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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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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饮用水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评审工作的管理,现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安全性评价规定》、《饮用水化学处理刻卫生安全评价规定》、《饮水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定》,《反渗透饮水处埋装置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安全性评价规定

2.饮用水化学处埋剂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3.饮水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定

4.反渗透饮水处理装置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定

卫生部

*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1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安全性评价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饮用水输配水设备(供水系统的输配水管、设备、机械部件)和防护材料的卫生安全性要求和监测检验方法。

本规定适用于与饮用水以及饮用水处理剂直接接触的物质和产品,这些物质和产品系指用于供水系统的输配水管、设备、机械部件(如阀门、加氯设备、水处理剂加入器等)以及防护材料(如涂料、内衬等)。

引用标准

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79l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3内容

3.1凡与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不得污染水质,管网末梢水水质必须符合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3.2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必须按附录A的规定分别进行浸泡试验。

3.3浸泡水需按附录A的方法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必须分别符合表l和表2的规定。

表1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浸泡水的卫生要求

项目标准和要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项目

色不增加色度

浑浊度增加量≤0.5度

嗅和味不产生异嗅,异味

肉眼可见物不产生任何肉眼可见的碎片杂物等

PH不改变pH

铁≤0.03mgI/L

锰≤0.01mg/L

铜≤0.lmg/L

锌≤0.lmg/L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0.002mg/L

砷≤0.005mg/L

汞≤0.001mg/L

铬(六价)≤0.005mg/L

镉≤0.001mg/L

铅≤0.005mg/L

银≤0.005mg/L

氟化物≤0.lmg/L

硝酸盐(以氮计)≤2mg/L

氯仿≤6μg/L

四氯化碳≤0.3μg/L

苯并(a)芘≤0.001μg/L

其它项目│

溶解性总固体增加量≤10mg/L

耗氧量(O2计)增加量≤2mg/L

与受试产品配方有关成分(1)根据地面水卫生标准及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不大于限值的1/10)

(2)无标准可依的,需按附件B进行毒理学试验确定限值。

表2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浸泡水的卫生要求

项目标准和要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项目

色不增加色度浑浊度增加量≤0.5度

嗅和味不产生异嗅,异味

肉眼可见物不产生任何肉眼可见的碎片杂物等

PH不改变pH

铁≤0.03mgI/L

锰≤0.01mg/L

铜≤0.lmg/L

锌≤0.lmg/L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0.002mg/L

砷≤0.005mg/L

汞≤0.001mg/L

铬(六价)≤0.005mg/L

镉≤0.001mg/L

铅≤0.005mg/L

银≤0.005mg/L

氟化物≤0.lmg/L

硝酸盐(以氮计)≤2mg/L

氯仿≤6μg/L

四氯化碳≤0.3μg/L

苯并(a)芘≤0.001μg/L

其它项目

醛类不得检出

溶解性总固体增加量≤10mg/L

耗氧量(O2计)增加量≤2mg/L

与受试产品配方有关成分

(1)根据地面水卫生标准及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不大于限值的1/10)

(2)无标准可依的,需按附件B进行毒理学试验确定限值。

放射性物质不增加放射性

3.4浸泡水尚需按附录B的方法进行下列毒理学试验。

3.4.1急性经口毒性试验:LD50不得小于10g/kg体重。

3.4.2两项致突变试验:基因突变试验和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两项试验均需为

阴性。

3.5生产与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所用原料应使用食品级。

4监测检测方法:见附录A和B

附录A.1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与饮用水接触的设备浸泡水水质的检验

l样品预处理

1.1采样:为尽可能符合应用条件,在浸泡试验中应使用输配水管或有关产品的最终产品。当最终产品容积过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按比例适当缩小。

1.2预处理:用自来水将试样清洗干净,并连续冲洗30分钟,然后浸泡水立即浸泡。

1.3浸泡试验:

1.3.1浸泡水制备:

1.3.1.1试剂:

1.3.1.1.1纯水: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其电导率为<2μS/cm。

1.3.1.1.20.025mol/L氯贮备液:取7.3ml试剂级次氯酸钢(NaClO,50g/L),用纯水稀释至200ml,贮于密闭具塞的棕色瓶中,于20℃避光保存,每周新鲜配制。

注1:测定氯含量:取1.0ml氯贮备液用水稀释至1.0L,立即分析总余氯,将此值定为"A"。

注2:测定所需的余氯:为了获得20mg/L余氯,需要向浸泡水中加入氯贮备液的量,按下式计算:

V=2.0*B/A

V一需加入氯贮备液的体积,ml

B一标准浸泡水的体积,L

A--氯贮备液的浓度,mg/L

1.3.1.1.30.04mol/L钙硬度贮备液:称取4.44g无水氯化钙(CaCl2)溶于纯水中,稀释至1.0L,充分混匀,每周新鲜配制。

1.3.1.1.4004mol/L碳酸氢钠缓冲液:3.36g碳酸氢钠(NaHCO3)溶于纯水中,并用纯水稀释至1L,充分混匀。每周新鲜配制。

1.3.1.2浸泡水的配制:配制pH为8、硬度为100mg/L、有效氯为2mg/L的浸泡水方法如下:取25mL碳酸氢钠的缓冲液(1.3.1.1.4)、25mL硬度贮备液(1.3.1.1.3)以及所需的氯贮备液(见1.3.1.1.2),用纯水稀释至1L。按此比例配制实际所需要的浸泡水。

1.3.2浸泡:

1.3.2.1浸泡条件:受试产品接触浸泡水的表面积与浸泡水的容积之比不小于在实际使用条件下最大的比例。对于输配水管应使用该类产品中直径最小的。

1.3.2.2浸泡试验:

1.3.2.2.1用试验用浸泡水充满受试水管或水箱,不留空隙,两端用包有聚四氟乙烯薄膜的干净软木塞或橡皮塞塞紧,在25±5℃避光的条件下浸泡24±l小时。

1.3.2.2.2对于机械部件,如不能在部件内进行浸泡试验时,可将部件放在玻璃容器中浸泡,条件同上。

1.3.2.2.3另取相同容积玻璃容器,加满试验用浸泡水,在相同条件下放置24±1小时,作空白对照。

1.3.3浸泡水的收集和保存:浸泡一段时间后,立即将浸泡水放入预先洗净的样品瓶内。一般收集和分析间隔的时间尽可能缩短。水样收集和保存方法: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85)。

2.检验方法:按GB5750-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附录A.2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浸泡水水质的检验。

1样品预处理:

1.1试样水制备:

1.1.l按生产厂提供的使用条件(如涂层厚度、涂后干燥时间等)制备试样可将涂层涂在玻璃片上,如玻璃片不合适,可根据生产厂的建议选用。

1.1.2取70×300mm玻璃片,洗净烘干。在玻璃片两面70×120mm面积上,按实际使用厚度涂以涂料。在干燥处自然干燥、制成涂料片。

1.2预处理:用自来水将试样涂料片清洗干净,立即进行浸泡试验。

1.3浸泡试验:

1.3.1浸泡水制备:同《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卫生标准检验方法》1.3.1条。

1.3.2浸泡条件:试样的表面积与浸泡水容积比为50cm2/L,如为多层涂料,则将各层涂料分别涂在玻璃片(或根据生产厂的建议选用)上,同时固定在浸泡水中。每种涂料试样与浸泡水容积比均拉50cm2/L计算。

1.3.3.浸泡:

1.3.3.1将试验片未涂防护涂料的部分分别插入放于玻璃容器中的玻璃固定架上,使样片保持垂直,互不接触;或者将试验片悬挂于玻璃容器中。在密闭、避光25±5℃温度条件下进行浸泡。于浸泡后1、3、5、10、20天和30天收集全部浸泡水,供检测分析用,观察溶出污染物浓度的衰减情况,第30天的浸泡水中污染物用于评价是否符合本卫生标准的规定。在收集浸泡水的同时,全部换入新的浸泡水。

1.3.3.2制备空白对照时,除玻璃片上不涂防护材料外,其他一切试验条件同1.3.3.1。

1.3.4浸泡水收集和保存:按GB5759-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2检验方法

2.1甲醛按GB5009.69-85《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涂料卫生标准分析方法》游离甲醛测定。

2.2乙醛、丙烯醛按GB11934-89《水源水中乙醛、丙烯醛卫生标准检验方法-气相色谱法》。

3其他的方法按GB5750-9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附录B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

卫生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

1通用范围

本程序和方法适用于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包括一切与饮用水接触的设备)和防护材料的卫生毒理学评价。当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在水中的溶出物质未规定最大容许浓度时,需按本方法进行毒理学试验确定其在饮用水中的限值。

2总要求

2.1生产者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2.1.1产品应用条件,应用范围、理化性质;

2.1.2配方、生产方法;

2.1.3配方各成分的化学结构式、杂质成分和含量;

2.1.4在饮用水浸泡过程中可能溶出的物质及估计浓度。

2.2生产者必须根据实际应用情况制备试样和提供试验样品。

3毒理学评价程序

根据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在水中的溶出物质的浓度,分四个水平进行毒理学试验,以确定其在水中的最大容许浓度。

3.1水平I:当溶出物质在水中的浓度<10μ/L时选用。

3.1.1试验项目:两项遗传毒理学试验

3.1.1.1基因突变试验:Ames试验

3.1.1.2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或小鼠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小鼠骨髓细胞微核试验任选一项。

3.1.2结果评价

3.1.2.1如果上述两项试验均为阴性,则可以投入使用。

3.1.2.2如果上述两项试验均为阳性,则该产品不能投入使用或者进行慢性试验以便进一步评价。

3.1.2.3如果上述两项试验中有一项为阳性,则需选用另外两项遗传毒理学试验作为补充,包括一种基因突变试验和一种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如果均为阴性,则产品可投入使用,如有一项为阳性,则不能投入使用,或者进行慢性试验,以便进一步评价。

3.2水平II:当溶出物质在水中浓度等于或大于10μg/L~小于50μg/L时选用。

3.2.1试验项目

3.2.1.1水平I试验。

3.2.1.2大鼠90天经口毒性试验。

3.2.2结果评价

3.2.2.1对遗传毒理学试验结果的评价同水平I。

3.2.2.2通过大鼠90大经口毒性试验,确定溶出物质在水中的最高容许浓度(安全系数一般选用1000)。

3.2.2.3当溶出物质在水中的实际浓度超过最大容许浓度时,不能投入使用。

3.3水平III:当溶出物质在水中浓度等于或大于50μg/L~小于1000μg/L时选用。

3.3.1试验项目

3.3.1.1水平II试验。

3.3.1.2大鼠致畸试验。

3.3.2结果评价

3.3.2.1对遗传毒理学试验结果评价水平同水平I。

3.3.2.2当致畸试验结果为阳性时该产品不能使用。

3.3.2.3综合全部试验结果,确定溶出物质在水中的最大容许浓度。

3.3.2.4当溶出物质在水中的实际浓度超过最大容许浓度时,不能投入使用。

3.4水平IV:当溶出物质水中浓度>1000μg/L时选用

3.4.1试验项目

3.4.1.1水平III试验。

3.4.1.2大鼠慢性毒性试验。

3.4.2结果评价

3.4.2.1当致畸试验结果为阳性时,不能投入使用。

3.4.2.2当致癌试验和遗传毒理学试验结果综合评价,溶出物质有致癌性时,不能投入使用。

3.4.2.3根据慢性试验结果确定溶出物质在水中的最大容许浓度。

3.4.2.4当溶出物质在水中的实际浓度超过最大容许浓度时。不能投入使用。

4试验方法:见GB79l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附件2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1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卫生安全性要求和监测检验方法。

本规定适用于混凝、絮凝、消毒、氧化、pH调节、软化、(藻、除氟、氟化等用途的饮用水化学处理剂。

2引用标准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79l9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GB9S57化学试剂氧化镁

3有毒物质指标的要求

3.1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毒物质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中规定的物质时,该物质的容许限制不得大于相应规定限值的10%。本文规定的有毒物质分为四类。

3.1.1金属:砷,硒、汞、镐。铬、铅、银。

3.1.2无机物:取决于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

3.1.3有机物:取决于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

3.1.4放射性物质:直接采用矿物为原料的产品应测定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

3.2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毒物质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6857-85)中未做规定时,可参考地面水卫生标准及国外相关标准判定,其容许限制不得大于相应限值的10%。

3.3如果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毒物质无依据可确定容许限值时,必须按附录3确定该物质在饮用水中最高容许浓度,其容许限值不得大于该容许浓度的10%。

4监测检验方法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样品采集和配制见附录A

本文规定的监测检验方法见《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活》(GB5750-85)

附录A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样品采集和配制

A1样品的采集和保存

Al.1样品采集:根据下述要求,在生产部门、销售部门或使用单位采得具有代表性的产品样品。样品不得从破损或泄漏的包装中采集。

A1.1.1液体样品的采集

A1.1.1.1批量样品的采集:在批量产品的储存容器中,于不同深度、不同部分,分别采集每份约100ml的五份独立样品,将五份样品充分混合成约500ml的混合样品。

Al.1.1.2包装样品的采集:在没有批量贮存的*情况下,可从一批包装中采集一个混合样品。采集数量约为该包装的5%,最少为5个,最多为15个。如果包装少于5个,则采样方法与批量产品的储存器中的采集方法相同(见A1.1.1.1)。

A1.1.1.3分析和保存用样品的储存:将A1.1.1.1和A1.1.1.2所述方法采集的混合样品,分别分装在3个约160ml隔绝空气、防潮的玻璃容器或适宜的容器中。每个样品的容器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产地,批号。样品包装类型。采集日期及采集负责人。其中一份样品用于分析,另二份样品以备重新检验(如果需要)。保存期为一年。

