此”、“由此可以推出”等词联接起来的一串自然语句。作为非形式原型的提炼和纯化,形式系统内的有效性(包括句法的和语义的)可以这样来定义:仅当P根据形式系统L的推演规则,可从公理推出(记作┝LP)时,P在系统L中才是句法上有效的(即为定理)。仅当P在系统L的一切解释中都为真(记作FLP)时,P在系统L中才是语义上有效的(即为逻辑真)。

其中推出记号的下标L是提醒人们:这种有效性是相对于系统而言的。逻辑著作中总是直接摆出形式系统是如此这般,而并不想告诉你为何如此这般。然而,逻辑哲学则认为“为何如此这般”是个重要的、不可忽视的问题。我们可以用“自发逻辑”这个词来形容科学和日常使用的非形式推理。从能动反映论的观点看,“自发逻辑”是“自觉逻辑”(即由逻辑学家建构的形式系统)的现实原型,而“自觉逻辑”则是“自发逻辑”的提炼、概括或表征,是其能动的反映乃至创造性的理性重建。逻辑学家开始发展一种形式系统时,总是先有一定的直观基础,这是未经形式化的推理在系统外的有效性。于是,逻辑学家想用符号表述这些论证,设计一些推演规则,使论证所对应的系统内的形式表述也有效。然而,很可能最初设计的规则,一方面很好地刻画了现实原型的某些本质方面,另一方面也带来了意想不到的副作用(例如混杂了直观上无效的论证,引进了“悖论”等)。这时逻辑学家可以修改关于非形式论证有效性的意见,或者修改关于原形式表述恰当性的看法。这样,通过多次反馈和调整,可以逐步建立在形式系统内外具有恰当相符性的新逻辑。接下来的问题是:形式论证与非形式论证究竟具有什么样的关系呢?我们认为,形式论证与非形式论证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逻辑的形式论证来源于日常语言和科学语言中未经形式化的实际论证,即非形式论证。形式逻辑系统力图把非形式论证形式化,力图用精确、严格和可概括的名称来表述它们。从能动反映论的观点看,一个逻辑哲学可接受的形式逻辑系统应该是这样:如果一个给定的非形式论证通过某种形式的论证在这个形式系统中得到表述,那么,形式论证在系统中应是有效的,即从语形上看应当是定理,从语义上看应当是逻辑真,仅当非形式论证在系统外的意义上是有效的。因此,逻辑哲学高度重视形式论证及其对应的非形式原型的相互关系的研究。具体地说,这种关系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非形式论证必须进一步抽象、概括为形式论证逻辑学家在他们的逻辑论著中总是直接摆出他们的公理系统,而并不想告诉你他是怎么得出这套公理系统的。然而,逻辑哲学则要涉及形式系统如何创立的一些问题,比如创建、调整过程的特征是什么?直觉在这一过程中起着什么作用等问题。因此,调整的过程是很复杂的。逻辑学家开始发展一种形式系统时,总是先有一定的直观基础。这是关于非形式论证在系统外的有效性。“直觉表明,在日常和科学实践中这些论证实际上往往是有效的。于是,逻辑学家想用符号表述这些论证,设计一些推演规则,使论证对应系统内的形式表述有效。但是有可能最初设计的规则也会使另一些直观上非有效的论证在系统内也有效(混杂进来)。”〔3〕

这时,逻辑学家就应当修改系统内的规则,或者修改关于非形式论证的有效性的意见,或者修改以这种特殊方式表述形式论证是否合适的看法。……经过多次的反馈和调整,在直觉引导下,逐步确立符合要求的形式系统。一个形式逻辑系统一旦确定了,它就能制约人们关于非形式论证的有效性或非有效性的直观。我们遵循皮尔士(他也是从中世纪逻辑学家那里借用的这些术语),用“自发逻辑”这四个字来形容科学和日常语言中实际有效的但未经反思的非形式推理;用“自觉逻辑”这四个字来形容在专门的逻辑的形式系统中经过充分反思的并且是有效的形式化推理。从能动反映论观点看,自觉逻辑是自发逻辑的反映和概括。非形式论证与它们的形式表述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直接的一一对应关系。一个非形式的论证可以在不同的形式系统中以不同的方法加以适当表述。例如:每一个正整数都是自然数,每一个正整数或者大于或者等于1。

所以,每一个正整数是自然数,并且或者大于或者等于1。这是自然语言中的非形式论证。此例在语句演算中可表示为如下形式论证:p所以q这种表述并没有错,只是没有把应有的逻辑结构刻画出来。因此,“因为p所以q”是非有效的。而在谓词演算中可表示为:(x)Fx&(x)Gx(x)(Fx&Gx)其中(x)读作对于每一x,x是正整数,Fx表示x是自然数,Gx表示x或者大于或者等于1。这样做就能比语句演算更能揭示原来的非形式论证的结构,因而“(x)Fx&(x)Gx,所以(x)(Fx&Gx)”是有效的。人们往往倾向于认为最好的形式表示法就是最能展示结构的形式表示法。但是,系统外判断为有效的非形式论证并不是都能得到直接的形式表述,而且并不是每一个非形式论证都能得到一个正确的形式表述。因为并非所有适当地对论题固守中立的词语和所有似乎对非形式论证的有效性起着决定性作用的词语都在形式逻辑的符号体系中得到表述。而且,形式论证的简单性、精确性和严格性的考虑会导致非形式论证与它们的形式表述之间的差异,甚至在某些情况下或许会导致对直观判断的重新评价。当人们使用关于某论证的直观判断去构造一个形式理论的时候,这个形式理论又会对其他论证作出裁决,也许会作出一些意想不到的裁决;人们可能为了简单性与普遍性而最终牺牲原来的一些判断。我们可以把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人们对于把非形式论证翻译为形式语言的正确性的判断,一是人们对于系统外非形式论证的有效性的看法。第二,形式论证是对非形式论证的反映和概括系统内形式论证的有效性为系统外非形式论证提供了基础。正如苏珊•哈克在她的《逻辑哲学》一书中所提到的那样,“仅仅研究一个非形式论证(在系统外的意义上)的前提和结论的真值,人们不能识别它是否有效。如果一个论证具有真前提和假结论,这表明它是非有效的;但是如果它有真前提和真结论、或者假前提和真结论、或者假前提和假结论,这并不表明它是有效的。因为一个论证只有在不仅仅是没有真前提和假结论,而且不能有真前提和假结论时,才是有效的。”〔4〕

要判断一个论证是否有效,人们可以寻求具有同样形式或者结构相似的另一个论证,并且论证“依据它们的形式”而有效或非有效。但这只是某种真实性。因为如果人们找不到一个具有真前提和假结论的同样形式的论证时,这并不足以决定性地证明,一个论证是有效的。于是,对一个系统外非形式论证是否有效的判断求助于系统内的形式论证。形式逻辑系统的创建是为了以一种模式的、概括的方法来表述一种结构,我们判断这种结构是为一组非形式论证所共有的,并且是非形式论证的有效性或非有效性的基础。这就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幅非形式论证与形式论证的图景:非形式论证之间具有结构的相似性,这种相似性的特征是由如“和”、“除非”、“每一个”等等词语的出现来标明的。逻辑学家发明符号就是为了表述“逻辑常项”,即结构的组成部分。形式逻辑系统的构造的主要目的是给出公理和规则,使得可在形式语言中表达的、而在直观上判断是在系统外意义上有效的非形式推理在该系统中也是有效的。但是人们也应该认识到,形式系统没能表达它所系统化的非形式论证的全部意思。它仅仅是为系统外结构相似的非形式论证提供一种简单、精确的形式表述,而不考虑自然语言的模糊性与歧义性等等。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形式逻辑系统的简单性与普遍性牺牲了系统外自然语言的模糊性与歧义性。因为如前所述,要建立一个符合要求的形式系统,必须要:“为了形式理论的顺利展开而牺牲关于有效性的前形式判断,或者修订形式理论以容纳对非形式论证的评价……修改人们关于什么是在形式逻辑中表示非形式论证的适当方法的观点。”〔5〕

对系统外直观的非形式判断与形式逻辑系统是否符合的关系问题,不同的逻辑学家提出了不同的观点。有些逻辑学家主张用更简洁的刻画。据此,每一个非形式论证都有一个惟一的逻辑形式。罗素和维特根斯坦在他们的逻辑原子论时期就持这种观点,他们渴望能设计一种惟一的、在观念上清晰的语言,在这种语言中,逻辑形式将会完美地显示出来。这种理想不能说没有道理,但是逻辑学发展的实践与美好的理想愿望却有很大差距。

4为什么说恰当相符问题是逻辑哲学的中心问题?

第3篇:逻辑学中的论证方法范文

【关键词】法律逻辑;法律案例教学;应用

当法学教育被列入规范教育的行列时,与其他专业一样法律专业也进入了批量化生产的行列。作为一项实用性学科,法律逻辑的方法、技艺、逻辑思维能力都是十分重要的,因为我们一走出校门就可能直接面临法律的操作问题,如果在学校我们没有学会察觉一些低级的逻辑错误的能力,就很难在短时间里适应社会的需要,陷入“怀才不遇”、空有一肚子理论的尴尬境地。

一、 法律逻辑在法律案例教学法中的具体应用

(一)法律逻辑简析

分析其应用,应先了解法律逻辑是什么的问题。从理论来讲,法律逻辑学既是逻辑学研究的一个专门领域,又是法理学的一个重要分支,以一个例子来说,审判是有原告和被告两个立场,原告和被告都各有主张,而且是相互矛盾的。其实根本不可能有什么事情是某一方绝对正确或某一方绝对错误。但是法官却必须假装可以使这种不可能的事情变为可能。然而数学上的证明不是“对” 就是“错”,一定要从这两个答案中找出一个。但法学和数学这看似永远不可能相交的平行线却可以通过逻辑联系起来。所以说,法律逻辑是一门主要研究法律思维形式及其逻辑方法的科学,它加强了学生的法律思维逻辑性及司法实践中的公平性,在法学教育及应用中是占有十分重要地位的。

(二) 法律逻辑的具体应用(从法律判断、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三个方面简析)

1、法律判断在法律案例教学法中的应用

法律案例教学法,指在法学专业课、专业基础课的授课过程中,教师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根据教学内容的具体情况,采用列举案例、讲评案例、讨论案例旁听案例、实习案例等方式,完成教学过程的教学方法。其案例中案件事实形成包括两个互相交错的方面:一是对事实进行实体法律意义的判断;二是对事实之真假进行认定。

2、 法律推理在法律案例教学法中的应用

如上所述,法律推理被有些法学家是为法律逻辑或法律方法论的核心,说明了法律推理的重要性和学生应掌握其运用的必要性。不论是必然推理的简单命题推理、复合命题推理还是或然推理的归纳推理、类比推理、溯因推理,其都可以看为一组命题序列,可以从一个或一组命题推导出另一个命题。

在案例教学中,可以通过对一个案例的分析以命题的形式展示给大家,对同学们逻辑思维的培养十分有效。

理性是司法必备的品性,然而理性又是我国司法中稀缺的资源。法律推理实质上是在一定原则提导下的价值判断与行为选择,使我国司法更加理性的品质,价值判断与利益权衡使得法律推理不再是一种机械性操作,而是作为一种有目的的实践活动,正是由于实践理性的作用,才有可能防止司法专横。在案例教学中给学生教与这些逻辑技能为以后应用型甚至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奠基。

3、法律论证在法律案例教学法中的应用

在法律逻辑中法律论证应用时应让学生要弄清法律论证是什么,首先必须弄清“推理”、“推论”和“论证”的关系。除此之外,法律论证是法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论证有三个主体(论证参与者),即控方、辩方和审方。以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为例,在刑事诉讼中,三个论证主体分别是公诉人(控方)、被告人(辩方)和法官(审方);在民事诉讼中,三个论证主体分别是原告(控方)、被告(辩方)和法官(审方);在行政诉讼中,三个论证主体是原告(控方)、被告(辩方,即国家机关)和法官(审方),这些知识的穿插对当前案例教学中学生的理解有重要帮助。

二、在法律案例教学中应用法律逻辑的重要性及必要性

(一)增强学生逻辑思维方式及法律方法应用,为未来奠基。

将法律逻辑应用于平常的教学中,在课堂上教与学生正确严谨的逻辑思维,不论以后学生从事任何行业都会有帮助。美国学者鲁格罗.亚狄瑟曾经说过:“所有的法律人都必须了解基本的演绎推理概念,特别是直言三段论和假言三段论法。他们也必须了解归纳概括与归纳类比这两个面向。与此同时,他们还得形式谬误和非形式谬误。这是法律专业人士所必须掌握的逻辑基础知识。”

