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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再生能源的认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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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可再生能源的认识

第1篇:对可再生能源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再生,可更新能源,命名

中图分类号:N04;P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578(2011)02-0045-03

地球上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能源,根据其成因、性质和使用状况可以分成很多类。其中按照能源更新时间的长短,可以把能源分为可再生能源和不可再生能源两大类;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等;不可再生能源包括煤、石油和天然气等。如此分类是否正确?这里所指的可再生能源真的可以再生吗?

一 可再生能源的含义

在《辞海》中,可再生能源是指自然界生态循环中能不断再生、并有规律地得到补充、不会枯竭的一次能源,包括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等。在《中国学生百科全书》中,可再生能源指较短的时间内可以再生的能源资源。在《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凡是可以不断得到补充或能在较短周期内再产生的能源称为再生能源,反之称为非再生能源。从以上定义中可以得出,可再生能源是指不断得到补充或补充周期较短的,如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这样的能源。

如果仅从字面理解,可再生能源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再长出来,不用白不用。那么,真的是可以违反能量守恒定律,凭空产生能量吗?在地面上,前面的建筑挡住了后面的建筑,后面的建筑采光条件就变差了;在河流上游修了水电站,就影响了下游;因而能源的收集是有代价的。那么,太阳能可再生吗?人们知道,太阳也会有不发光的一天。

那么不断得到补充或补充周期较短的能源到底可不可以“再生”呢?用“再生”来命名这类能源到底合不合理呢?再生的哪个含义可以用来定义这类能源呢?

二 再生的含义

“再生”在《辞海》中有两个含义:1.重生,苏轼《跋庾怔西帖》:“庾伍西(庾亮)初不服逸少(王羲之),有‘家鸡野鹜’之论,后乃以谓伯英(张芝)再生”;2.机体的一部分在损坏、脱落或截除之后重新生成的过程。再生现象分两类:在正常生命活动中进行的再生,如羽毛的脱落、红血细胞的新旧交替等,称生理性再生;损伤引起的再生,称为病理性再生、创伤后再生或补偿再生。通常的伤口愈合或骨折后的重新接合都包括再生过程。再生能力在植物和低等动物别显著。

在网络上“再生”还有三种其他含义:1.再造;2.来生;3.对某些废品加工,使恢复原有性能,成为新的产品。

三 可“再生”能源的含义不匹配

那么以上这些“再生”的含义,是否有可以用来命名“可再生能源”的呢?

1.《辞海》中“再生”的含义

(1)重生,即死而复活。这些能源都是客观存在的无生命体,如空气,土地一样没有生命,所以没有死与活。即使把这些能源没消耗之前称为“活”,消耗之后称为“死”,那么这些能源中有没有一种能源被消耗掉然后又重新恢复到消耗之前的状态?根据常识是没有的。所以可再生能源中的再生不能是重生的意思。

(2)机体的一部分在损坏、脱落或截除之后重新生成的过程。能源不是有机体,不是具有能动性的生命体,它们只是客观存在的一种事物,所以这个意思不适用可再生能源。其次,这里重新生成的条件是在机体的一部分损坏、脱落或截除之后发生的,而像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这样的能源不论消不消耗都会有新的能源出现补充。所以用这个意思来命名“可再生能源”并不完全正确。

2.网络上的含义

(1)再造。比较熟悉的语句有“蒙恩人抬举,此乃再生之恩。”“多亏大家救了我,真是再生的爹和娘。”这里再生的意思是重新给予生命,多用于表示对重大恩惠的感激。显然这个含义不可以用来命名“可再生能源”。

(2)来生。柳青《创业史》第一部第十七章:“在他半死不活的那些灾难的年头,老伴待承他太好哩。他再生也得记牢这一点。”这里的意思是来生的意思,显然这个解释也不能用来命名“可再生资源”。

(3)对某些废品加工,使恢复原有性能,成为新的产品。如:再生纸,再生橡胶,再生金属。按这个含义,“可再生能源”应该是把从这些能源得到的能量重新转换成这种能量之前的形式。我们可以把太阳能转化成电能,再把电能转化成光用来照明;把风能转化成电能,再把电能转化成风用来驱热;把水能转化成电能,再把电能转化成推动水流动机械能等。但是这些光、风和机械能等不能再被称作能源。所以这个含义也不能用来命名可再生能源。

通过以上对“再生”含义的一一分析,可以得出结论,用可“再生”来命名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等这一类能源是不正确的。

四 用“更新”取代“再生”

那怎么来命名这类能源比较合适呢?笔者认为可以用“更新”一词。“更新”在《辞海》中是这样定义的:犹言革新,除旧布新,如万象更新。《新唐书・孙伏伽传》:“陛下制诏曰‘常赦不免,皆原之’,此非直赦有罪,是亦与天下更新辞也。”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这类能源不是再生的,而是不断更新的,即除旧布新,它们都是以新的能量不断更替着旧的能量,新的能量的出现不是旧能量的再生。就像人类的代代繁衍,每一代新人的出现不是上一代人的重生,而是新一代人更替了上一代人。所以这类能源应取名为“可更新能源”。按照能源更新的周期长短,分为“可更新能源”和“不可更新能源”。

在英语中这类能源取名为renewable energy,而不是regenerate energy。renewable在词典中的意思是:可更新的,可恢复的,可继续的。而regenerate在词典中的意思是再生。

现在许多人已习惯称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等这类能源为“可再生能源”,要改起来会很麻烦,但还是很有改的必要性。

首先,给事物命名要遵循严谨性。给事物取一个科学的名字,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认识和了解此事物;反之会给人们在认识事物过程中造成很多的误解和障碍。

其次,在做为国际交流语言的英语中,renew―able energy就是可更新能源的意思,而我国把这类能源称为“可再生能源”,实际上是一错再错,既没有准确理解原文的含义,又相当于生造了一个新的名词regenerate energy。

五 结论

(1)通过分析“再生”的每一层含义可以得出,用“再生”来命名不断得到补充或补充周期较短的能源是不正确的。“可再生能源”改为“可更新能源”更合适。

第2篇:对可再生能源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新能源;时间与速度;经济

前言

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对能源的巨大需求正在对世界经济产生巨大的影响。在中国出口增长的同时,高耗能高污染的发展模式也日益成为中国人担忧的对象。

为此,本版近期特推出“可持续发展”系列,共8篇,聚焦新能源及环保主题,希望引起读者的进一步关注。

新能源是相对于长期广泛使用、技术上成熟的常规能源(如煤、石油、天然气、水能、核能等)而言,已经开发但还不能大规模使用或正在研究试验、尚需进一步开发的能源。

新能源开发空间有待拓展

新能源包括海洋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氢能等等。也就是目前通常说的可再生能源(水电除外)。新能源技术在世界上得到不同程度的应用,例如太阳能的光热转换,光电转换,地热直接应用,生物发酵及热分解以制取沼气和气体燃料,潮汐发电技术等等。

中国《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体系。自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对可再生能源投资投入和可再生能源制造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它比较完整地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有益于解决中国日益突出的能源供需矛盾和环境恶化问题。

除了《可再生能源法》,国家发改委还牵头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措施方面做了许多工作。例如制定了2010年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颁布了《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发改委还与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联合颁布了《促进风电产业发展实施意见》、《关于加强生物燃料乙醇项目建设管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和《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此外,风能和生物质能资源的普查工作也正在进行中。

可再生能源是指在自然界中可以再生的能源资源。它清洁且对环境无害或危害很小,其另一特性是分布广泛,适宜就地开发利用。2007年中国风电装机累计已达到605万千瓦,在建420万千瓦,该年的装机比过去20年总和还要多。但相对于中国目前的能源资源和环境问题,业界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速度仍不满意。可再生能源在中国电力工业中仅占很小的比例。到2006年底,全国水电装机容量1.3亿千瓦,占全国总发电装机容量的21%。对于大型水电是否列为可再生能源,仍有争论。然而,除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所占比重尚不足1%。

可再生能源发展缓慢的原因

可再生能源发展缓慢的原因主要是它相对高的成本和所需的电价。可再生能源的发电成本一般比煤电高,生物质能发电为1.5倍,风力发电为1.7倍,光伏发电为11-18倍。可再生能源发展迟缓,与快速增长的火发电装机容量相比微乎其微,因此比例可能进一步减小。以风能为例,中国风能资源相对丰富,据估计可开发利用的风能储量约10亿千瓦,其中,陆地风能资源约2.5亿千瓦,海上7.5亿千瓦。中国推动风能发电近十年了,尽管近期增长较快,然而风电装机容量也只有约605万千瓦。

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焦点集中在降低成本,这是共识。然而,过度关注成本和所需的电价,是中国可再生能源战略的一个误区。表现在,一是过于迫切降低成本而急切要求设备国产化,二是对可再生能源电价控制过紧。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必然有一个大发展,这一点不应当怀疑。但是,开发时间和速度很重要,这应当是可再生能源战略乃至能源战略的一个重点。简单地说,无论利用不利用,风一直在吹,阳光普照。但是,煤越挖越少,大气污染排放越来越多。

