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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隧道工程;防排水;控制方法;常用措施
一、公路隧道施工防排水概述
因为公路隧道的防排水类型有着独特的特点,关注它的特色有助于在施工过程中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首先,因为排水型的隧道是无水压的,而防水型的隧道是全水压的,所以一定要注意衬砌压力的影响。
第二,对水环境的影响也有不同,一般来说,排水型的隧道对于水的环境具有较大的影响,有可能会造成地下水的流失,而防水型的隧道基本上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它对地下水的环境影响作用不太大。
第三,在抗侵蚀能力方面也有不同。排水型隧道的抗侵蚀能力一般不是太理想,而防水型隧道的能力却比较乐观。另外,还有像防水层的投资以及维护费方面也是值得关注的,排水型的隧道投资较小,但维护的费用却与使用的时间成正比;而防水型的隧道投资较大,但维护的费用偏低。
二、公路隧道施工防排水的控制方法
对于公路隧道施工防排水来说,目前普遍认可的施工方法是超前固结注浆。一般来说,在进行挖掘前,首先要对断层、含水层以及破碎带等等因素做超前的措施,选择使用单液或者是双液进行固结注浆,这样的话不仅能够增加围岩的稳定性,还能对防水以及堵水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我国的公路隧道和铁路隧道基本上采用的都是爆破开挖的方法,这样一来,就需要对爆破的质量有着较高要求。爆破质量的高低与围岩稳定性的强弱关系密切,并且对隧道中的防排水效果更有着极为重大的影响。因此,正是由于爆破质量的高低决定了对隧道防排水效果的影响,那么采用预爆破或光面爆破的方式便显得较为理想。
为了达到二次衬砌和防水层间无水压的目的,我们还可以采用对不同层裂隙漏水位置设置暗埋式排水管并多层喷混凝土的方式。我国将此种方法开放应用的前景非常广阔,因此在具体的应用过程中,我们应当注意欧洲一些国家采用这种方式方法的最新动态,学习成功经验,弥补我国采用此种方法的不成熟。
在二次衬砌前公路隧道的防排水的施工控制方法中,我们首先需要注意防止防水板的破坏。毋庸置疑,防水板的破坏极大地影响了防水效果。根据相关研究显示,由于二次衬砌间与喷射混凝土的压力不协调,从而导致剪力的发生,这是造成防止防水板破坏的主要原因。其次,喷射混凝土表面的不平和粗糙也是致使防止防水板破坏的主要原因之一。经过整理,目前我国可以用来防止防水板破坏的主要措施大致可以分为三种。
(1)喷射混凝土表层应当避免使用碎石。我们可以采用卵石作为粗集料,在初凝前,可以用机械或者人工压抹。
(2)检测喷射混凝土的表面。为了使防水板的表面平整并且光滑,那么倘若发现钢筋、锚杆露头或者喷混凝土尖,就应当立刻将它们去除,继而采用砂浆罩面。
(3)可以适当增加防水板的垫层,也就是土工布的厚度。与此同时,防水板的厚度也可以适当增加,1.2至1.5毫米为理想标准。
土工布的铺设也是二次衬砌前公路隧道的防排水的施工控制方法中的重要一环。我国目前隧道在铺设防水板前,通常采用的是300-400g/m2土工布作为防水板的垫层。这样既能够保护好防水板,尽量避免防水板与出期的支护或者围岩接触,从而造成损伤,也起到了滤水作用,即通过土工布过滤,把其中一部分的地下水泄到墙角的排水管道,从而减少水压力,这样对组织排水管道的阻塞也起到了积极作用。另外,在铺设时需要由拱顶向两侧对称来铺设,需要采用专用的塑料垫圈作为固定点,并使用铁锤或者射钉枪将水泥钉打入喷射混凝土中,用来固定住土工布。在二次衬砌前公路隧道的防排水的施工控制方法中,橡胶防水带的安装也成为关键的一步。在隧道施工过程中通常采用的安装方式是预埋式橡胶防水带。由于橡胶防水带极具施工的简便性,构造的简易性和质量的可靠性等优势,因此在隧道的防排水的施工中被广泛使用。我国目前普遍采用先钻钢筋孔,再将钢筋卡卡紧止水带的一部分,另一部分的止水带紧贴于挡头板上的安装方式。在现场中,止水带的接头通常采用搭接,并利用胶黏剂进行粘合。还要使用钢钉将遇水膨胀止水带固定在预留槽内的安装方法,相比而言,这种方法既简单快捷,施工效果又较为乐观。我们还应该注意到其施工的措施。抗渗或者防水混凝土是当前我国公路隧道的二次衬砌中广泛采用的方式。在施工中有些问题渐渐凸显,比如说背后混凝土振捣不密实,二次衬砌出现的蜂窝麻面现象,这些都给防排水留下了隐患。当然,这有着施工和材料自身的双重原因,但是通过施工人员素质的提高,相应使用更为合适的材料以及采用压浆等方法,的确会受到较为良好的效果。
三、公路隧道施工防排水的常用措施
(一)纵向排水管的安装
沿着隧道的纵向来设置衬砌底部外侧的透水盲管就是纵向排水管。弹簧排水盲管和10厘米带孔软式的透水管是目前普遍采用的纵向盲管,它们的主要作用是令防水板的垫层下和环形排水管排出的水一起汇集到横向排水管之中,最后一同排出。值得注意的是在安装前,应当保证安装基面的平整性,并在安装的同时,注意保持排水坡度,中间绝不能够有扭曲和凹陷的现象,这样便可以有效避免泥沙的再沉淀而导致的堵塞。
(二)横向排水管的安装
横向排水管的位置在衬砌基础及路面的下方,布设的方向是与隧道的轴线垂直,它是连接着纵向排水盲管与中央排水管重要的水力通道。横向排水管一般使用硬质塑料管,值得注意的是,在施工的具体过程中,要注意提前留好接头,一遍在地面施工时能够将其方便的连接到中央排水管。另外还要注意横向盲管的检查,比如查看接头的密实和牢靠性,查看接头的位置是否存在断裂的现象,还要尽可能地在最大程度上确保中央排水管及纵向盲管间的水路通畅。
(三)环向排水管的安装
环向排水盲管会为岩面和初期支护喷射砼之间以及初期支护喷射砼和防水板之间来提供过水通道,从而使之下渗汇集到纵向排水管。
四、结束语
总之,在公路隧道建设中,影响公路隧道建设质量的好坏有很多因素,其中水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因此,隧道工程防排水应该坚持放排相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做到防水可靠、排水畅通,才能保证隧道防排水工程的质量,从而从根本消除隧道的病害,增加隧道的寿命。为了能够做到安全进行,这不仅要求施工单位能够尽职尽责,加强对每一道工序的施工质量控制,确保施工达到设计预期效果,使隧道防排水工程质量有保证,更需要相关部门的大力相助,加大对防排水施工的技术投资。只有通过全社会各方力量的齐心协力,提高对隧道防排水的正确认识,才能在中国公路隧道技术日趋成熟的今天,攻克掉公路隧道施工中的防排水技术这一难题。
参考文献:
本文对碳会计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在低碳经济环境下,企业碳会计体系的构建策略,对于实现企业低碳发展,促进企业会计管理的升级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关键词】
低碳经济;企业;碳会计体系;构建
在全球气候变化的背景下,各国都在出台政策,减少碳排放,防止全球气候变暖等问题的进一步恶化。低碳经济在这种背景下也开始受到世人的关注。我国作为新兴起国家,在社会转型期,也需要积极研究低碳经济背景下,企业的碳排放问题,需要对企业碳会计进行进一步确认和计量,加强碳会计体系的构建,为我国发展碳会计规范提供建议,以实现我国低碳经济的更好发展。
一、对碳会计的认识
碳会计最初是由美国的StewartJones教授提出来的,是对有关碳排放、碳交易以计量方面的会计问题的统称。这种概念在现代已经有了新的发展,碳会计是指以货币为计量的单位,对企业碳交易过程进行有效认定,对碳交易过程进行计量和披露。通过碳会计能够帮助企业认识到节能减排,提高自然资源利用率的重要性,从而实现有效减少碳排量,保护环境的目标。目前,实现节约优先、高能效、低能耗和低排放的低碳经济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追求目标,也是促进我国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因此,碳会计与这种经济要求目标是一致的。碳会计有其产生的背景,在目前,全球气候变暖,我国作为新兴国家,碳排放量超标,对环境做成了很大的损害,走低碳经济发展的路子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个体企业而言,也需要积极响应国家政策,为创建美丽中国作出努力,这也是个体企业获得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企业实施碳会计计算可以有效帮助企业评估潜在排放温室气体的风险,能够为企业制定有效方法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提供支持,能够有效的改善企业的财务运行状况。另外,碳会计从会计核算、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企业的低碳经济有着很深影响,能够帮助企业构建自己内部的含碳产品及服务的成本核算制度,能够促进企业碳管理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碳会计能够帮助企业在产品和服务上实现低碳化,便于对企业的监督,能够促进企业提升能源的利用率,将低碳经济作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二、企业碳会计体系构建策略
1、健全法律法规。
要构建碳会计体系,需要健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国家要能够从会计领域的最高法律《会计法》入手,完善碳会计的法律内容,确定碳会计的法律权威,这是企业落实碳会计管理的法律依据。另外,我国要积极制定完善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关于低碳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法律.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落实碳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内容,以法律形式加强企业进行碳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为企业内部构建碳会计制度提供法律支持。
2、普及低碳经济及碳会计知识。
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低碳经济发展不是很好,原因之一是我国对低碳经济知识宣传的力度不足,很多人没有低碳经济意识,缺乏环保意识,国民对低碳经济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在日常生产活动和生活中,不重视自己的低碳行为。对于企业而言,也缺乏碳会计意识,甚至有些企业对碳会计的就没什么概念,因此,国家加强对低碳经济及碳会计的知识的普及教育,使公众能够认识到低碳经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公众的认知水平,才能促进企业积极构建碳会计体系。
3、构建碳会计理论体系加强其实务研究。
构建企业碳会计理论体系,是落实碳会计管理的重要内容。我们要借鉴国际上发表的权威报告《碳会计》并结合我国企业发展的具体情况,构建企业碳会计理论体系,同时还需要加强碳会计的实务研究,能够结合我国企业发展的环境,在传统会计的指导下,完善我国碳会计实务体系,制定出有助于促进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会计管理策略,以有效实现我国的减排目标。
4、完善监督机制。
企业以追求利益为主,我国提倡低碳经济,对部分企业而言将会极大的损害他们的短期利益,一些企业会抵触我国的一些关于减排的政策,不一定会认真履行自己的社会责任,因此,在构建碳会计体系的过程中,国家和社会需要对企业进行强有力的监督。要能够通过监督,促进企业进行低碳生产,进行碳会计管理。国家可以设置专门的碳排放监督机构,监督企业的行为。一些企业为了逐利,会通过各种手段粉饰财务报表动机,以逃避社会减排的责任,造成会计环境的不断恶化,国家要通过强有力的监督,杜绝企业的一些不良会计行为,能够对企业碳会计信息披露状况进行有效的监督,发动社会力量,转变企业的不良会计行为,为碳会计体系的有效构建提供支持。
5、加强碳会计管理工作。
