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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碳排放的问题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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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碳排放的问题

第1篇:关于碳排放的问题范文

论文摘要:室内给排水工程交付使用后,因管道堵塞造成污水到处滥流,污染生活环境。给用户带来很大的不便。 

住宅排水系统堵塞是最频繁发生的一个问题。经过调查统计,排水管道堵塞的原因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一、住宅排水管道堵塞的原因  (一) 设计方面 

 1、设计图纸与施工现场不符  设计图纸往往出现与实际现场管道交叉的矛盾,施工单位又不能及时的进行调整,当发现问题时木已成舟,造成隐患。  2、管径的无原则放大  根据GBJ14-87“室外排水设计规范”第3.2.9条规定:污水管最小管径为Dg200。但是,有的设计人员认为管径越大越保险,无原则地放大管径,使流速过低造成沉淀堵塞。  3、取消跌水井的不合理设置  在保证管道埋设深度的前提下,将管道的标高差尽量消耗在增大水力坡度上,而不设置跌水井。这样可提高流速,污物不易沉淀,防止管道堵塞。  4、管道连接和水流转角不符合规范  规范第3.3.1和3.3.2条规定,不同管径宜采用水平或管顶平接和管道转弯、交接处其水流转角≮90°的要求,否则极易滞留而堵塞。 

5、管道布置转弯过多。

排水系统一般为重力流,管道转弯过多,致使水力条件不好,水流阻力增大,转弯处容易滞留杂物而堵塞。(二)施工方面  1、施工单位减少覆土厚度,以致外部荷载的作用损坏污水管道。造成管道堵塞。  2、施工过程中室内、外排水管不是由同一家单位施工,或者测量不准确。很容易出现差错。导致室内排出管的管底低于室外检查井的井底,出现倒坡现象,使用后很快产生堵塞。  3、管沟回填时不是分层夯实,甚至根本不夯实。有时碎砖等杂物也被回填进去。造成管道破坏和不均匀沉降而堵塞。  4、检查井不按标准图砌筑,甚至根本不做井底流槽,井盖不符合设计要求。在外部荷载作用下,盖破井塌,污物进入或工程交工前不认真清理检查井而发生堵

5、施工过程中横管未按规范和设计要求放坡,产生坡度过小或倒坡现象。6、不注意成品保护,存水弯或立管底部积存建筑垃圾,导致管道不通畅。

7、卫生设备生产市场混乱,部分单位只考虑经济效益,购买质次价低的卫生设备,造成卫生设施使用后堵塞频繁。

8、卫生设备预留排水管口不及时封堵或草率地封堵,以致掉入建筑垃圾而堵塞管道。

9、由于浴盆排水配件与管道连接较困难,实际施工往往没有整体连接。由于浴盆毛发比较多,容易堵塞。

10、三通、四通等未采用顺水三通与顺水四通使用后造成排水不畅而堵塞;

11、埋地管道基础处理不好,在荷载与地下水位变化下土壤下沉,使管道相应下沉,局部出现堵塞。

(三)建设单位方面

建设单位片面追求楼房的使用空间,压缩排水管安装空间,造成坡度不能按要求设置;局部空间狭小就盲目改小管径;认为大管排水不易堵塞,无原则放大管径;盲目追求低成本,管材选用更改原设计而不通知设计单位核算水力条件;施工时随意变更设计。这些都是笔者在近几年工程管理上遇到的很常见的现象,是造成排水管堵塞的一个不可轻视的原因,对建设单位来说是得不偿失的。

(四)使用单位方面

使用单位不合理的使用及不能定时、按季节的进行定期清除管道或窨井淤积的污泥,保证畅通,所造成堵塞。  二、为防止管道堵塞,在施工中应采取的措施  为了避免交叉施工中造成管道堵塞现象,在管道安装前,除应认真疏通管腔,清除杂物,合理按规范规定正确使用排水配件;安装管道时,应保证坡度,符合设计要求与规范规定及排水管口采用水泥砂浆封口等措施外,还必须采取如下多种技术措施以防止管道堵塞:  (一)当立管上设有乙字管时,应在乙字管的上部设检查口便于检修。  (二)在连接2个及2个以上大便器或3个及3个以上卫生器具的污水横管应设置清扫口,在转角小于135°的污水横管上,应设置检查口或清扫口。  (三)为了防止存水弯水封破坏,应采取如下措施:  污水管安装时,连接于立管的最低横支管与立管底部应保持一定的距离:即当建筑层数为4层以下(含4层)时,其距离为≥450mm;当建筑层数为5层、6层时,其距离为≥750mm,防止正压现象的发生;宜采用粗糙的或者内螺纹管防止负压现象的发生; 污水横支管安装时,对于排水塑料管宜采用国家《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规定的“标准坡度”,以防止自虹吸现象的发生;存水弯安装完毕后,应采取临时封堵措施、防止存水弯内部被杂物堵塞以防止毛细管作用。

(四)排水管道安装时,埋地排出管与立管暂不连接,并及时补好立管穿二层的楼板洞来固定立管,此管口应尽量避免土建施工时作为临时污水排出口。对底层及二层以上管道作灌水试验检查,证实各管段畅通,然后用直通套(管)筒将检查口管与底层排出管连接。  (五)分段进行排水管道充水胶囊灌水检验合格后,在放水过程中如发现排水流速缓慢时,说明该水平支管段内有堵塞,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清理。

