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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分析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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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分析

第1篇:可再生能源分析范文

【关键词】 可再生能源产业; 税收政策; 税收激励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07-0103-04

一、可再生能源的界定和发展情况概述

(一)可再生能源的界定

目前学术界对可再生能源的定义不一而足。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定义的法律解释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2006),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从法律解释来看,非化石能源都称为可再生能源,但是核能不是化石能源,也不能归属可再生能源。在无限长的时间中,任何能源都是可再生的,例如煤炭、石油也可以在自然界中通过足够长的时间和一定的地质作用下得以补充,但是相对于人类的消耗和使用而言,它的消耗速度远远大于补充速度。因此,可再生能源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本文将可再生能源界定为源于自然过程的、补充速度远远高于人类消耗和使用速度的能源,具体的研究对象则采取《可再生能源法》中列举的能源,即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

(二)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现状

从能源结构来看,可再生能源生产占比逐步提高。随着能源生产和消费的不断增加,石油、天然气、煤炭、可再生能源等能源消费结构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从我国整体能源结构来看,以水能、核能、风能为主的新能源生产占比从1986年的4.3%提升到2012年的10.3%(图1)。

从可再生能源发电情况来看,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在世界可再生能源发电总量中占据一定规模,尤其是风电、太阳能、水电在全球总量占据一定份额(表1)。在2012年全球发电总量放缓的情况下,中国超越德国成为仅次于美国的第二大可再生能源发电国,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不含水电)达到1 410亿千瓦时①。

总体来看,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迅速,个别领域已经进入商业化阶段,在世界可再生能源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但从整个产业来看,还有待进一步发展壮大。

二、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相关税收激励政策梳理

我国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税收激励政策主要集中在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进口关税等税种领域,具体的优惠政策梳理见表2。

三、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相关税收激励政策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依据《可再生能源法》等出台了多项税收激励措施,有力支持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但总体来看,这些税收激励措施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从法律层面来看,可再生能源税收激励政策缺乏顶层统筹设计

可再生能源的税收激励政策散落在不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其中大部分是效力级别不高的文件。法律文件层级不一,变动频繁,不利于可再生能源激励措施的全面协调和有力执行,影响执行效果。

(二)从支持环节来看,支持可再生能源研发和消费的税收政策有待提升

从研发环节来看,研究开发投入高、研发人员比重大、研发风险高等问题是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明显特征,但是我国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的整体能力较弱。很多中小企业研发能力弱,缺乏核心技术,只是凭借国家财政补贴以低价竞争方式占据市场份额,一旦财政补贴不到位或退出,这些企业就濒临破产。从前文分析可知,我国对于研发的支持政策限于增值税中技术转让所得免税、企业所得税中高新技术研发支出的50%加计扣除两项规定,支持力度不大,成为可再生能源研发投入不足的原因之一。

从消费环节来看,税收激励措施多集中在生产侧,对消费侧的支持力度匮乏。国家于2013年开始大力培育国内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示范区等项目,侧重从用户侧按电量补贴,并对用户侧上网的多余电量销售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优惠政策,但是该项优惠设置了较短的实施期限,不具有长期性。

(三)从支持领域来看,对可再生能源不同领域的支持冷热不均

我国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支持范围狭窄,导致可再生能源发展冷热不均,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从可再生能源整体发展来看,税收政策侧重支持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发展,对水电、地热能鲜有优惠政策,导致风电产业部分产能过剩,其他可再生能源如地热能等发展不足。第二,从单种可再生能源发展来看,税收优惠多限于某类产品,导致产业内部产品发展不均衡。例如在光伏领域,税收政策的支持限于分布式光伏发电等光电应用,而对太阳能热水器等光热应用产品缺乏支持。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太阳能热水器生产国和消费国,但是从国家层面并未对太阳能热水器生产、消费出台相关税收支持政策,只是地方政府根据自身情况出台一些财政补贴政策。基于节能补贴的优势,太阳能热水器和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曾“三分天下”,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但是节能补贴退出之后,太阳能热水器销量便迅速下降。

(四)从执行力度来看,税收优惠政策未落实到位

为鼓励小水电行业发展,对县及县以下小水电可以选择按照简易征收办法3%税率缴纳增值税,这一优惠政策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成为“中看不中用”的优惠措施。这是因为2001年农村电网改造以后实现了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农村电力也需要从电力公司购买上网电力。大多数小水电无法直接对农户和其他用电企业供电,只能将电力销售给电力公司,再由电力公司统一销售给用户,而电力公司多属于一般纳税人,对销售电力需要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基于进项税抵扣的目的,电力公司要求小水电企业选择按照17%税率缴纳增值税,否则就不予购买上网。如此,尽管小水电企业可以选择按照3%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但为了客户需求和销量需要,不得不选择按照17%税率缴纳增值税。对于小水电企业来说,水电站发电几乎不耗用原材料,进项税额抵扣部分很少,而销售电力却不得不按照17%税率缴纳增值税,导致小水电企业增值税税负很重。

四、优化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税收激励政策的建议

我国可再生能源政策支持主要以直接的给付性补贴为主,其他优惠措施,如税费减免、信贷优惠、鼓励出口等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运用。单从税收政策来看,针对可再生能源的税收政策较为分散,缺乏系统性、针对性和直接性,相关税收政策既没有贯穿各税种,也没有贯穿可再生能源生产的各个环节,导致可再生能源产业链条上不同经济体税收负担不同,不利于整体产业发展。多样化、丰富的补贴形式一方面可以降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资金压力,另一方面可以从不同层面激发市场活力。

(一)增值税政策

从增值税方面的优惠政策分析来看,我国目前仅对部分新能源产品给予了优惠,如风电、大型水电、光伏发电和餐厨垃圾发电等,从范围上看对新能源产品的支持不完整,缺乏对地热能、小型水电等的支持。基于此,建议对所有新能源产品给予统一的税收优惠规定,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协调发展。

1.利用增值税鼓励地热能开发利用。具体来说,对利用浅层地热生产的热力、冷气、电力等产品给予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

2.针对前文分析小水电行业增值税税负重的情况,建议比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大型水电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0号),对小水电销售自产电力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8%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消费税政策

消费税方面建议从逆向限制角度出发,对消费税进行调整,进一步降低可再生能源的相对价格,从而相对鼓励可再生能源产品的发展。具体包括:

1.扩大征税范围。将传统能源产品纳入征税范围,例如利用原油、煤炭、天然气生产的电力、热力等纳入征税范围。

2.适当提高税率。我国已对汽油、柴油等成品油开征消费税,在条件允许时适当提高税率,间接鼓励新能源汽车的使用。

(三)企业所得税政策

1.扩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的适用范围,对可再生能源生产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采取加速折旧方法。

2.企业购置可再生能源利用专用设备,允许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在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不足抵免的,可在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鼓励企业购置光电设备等专用设备,做到全民参与可再生能源利用。

3.扩大研发费用扣除加计扣除比例,对可再生能源企业用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项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100%。

4.对风力发电、海洋能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水力发电、核电站等新建项目自取得收入实行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但由于可再生能源项目前期调试时间长、生产投入大,前三年基本处于亏损或微利状态,因此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基本无法享受,激励效果被打了折扣。建议改为对风力发电、海洋能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水力发电、核电站等新建项目自获利年度实行所得税三免三减半,这样才能使可再生能源企业真正获利。

5.参考《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对可再生能源新技术研发后转让所得纳入技术转让适用减免税优惠的范围,对居民企业研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转让所得总和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到500万元所得全部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此举有利于刺激可再生能源新技术研发的动力。

(四)个人所得税政策

为了更好地鼓励可再生能源的研发、使用,建议从以下方面给予税收优惠。

1.为了鼓励分布式光伏发电发展,考虑对安装太阳能发电装置的个人按照投资额度一定比例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进行特别扣除。

2.分布式光伏发电电力销售收入给予免税优惠。

3.对可再生能源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简称“三新”)研发作出重大突破的个人给予的各种形式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三新”项目形成的专利技术转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其他税种

1.对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企业生产用地,适当给予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减免优惠。

2.调整现行资源税、消费税税目、税率,尽快开征环境税,对传统能源、具有污染性的产品征税,税款专款专用,一部分用于环境保护,一部分用于可再生能源补贴。

【参考文献】

[1] 常世旺.对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财税政策的探讨[J].涉外税务,2009(12):19-21.

[2] 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2014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报告[M].中国环境出版社,2014:14-18.

第2篇:可再生能源分析范文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民族地区;能源结构;和谐发展

【作 者】史锦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后,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副教授。北京,100036;刘成杰,重庆工商大学经济贸易学院教授,经济学博士。重庆,40 0067

【中图分类号】D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4-454X(2008)04-0149-006

Realistic Analysis and Policy Options for Chinese Ethnic Regions to Develop Renewable Energy

Shi Jinhua,Liu Chengjie

Abstract:Renewable energy distribution is highly accord with the existe nce of e thnic regions in china, which to develop renewable energy will have important r e alistic and strategic significance.In contrast with traditional fossil fuel,wh ich has caused more destruction and pressure to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long with having been mined and utilized, to develop renewable energy in ethnic reg i ons, by the resources advantage and policy mechanism, not only may relieve str es s of energy deficiency and adjust the energy structure, but also efficiently im p rove contradiction or conflicts between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nature or t he environment, finally to realize the sustainable economic growth

Key words:Renewable Energy; Ethnic Regions; Energy Structure ; Harmonious Development

民族地区,既是少数民族聚居区、自治区,也是特殊的经济区。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直接关 系到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小康社会的实现,关系着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社会的稳定。但是, 近年来,在我国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由人口、资源、环境之间的发展不 协调所引起的问题日益严重,特别是由于能源不足和短缺而造成的生态压力巨大,环境破坏 严重,自然资源面临枯竭,这不仅直接影响了我国的生态安全,更影响了民族地区的可持续 发展。因此,立足于中国经济的永续发展和长久和谐,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研究民族 地区能源问题,尤其是研究民族地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问题,解决当地人民的生产和生活困 难,帮助他们走可持续的循环经济发展道路,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民族地区可再生能源分布状况