1.1.2固体样品的采集

A1.1.2.1批量样品的采集:在批量产品的储存器中,于不同深度、不同部分,分别采取每份约100g的五份样品,将这五份样品充分混合成约500g的混合样品。

Al.1.2.2包装样品的采集:可从一批包装中采得一个混合样品,采集的数量为该包装中的5%最少为5个,最多为15个。如果包装少于5个,则采样

方法与批量储存器中的采集方法相同(见Al.1.2.1)。

A1.1.2.3分析和保存用样品的储存:将A1.1.2.1和Al.1.2.2所述方法采集的混合样品,分别分装在3个隔绝空气、防潮的玻璃容器或适宜的容器中。每份约160g左右。每个样品的容器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产地、批号、样品包装类型。采集日期以及采集负责人。其中一份样品用于分析,另二份样品以备重新检验(如果需要)。保存期为一年。

A1.1.3气体样品的采集和储存

用适当的气体采样管采得一个有代表性的样品。样品的采集应遵照生产厂家的详细说明和安全措施。每个样品容器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产地、批号、采集日期以及采集负责人。

A2样品的配制

样品的配制根据其理化性质和测定项目而异,但必须采取相应的质量保证程序和安全防护措施。

A2.1试剂空白和实验用水:按照测定样品同样方法测得试剂空白。所有实验用水均为纯水。

A2.2样品的配制方法

A2.2.1本法适用于以下产品:硫酸铜、次氯酸钙等。

称取10倍于评价剂量的样品(参照表A1)于400ml烧杯中,以200ml纯水溶解,在通风橱中以硝酸[ρ20=1.42g/ml]酸化至pH<2,将溶液移至250ml的容量瓶中,用纯水定容。按下式计算称样量。

m=10·ρ·0.250式中:m--称样量,mgρ--产品建议的评价剂量,mg/L10--倍数因子0.250--样品定容的体积,L将定容的溶液分为两份,一份约125ml于棕色玻璃瓶中,用于测定汞(如果需要)。另一份约125ml于聚乙烯瓶中,供其他项目测定。

A2.2.2本法适用于以下产品:氟化钠、高锰酸钾、次氯酸钠、碳酸钠,氟硅酸钠、氢氧化钠等。参考A2.2.1用盐酸[ρ20=1.18g/ml]代替硝酸酸化至pH<2。加盐酸羟胺至溶液清澈。配制次氯酸钠溶液时,不加盐酸羟胺,但加KI作为稳定剂,加到显深稻草色为止。

A2.2.3本法适用于以下产品:氧化钙。氢氧化钙、氧化镁等。

首先将样品粉碎并通过100目筛,然后称取2倍于评价剂量的样品(参照表A1)于200ml烧杯中,用少量纯水润湿,在搅拌下,缓缓滴加硝酸溶液(l+4),至样品完全溶解,调节pH为1.8~2.0,保持5分钟。全部转移至1000ml容量瓶中,加硝酸溶液(1+20)定容。按下式计算称样量。

m=2·ρ·1.000式中:m--称样量,mgρ--产品建议的评价剂量,mg/L2--倍数因子1.000一样品定容的体积,L将定容的溶液分作以下测定:一份约125ml于含硝酸的棕色玻璃瓶中,用于测定汞(如果需要)。约125ml于含硝酸的聚乙烯瓶中,用于测定金属;125ml于聚乙烯瓶中,供氟化物测定;500ml于聚乙烯瓶中,供放射性核素测定(如需要)。

A2.2.4本法适用于以下产品:硫酸、盐酸等于500ml容量瓶中加入200ml纯水,缓慢加入5ml样品、并不断震荡,用纯水定容。定容的溶液分为两份,一份约125ml于棕色玻璃瓶中,用于测汞(如果需要)、另一份约125ml于聚乙烯瓶中,供其他项目测定。

A2.2.5本法适用于碳酸钙称取碳酸钙(CaC03)156g于500ml锥形瓶中,加入250ml纯水,用塑料膜捆严瓶中,充分摇动后,置于23±5℃恒温箱中24小时,然后倒掉水液。另加250ml纯水,摇动,放人恒温箱24小时。重复以上步骤,直到第三次24小时放置时间后,用定量快速滤纸过滤,收集滤液。取125ml于棕色玻璃瓶中,测汞)另125ml于聚乙烯瓶中,测定金属。

A2.2.6本法适用于以下产品:硫酸铁、聚合氯化铝等称取10倍于评价剂量的样品(参照表A1),用约800ml纯水溶解后,于1000ml容量瓶中定容。吸取等分试样溶液于250ml烧杯中,加纯水至100ml。小心加入2ml过氧化氢[ω(H2O2)=30%]和1ml硝酸[ρ20=1.43g/ml],放在95℃水浴上加热1小时,使体积降到50ml以下。冷至室温,移入100ml容量瓶中,用纯水定容。然后,吸取适当部分,测定有毒金属。

A2.2.7本法适用于以下产品:氯气等于250ml容量瓶中加入240ml纯水后,将容量瓶、塞子和所装的水一起称量。在通风良好的通风橱中,向未盖塞于的容量瓶的水中通入气体至所需重量。其所需重量按下式计算:

m=1000·ρ·0.250式中:m--通入气体重量,mgρ--产品建议的评价剂量,mg/L100--倍数因子:0.250--样品定容的体积,L然后用纯水定容,盖好瓶塞,并缓慢地倒置容量瓶三次,立即进行测定。

A2.2.8本法适用于聚丙烯酚胺类称取5.0g样品于125ml棕色玻璃瓶中,加入50ml甲醇水溶液[((CH3OH)=80%]稀释,于振动器上振动3小时。分析前,应使固体物和细粒充分沉降。用气相色谱法测定特定污染物。

A2.3计算

A2.3.1饮用水化学处理剂中有毒物质的含量:

按式(1)计算样品中有毒物质的含量。

ρ1=(m1×V2/V1)/m(1)式中:ρ1--样品中有毒物质的含量,μg/gm1--从标准曲线上查得样品溶液中的含量,μgV1--测定用样品溶液的体积,mlV2--样品配制溶液的体积,mlm--称取样品量,g

A2.3.2饮用水化学处理剂中有毒物质被带入饮用水中的含量:

按式(2)将样品中有毒物质含量换算为饮用水中的浓度。

ρ=ρ1×ρ2/1000(2)

式中:ρ--有毒物质被带入饮用水中的浓度,μg/L

ρ1--样品中有毒物质的含量,μg/g

ρ2--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建议的评价剂量,mg/L

附录B饮用水化学处理剂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B1范围

本程序和方法适用于饮用水化学处理剂毒理学安全性评价。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毒物质凡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有关卫生标准中未作规定,需通过本程序和方法确定该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最高容许浓度。

B2总要求

B2.1申请者应提供有关产品的下述资料

B2.1.1产品的用途,应用条件,实际使用的计量范围和最大投加量;

B2.1.2产品的原料配方、生产工艺;

B2.1.3产品及其组分的化学结构式和理化特性;

B2.1.4产品可能带人饮用水中的物质及估计浓度。

B2.2用于毒理学评价的物质可包括最终产品,产品组分,杂质或其他的衍生物。

B3毒理学评价程序

根据附录A中计算出的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浓度确定毒理学评价的水平。毒理学评价共分四级水平,各级程序如下:

B3.1水平I: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浓度小于10μg/L。

B3.1.1毒理学实验:包括以下遗传毒性试验各一项:基因突变试验(Ames试验)和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小鼠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和小鼠骨髓细胞微核试验)。

B3.1.2结果评定

B3.1.2.1如果上述两项试验均为阴性,则该产品可投入使用。

B3.1.2.2如果上述两项试验均为阳性,则该产品不能投入使用或者进行慢性(致癌)试验,以便进一步评价。

B3.1.2.3如果上述两项试验中有一项为阳性,则需选用另外两项遗传毒理学试验作为补充研究。如果两项均为阴性,则该产品可投入使用,如有一项为阳性,则不能投入使用,或者进行致癌试验,以便进一步评价。

B3.2水平II: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浓度等于或大于10μg/L~小于50μg/L之间。

B3.2.1毒理学试验包括水平I全部试验和大鼠90天经口毒性试验。

B3.2.2结果评定。

B3.2.2.1对水平II中遗传毒理学试验的评价同水平I。

B3.2.2.2通过大鼠90天经口毒性试验,确定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最高容许浓度(根据阈下剂量,安全系数可选用1000)。

B3.3水平III: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浓度等于或大于50μg/L~小于1000μg/L。

B3.3.1毒理学试验包括水平II全部试验和大鼠致畸试验。

B3.3.2结果评定

B3.3.2.1对水平III中遗传毒理学试验的评价同水平I。

B3.3.2.2通过大鼠90天经口毒性试验和大鼠致畸试验,确定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最高容许浓度(大鼠90天经口毒性试验:根据阈下剂量,安全系数可选用1000;致畸试验:根据阈下剂量,安全系数可选用范围100~1000)。

B3.4水平IV: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浓度等于或大于1000μg/L。

B3.4.1毒理学试验包括水平III全部试验和慢性毒性试验。

B3.4.2结果评定

B3.4.2.1对水平IV中遗传毒理学试验的评价同水平I。

B3.4.2.2通过大鼠90天经口毒性试验、大鼠致畸试验和慢性毒性试验,确定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最高容许浓度(慢性毒性试验:根据阈下剂量,安全系数可选用100)。

B4毒理学试验方法按照GB79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进行。

表A1饮用水化学处理剂评价剂量建议表

编号化学名称别名用途近似分子量评价剂量mg/L可能含有的杂质

1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混凝240.225.0b标准中规定的金属a

羟基氯化铝

硫酸铁昆凝399.8828.0e标准中规定的金属a

3氟化钠氟化42.01.2d标准中规定的金属a

5硫酸铜五水硫酸铜灭藻249.68(n=5)1.0e标准中规定的金属a

明矾,蓝矾

6次氯酸钠消毒、氧化74.530f标准中规定的金属a

7次氯酸钙消毒、氧化143.130f标准中规定的金属a

8高锰酸钾灰锰养消毒、氧化158.015标准中规定的金属a

9氯氯气消清、氧化71.030汞

10阳离子聚(聚电解质)1.0丙烯酰胺丙烯酰胺混凝

11氢氧化钠苛性钠pH调节40.1100汞

12碳酸钠碱面pH调节105.0100铬、铅

13氧化钙石灰、生石灰pH调节56.0500标准中规定的金属a氧化物

14氢氧化钙熟石灰pH调节74.1650标准中规定的金属a消石灰氧化物

15碳酸钙石灰石pH调节100.09*标准中规定的金属a

16氧化镁pH调节40.32500砷、铅

17硫酸pH调节98.050砷、铅、硒

18盐酸氢氯酸pH调节3640砷

19水解聚丙(聚电解质)4百万至丙烯酰胺烯酰胺混凝2千万

注:a.标准中规定的金属即《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中规定的金属:

砷、镉、铬、铅、汞、银、硒

b.以ρ(A1)/mg.L-1表示

c.以ρ(Fe)/mg.L-1表示

d.以ρ(F-)/mg.L-1表示

e.以ρ(Cu)/mg.L-1表示

f.相当于样品ρ(Cl2)=mg/L

直接使用矿物原料的产品应考虑可能的放射性核素污染

附件3饮水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定

1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国产和进口的以市政自来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用饮水处理器。生产纯净水的饮水处理器另作规定。

2引用标准

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8537-1995饮用天然矿泉水

GB8538/T-1995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CJ3032-93活性炭净水器

QBI979-94人工矿泉水器

3定义

饮水处理器:以市政自来水为进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在改善饮水水质,降低水中有害物质,或增加水中某种对人体有益成分为目的的饮水处理装置。

4饮水处理器与饮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

4.1炊水处理器所用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

4.2用于组装饮水处理器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必须具有食品级证明或卫生安全评价资料,否则必须进行浸泡试验。

4.2.1浸泡试验步骤和评价方法按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规定》进行,按说明书要求用纯水冲洗待测样品,然后用纯水于室温浸泡24小时,测定浸泡水。

5.饮水处理器的卫生安全性试验

5.1净水器

5.1.1感官性状要求(见表1)

表1感官性状要求

项目指标

色度不得增加,

浑浊度增加量≤0.5度

嗅和味无异嗅和异味

肉眼可见物不产生任何肉眼可见的碎片杂物等

5.1.2一般化学指标要求(见表2)"

表2一般化学指标要求

项目指标

pH改变不大于±0.5

溶解性总固体增加量≤10mg/L

耗氧量增加量≤2mg/L

5.1.3微生物指标要求(见表3)

表3微生物指标要求

项目限值

细菌总数<100个/ml

大肠菌群<3个/ml

5.1.4其他指标若狰水器内含有载银活性碳,碘树脂等消毒部分,则要求有相关的其他指标(见表4)。

表4银、碘等其他指标要求

项目限值

银<O.05mg/L

碘其浓度不得使水有异味

其他不得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65749-85)规定的要求

5.2矿化水器

5.2.1感官性状、一般化学指标以及微生物指标要求分别同5.1.1,5.1.2,5.1.3。

5.2.2毒理学指标的要求(见表5)

表5毒理学指标要求

项目限值

铅增加量≤0.005mg/L

镉增加量≤0.001mg/L

砷增加量O.OO5mg≤/L

5.2.3放射性指标(见表6)

表6放射性指标要求

项目限值

总α不得增加

总β不得增加

5.2.4申请的矿化项目的溶出浓度不得大于《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规定的限量值。

6.功能试验

6.1饮水处理器的出水中微生物均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6.2一般净水器

6.2.1以活性炭为主要过滤材料的,在额定产水量达到前,应保持申报的流速并在任一次检测中,耗氧量的去除率须)25%,感官指标有明显改善。

6.2.2膜过滤、分子筛、陶瓷等过滤器,在额定产水总量内应保持申报的流速并须达到申报的去除效果。

6.3特殊净水器(除氟、除砷、软化水器)在额定产水总量内应保持申报的流速并须达到申报的去除效果。

6.4如饮水处理器中含有载银活性碳、碘树脂等消毒部件,则通过饮水处理器的出水中,在额定产水总量范围内的任何阶段,银的浓度应符合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碘的浓度不应使水带有异味。

6.5矿化水器

在额定产生总量内,矿化水器出水中的矿物质浓度有一项以上须符合《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的界限值。