(六)所有地漏及伸出屋面的透气管、雨水管口应及时用水泥砂浆封闭,并经常检查封闭的管口是否被土建工人拆开,一旦发现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堵塞。  (七)卫生器具就位时,先拆除排水管口的临时封闭件,检查管内有无杂物,并把管口清理干净。如有条件可用自来水连续不断地冲洗每个排水管口,直至水流通畅为止。应认真检查卫生器具各排水孔确实无堵塞后,再进行卫生器具的就位。  (八)在土建进行水磨石地面施工时,应积极配合土建确定临时排水措施,避免排水管道作其排水通道。  (九)排水栓、地漏等处存水弯塞头在交叉施工中暂不封堵,待通水试验前冲洗。(十)由于管道及其配件的内壁存在毛刺而造成的堵塞,如在投入使用后,管内毛刺会勾挂住一些不易融于水的如头发、卫生巾纸之类杂物而堆积于管道内堵塞,因此使用过硬的厂家产品尤为重要,同时在安装前查验管道内壁情况,少量细小毛刺可用铁丝刷予以清除,有可能的话在使用初期可设置一些果壳、纸屑篓,或在落水口前设一些过滤网,以防不易分解物直接抛入管道内,一般情况下,使用一段时间后,细小毛刺勾物现象会因管壁顺滑而逐渐消除。(十一)对于管道水平坡度问题,应严格按设计要求执行,无设计要求时,则应按规范的标准坡度执行,同时还需充分考虑到基础结构所产生的不均匀沉降的可能性,因此放坡应大于规范要求的最低标准,尤其是底层地坪下的管道坡度应尽可能利用室内外地坪差,坡度放足,且在穿墙基础或砼基础时的预留洞内填塞柔性材料可使管道自由沉降,从而防止管道断裂或接口脱开。

(十二)进行严格的通水和通球试验。

第2篇:关于碳排放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碳排放交易 会计处理 问题 分析

经笔者分析,现阶段我国已设置多家碳排放交易所,碳排放交易开始走进寻常企业,对于碳排放交易的会计处理,也越来越引起会计学各界人士的关注。为了加深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的认识,笔者将对其加以研究,以此促进我国会计事业的发展。

一、碳排放交易相关研究

低碳经济的发展促成了碳排放交易的形成,我国对于碳排放交易的研究相对较晚,此概念最先于日本东京提出。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联合国在1992年5月通过谈判,制定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后来该公约第一个附加协议于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被通过,并形成《京都议定书》。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该文件的清洁发展机制促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的形成。

在碳排放权交易的推动方面,欧盟国家走在世界前面,制定了适应于欧盟国家的交易方案,逐渐实现了节能减排的目标。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碳排放概念引入较晚,但目前我国已经成立了七家碳排放交易所,分别分布在深圳、广州、北京、上海、湖北、天津、重庆等城市。十三五规划强制性纳入碳排放目标,可见当今我国对全社会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更高,对温室排放气体的主体-高排放企业节能减排也就有了更高的要求。企业要想促进自身可持续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就必须主动降低碳排放量;政府为了实现长远碳排放目标和对国际社会的减排承诺,有必要推动碳排放交易,以经济手段促进和激励企业实现减排目标。

二、会计处理问题分析

会计主要职能是通过确认、计量、记录等来全面反映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企业无论是从政府无偿获得还是从二级市场交易获取的碳排放交易权、碳排放权持有期间价值的变化、碳排放配额的出售和到期核销,都是企业的经济活动,应该予以完整、准确的反映和批露,以便社会公众了解企业碳排放交易权的价值和企业节能减排、履行社会责任所作的努力。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本文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一)碳放权交易的确认

目前,我国会计学界对碳排放交易权的确认,依然持有两个不同观点。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资产的定义为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在碳排放交易下,企业只要获得了碳排放交易配额,无论是从政府无偿获取还是从二级市场交易取得,都具备了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的权利。企业的碳排放配额,一方面可以减少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出;另一方面企业通过这一措施来促进经营活动的有效开展,如果节能减排措施执行得力,政府无偿分配的碳排放交易配额便会形成结余,企业便可以将多余的碳排放交易配额出售给其他需要排放额度的企业而获取经济利益。从中,不难看出,碳排放权配额符合会计准则中对资产的定义,实际也形成企业的一种资产。

碳排放配额形成企业的资产已达成共识,但对于其归类,不同的学者具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碳排放权配额不具备任何物质形态,应归类于无形资产;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已成立碳排放交易市场,且其价值会随着市场需求情况不断变化,碳排放配额可以在交易市场自由交易,具有金融资产的属性,因此应归类为金融资产;还有观点认为碳排放配额是企业的一种存货。

以上各种观点均有一定的理论依据,但笔者认为,对碳排放交易配额的会计处理不应该一刀切,而应该根据碳排放配额的性质和管理层的意图来对碳排放权的会计属性进行分类。如果因政府无偿分配而取得,且用作冲抵企业未来碳排放量的,应作为无形资产处理;如果从政府无偿分配而取得且具有公允价值,企业管理层预计因为自身节能减排措施得力会形成碳排放配额的结余以备交易获利,或者企业从碳排放交易市场出于交易获利的目的而购买的,企业应将结余部分的配额和从碳排放交易市场购买的配额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核算。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计量

所谓会计计量,旨在对企业碳排放配额进行价值确认、记录和计量。关于碳排放权价值的计量,主要有两个属性,分别为:历史成本计量与公允价值计量。所谓历史成本计量,实际上是指购置资产时所实际支出的金额。公允价值也称之为公允市价,主要指买卖双方在完全熟悉市场状况的情况之下,根据平等自愿原则和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的交易价格。为提升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公允性,相关准则指出,会计在实务中需要严格引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目前很多学者关于碳排放权交易计量问题均有自己的见解,有学者认为:碳排放权交易应以历史成本计量为主,而有些学者则认为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就笔者而言,相较于历史成本计量,公允价值的应用范围相对更广,主要是由于其应用的准确性、科学性非常高,同时,公允价值的运用也充分体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这一观点。

(三)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记录

1、碳排放权交易的账务处理

碳排放权交易账务处理主要是用于反映企业碳交易经济活动。关于碳排放交易的会计处理,本文认为应分别如下处理:

当企业无偿获得政府分配的碳交易配额,无法获取其公允价值,并且管理层意图用其冲抵未来碳排放量时,应将碳排放配额的价值以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计量,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当企业无偿获得政府分配的碳交易配额,但能获取其公允价值,并且管理层意图用其冲抵未来碳排放量时,应根据其公允价值确认和计量,借记 “无形资产-碳排放交易配额”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当企业无偿获得政府分配的碳交易配额,能获取其公允价值,并且管理层预期会形成碳排放配额结余以供交易时,应将结余部分价值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企业预计碳排放配额不足,从碳排放交易市场购买用于弥补碳排放配额的,确认为无形资产,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从碳排放交易市场购买用于交易性目的的,其分录应借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碳排放权持有期间的会计核算

