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建筑管理办法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第二条县城区建筑垃圾的处置、运输、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筑施工工地、拆迁工地的建筑垃圾以及平基土石方。
第四条县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处置,应当由获得县城市管理部门审核许可,持有《县城区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建筑垃圾运输专业化公司承接运输业务。
第五条凡在县城区域内承接建筑垃圾运输工程项目的专业化公司,在实施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前,应当向有关行政职能部门进行申报登记。经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批准,获得《渣土运输证》、《道路使用证》、《道路运输许可证》、《公路超限运输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
第六条建筑垃圾专业化运输公司在申报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建筑垃圾运输项目申报表》,提供公司加盖单位鲜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运输合同》或《运输协议》以及交通部门颁发的车辆《道路运输证》等资料。
第七条建筑垃圾运输专业化公司的车辆,应当是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三轴或四轴货运车辆。
第八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设置密闭盖装置,防止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造成遗洒污染城市道路。
第九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货箱栏板限高1500mm,加盖后从盖顶至货箱底部的垂直距离不得超过1600mm。
第十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号牌应按规定安装,并保持完整清晰。货箱栏板喷印放大号牌,尺寸为机动车登记编号的2.5倍。车辆两侧反光标识总长度为车身的50%以上,后部反光标识不小于0.1㎡。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在驾驶室正前方喷印“渣运”字样,两侧车门喷印运输单位名称,车门下方喷印单位车辆编号;货箱两侧栏板喷印车辆核定载重量。
第十二条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在接到建筑垃圾专业化运输公司建设项目建筑垃圾运输申报资料后,应对申办单位提供的相关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本办法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条的规定对申报车辆进行集中审验。
第十三条经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查验、审核合格后,在《建筑垃圾运输项目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按职能分工分别发放《渣土运输证》、《道路使用证》、《道路运输许可证》、《公路超限运输许可证》。
第十四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须随车携带《渣土运输证》、《道路使用证》、《道路运输许可证》、《公路超限运输许可证》备查。
第十五条《渣土运输证》、《道路使用证》、《道路运输许可证》、《公路超限运输许可证》应在批准的有效期限内使用,有效期满,自动作废。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驶离工地必须冲洗干净,保证车身整洁。运输建筑垃圾时严禁超载、冒载,防止建筑垃圾遗洒、飘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超速行驶及其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七条建筑垃圾运输专业化公司及运输车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的;
(二)涂改、转借、逾期、跨项目使用《渣土运输证》、《道路使用证》、《道路运输许可证》、《公路超限运输许可证》的;
(三)擅自改变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有关要求及技术标准的;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无证运输、冒载、带泥上路、沿途撒落的。
第十八条施工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业务交由未获得《县城区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公司或个人运输的,由县职能部门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本刊讯]5月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运营监管、退出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该《办法》分总则、申请与审核、轮候与配租、使用与退出、法律责任、附则6章共39条,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申请人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的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就申请条件进行调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为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同时为引导和规范房地产租赁市场,《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应当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并定期调整。为稳定租赁关系、保护承租人利益,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当事人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的租金标准约定每套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数额。当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制订的标准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在公共租赁住房的退出机制方面,《办法》明确了三种情形:一是承租人有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改变用途,破坏或者擅自装修且拒不恢复原状,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拒不退回的,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将给予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二是承租人累计拖欠6个月租金、未按规定申请续租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要求其腾退。三是承租人有不符合续租条件、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和承租或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等情形的,应当在给予的搬迁期内腾退。搬迁期满不腾退,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可以按照市场价格继续承租;有其他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要求承租人腾退。
第一条为塑造城区良好的建筑外立面景观,提升城市形象,防止擅自进行建筑外立面改造破坏城市景观的行为,加强建筑外立面改造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省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外立面改造,是指对建筑外立面使用装饰材料,进行装饰装修的活动。包括成片区外立面改造、整栋楼外立面改造和建筑物局部外立面改造。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外立面改造。
第四条建筑外立面改造应遵循安全、美观、节能、环保,符合片区风貌控制规划,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的原则。
第二章改造要求
第五条建筑外立面改造须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市城市风貌控制性规划》、《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规定,《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文物保护区还须符合文物保护专项保护规划的规定。
第六条建筑外立面改造有以下行为的一律不批:
(一)不符合该片区风貌控制规划,与周边环境极不协调的;
(二)增加建筑使用面积的;
(三)侵占公共空间的;
(四)改变建筑使用功能的;
(五)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擅自超出申请人房屋所有权部位的;
(六)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擅自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的;
(七)空调外机临街的;
(八)对临街阳台进行不符合城市规划改造的;
(九)外墙使用涂料的;
(十)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的。
第七条建筑外立面改造确需超出申请人房屋使用权、所有权部位时,须征得相关产权人的同意。
第三章规划管理
第八条对建筑外立面进行改造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改造设计方案审批。对经市政府确定实施成片区改造的项目,由组织实施单位向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其余改造项目,由房屋产权人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也可由房屋产权人委托房屋使用者提出申请。
第九条《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历史建筑进行外立面维修不得改变其原有风貌,其设计方案须征得市文物保护局同意。
