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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的意义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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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的意义

第1篇:碳排放的意义范文

(一)国外研究综述

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的会计问题最初被纳入排污权会计框架内探讨。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均出台过排污权交易会计的相关处理草案或准则,试图把包括二氧化碳在内的温室气体排放的会计处理问题实行相对统一的规范。为了促进碳排放交易制度,欧洲25国开启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即总量控制与排放交易模式下排污权交易机制。为了针对这一项目IASB下的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于2002年启动了总量———交易模式的排污权交易会计处理解释项目,并且于2004年了《IFRIC3排污权》解释公告,试图规范总量———交易模式的排污权交易会计处理。但是该解释公告有两点欠妥之处:第一,计量属性不一致。对于排污权的初始入账按历史成本入账,但是却按照公允价值确认环境负债。收入与费用的计量基础也不一致。第二,后续计量上存在复合计量模式和报告模式。因此引发了理论界极大的质疑,被迫于2005年7月废除。虽然此解释公告的时效期间非常短暂,但是却为排放权交易会计的发展提供了借鉴的基础。直到2007年12月,由于碳会计处理方式的差异使得碳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统一碳会计处理规范又不得不被提上议事日程。IASB再次激活排污权交易机制项目,这一次IASB放弃了与FASB的冲突,提出了三种会计处理方法,这种多元可选的处理方式更适用于当前碳交易发展极不平衡的实际现状。这些规范或是草案的提出,对于规范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等问题都着非常积极的意义。在积极发展低碳经济的大背景下,碳交易市场也随之扩张,由此除了政府或非政府组织的报告,碳排放、交易与披露逐渐也引起了学者的关注。有学者指出,基于温室气体排放引起的碳会计事项不应仅仅局限在传统的排污权框架内,而应同时设置一个类似于社会责任会计中的碳账户对其不确定性和风险进行确认和计量。2008年,StewartJones教授等将与碳排放、交易及鉴证等的会计问题称之为碳排放与碳固会计,即碳会计。这是最早在研究文献中独立出现“碳会计”一词。

(二)国内研究综述

随着温室气体相关研究问题的不断升温,我国学者也开始致力于碳会计的研究。但由于相关法律及会计准则的缺失,国内学者对碳会计的研究还很不成熟,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关于碳排放权的资产类别问题;另外一个是关于碳排放权如何在会计上确认计量的问题。王艳、李亚培(2008)认为碳排放权是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做为一种生产要素,有增值的可能性,属于金融衍生产品,并且符合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目的,应将其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张鹏(2010)认为我国的碳排放权是在简单借用发达国家的相关名词概念,是对CDM的简单理解,应将“碳排放权”改称为“碳减排量”。目前对于中国CDM项目而言,碳减排量主要是为了履行销售合同而持有的,它的最终目的是销售。因此,碳减排量应当作为存货在会计上确认。[3]邹武平(2010)认为碳排放权类似于其他排污权,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应该确认为无形资产。[4]吕能芳(2013)认为碳排放权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都具有特殊性,参考“生物性资产”和“油气资产”的设置,可以单独设置“碳排放权资产”,以体现其在会计确认、计量方面的特殊性。

二、碳排放权会计的核算

(一)碳排放权会计的确认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2006)》,资产定义为“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企业可以通过政府无偿分配或者排放者买卖交易的方式获得碳排放权,企业一经取得,便可以自主的决定是使用还是销售碳排放权。如果是使用碳排放权,那么碳排放权做为一种生产要素,与其他资源共同发挥作用,为企业未来带来经济效益;如果企业销售持有的多余的碳排放权,那么碳排放权和企业持有的其他资产一样,也会给企业带来未来现金流量。碳排放权完全符合资产的定义。除了满足资产的定义,要确认为资产,还必须满足下面两个条件:第一,该资源产生未来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第二,该资源的成本和价值能够可靠的计量。就第一个条件看,政府分配的碳排放权所有权归企业所有,因此企业可以控制未来的经济利益。如果是企业自行购买的碳排放权,那么产生的经济利益毋庸置疑归属于企业。就第二个条件看,随着碳交易市场的发展,无论是免费分配的还是市场交易的碳排放权都会有市场价格。综上所述,碳排放权同时符合资产的定义与确认条件,毫无疑问属于企业的一项资产。对于碳排放权属于资产理论界已达成共识,但是碳排放权属于何种资产尚无定论。据有关调查显示,企业将碳排放配额资产列示为存货、无形资产、其他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5%、65%和20%;对于外购的排放配额,这一比例分别为11%、58%和31%。从表面上看,将碳排放权列式为以上几种资产类型,都有其合理之处。并且,无论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何种资产类型,并不影响企业资产总额。但是将碳排放权列示为何种资产,却会影响企业的管理绩效及决策方案的选择。从深层次剖析,将碳排放权确认为存货、无形资产或是金融资产都有欠妥之处。会计中对资产要素的分类和确认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持有目的。对于不同的企业,获取碳排放权的方式不同,持有目的各异,不能一概而论。本文认为,碳排放权的确认和计量应该以企业的持有目的为依据具体分析。

(二)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

1.企业自用的碳排放权

对于企业自用的碳排放权,本文认为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应该参照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方式来进行。

(1)政府免费发放配额

有研究者认为政府免费发放的碳排放配额不会影响资产负债表,所以不需要计量。本文认为,在一定时期,企业的碳排放总量是持续既定的,政府免费发放的配额与企业实际购买的配额之间是此消彼长的关系。从企业内部管理的角度来看,应该对政府免费发放的配额予以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因此,政府免费发放的配额应该以公允价值计入“无形资产———碳排放权”,对应科目设置为“递延收益———政府补助收入”。当企业由于日常经营业务排放了温室气体,借记“生产成本”或者“制造费用”,贷记“累计摊销———碳排放权”。另外,递延收益还应该在碳排放权使用年限内进行分摊计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政府补助收入”,贷记“营业外收入”。在资产负债表日对碳排放权进行减值测试,计提减值准备。随着各国环保意识的提升,企业都会努力的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最终,企业都会在减排目标限度内生产,碳排放权交易将会逐渐萎缩。所以,碳排放权虽然稀缺,但却不会增值。会计期末无形资产减值,应该借记“无形资产减值损失———碳排放权减值损失”,贷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碳排放权减值准备”。

(2)企业自行购买配额

无论碳排放配额是企业从政府免费获得,还是自行购买获得,都是为了用于偿付自身的碳排放量,而不是用于对外出售,相当于为了自己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买单,碳排放权也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企业自行购买的碳排放权,按照取得碳排放权的成本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企业自行购买的碳排放权后续计量同政府免费发放配额的处理方式。

2.企业用于出售的碳排放权

在企业持有碳排放配额充足、碳交易市场活跃的前提下,企业可以将持有的碳排放权出售,此类碳排放权资产基本符合金融资产的定义,可以参考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方式。

(1)交易性金融资产

企业将取得的碳排放权短期内出售,应该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企业购买的碳排放权,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入账,为此产生的交易费用计入“投资收益”。会计处理为: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成本”、“投资收益”;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资产负债表日公允价值变动,将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提高时,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碳排放权”。公允价值下降,则做相反记录。出售此碳排放权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按碳排放权的成本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碳排放权成本”。同时,如果公允价值提高,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贷记“投资收益”。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企业取得的碳排放权用于非短期出售时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碳排放权初始确认时,按公允价值及取的该项碳排放权时的费用之和入账,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其处理不同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不是计入当期损益而是计入所有者权益。如果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余额时,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金额时,则做相反方向的分录。企业持有的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如果有明显迹象表明其价值发生了减值,就应确认减值损失。但是对于碳排放权,本文认为不应该计提减值准备。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尚出于起步阶段,政府调控干预比较多。另外,做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现阶段并不承担强制减排的义务,但是这种状况不会是一成不变。所以,碳排放权价格出现持续恶性下降的可能性不大。这与交易价格相对波动较大的证券市场有显著不同,所以,对于碳排放权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当出售该项碳排放权,具体的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也可能是借记)。另外将取得的价款与该碳排放权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并且将之前计入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转入投资收益。

(三)碳排放权资产的会计报告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增强,企业碳排放权对于企业的经营成果影响越来越突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更加关注企业的碳排放权信息。根据碳信息披露的国际共识,披露内容至少应包括企业面临的气候变化带来的风险与机遇、GHG排放及减排的定量信息、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信息及治理安排等内容,在形式上,主张与主流财务报告的融合。本文提出以下三种披露信息的模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碳排放交易的情况与企业规模选择。

1.在企业财务报告中披露

根据企业持有碳排放权的目的不同,在资产负债表中无形资产或金融资产下设立二级科目,用于反映企业所拥有的碳排放权。利润表中碳排放权通过“生产成本(制造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科目影响企业的损益,揭示企业销售碳排放权和实施节能减排导致的收益。在现金流量表中,将计划自用的碳排放权所导致的现金流量计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将计划销售的碳排放权导致的现金流量计入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在现行财务报告框架内披露碳排放权会计信息,可以维持原有的财务会计报告模式不变,非常符合人们的阅读报表的习惯。但是这种披露方式使得披露信息比较分散,并且局限于按会计准则要求的货币化计量。

2.编制独立的碳排放权报表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会计制度的规定的这种披露方式实际是以资金运动为主线,分别从资金存量状态和流量规模、原因和结果两个角度设置对应表格进行报告形式设计。独立的碳排放权报表可以借鉴财务会计报告行使设计的存量与流量、原因与结果的模式,进行独立的碳排放会计报告的设计。

3.低碳报告书

第2篇:碳排放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 碳排放;贸易自由化;经济增长

中图分类号 X22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1)01-0043-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1.01.008

自20世纪中叶以来,大部分已观测到的全球平均温度的升高很可能是由于观测到的人为温室气体浓度增加所导致,二氧化碳(CO2)是最重要的人为温室气体,在1970年至2004年间,CO2的排放量增加了大约80%,全球CO2浓度的增加主要是由于化石燃料的使用。[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实际增长高达9.8%,出口作为驱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为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高速增长的背后带来了严重的能源问题和环境问题。根据IEA[2]的统计数据,2007年中国CO2排放量60.71亿 t已超过美国(57.69亿 t)居世界第一位(见图1),占世界总量的21%,中国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为2.3(千克/美元),是世界平均值(0.73千克/美元)的3倍多,是欧盟平均值(0.4千克/美元)的5.8倍。

哥本哈根会议上中国面临着巨大的减排压力,虽然大会未能取得实质性成果,但是作为负责任的中国仍然承诺单位GDP减排40%-45%,与此同时,能源价格不断上涨,能源的紧缺成为制约我国经济持续发展的瓶颈之一。那么我国在承担减排任务的同时,也要考虑与发达国家基于国际贸易的碳转移问题。

本文在国内外相关问题的前沿性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就我国当前及历史发展的现实问题,从规模、结构和技术三个方面,对我国经济发展、出口贸易和碳排放之间内在依从关系进行研究,揭示它们之间的变化规律,从而有的放矢地提出相关的减排政策,对我国发展低碳经济、应对气候变化有着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1 文献综述

作为主要温室气体之一的CO2,不仅是化石燃料过度使用的体现,而且还是全球气候灾变的元凶。碳排放问题既是能源问题又是环境问题,从现有的文献来看,关于环境问题的实证研究起源于90年代。

Grossman & Krueger[3]在分析北美自由贸易协议(NAFA)的签订对环境的影响时, 首次实证考察了环境―收入倒U型关系的存在,提出了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假说(Environmental Kuznets Curve,EKC)。在这篇开创性的文章中把贸易对环境的效应归结为三个效应:规模效应、结构效应和技术效应。规模效应(Scale Effect)是指贸易自由化扩大了经济活动的规模,随着生产要素投入的增加,会导致自然资源的使用量和污染排放量的增加,从而导致环境恶化。结构效应(Composition Effect)是指贸易自由化导致全球范围的资源从新配置和专业化分工。根据