碳排放权持有期间的会计核算也分为两种。一是以无形资产计量的,在持有期间,应按碳排放配额的受益期进行摊销,分别借计“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二是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处理的,期末应根据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其价值变动损益,借记或者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同时,贷记或者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三、结束语

综上,笔者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了研究,并对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综合归纳和分析,提出了不同交易目的下的计量模式和相应的会计分录。目前我国碳排放交易才刚刚走上正轨,随着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进一步增大,交易品种越来越复杂,从单一排放配额可能演变为复杂的金融衍生工具,而企业会计准则对此又无明确的规定,会计学各届人士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目前没有权威的制度规定和核算方法,这些问题都会对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造成阻碍。本文主要对相关学者的观点进行了引用,并对碳排放权交易的确认、计量、记录进行一定的总结并提出自己的观点,企图通过以上措施来促进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的有效进行,促进碳排放会计核算准则的制订和出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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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佳,彭珏.我国碳排放权及其交易会计问题探讨[J] 财会研究,2012

[3]阮鹏熙.碳排放权交易国际会计准则问题研究及借鉴[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

[4]张凯文.碳排放权交易确认――基于深圳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处理探讨[J].财务与会计,2014

第3篇:关于碳排放的问题范文

碳排放权交易会计(以下简称碳会计)是对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计量和信息披露。具体地讲,碳会计就是对碳排放权以商品形式在碳交易体系内产生的资金流进行全面地确认和计量,并利用财务报表以及表外披露两种方式向企业的利益相关方和管理层提供企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财务信息,为企业的碳排放权预算管理及其创新使用提供决策支撑。随着我国试点碳排放权市场和全国碳排放权市场建设地进一步深化,我国将建成全球第一大碳市场,碳排放配额总量约30―40亿吨二氧化碳当量,交易额每年或将超过80亿元。因此,碳会计成为碳市场参与各方以及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有效的碳会计体系有助于政府规范碳交易活动和完善低碳发展策略,有助于企业合理确定环境成本、规范企业碳排放管理和盘活碳资产。尽管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碳会计体系,但是建立碳会计制度是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机制的内在要求,我国亟待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碳会计体系。本文首先比较分析了国际上关于碳会计确认和计量的主要方式方法,阐述与讨论了碳会计信息披露的准则与要求,以期为我国碳会计领域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借鉴,同时为建立健全我国碳会计体系提出建议。

二、碳会计确认

碳排放权(碳排放配额)满足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IASB)关于资产的定义,即碳排放权可以通过免费分配、拍卖、购买获得,成本可以合理取得;持有的碳排放权可以使企业免受超量排放带来的罚款,出售碳排放权可以在当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使用碳排放权。因此,碳排放权可会计确认为无形资产、金融资产、存货和负债等形式资产。

(一)确认为无形资产

将碳排放配额会计确认为无形资产是目前国际上较为普遍的做法,如德国、法国、比利时、葡萄牙、西班牙等国均将碳排放配额作为无形资产。另外,IFRIC3中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IAS38)进行计量。就欧盟碳市场而言,超过60%的欧盟碳市场纳入企业选择将碳排放权以无形资产的方式进行计量。但是,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无形资产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不利于准确计量用作交易或投资的碳排放权。

(二)确认为金融资产

英国2002年了《英国排放权交易会计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将排放权确认为金融资产。如果将碳排放权确认为金融资产,可以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IFRS9)进行计量。然而,IASB解释委员会曾明确指出,碳排放权不符合金融资产的定义,主要是碳排放权本身并不代表具有现金收益或者可以获得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益,不是金融衍生品,既不要求初始投资,也不要求在未来的某个约定时点交割。

(三)确认为存货

美国联邦能源管理委员会(FERC)认为碳排放权符合存货的定义,因为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必然产生排放行为进而需要相应的碳排放权。此外,碳排放权是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随着排放行为而逐步抵消的,其价值逐渐转移到了产品中。奥地利等国也曾将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为存货。根据我国会计准则对存货的定义,碳排放权的本质属性并不符合存货的定义,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因为碳排放权的信用本质与存货的有形资产要求不符;二是是多数企业持有碳排放权的主要目的是实施碳排放权履约,而不是出售获利。

(四)确认为负债

碳排放权交易是基于“总量控制―交易”的市场机制。纳入碳交易体系的企业获得碳排放权以及通过交易碳排放权获得相应收益都必须以在一定的履约期内履行碳减排义务为前提,因此,纳入碳交易体系的企业持有和交易碳排放权具有现时义务;并且为了完成履约,可能会造成资金流出。由此可见,碳排放权符合会计确认为负债的条件。将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为负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获得碳排放权时即会计确认为负债,也就是说,纳入碳交易体系的企业在获得相应碳排放权利的同时,也承担了按照该项权利履行控制排放的义务;会计期内碳排放权资产的账面金额与碳排放权负债的金额相等;二是碳交易体系纳入企业即便在期初获得了碳排放权,但只有在实际碳排放行为发生时才将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为负债,没有实际的碳排放行为发生就没有进行碳排放权履约的义务。在会计期内,碳排放权资产的账面金额大于碳排放权负债的账面金额。IASB和FASB曾采用第二种方式将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为负债。

三、碳会计计量

国际上主要采用两种方式计量碳排放权,即基于历史成本的净额法和基于市场公允价值的总额法。下面将分别阐述与讨论两种会计计量方法的特点和差异。

(一)基于历史成本的净额法

采用净额法计量碳排放权时,购买的碳排放权即被确认为存?,以历史成本入账。历史成本即取得或制造某项财产物资时所实际支付的现金或其他等价物,其在碳排放权领域主要是用于企业购置或形成碳排放权时的初始计量。免费分配的碳排放权因没有取得成本,无需在财务报表中体现;对于到期能够满足碳排放量的碳排放权,不用记账;若获得的碳排放权超过实际碳排放量,富余的碳排放权可用于出售,增加企业收益;若获得的碳排放权少于实际碳排放量则需购买差额,增加企业支出。由此可见,以历史成本作为企业购置或形成的碳排放权的成本入账是合理可靠的。

