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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情景导入
初中生身体和心理都处于快速发育的阶段,他们对于一些新鲜事物会抱有比较强烈的好奇心,但是相对于其他课程来说,道德与法治课程比较枯燥,不容易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在这种情况下,道德与法治教师可以运用有效的教学方法将教材中的内容真实地、直观地展现给中学生,给他们营造一种非常真实的学习情景,从而激发他们的兴趣,提升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比如,在教学《世界文化之旅》这一内容时,教师应该提前准备一些资料,然后充分运用多媒体设备来开展课堂教学:在课堂上播放一些其他国家的良好文化习惯以及异域风土人情,再配合生动优美的解说,非常有效地创造了吸引中学生注意力的教学情景,使学生们在课堂上就可以充分感受到世界其他国家的不同民族文化,从而提升了教学效率。
二、情景认知
认知指的是人类对某件事情或者物体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变化过程。道德与法治课程内容,永远无法像小说那样拥有引人入胜的巧妙情节,也无法做到电视节目那样生动活泼。对于初中生来说,他们的生活阅历和人生经验还比较少,他们很难在短时间内理解这些抽象的理论和概念。例如,在讲授《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艺术》这一内容时,初中生可能从未思考过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还需要艺术,因此,在他们的脑海中根本没有“交往艺术”这一概念的认知,理解就更谈不上了。这时教师就应该很好地引入生活中各种实际交往的例子来帮助他们建立相应的理论和概念,通过实例使空洞的理论真实化,便于学生的理解和认知。
三、情景理解
课标中要求初中生通过对道德与法治课程的学习和相应的社会实践,养成正确的思想观念和良好的道德素养。这就要求教师在道德与法治教学中重视教学实践环节。例如,设计具体的教学情景要求学生们针对某一个问题或者某种现象展开讨论分析;将学生分成几个小组让他们针对社会热点展开调查和访谈,最后经过归纳和总结在课堂上进行讨论分析……这些方式可以有效地帮助学生深刻理解教材中的内容。
比如,在教学《对外开放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这一内容时,教师可以准备改革开放前我国人们生活的状况等资料,了解我国的进出口状况,让学生们自行对比当时和现在人们生活的差距,从而使他们深刻地认识到对外开放是一项切实可行、无比正确的策略。
四、情景运用
道德与法治课程是构建我国青少年正确价值观和人生观的基础课程之一,通过情景导入、情景认知和情景理解三个环节,可以椭中学生有效地掌握教材中的内容,同时也会对教材中提出的一些高尚品德和行为有很深的了解。但是,我们都知道,学会并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要能够学以致用。因此,教师要能够用情景运用的方法来引导学生的道德和言行举止,帮助他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关键词: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小学生;行为习惯;学习需求
基于学科教育特色和小学生的认知情况,道德与法治教师应该改变陈旧的授课思维,重视在课程教育中引导班级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意识,也可以在教材内容合理运用基础上进行情感态度的熏陶,利于学生们养成高尚的道德品质。而小学生因为思维逻辑还不成熟,在课堂学习中也不能持续积极主动的学习,自主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还需要得到我们教师在课程学习中的的及时指导。所以在小学道德与法治课堂教学过程中应该通过哪些方式,如何培养小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一直是我们道德与法治教师研究的课题。
一、积极设计导学方案,推动课堂教学的有序开展,培养小学生良好行为习惯。
传统的思想品德教学思维善于说教,不能充分关注到小学生呈现出的心理需求,也没有结合学科教学特色和班级学生的生活实际开展多样化的课堂教学,使得通过课堂教学培养学生们良好的行为习惯的目的大打折扣,也没有给学生们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教育支持。所以我们教师在开展道德与法治教学过程中应该关注到小学生呈现出的生活实际情况、学习能力、心理需求,综合多种因素制定科学的导学方案,引导学生积极主动的学习和探索,这样有助于学生在课堂学习过程中获得良好的生活体验和知识体验。利于推动课堂教学的有序开展。
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师在设计课程导学方案时,应该充分了解自己的学生的实际情况,对教材或者说“学材”有全面的理解,在资源整合基础上设计导学方案,引导小学生对教材内容进行多个层面地分析与情感理解,这样可以培养小学生自主学习和对社会生活现象的思维认知。
例如在2019 年江苏省小学道德与法制省级课程培训时,特级教师郁明就曾经说过,课堂就应该精雕细磨,处处为学生着想,处处为教学着想,精心选择那些学生熟悉的生活的内容,在教学时能引起学生的情感共鸣,更能有助于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
二、通过营造问题情境的方式等调动小学生的参与兴趣,锻炼班级学生深度思考和情感体验的能力。
教育研究指出小学生思维逻辑不成熟,在课堂学习中经常需要教师的引导和帮助。我们教师在对小学生开展课堂教学过程中应该关注到学生们呈现出的学习需求和思维逻辑,综合多种因素开展多样化的生动的课堂教学。通过营造问题情境的方式调动小学生的参与兴趣,在问题引导的基础上强化班级学生的知识体验,利于培养学生们深度思考和实践运用的良好习惯。
例如在开展“正确认识广告”课堂教学的过程中,我们教师围绕教学目标和小学生的认知情况就提出多个层面的思考问题,通过问题思考和解答的方式提高班级学生的生活体验程度,帮助他们认识广告,辨别广告。“广告的概念是什么?呈现出什么样的特色?”“广告和社会发展与信息宣传之间的关系有哪些?”“怎样对广告进行正确的认知?”这些问题可以指导小学生对课程内容进行深度探索,结合生活实际分析教材内容和生活实际之间的关系,结合生活现象对课程知识进行多个层面的探索和理解[2]。我们道德与法治教师经常通过这样思考问题提出的方式指导小学生深度思考教材内容,利于班级学生在后续课堂教学中养成深度思考和情感体验的综合能力。
三、立足合作学习开展锻炼小学生的主动探究与合作交流等良好行为习惯。
道德与法治教师需要在课堂教学中培养小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在资源整合基础上开展多样化的课程教育与能力培养,提高班级学生对教材内容的了解程度以保障课堂教学的实际效率。主动探究和合作交流是小学生应该具备的良好行为习惯。主动探究、合作学习利于在课程学习中发挥自身的能动性与思维逻辑,给班级学生的全面发展提供有效支持。所以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师应该立足合作学习,积极开展小学生的主动探究与合作交流等良好的行为习惯的培养,在探索课程知识的基础上强化学生们的情感体验。
以“我们所了解的环境污染”课堂教学为例,学科教师应该在课程标准和教学目标指导下设计导学方案,围绕小学生的认知情况和思维逻辑划分为不同的学习小组,第一小组是分析环境污染的概念和主要表现;第二小组是思考出现环境污染的原因和影响;第三小组是探索环境污染和人类生活之间的各项关系,分析通过哪些方式可以合理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在各个小组探究的过程中,教师鼓励学生分工合作,积极探索,亲身体验,交流资料。教师在小学生合作探究基础上进行针对性的方法指导,引导班级学生在主动探究,合作交流的基础上构建相关的知识点,同时也可以结合学生们的合作交流情况进行关注生态平衡发展、保护环境与合理运用资源等优秀价值认知的教育指导。鼓励学生们通过小组合作的方式探索课程内容,利于学生们在合作交流过程中主动探究,通过实施这样的课堂教学可以调动小学生的学习兴趣,也能在合作交流过程中锻炼班级学生的主动探究与合作交流等良好的行为习惯,立足课堂教学提高学生们对学习能力与交流意识的认知程度。
四、尊重小学生在课程学习中的个性差异,引导学生们养成质疑和实践探索的行为习惯
学生的生活是多种多样的,他们的生活体验也各不相同,对小学生在课程学习中呈现出的不同的个性认知和全面发展需求,结合课程特色和班级学生的认知情况进行教学,引导学生们对教材内容进行多个层面思考。郁明老师说“从设计到实施,我们坚持一个理念:学生第一。”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所以我们道德与法治学科教师应该尊重小学生在课程学习中的个性差异,引导学生们养成质疑和实践探索的行为习惯。通过课程教学保障良好行为习惯的培养效果。
例如在开展“多姿多彩的民间艺术”课堂教学的过程中,我们教师应该分析小学生在个体成长中呈现出的个体差异与学习需求,在资源整合基础上开展多样化的课堂教学。在讲解教材内容的基础上,教师紧紧围绕小学生的认知情况进行针对性的教育指导,鼓励班级学生结合生活实际对学习观点进行质疑,思考民间艺术是否具备传承价值?在传承过程中应该坚持哪些原则?同时也可以鼓励小学生通过实践调查的方式获得更高水准的知识体验,通过实践调查对民间艺术进行多个层面地思考,有助于锻炼小学生实践探索的行为习惯。
总之,我们教师凭借道德与法治这门课程,立足于学生的生活实际,以学生的实际生活和学习需求为出发点,尊重学生的兴趣爱好和个性差异,在课堂中通过导学方案的精心设计,通过营造问题情境的方式等调动小学生的参与兴趣,锻炼学生深度思考和情感体验的能力。同时,我们教师立足合作学习开展锻炼小学生的主动探究与合作交流等良好的行为习惯的培养,此外,我们教师也尊重小学生在课程学习中的个性差异,积极帮助学生认识社会生活中的人和事、思考人生的意义、理解规则和法律的必然,引导学生们养成质疑和实践探索的行为习惯。
参考文献
[1]李淑艳.小学道德与法治课教学中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养成分析[J].新课程(上),2019 ,15(11):125-126.