图1 中国、美国、欧盟和日本二氧化碳排放量

Fig.1 CO2 emissions in China, USA, Europe and Japan数据来源:IEA(2009)。

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参与自由贸易的国家会更趋向于在具有比较优势的部门进行生产。那么,结构效应对环境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如果一国在污染密集型部门具有比较优势,则结构效应是消极的,反之,如果一国在清洁产品部门具有比较优势,那么结构效应是积极的。技术效应(echnique Effect)是指贸易自由化加快了先进生产技术的流通,能够提高要素的使用效率和降低单位产出的污染量,而且贸易自由化促进各国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提高了人们对洁净环境的偏好,这将使各国采取更加严格的环境标准和法规,从而减低单位产品的污染排放量,对环境起到积极地作用。之后众多学者对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假说进行了实证分析[4-5]等。其中大部分实证结论都支持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存在。

吴献金等:贸易自由化、经济增长对碳排放的影响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1年 第1期Copeland & aylor[6]在研究南北贸易和环境关系时提出了“污染避难所假说”(Pollution aven ypothesis,P),指出在开放经济条件下,贸易自由化会使污染密集行业由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从而使发展中国家更多地从事“肮脏行业”(Dirty Industries)的生产[7],其结果是发展中国家成为发达国家的污染避难所。

Antweiler,Copeland & aylor[8]把环境污染引入自由贸易的一般均衡模型中,利用40多个国家的数据对贸易的环境效应进行了估计,通过对比规模、结构和技术效应,得出贸易自由化改善了全球的环境。Cole&Elliott[9]依照Antweiler et al[8]的思路,采用四种不同环境指标对贸易―环境的结构效应进行了分析,同样得出了贸易对环境的改善有良好的促进作用。Levinson[10]对美国制造业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量进行了分析,发现美国环境改善的主要原因是先进技术的使用,而国际贸易结构的改变对环境改善的作用不那么明显。

近年来,由于我国碳排放量大幅增长,对我国碳排放增长驱动因素分析的文献日益增多。

oltzEakin & Selden[11]在研究经济发展和碳排放的关系时,发现碳排放持续增长的原因是产出和人口的迅速增长,特别是在低收入国家。Lantz & Feng[12]分析了收入、人口和技术对加拿大CO2排放量的影响,发现人口和技术存在与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倒U型关系,但是收入和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关系不显著。

ang et al.[13]采用对数均值迪氏分解法对我国CO2排放进行分解,发现代表技术效应的能源强度能有效地减少碳排放,而能源结构也起到一定作用,但是经济增长则带动了碳排放的增加。Shui & arriss[14]在对中美贸易中隐含碳排放进行研究时发现,中国碳排放总量的7%-14%是由于中国向美国出口所产生的。hang et al.[15]对中国CO2排放量的驱动因素进行研究时,其结果表明经济增长对CO2排放有最大的正向效应,而能源强度的降低能抑制CO2排放量的增加。

杜婷婷等[16]在对我国CO2排放量的库兹涅茨曲线进行分析时,发现我国CO2排放量和人均收入并不呈现经典的“倒U型”,而是类似“N型”的三次曲线,意味着我国在同时推进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上还处于过渡期,尚未达到两者协同发展的阶段。王锋等[17]对我国1995-2007年间能源消费的碳排放增长的驱动因素进行了研究,得出人均GDP的增长能解释绝大部分碳排放的增长的结论,中国的碳排放与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密切相关。许广月、宋德勇[18]运用时间序列模型实证分析了出口贸易、经济增长与碳排放量之间的动态关系。出口是碳排放的原因,而碳排放对出口贸易的影响强度不断增强。

2 理论模型

假设一个小的经济开放体,用资本K和劳动L两种要素生产两种产品,分为X和Y,X为污染产品,为资本密集型,Y为清洁产品,为劳动密集型(大部分污染企业就是资本密集型参见Muthukumara Mani & David heeler[19]),P为X相对于Y的国内价格,因为存在贸易壁垒,国内价格与世界价格的关系可以表示如下:

P=βP(1)

β表示贸易壁垒,P为X相对于Y的世界价格,那么当一国出口污染产品X时,则β1。碳排放量可表示为:

=EδS(2)

代表碳排放总量,E为每单位污染产品X的碳排放量,δ为产品中污染产品X的比例,S为总规模,对(2)时进一步微分,得到

^=E^+δ^+S^(3)

其中E^代表技术效应,δ^代表结构效应,S^代表规模效应。规模效应用总产出来表示,结构效应通过资本劳动比k=K/L来表示,随着国民收入的增加,技术和国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也随之提高,单位产品所产生的碳排放量必然下降,那么技术效应可用人均收入I表示。贸易自由化对国内的产品结构产生了冲击,把国际贸易对碳排放产生的结构效应纳入模型,贸易壁垒贸易β用贸易自由度表示。其中I代表人均收入,代表贸易自由度,那么得出模型

^=π1S^+π2k^+π3I^+π4^(4)

根据上面的理论分析,提出以下待检验的命题:

命题1: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产出水平不断提高,带动能源消耗的增加和碳排放的加剧,与此同时,经济发展带来的技术进步和环保意识的提高又从另一方面减少了碳排放量,目前规模技术的总效应还是导致了碳排放量的增加,但是增加的趋势在不断减少,最终能使碳排放的总量下降。

命题2: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工业在产业结构中的比重不断上升时加大了能源的消耗,导致碳排放的增加,而服务业比重的上升却减少了能源的消耗,导致碳排放的下降。

一个国家的贸易自由化对一国的碳排放量会产生怎样总的影响呢?假设一个小的经济开放体,生产两种产品,分为X和Y,图2横坐标X为污染产品,纵坐标上半部Y为清洁产品,纵坐标下半部为碳排放量,圆弧半径代表经济规模,圆弧表示在同一规模在不同的产品组合,A点表示初始的经济规模和结构,此时对应的碳排放量为a。

图2 贸易自由化对碳排放的影响

Fig.2 Impacts of trade liberalization on carbon emissions随着贸易自由化,出口贸易使得经济规模增加同时伴随着国内经济结构的变化达到C点,A到B表示经济结构的变化,B到C表示经济规模的变化,而单位X所产生的碳排放量曲线由EX变为E′X表示技术的变化。此时对应的碳排放量为d。

贸易自由化不仅会影响污染品X在总产出的份额及结构效应,还会对规模和技术效应产生影响,把贸易自由化对规模和技术效应的影响从总效应中分离出来,得到贸易自由化对碳排放的总效应,由于产出和收入变化的百分比是一样的,因此可以把规模效应和技术效应合并。

dd=π1dSdS+π3dIdI+π4=(π1+π3)dIdI+π4(5)

根据以上理论分析,故提出以下待检验的命题:

命题3:随着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我国逐渐成为“世界工厂”,发达国家的污染密集型和能源密集型企业向我国转移,从而使我国更多的从事“肮脏行业”,成为发达国家的碳排放的“污染避难所”。

命题4: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在改变我国的产业结构的同时,也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把国外的先进技术引入到了国内,从另一方面降低了我国的碳排放量,但是我国出口贸易的总效应造成碳排放的增加。

3 实证分析

3.1 计量模型设计及相关计量问题

依照上述理论分析,本文根据(4)式,由于代表规模效应的国内生产总值和代表技术效应的人均收入之间有具有较强的相关性,于是把规模和技术效应合并,为消除异方差对各数据取自然对数,得到实际计量方程:

lnyit=a1+b1lnGit+d1lnkit+f1lnit+εit(6)

在(6)中,我们假设表示规模、技术和结构效应的变量和碳排放存在线性关系,为了对命题1和命题2进行检验,依照Antweiler et al.[8]创建的贸易自由化与环境污染的一般均衡模型,得到如下实际计量方程:

lnyit=a2+b2lnGit+c2ln2Git+d2lnkit+e2ln2kit+f2lnit+εit(7)

y为碳排放量,G为人均GDP,k为资本劳动比,为贸易依存度用(出口额+进口额)/GDP表示。

对于计量方法的采用,首先采用Fest判断采用常截距模型还是变截距模型,然后通过ausman est对固定效应模型(FE)和随机效应模型(RE)进行甄别。考虑到本文所选用的样本数据截面数(29)大于时期数(13)的特点,为了减少由于截面数据异方差性造成的异方差影响,因此固定效应模型采用截面加权广义最小二乘法进行估计,同时采用hite稳健标准差得到系数的t统计值。

3.2 数据来源

采用除自治区之外的我国30个地区1995-2007年的数据作为样本进行研究。其中重庆市数据并入四川,自治区的部分指标难以获得所以舍去。

3.2.1 中国碳省际排放量的估计

能源部门通常是温室气体排放清单中的最重要部门,在发达国家,其贡献一般占CO2排放量的90%以上和温室气体总排放量的75%。因此,国际上碳排放量基本上是通过化石能源消费量推算出来的。IPCC[20]提供估算化石燃料燃烧中的碳排放方法,本文采用基于燃烧的燃料数量以及平均排放因子来估算碳排放量。碳排放的计算公式为:

C=∑iEi*αi

其中,C代表碳排放总量,Ei为能源i消费量,按标准煤计,αi代表能源i碳排放系数。表1为本文根据IPCC[20]估算的各类能源消耗的碳排放系数与4个研究机构确定的各类能源消耗的碳排放系数的比较。发现本文的碳排放系数与日本能源经济研究所采用的碳排放系数基本一致。其中各种能源的消费量来自1995-2008年的《中国能源统计年鉴》。

表1 各类能源的碳排放系数

ab.1 Coefficient of carbon emissions of different energy数据来源

he source of date煤炭

Coal石油

Oil天然气

Nature Gas本文0.7560.5860.448DOE/EIA0.7020.4780.389日本能源经济研究所0.7560.5860.449国家科委气候变化项目0.7260.5830.409发改委能源研究所0.7480.5820.4443.2.2 资本存量的估计

运用Goldsmith开创的永续盘存法。其基本公式为:

Lt=(1-δ)Kt-1+It

其中,Kt为第t年的资本存量;It为第t年的实际投资;δ为折旧率,设它为5%,初始资本存量K0=I0/(δ+g),其中I0为初始投资,g为样本期间投资的平均增长率。

3.2.3 其它数据来源

本文收入采用人均收入指标来度量,更能反映真实收入水平对碳排放的影响,用地区人均GDP表示,数据由历年《中国统计年鉴》整理、计算而得。

劳动力投入用各地区年末就业人员数表示,贸易量用各地区进出口总额表示,汇率、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等数据均来自历年《中国统计年鉴》。

3.3 实证结果分析

利用Eviews6.0得到贸易自由化、经济增长和碳排放量关系的回归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贸易自由化、经济增长与碳排放量回归结果

ab.2 he regression results of trade liberalization,

economic growth and carbon emissionsVariableModel(6)Model(7)FEREFERElnG1.250***1.368***1.331***1.526***(13.791)(12.570)(15.876)(13.137)ln2G-0.341***-0.390***(-15.931)(-7.715)lnk-0.387***-0.415***-0.856***-1.033***(-8.150)(-5.843)(-18.125)(-9.905)ln2k0.143***0.178***(12.343)(6.290)ln0.076**-0.0020.046*0.003(2.285)(-0.046)(1.653)(0.081)C8.960***8.881***9.336***9.461***(133.528)(49.838)(131.739)(46.097)AdjR20.9860.7110.9870.751ausman est13.203***13.791**Fest715.408***803.694***Fstatistic841.897***303.594***861.690***225.627***Obs.374374374374注:1.***表示在1%水平上显著,**表示在5%水平上显著,*表示在10%水平上显著。2.系数下方括号内hite稳健性标准差。

