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现状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1 可再生能源与低碳经济概述
在能源领域中,人们往往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并称。目前,可再生能源的含义在技术层面已得到明确,即以新技术和新材料为基础,使传统的可再生能源得到现代化的开发与利用,用取之不尽、周而复始的可再生能源来取代资源有限、对环境有污染的化石能源,重点在于开发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氢能等。
“低碳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经济模式,旨在通过全球合作,形成政策引导和市场调节双向机制,不断促进节能减排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提高传统化石能源使用效率,推动以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氢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广泛应用,逐步减少单位GDP的碳排放量,建立新的低碳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低碳经济”具有如下特点。①全球性。低碳经济的概念是在全球气候变暖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独立地完成低碳经济的发展。②主动性。低碳经济的发展需要以政府的政策引导为前提,以主动地干预为保障,而不可能仅仅依靠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③技术性。低碳经济实质是通过各种节能减排高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重目标。
2 低碳背景下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
2.1 低碳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机遇和挑战。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2009年11月25日由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国内统计、监测、考核办法。从提出发展低碳经济到确定GDP增长的碳排放指标,我国正在逐步跨入低碳经济时代。发展低碳经济必将带来我国能源结构的调整――传统能源的使用比例缩小,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比例上升。苏州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将迎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2.2 苏州本身的发展属性决定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方向。苏州地处东南沿海,能源资源贫乏,3/4以上靠外调。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苏南地区不仅面临着能源的巨大缺口,同时也面临着环境的压力。苏州地区经济增长的支撑力主要靠资源的大量消耗。因此,矿物能源的日益耗尽以及矿物能源无节制使用所引起的环境问题,使人们迫切要寻找清洁能源。
3 苏州可再生能源利用现状
3.1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范围广泛,且随着新能源的发现呈逐步扩大趋势。从能源的大类来看,苏州可在再生能源的利用领域从最初的水能和生物职能,到现在的风能、太阳能、海洋能、地热能等。从各类别的再生源利用的广度和深度来看也在不断的扩大和深化。以生物质能的利用为例,起初我们只是将秸秆、薪材等剩余农作物直接燃烧来取得传统的煤炭能源,而如今不仅应用新技术提高了剩余农作物的燃烧能力,而且还可以将其转化为优质化工原料。
3.2 可再生能源产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20世纪70年代末,可再生经济与制度研究能以相对节约的方式消费,而不是选择对环境有影响的产品和服务。把低碳经济表述为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炭和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的经济,实质上是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基本特征的经济。它的核心是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发展观的转变,最大限度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缓全球气候变暖,实现经济社会的清洁发展与可持续发展。
3.3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方面,自主研发能力不断加强。近年来,苏州依托政策、地域、经济、产业优势,已成为江苏省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的试点城市之一。在风能、生物质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方面的技术发展较快,并在某些领域已处于先进水平。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应用技术已步入快速发展阶段,建筑业、制造业等产业非常发达,节能应用产品与技术迅猛发展,涌现出大批技术含量高、规模化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和新技术。
4 苏州可再生能源利用存在的问题
4.1 相对薄弱的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业使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的本地化和商业化进程严重受阻,这是苏州可再生能源成本过高和市场发育滞后的重要因素之一。
江苏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仍沿用一些传统技术、设备与工艺,明显落后于国际发达国家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较快的国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表现出企业生产规模小,产品生产成本高,价格与常规能源相比高得多,缺乏市场竞争力。
4.2 缺乏完整的激励政策体系。可再生能源政策的执行效果不好,主要应归因子所制定的政策缺少相应的机制。苏州由于缺少目标机制,使政府机构难以制订长期稳定的发展计划,从而制约了项目开发商的投资信心。由于缺乏竞争机制,目前可再生能源价格的降低缺少压力,开发商与电网之间难于就电力的供应达成协议。由于缺少融资机制,导致该行业投资渠道单一,政府成了投资主体,财政投入难以满足行业发展对投资的渴望。因此,必须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4.3 可再生能源分属不同行业,缺乏统一归口与管理。政出多门,部门间协调性差,造成了管理混乱,即所谓的“有机构无管理”问题。长期以来,江苏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工作分散在多个部门。科技厅、发改委、建设厅、农林厅、经贸委等多头管理,资金分散,重复建设。另外,在发展可再生能源事业中所采取的一系列方法非常复杂,许多不同的机构都被包含在内。这些程序为项目的开发设置了过多的障碍,限制了开发商和投资人进入市场。
5 对策和建议
5.1 加快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本地化和商业化进程。可再生能源设备本地化无疑将会成为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一支新生力量。可再生能源本地化的实现可以为当地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当地可以通过销售可再生能源设备获得利润:当地生产的可再生能源产品可以出口外地、海外市场;可降低当地可再生能源厂商购买可再生能源产品的成本,进而降低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提高当地可再生能源发电能力等。苏州应加快可再生能源设备本地化、商业化的进程。
5.2 建立、完善可再生能源政策体系。在可再生能源技术商业化的初期,由于新技术、新产品的价格承受力与政府推广目标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政府往往会通过一系列政策来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国内外的经验表明,政府的支持和激励以及鼓励民间投资是加速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关键因素。苏州再生能源政策应该是一个政策体系,该体系围绕一个核心目标建立起来一系列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机制。目前苏州应着力建构包括目标机制、定价机制、选择机制和补偿机制在内的可再生能源政策体系。
5.3 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宏观管理,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并清楚界定管理机构的职责。另外,在发展可再生能源事业中所采取的系列方法适当简化,便于开发商和投资人进入市场。
5.4 通过政府积极干预建立可再生能源的主导产业地位。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资源产业出台有足够吸引力的税收、投资和产出补贴政策,将闲置的民间资本引向可再生能源产业,将有效解决主导产业建立所需的资本积累和投资问题。通过宣传和消费补贴对消费者进行有效的消费引导,逐渐培育可再生能源的需求市场。采取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材料、现场培训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同时通过消费补贴使其在选择可再生能源时不至于承受比传统的化石能源更高的成本和代价。
5.5 立足苏州市情,积极吸收借鉴国外的先进发展经验。今后,进一步深化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以互利共赢为立足点,更多地调动全球资源,我国在开发和产业化方面的差距。
参考文献:
[1]牛丽贤,张寿庭.低碳经济背景下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对策研究[J]. 改革与战略.2010,(9).
[2]叶瑛莹.江苏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研究.2006.