第十条组织实施成片区建筑外立面改造的,组织实施单位应先编制街景改造设计方案报市城乡规划局审批后实施,涉及城市市容市貌的报市城管执法局审查,各单幢建筑不再单独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审批建筑外立面改造规划设计方案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受委托提出申请的,还应有委托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及附图复印件(原件核对);如果房屋属租赁的,还应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人同意改造的书面材料;
(三)改造前建筑外立面照片;
(四)有光彩工程的建筑外立面改造,需到市城管执法局递交恢复光彩工程的承诺书;
(五)其它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经批准的建筑外立面改造设计方案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须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调整方案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市城乡规划局在批准建筑外立面改造后应及时将相关批准资料抄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城管执法局。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建筑外立面改造工程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或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公共安全的,申请人应持市城乡规划局批准的建筑外立面改造方案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施工管理等手续。
第五章城市管理
第十五条建筑外立面中涉及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空调外机、图形标志、霓虹灯等涉及城市市容市貌的,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审查。
第十六条需占用道路进行建筑外立面改造施工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持经批准的建筑外立面改造设计方案等手续,到市城管执法局办理占道施工手续,建筑外立面改造过程中,施工现场必须符合城市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章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对建筑外立面设计方案的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市城乡规划局对方案进行审查;
(三)涉及光彩工程和市容市貌的,市城乡规划局书面征求市城管执法局意见;
(四)市城乡规划局在收到市城管执法局审查同意的书面意见后,审批建筑外立面改造方案。
(五)市城管执法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竣工核实管理
第十八条建筑外立面改造完工后,申请人应向市城乡规划局申请规划核实。建筑外立面改造中涉及光彩工程和市容市貌的,由市城乡规划局组织市城管执法局进行规划核实。
第十九条投资在30万元以上的建筑外立面改造项目,在通过规划核实后,应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未经核实或核实未达到要求的,以及投资在30万元以上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达到要求的,均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筑外立面改造方案批准六个月内未施工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或经批准但擅自改变设计方案实施改造的,由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按照各自的职能依法查处。
第九章附则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设备安装、管道和线路敷设的施工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大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及甘井子区城市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甘井子区农村区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由甘井子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筑工程,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建筑工程项目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符合详细规划的条件和持有经过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四)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招投标的,已办理完相应手续;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已委托了工程监理单位;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或个人印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及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和个人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齐备有效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各许可证发放机关应当在每季度末,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个人以及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施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施工现场备查。
禁止伪造和涂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建设单位查询有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为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施工。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一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中止施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施工部位、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发证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伪造、涂改许可证,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停止施工,限期补办手续,并处以5000元以上、工程合同价款2%以下的罚款;对逾期不办理施工许可或不符合施工条件擅自施工的,予以查封。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施工、监理单位理为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缓审资质、降低资质和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
第十四条 对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质量认证和竣工验收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销售和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或对发证机关的发证行为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本费标准,按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由发证机关向建设单位或个人收取。
第十八条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发放施工许可证的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第七条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九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第十一条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伪造施工许可证的,该施工许可证无效,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的罚款,法律法规有幅度规定的从其规定,无幅度规定的为5000元以上30000万元以下。
第十四条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符合条件、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的建筑工程,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第十六条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以下(含两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军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按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制定的办法执行。
关键词:建筑;施工;管理;重要性;措施
Abstract: the timely with design,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 and each major construction personnel communication, resolve all kinds of contradictions. In order to ensure that cost management, progress management, quality management, security management and so on, fundamentally guarantee overall project specific implementation.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importance of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nd probes into the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measures.