大规模地降低可再生能源成本,显然需要设备国产化。但是,设备国产化有一个先引进技术还是先做成市场规模后再国产化的选择。在市场规模很小的情况下,引进技术需要政府行为和干预。除了扭曲市场之外,引进可能是一个相对漫长的谈判过程。相反,有了市场规模,国产化必然随之而来,且速度很快。以火电30万和60万千瓦机组设备为例,当笔者10年前做30万千瓦和60万千瓦机组的电厂项目时,设备基本进口,政府并没有刻意要求国产化。事实是,几年前30万和60万千瓦设备已基本国产化。大市场吸引了技术,造就了中国30万和60万千瓦发电设备的制造能力。

另一个问题是行政控制电价。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风能项目的电价实行特许权招标,企业则为了获取项目压低竞标电价,以不到0.4元/kWh中标。而根据风电的基本情况测算,除了自然条件特别好的风场,加上特别乐观的假设之外,能够达到商业要求的风电价格都应该超过0.6元/kWh。经验证明,中标企业可能没有想真正地按建设承诺经营这些风电场,而是先拿下项目,慢慢做,或等待政策,或再与政府讨价还价。当然,为装饰门面,亏本建设经营风电的企业,可能有,但不多。

在可再生能源的成本和价格问题上,必须包括环境治理成本以及资源耗尽溢价。环境治理成本很容易理解,资源耗尽溢价则需要解释。涉及对能源矿藏等不可再生资源的开采,经济分析中要计算资源利用的经济成本。由于这些资源无法再生,被耗尽时必须用进口或国内替代品来替代,因此资源利用的机会成本包括了资源耗尽后其替代品的成本。耗尽溢价或费用可根据经济价格和年开采量占总储量的比例来确定,该溢价与经济开采成本相加后就得到使用不可再生资源的总经济成本。如果在可再生能源定价时,将目前的可再生能源成本价格,扣去用煤发电的环境治理成本和资源耗尽溢价,可再生能源的价格不会比煤电高。

此外,还应当动态地来看可再生能源成本和价格问题,不应当将目前国家批给可再生能源的价格看成是一成不变。长远的看,不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会上涨。因为,不可再生能源资源价格会因为稀缺和增加环境治理成本而上行,而可再生能源的价格则可能由于技术进步和市场规模带来的迅速国产化而下行。现在认为被批高了的电价,以后可以下调。除非价格当局认定已经批复的价格永远不变,但是这样一来,那能源价格还改革什么?

当然,许多价格上的考虑是出于对提高目前电价水平的担忧。这种担忧是合理的,但至少在现阶段不能成为阻碍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原因。因为,以目前可再生能源占发电

的极小份额(大水电除外)来看,可再生能源电价再高一些并不足以影响整个电价水平。

可再生能源的优点已为越来越多的人所了解和接受。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对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及构建和谐社会举足轻重。在资源紧张的现实条件下,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是中国社会的共同选择,也是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之路的重要途径。近年来,中国政府已经从战略高度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可再生能源法》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以来,虽然不尽人意,但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一个法律框架。中国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也明确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容量(包含大水电)将占总装机容量的30%以上。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加快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步伐。国家发改委决定在2005-2007年间设立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高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供热和地热泵供热。这些政策和规划为可再生能源的大发展奠定了良好的政策基础。在降低可再生能源成本方面,还有其他一些措施,如通过平摊电价或实行价格补偿等机制,计划增加科技投入,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市场竞争力。

推广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关键因素

经验证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相对缓慢,需要特殊政策和努力去推广应用。显然,科技攻关,降低生产成本,是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和发展的关键。但是,当前中国经济发展的高投入、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率的粗放式增长方式造成中国能源后备储量不足,资源过快消耗,从而影响能源安全和长远发展。发展可再生能源势在必行,而且时间和速度都很重要。

“十一五”计划确定了单位GDP能耗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的发展目标。发展可再生能源是有助于实现这一目标的一项重要措施。目前风电装机容量已经超过了“十一五”末期的500万千瓦规划目标,但是与可开发利用的约10亿千瓦风能储量和每年8000万千瓦火电装机相比,是一个小数字。发展速度是不是能再快一些,政策能不能更优惠些,措施能不能更有力些?比如,采取风电强制入网和收购政策,强制某一电网范围可再生能源的份额,还有其它一些激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和贷款优惠政策。

目前可再生能源发展还有其它障碍。可再生能源发电规模小而且分散、成本高,会给电网带来一系列运行、负荷匹配、增容和成本增加等问题,实践中存在上网问题。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设备和产品的技术论证、检查及监督,也缺乏有资质认证的专业公司,增加运行风险。因此,可再生能源企业风险较大、盈利较差,较难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

第3篇:对可再生能源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 我国现状 思考 应对方法

一、 我国能源使用现状

可再生能源,即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水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为何要使用可再生能源,因为我国的常规能源状况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 消耗大,浪费情况相当突出

虽然我国能源资源极度匮乏,但依然没有找到合适的途径,故而消耗极大。例如我国单位产出的资源消耗和能耗远高于国际水平,建筑能耗是同纬度国家的3-4倍,大中型钢铁企业每吨钢材能耗高于20%,火力供电超过22%,远远高于国际平均水平,更遑论那些发达国家。每吨标准煤的产出效率相当于美国的28.6%,欧盟的16.8%,日本的10.3%。能源不足缺依然存在各种情况,严重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二) 能源匮乏,污染加重

1.由于我国的能源产出依然是以煤炭为主,占据我国能源消费的67%,而煤炭的开采,燃烧等等能源产出的过程导致一系列环境问题,温室气体的超标排放依然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办法。而我国依然以直接燃烧作为使用煤炭资源的方法,从而导致全国90%以上的二氧化硫排放来自于煤的直接燃烧,更有70%的燃尘是燃煤造成,这些气体的和燃尘的排放不仅加剧了温室效应,更导致酸雨的形成,以至粮食减产,土地营养衰退以及绿色植物的破坏。

2.虽然我国国土面积大,但人均占有资源量极少,除煤炭外,石油和天然气极度短缺,甚至连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1%都不到。以长远的目光看,石油,煤,天然总有开采完的一天,不能让能源不足成为制约国家经济发展的障碍,因而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已经刻不容缓。

二、 思考

面临现在这种严峻的情况,不只是我国,更是全世界都必须停下畸形的增长,思考如何应对能源不足这个即将出现的大问题。我们不能只为了满足我们现在的发展需求,从而导致人类以后的灭绝!所以,可再生能源就必须提上日程,我们的形式已然岌岌可危,我们要行动起来,保证我们的环境和子孙后代和谐发展!虽然我国有可再生能源法,但却未能对违反此法的制裁措施进行明细,因而一部较完善的能源法已经需要我们一起完善,加强监督管理,上下举措,方能走上和谐大道。

三、 应对方法

(一) 加强监督,明细法律法规

可再生能源法的完善一定要提上日程,完备法案,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从而使国民对可再生能源有所了解。

(二) 借鉴国外,提高观念认识

我国已探明的煤炭总量约9.7千亿吨,水能资源较为丰富,理论蕴藏量和可开发总量均位居世界第一,经济可开发装机量约3.9亿千瓦,年发电量可达到1.7万亿千瓦时,不过其利用却受到各种情况的影响,例如淹没和移民等等。因而我国的能源不足乃是一项长远而艰巨的难题。为了现在的国民经济发展,更为了子孙后代有能源可用,我们必须将能源形势由以往的不可再生资源向可再生资源方向发展。虽然我国做的不够好,但可以借鉴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成功案例,例如冰岛的氢能源发电,巴西的乙醇动力运船,都可以作为我们实际操作的经验。

(三) 政府带头,加强宣传力度

唯有从上而下的贯彻实施,才能保证可再生能源的利用。首先,国家要提供资金扶助,使得可再生能源可以产业化;其次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的舆论支持,从而从根本上改善国民对可再生能源的认识;最后,在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程度的减免,给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平台。

四、 结论

可再生能源虽然具有广阔发展空间和良好的发展前景,但就从目前而言,国人对其的了解还停留在一个相对比较肤浅的认识上,所以,我们一定要从根本上去认知可再生能源。只有举国举措,方能贯彻好总书记的和谐发展观,使用可再生能源,不仅能减少污染排放改善环境,更能保证中国自身战略能源安全,可持续经济的不断发展,从而加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虽然改革的路上充满荆棘,但是只要我们万众一心,必定能够实现我们的既定目标,从而使得我们的生产生活环境与社会发展相和谐。

参考文献:

第4篇:对可再生能源的认识范文

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非常丰富,开发利用的潜力很大。但是目前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属于幼稚产业,大多数可再生能源技术在我国处在研究开发阶段,市场相对狭小,生产规模小,初始投资高,产品开发利用周期较长,见效较慢,成本偏高,效益不好,对投资者缺乏吸引力,因此政府组织的财税政策是实现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开发利用的客观要求。

一、现行的可再生能源财税支持政策

为了推动部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在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推动技术的应用和商业化进程方面,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财政、税收政策措施。

(一)财政政策

1.补贴政策

(1)中央政府补贴

实施中央政府补贴政策是直接推动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和生产规模扩大的有力措施。目前已实施的中央政府补贴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研究与发展补贴。国家对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究开发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对关键的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的产业化给予补助,支持新技术的示范项目建设和设备的国产化;二是投资贴息补贴。通过相关部门由中央财政对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发展项目提供贴息。例如,国家发改委每年拥有1. 2亿元人民币的贴息贷款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水利部有3亿左右的贴息贷款用于小水电的发展。三是项目补贴。中央政府通过不同的渠道对可再生能源项目进行补贴,如户用沼气系统、省柴灶推广,小水电、小风电机和光伏发电示范和推广工作等。四是电力上网补贴。对于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如果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地区制定标杆电价,电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组成,补贴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25元。发电项目自投产之日起,15年内享受补贴电价;运行满15年后,取消补贴电价。自2010年起,每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的发电项目的补贴电价比上一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项目的补贴电价递减2%。