【关键词】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能源站
引言
作为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节能减排正在逐渐成为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根据国家建设部的统计和分析,我国建筑能耗的总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建筑能耗在能源总消费量中所占的比例已从上世纪七十年代末的10%,上升到近年的27.45%。仅在2000年末,我国建筑年消耗商品能源共计3.76亿吨标准煤,占全社会终端能耗总量的27.6%,建筑能耗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全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中已经达到了25%。建筑耗能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软肋,因此推进建筑领域的节能减排迫在眉睫。
1.1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节能中推广应用的需要[3]
我国太阳能和浅层地能[4]等资源非常丰富,在建筑中应用的前景十分广阔。我国大部地处亚热带,雨水丰富、水源充足,大部分地域属于富水土壤,土壤的含水率极高,且地下水位较高。我国丰富的水资源和太阳能资源为浅层地热能—太阳能耦合的冷热联供系统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我国夏季炎热,高温季节电网高峰负荷约有1/3用于空调制冷,导致用电紧张。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冬季采暖需求也在不断攀升。浅层地热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属于低品位能源,最适合满足生活用能的需要。利用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解决我国建筑空调和热水供应需求,对保障能源安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及实现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战略意义。2000年以来,我国建设了一批太阳能建筑一体化示范小区和以地源热泵技术供应热水和空调的示范工程。几年来这些示范工程运行效果很好,既改善了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又节约了大量高品位能源。
2.1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现状
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技术类型是地源热泵系统和太阳能系统。鼓励和扶持在建设领域规模化利用地源热泵系统,包括水源热泵系统(地表水、污水、工业废水、地下水等)、土壤源热泵系统等进行集中供热制冷,以及太阳能光热系统等项目建设。
我国很多城市水资源丰富,江河穿城而过,建筑沿江布置,为地表水源热泵系统应用提供了良好的利用条件。地表水源热泵系统稳定性好,节能效果显著,是城市建筑的主要应用技术类型。
3.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推广新模式
当前,我国绝大部分城市都是采用“单个项目独立实施建设的模式”,由于项目较分散,不利于城市集中连片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而采用“能源站推进模式”,通过整合资源、统筹规划,提高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的规模化应用水平,形成具有城市特色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模式和亮点,打造城市品牌,增强城市影响力。
所谓能源站是指利用可再生能源应用系统为周边多栋建筑提供冷(热)产品的模块化集成系统。采取建设能源站的模式,由单个项目应用向区域应用推进。重点考虑沿江采取集中取水、片区共享的方式,以解决项目审批时限过长、初投资高等问题。
“能源站推进模式”是有效解决“单个项目独立实施建设模式”缺点的重要途径,不仅解决了资源条件问题,取、排水等关键技术难点,还缩短了建设周期,有利于维护沿江两岸的景观和防洪堤的安全。
通过统筹规划沿江取水点位置,建设统一的取、排水设施,并按照片区规划的建筑总量,为多个建筑统一配送空调和热水,既集约资源,美化了建筑外观立面,又解决建筑交付使用后无序的空调、太阳能设备造成建筑立面凌乱的局面,大大提升城市景观;有利于维护城市水体环境安全。
浅层地能系统的应用需要向水体排热或冷,能源站整体解决了浅层地能系统的温升温降问题,充分提升水资源的应用潜力,保障城市地表水体安全,有利于塑造城市形象。
4.1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今后发展的建议
4.1.1开展基础研究
鼓励和支持国内的研发机构与大学积极参与可再生能源的国外先进城市的合作研究与交流,开展新技术的基础理论研究,显著增强基础科学和前沿技术研究的综合实力,取得一批在国际具有重大影响的科技理论成果。
4.1.2 建立产业化示范
重点跟踪、引进和研究国外适宜低成本、规模化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先进技术,开展可再生能源资源的系统评价及可再生能源系统的研发工作。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是以现代制造技术为基础的新型产业,因此要重点合作开发其装备设计与制造技术,合作建立现代化的检测中心。
4.1.3 面向规模应用
积极参与制定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标准与规范,为新产品进入市场提前做好准备。交流和借鉴国内外先进国家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规划、政策及管理经验,建立和完善的政策法规与管理制度。
4.1.4实施“走出去”战略
鼓励国内的企业、研发机构和大学走出去,积极参与国外大型可再生能源合作项目,并在国外合作建立研发中心或基地,与有关国家建立可再生能源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同时推动先进示范城市向一般城市之间的技术转移。
4.1.5 促进国内外城市间的交流和对话
建立与发展可再生能源国家间的科技合作对话机制,交流在能源开发与利用方面的观点和经验,共同探讨解决发展瓶颈的方法与策略。以论坛、讨论会、政策对话等形式加强我国与其他国家的政府、企业和科研机构之间的对话、协商和沟通。
4.1.6培养高层次人才
利用合作研究项目、合作研究中心和示范工程等科技合作交流平台,共同培养从事可再生能源研发的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
5.1结语
通过在城市中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大幅度提高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用能中的比例,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长效机制,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发展模式,把可再生能源应用在建筑节能中的贡献率提高到10%以上。
参考文献:
[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2005
[2]《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95
关键词:建筑节能 土木工程 可再生能源 意义
中图分类号:TS958 文献标识码: A
提高可再生能源在我们今后建筑中的应用度,科学促进建筑的节能减排,不仅是实现我国在“十二五”期间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目标的必走之路,也是缓解我国现在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因此,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解决建筑的采暖空调、热水供应、照明等,对替代常规能源,促进建筑节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现在建筑行业能源应用现状和造成的环境问题
1.建筑能源利用现状
我国建筑目前消耗的能源主要是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化石能源。这些能源资源有限,不可再生,终究要枯竭。人类应未雨绸缪,早做准备,既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节约能源,又要积极研究开发利用资源无限、可以再生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能源道路。因此,在建筑中积极推广应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和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代替和少用一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一次化石能源和由其转换成的二次能源,以减少我国化石能源的消耗量和优化我国的能源结构。
2.环境污染问题
伴随着建筑行业迅速发展,化石能源进行大量开发与利用,化石能源是造成大气和其它类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主要因素。据有关资料分析,世界各国房屋建筑能源使用中排放的CO2约占全球CO2排放总量的l/3,其中:居住建筑占2/3,公共建筑占1/3。因此。如何在开发和使用能源的同时,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的环境与生态,就成为一个关乎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没有或很少有损害大气和生态环境的污染物的排放,是与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清洁能源、绿色能源,在建筑中积极加以推广应用,可以减少CO2、SO2、NOx以及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量,对减轻我国的大气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发挥很大的作用。
二、我国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利用的现状
1.太阳能。由于我国太阳能现代技术设备的应用起步较晚,与全国先进地区相比差距较大。太阳能热水器的普及率还不算高,每千人太阳能热水器保有量仅为22O。目前太阳能利用主要是供热(热水、采暖)、建筑照明和家用电器,太阳能供热空调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太阳能光伏利用还基本以太阳能路灯、小区灯等为主。
2.浅层地热能资源。我国浅层地热能利用时间相对较晚,最近几年发展比较快。目前我国地源热泵主要应用形式和应用技术有土壤源热泵技术、地下浅层水源热泵技术、地表淡水源热泵技术、地表污水源热泵技术及浅层海水源热泵技术。近十几年来,尤其是近五年来,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在北美及中、北欧国家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中国的地源热泵市场也日趋活跃,可以预计,该项技术将会成为21世纪最有效的供热和供冷空调技术。
3.其他可再生能源。生物质能是太阳能以化学能形式贮存在生物中的一种能量形式,在各种可再生能源中,生物质能是一种唯一可再生碳源,可转化成常规的固态、液态和气态燃料。在水资源、风资源较丰富的地区,水能、风能发电用于建筑供电是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又一途径。
三、 进行建筑节能建设的重要意义
1.新能源替代传统能源,推广建筑节能革新。
我国现在建筑应用的常规的化石燃料资源有限,不可再生,终将会枯竭。合理的综合节能革新和开发新能源具有很大的节能减排潜力。例如,北京某社区开展的试点工程实际评估,经过革新的楼房,一个三口之家每年可通过新能源的利用和节源措施,节俭用电300度以上,如果将这一效果在全市推广,其成效不可小视。