不论学生最后是成为检察官、律师、警察,甚至是作为当事人,法律逻辑的理解与掌握都会让自己更胜一筹,有助于人们准确地表达观点以及识别谬误、驳斥诡辩,也有助于所学其他部门法的运用,培养训练法科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

(二)更助于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法律法规的规定既抽象又原则,案例是理解法律的基础,法律逻辑的目的是让学生理解基础的法律知识,是为了在生活中不断增强学生的法律思维和法律技能。在处理和判断有关问题时,能够活学活用所学的法律基础知识做出相应的分析和判断。在案例教学法中应用法律逻辑,学生可以接触到大量的案例,通过教学不但培养了学生的分析判断能力,而且使学生了解了法条指定的初衷,这样就能使学生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

三、 法律逻辑在法律案例教学法中的应用应注意的问题

(一)告诉学生法律逻辑的重要性。

如果你不知道法律逻辑,你永远不会知道为什么要立法,应该怎样立法,立法的背后包含哪些东西,同样的,在适用法律、解释法律时,也会毫无头绪,如古代的糊涂官一样。要让学生在潜移默化掌握法律逻辑的同时不忽视法律逻辑本身的重要性,认识到掌握逻辑与修辞能力对法律职业的重要性,促使其掌握必要的方法和技能。

(二)帮同学们辨别易混点。

例如法律逻辑中的法律推理和法律论证,推理是一个链接在一起的推论序列,在这个推论链中,一个推论的结论充当下一个推论的前提;论证是一个推理序列,包含了一系列推理,且一个推理的结论也许充当了下一个推理的前提。一个论证可以包含有很多推理,而一个推理又可以包括许多推论;推论存在于推理之中,推理存在于论证中。当然,并不是所有推理都存在于论证之中,推理还有解释中的推理和论证中的推理之分,等等。

参考文献:

[1] 葛洪义主编1 法理学[ M]1 中国法律出版社, 2000-01-30

第4篇:逻辑学中的论证方法范文

逻辑学是一门关于思维的科学。逻辑思维与我们人类为伴,渗透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要提高逻辑思维能力,最基本、最主要的途径就是通过学习逻辑来获得。学习逻辑学不仅可以培养认识世界的方法,帮助人们正确地认识事物,获取新的知识,而且有助于人们准确严密地表达和论证思想,提高沟通交际的能力。

笔者在逻辑学教学中发现,学员们在学习过程中主要面临两大困难:一是逻辑学教学内容比较抽象,常常运用符号、公式,十分枯燥乏味,难于理解与记忆,致使学员失去学习的兴趣;二是学员运用逻辑学理论知识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维能力较弱,缺乏自主学习和解决问题的兴趣和能力。要解决这些问题,提高教学效果,必须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培养学员的学习兴趣,激发学员自主学习的积极性。

一、联系生活实际进行渗透教学

在逻辑教学中,应从生活实际出发,把逻辑知识与逻辑应用活动联系起来,将理论内容最大限度地渗透到教学实践中,让学员亲自体验生活情境里的逻辑问题,感受逻辑源于生活,生活中处处有逻辑,体会逻辑与生活的密切关系,从而激发学员不断寻找逻辑问题,不断求异创新,不断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形成强大的学习动力。教学中若以学员感兴趣的话题、关注的事件作为课堂教学的开始,可以使学员对逻辑知识产生浓厚的兴趣,很好的调动学员的积极性和学习热情,较快地集中注意力,融入到课堂教学中来。比如,在讲授概念的分类时,教师可以即时让学员自己依据不同的标准来划分学员的类别,结合划分结果帮助学员理解概念间的关系等等。另外,在教学中既要坚持传统逻辑的理论框架,又要适当吸收现代逻辑的科研成果。教学体系上,可以结合概念、判断、推理、逻辑论证、思维规律的理论框架,对相对抽象的不太结合工作生活实际的现代逻辑演算可以做合理的取舍。这样,学员学习起来才不会感到太吃力而产生厌烦情绪。

二、增加趣味素材进行生动教学

学习首先要激发兴趣。兴趣是最好的导师,只有兴趣,才可能有学习的自觉性。逻辑学的基本特点是内容高度抽象,很多学员学习普通逻辑时的最大感受就是枯燥乏味。如果不注意用生动的实例去教学,而是单纯地从符号到符号、从公式到公式地进行推导,只会使学员产生厌学情绪。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教师在教学时要力争把普通逻辑的知识性和趣味性结合起来,使普通逻辑教学趣味化。为了做到这一点,在系统讲授逻辑学原理的同时,可以穿插许多有趣的逻辑故事、逻辑典故,努力使抽象的理论知识生动化、具体化。许多历史故事、神话传说、科学发明、奇人逸事、成语典故中都包含着趣味盎然的逻辑故事。把基础理论知识讲授与有趣的逻辑故事结合起来,既使学员很好地掌握了推理知识,又培养了学员的学习兴趣。坚持知识性与趣味性的结合,要求教师要提前做好备课工作。教师要在课前精心挑选适合的逻辑故事,逻辑故事要与所讲的内容具有相关性,不能为追求趣味性而忽视了知识性。

三、适当设置疑问进行启发教学

课堂提问是启发式教学的一种基本形式。所谓启发式教学是指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内容和学习的客观规律,从学员的实际出发,采用多种方式,以启发学员的思维为核心,调动学员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促使他们生动活泼地学习的一种教学指导思想。学员在学习过程中遇到了问题,如果在教师的启发下,由他自己去求得答案,自己概括出定义、定理和法则,他解决问题的积极性就高。他克服的困难越多、越大,他的学习越加积极,兴趣也会越大。作为教师应引导学员主动尝试,启发他们积极思考,多方面地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比如,在讲授类比推理的时候,教师可以提问学员生活中的很多发明创造的来历,启发学员自己理解类比推理的逻辑内涵。再如,给学员们提供一段日常对话,让学员们分析其中的逻辑错误。逻辑教学中,运用设置疑问的方法,要求教师首先要提供问题或提供含有问题的材料,这些材料或问题的选择要有典型性;其次,教师要善于引导学员积极主动地思考问题;最后,教师要做好问题总结,讲透理论知识,使学员明确问题所包含的逻辑理论。

四、运用多媒体手段进行形象教学

第5篇:逻辑学中的论证方法范文

关键词:逻辑学 生命科学本质 判断 推理 策略

生命科学教育是科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应当使学生认清科学的性质,领悟生命科学的本质。那么,科学的本质是什么呢?科学是人们对自然界的探究过程,探究中会发生思维活动,思维是人类认识的理性部分,它以抽象、概括的方式反映世界。概念、判断、推理等是思维的结构形式,属于逻辑科学的内容,逻辑科学为人类思维提供了必要工具。所以,在教学中合理运用逻辑科学,可以帮助学生透彻理解生命科学的本质。

下面,就运用逻辑科学指导生命科学教育的策略分述如下:

一、判断

判断是肯定或否定某种事物的存在的思维过程,在形式上用一个命题表达出来。什么是命题呢?

1.命题与判断

判断的对象是命题。生物学事实有不同的情况,当人们认识了事物的情况,并通过语句把这种认识陈述和表达出来,就形成了命题。这样,命题都会有所陈述,但命题的陈述是否正确,就需要判断。

2.将命题转化为命题形式

命题与语句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任何命题都是通过语句来表达的,没有语句,也就没有命题;另一方面,命题是语句的内容,语句是命题的物质载体。所以,要进行正确的判断,就需要从逻辑的角度对命题的语句进行分析。

命题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命题形式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命题联结词的不同,将命题划分为否命题、联言命题、选言命题和假言命题。例如:

[例1] 否命题:决定果蝇红眼、白眼的基因都不是常染色体上的基因。

[例2] 联言命题:基因和环境都影响性状表现。

[例3] 选言命题:决定果蝇白眼的基因或者在性染色体上,或者在常染色体上。

[例4] 假言命题:如果果蝇白眼性状与性别相关联,那么决定白眼性状的基因就在性染色体上。

以上都是不同形式的具体命题,如果把命题事项用字母代表,舍去命题的具体内容,使命题符号化,则转化为逻辑形式。上述命题的逻辑形式分别为:

[例1] 所有的S都不是P,(否命题)

[例2] a与b有R关系(联言命题)

[例3] P或者q(选言命题)

[例4] 如果P,那么q(假言命题)

上例中的四个命题,通过转化形成了命题形式。[例1]是否命题,就是直接陈述对象不具有某种性质的简单命题。[例2]是联言命题,是陈述若干事物情况共同存在且有某种关系的命题。[例3] 是选言命题,是陈述若干事物情况中至少有一种情况存在的命题。[例4]是假言命题,是陈述某一事物情况存在是另一事物情况存在的条件的命题。

二、用论证法演绎推理

在演绎推理中,推理过程是逻辑证明的过程,要借助于一定的论证方式来完成,而论证方式是论据和论题的联系方式,即在证明中从论据推出论题的推理形式。论证方式是回答“怎样证明”这一问题的,常用反证法、选言证法、假言证法等进行推理。

1.反证法

反证法就是通过证明与原命题相矛盾的反论题的虚假性来确定原论题真实性的间接证明方法。

反证法的逻辑论证过程是:

论题:P

反论题:非P

论证非P假

所以,P真(根据排中律)

例如:

求证: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

假设:X染色体隐性遗传病。

证明:如果是Xb决定有病,则Ⅱ-3的基因型为XbXb,,那么Ⅰ-1为XbY应表现有病。Ⅰ-1无病,说明假设错误。

所以,这是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

2.选言证法

选言证法又叫做淘汰法。其证明步骤为:先找出与原论题有关的所有可能性,构成一个选言命题,其次,证明原论题外的其它所有选言支不成立,从而根据选言推理的否定肯定式,推出原论题为真。

选言证法的逻辑论证过程是:

论题:p

论证:p或q或r

且非q、非r

所以,P

例如:摩尔根果蝇杂交实验:红眼雌性果蝇与白眼雄性杂交,F1全为红眼。F1雌雄,F2红眼和白眼之间的数量比是3:1,但白眼性状只表现在雄性个体中。

求证: 白眼性状的遗传方式

假设:控制白眼的基因在X染色体上,或在Y染色体上,或在常染色体上。

证明:① 如果在常染色体上,则F2中白眼果蝇的性别还应当有雌性。F2无此现象,所以基因不在常染色体上。

② 如果如果在Y染色体上,则F1雄果蝇应为白眼。F1无此现象,所以基因不在Y染色体上。

③ 由于①、②的结论不成立,因此,剩下的只有最后一种情况。

所以,白眼性状的遗传方式是伴X隐性遗传。

通过上述求证,摩尔根及其同事后来做了这样的假设:果蝇白眼的遗传方式是伴X隐性遗传,Y染色体上没有它的等位基因,进而完成了教材叙述的假言推理,并用测交进行了验证,通过假说演绎法得出了基因在染色体的结论。

第6篇:逻辑学中的论证方法范文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穆勒《逻辑体系》及其文化向度研究”,项目编号:14BZX076

中图分类号:B561.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504(2016)06-0033-08

穆勒(John Stuart Mill)逻辑观形成于19世纪上半叶的英国工业化社会转型阶段,集中体现在他的A System of Logic, Ratiocinative and Inductive(简称《逻辑体系》)一书中,这部名著从1830年开始构思,分为3个阶段写作,直至1843年出版,前后经历了写写停停、不断思考的13年,甚至正式出版后又几经修改、再版,不难看出,穆勒对此书的良苦用心。

虽然同为英国思想家的培根已于200多年前就在实验科学的基础上奠定了归纳逻辑方法,但穆勒是在英国社会文化乃至整个欧洲社会文明从早期现代性发展向成熟现代性转型之际进行的逻辑体系建构,因为转型时代迫切需要承前启后的思想家来为复杂的历史转折提供新的思想方法及理论资源。正是承载着这一重要的历史使命,穆勒以富有创新内涵的逻辑体系来回应时展对思想方法的呼唤,为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开辟理性路径。同时,穆勒将逻辑学研究及其应用领域引向更加广阔的社会生活空间,使逻辑学在发展方向上出现了思想转向。穆勒逻辑观是社会文化转型需要的反映,具有对逻辑传统的批判反思精神、自觉超越意识以及思想价值回归等时代特征。