6.6多种单元或过滤材料组合的水处理器

当水处理器中含有多种单元或过滤材料,则功能试验应为各部分功能的和。

7.检验方法

按GB5750-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85)和《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8538/T-1995)的方法进行检验。

附件4反渗透饮水处理装置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定

1.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反渗透饮水处理装置的净化处理效率和出水水质要求。本规定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反渗透饮水处理。其它各类生产纯净水的饮水处理装置参照本规定执行。

2.引用标准

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ANSI/NSF58-1996反渗透饮水处理装置美国国家标准/全国卫生基金委员会国际标准DB11/063-96饮用纯净水类北京市地方标准1996年

3.净化处理效率反渗透饮水处理装置的净化处理效率应符合以下要求。

3.1一般指标和无机物质在应用压力下的净化效率应符合表l要求。

表l无机物质去除效率

顶目起始浓度mg/L去除率%

砷0.30As+≥83

锅0.03≥83

铬(六价)0.15≥67

铅0.15≥90

硝酸盐氮30.0≥67

3.2挥发性有机物的净化效率应符合表2要求。

表2挥发性有机物的去除率

指标起始浓度μg/L去除率%

四氯化碳78≥98

三氯甲烷300≥95

3.3市政自来水为水源,通过反渗透饮水处理装置的出水应符合表3

要求。

表3出水水质卫生要求

指标限值

色度(度)≤5

浑浊度(度)≤1

嗅和味不得有能觉察的嗅和味

肉眼可见物不得含有

pH值高于5.0

铅mg/L≤0.0l

砷mg/L≤0.01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O.002

耗氧量mg/L≤1.O

三氯甲烷μg/L≤15

四氯化碳μg/L≤1.8

细菌总数CFU/mL≤20

总大肠菌群CFU/100mL0(滤膜法)

粪大肠菌群CFU/100mL0(滤膜法)

除上表所列指标外,其它项目均不得超过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所列的限值。

4.检验方法

按照GB5750-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5.质量检验

5.1卫生安全性检验:将待检样品按说明书要求用纯水冲洗,然后用纯水于室温浸泡24小时,测定浸泡水。浸泡水与原有纯水比较不得超过表3所列限值。

5.2按表1和表2所列每类型配制人工溶液,在申请产品说明书规定的应用压力下通过反渗透饮水处理装置,测定水中浓度,要求去除效率达到1和表2要求。

5.3将市政自来水为水源在应用压力下通过处理装置,出水应符合表3所列限值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

为进一步加强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评审工作的管理,现将《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安全性评价规定》、《饮用水化学处理刻卫生安全评价规定》、《饮水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定》,《反渗透饮水处埋装置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安全性评价规定

2.饮用水化学处埋剂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3.饮水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定

4.反渗透饮水处理装置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定

卫生部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1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安全性评价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饮用水输配水设备(供水系统的输配水管、设备、机械部件)和防护材料的卫生安全性要求和监测检验方法。

本规定适用于与饮用水以及饮用水处理剂直接接触的物质和产品,这些物质和产品系指用于供水系统的输配水管、设备、机械部件(如阀门、加氯设备、水处理剂加入器等)以及防护材料(如涂料、内衬等)。

引用标准

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79l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3内容

3.1凡与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不得污染水质,管网末梢水水质必须符合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3.2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必须按附录A的规定分别进行浸泡试验。

3.3浸泡水需按附录A的方法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必须分别符合表l和表2的规定。

表1饮用水输配水设备浸泡水的卫生要求

项目标准和要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项目

色不增加色度

浑浊度增加量≤0.5度

嗅和味不产生异嗅,异味

肉眼可见物不产生任何肉眼可见的碎片杂物等

PH不改变pH

铁≤0.03mgI/L

锰≤0.01mg/L

铜≤0.lmg/L

锌≤0.lmg/L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0.002mg/L

砷≤0.005mg/L

汞≤0.001mg/L

铬(六价)≤0.005mg/L

镉≤0.001mg/L

铅≤0.005mg/L

银≤0.005mg/L

氟化物≤0.lmg/L

硝酸盐(以氮计)≤2mg/L

氯仿≤6μg/L

四氯化碳≤0.3μg/L

苯并(a)芘≤0.001μg/L

其它项目│

溶解性总固体增加量≤10mg/L

耗氧量(O2计)增加量≤2mg/L

与受试产品配方有关成分(1)根据地面水卫生标准及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不大于限值的1/10)

(2)无标准可依的,需按附件B进行毒理学试验确定限值。

表2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浸泡水的卫生要求

项目标准和要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项目

色不增加色度浑浊度增加量≤0.5度

嗅和味不产生异嗅,异味

肉眼可见物不产生任何肉眼可见的碎片杂物等

PH不改变pH

铁≤0.03mgI/L

锰≤0.01mg/L

铜≤0.lmg/L

锌≤0.lmg/L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0.002mg/L

砷≤0.005mg/L

汞≤0.001mg/L

铬(六价)≤0.005mg/L

镉≤0.001mg/L

铅≤0.005mg/L

银≤0.005mg/L

氟化物≤0.lmg/L

硝酸盐(以氮计)≤2mg/L

氯仿≤6μg/L

四氯化碳≤0.3μg/L

苯并(a)芘≤0.001μg/L

其它项目

醛类不得检出

溶解性总固体增加量≤10mg/L

耗氧量(O2计)增加量≤2mg/L

与受试产品配方有关成分

(1)根据地面水卫生标准及国内外相关标准判定(不大于限值的1/10)

(2)无标准可依的,需按附件B进行毒理学试验确定限值。

放射性物质不增加放射性

3.4浸泡水尚需按附录B的方法进行下列毒理学试验。

3.4.1急性经口毒性试验:LD50不得小于10g/kg体重。

3.4.2两项致突变试验:基因突变试验和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两项试验均需为

阴性。

3.5生产与饮用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所用原料应使用食品级。

4监测检测方法:见附录A和B

附录A.1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与饮用水接触的设备浸泡水水质的检验

l样品预处理

1.1采样:为尽可能符合应用条件,在浸泡试验中应使用输配水管或有关产品的最终产品。当最终产品容积过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按比例适当缩小。

1.2预处理:用自来水将试样清洗干净,并连续冲洗30分钟,然后浸泡水立即浸泡。

1.3浸泡试验:

1.3.1浸泡水制备:

1.3.1.1试剂:

1.3.1.1.1纯水:用蒸馏水或去离子水,其电导率为<2μS/cm。

1.3.1.1.20.025mol/L氯贮备液:取7.3ml试剂级次氯酸钢(NaClO,50g/L),用纯水稀释至200ml,贮于密闭具塞的棕色瓶中,于20℃避光保存,每周新鲜配制。

注1:测定氯含量:取1.0ml氯贮备液用水稀释至1.0L,立即分析总余氯,将此值定为"A"。

注2:测定所需的余氯:为了获得20mg/L余氯,需要向浸泡水中加入氯贮备液的量,按下式计算:

V=2.0*B/A

V一需加入氯贮备液的体积,ml

B一标准浸泡水的体积,L

A--氯贮备液的浓度,mg/L

1.3.1.1.30.04mol/L钙硬度贮备液:称取4.44g无水氯化钙(CaCl2)溶于纯水中,稀释至1.0L,充分混匀,每周新鲜配制。

1.3.1.1.4004mol/L碳酸氢钠缓冲液:3.36g碳酸氢钠(NaHCO3)溶于纯水中,并用纯水稀释至1L,充分混匀。每周新鲜配制。

1.3.1.2浸泡水的配制:配制pH为8、硬度为100mg/L、有效氯为2mg/L的浸泡水方法如下:取25mL碳酸氢钠的缓冲液(1.3.1.1.4)、25mL硬度贮备液(1.3.1.1.3)以及所需的氯贮备液(见1.3.1.1.2),用纯水稀释至1L。按此比例配制实际所需要的浸泡水。

1.3.2浸泡:

1.3.2.1浸泡条件:受试产品接触浸泡水的表面积与浸泡水的容积之比不小于在实际使用条件下最大的比例。对于输配水管应使用该类产品中直径最小的。

1.3.2.2浸泡试验:

1.3.2.2.1用试验用浸泡水充满受试水管或水箱,不留空隙,两端用包有聚四氟乙烯薄膜的干净软木塞或橡皮塞塞紧,在25±5℃避光的条件下浸泡24±l小时。

1.3.2.2.2对于机械部件,如不能在部件内进行浸泡试验时,可将部件放在玻璃容器中浸泡,条件同上。

1.3.2.2.3另取相同容积玻璃容器,加满试验用浸泡水,在相同条件下放置24±1小时,作空白对照。

1.3.3浸泡水的收集和保存:浸泡一段时间后,立即将浸泡水放入预先洗净的样品瓶内。一般收集和分析间隔的时间尽可能缩短。水样收集和保存方法: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85)。

2.检验方法:按GB5750-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附录A.2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本方法适用于与饮用水接触的防护材料浸泡水水质的检验。

1样品预处理:

1.1试样水制备:

1.1.l按生产厂提供的使用条件(如涂层厚度、涂后干燥时间等)制备试样可将涂层涂在玻璃片上,如玻璃片不合适,可根据生产厂的建议选用。

1.1.2取70×300mm玻璃片,洗净烘干。在玻璃片两面70×120mm面积上,按实际使用厚度涂以涂料。在干燥处自然干燥、制成涂料片。

1.2预处理:用自来水将试样涂料片清洗干净,立即进行浸泡试验。

1.3浸泡试验:

1.3.1浸泡水制备:同《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卫生标准检验方法》1.3.1条。

1.3.2浸泡条件:试样的表面积与浸泡水容积比为50cm2/L,如为多层涂料,则将各层涂料分别涂在玻璃片(或根据生产厂的建议选用)上,同时固定在浸泡水中。每种涂料试样与浸泡水容积比均拉50cm2/L计算。

1.3.3.浸泡:

1.3.3.1将试验片未涂防护涂料的部分分别插入放于玻璃容器中的玻璃固定架上,使样片保持垂直,互不接触;或者将试验片悬挂于玻璃容器中。在密闭、避光25±5℃温度条件下进行浸泡。于浸泡后1、3、5、10、20天和30天收集全部浸泡水,供检测分析用,观察溶出污染物浓度的衰减情况,第30天的浸泡水中污染物用于评价是否符合本卫生标准的规定。在收集浸泡水的同时,全部换入新的浸泡水。

1.3.3.2制备空白对照时,除玻璃片上不涂防护材料外,其他一切试验条件同1.3.3.1。

1.3.4浸泡水收集和保存:按GB5759-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2检验方法

2.1甲醛按GB5009.69-85《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涂料卫生标准分析方法》游离甲醛测定。

2.2乙醛、丙烯醛按GB11934-89《水源水中乙醛、丙烯醛卫生标准检验方法-气相色谱法》。

3其他的方法按GB5750-9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附录B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

卫生毒理学评价程序和方法

1通用范围

本程序和方法适用于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包括一切与饮用水接触的设备)和防护材料的卫生毒理学评价。当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在水中的溶出物质未规定最大容许浓度时,需按本方法进行毒理学试验确定其在饮用水中的限值。

2总要求

2.1生产者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2.1.1产品应用条件,应用范围、理化性质;

2.1.2配方、生产方法;

2.1.3配方各成分的化学结构式、杂质成分和含量;

2.1.4在饮用水浸泡过程中可能溶出的物质及估计浓度。

2.2生产者必须根据实际应用情况制备试样和提供试验样品。

3毒理学评价程序

根据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和防护材料在水中的溶出物质的浓度,分四个水平进行毒理学试验,以确定其在水中的最大容许浓度。

3.1水平I:当溶出物质在水中的浓度<10μ/L时选用。

3.1.1试验项目:两项遗传毒理学试验

3.1.1.1基因突变试验:Ames试验

3.1.1.2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或小鼠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或小鼠骨髓细胞微核试验任选一项。

3.1.2结果评价

3.1.2.1如果上述两项试验均为阴性,则可以投入使用。

3.1.2.2如果上述两项试验均为阳性,则该产品不能投入使用或者进行慢性试验以便进一步评价。

3.1.2.3如果上述两项试验中有一项为阳性,则需选用另外两项遗传毒理学试验作为补充,包括一种基因突变试验和一种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如果均为阴性,则产品可投入使用,如有一项为阳性,则不能投入使用,或者进行慢性试验,以便进一步评价。

3.2水平II:当溶出物质在水中浓度等于或大于10μg/L~小于50μg/L时选用。

3.2.1试验项目

3.2.1.1水平I试验。

3.2.1.2大鼠90天经口毒性试验。

3.2.2结果评价

3.2.2.1对遗传毒理学试验结果的评价同水平I。

3.2.2.2通过大鼠90大经口毒性试验,确定溶出物质在水中的最高容许浓度(安全系数一般选用1000)。

3.2.2.3当溶出物质在水中的实际浓度超过最大容许浓度时,不能投入使用。

3.3水平III:当溶出物质在水中浓度等于或大于50μg/L~小于1000μg/L时选用。

3.3.1试验项目

3.3.1.1水平II试验。

3.3.1.2大鼠致畸试验。

3.3.2结果评价

3.3.2.1对遗传毒理学试验结果评价水平同水平I。

3.3.2.2当致畸试验结果为阳性时该产品不能使用。

3.3.2.3综合全部试验结果,确定溶出物质在水中的最大容许浓度。

3.3.2.4当溶出物质在水中的实际浓度超过最大容许浓度时,不能投入使用。

3.4水平IV:当溶出物质水中浓度>1000μg/L时选用

3.4.1试验项目

3.4.1.1水平III试验。

3.4.1.2大鼠慢性毒性试验。

3.4.2结果评价

3.4.2.1当致畸试验结果为阳性时,不能投入使用。

3.4.2.2当致癌试验和遗传毒理学试验结果综合评价,溶出物质有致癌性时,不能投入使用。

3.4.2.3根据慢性试验结果确定溶出物质在水中的最大容许浓度。

3.4.2.4当溶出物质在水中的实际浓度超过最大容许浓度时。不能投入使用。

4试验方法:见GB79l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附件2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定