2.减少环境污染。可再生能源利用不会排放任何污染大气和其他类型环境的有害物,是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清洁能源、绿色能源。在建筑中积极应用可再生能源,可以减少因好用化石燃料而产生的污染物的排放量,对于减轻我国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都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3.提倡低碳生活新理念,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在建筑中安排可再生能源,省电省气,使用简单,安全可靠,是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生活用能源的好途径。另外,利用可再生能源解决冬季采暖问题,节省能耗,清洁干净,居住舒适健康,也使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大为提高。
在节约能源的大背景下,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技术得以短期内在我国快速蓬勃发展起来,如何科学的实施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引导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应该是我们建筑工作者今后可再生能源研究的主要方向。
参考文献
[1]孙小燕.浅谈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节能中的应用[J].山西建筑.2009(01)
[2]郭梁雨,郝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检测与评估指标体系探讨[J].建筑节能. 2009(01)
[3]张春枝,翁维安,张银安.可再生能源在武汉某住宅建筑中的应用分析[J].暖通空调. 2009(03)
关键词 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压力;消耗强度;IPAT方程;费雪指数分解
中图分类号 F1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1)11-0061-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11.011
随着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不可再生能源的掠夺式开采的日益严重,全球不可再生能源的可开采年限在急剧减少,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而言,GDP的增长离不开碳经济体系的支撑,一方面,来自于经济增长和消耗强度的冲击使得中国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压力逐年增大,对中国经济发展的束缚日益突显;另一方面,在消耗利用阶段,单位经济产出所消耗的不可再生能源量即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强度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不可再生能源的研究还相对较少,国内学者陈军、成金华曾尝试运用DEA方法对中国2001-2005年间30个省市不可再生能源例如原煤、原油、天然气的生产效率进行评价研究[1],除此之外,大多数学者的研究对象基本是基于广义概念下的能源或者资源,研究内容基本以效率评价或者能耗强度分解为主,很少涉及能源或者资源消耗压力分析,研究方法也较为单一。Satoshi Honma和Hu使用DEA方法对日本1993-2003年的区域能源效率和不同地区几种主要能源投入效率进行测度和比较[2];王霄、屈小娥运用DEA Malmquist生产率指数法测算了2001-2007年间中国制造业28个行业全要素能源效率[3];陈凯、郑畅利用数据包络分析DEA法和随机前沿生产函数SFA法测算出长江流域七省二市及六部门1997-2006年间GDP能耗、能源技术效率和能源利用效率[4]。Huang利用乘法代数平均迪氏指数分解了1980-1988年间我国第二产业中的造纸、化学、建筑、钢铁、机械、电力、电子等部门的能源强度变化[5];Zhang利用改进的拉氏指数计算了中国工业部门1990-1997年的能源使用情况,将工业能源消费分解为规模效应、强度效应和结构效应,研究表明强度效应是主导因素[6];李国璋、王双基于广义费雪指数(GFI)法对1995-2005年间中国30个省市的区域能源强度变动进行了因素分解分析[7];吴巧生利用费雪指数分解模型从产业层面考察了我国能源强度指数的变化及影响因素,研究表明在能源消耗强度下降的诸因素中效率份额的贡献占绝对主导 [8]。
综上所述,目前国内外关于能源消耗强度的研究虽已得到极大关注,但针对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压力分析以及消耗强度分解研究还尚属空白,究竟是何种因素致使中国对不可再生能源的消耗需求如此之大?致使中国不可再生能源的消耗压力逐年攀升?能否从深层次剖析中国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强度“居高不下”的原由症结?鉴于此,本文将对以上问题进行一一剖析,以期进一步认识和挖掘中国不可再生能源节能潜力,提高不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
1 中国不可再生能源消耗现状分析
1.1 不可再生能源供需缺口分析
国家统计局能源统计司统计数据表明,自1980年以来,中国不可再生能源的生产量急速增加,其中2009年原煤生产量是1980年生产量的4.8倍,2009年天然气生产量是1980年生产量的5.98倍。然而,急速增加的不可再生能源生产量并不能满足中国经济高速发展需要,原煤和原油从1980年改革开放以来就开始需要依靠进口来满足经济发展需求,特别是近些年来,原油、石油的进口依存度在持续上升,2009年中国原油、石油进口依存度已经达到53.4%和66.7%,在考虑国家能源战略安全的背景下,高依存度的原油、石油供给状况实属堪忧。以石油资源为例(如图1所示),自1980年以来,中国一次原油生产量增幅几乎呈现零增长趋势,供需缺口日渐放大。鉴于以上数据分析,本文认为中国不可再生能源供需缺口的存在和放大主要源于以下几点原因:其一,原煤、原油、天然气等不可再生能源的掠夺性低效开采导致不可再生能源日益枯竭;其二,过度追求GDP的高速增长导致不可再生能源的消耗需求的高速增加,周而复始,高经济增长需要高强度消耗,高强度消耗又会刺激经济增长;其三,中国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利用效率低下,单位GDP消耗的一次能源数量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较高。
图1 中国不可再生能源(石油)供需缺口分析图(1980-2009)
Fig.1 Indentation between demand and supply of China’s oil (1980-2009)
1.2 不可再生能源区域消耗构成分析
在区域层面上,不可再生能源的消耗构成按照三大经济地带划分分别计算出煤炭、石油、天然气消耗构成比重,以煤炭资源为例(如图2所示),中国不可再生能源区域消耗构成呈现出东部沿海地区比重较高、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比重相当的态势。具体来看,对于东部沿海地区而言,不可再生能源生产量几乎为零,但消耗比重却达到40%以上,相比之下,中部地区的山西、吉林、黑龙江,西部地区的内蒙古、云南都是煤炭、石油输出大省,却只占据28%和22%的消耗份额,这一现象是经济学中的典型“资源诅咒”理论,不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的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并没有带来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而能源相对贫乏但消耗比重较大的东部地区却享受着不可再生能源对区域经济飞速发展的支持和福祉。因此,由东部地区高速GDP增长速度带来的能源需求冲击会反作用于中部、西部地区资源富裕省市的不可再生能源生产量,长此以往,过度开采和生产会进一步加速不可再生能源枯竭危机的来临。
1.3 不可再生能源产业消耗构成分析
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不可再生能源经过加工转换或直接被应用于农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产业部门,发挥原料、动力、传动、照明和采暖作用,不可再生能源在终端消耗领域多是指向工业部门。本文通过查阅相关统计年鉴分行业煤炭消耗、石油消耗以及天然气消耗数据,分别计算出1995-2009年间不可再生能源的产业消耗构成比重,以煤炭资源为例(如表1所示),工业部门是煤炭资源的消耗大户,占据近95%的消耗份额,除此之外,农业、建筑业、服务业及其它行业的消耗份额则相对较少。煤炭资源作为中国不可再生能源消耗的关键资源,在产业消耗构成上具有一定代表性,与此同时,高比重的煤炭消耗也对中国三产比重以及工业内部行业比重提出了思考:一方面表现为中国产业结构比重不合理,低能耗的服务业比重始终落后于国外发达国家;另一方面表现为工业内部高耗能行业比重过高,特别是采掘业下属高耗能行业部门。
2 中国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压力驱动分析
2.1 驱动力模型――IPAT方程
IPAT方程是美国斯坦福大学著名人口学家Ehrlich教授于1970年提出的一个关于环境冲击(Impact)与人口(Population)、富裕度(Affluence)和技术(Technology)因素之间的恒等式,后来以数学模型的形式应用于资源利用及环境污染分析[9]。IPAT方程将人类经济发展对资源和环境的冲击和压力分解为人口增长、财富增长和技术能力三个部分,可用公式简单表示为:
I=P×A×T (1)
I为资源压力指标,表示为资源消耗量,例如能源消耗量、水资源消耗量等;
P为人口数量,用以表示人口数量对资源消耗的影响;
A为社会富裕和国民福利程度,通常表示为人均GDP即GDP/P,实证研究多体现在经济增长对资源消耗的驱动作用;
T为单位GDP所形成的压力指标即单位GDP的资源消耗负荷,通常用I/GDP表示,实证研究中多体现在技术创新导致的利用效率提高而带来的资源节约。
本文将不可再生能源消耗量nENG作为资源压力指标时,原有IPAT方程可以转化为:
nENG=P×(GDP/P)×(nENG/GDP)(2)
2.2 驱动因素分解分析
目前,核能资源的开发利用程度还相对较少,并且相关数据获取较困难,因此,本文界定的不可再生能源主要指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不包括核能、水能以及其它能源转化的电力能源消耗。此外,由于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不可再生能源在二次加工转化过程中会产生中间能源产品,但考虑到统计数据获取口径以及中间转化过程的损失消耗,故本研究只选取一次不可再生能源源头端消耗数据,其他中间环节以及附属能源产品一概不计。本文采用Ang B.W.提出的一种能够消除残差项的对数平均迪氏分解法(LMDI)[10]对IPAT方程中的人口增长驱动、经济增长驱动及消耗强度驱动进行驱动效应分解分析,设ΔnENG为中国不可再生能源在变化时间段内的消耗变化总量,Pdf、A
2005年间消耗压力最大。1985-1990年间,在经历后第一个经济复苏规划――“六五”规划后,中国固定资产投资出现过热局面,年均GDP增长速度达到17.32%,经济因素对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压力的驱动比重达到120.2%,而消耗强度的降低对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压力的减弱效应则相对较弱,无法抵消由高速经济增长带来的消耗冲击。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因素仍旧是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压力增加的关键驱动所在,但消耗强度对消耗压力的抑制作用在逐渐上升。其中,1995-2000年间,经济因素的驱动效应与消耗强度因素的驱动效应基本抵消,不可再生能源的消耗压力也随之减弱。进入到21世纪后,特别在2000-2005年间,我国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压力达到峰值,压力水平是1985-1990年间的3.98倍,造成这一压力峰值的关键原因在于消耗强度对消耗压力的抑制增加作用转为促进增加作用,在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下的产业结构畸形和产业内部耗能强度的居高不下,是中国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强度驱动方向发生转变的关键所在。2005-2009年间,消耗压力虽有所下降,但与上世纪80、90年代相比仍旧较高,在经历国家产业结构优化调整以及生态文明型社会建设以来,高耗能行业部门比重降低,第三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技术创新成果被应用于工业行业部门,由工艺技术和管理水平提高而带来的消耗强度的降低,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压力的增加。综上所述,中国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压力的增加主要源于经济因素的驱动;消耗压力的减弱主要源于消耗强度的抑制性驱动作用;得益于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执行,人口增长对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压力的驱动作用在减弱。