(2)地方政府补贴

地方政府的补贴在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于资源条件和对可再生能源发展认识的差异,各地政府对可再生能源的补贴政策有较大差异。但各地都对户用沼气系统,省柴灶的推广应用采取了补贴措施,部分地区对小型风电机和小型光伏发电系统的推广给予了较大的补贴扶持,如内蒙古牧民购买一套100瓦风力机或16瓦光伏系统补贴200元,新疆每套补贴50元-200元,青海每套光伏系统补贴300元,甘肃每套光伏系统由地方财政和光电基金补贴300元。

2.国债投入

利用国债资金是临时性的政策扶持,只是针对具体几个项目而言的。例如,原国家经贸委的国债风电项目利用2000年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第四批国债专项资金项目),建设8万千瓦国产风力发电机组示范风电场。

(二)税收政策

1.增值税

目前我国对可再生能源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增值税政策,只是对部分可再生能源产品给予了增值税优惠:一是人工沼气的增值税按13%计征;二是规定风力发电的增值税按8.5%计征。

2.关税

自1998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这两个项目中包括了部分可再生能源设备,主要是适用于风力发电机与光伏电池。

3.所得税

对综合利用废弃资源如地热、农林废弃物生产电力、热力的内资企业,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而对涵盖于《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4年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等规定中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内资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对设在国务院规定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可再生能源电力利用项目的,可以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其他的地方性税种

一些地方考虑以加快设备折旧的方式来减少企业的所得税,部分地区对风电机占地采取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现行可再生能源财税支持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财政政策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财政政策侧重政策的宏观性,比较零散,而且缺少与之相配合的实施细则,具体表现为:

1.缺乏政策的系统性

我国的财政政策结构比较零散,缺乏全面的系统性。如:主要以可再生能源投资方面的支持为主,对促进可再生能源设备国产化、增加可再生能源产品的供给以及加强可再生能源产品的政府采购等系统的政策措施考虑不够;另外,支持的可再生能源的种类单一,主要集中于风力和小水电。

2.市场开拓政策力度小

我国现行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侧重于技术研发,市场运行机制方面的财政税收政策支持力度明显不足。而对于在生产补贴方面,除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在2006年开始实施了一部分生产补贴之外,其他方面的利用还没有,使得许多企业出现了“有产量、无市场”的现象。

3.边远地区的政策扶持不够

我国现有的财政补贴政策虽然直接推动了可再生能源技术的进步和生产规模扩大,促进了地区经济的发展和农牧民生活条件的改善,但是对于鼓励和支持贫困地区、偏远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力度还远远不够。

4. 中央对地方政府的激励不够

发展可再生能源存在着体制,缺乏上级对下级政府有效的激励政策,使得部分地方政府出于财政方面的考虑,不愿意对可再生能源进行财政支持。

(二)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税收政策的主要问题是缺乏系统性,优惠水平不够以及缺乏其他相关政策的搭配,具体表现为:

1.增值税

目前,我国还没有对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给予增值税优惠的统一规定,其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此外,目前人工沼气13%的增值税率和风力发电8.5%的增值税率仍然偏高。

2.关税

一方面进口关税的优惠仅仅局限在可再生能源设备上,并且是有限范围内的设备,例如对外资企业可再生能源项目进口关税的减免仅仅适用于风力发电机与光伏电池,对国家重点鼓励的项目仅仅局限在可再生能源的发电利用上;另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重点项目根据不同的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免税,实行不同的进口税收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再生能源进口设备范围大于内资企业,显然这会使该行业内的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竞争待遇不平等。

3.企业所得税

我国一直没有制定全国统一的可再生能源所得税优惠办法,只是一些地方根据当地情况,对部分可再生能源产品出台了一些优惠措施。这些优惠政策措施或是地区之间不统一,或是政策支持力度太小,对于可再生能源在研发、再投资方面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优惠措施。

4.其他税种

我国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方面,都没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实际上,在这些税种中采取优惠政策有利于降低可再生能源企业的运营成本,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产品的消费。

三、国外可再生能源财税支持政策的做法

近年来,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都十分重视可再生能源对未来能源供给的重要作用,纷纷采取立法和各种政策措施支持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开发、市场开拓和推广应用,使得可再生能源产业得到快速发展,其中一些国家的财税政策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

美国政府自1978年实施《能源税收法》以来不断加大政策扶持的力度和范围,从财政补贴、政府采购到直接减税、加速折旧、税收抵免不一而足,并且不仅有联邦政府的扶持还有地方州政府的扶持。一是加大科技投入,并通过公开招标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实行私有化的管理模式对项目经费进行控制,并吸引社会资金加入;二是提出补贴,如每生产1千瓦时的电能补助1.5美分;三是以法律形式规定政府的绿色产品采购;四是直接减税,如对太阳能和地热的非电力项目永久性减税10%,对风能和生物质能发电实行为期10年的产品减税,每发l千瓦时减少1.5美分,并在2005年8月8日通过的新《国家能源政策法》明确规定,美国将在未来10年内,向全美能源企业提供146亿美元的减税额度,鼓励能源行业采取节能、洁能措施;五是加速折旧,根据《能源税收法》,可再生能源企业可获得5年的加速折旧;六是采取技术开发抵税和生产抵税的方式抵免企业所得税;七是个人所得税方面,2005年美国推出的新能源法决定将拿出13亿美元鼓励私人住宅使用零污染的太阳能等。除了这些联邦政府推出的扶持方式之外,各地方州政府如加州、华盛顿州、俄勒冈州等为了发展风电,也采取了对风电产业的减税或免税等很多办法。

(二)德国

德国扶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主要集中在财政政策方面,其财政扶持涵盖了整个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在研发投入方面,政府每年投入6000多万欧元,用于开发可再生能源,推动太阳能、风能和地热的开发;在投资补贴方面,德国政府对风力发电投资进行直接补贴,并且根据《电力供应法案》,风力发电价格与常规发电技术的成本的差价由当地电网承担;在产出补贴方面,德国政府根据2000年出台的《可再生能源法》对不同运营成本的运营商提供金额不等的补助,如对风电给予每千瓦时9.1欧分的补贴,至少持续5年;在市场推广方面则通过给予优惠贷款及补贴等方式扶持可再生能源进入市场。

(三)印度

印度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可再生能源利用较快的国家,其风力发电发展最快。印度鼓励国内投资和独立发电商的发展,吸引国外投资者向电力部门投资。因此,风力发电被列为印度能源工业的重要项目,并得到迅速发展。这主要归功于印度政府在可再生能源尤其是风力发电方面给予了强有力的财税政策支持。印度政府支持风力发电的具体财税政策如下:

在财政政策方面,印度政府成立了可再生能源投资公司,专门为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开发提供低息贷款,帮助可再生能源项目进行融资;非常规能源部和可再生能源开发署宣布了一些特殊的财政优惠政策;可再生能源开发署还设立了专项周转基金,通过软贷款形式资助风电项目;另外,印度政府为降低可再生能源企业的运行成本,特别提供10%-15%的装备投资补贴。

在税收政策方面,印度政府全额免除风电设备制造业和风电业增值税;对风电整机设备进口提供25%的优惠关税税率,免除散件进口关税;对风力发电设备实行100%的加速折旧政策;风力发电企业5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利润用于投资风电的部分可免交36%的所得税;减免风电项目的货物税、销售税及附加税。

四、对我国可再生能源财税支持政策发展的建议

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做法,同时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财税政策。

(一)财政政策

1.设立可再生能源专项发展基金

设立可再生能源专项发展基金是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研究以及科技推广的长远规划,具体操作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融资渠道多样化。

专项发展基金的资金融资渠道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一是财政拨款,既可以是财政直接划拨一般性税收收入中的一部分,也可以是已有的各项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整合、充实。二是电力附加费,即在零售电价上再征收少量附加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三是排污费或污染税,即向发电厂或电力公司征收污染税或污染费,并将其中一部分资金作为基金。

明确基金的使用范围。

我国财政收入有限,需要补贴支援的事业很多,因此只能有选择地进行财政支持。总体上,我国可再生能源专项发展基金将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列入国家规划的大型可再生能源重点工程和项目,以及部分可再生能源重点产业项目;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但商业性资金尚不具备进入条件的可再生能源产业里的中小企业;农村可再生能源基础设施的建设,特别是西部地区、偏远地区的电力设施建设。

加强基金的专项管理。

财政管理部门要把好专项资金申报单位的准入关,同时建立专项资金流动的信息共享和信息监测系统,多部门共同合作保障基金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2.采用多样化的财政支持方式

(1)财政补贴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对可再生能源的财政补贴政策需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为更多类型的可再生能源基础研究项目提供补贴,扩大研究的范围;二要为可再生能源应用性研究项目提供补贴,促进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从而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发挥财政杆杠效应;三要对产品产量进行补贴,这有利于增加产品产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四要对消费者进行补贴,这可以鼓励消费,扩大市场,反过来促进可再生能源事业发展;五要解决贫困边远地区的用能问题,保障他们的最低能源需求。