但采用净额法进行碳跨级计量存在一定缺陷。一是无偿获得的碳排放权不在财务报表上列报或剂量为零,有偿获得的碳排放权将在财务报表上列报并按历史成本计量,这一行为违背了会计信息一致性原则。另外,免费获得的碳排放权可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符合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具有市场价值,将其会计计量为“零值”会错误计量企业的资产总额,使碳资产负债表产生扭曲。二是有偿取得的碳排放权已按照购买时价格确认为成本,无偿取获得的碳排放权成本为零,但是出售的碳排放权(包括无偿获得的碳排放权)均按照出售价格确认为收入,如此会计计量违背了收入费用的配比原则,同时为企业通过出售无偿获得的碳排放权“制造”利润提供了较大空间。三是在碳市场价格频繁波动的情况下,相同的碳排放权在不同的时间点获得的成本会有较大差异,若仍用历史成本记录,那么资产负债表上的汇总加计将失去可比的基础,难以反映减排量的真实价值,即违反了可比性原则。

(二)基于市场公允价值的总额法

IASB下属的IFRIC在欧盟碳市场启动前了《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3号――排放权》(IFRIC 3),公布了基于市场公允价值计量碳排放权的总额法采用总额法计量碳排放权时,在碳排放权的初始确认阶段,碳排放权确认并记入无形资产,有偿获得的碳排放权按实际购买成本入账,无偿获得的碳排放权按取得成本(即为零)与市场公允价值的差额入账,确认并记入政府补助;后续会计处理时需考虑测试减值,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调整碳排放权价值,同时在碳排放权的使用期限内对政府补助递延摊销。在负债的初始确认阶段,企业产生碳排放时即确认形成负债,并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计量;后会计续处理时,在每个报告期末需按与实际排放量相当的碳排放权的市场公允价值计量,同时按照市价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公允价值属性下,碳排放权资产和排放负债随公允价值变化而波动。

四、碳会计信息披露

碳会计信息披露不仅可以满足各方对企业碳会计信息的需求,而且可以直观地反映企业碳排放情况和控排成效,有助于提升企业碳排放管理水平以及改善企业形象。由于碳排放权不仅影响企业自身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还涉及企业的社会责任等,因此应采用财务报表表内和表外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碳会计信息披露。关于会计确认、计量、处置的结果应在财务报告中披露,对于无法计量的相关碳排放信息应在表外进行解释说明,例如企业获得碳排放权的方式、时间、数量、持有目的以及企业的减排策略等。从上世纪末开始,多国陆续出台了碳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政策。

美国是最早披露包括碳会计信息在内的企业环境信息的国家之一。1996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了《关于环境负债补偿责任状况报告》,提出了企业在报告环境补偿责任和确认补偿费用时的基本原则,保障了披露信息的质量。2010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颁布《与气候变化相关的信息披露委员会指南》,要求上市企业在财务报告中定量地披露气候风险成本和负债,使企业管理者更合理地制定决策,同时满足信息需求者的需要。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FASB)针对环境会计与报告的问题了第5号准则公告《或有负债会计》、第14号解释公告《损失的合理估计》。由于碳排放属于环境问题的范畴,因此在碳排放能够可靠计量的前提下,其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可以参考上述准则进行披露。另外,美国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年度财务报告、新闻媒体、会等披露有关碳排放的信息。SEC和美国环境管理署(EPA)负责美国上市公司的环境监督,其中SEC负责监督和处罚, EPA负责向SEC提供相关公司的信息。美国环保局 EPA于2009年了《温室气体强制报告规则》,要求排放量超过25000吨的公司或设备向EPA提交其碳排放数据。美国保险委员会国际联合会(NAIC)于2009年规定,强制要求公司披露气候风险信息。

英国政府1997年颁布了《环境报告与财务部门:走向良好实务》,鼓励英国350家大型上市公司自愿披露温室气体排放情况。英国议会于2005年要求所有的英国上市公司提供《经营和财务评论》并规定企业在报告中使用关键绩效指标披露碳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

日本政府于1998年了《关于地球温暖化的对策》,要求企业向社会公开披露其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和控制方法。1999年以来,日本政府制定了包括《循环型社会基本法》等一系列与碳会计信息披露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企业进行碳会计信息披露提供指南。日本企业碳会计信息主要通过企业环境报告书披露,独立于企业财务报告,能较完整、直观的反应企业的环境信息。

法国政府2001年通过了《新经济法规》,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将特定的社会和环境指标列入公司的年报内容,其中就包括碳排放、温室气体减排量等指标。德国环境部不断强调环境会计的重要性,要求上市企业披露包括碳会计信息在内的环境信息。此外,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CICA)于2005年了《关于气候变化和其他环境问题影响的披露》的解释草案,要求企业在《管理者讨论与分析》(MD&A)中报告碳排放信息。

五、关于我国碳会计体系的建议

一是建立以持有目的为基础的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体系。就我国七省市碳交易试点碳排放配额和全国碳市场碳排放而言,它们均具有资产属性,可以会计确认为碳资产。我国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核心目标是为企业提供低成本的减排途径并完成碳排放总量控制,而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是开展活跃的碳排放权交易和确保纳入企业完成碳排放权履约任务。因此,可基于碳排放权的不同持有目的分别进行会计确认。对于以交易为目的的碳排放权可以会计确认为金融资产,对于用于履约为目的的碳排放权可以会计确认为资产或存货。另外,随着我国碳市场逐渐成熟,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投资机构参与其中,把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为金融资产将有助于提升碳市场活跃度,撬动更多资金流向绿色低碳发展领域。因此,根据持有目的不同将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为不同类型的碳资产,既有利于提高企业碳排放权管理的意识,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碳排放权管理的能力。日本会计准则委员会(ASBJ)为规范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的处理,曾在2004年了ASBJ15――《排放权交易会计指南》,将碳排放权作为无形资产入账,而以交易为目的持有的碳排放配额则视为金融商品。值得注意的是,鉴于企业在获得碳排放权之初无法立即决定它们的具体用途,加之随着经营环境的变化企业持有碳排放权的目的也会改变,碳排放权确认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上述碳排放权在不同科目间的转换与计量必须规范处理。