一、对逻辑传统的批判性反思

穆勒的《逻辑体系》被誉为一部在诸多方面都具有革命性的著作,他主要的目的是要说明“真知独立于观察和实验,能够通过直觉或意识被心灵认识”[1](P134)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在他看来:“逻辑的目的,如同导言中所定义的那样,是要弄清楚我们如何获得我们非直观的那部分知识(最大的一部分知识)并且在非自明的问题上我们可以通过什么依据来区分已证明的东西和未证明的东西、值得相信的东西和不值得相信的东西。就自发出现需要我们进行探究的各种问题来说,有些可以从直接意识中得到答案,而另一些若要彻底解决就只能通过证据的方式来解决。逻辑关注后面这类问题。但在探究解决问题的方法之前,有必要探究自发出现的那些问题是什么、可以想到什么样的问题、有什么样的探究人类已经获得了答案或者可以想象有可能会获得答案。这一点通过对命题的考察和分析就再清楚不过了。”[2](P20)这里,穆勒将他在《逻辑体系》一书导言中关于逻辑的定义进行了展开,明确指出逻辑不是关于直觉的东西,而是通过论证来探究解决问题的答案。穆勒的《逻辑体系》之所以引起轰动,是因为“他认为关于人类知识和认识能力的先验论观点在当时的英国是十分流行的,而《逻辑学体系》却提供了一套截然相反的理论,即一切知识来源于经验。这种理论给予直觉论者理论上致命的打击,使许多骗人理论和不良制度提供知识支持的陈旧哲学卸下了伪装。因此,《逻辑学体系》表面上是一本逻辑学著作,实际上对处于由农业向工业化社会转型的英国来说起到了提供智力上支持的作用。它教导人们应该如何去分辨社会中存在的一切不良现象,而不是沉湎于农业社会所遗留下来的道德说教。《逻辑学体系》成功的秘诀可能就在于此”[3](P170)。显然,穆勒基于实验科学基础对真知的来源问题展开反思,强调观察和实验方法的重要性,将批判的矛头指向先验论、直觉主义,尤其指向社会生活中的空洞说教。

穆勒在对经验直觉与科学理性进行对比的过程中,还对亚里士多德的逻辑传统进行了反思,穆勒“对亚里士多德的范畴学说有异议。亚里士多德在《范畴篇》中讨论了十范畴:实体、数量、性质、关系、地点、时间、姿态、领有、动作、遭受。这些范畴是作命题谓词的最大的类。密尔指出这样的范畴划分是不完全的,最大的问题是这些范畴不能表述心灵,如愿望、喜怒哀乐、思虑,以及声、气、味。他还进一步说,要说谓述,用‘物’、‘性质’两个范畴就足够了”[4](P10)。当然,在穆勒看来,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对他的帮助是不容否定的,但因其遭到质疑,而有必要进行分析。他说:“我以同样方式读完霍布斯的《计算法和逻辑学》(Computatio sive Logica),此书比经院逻辑学家的作品思想更加高深,父亲推崇备至……他认为在学习三段论法逻辑学时尤其应该如此,因为三段论法逻辑的有用性遭到许多权威专家的责难。……我最初能自如地运用智力,表现在对错误论点的分析上,找出谬误的所在。虽然我获得的这种能力来自父亲坚持不懈地对我进行的智力训练,但是,经院派逻辑和研究这派逻辑中养成的思维习惯是这种训练的一个重要工具,这也是确实的。我相信,在现代教育中,没有任何学科比适当运用经院逻辑学更能造就善于把握词和命题的精确含义,并不被空洞含糊或模棱两可的词句所蒙蔽的真正思想家。被过分夸张的数学研究的作用根本不能与它相比,因为在数学演算里不会出现象正确的三段论法推论的那种真正困难。经院派逻辑还特别适合作为初学哲学学生的研究课程,因为它不要求初学者必须经历由经验和思考获得自己的有价值思想的缓慢过程为先决条件。”[5](P20)

穆勒指出了经院派未将亚里士多德三段论逻辑的思想力量挖掘出来,而是停留在简单的词句理解上,这对于正确理解和运用三段论造成了困难。他还表示:“单从逻辑观点来看,我受益的主要概念就是‘逆演绎法’的概念,它主要适用于复杂的历史和统计题材。逆演绎法不同于普通的演绎法,它不是运用一般的推理得出结论,也不是使用特殊的经验(如自然科学演绎法中的自然程序)证明结论,而是以特殊经验来校核以得出一般性结论,然后断定此结论是否符合已知的一般原理,并加以证实。”[5](P125)这里,穆勒强调了与普通演绎推理有别的逆演绎法的重要性,就在于其重视对复杂历史与特殊经验的考察,即指出了传统演绎方法的局限性。同时,“穆勒给予归纳推理的任务是发现和证明一般性命题,或从小的一般性命题发现和证明大的一般性命题。他说归纳推理要从已知的真理推出未知的真理,是一种获得新知识的方法。穆勒的这个思想,是为他提出的以归纳逻辑为中心的逻辑体系服务的。因为只有归纳推理才能满足推出新知识的这个要求,这是‘真理逻辑’的标准部分。为了强调归纳推理要有新知识,他明确指出以前的所谓完全归纳法,它的结论只是前提的综述,没有增加新的知识。如考察了每一个行星自身不发光,而借太阳发光,从而得出所有行星都不发光,这个推理没有增加新知识,算不上真正的归纳推理”[6](P152)。但无论如何,穆勒对归纳推出新知的推崇,体现其逻辑体系倡导科学精神。

穆勒认为:“《逻辑学体系》提供了当时迫切需要的相反理论的教科书。此种理论认为,全部知识来自经验,一切道德和智慧的特质主要通过联想的途径去获得。我和别人一样,对于那种认为逻辑过程的分析或可能求证的法则的本身就能指导或校正认识活动,评价不高。这些分析和法则如与其它必要条件相结合,我确实认为有很大用处。但是,无论这些分析与法则的真正哲学有怎样的实际价值,几乎都不可能去夸张一种伪哲学的弊害。那种认为外在真理可以不用观察和经验,单用直觉和意识就能认识的观念,我相信,在这些时间里,给予骗人理论和不良制度以巨大的知识上的支持。在此种理论支持下,任何不知来源的顽固信仰和强烈感情就可以逃避理性的审查,因而它们便成为证明自身正确的充分证据和理由。从来还没有人为使根深蒂固的偏见神圣化而设计出这样一种工具。”[5](P133)不难看出,穆勒对知识来源的审视激发了其对归纳法的推崇热情。他强调知识来自经验,反对离开观察和经验的直觉或先验的方式指导认识活动。如果说人因为有思想而富有尊严、变得高贵而伟大,那么逻辑也因为能够为思想提供方法而表现为不可或缺,这一点从逻辑学说的诞生及其价值指向上都有充分体现。孕育于古希腊哲学的逻辑理论与方法,反映了西方理性文化的本质特征,以思辨、沉思的方式探究世界的本原与人生的意义,以分析、解释、推断、论证的方法唤醒思想自觉、求证人生价值;现代社会,人生内在价值的实现越发依赖于公共生活中的对话、交往及共识,需要富有说服力的论证来澄明思想,使逻辑智慧以自由自觉的方式得以展开,并内化为人文智慧,在价值追求与生存方式的选择中有所担当。

二、建构具有超越意识的逻辑体系

穆勒曾说:“我最强烈的感情就是热情为人类谋福利,当然还夹杂其他种种思想情绪。但是在我生活的那个阶段,我的热情主要还集中在理论性见解上,还谈不上出于真正的仁慈或对人类的同情,虽然这些品德已在我的道德准则上占有一定地位。我的热情也与向往崇高理想的高度热忱不一样。虽然我非常容易受这种感情的感染,但在当时感情的自然滋养料――诗歌的陶熏――中断,而接受的是与感情相反的锻炼――逻辑与分析。”[5](P68―69)显然,在思想活动中,他推崇逻辑所内蕴的分析方法与规则意识,将遵循规则的自由作为其思想体系的价值关怀。他指出:“我们绝大部分知识,无论是普遍的真理还是特殊的事实,都是推理的问题,几乎不管是科学,还是人类的行为,都应服从逻辑的权威。推理是生活中的大事,每人时刻都要探知没有直接觉察的事实;不是因为这些事实附加到知识储备中的普遍意义,而是因为这些事实本身对于人们的利益和工作是重要的。”[2](P9)不难看出,他关注内蕴规则意识的理性与人的生存方式之间的内在联系,强调逻辑既是人们有效思维的工具,同时也以逻辑精神表现为人的本质力量。穆勒逻辑体系内蕴着为人们提供安身立命的力量,以激发人们的思想活力和社会责任感。当然,这也是因为“近代自然科学是在通过实验等手段,取得大量实证材料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由于这种自然科学的发展,在近代产生了一种实证的科学方法论”[7](P355)。可以说,是西方近代实验科学孕育了穆勒的逻辑体系。

在思想体系建构过程中,穆勒受他父亲的影响较大,他说:“父亲认为只有柏拉图是赋予他精神文化的作家,他向年轻学生最经常推荐的也是柏拉图的作品。我自己也能提出同样的证明。苏格拉底式的表达方法――柏拉图的对话是这种方式的典型――作为一种训练手段,用以纠正错误,澄清悟性……它那种严谨缜密的对话方法,使概念胡涂的人不得不使用明确言词整理自己的思想,或者被迫承认自己言不由衷;它用特殊的例证不断检验所有的一般陈述;它对含义广泛的抽象名词的意义,择定某些意义更广泛的并包括前者在内的同类名词加以逐层分析,直到达到要求的目的――在它和由它不断派生出去的每个性质相似的词之间划定一连串精确的区别,以标出它的界限和定义。所有这一切,作为培养精密思想的教育手段来说,其价值是无法估计的,甚至在我当时年龄,所有这一切已经牢牢占据我的心灵,成为我自己思想的一部分。”[5](P21―22)

在建立新的逻辑体系过程中,穆勒一方面继承了培根的归纳思想,并从归纳逻辑的视角分析演绎推理的前提,进而论证归纳与演绎的关系,强调归纳方法在演绎推理中的重要地位,以引导人们摆脱先验、直觉的思维方式,避免盲从的思想活动;另一方面,穆勒试图超越前人的研究理念与研究范式,将逻辑界定为推理的科学与技术,并从组成命题的名称分析入手,通过对事物进行定义,使名称包括专有名称,能与事物之间建立起一致性的联系,从而形成相应的各种类型命题,在对命题的论证过程中,体现归纳与演绎的二者缺一不可的作用。穆勒认为,推理“是这样一个过程,即命题不是作为最终结果而是作为确立其他命题的手段而处于其中的过程。因而,我们可以期待展示普遍命题在其用于实际用途时所显现的含义的方式会极好地表现命题在推理中所起的作用。与之相应,在推理理论中,看待这一问题――即将命题视为断定一个事实或现象是另一个事实或现象的标记或证据的问题――的方式将会被发现几乎是不可或缺的。对推理理论来说,定义一个命题的含义的最佳方式并不是最清晰地表明其实质上是什么的那种方式,而是最明确地让人想到可以由该命题进一步得出其他命题的方法的那种方式”[2](P117)。显然,穆勒很看重推理的过程,以及推理带给人们对其他命题的思考。穆勒还认为:“尽管具有一种归纳特征的推论不使用指号也是可能的,但没有指号,这样一种推论就绝不能在我们刚刚所描述的那种非常简单的情况之外来进行,即绝不能在大致构成了那些对约定语言一无所知的动物推理之极限的那种非常简单的情况之外来进行。没有语言或某种与之等同的东西,充其量就只能有不借助于普遍命题所能发生的自经验而来的推理。现在,尽管严格说来我们可以从以往的经验推出一个新的个别情况而无须经过普遍命题这个中间过程,但没有普遍命题我们很少会记得我们有什么样的以往经验,而且很难会知道经验将保证什么样的结论。”[2](P665)这里,穆勒更加明确了演绎对归纳在实验中所获结论的检验性作用。显然,他很重视归纳的有效性。

在穆勒那里,逻辑之所以能成为社会发展及个人获取幸福不可或缺的理性力量,一方面是由人的思想、情感的丰富性所决定的,另一方面又是由逻辑体系及其思想的丰富内涵来决定的。涵盖逻辑精神的思想智慧,一旦成为社会发展与进步的理性支点,就会贯穿于人们的信仰、理想、价值取向、审美情趣等思想与言行的选择中,就会在思想活动中自觉进行理性分析、充分论证,提升人的思想品质,这与人文精神的本质要求相契合,更能彰显人文精神的魅力,帮助人们将逻辑智慧转化为人文素养,推进社会文明的理性发展,影响一种文化乃至民族精神的形成与弘扬。