(2)财政贴息

首先要适当增加贴息额度,扩大贴息范围;其次要适当延长贴息期限,可再生能源这一新兴产业本身就有投资期限长,见效慢的弱点,财政贴息若要有效发挥作用,必须要延长贴息期限;最后还要丰富提供贴息的机构,如允许商业银行进入,从而拓宽融资渠道。

(3)价格支持

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开始实行“竞价上网”,由于可再生能源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单位成本远高于常规能源的成本,因此在同等条件下利用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绿色电力肯定难以上网。但是发展绿色电力可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效解决环境污染,对社会具有很明显的正外部性。因而从福利经济学中“庇古税”的角度看,政府有义务给予绿色电力价格补助或允许绿色电力以固定价格全部上网,超出均价部分由政府承担。

(4)政府采购

对于绿色电力这种大宗可再生能源产品,可以通过政府补贴保证其上网从而拉动需求。对于其他的可再生能源产品,如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照明产品,可以通过对各级政府及其他机构的采购主题的引导保证他们对可再生能源产品的优先购买,从而拉动需求。

(二)税收政策

我国目前正在简化税制,并决定在“十一五”时期及此后一段时间内实行“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因此不宜设立专门的可再生能源税收制度,而应当结合我国今后一段时期的税收改革以及《能源法》完善各个税种。

1.增值税

(1)降低可再生能源企业的增值税税率。这是由可再生能源的正外部性特征以及可再生能源企业生产投资结构的特殊性决定的。可再生能源企业生产过程中需要的燃料等原材料很少,主要的成本来源于设备等固定资产,因此进项税少,单位能源供应成本中增值税的比例要比常规能源生产企业大,这不利于与常规能源企业进行公平竞争。所以建议降低可再生能源企业的增值税税率,既可以降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不含税电价,也可以降低含税的上网电价,对发电企业和电网都有利。

(2)推行消费型增值税。现在全球只有中国和印尼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按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率推算,税率水平远高于西方国家的平均水平,在中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已是必然趋势。并且可再生能源企业有特殊性,因此应该尽快对可再生能源企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即从产品销售额中扣除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

2.关税

(1)调整对可再生能源企业的优惠关税适用范畴。首先应该保证内资可再生能源企业和同类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相同的关税优惠政策,从而保证内外资企业可以公平竞争,保证国内资金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投资;其次,扩大优惠对象,不仅电力设备、零部件可以享受进口关税优惠,其他用途的国内不能生产的可再生能源转化利用设备也应该享受适当的进口关税政策;另外,除有免税规定的特定项目,对国内能够生产并且设备技术已经成熟的整机进口应该适度征收关税。

(2)实施对可再生能源产品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太阳能热水器和太阳能电池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形成电池。我国生产这些产品的技术、产量相对其他可再生能源产品具有比较优势,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和关税优惠,以扩大国内产业的规模,提高可再生能源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3.所得税

关键在于制定一个国家和地方政府协调一致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给予关注。

(1)扩大优惠对象,拓展优惠区域

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尚处于初级阶段,规模很小,即使对整个产业实行所得税优惠也不会对全国税收平衡造成大的影响,因此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应该只局限于蔗渣发电、沼气发电等几个领域内,而应该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及非电利用技术都实行相应期限的优惠。另外,我国现行的可再生能源所得税减免主要集中于各地的开发区,但可再生能源企业大多分布于自然条件恶劣的地区而并非在开发区内,所以应当将区域优惠转化成产业优惠。

(2)实行再投资退税

为了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滚动发展,鼓励发电企业把经营所得10年后再用于可再生能源的发电项目的投资,实行再投资所得税抵扣优惠;对其他可再生能源企业经营所得再投资于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相应给予所得税的部分退还。

(3)提供更优惠的扣除项目

对于可再生能源利用企业的研究开发支出,进行全额税收抵扣,并且当年抵扣不足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对可再生能源利用企业的生产设备,经税务部门审核认定后可以采取加速折旧;对于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需要的仪器、实验设备,可按照2年期加速折旧。

参考文献

[1]张正敏,中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战略与政策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4(84)。

[2]郭祥冰、廖世忠、郭力群,美国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和实践[J],能源与环境2004(4),

[3]吴杰,顾孟迪,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的国际比较及启示[J], 经济纵横,2006(11)。

[4]谢治国、胡化凯、张 逢,建国以来我国可再生能源政策的发展[J],中国软科学,2005(9)。

第5篇:对可再生能源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 经济持续增长 GHG排放 可再生能源 替代率 动态优化策略

引言

在现代经济系统中,能源是经济发展中不容忽视的物质基础之一,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当前人们对化石能源的过分依赖,致使化石能源问题已成为当前各个生产领域的主要问题。化石能源在当前社会发展中促进了世界各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但是其在利用的过程中所带来的各种环境问题和生态问题却成为世界经济发展中呈现出负效应的关键。

化石能源使用对经济发展的负效应,主要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中对石油资源的不断开采,各个国家的石油储存量不断的缩小和减少。作为不可再生能源的重要组成成分之一,其随着储存量的不断减少而价格要求日益增加。使得经济系统产生重大的影响而变得脆弱。因此通过科学方式对不可再生能源问题进行改革和探究成为当前人类发展中最值得探究的重点形式。建立有关能源资源约束、环境污染的内生经济增长数学模型,已成为经济发展中人们探究的重点,更是针对化石能源的使用和经济持续发展结合分析而使其能够稳定合理发展的基础。

化石能源资源的有限性和耗竭性是对经济持续发展的重大威胁之一,所谓凡是有利必有弊,这种趋势之下为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兴起带来了发展机遇。作为新兴绿色产业,其市场化发展的驱动力就是通过不可再生能源的日益匮乏和价格的提高而造成对新型能源的认识和利用的不断提高。可再生清洁能源必将最终替代化石能源,使得能源产业出现合理有效的发展前景和模式,并且能够对生态环境系统实现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应用措施。由于受到市场价格、技术水平和开发成本的限制,可再生能源在发展和应用的过程中是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其发展道路更是充满艰辛和奋斗的。

1. 模型的建立

1.1含能源投入的生产函数

鉴于能源是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完全替代的限制性要素,本文将能源作为宏观经济生产函数中一个单独的投入要素;考虑到我国劳动投入对生产函数几乎没有影响,为讨论方便,这里假定劳动力总数为常数并标准化为1;假设生产函数为Cobb-Douglas型且规模报酬不变,其中,Y为国民经济系统的产出、K为资本存量、层为能源投入总量,它们均为时间t的函数,A是综合技术进步系数,a、p是弹性系数。

1.2可再生替代能源及开发投资

f为第t年年投入市场的可再生清洁能源总量;y(f)为每年岛(t)在社会总的年度能源消费中所占的比例,简称替代率,满足为第t年度对替代可再生能源产业研发和生产的总投资,g为单位投资的可再生能源产出率。

1.3考虑化石能源污染的国民经济系统实际产出式(1)中未计算化石能源使用产生污染给经济系统造成的负面影响,鉴于全球GHG排放80%以上来自于化石能源利用,这里引入能源污染损失函数D(y),其定义为由于能源的开发和使用过程中排放GHG等污染物而造成实际国民经济产出减少的影响系数,满足0

1.4资本的积累、消费和投资设c为社会消费总量,q是消费系数,假设用于可再生替代能源的开发和投资经费来源于社会总消费,如部分地将原本付给外国石油商的资金投资到生物燃料产业开发,k为可再生能源产业年总投资占社会全年总消费的比例。

1.5动态优化模型其意义在于满足经济持续发展对能源总需求的同时,化石能源的使用量最小,其中,D为贴现率,T为社会计划者根据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的路线图,预计实现某个替代率目标y(T)的年限。

2. 期望替代路径下的优化发展策略

为经济系统所消耗能源全部为化石能源时,所产生的GHG等污染造成社会总产出损失的损失率,I即为在考虑经济持续增长及GHG排放控制的情况下,期望替代路径y(T)所对应的优化动态投资策略.