二是建立历史成本与公允价值相结合的碳排放权会计计量体系。我国碳市场还处于建设初期,由于企业获得碳排放权的来源不同、用途各异,采用同一?N计量模式将难以满足碳排放权的购买、持有、使用以及出售这一系列过程的会计处理,同时为会计核算和审计带来障碍,采用兼顾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模式可以很好地解决上述问题。对于购买所得的碳排放权采用历史成本模式计量,这是因为成本可以及时确定,入账价值即购买时实际支付的金额,而且通常有合法的票据作为交易凭

证,保证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对于无偿分配所得的碳排放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入账价值即

配额下发日的市场价值,这是由于如果免费配额按历史成本计量(历史成本为零),企业出售配额时会发生收入与成本不匹配,从而高估了企业利润。

第4篇:关于碳排放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 碳税 节能减排 税收制度

随着丹麦哥本哈根全球气候峰会的召开,节能减排与发展低碳经济再次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为促成全球达成气候减排协议,中国政府决定到2020年,二氧化碳的排放强度比2005年下降40%―50%,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尽管由于各方的争议最终未能达成有约束性的减排协议,但发展新能源技术和低碳经济却成为各国的共识。美国政府推出了“美国复苏和再投资计划”和《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英国于2009年了《英国低碳转换计划》国家战略白皮书。在我国,发展低碳经济也已得到政府与学术领域的普遍认同,认为发展低碳经济是在气候变化背景下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并于2004年和2005年分别颁布了《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可再生能源法》。

作为促进节能减低和发展低碳经济的一项重要举措,碳税已开始在部分国家开征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那么,什么是碳税?国外碳税是如何实施的?开征碳税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什么样的影响?如何从我国实际出发设计有效的碳税制度?我国在开征碳税过程应注意什么样的问题?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重要课题。基于此,本文拟对此进行分析。

一、碳税基本问题概述

碳税是二氧化碳排放税的简称,是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为目的,对化石燃料(如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按照其碳含量或碳排放量征收的一种税,其最初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庇古的《福利经济学》,它与能源税以及硫税、氮税、污水税等一起构成环境税体系。碳税的开征是和二氧化碳的排放日益增长和全球气候不断恶化的现实联系在一起,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碳税开征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二氧化碳征税使二氧化碳的生产与消费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内部化,以减少碳的排放,从而减缓全球气候变暖的现实。第二,碳税是一种间接税。由于碳税是在生产或消费过程中征收,具有固定的税率,因此并不改变分配结构,对经济发展的负面作用较小。第三,碳税具有调节作用。碳税作为一种调节税,能够发挥激励作用,促进节能,促使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的推广使用,以实现经济可持续的发展,通过碳税征收所获得的收入还可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从而使更多的人享受到气候变化带来的补偿。第四,碳税机制具有管理的方便性。由于税收有严格的征管制度与经验,只需做较少的工作就可以实现。第五,碳税机制具有价格可预测性。碳税直接影响价格,是可以预测的。而“限额―交易”计划则通过限定排放量来推动价格,而配额又会加强能源价格的波动,从而影响商业投资和家庭消费决定。

二、国外的碳税实践

碳税作为一种新型税种,已在国外很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中得到有效的运用并取得良好的效果。碳税最早于1990年由芬兰开征,随后丹麦、瑞典、荷兰、挪威等国相继开征了碳税,美国、日本等国家也正在酝酿有关控制和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相关税收制度。

全球最早开征碳税的国家是芬兰,1990年芬兰开征碳税,并相应降低了所得税和劳务税的税率,以减少碳的排放和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碳税的税率也不断提高,到1995年时碳税税率达到38.30芬兰马克/CO2。通过开征碳税有利地促进了芬兰的节能减排工作,据估计,1990―1998年间,芬兰因为征收碳税使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减少了约7%。挪威政府自1991年起开始对家庭和部分企业征收碳税,但为了保证企业的竞争力,碳税的部分收益将返还给企业,一部分用于奖励能源利用效率提高的企业,一部分用于奖励用于解决就业的企业。挪威的碳税制度也取得良好的效果,据估计,碳税的开征使挪威工厂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了20%左右,家庭机动车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降低了约3%左右。瑞典于1991年对能源税体系进行了改革,改革后的能源税体系以二氧化碳税和对燃料征收的能源税为基础,而且对燃料征收的能源税不与燃料的含碳成分挂钩。开征二氧化碳税的同时,一般能源税的税率下降了50%。为避免对于瑞典工业的国际竞争力产生影响,工业部门的税率低于私人家庭,对于一些能源密集型的产业则给予进一步的减免。通过开征碳税,瑞典在1990―2006年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减少了9%,大大超过《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发达国家减排目标,而瑞典经济也保持了持续高速增长。

总的来看,通过合理的碳税制度设计,以上国家在不减弱企业竞争力的同时,使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也得到很大程度的控制,取得了生态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三、碳税的影响

关于碳税开征的影响,国内外学者进行了分析与探讨。Goto(2005)通过一个简化的一般均衡模型分析了碳税对宏观经济和工业部门的影响。Floros和Vlachou(2005)研究了碳税对希腊制造业以及能源相关行业二氧化碳排放的影响,结果显示碳税能够有效地减缓气候变暖。Lee(2008)分析了碳税和排污权交易对不同工业部门的影响,结果显示仅征收碳税对GDP有负面影响,若同时实施排污权交易则会拉动GDP增长。