3 中国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强度分解分析
3.1 费雪指数分解法
经过IPAT压力方程的分解,中国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压力的降低主要是来自于消耗强度的抑制性驱动影响,而消耗强度的高低一方面取决于GDP的分母拉动效应,另一方面则体现在产业部门耗能水平。因此,本研究在消耗压力测算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对消耗强度进行二次分解,其中,能源消耗强度可以进一步分解为产业内部消耗强度与产业结构调整,即效率效应与结构效应。设nEIt是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强度,nENGi,t/Yi,t表示第i个产业的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强度即总的能源消耗强度的变化随着产业部门能源强度的变化而变化,Yi,t/Yt表示第i个产业的产业比重即总的能源消耗强度的变化随着产业结构而变化,具体公式推导如下:
目前,能源强度分解以指数分解模型为主要研究工具,例如拉氏指数、帕氏指数、迪氏指数等,但拉氏指数和帕氏指数在处理结果上存在残差,往往无法解释,迪氏指数特别是对数平均迪氏指数能够实现无残差分解,但在处理结果上往往出现负值。因此,本文在对中国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压力驱动因素――消耗强度的二次分解时,引入费雪指数分解法,满足因子逆转和其它三个弱性指标公理,即积极性、时间互换性和数量对称性,剔除效率效应和结构效应测算结果的负数现象[11],更为直观地探析出中国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强度变动的主要因素,为实现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强度下降、减少不可再生能源消耗量提供实证数理分析支撑。
首先,基于拉氏指数分解公式进行结构效应和效率效应分解:
拉氏结构效应指数
3.2 结构效应、效率效应分解结果及解析
中国不可再生能源的终端利用部门是农业部门、工业部门、建筑业部门以及其它服务业部门,鉴于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强度分解的需要,故本文按照三次产业划分规则,分别收集整理1985-2009年间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部门的煤炭、石油、天然气消耗量,按照折标系数统一换算成万吨标准煤计量单位,三次产业产值分别换算成以
1980年为基期的不变价格,剔除通货膨胀影响,根据费雪指数计算公式,计算得到中国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强度变动的费雪结构指数和费雪效率指数。分解结果如表3所示。
中国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强度整体呈现下降态势,只在2002-2005年间出现少量浮动上升,但上升比例基本控制在5%左右;经过费雪指数分解,中国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强度可以分解为结构效应指数和效率效应指数,其中,结构效应指数对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强度的变动发挥主要影响作用。具体而言,1985-2009年间,能耗强度变动比率基本都小于1,而相应的费雪结构指数却基本都大于1,由此说明:中国产业结构比重的不合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强度的增加,即消耗效率的降低,特别是工业部门中高耗能行业部门的比重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不可再生能源消耗量,例如采掘行业部门、冶金行业部门等;相比之下,费雪效率指数基本都小于1,特别是农业部门、服务业部门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强度的下降,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单位工业产值能耗强度对不可再生能源整体消耗强度的拉动冲击。综上所述,目前,中国在产业结构调整方面仍旧存在比例不协调的问题,以“高碳性”、“高耗性”为特点,未来结构调整之路应该按照低碳经济发展要求,扩大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比重,降低工业特别是重化工等高耗能行业比重,以此来降低整体产业结构对不可再生能源特别是煤炭资源的依赖程度,而不是仅仅单纯依靠产业部门内的强度拉动即效率效应来降低整体消耗强度;此外,产业内部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强度的下降仍旧留有一定空间,一方面产业结构的低碳化调整会进一步促进工业部门内部消耗强度的降低,另一方面产业部门内部生产工艺技术以及管理水平的提高会降低单位产出所需的不可再生能源量,从而拉动不可再生能源整体消耗强度的降低。
4 结论及研究展望
本文在对不可再生能源供需缺口以及消耗构成进行梳理分析的基础上,运用IPAT方程、LMDI分解法测算出中国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压力以及促成消耗压力逐年增大的驱动因素的作用机制与作用水平,并就主要驱动因素――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强度,运用科学的费雪指数分解法进行结构效应与效率效应分解。研究结论如下:
(1)中国不可再生能源供需缺口日渐放大,煤炭、石油、天然气年开采量难以满足经济增长需要,供需现状对经济增长的瓶颈制约明显;
(2)由东部地区高速GDP增长速度带来的能源需求冲击会反作用于中部、西部地区资源富裕省市的不可再生能源生产量,长此以往,过度开采和生产会进一步加速不可再生能源枯竭危机的来临;
(3)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不可再生能源经过加工转换或直接被应用于农业、工业、建筑业、服务业等产业部门,其中,工业部门消耗比重最高;
(4)中国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压力呈现“谷峰交替”型变动趋势,消耗压力的增加主要源于经济因素的驱动,消耗压力的减弱主要源于消耗强度的抑制性驱动作用;
(5)中国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强度可以分解为结构效应指数和效率效应指数,其中,结构效应指数对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强度的变动发挥主要影响作用。
与此同时,本文也存在一定研究局限和不足:一方面体现在消耗压力的驱动因素界定方面是否可以扩展至更多的驱动因素有待于日后进行补充与完善;另一方面体现在消耗强度的分解角度是否可以添加新的视角。鉴于以上两点不足,本文日后需要在此基础上进行改进,并且要进一步尝试对不可再生能源消耗效率进行评价研究。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陈军,成金华.中国非可再生能源生产效率评价:基于数据包络分析方法的实证研究[J].经济评论,2007,(5): 65-71.[Chen Jun, Cheng Jinhua. The Evaluation of Production Efficiency of Non renewable Energy of China: An Empirical Study Based on DEA[J]. Economic Review,2007,(5): 65-71.]
[2]Satoshi Honma,Hu Jinli. Total factor Energy Efficiency of Regions in Japan[J].Energy Policy,2008, 36(2): 821-833.
[3]王霄,屈小娥.中国制造业全要素能源效率研究:基于制造业28个行业的实证分析[J].当代经济科学,2010,32(2):20-27.[Wang Xiao, Qu Xiaoe. Research on Total Factor Energy Efficiency of China Manufacture:Empirical Analysis Based on 28 Sectors [J]. Modern Economic Science, 2010,32(2):20-27.]
[4]陈凯,郑畅.长江流域能源利用效率研究[J].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 2009,18(10):969-975.[Chen Kai, Zheng Chang. On the Yangtze Valley Energy Use Efficiency[J].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in the Yangtze Basin, 2009,18(10):969-975.]
[5]Huang J P. Industry Energy Use and Structural Change: A Case Stud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J]. Energy Economics, 1993,(15):131-136.
[6]Zhang Z. Why did the Energy Intensity Fall in China’s Industrial Sector in the 1990s? The Relative Importance of Structural Change and Intensity Change[J].Energy Economics,2003,(25):625-638.
[7]李国璋,王双.区域能源强度变动:基于GFI的因素分解分析[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8,18(4):62-66.[Li Guozhang, Wang Shuang. Regional Energy Intensity Change Decompositions Based on GFI Technique[J]. China Population,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2008,18(4): 62-66.]
[8]吴巧生.中国工业化进程中的能源消耗强度变动及影响因素:基于费雪(Fisher)指数分解方法的实证分析[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10,(5):44-50.[Wu Qiaosheng. Energy Intensity Changes and Its Influencing Factors During the Industrialization in China[J]. Economic Theory and Business Management, 2010,(5):44-50.]
[9]Ehrlich P, Holdren J. The People Problem [J]. Saturday Review, 1970,(4): 42-43.
[10]Ang B W. The LMDI Approach to Decomposition Analysis: A Practical Guide [J]. Energy Policy,2005,33:867-871.
[11]Irving Fisher. The Best Form of Index Number: Rejoinder [J].Quarterly Publications of the American Statistical Association, 1921, 133 (17):546-551.