[2]潘秋菊.小学道德与法治课堂培养学生良好行为习惯的探究[J].科学咨询,2019 ,10(27):85-86.
由于法治教育的增强,德育课程发生一些变化是必然的。但我认为德育课程不会法律化,更不会变成法律课程。第一,法律教育固然重要,道德教育则更为根本。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角度看,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对基本道德的保护,而不是相反。第二,道德教育可以脱离法律教育而单独存在,但义务教育阶段的法律教育必须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否则就会因为没有道德基础而流于知识概念。也就是说,即使单独从法律教育的立场出发,也需要道德教育的存在。第三,德育课程的传统已经形成,尤其是新课程改革所取得的成绩,值得珍惜,不是说改就能改掉的。第四,从国家的角度看,现阶段对法治教育的强调,与前一阶段对道德教育、思想教育、国情教育的强调是一个逻辑,都是国家与社会发展在特定阶段特殊需要的反映,不是用一个教育去否定、替换另一个教育。第五,也是最重要的,是学生成长的需要。道德教育、心理教育、法律教育都是学生成长所必须的,离开哪一方面的教育都成问题。法律意识能力的提高对学生成长的意义不言而喻,但如果只就学生个体健康成长而言,道德意识、心理健康显然更为根本。从这个意义上看,无论法律教育有多重要,都无法替代道德教育、心理教育。
名称的更改与内容的变化肯定会引起德育课程的变化。但这种变化不是朝向某一个特定内容的变化,而是更加综合的变化。新课程改革所设置的德育课程,从小学低段、中高年级段,再到初中年级段,一个共同的特征就是综合。也就是说,德育课程从一开始就定位在综合课上。因此,课程名称的更改,只是突出了法律教育的重要性,但并没有改变德育课程作为综合课的性质定位。法律内容的增加,也并没有改变德育课程作为综合课程整合多维度教育内容的性质。更何况德育课程的综合性不但体现在内容上,还体现在课程与学生生活经验的综合上。应该承认,法律内容的增加,尤其是法治教育专册的设置,对德育课程的综合性有所伤害。新德育课程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儿童成长与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综合设置道德、心理、社会科学知识、法治、国情等教育内容,内容的选择以儿童成长的需要为线索,淡化学科与内容的痕迹。法治教育专册的出现打破了课程标准所设定的逻辑,突出了法律教育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拆散了课程的综合性。从这个角度看,法治教育专册的设置是否是最好的选择,有可议之处。我想,这是落实法治教育的一个权宜之计,从长远看,法治教育还是需要放到德育课程的内在体系与逻辑中进行安排,与整个课程的内容整合成一个有机整体,而不是以现在割裂式的专册面貌出现。
作为综合课程,德育课程应该在稳定性和开放性中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这是德育课程发展的一个趋势。所谓稳定性,是指德育课程的性质、定位、理念和内容的基本稳定;所谓开放性,则是指德育课程在稳定性的基础上,应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学生成长的需要来适当调整内容结构。这次法治教育内容的增加与加强,就是这种开放性的体现。法治教育内容的增加,不是德育课程内容调整的第一次。对此,业内人士应该都记得,在大约30多年以前的德育课程中,心理教育的内容是很少的。心理教育内容的进入,反映的是学生心理问题的突出。记得当时也有很多质疑与担心,包括心理教育不是道德教育、德育课程的心理化等,但如今的发展,已经证明心理教育可以很好地融入德育课程。同样,相信法治教育的增加也不是德育课程内容调整的最后一次,今后还会根据国家、社会、学生发展的需要来调整课程内容。但无论如何调整,道德教育始终应该是德育课程的灵魂。也就是说,德育课程始终应该以道德教育作为精神支柱,无论如何变,都不能失去道德教育,成为一门“缺德”的课程。一方面,无论什么内容,只要进入德育课程,都应该为道德教育、为儿童的道德人格形成服务;另一方面,都应该在道德教育的统领下找到自身在德育课程中的准确定位。以法律教育为例,进入德育课程的法治教育,既是为法律的,也是为道德的,也就是说,德育课程中的法治教育,既要为学生的法律意识与素养的提高努力,也要发挥法律的道德意义,为道德教育而努力。法治教育,正是在与道德教育的互动中去寻找自身在德育课程中的合适位置的。
论文摘要: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中,自由意志是法的出发点和主体,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作为法的不同发展阶段的抽象法、道德和伦理,是自由意志由低到高、由自在到自为的发展过程。因此,道德、法律、伦理都是自由意志定在的不同形态和不同阶段,它们的辩证运动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和辩证过程。由自由意志与法的精神的内在关联以及法与德的有机整体性可知,社会治理的合理性,不是抽象的德治或抽象的法治的合理性,而是道德—法律、德治—法治的生态整合。
在黑格尔法哲学体系中,自由意志是法的出发点,法的概念逻辑地涵摄着道德、法律与伦理。法是理念的自由,是意志的现实的形式或具体化,是自由意志的定在。黑格尔以自由意志的辩证发展过程为主线,在对法的理念及其现实化的研究过程中,展现出其法哲学体系的丰富内容。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为我们研究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实现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协调、德治与法治的整合,提供了形上基础和理论依据。
一、 自由意志:法的出发点和主体
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将意志作为法哲学体系的理论起点和精神实质,用意志自由将道德、法律、伦理统摄为一个有机整体和辩证过程。
1. 意志是客观精神领域内运动的主体。在客观精神领域内,运动的主体是意志。意志作为主体不是空洞的、毫无内容的抽象形式,而是一个具有丰富内容的实体。意志是法的出发点,是自由的现实形式和具体概念,意志就是指自由的意志,自由也指意志的自由;自由是意志的基本性质和实体,也是法的基本性质和实体;法是意志的具体形式,也是理念的自由,是“自我意识着的自由的定在”,[1]法的不同形式就是意志发展的不同阶段,同时也体现了自由在其发展中的不同规定。
2. 意志是一种特殊的思维方式。黑格尔反对把意志和思维视为人的两种官能,他指出,“意志不过是特殊的思维方式,即把自己转变为定在的那种思维,作为达到定在的冲动的那种思维。”[2]意志并不是一种与思维相异的独特的官能,而是一种能把自己转变成定在的特殊的思维方式。意志与思维的区别仅仅在于实践态度和理论态度的区别。体现理论态度的思维是指在观念中扬弃对象中与主体对立的内容,将对象的感性的东西除去,使之普遍化。而体现实践态度的意志则以思维为起点,它规定自己,从自我自身开始设定差别。意志对主体自身设定的规定和差别首先是一种内在的东西,最初在思维中出现,理论的东西包含于实践的东西之中,意志包含着思维。同样,思维也必须以意志为基础和前提,因为“人不可能没有意志而进行理论的活动或思维,因为在思维时他就在活动。”[3]因此,意志与思维并不是分离的,自由意志是思维的自身统一性。
3. 自由意志通过三个辩证发展阶段来展现法的本质。(1)主观性阶段。这时“意志包含纯无规定性(pure indeterminacy)或自我在自身中纯反思的要素。”[4]这时的意志只具有任性和任意目的的偶然内容,是形式的特殊性而不是自在自为的普遍性,同时它也只是一种片面的东西,是未能获得实现自己的目的。这种有限的、特殊的、片面的意志不是真实的、自由的意志。(2)客观性阶段。在这一阶段,意志“从无差别的无规定性过渡到区分、规定、和设定一个规定性作为一种内容和对象。”[5]这样,意志通过设定一个对象而对内在的冲动加以规定,进入到一般的定在。但是这种客观性并不是真正的完全意义上的客观性,它并未完成向自身无限返回的过程,仍然是一种有限性。(3)主、客观统一性阶段。这是意志发展的最高阶段,即意志的主观性和客观性达到了辩证的统一。这一阶段的意志是一种单一性,即经过在自身中反思而返回到普遍性的特殊性。这时,意志扬弃了纯主观目的和它的实现之间的对立,使自己的目的由主观性转变为客观性,达到主观意志和客观意志的统一。这种主、客观同一性的意志是真正的无限性和具体的普遍性,因而就是“自由意志的概念,它作为普遍物覆盖于它的对象之上,把它的规定贯穿渗入,而在其中保持着与自己的同一。”[6]