穆勒指出:“我在自然科学里探索因果方式的尝试中很快懂得:在较完善的科学中,通过个别事物的一般化,上溯至所考虑的一个个原因的倾向,然后再从那些独立的倾向向下推理至那些原因结合所产生的结果。然后我自问,什么是这种演绎过程的最后分析?普通的三段论法肯定不能说明问题。我的做法(从霍布斯和父亲那里学来)是从我能找到的最具体的实例中研究抽象的原理,我发觉力学中‘力的合成’是我正在研究的逻辑方法的最完善的实例。于是我着手研究当思想应用‘力的合成’原理时思想上起什么变化,结果我发现它起了单纯的加法作用……现在我懂得,一种科学究竟是演绎的还是实验的,要根据它所涉及的领域内各种原因联合所产生的结果,是不是与同样原因在分散时所产生的结果的总和相等。由此可见,政治学一定是演绎的科学。”[5](P97)从中不难看出,穆勒逻辑思想中蕴含着对演绎与归纳的双重肯定。正如倪鼎夫先生指出的那样:“在穆勒以前,归纳和演绎两者处于极端对立的地位,在逻辑史上唯理论者只讲演绎法,经验论者只讲归纳法,他们经过了一次又一次的论战,都没有能很好地处理演绎和归纳的关系。穆勒在《逻辑体系》中把归纳和演绎的联结看作他的重要之点,他说,要把有关一门学科从来没有作为一个整体处理过的零碎断片连贯组织起来,必要时提供中间环节使它们得以互相联系,这就必须要有相当程度的创造性思想。可见穆勒解决归纳和演绎的关系,是他全部著作的精华所在。这是值得我们注意的一点。”[6](P105―106)显然,对穆勒逻辑的认识,一方面应该从他对归纳与演绎的关系出发,同时,要结合他对逻辑的界定来进行分析。

在《逻辑体系》的导言中,穆勒指出逻辑是推理的科学,这表明“他正确地把研究推理作为逻辑科学的主要任务,但是有哪些推理是有不同意见的。不矛盾逻辑只研究演绎推理,真理逻辑既要研究演绎推理,重要的还要研究归纳推理。正是这样,穆勒的《逻辑体系》把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并举,作为逻辑推理的两个部分加以阐述。穆勒指出,人们对推理的一种看法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方式,这是威廉姆?哈密尔顿等人的看法。但是也有另一种看法,就是由特殊到一般的推理,从已经承认的一些断语引出另一断语。在这个意义中,归纳当然就可称为推理”[6](P149―150)。虽然穆勒对归纳和演绎的比较,时而不区分方法与推理,但他对这二者的同时肯定,将逻辑推向了新的发展阶段,这一点值得肯定。穆勒在归纳法与命名的关系问题上也有独到见解,他说:“命名在归纳中的作用,特别是普遍名称在归纳中的作用可以概括如下。每一个完全恰当的归纳推论对于整个一类事例都是恰当的;这种推论要是能比仅仅将两个观念黏合在一起更好地保证其正确性,实验和比较的过程就是必不可少的,其中必须考虑整个一类事例以及某种在自然过程中进化出来并被确定了的齐一性,因为这样一种齐一性需要作为甚至在一单个事例中来得出推论的正当依据。因而,可以一劳永逸地来确定这种齐一性,而一旦得到确定就可以将其记住;在各种特殊的事例中,可以将其作为一种定则(formula)来得到由先前的经验所保证的所有那些推论。但只有通过将普遍指号、全称命题、普遍名称和普遍命题这些永久指号作为中介记录下那些大量的齐一性,我们才能保证它们得以被记住或让我们自己有机会将它们记住(从这种情况的性质来看,永久指号并不是关于个体事实的,而是关于齐一性的,即关于无限多个彼此相似的事实的)。”[2](P666)由此可见,穆勒在归纳的命名问题上,努力将经验与先验区分开,凸显经验的重要作用。

三、以逻辑精神涵养思想方法

所谓逻辑精神,就是指人们在推理、论证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求真讲理的自觉意识,具有科学求知与人文关怀的融通特征。在穆勒那里,逻辑精神是以文化启蒙、精神自由为基础的思想活动。逻辑所内蕴的思想方法,是历史的产物,积淀了人类精神活动的智慧,因此,逻辑精神的养成,对于改善人生境遇、构建具有规则意识的现代文明社会、形成并引领人类理性进步尤为必要。显然,在穆勒看来,逻辑精神给人心智带来的影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古希腊唤醒逻辑精神的自觉,到近代思想启蒙对逻辑精神的彰显,直至当代公共生活需要逻辑精神的凝聚,在人类文明的进程中,越来越离不开逻辑精神所赋予的思想力量。逻辑精神的培育,有助于人们形成正确的逻辑观念、掌握有效的论证方法、增强个体的推断能力,正如冯友兰先生所强调的那样:“养成清楚的思想”、“养成怀疑的精神”[8](P172),这也是逻辑精神的价值所指。

穆勒的逻辑观不仅具有丰富的理论内涵,还具有将逻辑理论用于现实生活的论证等特点,这与社会转型期需要借助于逻辑方法增强思想的力量有关。穆勒不但深刻论证了人的自由这个由洛克思想发展而来的问题,还同时对人的全面自由与幸福的条件进行了拓展性的逻辑分析,完成了英国古典自由主义向现代自由主义的过渡,其中,逻辑精神对思想方法的涵养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穆勒生活在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的历史时期,他的逻辑思想除了受自然科学发展需要的影响之外,还与其哲学思想、政治思想、伦理思想等密切相关。在穆勒看来,自然科学所取得的成就,必然引发逻辑功能的转变,即逻辑不仅仅满足于作为证明的工具,还应具有以科学态度澄明思想的方法论意义。就逻辑精神的载体而言,是由逻辑知识、逻辑理论转换而成,存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和非日常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周礼全先生曾指出:“逻辑所研究的正确推理形式及其规律,是任何正确认识和任何学科都必须应用和遵守的,因而是全人类共同的。正确地反映正确推理形式及其规律的逻辑,也是全人类共同的。在这个意义上,没有不同民族、不同阶级和不同个人的逻辑。”[9](P535)有逻辑精神的引导,更能帮助人们自觉进行由已知推未知的思想活动,具有理性的前瞻作用。逻辑精神所蕴含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通过人的思想活动体现出来,反映在人的群体性、社会性等特征方面,进而影响人的行为方式。

穆勒逻辑思想的现实关怀,延续、发展了古希腊的逻辑传统。回溯古希腊逻辑思想,会发现穆勒逻辑的基本特征与古希腊逻辑具有内在的思想渊源,同时又以其鲜明的时代质感超越了逻辑传统。古希腊逻辑根基于自然科学尤其是几何学的土壤,形成于爱智慧、尚思辨、重德性的文化氛围,这就决定了它是一个蕴含多向度的思维方法论的整体,不仅构筑了日常思维、科学论证的逻辑话语系统,还在纯思的视野中,从德性的层面对生命意义的追问给予了高度的关注。其对个体思维的关注表现为不断改进和完善人的理性自我倾向,凸现逻辑方法对思维结构的分析功能,形成相关内容之间充满逻辑联系的抽象的言说方式,进而借助其普遍有效的推理、论证方法去获得新知。古希腊的逻辑言说方式是在适应日常论辩和科学论证需要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鲜明的求知特征。由于穆勒将逻辑作为激发人思想动力的有效方法,用于塑造民族精神,这种鲜明的精神文化特质引起严复的极大关切。“新旧世纪交替之际,严复奉献给中国人的最大精神财富:他为国人提供了认识世界的工具,满足了国人寻求真理的需要;他为国人提供了批判旧世界的思想武器,并以身作则,率先展开对几千年君主专制制度全面而深刻的批判;他为国人指明了出路,发出了变法维新的呐喊,提出了革故鼎新的主张,指示了救亡图存的道路和实现民族复兴的方略。”[10](前言P2)严复将穆勒逻辑引入国人视野,旨在通过科学方法实现思维方式变革,进而挺立民族精神,重塑民族文化。基于民族复兴离不开文化复兴、文化复兴离不开精神挺立这一认识,以及对随西学东渐而发生的中西文化碰撞的思考,严复以文化救国为突破口,引介并传播穆勒逻辑思想中的科学方法,从融合科学方法与人文精神的逻辑观念这一深层文化要素入手,将逻辑精神注入中国近代文化变革之中,打开国人眼界,开创了中国近现代逻辑观的新纪元,使逻辑从思想的工具内化为人的文化观念,拓宽近代文化革新路径,为中国近代文化的反思与重建提供有效方法,以挽救文化危机,进而拯救民族危亡。应该说,严复的爱国主义情怀体现在他试图通过文化革新以挺立民族精神,而他对穆勒逻辑思想的译介,为中国社会转型期的文化重建注入了特有的逻辑力量。中国近代社会也是一个转型的社会,其文化必然是转型的文化。这一时期的文化是近代政治、经济发生剧烈变化的反映,呈现出更多的复杂性、变化性和过渡性,既有对传统文化的批判和继承,又有与西方文化的碰撞与融合。在近代启蒙思想家的眼中,社会的落后因文化的落后,文化的落后因思维方式的落后,思维方式的落后因思维方法的落后,由此,西方逻辑方法成为他们更新思维、重建文化、变革社会的必然选择。现代社会的文化发展需要在公共意识上达成共识,而公共意识的确立和公共秩序的信守需要富有说服力的说理、论证,即符合逻辑要求的思想表达。同时,通过对前提性思想进行反思、辨析,为新思想提供依据,进而在经过反思后的前提性思想与新思想之间建立联系,形成具有前瞻性的推断与论证。

西方近代社会以后,随着科学革命、工业革命的推进,逻辑的工具理性作用得到蓬勃发展。穆勒逻辑思想形成于英国的实验科学基础上,他曾说:“在1837年当年,就在我忙于这些事务的同时,我重新着手写《逻辑学体系》。自从上次写到归纳法时把它撇下以后,有五年时间没有接触这个题目。我逐渐发觉,要克服写这个题目的困难,所需要的就是对整个自然科学全面而精确的理解。我怕为弥补这个缺陷需要一个很长的学习过程。由于我不知道读什么书或者什么指南才能使我懂得各种科学的一般原则和方法:我知道我没有别的选择,只能从各种各样书本里,尽我所能,自己去吸取知识。幸运的是休厄尔博士在这年年初出版他的《归纳科学史》(History of the Inductive Sciences)。我如饥似渴地阅读它,发现其中讲到的几乎就是我需要的东西。”[5](P123)不难看出,对自然科学的了解与把握,是穆勒逻辑体系不可或缺的内容。与此同时,随着人们更全面地反思和更多地面临解决人类社会的诸多问题,古希腊逻辑所内蕴的价值理性也受到了穆勒的关注。他指出:“推理似乎不能理解逻辑所包含的全部内容,逻辑一词的使用表达了论证的理论。逻辑的范围包含几种智力活动。”[2](P5)显然,穆勒将推理与论证做了区分,在他看来:“逻辑是有关智力活动的科学,是有效的求证活动。这是一个由已知到未知的过程。”[2](P12)他进而又将这种智力活动与知识进行了区分,指出:“逻辑和知识不是一回事。逻辑是大众法官,也是特殊的审判者。它不能保证发现证据,但能决定证据是否被发现了。逻辑不是发现,不是发明,而是判断。”[2](P10)不难看出,在他眼中,逻辑是对人类生活进行有效推断、求证的活动,也是澄明思想的工具。不仅如此,穆勒的逻辑思想涵盖着对人的命运、人类幸福以及追求幸福的思考。穆勒在强调逻辑方法的科学性的同时,又凸显逻辑方法的思想性,将思想的活力注入其逻辑体系中,使富有思想关怀的逻辑融入人的自我意识及社会发展中,用以涵养人的理性自觉,提升社会的精神品质。因而被盛赞为“自从穆勒去世后过去的五十年中,还没有出现一位学者,对同代人思想的影响有象他那样深远”[5](序言P4)。穆勒关注逻辑与人的存在方式之间的联系,将严谨的思考和论证作为人类有价值生活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他说:“我们绝大部分知识,无论是普遍的真理还是特殊的事实,都是推理的问题,几乎不管是科学,还是人类的行为,都应服从逻辑的权威。推理是生活中的大事,每人时刻都要探知没有直接觉察的事实;不是因为这些事实附加到知识储备中的普遍意义,而是因为这些事实本身对于人们的利益和工作是重要的。”[2](P9)无疑,在穆勒那里,逻辑与生活密不可分,人的自由与幸福成为其逻辑价值的关怀目标。