3. 我国实际数据的案例分析

3.1参数的选取

根据2005年国家统计公报数据,并参考张明慧文的估算方法,我们回归分析了我国1985.2006年数据,求出q=0.541,p=0.510,A=0.742(标准误差为0.108、0.368和0.015).其中,Y、K的单位为亿元,E的单位为万吨标煤;综合燃料酒精和水电的投资产出参数,取平均投资产能比为g=0.02万吨标煤,亿元;另取P=0.03。

3.2结果分析和政策建议

上述结果表明,如果社会按动态投资策略投资并实现产能,年度可再生能源总产出就可优化路径增长.最终,实现国家《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在2020年将可再生能源占总能源消费的比例从2005年的7.5%提高到15%;并在最大限度地减少化石能源的使用和GHG排放的同时,确保我国整体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假设存在理性的社会计划者,以行政和财政的手段,引导国民经济系统按上述的最优动态投资轨迹,每年递增地投资进行可再生清洁能源的开发和生产,就能确保可再生能源对化石能源的替代比例按指定的路径上升;在保证整体经济长期持续发展的同时,控制源于化石能源开采和使用造成的GHG排放等环境退化问题,运用各种行政和财政手段的基本目的,就是将化石能源的市场价格维持在适当的高位,使替代能源产业有利可图并稳定发展,比如,可以通过控制开采和进口化石能源许可证的发放、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增加资源开采税和燃油税等措施影响化石能源价格;与此同时,对替代能源产业予以减免税、补贴等财政支持。

总之,政府和社会计划者如果运用自己对市场能源价格的影响力,引导和控制可再生能源产业按上述的优化策略进行发展,就可以在0一T期内,使经济系统中发展、能源和源于能源的GHG排放诸关系系统动态最优化,并实现《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能源经济目标。

对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投入、产出延时和折旧问题、能源污染损失的阀值和函数的不连续等问题,我们拟作进一步研究并另文讨论。

结论

第6篇:对可再生能源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政策激励;天津港可再生能源发展

中图分类号:TE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6)22-0086-04

1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持续加快,由于环境压力的约束和常规能源的有限性,大力发展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是必然选择。可再生能源在很多方面都发挥了不容小觑的作用,例如调整能源结构、降低环境污染、加快可持续发展等。就目前情况来看,可再生能源纵然有很大的发展潜力,但其属于新兴产业,成本高、资金不足等是其与传统能源相比明显的缺陷,急需相应政策的出台来进行支持与指导。因此,应该怎样制定可再生能源的相关政策,促进其利用开发是中国现在最为紧迫的议题之一。天津港是我国北方最大的对外贸易港,蕴藏着丰富的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海洋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为港内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提供了基本条件。笔者分析了我国可再生能源的相关政策,以期对天津港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参考作用。

2我国可再生能源及相关政策现状

2.1风电

2011年我国风力发电总装机容量62.36GW,保持全球风电装机容量第一的地位。但是,风电发展的重大难题是“弃风”问题,2011年风电“弃风”超过100亿kW・h。不同于常规电源,风电的出力特性特殊:具有随机性、波动性的特点,导致风功率预测精度较低;风力发电形成一定规模后,如果系统备用水平不够的话,调度运行过程中做到不弃风很难。

在相关政策里面提到,当地的省级电网结算光伏发电、陆上风电的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以内的部分;如若超出,则将由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对超过的部分给予补贴。在明确陆上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上网电价等方面,政府大力提倡各地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但通过此种方式形成的上网电价有明确规定,即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同类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当地上网标杆电价水平[1]。

2.2光伏

光伏产业也是新兴产业,“十二五”时期我国新增太阳能光伏电站装机容量约1000万kW,太阳能光热电站装机容量100万kW,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约1000万kW。这几年在全国各个地区的招商中,光伏产业很受人们看好,其中关键原因就在于光伏产业资金投入大、使用人力多,既能创造GDP,又能带动就业,而且比较重要的一点是其与清洁能源、高新技术等概念紧密相关,符合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相应政策要求。

价格政策方面,实行光伏发电、陆上风电上网标杆电价随发展规模的扩大逐步下降的方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在建筑物屋顶等设施场地所时,项目备案模式选取可以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同时,如若项目享受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或者金太阳示范工程补助资金,则不在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范围中;同样不属于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范围的还有光伏电站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2]。

2.3地热能

我国对当地资源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时间、规模和分布容易控制。在环境影响上,地热能的危害程度小,因此不论是用于发电还是直接热利用,其作为替代能源都能大幅度减轻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我国开发地热能时间较早,从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目前直接热利用的设备热功率2443MW,排名世界各国之首。

根据可再生能源的相关政策,地热能供热制冷、地热能资源评估与勘查、发电和综合利用等示范项目受到中央财政的主要扶持。为了满足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政策的要求,电价补贴政策将应用在地热发电商业化运行项目。为了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可再生能源电力保障性收购的要求,电网企业需履行全额保障性收购地热发电量义务。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要重视地热能的发展,严格落实《可再生能源法》,积极推进地热能的开发利用工作,促进地热能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3,4]。

2.4海洋能

海洋可再生能源产业是一项战略性新兴能源产业,根据海洋能自身特点,其涵盖波浪能、潮汐能、潮流能、温差能、盐差能、海上风能等海洋能资源。目前总体上我国海洋能产业处于发展初期,但其在能源产业发展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除将市场机制引入海洋风能开发中之外,国家和地方仍需对其他海洋能开发技术研究进行财政资助[9]。

港口和临近港口的产业用海区,指的是港口建设和临近港口产业拓展所需的海域。港口和临港产业用海必须符合国家区域发展战略要求,合理布局,加快临港产业聚集发展。限制建设规模,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业结构趋同化。禁止占用和影响周边海域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河口行洪区和防洪保留区等[5]。

3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我国可再生能源在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上存在很多问题,归纳主要有以下6点。

3.1市场不成熟,保障能力不足

很长时间以来,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方向不明确,采用以往的旧方式进行管理,缺少和市场完善结合的创新体制,没有形成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的市场机制。

3.2措施不配套,政策体系不够完善

从总体上,虽然《可再生能源法》修订之后为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发展奠定政策基础,营造发展环境,但是体系还不够完整,经济激励不强,缺乏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财政支持和补贴优惠等完善的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体系[7]。

3.3战略地位需巩固,规划的衔接性和科学性不足

虽然我国政府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提高到国家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表明其十分看重,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战略地位在全社会仍需要巩固与提升,同时也需要加强规划的衔接性和科学性。

3.4研发投入资金不足,技术创新较弱

目前,企业自身进行可再生能源行业的科学技术开发与创新,缺陷是资金投入不足且使用分散,缺少科研人才和核心技术,很难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上快速突破。

3.5产业体系薄弱,配套能力不强

关键的设备工艺和原材料不得不依赖进口,标准体系不健全,一些可再生能源相关技术不先进,产品竞争力不足,产品检测和认证体系不完善,管理服务落后。

3.6资源评估不深入,限制产业化发展

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评价数据不完善导致无法高效率、规模化地对其开发利用[6]。

总而言之,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成本较高、市场竞争力弱。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要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的产业化、规模化[8]。

4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建议

4.1制定系统、科学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和规划

从国外经验来看,欧美等国家都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规划,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短期和长期相结合的发展战略规划,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详细目标和实施步骤。我国在国家总体规划中缺乏有关各种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使得涉海能源的各级各规划的关系难以有效协调。因此,我国应该制定海洋能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严格规划、有效地引导海洋能产业的发展,科学统筹、合理布局,以保证其长远健康有序发展[9]。

4.2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其可操作性

提高可再生能源在整个能源利用结构中的比例是实现可再生能源产业化发展的关键,我国现有的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规都是一些尝试性规定,难以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活动进行有效规范。需要修改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增加细则支持,增强可操作性,确立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律地位,改变我国以往的可再生能源政策缺少法律等更高层次行政管理的局面,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和保障。

4.3加大激励力度,通过经济激励政策为其发展提供支持

政府应该从电价优惠、补贴优惠、税收优惠、信贷扶持等多个角度,支持该产业的发展。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需要从有效供给和突破需求约束两方面入手,结合国外的实践经验和我国的发展现状,实行配额制和税收改革,以可再生能源的有效供给和市场吸收,为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提供基础性保障[10]。

4.4拓宽融资渠道,政府继续给予政策支持、资金扶持

直到现在,我国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还没有十分规范地纳入各级财政计划性预算,这是阻碍其发展的关键,开发和研究资金不足,导致产业化、商品化程度很低,发展缓慢。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的规划,积极地、因地制宜地制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提高对可再生能源的认识,把它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列入国家的各级财政预算中去。在投资方面,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积极拓宽可再生能源的融资渠道;地方政府和企业也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

4.5推动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以可再生能源发展为重点加快科技研发。鼓励企业与科研单位、大学院校建立产研联合,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和相关新产品,加快科研成果的产业化转化。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同时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引导,提高设备制造的能力和技术装备的国产化水平。

4.6支持国产化工作,组织实施示范工程,加快产业化进程

政府积极组织实施并引领企业参与建设示范工程,推进技术制造的开发,扩大应用领域。风电等设备国产化示范工程要坚持继续实施,政府支持设备制造企业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风力发电等设备和零部件。为使风电场等初始投资下降较大幅度,大力促进国产化示范工程设备造价降低。同时组织实施热电联产技术商业化示范工程和生物质发电上网商业化示范工程。

5天津港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政策参考

作为天津滨海新区的一个重要功能区,天津港战略地位的日益加强。在这个过程中,能源消耗和能量供给逐渐成为一个困扰天津港持续发展的一个紧迫问题,这就要求天津港在产业多元化的过程中逐步完成能源领域的转型。作为沿海地区,天津港蕴藏着丰富的可再生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浅层地热、海洋能等可再生清洁能源,这为港内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提供了基本条件。随着开发的深入和加强,新能源产业发展机遇良好。新能源制约于发展环境和发展条件,在资源、成本、核心技术等方面存在着较大挑战。因此为推进港区新能源的快速发展,需要有良好的政策条件作为基础,为港区能源转型提供保障措施[11]。

5.1发展光伏、风电与地热,制定《天津港太阳能(风能)发展规划》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目标要求,指导新能源合理投资,促进陆上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平衡发展各地新能源,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效率。天津港作为滨海新区的重要功能区,其光伏和风电也应该收到重视。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开拓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积极推广建设与建筑结合的分布式并网光伏发电系统,积极探索相应的电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序推进光伏电站建设,支持光伏企业从光伏产品制造向光伏电站建设转型,协调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在风能方面,建立小风电示范工程,加快建设沿海风力发电基地,发展非并网风电淡化海水产业,努力为风电应用拓展新空间。同时天津市有丰富的地热资源,可以通过设置能源站并根据地热井勘察结果和土地利用计划,考虑与城市热力管网连接等问题。