4. 自由意志并非任性。通常的观点认为,既然自由意味着任意选择,意味着可以这样或那样地规定自己,那么自由就是可以为所欲为、自由意志就是任性。但是黑格尔指出,自由意志与任性是不可同一的两个概念。任性指的是“内容不是通过我的意志的本性而是通过偶然性被规定成为我的”,[7]而我却依赖于这个内容,因此,任性不是合乎真理的意志,而是由自然冲动达到理念自由的中间物,是“矛盾的意志”,其矛盾在于:我希求理性的东西,我不是作为特异的个人而是依据一般的伦理概念而行动的,而在任性的行动中,我实现的不是普遍性的事物,而是我个人的特异性。因此,“如果人们在考察时只停留在任性上面,即人可以希求这个或那个,当然他的自由就在于他可以这样做。但是,如果人们坚持下述见解,即内容是外方所给予,那末人也就因而受到了规定,正是在这一方面他就不再是自由的了。”[8]可见,任性只是自由意志表现出来的偶然性和特异性,而不自由恰好就在这种任性中。真正的自由不是诱发的任意性,也不是冲动的随意性,而是在理性的支配下的有意志的行为,人们可以自觉地对之进行规导和驾驭。因为“在理性的行为中,我所实现的不是我自己而是事物。……理性东西是人所共走的康庄大道,在这条大道上谁也不显得突出。”[9] 因此,自由意志不是任性,自由意志必须在理性而不是个人的偶然任性意义上去理解。
二、 法的精神:自由意志的定在
黑格尔认为,法是作为理念的自由,整个法的体系都是从精神中产生出来,是实现了的自由的王国,它作为精神的第二天性构成客观精神的世界。法的基地是精神性的东西,它的展现遵循着理念运动的基本原则,“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10]
1. 法的三种发展形式。自由意志在客观精神领域内通过表现为法的三个环节而实现自身,即抽象法、道德和伦理。每一个环节都是自由意志在一种特殊形式下的体现,较高的阶段比前一阶段更具体、更真实、更丰富。(1)抽象法。自由意志借助外物得以实现其自身,即自由意志达到外在化和客观化,这就是抽象法或形式法的领域,其特点是直接性、实在性和排他的单一性。作为自由的直接体现,抽象法包含“所有权”、“契约”和“不法”三个环节。在抽象法中,自由意志只是作为占有所有物或财产的人格而存在,容易受到外来的侵犯和外物的强制,其所体现的自由只是抽象的或形式的自由。(2)道德。抽象法对直接性的扬弃形成了道德意志的体系。道德是自由意志向主体内心的深入,这时,自由意志超越借助外物实现自身的状态而在内心中获得实现,也就是说,意志不再是体现于物而是体现于主体之中。道德在三个发展阶段层层递进,即由“故意和责任”经由“意图和福利”而达到“善和良心”。虽然道德扬弃了抽象法的单纯客观性,但是,这一阶段的行为主体不是普遍的客观性的意志,而只是个别人的内部主观意志,因而往往陷入主观性和片面性。所以与抽象法一样,道德也不能自为地实存,其所体现的自由虽然比抽象法的阶段有了更高的基础,但仍然是一种缺乏现实性的主观的自由。(3)伦理。伦理是自由意志通过外物和内心两个方面达到充分的现实性,展现了个人特殊意志与普遍客观意志相结合的主体性。伦理的发展运动经历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个阶段。家庭是精神的直接实体性规定,是直接或自然的伦理,它将独立的个人结合成为一个整体。这种伦理通过市民社会的中介,将家庭的整体分解为外在地联系在一起的差别性和特殊性的原子式的个人,最后达到了伦理的最高形态——国家,使原子式的个人重新结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意志完成了它的现实化运动,成为绝对自在自为地自由的意志。这是伦理从未经分化的普遍性经过特殊性而完成普遍与特殊的有机统一的辩证过程。由于伦理既扬弃了抽象法的单纯客观性,又扬弃了道德的单纯主观性,使主观和客观、内部与外部达到了真正统一,因而成为自由的理念。在伦理领域中,普遍的、真正的自由得以实现。
2. 法律:法的精神的外在表现。人们通常将“法”与“法律”相等同,这种观点是不科学的,它难以找到二者统一的基础,往往导致道德与法律的分离,阻碍道德效力和法律效力的发挥。在黑格尔看来,抽象法、道德、伦理都是法,只不过是法的不同发展阶段,那么显然,这里的法就不同于通常意义上的法律的概念。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哲学意义上的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或理念的自由,是法的概念和法的定在的统一。道德、伦理以及国家等都是自由意志的定在,本质上都是精神的显现,具有普遍性,因而都是特种的法,都是法的不同形式;而法律则是法的定在形态之一,它必须采取在某个国家有效的形式而存在,是经思想明确规定并作为有效的东西予以公布的法的形式,因而是国家的一种规范体系,其实定要素来源于特殊的民族性,适用上的必然性和判决的权威性。[11]可见,法是根本性的、生发性的东西,而法律只是法的外在形式,是暂时性的东西,其内容和性质是可变的。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法是法律的本质,法律应该以法为其真理性的依据,从而能够反映客观事物的内在规律。但是,由于法律只是法的外在表现形式,便存在法律的制定偏离法的理念的可能性,因为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当观察者不是观察事物的本质,不是把法当作独立的对象而是离开法,将人们的注意力引到自己的理性中去时,就会产生违背法的本性的不合理的后果。”[12]
可见,黑格尔从自由意志的“法”出发,建立了由抽象法、道德和伦理三个发展阶段构成的法哲学体系,也就是说,道德、法律、伦理都是自由意志定在的不同形态和不同阶段,它们的辩证运动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和辩证过程。在抽象法的阶段,只是客观的、形式的法,只有抽象的形式的自由;在道德阶段就有了主观的自由,即自由意志在内心中获得实现;伦理阶段是抽象法和道德的真理和统一,自由意志既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得到充分的现实性。
三、 法的精神与德-法整合
在黑格尔法哲学的视野下,法的精神的自我运动、自我发展,展现了德与法互动整合的辩证过程,揭示出法的概念自身的辩证法,将道德和法律整合、统摄为一个有机体。当然,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无疑是思辨的和头足倒置的,但是如果抛开其唯心主义的基地,着眼于其法的理念辩证演绎,则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及现实意义。
1. 道德与法律并重、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法哲学以自由意志为逻辑起点,深刻揭示了法的精神与形上本质。法哲学逻辑地与法律与道德这两大领域紧密相关。法律可以视为法的定在形式,法与法律之相似之处在于:道德是二者获得合理性诠释的重要内容。无论是法的理念还是作为其定在形态的法律,都与道德密切关联。没有道德,法和法律都难以实现其合理性。在文明体系中,法的精神的根本指向,是追求人的意志行为的正当性,由此追求整个社会秩序的合理性。人的行为具有“应当”与“必须”的逻辑与要求。在总体上道德体现“应当”,法律体现“必须”,但从根本上说,道德和法律都同样内在“应当”与“必须”的双重价值逻辑。所以在社会的文明发展进程中,不能将道德与法律相分离,不应该走泛法制主义的道路,因为“从黑格尔法哲学体系中,很自然地可以得出一个结论:法治是必需的,但法治主义、泛法制主义是不合理的。法治可以直接与效力相联系,但却难以直接与正义相关联。”[13]据此,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必须将道德与法律有机结合,坚持德、法并重,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德治的人文价值在于,它是基于对人的自由意志中的信念、信仰的启示而调节人的意志行为,体现人文精神的要求。法治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对人的自由意志的主观性和随意性进行现实的约束,体现政治精神的内在逻辑。一般而言,善与恶都是内在于人的自由意志中的现实可能性,无论以性善还是性恶为原点,都不能把握人性的真理,因而无论德治还是法治,都只具有相对的真理性和合理性。只有德与法的有机结合,才能从根本上实现社会的和谐有序和健康发展。