从表2模型回归结果中可以看出:

(1)模型的总拟合度较好以及F统计值,说明两个模型均有较高的解释能力。Fest回归结果表明两个模型都应采用变截距模型进行回归,ausman est表明随机效应与解释变量之间的自相关显著,采用固定效应模型是适当的选择。

(2)代表规模技术效应的人均收入和碳排放量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模型(7)的系数估计和显著性水平表明,我国存在碳排放量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产出水平不断提高,带动能源消耗的增加和碳排放的加剧,与此同时,经济发展带来的技术进步和环保意识的提高又从另一方面减少了碳排放。从表3可以看出,我国还没有省份的人均GDP超过了碳排放量EKC曲线的转折点,就全国而言,全国人均GDP离临界值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仍处在碳排放EKC曲线的右边,目前我国经济发展还会造成碳排放量的不断增加,但是增加的幅度却在不断地减少,这与我们的预期是一致的。

(3)代表结构效应的资本劳动比和碳排放量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模型(6)和模型(7)的回归结果表明,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工业在产业结构中的比重不再上升甚至下降,将缓解我国碳排放量不断增加的压力,服务业的迅速发展,也将进一步促进碳排放量的下降。

(4)从贸易依存度与碳排放量的关系来看,贸易所产生的结构效应是消极的,也就是说,发达国家的污染密集型和能源密集型企业向我国转移,从而使我国更多的从事“肮脏行业”,成为发达国家的碳排放的“污染避难所”。但是这种关系的弹性系数不大,而且在部分模型下,显著性水平也不是太高,这也说明了贸易自由化对我国碳排放量影响的复杂性。

(5)依照(5)式计算贸易自由化的总效应,根据回归结果得到π1+π3>0,而π4>0,如果贸易自由化促进了经济增长,及dIdI>0,那么贸易自由化的总效应也是消极的。对外贸易的迅速发展,在改变我国的产业结构的同时,也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也把国外的先进技术引入到了国内,从另一方面降低了我国的碳排放,但是贸易自由化的总效应却使得我国碳排放量增加。

综上所述,命题1得到了显著的结果,通过了检验,命题2得到了部分验证,命题3通过了检验,但部分模型结果并不显著,命题4得到了验证。

4 政策建议

根据对回归结果地分析,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积极研发低碳技术,鼓励技术创新。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经济规模仍将继续扩大,对能源的消耗也将进一步提高,那么我们应该鼓励技术创新,尤其是低碳技术的创新和推广,利用积极的技术效应来消除经济发展必然带来的规模效应,从而减低我国的碳排放量。

(2)优化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第三产业,降低第二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所带来的结构效应,对我国碳排放量的减低有着明显的促进作用,降低钢铁、水泥等高能耗行业的比重,淘汰落后产能和技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实现第三产业的总量扩张和比重提高。

(3)完善碳排放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低碳经济的法律保障机制。欧盟国家的实践表明,碳税、能源税、排放交易机制等财税政策是约束碳排放的最有效方法之一。那么,我国应适当引入相关税法,相对严格的环境法规和标准能有效控制发达国家的污染密集型和能源密集型企业向我国转移,防止我国成为发达国家的“污染避难所”。

(4)转变出口贸易结构,抑制高能耗、高污染、低附加值产品的出口。利用出口退税政策对出口产品结构进行优化,进一步降低高能耗、高污染、低附加值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对于低效使用国内能源加工生产的产品降低,甚至取消其出口退税,以控制其生产与出口数量,同时对于高效能源利用的产品应维持或者提高其出口退税率,鼓励其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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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pacts of rade Liberalization and Economic Growth on Carbon Emissions:

An Empirical Study Based on Scale, Composition and echnique Effects

U Xianjin DENGJie

(School of Economy and rade of unan University, Changsha unan 410079, China)

第3篇:碳排放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 碳排放配额;时变跳跃;跳跃强度;ARJI模型

中图分类号 F830.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5)11-0012-07

与其它资本市场类似,由于离散随机事件的发生,碳金融资产的价格可能出现不同程度的跳跃,因而准确研究这一特征,有利于碳排放市场的风险管理和产品定价,且能够为我国在设计碳排放交易机制方面提供一定的经验参考。近年来,由于受到全球金融危机、欧债危机等的冲击,欧盟碳排放配额的价格更容易出现波动。Bataller and Tornero [1]基于被截的均值模型,研究了在受管制规定及时事要闻等信息发出后碳交易市场价格的波动特征,发现在时事要闻公布当日及前几天内,碳市场的价格受到明显的影响,然而碳产品收益率的波动性却并没有影响。该项研究中,被截的均值模型无需考虑数据的跳跃。事实上,碳排放价格序列可能存在跳跃。据现有文献,多数学者运用跳跃-扩散过程研究碳排放市场的跳跃。Daskalakis等[2]引入跳跃-扩散过程分析随机游走的碳排放现货价格序列,发现该序列呈现出非连续突变的特征且不稳定,同时其收益率呈现显著的尖峰厚尾现象,表明收益率序列不服从正态分布。更多相关研究,如Borovkov等 [3]。最近,Chevallier and Sévi [4]基于Todorov and Tauchen [5-6]的activity signature function framework研究碳期货价格的高频数据,以证明二氧化碳期货价格的随机过程存在许多大跳跃和小跳跃。Sanin等[7]基于时变跳跃概率研究欧盟碳排放配额第II机制上的短期价格行为。与上述研究不同,Gronwald and Ketterer[8]基于Chan and Maheu [9]的自回归跳跃强度模型(ARJI模型),研究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跳跃特征。从现有文献看,国外学者大多引入跳跃-扩散过程及其拓展形式来研究碳排放市场的跳跃特征,仅Gronwald and Ketterer [8]采用ARJIGARCH模型来展开研究。据国内现有文献,基于ARJIGARCH模型的碳排放市场价格时变跳跃特征的研究鲜见。鉴于此,文章选取2010年1月4日到2014年12月31日欧盟碳排放配额(EUA)现货价格的日数据,基于ARJI模型对碳资产价格进行以下三方面研究:第一,构建常数跳跃强度模型,分别研究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第二阶段(2010-2012年)、第三阶段(2013-2014年)以及整个样本期的EUA收益率数据的跳跃行为特征。第二,采用时变跳跃强度模型来研究欧盟碳排放市场发生随机跳跃的时变动态性。假设跳跃幅度的条件均值与方差都服从条件正态分布,并设定条件均值与条件方差与前期资产收益率存在函数关系,分别构建ARJI- Rt GARCH模型和ARJI Rt-12 GARCH模型来研究跳跃幅度及其方差是否对市场波动率存在敏感性。第三,构建ARJIht GARCH模型,分析跳跃幅度的方差对GARCH波动率的敏感性。这一研究,不仅拓展了ARJI模型在碳排放交易市场上的应用,而且有利于分析欧盟碳排放市场上资产价格的跳跃特征及其驱动因素,更为设计我国碳排放交易机制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1 基本模型与方法

1.1 ARJI GARCH模型

在资本市场上,金融资产价格时间序列大多都存在尖峰厚尾的现象,而引起这种现象的因素主要来源于市场上离散随机事件的发生,这些离散随机事件也造成了资产收益率的跳跃。考虑到GARCH模型能够刻画资产收益率的异方差特征,并假设这种跳跃服从于Poisson过程,Chan and Maheu [9]提出自回归条件跳跃强度模型,即ARJI模型。该模型的形式可以表述为:

2 数据与实证研究

2.1 数据说明

与其它碳排放交易市场相比较而言,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历史最长,交易制度也相对较完善,市场交易 产品更具有显著的金融属性。在资本市场上,资产价格很容易受到市场上离散随机事件的冲击,并发生跳跃现象。为了研究碳排放市场资产价格的跳跃行为,文章选取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下一级市场上的欧盟碳排放配额(EUA)现货价格的日交易数据,样本期为2010年1月4日到2014年12月31日。剔除缺失数据后,样本量为1 260个。在实际研究中,将采用经调整后的收益率序列,即Rt=100・(lnPt-lnPt-1),这也是大多数国内外学者采用的数据处理常见方法。原始数据来源于欧洲能源交易所。

如图1 所示,是价格(上)与收益率(下)的时间序列图。根据图1,2011年5月之前的样本期内,碳排放交易市场EUA价格的波动相对较稳定,波动幅度相对较小。在这一时期内,尽管碳排放交易市场表现相对较为活跃,世界各国积极参与碳减排项目,然而市场价格并没有出现较大幅度的跳跃。这之后,EUA价格出现几个月短暂的上升后出现持续下跌的特征,且几乎呈现直线下跌的态势,跳跃现象趋于明显。出现这一特征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目标进入后期阶段,碳排放交易市场在2012年所面对的政策动向并不十分明确,加上世界经济总体景气程度不高,世界各国在减排力度的意愿上均有所减弱,更为关键的是,实际执行减排项目的企业对碳排放权需求的减少。另外,由于市场长期处于低迷的状态,市场上碳排放交易额度的供给大于需求,也是造成碳排放权交易价格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这种背景下,EUA价格很容易受到外界离散随机事件的影响而出现一定幅度的跳跃。当然,这些跳跃包括正向跳跃和负向跳跃。

自2013年1月1日起,欧盟碳排放交易开始进入第三阶段。由于存在碳排放配额的过剩和市场供需失衡的现象,使碳排放产品交易价格处于低位。在这一阶段上,欧盟对碳排放市场的政策有所调整,市场价格在2013年出现更大的跳跃,且出现明显的波动聚集现象,波动幅度也显著增加,这与2013年12月10日欧盟最终通过的“折量拍卖”(Back loading)计划有很大的关联。该计划,主要将碳排放配额的拍卖时间推后,通过减少短期的碳排放配额供给,以期提升碳价。但是,该计划经历过多次的讨论和修改阶段,给市场释放了许多不确定性的信号,这就驱使碳市场价格呈现高跳跃的特征。

2.2 实证研究与分析

2.2.1 描述性统计

由于整个样本期跨越了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的两个阶段,文章首先将全样本(2010-2014年)划分为两个子样本(2010-2012年、2013-2014年)。考虑到文章要研究跳跃幅度的方差是否对市场波动率也具有敏感性,这里也对收益率的平方做一些描述性的统计分析。如表1所示,描述了全样本和两个子样本的统计分析结果。根据偏度和峰度系数发现,在整个样本和第二个子字样本期内,欧盟碳排放体系下的EUA现货交易市场出现显著的负偏特征和尖峰现象,说明收益率序列的非正态特征比较明显,而KS检验的结果也提供了证据。根据LB检验的结果显示,各序列都存在很强的自相关效应,这说明此处采用GARCH模型过滤收益率数据并得到历史波动率序列具有可行性,有利于刻画序列的波动聚集特征。

2.2.2 常数跳跃强度模型参数估计

在资本市场上,离散随机事件时有发生。由于这些随机事件对市场产生的冲击,资产收益率经常发生不同程度的跳跃。为了研究碳排放市场资产价格的跳跃特征,文章首先构建了常数跳跃强度模型。如表2所示,描述了常数跳跃强度模型的参数估计结果。一方面,此处对全样本数据进行了常数跳跃强度模型的构建,并进行参数估计;另一方面,考虑到《京都议定书》的有效期于2012年12月31日到期,欧盟碳排放交易第二阶段结束,并随后进入不同的碳减排政策和目标的第三阶段,文章分别对两个子样本进行碳排放市场的跳跃特征研究。分阶段研究,可以对比分析不同阶段上市场跳跃特征的差异。