5.2构建完善的经济激励和政策扶持体系

为使得能源科技和产业发展得到保证,建立政府新能源产业发展基金,对新能源生产和消费进行补贴。通过投资补贴、设备生产补贴和消费者(即用户)补贴的方式,提高新能源设备生产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吸引民间资本和国际资本对新能源产业进行投资。例如对在新建房屋提供太阳能供热及其他应用的房地产开发商、将太阳能供热使用在物业管理中的物业公司以及消费者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政府办公大楼或者公共设施优先采用新能源技术,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中使用太阳能的相关设施也给予一定补贴等。建立绿色能源评价体系,在科研经费和低息贷款等方面对有绿色能源标识的企业给予价格激励[3]。

5.3优化可再生能源发展环境,促进产业集群式发展

建立金融资本科技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如有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是有利于吸引国内外更多的新能源企业落户天津港。对于发展较好的新能源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引导风险投资公司在新能源项目上投资,让龙头企业带动整个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迅速发展。鼓励可再生能源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研发机构之间结合成战略联盟关系,优势互补,产业整体竞争力会得到显著提高。同时积极实施新能源示范工程,意义在于使绿色能源率先在一些地区得到推广,产生聚集和示范效应,从而实现产业规模化、集中化发展[12]。

5.4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密切合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为吸引国内外一流人才、引进先进技术,组建港区生产力督促中心和新能源研究院,成立绿色能源公共技术平台,力图建立一批国家级、省级新能源技术重点实验室。鼓励高校多多与科研单位合作,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调动产学研各方面的力量联合攻克新能源技术难题,与先进国家签订新能源技术交流与合作协议,建立以促进生产力为中心、企业孵化器为主题的创新服务体系[13]。

参考文献:

[1]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J].玻璃钢/复合材料,2016(1):105~106.

[2]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C]∥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地温资源综合利用专业委员会.地温资源与地源热泵技术应用论文集(第二集).北京: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地温资源综合利用专业委员会,2008:3.

[3]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J].太阳能,2013(4):15~17.

[4]中国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R].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5.

[5]韩芳.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和前景展望[J].可再生能源,2010(4):137~140.

[6]杨凤华.江苏沿海地区新能源产业发展现状与对策[J].资源开发与市场,2014(6):702~706.

[7]李俊峰,时Z丽.国内外可再生能源政策综述与进一步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建议[J].可再生能源,2006(1):1~6.

[8]李春华,张德会.国外可再生能源政策的比较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2007(12):88,124~126.

[9]邢晓军,施祖麟,苏明山.电力产业重构中的可再生能源政策:美国的经验[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2(6):149~151.

[10]邴兴国,赵立华,王泽敏.天津市新能源发展对策研究[J].天津经济,2012(8):5~9.

[11]中国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R].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13.

第7篇:对可再生能源的认识范文

近几年来,在国际可再生能源市场快速发展的拉动和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我国可再生能源的科研开发、产业发展以及市场应用等均进入了一个全面、快速、健康发展的新阶段。

中国可再生能源市场问题研究

虽然我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已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与先进国家相比差距仍很大。这是因为:

1.政策及激励措施力度不够。在目前政策环境和技术水平下,除了太阳能和水电具有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以外,多数能源在开发上成本较高,普遍规模小、资源散、缺少连续生产的可行性,缺乏竞争力。当前,我国虽然支持风力发电、质能生物和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但扶持政策体系还不完整,激励机制也不健全,政策缺乏稳定性,科学持续发展的长

效机制还没有形成。

2.市场保障机制不完善。由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缺少明确目标,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支持力度虽然在逐步加大,但是市场保障政策还没有完全配套,市场需求具有明显的不稳定性,导致市场拉动力太小,我国可再生能源在技术的发展上始终处于缓慢、粗劣的状态。

3.产业体系和技术开发能力薄弱。我国的沼气、太阳能利用和水力发电的发展水平比较高,其他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水平、生产能力远远落后于国外先进技术水平,普遍存在技术研发能力低、制造生产设备的能力弱、过度依赖国外进口的现状。加之目前我国在能源资源评价上、标准技术上、检测和认证产品体系上的不健全,导致技术人才明显缺乏,技术服务体系没有完全形成。

德国可再生能源市场问题研究

2013年6月26日,德国《星期天世界报》用4个整版的篇幅刊登文章,大谈可再生能源的弊病,被采访人普遍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利用表示怀疑。在最受欢迎的太阳能的调查上,德国权威调查机构民意调查显示,认为未来能源供应最重要的源泉是太阳能的人占99%。但调查同时显示,对太阳能的快速发展,科技工作者却持反对态度。他们普遍认为成本太高,已影响了德国经济的发展。最近德国的环境部长发言,德国保证不了以后坚持采用收购补贴的政策,言外之意即德国要控制太阳能发展规模。德国控制太阳能发展规模的原因主要有两点:

1.安装规模较大,本国电网的承载能明显不足。到2013年年底,德国太阳能光伏系统的安装规模将达到16兆瓦,居世界第一。如果继续发展并保持强劲态势,德国电网在稳定性、安全性上将面临极大的考验和质疑。

2.成本比较高,政府的财政负担明显加重。从经济效益的追求上看,风能发电明显优于太阳能发电。据《星期天世界报》提供的数据显示,一个风轮发电机所发出的电量等同于20个足球场地大的太阳能光板的发电量。加上太阳辐照度被自然条件(季节、昼夜、地理、经度纬度)和随机因素(晴、阴、云、雨)影响大,具有明显的局限性,导致太阳能发电经常间断,极不稳定,增加了太阳能规模应用的难度。

德国放缓太阳能市场规模建设,暴露出德国政府制定的太阳能政策,根本达不到促进太阳能市场发展的现实。从科研方面看,虽然德国装机规模快增速大,但科研技术发展跟不上其发展的幅度。例如,在电能存储上,由于缺少小型电力存储装置,导致出现严重浪费现象。由于可再生能源需求增大,电网明显承受力不足,必须进行改造,导致太阳能人网波动较大。中德能源市场合作存在的问题

1.中国国际竞争力的不断提升,引起德国的担忧。中德双方虽然合作不断扩大,但存在技术水平和资金投入的不对等,德国担心技术得不到保护,在发展规模上会不如我国。如,我国2004年启动风能项目,到2010年我国的投入已经超过德国,成为世界第一。德国后悔培养了一个“强大的竞争者”,导致出现非理性想法,针对我国进行的反倾销和合作中断等,给双方合作蒙上了阴影。在今后的合作中,消除非理性想法,是双方必须面对的问题。

2.经济和环保利益没能达到有机统一。在能源合作上环保利益和经济利益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必须相辅相成,但是这方面在中德合作上,没有达到有机的统一。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有利于全球环境保护,但它同时也会对德国的相关产业带来竞争和冲击。如果中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对德国的经济产生冲击,德国肯定会采用贸易保护。从环保出发,可再生能源技术应该会加快传播和普及的速度;但从经济利益看,商品是可再生能源技术,这导致德国在技术交流上设置障碍。德国虽然是对中国转让技术最多的国家,但这些技术多是低水平的,德国对关键技术有所保留。

第8篇:对可再生能源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中美;可再生能源;补贴;反补贴;WTO

中图分类号:F7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11)05-0013-10

2010年9月9日,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U SW)向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提交了一份长达5800页的申诉书,指控中国政府对新能源企业给予了不公平的“非市场性”补贴,据此提请政府对中国展开反补贴调查。10月15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接受调查请求。虽然这不是美国针对我国的首起反补贴调查,但却是首次在新能源领域发起的反补贴调查,而且让我们陷入“双重困境”之中:一方面美国通过气候变化谈判和“碳关税”逼迫中国承担与发展阶段不相符的减排责任,另一方面又通过反补贴调查打压有利于减排的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空间。

面对可再生能源补贴大国和先行国――美国的调查指控,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系统梳理分析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政策体系和补贴制度,对比分析美国政府对可再生能源发展资助和补贴机制,做到知己知彼,是我们采取合理措施从容应对其反补贴调查的基本要义。

一、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对补贴规制的基本框架

WTO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ASCM)第l条对补贴的定义作出了规定:补贴是由一国政府或者公共机构提供的、使接受者获益的财政资助。凡出现以下情况或形式应当视为存在补贴:一是涉及资金的直接转移(如赠款、贷款和投股)、潜在的资金或债务的直接转移(如贷款担保)的政府做法;二是放弃或者未征收在其他情况下应当征收的政府税收(如税收抵免之类的财政鼓励);三是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外的货物或者服务,或者购买货物;四是政府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或者指示私营机构履行以上的一种或者多种通常应当属于政府的职能,且此种做法与政府通常采用的做法并无实质差别;五是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和价格支持等。需要注意的是,协议并不对各国采取的补贴一概进行管制,只约束“专向性”补贴。“专向性”补贴,是指专门提供给某一特定企业、产业或者某几个特定产业的补贴。

ASCM第3条还明确规定,“除《农业协定》的规定外,下列补贴应予禁止:(a)法律或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惟一条件或多种其他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包括附件1列举的补贴;(b)视使用国产货物而非进口货物的情况为惟一条件或多种其他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显然,上述规定清楚地表明,禁止性补贴主要是直接针对出口,或者直接针对进口替代,都属于对国际贸易产生严重扭曲的补贴行为。