Driving Forces of Consumption Pressure and Intensity
Decomposition of Non renewable Energy Resources of China
WU Chun you ZHAO Ao LU Xiao li WU Di
(Faculty of Management and Economics, 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Dalian Liaoning 116024,China)
Abstract Along with the increasingly serious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 新能源消纳 限电原因 对策建议
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呼唤绿色、低碳、可持续的能源,能源获取使用方式酝酿着变革,当下,可再生能源已成为业界关注重点和生产生活方式变革的主要方向。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因其对人类社会生产生活影响的基础性、广泛性和持久性,被誉为是继蒸汽机化、电气化、信息化之后的第四次产业革命。在本次可再生能源革命的历史机遇中,能否跟跑甚至领跑,将影响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发展以及在世界政治经济新格局中的地位。我国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2014年6月,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上强调,面对能源供需格局新变化、国际能源发展新趋势,必须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
一、我国风电光电发展及“弃风弃光”限电问题现状
我国人均能源资源比较短缺,常规化石能源可持续供应能力不足。世界已探明煤炭储量可供开采113年,中国只有33年,自1985年以后,中国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煤炭产量最高的国家,快速的开采,让煤炭储量急速减少;油气人均剩余可采储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6%,石油年产量仅能维持在2亿吨左右,常规天然气新增产量仅能满足新增需求的30%左右;受制于成本和技术因素,目前大部分国家非常规油气尚未实现大规模开发利用。与此同时,我国清洁能源的天然禀赋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基础非常好。我国“三北”地区(西北、东北、华北)、东南沿海及附近岛屿风能资源丰富,陆上理论技术可开发量约为6―10亿千瓦,大陆沿岸0―20公里内海上理论技术可开发量约为1―2亿千瓦。我国太阳能能源资源丰富,全国2/3的土地面积年日照小时超过2200小时,太阳辐射总量在5000兆焦/平方米/年以上①。“十二五”以来,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和各项扶持政策的有效实行下,我国可再生能源取得长足发展,特别是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增长迅速。风电装机高速发展,2012年6月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风电装机大国。我国2015年底光伏发电累计装机容量4318万千瓦,超越德国成为全球光伏发电装机容量最大的国家②。
在可再生能源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风电、光电消纳难、“弃风弃光”电量逐年增加的问题日益凸显。2016年一季度全国风电上网电量552亿千瓦时,平均利用小时数422小时,同比下降61小时,弃风电量192亿千瓦时,同比增加85亿千瓦时;平均弃风率26%,同比上升7个百分点。其中,“三北”地区平均弃风率逼近40%,内蒙古弃风率为35%,甘肃为48%,吉林为53%,宁夏为35%,新疆为49%。全国弃光限电约19亿千瓦时,主要发生在甘肃、新疆和宁夏,其中,甘肃弃光限电8.4亿千瓦时,弃光率39%;新疆(含兵团)弃光限电7.6亿千瓦时,弃光率52%;宁夏弃光限电2.1亿千瓦时,弃光率20%③。如果这种势头不能尽快遏制,今年全年弃风、弃光电量很可能分别突破400亿千瓦时和100亿千瓦时。这种情况给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带来严重经济损失,打击了投资者们继续投资可再生能源基础建设项目的积极性,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形势堪忧。从2020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在一次能源中占15%的目标来看,届时光伏和风力发电的装机需达1亿千瓦和2亿千瓦之上。消纳和并网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解决或者缓解,将成为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的绊脚石。
二、可再生能源弃风弃光限电的原因分析
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不仅有基础设施和技术方面的原因,也有政策体制的因素,还有发展战略、经济激励、运行管理、电力体制、价格机制、利益分配等问题。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可再生能源与传统常规能源的发展规划不配套、不衔接,阻碍了可再生能源的消纳
从近阶段的形势可知,可再生能源与其他常规能源发展规划的数量控制,以及国家建设布局与电网规划衔接方面存在问题,可再生能源的飞速发展与电网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矛盾是弃风弃光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虽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电量增长迅速,但是还没有做好适应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快速度发展的机制。在战略、规划统筹方面,没有根据能源发展远景做好各种能源发电规模及设施建设的速度及时序,仍按照传统能源为核心、火电为基点的套路进行安排和设计,造成与可再生能源电力专项规划的发展思路脱节,导致各跑各的道、各唱各的调。伴随着可再生能源电力装机及发电量在电力市场的比例不断增加,电网与电源之间的冲突日益明显,变成了不同能源发电争相并网的通路之争。一些地方变相降低风电上网电价,风电、光伏企业要报零电价才可获得上网电量,甚至有的地方政府要求风电企业拿出收入补偿当地火电企业,侵害可再生能源企业的合法利益。
(二)电网智能化水平有待提高,风光电输配通道不够顺畅
由于太阳能、风能发电具有间歇性和波动性,在油、水、气电力资源比较少的区域,调峰调频能力整体较差,加上目前储能材料及技术跟不上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仅仅依靠火电机组的有功调节速度较慢,很难适应风电、光电出力的瞬间变化,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大规模消纳需求给电网功率预测、运行调配、并网控制等带来巨大压力。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功率预测难、发电的计划性能较差,也给电网实时监控和计划安排带来不利影响。当前的电网运行控制技术远不能满足风电、光电大量连接入电网的条件,随着近年风电、光电等可再生能源的快速且大规模发展,电网安全运行的稳定性问题已逐渐显露。
一、韩国开发利用新能源的基本政策
世界经济仍在快速发展,人口不断增加,环境逐步恶化,能源问题面临着多重压力。面对严酷的现实,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提出来了,并且掀起了一股世界范围的研究、开发与使用可再生能源的热潮。为了保证能源供应,韩国政府在70年代末开始寻找可替代能源。20世纪80年代,韩国政府开始重视新能源开发利用,着手建立一个稳定的能源供求系统,包括能源供应来源多样化和扩建能源供应的基础实施。1987年韩国国会制定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法》,接着又制定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基本纲要》,提出了未来10年技术发展的重点。1992年韩国政府提出了与发达国家竞争的G.7高技术发展计划,G.7指美国、日本、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加拿大7个发达国家,在G-7计划的先导技术开发项目中,有21项属于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领域。
1997年,韩国政府制定了为期10年(1997-2006年)的《第一期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基本计划》,第一期计划的重点是跟随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进行本国的基础研究。随着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2003年韩国提前制定了为期10年(2003―2012年)的《第二期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基本计划》。第二期基本计划的目标是提升能源自给率以及构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工业的基础设施,第二期基本计划还提出了2011年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占韩国能源供应5%的具体指标(2003年开始实施计划时只占2.06%)。第二期基本计划的投资约为118亿美元。考虑到未来的巨大市场潜力,第二期基本计划将太阳能电池、氢燃料电池、风能等列为优先发展领域。太阳能电池的重点是发展3千瓦的民用系统,氢燃料电池的重点是发展250千瓦商用燃料电池系统和3千瓦民用燃料电池系统,风能的重点是发展750千瓦和1兆瓦的风力发电系统。
第二期基本计划实施以来,国际石油价格的飞涨使全球能源环境产生了重大变化,原计划设定的目标和实际出现了较大的差距,于是韩国政府又开始拟定《第三期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基本计划》。第三期基本计划将把某些领域的工业化作为重点,同时,拓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出口市场。第三期基本计划将于2009年推出,延续到2008年或2030年。除了基本计划外,韩国还制定了专项计划。如10万户太阳能屋顶计划,这计划提出了2012年前安装10万套3千瓦民用太阳能电池发电系统。另外,韩国《国家能源技术发展规划(2006―2015年)》也提出了4项指标:2013年使石油自给率达到18%;减少1700万吨碳的CO2排放;减少5%的能耗;2011年前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占全国能源供应的5%。
二、韩国开发利用新能源所面临的挑战
新能源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尤其是近些年来,随着国际石油价格大幅波动以及《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新能源发展得到世界许多国家的广泛关注,成为国际能源领域的热点。据了解,近年来,韩国经济快速发展,但能源消费也在逐年增长。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方面的问题与弊端也开始在韩国经济社会中埋下伏笔,并在韩国经济起飞阶段的后期日渐暴露出来,同时也阻碍着韩国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1 新能源市场有待进一步扩大。市场问题因韩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工作起步较晚,因此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尚不能与其它常规能源竞争。为了加速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品的商品化,而且在经济上具有竞争能力,政府的支持是十分必要的。当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品处于初级阶段。成本高,抑制了市场的健康发展。如果没有市场保证,也就不能批量生产,成本也难以降下来。
2 新能源的推广资金有待加强。影响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应用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政支持减少,特别是推广基金减少。1988年韩国政府基金为3500万美元,1991年为1700万美元。相反,研究基金有所增加。很明显,这是根据长远计划确定的。加之现在的经济环境不利于韩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工业的发展。不像在80年代初期那样。现在矿物燃料价格很低,私营部门不愿去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工业的发展还受到市场的影响。大多数人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不熟悉,更谈不上什么兴趣。因此,企业也很难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项目中得到资金。
3 新能源的研发技术有待提高。新能源作为一种“绿色”新技术,在减少环境污染,缓解环境压力的同时,也可以缓解能源危机,充分体现“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和谐发展”的发展理念,发展潜力巨大。发展新能源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的密切配合。需要企业和大学、科研院所的积极配合,需要“产、学、研”一体化,实现校企结合、产学结合。归纳到一点,就是需要加大研发技术力度,推进新能源发展。韩国在这方面有许多成功的经验,但也有因研发技术乏力而放缓了新能源开发利用的脚步。其原因在于韩国缺乏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核心技术,不可避免地要引进先进技术。但是过分依赖引进技术,影响了韩国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工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导致国内技术力量不能充分利用。
Abstract: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Renewable energy source Law”started in January 1, 2006 to implement its executive regulation officially also in the formulation, but how the present can cause the renewable energy source law to carry out the tangible? How to cause the renewable energy source law to become truly occupies world population 1/4 China to move toward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the weights? This article will carry on to this law discusses shallowly.