加强碳管理会计体系的构建,对碳排放与交易事项在财务会计框架内的确认、计量和披露进行管理,对碳排放与交易的核算进行管理对于企业业务业绩及经营战略有着很大的影响。企业要加强碳会计管理工作,能够充分考虑企业环境影响等因素,对企业的财务情况进行分析研究,优化企业财务决策,能够基于生命周期进行碳成本核算,通过对成本综合效益的比较,为企业低碳决策提供依据。
作者:毛以虎 单位:康奈可广州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关键词】:城市街道景观;碳排放
【引言】:城市街道是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街道景观则是体现城市形象的一张重要名片。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和人们对街道环境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使得如何降低城市街道碳排放、提高城市街道景观品质成为了当今城市面临的问题。
1、研究现状
1.1 碳排放及低碳概念 碳排放是关于温室气体(主要是二氧化碳)排放的一个总称,可以简单理解为二氧化碳排放。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即低碳,主要体现在低消耗、低能量和低开支等方面。如生活的节能减排、建筑的绿色设计、出行的节能措施等。减低碳排放的生活方式即为低碳的生活方式,能降低碳排放的景观设计即为低碳的、生态的景观设计。
1.2 景观设计概念 景观设计为特定使用目的在特定地方进行最恰当的土地利用的设计,可分为硬质景观设计和软质景观设计。在城市街道景观设计中一是对铺装,雕塑、街道构筑物、座椅和公共建筑小品等硬质景观设计。二是对街道人工植被,河流等自然景观的设计。
2、 城市街道景观设计存在的问题
2.1 城市街道建筑与构筑小品设计 当前城市街道两旁的建筑和街道中的构筑小品的设计多为不环保的材质,街道建筑量化和景观灯不科学造成了很大浪M。街道建筑立面和街道构筑物设计杂乱无章,存在安全隐患。
2.2 城市街道道路设计 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快速推进,高耗能的小汽车迅速取代了非机动车在街道道路上的地位,原本设计的非机动车道和街道两旁的人行道也逐渐被机动车占用。街道材质多采用水泥、花岗岩、青石板、沥青等不透水材料,街道逐渐被硬化铺装所覆盖,导致雨水无法下渗,降水进入地下排水管道,形成了尴尬的街道景观“硬景”。
2.3 城市街道水体设计 目前,我国城市街道的水消费采用的都是线性模式。一方面,为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用水,淡水源经由街道两旁道路下的管道送至居民生活;另一方面,城市产生的污水和雨水则被认为是无用之物,经由管道排走。这种模式违背了自然界水循环的原则,导致缺水、洪涝和水质污染等一系列城市水问题的出现。
2.4 城市街道种植设计 植被是降低碳排放的最好元素。但是在城市街道景观的设计的实践中,植物种类单一,植物群落单调,特别是有些城市盲目追求市树市花,道路的行道树只采用一种植物。同时,有些设计师不具备专业的植物应用知识,弱化街道植被设计,导致了很多城市街道植物设计的不合理。
3 、低碳的城市街道景观设计策略
3.1降低固定碳源碳排放 降低气候不利影响以降低街道建筑立面能源需求:要求城市街道景观设计结合当地气候参数,尽可能应用低能耗技术,对城市街道的物理环境进行优化,以促进街道两旁建筑物的被动调节和碳减排。以被动调节取代主动调节,实际上是通过城市的环境蓄能和有效利用来抵消一部分建筑能耗。
具体策略包括:塑造良好的热环境以减少建筑主动调节,塑造良好的风环境促进自然通风和降温,塑造良好的光环境增加建筑被动调节,以及塑造良好的声环境和空气环境以减少建筑主动调节等。降低街道两旁建筑密度,优化街区组合模式,善用绿化和水体降温、增湿和遮荫,选择蓄水和反射性能良好的人工建材。
3.2降低移动碳源碳排放 优化出行方式以调整街道景观设计结构:现在,城市街道环境正处于高碳化的状态。究其原因:一是交通工具尤其是小汽车的快速增长,公共交通的发展水平不足,非机动车交通的道路资源被小汽车大量压缩;二是城市街道景观环境单一,安全性与舒适度差。因此,在城市街道景观的设计中应遵循:为不同类型的城市街道设计出最适合的,安全、舒适的配套设施,引导人们选择低碳的出行方式,要鼓励人们选择低能源密度的交通工具而从源头上降低移动碳源碳排放。并尽量满足人们在不同出行目的下的潜在需求,以良好的城市街道空间环境促进人们选择低碳排放的出行模式,具体低碳对策则包括:以增加非机动出行机会为诱导的慢行网络设计,以鼓励“公交+步行”出行选择为基础的景观配套设计。
关键词:碳金融;低碳经济;碳交易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基于碳金融的广州市发展低碳经济的长效发展机制研究
收录日期:2016年6月12日
一、碳金融与低碳经济的内涵
低碳经济一词源自2003年英国政府能源白皮书《我们未来的能源:创建低碳经济》,一经提出,引起全球各国巨大反响,是目前各国政府积极倡导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2015年12月12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6个缔约方在法国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一致同意通过《巴黎协定》,标志着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成为一种全球共识。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制度创新、技术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手段,尽可能地减少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发展模式。低碳经济倡导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与环境和自然资源协调发展,最终目标是谋求社会的全面进步。
而碳金融的兴起源于国际气候政策的变化以及两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碳金融目前没有统一的概念,一般是指由《京都议定书》而兴起的低碳经济投融资活动,或称碳融资和碳物质的买卖。即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等技术和项目的直接投融资、碳权交易和银行贷款等金融活动。
碳物质的买卖即碳交易把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作为一种可交易的商品,在碳排放权交易所等市场上,供企业或个人投资者进行交易。碳交易从资本层面入手,通过对温室气体排放定价使得排放权成为一种稀缺资源,从而迫使产业转型。开展碳交易是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经济转型的重要抓手。因此,碳金融与低碳经济息息相关,碳金融是从低碳的角度去关注经济及社会的发展,为产业发展的低碳化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并将资源的损耗与生态的影响纳入到金融资源配置的参考与决策过程,促进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依靠金融手段和金融创新引导市场行为和市场参与者的经济取向,最终形成有利于降低消耗、改善环境、节约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的经济增长模式。
二、广州市低碳经济发展现状
(一)广州市低碳经济发展规划。近年来,广州市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战略位置,将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放在首位,提出了“低碳经济、智慧城市、幸福生活”三位一体的城市发展理念。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广州市低碳经济的发展,包括《广州市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广州市关于大力发展低碳经济的指导意见》、《广州市“十二五”节能规划》、《广州市交通行业节能减排方案》等。新近出台的《广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2016-2020年)》指出:培育壮大碳交易和碳金融市场,发展节能环保服务产业,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动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二)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助力广州低碳经济发展。2012年成立的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是全国首个以碳排放权命名的交易所,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碳交易“开市”三年以来,市场活跃度实现了连年攀升,成交量近3千万吨,成交金额破10亿元,初步建成了具有良好流动性的碳交易市场。目前,广东碳市场减碳增效激励作用明显,钢铁、石化、水泥、电力4个控排行业企业碳强度均有明显降幅,其中水泥熟料、粗钢、原油加工的单位产品碳排放比2013年分别下降4.9%、4.6%和7.23%,为广东省超额完成2014年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目标作出了突出贡献。2015年广东碳市场共计成额829.36万吨,总成交金额1.51亿元。其中,一级市场成交量133.71万吨,成交金额高达3,670.19万元;二级市场成交量695.65万吨,成交金额高达1.14亿元,比2014年二级市场成交量127.03万吨增加了568.62万吨,较去年同期增长447.63%。截至2016年5月29日,广东碳市场累计成额2,842.90万吨,总成交金额10.30亿元,继续保持全国碳交易试点的领头羊地位。
(三)碳金融支持广州低碳经济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1、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程度低。在众多金融机构中,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很少涉足与碳金融相关的业务,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程度虽然相对较高,但商业银行的碳金融业务主要集中在节能减排、产业升级和保护环境项目的低碳信贷,且规模不大。主要原因在于碳金融在我国是一项新生事物,存在时间较短,甚至有些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不知道碳金融为何物,更谈不上开展与碳金融相关的业务了。大多数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对碳金融业务的项目开发、审批以及运作模式、风险管理、交易规则、利润空间等缺乏应有的了解,对碳交易、碳金融的认识不充分,没有认识到碳金融市场未来巨大的发展潜力,是现代金融的重要发展方向。
2、碳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不够。虽然金融业已涉足碳金融,并在制定和执行开发能效贷款、碳排放挂钩产品、绿色信贷政策服务等方面做出了大胆的尝试。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绿色金融债券,例如2016年4月27日在湖北武汉推出的全国首个碳排放权现货远期交易产品。但是长期以来金融机构关于低碳项目的融资产品、业务、服务品种一直较少,碳交易市场缺少碳基金、碳期货、碳期权交易等碳金融衍生产品,金融机构为低碳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技术落后,低碳经济项目融资业务和产品品种单一,金融服务缺乏多样性,创新能力不足。