很明显,资产价格发生跳跃的次数具有不确定性。但在实际研究中,文章的模型均假定最大的跳跃次数为20,并采用BFGS算法来估计参数。如表2所示,描述了常数跳跃强度模型的参数估计结果。根据α+β的值可以看出,三个样本期的时间序列都具有很强的波动持久性。这表明,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EUA的收益率受到离散随机事件的冲击而发生异常波动时,市场将会在一段时间内持续保持异常波动的状态,而市场不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消除这种波动。从跳跃幅度的标准差上看,在全样本和第二个子样本上,δ在10%水平上是显著的,这说明跳跃幅度的方差对GARCH波动率在10%水平上具有显著的敏感性,而在第一个子样本上的敏感性并不显著。

从跳跃强度上看,条件跳跃强度λ在两个子样本上存在较大的改变,即从2010-2012阶段的0.001变化为2013-2014阶段的0.206,而在整个样本上的跳跃强度为0.003。这表明,在不同阶段上,碳排放市场的跳跃存在动态的时变特征,因而下一节采用时变跳跃强度模型来进行相关研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2.2.3 ARJI模型参数估计

考虑到市场发生随机跳跃的时变动态性,文章构建自回归跳跃强度模型,即ARJI模型,并采用AIC信息准则来选择最优的滞后阶数。同时,此处假设跳跃幅度的条件均值与条件方差服从条件正态分布,并设定条件均值与条件方差与前期资产收益率存在函数关系,构建ARJIRt-12 GARCH模型。此外,文章也尝试研究跳跃幅度的方差是否对市场波动率存在敏感性,而构建ARJIht GARCH模型。如表3所示,描述了各模型的参数估计结果。

根据四个模型中的AIC值容易发现,引入动态跳跃强度的ARJIRt GARCH模型、ARJI Rt-12 GARCH模型、ARJIht GARCH模型均优于常数跳跃强度GARCH模型的拟合效果,这表明引入跳跃并构建时变跳跃强度模型来研究碳排放市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另外,在三种时变跳跃强度模型中,ARJI- Rt GARCH模型拟合效果更佳,却无法描述跳跃强度与市场波动率、GARCH波动率之间的敏感性。根据λ0可知,条件跳跃强度在10%的水平上显著,但在5%的水平上不显著。尽管如此,此处仍然认为资产价格的时变跳跃特征不能忽略,且这种跳跃与整个市场的波动率、GARCH波动率之间均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敏感性。根据参数ζ表明,其敏感度分别为1.635和0.378。

在时变跳跃强度中,参数ρ值在1%水平上显著,表明碳排放市场的时变条件跳跃强度具有一定的持续性,说明碳资产价格受到离散随机事件的冲击而产生的跳跃在很短时间内消除是不容易的。但实际上,跳跃的持久性也只是一种可能性。就ARJI- Rt GARCH模型而言,参数ρ的值为0.316,说明碳排放市场上此一时刻的强(或弱)跳跃在下一时刻仍然呈现强(或弱)跳跃的概率是31.6%。事实上,在无条件下,即在常数跳跃强度的条件下,跳跃具有不规律性。在运用ARJIRt GARCH模型进行实证分析中,根据λt=λ0/(1-ρ)可知,无条件跳跃强度为0.004,与常数跳跃强度GARCH模型中的结果(0.003)接近。

另外,根据跳跃强度对历史离散随机事件冲击的敏感度系数γ值,敏感度仅为0.043,说明碳排放市场上历史离散随机事件所产生的影响程度较小,事件的冲击并不存在持久性,这与近年来欧盟碳排放市场的活跃度有很大的关

系。尽管欧盟提出了一些碳排放交易体系结构性的改进措施,如推行“折量拍卖(Backloading)”计划、提高碳减排目标与年度减排系数等,但仍然没有在较大程度上提升市场的活跃度。其主要原因可能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欧洲经济增长乏力,对碳排放配额的需求降低。在较长时期内,欧盟经济都处于全球金融危机和欧洲债务危机的阴霾下,增长乏力,从而减少了对碳排放配额的需求,降低了欧盟碳排放交易的活跃度。第二,碳减排的力度不强,配额总量过剩。在欧盟碳排放机制进入第二阶段时,欧盟制定了能源气候一揽子计划,量化了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和能源消耗比例。尽管欧盟实现了所制定的相关目标,但由于减排的力度不强,积聚了大量的碳排放配额,这严重拖累了后期市场的活跃度。第三,欧盟面临着严重的“碳泄露”现象。欧盟拥有先进的碳减排技术和较高的减排效率,为了达到既定的减排目标,存在大量的产业转移现象,即欧盟将高碳排放的产业或工业活动转移到其它区域,这就产生了“碳泄露”。“碳泄露”现象的出现,减少了欧盟对碳排放的需求,造成了欧盟碳排放配额的过剩,也致使碳配额交易市场低迷。

实际上,从欧盟碳排放配额的严重过剩这一现象来看,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存在一定的缺陷,即调节机制不灵活。目前,欧盟市场自身难以消化掉过剩的配额。为了缓解过剩配额的压力、维持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健康运行,欧盟进一步推行“折量拍卖”计划并于2021年开始实行“市场稳定储备”机制,将在较大程度上缓解碳排放配额的过剩问题。尤其是“市场稳定储备”机制,能够提高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市场调节机制的灵活性,提升碳排放市场应对外界冲击的自我调控能力。

3 结论与讨论

在资本市场上,离散随机事件的发生,会给不同的资本市场带来不同程度的冲击,造成资产价格的异常波动,甚至出现较大幅度的跳跃。很多实证研究也表明,资本市场存在跳跃。随着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市场呈现出越来越明显的金融属性。于是,碳排放交易市场也就可能出现与其它资本市场相类似的跳跃特征。尤其是近年来,受到全球金融危机、欧债危机等的冲击,碳排放交易市场的价格更容易呈现出异常波动和跳跃的现象。欧盟碳排放市场,是世界上最为成熟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尽管如此,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仍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市场价格也可能发生跳跃。一些研究也表明,欧盟碳排放市场确实存在着跳跃的现象。

基于碳资产价格序列存在的跳跃特征,文章旨在进一步探讨受到离散随机事件的冲击时欧盟碳排放市场是否呈现出时变跳跃的行为。于是,文章选取2010年1月4日到2014年12月31日欧洲气候交易所欧盟碳排放配额(EUA)现货价格的日数据,采用ARJI模型对碳资产价格的时变跳跃行为特征进行研究。首先,构建常数跳跃强度模型,分别研究不同发展阶段EUA收益率数据的跳跃行为。研究结果表明:碳排放交易市场EUA收益率发生了异常波动,且这种异常波动的状态将会保持一段时间;在不同阶段上,EUA现货市场的跳跃强度存在一定的差异,市场跳跃行为呈现出动态的时变性,其中欧盟排放交易机制第三阶段上的跳跃强度要明显强于第二阶段。然后,假设跳跃幅度具有条件动态性,分别运用ARJIRt GARCH模型和ARJIRt-12 GARCH模型来研究跳跃幅度及其方差是否对市场波动率存在敏感性,采用ARJIht GARCH模型来分析跳跃幅度的方差对GARCH波动率是否具有敏感性。实证研究发现:引入动态跳跃强度的ARJIRt GARCH模型、ARJI Rt-12 GARCH模型、ARJIht GARCH模型,均优于常数跳跃强度GARCH模型;碳资产价格的时变跳跃特征不能忽略,其跳跃强度的持久度为0.316,即市场上此一时刻的强(或弱)跳跃在下一时刻仍然呈现强(或弱)跳跃的概率;同时,这种跳跃与整个市场的波动率、GARCH波动率之间都存在显著的敏感性,其敏感系数分别为1.635和0.378。此外,历史离散随机事件对碳排放交易市场产生的影响程度较小,敏感度仅为0.043,且事件的冲击不存在显著的持久性。

实际上,碳排放交易市场上存在不同的状态,且这些状态之间存在不同程度的转换概率,也可能存在着动态性的特征。鉴于此,在跳跃幅度具有条件动态性的情形下,还可以引入Markov机制转换过程,研究基于状态转换结构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跳跃行为,探讨不同状态结构下跳跃行为对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冲击效应,这将是一个有意义的研究方向。此外,另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方向,就是可以引入Levy状态空间模型,研究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动态波动率和无穷跳跃特征,这将为碳金融资产的定价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

作为《京都议定书》签约国之一,我国在2012年成为全球第一大碳排放交易产品的供应国,并于2013年6月18日在深圳建立了第一个碳排放权交易所。随后,我国碳交易发展迅速。截至2014年5月23日,我国碳交易市场已经发展成为全球第二大碳交易市场。但由于发展时间不长,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正处于发展的起始阶段,更容易受到外界随机事件的冲击。因此,我国在发展碳排放交易市场时,一方面应该尽量保持相关政策的稳定性,稳步推进市场发展,减少市场本身所产生的非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可以研发更多的碳金融产品,有利于抵御源自外部离散事件的冲击而带来的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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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篇:碳排放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 安徽省 碳交易 启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于近期出台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设和运行。目前,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相继建立或筹建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其中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全球最大、最活跃,也相对完备,借鉴欧盟做法,对安徽省探索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促进节能减碳、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及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概述

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以下简称EU―ETS)于2005年正式启动,是世界上第一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下最大的温室气体交易市场,交易额占全球总交易额的27%。欧盟28个成员国以及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等31个国家参与交易。

(一)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原理

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核心原理是“排放上限和排放配额交易”。排放上限是指为体系内受管制企业设置一定温室气体排放配额量。每个配额相当于一吨二氧化碳排放权限。体系内企业必须保证其排放量在配额限定范围内,否则将受到惩罚(试验阶段为40欧元/吨,实施阶段为100欧元/吨)。企业若通过技术手段降低碳排放量,可选择保留多余配额供将来使用或将配额出售给配额紧缺的公司,即排放配额交易。

(二)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发展过程

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经过第一阶段的试运行和第二阶段的深化,目前已进入了第三阶段。

第一阶段(2005―2007年),为试验阶段,目的是“在行动中学习”,为下一阶段积累经验。交易涵盖的温室气体只有二氧化碳,覆盖的工业设备仅限于火力发电、炼油、钢铁、矿物加工和造纸等少数行业。该阶段每年碳排放配额总量均为22.99亿吨,各工业设备的碳排放配额按历史法计算,单个设备三年的总配额一次性发放,全部为免费配额。第一阶段结束后,剩余配额不能转到第二阶段继续使用。

第二阶段(2008―2012年),在第一阶段所有行业的基础上,将经营欧盟境内航空企业纳入交易范围,碳排放配额总量年均为20.81亿吨。该阶段大部分行业排放设备的碳排放配额仍然采用历史法计算分配,同时在部分行业和地区开始试点拍卖,单个设备三年的总配额一次发放,期末剩余配额可以结转到第三阶段。同时,该阶段引入了《京都议定书》中的“清洁发展机制(CDM ) ”和“联合履约机制(JI) ”。

第三阶段(2013―2020年),交易范围进一步扩大,石化、有色金属、石膏、氨、铝制品等行业纳入交易范围,同时纳入更多种类的温室气体,比如生产硝酸、己二酸、乙醛酸排放的氧化亚氮、铝制品生产过程排放的全氟化碳等。起始年度配额为19.74亿吨,以后每年减少3600万吨。该阶段电力行业配额全部须通过拍卖获得,其他行业设备排放配额采用基准线法计算免费获得,且免费配额占比逐年减少。

(三)配额分配机制

碳排放权交易配额首先由各成员国提交申请,由欧盟委员会审核确定后再反馈落实到每个设施,各成员国的分配总量必须和欧盟委员会的分配总量一致。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对新进者预留并免费分配排放配额,对停工的设施没收原先分配的排放配额。分配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历史法分配。主要应用于第一、二阶段,即选择过去一段时间的实际排放量作为分配排放配额的标准,通常是历史活动和产能的指标,乘以一个统一的排放率,来确定分配给各个设施的配额。二是基准线法分配。该方法由行业内前10%温室气体排放效率最优的设备平均值确定,且不受生产技术、燃料混合、规模、老化程度、气候条件、原材料质量等因素影响。截至目前,欧盟共制定了涉及21个部门的52条基准线,囊括了EU-ETS约80%的免费配额发放。