可再生能源包括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和海洋能等,资源潜力大,环境污 染低,可永续利用,是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能源。中国可再生能源资源潜力大, 据中国能源发展战略与政策研究课题组资料显示,在现有技术水平下,一年可以获得的可再 生能源资源量即达73亿吨标准煤,大约是2003年全国能源消费量的4.3倍。

从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分布来看,全国大多数少数民族地区都有着丰富的可再生能源,即可再 生能源分布与民族地区存在高度一致性。

1.我国水能资源蕴藏量和开发量世界第一,年发电量可达2.47万亿千瓦时。主要分布在我 国少数民族聚集的西部地区,其中约70%分布在西南地区,并主要集中在长江、金沙江、雅 砻江、大渡河、乌江、红水河、澜沧江、黄河和怒江等大江大河的干流上。

2.我国风能资源量约为32亿千瓦,可开发利用的风能资源约10亿千瓦。新疆、内蒙古、宁 夏等地区是我国风能资源丰富区,如阿拉山口、达坂城、辉腾锡勒、锡林浩特的灰腾梁等风 功率密度可达500瓦/平方米以上。

3.我国陆地表面太阳能较丰富的区域占国土面积的三分之二以上,每年接收的太阳辐射能 相当于2.4万亿吨标准煤量,一年可开发利用能量大约为48亿吨标准煤。从太阳年辐射总量 的全国分布来看,、青海、新疆、内蒙古南部、云南中部和西南部等广大地区是太阳辐 射总量都比较大的地区。

4.我国生物质能源可开发潜力巨大,现有农林有机废弃物资源约合4亿吨标准煤,通过农、 林业增产和开发荒地种植小桐子、油桐、木薯、甜高粱等能源植物,可新增生物质能源约5 . 8亿吨标准煤。民族地区遍布农作物秸秆、畜禽粪便、林产废弃物、有机垃圾等,可发展农 林生物质发电、垃圾发电和沼气发电;内蒙古、宁夏、新疆等北方地区有种植甜高粱等能源 植物的有利条件,而南方的广西、云南等地可大力发展小桐子、油桐、木薯、油菜籽、甘薯 等种植。另外,民族地区大多数地方地广人稀,荒地面积比较广,可因地制宜选择适宜的生 物质能源植物。目前,我国已启动了云南、广西等生物能源基地建设。

5.我国每年可利用地热资源约占全球的7.9%,主要用高温地热发电。2002年,全国地热装 机累计容量为3.2万千瓦,在世界22个地热发电国家中排名第14位。我国高温地热资源地区 主要集中在、云南的横断山脉一线,重点开发的有的羊八井和云南的腾冲。目前, 羊八井地热电厂装机2.5万千瓦,已连续十几年年发电量超过1亿千瓦时,约占拉萨电 网电量的30%,被誉为世界屋脊上的一颗明珠。

二、民族地区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重大意义

我国民族地区集中分布在自然资源相对贫乏、生产条件恶劣、生态环境脆弱的高山区、深山 区、石山区、黄土高原区、偏远荒漠地区以及自然灾害频发区,共同特点就是生态失衡、灾 害频多、能源需求量大、公共服务需求大,与全国其他地区差距明显(如表1)。

资料来源:张巨勇、马林:《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建设论》,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第56 页。

据有关资料统计,由于生态环境恶化和自然灾害引起的生态破坏,我国每年经济损失高达28 30亿元。从长远发展来看,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和贫困状况会增加人们向自然环境的索取 ,毁坏植被和森林,使原本脆弱的生态环境难以承受,影响其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 形成难以走出贫困的怪圈。从全国的角度看,少数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恶化所导致的大江大河 源头水减少、水质下降、含沙量增加,众多草场和农田被沙漠吞噬、沙尘暴肆虐等现象,直 接强烈地影响了全国众多地区生态、经济、社会的方方面面,其带来的冲击力、破坏力和造 成的损失不能不引起国人的清醒认识和深切关注。如果任由上述状况发展下去,不仅直接 影响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而且会造成矛盾积累,甚至会导致地区之间对立情绪的滋生,影 响和谐社会的构建,这是我们每个人都担心和不愿意看到的。

在我国的许多民族地区,由于环境的特殊性,缺乏电网基础设施,常规能源无法实施,农、 牧民只能依靠当地可获取的薪柴、秸秆来解决基本生活用能,长期存在“能源贫困”。国际 上普遍认为,发展中国家能源贫困的特征是电力的缺乏和对传统生物质能源的高度依赖;正 由于这两点,既使农村失去了发展工业的可能,也使农民失去了就业的机会。以低效的方式 ,大量地使用传统的生物质燃料,污染了环境,破坏了生态,严重地限制和阻碍了农村经济 和社会的发展。而实践证明,可再生能源在偏僻、边远地区、海岛和广大农村等电网难以达 到或常规能源严重缺乏的地区起着显著的作用。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西部游牧半游牧的广大 农牧民就有几百万户,仅青、藏两省区就有800万户家庭用不上电。而这些地区太阳辐射、 风力等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适宜发展光伏发电、小型离网风力发电等,可以有效缓解资 源环境压力,保障农、牧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稳定增加农、牧民收入。“能源贫困”问题 的解决,还可以带动这些地区水、电、广播、电视、教育等基础设施的改善,提高教育、健 康、卫生水平,提升人口素质;同时,有助于少数民族地区贫困问题的解决,维护边疆地 区的长治久安和民族和谐。

据有关专家分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将成为国民经济的一个新兴行业和一个新的经济增 长点,发展可再生能源有助促进地区间的均衡发展,消除贫困和平衡各地区的经济增长。可 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可带动相应的生产、制造、技术、安装、服务等行业的发展,形成一个完 整的产业链条,促进当地居民增加收入。民族地区可再生资源丰富,可利用量比重大,在可 满足广大农、牧民用能需求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方面有显著优势。根据预测,随着可再生电 力最终产品的发展,到2020年,包括电力供应及其设备制造、安装、技术服务的年销售收入 将达到约339亿元,年均增长率为7.5%,基本与GDP年均增长率持平。民族地区可利用资源 优势和良好机遇,实施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加快区域统 筹发展。

三、西部化石能源开发利用与环境冲突

能源是人类社会发展最强大的动力引擎,世界各国的实践表明,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的速度 和发达程度越来越明显地取决于能源系统的供应能力。

2005年,我国一次能源生产总量20.6亿吨标准煤,消费总量22.5亿吨标准煤,分别占全球 的13.7%和14.8%,成为了世界第二能源生产和消费大国。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中国能 源消费弹性系数一直居高,说明中国经济增长对能源消费增长具有很强的依赖性(如表2)。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7年。

1993年中国开始由石油净出口国转变为净进口国,预计2010年和2020年将分别增长到61%和7 6.9%。目前,石油对外依存度已接近50%①。根据中国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将不断 加 大能源勘测开发的力度,着重西部能源基地的建设,继续做好西电东送工程,调整能源结构 和布局,以适应不断增长的能源需求。

从我国自有能源蕴藏量看,能源资源总量的90%以上蕴藏在经济欠发达的少数民族聚居的西 部地区,尤其是这一地区的煤炭经济资源量占到总量的93%以上②。按照我国《西部大开 发 十一五规划》,21世纪煤炭开发利用的前沿位于西部地区的鄂尔多斯盆地及其周边地区,陕 西、宁夏、内蒙古、贵州、云南、新疆、甘肃等建成煤炭生产及煤电一体化基地;新疆、川 渝、陕甘宁、青海、内蒙古、广西沿海等则建成大型石油、天然气开采及加工基地。

西部地区能源基地的建设和西电东输工程实施必须依托于当地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完备的基础 设施。可是众所周知,我国西部地区生态环境脆弱,缺水、干旱、风沙等成为能源生产和空 间转移的重要环境制约因素。在西部能源资源富集区的内陆河沙漠、半沙漠地区,年径流系 数一般为0.01至0.1,水资源极为贫乏;更为严重的是,由于人口增加和环境破坏,原有 的 河流、湖泊萎缩,水质下降,生态承载能力降低。由于缺水导致干旱增加,沙尘暴频发,土 地沙漠化严重,据统计,西北地区沙漠化面积已达2133万公顷,而且正以每年10万公顷的速 度继续扩大。生态环境的约束势必与能源大规模开采、加工相冲突,也影响道路、电网、天 然气管道等能源基础设施建设。

西部地区作为我国21世纪能源开发的战略基地,其能源系统时空效应及其协调发展对国家能 源生产安全保障、国家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具有重要意义。相关分析表明,在1952年至2000年 期间,西部地区能源生产与经济总量两者具有很高的相关性(R2=0.9882),西部地区能源 工业建设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要比东部和中部地区显著。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能源 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是实现我国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主要前提,同时,我国又是一个 能源生产和消费大国,特别是目前我国正值经济高速发展时期,许多能源消费增速接近或超 过国民经济发展速度,能源已成为发展的硬约束条件。因此,如何在西部大开发和能源基地 的建设中,保持并恢复生态环境承载和自净能力,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成为摆在人们面 前一件十分棘手的问题。

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与生态文明建设

解决一切问题靠发展,民族地区经济落后,加快发展更是关键。但是,民族地区特有的自然 生态环境,决定其发展的道路绝不能走先发展、后治理的老路,必须“在发展中保护,在保 护中发展,以保护为主”,开辟可持续发展之路。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必须保持民 族地区自然资本存量至少不减少,一些已处于或接近于最低安全标准的自然资源甚至必须增 加,只有在这一前提下实现发展,才是真正的可持续发展,也才真正实现和谐发展。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人类文明的每一次重大进步都伴随着能源的改进和更替,能 源是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的基本要素。按照十七大提出的建设生态文明,中国今后的能 源发展总目标应该确定为建设生态能源体系,促进能源生态文明,以此促进和谐社会的全面 建设。可再生能源大都直接或间接地来自太阳,是洁净能源,对防止空气污染、保护环境、 实现自然生态平衡具有重要的作用,基于此,可再生能源必将成为继煤炭、石油、天然气之 后重要的替代能源之一。