1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卫生安全性要求和监测检验方法。

本规定适用于混凝、絮凝、消毒、氧化、pH调节、软化、(藻、除氟、氟化等用途的饮用水化学处理剂。

2引用标准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79l9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GB9S57化学试剂氧化镁

3有毒物质指标的要求

3.1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毒物质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中规定的物质时,该物质的容许限制不得大于相应规定限值的10%。本文规定的有毒物质分为四类。

3.1.1金属:砷,硒、汞、镐。铬、铅、银。

3.1.2无机物:取决于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

3.1.3有机物:取决于产品的原料、配方和生产工艺。

3.1.4放射性物质:直接采用矿物为原料的产品应测定总α放射性和总β放射性。

3.2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毒物质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6857-85)中未做规定时,可参考地面水卫生标准及国外相关标准判定,其容许限制不得大于相应限值的10%。

3.3如果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毒物质无依据可确定容许限值时,必须按附录3确定该物质在饮用水中最高容许浓度,其容许限值不得大于该容许浓度的10%。

4监测检验方法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样品采集和配制见附录A

本文规定的监测检验方法见《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活》(GB5750-85)

附录A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的样品采集和配制

A1样品的采集和保存

Al.1样品采集:根据下述要求,在生产部门、销售部门或使用单位采得具有代表性的产品样品。样品不得从破损或泄漏的包装中采集。

A1.1.1液体样品的采集

A1.1.1.1批量样品的采集:在批量产品的储存容器中,于不同深度、不同部分,分别采集每份约100ml的五份独立样品,将五份样品充分混合成约500ml的混合样品。

Al.1.1.2包装样品的采集:在没有批量贮存的*情况下,可从一批包装中采集一个混合样品。采集数量约为该包装的5%,最少为5个,最多为15个。如果包装少于5个,则采样方法与批量产品的储存器中的采集方法相同(见A1.1.1.1)。

A1.1.1.3分析和保存用样品的储存:将A1.1.1.1和A1.1.1.2所述方法采集的混合样品,分别分装在3个约160ml隔绝空气、防潮的玻璃容器或适宜的容器中。每个样品的容器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产地,批号。样品包装类型。采集日期及采集负责人。其中一份样品用于分析,另二份样品以备重新检验(如果需要)。保存期为一年。

1.1.2固体样品的采集

A1.1.2.1批量样品的采集:在批量产品的储存器中,于不同深度、不同部分,分别采取每份约100g的五份样品,将这五份样品充分混合成约500g的混合样品。

Al.1.2.2包装样品的采集:可从一批包装中采得一个混合样品,采集的数量为该包装中的5%最少为5个,最多为15个。如果包装少于5个,则采样

方法与批量储存器中的采集方法相同(见Al.1.2.1)。

A1.1.2.3分析和保存用样品的储存:将A1.1.2.1和Al.1.2.2所述方法采集的混合样品,分别分装在3个隔绝空气、防潮的玻璃容器或适宜的容器中。每份约160g左右。每个样品的容器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产地、批号、样品包装类型。采集日期以及采集负责人。其中一份样品用于分析,另二份样品以备重新检验(如果需要)。保存期为一年。

A1.1.3气体样品的采集和储存

用适当的气体采样管采得一个有代表性的样品。样品的采集应遵照生产厂家的详细说明和安全措施。每个样品容器上应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家、产地、批号、采集日期以及采集负责人。

A2样品的配制

样品的配制根据其理化性质和测定项目而异,但必须采取相应的质量保证程序和安全防护措施。

A2.1试剂空白和实验用水:按照测定样品同样方法测得试剂空白。所有实验用水均为纯水。

A2.2样品的配制方法

A2.2.1本法适用于以下产品:硫酸铜、次氯酸钙等。

称取10倍于评价剂量的样品(参照表A1)于400ml烧杯中,以200ml纯水溶解,在通风橱中以硝酸[ρ20=1.42g/ml]酸化至pH<2,将溶液移至250ml的容量瓶中,用纯水定容。按下式计算称样量。

m=10·ρ·0.250式中:m--称样量,mgρ--产品建议的评价剂量,mg/L10--倍数因子0.250--样品定容的体积,L将定容的溶液分为两份,一份约125ml于棕色玻璃瓶中,用于测定汞(如果需要)。另一份约125ml于聚乙烯瓶中,供其他项目测定。

A2.2.2本法适用于以下产品:氟化钠、高锰酸钾、次氯酸钠、碳酸钠,氟硅酸钠、氢氧化钠等。参考A2.2.1用盐酸[ρ20=1.18g/ml]代替硝酸酸化至pH<2。加盐酸羟胺至溶液清澈。配制次氯酸钠溶液时,不加盐酸羟胺,但加KI作为稳定剂,加到显深稻草色为止。

A2.2.3本法适用于以下产品:氧化钙。氢氧化钙、氧化镁等。

首先将样品粉碎并通过100目筛,然后称取2倍于评价剂量的样品(参照表A1)于200ml烧杯中,用少量纯水润湿,在搅拌下,缓缓滴加硝酸溶液(l+4),至样品完全溶解,调节pH为1.8~2.0,保持5分钟。全部转移至1000ml容量瓶中,加硝酸溶液(1+20)定容。按下式计算称样量。

m=2·ρ·1.000式中:m--称样量,mgρ--产品建议的评价剂量,mg/L2--倍数因子1.000一样品定容的体积,L将定容的溶液分作以下测定:一份约125ml于含硝酸的棕色玻璃瓶中,用于测定汞(如果需要)。约125ml于含硝酸的聚乙烯瓶中,用于测定金属;125ml于聚乙烯瓶中,供氟化物测定;500ml于聚乙烯瓶中,供放射性核素测定(如需要)。

A2.2.4本法适用于以下产品:硫酸、盐酸等于500ml容量瓶中加入200ml纯水,缓慢加入5ml样品、并不断震荡,用纯水定容。定容的溶液分为两份,一份约125ml于棕色玻璃瓶中,用于测汞(如果需要)、另一份约125ml于聚乙烯瓶中,供其他项目测定。

A2.2.5本法适用于碳酸钙称取碳酸钙(CaC03)156g于500ml锥形瓶中,加入250ml纯水,用塑料膜捆严瓶中,充分摇动后,置于23±5℃恒温箱中24小时,然后倒掉水液。另加250ml纯水,摇动,放人恒温箱24小时。重复以上步骤,直到第三次24小时放置时间后,用定量快速滤纸过滤,收集滤液。取125ml于棕色玻璃瓶中,测汞)另125ml于聚乙烯瓶中,测定金属。

A2.2.6本法适用于以下产品:硫酸铁、聚合氯化铝等称取10倍于评价剂量的样品(参照表A1),用约800ml纯水溶解后,于1000ml容量瓶中定容。吸取等分试样溶液于250ml烧杯中,加纯水至100ml。小心加入2ml过氧化氢[ω(H2O2)=30%]和1ml硝酸[ρ20=1.43g/ml],放在95℃水浴上加热1小时,使体积降到50ml以下。冷至室温,移入100ml容量瓶中,用纯水定容。然后,吸取适当部分,测定有毒金属。

A2.2.7本法适用于以下产品:氯气等于250ml容量瓶中加入240ml纯水后,将容量瓶、塞子和所装的水一起称量。在通风良好的通风橱中,向未盖塞于的容量瓶的水中通入气体至所需重量。其所需重量按下式计算:

m=1000·ρ·0.250式中:m--通入气体重量,mgρ--产品建议的评价剂量,mg/L100--倍数因子:0.250--样品定容的体积,L然后用纯水定容,盖好瓶塞,并缓慢地倒置容量瓶三次,立即进行测定。

A2.2.8本法适用于聚丙烯酚胺类称取5.0g样品于125ml棕色玻璃瓶中,加入50ml甲醇水溶液[((CH3OH)=80%]稀释,于振动器上振动3小时。分析前,应使固体物和细粒充分沉降。用气相色谱法测定特定污染物。

A2.3计算

A2.3.1饮用水化学处理剂中有毒物质的含量:

按式(1)计算样品中有毒物质的含量。

ρ1=(m1×V2/V1)/m(1)式中:ρ1--样品中有毒物质的含量,μg/gm1--从标准曲线上查得样品溶液中的含量,μgV1--测定用样品溶液的体积,mlV2--样品配制溶液的体积,mlm--称取样品量,g

A2.3.2饮用水化学处理剂中有毒物质被带入饮用水中的含量:

按式(2)将样品中有毒物质含量换算为饮用水中的浓度。

ρ=ρ1×ρ2/1000(2)

式中:ρ--有毒物质被带入饮用水中的浓度,μg/L

ρ1--样品中有毒物质的含量,μg/g

ρ2--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建议的评价剂量,mg/L

附录B饮用水化学处理剂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

B1范围

本程序和方法适用于饮用水化学处理剂毒理学安全性评价。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带入饮用水中的有毒物质凡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有关卫生标准中未作规定,需通过本程序和方法确定该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最高容许浓度。

B2总要求

B2.1申请者应提供有关产品的下述资料

B2.1.1产品的用途,应用条件,实际使用的计量范围和最大投加量;

B2.1.2产品的原料配方、生产工艺;

B2.1.3产品及其组分的化学结构式和理化特性;

B2.1.4产品可能带人饮用水中的物质及估计浓度。

B2.2用于毒理学评价的物质可包括最终产品,产品组分,杂质或其他的衍生物。

B3毒理学评价程序

根据附录A中计算出的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浓度确定毒理学评价的水平。毒理学评价共分四级水平,各级程序如下:

B3.1水平I: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浓度小于10μg/L。

B3.1.1毒理学实验:包括以下遗传毒性试验各一项:基因突变试验(Ames试验)和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小鼠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和小鼠骨髓细胞微核试验)。

B3.1.2结果评定

B3.1.2.1如果上述两项试验均为阴性,则该产品可投入使用。

B3.1.2.2如果上述两项试验均为阳性,则该产品不能投入使用或者进行慢性(致癌)试验,以便进一步评价。

B3.1.2.3如果上述两项试验中有一项为阳性,则需选用另外两项遗传毒理学试验作为补充研究。如果两项均为阴性,则该产品可投入使用,如有一项为阳性,则不能投入使用,或者进行致癌试验,以便进一步评价。

B3.2水平II: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浓度等于或大于10μg/L~小于50μg/L之间。

B3.2.1毒理学试验包括水平I全部试验和大鼠90天经口毒性试验。

B3.2.2结果评定。

B3.2.2.1对水平II中遗传毒理学试验的评价同水平I。

B3.2.2.2通过大鼠90天经口毒性试验,确定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最高容许浓度(根据阈下剂量,安全系数可选用1000)。

B3.3水平III: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浓度等于或大于50μg/L~小于1000μg/L。

B3.3.1毒理学试验包括水平II全部试验和大鼠致畸试验。

B3.3.2结果评定

B3.3.2.1对水平III中遗传毒理学试验的评价同水平I。

B3.3.2.2通过大鼠90天经口毒性试验和大鼠致畸试验,确定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最高容许浓度(大鼠90天经口毒性试验:根据阈下剂量,安全系数可选用1000;致畸试验:根据阈下剂量,安全系数可选用范围100~1000)。

B3.4水平IV: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浓度等于或大于1000μg/L。

B3.4.1毒理学试验包括水平III全部试验和慢性毒性试验。

B3.4.2结果评定

B3.4.2.1对水平IV中遗传毒理学试验的评价同水平I。

B3.4.2.2通过大鼠90天经口毒性试验、大鼠致畸试验和慢性毒性试验,确定有毒物质在饮用水中的最高容许浓度(慢性毒性试验:根据阈下剂量,安全系数可选用100)。

B4毒理学试验方法按照GB79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进行。

表A1饮用水化学处理剂评价剂量建议表

编号化学名称别名用途近似分子量评价剂量mg/L可能含有的杂质

1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混凝240.225.0b标准中规定的金属a

羟基氯化铝

硫酸铁昆凝399.8828.0e标准中规定的金属a

3氟化钠氟化42.01.2d标准中规定的金属a

5硫酸铜五水硫酸铜灭藻249.68(n=5)1.0e标准中规定的金属a

明矾,蓝矾

6次氯酸钠消毒、氧化74.530f标准中规定的金属a

7次氯酸钙消毒、氧化143.130f标准中规定的金属a

8高锰酸钾灰锰养消毒、氧化158.015标准中规定的金属a

9氯氯气消清、氧化71.030汞

10阳离子聚(聚电解质)1.0丙烯酰胺丙烯酰胺混凝

11氢氧化钠苛性钠pH调节40.1100汞

12碳酸钠碱面pH调节105.0100铬、铅

13氧化钙石灰、生石灰pH调节56.0500标准中规定的金属a氧化物

14氢氧化钙熟石灰pH调节74.1650标准中规定的金属a消石灰氧化物

15碳酸钙石灰石pH调节100.09*标准中规定的金属a

16氧化镁pH调节40.32500砷、铅

17硫酸pH调节98.050砷、铅、硒

18盐酸氢氯酸pH调节3640砷

19水解聚丙(聚电解质)4百万至丙烯酰胺烯酰胺混凝2千万

注:a.标准中规定的金属即《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中规定的金属:

砷、镉、铬、铅、汞、银、硒

b.以ρ(A1)/mg.L-1表示

c.以ρ(Fe)/mg.L-1表示

d.以ρ(F-)/mg.L-1表示

e.以ρ(Cu)/mg.L-1表示

f.相当于样品ρ(Cl2)=mg/L

直接使用矿物原料的产品应考虑可能的放射性核素污染

附件3饮水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定

1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国产和进口的以市政自来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用饮水处理器。生产纯净水的饮水处理器另作规定。

2引用标准

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8537-1995饮用天然矿泉水

GB8538/T-1995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CJ3032-93活性炭净水器