关键词:可再生资源法 现状 深思 不足 见解
key words: The renewable resources law present situation thinks deeply insufficient opinion
一、 概念及我国能源现状
2005年初通过的《可再生能源法》,已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所谓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我国常规能源的储备和使用情况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浪费极其严重,单位产品能源消耗巨大
在能源极度紧缺的情况下,我国却存在着能源利用的低效率和能源资源的高浪费。我国单位产出的能耗和资源消耗水平明显高于国际先进水平,火电供电煤耗高达22.5%,大中型钢铁企业吨钢能耗高达21%,水泥生产综合能耗高达45%,乙烯生产综合能耗高达31%,建筑物能耗是同纬度国家的3-4倍。初步统计,我国能源利用总效率约为32%,比发达国家低10个百分点以上,资源产出效率大大低于国际先进水平,每吨标准煤的产出效率相当于美国的28.6%,欧盟的16.8%,日本的10.3%。能源利用效率低下,能源浪费严重是影响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也是必须认真研究解决的关键问题。
(二) 能源匮乏、污染严重
1、 环境污染严重,能源结构失衡。我国目前的能源消耗中,仍以煤炭为主,煤炭消费占我国能源消费的67%,煤炭开采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以及燃煤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煤炭资源的严重浪费,特别是大量以终端直接燃烧方式消费煤炭,是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2、 资源严重缺乏,人均水平偏低。我们现在除了煤炭资源相对丰富以外,石油、天然气资源的人均量都非常少,分别只占世界人均量的10%和5%,即使煤炭也仅占60%~70%。从长远来看,能源资源不足是中国能源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据估算,中国的煤和油可供开采和使用的年限已不足50年
因此,可在省能源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首要之选。
二、深思和不足
在整个中国,甚至整个人类,面对资源、面对能源,都面临着那个热水锅中的青娃的危险!全人类的发展进步都建立在消耗子孙后代的不可再生资源基础之上,一旦我们耗竭完不可再生资源而可再生资源我们又没有把握,那么人类可能加速走向灭亡。因此我们如何面对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形势刻不容缓。
可再生能源法在实施过程中,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如何强制制裁,没有明确的规定,可再生能源法的具体实施细则还没有出台,但再生能源法本身尚存在着“法不责重”等细节问题,这就可能导致再生能源法成为第二部节能法,对现时并没有起到太大的促进作用。如此导致的结果将是严重的,因此,必须对再生能源法的实施细则加以明确的关注,急切期盼具体使用的实施细则的出台。
三、见解和对策
(一) 观念和认识要跟上,可以多多借鉴国外经验
我国常规能源探明总资源量约8200亿吨标准煤,探明剩余可采总储量1500亿吨标准煤,约占世界探明剩余可采总储量的10%。我国水能资源较为丰富,理论蕴藏量和经济可开发量均居世界首位,经济可开发装机容量约3.9亿kW,年发电量约1.7万亿kwh,但水能资源的开发也受到环境、淹没、移民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从长远来看,能源资源不足是中国能源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因此,我们从观念上认识到循环能源的重要性,要做到为子孙后代考虑,提前进入可再生能源时代。在这方面我们自身存在不足,但是国外走在我们前面,我们可以借鉴:
我们来看看世界上在这方面走在前列的国家是怎么处理这个问题的,首先以瑞典为例,该国计划2020年完全不再用石油。该国正计划用15年时间成为世界第一个不依靠石油的国家,而且还不需要增建核电厂。抛弃石油将使瑞典在世界“绿色联盟”中名列榜首。在其他国家中,巴西则计划于5年内依靠主要从甘蔗中产生的乙醇驱动其80%的运输船只。冰岛计划于2050年前使其全部汽车和船只用氢驱动,这种氢产生于可恢复能源所发的电。
(二) 政府一定要带头,宣传示范一个不能少
1、 在舆论宣传方面,给予强力推广:呼吁国民可再生能源要与常规能源和其他产业同等对待。
2、 政府示范,采取行政措施重点支持:
(a) 国家要大金额大力度支持技改、支持可再生能源新技术产业化、支持国家标准制定。
(b)国家要大金额大力度支持新技术开发应用。
(c)税收金融的优惠:在税收和资金方面给予大力扶持。
3、加快具体实施细则的出台,给可再生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提供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
四、结论
从最初的议案提出到具体实施,伴随这个从立法角度来看并不长甚至还可以说有点快的法律来说,隐藏在它背后的不仅仅是中国常规能源的日益匮乏无法支撑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无奈局面,更是中国保证自身能源战略安全、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虽然在《可再生能源法》实施后,新能源的发展还是可能面临很多的问题,如配套的行政法规、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发展规划需要尽快研究制定,各项有关的经济优惠政策也要尽快落实,但毋庸讳言,随着中国巨大的可再生能源市场启动,官方和民间的共同发力,中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将迎来自己的春天。因此,我们期盼一个《可再生能源法实施细则》,在内容、目标、措施等方面对可再生资源产业予以“关照”,加速实现能源更替的梦想!
参考文献:
内容摘要:世界各国在风电产业发展方面都有各自的优势,本文分析了美国、德国等国的风电发展现状,就法律法规和政策发展方面等进行了综述,为我国风能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风电产业 风力发电 可再生能源
1973年发生石油危机后,美国、西欧等发达国家为寻求替代化石燃料的能源投入大量经费,动员高科技产业,利用计算机、空气动力学、结构力学和材料科学等领域的新技术研制现代风力发电机组,开创了风能利用的新时期。当前,全球约有80个国家和地区都在大力发展风电产业,世界风电发展的趋势是:产业重组、风机的单机规模不断增大。比较典型的发达国家风能发展情况概况如下。
发达国家风能相关法律规定
美国:1978年的《能源税收法》:该法为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提供了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和5年的加速折旧方案。例如规定:“风力发电投资总额的25%可以从当年的联邦所得税中抵扣”。1990年的《清洁空气法案修正案》:该法案是鼓励美国在经济和工业增长过程中提高人民身体健康和环境质量。规定为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分配建立一个激励的返还费用,该费用承担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潜在风险。允许十年到二十年的分期偿还期来回收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技术的资本成本。1992年的《能源政策法》(EPACT):该法对风能等不同种类的可再生能源采取不同的优惠扶持政策,例如:生产抵税、生产补助、开放电网等。《2005年国家能源政策法》:该法通过减税等可再生能源经济激励机制,鼓励开发利用风能等来促进可再生能源,也采取了多种经济激励手段。《2007年能源促进和投资法案》:该法对风能的生产税抵减期延长至2013年。
丹麦:《21世纪的能源》:该法是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为目标进行制定的,对此,丹麦政府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同时,提高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比例。《电力改革方案》:该法目前要求电力公司有义务以固定的价格,向小规模的热电厂或可再生能源发电商购电。1996年《电力供应法》修订后将可再生能源电力引入富有竞争性的电力市场,并在电力供应方面给予可再生能源和其他无害环境的能源优先权,使可再生能源的成本能够在所有用户之间平等分配。
西班牙:《54号电力法》:该法是第一个政府法律,要求所有电力公司在5年期间保证为绿色环保电力按补贴价格支付,其基本宗旨是建立一个自由竞争的电力市场,并通过电力体制改革使发电企业和供电企业向电力库系统售电,所有供电企业向电力库系统购电,售电和购电价格根据电力需求情况竞争确定。1998年的法律中订立了到2010年最少有12%的能源来自可再生能源的目标,对于风电的生产者来说,生产每千瓦时电,可以得到相当于零售电价80%-90%的电价。
发达国家相关优惠政策
(一)价格激励政策
美国的一些州采用相对常规能源确定的可避免成本的计算方式,确定风能的销售电价;还有一些州制定了按净用电量收费的方法,相当于按照销售电价确定风能电价,美国的部分州实施了风能发电价格为平均上网电价与绿色交易证书的价格之和。德国通过法律的形式,根据可再生能源技术类型和项目资源条件,制定固定价格,规定风力发电的价格是9-10欧分/(千瓦•时),十分有利于中小企业的投资项目融资。西班牙政府规定风能在常规电力销售电价的80%-90%范围内的浮动价格,但每年具体的价格水平由发电企业和输电企业在浮动范围协商确定。
(二)财政补贴
美国政府加大科技投入,1999年度财政年预算2亿美元,用于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和开发,2003-2006年间,美国年预算投入都在300亿美元以上,并逐年递增;在运作方式上,美国能源部通过公开招标管理公司进行管理试行私有化管理模式,管理公司负责项目经费的管理和控制,并吸引社会资金加入,加快研究开发周期。德国的风力发电价格与常规发电技术成本的差价由当地电网承担,同时,政府还对风力发电投资进行直接补贴,通过其经济部对单机450千瓦到2兆瓦的风力发电装机提供120美元/(千瓦•时)的补贴,还规定电力公司必须无条件地以政府制定的保护价购买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生产的电力。丹麦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利用法从一开始就含有对安装供给建筑物电力或热量的许多可再生能源设施和可再生能源实验站提供补贴的条款。