气候变化问题已成为世界能源发展新的制约因素,也是引起世界石油危机并推动节能和替 代能源发展的主要驱动因素,各国把核能、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低碳和无碳能 源作为今后发展的重点③。从目前世界各国的能源战略来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已成为 各 国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际能源署不完全统计,截至2005年底,已有50多个国家 制定了激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43个国家制定了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30多个国 家对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直接的财政补贴或其他优惠措施,32个国家出台了可再生能源发 点强制上网政策。进一步研究表明,在大力鼓励可再生能源进入能源市场的条件下,到2020 年的可再生能源(不包括传统生物质能和大水电)将占全球能源消费的20%④。

2006年1月1日,中国正式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2007年,国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力争 到2010年使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能源消费总量的10%,到2020年达到15%。目前,环境问题 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难题,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必然会有力缓解环境压力,促进生态 环境的改善和修复,推动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生活富裕、文明提高、社会进步 ,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经测算,可再生能源利用达到2010年发展目标时,可以减少二 氧化硫年排放量约400万吨,减少氮氧化物年排放量约150万吨,减少烟尘年排放量约200万 吨,减少二氧化碳年排放量约6亿吨,年节约用水约15亿立方米,使约1.5亿亩林地免遭破 坏 ;达到2020年发展目标时,可以减少二氧化硫年排放量约800万吨,减少氮氧化物年排放量 约300万吨,减少烟尘年排放量约400万吨,减少二氧化碳年排放量约12亿吨,年节约用水约 20亿立方米,可使约3亿亩林地免遭破坏⑤。

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第一煤炭生产与消费国,第二能源生产与消费国,第二石油消费 国。到2020年,要实现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两番的发展目标,达到4万亿美元,人均国 内生产总值达到3000美元左右,我国对能源的需求压力将继续扩大。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不仅可以有效缓解能源不足的压力,改善能源结构,更可以有效改善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 之间的矛盾或冲突,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其生态效益巨大。

根据《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总目标是:提高可再生能源在 能源消费中的比例,解决农村无电人口用电问题和农村生活燃料短缺问题,发展循环经济, 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新技术的产业化发展。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对 落后,要想在保护中发展,就必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循环的、可持续的经济发展之路。 要想实现这种转变,发展可再生能源是一种最好的途径。

五、民族地区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政策选择

(一)完善相关的法规和制度,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到目前为止,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刚 刚实施了两年多时间,一些配套的、操作性更强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还没 有出台,一些可参照的法规制度还缺乏系统性和相互之间的衔接,因此,应尽快制定出完备 的法规体系,推出针对民族地区可再生能源的法规制度,从法制上保证和推动民族地区可再 生能源发展。

(二)加快科技创新,提高技术支持力度。影响可再生能源大规模使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 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高,无法和常规能源相竞争。而解决的关键在于提高发电技术科技含量 ,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方法,不断降低发电成本。可以说,在目前各国对可再生能源的 高度重视下,谁掌握了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关键技术,谁就拥有了主动权。因此,国家 应定期、及时地确定和具有指导性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纲要,集中组织人力对可再生 能源技术中的关键技术、战略性技术实施超常规的自主开发,尽快掌握前沿技术并推广应用 ;尽量整合各方面的资源,注重技术进步和设备的升级换代,提高可再生能源技术装备水平 。另外,注重人才培养,加大教育投入力度,满足可再生能源发展对人才的需求。

(三)运用财政、金融和税收优惠的政策,加大支持力度。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国 家财政将建立可再生资源专项资金,用于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开发、标准制定、资源勘察、投 资补助和价格补贴等。另外,可适当增加中央政府公共预算投入、国债投入、财政贴息、财 政补贴、政府采购和财政担保等多种财政手段,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对于经济发展缓慢, 地方财政相对困难的民族地区来说,这一点尤为重要。另外,通过优惠利率和信贷支持等金 融政策,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者进入可再生能源生产领域;通过净化融资环境和投融资支持 机制,引导资本市场关注可再生能源领域,扩大可再生能源融资市场。对于资金投入、技术 研发、设备制造等企业和个人,国家应给予适当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对于企业和个人用户, 政府应设计税收优惠机制,引导他们消费可再生能源。

(四)建立“绿色”核算、考核体系。在衡量地方经济发展,尤其是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时, 应建立“绿色”GDP指标体系,通过环境成本会计系统真实地反映资源与环境的价值成本, 鼓励发展清洁的可再生能源。建立资源损耗补偿的合理机制,树立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通过 明晰全要素产权,使可再生能源开发主体可以通过产品的市场交换获得保护生态环境的合理 补偿收入。另外,可建立东、中、西部地区间能源贸易协同关系,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发展 可持续的绿色能源消费方式。

注释:

①:《对中国能源问题的思考》,《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

②靳小钊:《未来20年中国能源发展与西部大开发》,《经济问题》2000年第6期。

③:《对中国能源问题的思考》,《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

④王钊:《全球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国际经济合作》2007年第6期。

⑤数据来源:我国《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07)。

参考文献:

[1]张巨勇、马林:《民族地区生态环境建设论》[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年。

[2]:《对中国能源问题的思考》[J],《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8(3)。

[3]王钊:《全球可再生能源的发展》[J],《国际经济合作》,2007(6)。

[4]靳小钊:《未来20年中国能源发展与西部大开发》[J],《经济问题》,2000(6)。

第3篇:可再生能源分析范文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一次能源;电价政策

中图分类号:F29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0)10-0066-06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实行优惠的财税、投资政策和强制性市场份额政策,鼓励生产与消费可再生能源,提高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于2006年起施行。①江苏地区有着丰富的可再生资源,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已成为江苏省缓解能源供需矛盾、减轻环境污染、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促进地区平衡发展的重要途径。

一、江苏省供用电情况

(一)项目建设情况

江苏是能源消耗大省,又是资源小省,能源需求增长压力大。截至2008年6月底,全省发电装机容量5 711万千瓦,其中火力发电装机容量超过90%,煤炭等不可再生能源的供应与经济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为增加能源供应、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江苏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开发,特别是《可再生能源法》颁布实施后,全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速度加快。截至2008年8月,江苏电网已投运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主要形式有垃圾焚烧发电、垃圾填埋气发电、风力发电和秸秆直燃发电。截至2006年12月全省共投产14家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装机容量38.719万千瓦;截至2007年12月增至23家,装机容量达到75.149万千瓦,比上年增长94.09%;截至2008年8月,全省已建成投产可再生能源企业28家,装机容量达到95.034万千瓦,比2007年底增长26.46%,其中风力发电为58.175万千瓦,占61.21%;秸秆发电为20.3万千瓦,占21.36%;垃圾焚烧发电为15.6万千瓦,占16.42%;垃圾填埋气发电为0.929万千瓦,占0.98%;太阳能发电为0.03万千瓦,占0.03%(见表1)。②

(二)电量优先调度及全额收购情况③

风力发电方面,江苏省调度管辖电厂的风力发电企业的年度、月度发电计划由省经贸委统一安排,日发电计划由省调安排,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保证机组全额上网,不存在限制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为。风力发电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日发电计划由各电厂在前一工作日根据天气预报,预测次日发电曲线,省调全额安排发电日计划,实施发电由各风力电厂根据风源情况安排。生物质发电企业一般由所在地市调、县调管辖。在现场调研中发现,相关调度机构能够优先调度可再生能源发电。不存在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而未能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情况。

(三)电量电价政策执行情况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国家出台了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政策。按有关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在销售电价中附加1厘/千瓦时作为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价格补贴。④从2008年7月1日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到2厘/千瓦时。⑤据统计,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8月江苏省共收取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42 187.95万元(税后),其中由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监会用于2006年1月至2007年9月江苏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支出4 971.6万元(不含税,下同)、接网工程补贴32.92万元,用于期间的配额交易为7 385.48万元。因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国家补贴数额尚未下达,由省电力公司暂按省物价局核定标准支付的电价补贴为29 475.41万元、接网工程补贴为1 505.13万元,收支相抵,超支1 182.59万元(见表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2006年后立项核准的生物质能发电项目上网电价为0.646元/千瓦时,由基本电价0.386元/千瓦时、补贴电价0.25元/千瓦时、接网费用0.01元/千瓦时组成;2006年前立项核准的生物质能发电项目上网电价仍按原规定执行,不享受补贴电价政策。风力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按招标形成价格确定。⑥

2006年1月至2008年8月,江苏电网共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30.859亿千瓦时,实际结算电费174 619.68万元,平均结算电价565.86元/千瓦时(其中,基本电价0.386元/千瓦时,平均补贴电价0.17元/千瓦时,接网工程补贴电价0.01元/千瓦时),补贴金额为61 490.3万元,补贴电价为199.26元/千瓦时(见表3)。

(四)发电企业经营情况

江苏省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由于类型不同、规模不同、是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等差异性因素,经营状况也有所不同。从总体情况看,由于成本上升、优惠政策不完善等原因,大部分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营十分困难,处于亏损状态,不利于企业的发展。据统计,2007年全省23家可再生能源企业中,盈利、亏损各占一半,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2 183.12万元;由于成本上升等因素,2008年1-8月份全省28家可再生能源企业中,盈利企业只有7家,亏损面达到75%,盈亏相抵后实际亏损达到12 677.5万元(见表1)。

二、江苏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存在的问题

(一)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总体亏损

1. 成本支出增加导致经营性亏损

经营成本是企业的生命线,2007年以来,由于受市场因素影响,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煤炭、秸秆等燃料成本增加、加之人工、运费等费用增加使经营成本大幅上升,许多企业不堪重负,导致亏损。

(1)秸秆直燃发电企业

截至2008年8月,江苏省秸秆直燃发电企业共8家,普遍亏损严重。经统计,2007年全省秸秆电厂盈亏相抵后盈利2 014.87万元,处于微利。2008年1-8月份全省秸秆电厂盈亏相抵后亏损达10 807.5万元。⑦主要原因是秸秆等燃料成本大幅度上升。据统计,秸秆收购价格已由2006年的200元/吨左右、2007年275元/吨左右升至2008年的350元/吨左右。