2. 在道德与法律中,道德先于法律。“道德在逻辑上先于法律,没有法律可能有道德,但没有道德就不会有法律。这是因为,法律可以创设特定的义务,但却无法创设服从法律的一般义务。”[14]道德既然对于法律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这就要求法律制度必须展示出与道德或正义的某些一致性。可以说,在抽象的意义上,法律对道德价值具有天然的需求性,法律的意义来自道德的赋予,道德是法律价值的重要基础。法律制度效力的真正发挥,依靠我们对服从法律制度的道德义务的认同和坚持。“一个按照原则行事的人,必须能够在任何特定的场合下决定什么是那种场合下适当的原则。”[15]这种正确抉择的品质和能力就是美德。美德不是对规则的遵循,而是遵循规则的品质,它使人的意志行为不断获得价值合理性和现实合理性。美德不仅是道德的特征,而且也是法治的前提。“当代西方许多国家的实在法,摄取大量的道德内容,以整肃社会风纪,不止是西方国家道德建设治理路径的一种选择方式,更是道德理念融入法律体系的一种必然。总之,无论是法律条文直接显现道德还是以间接的形式反映道德的要求,法律都绝不仅是一种技术性和抽象性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它是一定道德观的外化,是显落的道德。”[16]据此,社会的和谐发展,必须在德法并重的前提下,强调道德精神、伦理精神的文化价值,将道德融入法律的内涵,并构成法律运行的宗旨与目的。道德精神和伦理精神的失落,最终会导致信念、信仰和信任的缺失,以及法律现实效力的丧失。
四、 结语
法的精神基地和出发点是自由意志,法的理念由抽象法——道德——伦理的发展而达现实化的过程,也就是自由意志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向自身辩证复归的过程,这是一种“圆圈式”的无限返回自身的运动,而不是像直线无限伸展的那种“纯粹否定的恶的无限”。[17]由自由意志与法的精神的内在关联以及法与德的有机整体性可知,社会治理的合理性,不是抽象的德治或抽象的法治的合理性,而是道德——法律、德治——法治的生态整合。只有将自由意志的善与恶、道德与法律辩证整合,才能在文化精神的意义上实现合理和谐的社会秩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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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樊浩.道德形而上学体系的精神哲学基础[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关键词:思维导图;道德与法治;单元教学
思维导图以发散思维为主并借助图文并茂的形式画出学习内容,学生思维导图这种可视化工具来梳理课本知识,让知识从面到点更加系统化,思维导图还可提升学生的联想能力和创新能力,养成独立思考的能力。就农村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模式现状来看,很多课堂教学只是老师单向灌输、学生被动接受的局面且停流于形式上的改革,没有从其根本改变传统课堂模式,课堂依旧重目标,轻能力,重记忆,轻思维,在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发散思维方面比较薄弱。学生在道德与法治课堂上接受的知识只是一课一课,那么课与课之间是怎样的联系,学习的每一课在每个单元中的地位,在整本书中的地位都不明确。思维导图通过激活小学生记忆中的知识,用中心词确定单元重要概念并将其形成一定的知识体系通过梳理单元教材体系,确定单元情境,激发学生发散思维,确定单元问题,提出问题链的方式,让学生能力与思维得到大的提升,提高自主学习能力。
一、思维导图有利于梳理单元知识体系,搭建起基本的知识框架
在用思维导图进行单元知识复习时,农村孩子们只知道学习一课一课分开了学。那么课与课之间到底有什么样的联系,哪几课是一个单元体系内的,孩子们对于整本书和单元没有系统的知识体系。通过回顾知识,再现知识来构建关键词,画上主题,然后用彩笔再分出一级中心主题,再分出二级主题,层层细化,应用思维导图的形象性和条理性给孩子们梳理出这个单元主要的知识体系,让孩子们就能很清楚自己在这个单元学习了什么知识,可以帮助孩子们梳理关键知识点并梳理他们有逻辑的内在联系,然后再进行归纳与总结。思维导图作为一幅“全局图”可从整体把握整个知识体系,也可以通过关注知识细节,让重要的知识点以图的形式出现在学生的脑海里。应用思维导图概括出知识系统图,让这张表系统图出现在孩子们的脑子中,让各个知识点按体系在思维导图这张“全局图”中能够展现从整体到局部、从面到点都能掌握。如:笔者在讲解一年级上册第三单元单元的主题是家中的安全与健康,这个单元有四课,让孩子明白这个单元讲解的就是在家里发生的事,分别是从“玩”“吃”“安全”“睡”四个方面展开,第九课《玩得真开心》,第十课《吃饭有讲究》,第十一课《别伤着自己》和第十二课《早睡早起》,又如在讲解二年级下册第三单元绿色小卫士第九课是《小水滴的诉说》,第十课《清新空气是个宝》,第十一课是《我是一张纸》,这三课在这个单元是一个并列的关系,而第十二课《我的环保小搭档》对前面三课有时一个小小的总结与活动。这样从整体与局部再到整体,孩子们就会一目了然。
二、思维导图有助于确定单元教学的大情境,以情境为背景让孩子融入学习
思维导图教学中给孩子创设一个大的单元大情境,然后让他们在这个情境里发散思维,这样有利于孩子们更好的理解本单元学习内容并与自己的生活相联系,道德与法治课堂是基于儿童的生活视角来开展。如在一年级上册第四单元的主题是天气虽冷却温暖,这个单元主要从冬天这个大的情境出发主要讲解冬天的美,冬天该怎么样注意身体健康,冬天的节日以及冬天的节日礼物。老师指出这个大的情境是冬天,孩子们就会明白这个单元的主要内容,孩子们就以冬天这个大的情境去探索本单元所学的知识内容。在讲解美丽的冬天这一课时正好下雪,对于农村孩子们很容易融入进这样的情境,在找冬天的环节孩子们抢着举手,有的说冬天在飘落的雪花里,有的说冬天在厚厚的棉袄里,有的说冬天在暖暖的火锅里,有的说冬天在冬眠的小动物里,有的说冬天在冰花里,有的说冬天在冰冻的小河里。在冬天真好玩这个环节更是气氛热烈,孩子们抢着说他们玩的各种有趣游戏,有溜冰、打雪仗、跳绳、跑步、堆雪人、雪地创意画等。在这样大的单元情境下不仅激发了孩子们的思维而且孩子们自主融入学习课堂中。
(一)奥斯丁的分析实证主义思想。
奥斯丁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思想认为法学家所关注的只是实然意义上的法律,实在法与理想法或正义法无关。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任何实在法都是由主权者对其统治的人制定的。实在法最本质的特征是强制性或命令性。实在法包含着它自身的标准,违背该实在法“就是非正义的”,即使根据另一个具有更高权威的法律这种做法可能是正义的。总的来说,奥斯丁认为凡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就是法律,主张法律和道德在认识论上是必然分离的,一个法律只要是通过合法的立法程序得出的,不论其道德与否,都应当得到执行,即即恶法亦法。
(二)纯粹法学理论
凯尔森认为强制性是法律的重要特征,法律通过用强制性的命令对逆向行为进行制裁。法律秩序的维持所运用的制裁是外在的制裁,是强制剥夺生命、自由、财产或其他被认为是带来灾祸的措施。国家和法律是共存的,国家只不过是强制规范的总和,法律能够保护任何政治的、经济的或社会的体制,任何内容、任何人的行为都可以成为法律规范的内容。法律即是一种强制力量和规范力量。
(三)新分析法学理论