(三)税收政策
美国对风能发电实行为期10年的产品减少税收,即每千瓦•时减少1.5美分;政府规定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生产企业可以获得发电设施5年的加速折旧方案;技术开发抵税是开发利用风能的发电技术,投资总额的25%可以从当年的联邦所得税中抵扣,同时其形成的固定资产免交财产税;生产抵税是风能发电企业自投产之日起10年内,每生产1千瓦•时的电能可享受从当年的个人或企业所得税中免交1.8美分的待遇。征收生态税是德国实施可持续发展风能的发电的重要措施,提供额外的6马克/千瓦时到16.52马克/千瓦时“税收返还”政策的100及250兆瓦项目,使风力机制造商受益于其它的竞争者,2/3以上的总项目基金使用了德国制造的风力机,个人可以通过投资免税风电场来抵消投资成本。丹麦政府对使用化石燃料的用户征收空气污染税,而风能使用者则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同时,设有电力节约基金,政府对提高能源效率的技术和设备进行补贴,对能源相关污染行业征收环境税。
(四)国家产业化政策
美国提出了逐步提高绿色电力的发展计划,制定了风力发电的技术发展路线图;在一些没有政府赠款或混合贷款的条件下,利用对抗性贷款机制(提出与对手相同的优惠贷款条件)扶持其风能设备企业向发展中国家出口。丹麦政府要求风力设备制造业发展初期的电力公司必须安装一定数量的风力发电,支持设备制造企业迅速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通过国家赠款和政府贷款,来推动并加大风机产品的出口规模。
(五)配额制政策
即可再生能源发电市场份额制,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用法律的形式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市场份额作出的强制性的规定,是政府为培育可再生能源市场,使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到一个由最低保障的最低水平而采用的强制性手段。即要求能源企业在生产或销售常规电力的同时,必须生产或销售规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它是一种框架性的政策,易于与其他制度相配套实施。1981-1999年丹麦固定电价废止后,推出交易绿色电力证书制度,即配额制度。美国虽然没有国家级的可再生能源配额政策,但是已有大约16个州实行了较为成功的配额制,管理模式是州议会立法,公用事业委员会监管,电力可靠性委员会执行绿色证书交易和跟踪;配额目标是不同的年份数额逐渐增长,差价处理的结果是可再生能源的电价高于市场价格,这高出的部分由联邦政府规定的生产税抵扣18美分/(兆瓦•时)来解决另外一部分强制电力零售商购买绿色证书来解决;义务承担者是由参加竞争的45个电力零售商,按其售电量的比例承担配额义务,建立跟踪系统,对未完成配额制指标以严厉处罚(罚金为50美元/兆瓦•时)。
(六)科技研发政策
美国1974年成立的可再生能源实验室是美国首要的可再生能源研究发展中心,也是美国能源部直属的国家级实验室,重要职能是将其开发的先进技术转换为可再生能源市场,它下设美国国家生物质能源中心,专门负责落实美国能源部能源效率与可再生能源办公室的生物量项目计划,支持和促进以能源为基础的燃料和电力等的生产技术的发展。丹麦政府积极支持风电的研究和开发,为占领风力发电制造技术的制高点,累计投入了大约20多亿欧元的研发经费,支持研究机构和企业开展风力发电设备与零部件的研发和产业化。西班牙在风力发电设备制造业发展的初期,均要求电力公司每年必须安装一定数量的风力发电机,支持设备制造业迅速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政府还通过资助公共风能研发中心组织西班牙能源及技术研究中心,为风电技术提供研发支持。
发达国家其它优惠措施
净计量政策。净计量是一种有效的资源使用和支出安排,在这个过程中客户自己产生能源以在他们的财政上进行一定程度的补偿。如果用户使用的电能要比他们产生的电能小,电力公司允许用户的电表往回转。在付款的时候用户只需要支付其中的净差额就可以了。美国已有39个州适用此政策。
绿色交易证书制度。绿色证书是表示一定量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已被生产出来的凭证,但它是可以交易的。此证书政策强制规定不可再生电力生产商必须承担的可再生能源生产义务,该义务以可再生电力占不可再生电力产量的比例表示,进而以电厂必须持有的绿色证书表示。政府对企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核发绿色交易证书,此证书可以在能源企业间买卖,价格由市场决定。
制定发展风电目标。丹麦2004年制定了目标:即2020年使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20%,能源长期的目标是到2050年一次能源的总消费量中可再生能源至少要供应50%。西班牙在规定了不同条件下上网电价的计算方式;西班牙也制定目标:将风能和太阳能利用作为重点,并规定2010年其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比例达到29%以上;西班牙有专门的国家可再生能源机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来负责电力市场的监管。
宣传、教育和培训因素。在德国公民中,风能具有很高的环境公信力,是其他能源的替代选择,风能对农民来说具有特殊的意义,他们把它看作是通过出租土地和出售电力获得额外收入的机会;许多风电场是由地方团体的捐献部分资助的。西班牙风能开发商主动促进风能发展,包括EHN,在建设新项目前,积极与广泛的利益主体进行协商;被协商者各式各样,包括市政议员、保护行政论者和登山组织;目前,私人开发商和市政当局正在采取行动,向公众宣传风能的益处,风能在地区能源计划中的地位,保证持续的公众知情权和公众支持。
结论
综上,发达国家为了发展风能产业,都有相似的政策和措施作为支持。现概括如下:
财政补贴政策。财政补贴政策能够极大地促进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在短期内效果较为明显,是最为常见的经济激励措施。不同国家实施财政补贴的经验表明:补贴政策作用明显,可以减轻初期投资较大项目的资金压力,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增加生产能力,扩大产业规模。
研发资助政策。大多数国家都对本国的风电研发给予强有力的扶持,发达国家在研发上的投入更大,如建立国家实验室和研究中心,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研发资金支持等。美国、丹麦、德国、西班牙等国都有专门的国家可再生能源机构,统一组织和协调国家的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推进。
认证制度及政府目标规划。发达国家通常采用风机认证制度,以保证风电设备质量。风机设备认证基于产品类型认证和质量认证体系,包括风机的生产和安装以及基本动力曲线检测和噪声检测。一些国家为了使目前尚不具备经济性优势的风电,在电力市场上尽快占有一定的份额,对风机装机容量和风电所占份额作出最低限定。
强制购买政策及国产化生产政策。西班牙等大多数欧洲国家在进出口信贷中均要求以购买其设备为前提,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部分欧洲国家先后出台了鼓励风电设备国产化的相关政策,促使本国的风电设备制造业及风电市场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施鹏飞.从世界发展趋势展望我国风力发电前景[J].中国电力,2003(9)
2.王凤远.丹麦的风能开发经验对我国可再生能源立法的启示[D],2008
3.穆献中,刘炳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与产业化研究[M]第一版.石油工业出版社,2009
关键词:印度 风电 立法 政策
一、印度风能开发概况
印度是全球最大的风能开发利用国之一,拥有世界领先的风能市场规模。目前,印度全国发电装机总量的8.5%来自于风能,2011年度,印度吸引了折合103亿美元的清洁能源投资,约占全球清洁能源总投资的4%。在该年度,印度风电新装机总量为3019MW。
二、印度风能开发各个阶段及相关立法与政策内容
印度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主要推动力源于上世纪七十年生的两次“石油危机”后提出的能源自给要求。1981年,印度科学技术部设立了专门的可替代能源委员会(CASE),开始统领全国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正式拉开了印度风能开发的历史大幕。从这一时期开始至今,印度的风能发展可概括为如下几个阶段:
(一)机构设立和技术示范研发阶段(1981―1990)
1、成立相关机构
最初,印度可替代能源委员会(CASE)主要负责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项目规划工作,同时也负责进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研发和统筹工作。1982年,在印度能源部之下又设立了一个独立的机构――非传统能源局(DNES),该局委托印度热带气象研究所出版了印度第一部风能资源评估件。
此外,一个隶属于DNES被称作印度可再生能源开发机构(IREDA)的国有有限责任公司在1987年建立起来,该机构专门从事融资协助工作,为可再生能源和能源效率项目提供有期限的“软贷款”(soft loans)。
1984年在DNES支持下,第一个私人所有的直接接入电网的风力发电机组开工建设,该机组位于印度西部古吉拉特邦(Gujarat)的Verawal地区,1986年DNES又在四个邦启动了5个装机容量550KW的示范性风电场项目。
印度政府十分重视与其他风电先进国家的合作以更快的发展其风电行业。1988年,丹麦援助机构(DANIDA)在印度援助建设了两个分别在古吉拉特邦和泰米尔纳德邦的10MW的商业项目,这是印度最早的一批大容量接入电网的风电示范项目。这些示范项目和鼓励政策一起为印度风电大发展奠定了基础。
2、制定相应规划目标