(2)垃圾焚烧发电企业

截至2008年8月,江苏省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共10家,且常规能源混合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均是掺烧煤炭,由于燃料成本大幅上升,企业普遍出现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大。以江苏大吉可再生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预计2008年煤炭支出增加3 000万元。该公司2006年亏损244.98万元,2007年亏损303.72万元,2008年1-8月份亏损已高达2 146.82万元。⑧

(3)垃圾填埋气发电企业

截至2008年8月,江苏省垃圾填埋气发电企业共有4家。垃圾填埋气发电项目投资成本较小,同等装机容量约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投资成本的1/10,设备运行维护成本也相对较少,因而4家填埋气发电企业均未出现亏损现象。但由于井管、油等原材料价格和打井成本不断上升,造成了填埋气发电企业收益大幅下滑。2007年全省4家填埋气发电企业实现利润1 156.55万元,2008年1-8月份合计亏损却达138.28万元。

(4)风力发电企业

截至2008年8月,江苏省风力发电企业共5家,经营状况喜忧参半。2007年全省3家风力发电企业1家盈利2家亏损,盈亏相抵后亏损553.53万元;2008年1-8月份,全省5家风力发电2家盈利3家亏损,企业盈亏相抵后亏损158.27万元。除了由于受台风等不确定性因素影响发电量以外,大部分企业采用进口设备,增加了投资成本,且长期来看设备维修费用较大,运行成本过高,直接影响企业经营效益。

2. 政策不完善导致政策性亏损

目前支持性政策包括税收优惠,提供科技和产业化专项资金等,但力度还不够,体系还不完善,政策的稳定性和协调性差,还没有形成支持可再生能源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1)上网电价政策亟待完善

江苏省2006年以后立项核准的生物质发电电价标准为2005年燃煤机组脱硫标杆电价0.386元/千瓦时加0.25元/千瓦时、0.01元/千瓦时接网工程补贴组成。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给发电企业带来的经营压力,国家已多次上调燃煤电厂的上网电价,江苏燃煤机组脱硫标杆电价已达到0.4358元/千瓦时,但对于秸秆价格上涨的发电企业却没有实行价格联动,江苏省秸秆发电企业普遍亏损严重。

(2)电价补贴范围有待扩大

目前已经出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价格政策仅适用于2006年以后批准或核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对于2005年12月31日前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核准建设的项目仍执行以前电价规定,不能享受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政策。一方面对电网企业造成了经营的压力,如江苏省2006年以前核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不含风电,不含已享受补贴的常熟浦发、太仓协鑫、光大环保垃圾焚烧3家企业),2008年1-8月份上网电量约2.8507亿千瓦时,平均结算电价为0.5504元/千瓦时,比江苏省现行脱硫燃煤的标杆电价高0.1146元/千瓦时;另一方面对发电企业的经营造成了压力,2006年以后核准的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含电价补贴、接网工程补贴)一般为0.646元/千瓦时,远高于2006年前核准项目的上网电价,使同样性质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却享受不同的电价标准,不利于建立公平的经营环境。

(3)税收优惠政策覆盖不够全面

在发电企业缴纳的众多税种中,增值税占比重较大,是发电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营成本。目前,国家对于不同能源性质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增值税征收与优惠政策有所不同。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垃圾焚烧和填埋气发电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风力发电企业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而对于秸秆发电企业、太阳能发电企业却全额征收增值税,没有明确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是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因能源性质不同,税收政策却存在着如此大的差异,这样不利于建立公平竞争的环境,也不利于调动发电企业的积极性。

(4)垃圾处理费补贴标准尚需规范

垃圾发电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上网电费收入和政府返还的垃圾处理费。总体上看,江苏省垃圾电厂的垃圾处理费补贴标准在全国处于中等水平且垃圾处理费标准低且不统一,如:上海垃圾焚烧电厂垃圾处理费补贴标准为240元/吨,苏锡常地区每吨垃圾处理费补贴标准一般在70元~98元,但混烧煤炭的无锡惠联垃圾热电有限公司、无锡益多环保热电有限公司垃圾处理费均为25元/吨,江苏盐城大吉可再生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垃圾处理费为29元/吨,上述三家公司近几年一直处于亏损状态。

(二)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不高

1. 垃圾分类和处理措施不到位

大部分城市未做到生活垃圾分类,垃圾混合收集不仅增大了垃圾资源化、无害化的难度,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和能源浪费,还给垃圾发电企业生产运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由于垃圾电厂处理的生活垃圾中混杂建筑垃圾、工业垃圾,一方面对设备造成损伤,增加了设备运行维护成本;另一方面垃圾热值过低,影响焚烧效果和锅炉效率。

2. 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不高

目前全省垃圾焚烧和秸秆直燃发电企业中热电联产企业过少,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不高。可再生能源发电是在上网电价方面给予补贴,其上网电量是根据纯凝机组的发电量核定,企业售电收入也成为其主要甚至唯一收益,因此企业最关心的是机组发电量。有些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发电项目,由于投资方担心供热会减少机组发电量,影响企业经济效益,对是否采用热电联产并不感兴趣,也不太关注如何提高电厂热效率,这与利用开发可再生能源的初衷是相违背的。

(三)技术开发能力和人才培养体系薄弱

总体上看,江苏省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技术水平较低,与国外先进水平差距较大,缺乏自主技术研发能力,设备制造能力弱,技术和设备主要依赖进口,造成部分项目前期投资成本和后续维护成本过高,直接影响企业盈利水平。同时,相关方面的人才培养不能满足市场快速发展的需要,无法提供足够的智力支持。现有的大专院校培养的专业方面的人才大多从事火力发电行业,大部分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业务骨干和技术人员来源于火力发电企业,工作中处于边学边干边总结的摸索阶段,缺少有针对性的理论指导和实践经验。

三、有关建议

江苏省作为能源消耗大省,应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和经济激励力度,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和政策,加大技术开发与交流,完善人才培养体系,采用多种手段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开发利用和发展。

(一)加快相关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目前国家的《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均已出台,但江苏省可再生能源中长期规划尚未。由于缺少项目规划,江苏省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存在布局不合理现象,比如:部分秸秆电厂距离较近,秸秆收集半径交叉,造成秸秆收集恶性竞争,抬高了收集成本。又如:少数垃圾焚烧电厂由于布点不合理,垃圾量来源不足,影响发电效率。其次,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划属于电力规划的一部分,为政府职能范畴。只有在可再生能源发电规划明确的条件下,电网公司方能开展相应的配套电网设施规划。由于缺乏相应规划,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设施建设滞后。因此,应结合江苏省情,尽快明确全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中长期目标,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有序开发,以避免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无序竞争,保证可再生资源的充分利用和投资者应有的经济利益,同时确保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机组电力送出的必要网络条件,避免配套电网设施建设滞后现象发生。

(二)加快相关政策的完善和出台

1. 强化财税扶持力度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开发利用需要,安排必要的财政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开发利用、发电技术研发、试点项目建设和设备国产化等工作,对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和设备制造等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适当考虑给予秸秆发电企业和太阳能发电企业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合理减免企业排污费、水资源利用费等相关费用,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合理提高垃圾处理费补贴标准。

2. 完善上网电价政策

截至2008年8月,江苏省所有生物质能电厂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亏损,建议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电价标准明确为在各地当年燃煤机组脱硫标杆电价的基础上加0.25元/千瓦时,以缓解生物质能电厂亏损的状况。

3. 扩大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范围

鉴于目前已出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政策仅对2006年以后批准或核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才能享受,建议对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相关规定的2006年以前核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与现行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执行同质同价政策,减轻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的经营压力。

(三)采用多种手段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

1. 推广垃圾分类和垃圾处理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应从源头抓起,城市居民、单位必须按照所在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并积极配合有关单位进行分类收集。鼓励采用压缩式收集和运输方式,减少垃圾渗滤液,减轻垃圾发电企业处理负担。

2. 鼓励热电联产

鼓励可再生能源企业实行热电联产。目前,全省垃圾焚烧和秸秆发电企业中热电联产企业过少,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不高。建议对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发电项目,鼓励垃圾焚烧和秸秆直燃发电企业选择供热机组增加对外供热。一方面可以根据秸秆的实际处理量给予一定补贴,另一方面可以对供热量给予一定补贴。

3. 推广分布式发电

由于江苏省部分生物质能和风能分布较为分散,可在部分地区推广分布式发电,以便充分开发本地可方便获取的和分散存在的可再生能源,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效率。

(四)加快技术开发、鼓励技术交流、完善人才培养体系

大部分可再生能源产业基础仍很薄弱,直接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较弱。提高技术水平、鼓励技术交流和完善人才培养体系是当前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开发的重要任务。

1. 加快技术开发

加快以自我创新为主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开发,将可再生能源发电开发利用技术作为江苏省科学和技术发展攻关的重要内容,支持风电、生物质发电和太阳能发电的技术攻关和技术产业化工作。提高设备制造能力,支持国内可再生能源技术集成和装备能力建设,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基础上,加强消化吸收和再创造,为加快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供技术支撑。

2. 鼓励技术交流

省内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技术参差不齐,部分企业由于技术先进,因而效益较好。需加大企业之间技术交流力度,鼓励企业在关键技术上开展合作研究,进一步消除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给可再生能源发电市场开发形成的障碍,进一步降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成本。

3. 完善人才培养体系

要大力支持产学研合作,鼓励科研院校与企业开展交流,加快可再生能源基础教育建设和人才培养,提高技术研发水平,全面提高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

注释:

①《可再生能源法》第一章第二条:本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

②2006年、2007年统计数据中含中科兴化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容量1.9MW,截止2008年调研时,该公司已停产,故不包含在2008年统计数据中。

③有关规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四章第十四条。

④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6]223号)

⑤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工[2008]221号)

⑥有关规定参见《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七条。

⑦⑧根据附表1计算整理。

参考文献:

[1]肖黎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价政策执行情况及其完善建议[J].价格理论与实践,2009,(1).