3、碳金融人才储备不足。广东省控排企业主要涉及电力、钢铁、石化和水泥四大行业,碳交易中企业主体和其他服务类主体的碳金融专业人才非常紧缺。随着全国性碳交易市场的建立,未来对碳金融人才需求缺口将更大。碳金融专业人才不仅要有完善的金融理论知识,对投资风险有很高的认识与分析能力,能很好地减少投资风险,同时还要具备环保和能源方面的知识,属于复合性人才,目前在大学开设相关专业课程的极少。
三、碳金融支持广州市低碳经济长效发展路径选择
(一)争取在全国性市场中成为交易平台之一。我国自2011年开始先后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等七省市建立了碳交易试点,探索碳交易市场开展和管理运作方式。经过几年的摸索,我国碳交易平台已经建立了初步的规模,国家也即将出台《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确保2017年启动运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全国碳市场建立后,我国将成为世界最大的碳市场,这对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要想在全国市场中占据有利位置,将面临激烈的同业竞争。据初步预计,全国市场启动初期,我国可能会同时存在7~10家交易所,但此后将在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完成交易所的整合。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应积极面对,从交易量、交易额、履约、创新、合规性等方面努力提高自身综合实力,在交易产品、交易规则、交易主体、交易监管等方面与其他交易所进行统一,才能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做大、做强市场,成为未来的交易平台之一。
(二)创建“绿色创业板”,解决减排融资困难问题。广东作为碳排放第一大省以及中小企业众多的省份,仍有不少企业面临节能减排资金缺乏的困境。位于广州金融创新服务区的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于2012年8月正式开业运营,致力于打造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三年多来,交易中心在完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创新融资产品、服务青年大学生创新创业等方面取得了成绩,目前累计挂牌、展示企业超过了3,000家,实现融资流转交易124.8亿元。2014年开始,由共青团广东省委与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建设的“青年大学生创业板”的成功运营,该板块目前已正式升级为“中国青年大学生创业板”。为解决众多节能减排企业融资困难问题,可借鉴创业板的成功模式,由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和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合作,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成立为节能减排企业服务的“绿色创业板”,为节能减排项目和企业提供孵化、托管、增信、融资、交易和退出等综合金融服务。
(三)借鉴国际经验,进行业务创新。国外碳市场运行的经验,具有非常大的借鉴意义,可以少走很多弯路。首先是欧盟碳交易体系(EU ETS),欧盟将现代金融作为一种工具,应用到碳市场中,提高市场的活跃度和流动性,从而对节能减排产生影响。其他市场如比较松散的美国东北部和大西洋中部的碳市场(RGGI)、美国加州碳排放权交易体系(AB32)等,都有很多值得借鉴之处。目前,金融机构普遍在产品开发设计水平、风险管理能力等方面与国际的差距明显,在碳金融领域差距更为突出。当前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的方式主要以绿色信贷等间接方式为主,参与深度和广度较小。金融机构应努力探索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银行业承担信贷资金配置的碳约束责任,保险业承担规避和转移风险的责任,机构投资者承担环境治理的信托责任,碳基金承担碳市场交易主体的责任。通过这些机构的共同努力,实现碳掉期交易、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
(四)加强宣传,增强企业、个人的低碳意识。实现低碳经济的长效发展,重点要控制好企业和个人的碳排放,提高企业和个人的低碳意识。从企业来说,碳交易制度和碳交易市场的形成有助于企业享受因技术革新产生的排放额度结余所带来的经济收益,从而进一步激发其继续开展碳减排的积极性。随着越来越多的企业被纳入到碳交易体系,企业应从以下方面熟悉碳市场运行规律,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掌握自身情况,有效管理碳资产;设立专门机构,实现低碳管理;积极参与碳市场交易,积累经验;开发碳金融产品,助力自身发展。从个人来说,应加强宣传推广,让每个人了解“少吃一餐肉”、“少开一天车”可以减少多少碳排放,在群众中推广可计算个人每天碳足迹的APP手机软件,像计步软件一样绑定微信、QQ等形成每日排行榜,有助于形成一种互相比较谁更“节碳”的社会风气。
(五)碳金融人才培养。发展碳金融必须依靠专业人才,为此金融机构首先要逐步建立、充实分层次的碳金融专业管理队伍,积极储备高端专业人才。要加大对碳金融服务员工的职业培训力度,提高信贷从业人员的低碳专业素质、行业认知水平,使其既熟悉金融基础知识及运作规程、又熟悉企业能源审计、项目工程概预算编制,增强管理、服务与风险掌控能力。要建立科学的考核和奖惩机制,充分调动员工拓展低碳交易市场的积极性。为培养碳金融人才,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已举办了17期“碳交易师”培训和第1期“碳金融师”培训,培训合格的学员可以获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证书。在未来碳金融人才储备上,高校应做好市场调研,根据市场需求培养专业人才。世界上首个开设碳金融专业的高校是英国的爱丁堡大学,国内目前只有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经济学院金融工程专业开设碳金融方向的专业,是国内首个开设碳金融本科专业方向的院校。建议广东省内高校积极与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合作,在高校中设置碳金融专业,以培养碳金融专业人才。
主要参考文献:
[1]吕林根.我国低碳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财务与金融,2015.6.
[2]裴俊儒.基于低碳经济的金融创新思考.物流工程与管理,2015.5.
关键词:碳排放权;碳排放权贸易;清洁发展机制
中图分类号:F7文献标识码:A
在20世纪中期之后,随着对环境问题研究的深化,人们逐渐认识到,环境也是一种资源,而且大多数情况下是一种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那么,通过市场机制来优化环境资源的配置,在对环境资源最低消耗的情况下获得最大的经济效果,就应该是可行的。这样的思想催生了各种环境保护的经济手段,包括碳排放权交易手段。
碳排放权是指一种人类对大气容量的使用权,是权利人对大气容量以排放含碳气体而使用的权利。碳排放权贸易就是指通过合同的形式,一方通过出卖减排剩余额而获得经济利益;另一方则取得碳减排额,可将购得的减排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目标的一种互易行为。
1997年制定《京都议定书》之后,工业化国家统一了温室气体排放限制,同意碳排放权可在不同国家间进行交易。欧盟也从2005年开始在其范围内引进自主制定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以每个加盟国为单位向产业界广泛赋予气体排放指标,以促进区内企业之间的交易,并最终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一、国内外碳排放交易贸易方式和发展现状
(一)《京都议定书》下的碳排放权贸易方式。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次缔约方大会经过艰难的谈判签署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京都议定书》,确立了成员国在防止气候变化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义务,并允许负有强制减排义务的国家参加国际排污交易。《京都议定书》中规定了三种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形式,即联合履约(Joint Implementation,简称JI)、排放贸易(Emissions trading,简称ET)、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这三种机制容许缔约方以成本有效的方式通过境外合作获得或购买碳减排指标,以此作为其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义务。
(二)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欧盟是执行《京都议定书》的主要力量,从很大程度上推动着全球的节能减排行动。在《京都议定书》中,欧盟15个成员国承诺,在2008~2012年间将碳的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8%。2003年10月,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通过了温室气体排放权许可交易制度,即欧盟排放权贸易体系(EUETS)。该制度分两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是2005~2007年,第二阶段是2008~2012年。委员会根据“总量控制、负担均分”的原则,首先确定了各个成员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再由各成员国分配给各自国家的企业。
各成员国政府至少将95%的配额免费分配给企业,剩余5%的配额可采用竞拍的方式。各企业在获得了二氧化碳的排放指标后,若超标排放,则必须购买相应指标(即排放权),企业若能采取有效措施使排放量低于指标,则可将节余的排放指标出售给其他企业。这样,排放权就可以在不同的排放者之间形成买卖交易,排放者通过技术改进等方法所获得的剩余排放指标就可以用于其扩大再生产或有偿转让,有利于资源利用率的提高和环境的改善。
(三)日本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日本的能源效率在世界居于前列,通过与能源相关的政策措施实现减排目标的潜力比较有限。而加入《京都议定书》后,日本减排碳的战略是:最大限度地利用碳汇和京都三机制以减少排放量,剩余部分由政府在国际市场上购买。除此之外,日本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来减少碳的排放。
与政府的节能减排措施形成呼应的是,日本大公司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两个层次的排放权交易,为了获得碳排放权而进行的各种活动也十分活跃。日本的东京电力、三菱商社、三井物产、丰田汽车、索尼公司等33家大企业与国际合作银行和日本政策投资银行两家银行共同出资1.37美元,成立了旨在削减碳的第一个基金日本削减碳基金(JGRF),这在亚洲还是首创。这一基金将利用发达国家可以购买发展中国家削减量的京都三机制,与亚洲和中东非、中南美等国家就削减事宜进行谈判,预计至2014年可获得1,500万吨的排放权。同时,基金还将计划支援发展中国家削减碳排放量的事业,取得削减部分的排放权,并按照各企业出资的多少来分配从国外共同购买的碳排放权。