哈特认为法律制度必须是首位规则和次位规则的结合。首位规则是行为的标准方式,这种标准产生于社会大众的需要,因而大多数人可以自愿接受其约束,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令人满意的生活方式。次位规则是为保证首位规则得以承认和执行的法定手段,这些规则用权威的方式识别法律制度的有效性,通过建立详尽的审判和执法程序确保了首位规则的实施。哈特的法律观避免了奥斯丁命令说的片面性,在法律的命令观与法律的社会学观之间架起一座沟通的桥梁。但是在道德与法律的问题上,他对自然法做了一定的让步,认为道德与法律有一定的联系,他提出了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概念这些修改使分析实证法学研究范围和应对社会问题的能力得到扩大和提高。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对法治建设的启示
(一)确立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观,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
我国应该确立分析实证主义的法学观:首先,分析实证主义是将特定的法律制度作为出发点,通过归纳的方法从法律制度中提取基本的观念,对法律的研究集中在法律的内部结构、体系和逻辑关系方面,这和我国强调制定法的传统相吻合。其次,在推动法律完善和修改方面,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与自然法学相比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强调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应该适应社会的需求,在社会现实变化的情况下相应的法律也应当作出修改。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开始逐渐进行法制建设,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我国的法律理论研究和法律体系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因此我们应该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以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不断变化的需求。
(二)恶法亦法,树立法律的权威
早期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强调法律即是一种命令,恶法亦法。这一观点对于我国目前的法治建设状况来说,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由于我国法治建设的时间不长,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度不高,很多人还是把法律当成是统治阶级维护其政权的工具。而事实上法律应当被当做是人们维护其权利的工具,保证社会安定有序、保证人民生活幸福的工具。因而在这一时期,首先应当引导人们树立坚定的法律信念,只有人们信仰法律、崇尚法律、依赖法律,那么国家制定出来的法律在社会上才有其生存的土壤,否则即使国家制定出良法,但是在人们不信法的情形下,则良法也不能发挥出其作用。
哈特与富勒的论战首先是以论文的形式共同出现在1957 年第71 期的《哈佛法律评论》,哈特的《实证主义和法与道德的分离》是其在哈佛大学所做的学术演讲,富勒的《实证主义和对法的忠诚:答哈特教授》是对这次演讲的回应。哈特在演讲中坚定地区分法律与道德,主张恶法亦法富勒批判分析了实证主义传统,认为道德可以分为内在道德与外在道德,法律与外在的义务道德具有相当的亲缘关系,与内在道德具有必然的联系,但不与愿望道德发生联系,因此要理性地确定法律与道德的界限。1961 年,哈特写了《法律的概念》一书,作为对富勒的回应。哈特在此书中指出法律是自给自足的规则体系,法律规则的效力来自于其内部的承认规则,而不是外在的道德。同时,他也在某种程度上对法律与道德的区分做了妥协,提出了法律体系中存在最低限度自然法。1964 年,富勒则出版了《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作为再次的回应,他分析了法律所应具有的8 种内在道德,提出了程序自然法的主张。这次论战被认为是20 世纪西方法理学界一个重大学术事件。哈特与富勒的论战促成了新分析法学与新自然法学的形成,并拉开了当代西方法哲学蓬勃发展的序幕。
二、论战的问题与焦点
(一)法学研究的实然与应然之争
哈特认为法律研究只有采用概念分析的实证研究方法,才能成为一门独立的科学。分析法学研究的对象是实然的法,其任务在于描述法律并使法律概念更清晰,只着眼于法律的语义分析,摒弃价值判断。哈特指出,传统的自然法学派在概念上混淆了法的实然与应然。传统自然法学派共同认可的是存在一种超越于实定法之上的普遍永恒的高级法,所有的人定法都要与之符合,否则丧失法律效力。但是这种类似于自然规律的应然观念,对实定法的要求有内在的逻辑矛盾。因为遵循此逻辑的实定法不可能破坏应然法,应然法既然类似于自然规律是必然的,那么说科学家所发现的法则能不能被破坏,那是没有意义的。如果星辰违反那描述其规律运动的科学法则,那么这些法则并没有被破坏,而是失去了法则的头衔,必须重新建构。
自然法的这种内在逻辑缺陷,容易消解法律的批判可能性,自然法没有为实定法提供外在批判的客观标准,会产生这样的危险,现存的法律可以取代道德作为行为的最后标准而逃避了批判。富勒从实然与应然统一的基点出发,认为法律的价值就是实现法律背后所体现的基本伦理道德、民族习惯等。如果没有应然观念就无法理__解实然的制度。在富勒看来,如果我们不能理解法律规则所要实现的应然目的,就无法理解法律规则本身。我们必须有足够的能力将我们置于规则起草者的位置上,以便知道他们认为应当是什么。正是按照这个应当我们必须来决定规则是什么。
富勒指出,实证主义所说的描述的任务,其本身已经不自觉地表达了一种理想或者应当,因为描述不仅仅是对一些经验材料的简单反映,而是指出人类努力的方向,否则实证主义进行抽象或者分析就没有了意义或者目的。富勒实际上表现出了价值与事实之间的内在张力,二者虽有区别,但骨肉相连。实证主义的分析方法妄图撇开价值只谈事实,是不符合科学精神的。富勒还从社会常识上对哈特所坚持的法律科学的方法论进行批评。因为在常识或者经验里,我们很难区分法律与道德或伦理习惯等。法律必然会体现与道德的一致性。这种区分实际上是法律实证主义者努力分析的结果,只有在科学抽象化、专业化的法律职业技术的意义上才是可能的,而在人们的经验或常识中是无法区分的。
三、论战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在概述两位法学家的论战后,本文将根据其焦点来讨论它对当代中国法治理论和法治建设的启示。
(一)对处理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关系的启示
哈特与富勒的论战是关于法律与道德界限的争论,他们并没有否认法律与道德的必然联系,只是在两者联系的方式上产生了分歧。哈特认为道德应与整体的法律秩序相联系,而不是具体的法律规范,只有整体的法律秩序违背了道德,才能称为恶法,才能导致法律无效。富勒认为存在直接与法律规范相联系的道德规范,如果法律失去了这些道德品质,则其根本就不能被称作法律,法律规范的效力取决于它们是否符合了道德,既包括义务道德也包括内在道德。哈特的观点更倾向于形式法治的立场,在某些法律规范虽然违反道德的情况下,但只要整体的法律秩序是符合道德要求的或者是整体上是可以接受的,仍然有遵守法律的义务;富勒的观点更倾向于实质法治的立场,即任何违反内在道德的法律规范都是非法的。笔者认为,法治是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相辅相成的结果,我们既要重视对当下法律秩序的遵守,也要对某些立法行为进行道德上的反思。形式法治提倡的是一种守法的公民精神,而实质法治提倡的是一种立法的道德精神。哈特强调了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要具有苏格拉底般的公民精神,才能实现稳定的社会秩序;而富勒强调了在立法的过程中,要有批判反思的道德精神,使得制定的法律本身是良好的法律。
(二)法学研究的实然与应然之争对我国法学研究的启示
【关键词】 性健康; 道德建设; 健康教育