[2]肖江平.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法促进[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2).

[3]师连枝.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障碍及对策[J].河南社会科学,2007,(2).

第4篇:可再生能源分析范文

2005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并在2009年作出了修改,确定了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可再生能源并网审批和全额收购制度、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与费用分摊制度、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财政激励措施等一系列的法律激励制度.

一、《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以下几个主要的法律激励制度1、总量目标制度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是一个国家或者其中某一个地区的政府用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对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占有率做出的强制性的规定,以确保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相应的条款明确指出,我国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将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的总量目标的制定,具体授给权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2、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相应的条款明确指出,我国的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相应的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以此来激励相关开发可再生能源主体的积极性.

3、分类电价制度分类电价制度,即有关主体根据采用不同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发电的社会平均成本,分门别类地制定相应的上网电价,并向社会公布,以期确保合理竞争.

4、费用补偿制度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相应的条款明确指出,我国的电网企业依照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若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我国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的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其中由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5、专项基金制度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相应的条款明确指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由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对以上项目工程的支持.

二、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法律激励措施的缺陷及相关措施完善的建议1、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法律激励措施的缺陷针对我国目前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的问题,系统分析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法律激励制度,结合2005年及2009年修改过《可再生能源法》,我国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激励措施仍然有诸多缺陷:

(1)可再生能源开发生产成本、技术相对传统能源无明显优势,需要资金、研发、技术的支持目前,可再生能源的生产成本比化石燃料要高.这迫使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更需要健全的融资机制,强大的研发能力,先进的装备制造技术.虽然为了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法》中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由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对以上项目工程的支持.但从实际投入量上看,国家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量仍偏少,稳定的政府资金投入机制尚未形成.

(2)可再生能源市场尚未初步形成没有市场需求,就没有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公众目前更偏好传统能源,传统能源的供应体系、销售体系、服务体系已经完善,这样传统能源的规模效益将远远大于可再生能源的,比可再生能源能有竞争力,可再生能源供应不得不依赖传统能源市场.

在《可再生能源法》虽有规定说,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但实际上国家电网及供热、供气系统不能覆盖的区域仅是偏远地区,这样的市场需求太小,远无法促进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形成.

(3)可再生能源法规的实施细则及相关法规仍有待完善,具体可操作性相对较差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法》中仅作了一些原则性、指导性的规定,在如何具体操作方面,有所欠缺,相关配套措施的缺失.此外,从法律综合体系上看,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法律和法规及相关规章本身缺乏全局性、系统性、协调性、连续性、稳定性,而且在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方面也存在不足,仍需完善.

2、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法律激励措施的完善建议(1)加强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研发和技术创新,建立新的融资机制政府部门应将对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开发和技术创新纳入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的高技术领域,加强与高校的合作,重视吸收国际先进技术,加大研发投入,制定更加优惠的财税政策,促进建立可再生能源体系的核心技术,防止国外技术的垄断.

在融资机制的建立方面,一方面要完善现有的国内融资机制:完善相应的税收、贷款、补贴政策,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投入;建立一些新的融资机制:比如政府购进一批风能发电设施,然后一定的方式租赁给风能开发企业.另一方面要,在国际融资方面应该由政府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的引导利用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亚洲银行、全球环境基金会对可再生能源开发的资金支持;作为政府还应该建立相关专门部门引导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利用《京都议定书》机制(排污权交易、共同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相关的资金及技术支持.

(2)培育建立可再生能源市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离不开它的市场,政府应该以市场机制为主导,指定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以引导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政府要制定关于可再生能源的宏观调控及全国性的产业政策,积极利用相关经济激励政策引导其发展,明确企业的相关产权.具体而言:政府必须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进行事前事后评估,避免盲目开发,各地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必须符合全国性的产业规划方针,如西部应以风能、太阳能为特色产业,东部以潮汐能为特色产业;政府必要时应和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签订行政合同,采购它们的产品,指导其投资、研发,以避免外国企业垄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出口;积极制定相关标准体系,推行可再生能源标识,鼓励公众购买可再生能源产品.

(3)细化、补充、协调配套法规,落实、评估法规实施情况鉴于我国实际情况,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政府应在考虑了全国,地方实际情况,仔细研读《可再生能源法》后及时出台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及制定相应的规划、计划,来细化和补充《可再生能源法》中确定的各项法律制度,以保证《可再生能源法》的顺利实施.我国许多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法律政策措施规定缺少全局性,集中性差,存在法律政策措施的制度目标协调性差,相关规定缺失等不少问题,而且许多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措施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缺乏沟通性,导致彼此之间矛盾或冲突的出现.对此,我们一定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确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定,及时对现行的行政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规划等相关法律做出调整,同时必须考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各项指标要求,在其他相关法律中体现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各项目标要求.此外,税法,金融法、经济法也必须做出相应的修改以激励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以使可再生能源体系形成综合性的法律体系.

第5篇:可再生能源分析范文

【关键词】 财税政策; 可再生能源; 商业化阶段理论; 政策框架

中图分类号:F416.2;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22-0091-05

一、引言

能源是人类活动的物质基础,人类的活动离不开优质能源的出现和先进能源技术的应用。伴随着发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世界各国愈加重视能源供应对于经济的巨大作用。而近10余年全球生态环境恶化,空气污染加剧,使得以风能、太阳能、生物能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得到追捧。目前,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生产国和消费国(BP,2013),是第二大能源生产和消费国以及第二石油消费国、OECD之外最大的石油进口国(王仲颖、任东明、高虎等,2012)。我国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的比重长期保持在70%以上(中国统计年鉴,2014),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我国CO2气体排放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已占全球首位(IEA,2009)。我国政府已经提出2020年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要占到全国一次能源消费量的15%(《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07),但是要实现此目标,任务艰巨(王仲颖、任东明、高虎等,2012)。

世界经验表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与政策的引导和激励密不可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07)明确指出,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对包括水能、生物质能的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予以支持。目前,对于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的研究文献主要从政策工具的应用、政策工具效果评价方面提出。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重视对于可再生能源的激励政策应该针对不同发展阶段提出。Martine et al.(2006),Hillring(1998)提出在研发阶段需要针对技术研发进行支持;在生产阶段主要通过减免税收和适当补偿(Lawrence & Stanton,1995);在市场化阶段Suani(1999)认为生物质能政策需要将外部性引入市场价格中。同时,可再生能源在市场化阶段配额标准需要保持相对稳定(Ryan et al.,2006)。国内学者王革华(2010)对我国新能源产业政策进行了梳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提出我国应完善经济激励政策和非经济激励政策,促进新能源的发展。王玺等(2011)针对新能源产业研发、生产和销售等环节设计了税收优惠政策。刘叶志(2008)则从外部性理论的角度提出使用财政政策来优化资源的配置。

本文针对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政策的发展状况,从基础理论入手,通过科学判断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阶段,针对不同发展阶段依据商业化阶段理论与可再生能源财税政策的关系提出相应的产业财税政策。

二、可再生能源的概念及发展意义

(一)可再生能源概念和分类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能源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是否再生,将能源划分为可再生能源与非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的英文名称是Renewable Energy,其概念最早是由联合国在内罗毕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会议上确定的。可再生能源不同于常规的化石能源,具有可持续性,几乎不会枯竭,有利于生态良性循环,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所产生的二次能源氢能等(张博,2007;姜南,2007)。我国将可再生能源分为水能、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和海洋能(《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07)。这种能源资源潜力大、环境污染低,是人和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能源。

(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意义

1.能源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我国能源长期存在资源有限、优质能源储量严重不足、化石能源人均储量低的状况,其中石油、天然气资源仅占世界人均储量的11%和4%。目前,中国石油进口年均增长率达到了35%,石油对外依存度在30%以上,这一数据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对能源的需求将持续增加。

2.调整能源结构、增加能源可持续供应的需要

我国能源消费结构长期以煤炭为主,随着降低煤炭消费的压力增加,必然需要相应提高水电、核电等能源的使用量。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多元化的能源消费结构。

3.保护环境、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需要

对于化石能源的过分依赖,使得我国环境污染严重,严重影响我国居民的身体健康。而可再生能源几乎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破坏。这也是为什么世界越来越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原因所在。

三、商业化阶段理论与可再生能源财税政策的关系

(一)商业化阶段理论的内涵

根据美国总统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研究报告(PSCAST,1999),可以将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商业化过程分为研究发展阶段、示范阶段、规模化降低成本阶段和大面积推广阶段。

在研究发展阶段,也是商业化准备阶段,投资收回的可能性小,承担的风险高,因而在此阶段政府是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政府等公共部门应该在技术研发方面发挥巨大作用,同时为了促进新技术的商业应用转化,政府应该引导企业积极参与。

在示范阶段,政府提供资金支持是本环节得以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此阶段可以分为技术示范和商业化示范两个阶段。技术示范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研发出的新技术进行生产能力的可行性验证、示范,并发现问题,进一步完善新技术;而商业化示范阶段是在上一个阶段可行的基础上对商业服务的能力和推广前景进行验证。本阶段资金投入较大、回收期长、风险高,资金获取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到了规模化阶段需要降低生产成本。在本阶段技术特征表现为单位生产成本受累计产出规模增加的驱动而进一步下降,整体呈现“学习曲线”的特征(见图1),直至可再生能源技术拥有与传统能源相同的竞争力。成本下降受规模效应的驱动,而累计规模效应需要稳定的大量的资金投入,本阶段需要解决的关键核心问题是克服成本下降的不确定性、保证投资收益的稳定性。合理的政策设计将会达到成本驱动下降的作用,否则可能出现接受补贴的企业依赖补贴生存,不想通过技术进步和加强管理增强盈利能力。

大面积推广阶段是在可再生能源经历了研发、示范和规模化阶段之后。在前几个阶段的发展之后,由于成本经济性已与常规能源技术相当,此时就可以进行大面积推广了。此时政策上主要解决市场交易和信息传播方面的障碍。