印度政府在第七个“五年计划”(1985―1990)中开始启动旨在探索在市场引导策略下开发包括风能在内的可再生能源的国家级规划,该规划设定的预期目标是20GW(后来调整为到1990年达到45GW,2010年达到49GW,2012年达到102GW)。
3、出台相关鼓励政策
为了实现上述新能源规划,印度政府为私有投资者提供了许多鼓励性政策,其中主要的财政鼓励措施有:一是在项目建成第一年固定资产100%加速折旧。二是对所售风电电力收入5年内免征所得税。三是强制性要求各邦电力委员会按指定价格收购电力。四是向大型和中小型风电设备制造商提业现状报告,使得这些企业能够从税收优惠期中受益,减少关税和消费税,放宽外国投资限制。五是一些邦允许风力发电的第三方直接销售。六是“储蓄”(banking)和“过网”(Wheeling)的便利优惠。①
(二)市场开放和自由化阶段(1991―2003)
1991年开始,印度政府实施鼓励私人投资进入风能开发领域的政策,电力市场开始向国内和国外私人投资者开放。
1、非传统能源部的设立
1992年,建立10年的非传统能源局(DNES)升格为非传统能源部(MNES)。在这一阶段,更为细致的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指导得以制定,同时,MNES制定了在第八个“五年计划”(1992―1997)中通过鼓励私人投资者参与将风电容量提升到500MW的发展目标。
2、财政激励措施的实施和修订
MNES实施了很多实际的财政激励措施和政策以鼓励私人投资者进入可再生能源领域,包括对各邦如何设计各自市场导向激励措施的指导细则等,并于1993年了相关件,对加速折旧、与“储蓄”、“过网”和第三方销售相关的优惠措施等都做了一定程度的修订。1995年印度政府还正式公布了第一个技术标准及证书和项目程序指南。但在这一阶段,印度仍然还没有一个全局性的长远风电发展战略,技术上的研发也只停留在风速数据的采集等方面。
3、发挥世界银行等国际机构在风电发展中的作用
从1993年到1999年,世界银行在通过IREDA在印度实施了总数为1.95亿美元的可再生资源开发项目(RPD),该项目旨在支持商业规模的可再生能源开发。
(三)通过电力立法促进发展阶段(2003―2008)
2003年,印度国会通过了《电力法》(Electricity Act 2003),该法针对风能等可再生能源规定了相应的鼓励措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并网和离网风电业的发展。②《电力法》还对中央和各邦政府提出了有时间要求的政策措施,要求各邦电力管理委员会(SERC)逐步提升总电力消费中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份额。③
在《电力法》的基础上,又制定了2005年《国家电力方针》(National Electricity Policy 2005)、《国家电费方针》(National Tariff Policy 2006)和《农村电气化方针》(Rural Electrification Policy 2006),这些更为具体的政策件进一步强调了可再生能源份额和优惠费率的重要性,设定了提高和管理可再生能源的具体要求。
也是在这一时期,2006年非传统能源部(MNES)更名为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部(MNRE),成为世界唯一的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的部级国家机构。
(四)制定新的鼓励措施和实施阶段(2009―2012)
1、实施GBI补贴
2009年,印度政府开始对并网风电项目实施基于实际发电量的激励措施(GBI),一项GBI相当于0.50卢比(0.01美元)/kWh,上限是29000美元/MW/年,总量以一个风电项目10年“生命期”计算为116000美元/MW。④
2、广泛实施RPS义务
各州电力监管委员会(SERCs)均要求其管理的配电公司承担相应的RPS义务。由于各邦自然条件不同,在2010年,中央电力监管委员会提出了一个补充机制,以帮助可再生能源禀赋较差的邦实现其RPS义务,该机制的核心就是建立可再生能源证书(REC)交易制度。⑤该机制的设计出发点是以市场机制来调动发电企业使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积极性,但目前该机制的运行效果还有待于进一步评估。
3、普遍推行保护性电价(feed-in tariffs)
截止到2013年3月,25个SERC中的13个已经推出了针对风电的保护性电价收购制度,所有实行该制度的邦均采用“成本加成”方式确定该保护性电价,各邦根据各自资源情况、项目成本和其他影响因素确定本邦的具体价格。
三、成功的经验及尚存的问题
(一)印度风电开发立法及政策经验
1、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工作
印度在1981年设立了专门性的可再生能源开发机构――可替代能源委员会(CASE),之后又在能源部之下设立了非传统能源局(DNES),1992年后者升格为非传统能源部(MNES),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从事可再生能源开发管理的部级机构。2006年,MNES又更名为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部(MNRE),成为世界唯一的负责可再生能源开发的部级国家机构。
2、示范性工程和政府规划政策的导引
印度政府早在上世纪80年代时起就开始关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问题,从建立在西部古吉拉特邦(Gujarat)的Verawal地区的第一个风电示范电场开始,在风电先进国家的帮助下先后在全国设立多处风电示范项目,为之后的风电大发展打下了经验和人才上的基础。
同时,印度政府也很早就在国家能源发展规划中明确了可再生能源的重要地位,1985年开始的第七个“五年计划”中就设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预期目标,经过若干次修订,该目标最终调整为到2012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要占到总发电量的10%。⑥
3、保护性收购等制度性支持措施的推动
在发展初期,印度政府在风电入网方面实施强制性入网要求和长期保护性电价政策(FIT),保证了风电能够顺利入网。但这些措施是以牺牲电网利益为代价,在风电规模日益扩大的情况下难以继续全面维系。在这样的背景下,2003年后印度中央政府和各邦电力管理委员会(SERCs)开始实施RPO要求,该机制事实上就是尝试引入市场机制以促进风电业发展,这一政策和RECs交易机制的合并实施对印度风电发展也起到了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
4、各类财税优惠措施的激励
印度政府早期采用了各种财税优惠措施,如加速折旧、减免风电企业所得税和风机购买消费税等,对风电企业进行直接补贴,降低风电企业运行成本。2009年后,印度政府开始实施GBI补贴,从传统的增量补贴向存量补贴转变。GBI补贴与以往补贴主要的区别在于不再对投资者扩大装机容量进行补贴而是根据已装机风机的实际发电量进行补贴,这更有利于激励投资者在整个风电产业链上的积极性。⑦
(二)印度风电立法及政策尚存的问题
1、尚缺乏专门的可再生能源立法
目前,印度风电开发的法律依据散见于《电力法》、《可再生能源电价令》、《电网法》等立法中,相关政策措施也是分散于电力电价政策中,如2005年《国家电力方针》、《国家电费方针》和《农村电气化方针》等,适用时较为散乱。同时,由于印度为联邦制国家,印度国内的风电开发立法和政策还区分为中央和地方各邦两个层级,这样一来印度的风电开发立法存在门类较多,层级也较为复杂的现象。
因此,如果能有一部综合性、专门性的《可再生能源法》,在其统领下对包括风能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开发进行统一规制和安排,则印度的可再生能源开发的法律依据更为明确,效果也更好。
2、部分政策和规划之间还存在矛盾
如印度国家气候变化国家行动计划(NAPCC)和统一能源政策(IEP)间就存在不一致的问题。NAPCC是在2008年提出的,该计划要求在2009―2010年度印度电力消费总量中须有5%的比例来自可再生能源,同时规定在此后的10年间每年递增1%,这就意味着到2020年,印度电力消费总量中15%的应来自可再生能源。而在2006年印度计划委员会提出的IEP中,可再生能源的比例到2032年才不过5%。
3、电力技术上存在障碍
和很多发展中国家一样,印度还存在不少对发展包括风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而言在电力技术等方面的不足,比较突出的有并网技术、电力预测技术和电网调度技术等方面,这些技术障碍会导致电网结构性低效和不稳定从而影响风电健康发展。因此,印度政府亟需对国内电网进行现代化改造,提高电网吸纳各种不同能源电力的能力,为风电发展创造更好的硬件环境。
4、部分政策措施实施效果还有待检验
由于印度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国情,印度在风电发展中早期采用的政策措施较多都是在供应一侧以保证投资者参与的积极性,对市场机制关注还不足,在完成了风电业的商业化的基本任务后,印度政府也开始逐步实施适应市场要求的鼓励性政策措施,如RECs交易制度、GBI补贴等,但由于目前还存在多种其他支持措施的“竞争”,这些市场化措施的实际效果还需要在实践中检验。
四、结语
风电业的发展最终目标是商业化,但在实现商业化之前,国家的财政补贴是必要的。补贴的目的是维持风力发电发展的规模和连续性,从而使得风力发电的成本持续下降,最终实现商业化。在商业化任务基本完成后,风电发展的政策机制还是要回归到市场竞争的基本要求上去,印度风电立法及政策的发展也是遵循了这一规律。同为发展中国家,印度风电立法和政策的内容和演进变化趋势对我国风电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也有着非常重要的参考意义。
注:
①施鹏飞. 印度发展风电的现状和政策[J]. 上海电力2007(1):94
②GWEC,Indian Wind Energy O-
utlook 2011,P19
③GWEC,Indian Wind Energy O-
utlook 2011,P20
④GWEC,Indian Wind Energy O-
utlook 2011,P23
⑤GWEC,Indian Wind Energy O-
utlook 2011,P17
⑥IRENA, 30 Years of Policies for Wind Energy,P92
⑦IGES,Market Mechanisms Co-
untry Fact Sheets:India http://pu-
b.iges.or.jp/modules/envirolib/upl-
oad/984/attach/india_final.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