(四)我国排放权交易发展现状。我国先后签署和批准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并积极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应对措施。根据《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可以清洁发展机制(CDM)为基础,参加以项目为基础的碳排放权交易。由于能源利用效率较低以及对能源需求的迅速增加,决定了在我国实施CDM项目上的巨大潜力。
根据《京都议定书》框架下的CDM,发达国家可以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在成本较低的发展中国家开展节能减排项目合作,每帮助发展中国家完成1吨的减排任务将获得相应量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即“核准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简称CERs”,抵扣本国承诺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截至2008年2月13日,中国CDM项目获得联合国CDM项目执行理事会签发的CERs达36,371,368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占其签发总量的31.33%,这是自全球开展CDM12年以来,中国CDM项目的CERs获签量首次超过印度(30.02%),跃居世界第一位,这标志着中国在国际CDM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始占据最大份额。据世界银行测算,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是最大的减排市场提供者之一,未来5年每年碳排放权交易量将超过2亿吨。
为充分利用议定书规定的清洁发展机制提供的机会,中国政府还成立了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清洁发展机制审核理事会,并于2006年6月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了国家针对不同类型的项目,按照不同的比例提取其减排量的转让收益,并设立专门基金-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用于支持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事业。经中国国务院批准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其管理中心已于2007年11月9日正式成立,这意味着中国政府开始全面推动CDM项目在中国的发展。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将代表国家,对CDM交易中的部分收益以及国际金融组织赠款、个人赠款、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收入来源等资金集中单独管理使用,国家不纳入预算,将为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事业提供可持续支持。
然而,目前由于我国从事CDM项目的企业(减排量卖方)大多缺乏足够的有关国外买家的信息,且对国际市场上通行的交易方式、交易价格、交易程序以及交易手续都不太了解,因此导致我国目前的CDM项目减排量交易极为不规范,交易价格大大低于国际市场,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受损,阻碍了我国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
二、我国发展碳排放权贸易的意义和策略
(一)我国发展碳排放权贸易的意义
1、有利于推进我国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发展碳排放权对外贸易,有利于推进我国政府和企业了解、认识国际气体减排机制,而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开发CDM项目,这将推动引进国外的资金与先进技术,从而优化我国能源消费结构,提高能源效率、降低单位GDP的能耗与温室气体的排放,促进我国经济增长模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2、有利于我国环保技术的发展和创新。碳排放权交易使二氧化碳减排有利可图,可以促进相关企业加强技术革新。在全球确定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一定的前提下,如果企业在环保技术上取得重大进展,实际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会降低,再通过将多余的碳排放权指标进行交易,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
(二)我国发展碳排放权贸易的策略
1、抢抓发展机遇,健全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在我国仍不需承担义务减排的有利时机内,抓紧时机培育市场,利用国内碳排放权供应量充足的优势,使市场迅速做大做强,逐步成熟完善,积蓄竞争优势。对此,我国可参照目前欧盟成员国内部开展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在我国国内先建立地区之间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通过建立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使碳排放的边际成本较低的排放企业可以通过自身的技术优势或成本优势转让或储存剩余的排放权,碳排放的边际成本较高的企业则通过购买的方式来获得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同时,通过对交易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研究,获得解决办法,为进入“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做好充分的准备。
2、加大人才培养力度,培育人力资源优势。人才短缺是中国碳市场建设的一块短板,碳排放权市场的未来优势说到底是人力资源的优势,人才培养是重中之重。由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一个新生市场,相关研究还不够成熟,CDM机制又是个全新的课题,不仅涉及环境领域还包括经济学、法律、管理等复杂的知识,同时还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和操作性,而目前从事这方面的研究、管理和科研的人才相对匮乏。因此,政府首先应该高度重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相关研究,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研究机构,建立健全本土人才培养机制;其次应鼓励技术合作与技术引进,在这一过程中培育人才;再次应鼓励人才引进,通过引进人才的辐射作用,培养、造就更多的本土人才。
3、采取积极措施,为发展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排放权贸易是建立在国际间政策协调架构上的虚拟商品交易,任何政策的微调都会影响到整个交易市场的未来。目前,碳排放权贸易的基础是《京都议定书》,但2012年之后,新的碳减排协议可能导致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新洗牌,其影响不仅仅是碳排放权交易本身,还可能因碳排放权交易的特殊作用影响到全球的贸易平衡。由于意识到碳排放交易的重要性,美国等发达国家企图分散减排压力,提出中国应当承担碳减排义务。对此,我国应充分认识到改变现行体制的后果,制定战略战术,以积极态度参与新规则的协商与制定,争取获得有利的结果。
4、加强金融创新,服务碳市场。随着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迅速发展,服务于碳排放权交易的金融业务和衍生产品应运而生,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竞相涉足碳金融领域,通过为减排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来开展碳排放权金融衍生品交易。目前,国外投资银行和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的风险投资基金已经进入中国,对具有碳排放权交易潜力的节能减排项目进行投融资。2006年5月,兴业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合作,在境内推出节能减排项目贷款品种。在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过程中,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大型企业和机构投资者一方面应该努力提高自己的环境与社会责任;另一方面要善于捕捉越来越多的低碳经济机会,研究开发环境和金融互动下的金融工具创新,加快形成价格发现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机制。
5、开发可再生能源。主要指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和氢能等非化石能源。由于这些能源对环境危害较少,因此又叫做“绿色能源”。开发“绿色能源”是解决能源危机的重要途径,目前“绿色能源”在全球能源结构中的比重已达15%~20%。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降低碳排放量将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要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大力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国家应采取刺激再生能源发展的有力政策和措施,加快培育可再生能源市场。
6、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目前,在世界范围内碳排放权市场还处于发展中阶段,我国政府和企业要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在建立一个国际社会能够普遍接受的国际碳排放权市场的进程中发挥自己的影响和作用。我国应通过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学习国外先进CDM技术和碳市场管理经验,对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做科学的引导。在经营理念和目标、内部管理结构和运营机制、碳排放权交易期货产品等方面,由单纯的模仿引进,最终过渡到碳排放权交易的创新。这将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的必由之路。
我国是一个易受气候变化影响的人口大国,同时也是发展中国家的代表。双重身份使中国积极参与到国际气候制度的合作中去,维护地球环境和为发展中国家争取利益。有鉴于此,我国应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和在气候谈判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关键点上做出适当的策略选择。
(作者单位:天津财经大学)
主要参考文献:
[1]潘家华.人文发展权限与发展中国家的基本碳排放需求[J].中国社会科学,2006.6.
[2]胡秀莲,李俊峰.关于建立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机制的几点建议(一)[J].中国能源,2005.8.
[3]魏一鸣.关于我国碳排放问题的若干对策与建议[J].气候变化研究进展,2006.1.