(二)商业化阶段理论与可再生能源财税政策的关系

可再生能源在商业化的不同阶段,都不同程度伴随着研发、示范、规模化成本降低和市场推广等环节的运行。在技术研发环节政策支持应该是政府公共部门主导、企业等参与,主要使用科技推动政策,由国家组织研究机构和企业一起实施科技攻关计划,并对研究示范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以生物质能为例,美国在燃料乙醇产业发展的各个阶段主要采取的政策有:(1)在发展初期,采用提高乙醇补贴、税收减免、信贷优惠、债券贴息补贴以及保险贷款优惠等补贴手段。首先将每加仑乙醇补贴从1978年的40美分提高到1984年的60美分。在《能源税收法案》中要求对E10乙醇汽油每加仑减免征收4美分消费税。通过《原油暴利所得税法》将乙醇添加汽油的免税时间进行延长;1980年的《能源安全法案》(Energy Security Act)要求对生产规模低于100万加仑的乙醇生产厂商提供担保,联邦政府与乙醇生产厂商签订购买协议,实行最低收购价格;《混合和解法案》中规定对外国(主要针对巴西)生产的乙醇征收每加仑50美分的进口关税,还规定乙醇生产设施可以进入免税工业发展债券。关于行业竞争,《乙醇燃油竞争法》禁止对乙醇企业进行任何恶意报复,实施的效果是企业投资积极性提高。到1985年美国生物乙醇的产量接近5亿加仑,生产厂商达到163家。(2)在商业化过渡阶段,需要不断扩大项目规模和项目数量。在这个阶段,为了促使新产业的成熟,政府需要通过补贴税收、优惠等形式支付增量成本,促进新技术尽快扩大规模。(3)在规模化阶段,往往需要从产销两个方面促进产业的快速发展。美国在此阶段除了对生产环节提供支持,还对消费环节提供信贷帮助:1)在《替代能源安全法案》(Alternative Motor Fuels Act)中规定对生产替代燃料汽车的企业提供信贷优惠,满足公司平均燃料经济(CAF)的标准,如E85标准;2)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主要由于石油生产企业的阻力,E85加注站一直没有发展起来,使得乙醇的使用范围受到了很大的限制;3)继续对研发领域实施支持。(4)在商业化运作阶段,即大面积推广阶段,美国实施多环节支持生物燃料产业,通过制定明确的生产计划,补贴逐渐减少。不同商业化阶段可再生能源的激励扶持政策见图2。

四、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阶段判断与政策框架设计

(一)可再生能源发展阶段判断

1.趋势判断

对于可再生能源发展阶段的判断是建立在Booz和Allen(1957)的生命周期概念基础上的。根据PSCAST的商业化阶段理论,处在不同发展阶段,产业规模、产品种类、市场环境、产业利润等都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对可再生能源商业化阶段进行实际判断时我国数据统计不全,企业数据仅能从上市公司的年报中获取(宁冰,2012)。根据RESSET金融研究数据库中关于我国可再生能源上市公司的统计,依据可再生能源上市公司产值的变化对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阶段进行了趋势估计。

通过上市公司1993年至2013年产值的趋势变化(如图3)可以看出,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处在规模化阶段。但这属于对可再生能源的整体进行的判断,具体到各种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阶段还会有差别。为了提高判断的科学性,还需要使用定量的方法通过计算进行判定。

2.Gompertz曲线拟合法

由于拟合精度好,产业发展生命周期分析中Gompertz曲线法已经被广泛应用。其基本原理是利用公式:Yt=Kab t(K>0)。结合本研究,Yt表示新能源上市公司的产值,t表示时间,公式中三个参数K、a、b的值可以采用非线性最小二乘法进行估计。根据统计学的计算方法,一般采用三和值法进行计算。三和值法的原理如下:

笔者选取RESSET金融研究数据库中新能源上市公司1993年至2013年共21年的产值数据,将数据按照时间等分成三个阶段,即1993―1999年为第一个阶段,2000―2006年为第二个阶段,2007―2013年为第三个阶段,这里n=7。根据21年的产值数据,通过计算和使用Eviews的非线性最小二乘法迭代估计,并经过分析,模型的可决系数为0.984279,调整的可决系数为0.981926,拟合优度高,自变量对因变量的解释程度强。F-statistic为640.7726,Prob为0.0000,判定模型总体显著,最后经过P值判定回归计算出的lnK、lna、lnb是显著的。经过计算得出a=0.9145,b=0.9178,依据对照表(如表1),可知我国可再生能源处于成长期,这与趋势判断一致。

(二)我国可再生能源财税激励政策框架设计

根据可再生能源商业化阶段理论,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经验,可再生能源产业财税政策工具的选择需要根据产业发展阶段设计。在技术研发阶段,应该以财政资助为基础,进行共性技术研发活动;在商业化示范阶段应该适当增加财政投资;进入成长阶段应该采取市场保护、政府采购等措施;进入大面积推广阶段,可以采取税收优惠、金融扶持、创业投资等为主的财税政策。由此,本文参考王仲颖、任东明、高虎等(2012)的研究,根据商业化阶段理论分析构建了我国不同商业化阶段可再生能源财税政策工具选择的模式。

目前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整体处在规模化阶段,根据表2,在此阶段税收政策和财政激励政策都需要加强。由于本阶段需要企业扩大投资,促使产业形成规模优势,使得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学习曲线进一步降低,重点需要通过在税收政策上允许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鼓励可再生能源企业增加投资,另外可以在财政投资上从财政投资、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等方面对可再生能源企业进行支持。同时,消费终端税收政策与补贴政策支持也需要进一步加强(胥力伟和丁芸,2015),提升消费的拉动作用。但是,在此阶段不应该进一步减免企业所得税,以迫使企业进一步增强自己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产业自身的竞争优势,形成产业竞争力。

五、结论与探讨

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中还存在高成本、高价格的制约,更为重要的是在商业发展的初期和中期,可再生能源的投资还存在风险大、成本高、预期回报率低等困境。可再生能源不仅需要国家加大支持,还需要分别对水能、风能、生物质能等不同的发展阶段进一步进行针对性的判断,依据商业化阶段理论和不同商业化阶段可再生能源的财税政策工具选择模式有区别地应用差异化政策工具,尤其是财税政策工具,并在必要的时候应用政策工具组合。

本文没有对政策工具的特点、不同政策工具的实施效果进行说明和评价,这也构成了下一步拓展研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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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刘叶志. 新能源产业外部效益及其财政矫正[J].科技和产业,2008(9):1-4.

第6篇:可再生能源分析范文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再生,可更新能源,命名

中图分类号:N04;P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578(2011)02-0045-03

地球上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能源,根据其成因、性质和使用状况可以分成很多类。其中按照能源更新时间的长短,可以把能源分为可再生能源和不可再生能源两大类;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等;不可再生能源包括煤、石油和天然气等。如此分类是否正确?这里所指的可再生能源真的可以再生吗?

一 可再生能源的含义

在《辞海》中,可再生能源是指自然界生态循环中能不断再生、并有规律地得到补充、不会枯竭的一次能源,包括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等。在《中国学生百科全书》中,可再生能源指较短的时间内可以再生的能源资源。在《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凡是可以不断得到补充或能在较短周期内再产生的能源称为再生能源,反之称为非再生能源。从以上定义中可以得出,可再生能源是指不断得到补充或补充周期较短的,如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这样的能源。

如果仅从字面理解,可再生能源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再长出来,不用白不用。那么,真的是可以违反能量守恒定律,凭空产生能量吗?在地面上,前面的建筑挡住了后面的建筑,后面的建筑采光条件就变差了;在河流上游修了水电站,就影响了下游;因而能源的收集是有代价的。那么,太阳能可再生吗?人们知道,太阳也会有不发光的一天。

那么不断得到补充或补充周期较短的能源到底可不可以“再生”呢?用“再生”来命名这类能源到底合不合理呢?再生的哪个含义可以用来定义这类能源呢?

二 再生的含义

“再生”在《辞海》中有两个含义:1.重生,苏轼《跋庾怔西帖》:“庾伍西(庾亮)初不服逸少(王羲之),有‘家鸡野鹜’之论,后乃以谓伯英(张芝)再生”;2.机体的一部分在损坏、脱落或截除之后重新生成的过程。再生现象分两类:在正常生命活动中进行的再生,如羽毛的脱落、红血细胞的新旧交替等,称生理性再生;损伤引起的再生,称为病理性再生、创伤后再生或补偿再生。通常的伤口愈合或骨折后的重新接合都包括再生过程。再生能力在植物和低等动物别显著。

在网络上“再生”还有三种其他含义:1.再造;2.来生;3.对某些废品加工,使恢复原有性能,成为新的产品。

三 可“再生”能源的含义不匹配

那么以上这些“再生”的含义,是否有可以用来命名“可再生能源”的呢?