Keywords: architecture; The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Importance;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很多建筑物,就其各专业本身,如建筑的外形、 使用功能、 结构型式、 安全合理性等,不论在设计,还是在施工方面的质量,都能得到很好的控制和保证。 但各专业工程施工中的交叉配合与协调工作,经常处理得不尽人意。 到了工程施工的后期,由于这些问题,往往出现返工,造成工程投资的极大消费,影响工期,有的还会影响到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严重的甚至带来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可见,工程施工中各专业的协调管理工作不仅很重要,同时也很必要。
一、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重要性
1、管理工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经营效益、 企业信誉乃至企业存亡的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而这些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需要企业的技术力量和技术工作组织管理水平来支撑和实施。
2、 建筑施工有其特殊性。建筑的类型、 样式繁多,规模要求各不相同,施工作业受天气影响较大,而复杂的多工种交叉施工、多项技术综合应用 、工序搭接较多,在这些生产过程中都需要加强管理,进而保证施工正常有序地进行,以便达到预期的质量要求、 使用功能要求和降低建筑成本要求的目标。
3、 随着建筑业的发展,新工艺、 新技术 、新材料、 新装备不断出现,同时承担的新工程可能结构更复杂,功能更特殊,装修更新颖,从而促使生产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技术主装备不断先进,技术管理要求不断提高,这也使得施工管理更显重要。
二、建筑施工与管理措施办法
1、 健全施工管理组织体系
在一些建筑施工单位尤其是小的建筑单位, 施工管理组织不健全的现象尤为严重。 在建筑业实行总分包的体制下, 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 总包施工单位的技术管理工作, 属于总包把握全局, 各分包处细管的格局, 这就意味着在施工过程中不仅仅有总包内部的交流沟通, 往往还涉及到各分包单位的协同配合, 还要与平行承包单位作技术上的沟通和必要的衔接, 因此建筑施工技术组织管理体制从广义上说, 一般都是以工程承包合同结构所确立的管理关系, 建立起以总包为核心、 总分包密切合作、 总包指导分包、 分包依托总包联动运行的技术工作机制。 但是经常有施工单位总包和分包之间缺少必要的信息渠道, 各行其是导致问题出现。 而且在施工管理不完备的情况下也会经常出现原材料储存、 堆放不合理, 对原材料入库合格率控制不严格等现象, 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 加大了管理成本, 致使许多单位在管理组织体系环节或多或少的出现了问题, 影响工程整体进度和工程质量。
2、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1)明确工程质量目标项目 。经理部要根据公司确定的质量目标,制定相应的质量验收标准,而且要使企业质量验收标准高于国家验收标准。
(2) 严把材料质量关。 甲方采购的材料和乙方采购的材料都要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含环保标准)和设计要求,严格执行材料验收制度。
(3)确保主体结构质量 。主体结构质量关系到整体工程质量和安全,关系到每个职工生命安全,因此,必须确保主体结构质量。 重视装饰质量 。在施工装饰阶段,一定要克服质量通病,搞好细部处理,在装饰水准上要高人一筹,要有创新和特色 。抓好关键部位施工。 例如地下室 、一层 、顶层、 屋面、 卫生间以及楼梯走道都是关键部位,越是人们不常去的地方,或者容易发生质量问题的部位,既是施工的难点,又是检查的重点,更应引起项目部的高度重视。
(4)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 随着科技进步,新材料 、新技术不断涌现,施工企业要及时掌握这些信息 积极应用到工程中来 加强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施工企业对施工管理人员要进行定期培训,开展继续教育,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 严格执行“ 三检” 制度 。班组自检,项目部抽检,监理验收,实行 “三检 ”制度,其目的在于把质量问题消灭在施工过程中。
(5)搞好技术交底 。班前对工人进行技术交底,使工人心中明白所进行工作必须达到的质量要求,以及必须把握好的技术难点。
3、建筑工程施工成本的控制和管理
(1)材料成本控制。 材料成本控制包括资料用量控制和资料价格控制 。而其中的材料用量控制包括:加强施工场地管理,合理堆放材料,减少搬运费用;在对工程施工进行时,在对材料进行性能分析的基础上,力求用价格低的材料代替高的材料;认真验收,将剩余材料合理回收,降低材料消耗
(2)人工费用控制 。从用工数量和质量方面进行控制。技术含量比较低的单位工程,如切割工程,可以让班组承包,自己分配工作和人员,来降低公费;提高生产工人的施工技术和班组的管理水平,来避免和减少无效劳动,提高劳动效率;实现包干控制,将劳动定额工量分配到班组,进行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多劳多得政策。
(3)机械费用控制。 现有机械设备要充分、 合理利用,实现一机多用,而对于先进的生产设备,要及时引进,用来提高生产效率,全面提高机械的利用率,从而减少设备维修养护人员的数量和设备零星配件的费用。
(4)强化法律意识,加强索赔管理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房地产施工企业要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才能在遇到施工风险时找到有效地解决方法,特别对国际工程项目承包时,更需要用法律去保护自身的利益,加强索赔管理能力,使承包工程合同风险分担程度趋于合理。
4、进度控制 。编制工程进度计划在项目实施之前,必须事先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科学的进度计划。 在制定工程进度计划时要有一定的预见性和前瞻性,使进度计划尽量符合变化后的实施条件。在了解和熟悉图纸基础上,根据合同要求编好工程进度计划 。为了搞好土建与安装的配合,在编制进度计划时要请安装人员一起参加 。根据进度计划配置人数 、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使投入的人力设备 、周转材料确保工程进度。
编制各个阶段的进度计划 。为了确保总工期目标,必须实行分段控制,根据总进度计划制订月计划 、旬计划(周计划),用旬计划保月计划,用月计划保总计划,制订计划时一定要留下余地。
5、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1)安全管理工作,在建筑行业上,是一项重点工作,安全工作的好坏是直接影响某一个企业名誉和这个单位的管理工作的素质 。因此,在施工管理工作上,一定要把安全教育工作放在施工管理工作中的首位,若忽视了施工安全管理,那是最大的错误 而且安全管理的好坏是牵连到人的生命,所以安全是企业中的命脉。 作为施工管理人员必须要做足安全措施,对所有的进场人员要做好安全教育与宣传工作。 要以预防为主,安全第一。 让他们自觉遵守安全规则,执行安全措施,这样才能保障企业生存和工程的效益。