一、杭师大校园碳补偿与低碳校园建设分析
根据上述表1,表2,杭州师范大学2011年和2012年三个校区平均年用电量为4926.5万度电,平均每年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量为16691.2吨,平均每年绿地吸收的二氧化碳量约为101.7吨,年均二氧化碳净排放量为16589.49吨,如按18000名学生和2400多名教师估算,人均每年净碳排放量达813kg,而且这一数字还不包括学校餐厅燃气的直接排放和自来水加工的间接排放。每年校园排放的人均二氧化碳量,如按植树造林固碳的成本,折合人民币约200元/tco2计算,人均每年仅电力消费就需要分摊162元左右人民币来补偿用电的间接碳排放。由此可见,高校应在校园内大力加强低碳环保教育,节约利用能源和注重低碳学习与生活,营造低碳氛围,使广大师生能肩负起建设地球美好家园的责任。
二、杭师大低碳校园建设的措施
(一)开展低碳教育,营造低碳氛围思想是行动的指南针,根据在校大学生低碳知识方面的欠缺和意识的不足,应大力加强低碳教育,增设低碳环保课程,传授学生低碳概念,提升学生低碳素质,营造出良好的低碳教育和学习氛围,倡导“绿色生活”。具体措施是:首先老师做好模范带头作用,言传身教,给学生们树立好的榜样;其次,要想办法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性,设置专门的课程或是举办各类专业讲座或辩论会,大力宣传低碳理念,提升学生低碳意识。
(二)使用低碳设施,注重低碳实践著名学者歌德曾经说过“光有知识是不够的,还应当运用;光有愿望是不够的,还应当行动”。这句话贴切的告诉我们光有理论学习显然是不足的,我们更应当学会把理论运用到实践当中去。因此,在学校的建设方面应遵循“低碳环保”的理念,相应的配套设施要做到在确保学生需要的同时尽量避免资源的浪费和闲置,建设“节约型”校园。对校园的用水用电和天然气等资源进行调查了解存在的问题,探讨合理而有效的解决办法。
(三)进行低碳创新,汇聚低碳力量学生作为学校的主体是这一理念执行的中坚力量,高校因大力开发学生的创造力与想象力,例如举办一些关于“低碳生活”的学科竞赛或者创意比赛,集众人之力坚持走“低碳创新”之路,努力培养低碳人才。
关键词:碳金融;低碳经济;制度体系;产品创新
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11)01-0018-04
一、我国碳金融的发展现状
(一)相关法律政策体系
碳金融的实质是利用金融手段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与此相关的法律政策可以分为两大方面:
1.法律和政策依据。作为仅次于美国的排放大国,中国政府始终把节能减排、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作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和长远战略方针,并因此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和政策性规定。我国政府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为节能减排和排放权交易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此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还规定了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的控制指标和严格的排污许可证制度,为开展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权交易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制度基础。
2.金融服务政策。我国早在1980年就制定了“开发与节约并重,近期把节约放在优先地位”的能源发展方针,明确规定将节能作为我国一项长远的战略任务,将其纳入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为此,我国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金融贷款服务政策和节能奖金制度等激励措施推动减排。其中,金融贷款服务政策有:
1981年,国家计委的《关于使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节能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使用中国人民银行节能中短期专项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对节能项目实行优惠贷款利率;1984年,国家出台的《关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的规定通知》中明确提出环境保护资金来源的八个渠道,涉及到很多银行信贷方面的规定;1995年,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关于运用信贷政策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级金融部门在信贷工作中重视资源和环境保护,把生态保护和防治污染作为信贷的主要考虑因素;对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产业和产品,金融机构要予以积极贷款支持;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的《关于落实国务院确定的专项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节能专项贷款由节能主管部门向商业银行推荐项目,银行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经项目评估后实施;2004年,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底,国务院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规定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停止放贷,为建立健全有利于环保的信贷制度提供了有利支持;2007年6月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指出,国家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节能项目提供直接融资服务;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国家金融机构将着重支持节能技术创新和改造,加大基础产品和衍生产品的创新力度,多角度拓展节能环保企业的筹资渠道,降低其筹资成本;同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颁布的《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中提出了实施绿色信贷等具体要求; 2008年1月,国家环保总局与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IFC)签署合作协议,开展“赤道原则”标准研究与推广项目,计划推出针对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绿色信贷”指南,使商业银行在审查信贷项目时能明确有关行业环保要求。
(二)我国碳金融的现有实践
1.清洁发展机制。目前,中国已经成为CDM的最大卖家,根据世界银行数据,截至2009年底,中国CDM的交易份额已经扩大到72%,有学者估计该份额今年将达到75%。预计到2012年,中国在联合国EB组织注册的CDM项目的二氧化碳减排总量将达到15~20亿吨;排除价格波动和中介利润,按国家的最低限价是8欧元/吨(可再生类项目为10欧元/吨)的平均市场价格来算,这些CDM项目将为中国带来105~140亿美元的收入。
2.绿色信贷。目前,国内的银行关于碳金融的实践主要集中在绿色信贷领域。绿色信贷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据国家的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研发、生产治污设施,从事生态保护与建设,开发、利用能源,从事循环经济生产、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的低利率,而对污染生产和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的政策手段。
2007年,《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的颁布标志着“绿色信贷”这一经济手段全面进入到我国减排领域。江苏、浙江、河南、黑龙江、陕西、山西、青海、深圳、宁波、沈阳、西安等多个省市的环保部门与所在地的金融监管机构,联合出台了有关“绿色信贷”的实施方案和具体细则。据不完全统计,五家大型银行2007年共发放支持节能减排重点项目贷款1063.34亿元,支持节能减排技术创新贷款38.78亿元,节能减排技改贷款209.41亿元,收回不符合国家政策的企业贷款39.34亿元。
2006年兴业银行与IFC签署了《能效效率融资项目合作协议》(CHUEE),成为我国首家推出能效贷款的银行,除了向节能减排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外,还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并帮助企业挖掘碳交易机会,2008年10月31日,兴业银行宣布接受赤道原则,成为首家中资赤道金融机构。
3.碳基金。目前,中国主要的碳基金包括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CDM基金)和绿色碳基金。2007年3月,由财政部牵头、七部委共同运作的CDM基金开始正式运营。CDM基金是由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兼顾政策性与开发性的,具有长期性、公益性的开放式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国有独资基金,由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的赠款和合作资金、个人捐款、国家从清洁发展机制减排项目中获得的一定比例的收益,CDM基金管理中心开展基金业务取得的运营收入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收入组成;由设在财政部的CDM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管理;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外交部和科技部等部委组成的审核理事会对CDM基金支持的项目进行审核。
中国绿色碳基金是在中国林业管理部门的倡导和组织下,以自愿参与为原则,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首先注入3亿元人民币,用于专门开展碳汇活动。由中国绿色碳基金投资的林木归属于农民所有,林木固定的二氧化碳将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并在网上进行公布。绿色碳基金设在中国绿化基金会下,作为一个专户进行管理。
国内很多银行在碳基金理财产品方面也进行了大胆尝试。2007年8月,中国银行推出挂钩二氧化碳排放额度的基金。同年9月,深圳发展银行推出与二氧化碳排放权挂钩的本外币理财产品,至2008年9月到期时人民币和美元产品分别实现了7.345%与14.125%的收益。这些创新为客户提供了投资绿色环保类金融产品的机会,也为碳金融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我国碳金融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碳金融的直接法律依据
纵观国际碳金融的成功实践,碳交易和碳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持,我国政府虽然已经签署了《议定书》,但目前并没有从立法上强制要求减排,而且减排目标的落实还需要后续的额度分配、监测、考核、问责等配套政策支持。因此,只有通过立法,在统一的社会规范和协调的法律体系下,通过构建碳排放的约束环境,才能真正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使为低碳经济服务的碳金融有生存之本。
(二)缺乏专门的约束和激励政策
发展碳金融的主要目的是加强环境监管与信贷管理,实现资源消耗指标和碳排放指标的金融化,从而实现低碳经济发展。但是,目前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尚没有关于碳交易和碳金融的明确规定,法规政策中涉及银行义务的条款大多为建议性质,缺乏对相关机构的基于法律保障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严重影响了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和银行开发低碳产品的积极性。因此,在实践中,部分地区尤其是欠发达地区,“三高”企业和国家宏观调控产业大多为当地的税收大户和支柱产业,是银行的主要客户和民间资本争夺市场的重要对象,导致环保严重违规企业的资金链难以切断,弱化了信贷对污染企业的影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对环保违规企业的惩戒不到位,难以真正制约污染企业、鼓励节能环保企业。