QBI979-94人工矿泉水器

3定义

饮水处理器:以市政自来水为进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在改善饮水水质,降低水中有害物质,或增加水中某种对人体有益成分为目的的饮水处理装置。

4饮水处理器与饮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

4.1炊水处理器所用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

4.2用于组装饮水处理器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必须具有食品级证明或卫生安全评价资料,否则必须进行浸泡试验。

4.2.1浸泡试验步骤和评价方法按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规定》进行,按说明书要求用纯水冲洗待测样品,然后用纯水于室温浸泡24小时,测定浸泡水。

5.饮水处理器的卫生安全性试验

5.1净水器

5.1.1感官性状要求(见表1)

表1感官性状要求

项目指标

色度不得增加,

浑浊度增加量≤0.5度

嗅和味无异嗅和异味

肉眼可见物不产生任何肉眼可见的碎片杂物等

5.1.2一般化学指标要求(见表2)"

表2一般化学指标要求

项目指标

pH改变不大于±0.5

溶解性总固体增加量≤10mg/L

耗氧量增加量≤2mg/L

5.1.3微生物指标要求(见表3)

表3微生物指标要求

项目限值

细菌总数<100个/ml

大肠菌群<3个/ml

5.1.4其他指标若狰水器内含有载银活性碳,碘树脂等消毒部分,则要求有相关的其他指标(见表4)。

表4银、碘等其他指标要求

项目限值

银<O.05mg/L

碘其浓度不得使水有异味

其他不得超过《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65749-85)规定的要求

5.2矿化水器

5.2.1感官性状、一般化学指标以及微生物指标要求分别同5.1.1,5.1.2,5.1.3。

5.2.2毒理学指标的要求(见表5)

表5毒理学指标要求

项目限值

铅增加量≤0.005mg/L

镉增加量≤0.001mg/L

砷增加量O.OO5mg≤/L

5.2.3放射性指标(见表6)

表6放射性指标要求

项目限值

总α不得增加

总β不得增加

5.2.4申请的矿化项目的溶出浓度不得大于《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规定的限量值。

6.功能试验

6.1饮水处理器的出水中微生物均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6.2一般净水器

6.2.1以活性炭为主要过滤材料的,在额定产水量达到前,应保持申报的流速并在任一次检测中,耗氧量的去除率须)25%,感官指标有明显改善。

6.2.2膜过滤、分子筛、陶瓷等过滤器,在额定产水总量内应保持申报的流速并须达到申报的去除效果。

6.3特殊净水器(除氟、除砷、软化水器)在额定产水总量内应保持申报的流速并须达到申报的去除效果。

6.4如饮水处理器中含有载银活性碳、碘树脂等消毒部件,则通过饮水处理器的出水中,在额定产水总量范围内的任何阶段,银的浓度应符合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碘的浓度不应使水带有异味。

6.5矿化水器

在额定产生总量内,矿化水器出水中的矿物质浓度有一项以上须符合《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的界限值。

6.6多种单元或过滤材料组合的水处理器

当水处理器中含有多种单元或过滤材料,则功能试验应为各部分功能的和。

7.检验方法

按GB5750-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85)和《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8538/T-1995)的方法进行检验。

附件4反渗透饮水处理装置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定

1.范围

本规定规定了反渗透饮水处理装置的净化处理效率和出水水质要求。本规定适用于以市政自来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反渗透饮水处理。其它各类生产纯净水的饮水处理装置参照本规定执行。

2.引用标准

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50-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检验方法

ANSI/NSF58-1996反渗透饮水处理装置美国国家标准/全国卫生基金委员会国际标准DB11/063-96饮用纯净水类北京市地方标准1996年

3.净化处理效率反渗透饮水处理装置的净化处理效率应符合以下要求。

3.1一般指标和无机物质在应用压力下的净化效率应符合表l要求。

表l无机物质去除效率

顶目起始浓度mg/L去除率%

砷0.30As+≥83

锅0.03≥83

铬(六价)0.15≥67

铅0.15≥90

硝酸盐氮30.0≥67

3.2挥发性有机物的净化效率应符合表2要求。

表2挥发性有机物的去除率

指标起始浓度μg/L去除率%

四氯化碳78≥98

三氯甲烷300≥95

3.3市政自来水为水源,通过反渗透饮水处理装置的出水应符合表3

要求。

表3出水水质卫生要求

指标限值

色度(度)≤5

浑浊度(度)≤1

嗅和味不得有能觉察的嗅和味

肉眼可见物不得含有

pH值高于5.0

铅mg/L≤0.0l

砷mg/L≤0.01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mg/L≤O.002

耗氧量mg/L≤1.O

三氯甲烷μg/L≤15

四氯化碳μg/L≤1.8

细菌总数CFU/mL≤20

总大肠菌群CFU/100mL0(滤膜法)

粪大肠菌群CFU/100mL0(滤膜法)

除上表所列指标外,其它项目均不得超过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所列的限值。

4.检验方法

按照GB5750-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5.质量检验

5.1卫生安全性检验:将待检样品按说明书要求用纯水冲洗,然后用纯水于室温浸泡24小时,测定浸泡水。浸泡水与原有纯水比较不得超过表3所列限值。

第2篇:饮用水范文

关键词: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问题;保护措施;建议

1引言

提供安全饮用水是世界正面临着的四大水资源问题之一。随着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不仅要吃得营养,还要喝得健康。提高饮用水质量,保证饮用水安全,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问题。虽然我国目前已经开始加强了饮用水的重视程度,也加大了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力度,但是仍然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以致饮用水水源出现了各种不乐观状况。而水源地安全对饮用水安全起着关键的作用,如何有效保障水源地安全,协调水源保护与当地经济发展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

水源地安全问题通常是指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水源地出现了水质污染、水量短缺、水位下降、地面塌陷等环境问题,由此造成人体健康状况恶化、人口死亡等问题。由于人类活动影响,使得水源地水量减少,污染加剧,改变了水源地的动态平衡结构,并且降低了水质。人类持续的社会经济活动,使得水源地降低甚至丧失正常的供水功能,不能满足人们对饮用水的基本需求,危及人体健康。所以相关部门要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为广大群众办实事。

2饮用水源地存在的问题

2.1水源地污染严重

饮用水水源地普遍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且有加剧之势,涉水疾病种类增多,发病率明显升高,威胁着人民的生命健康。随着工业和农业生产的飞速发展,一些超标的废水、废气、废渣等有害物质的排放越来越多,严重威胁着城市饮用水水源的安全。污染源多和污染物质量大是当前饮用水水源受污染的特点。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90%以上的城市水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城市水环境普遍恶化,流经城市的河流水质78%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标准,75%的湖泊富营养化,50%的城区地下水污染严重。2009年我国对300座水库营养状态的评价结果表明,绝大部分的水库处于中营养状态,只有少部分的水库处于富营养状态。水环境质量堪忧,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不容乐观。按照Ⅲ类水质标准,2005年我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达标率为61.43%。其中,河流型水源地水质较好,达标率为71.95%;湖库型水源地的水质较差,达标率仅为33.84%。2010年对110个环保重点城市的360个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的监测结果表明,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80%;河流型水源主要污染指标为粪大肠菌群,湖库型水源主要污染指标为总氮。在调查的661个城市4555个集中饮用水水源地中,有638个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不安全,影响5600多万人。种种迹象表明,水污染已成为影响我国饮用水水源地安全的首要问题。这不仅加剧了水资源短缺,且严重影响了城镇居民的身体健康。

2.2农业面源污染成为潜在污染源

农村面源,特别是农村养殖业、农村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农用化肥农药等对水环境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不少地方饮用水源保护区上游或饮用水源附近村镇的生活污染水、养殖污水未经任何处理就直接排入水体,严重影响饮用水源的水质;大量生活垃圾和养殖废物随意堆放,严重污染周围地下水和地面水。如某市的水库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有村庄,居民生活、化肥使用和畜禽养殖面源污染对水库水质造成一定的影响。据调查,此水库一、二级保护区内共有耕地17452.94公顷,2008年共施用化肥9753.46吨,平均化肥施用强度为558.84公斤/每公顷・

年,保护区内农田每年产生COD3673吨,NH3-N734吨。

2.3工业废水、废气、废渣污染

有些工业为了节约生产成本,把工厂建设再水库周边,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渣不经过任何处理就直接拍向水库,废气则排向天空,但是工业所排放的废气也很有可能会“溶解”在水库里,而工业排放的这些废水、废气、废渣都含有很多重金属,这会大面积的污染到水库的水源,严重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

2.4生活废水污染

在很多水库的周围不免都会有一些落户人家,由于接近水库,这些人就理所当然的认为这个大水库是一个无底洞,所以便肆无忌惮的往水库里倾倒生活污水。以及生活废渣和残渣,这很明显的给水库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严重污染广大人民群众的饮用水水源。

2.5水源地管理体制薄弱

有些水源地虽划定了保护区,但由于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责任和权限划分不明确,基本上形成多重管理而实际无人管理的混乱局面,致使水质状况仍趋恶化。新《水法》实施后,国家加强了流域管理职能。然而,在实践中往往“统”得不够,而“分”得过多,使得流域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得不到体现。目前水源地还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仍是各霸一方的局面,尤其表现在跨省、跨流域、跨地区水源地的管理上。

2.6水源地环境监管能力比较薄弱饮

用水源地水质的监测是水源地保护的技术基础。目前,卫生、建设、水利、环保等部门均不同程度地开展了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但全国饮用水源地环境监管力量普遍比较薄弱,不但缺乏饮用水源巡查队伍,而且监测仪器设备不足,尚未建立起全国性饮用水源保护自动监测网络,不能够满足重要饮用水源地的水质监测需要。

3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对策及建议

3.1调整产业结构,加强水源地污染控制力度

调整产业结构,树立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建设思想,建立与水源地特征配套的产业布局。合理发挥企业群的集聚效应,强调工业污染源的规模治理。加大水源地点源与非点源的治理,尤其是非点源污染的治理。规范饮用水源上游的生产活

动,使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总量控制得到有效实行,确保水源地安全。

3.2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管理机制

明确各级政府与部门相关职责。改变各部门“谁都管,又谁都不管”的局面,应建立专门的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该机构主要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环境管理、污染防治及安全保障等工作,负责对水源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并定期水源地水质及环境质量状况信息,负责协调解决跨界用水纠纷等问题,与保护区内有关部门或者是与其他饮用水环境管理相关部门(诸如水利、城建、卫生防疫)等部门建立联系配合制度,及时沟通情况,共同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在明确权力和责任,加大考核力度的基础上,实施严格管理,确保水源地水质达标。

3.3加强污染源治理工作加强饮用水

水源地污染源治理,必须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治理工业污染源,农村面源和生活污染源。要改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的根本出路在于控制和治理污染源。目前技术力量达不到治理要求的,实行关、停、并、转、迁。面源是导致湖库型水源地总氮、总磷超标的主要原因。因此,要加大面源治理力度,提高农药化肥的施用效率,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监管,进一步做好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防治水土流失。减少面源污染给饮用水源地带来的污染。工业污染源和农业面源逐步得到控制和治理的同时,必须重视城市生活污水、粪便、垃圾的治理,目前,生活污染源治理已成为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的主要问题。因此,各城市应积极筹措资金,兴建、扩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城市垃圾处理站,以减轻生活污染源对饮用水源水质的影响。

3.4处理生活污染和工业生产污染

为了使饮用水水源不受到人类生活污水和工业排水的污染,又不能影响保障周围人民和工业的正常生活和正常生产,相关部门可以修建污水管,把这些污水经过处理以后排放到污水管里,以把这些污水输送到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而生活垃圾可以设立一个垃圾站,然后不定期的用清洁车输送到垃圾处理站进行处理。这不仅保证了饮用水水源的安全,也保障了当地人民和工厂的正常生活和正常生产。

3.5加强水源地环境监测能力建设

必须有切实有效的监督制度、监督手段和监督队伍,才能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针对饮用水水源环境监测能力薄弱的现状,构建不同级别的水质监测体系;通过完善设备、加强技术人员培训等措施,提升县级水源水质常规指标监测能力、地级特定有毒有机污染物监测能力,形成常规监测与应急监测相结合的监测网络,为饮用水水源地预警系统建设提供数据支持。水源地水质监测方法,应根据饮用水源水质的要求,划分不同类型的水域,对采样布点、采样时段、采样频率等,应科学地加以确定。

4结束语

总之,一个安全的水源地在一定的时间尺度内能够维持它的正常供水功能,也能够维持对胁迫的恢复能力。换句话说,安全的水源地应该在具有持续供给能力的基础上具有足够的水量、安全的水质以及较强的环境承载能力,保障周边生态环境处于良好的状态,同时能够较大限度地满足人们安全饮用水的需要。

参考文献:

[1]赵华林.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J].环境保护,2007(2).