第7篇:逻辑学中的论证方法范文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国内对于ESP教学与EGP的争论就已经存在。2004年,蔡基刚在其文章中,再次对ESP的理据提出支持,指出由于中小学教育对于英语的重视,语言的基础已经在大学前打好。继续在大学阶段进行普通概念的英语教学,是一种重复性建设。同时他也指出,提出专门用途英语决不是要替代或削弱基础普通英语教学。它们不是对立的或互不相容的,基础英语教学和ESP教学是为实现同一教学目标的两个层面。在实际的教学中,长期的通用英语教育,以考试为主导的教学模式,让教学双方都产生了极其功利的学习态度。以ESP为主导的教学思想,在没有脱离开功利目的的学习预期之下,就难以达到良性的产出。同时,现有的外语教学模式,基于结构主义的语言学基础,将语法、词汇、逻辑表述等分块割裂开。传统的EGP教学都是以词汇语法的习得输入为主要途径和手段。在少数的科技英语相关课程中,也只是以相关专业文章作为教学平台,注重词汇讲解和翻译训练,难以达到全面的技能提高。盲目进行ESP教学,只能是将EGP的教学模式代入,简单停留在词汇和翻译阶段,学生获得的更多仅仅是词汇压力和考试压力,于专业几乎毫无帮助。“目前大学英语教学虽力图培养外语全能,其结果却是大部分人往往外语不能,专业没学好,对国家和个人来说实在得不偿失”。

2逻辑数理智能与语言学习

2.1逻辑与语言

逻辑学与现代科学的发展密切相关。蔡曙山通过对数学及逻辑的发展,认为“就逻辑与数学的关系而言,逻辑不必假定数学,而数学却需要假定逻辑;就逻辑、数学和其他学科的关系而言,并非所有学科都要使用数学,而所有学科都必须使用逻辑。”也正因为逻辑学时众学科的基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主要发达国家都将逻辑学作为一级学科,列于各学科之首。金岳霖先生曾说,为了工业化不可只注重工程学和经济学,一定要同时发展纯自然学科、社会学科和人文学科。金先生主张在科学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发展逻辑学。国内逻辑学者提出,逻辑学的研究要注意结合自然语言,注意语言的表述意义、表现意义和激动意义。形式逻辑要联系实际,就必须结合自然语言,结合自然语言不单是用逻辑翻译自然语言,而且要研究丰富的语言中的逻辑形式。语言逻辑的研究得到众多研究者的重视,导致逻辑学的研究发生了语言转向。近年来,逻辑学又发生了认知转向。当我们将这三个要素放在一起,就可以发现,逻辑、语言、认知,实际上就是第二语言教学中最需要关注的三个层面。以逻辑为主导的语言教学,既符合逻辑学的发展趋势,也符合语言教学的规律,更符合在语言教学中需要考虑的大脑认知能力的各种理论和假设。

2.2逻辑数理智能与语言智能

霍华德•加纳在其著作《多元智能》一书中提到智能的多重构成。其中,语言智能(Linguisticintelli-gence)、逻辑数理智能(Logical-mathematicalintelligence)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典型的逻辑类型中,最常见的是演绎逻辑和归纳逻辑。“科学方法会综合运用两种类型的逻辑:假设通常由演绎推理发展而来,而结论则是建立在归纳思考的基础上的”。教师在向学生讲授和解释英语语言中的形式逻辑,主要应向学生解释逻辑检验中的论证是如何建构。在教授逻辑的过程中,锻炼学生的心智,帮助学生了解逻辑的各个环节是否有效,证据是否充足。事实上,逻辑数理智能和语言智能是智商测试的主要基础,传统心理学家对这两种智能进行大量的研究和调查。这两种智能被认为是可以跨越不同领域或专业解决问题的“原始智能”。在其他智能的开发中,语言智能和逻辑数理智能都是基本智能。多元智能理论中谈及的智能还包括音乐智能、身体运动智能、空间智能、人际关系智能和自我认识智能及自然认知等多个方面。而这些智能的开发和发展,离不开作为基础的语言和逻辑数理智能。作为语言教学,首先注重的是语言智能的开发培养,并注重逻辑数理智能的同步发展。在这一过程中,辅以其他智能的开发。例如,通过团队合作,就可以很好的开发人际关系智能;通过个人演讲和表演等形式的任务布置,则能够将学生的自我认识智能进行提升。

3大学英语教学中的逻辑教学设计

鉴于逻辑学与语言学的密切关系,语言教学中进行显性逻辑的相关教学即成为必须。在初高中阶段,具备基本的词汇积累之后,学生的基本语言能力达到自觉输出和惯性反应的前提下,可以在英语课堂中进行逻辑教学的补足。事实上,也只有在足够的心智支撑和语言积累的前提下,逻辑教学才称其为可能。当高考入学为教学指挥棒的前提下,在初高中英语课堂开展逻辑教学模式,存在一定客观难度。而在大学中开展相应的课程,既能使大学英语教学脱离“空心课程”的怪圈,同时也为学生将来的学术思维训练和专业实践提供基础的智力保障。大学英语在目前阶段要求多数大学一、二年级学生必修,是在大学基础教育中时间跨度最长的人文学科课程。在语言教学中,有目的的导入逻辑教学,可以对处在人生观和世界观形成阶段的大学生形成正确的逻辑判断,对热点事件做出自己的分析,而非盲从书本和权威。鉴于初高中英语教学中,对于逻辑思维培养的忽视,在大学阶段以相关性课程进行逻辑智能的培养,可谓亡羊补牢,为时未晚。强调大学英语中的逻辑教学,并非是要用英语进行逻辑学授课。多数逻辑学的论文及著作中都存在大量的公式,而这会让文科背景的教师产生认知恐惧,且缺乏足够的数学基础,阅读此类文章也存在一定的难度,更遑论进行教学。将逻辑带入英语教学课堂,主要是从语言本身的规律出发,帮助学生理解实际语言使用中存在的逻辑问题。由于在中国逻辑的发展中,各种类型的逻辑混杂,界限不明,且一直倾向于发展辩证逻辑,对于语言结构的形式逻辑没有独立出来,而这才是需要教师在课堂上对学生进行教学和解释的重点。基于以上讨论,结合教学实践中的一些积累,笔者提出对大学英语课堂的逻辑训练可做以下尝试。

3.1逻辑判断测试训练

英联邦国家通行的雅思考试(IELTS)中,其判断类题型在很大程度上考察的是学生的语言逻辑能力。学生在实际做题中,对于NotGiven的概念模糊,其根源在于逻辑能力的欠缺。此类题目曾经在四六级考试中出现过一段时间,遗憾的是现在已经被剔除出测试体系中。这种题型,即可作为基本的语言输入教学的材料,对学生进行训练。例1:(原文)Manylecturesfindtheirjobveryrewarding.(题目)Themajorityof/all/someofthelecturersgetsatisfactionfromtheirwork.此例中涉及对于全称量词(universalquantifier)和存在量词(existentialquantifier)的差异理解问题。most和many的问题如果独立出来,从数学集合的角度,是很容易理解的。虽然这一概念在数学集合概念中已经习得,但是学生显然没有将其转移到语言分析中。但在实际教学中,学生却很快的跳入后句的词汇含义的比较,或依旧无法摆脱翻译式阅读的定式,缺乏对基本的集合和逻辑概念的思考。例2:(原文)Inthebusymodernworldwelivein,itisveryeasytotakeforgrantedmanyofthethingsourforebearshadtostruggletoachieve:adequatelyheatedhousing,andsufficientfoodonthetable,tonamebuttwo.(题目)Ourlifearebetterthanthoseofpeopleinthepast.此例中如果对于内涵(intension)和外延(extension)的概念模糊,学生最容易出现的错误就是进行形而上的逻辑判断,将温饱简单等同于生活质量。此例也比较典型的反应出学生在进行判断时,缺乏对比较信息的构成分析。这种错误的逻辑思维,即使脱离开语言教学的环境,学生也很可能在现实生活中受到误导同时缺乏逻辑判断而被谣言欺骗。国内学者研究中发现,在二语句子加工过程中,词汇意义的激活和提取先于句子意义的建构,中国英语学习者在句子意义和词汇意义的交互过程中遵循词汇优先的原则。藉由类似测试训练,教师可以在教学中建构起逻辑的基本概念,让学生初步体会语言逻辑严谨的魅力,和多数人所存在的常识误区。

3.2语篇逻辑训练

国外语篇分析学者认为,英语语篇的思维模式有三种,即问题-解决型(Problem-SolutionPattern),一般-特殊型(General-ParticularPattern)和匹配-比较型(MatchingPattern)。王墨希在上世纪90年代的调查发现,中国学生最缺乏的语篇思维是“一般-特殊型”,而对于问题解决型的语篇模式掌握较好;语篇思维模式与英美本族人相比,带有隐伏型思维模式,即阐述时不从主题入手,而用采取多种暗示,最后才回归主题。该调查的时间距今已有近20年的历史,但是其揭示的问题在目前的英语课堂上依然存在一般-特殊型的语篇是英语中十分普遍的语篇类型,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论说文中常见。可以说,这是在学生脱离英语课堂教学以外,最可能接触到的文体类型,也是他们在以后各自的专业领域中要大量接触到的文体类型。赵崇华认为,由于学生的语篇思维模式的问题,学生在阅读稍长的文章时,对于段落间的内在关系不能有效辨识,影响阅读效果。具体表现为虽然词句不存在理解障碍,但是对篇章结构不熟悉,失去方向感,抓不住文章的重点。此类语篇在段落与段落间,有着清晰的逻辑脉络,大体表现为因果,排序,分析,例证,对比等,环环紧扣主题。在教学中,对语篇逻辑的侧重,可以采取以下循序途径:a.引导学生对于不同的逻辑结构方式的引导词寻查,训练学生对于此类结构的敏感性;b.归类段落功能,就上下段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认知;(参考IBT阅读同类题型)c.在乱序的段落主旨中,要求学生对各段及相应主旨进行配对分析。(参考IELTS阅读同类题型)通过对语篇逻辑的训练,学生在自主阅读中,应可以较快把握篇章的逻辑结构。同时通过发现特定语篇内在的逻辑漏洞和证据缺失,让学生养成批判性阅读的思维习惯,不再拘泥于权威知识,形成独到见解。

3.3语言逻辑输出训练

中国传统文化强调“慎思明辨”。对于现代的语言教学而言,不外就是以清晰的逻辑思维对事物进行分析、思考、辨析,并形成自己的思想。在语言输出教学中,大学生普遍出现的问题是言之无物。虽然通过专门的应试训练,尤其是CET序列的考试模式训练,学生的写作可以套用不明所以的模板,写出在语篇逻辑结构上基本合理的文章,但是切合到具体的观点、论据等问题,又是一头雾水。究其根本,语言逻辑、思维逻辑和知识与文化的逻辑这三要素的缺失,导致输出失败。同样的问题也反映在口语输出上。金利民就提出,在辩论中的论点(claim),论据(evidence),论证(warrant)三个环节中,学生最弱的就是warrant,反映出来的就是思辨能力(analyticalability)的不足。而经过一年的辩论学习后,这种情况有很大的改观。同时,文秋芳指出,教师的命题视野和高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学生的参与度。教师如果还囿于教材或教辅材料提供的时效性较差的话题中,学生的参与度自然较差。90后学生通过网络,接触大量的外国文化产品,同时又通过社交网络,频繁接触各种热点话题,却在课堂上缺乏类似的释放平台。基于此,用学生关心的热点来进行语言的输出训练是最为有效的方式。下例为美剧《生活大爆炸(TheBigBangTheory)》中的一个片段:Sheldon:Allright,I'mreadyformynextquestion.Amy:Inaworldwhererhinocerosesaredomesticatedpets,whowinstheSecondWorldWar?Sheldon:Uganda.Amy:Defend.Sheldon:Kenyarisestopowerontheexportofrhinoceroses.ACentralAfricanpowerblockisformed,coloni-zingNorthAfricaandEurope.Whenwarbreaksout,noonecanaffordtheluxuryofarhino.Kenyawithers,U-gandatriumphs.Amy:Correct.Myturn.这种纯粹为达到戏剧效果而编写的对白中,暗藏了逻辑与思辨的最基本要素:立论、证据、及证据对立论的支撑。藉由类似话题的导入,教师可以重设讨论话题和讨论场景,由学生与教师讨论设定话题;由学生为主导,对话题进行深入的资料寻查,主要是阅读输入;进而根据热点话题抽象为辩论话题,分组进行辩论,在整个辩论过程中,个体学生通过对论点的把握,认知,进而产生个人的书面或口头语言输出。