(三)缺乏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
目前关于绿色信贷的标准多为综合性、原则性的规定,缺少具体的指导目录和准入、技术、排放、能源消耗和循环利用能力等标准,环保、健康、安全等绩效评价指南等尚不完善,银行难以据此制定相关监管措施及实施细则。虽然赤道原则为银行提供了很好的操作指南,但是赤道原则属于自愿性规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且其具有的巨大灵活性加大了操作中的不确定性和违规的可能性,大部分银行仍停留在审查借款人或项目环境守法信息的初级阶段,尚未形成系统、规范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流程和制度,加大了银行风险识别和管理难度。
(四)产品单一
目前,我国碳金融产品主要限于CERs(经核证的减排量)、绿色信贷和碳基金,虽然我国是国际上CER的最大卖家,但是由于中国缺乏碳金融中介服务机构,致使现有的项目几乎都依赖于国际碳基金或中间商。这些中介机构凭借其强大的资金实力和技术优势,通过低价买入CDM的产品CERs,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上进行现货或者各种衍生品的交易,获取丰厚的利润,使得中国再次成为世界金融工厂低端链条中的一环,承担了为他人做嫁衣的角色。此外,还造成中国CDM的注册率较低,且主要集中在HFC-23等对我国可持续发展无益的项目类型。
虽然中国CDM基金和绿色碳基金是在结合中国现状的基础上,将国际碳基金移植到中国的有益尝试,但是无论从其资金来源还是资金用途方面都与国际碳基金相差巨大,两者均不能直接进行碳减排指标的交易,这也是导致我国在碳交易市场仍然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无法真正发挥碳基金的引导和支持作用的主要原因。
三、我国碳金融发展的路径选择和实施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政策体系
1.进行碳减排的专门立法。我国应当将减排目标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确,引入绿色GDP的评价体系,将环保指标纳入地方政府考核体系,规范地方政府行为,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对绿色信贷的扭曲;并制定倾向于低碳信贷的激励政策,创造公平的政策和市场环境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向低碳产业和企业倾斜,通过价格、税收、利率和保险等经济手段鼓励企业建立一套长期有效的低碳发展机制。
2.完善配套法规建设,规范碳金融发展。第一,加快环境税、生态补偿、绿色贸易、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环境经济政策的研究步伐,以经济利益杠杆调节企业环境行为,与碳金融政策形成合力;第二,建立与环保机构的协作机制。推进碳金融必须加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建设统一的信息沟通机制,降低信息取得成本,提高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使用效果。环保部、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应继续加强合作,引导和督促银行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进一步完善环保征信系统,构建信息交流与共享平台,完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第三,加强碳金融专业人才建设。碳金融业务不仅涉及市场交易、国际金融、投资咨询等金融专业知识,还涉及许多碳专业技术内容,这就需要借鉴国外环境风险评估和管理的有利经验,加强碳金融专业人才建设,培养碳金融领域的高素质团队。
(二)完善银行内控制度体系
1.制定与“赤道原则”配套的操作性规则。第一,出台“绿色信贷”实施方案和具体细则,加强制度约束的刚性和可操作性,使银行支持或约束企业影响环境的行为建立在更严格的法律基础上;第二,建立初始环境评审制度、可持续发展政策、组织结构及人员配置、项目融资交易的环境管理程序与标准、贷款合同管理制度、内部信息和培训制度、外部报告制度、监督审查制度、纠正行动制度、磋商和同意制度以及独立的问责制度;第三,根据国家的绿色信贷指南,积极接受环保与监管部门的窗口指导,不断优化和理顺企业环保信息的披露渠道,要求企业编制环境与社会审查报告,提出规避环境影响的方法。
2.构建二维低碳信贷体系。一维是低碳企业的贷款,二维是CDM的CERs贷款,两维体系可以相互促进,和谐共生。通过向CDM项目下CERs进行贷款,引进发达国家节能减排技术和资金援助的同时,又可促进低碳企业对能源的高效利用和清洁开发,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商业银行可以借助该体系创新碳金融产品,研究开发碳基金以及证券化的金融衍生产品,寻求新的碳金融发展机遇。
(三)构建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和交易平台
碳金融与碳交易是分不开的,碳交易是碳金融发展的基石。虽然我国北京、上海和天津也相继成立了排放权交易所,成为中国最早的碳交易平台,但目前还仅限于二氧化硫、COD等排污权指标以及节能环保技术的转让交易,中国碳金融市场的建设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因此,我国应加快对国际碳交易制度、交易规则和定价规律的研究,尽快建立类似于欧盟排放交易机制下的碳交易市场和交易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充分的供求信息,降低交易成本,实现公平合理定价。此外,还应当积极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使人民币成为碳交易计价的主要结算货币,增加中国对国际货币体系的发言权。
(四)建立以低碳基金为中心的碳金融体系
1.建立低碳引导基金和各种产业碳基金。作为碳交易市场的主体,碳基金对碳金融市场的拓展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际碳基金通过购买CER和转手交易,增加了项目的资金融通能力,降低了资金风险,从而获得巨大收益。鉴于碳基金所发挥的巨大资金杠杆效应和对CDM项目领域的引导作用,我国有必要借鉴国际碳基金的经验,通过改革现有的中国CDM基金的运作模式,将其定位为低碳引导基金,引导我国CDM项目的健康发展,使中国的碳基金能够逐渐参与到国际碳金融市场中,为构建我国的碳交易市场奠定基础。
2.开发新型碳金融产品。一是实施排放权抵押贷款。排放权抵押贷款最早出现于2008年浙江省嘉兴市,排放权许可证的抵押贷款按照交易额的70%予以授信并享有在同等条件下更加优惠的利率。截至2010年4月14日,嘉兴银行排污权抵押贷款客户总授信额达到3240万元,贷款额为1330万元。银行可以利用排放权抵押贷款开发碳基金理财产品面向普通客户,将其闲散资金集中起来用于为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和发展潜力的企业的排放权提供融资,收益则来自于出售CERs取得的利润,不仅可以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而且拓展了银行的业务范围,有利于潜在客户的挖掘和培育。
二是提供可持续发展项目的投融资服务。为支持低碳经济发展,很多发达国家企业开始转向对环境友好型项目,如环保技术、节能、水循环设施、垃圾填埋、环境管理系统等以及再生能源项目,如风能、太阳能、潮汐能等的投资开发。据估计,其中仅减排技术市场规模就近4000亿美元,无疑为银行业提供了广阔的信贷市场。碳金融产品的特点是对环境融资产品的创新。环境融资项目一旦被开发成为环境融资产品,银行业的信贷杠杆效应将进一步深化。具体而言,我国金融机构可以通过与国际金融机构合作,通过融资租赁、BOT、现金杠杆、能源合同管理、设备供应商买方信贷、设备供应商增产和公用事业服务商模式等方式对项目提供融资,针对特定环境问题加大研发创新力度,不断推出新型环境融资产品,充分发挥杠杆效应,为自身带来丰厚收益。
三是推行资产证券化。在美国,各种能产生未来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都被改造成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资产证券化已经作为一项重要的创新在金融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不论是碳排放权还是循环经济项目,都能直接或间接体现为会计效益,形成一定现金流和资产池,而信托公司在资产证券化方面已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可以借助资产证券化技术,通过对现有的一些存量CDM项目打包,组建资产池,在金融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从而盘活现有的项目资产,提高企业的现金流,为继续发展新能源项目提供资金支持。通过担保等手段的信用升级,为证券化产品提供信用保证,有利于吸引社会投资基金。
Abstract: Following the global-warming background, climate-problem and low-carbon economy are becoming the core issues of the whole world.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problem of carbon-finance development in China, the article suggests some advices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关键词: 碳金融;碳交易困境;解决对策
Key words: carbon-finance;carbon-trading difficult;solution strategy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2)03-0123-02
0 引言
现代人类社会面临的最重要挑战之一就是全球气候变暖的客观事实,与此相应,英国政府在2003年《我们未来的能源:创建低碳经济》的能源白皮书中首次提出“低碳经济”的概念,并迅速获得了世界的认同。金融领域面对低碳经济这一现代背景也提出了“碳金融”的概念,并在近几年的理论研究和产业实践中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碳金融的兴起源于国际气候政策领域的两个非常重要的国际公约,即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制定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和1997年日本东京《京都议定书》。据世界银行报告称,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将达1500亿美元,有望超越石油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英国新能源财务公司2009年6月的预测报告显示,2020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将达到3.5万亿美元,成为当之无愧的世界第一大大宗商品交易市场。由此可见,碳交易市场已经成为国际市场上最具前景的大宗贸易市场,而与碳交易联系紧密的碳金融也毫无疑问成为了当今社会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的热点。本文针对中国碳金融发展出现的一些特有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以期对我国碳金融发展有所裨益。
1 碳金融的定义
鉴于碳金融出现时间相对较晚,无论其理论研究还是市场实践形势变化均较大,目前国内外对碳金融的含义还没有非常统一的定义,国际上对碳金融含义的界定比较流行的一种观点是碳金融是气候问题的市场解决方式,世界银行2006年碳金融发展报告中碳金融被定义为用于购买温室气体减排量的金融资源。Sonia Labatt(2007)等把狭义的碳金融定义为探究碳约束社会中的金融风险与机遇,运用市场工具转移环境风险和实现环境目标,其广义的碳金融定义则与碳金融期刊的相同[1]。除上述观点外,还有一种侧重金融活动的概念界定,即一般而言,碳金融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包括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和银行贷款等。对比国际,国内对碳金融的界定主要关注的是后者,即比较侧重碳交易与碳融资等金融活动。目前对于碳金融的界定较多的指向服务于减少或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结合以上观点,本文认为碳金融的含义如下:
“碳金融”是指国际社会为解决气候变化问题而开发的市场解决机制,广义的碳金融泛指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所有金融活动,狭义的碳金融是指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各种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交易活动,具体包括与碳排放有关的各类权益的交易及其金融衍生交易,也包括基于温室气体减排的直接投融资活动、为强制性或自愿性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企业或机构提供的金融中介服务等,是一个包含碳资金流动工具(碳金融资产)、市场参与者(碳交易中介机构)和交易方式(碳交易市场)等各种要素的综合体。
2 中国碳金融发展遭遇的困境
中国碳金融发展不仅有利于我国降低减排成本、促进清洁能源产业发展和减缓碳风险,同时也是推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重要政策工具。
从碳金融市场规模来看,在全球碳市场中,中国是全世界核证减排量(核证的温室气体减排量CER)一级市场上的最大供应国。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显示,目前中国提供的碳减排量已占全球市场的1/3左右,预计到2012年,中国将占联合国发放全部排放指标的41%。目前,中国是最有潜力的碳交易资源供给国[2]。从碳金融交易主体而言,中国目前已经建立了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天津排放权交易,为统一和规范中国碳交易市场奠定了基础。从碳金融类型发展来看,2007年推出中国绿色碳基金,并先后在北京、山西、大连、温州等地相继启动,规模不断扩大。银行业也逐步开始涉及碳金融业务,如CDM项目融资和挂钩碳交易的结构性产品,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兴业银行,该行与国际金融公司(IFC)开展合作,截止2009年3月,该行共支持了91个节能减排项目,融资金额达到了35.34亿元;中国银行和深圳发展银行则先后推出了收益率挂钩海外二氧化碳排放额度期货价格的理财产品。
虽然中国碳金融已经逐步走入公众视野,但与此同时,中国碳金融也暴露了一系列的问题,面临着一些困境,如制度设计不完全、定价权的缺失、国内碳金融市场发展缓慢等等。
2.1 国内对碳金融的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国内对碳金融的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因为CDM和“碳金融”是随着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兴起而走入我国的,在我国传播的时间有限,公众了解还比较浅,国内许多企业也还没有认识到其中蕴藏着巨大商机,缺乏充分认识;金融机构对碳金融的价值、操作模式、项目开发、交易规则等尚不熟悉,目前关注碳金融的除少数商业银行外,其他金融机构鲜有涉及。地方政府对碳金融的认识也相对不完备,政策支持力度较低,重视程度不够。
2.2 碳金融相关法律制度等交易基础不完善。我国缺乏碳交易发展所需要的完善的法律法规。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多项法规、办法,比如: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我国第一部以推行清洁生产为目的的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之后又有《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但距一个完善的碳交易市场和碳金融发展所需的法律制度仍有差距。
2.3 碳交易定价权缺失,碳金融市场结构单一。中国作为低碳产业最具规模的供应方,拥有世界近35%CDM项目及48%的CERs比例,但是在定价问题上,存在着非常严重的偏离问题,与另一个同样作为CERs出口国的印度相比,合同CERs平均价格要低2欧元以上。在碳交易计价结算货币上,欧元遥遥领先,如2007年全球碳基金已达58只,资金规模达到70亿欧元。其中来自政府投资者的资金中93.3%是欧元;混合购买者的资金中84.7%为欧元;私人投资者的资金中60.19%为欧元。其余为美元和极少的瑞士法郎和英镑。可见,国际碳交易使用欧元计价结算的需要近年不断提高。此外,美元、日元、英镑、澳元、加元等都具提升空间。我国碳交易的定价权缺失,市场结构主要依靠出口CDR项目核证减排量,结构比较单一,从而使中国处于国际碳市场及碳价值链的低端位置,并没有话语权,不得不接受外国碳交易机构设定的较低的碳价格。
2.4 市场秩序混乱,未形成统一交易平台。我国碳交易市场混乱,缺乏统一的交易平台。我国目前与国外碳排放购买方的交易处在点对点交易阶段,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不透明,成本巨大,国内业主收集到的信息零散,在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由于缺乏竞争机制,难以形成合理的价格。此外,各个业主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自行竞争降价,从而导致我国的CERs出售价格大大低于欧盟市场价格。
2.5 中介机构发育不完全,发展缓慢。CDM机制项下的碳减排额是一种虚拟商品,其交易规则十分严格,开发程序也比较复杂,销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户,合同期限很长,非专业机构难以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在国外,CDM项目的评估及排放权的购买大多数是由中介机构完成,而我国本土的中介机构尚处于起步阶段,难以开发或者消化大量的项目。另外,也缺乏专业的技术咨询体系来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同时,中国碳金融交易行业的基础设计能力建设目前还没有到位。
2.6 人才缺失,知识短缺。人才与知识短缺成为碳金融发展的软约束。碳金融是一个历史较短的金融创新领域,我国的商业银行、碳排放交易所等机构对碳金融业务的利润空间、运作模式、风险管理、操作方法以及项目开发、审批等缺乏应有的知识存量,有关碳金融业务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才也非常短缺。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对发展碳金融交易业务缺乏内在动力,这对碳金融的发展会产生一定抑制作用。
3 中国碳金融困境解决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困境,笔者总结归纳提出一些我国碳金融发展困境解决对策和建议,重点从法律基础、碳市场交易平台搭建、国内碳金融VERs机制建设等进行了论述。
3.1 完善碳金融法律法规,构建碳金融交易法律体系。我国关于碳排放权的法律政策和与此有关的金融政策相当滞后。以CDM交易为例,虽然2005年我国发改委出台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办法》,但对中资企业参与CDM项目交易具体细节并没有明确规定,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更是寥寥无几。当前,必须尽快从法律层面确认“碳排放权”的绝对权利属性,奠定碳交易制度客体的法律基础;明确碳交易配额的分配原则和机理,确定碳交易拟制市场的交易前提;建立碳排放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为市场交易提供监督、监管基础,实现制度管控;完善碳金融配套措施,提供制度支持,提升碳交易市场的活力和前景。从而完善碳金融法律基础,逐步构建碳金融相关法律体系。
3.2 积极提高我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上的议价定价能力,打破西方碳霸权。碳金融市场的竞争焦点是定价权的竞争,针对我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上定价能力不高,遭受西方的压价情况,我国应该积极提高我国碳交易议价定价能力,具体可以:(1)通过积极构建碳金融交易体系,提高我国在碳金融交易中的定价能力。(2)通过加快建设碳金融行业协会,来提高我国碳减排出口时的定价能力。(3)通过建立权威的碳交易信息平台,提高我国在碳金融交易中的定价能力。
3.3 积极培育中介机构,促进碳金融业务开展。培育中介机构,包括三个层面:一是交易平台的培育和完善以及对参与碳金融的咨询、评估、法律、会计等中介机构的培植。二是在开展碳交易时,鼓励专业性的中介机构参与其中。三是加强与国外碳交易中介组织联系。
3.4 合理控制碳金融交易风险,确保碳金融业务稳健开展。碳金融虽然具有较好前景,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对于政策风险,商业银行可以通过创新相关的合同条款,尽量将不可承受的风险转移给国外投资者;对于法律风险,在制定合同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咨询或聘任擅长国际法律的律师事务所,实现对商业银行有利的法律适用和法律管辖。此外,商业银行还可以探索诸如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转移碳金融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3.5 积极探索新交易机制,从国内角度大力开发碳金融市场。就我国目前而言,不同类型企业间存在着较大的技术和资本差异,我国完全可以将自愿减排市场作为我国将来碳金融的主导方向进行发展,从国际市场来看VER项目交易额度逐年上升,也具有较强的前景。所以我国可以大力开发国内碳金融市场,从而打破西方碳霸权问题。
3.6 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学习西方经验,培养本国人才。因为目前我国碳金融发展还处于相对低端的CDM项目交易市场,而西方已经凭借资本和技术优势深入发展了碳金融的市场。而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CDM项目供应国,西方国家发的金融机构也是垂涎三尺,我国也对西方的碳资本运作知识又将强的需求,双方均存在合作的基础。所以我国应该利用当前的国际形势,积极与西方的金融机构就碳金融业务进行合作,如兴业银行早已作为国内第一家赤道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展开了合作。在积极学习西方就碳金融的先进经验的同时,也注意本国人才的培养,从而逐步提高我国的碳金融知识层次,缩小与西方国家的差距。
4 小结
金融危机以来,国家的产业政策较多地偏向了汽车及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这些产业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非常惊人,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耗国,解决中国自身造成的气候问题已经刻不容缓。而碳金融作为人类应对气候问题的市场解决方式,将在今后的世界经济和政治格局中扮演更为重要的基础性角色。虽然我国目前在碳金融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但是由于碳金融的产生时间相对较短,我国与西方国家的差距对比传统金融相对较小,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碳金融行业必将迎来大发展的春天。
总而言之,低碳产业将是我国“十二五”产业金融规划中的方向,发展碳金融是中国经济的战略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路径,值得我们在未来的研究工作中进一步深入探讨。
参考文献:
[1]Son ia Labatt, Rodney R. White, Carbon Finance: the Financial Implication of Climate Change, Hoboken: John Wiley & Sons,2007, pp.1-2.
【关键词】碳权交易 碳金融 江苏省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作为一种减排制度安排,碳权交易已在世界很多国家实践,我国从2008年起开始建设碳交易平台,但由于国内碳市场处于成长期,目前的碳交易仍以自愿交易、CDM项目撮合为主,这对我国的生态与经济安全产生了诸多不利影响。2011年11月,国内七个省市开始进行碳排放交易试点,这项活动的启动和运行为探索全国性碳排放交易相关基础体系建设积累了一定经验。
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机制创新在形成之初就与金融活动密切相联,由此而衍生出的“碳金融”对推动碳市场交易、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离开了必要的金融工具、金融手段的支持,碳市场的进一步培育、规范与发展必将受阻,这就使得基于碳金融创新探讨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就显得尤为迫切。
江苏省碳排放及碳权交易试点