(2)进行安全教育 。施工安全牵连到人的生命, 施工单位要对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让他们自觉遵守安全规划, 执行安全措施 。安全教育反应安全的计划性 、长期性和系统性,有利于加强领导的安全理念,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 。班前安全活动是经济性教育的一个缩影,要坚持长期有效地班前活动,使安全教育更贴近生活、面向一线,具体地给职工指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该怎样做,要注意哪些不安全因素,怎样消除不安全隐患,从而保证职工安全生产提高生产效率。
(3)对危险源进行识别与控制 。及时准确地对危险源进行识别和控制,只有对危险有效地控制才能避免事故发生。 常见的危险源有高空作业、 施工用电等 。危险源一旦确定,就必须通知现场的每一位职员,并设置危险安全警示牌,任何工作人员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或拆除,现场施工人员要高度重视本区域的安全动态,危险源发生变化必须及时更改。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管理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必须紧密围绕着建筑包含的施工内容的繁复性和多样性进行管理。 对工程涉及到的各项专业内容从了解到认识熟悉掌握,合理地控制施工中的工作实施, 及时的同设计、 施工、 监理及各专业施工人员沟通,化解各类矛盾 。从而保证成本管理 、进度管理 、质量管理 、安全管理等,从根本上保证整体工程项目的具体落实。
参考文献:
[1] 林英斌, 高丽秋. 浅论建筑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J].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09,(25)
[2] 郭晓静. 试论建筑工程项目施工中的质量控制[J]. 科技资讯, 2007,(05)
[3] 许晋仙. 建筑施工中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性[J]. 科技致富向导, 2010,(26)
[4] 戴禹舜. 浅谈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安全控制管理[J]. 黑龙江科技信息, 2011,(2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是以不动产、建筑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不动产、建筑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承接建筑业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以不动产销售、建筑业为控管手段,通过对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税收征管信息数据的采集、分析、比对,对不动产、建筑业税收实施监控,实现不动产、建筑业税收的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
第三条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受理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的项目登记;
(二)对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入库信息进行采集、汇总、传递、比对和分析;
(三)对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及时反馈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四)掌握不动产销售、建筑业工程项目进度及工程项目结算情况;
(五)根据不动产销售、建筑业工程项目进度监控不动产和工程项目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六)监督纳税人合法取得、使用、开具不动产销售和建筑业;
(七)不动产销售及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及时清缴税款,并出具清算报告;
第四条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管理:
(一)在我省范围内从事不动产销售、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应在取得不动产销(预)售许可证或不动产销售合同、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并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信息,如实填报《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办理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1.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
2.不动产销售许可证、建筑业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
3.不动产销售合同、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
4.纳税人的开户银行、账号;
5.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
6.《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适用异地施工建筑企业);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纳税人承接异地工程项目的,应在外出施工前,持税务登记证副本、书面申请书、建设规划许可证、承接工程合同书、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以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凭《外管证》在应税劳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企业报验登记后,持上述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证件、资料办理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
(三)纳税人已登记的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信息发生变动的,应自项目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及有关变更资料到应税劳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变更登记。
(四)纳税人承建的工程项目有停缓建、非完工结算注销的,应自有关部门决定工程项目停缓建、注销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决定工程项目停缓建的相关文件或者文书及《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项目应纳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进行相应的登记。