1.《辞海》中“再生”的含义

(1)重生,即死而复活。这些能源都是客观存在的无生命体,如空气,土地一样没有生命,所以没有死与活。即使把这些能源没消耗之前称为“活”,消耗之后称为“死”,那么这些能源中有没有一种能源被消耗掉然后又重新恢复到消耗之前的状态?根据常识是没有的。所以可再生能源中的再生不能是重生的意思。

(2)机体的一部分在损坏、脱落或截除之后重新生成的过程。能源不是有机体,不是具有能动性的生命体,它们只是客观存在的一种事物,所以这个意思不适用可再生能源。其次,这里重新生成的条件是在机体的一部分损坏、脱落或截除之后发生的,而像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这样的能源不论消不消耗都会有新的能源出现补充。所以用这个意思来命名“可再生能源”并不完全正确。

2.网络上的含义

(1)再造。比较熟悉的语句有“蒙恩人抬举,此乃再生之恩。”“多亏大家救了我,真是再生的爹和娘。”这里再生的意思是重新给予生命,多用于表示对重大恩惠的感激。显然这个含义不可以用来命名“可再生能源”。

(2)来生。柳青《创业史》第一部第十七章:“在他半死不活的那些灾难的年头,老伴待承他太好哩。他再生也得记牢这一点。”这里的意思是来生的意思,显然这个解释也不能用来命名“可再生资源”。

(3)对某些废品加工,使恢复原有性能,成为新的产品。如:再生纸,再生橡胶,再生金属。按这个含义,“可再生能源”应该是把从这些能源得到的能量重新转换成这种能量之前的形式。我们可以把太阳能转化成电能,再把电能转化成光用来照明;把风能转化成电能,再把电能转化成风用来驱热;把水能转化成电能,再把电能转化成推动水流动机械能等。但是这些光、风和机械能等不能再被称作能源。所以这个含义也不能用来命名可再生能源。

通过以上对“再生”含义的一一分析,可以得出结论,用可“再生”来命名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等这一类能源是不正确的。

四 用“更新”取代“再生”

那怎么来命名这类能源比较合适呢?笔者认为可以用“更新”一词。“更新”在《辞海》中是这样定义的:犹言革新,除旧布新,如万象更新。《新唐书・孙伏伽传》:“陛下制诏曰‘常赦不免,皆原之’,此非直赦有罪,是亦与天下更新辞也。”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这类能源不是再生的,而是不断更新的,即除旧布新,它们都是以新的能量不断更替着旧的能量,新的能量的出现不是旧能量的再生。就像人类的代代繁衍,每一代新人的出现不是上一代人的重生,而是新一代人更替了上一代人。所以这类能源应取名为“可更新能源”。按照能源更新的周期长短,分为“可更新能源”和“不可更新能源”。

在英语中这类能源取名为renewable energy,而不是regenerate energy。renewable在词典中的意思是:可更新的,可恢复的,可继续的。而regenerate在词典中的意思是再生。

现在许多人已习惯称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等这类能源为“可再生能源”,要改起来会很麻烦,但还是很有改的必要性。

首先,给事物命名要遵循严谨性。给事物取一个科学的名字,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认识和了解此事物;反之会给人们在认识事物过程中造成很多的误解和障碍。

其次,在做为国际交流语言的英语中,renew―able energy就是可更新能源的意思,而我国把这类能源称为“可再生能源”,实际上是一错再错,既没有准确理解原文的含义,又相当于生造了一个新的名词regenerate energy。

五 结论

(1)通过分析“再生”的每一层含义可以得出,用“再生”来命名不断得到补充或补充周期较短的能源是不正确的。“可再生能源”改为“可更新能源”更合适。

第7篇:可再生能源分析范文

1 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与新农村建设的意义

开发农村可再生能源,实现新农村建设能够对我国农村资源充分利用,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性,实现较高的经济发展。并且,可再生能源的积极开发还能为农民增加更多收入,特别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下,在农村使用可再生能源,能够促进养殖、生产、加工等工作的积极经营,为农民增加更多的就业机会。并且,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还能满足现代化农村的发展需要,降低能源紧张问题,因为在社会经济水平不断提升下,农民的生产与生活对能源需求量不断增加,所以,为了缓解能源紧张问题,可以将各种农作物合理使用。可再生能源的激励开发还能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促进农村的可持续发展,能源利用过程中,能够在较大程度上减少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气体的排放,实现农村资源的循环利用,促进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发展农村的可再生资源,还能推进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使用,改变农村的发展容貌,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也能促进农业科技技术的有力研发,实现科学文化知识的积极宣传,保证为我国农村形成文明社会建设局势,在该趋势下,不仅能促进新农村的积极建设,为我国经济发展也提供有利依据。

2 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与新农村建设对策

2.1 实现科学规划与管理

农村可再生能源与新农村建设是相互存在的,所以,在对农村的可再生能源进行开发利用期间,需要将其应用到农村建设规划中去,保证能够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实施条件,突进新农村的建设与发展。不仅如此,在新农村建设与发展过程中,政府还要根据我国的相关规范,明确其发展目标和实施任务,将可再生能源了开发与新农村建设结合起来,保证目标建立的科学性。并且,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工作还需要多个方式有效执行,执行期间,不仅处理与各个方面之间的关系,还为其建立技术质量标准体系,保证农村可再生能源在开发期间,能够规范、有序实施。

2.2 坚持原则,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农民自愿,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实现能源环保、节约、安全、清洁、方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在开发与利用过程中,有所规范,并根据相关实施准则,建立一套完善的执行法规,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保证。

2.3 提供财政与税收支持

我国的可再生能源工作为初步发展阶段,技术发展水平与市场化发展程度都比较低,投入的资金也比较少。并且,“三农”问题的逐渐产生,使农村面临严峻的资金短缺现象。所以,政府需要加大资金和税收制度,促进可再生能源的积极开发,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条件。在具体实施期间,政府可以直接扩大资金,支持农村开发的大型项目。中央还可以给予专项资金,促进农村小水电的发展,实现能源的积极转化。政府也需要给予税收与政策上的优惠,对一些开发新能源的地区,可以减免,保证技术开发力度与生产能力的不断扩大。

2.4 提供有利的技术支撑

加大技术研发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生产成本与市场的有力推广。期间,政府可以加大资金与设备的投入,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积极研究。如:根据我国“十一五”计划的相关要求,重点发展太阳能发电与生物质能,解决大型风力发电设备的关键问题,这样不仅能提升可再生能源生产技术的实施水平,还能降低可再生能源使用的成本。并且,在政策支持下,还需要扩大试点,保证在实践中,能够促进技术执行的可靠性与经济性,在该执行条件下,不仅能为农村大规模发展创造有利条件,还能为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化发展提供坚实基础。

2.5 实现可再生能源的产业化发展

可再生能源在积极开发过程中,利用的生产技术与设备比较多,使用的经济成本也较高。如: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在对其积极开发过程中,国家不仅要给予相关政策,还需要为其创建合理的执行机制。为了实现可再生能源的产业化发展,可以将政府与市场相互结合,并在政府的积极引导下,将市场主体充分发挥,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积极发展和形成。同时,还要利用相关的实施对策,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较大的市场空间,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能促进可再生能源的积极选择,将政府作为支撑,还能为可再生能源开发工作提供有利的实施方向。

2.6 建立农村能源信息系统

在对农村可再生能源进行开发过程中,需要为其提供大量的信息,所以,建立农村能源信息系统,将其与我国的能源系统有效衔接,以保证为我国提供有利决策。在具体工作中,主要为国家提供可行性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保证农村能源开发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国家还需要在能源可再生开发工作中做好调查、开发工作,并将信息及时利用,促进农村能源开发工作的合理执行。

第8篇:可再生能源分析范文

(杭州市统计局能源统计处,浙江 杭州 310000)

摘 要:发展可再生能源是推动经济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创建“美丽杭州”、建设低碳城市的重要内容。本文以工业企业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为切入点,分析了杭州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现状,指出其在企业自主利用意愿、利用结构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 :工业;可再生能源;余热余压

中图分类号:F2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5-0034-02

收稿日期:2015-02-05

作者简介:汪璐(1982-),女,浙江台州人,杭州市统计局能源统计处主任。研究方向:能源统计。

可再生能源,是自然环境为人类持续不断提供有用能量的物质,其产生和使用具有持续不断或循环往复的自然特征,包括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海洋能、生物质能等。杭州市能源资源匾乏,自供率约为3%,而规模以上工业又是第一大耗能主体,加强对规上工业企业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分析研究,对了解杭州市工业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进一步做好能源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定具有重要意义。

一、杭州市规上工业企业可再生能源利用基本情况

(一)可再生能源利用不断推广,但总体利用水平仍较低

2013年,全市规上工业企业中,共有近百家企业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涵盖余热余压、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物质废料燃烧、其他工业废料和其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五大利用方式,企业可再生能源利用量为48万吨标准煤,同比增长2.1%,占规上工业能源消费的2.3%。

(二)可再生能源利用形式丰富,余热余压利用量最大

1.余热余压利用量占比超六成

余热余压是企业生产过程中释放出的多余副产热能、压差能,主要来自高温气体、液体、固体的热能和化学反应产生的热能。余热余压回收技术在全市钢铁、水泥、造纸等行业已得到推广运用,如杭州钢铁集团采用高炉炉顶余压发电(TRT)、干熄焦、炉窑烟气余热资源回收利用等技术,现年余热利用量已超过5万吨标煤。2013年,全市有16家工业企业回收利用余热余压,回收利用量达868.54万吉焦,折成标煤29.62万吨,占全部规上工业可再生能源利用量的62.3%。

2.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规模扩大

截至2013年底,全市已有杭州绿能环保、杭州锦江绿色能源、杭州余杭锦江环保、杭州萧山锦江绿色能源、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等5家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年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量41.2万吨,折成标煤 9.26万吨,同比增长 5.4%,占规上工业可再生能源利用量的19.5%。

3.生物质废料能源化利用发展较快

生物质是指通过光合作用而形成的各种有机体,包括固体燃料(木柴、木炭、农林废弃物及牲畜粪便)、气体燃料(沼气、垃圾填埋气等)、液体燃料(乙醇、生物添加剂等)。在全市规上工业中,生物质废料作燃料主要来源于竹粉、竹头、薪柴、木屑等农林废弃物和生物质颗粒。2013年生物质废料利用量达6万多吨,折成标煤3万多吨,同比增长14.3%,占规上工业可再生能源利用量的6.4%。

4.工业废料综合利用加快推进

工业废料是工业企业在生产活动过程中排放出来的各种废渣、粉尘及其他废物等,在全市规上工业中,主要来源于有色冶炼、铸造、电镀等行业的废渣、废泥等固体废物。如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利用铝厂电解铝过程中消耗的残极作为冶炼燃料,用于冶炼铜、铝等高融点金属,年可处理各类有色金属固体废物20万吨。2013年工业废料作燃料利用量达4万吨,折成标煤近3万吨,占全部规上工业可再生能源利用量的5.5%。