从国内的研究来看,高鹏飞和陈文颖(2002)通过建立一个MARKAL-MACRO模型研究了碳税对我国碳排放和宏观经济的影响,发现碳税的开征将导致较大的国外生产损失,但存在减排效果最佳的碳税。张明文等(2009)利用1995―2005年我国GDP、能源消费和资源税样本数据,通过构建基于面板数据的计量模型,分析了开征碳税对我国28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经济增长、能源消费与收入分配的影响,结果发现征收碳税能够提高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经济规模,同时对东部地区的能源消费具有抑制作用,但会扩大大部分地区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的收入分配差距。

总的来说,碳税的开征会在短期内会加重企业和个人的负担,但从长远的角度来说必将促进环境状况的好转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通过设计良好的碳税制度可以将其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四、我国开展碳税的制度设计

碳税的开征不仅会影响二氧化碳的排放,而且会对企业和家庭产生重要的影响,对企业的竞争力和居民的负担有重要的影响,因此,要使碳税的开征达到理想的效果,就必须在借鉴国外碳税先进经验的基础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设计合理的碳税制度,要综合考虑碳税的课税对象、征税环节与纳税人、税率、税收优惠等要素。

就碳税的课税对象来说,由于碳税的开征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为目标,其课税对象自然是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但是,由于现阶段测量技术的不发达与成本问题,可以考虑将产生二氧化碳的化石燃料如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的含碳量作为课税对象,等测量手段提升后再直接以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作为课税对象。此外,为鼓励清洁能源的发展应用,对二氧化碳排放量明显减少的替代能源应免征碳税。

关于碳税的征收环节与纳税人,可以选择在生产环节上征收,即就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化石燃料的生产向生产企业征收碳税,生产企业再通过提高经石燃料价格的方式转嫁给消费者。也可以选择在消费环节征收,即以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化石燃料的消费向消费都征收。两个环节的征收各有利弊,在生产环节征收可以实现税款的源头扣缴,减少偷逃税的机会,从而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额征缴;在消费环节征收有利于强化消费者减少能源消耗和温室气体排放的意识,但该模型也存在化石燃料消耗量难以掌握的难题。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开始阶段在生产环节征收可能更具操作性,可以降低制度运行的成本。

关于碳税的税率,显然需要从量征收并采取定额税率,并根据不同化石燃料的含碳量实施差别税率。就碳税的具体税率,需根据环保部门对化石燃料的含碳量测算结果确定,并考虑其对环境的危害程度及减少其危害的成本以及我国现行税制中对该种化石燃料征收的具体情况。此外,为不影响企业的竞争力,在碳税开征初期,税率不宜更高,对企业和个人应分别采取不同的对策。

关于碳税的优惠制度,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照顾能源密集型基础产业,尽可能减少碳税的开征对其产生的负面影响。对一些高能源的企业,如钢铁企业和传统电力企业,由于其自身的规律和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与作用,在实施碳税过程中应对其提供适当的优惠政策。国外在这方面也有此规定,如芬兰对电力行业免税;瑞典对工业企业的碳税的征收优惠一半等。二是为鼓励清洁能源的消费和技术进步,对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甚至能实现逐年减排的能源消耗应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此外,为减轻个人和企业负担,对低收入人群和困难企业应给予一定的政策优惠。

五、我国开展碳税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碳税的征收会涉及到很多方面,如企业和家庭的负担、企业的竞争力、产业结构的导向等,因此,开征碳税必然审慎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注意各方面的问题,争取在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同时,将其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应注意从我国国情出发设计碳税。我国目前关于节能减排的约束主要是通过收费的方式征收,关于税收的规定较少且零星分布于资源税、消费税与增值税等规定中。因此,通过开征碳税将显著降低我国温室气体的排放。但由于我国工业技术基础还较薄弱,创新能力不强,因此,碳税的开征也会对我国企业的竞争力产生显著的影响。此外,我国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发展很不平衡。因此,如果需要开征碳税,就必须考虑这些因素,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应采取差别税率,且初始税率也设定较低。而且通过碳税获得的税收收入应纳入一般财政收入,并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清洁能源的开发与利用,以降低我国温室气体的排放。

应注意完善相关的碳税优惠减免政策。由于碳税的征收会加重企业的负担,因此会影响其在市场的竞争力。国外实施碳税的国家为此都制定了相应的减免返还等措施。不加重微观经济主体的税负也是其他在实施环境税过程中所奉行的原则。因此,在开征碳税的同时,必须有相应配套的碳税优惠制度,以免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过大的负面影响。通过实施优惠政策,使企业和个人等建立节能减排和有效利用环境的意识,鼓励企业发展低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

尽管可以采取相应的替代措施,但碳税的准确实施涉及到二氧化碳排放的测量,因此必须加强污染源的监测和相关的专业人员的培养和先进的监测设施的构建。通过培养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和研发新型的监测设施,并在相关企业中进行推广,有助于对二氧化碳的排放形成有效的监测,从而保证碳税的准确有效实施。

最后,为保证碳税的开征达到预期的结果,还需要加大宣传力度,建立公众基础,相关的政府部门也应起到应用的推动作用。通过积极宣传,使公众明确碳税的概念、目的和主要内容,以获取群众的支持和理解。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加强与企业以及非政府部门的合作,以唤醒公众的环保意识并与其建立良好的互动,潜移默化地改变企业和个人对节能减排的态度,从而推动碳税的实施。

【参考文献】

[1] 崔军:关于我国开征碳税的思考[J].税务研究,2010(1).

[2] 李伟等:关于碳税问题的研究[J].税务研究,2008(3).

[3] 王晶:关于我国开征二氧化碳税的思考[J].税务与经济,2009(5).

[4] 魏涛远、格罗姆斯洛德:征收碳税对中国经济与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J].世界经济与政治,2002(8).