4结语

第8篇:逻辑学中的论证方法范文

逻辑学课堂教学内容的改革

对逻辑学科而言,改革或更新教学内容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目前所使用的逻辑教材,大多是“通论”性的、普及性的,其内容适用于各个不同的专业。教材之所以这样编写,是因为:编写者和出版商考虑到出书成本、发行量;作为一门学科,逻辑学自身有一个理论体系完整性的要求。面对重共性而轻个性的教材,教师应该重视加以“二次开发”,根据所教班级的学生所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培养规格,根据学生将来所需的知识构成和技能构成来处理教材,确定所需教学内容。关于这一点,早在1999年,时任中国逻辑学会会长的吴家国教授就在《大中学生逻辑思维能力调查报告兼论逻辑教育中的问题及其改革》一文中指出:“根据不同专业特点,逻辑课的内容可有不同侧重点。如中文、外语等专业可侧重于语言逻辑;数学、计算机、电子等专业可侧重于数理逻辑;其他理、工、农、医等可侧重于科学方法论等。”[1]经文献调查与多次对中文专业的在校生、往届毕业生的访谈,再加上与中文专业的资深教授的访谈,我们是这样确定中文专业逻辑课的教学内容的:立足于传统逻辑,适当增补一些现代逻辑的内容。其主要有概念理论(它的学习将使学生终身受益)、命题逻辑(重点是选言命题和广义假言命题推理的有效式,插入现代逻辑的真值表知识、推理形式的有效性判定知识)、词项逻辑(重点是直言命题推理的有效式)、归纳逻辑(重点是探求因果联系的方法、收集和整理经验材料的方法)、逻辑的基本规律、论辩(重点是论证与反驳),此外,还略涉模态逻辑(简单的狭义上的“模态命题推理”、“道义命题推理”)。

根据社会对人才的要求,对所选的教学内容的知识类型进行梳理,确定“权重”,明确教学重点。不同类型的知识在逻辑教学中的作用是不同的,不同性质的知识对逻辑教学的意义是有差异的。过去,我们不重视逻辑知识类型的区别,往往抓不住重点,以致影响教学质量和效率。我们是这样梳理逻辑知识类型的:第一,区分陈述性知识(“世界是什么”的知识)与程序性知识(“做什么”、“怎么做”的知识);强化程序性知识,弱化陈述性知识。拿“概念”理论来说,“什么是概念”、“概念的形成”、“概念的种类”等属于陈述性知识,少讲略讲;而“明确概念的方法———定义和划分”、“概念的运用”等属于程序性知识,则是多讲细讲,讲练结合。第二,区分现象知识(事物的表象知识———经验)、概念知识(事物的本质知识)和原理知识(事物的规律知识———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知识)。“现象知识”、“概念知识”,在对语言结构的分析中分别体现为语言的表层结构和深层结构。重视“概念知识”、“原理知识”;要求学生吃透逻辑原理,如准确理解“概念内涵与外延之间的反变关系”、“定义的规则”、“划分的规则”、“三段论的规则”、各种“有效推理式”、“逻辑的三大基本规律”、“论证和反驳的规则”、“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应注意的事项”、“探求因果联系应注意的事项”等。要求学生重视语言分析,洞察语言所承载的实际信息。例如:教授直言命题逻辑形式“S是P”中的逻辑常项“是”的含义时,列举了下面三个语例:《红楼梦》是小说。《红楼梦》前八十回的作者是曹雪芹。小说是文学作品。

引导同学们分析,得出结论:“是”在命题中的概念义各不相同。它分别表示“个体属于类的关系”、“个体之间的等同关系”和“小类包含于大类的关系”。这种分析可以揭示“S是P”之逻辑形式的歧义性。教授联言命题知识时,列举了下面两个语例:他优柔寡断,以致坐失良机。情有可原,罪不可恕。罪不可恕,情有可原。让学生在精微的分析中知道:上述三个句子并不能简单地分析为由两个联言支构成的联言命题(即“他优柔寡断,并且他坐失良机”)。句所表达的联言命题实际是“他优柔寡断,并且坐失良机。并且他坐失良机的原因是他优柔寡断”。句这两个句子(实际均为转折关系复句),所表达的联言命题则分别是“情有可原,并且罪不可恕,并且罪不可恕更重要”、“罪不可恕,并且情有可原,并且情有可原更重要”。显然,它们若作为审判用语,对于量刑的预示意义是大不相同的。第三,区分主体性知识和辅知识,尽量少用或不用辅知识。根据中文专业的培养目标,我们把传统逻辑知识确定为主体性知识,把现代逻辑知识确定为辅知识。于是,近几年来,我们的授课始终是以传统逻辑的内容为主体、以现代逻辑的部分实用性内容为辅助。对于绝大部分非哲学专业的学生而言,他们的需要不是当逻辑学家,而是提高思维和表达的有效性、严密性、创造性,提升思维素质和品质。

笔者从事逻辑教学工作已有20余年,几十年如一日,注意不断吸收本学科的新的研究成果,补充完善教学内容。本人的讲稿、教案每使用一次都会有所更新,努力使基本概念、原理的表述更加准确、严密、科学、规范,力求把学科发展面貌呈现给新一届学生。近两年,根据学科的发展和学生的情况,深化、细化被选定的重点内容具体表现在:为“概念”、“定义”、“推理的有效性”等给出新定义,对“定义”、“划分”、“命题”、“推理”等给出了新分类系统,使得相关概念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同时也避免了旧的说法中的一些疏漏;修正了选言推理和假言推理的部分规则,使之更严谨、科学;对真值表的作用给予了新的概括,获得了解决比较复杂的逻辑问题的新的视角和途径;对“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的适应条件作出了新的探讨,揭示了逻辑的基本规律与形而上学的区别属性、与辩证法的相容属性;探讨了反驳的规则、非形式谬误的分类。上述内容已被吸纳到由本人与王跃平教授合著的教材《逻辑学教程》(陕西师范大学出版总社有限公司2012年4月版)中。总之,一个有事业心、责任感的教师,就应该力求站在学科的最前沿,用最新科研成果充实或更换教学内容,不断开拓学生的知识视野。#p#分页标题#e#

逻辑学课堂教学方法的改革

世界上没有一种教学方法是完美无缺的,每一种教学方法都有其优点,也有其不足。一般而言,教学方法的选用主要应该依据教学目的、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和需求以及教学内容的特点。逻辑学教学方法的选用,首先得依据“提升大学生的思维素质”之根本目标和逻辑学科本身的内容特点。检验所选用的教学方法优劣的最终标准是教学效果。哪种教学方法可以达到最理想的教学效果,哪种教学方法就算是最合适的。抓好预习环节,精心设计预习题,用于学生预习如,在学习“逻辑基本规律”这一章时,笔者根据学情和本章的教学重点设计了这样一些预习题:思考题:什么是逻辑规律?逻辑基本规律和特殊规律的根本区别是什么?简述同一律的内容、要求和作用,并举例说说违反同一律的要求所产生的逻辑错误的类型。简述矛盾律的内容、要求和作用,并举例说说“自相矛盾”这一逻辑错误的主要表现。简述排中律的内容、要求和作用,并举例说说什么是“两不可”的逻辑错误。分析题:分析下面两段文字是否违反逻辑规律。文字成为记录文化的有效工具是从意音文字开始的。美索不达米亚的钉头字,埃及的圣书字,中美洲的玛雅字,中国的汉字都是意音文字。它们在各自地区留下早期文化的灿烂记录。在今天的世界上巍然独存的意音文字,只有汉字,其他的意音文字都成历史陈迹了。我们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否则的话,群众就不拥护我们。因此,我们要努力向群众学习,做群众的小学生。学生带着这些问题去学习,通过独立思考,再通过课堂教学活动,都能比较轻松地掌握本章的知识重点。逻辑课存在内容多而时间少的矛盾。抓预习环节,精心设计预习题,不失为解决这一矛盾的良策。

在课堂中激发疑点,组织学生合作学习古人云:“学源于思,思源于疑。”也就是说,没有疑就没有思,没有思就没有学,疑是学之始。逻辑课程对学生思维的训练是双重的,一是逻辑学的内容本身就是告诉人们思维的规律、法则、方法、技巧,告诉人们哪些思维的结构形式是有效的,哪些思维的结构形式是无效的,应该这样思维,不应该那样思维;二是在逻辑知识、技能的教授、训练过程中,应该贯彻启发性原则,把培养学生的良好思维习惯、思维品质作为重要教学目标之一,作为选择教学方式、方法、手段的依据。激发疑点,组织学生合作学习的具体做法是:抓住教学的重点难点,或由教师置疑,或由学生质疑;重视开展双边活动、多边活动,进行讨论式、辩论式、探究式教学;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尝试“学生主讲,集体讨论”的新型教学模式。有些章节的内容,如“归纳推理”、“类比推理”、“逻辑的基本规律”、“论辩”等比较简单,教师就让学生自己备课讲。具体过程是:在人人备课的前提下,各学习小组(预先划定的,一般由6-8人组成)选派一个同学上台讲授(要求轮流上台)。然后让同学们进行质疑、评议,查漏补缺。老师作为一个参与者融入其中,若学生所讲、所讨论的内容科学、准确,就不再重复;否则,就要作点睛式补充、归纳。没有获得上讲台机会的同学,要求交上讲稿,由老师检查批改。实践证明,这样的教法极大地唤醒和强化了学生的主体意识,调动和发掘了他们的学习兴趣、学习潜能,提高了学生的实际动脑、动口和动笔的能力。要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提升他们的思维素质,就得充分重视其获取知识的过程,设疑问难,激疑启智;就得让他们自觉参与团队学习,让他们在互动、合作中锻炼才智。重视语用案例分析,引导学生把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教学生学会“形式化”逻辑学教学方法的选用必须依据其学科本身的内容特点。逻辑学本身的知识系统是高度抽象、概括的,是极其枯燥的,其基本概念、理论往往给人以晦涩难懂的感觉,所使用的人工符号较多,所归纳的思维的形式结构远离思维内容。这就要求我们在教学中必须重视案例分析,注意联系日常思维和语言实际,教学生学会形式化的抽象和表述。

日常生活中的各种谈话、演讲、协商、谈判、辩论、各类书面言语作品(文章、著作),充满着可供逻辑分析的语用案例,只要我们做有心人,善于发掘,善于捕捉,就不难找到。例如,在教授“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之间的反变关系”之原理时,笔者就举了一个自己买鞋的语用案例(与商店营业员的对话):“请拿双皮鞋来看看。”“要男式的还是女式的?”“男式的。”“牛皮的?”“嗯。”“什么颜色?”“黑色。”“多少码?”“41码。”通过导析,使学生认识到:在这里,营业员要求顾客对“皮鞋”这一概念连续作了四次限制,通过这四次限制才明白顾客需要买一双“41码的黑色男式牛皮鞋”。在案例分析中,要注意引导学生将其陈述性的自然语言抽象为逻辑符号、公式,即让学生学会形式化。如,在讲到二难推理的“复杂构成式”时,笔者举了一首元曲《寄征衣》作为例子:欲寄征衣君不还,不寄征衣君又寒。寄与不寄间,妾身千万难。(选自姚燧《牧庵集》)并引导学生抽象出如下推理式:如果p,则q,如果非p,则s,或者p,或者非p;所以,或者q,或者s。这种教学,把抽象的逻辑知识和活生生的日常思维实际、语用实际结合起来,不仅可以激发学生学逻辑的兴趣,使之感到可学以致用,进而形成学习动机;而且可使他们把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进而形成科学概念,并把逻辑知识转化为逻辑技能。逻辑学的生命在于联系思维和语用实际。为了充实教学用例,教师要特别注意平时的收集。无论是读书看报、听广播看电视,还是与人交谈、观察别人交际,或剪切,或摘抄,或记录,并进行归纳、梳理。最近,笔者把这些整理在《语言实践中的逻辑》一书中,拟于年内正式出版。该书的宗旨是:提供语言材料,让学生悉心体悟逻辑原理及其应用价值,提高学生学习逻辑的兴趣和效果。用由教师自己或前人所归纳的口诀或图表帮助学生记忆口诀有直言命题主谓项周延表的记忆口诀、直言命题对当关系口诀、三段论规则的口诀等,图表如六种直言命题对当关系图、两种选言推理的有效式表、三种假言推理的有效式的表等[2]。它们不仅是对逻辑知识的进一步提炼,而且是对学生学习方法的一种提示———通过归纳对比来记忆,可大大提高学习效率,使学生学得懂,记得牢,用得上,从而进入学习的良性循环轨道。#p#分页标题#e#