(四)监测、报告与核查(MRV)制度

欧盟于2004年通过了《温室气体排放监测和报告指南》,指导第一阶段的温室气体监测和报告活动,2007年和2011年对该指南进行了修订,用于第二、第三阶段。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和报告是实施排放交易的基本条件和工具,是衡量排放源是否达标的重要依据,也是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与其他国家或国际贸易机制接轨的必备基础。为保证企业报告的真实性,避免企业通过低估排放量而获益,所有纳入排放交易体系的排放活动都要接受核查,通过核查后的排放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提交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机构审核。企业逾期如未履约将被处罚,处以罚款、关闭设备、禁止转让配额等惩罚,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五)碳交易登记注册系统

碳排放配额量作为EU―ETS的核心交易产品,统一存放在登记注册系统账户中。登记注册系统负责跟踪碳交易配额的流转情况,并管理交易帐户。参与EU―ETS的任何机构和个人都要在登记注册系统中开设账户,登记其拥有的配额和交易记录。2013年欧盟通过了新的登记系统法令,规定第三阶段使用欧盟统一的登记注册系统,各成员国现有的登记注册系统仅负责管理本国的账户。配额的签发、转移和注销将记录在欧盟独立交易日志中,交易日志由统一的欧盟管理机构来维护。欧盟统一登记注册系统通过交易日志网站公布可公开的信息,包括账户名单、国家配额分配表、运营商经核查后的排放量、上缴配额量、遵约状态、交易量、交易类型等。

(六)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作

根据欧盟法律规定,EU―ETS产生的碳排放权可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交易产品除了发放的配额外,还可使用一定比例的CER(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产生的核证减排量)和VER(自愿减排项目的核证减排量)来抵减其排放量,从而实现了EU-ETS与CDM、JI等机制的系统对接。目前,欧洲碳交易活动主要是在伦敦和莱比锡碳排放权交易所进行。企业和其他参与者可以在市场里直接交易,也可通过经纪人、委托交易所或其他市场中介开展场外交易。碳排放权交易有现货支付、期货支付和混合支付(现货加期货)三种支付方式。排放配额通常采取现货支付。减排信用额度由于项目期长、预期风险大,往往采取混合支付。碳排放权交易所通过制定规则,规范买卖双方支付的进度、条件和比例等详细规则,确保期货和现货可以成功交割,整个EU―ETS实现稳定运行。

二、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经验与启示

经过近十年的运行,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不仅成功实现欧盟范围内整体的节能减碳,而且为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实施进行了有益尝试,并对发展中国家积极参与国际碳减排,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提供宝贵的经验借鉴。

(一)制定统一的法律与制度是前提

欧盟经过三个阶段的反复实践,通过加强立法和制度建设,制定了统一的法律框架和实施细则,建立了统一的登记注册系统、碳排放监测和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人员认证标准,设定了欧盟统一的碳排放权配额分配计划,确保了欧盟碳排放权交易的有序开展。

(二)科学设定交易总量是基础

欧盟制定第二阶段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时,由于对未来经济增长前景过于乐观,对企业生产开工率估计过高,导致第二阶段ETS系统内投放的碳排放权过多,特别受2008年金融危机的巨大冲击,第二阶段末碳排放权结余高达20亿吨,造成碳价一路下跌至6欧元以下,整个市场长期陷入交易萎缩状态。为解决这一问题,欧盟研究提出了折量拍卖、市场稳定储备等方案,但这些溢出碳权的消化仍需要很长一段时间。

(三)成熟的碳金融服务市场是关键

为解决中小型公司和单个排放设备所有者缺乏资金和专业知识的问题,欧盟积极推动中介机构参与,促进了财务、咨询等服务业的发展。广泛的参与性增强了碳排放权交易金融市场的流动性,并催生出碳期货、期权以及掉期交易等衍生产品,有助于形成更合理的碳市场价格,促进整个碳市场的持续繁荣。同时,参与的中介机构能够对未来减排单位提供担保,也满足了碳排放权最终使用者的风险管理需要,增强了投资者交易的信心。

(四)严格的监测、报告与核查制度是保障

精准的碳排放数据对于制定温室气体减排战略和排放总量至关重要。因此,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正常运作需要健全的碳排放量监测、报告及核查(MRV)制度作为保障。欧盟MRV包括监测、报告、核查三个阶段共14个环节,涉及政府主管部门、参与企业、核查机构等多个利益相关方,是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重要基础环节。在欧盟MRV制度中,对核查者的监管十分严格。核查由获得认证的核查者独立、合理和专业地进行,企业报告和核查报告都要公开,接受监督,如发现弄虚作假,核查者与企业一并受罚。

三、对安徽省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几点建议

2011年10月底,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计划到2016年底建立全国范围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安徽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还处于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阶段,与欧盟发达国家和我国试点省份相比,存在很大差距。探索建立安徽省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既要认真吸收欧盟好的经验和做法,更要立足实际,开展符合省情的制度设计,扎实推进相关工作。

(一)准确把握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功能定位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具有市场化手段节能减碳、引导企业转型升级,以及促进碳金融服务发展等功能。安徽省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今后较长时间内能源消费量和碳排放量将继续上升,加快工业发展与降低能耗、保护环境的矛盾将更加突出,经济结构调整面临较大压力。因此,安徽省碳排放权交易要立足市场化减碳功能,充分发挥碳交易市场在碳排放稀缺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使环境污染成本内部化,以最低成本实现减排目标,并达到有效应对气候变化,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双赢目的。根据相关统计数据,安徽省电力、水泥、化工、钢铁等行业企业规模较大、碳排放量较多,减排目标容易实现,建议将这些行业首批纳入碳交易市场的范围。

(二)加快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制度设计

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建设是庞大的系统性工作,对安徽省来说是一项崭新任务。建议抓紧组织专家队伍,研究制定安徽省碳排放权交易总体框架,对企业历史排放水平、配额分配方法、核证制度、登记结算平台、交易市场和监管制度等重大问题开展研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部署,尽快研究制定细化的操作规则和流程,确保安徽省在碳排放权交易中有统一的标准和依据。

(三)科学制定配额总量及分配方式

安徽省在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总量和配额分配方案时,要根据未来经济增长预期,充分考虑能源消费总量增长趋势和结构调整方向,适当控制配额总量,完善配额发放的弹性设计,以保证配额的稀缺性,保持市场交易活跃和碳价的相对稳定。同时要设计合理的碳市场稳定储备方案,以降低经济增长波动对碳市场运行的影响。当前,安徽省要加快建立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报告、监测与核查制度,加强重点单位温室气体排放管控,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提供数据支持,为安徽省2016年底加入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做好准备。

(四)健全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保障措施

一是加大资金扶持。建议设立碳交易能力建设专项工作经费,保障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以及相关基础研究和能力建设;待安徽省纳入国家碳交易市场后,参照EU―ETS做法,从整个交易总量中拿出一定比例配额进行拍卖,所得资金再设立低碳发展专项基金,用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二是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利用财政、金融等手段,优先支持碳减排履约企业申报国家、省节能减排等相关政策支持项目;对不履约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各级发改部门不接受其申报国家和省相关财政支持项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履约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与企业负责人的考核挂钩。三是加强能力建设。针对相关部门和重点排放单位,加快开展报送流程管理、核算指南、监测报告、第三方机构核查认证以及第三方管理等内容培训。

参考文献:

[1]贾茹.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运行及启示与借鉴[J].吉林大学学报,2012(4)

[2]邱玮,刘桂荣.借鉴欧盟模式建立中国碳排放交易体系[J].中国集体经济,2012(5)

[3]公衍照,吴宗杰.欧盟碳交易机制及其启示[J].山东理工大学学报,2013(1)

[4]陈惠珍.减排目标与总量设定: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经验及启示[J].江苏大学学报,2013(4)

[5]温岩.借鉴国际经验构建中国碳交易体系的研究――以江苏省为例[J].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学报,2013(6)

[6]王文涛,陈跃,张九天,仲平.欧盟碳排放交易发展最新趋势及其启示[J].全球科技经济t望,2013(8)

[7]周伟,高岚. 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及其对广东的启示[J].科技管理研究,2013(12)

第5篇:碳排放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碳交易;碳税;复合排放权交易

2009年12月结束的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大会虽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成果,但截止到今年二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已收到55个国家递交的到2020年温室气体减排和控制承诺,其总排放量占目前人类总排放量的78%,这意味着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已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虽然根据《京都议定书》的框架,我国在第一承诺期(2005~2012年)不承担温室气体减排的义务,但是作为世界政治、经济大国,从长远来看,我国必将承担沉重的减排责任,这就要求我国选择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机制。

一、碳交易与碳税的比较

(一)碳交易与碳税的简介

1.碳交易。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通过艰难谈判,于1992年5月9日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通过了讼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京都议定书》,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议定书》建立了三种的国际合作减排机制:一是国际排放贸易:允许附件Ⅰ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之间相互转让它们的部分“容许的排放量”;二是联合履行机制:允许附件国家从其在其他工业化国家的投资项目产生的减排量中获取减排信用,实际结果相当于工业化国家之间转让了等量的“减排单位”;三是清洁发展机制:允许附件Ⅰ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的、并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经核证的减排量”,即允许附件Ⅰ国家出资支持无减排义务的国家通过工业技术改造、造林等活动,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并抵消附件Ⅰ国家的减排指标。

2.碳税。碳税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它是通过协调各国之间商品价格、税收、关税等价格的基础上进行的。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对燃煤、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的生产和消费过程,按照其碳含量的多少进行征税,从而实现对化石燃料需求的减少碳排放。碳税是一种间接税,也具有一般税种的基本要素:税收对象,纳税环节,纳税人,税率等。

(二)碳交易和碳税的比较

1.有效性。征收碳税会提高含碳产品价格,使私人成本增加,经济主体将寻求降低生产成本的方法,促进绿色节能技术的产生,从而有效地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征税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无谓损失,若将征得碳税收入作为企业提高生产技术的补贴,无谓损失大大将会减少,甚至能够获得“双重红利”。此外,碳税有利于价格信号正确地反应生产成本,促进市场资源的配置,提高经济效率。同样,碳交易也具有相当好的效果。

2.管理成本。各国碳税的征收一般是依据各国的税制体系,比如可以利用消费税体系,在石化能源的产生环节,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因此,碳税实际就是增加消费税的税目,并调整相应税目的税率,碳税的管理成本较低。对于碳交易来说,初始排放权的分配,存在各方利益的博弈,需要经过一个较长时期的谈判,且还需要建立排放权交易市场以及建立参与企业能源使用的报告机制、监控机制与惩罚机制等,这些都需要较大的额外管理成本。另一方面碳市场的建立,产生了一个新的行业,能够增加就业岗位,创造出巨大的经济价值,结果管理成本与经济效益一起递增。从这个角度来看,管理成本的提高并不意味着有较大的劣势。

3.政策的可行性。政策的可行性主要从两个方面加以考虑:第一,政策引起的分配效应是否损害了被认为不能损害的那部分人的利益,如低收入者:第二,是否会损害那些有较强政治谈判能力的人的利益。碳税本身的累退性是推行实施阻力大的原因之一,此外碳税税负主要集中在能源密集型企业。由于碳税相比无偿配给的排放权交易制度和行政指令标准,多了一块可利用的碳税收入,碳税制度可以通过其收入的运用来增加其可行性,可以用碳税收入来弥补对低收入者的负面影响;也可以通过补贴,促进企业、居民进行减排投资和减排技术的改进等等。