1948年,WHO签署的一个章程的序言中为人的健康下了一个全新的定义:“健康不仅是没有疾病和病症,而是一种个体在身体上、精神上、社会上完全安好的状态。”这个将健康提升到生物、心理、社会综合层面的定义,相对仅仅从狭义的“生物学”角度认识人的健康,是根本性质的变化。这个变化涉及到有关人的健康的各个学科,其中包括对性健康的认识。在这个定义的指导下,性健康就不仅包括健全、健康的生殖系统、能力,而且包括健康的性心理、性活动,包括有关性的良好的社会适应。而健康的性心理、性活动、良好的社会适应都需要道德保障。
1 性健康的道德内涵
性健康不能归结为道德修养,但良好的道德修养无疑是性健康的重要支撑。性健康不仅有解剖学形态、生理机能方面的物质基础,而且有道德、法律等方面的精神基础。性健康的物质基础和精神基础是有机结合在一起的。生殖系统的正常形态和机能使健康的性发育、性活动成为可能,而有关性的道德、法律法规则廓定着性活动的社会边界,为个体和社会的性健康提供保障。如性健康的基本道德要求是,不损害他人的身心健康来满足自己的性需求,在处理有关性的问题上具有辨别真与伪、善与恶、美与丑、荣与辱的观念,能够自觉地按照社会道德规范约束自己、支配自己的行为。
科学研究表明,良好的品德、淡泊的心境是健康的保证,能促进人体分泌更多有益的激素、酶类和乙酰胆碱等,这些物质可把血液的流量、神经细胞的兴奋调节到最佳状态,从而增强机体的免疫力,促进健康。而违背道德的人,在性问题上不检点,甚至犯下性罪错,必然紧张、内疚、恐惧、焦虑,食不香、睡不安。这种精神负担,会引起神经中枢、内分泌系统功能失调,干扰多种器官、组织的正常生理代谢,降低免疫系统的防御能力。久而久之,不仅会出现各种亚健康状况,而且会出现各种疾病。
用历史的眼光看,人们关于性健康与道德进步正相关性质的认识是有一个过程的。当人们认识到“群婚”、“”对性健康的危害,“群婚”、“”就成为公众道德谴责的对象;当人们认识了性传播疾病的感染途径和转归机理,性病患者对他人和自身健康构成危害的就为崇尚道德的人所不齿。而健康的性观念、健康的、青少年性教育、性传播疾病的防治以及对性病患者的救助,在本质上都是社会道德进步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推动着社会道德进步。
在中国,社会道德进步对性健康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十分突出。我们以对艾滋病的防控和对艾滋病患者的关爱为例。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2004年,国务院成立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由当时的副总理吴仪担任委员会主任。中央财政投入8.1亿元用于艾滋病的防治,相继在河南、云南、四川等地大力推广使用安全套、清洁针具交换和美沙酮替代疗法。总书记亲自到北京佑安医院探望艾滋病人,与他们握手交谈,勉励他们增强战胜病魔的信心和勇气,号召全社会消除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国家人事部将“HIV携带者”从《公务员录用体检标准(试行)》中去除。总理在湖北考察工作期间,登门看望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桂希恩教授[1]。这一系列行动和举措不仅收到了预防艾滋病、救治艾滋病患者的直接效果,而且起到了促进社会道德进步的作用。
2 性健康的道德保障与法治保障
在性健康的实现途径和现实保障上,人们很重视性健康知识的传授、健康的性心理、良好的法治环境,这无疑是正确的。但性健康的道德保障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人们的性健康需要坚实的道德保障,道德保障与法治保障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健康是人的基本权利,这一权利在受到法律保障的同时,也受到道德保障。为维护人的性健康,法律要追究各种性犯罪的法律责任,这种追究是必要的、有效的。但是,在性健康维护上,仅仅有法律是不够的,还必须靠道德来规范,还要充分发挥社会舆论和信念的作用。
法律和伦理分属两个领域,二者对社会的作用方式不同。法律依靠强制手段规范人们的行为,道德则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价值观念规范人们的行为。但他们之间又有联系,相互促进,殊路同归。只有将法律和道德有机地统一起来,才能形成良好社会风气,维护性健康。
性健康的道德保障与法治保障中,道德保障是基础。法律是以道德进步为依托的,法的力量植根于深厚的社会道德之中。
道德行为与非道德行为是互相对应的,非道德行为又有罪与非罪的区别(罪与非罪是法学概念,是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界定。这里,我试图在伦理学与法学结合的意义上使用罪与非罪概念,赋予罪与非罪某些新的含义)。罪与非罪的区别,从道德与法的角度说,是“违反道德+违法”与“违反道德”的区别;罪既是对法律的违背,也是对道德的违背;非罪虽然未违法,却是违背了道德。但是,罪与非罪又有着一定的联系。一般地说,违法行为总是从违反道德发展演化而来的,违反道德与违法之间并不存在千里之遥,时常是仅一步之差。从道德天平的失衡到走上犯罪道路,构成了许多犯罪分子人生抛物线的轨迹。因此,加强道德教育、注重个人道德修养、防微杜渐的功效并不局限于社会道德进步本身,实乃在根本的意义上维护法的尊严、推动社会法制进步;当然,加强法治建设,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的作用也并不局限于社会法治进步本身,同时也是在弘扬道德,推动社会道德进步,因为法律既是道德的体现,又是对道德的维护。
儒家学说的创始人孔子有过一段精彩的关于道德与法的社会功能的论述,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段话说明孔子看到了道德与法在治理国家中的不同作用,也明显地表现了他崇尚道德的观点和立场。刑法可以使人不敢做坏事,却不能使人具有羞耻心;只有道德的力量才能使人知耻、自觉地走正路。孔老夫子关于法不能脱离道德、法以道德为基础的思想是非常深刻的,这个思想对中国后世的影响很大。
预防性犯罪与性过错当然需要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但性道德教育更为重要。加强道德教育是提高全社会性健康水平的重要保障。如对异性和同性的尊重、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在处理两性关系上追求高尚的道德情操,这些基本的道德修养,对维护个人和他人性健康是基础,是很有效的。
3 性健康教育的道德原则
性健康是一个内涵和外延都非常丰富的概念,为深化对性健康与道德进步的讨论,我们从性健康教育与道德进步的角度作些分析。
人类个体在性生理上的成熟与对自身性健康的认识,与个体行为对他人、对社会责任的主动自觉,往往不同步。这种不同步虽然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却可以通过人类社会发展的方式解决。缩小乃至避免这种不同步,实现个体性成熟的自然过程与社会历史过程的统一,将人类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习得并升华为科学的性健康知识传递给正在成长中的面对各种性问题的个体,在本质上是社会道德进步。因为,缩小和避免这种不同步,可以使许许多多的人认识和掌握科学的性健康知识,帮助众多的个体去除烦恼、获得幸福。而伴随着一个个具体问题的解决,就去除了社会中的一些不稳定因素,保障和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可见,性健康教育很有意义。但是,这样一项有意义的工作,必须由道德来保障,必须坚持基本的道德原则。
在最近出版的一本性健康教育普及读本中,我将性道德教育中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归结为五个方面。
一是健康原则。性健康教育知识的传播必须是“健康”的,必须有利于受教育者的身心健康、有利于社会的和谐进步。这既是性健康教育的目的、出发点,也是归宿。