江苏省碳排放现状。江苏省内各区域对碳排放权交易具有较大的市场需求潜力。通过对江苏省近些年有关统计数据的分析发现,自1998年以来,江苏省年度碳排放总量呈逐年递增态势,特别是2002年以后,这一指标年均增幅高达17%。尽管江苏省目前的人均碳排量总体较低,但却比京、浙、沪等经济发达地区高出不少。对省内日益增加的碳排放量,其在各地区的分布不均衡,苏南的碳排放总量所占比重较大,这主要是与当地能源消耗型的中小企业较多有关;目前省内较落后的苏中与苏北地区的能源利用率并不高,导致镇江、扬州徐州人均碳排放量较高。
同时江苏也拥有大量的潜在碳排放CDM项目与CCER项目资源。这些项目主要以风电、水电为主,以及新增生物质发电、光伏发电、燃气发电、碳汇造林等领域。江苏省风力发电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国家能源局2014年12月12日对外公布《全国海上风电开发建设方案(2014-2016)》,总容量1053万千瓦的44个海上风电项目列入开发建设方案,其中江苏省列入开发建设的项目规模最大,达到348.97万千瓦。江苏拥有丰富的农作物、农作物废弃物、木材、木材废弃物等生物质,与之相配套的是22项生物质热电项目,目前主要分布在苏北和苏中地区。新增生物质发电未来将覆盖至县城,根据江苏省发改委的规划,每个县规划建设一个生物质发电厂。由此可见,江苏省不仅对碳排放权交易的需求巨大,而且与碳交易项目的潜在资源也非常丰富。因此江苏应该适应市场需要,探索区域性碳交易规则和机制,鼓励碳交易资源开发,完善碳交易平台,提升信用、技术、金融支撑体系,通过不断的金融创新,为参与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做铺垫。
江苏省的碳权交易试点。2013年6月,江苏省发改委宣布将在苏南的苏州、苏中的镇江、苏北的淮安这3个国家低碳试点市启动碳权交易。这三个试点低碳城市不断创新管理机制,如镇江在2013年8月就投入并试运行了其碳排放核算与运营管理平台,并在省内首次对投资项目实施了碳评估,同时也开展了相关的碳考核;而苏州的昆山则率先针对外资企业的需求,对企业供应链上的相关单位开展了企业“碳盘查”行动计划。
应2014年1月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江苏省开始着手在其管辖区域内建设温室气体排放报送体系,并开展相关能力建设。2015年4月7日,江苏省办公厅印发了《江苏省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暂行管理办法》,标志着在非试点城市的碳排查开始进行。这些试点活动表明,江苏已经在所辖区域内逐步完善碳金融市场建设,逐步建立能在未来满足全国碳交易市场需求的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报告与核查(MRV)体系。
江苏省碳权交易试点中碳金融面临的问题
省内“碳金融”意识不强。目前,江苏整体上对CDM项目、CCER项目、碳金融产品的认识相对匮乏。不少已开展绿色信贷等碳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认为,绿色信贷的实施充其量只是帮助其树立较好的社会形象,实际运行中的经济收效甚微。有关低碳金融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具体实施细则不完善,绿色信贷规模较小,市场化服务机构缺乏专业经验,交易市场交易品种较少,项目交易流动性差,导致有潜在项目资源的企业或者由于对市场的不熟悉而看不到碳金融市场蕴藏的商机,或者由于交易的机会成本太高而缺乏参与碳金融交易的积极性。事实上,企业如果参与了我国的“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项目,其在减少投资运营成本、提高技术水平、减少环境影响、参与碳交易获利等方面就有可能产生较好收益。
根据国家发改委应对气候变化司提供的统计数据,截止2014年年末,全国范围公示的审定CCER项目共505项,从项目地域分布来看,提交备案申请数量居前列为新疆(38项)、内蒙古(38项)、湖北(36项)和云南(36项),以上省份也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类项目产出数量最多的省份,而江苏CCER项目共有22项,仅为上述省份的3/5左右,与江苏作为经济与能源消费大省的地位不符②。江苏省内企业参与“碳金融”的意识不强,直接导致金融机构淡化对碳金融业务的开展与创新,也影响了企业争取碳金融信贷的积极性。
省内碳金融市场不完善。江苏的碳金融潜力大、前景广,但目前的实力与水平却相对滞后。
首先,江苏省不属于试点地区,碳权交易市场建设起步较晚、基础相对薄弱。国内最早的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在2008年就启动运行,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也在2010年10月宣布成立。而江苏省内的第一个环境能源交易平台―“苏州环境能源交易中心”在2012年12月中旬才正式开业,且目前主要以省内的碳权交易、排污权交易以及废弃物交易业务为主。作为江苏省环境能源交易在电子商务领域的创新,江苏环境能源交易网于2014年7月上线运营,主要为排污权交易、碳中和交易、绿色金融交易的跨区域、实时在线交易提供服务。
其次,碳金融产品品种偏少。研究开发与碳交易、碳资产相关联的碳金融产品,可以扩大交易成交量,增强交易流动性,促进交易价格发现,有利于盘活项目资产,降低交易成本,满足企业投融资的需求。例如,深圳、湖北、上海分别推出国内首单碳债券“中广核风电附加碳收益中期票据”、首单碳资产质押贷款项目、首支“碳排放权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以及国内首单CCER质押贷款协议。北京试点更是出台了鼓励加强碳资产管理、创新碳金融产品的市场政策,出现了国内首单碳排放配额回购融资案例。目前,江苏省碳金融主要服务于大气污染、水污染治理以及工艺固废处理等,因为缺乏试点城市的区域与经济优势,江苏碳金融交易中缺乏碳金融产品创新,难以满足碳权市场差异性的投资需求。
最后,碳金融制度设计不尽合理。江苏省内在碳金融市场规则设计、交易技术保障、交易平台网络支持上不够规范,碳资产开发与管理、碳排查等咨询服务认知度不高,加上平台的信息不系统、时效性又比较差,无法使投资者准确预测市场前景,大大影响了相关方参与省内碳金融交易的热情。
省内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备。目前碳金融在国际上表现的较为活跃,参与的主体也越来越多。随着碳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展和逐步完善,更多的碳排放企业、专业投资公司、国家金融机构以及供应专业清洁能源产品的机构等参与进来,这些行为主体通过自己的投资、供给或交易等行为推动国际碳金融的持续发展。当前国内碳金融服务体系整体不完备,而江苏省的碳金融服务水平也比较落后,江苏省内各金融机构尤其是主要银行在碳金融方面创新动力不足,其与国际同业的交流与合作较少,为碳金融市场提供各种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如碳信用的评价机构、碳权交易的审计机构、法律机构、保险机构也比较少见。同时,支持减排项目、碳信用的碳基金等资金在江苏省内总体不足。
省内碳金融人才缺乏。碳金融业务具有金融衍生工具的特性,其交易规则设计得比较严谨,相关合同执行期一般较长,致使整体风险性很高。基于此,碳金融与其市场交易对金融领域的要求提高。碳金融、碳交易所需要的专业机构及专门人才不仅要了解国际碳交易的游戏规则,还要熟悉国内甚至是省内具体碳权项目交易的规定;能够对政策性风险和支付性风险进行有效评级并提供恰当担保;能够比较客观地评析客户需求。目前,这种综合性的金融机构以及与碳权交易相关的复合型人才很少,江苏省内更是寥寥无几。
节能减排工作稍显滞后。一是基础性工作不扎实。如江苏省有关空气环境状况的监测与统计对象主要是二氧化硫以及氮氧化合物,而对常见的两种温室气体如二氧化碳、碳氢化合物关注就比较少。二是相关政策存在漏洞。如绿色建筑在研发推广中就缺少碳预算政策支持,目前成熟的绿色税种还没出现,执行的环境税政策延续性不好把控,相关生态补偿财税补贴金额的随意性较大。三是中长期规划不到位。与节能减排有关的部分政策缺乏长远考虑,未能统筹安排,甚至相互出现矛盾;而一些早期制定的政策如排污收费方面的规定等早就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但并未对其及时进行修订或调整。最后,补贴结构、补贴方式不尽合理。目前针对节能减排的财政补贴、税费优惠主要集中在污水治理、垃圾处理等环保设施建设方面,而对治理需求较高的工业污染源治理的支持力度不够。
基于碳权交易推动碳金融发展的对策
政府应完善推动碳金融发展的法律与政策机制。一是要加强低碳法制建设。目前各国都在加强低碳法制建设,通常也会提供一些政策性补贴调动相关主体发展低碳产业、低碳金融的积极性。我国也应该制订强有力的低碳业务方面的奖惩措施,有针对性地扶持符合低碳理念的产业、项目、碳金融创新等,而对碳排放责任履行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则要进行有威慑效力的惩罚。
二是要加强碳金融交易体系的培育。为了使相关交易参照明确、预期可靠,政府一方面应协调绿色信贷业务的相关内容、主要标准和重要程序,并通过健全碳金融交易法律、完善碳风险评价标准,建立气候变化数据库等手段努力促进碳金融交易规则和惯例的统一③。另一方面,政府应加大投入,鼓励银行业不断创新并有序开展竞争,通过宣传强化企业节能减排的意识,使其能看到碳权交易所蕴含的商机,以推动绿色信贷项目技术水平的提高,在确保国家环境资源安全的同时追求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最大化。
三是政府应加大碳金融的扶植力度。碳金融的发展需要良好外部条件,政府应合理布局产业规划,统筹发展碳金融制度,积极扶持“绿色信贷”;通过财政贴息或税收优惠政策调动金融机构参与碳金融发展的积极性,同时可规范排污权等抵押以推动低碳企业IPO或发行公司债以解决其融资困境。
四是要建立健全碳金融交易机制。江苏省应结合苏州、镇江、淮安在碳交易试点方面的有利尝试,学习借鉴国际经验,探索碳排放权配额制以及其交易市场的发展,共同促进环境及其他各项资源的有效配置,努力构建一个既能辐射长三角,又能与国际接轨的低碳交易市场。
金融机构要加大碳金融创新力度。一是要拓宽“绿色信贷”。银行在绿色信贷实践中要不断丰富低碳金融衍生产品,可考虑通过绿色保险、碳指标或碳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创新对碳交易项目实施中的碳信用、碳风险管理等的金融服务。二是及时与国际规则接轨。“赤道原则”在世界范围内首次明确了节能减排的社会标准,我国也积极倡导绿色金融以推动金融业不断适应低碳经济发展的需要,目前兴业银行已采纳“赤道原则”,其他中资金融机构接受“赤道原则”也是大势所趋④。三是要不断提高碳金融交易的服务水平。如在项目开发时可通过项目分析预测开发成本和开发风险,在项目交易中可通过协调各方业务关系降低交易风险;同时学习借鉴国际碳权交易经验,建议江苏发起并设立碳基金,集结社会实体资金参与减排项目投资。
规范碳金融机构与人员组成。碳金融的发展离不开相关机构与人员水平的提高。首先,江苏省政府应和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建立起联合培养人才的机制,针对与碳金融有关的业务开展有较强针对性的培训⑤。其次,目前相关从业人员要本着“在实践中提升,在提升中改进”的思路,不断加强其低碳经济、低碳金融等知识与技能的培训⑥。当然,也可以考虑从海内外引进有相关知识背景的专业人士以充实碳金融人才的储备。同时,金融机构还要逐步构建能够开展碳金融业务的合理团队,通过在银行内部设置碳金融服务的部门来处理减排企业在融资中所遇到的风险评估等棘手问题。
培育第三方核查机构和其他专业服务机构。江苏省需要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报告、核查(MRV)体系,为在未来的全国性碳交易市场的竞争中争取一席之地。因此,江苏省对重点企业历史排放数据的报送与核查工作,除了依赖于政府相关部门,更需要尽快培育第三方核查机构和其他专业服务机构,按照国家发改委《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明确排放数据报送核查的范围与要求,做好省内企业的动员、分行业能力建设、排放报送系统等基础工作。建设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不仅能有效支持江苏省内碳交易金融市场的实施运行,也能促进当地服务业发展,有利于带动就业和经济发展,打造绿色经济。
加强碳金融交流与协作。目前江苏省内很多金融机构对碳金融项目介入不多,有介入的也是集中在CDM、绿色信贷等产业下游或低附加值的环节。为此,有必要借鉴国际碳权交易机制完善、碳金融制度健全国家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创新碳金融衍生产品,加强与国内其他地区间的低碳经济合作,加强碳金融相关业务方之间的技术交流,以寻取有利于生态环境安全的新型发展模式。
(作者单位:宿迁学院经济贸易系)
【注释】
①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对气候变化司:中国 CDM 项目数据库系统,2015年1月6日,http:///.
②王霄羽:“我国碳金融交易机制发展的困境探析及路径选择”,《金融理论与实践》,2013年第4期。
③谢伟杰,谢丽华:“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的效应分析―以兴业银行为例”,《经济问题》,2013年第11期。
④卢志辉,杜黎霞:“甘肃发展低碳金融的思考”,《开发研究》,2013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