4.公平性。从公平性角度看,碳税是优选的政策。如果采用初始排放权免费配给制度,如前所述,它相当于将全社会的收入免费送给这些排放企业,这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寻租的问题,一方面有关系的企业往往会先得到配额,没有关系的企业则要加大公关投入,加重企业的额外负担,造成企业之间竞争的不公平;另一方面这会强化政府在市场有效运行领域的行政干预,不利于经济市场化改革完善,且容易滋生腐败。如果采用拍卖等方式将排放权卖给企业,这样操作就有较大的公开透明性。由于产品在市场上流通,购买产品的人都会承担部分成本,确保中高收入者的公平性,损害低收入者的公平性,故可将拍卖排放权所取得的收入以福利的形式分给低收入者。如果采用碳税,则与初始排放权拍卖的排放权交易制度类似,但是碳税本身被认为累退性比较大,故公平性不及前者。

二、复合排放权交易探讨

1.复合排放权交易模型的优点。一般而言,获取永久排放权所需要的成本应该比周年排放权要低,否则永久排放权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它比碳税更可行,且企业的选择更大,面对市场,反应更灵活。又因为复合排放权给予企业一定的永久排放权,企业对市场碳交易价格的弹性会下降,故它同单一的碳交易相比,市场交易更具有稳定性。可以看出,复合排放交易体系在理论上克服了碳税的过于死板和碳交易的过于灵活的特点。

2.复合排放权交易模型的缺点。复合排放权交易模型在理论和实践上也有其缺点:首先这个复合模型与《京都议定书》和新兴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不相符合。因为使用这个模型的国家用相同的价格购买周年排放权,即它建立在一个完全不同的国际体系之下,故这个模型只能被非《京都议定书》签署国采用;又因为它规定不能在国际交易,所以无法利用比较优势,融入全球的碳贸易。其次模型产生的一个基本原因是潜在的碳价格变动会引起世界宏观经济的不稳定,实际表明,这是过虑的。就像石油价格的变动并不会带来全球贸易的崩盘一样,国际碳排放权价格的变动也不会对世界经济产生巨大的影响。

3.复合排放权交易模型的改进。由于复合排放权限制在国内使用,这样不利于融入整个全球碳市场。因此,可以将周年排放权直接改成征收碳税,碳税的征收对象是企业的排放总量威去它所拥有的碳排放权的数量。这样永久排放权就可以解放出来,参与全球的竞争。但是又有碳税的存在,部分技术落后的国家可以防止碳排放权的大量流失。

三、结论

在短期内采用拍卖排放权的碳交易制度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方案,并可率先在一些大型的排放量比较大的垄断企业中试行。碳交易制度给予企业较大的灵活度,可以帮助建立一个规范的碳交易市场,并与国际碳交易市场接轨。当今,欧洲的碳交易制度相对完善,如果现在我们不抓紧采取各种管理措施和法律方案来保持这个新兴市场的建立和运行,就要在未来的环境革命中落后。根据《京都议定书》,其实发展中国家在碳减排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之前没有强制的减排任务,因此,应该抓住机遇大力发展。

参考文献

第6篇:碳排放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对外贸易;投入产出;隐含碳排放

中图分类号:X5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169(2012)05001806

一、引 言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排放等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全球气温升高将导致地球生态系统和气候模式的改变,会对人类社会造成巨大的损失和破坏。有研究表明,国际贸易是导致温室气体排放增加的重要原因之一。2001—2007年,中国对外贸易额以每年20%~30%的速度增长。2008年,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65.3亿吨,占世界总排放量的21.5%,成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国。由于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出口贸易量剧增,中国在赢得贸易顺差的同时也因为出口而将大量的污染和排放留在国内,世界其他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在消费由中国出口的商品或服务的同时也将这部分碳排放转移给了中国。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第13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3次缔约方大会制定的“巴厘路线图”,已将发展中国家承担具体减排义务纳入后京都进程。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始终处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风口浪尖,在可预见的未来,中国必然会承担起有约束力的减排责任。因此,客观地分析中国在对外贸易中的能源消费和隐含碳排放,重点研究进出口贸易隐含碳排放较多的行业部门,对国家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避免碳泄露的发生等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将有利于中国应对未来的国际气候谈判,为后京都时代中国减排方案及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国际贸易不仅是商品和资本的流动,也伴随着在货物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费以及温室气体排放转移等问题。Dua和Esty认为全球贸易自由化会使得具有严格环境政策的国家将其肮脏产业向环境管制宽松的国家转移。在各国除了环境标准之外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污染企业选择在环境标准较低的国家进行生产,那么这些国家就成为了“污染避难所”[1]。因此,Dinda认为,发展中国家集中于生产污染型和资源密集型产品,使得能源消费快速增加,同时又由于污染防治被忽视,最终导致大量污染排放的产生[2]。

目前,学者对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国际贸易中的隐含碳排放进行了核算。Wyckoff和Roop选取了6个大量进口制成品的OECD国家——加拿大、法国、德国、日本、英国和美国进行贸易隐含碳排放的研究[3];Machado等人分析了对外贸易对巴西能源消耗及其CO2排放的影响[4];Peters和Hertwich更进一步地应用多区域投入产出模型对挪威的贸易污染排放进行了研究[5]。结果表明,挪威进口隐含碳排放占其国内碳排放的67%,虽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产品的进口量只占挪威总进口量的10%,但是大约一半的隐含碳排放却来自发展中国家。Wiedmann对2007年以来基于消费者责任原则并采用单国家或多区域投入产出模型测算CO2及温室气体排放的重要文献进行了汇总归纳[6]。这些研究涉及的国家和地区有:西班牙、新西兰、葡萄牙、印度、美国、中国、中国台湾、荷兰、芬兰、德国、瑞典、英国、挪威、比利时、巴西和土耳其,测算的对象包括CO2、GHG、SO2、CH4、N2O、NOx、NH3、水资源、能源消费和空气污染等等。

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9月第12卷第5期 马晓微,等:基于投入产出分析的中国对外贸易中隐含碳排放变化研究 国内外学者对中国对外贸易中的隐含碳排放问题也进行了研究与讨论。Peters等人指出,2005年中国约13的二氧化碳排放(1 700 Mt)是由于出口生产引起的;1987—2002年,中国为满足出口需求而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占总碳排放量的比例由12%(230 Mt)增至21%(760 Mt)[7]。刘强等用全生命周期评价的方法,对中国出口贸易中三类共46种重点产品的载能量(隐含能源)和碳排放量进行了分析比较[8];齐晔等采用投入产出法估算了1997—2006年中国贸易中的隐含碳[9];周新应用多区域投入产出分析方法,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十个国家和地区的国际贸易中隐含碳排放进行了核算[10]。从已有的研究结论来看,中国基本上都是隐含碳排放的净出口国。作为受损方,中国却承受了巨大的温室气体减排压力,这些对正在发展中的中国来说是有失公平的。因此,在面对国际气候谈判和环境保护的重重压力与考验时,中国的对外贸易政策也应该在节能减排的过程中发挥出重要作用。

本文基于投入产出分析方法,根据2002和2007年的投入产出表,对我国贸易中隐含的碳排放进行测算;从二氧化碳排放的总量、重点排放部门及结构的角度,对我国对外贸易中隐含的碳排放进行分析;在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给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研究方法

隐含碳的测算方法主要有生命周期评价法和投入产出法。生命周期法适用于特定产品的量化评估,数据需求量大,且计算过程复杂,可操作性较低。相较而言,投入产出法的优势在于可以对单个部门的直接和间接排放进行核算,并且能够量化分析不同部门的最终需求变动对总排放或者部门排放的影响。因此,本研究将基于一般的投入产出模型,进行相应调整,对中国2002年和2007年的贸易隐含碳排放进行统一标准的核算。

(一)贸易隐含碳排放的投入产出模型构建

投入产出模型的基本形式为:

第7篇:碳排放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 碳排放权; CERs; 会计确认; 会计计量

一、企业碳排放权的取得

碳排放权是一种排污权,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联合国为每个有强制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确定一个碳排放配额,并允许额度不够用的国家向额度富余或者没有强制减排义务的国家购买排放指标。这些国家再将联合国分配给他们的排放配额分配给各个企业,企业取得排放配额就可以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排污。由此可见,《京都议定书》框架下发达国家缔约方分配到的排放配额,表现为一种排放权利,该排放权的稀缺性使其能够进行交易,并具有市场价值。为使发达国家履行减排义务,《京都议定书》规定了联合履行机制(JI)、清洁发展机制(CDM)和国际排放贸易(IET)三种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合作机制,JI和IET建立了发达国家之间的碳减排交易市场,CDM建立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碳减排交易市场。

对于没有强制减排义务的国家,企业可以不进行任何减排,也可以进行自愿减排。当企业处于自愿减排的市场时,企业应该将自愿减排所核定的碳排放额度推定为从政府取得的碳排放权,并按照强制减排市场一样进行会计确认。2012年多哈气候变化会议确定的2013—2020年为期8年的《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意味着我国在2020年之前仍没有强制减排义务,我国目前的碳排放权仍是我国企业与发达国家合作,通过CDM项目产生的“核证的减排量(CERs)”的一个统称。2020年之后我国承担强制减排义务的可能性将非常大,这就意味着我国对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在承担强制减排义务前后是截然不同的。鉴于此,我们需要对企业承担强制减排义务前后的会计处理分别进行研究,找出符合我国企业实际情况的会计处理方法。

二、企业碳减排量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在承担强制减排义务前,中国的碳排放权问题基本上都和CDM机制有关,当CDM项目通过审批程序在CDM执行理事会(EB)注册成功后,CERs就可以作为碳减排量资产进行核算并出售,目前CERs仍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主要类型。在承担强制减排义务前,我国企业的CERs与强制减排企业的碳排放权具有本质上的不同,所以我国通常将“碳排放权”改称为“碳减排量”。

(一)碳减排量的会计确认

我国学术界将碳减排量确认为资产已达成了共识,但对确认为何种资产尚未取得一致看法。张鹏(2010)、曾锴(2010)等认为CERs是为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的、可以在短期内变现的资产,应确认为流动资产存货(无形资产自然被排除在外);王爱国(2012)、彭敏(2010)、邸利芳(2011)等则认为CERs类似于我国现行的土地使用权等,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故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毛小松(2011)、王艳(2008)等认为CERs应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张小英(2012)等将其确认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李晨晨(2010)通过区分具体的业务背景,将我国有强制减排义务之前的CERs确认为无形资产,之后的CERs则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对于目前中国的CDM项目来说,碳减排量就是为了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它的最终目的必然是出售,这也是研究者将CERs确认为存货的主要理由。但从“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的定义看,存货往往是生产过程中所必需的有形资产,而碳减排量是无形的,在我国非强制减排的大环境中,也不一定是生产过程中所必需的,因此将其确认为存货并不合适。

碳减排量(或碳排放权)是CDM项目企业拥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这与其他排污权类似,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但企业持有无形资产一般和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一致,都是为了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且一般将其作为非流动性长期资产进行管理。目前CDM项目企业持有CERs的目的是为了最终出售,因此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也不合适。

将CERs确认为金融资产的观点认为其符合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目的。实际上我国的CERs是根据《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的规定执行的,《办法(修订)》中对CDM项目报批时CERs的价格、CERs批准后的购买方、购买量以及成交价的底线等都有明确规定,并没有完全将碳减排量拿到金融市场上去交易。另外,我国目前碳排放权市场非常不完善,所以确认为金融资产也不合适。

CERs签发后,在会计确认上首先需要回答确认为流动资产还是非流动资产的问题。流动资产是能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被耗用的资产。第二承诺期的确定,意味着碳减排量被授权在2013—2020年八年期内都有效,因此应将CERs确认为非流动资产。至于该非流动资产的科目设置,可以考虑得长远些,为我国2020年后可能的强制减排做准备。建议专设“碳资产”一级科目,二级科目视情况而定,例如,对于签发的CERs,可设二级科目“碳排放权”①;对于购置的碳固长期性资产,可设二级科目“碳固非流动性资产”等。