停缓建工程需要续建、复工的,应自有关部门决定续建、复工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部门决定工程项目续建、复工的相关文件或者文书及《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续建、复工登记。
(五)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的,应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预收售房款相关资料;建筑业纳税人承建建筑工程跨年度施工的,应按年度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当年工程进度、工程结算等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上述资料登记备查。
(六)纳税人不动产项目销售完结、承建的工程项目已竣工决算的,应自工程项目竣工决算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销售结算表》《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及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工程项目税款清算。
纳税人承建的工程已完工决算但尚未结算的,纳税人应自工程项目完工决算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报告,说明未结算原因。
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理工程项目清算时,应对工程决算价款、设备扣除等项目进行核实确定,同时清缴税款,在项目税款清算结束后,出具工程项目税款清算报告,并注销工程项目登记。
(七)纳税人承揽分包、转包工程的,应自分包、转包工程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登记手续;建筑工程项目总承包人在分包、转包工程协议书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登记手续。
(八)纳税人未签订合同或协议及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应自开工之日起30日内到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工程项目简易登记,并提供书面材料,材料内容包括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地址、工程项目预算(预计)金额,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第五条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管理:
(一)纳税人应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按照《营业税纳税申报办法》填报《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填报不动产销售的纳税申报表。
(二)纳税人异地承建建筑工程除就异地工程项目在应税劳务发生地进行纳税申报外,还应按规定向企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建筑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税款缴纳情况申报表》。如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未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的,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三)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须分工程项目逐项申报。
第六条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管理:
对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区别不同情况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票纳税人。
(一)自开票纳税人。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可以在不动产所在地、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自行开具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售的: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2.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3.按照规定进行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
4.满足税务机关规定的信息采集、票表比对要求。
(二)票纳税人。
不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为票纳税人,由其不动产所在地或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其。
(三)不动产、建筑业自开票纳税人由设区市或县(区)税务机关审核,具体由各设区市税务机关确定。
第七条自开票纳税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应税劳务发生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建筑业统一》《销售不动产专用》,并按规定登记保管。不得违反规定开具。
自开票纳税人在收到项目工程款或分包人收到总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时,应分工程项目开具,不得使用不合法凭证入账。
第八条票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承建工程项目或承接分(转)包工程项目的,须先在不动产所在地或应税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项目登记后,方可持以下资料到不动产所在地或工程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
(一)完税凭证;
(二)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销售不动产合同、建筑劳务合同或其他有效证明;
(四)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提供异地劳务时);
(五)中标通知书等工程项目证书,对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提供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地址、质式结构、工程用途、工程预算、承包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对开具的销售不动产、建筑业应按工程项目逐户建立收入台帐,逐笔登记已开具的名称、号码、开具金额等相关信息。
纳税人异地承建工程项目完工,并进行工程项目税款清算,应税劳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注销其项目登记时,应在《外管证》上签注工程项目开具名称、号码、份数、金额,或出具《开具清单》。