除禁止性补贴外,ASCM还定义了另外两类补贴:可诉性补贴和不可诉补贴。可诉性补贴,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其实施对其他成员的经济贸易利益造成了损害,受到损害的成员可就此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不可诉补贴,是指任何成员在实施这类补贴的过程中,可以不受其他成员的反对或申诉以及因此而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包括非专向性补贴和3类特殊专向性补贴。自2000年1月1日不可诉补贴在失效后,3种专向性不可诉补贴归入可诉性补贴。

上述ASCM关于补贴的基本规则框架,是我们随后分析中国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和美国反补贴调查的基本法理依据。

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政策分析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我国于2005年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对有关推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作了比较完整的规定,确立了可再生能源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政策框架体系。随后,包括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电监会、住建部(原建设部)、科技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以及湖南、山东、黑龙江、湖北等省份,陆续出台了40多个相关的配套政策,基本建立了我国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框架体系。

(一)中国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激励政策体系

基于这些配套政策,我国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体系,建立了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体制机制,主要包括:强制电网接纳制度、全社会费用分摊机制、财政投入政策体系和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我国通过颁布《可再生能源产业指导目录》、《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节暂行办法》和《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等实施细则,一方面建立了强制要求电网企业接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制度,另一方面建立了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的全社会费用分摊机制,同时还根据不同可再生发电技术特点和产业化进程,建立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分类电价体系,消除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准人障碍,有力地促进了可再生能源市场的扩大。

我国通过公布《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用于支持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利用、太阳能光电以及新能源汽车的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建立了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产业发展和市场推广的财政投入政策体系。

我国通过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等税收制度和细则,对参与生物质能综合利用、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开发及装备生产制造企业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初步建立起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体系。

总体来看,可以说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框架和激励措施已基本形成,但是目前在可再生能源产品补贴机制方面面临着不小的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对USW申诉书中针对中国可再生能源禁止性补贴指控的分析

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快速发展,不仅对我国的节能减排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也有重大贡献和重要意义。USW趁美国中期选举的特殊时机,挑起针对中国的301反补贴调查,俨然是给全球减排之路设置了又一路障。另外,一旦美国通过对中国反补贴制裁,未来对美出口贸易必将受影响,还有可能引起欧洲国家的连锁反应,而欧洲恰恰是中国新能源出口的主要市场。我们将在上述全面的政策梳理基础上,对USW的相关指拄进行条分缕析,逐一解读。

1.“乘风计划”与国产化要求指控分析 usw申诉书中提到了中国原国家计委

“九五”期间通过的“乘风计划”,指出该计划给予使用国产风电装置的风力发电项目贷款补贴以及接入电网的优先权。经营风电场的中外合资企业,如购买本地装置也可以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享受优惠待遇。基于此,USW认为“由于该项计划中明确要求工程和企业使用国产而非进口商品以取得贷款和税收抵免的资格”,因此,“乘风计划”违背了ASCM第3条第1款(b)项下的规定。

另外,USW还注意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5) 1204号),规定“风电设备国产化率要达到70%以上,不满足设备国产化率要求的风电场不允许建设。”但是,USw在申诉书中本身也了解到,该项关于风电工程项目采购设备国产化率的要求已经在2009年被发改委取消。然而,UsW在申诉书中仍然坚持认为中国仅仅取消了一项与“乘风计划”相分离的计划对上述国产化率的要求,并以此推断“乘风计划”仍旧有效。

正如USW在申诉书中所说,该项关于风电工程项目采购设备国产化率的要求已经在2009年底《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风电工程项目采购设备国产化率要求的通知》中被发改委取消。国家发改委既然取消了2005年通过的一项规定,何以仍然保留上世纪90年代“乘风计划”当中类似的规定?USW的该条指控明显站不住脚。

2.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补贴问题分析 USW在申诉书中指控《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8]476号)中相关规定违背了ASCM第3条第1款(b)项下的规定。其中所涉及的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条:

第四条 产业化资金支持对象为中国境内从事风力发电设备(包括整机和叶片、齿轮箱、发电机、变流器及轴承等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中资及中资控股企业。

第六条 申请产业化资金的风力发电设备制造企业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四)风电机组配套的叶片、齿轮箱、发电机由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制造,鼓励采用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制造的变流器和轴承。

第七条 对满足支持条件企业的首50台风电机组,按600元/千瓦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整机制造企业和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各占50%,各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补助金额原则上按照成本比例确定,重点向变流器和轴承企业倾斜。

根据ASCM第2条第1款,“为确定按第1条第1款规定的补贴是否属对授予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本协定中称“某些企业”)的专向性补贴,应适用下列原则:(a)如授予机关或其运作所根据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某些企业,则此种补贴应属专向性补贴。”如若尽管因为适用规定的原则而表现为非专向性补贴,但是有理由认为补贴可能事实上属专向性补贴,则可考虑其他因素。此类因素为:有限数量的某些企业使用补贴计划、某些企业主要使用补贴、给予某些企业不成比例的大量补贴以及授予机关在作出给予补贴的决定时行使决定权的方式。

据此分析,上述《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由于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中国境内从事风力发电生产设备制造的中资及中资控股企业”,按照ASCM第2条第1款(a)项的规定,该补贴应属专向性补贴。

其次,根据第一部分所述的ASCM第3条第1款(b)项,《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由于视使用“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制造”的“风电机组配套的叶片、齿轮箱、发电机”为申请产业化资金的条件之一,因此该项规定涉嫌构成ASCM第3条第1款(b)项所指的禁止性补贴。

3.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补贴问题分析 Usw在申诉书中指控中国政府对高科技出口产品给予研究开发资金资助,其中包括绿色技术产品,如风电设备、水电轮机、光伏能源系统和高级电池。该指控主要涉及《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计财发[2002]527号)和《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

在((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中有下述规定:

第七条 申请出口研发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三)产品有较强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出口前景;

第八条 出口研发资金资助以下企业或项目:

(四)海关统计的上年度出口额占销售收入总额50%以上或出口额超过15007Y美元的企业。

《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主要针对中国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研发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根据《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6)》,以及关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技术领域代码的说明,编码07的为新能源和节能产品。

财政部公布的《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与《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并未列于其中,因此推定该管理办法仍然有效。

根据ASCM第3条第1款(a)项“法律上或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惟一条件或多种其他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构成ASCM项下的禁止性补贴。因此,在《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仍然有效的前提下,由于该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明确提出“出口研发资金资助海关统计的上年度出口额占销售收入总额50%以上或出口额超过1500万美元的企业”,在法律上视出口实绩为惟一条件或多种其他条件之一而给予补贴,因此涉嫌构成AS CM第3条第1款(a)项所指的禁止性补贴。

4.出口信贷补贴问题分析 USW在申诉书中提到2009年中国进出口银行仅仅在两个进出口项目当中就提供了1740亿美元的出口信贷。USW还指出,1978年主要的官方出口信贷机构在OECD的支持下同意遵守最低利率和最高偿还期限两个标准,以扭转全球在出口信贷上的不良竞争。遵守这些标准的出口信贷在ASCM项下会得到保护。不遵守OEcD关于该项“君子协定”所设置的“最低标准”,将构成基于ASCM第3条第1款(a)项所指的潜在的禁止性出口补贴。USW进一步指证,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的利息率低于OE CD的最低标准,且其还款期限超过了OECD的最高标准。USW认为这类优惠条款使得中国的制造商在世界范围内的绿色技术市场相较美国出口商具备更强的竞争力。USw认为这些优惠条款使得进出口银行的出口信贷成为ASCM项下第3条第1款(a)项所指的禁止性补贴。

实际上,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2009年度报告,中国进出口银行2009年全年签约各类贷款不过才4785亿元,历年累计共支持了1742亿美元的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等“走出去”项目。因此,UsW所说2009年中国进出口银行仅仅在两个进出口项目当中就提供了1740亿美元出口信贷的情况并不属实。

更重要的是,中国并未接受OECD所创设的关于出口信贷的标准,作为一个“君子协定”的非参加方,不遵循该协定所设定的标准,并不必然构成违反另一国际协定即ASCM项下的规定。仅仅将出口信贷给予从事出口的企业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被视为属ASCM规定含义

范围内的出口补贴的原因,必须证明“实质性的优势”的获得。如果能够证明出口信贷的利率在市场上也能获得,便不构成禁止性补贴,这一点在WTO关于加拿大和巴西的飞机补贴案中得到专家组的认可和支持。

5.出口信用保险补贴问题分析 USW在申诉书中指责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清洁技术和产品出口提供优惠保险费率补贴,并声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从2002年创建到2008年因为优惠保险费率而累积14亿元的亏损,构成了ASCM第3条第1款(a)项所指的禁止性补贴。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有关规则中,具体涉及出口信用保险的是第3条第1款中提及的附件一,也就是《出口补贴例示清单》。这份清单列举了12种禁止性补贴,其中第(j)项规定,“政府(或政府控制的特殊机构)提供的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计划、针对出口产品成本增加或外汇风险计划的保险或担保计划,保险费率不足以弥补长期营业成本和计划的亏损的,视为补贴。”USW指控中国政府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行补贴的主要证据就是2002年到2008年的累计亏损。