(二)碳减排量的会计计量

对我国碳减排量会计确认的多样性决定了对其会计计量的不同。张鹏(2010)等将CDM项目产生的CERs确认为存货,对其初始计量是按成本计价的,后续计量按成本和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计量。将其确认为无形资产的学者按CDM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对其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则按以公允价值计量。将其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学者按公允价值对其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可见将碳减排量确认为哪种资产,其计量就一般遵循该类资产的计量规定。

因为我国的碳减排量有其自身的特点,对其会计计量方法的选取也必须考虑我国的实际市场环境。由于我国企业CDM项目主要进行的是原始碳减排量的交易,且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尚处在建设期②,因此碳减排量的公允价值无法获得,故在现阶段碳减排量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都不适合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而应采用历史成本计量,但随着碳排放权市场的日益完善,可以在条件许可的将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1.碳减排量的初始计量

我国的CDM项目审批程序包括项目设计和描述、国家批准、审查登记、项目融资、监测、核实/认证和签发碳减排量权证等步骤,该审批程序顺利完成一般最少需要3到6个月的时间,不论是否注册成功,前期的设计、包装、咨询等开发费用投入一般都会超过10万美元,所以CDM项目的开发成本比较高。由于只有碳减排量被EB批准后才能确认为碳减排量资产,所以企业可以借鉴无形资产研发的会计核算思路,设置一个新的成本类科目,即“CDM项目成本”科目,用来核算核准签证之前CDM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支出(不必像无形资产研发那样细分为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若EB签发了CERs而开发成功,将其转入“碳资产——碳排放权(成本)”科目;若开发失败,则全额转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科目。

2.碳减排量的后续计量

后续计量即期末计量,采用历史成本,企业应对其进行减值测试,其可回收金额可以通过市场上的市价进行计算=CERs存量×交易单价。若其账面价值>可回收金额,两者之差应计提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3.碳减排量的处置

《办法(修订)》及《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CDM项目因转让温室气体减排量所获得的收益归国家和CDM项目企业所有,减排量收入由国家和CDM项目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分别所有。上交国家的部分是双方收益中国家的分成,所以建议将其确认为“其他应付款——国家”;企业自己的收入部分则可以专设“CERs销售收入”科目进行核算。当签订核证减排量买卖协议并收到付款,可以确认处置碳减排量收入时,借:银行存款,贷:碳资产——碳排放权(成本),其他应付款——上交国家部分,CERs销售收入。

三、企业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由于CDM的核心内容是有强制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出资金和先进技术设备,在发展中国家境内共同实施有助于缓解气候变化的减排项目,由此获得经过公证的减排量,实现其在《京都议定书》中所作的减排承诺。当我国在将来的某年有强制减排义务时,不但通过CDM项目产生的CERs会锐减,有减排义务的企业还要在减排量有缺口的情况下到企业外的市场购买碳排放权。那时我国对碳排放权的确认和计量就应与目前有强制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的处理基本一致了。下面对有强制减排义务的国外企业碳排放权会计处理的分析,就是我国企业有强制减排义务时的会计处理。

(一)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

国外大多数研究者认为,有强制减排义务的企业有偿获得碳排放配额后,应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企业的资产,具体可以确认为存货、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对于政府免费(无偿)发放的碳排放权,大多数公司在实务中采用了净额法,即只确认购买的碳排放权,而对政府免费发放的配额不予确认。

IFRIC的主要观点是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2002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下的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启动了总量—交易模式下排放权会计处理的研究,并于2004年12月了《IFRIC 3——排污权》解释公告,全面解释了有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该公告认为碳排放权应按照历史成本初始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按照《IAS 38——无形资产》进行处理,其限排义务按IAS 37号确认为负债。由于IFRIC 3存在计量基础和报告的不一致,最终于2005年6月被撤销,并由此产生了碳排放权会计处理方法的多样化。2003年美国根据碳排放配额的年度交付性质,按取得的历史成本将初始分配的排污许可证确认为流动资产存货。有的研究者根据英国FRS 13的规定,认为碳排放权本身是一种金融衍生产品,排放配额具有与金融工具相似的特征,因此将其确认为“金融工具”。日本会计准则委员会(ASBJ)经过几次修改,最终将排污权作为无形固定资产入账,而以交易为目的的排污权则参照金融商品会计准则处理。

专业碳排放核算会计准则的缺失直接导致不同的公司对碳排放的会计核算方法不同,最终影响到碳披露信息的可比性。国际上的这种会计处理混乱行为促使FASB和IASB于2008年开始合作研究“排放交易机制”项目,该项目意在建立碳报告和碳排放核算模型,规范对碳排放的会计核算方法,并于2010年取得实质性进展。

实际上,由于碳排放权有着不同的交易目的,因此其会计确认应根据具体的业务背景进行具体分析。目前我国不进行自愿减排的企业持有CDM项目产生的CERs的目的是单一的,即出售。对我国将来有强制减排义务的企业而言,初始分配到的碳排放权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需的一项生产要素,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在对该排放权配额使用过程中,持有碳排放配额的目的则可能是多样的,所以对其确认则可以根据其不同的交易目进行如下确认:1.政府分配给企业,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所必需的排放配额,有偿分配的,应确认为“无形资产”,并在持有期间判断是否进行累计摊销。2.若企业实际排放量大于政府规定的排放配额,企业需要从市场上购买碳排放权以弥补其缺口,该外购部分可以视同从政府有偿购入而确认为“无形资产”;若企业未从外部购入弥补该缺口,则该缺口应作为“预计负债”处理。3.若企业实际排放量小于政府规定的排放配额而剩余的排放配额,根据管理目的分两种情形进行处理:(1)若剩余部分结转下年自用,而非近期销售,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2)若准备近期销售,且碳排放权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应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4.企业仅仅为了近期销售购买的排放配额,应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即生产自用的,确认为无形资产;为了近期销售持有的,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

另一种思路是和非强制减排时的会计处理一脉相承下来,可以在一级科目“碳资产”下进行核算,对于生产自用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资产——生产自用碳排放权”;对于近期销售持有的碳排放配额,确认为“碳资产——销售持有碳排放权”。

(二)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

目前国外实务界主要采用历史成本对碳排放权进行核算,而较少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对于生产自用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一般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1.对于购买或拍卖取得的无形资产,可以按照成本法进行初始计量;2.对于无偿分配获得的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公允价值法进行初始计量。对于按成本法进行初始计量的,在后续计量中应当按照企业的实际排放量对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进行摊销,这部分摊销额应直接作为当期损益,计入费用科目。对于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碳排放权,其价值波动将不计入损益或者所有者权益。对于应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碳排放权,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并将公允价值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当然,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完善后,公允价值计量将是最佳选择。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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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张小英.刍议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J].中国外资,2012,10(上):136.

[3] 王军,滕晔,董影娜.碳排放权及其会计处理问题研究[J].华北科技学院学报,2012(3):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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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刘骁.低碳经济条件下的碳会计学发展[J].国际经济合作,2011(5):83-86.

[8] 李晨晨.不同市场成熟度下碳排放的会计确认与计量[J].财会月刊,2010(36):60-61.

第8篇:碳排放的意义范文

一、数据处理与分析

本文用于研究EUETS的数据是从其第二阶段,即2008年之后截止到2013年6月28日的日序列,其中期货交易的序列由于交易开始的日期不同而造成样本量不同。如EUETSDEC2016从2011年12月24日开始,截止2013年6月28日,数据样本仅为133个。用于分析CCX的数据从市场建立之初的2003年12月22日开始,截止2011年1月31日关停,样本数共1800个。

1.GARCH分析对各价格序列进行一阶差分得到收益率序列,r1对应ETS现货收益率,r2对应ETSDEC2012,表示2012年12月交割的期货收益率,r3对应ETSDEC2013,r4对应ETSDEC2014,r5对应ETSDEC2015,r6对应ETSDEC2016,r7对应CCX中2003年生效的CFI价格收益率。各峰度均大于3,且J-B统计量非常显著,表明七组收益率的分布均呈现出尖峰厚尾状。各序列ADF检验T值均显著大于置信度99%的临界值,全部平稳。对七组收益率序列进行ARCH效应检验,结果表明除了r6,r7以外,其余收益率序列都可以拒绝异方差ARCH的原假设,即表明这五组收益率序列存在明显的ARCH效应。将r6的残差进行ARCH-LM检验,Obs*R-squared值为12.788,p值为0.001,表明r6实际上也存在ARCH效应。而对r7的残差进行ARCH-LM检验,结果并不显著,这表明r7存在一定的ARCH效应,只是并不明显。在完成GARCH检验之后,本文对七组收益率序列分别建模,各模型中的参数估计结果如表1所示。从表1可以看到r6的模型参数不显著,表明上述的GARCH模型并不适合用来分析r6。对于r6,本文尝试引入IGARCH检验,拟合后各项系数均比原有模型显著,且ARCH-LM检验后同样不能拒绝原假设。因此,针对r6本文单独选用IGARCH模型,其参数详见表2。对表1中最后的LM检验的结果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在七组收益率序列中,除r2以外,LM的Obs*R-squared的值均不显著,不可以拒绝LM检验的原假设,即被检验序列不存在ARCH效应。这表明本文所选择的GARCH模型有效地提取了收益率序列的异方差的信息。根据表1的数据,比较两个市场的现货和期货交易收益率的冲击衰减速度。冲击衰减速度主要由β1系数判断,系数大则表示冲击衰减慢,受冲击信息相对较少,市场反应不及时。先从EUETS和CCX的现货进行比较,即r1和r7,两者分别属于强制性市场和自愿性市场。从β1系数上看,r1为0.802,r7为0.963,即EUETS现货当前方差冲击的80.2%在下一期依然存在,而CCX现货当前方差冲击的96.3%在下一期仍会存在。β1系数r1明显小于r7,表明EUETS受冲击信息较多,冲击衰减较快,市场反应比自愿性的CCX更及时,更有效率。另外,两个市场上不论现货交易还是期货交易,GARCH的系数β1都大于0,且Z统计值都是显著的,说明收益有正的风险溢价。β1越大,表示市场上的参与者对风险的厌恶程度越高,即要求的风险回报越大。从现货收益率r1和r7的β1值上看,自愿性碳交易市场CCX的参与者更厌恶风险。由于2012年期货的收益率序列于2012年12月截止,而本文现货的收益率序列选择到2013年6月,所以两者在市场冲击信息的比较中会存在较大误差,另外,2016年期货的数据过于短,仅半年的序列,在GARCH模型的拟合中也单独选取了模型进行拟合,所以在这里也不具有可比性。因此,选取r1、r3、r4、r5进行比较发现,期货市场受到的冲击信息越多,则市场交易者反应越快,市场交易更活跃,并且远期交易的交割时间越长,其受到的冲击信息更多,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表明碳市场的期货交易波动较大,不稳定性相对更高。EUETS和CCX的收益存在不对称现象,上涨时残差对于条件方差的影响程度为α1,下跌的影响程度为α1+φ。自2008年之后,在现货市场上,强制易市场比自愿易市场价格的不对称性更为明显,且下跌的影响程度显著地大于上升的影响程度。单独从市场的角度看,欧洲碳市场的不稳定主要是由于价格下跌引起的,而CCX市场上价格的下跌或上升对于市场的影响并不明显。在EUETS期货市场上,不对称现象比现货市场更为明显,而且是远期交易交割期越长,不对称现象越明显,并且下跌的影响比上升的影响高,这表明在期货市场上,碳信用的期货交易价格下跌对于市场的不稳定有着更突出的影响。