二是科学原则。性健康教育的实质是传递科学的性健康知识,宣传科学的理念和方法,使人们认识、理解、接受科学。科学是对客观事物内在规律的认识。认识了性健康的规律,自觉地遵循规律,人的行为就既有利于自身,也有利于他人、有利于家庭、有利于社会;缺乏对规律的认识,违背规律,人的行为则不利于自身,不利于他人、不利于家庭、不利于社会,甚至造成危害。性健康教育的基础是科学。科学是教育无知、去除愚昧、促进健康的法宝。性健康教育要与科学发展同步,要整合当代多学科的科学研究成果,探索科学的性健康方法和性健康教育工作模式。当代生物学、化学、物理学、工程技术、医学、心理学、伦理学、社会学等诸多学科的发展促进着性科学研究,许多研究成果已经成为性健康教育的内容。同时,多学科专家、学者携手做性健康教育工作,一起解决复杂的性健康问题,才能使性健康教育的水平和实际效果不断提高。
三是个体化原则。性健康教育既要解决人们普遍的、带有共同性的问题,又要解决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个体带有个性特征的问题。尤其要重视对个性问题的研究、解决个性面临的问题。共性离不开个性,任何个性都是共性,正是在回答和解决一个个具体问题的过程中,才形成了一般的性健康知识。性健康教育不同于基础研究,是针对性很强的工作,目的是通过传播知识解决个体面对的问题。所以,只有坚持个体化原则,才能提高性健康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才有助于不同个体、个体发展不同阶段遇到的具体的性问题的解决。
四是尊重原则,即教育者尊重接受教育者。性健康教育是为他人答疑解惑,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帮助,是令人尊重的工作。但这项工作贯穿着对接受教育者的尊重。尊重接受教育者是性健康教育工作的基本理念。其中,包括尊重接受教育者对性健康知识需求的理解,包括耐心的讲解和指导,包括尊重求教者的人格、为求教者的个人隐私保守秘密。这是从事性健康教育工作者基本的职业操守。
五是通俗原则。性健康教育是面向大众的事业,需要扎实的理论功底,但不是高深的理论研究。在本质上,性健康教育属于科学普及的范畴。一方面,既然是科学“普及”,就必须通俗易懂,避免晦涩的语言、“高深的”理论表述,避免使接受者不得要领;另一方面,既然是“科学”普及,就要不折不扣地坚持科学原则,自觉地与庸俗、低俗的东西划清界限。
我认为,贯穿这五个原则的是道德,或者说,这五个原则都反映着道德原则,是道德原则的展开。促进受教育者的身心健康、有利于社会和谐进步的健康原则,作为性健康教育的目的、出发点和归宿,反映了性健康教育的道德追求。强调在性健康教育中坚持科学的理念和方法、认识和自觉地遵循规律的科学原则,强调关注个性、解决具体问题的个体化原则,凸显了当代性健康教育的道德性质。而尊重原则和通俗原则更是道德原则的贯彻。
综上所述,维护和促进性健康是一个道德工程,需要社会道德进步来保障,而性健康水平的不断提高又有力地推动着社会道德进步。对性健康与道德进步的这种相互作用和良性互动,我们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参考文献
从历朝历代的文史典籍中,都能发现儒家思想对讼狱观念的阐述。孔子的施政纲领中就有“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的表述,儒家思想中所向往的“合”、“和”为贵的理想深刻的影响了中国人的法律意识,无诉思想对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也有不可估量的影响。
关键词:
无讼思想;法治建设;儒家思想
一、传统文化中的“无讼”思想概述
(一)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诉讼观念中国传统文化主要是指封建社会的文化,在中华民族两千多年的发展历史中,各种思想交融,其中儒家思想深入其中。儒家文化不仅直接促使产生了封建法律制度,还固定了民众的法律意识,继而形成了中国传统的诉讼观念。我国的诉讼观念根植于传统法律文化中,其形成源于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诸多因素,中国传统社会以礼立国,以礼施政、以礼立法,根本上决定了传统诉讼观念的归属。而孔子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更是诠释了传统的诉讼观念———无讼。至此,“无讼”几乎成了中国人民的共同理想。事实上,传统诉讼观念中除了“无讼”思想,还演化出了“息讼”“、厌讼”、“耻讼”等思想。无讼是中国传统法律意识中最理想的状态,是统治者所倡导的诉讼意识。在高度集权的专制统治下,统治者压制诉讼以达到社会繁荣稳定的景象,并通过宣扬儒家伦理法律观:“礼”“义”“仁”思想、重德耻法等,让民众逐步形成一种“耻讼”意识,即打官司是一件羞耻的事情,是道德败坏的表现。无论是“厌讼”、“息诉”、还是“耻讼”,都是民众所追求的“无讼”,构成了中国传统的诉讼观念。中国传统诉讼观念其实质是追求纠纷在表面形式上的消失,并非是在法治的基础上使矛盾、纠纷得到公平、公正的解决。在社会主义法治化的进程中,传统诉讼观念制约了权利意识的伸张,束缚着法律意识的发展,进而影响法治建设。
(二)无讼思想的内涵“无讼”,从字面上理解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出现冲突和纠纷不是通过诉至官府,寻求法律的强制手段来解决,而是通过相互间的妥协与退让而解决;二是通过道德教化等手段使人们无争无讼,使得任何纷争都能得到及时化解,甚至没有形成诉讼的可能,做到禁之于未然。“无讼”思想注重和睦,尽量避免诉讼的发生,“无讼”秉承儒家思想,而“和”是儒家的精髓。诉讼则意味着对和谐的破坏,即只有达到无争无讼才能实现天人合一。儒家思想的“以和为贵”、“以人为本”构成了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精神。这种儒家特有和谐观、息讼止争和追求无讼的主张对传统社会有着深远的影响。在传统社会中,人们都是以家庭、家族为单位生活,即使发生纠纷也是内部矛盾,由家族内部人员调解。如果有人一发生纠纷就诉至官府,不但影响彼此的关系,而且劳民伤财,有时甚至会反目成仇。这样必定会影响社会的稳定。
二、无讼思想在当代延续的必然性
(一)人情规范在社会中仍起着重要影响先生认为:传统社会是一种“礼俗社会”、“人情社会”,人情在社会中起着不可忽视的规范作用。尽管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是中国数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指导社会依靠人情来规范。“德”、“礼”、“义”仍是社会的主导思想、备受推崇。人们靠着德与礼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也以此评价别人的行为。法律虽然为社会提供了行为规范,但人们还是希望通过道德来教化、规制他人的行为。虽然道德与法律一起发挥着规范市场秩序和人们的行为的作用,但是道德调整的范围较之法律调整的范围仍是很宽泛的。人与人之间的相处仍是以人情为纽带、道德为依托的。
(二)控制手段之间的相互排挤法律作为众多社会控制手段中的一种,与其他控制手段一起发挥着协调社会的功能。众多控制手段,互相配合的同时也会出现相互之间的排挤。政策对法律的调控空间排挤最大。从本质上讲,法律、习惯都属于制度的范围,因而无论是法律还是不同的习惯,都可以使人们对于自己的交往与行为产生合理的预期,进而规范人们的行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虽然取得一定成功,但是法律运用较少,加之人口众多法律知识传播较慢,基本常识比较缺乏,都使得传统习惯较之法律有更大的存在和发展空间。并且习惯更具有灵活性,在国家强制力介入伤害交易双方信赖基础时习惯就成了首要选择,其作用范围更大。这种更为温和的解决纠纷的方式更容易为大众所接受,对于日后的交往产生的负面影响更少。所以说,习惯对法律调整空间的排挤为“无讼”思想的存在和发展留下了空间。
(三)诉讼的高成本的影响一旦诉讼即要面对高成本、高消耗。利益最大化是人们追求的目标,诉讼从心理层面到经济层面都是一种巨大的消耗。人们害怕付出高成本却没有收获,或者换来低回报而不愿诉讼,是人之常情。打官司有着严格的程序,复杂的手续,必要的诉讼成本。最重要的是,有些司法素质、工作效率不高,这无形中增加了诉讼的时间成本。而且即使得到判决,判决的执行也是经常要面对的问题。诉讼中经济的支出也在所难免,比如请律师提供的费用,由此产生的误工费等等。当事人还要面对社会心理成本的付出,被认为有失“体面”、伤害了信赖关系等都使得无讼成为首选。
三、无讼思想对法治建设的影响