事实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从2002年创建至今,除开始两年和2008年外,大部分年份处于盈利状态(如下图2所示)。其中,众所周知,2008年是极为特殊的一年,金融危机的爆发导致全球金融市场和贸易环境极度恶化,致使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现较大亏损。但是,这种状况很快得到扭转,2009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便取得了4.58亿元的净利润。

在WTO“美国高地棉花案”中,专家组指出(j)项并未对“长期”下定义,也不存在时间上的标准,只是指一段长的时间,既可以是过去的,也可以是未来的。实际上,计算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从2002年到2007年的累积净利润为盈利2.43亿元。如果以“美国高地棉花案”中的“10年”长期标准来看的话,在中国率先走出金融危机阴影、出口稳定增长的基础上,到2012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现累积稳定盈利极有可能。因此,无论从过去还是未来角度来说,USW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补贴的指控都站不住脚。

按照《2009年复苏和再投资法》中1603条款的规定,美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已经实施了高达26亿美元的财政支持计划,从其中可以看出美国政府在风能的发展中提供巨大的支持。风能(大机组)的总装机容量达到3891.8Mw,财政补贴金额达到22.26亿美元,每千瓦补贴金额平均达到1906美元,在Forbes Park风能项目中高达3448美元/千瓦,远高于中国的补贴标准。

从上述关于USW针对中国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主要补贴指控的辨析中,我们可以看 出,USW对中国的补贴指控大多是不实和错误的,但是其中也有被其作为口实之处,对此 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并及时制定对策做出调整。

三、美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体系与特征

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等问题,美国也制定了本国的可再生能源战略。例如,为 了保证其可再生能源战略目标的最终实现,美国政府一直以来都使用补贴方式来促进本国可 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并且已经成为了刺激该产业发展的主要政策手段。

(一)美国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法案与补贴规模

美国《1978能源税收法案》首次提出针对燃料乙醇的消费税减免;到《1979能源税法 案》首次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者给予投资税抵扣,并允许可再生能源项目实行加速折旧;到 《1992能源政策法案》首次提出对可再生能源的生产给予生产税抵扣,对免税公共事业单 位、地方政府和农村经营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按照生产的电量给予经济补助;再到《2005 能源安全法案》首次提出利用金融工具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并首次引入清洁可再生 能源债券机制和贷款担保机制,为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商业化提供资金支持;直到《2009美国 复苏和再投资法案》,提出一系列综合性的补贴方式,包括生产税抵免、投资税抵免和联邦 基金任选其一,以及对生产侧和消费侧直接补贴,不难看出美国对可再生能源补贴呈现出方 式多元化、规模扩大化的趋势。

2007财政年度,美国在能源领域的补贴总额共166亿美元,其中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补 贴支出达到48.75亿美元,包括直接支出5亿美元,税收抵免39.7亿美元,研发补贴7.27亿美 元,联邦电力补助1.73亿美元。金融危机发生后,美国在新能领域的投资大幅下降,美国 政府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制定了《2009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案》,从法案的内容可以看出其 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投资金额高达272.13亿美元,其中由美国能源部“能源效率与可再生 能源”(EERE)办公室掌握的就有168亿美元,是2008财年的十倍,足以见到美国在支持可 再生能源开发匕的态度和决心。

(二)美国可再生能源方面主要补贴方式

根据美国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特别是《2009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案》(简称2009ARRA)和《2005年能源政策法》,美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现行主要有5种补贴措施:

一是可再生能源技术贷款担保。根据《2005能源政策法案》1701、1702条的规定,对于可避免温室气体排放的能源可以给予贷款担保,其中包括对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担保,而该技术应该是用于商业市场的商业技术。给予符合要求的项目提供贷款担保不超过全部设备成本80%,贷款利率不高于授予机构规定的限度,该利率不应超过在该领域私营贷款的利率水平,还款期限不超过30年或者使用寿命的90%。

二是清洁可再生能源债券(CREBs)。2009ARRA第1111条提供了l6亿美元的清洁可再生能源贷款,这些系能源产业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领域。这笔贷款中,1/3将给予州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印第安部落政府的合规项目,1/3给予公共供电供应商,l/3给予电力协作组织。

三是生产税抵免(PTC)。PTC可以追溯到《1992能源政策法案》,2009ARRA第1101条将生产税抵免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将适用生产税抵免扩大到风能、生物能、地热能、城市固体废弃物等发电设备所生产的电能。同时,将有效期向后延迟,风能设备延迟到2012年12月31日,其他设备延迟到2013年12月31日。税率也从2007年的2.0美分/千瓦时调整为2.1美分/千瓦时。

四是投资税抵免(ITC)。2009ARRA第1102条、第1103条规定,对于2008年12月31日之后投入运行的风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的发电设备可以允许纳税人选择可再生电力生产税抵免、投资税抵免以及联邦基金之间任选其一。对符合条件的用于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研发设备安装、设备重置和产能扩大项目,都可按照设备费用的30%给予投资税抵免。

五是可再生能源联邦基金。根据2009ARRA第1104条的规定,对于2009年、2010年投运的或者2009年、2010年开始安装且在联邦政府规定的税务减免截止日(风能2013年投入运营、其他能源2014年投入运营)之前投运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的设备投资给予相当于设备及资产总额的30%的财政补贴。

(三)美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的主要特点

(1)一般采取竞争性补贴政策。美国对本国企业发放补贴,一般都会采取竞争性工业补贴的政策。所有合规企业都可以申请被授予补贴,某一企业要取得该补贴就必须通过竞争性程序,符合这一具体补贴的要求和标准。当局在授予能源领域该补贴的过程中,采取这一措施最大限度地规避了ASCM第2条中对于“专向性”的规定,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从法律层面上看,当局并未以法律法规或其他方式将补贴限于某些企业,这样补贴就不具有了法律上的“专向性”;其二,从事实层面上看,当局也并未将全部或绝大部分补贴授予某些企业。这样就排除了企业专向性补贴和地区专向性补贴的可能性,最多只能被视为可再生能源行业专向性补贴。

(2)尽量使用研究与开发(R&D)补贴政策。如根据((2005能源政策法案》的规定而进行的“创新技术”贷款担保,将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作为整个贷款担保计划的重要一步进行补贴。根据ASCM第4章第8条第2款(a)项的规定,“对公司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或对高等教育机构或研究机构与公司签约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属于不可诉补贴。虽然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可诉性补贴条款失效,但是从国际实践来看,一般国家都不会对该部分补贴提起反补贴调查和诉讼,因此使用该类补贴还是比较安全。美国大量运用研究与开发补贴政策既实现了补贴的目的,同时又符合ASCM规则,避免了其他成员的反补贴措施。

(3)基本不存在禁止性补贴。美国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补贴基本上都是针对美国治内所有合规企业进行的补贴,在法律条文上不存在构成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等禁止性补贴的情况。当然,这并不排除美国所采取的补贴政策可能构成可诉性补贴的情况。按照ASCM第3部分的规定,如果可以证明美国所采取的补贴措施对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且造成严重侵害,那么其他成员就可以提起反补贴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结语与启示

美国USW对中国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提起反补贴调查,绝非一时的心血来潮,而是处心积虑有备而来,收集的材料非常详细全面,对此我们绝不可掉以轻心。一方面,我们通过全面梳理我国可再生能源政策体系寻找自身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与不足,为应对反补贴调查打好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对美国的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和补贴政策的检视,洞悉美国的可再生能源补贴规模和特征,从中找到我们可以借鉴的经验和模式。在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体系时,以下几点值得借鉴:

首先,在我国实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过程中引入竞争性补贴政策,尽可能地规避掉一些专向性的补贴,这样可以更好地实现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目标,同时也可以更好地规避可能来自于外部的法律风险。

其次,在制定我国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时,应尽量采取不可诉性补贴。虽然不可诉性补贴条款已经失效,但是从2000年后美国及其他国家的实践来看,实施不可诉性补贴仍然被视为合法的国际惯例,基本没有被诉的案例。采取不可诉性补贴政策,可以较大地降低我国被诉的风险。

第9篇:对可再生能源的认识范文

【关键词】情景分析;水能消耗;IPAT方程

一、问题的提出

中国可再生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是近些年国内外经济学界持续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用于对经济增长的情景预测分析有情景优化模型和情景模拟模型两个大类,还衍生出了基于agent的情景仿真模型。情景模拟模型是以情景分析为基础,预测能源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力度,其主要代表模型有LEAP、MESSAGE、IPAT等。

情景优化模型是在考虑一定的约束条件下,通过线性规划确定最小成本的能源消耗,其主要代表模型有MARKAL、EFOM和AIM/能源排放模型等。基于agent的情景仿真模型,观察能源消费的集聚演化过程,常见的平台主要有SWARM,ASPEN等。本研究属于情景模拟模型的范畴。

二、文献综述

目前,已有大量学者采用不同方法对能源消费和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大量的研究。

刘慧、张永亮、毕军(2011)以江苏省为例,通过推进低碳经济政策措施,加强国际合作,设定基准情景(BAU)、低碳经济政策情景(LES)和国际合作与技术转移情景(ICS)三种政策情景对江苏省未来中长期能源需求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进行分析,预测到2020年,我国有可能在地方和区域层面上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40%-45%的目标。

刘贞、张希良、高虎(2011)通过对当前主要的情境设计及评价方法的研究,提出了一种基于动态成本曲线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情景仿真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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