5.其他废物资源可开发空间巨大

造纸是杭州富阳的传统支柱产业,造纸产生大量的衍生副产品——造纸污泥和纸渣。近年来,富阳建成投运浙江清园生态热电有限公司污泥焚烧资源综合利用一二期工程,采用污泥脱水干化、焚烧发电、余热造纸无害化处理技术,其利用能力合计每天可焚烧处置污泥3900吨,纸渣600吨,每年可向国家电网供电4.44亿千瓦时,向周边企业供热318万吨,折算节约标煤40多万吨。2013年,其他废弃物作燃料利用量为3.04万吨,折成标煤3.04万吨,增长60.2%,占全部规上工业可再生能源利用量的6.4%。

二、杭州市规上工业可再生能源利用面临的难题

(一)可再生能源技术规范尚处于起步阶段,给统计带来较大难度

作为新兴领域,可再生能源涉及的数据量大,覆盖面广,内容多样。从资源角度看,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等;从能源利用角度看,又包括发电、供热等不同的应用;从专业技术角度而言,每种可再生能源又有不同的技术参数信息,在技术标准、产品检测认证、设备安装使用等方面的行业标准仍不完善。目前在国家层面,可再生能源还没有被完整纳入正常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现有制度对太阳能、风能发电量是否计入企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没有明确规定,开展系统的可再生能源统计面临的难度较大。

(二)总体利用规模小,企业自主利用意愿不强

根据现行统计制度,2013年规上工业企业消费原煤占全部能源消费的32.1%;消费电力、热力、天然气分别占36.9%、10.5%和6.8%;可再生能源利用量仅占全市规上工业能源消费总量的2.3%,有可再生能源利用的企业仅为规上工业企业总数的2%。据调研,由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目前主要依赖政府政策和资金扶持,项目又多为新技术,投入成本较大,很多工业企业认为其使用会给运营带来更多负担,这些都阻碍了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利用。

(三)利用结构发展不均衡,有待进一步改善

分品种看,全市规上工业中,余热余压的利用和城市生活垃圾的焚烧发电占比高达81.8%,生物质废料燃烧发电、生物质固化产业、工业废料等其他固废综合利用产业基础薄弱,产业链还不尽完善。杭州市生物质能理论上可能源化开发利用的包括沼气、秸秆、畜禽粪便、次小薪材、生活污水等,各种固废品种可开发利用的包括粉煤灰、石煤渣、炉渣、冶金废渣、化工废渣、废旧沥青等。从环保和资源潜力综合考虑,生物质能、其他固废综合利用的前景空间巨大。

三、进一步推动杭州市可再生能源发展对策建议

根据《浙江省“十二五”及中长期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到2015年,全省可再生能源开发量占到能源消费总量的4%。按照目前的增速,杭州规上工业可再生能源利用占比还远低于该预期水平。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建设,仍任重而道远。

(一)加强宣传,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公众认知和接受程度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多种方式,加强可再生能源规划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普及,同时,增强企业及个人的自主创新能力,变被动接受为主动寻求,为可再生能源的技术研发与应用提供恒久的动力。

(二)因地制宜,加强优势资源利用,拓宽发展方向

杭州地区全年日照时数为 1400~2200 小时,年太阳辐射能为1280 千瓦时/平方米,针对这一特点,应进一步通过资金补贴、税收、价格、贷款、配额、技术援助等方式,大力加强太阳能的推广利用,推动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太阳能集热系统在工业领域的应用。利用两区、五县(市)可再生资源丰富的优势,因地制宜加强优势资源开发利用,逐步形成杭州市可再生能源的多元化特色。

(三)依托现状,推广循环利用,提高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

一是提高余热余压的利用率。加大余热余压在纺织、印染、造纸、化工行业的综合回收利用。二是推进城市垃圾的资源利用。高效利用垃圾焚烧发电,提高垃圾焚烧发电水平。三是合理构建可再生能源产业链,形成各具特色、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生态产业网络,推动污染集中处理和废弃物循环利用。

(四)学习借鉴,积极研究探索,夯实可再生能源统计基础

北京从2009年就探索开展可再生能源利用调查,构建了《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统计指标体系》。杭州要学习借鉴北京的先进经验,探索研究建立符合自身发展特征的可再生能源统计评价指标体系,在具体指标的确定上,尽量选择能够实现准确计量的指标,如无法实现直接计量,应利用相关的折算系数,确定科学合理的推算方法。同时,指标体系应具有可维护性和可扩展性。此外要规范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汇总,形成可再生能源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系统化和制度化,为我市可再生能源政策、规划、计划的制定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陈海涛,黄东风.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和前景研究[J].能源工程,2013(3).

[2]叶堂林.北京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重点及政策建议研究[J].生态经济,2012(5).

第9篇:可再生能源分析范文

【关键词】 经济持续增长 GHG排放 可再生能源 替代率 动态优化策略

引言

在现代经济系统中,能源是经济发展中不容忽视的物质基础之一,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当前人们对化石能源的过分依赖,致使化石能源问题已成为当前各个生产领域的主要问题。化石能源在当前社会发展中促进了世界各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但是其在利用的过程中所带来的各种环境问题和生态问题却成为世界经济发展中呈现出负效应的关键。

化石能源使用对经济发展的负效应,主要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中对石油资源的不断开采,各个国家的石油储存量不断的缩小和减少。作为不可再生能源的重要组成成分之一,其随着储存量的不断减少而价格要求日益增加。使得经济系统产生重大的影响而变得脆弱。因此通过科学方式对不可再生能源问题进行改革和探究成为当前人类发展中最值得探究的重点形式。建立有关能源资源约束、环境污染的内生经济增长数学模型,已成为经济发展中人们探究的重点,更是针对化石能源的使用和经济持续发展结合分析而使其能够稳定合理发展的基础。

化石能源资源的有限性和耗竭性是对经济持续发展的重大威胁之一,所谓凡是有利必有弊,这种趋势之下为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兴起带来了发展机遇。作为新兴绿色产业,其市场化发展的驱动力就是通过不可再生能源的日益匮乏和价格的提高而造成对新型能源的认识和利用的不断提高。可再生清洁能源必将最终替代化石能源,使得能源产业出现合理有效的发展前景和模式,并且能够对生态环境系统实现良好的发展前景和应用措施。由于受到市场价格、技术水平和开发成本的限制,可再生能源在发展和应用的过程中是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其发展道路更是充满艰辛和奋斗的。

1. 模型的建立

1.1含能源投入的生产函数

鉴于能源是我国经济发展中不可完全替代的限制性要素,本文将能源作为宏观经济生产函数中一个单独的投入要素;考虑到我国劳动投入对生产函数几乎没有影响,为讨论方便,这里假定劳动力总数为常数并标准化为1;假设生产函数为Cobb-Douglas型且规模报酬不变,其中,Y为国民经济系统的产出、K为资本存量、层为能源投入总量,它们均为时间t的函数,A是综合技术进步系数,a、p是弹性系数。

1.2可再生替代能源及开发投资

f为第t年年投入市场的可再生清洁能源总量;y(f)为每年岛(t)在社会总的年度能源消费中所占的比例,简称替代率,满足为第t年度对替代可再生能源产业研发和生产的总投资,g为单位投资的可再生能源产出率。

1.3考虑化石能源污染的国民经济系统实际产出式(1)中未计算化石能源使用产生污染给经济系统造成的负面影响,鉴于全球GHG排放80%以上来自于化石能源利用,这里引入能源污染损失函数D(y),其定义为由于能源的开发和使用过程中排放GHG等污染物而造成实际国民经济产出减少的影响系数,满足0

1.4资本的积累、消费和投资设c为社会消费总量,q是消费系数,假设用于可再生替代能源的开发和投资经费来源于社会总消费,如部分地将原本付给外国石油商的资金投资到生物燃料产业开发,k为可再生能源产业年总投资占社会全年总消费的比例。

1.5动态优化模型其意义在于满足经济持续发展对能源总需求的同时,化石能源的使用量最小,其中,D为贴现率,T为社会计划者根据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的路线图,预计实现某个替代率目标y(T)的年限。

2. 期望替代路径下的优化发展策略

为经济系统所消耗能源全部为化石能源时,所产生的GHG等污染造成社会总产出损失的损失率,I即为在考虑经济持续增长及GHG排放控制的情况下,期望替代路径y(T)所对应的优化动态投资策略.

3. 我国实际数据的案例分析

3.1参数的选取

根据2005年国家统计公报数据,并参考张明慧文的估算方法,我们回归分析了我国1985.2006年数据,求出q=0.541,p=0.510,A=0.742(标准误差为0.108、0.368和0.015).其中,Y、K的单位为亿元,E的单位为万吨标煤;综合燃料酒精和水电的投资产出参数,取平均投资产能比为g=0.02万吨标煤,亿元;另取P=0.03。

3.2结果分析和政策建议

上述结果表明,如果社会按动态投资策略投资并实现产能,年度可再生能源总产出就可优化路径增长.最终,实现国家《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在2020年将可再生能源占总能源消费的比例从2005年的7.5%提高到15%;并在最大限度地减少化石能源的使用和GHG排放的同时,确保我国整体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假设存在理性的社会计划者,以行政和财政的手段,引导国民经济系统按上述的最优动态投资轨迹,每年递增地投资进行可再生清洁能源的开发和生产,就能确保可再生能源对化石能源的替代比例按指定的路径上升;在保证整体经济长期持续发展的同时,控制源于化石能源开采和使用造成的GHG排放等环境退化问题,运用各种行政和财政手段的基本目的,就是将化石能源的市场价格维持在适当的高位,使替代能源产业有利可图并稳定发展,比如,可以通过控制开采和进口化石能源许可证的发放、提高污染排放标准、增加资源开采税和燃油税等措施影响化石能源价格;与此同时,对替代能源产业予以减免税、补贴等财政支持。

总之,政府和社会计划者如果运用自己对市场能源价格的影响力,引导和控制可再生能源产业按上述的优化策略进行发展,就可以在0一T期内,使经济系统中发展、能源和源于能源的GHG排放诸关系系统动态最优化,并实现《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能源经济目标。

对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投入、产出延时和折旧问题、能源污染损失的阀值和函数的不连续等问题,我们拟作进一步研究并另文讨论。

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