第3篇:饮用水范文

关键词:臭氧化;饮用水臭氧处理;有害副产物;反应机理;联合应用

中图分类号:X5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06-0018-03

1 概述

近年来,随着饮用水水源污染日益严重,而常规工艺对有机物的去除效率不高,并且极易产生氯消毒副产物,供水管网也面临着二次污染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臭氧作为一种强氧化剂被广泛应用到了饮用水的处理行业当中。臭氧用于饮用水处理,不仅灭菌效果好,还有脱色、除臭、去除铁和锰、氧化分解有机物、助凝的作用。

通过对包括臭氧消毒过的饮用水在内的对象进行生物测定的研究,它并不一定会导致诱变效应。已有的研究结果大多数都表明了氯化处理的水比臭氧处理过的水具有更强的诱变效应。当臭氧饱和时,臭氧不会增强饮用水的诱变性。假如没有经臭氧处理的原水自身具有诱变效应,臭氧则会消除这种效应。

臭氧是人类所知最强力的氧化剂之一,人类对臭氧性能的了解已有100多年的历史,臭氧水净化性能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认可,但早期臭氧技术的高投资和高运行费用抑制了它的应用发展。随着臭氧发生效率的提高和费用的降低,现在,臭氧氧化技术已开始被广泛应用。

2 饮用水臭氧处理系统的功能

2.1 消毒杀菌

臭氧是有效地广谱型杀菌剂,具有较高的氧化还原电势,与氯相比,杀菌能力强、作用快、耗量少、效果较好。臭氧灭菌机理是:能渗入微生物细胞壁,阻碍物质交换,使活性强的硫化物基团转变为活性弱的二硫化物的平衡遭到破坏,氧化微生物细胞的有机体,导致细菌死亡。在灭活病毒方面,臭氧对过滤性或其他病毒、芽孢等具有强大的杀伤力,而氯对病毒作用很小或不起作用。

2.2 无机物的氧化

臭氧氧化具有使无机物氧化去除或无机物形式转变的特点而加以去除,而其他的处理方法还是会留下很多无机物。在整个臭氧的作用中,氧化无机物只是一个次要的作用,但采用臭氧化法从天然水中去除铁、锰的处理过程很有意义。

2.3 有机物的氧化

臭氧可以氧化水中有机物,改变某些有机物的分子组成,并在一定程度上去除部分有机物。对于天然有机物,臭氧氧化的任务是:除色和除去被吸收的紫外线;提高可生化性;减少有毒副产物(三氯甲烷)的生成;通过矿化直接减少总有机碳的浓度。

对于有机微生污染物,由于受到水质的各种参数影响(pH值,有机碳和无机碳等),它们被臭氧氧化产生中间产物或被矿化的机理很复杂。一般认为主要有两个反应机理:直接的臭氧亲电反应和被羟基自由基氧化。但在实际应用中,氧化微生污染物并不是臭氧应用的首要任务,而是附带的一个积极作用罢了。

2.4 减少残留物

臭氧杀菌后,在水中残留物少。

2.5 控制藻类

臭氧会直接影响藻细胞的溶裂程度和藻毒素的去除率。

3 臭氧化有害物的问题

臭氧化过程中会产生一些有害物,直接影响水的安全性。

3.1 有机副产物

臭氧可氧化水中多数有机物,例如蛋白质、氨基酸、木质素、腐殖酸、链式不饱和化合物、芳香烃、缩环化合物等。在臭氧作用下,不饱和化合物形成臭氧化物。臭氧化物水解,不饱和键断裂,就会形成较小的有机分子,这些生成物主要有甲醛、丙酮酸、丙酮醛和乙酸等,产生量一般与原水中有机物浓度成正比。有机副产物易被生物分解,其中酸类对人体无大的危害。

3.2 无机副产物

臭氧氧化生成的无机物,最受关注的是溴酸根,IRAC也将其列为可能致癌物。溴酸根是臭氧与水中溴离子反应生成的。在靠近海岸的河口位置和深层地下水中加入臭氧后,臭氧与溴酸根直接发生氧化还原反应,生成THMs类物质。水中TOC和溴化物越高,pH值越低,产生量越大。

4 臭氧与其他工艺的联合应用

由于臭氧氧化技术在处理有机物方面具有反应时间较短、反应过程易于控制、对有机物的降解无选择性等优点,目前已经成为国内外研究的热点之一。但是单一的臭氧氧化处理工艺,有时候还达不到理想的处理效果,为此需要将单一的臭氧氧化工艺与其他处理工艺联合起来,并且多数是几种氧化工艺的联合,以产生高浓度的·OH自由基,从而提高了氧化能力。然而,氧化工艺的联合使用会增加处理的复杂程度和成本,因此,选择什么样的联合工艺,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确定。几种臭氧氧化工艺及它们的联合工艺的操作难易程度、适用的污染物浓度范围与成本比较见表1:

当然,臭氧氧化组合技术不仅仅局限于表中所列出的工艺,有关臭氧氧化技术与其他处理方法联合的工艺流程有很多形式,下面介绍两种在给水处理中研究较多的臭氧氧化组合技术。

4.1 臭氧/生物活性炭技术

臭氧/生物活性炭联合处理技术对有机物的去除有以下三个过程:臭氧氧化、活性炭吸附和生物降解。臭氧/生物活性炭联合处理工艺是将臭氧化学氧化、臭氧灭菌消毒、活性炭物理化学吸附、生物氧化降解四种技术合为一体的工艺。简单地说,它是在传统水处理工艺的基础上,以预臭氧化代替预氯化,在快滤池后设置生物活性炭滤池。利用臭氧预氧化作用,初步氧化分解水中的有机物及其他还原性物质,以降低生物活性炭滤池的有机负荷,同时臭氧氧化能使水中难以生物降解的有机物断链、开环,将大分子有机物氧化为小分子有机物,提高原水有机物的可生化性和可吸附性,从而减少活性炭床的有机负荷,延长活性炭的使用寿命。另外,由于臭氧在水中自行分解为氧,活性炭柱进水含有较高浓度的溶解氧,因此促进好氧微生物在活性炭表面繁殖。好氧微生物以活性炭表面吸附的有机物为养料,将它们转化为二氧化碳和生物量,从而不仅去除了原水中的有机物,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使活性炭再生,使其具有继续吸附有机物的能力,即大大地延长了活性炭的适用寿命和再生

周期。

许多研究表明,臭氧-活性炭工艺不仅能有效去除水中的有机物,还可降低臭氧氧化生成的副产物,是处理效果稳定可靠的饮用水深度净化

工艺。

4.2 O3/UV技术

O3/UV技术是将臭氧与紫外线辐射相结合的一种处理工艺,它始于20世纪70年代,主要用于处理有毒且无法生物降解物质的废水。后期,研究范围扩大至饮用水的深度处理。

本工艺可以在优质饮用水的深度净化方面提供可能性。由于传统的净水处理工艺对于水中微量有机物的处理无能为力,又加之自来水管网中水质的二次污染问题致使管网末端的水质微量有机物超标,因此提高自来水的水质势在必行。由于饮用水只占居民用水量的0.5%~2%左右,比例较低,考虑到我国的国情,可以在管网末端进行深度处理。

5 结语

第4篇:饮用水范文

第一条为保护饮用水源水质,确保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情况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并建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协调领导机制,统筹协调辖区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使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规划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符合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保障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饮用水源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水质保护实用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应用,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鼓励清洁生产,削减污水排放量。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水、公安、海事、渔业、农业、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制止违反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饮用水源水质的义务。

第二章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

第九条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指依法在饮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的水域和陆域,包括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当符合水环境功能区划。

第十条饮用水源保护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划定,并予以公告。

跨市、县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的技术规范,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饮用水源保护区需要调整的,按照本条规定的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辖区的经济社会和人口发展情况以及水源分布和用水需要,确定备用饮用水源。

确定为备用饮用水源的,应当采取措施加强保护。

第十二条因划定或者调整饮用水源保护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章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

第十三条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征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土地,用于涵养饮用水源,保护饮用水源水质。

第十五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建设下列项目:

(一)新建、扩建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砷、铬等污染物的项目;

(二)设置排污口;

(三)设置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罐、仓库、堆栈、油气管道和废弃物回收场、加工场;

(四)设置占用河面、湖面等饮用水源水体或者直接向河面、湖面等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餐饮、娱乐设施;

(五)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六)其他污染水源的项目。

第十六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医疗废物、粪便及其他废弃物;

(二)从事船舶制造、修理、拆解作业;

(三)利用码头等设施装卸油类、垃圾、粪便、煤、有毒有害物品;

(四)运输剧毒物品的车辆通行;

(五)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六)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的活动;

(七)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水生动物;

(八)开山采石和非疏浚性采砂。

第十七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内不得使用船舶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运载前款规定以外物品的船舶穿越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应当配备防溢、防渗、防漏、防散落设备,收集残油、废油、含油废水、生活污染物等废弃物的设施,以及船舶发生事故时防止污染水体的应急设备。

第十八条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

(二)设置旅游设施、码头;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水;

(四)放养畜禽和从事网箱养殖活动;

(五)从事旅游、游泳、洗涤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六)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木(竹)排。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地下饮用水源保护区的保护,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防治地下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质污染。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污染地下饮用水源水质。

第二十条农村饮用水小型集中式取水点周围半径二百米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

(二)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

(三)建立墓地;

(四)掩埋动物尸体。

农村饮用水小型集中式取水点周围半径一百米区域内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设置饲养场、肥料堆积场、公共厕所;

(三)堆积垃圾、工业废料。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当地村民委员会有权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并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或者发现违反前两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源水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监督检查,并做好协调工作;

(二)对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陆域污染源进行监控;

(三)组织建设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网络,对饮用水源水质实施监测;

(四)编制本行政区域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月报,及时向社会;

(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饮用水源水质异常情况;

(六)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镇供水设施的建设和保护,以及城镇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优化供水布局;

(三)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安排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并依法及时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用地的行为;

(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配置水资源,维护水体自净能力,会同国土、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源保护有关的水土保持工作;

(五)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对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六)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和水上浮动设施污染的防治和监督管理;

(七)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船舶和水产养殖业对水质污染的防治;

(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控制农药、化肥、农膜、畜禽粪便对饮用水源的污染;

(九)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源涵养林等植被的保护和管理,做好饮用水源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质量的监督、监测和农村饮用水取水点水质的监测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职责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农村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

(一)将农村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纳入乡村建设和发展规划,做好水源选择、水质鉴定和卫生防护等工作,保障农村饮水安全;

(二)做好农村改水、改厕以及污水和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等治污保洁工作;

(三)推广生态农业和沼气工程,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减少种养业等对饮用水源水质的污染。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逐步实行城乡统筹区域集中供水,减少小型、分散供水点。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证供水安全。

第二十六条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的,责任者应当立即采取消除或者减轻污染的措施,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采取应急措施,及时处理。

排污单位在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后拒不停止排放污染物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制止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取水口的单位,应当经常对饮用水源保护区进行巡查,发现污染或者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或者水质出现异常时,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协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或者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依法予以处罚;逾期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由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放射性物质、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下列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以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排放、倾倒剧毒物品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排放、倾倒放射性物质、油类、酸碱类物质、工业废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从事网箱养殖活动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城市生活垃圾、粪便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分别由公安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由国土资源、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消除污染、排除危害和依法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供水安全受到威胁等紧急情况,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证供水安全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发生事故或者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源水质污染,未及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污染或者可能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或者水质异常情况,接到报告后未及时组织协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

(四)不依法进行处罚的;

(五)、贪污受贿、的。

第三十八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饮用水源水质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惩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当地人民政府及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施行前批准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项目和设施,依照本条例属于禁止设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停业、关闭或者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停业、关闭或者拆除的,依法强制执行。停业、关闭或者拆除的项目和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关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第5篇:饮用水范文

关键词:污染饮用水水源保护

三峡工程建设后,长江水体的水流速度减缓到约为原河流速度的1/6,更有利于改善长江“黄金水道”的天然通航条件,对发展大规模的水上货物运输起到更加积极而有利的重要作用。然而,水体性质将发生根本性变化,即由原来的河流水体(急流水体)变为类似湖泊水体(缓流水体)。水的更新周期大大延长,水体将很容易出现负营养化,水体自净能力下降,水中污染物浓度急剧增加,严重影响长江流域人民生活的饮用水安全。

根据镇江市环保局、水利局水质监测数据,长江镇江段为Ⅱ类水体,水体的主要污染物为粪大肠菌群、溶解氧、挥发酚、高锰酸盐和石油类,也出现过苯系物、卤代烃等化学物质超标现象。船舶污染是造成长江水体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船舶安全检查的情况来看,船舶环保设备的正常运行是极其有限的,以及航运单位的利益因素,加上船员的水体保护意识淡薄,技术上,海事管理机构缺乏有效的监控手段,致使船舶各类污染事故不时发生。在长江水域,各种船舶每年排入长江的污染物仅油类一项就有3000吨之多,机舱污油水40万吨以上,垃圾8000吨之多。随着散装化学品船舶日益增多,有毒有害物质对长江水域的污染、对港口和水上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1. 船舶污染事故对长江水质造成影响的相关案例

(1)2003年3月10日,长江南京新生洲头附近水域发生一起撞船事故,一艘装载200吨浓硫酸的货轮沉没江中。由于船上的浓硫酸碰撞后产生了破损泄漏,对长江水质产生了影响,市民对饮用水质量产生担心。

(2)2011年3月15日,在江阴常州交界处,某舟山籍货轮因船上工人错误操作致使少量苯乙烯溢出流入长江。给位于事发地下游的饮用水取水口造成危险,为确保取水口安全,无锡、常州水厂分别采取了暂停供水措施,市民纷纷抢购超市的纯净水和矿泉水饮用,给老百姓生活带来了很大影响和不便。

2. 海事管理机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可依据的相关规定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设置、维修、拆除取水口,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应当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九条,设立饮用水水源地,应当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并由海事管理机构航行通(警)告。设立饮用水水源地,应当同时设置船舶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接收及处置设施。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四十九条,接收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并开展调查。所有船舶、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内河水域环境的义务,在发现船舶存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行为时,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船舶污染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

(4)依据《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第十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在航道沿岸设置宣传设施,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增强船员等水上作业人员的污染防治意识。禁止船舶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排放含油污水、压载水、洗舱水、生活污水等。

(5)依据《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加强服务,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船舶污染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6)依据《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迅速作出反应,并可以依法强制打捞清除或者强制拖航。需要调用污染清除设备和船舶参加清污的,有关单位、船舶应当服从海事管理。

3. 海事管理机构在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的管理对策

船舶污染分为事故性船舶污染和排放性船舶污染。排放性的船舶污染亦称操作性污染,是指船舶有意识地将船舶污染物质排入水中。事故性的船舶污染是指运载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因过失或疏忽或不可抗力、意外事故等原因导致船舶发生碰撞、搁浅、爆炸、起火等水上危险事故后,船载的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进入水体造成污染。近年来,各种船舶进入我国水域的数量急剧增加,船舶对我国水域的污染日益严重,对饮用水水源的保护也成为了海事管理机构刻不容缓的任务。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饮用水水源保护意识,尽量减少或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船舶污染。针对操作性船舶污染,加强宣传教育,使广大船员充分认识污染饮用水水源的危害性,帮助他们了解防止污染、保护水源环境的重大意义,增强防污意识。同时,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增强全民饮用水水源保护意识,激发船员对保护工作的参与热情,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争取社会各界对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2)完善船舶垃圾、污水接收和处理设施,海事管理机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目前,国内很多港口,针对船舶垃圾、污水接收与处理的设施不完善,致使很多船舶无法将收存的垃圾、污水输送到岸上进行处理,只能在航行过程中进行排放,对水体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因此,港口和码头应做好相应的硬件准备,提供足够的接受和处理设施。海事管理机构应该对在港船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包括对证书(“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等)及防污设备的检查,对没有配备防污设施的船舶按规定进行处理,同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3)严格贯彻落实有关防止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加大对污染水体船舶的处罚力度。对违章操作带来严重污染或屡教不改的船舶,对其采取严格处罚措施,加强对水域污染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将水域污染降到最低限度。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管理标准,改善船舶防污设备的配置,使船舶具有较强的处理废弃物的能力。各类船舶均应按规定装备油水分离装置,港口建设含油污水接收处理设施和应急器材等。

(4)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基金。由于长江水域较广,码头分散,到港船舶较多,船舶污水接收工作需使用较多的污水接收船,费用较高。考虑到船舶污水接收以增进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为主要目的,为提高船船所有人和污水接收单位双方的积极性,建议由海事管理机构设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基金。资金来源一部分由政府补贴,一部分向船舶征收。根据船舶的吨位和用水量以及在港停留时间核算其生活污水量,在船舶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时提前征收污水接收处置费,在港期间收集污水不再收费。征收的排污费宜略高于污水治理费,从而促进船舶生活污水的主动治理。

参考文献:

[1]董良飞.内河生活污水综合防治对策[J].上海海事大学学报,2007,28(3):10-15.