第9篇:逻辑学中的论证方法范文

形式逻辑不管思维内容,只管思维形式,这是学术界的一个共识。这个共识预设了一个前提:思维形式是可以脱离思维内容而独立的外在形式。这个预设是建立在内容与形式二元对立基础上的,并不符合事实,因而是没有根据的。我们必须超越这种二元对立,代之以内容与形式的统一。应该肯定,一切逻辑学,包括形式逻辑在内,都是既研究思维形式同时又研究思维内容的思维科学。

思维内容与形式不可分离

思维是存在的反映。同存在一样,思维也是一种既有内容又有形式的统一体。内容之所以成为内容,是因为它规定着自己的形式;形式之所以成为形式,也是因为它表现着自己的内容。这说明,内容与形式必然是相互渗透和转化的,正如黑格尔所说:“内容非他,即形式之转化为内容;形式非他,即内容之转化为形式。”①因此,只要断定逻辑学是研究思维形式的,就同样断定了它也是研究思维内容的,否则,逻辑学研究的思维形式就成为无内容的形式,因而也就失去了作为形式的意义及其存在的根据。进一步说,一门科学,如果它不具有自己特有的科学内容,它同样失去了作为一门科学的根据,逻辑学也不能例外。

可是,为什么我们又把形式逻辑称为形式科学呢?应该指出,在特定语境下,认为逻辑学不研究思维内容,也不能说是错的,否则,学术界为什么一直把它看作正确的观点并长期加以坚持?其实,我们通常说的逻辑学所不研究的思维内容,是指具体科学所研究的经验内容。按照黑格尔的说法,它是指可感知的内容。在这种意义上,不仅逻辑学,哲学也是不研究思维的经验内容的。这就是哲学和逻辑学同具体科学的区别。黑格尔说:“进一步就内容与形式在科学范围内的关系而论,我们首先须记住哲学与别的科学的区别。后者的有限性,即在于,在科学里,思维只是一种单纯形式的活动,其内容是作为一种给予的〔材料〕从外界取来的,而且科学内容之被认识,并不是经过作为它所根据的思想从内部自动地予以规定的,因而形式与内容并不充分地互相渗透。反之,在哲学里并没有这种分离,因此哲学可以称为无限的认识。当然,哲学思维也常被认作是单纯的形式活动,特别是逻辑,其职务显然只在于研究思想本身,所以逻辑的无内容性可算得是一件公认的事实。如果我们所谓内容只是指可以捉摸的,感官可以感知的而言,那么我们必须立即承认一般的哲学,特别是逻辑,是没有内容的,这就是说,没有感官可以知觉的那种内容。”①在黑格尔那里,逻辑学就是哲学,它们都是研究思维自身的运动,它的内容不是通过感官的感知得来的,因而不具有这种可感知的经验内容。

在这种意义上说,逻辑学是不研究思维内容的,即不研究由感官感知得来的经验内容。但是,它所研究的思维单纯形式的活动,其本身是有内容的,也属于思维的一种内容。所以,在哲学和逻辑学中,思维的内容与形式又是统一的,并不存在无内容的形式,也不存在无形式的内容。科学和艺术也具有这种统一的普遍性:“只有内容与形式都表明为彻底统一的,才是真正的艺术品。”②艺术的内容与形式,属于形象思维范畴,由美学研究。逻辑学本身是有科学思想内容的。逻辑学的发展,不只是思维形式的发展,它同样是逻辑思想的发展。许多逻辑史的著作被称为“逻辑思想史”,就是一个明证。这里的“逻辑思想”,作为逻辑学的内容,到底是什么,学者们可能有不同的理解,但它的存在已经表明,逻辑学发展史是思维的内容与形式统一的认识史。“这就不啻承认,思想不可被认作与内容不相干的抽象的空的形式,而且,在艺术里以及在一切别的领域里,内容的真理性和扎实性,主要基于内容证明其自身与形式的同一方面。”③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所研究的经验内容,都是通过实践活动从外部世界得来的,不可能从思维自我运动中产生。所谓思维的自我运动,即思维“单纯的形式活动”。在这种意义上,思维内容与思维形式存在一定程度的分离,“并不充分地互相渗透”。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不同思维层次之间,就是说,一个层次的思维内容与另一个层次的思维形式之间,是可以分离的。但在同一层次中,如在具体科学中,则是不可分离的。思维形式对思维内容发挥着重大的能动作用,即用自己的特有形式,如概念、命题、原理、定律等,来表达经验内容,使这些内容得到抽象和概括,并把它们组织到自己的形式模式中去,揭示这些内容的必然联系,并表述为科学规律。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讨论思维内容和形式时,必然涉及思维和语言之间的关系。无论是思维内容,还是思维形式,都是与语言分不开的。我们经常也把语言称为思维的形式,而这里所说的“思维”,其本身又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说明了思维内容与形式之间关系的复杂性和多层次性。当我们说语言是思维的物质外壳时,这实际上是指语言是作为内容和形式统一体的思维的载体。如果没有语言,一切思想的表达都是不可能的。索绪尔说:“思想离开了词的表达,只是一团没有定形的、模糊不清的浑然之物。”④这又产生了另一种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即思维内容与语词形式的关系问题。在文学中,朱光潜把这种关系概括为“意”与“文”的关系。朱光潜说:“在为思想所凭借时,语文便杂在思想里,便是‘意’的一部分,是在内的,与‘意’的其余部分同时进行,所以,我们不能把语文看成在外在后的‘形式’,用来‘表现’在内在先的特别叫做‘内容’的思想。‘意内言外’和‘意在言先’的说法绝对不能成立。”⑤形式是表现内容的,只有在相应的形式中,内容才得以显现。这表明,内容与形式不仅是同时成就的,而且也是相随而变的。如果更动了文字,就同时更动了思想情感,说明了思想活动和语言活动的一致性。对于思想来说,语言是表达形式,在这种表达式中,既包括了思维的内容,同时也包括了思维的形式。所以,思维内容与思维形式统一于语言之中。“语言的形式就是情感和思想的形式,语言的实质也就是情感和思想的实质。情感、思想和语言是平行的,一致的。”①如果说,语言是思维的居所,那么,这就意味着语言不仅是思维内容的居所,同时也是思维形式的居所。语言是思维内容和思维形式统一的载体。一切科学,包括形式逻辑在内,只要运用语言来表达,它所表达的就不仅是思维形式,同时也表达了思维内容。如果逻辑学是研究思维形式的话,那么,它必定同时要研究相应的思维内容,因而也就是研究思维内容和思维形式的统一。#p#分页标题#e#

语词符号的意义

我们在研究思维时,习惯于先把思维的内容和形式分离开来,并对它们分别地加以抽象规定,说明什么是内容、什么是形式,由此认为内容和形式是事物内外的两种规定:内容是事物内在的规定性,是各种内部要素的总和;形式是事物外部的表现以及这些表现之间的联系或结构。这种分析,自然是必要的,作为认识的一个阶段,也是合理的。但它也提供了一种可能性,即把思维形式看作与内容不相关的外在形式,从而使形式脱离了内容,成为独立的部分,其结果必然要否定内容,否定内容与形式的统一。别林斯基说:“如果形式是内容的表现,它必和内容紧密联系着,你要想把它从内容中分出来,那就意味着消灭内容,反过来也一样,你要把内容从形式中分出来,那就意味着消灭形式。”②所以,单用分析方法是不够的,还必须同时把分析与综合结合起来。

思维以语词为载体。如果运用分析方法,把言语的思维分解成它的组成部分:思维和词语,这种方法虽然也看到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但不再把它们看作一个整体,这就必然使言语思维的原先特性消失。维果斯基把这种分析的方法称为“元素分析法”,并认为是不可取的方法,他指出:“把言语的思维分解成它的组成部分:思维和词语,并且互不联系地孤立地对它们分别进行研究,会使心理学在同样的死胡同里曲折前进。在分析过程中,言语思维的原先特性已经消失。研究者们一无所获,唯有发现两种元素的机械的相互影响,期望以纯粹的投机方式来重新构建业已消失的整体特性。”③因此,他不主张“元素分析法”,而主张“单位分析法”。这种方法就是整体分析法,分析的结果则是保留了整体的所有基本特性。

思维与语词是不同的两种事物,但是它们又是不可分离的。没有语词的思维是一片模糊,没有词义的言语是空洞的声音。思维是对存在的概括反映,它的表达形式是语词的词音,即听觉形象;语词的内容就是语义,即语词所负载的信息。所以,语词同样是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的统一,它们是无法割裂的。语义的概括同样不能不用语词来表达,因而语义是词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词义既是思维又是言语。根据这种分析,维果斯基把语义看作言语思维单位。思维的“单位分析法”,就是语义分析法。他说:“在探究言语思维的本质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方式便是语义分析(semanticanaly-sis)———研究这个单位的发展、功能和结构,它包含了思维和言语的相互关联。”④从思维与语言的发生史来考察,思维在最初发生时,语言并没有同步地发生。这不是说思维没有物质载体,只是表明,思维的最初载体并不是语言,而是动作。这时,思维与动作还没有分离,而存在于动作中。但是,思维是心理和观念形态,不具有被感知的特征,没有物质性的载体,它既不能表达也不能实现。后来,产生肢体语言,使思想得以开始交流。为了适应思维发展的需要,进一步产生了有声语言,使每一种声音都能传递某种信息,而且表达某种意义。语言的产生和发展反过来进一步推动了思维的发展,要求将思维的内容保留下来。经过长期的实践,出现了书写语言,即文字。文字的产生,是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对思维的进一步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这时,思维找到了固定的载体,语言不仅成为思维的居所,而且也成为人类的家园。为了克服自然语言的模糊性、歧义性,在自然语言的基础上又产生了人工语言,进一步推动了思维科学的发展和应用。这是语言在现展所取得的成就。

今天,我们所说的语言,应该包括自然语言和人工语言两个部分,而且都可以称它们为符号,即自然符号和人工符号。显然,同语词一样,无论哪种符号,它们也都是有意义的,否则它就没有任何用途了,因而也就不可能出现。我们使用符号的目的是表达和实现思想,因此符号必定包含有某种意义。可见,符号本身不仅具有意义,同时又是一种形式。符号具有怎样的意义?必须通过解释加以确定。根据实践和理论研究的需要,我们可以赋予符号一定的意义。在具体科学中,这是各门科学自身的工作,逻辑学不能代替而只能完成本学科的符号解释。只有当某个言语形式的意义在我们所掌握的科学知识范围内,我们才能准确地确定它的意义。所以,无论是在具体科学中还是在逻辑学中,符号都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一切科学规律都是凭借这种统一来表述的,而且也只有凭借这种统一才能得以表述。例如,牛顿力学中的第二运动定律,可以用符号公式表述为:f=ma。这个表达式是人工符号表达式,其中用了四个符号。只有对每一个符号都作出解释,赋予一定的意义,才能使它表达第二运动定律的内涵,并被人们所理解。对于已学过牛顿力学的人,只要看到这个公式,就明白这个表达式的意义,因为他们已经知道了对符号所作的解释。这里的解释,有两个步骤。第一,赋予符号以特定的意义:“f”是对物体的外部作用力,“m”是被作用物体的质量,“a”是被作用物体在受外部作用后所得到的加速度,“=”是等值。第二,解释符号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量的关系的解释,这个公式表示,f等于m与a的乘积,两者的关系是,物体的加速度(a)与所受外力(f)成正比,与物体的质量(m)成反比;二是对质的关系的解释,即加速度(a)与外力(f)都是矢量,具有方向性,而且加速度的方向与外力的方向相同。通过上述解释,我们不仅知道了牛顿力学第二运动定律的形式,而且也知道了这个符号表达式的内容,从而表明了思维内容和形式的统一。这里的形式包含两个方面:第一,每一个符号都是一种形式;第二,符号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形式结构。因此,我们在研究思维内容与思维形式的关系时,主要任务不在于分辨谁是先在的,内在的,是决定者,谁是后在的,外在的,是被决定的,而在于寻求它们之间的统一。这种统一的多样性取决于是否存在经验内容的渗透以及这种渗透的程度,从而使逻辑科学构成一个庞大的“家族”。