2.在险值分析(1)静态分析。本文先计算各收益率序列的静态在险值,利用EVIM的matlab工具,通过绘制平均超限图以及Hill图,辅助以LM检验反推,确定阈值μ,进而估计ξ和β。对于两个市场的七组收益率序列分别对其上涨和下跌的两组序列估计ξ和β,计算静态VaR和ES,最终结果如表3所示。以r1上涨的静态VaR为例,r1上尾的静态VaR=1.4465,其经济学含义是在2008~2013年,EUETS现货有95%的可能由于市场价格带来的价格上涨损失率不会超过1.4465%。r1上尾的ES值为5.0433,表示一旦r1上涨的幅度超过度量值水平时,其期望的损失应为5.0433%,即r1上涨幅度超过了1.4465%,其超过的幅度平均值应为5.0433%。根据测算的静态VaR在正常的市场波动中的风险情况,比较强制性市场和自愿性市场,r7的在险值相对较小,进一步验证了前文对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交易者更厌恶风险的判断。在市场正常波动的情况下,在芝加哥气候交易所交易面临的风险相对较小,同时也表明自愿易市场的投资者对于收益的期望不高。在碳交易市场中,下跌的在险值比上涨的高,表明碳交易市场下跌的风险更大,也进一步证实了碳交易市场的不对称性。另外,期货交易的在险值偏高,但远期交易交割越长,其上涨的在险值越小(除r4以外),其余期货序列下跌的在险值也表现出这个规律,只是不如上涨的在险值表现的那么明显。这可以说明在正常的市场波动中,投资期货是可以对冲风险的。根据测算的ES值,在极端情况下欧洲碳排放交易系统的下跌风险小于芝加哥气候环境交易所,这表明强制性的市场比自愿性市场更稳定,出现极端情况时风险损失小。在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的比较中,依然可以看出在极端情况时期货交易的损失风险比现货交易的损失风险大,但与正常波动情况不同的是,随着交割期的延长,期货在极端情况下损失风险加大,这表明EUETS的参与者如果出现政策变化或者其他不可控的极端情况,投资期货比交易现货面临的风险损失更大。(2)动态分析。在静态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GARCH-EVT-VaR模型测算各序列的动态VaR值,计算结果及LR验证结果如表4所示。以r1为例,r1上涨的动态VaR的平均值为4.928,最小值为1.255,最大值为37.701,失效个数为62,失效率是0.049,LR值为0.040;r1下跌的动态VaR的平均值为-5.638,最小值为-43.128,最大值为-1.551,失效个数同样为62。LR值服从χ2分布,在95%的置信水平上其临界值为3.84。因此,在95%的置信水平上不能拒绝原假设,这表明估计碳市场的GARCH-EVT-VaR模型是有效的。根据表4对比各收益率序列,r3、r4的下跌VaR估计的LR检验值均偏高,下跌的检验值甚至超过临界值,这表明本文选用的模型对于其下跌风险的预测已经失效。在EUETS中交割期为2013年和2014年的期货下跌风险较大,超过模型预测,结合r5的模型并未出现失效的现象,可以分析出r3、r4失效的原因是受外界因素干扰较大。首先,r3开始的日期正好是2009年底,受到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欧洲经济发展缓慢,排放配额需求降低,造成配额存在超发,导致市场下跌风险骤然增大。其次,通过对r3、r4收益率与其各自上涨VaR和下跌VaR的对比,失效点主要集中于2012年上半年,由于EUETS的第二阶段在2012年结束,欧盟对于过剩配额的处理以及第三阶段配额分配的方法一直没有出台相关规定,航空行业征收碳税等政策并未成行,市场的不确定性凸显,市场参与者普遍对期货交易没有信心,市场下行压力也变大。而2015年交割的期货是从2011年底开始,其主要交易集中在2012年之后,在政策逐渐稳定之后,模型对于市场正常波动的预测依然有效。这说明GARCH-EVT-VaR尽管对于极端风险有一定的估计能力,但是在外界因素的强力干扰下,依然会出现失效的情况,如金融危机和政策变革。另外,r6的LR检验值和失效率明显偏高,由于r6序列样本数明显小于其他收益率序列,这表明GARCH-EVT-VaR模型在分析小样本数据时效果不如分析大样本数据时好。从分析动态VaR的结果基本上可以得到与分析静态VaR结果类似的结论。但是从r7来看,其下跌的动态VaR在平均值和中位数的绝对值均小于上涨的动态VaR的平均值和中位数,这与静态VaR分析时不同。这是由于r7本身波动造成的。前文已经证明该模型在衡量成熟有效的碳市场收益风险时是有效的,从这一角度看,芝加哥气候环境交易所的市场自身调节难以抵御外界的极端情况,市场收益率的波动受到外界因素影响过大,运用市场模型很难对其下跌和上涨的风险进行合理的估计和预测。

二、政策建议

第9篇:碳排放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建筑;给排水;安装;注意事项

给排水的问题与人们的生活关系密切,因此对于建筑中的排水设施的设置,人们比较重视。在进行设计施工中,要保证排水管道的材料和地漏的设置等因素,做到不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并且尽量保证对资源的能耗达到一定的标准。如果排水设施出现问题就会给后期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

1 给排水的施工顺序

熟悉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施工测量放线沟槽开挖及管沟砌筑配合土建预留孔洞及预埋铁件管件加工制作支架制作及安装管道预制及组成管道敷设安装管道与设备连接自控仪表及其管道安装试压及清(吹)洗防腐和保温调试和试运转竣工验收。

2 给水设备的安装工艺和注意事项

2.1 室内给水系统的组成和安装要求

室内给水系统是由多个部分构成的,其中包括引水管、水表节点、水泵等等。只有安装的质量达到一定的水平,才能保证工程的供水具有可靠性。因此,设备的使用寿命才能够得到有效地保障。在安装的时候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在进行设备的安装之前,要根据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和标准来对其进行严格的检查和核对,保证安装的合理和科学性。

其次,安装设备中不能出现有损坏或者是锈蚀等现象,并且,不能出现异常的声音。这都会是设备出现质量问题的表现。

再次,设备机组的安装要根据水泵的型号、机组的长度进行合理的安装,注意其位置和形式。留出一定的空间来进行修理和安装。

最后,对于引放管的安装更应该加强重视。与其他的管道之间应该保持一定的距离,特别是污水的管道和电缆等。

2.2 给排水管道的安装要点

2.2.1 传统的给排水管道都是采用金属材料,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给水管和排水管都采用了较为先进、环保的材料。如PP-R管或者UPVC管,这些材料和传统的材料相比,其耐腐蚀性和安全程度都明显增强,并且使用寿命较长,而且操作较为简单。

2.2.2 对于给水管的安装一般都采用热熔连接的形式。因此在进行连接的时候要将管道上的灰尘进行彻底的清理。然后将管道插入高热套管中,使其达到一定的深度。在达到一定的热度时,要及时将管子从加热管中取下,同样快速的达到相应的深度。如果在安装的过程中出现了错误,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进行改正,但是一定不能进行旋转。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加热的时候要对加热时间进行控制,如果加热时间过程就会对材料的厚度有所影响。而且,连接完成之后要保证管子的冷却时间,这样才能保证连接的牢固性。

2.2.3 排水管要用排水胶进行连接。在进行粘结剂的使用时,首先要将其摇匀。要将管道和插口等部位清理干净,要对承插的间隙进行控制,一般来讲越小越好。然后要用砂纸等工具将承插口处打毛,在承口内刷一层胶,在口外刷两次。等待胶干之后插入到相应的位置,而且要根据气候的变化来增减胶干的时间。需要注意的是在粘结的时候不能沾水。

2.2.4 在安装完毕之后要进行给水管道的试压,检查管道或者阀门的部位,必须要保证这些部件达到标准的规定,将不适合一起试压的配件拆除掉。然后换上临时的短管。在进行试压的时候要采取应急的措施。如果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任何的异常要进行及时的终止。只有试压合格之后才能进行正常的使用。

2.3 在给水系统的施工中应注意问题

2.3.1 给水试压。给水试压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同时也是最容易忽视的环节。如果不进行试压就会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

2.3.2 在施工的时候有很多塑料水管的存在,这些塑料水管没有进行遮光或保温的处理,一旦出现建筑物的沉降,就会出现某些部位的漏水或者破裂的现象,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不便。

2.3.3 分水器的设置也是非常必要的。因为通过塑料管的冷水和热水会对管道造成一定的破坏。特别是用水量较多的空间。

2.3.4 对于生活用水的处理,要对水池的溢流管进行选择,特别是管径的尺寸,同时防污染的相关措施要及时采取。

2.3.5 给水系统中的减压阀前后应设置阀门,否则会造成减压阀无法检修。在给水系统中的减压阀前后均应设置阀门,以方便减压阀的检修;减压阀前还应加过滤器,以便过滤除去水中杂物。

2.3.6 水表、阀门的安装要符合要求,水表应安装在便于检修、不受暴晒和污染的地方,且须水平安装。

2.3.7 给水管道、水箱等贮水设备布置辐射在易受污染处,造成水质污染,影响身体健康。

3 排水管道的安装和注意事项

3.1 排水管道的安装要点

3.1.1 排水塑料管必须按设计要求及位置装设伸缩节,如设计无要求时,伸缩节间距不得大于4m。

3.1.2 排水主干管及水平干管管道均应做通球试验,通球球径不小于排水管道管径的2/3,通球率必须达到100%。

3.1.3 生活污水塑料管道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

3.1.4 排水通气管不得与风道或烟道连接,安装应符合规范。

3.2 排水系统施工中应注意的事项

3.2.1 要合理安装地漏。地漏安装不符合要求,安装偏高或偏低。地漏设置的位置要求地面要有0.005-0.01的坡度坡向地漏,地漏的顶面标高应低于地面5-10cm,且地漏水封深度不小于50mm,防止臭气反冒。

3.2.2 坐便器排水口位置的选择应该注意。在设计和施工中应尽量选择合理的位置,以便适应多种坐便器型号对排水口位置的要求。坐便器排水口位置选择经常出现的问题多为以下两点:一是坐便器排水口距墙面距离不够,二是有的工程由于设计没有注明洁具间距,施工人员将排水口偏向中间甩口,导致住户无法安装淋浴。所以经统计,排水口距墙面的距离多数为300mm,考虑装修前的墙面的距离宜为340mm。

3.2.3 施工过程中将室内雨水管道接入生活污水管道或天面雨水与阳台合用,导致雷雨季节超出生活污水管道的排水能力,污水外溢,影响环境卫生。建筑物雨水管道应单独排出,而且天面雨水应与阳台分开。

3.2.4 UPVC排水管道穿越楼板、屋面、基础、地下室外墙、顶板处未设置套管,或加设的套管不满足防水要求,存在渗漏隐患。排水管道在穿越上述部位时均应加设、预埋刚性防水套管,当排水立管管径大于或等于110mm时,在楼板贯穿部位还应设置阻火圈。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对建筑工程中给排水系统进行设置的时候,要对各个环节都严格控制,找到施工的重点。只有保证施工的质量,进行科学的管理才能保证给排水管网的高校运行。同时技术人员应该提高自身的素质,不断学习,采用先进的技术。这有这样才能使得给排水系统更好的服务于人。通常情况下,进行建筑给排水施工首先应该从管材的选用出发,然后采用科学合理的铺设技术,并且随施工过程中的注意事项进行深入研究,并找出科学合理的应对措施。因此,为了提高建筑给排水的施工质量,必须加大对建筑给排水施工方法和注意事项的研究分析力度。而本文建筑给排水施工中给排水管材的选用出发,对间给排水的施工方法和注意事项进行探讨,并且对其施工方法和注意事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使同行相互探讨共同提高,进而为我国今后的建筑给排水施工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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