第十条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日常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不动产、建筑业纳税人进行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登记后,应按照税源分类监控管理的要求,建立分户分工程项目管理资料档案和不动产、建筑业税源分类控管台帐。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要落实专人管理,并根据项目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制定相应的岗位考核责任制。各项目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健全管理档案。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管,深入工程项目地查看项目的进度或通过其他渠道,掌握不动产销售、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通过纳税人不动产销售情况、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开具、纳税申报等信息,进行比对和分析,发现管理疑点,及时跟踪管理到位。建筑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及时清缴税款,并出具清算报告。
第十一条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与规划、建设、土管、房管等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采集已批准立项的建设工程项目和工程招投标的基本情况,建立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库。对所收集的工程项目相关信息分检传递给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对辖区内工程项目、税收征管、纳税申报等信息进行采集和分析,录入工程项目信息数据库,并制作纸质或电子文件上传上级税务机关。上级税务机关要对所归集的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信息进行比对,并将信息比对结果反馈各主管税务机关。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完善项目财务管理,规避项目财务风险,防止项目资金体外循环。现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吸取以往经验教训,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资金管理
财务科是公司履行资金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整个公司的资金统一管理,公司的一切收支一律由财务科统一收付并管理,任何项目和个人无权自行收付,具体包括:
⑴所有项目的工程款必须由财务科开具正式预收工程款收据,汇入公司指定帐户,分公司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严禁项目经理以借款或由建设方代付材料等其他形式逃避公司对项目资金的监管。
⑵所有项目不单独开户,××以外的项目由财务科开立帐户。
⑶所收工程款由财务科或委派会计按内部承包合同比例划收应上交公司管理费,代扣建安税、职工个人两金和质量、安全、贯标、文明施工押金后,汇入项目会计和承包责任人的双控帐户,由项目经理或承包人自行安排付款计划(承包人签名),项目会计按付款计划付款,项目资金只能用于项目部施工生产活动的支出,不许挪作他用,严禁将资金全部交由项目经理并由其支付,如工程进度款到位而内部合同未签订,所收工程款一律暂不支付,待内部合同签订合再行支付。版权所有
⑷项目经理可借少量备用金,备用金比例控制在所收工程款的10%以内,备用金必须及时冲帐。
⑸委派人员必须掌握项目资金流向,并及时向公司领导和财务科汇报。
⑹建设方需交押金工程,承包责任人必须先将押金汇入公司财务科,再由公司财务科汇入建设单位,以便掌握押金具体数额,押金返回以外部施工合同为准。
⑺需垫资工程,承包责任人必须将垫资款汇入公司财务科或项目财务双控存折上,以便掌握项目具体垫资数额。
⑻工程竣工后来第一笔工程款时,财务科根据工程量大小,除按合同扣除有关款项外,另加扣1-5万元竣工资料押金(具体金额由工程科定),以确保资料及时备案归档,押金在资料备案归档后如数退还。
⑼付工程尾款时,必须由各部门、科室、分公司领导签字确定无遗留问题后,财务科才能支付。
二、项目会计管理
××市区项目财务人员实行委派制或兼任制,××地区以外的项目财务实行委派制,项目会计工资由××公司统一发放,××公司对所属项目按工程总造价3‰收取财务费,财务费用于发放委派会计和兼职会计的工资等,具体由财务科自行安排。
三、项目会计责任
1、全体财务人员必须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2、兼职会计必须确保机关工作和项目服务两不误,提高工作质量。
3、项目会计必须确保项目工程款进公司指定帐户,保证公司各项目税、费、押金的及时收取。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镇域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个人)、施工单位(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二条 建筑垃圾处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处理原则。
第三条 镇村建办公室负责建筑垃圾管理工作。镇城管中队负责巡查、督促整改工作。
第四条 镇村建办负责设置建筑垃圾回填场、消纳场。回填场、消纳场暂用于道路基础和低洼地回填方式资源利用。
第五条 镇村建办在规划审批建房时,与建设单位(个人)签订《建筑垃圾处理保证书》,收取建筑垃圾处理保证金。建设单位(个人)按照要求将建筑垃圾清运至指定回填场、消纳场后,申报村建办验收合格的,退还建筑垃圾处理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个人)限期整改,限期内整改合格的,退还建筑垃圾处理保证金;限期内整改仍不合格的,由镇第三方保洁服务公司限期整改直至合格,保洁、清运费由建设单位(个人)承担,可从建筑垃圾处理保证金中直接支付。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理保证金由建筑单位(个人)交入村建办财政专户,专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退还时,直接转入建筑单位(个人)银行指定账户。镇纪委全程监管,随时抽查资金管理情况。
第七条 农村村湾按规划建一层平房,建房个人暂交建筑垃圾处理保证金2000元;二层以上的,建房个人暂交建筑垃圾处理保证金3000元。集镇范围内视建筑面积情况,建设单位(个人)暂交建筑垃圾处理保证金3000元至5000元;商品房装饰装修参照农村一层平房标准执行。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有毒有害垃圾混入建筑垃圾清运至回填场、消纳场,经查实,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处理建筑垃圾的清运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一经发现,由镇城管中队责令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