思维内容和形式在形式逻辑中的统一

从思维内容和形式统一的观点看,形式逻辑不仅研究推理形式,同时也研究推理内容,研究思维内容和形式的统一。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认识这种统一的具体表现。第一,逻辑符号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现代形式逻辑,又称符号逻辑。它的一切符号,只有通过解释,才具有特定的意义。这种意义,就是作为思维形式的符号所具有的思维内容。在形式逻辑中,不仅逻辑形式都是由符号构成的,而且逻辑内容也是用符号和符号组合来表达的。在符号逻辑中有许多作为逻辑常项的符号,对这些符号只有作出明确的解释,才能赋予它们意义。这种意义,就是被解释的符号所具有的逻辑内容。例如,对符号“?”的解释是“否定”,对符号“∧”的解释是“合取”,对符号“∨”的解释是“析取”,对符号“→”的解释是“蕴涵”,对符号“≡”的解释是“等值”,等等。这些意义,都赋予了逻辑形式特定的思维内容。不同的逻辑系统,有不同的符号。由于给予不同的解释,它们就具有各不相同的逻辑内容,从而形成思维内容和形式的不同统一。例如,在模态逻辑中,把符号“”解释为“必然”,把符号“”解释为“可能”;在时态逻辑中,把符号“P”解释为“过去”,把符号“T”解释为“现在”,把符号“F”解释为“将来”;在道义逻辑中,把符号“O”解释为“义务”,把符号“P”解释为“允许”,把符号“F”解释为“禁止”,等等。在这些不同逻辑系统中,有的符号是相同的,有的是不同的。即便是相同的符号形式,由于给予不同的意义,它们也就成为具有不同的内容的符号。例如,“P”这个符号,在直言命题中,它代表词项;在命题逻辑中,它是肢命题;在时态逻辑中,它被解释为“过去”;在道义逻辑中,被解释为“允许”。显然,这些符号的选择,完全是自由的,也完全是任意的,我们可以选择这些符号,也可以选择另一些符号。但无论选择什么符号,对它的解释,则是有确定内涵的,绝不能是完全任意的。而且,这些符号只有在特定的关系和形式系统中,才具有它的确定意义;在不同的关系和形式系统中,它们的意义也是不同的。这些都说明,符号形式和符号形式的意义,反映了在形式逻辑学中形式与内容在特定条件下的统一。#p#分页标题#e#

第二,逻辑基本规律的内容与形式的统一。逻辑基本规律是获得“逻辑的真”的规律,它们决定了形式逻辑必须研究命题真假关系的思维内容。形式逻辑教科书主要讨论形式逻辑的三大基本规律,即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这些规律都可以由符号构成的公式来表述。同一律表述为:A≡A;矛盾律表述为:﹁(A∧﹁A);排中律表述为:A∨﹁A。对这些公式意义的解释,就是这些规律的内容。例如,亚里士多德对矛盾律的解释是:“一切意见中最为确实的是,矛盾的陈述不能同时为真。”①逻辑基本规律同存在、认识、心理和意义等是密切关联的。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主要研究了矛盾律和排中律,对同一律也有所涉及;在逻辑规律的讨论中,涉及的不只是逻辑方面,而且还比较多地涉及本体论、认识论、心理学和语义方面的内容。这说明,逻辑规律是存在规律的反映。矛盾律为什么在我们的思维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只能由存在规律来解释。格•克劳斯说:“我们不能把思维作为本原的东西,用思维来解释这一点。我们不能说:‘我们的思维当它逻辑上不矛盾时便正确’,而回答只能有一个:因为它合乎逻辑。不矛盾律的特殊作用取决于它是从本体论的规律即从本原的基础引申出来的,也就是说,它是存在规律的反映。”②可见,逻辑规律的基础是存在规律,彻底割断本体论与逻辑学的联系是不可能的,这是决定逻辑规律具有思维内容的重要根由。因此,在形式逻辑中,逻辑规律不只是形式方面,也不只是内容方面,而是内容与形式两个方面的统一。

第三,推理规则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构成形式逻辑基础的是推理规则,它是逻辑基本规律在推理过程中的具体化。涅尔在《逻辑学的发展》中说:“逻辑是研究有效推理规则的。”③这就明确地表述了真与假的内容与符号的形式之间的统一。涅尔所说的逻辑,自然是指形式逻辑。他在这个说明中,特别强调的是形式逻辑推理的有效性以及保证推理有效性的规则,由此实现从真前提中有效地推出真结论。因为,逻辑规律与存在规律不同,存在规律的表述是有经验内容的,逻辑规律是没有经验内容的,它只是符号系统的规则,与现实世界中的因果关系不直接相关,只是反映命题之间的真假关系。所以,“在逻辑上具有巨大意义的规律,是表示一些判断的真(假)同另一些判断的真(假)之间的依赖关系的规律。这些规律决定着推理有合乎逻辑的正确形式”④。命题的真假,并不是思维的形式,而是思维的内容,但又只有在形式关系中,根据一定的规则,才能断定命题的真假。这表明,“真”与“假”不是事实关系中的真与假,而是形式关系中的真与假,即如何以形式之间的正确联系来达到这个“真”,这便成为形式关系中的内容。进一步说,所谓“有效性”或“无效性”,就是一种思维内容。有效性是真的,无效性是假的。由于推理形式本身包含了“有效规则”,因而它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形式逻辑的核心,就是逻辑后承,或有效后承。所以,简要地说,形式逻辑只是研究有效推理的规则,只有遵守这种逻辑规则,才能使推理形式有效。有效的推理,其结论必定是真的;无效的推理,其结论必定是假的。“必然性”,“必然地推出”,是指内容方面的问题;如何通过形式之间的关系来实现这种“必然性”和“必然地推出”,关键在于形式的保证,是形式方面的问题。这同样表明,在任何形式中,都包含着与思维形式相适应的内容。

第四,内涵和外延都是思维内容。逻辑内容不仅包括作为符号内涵的质,而且也包括符号外延的量。在关于概念的讨论中,逻辑教科书都把内涵与外延看作概念的两个逻辑特征。不只是概念,语句也同样具有这两个逻辑特征。形式逻辑通常都不研究概念的内涵,而只研究概念的外延关系,因而我们都称形式逻辑为外延逻辑。正是这个原因,不少人把现代的哲学逻辑称为非形式逻辑或内涵逻辑,因为它引进了一些哲学范畴作为逻辑常项,如“必然”与“可能”,“过去”、“现在”与“将来”等。上面所说的对符号的解释,首先得到明确的是符号的内涵,即意义,然后即可确定它们的外延关系。例如,在模态逻辑中,符号“”和“”之间的关系,由于赋予了“必然”和“可能”的意义,同时也就规定了它们的外延关系。在模态对当方阵中的矛盾关系、差等关系和反对关系,同形式逻辑中的对当方阵一样,都是用外延关系来确定的。外延关系是由内涵决定的。如果说形式逻辑是外延逻辑,那么,模态逻辑也应该是外延逻辑。不同的是,模态逻辑引进了必然(“”)和可能(“”)等不同的逻辑常项,表明它具有不同的内容。但要进行逻辑运算,都必须依赖于外延关系。内涵是思维的内容,这是没有异议的。问题是,外延也是思维内容吗?形式逻辑对全称量词(?x)和存在量词(?x)的赋值,已经对这个问题作了肯定回答。因为这些赋值都属于量的方面,而且成为这些符号的意义。所以,外延的量同样是一种意义,属于思维内容。内涵与外延的关系,不属于内容与形式的关系,而是质与量的关系。任何事物都具有质和量的规定性,对这两种规定性的反映,使概念、词项、句子等都具有内涵与外延的属性。卡尔纳普认为,一个谓词包括作为“类”和作为“性质”两个方面的特性,如,“人”既是作为包含许多个别人为元素的类的“人”,又是作为具有同样人性的性质的“人”。于是,谓词“P”的外延是相应的类,而其内涵则是相应的性质。

关于语句,当它具有真值时,便是一个命题。因此,语句的内涵是命题,它的外延则是它的真值。关于某一个体词,它的内涵是它所表达的个体的概念,它的外延是它所指称的个体。所以,外延是由内涵决定的,因而内涵与外延是不能各自独立存在的,是不能分离的。詹斯奥尔伍德指出:内涵是“连接语言和这个世界的黏合物。一个内涵就是使一个语言表达式和它的外延产生联系的某种东西。它决定一个语言表达式的外延”①。在一切逻辑科学中,内涵与外延都是统一的,形式逻辑也不能例外。由于外延是由内涵决定的,因而外延的存在必须以确定的内涵为前提,所以它不属于逻辑形式,而属于逻辑内容。作为逻辑内容的内涵和外延,其中虽然也有对经验内容的进一步抽象,但不都是经验内容。事物的质和量,是现实世界中的形式和关系,它反映到逻辑科学中,表现为内涵和外延,这只是说明逻辑内容和逻辑形式的外表来源。“但是,为了对这些形式和关系能够从它们的纯粹状态来进行研究,必须使它们完全脱离自己的内容,把内容作为无关重要的东西放在一边”①。这样,我们就得到了没有经验内容的逻辑内容。内涵和外延,就是事物的质和量这些经验内容的抽象,说的都是逻辑学的思维内容。上述分析表明,形式逻辑不仅研究推理形式,而且也同时研究推理内容。所以,认为形式逻辑只管思维形式而不管思维内容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p#分页标题#e#

逻辑学研究的意义逻辑转向

在宏观上,意义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经验内容的意义,另一类是非经验内容的意义。具体科学中的意义属于前者,逻辑学中的意义属于后者。莱布尼茨早就提出了理性真理和事实真理的区分,他说:“有两种真理:推理的真理和事实的真理。推理的真理是必然的,它的否定是不可能的;事实的真理是偶然的,它的否定是可能的。”②形式逻辑所追求的是推理的真理,属于非经验内容的意义;具体科学所追求的是事实的真理,属于经验内容的意义。因此,推理的真理只是形式的真,只管形式的正确性,不管内容的真实性。其中的逻辑必然性,也只是形式必然性或抽象必然性,虽然它也是事实真理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充分条件。要使抽象必然性向具体必然性过渡,实现逻辑的真理与事实的真理的统一,必须建构经验内容进入逻辑思维的通道。但形式逻辑系统的封闭性已经断绝了这种通道,也就已经无缘实现这种结合了。

一旦逻辑学向经验内容开放,它便离开了单纯的形式研究而进入逻辑应用的具体科学领域。这时,推理的有效性不仅依赖于形式的正确性,而且必须依赖于经验内容的真实性。斯蒂芬•里德指出:“经典逻辑坚持所有逻辑推论都是形式问题,就不能把其正确性依赖非逻辑词项之间的关系的推理作为有效推理。给定一个圆的对象,可以推出它不是方的;但这个推理根据形式不是有效的,如果根据内容,即根据‘是圆的’的含义,那么它是有效的。我们可以称这样的推理为实质有效推理,即根据内容而不是形式为有效的推理。”③实质有效推理所得到的结论是事实的真理。在这里,需要输入经验内容的意义。从单纯形式的立场看,知道了“若是圆的”,并不能知道它“不是方的”,而只能是:知道了“若是圆的”,就知道“不是非圆的”,即“若是p”,就“不是?p”。斯蒂芬•里德的分析,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启示:实质有效推理使逻辑学研究走向意义逻辑,是使理性真理向事实真理转化,实现两种真理的统一的途径。波普尔在研究社会科学的逻辑时,提出了27个命题。其中的第一个命题是:我们拥有大量的知识;第二个命题是:我们的无知是无限的、令人清醒的。关于这两个命题,波普尔指出:“当然,我的关于知识与无知的两个命题只是看上去好像彼此矛盾。这种表面的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这样一个事实,在这两个命题中各在颇不相同的意义上使用了‘知识’这个词。然而这两种意义都是重要的。”④要说明这两个命题的不矛盾性,同样需要经验内容的引入。

为什么从形式上看,这两个命题是自相矛盾的?因为这里的形式是指把“知识”这个语词作为“概念”,即作为一种符号来使用,作为同一个概念的符号只能给予同一种意义,但两个命题给出了两种相反的意义。如果合取这两个命题,那么,就要产生逻辑矛盾,这种逻辑矛盾表达式是:“A∧?A”。但由于输入了经验内容的意义,这两个命题中的“知识”一词具有了不同的意义:第一个命题中的“知识”是关于“已知”的知识,第二个命题中的“知识”是关于“未知”的知识。由于对“知识”一词作不同的解释,赋予不同的意义,因而成为两个不同的概念,不构成逻辑矛盾表达式。这说明,第一,在应用形式逻辑于知识内容的研究时,必须对思维形式赋予具有经验内容的意义;第二,在形式逻辑立场上认为存在逻辑矛盾的地方,往往产生了内容与形式的非对应性的错位,只有根据经验内容对符号的意义作出不同解释,才能消除这种逻辑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