(一)无讼思想对法治建设的积极影响“无讼”的前提是不争,它体现了人们对和谐的向往与追求,这种和谐的思想在法治领域的体现就是“无讼”。所以,“无讼”是和谐社会在司法上的要求和反应。古代“无讼”社会“礼法互补”、“德主刑辅”的治理模式给我们现代社会最大的启示就是德法并治,德治和法治并举,综合运用道德、法律和公序良俗以及舆论引导等各种方法来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另外“,无讼”思想推崇道德教化,有助于培养全体公民良好的道德规范,为以德治国培育良好的社会土壤,无讼思想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结合。古代“无讼”思想下的调解手段是现代人民调解制度的渊源,这就要求我们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应该合理利用好人民调解制度,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纠纷,本着互谅互让、公平合理的原则,自愿达成和履行调解协议,把双方原有的良好关系继续保持下来,不至于矛盾加剧、关系恶化,从而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也节约了司法资源,为促进和谐社会做出了贡献。
(二)无讼思想对法治建设的消极影响1“.无讼”法律文化妨碍人人平等法制观念的认同。如上所述“,无讼”思想根植于儒家传统文化中,君君、臣臣、子子,等级森严,高低贵贱有着严格的差别。“一般的社会秩序,不是靠法来维持,而是靠宗法、靠纲常、靠下层对上层的绝对服从。”这一点在今天的社会经济建设中尤为显著,市场交换主体事实上的不平等仍大量存在,严重制约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形成,“权力至上”等腐朽观念严重损害执法、司法的公正。百姓不信任司法救济,纠纷得不到解决,以至影响社会的稳定。法治社会要求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法律面前一视同仁、人人平等,严格按照公正的司法程序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2“.无讼”思想尊崇“道德至上”。“权利”的概念源于西方,是指受法律保护的个人利益,本身含有道德“正当”的意味。权利一语,“表达的是尊重个人,尊重他的尊严和价值,以及尊重他作为自主的道德行为者的地位。”而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道德至上”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在传统思想中是没有“个人权利”这个概念的。国家一个大家庭,个人是家里的一份子。每个人对国家都有着责任,人人都是兄弟姐妹都应该遵守“礼”的原则。一个道德高尚的人在与他人的利益冲突面前,是懂得礼让和妥协的。在儒家思想教化下,法律的目的不是化解纠纷,维护公平正义、保护私有财产,而是抑制、消灭人的私欲,做到使民不争。争财成讼历来为官府和舆论不容,甚至有言:“良民畏讼,莠民不畏讼;良民以讼为祸,莠民以讼为能……”。在一般人的观念中,但凡是诉讼都是不可取的。“无讼”就是从思想上否定人的私欲,忽视人的权利诉求,并用严酷的刑罚加以威慑,这是导致民众忽视权利意思的重要原因。正像美国汉学家费正清所说,中国古代“很少甚至没有发展出民法保护公民;法律大部分是行政性和刑事的,是民众避之唯恐不及的东西”。
四、中国传统文化的无讼思想对法治建设的启示
(一)法律不是万能的,要重视道德教化法律不是万能的,有其自身的局限性,需要道德的适当引导。当今,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而犯罪率也在急剧上升,传统文化中道德体系千疮百孔,人情寡淡。法治建设急需解决这种现象。但现代司法体制治标不治本,收效甚微。有人似乎忘记了法律的作用是有限的,法律不可能规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相较之下,道德教化就可以做到这一点。“无讼”思想由传统文化演变而来,强调人对其自身的约束,“克己复礼”。只有当法律与道德的精神相一致时,法律才有价值。只有在不背离道德的情况下,法律才能得到普遍的认同。以法律为主、道德为辅,可以弥补现代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紧张对立所造成的法律的僵化及普遍的道德冷漠。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应当重视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提倡“无讼”思想中的核心理念即和谐理念,才能减少资源浪费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摩擦,尽早实现法制化。
(二)借鉴以调解主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无讼”思想重视多渠道、多元地纠纷解决办法,把调解作为解决民间纠纷,恢复人际关系和谐的重要手段。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和谐稳定即反映了古人对和谐的追求,又有调解对解决民事纠纷的作业。所以调解制度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仍有借鉴价值。第一,调解不需要进入司法程序,简单并且行之有效。第二,法治建设固然要树立“法律至上”观念,但法律并不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唯一手段。加之我国历史悠久,传统习俗较多,法律不是纠纷解决的唯一办法,调解就是最为简单方便的纠纷解决方法。第三,中国是“熟人社会”,有时无法依靠法律一元手段处理纠纷。在复杂的人际关系中,人们必须关注周围环境对自己的影响和评价,对簿公堂往往影响人际往来,并且在中国发展市场经济的现阶段,很多经济交易纠纷尚不适宜采取法律手段解决。第四,虽然中国经济正高速发展,国民素质有了大幅提高,但民众对法律规范仍然缺乏必要的了解,对法律程序存在偏差,不愿拿起法律武器解决纠纷,维护正当权益。借鉴“无讼”文化解决纠纷,应当加强民间调解,司法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协同合作共同完成民事纠纷的调解。
(三)“和为贵”等观念有利于法治建设的发展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即为和谐,和谐指的是以人为主体的社会和谐发展状态,包括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和谐这三个方面。事实上这与传统法律文化中“以和为贵”的精神是一致的“,无讼”思想传播了这种精神。在法治建设中对“无讼”思想进行客观分析是大有帮助的。法律作为调控社会关系的一种基本手段,最终要解决的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或纠纷,以暴治暴的诉讼方式不能解决人们的思想观念问题。而和平解决纠纷才可以融洽各种社会关系。因此,以传统“无讼”思想的精华来扶正当前的文化无序和道德失范,调处纠纷,以缓和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这是法治建设的当务之急。
五、结语
无讼观念虽然产生于传统社会,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但并非完全是糟粕而不能继承。尤其是在当下中国,社会矛盾日益突出,法律规范尚未完全,法治文明仍在全面建设下,传统的无讼观念是可以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与价值的。在法治的视野下审视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无讼思想,继承传统文化中的有益成分,革除弊端、创新思路,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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