第6篇:饮用水范文

关键词:饮用水;水质;安全;检验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 economy in our country, and people life level of ascension, the drinking water quality has become the focus of the society of one. At present, in the drinking water quality inspection of domestic due to various factors and restriction, water quality inspection of efficiency and quality is not very ideal, leading to all sorts of drinking water safety problem arises, is this the future must to be solved. The author discusses many years work experience, a brief analysis of the related problems of the drinking water quality inspection.

Keywords: drinking water; Water quality; Security; inspection

中图分类号:TN70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饮用水的安全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发展与人们的身体健康,适时加强对于饮用水水质检验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对于各地区、各级供水企业而言,必须认识到饮用水质检验工作的重要性,根据水质要求加强检验工艺的创新与应用,并且采取行之有效的水质检验管理措施,从而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

1国内饮用水安全状况分析

饮用水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而国内的饮用水安全状况则日趋严峻。据相关部门统计,国内70%以上的河流、湖泊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与破坏,水污染客观加剧了水资源短缺,而随之而来的水质恶化问题,则严重威胁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据我国水利部门初步统计,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较为严峻的饮用水不安全问题,受影响人口数量在3亿以上,其中约有1.9亿人的饮用水有害物质含量严重超标,6300多万人长期饮用高氟水,3800多万人长期饮用苦咸水,200多万人长期饮用高砷水。由此可见,饮用水安全是国内现阶段面临的主要社会问题之一,对于人们身心健康的影响是不容忽视,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缓解这一现实问题。

2饮用水水质检验的常规项目

2.1感观性状与一般化学指标,其中主要包括的项目为:1)色度<15度,不得呈现出其他异色;2)浑浊度<3度,特殊情况可以<5度;3)不得有异味及异臭;4)饮用水中不得出现肉眼可见杂物;5)PH的标准值为6.5-8.5之间;6)总硬度<450mg/L,铁<0.3mg/L;锌、锰、铜<1.0mg/L;7)挥发酚类<0.002mg/L,硫酸盐、氯化物<250mg/L,阴离子合成洗涤剂<0.3mg/L,溶解性总固体<1000mg/L。

2.2毒理学指标:其主要包括的项目为:1)汞<0.001mg/L,氟化物<1.0mg/L,铅、银,砷、铬,氰化物<0.05mg/L,硝酸盐<20mg/L;2)六六六<5μg/L,四氯化碳<3μg/L,滴滴涕<1μg/L,氯仿<60μg/L,镉、硒<0.01μg/L。

2.3细菌学指标,其主要包括的项目为:1)细胞总数<100个/L,总大肠杆菌<3个/L;2)游离余氯在与水接触30min后应≥0.3mg/L。

3饮用水水质检验工艺的要求

3.1严格规范水质检验的工艺程序,在国内现阶段的饮用水水质检验工作中,政府主管部门、检验结构普遍执行的工艺程序为:1)按照规定的工艺程序进行水样的采集与保存,一般情况下浑浊度、PH、消毒剂指标游离余氯等在水样采集地点直接进行检验;2)样品送入实验室后统一编号,根据不同的检验项目分别送至相应的实验室或分析室进行检验操作;3)检验完毕的样品必须储存于样品管理室内,由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各项检验结果的统一汇总。以上为饮用水水质检验的规范工艺程序,检验机构及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

3.2注重水质检验工艺的创新,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加强饮用水水质检验方法的创新,例如:在饮用水水质检验中,各类矿物质、微量元素及有毒有害物质含量的检验是基础性、经常性的项目之一,以往多是采取电渗析、离子交换等检验方法进行有机物的淡化、分离与提纯,但是上述检验方法无法将水中的矿物质完全分析,各类微量元素检验结果中的数值自然也无法保证准确性。近几年,国内研发和应用了较为先进的无机化学分析方法,从而满足了各类矿物质的分离、提纯要求,并且实现了样本中各类微量元素含量的精确计算;2)提高水质检验的速度与准确度,我国新的水质标准即将出台,水质检验工艺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现阶段仪器检验结果的精准度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在水质检验速度与准确度的提升中,必须加强检验仪器的开发与应用,逐步向集成化、一体化、小型化的方向发展。

3.3提高整体检验工艺水平,在我国的饮用水水质检验中,应结合现阶段总结的检验工艺经验,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工艺、手段与方法,结合国内新的饮用水水质标准,从而保证整体检验工艺水平的不断提高。同时,检验机构应加强检验人员专业素质的教育与培养,并使得他们认识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加强新型检验工艺的研究与实践,从而保证人民群众喝上质量合格、安全、健康的饮用水。

4提高饮用水水质检验质量的具体措施

4.1注重饮用水水质检验标准与国际接轨,目前在国内的水质检验中,必须加强对于微生物学指标的检验,高度重视其对于人体健康的影响,其中肠道致病原生动物是检验的重点。在饮用水水质检验标准的制订中,应加强对于有毒有害物质指标的严格限制,密切关注消毒剂及消毒副产物等问题。另外,在水质检验工作中,在保证感官性指标达到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应更加关注水质对于人体健康的影响,适当提高各项检验标准,以促进水质安全性、健康性的全面提升。

4.2在饮用水水质检验标准的制订与实施中,应开展行之有效的安全评价。在新时期的水质检验工作中,应严抓以风险效益分析为重点的安全评价,并且逐步将其纳入到新的饮用水水质检验标准中,特别是对于长期存在饮用水安全问题的地区,更要注重对于水质安全的评价,以保证区域供水的安全性,这对于社会稳定也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4.3制订分级目标,注重水质检验标准的引导作用。我国的国土面积较大,各地区的水源条件存在较大的差异,区域间的经济发展水平也存在明显的不均衡现象,所以,在饮用水水质检验工作中,应注重分级目标的科学制订,即综合分析水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水处理技术、供水能力等方面的因素,各地区执行相应的水质检验标准,使得检验标准更具可操作性与先进性,并且进一步发挥其在实际工作中的引导作用。

综上所述,在国内的饮用水水质检验工作中,必须结合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加强对于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与分析,注重检验工艺的创新与发展,并且采取科学、合理、有效的检验管理措施。同时,在饮用水水质检验中,还要严格执行相关检验标准,注重检验机构及人员综合能力的提升,切实完成检验任务,以保证国内的饮用水安全。

参考文献:

[1]GB5749-1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S].

[2]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S].

[3]李伟英,李富生,高乃云等.日本最新饮用水水质标准及相关管理[J].中国给水排水,2004,(20):104-106.

第7篇:饮用水范文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划定的生活饮用水源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规划,加强对本辖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经济建设、城镇建设的规划控制,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关闭、迁移危害水源的项目,控制人口机械增长,组织居民易地安置,安排生活饮用水源保护资金,为生活饮用水源的保护及相关工作提供保障。

第四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生活饮用水源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规划、国土资源、农业、林业、城市供水、工商、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活饮用水源的义务,有对污染和破坏生活饮用水源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生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对保护生活饮用水源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第六条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达到国家标准,依照有关规定,在生活饮用水源周围划定的需特别保护的区域。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和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

第七条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利、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市供水、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源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拟定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变更,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应当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标志。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标志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设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和破坏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第九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Ⅱ类标准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及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标准限值;二级保护区内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Ⅲ类标准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及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选择确定的特定项目标准限值。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下水质标准》Ⅱ类标准。

第十条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印染、造纸、制革、电镀、炼油、农药等生产项目以及产生含汞、铬、镉、砷、铅、镍、氰化物、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的项目和设施;(二)向与生活饮用水源相连的水体、沟渠内倾倒生活垃圾、粪便等废弃物;(三)存放、填埋、倾倒化学危险品和危险废物,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未采取有效的防溢、防漏、防扩散措施运输化学危险品的;(四)设立污染生活饮用水源的废物回收、加工场所;(五)非更新采伐水源涵养林、护岸林等植被;(六)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七)使用炸药、捕杀水生动物。

第十一条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二)违反规定使用农药、化肥;(三)倾倒、填埋、贮存工业废物、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四)设置屠宰场。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的旅游区(点)的管理者必须建立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制,设置清洁卫生设施,保持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二)运输剧毒物品;(三)从事畜牧业,从事种植业使用农药、化肥;(四)在生活饮用水源水域内从事水产养殖业(为改善水质进行养殖除外);(五)在生活饮用水源水域内洗涤物品、游泳、行驶机动船、从事水上体育娱乐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第十三条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排放污水、酸液、碱液等有害物质;(二)堆放、倾倒工业原料、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及其他固体废弃物;(三)建设与取水设施无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四)从事农牧业活动;(五)设置输送污水的渠道、管道及输送油类、煤浆等可能污染水源的管道;(六)建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等;(七)毁林开荒、非更新砍伐水源涵养、保护林。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第十四条对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危害水源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划限期迁移或者关闭。

对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工程用地和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危害水源项目搬迁用地及居民的易地安置用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予以安排。

第十五条对按照规定可以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对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划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的选址定点批准手续前,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对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开山采石、挖沙或围水造田。

第十七条市和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做好生活饮用水源所在区域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生活垃圾的管理和集中清运,防止污染水源。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从事餐饮业,必须具有污水处理设施,达到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在已经建成生活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地方,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集中处理生活污水、垃圾,禁止随意排放。

第十九条在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生活饮用水源地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立即报告当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污染危害。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三)、(四)项规定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三)项规定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一)项、第十一条(一)项、第十二条(一)项规定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可以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市、区(市)人民政府按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活饮用水源污染事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十万元;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二)、(五)、(六)、(七)项、第十一条(二)项、第十二条(二)项、第十三条(七)项、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造成生活饮用水源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发生纠纷的,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8篇:饮用水范文

【关键词】氯化法 氧化法

近半个世纪以来,世界各国经济迅速发展,现代化工业,尤其是合成化工业更是突飞猛进,这些化学物质的大部分通过人类活动进入水体,如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排放,农业使用化肥、杀虫剂的流失等,使接纳水体的物理化学性状发生了显著的变化。80年代初就发现,水中有2000多种有机物,饮用水中有700多种,其中有20种致癌物,23种可疑致癌物,18种促癌物,56种致突变物。世界各国现在都十分重视微量有机化合物污染与人体健康的关系。

目前世界上许多发展中国家对于饮用水的净化方法,基本上还是采用常规的混凝沉淀砂滤投氯消毒工艺。这种工艺对于澄清水质,消除水中病原菌是十分有效的。一般认为经过常规的流程,滤后水中大肠杆菌等传染病菌和病毒能得到基本的去除。但随着水体污染的加剧,种类繁多的有机物进入水体形成真溶液,常规工艺几乎无能为力。我国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中水质检测项目共35项,欧共体饮用水水质指令规定共66项,世界卫生饮用水水质规定共47项,与我国标准相比,增加的主要为微量有机物方面的项目。对饮用水有机污染的现状,必须寻求新的处理方法。

一、目前常用的消毒方法

我国水处理普遍采用氯化工艺。它具有成本低、设备简单、运行管理方便等优点。但加氯可与水中有机物发生取代反应生成有机囟化物,即所谓的“三致”物质,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危害。

70年代,荷兰和美国水处理工作者发现,加氯消毒后,饮用水中产生三卤甲烷(TCM)类化合物,主要是氯仿、二氯乙酸、氯和溴之间的中间产物。氯化后的饮用水中不仅生成三囟甲烷,而且还生成其它囟代有机物(TCO),其浓度一般为TCM浓度的5~10倍,它们对人体健康同样产生不利的影响。TCM和TCO的主要前驱物质为三大类:①由植物残骸所导致的腐殖酸和黄腐酸等降解产物,如间苯二酚,香草酸和黄腐酸等降解产物;②来自于藻类的氨基酸嘧啶、色氨酸、脯氨酸、尿嘧啶、蛋白质等;③工业废水中的某些化合物,如酚类等。

用Cl2消毒导致TCM和TCO的产生,人们认识到其存在的隐患。因此非氯消毒工艺技术的研究得以迅速发展。

二、对策及发展趋势

解决饮用水污染问题,有两种途径:①保护饮用水水源;②强化水处理工艺。从总体上说,我国水环境质量短时期内还难以改善。对饮用水水质要求越来越高,要从污染水源获得优质饮用水,可供选择的方法是强化水处理工艺,即采用先进的水质深度处理技术。现简要介绍如下:

(一)氧化法

1.臭氧氧化法(O3)

臭氧(O3)的氧化能力比氯强,能杀灭细菌,能迅速而广泛地氧化分解水中的大部分有机物,有效地除色、浊、嗅味,除铁锰、硫化物、酚、农药等,但臭氧的氧化很难达到完全矿化的程度,过程中对紫外光有强吸收性的大分子往往被氧化成小分子。近年来,水处理工作者开始研究应用臭氧氧化与其它方法联用技术。

(1)臭氧—生物活性炭技术(O3—BAC技术)。实践证明,O3—BAC技术对去除水中COD、色度与嗅味、酚、硝基苯、氯仿、六六六、DDT、氨氮、油、木质素、氰化物等均有明显效果,Ames试验结果为阴性,净化后的饮用水能完全达到国家标准。

(2)臭氧—过氧化氢混合氧化(O3—H2O2)。臭氧氧化有两种:①臭氧分子或单个氧原子直接参与反应;②是臭氧衰减产生的羟基自由基(·OH)引起的。·OH是水中氧化能力最强的氧化剂,对有机物常常无选择性且可完全矿化为二氧化碳和水等。将臭氧与过氧化氢混合,可以生成·OH。

(3)臭氧—辐射技术。利用放射性同位素的γ射线或加速器产生的电子束对水进行照射处理,分解生成·OH.e-等反应性很强的活性物质,与水中微量有机物反应,氧化分解成CO2和H2O。辐射与臭氧联用可降低成本且臭氧在辐射条件下可产生连锁氧化,大大提高处理效果,且该技术适应广泛的pH值和温度范围,对浓度很低的有机物也有很好的处理效果。

2.光化学氧化法

光化学氧化法分为光催化氧化和光激发氧化法。

光激发氧化法即将O3、H2O2、O2等氧化剂与光化学辐射相结合,产生氧化能力极强的的自由基,如·OH等,在氧化有机物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紫外——臭氧联用(UV—O3)技术在饮用水深度处理和难降解有机废水的处理中,具有良好应用前景,对三氯甲烷、四氯化碳、六氯苯、多氯联苯等都可迅速氧化,UV—H2O可使三氯甲烷、氯苯、氯酚及邻苯二甲酸二乙酯浓度降低到原来浓度的1%。

光催化氧化法即当用能量大于禁带宽度的光照射n型半导体时,其满带上电子被激发跃过禁带进入导带,同时在满带上产生空穴。空穴可夺取半导体颗粒表面的有机物或溶剂中的电子,使原本吸收入射光的物质被活化氧化。已证明,n型半导体中TiO2的催化活性与稳定性最好,UV—TiO2技术可迅速降解有机囟化物、芳香族化合物、有机酸、醇类含硫磷等杂原子的有机物、表面活性剂等。

3.高锰酸钾氧化法

马军等系统研究了KMnO4去除与控制水中有机物的效能与机理,发现高锰酸钾在中性条件下对松花江水中137种有机物具有广谱的去除效果,反应过程中产生新生态的MnO2,对有机物的去除效果有重要影响。

(二)空气吹脱

空气吹脱已用于去除毒性挥发性有机物(VOC2)。Gamy L.Amy和Davidw.Hand试验表明,采用填料式吹脱塔的去除率在95%和63%以上。在114种有机优先污染物中可吹脱的能达31种。

(三)吸附

以活性炭为代表的吸附工艺是目前对付有机优先污染物首选实用技术,目前正开发一些新型吸附材料如多孔合成树脂、活性炭纤维等。

(四)膜法

膜法是深度处理的一种高级手段,反渗透(RO)、超滤(UF)、微滤(MF)和纳滤(NF)能有效去除水中嗅味、色素、消毒副产物前体及其它有机物和微生物。近年来,膜法对消毒副产物的良好控制,被EPA推荐为最佳工艺之一。

以上水处理新工艺目前又都存在其不足之处,有待于进一步探讨和研究。如UV—O3与UV—CO2是目前最有前途的两种光化学氧化技术,渴望在家庭或集团用户的饮用水深度处理和特种有机废水处理中发挥重要作用。UV—O3联用技术已被美国环保署(EPA)鉴定为处理多联氯苯最有效的技术。不过目前该工艺在使用中的障碍在于CO2从水中分离问题,选择合适的载体和固定化方法,或制备其它形状的光催化剂,以及研究开发与光化学氧化法处理水的需要相结合的紫外灯或金属囟化灯,做到功率大、波长适宜、使用方便。膜法操作运行方便,处理效果好,但易淤塞和污染,其投资和运行费用太高。KMnO4和O3氧化,往往生成许多中间产物,甚至对某些有机物根本不起作用。所以,近年来水处理工作者越来越强调将物理、化学、生物的净化有机地结合起来,大胆尝试、研究诸如O3-H2O2-BAC、O3-混凝-活性污泥、KMnO4-BAC、O3-UV-H2O2、O3-膜处理、O3-吹脱等可能的联用技术,充分发挥各自手段的技术特点和优势进行综合治理,以期达到最佳去除效果。

参考文献

[1]钟淳昌.我国城市给水近年来几个倾向性问题.给水排水,1998。

[2]宋序彤.关于我国城市给排水科技优先发展领域的探讨.中国给水排水,1995,(11):25~29 。

[3]王光涛.城市供水行业2000年技术进步发展规划.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3.54~58。

第9篇:饮用水范文

关键词:城市饮用水:存在问题;保护对策

城市是人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教育的中心。经济活动和人口高度密集,面临巨大的资源与环境压力。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饮用水是城市生存环境的基础和命脉。毋庸置疑,饮用水将成为21世纪我国最突出的城市问题。我们要从战略高度审视这一问题,立足全局谋划发展,树立城市科学发展观,实现饮用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一、饮用水供水现状

城市作为经济和生活中心,污水排放量大,加之我国城市的污水处理水平普遍不高,城市水环境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流经城市的河段今90%受到污染,城市内水湖水质较差。同时我国城市中有近2/3的城市供水不足,1/6的城市严重缺水。2004年全国总用水量5548亿m3,其中生活用水只占11.7%,与2003年比较,生活用水增加20亿m3来看,照这样下去,饮用水根本满足不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需求。水环境污染加剧了饮用水水源危机。由于水质污染,导致水传染病触目惊心,在全国187个城市中,水质稳定的有96个,地下水污染减轻的有39个,污染加重的有53个。全国约有50种疾病与饮用水水源污染直接相关,恶性肿瘤、肝炎的发病率不断增高,弱智儿童数量呈上升趋势。再加上城市水体供水基础建设陈旧和管理不善,造成水资源的严重浪费。

(一)水资源严重短缺

我国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尽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据统计,我国城市日缺水量达1600万立方米。经常闹水荒的城市,每日高峰供水保证率仅在65%-70%。沈阳有60%的楼房三层以上缺水。调峰供水的用户达20万户,占全市供水人口的30%;鞍山市定时和调蜂供水面积已占全市供水面积的87.5;西安市平均日缺水量达40万3。长春市日需水量76万m3,现日供水量50万m3,缺口26万m3,不得不向世界银行贷款,引松花江水解决供水不足问题。我国还是城市化进程发展较快的国家,随着城市人口的剧增,特别是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供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制约城市发展、影响人民正常生活的一个严峻问题。

(二)地下水超采态势严峻

由于地表水污染,而城市工业、公共卫生、生活用水量又日益增加,致使地下水的开采规模和强度不断增大。2004年,21个省级行政区对地下水位降落漏斗(以下简称漏斗)不完全调查,共统计漏斗76个(浅层漏斗和深层承压漏斗各38个),漏斗总面积7.2万km3。2004年末与年初相比,浅层漏斗面积扩大的有23个,中心水位下降的有21个;深层漏斗面积扩大的有16个,中心水位下降的有27个。而2005年,全国地下水降落漏斗188个,漏斗总面积扩大的有65个,尤其是沧州一德州—衡水地区,深层地下水降落漏斗面积继续扩大,深度加深,沧州第Ⅲ承压含水层降落漏斗扩大了2089km3,最大水位埋深达101m。地下水超采导致地面沉降和地裂,造成地面塌陷、房屋倒塌、路基被毁等。由于地下水超采导致地下水位下降,引起地表水入渗增强,污染物随之下移,污染地下水。

(三)自来水浪费严重

我国北方城市因供水基础设施陈旧、老化,加之恶劣的冷冻气候条件,管道设施漏水现象十分普遍。特别是在城市供水中,直接或间接用于饮用的部分只有5%~10%。绝大部分自来水用于工业、消防、建筑、市政及居民生活杂用上。而自来水厂不管用水要求的不同,一律采用饮用水标准来衡量出水水质,不仅增加了自来水加工处理的成本,而对没有必要达到饮用水标准的用户来说又是一种极大的浪费。在水源污染越来越严重的今天,饮用水处理的难度越来越大,成本也会越来越高。为了有效降低生活成本,提高生活饮用水的安全可靠性,分质供水已经势在必行。

二、水源地污染物质的来源分析

水环境污染的污染源通常分为点源和非点源(面源)两类,而水源地污染主要是非点源污染。长期以来,我国环境保护的重点主要放在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末端治理上,对非点源污染尚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由于非点源污染具有受水文循环过程影响和支配的随机性、污染物来源排放点不固定和排放具有间歇性以及污染负荷的时间变化和空间变化幅度大等特点,致使对其监测、控制和处理困难而复杂。

(一)暴雨径流的地表淋溶和侵蚀

暴雨径流是坡面地表侵蚀过程的动力因素,也是土壤颗粒和农用化学物质向外迁移的物质载体。当降雨强度超过土壤入渗能力时,就会产生坡面径流。影响坡面径流大小的主要因素是降雨、地形、土壤和植被覆盖等。我国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水土流失面积达356万km2,有1/3的土地受到水土流失的危害,每年流失的N、P、K养分相当于4000多万吨化肥。

(二)农用化学制品的流失

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人们对土地产品在数量上的要求愈来愈高。在我国农业土地资源的开发已接近超强度的情况下,增加农用化学制品的施用量就成为提高土地产出水平的重要途径。农业以水为本。城市水源地上游通常是主要的农业耕作区。农药、化肥施用量的增加,势必提高土壤中人工化学物质的含量。特别是农业的粗放管理,更导致农业化学品利用率的降低,造成湖泊、水库富营养化。

(三)中小企业污染物质的非达标排放

改革开放以来,中小企业发展迅速。其工业产值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比重逐渐增加。乡镇企业规模小(尤其在北方)。技术水平低、环保措施不到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企业少,加上乡镇企业设备简陋、资源浪费严重,造成污染物排放数量大、污染治理达标率低。由于乡镇企业(包括个体采矿点)污染类型复杂,从城市到农村、由于乡镇企业(包括个体采矿点)污染类型复杂,从城市到农村、由点到面,增加环境治理难度,加大了非点源污染的负荷。

(四)人工合成化学物质的迁移循环

人类为了文明的需要,通过各种生产活动人工合成数以千计的有毒、有害物质。这些有机化合物通过原材料处理、生产和加工及产品使用等多种扩散途径最终进入地表水环境。由于有机污染物种类多、毒性大、难降解等原因,国际上比较重视。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曾对松花江水第26个取样点进行监测,检出有机污染物152种,其中属于美国环境局首要污染物的有32种,占21%;有致癌、致突变性的有14种,占9%,足以反映我国北方河流有机物污染的状况。目前,自来水中已发现有2000多种有机物,其中致癌、促癌物质约占2.7%,致突变物质约占2.5%。硝酸盐是自来水中最常检出的污染物之一,摄入过量的硝酸盐可导致婴儿的高铁血红蛋白症。硝酸盐和亚硝酸盐转化为亚硝胺,则对人体具有致癌、致突变和致畸的作用。

(五)城乡生活污水的排放

限于经济发展水平,我国小城镇和广大乡村都还缺乏排水设施,大量的生活污水漫流排放后随地表径流进入水体,有机污染十分严重。氮浓度高可能与畜、禽粪便污染有关,磷浓度高则主要是洗涤剂的使用所引起的。洗涤废水的排放增加了磷的负荷,对湖泊富营养化进程将会起到重要作用。

三、保护对策

(一)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研究

长期以来,我国环境保护的重点防在点源的治理上,对水源地非点源污染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当前必须转变观念,加强水源地非点源污染研究,加强对地表饮用水源污染调查方法、污染负荷定量计算方面工作,研讨可行性较高、适用性较强的方法,建立适合我国特点的适应性强、精度高、理论性好的非点源污染符合定量计算模型,提出具有我国特色的水源地污染防治的对策和方法。要坚持科学治水,遵循自然规律,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要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合理配置水资源,统筹流域、区域和城乡的水利发展,统筹安排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要坚持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原则,加强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二)健全法律法规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法规系统和强有力的执法监督。要进一步加强水源保护的各项法规、条例的建设,使水源保护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管理体系上,要克服分头管理、条块分割现象,处理好统一监督管理与协同监督管理的关系。在目前我国经济技术实力还难以全面控制水污染的情况下,更有必要对涉及人民生命健康的生活饮用水源采取严格措施加强管理。

(三)充分发挥高科技作用

要利用知识创新工程改革旧的农业耕作方式,建立生态农林体系。充分利用湿地等土地处理系统削减氮、磷入江、入湖量,用“绿色肥料”替代部分化肥,实施测土施肥,提高化肥的利用率。广泛施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选择性强、效益高的生物农药。植树种草,涵养水源;合理灌溉,防止水土流失。运用计算机模拟污染物迁移规律,建立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准确进行水质控制和预测。利用遥感信息、地理信息系统为水源保护区的划分、水源保护的适时决策提供优质服务。应用先进的生物遗传技术,构建具有特殊降解基因的菌株,去除水中有毒、有害有机物。

(四)加大水源保护的宣传力度

我们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进行宣传,强化公众的资源、环境、生态意识,提高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自觉性。让人民群众懂得保护水环境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