第5篇:关于碳排放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 碳排放权; 商品属性; 货币属性; 初始会计确认; 其他货币资金

一、引言

2005年2月生效的《京都议定书》拉开了全球共同实施温室气体(简称碳)减排的序幕。从2005年至今,欧盟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EU ETS)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区域性碳交易市场。一些国家级和次国家级的碳交易市场也相继建立,如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的温室气体交易市场(NSW GGAS)、新西兰碳交易市场(NZ ETS),美国区域性温室气体组织(RGGI)等等。碳排放权目前已成国际市场的重要交易商品,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已进入高速发展阶段。然而,随着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平台的广泛建立和碳交易市场的深入发展,影响碳排放权交易发展的一些制约因素也逐渐显现,碳排放权交易会计制度的缺失就是其中的制约因素之一。这是因为离开会计的价值核算,利益相关者就无法获得企业碳减排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财务信息,碳减排财务信息的缺乏将增大企业碳减排决策的风险,影响碳减排行动和碳交易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因此,碳排放权会计制度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构建碳排放权会计制度,碳排放权的初始确认是基础。本文主要研究碳排放权的初始会计确认问题。

二、碳排放权初始确认的有关观点

关于碳排放权的初始确认,基本的共识是“碳排放权是企业的资产,即是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预期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目前的主要分歧在于确认的资产类别不同。代表性的观点有:

(一)确认为“存货”

2003年,FASB下的紧急任务小组(EITF)对参与总量-交易机制下的排污权会计基准草案(EITF03-14)进行讨论,集中讨论两个问题:第一个是总量-交易机制的参与者是否应将排污权确认为一项资产?第二,如果是资产,该资产的性质是什么?讨论的结果是将期初获得初始分配的排污许可证时,按取得的历史成本确认“排污许可证存货”;免费取得时计价为0;不同年度的许可证应分别核算。由于无法解决排放权免费分配情况下的计量问题以及无法解决不同方式取得排污权的确认问题而最终未将其列入议事日程。

(二)确认为“无形资产”

这是IFRIC的主要观点。针对欧盟通过的排污权交易制度(EU-ETS)项目,2002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下的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IFRIC)启动了总量-交易模式(Cap and Trading Schemes)下排放权会计处理的研究。2003年5月,IFRIC了排放权项目讨论稿,最终于EU ETS实施的最后期限,即2004 年12 月公布了“IFRIC 3:排污权”解释公告,试图规范碳配额(Carbon Allowance)市场的排污权及其交易的会计处理。IFRIC3重点研究了三个问题,其中第一个结论指出,碳排放权符合资产的定义,而且是属于资产的无形资产类别,因为碳排放权是“没有实物形态的长期资产”。然而,由于IFRIC3存在计量基础和报告的不一致,使得IFRIC3不能“真实而公允”的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遭到了欧盟能源财务报告咨询组织(EFRAG)的抵制。最终,IASB考虑到碳交易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对其会计处理的紧迫性趋缓,于2005年6月撤销了IFRIC3,由此产生了碳排放权会计处理方法的多样化。IFRIC3撤销后,IASB仍致力于碳排放权会计的研究,试图通过修订《无形资产》准则,更贴切的反映排放权的本质。

(三)确认为“金融工具”

碳排放权作为一种稀缺的有价经济资源在资本市场流通,它具有自由交易市场,拥有具体产品的定价机制,并以公允价值计量,其价值变动直接增减资产价格。Fiona Gadd et al.(2002)就指出,排放配额具有与金融工具相似的特征。碳排放权既可以现货交易,也可以进行远期、期货和期权交易。很多企业就是利用这些工具来对冲碳信用的价格风险。根据英国的FRS13的规定,碳交易合同也符合其定义。碳排放权本身是一种金融衍生产品,但其价格随企业自身权益主体的市场价格以外的因素而变动,与普通的金融衍生产品不同,属于嵌入衍生工具。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的规定,如果混合工具没有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则应根据金融工具的实质以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四)确认为“捐赠资产”

自从美国1990年颁布了《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并实施了SO2排放权交易制度后,许多专家就开始致力于排放权会计的研究。1996年,Jacob R. Wambsganss et al在其论文《报告污染配额相关问题研究》中就对碳排放权的初始确认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在分析了将碳排放权确认为存货、无形资产、金融工具(证券)存在的不足后,提出应将排放权确认为捐赠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这样能克服不同配额分配方式采用不同计量属性的弊端。

会计理论界关于排放权的确认之所以会出现诸多观点,是将排放权的个别特征等同于其本质,以偏概全。为了实现总量限制下的减排,排放权交易制度设置了若干条件,其中包括:①确定排放总量(Cap),通常根据历史排放量,通常称为“祖父”原则(grandfather principal)确定;②配额分配方式,主要有无偿分配、竞价拍卖和固定价格出售三种方式;③配额的有效期限,配额的有效时间因各国排放权交易制度而异,在EU ETS 的第一阶段(2005-2007),配额的有效期限通常为三年。2008-2012年第二阶段有效期限为5年。但是配额的交付必须按年交付,即头一年的2月28日发放,下一年的4月1日必须要交付与排放量相当的配额,超排必须要接受惩罚,每吨高达100美元,节约额则可以出售。

根据以上特征,会计理论界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不同的确认。美国FERC根据碳排放配额的年度交付性质将碳排放权确认为流动资产――存货;IFRIC 3则根据碳排放权的无实物形态特征将之分类为无形资产,Fiona Gadd 根据排放权可以进行远期、期货、期权的特征将之确认为金融工具。Jacob R. Wambsganss认为政府无偿分配的配额类似于对企业的无偿捐赠,应该确认为捐赠资产。本文认为,仅仅根据排放权的某一个特征来进行会计确认,不免产生“盲人摸象”、“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结果。

三、碳排放权货币化的初始确认

本文的观点是碳排放权交易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经济问题,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因此其本质必须综合考虑经济学、法学的含义后才能确定。根据碳排放权商品属性和货币属性的分析可知,相比于碳排放权商品化,货币化是更综合的本质体现。

我国财政部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货币性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其中其他货币资金,如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外埠存款等主要是指有特定用途的货币资金。碳排放权货币(以下简称碳货币)具有类似特征,可以在其他货币资金下设置碳货币明细科目,即“其他货币资金――碳货币”。理由如下:

(1)碳货币的发放主要是为了履行排放义务或遵约义务。尽管碳信用在交付期之前可以进行交易,但到了履约期间必须用来履行交付义务,因此也是一种具有特定用途的货币。

(2)碳货币流动性不如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碳交易市场由能源交易市场衍生而来,并与之高度相关。可以预计,即使将来碳货币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碳货币的交易范围可能更多的是用于能源消费。还有在个人碳货币体系设计中,大卫・米利班德(David Miliband)也只设想用碳货币来进行能源消费,如煤炭、天然气和石油等等。目前英国在建立个人碳货币系统方面已经迈出了实质性的脚步,在英国,碳货币作为一种非常重要的补充货币或代币(Complementary Currency),很容易被公众所接受,而且英国《气候变迁法案》授予了政府建立个人碳货币交易体系的权利。

四、结论

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财务会计越来越担负起重要的责任。当前,跨国企业成为经济全球化发展的主要表现形式,财务会计已成为联系世界经济的一个特色鲜明的重要纽带。企业在节能减排、绿色发展等方面的决策,始终离不开财务成本决算。财务工作更能从企业利润最大化兼顾社会责任角度为企业应对气候危机提供关键的决策支持。明确碳排放权的本质是研究碳排放权交易会计的起点,直接影响碳排放权会计体系的构建。本文对碳排放权的初始会计确认进行了研究。碳信用货币化是更科学的本质反映。碳排放权货币化的支付功能体现了排放权满足减排义务的要求,其流动性体现了年度交付碳信用的特点,碳货币之间的汇率可以进行远期、期货和期权交易,碳货币的价值可以从活跃的碳交易市场中获得。因此,碳排放权货币化不仅是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实现其预期目标的客观要求,而且是促进其纵深发展的助推剂。明确了碳排放权的货币本质,本文认为其应该确认为企业的其他货币资金――碳货币。在其他货币资金下设置碳货币明细科目,即“其他货币资金――碳货币”。

【参考文献】

[1] Fiona Gadd,Jenny Harrison,Simon Page. Accounting for carbon under the UK emission trading scheme Discussion Paper.2005,1(5):1-23.

[2]蔡博峰,刘兰翠.碳货币――低碳经济时代的全新国际货币[J].中外能源,2010,15(2):10-13.

[3] 彭敏.我国碳交易中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初探[J].财会研究,2010(8):48-49.

第6篇:关于碳排放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碳排放权 会计核算 思考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低碳经济正朝着新常态的方向发展。“低碳”的出现,无论是对人们的生活,还是对国家的经济发展,低碳会计都将是机遇和挑战。大力发展低碳会计,最大限度地考虑企业与环境资源的密切联系,能够促进经济结构和工业结构优化升级。

一、低碳经济的内涵

(一)“碳”与“低碳”

碳是一种非金属元素,位于元素周期表的第二周期IVA族。拉丁语为意为“煤,木炭”。 “碳”和“低碳”与钢铁和治金联系在一起,在词典里只能查到“低碳钢”和“碳素钢”,并且只是化学和物理术语。碳是一种很常见的元素,它以多种形式广泛存在于大气、地壳和生物之中。碳单质很早就已被认识和利用,碳的一系列化合物――有机物更是生命的根本。碳是熟铁和钢的成分之一。 碳能在化学上自我结合而形成大量化合物,在生物上和商业上是重要的分子。生物体内绝大多数分子都含有碳元素。“低碳”中的“碳”主要指二氧化碳气体。“低碳”就是“低污染、低能耗、低排放”的简称。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剧增、人类欲望的无限上升和生产生活方式的无节制,气候面临越来越严重的问题,二氧化碳排放量越来越大,地球臭氧层正遭受前所未有的危机,全球灾难性气候变化屡屡出现,已经严重危害到人类的生存环境和健康安全。因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发展低碳经济是当务之急。

(二)低碳经济

低碳经济就是在可持续发展理念和绿色发展理念的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技术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形态。

(三)发展低碳经济的原因

1.能源安全的需要。能源安全涉及对外战略、国家安全、战略经济利益以及分配格局等多层次的战略性问题。经济增长和气候变化之间的矛盾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发展低碳经济是能源安全的需要,也是国家安全、实现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需要。

2.经济可持续增长和保护环境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虽然实现了跨越式增长,但以资源的空前消耗和生态环境破坏为代价。因此发展低碳经济是经济可持续增长和保护环境的需要。

3.国际战略的需要。国际社会普遍存在这样的共识:“碳排放”将成为今后重要的国际战略资源。二氧化碳排放有可能是继石油等大宗商品之后又一新的交易品种,欧美国家已经形成了碳交易货币和碳金融体系。

我国对温室气体的排放高度重视,更加关注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自 2003 年以来,国家先后了《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关于做好建设节能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关于节能工作的决定》《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政策性文件。政策要求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要从目前的7%大幅增加到2020年的15% ;优先开发水力和风力作为可再生能源;为达到此目标,到2020年共需投资2万亿元;国家将出台各种税收和财政激励措施,包括补贴和税收减免,还将出台市场导向的优惠政策,包括设定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较高售价。

“十三五”期间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经济结构将进一步优化,产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是未来一个阶段的主要任务。“十三五”环保规划明确提出坚持绿色发展,着力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环境质量。到2020年,PM2.5超标30%以内城市有望率先实现PM2.5年均浓度达标。

二、低碳会计

企业的低碳活动主要是与生产过程中的碳素燃料燃烧有关,而碳排放的根源是它的外部性。解决碳排放外部性的有效方法是将其外部效应内部化,即将成本包括在企业成本中,这就需要对碳排放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因此低碳会计应运而生。StewartJones教授等于2008年提出碳排放会计的体系概念,将与碳排放、交易及签证等的会计问题称之为碳排放与碳固会计,即低碳会计,并提出了构建碳会计规范的思路。笔者认为,低碳会计是以货币为计量单位,对企业的低碳资金运动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提供决策相关的低碳会计信息的经济管理活动。

三、碳排放权的会计核算

(一)碳排放权的实质

碳排放权是具有价值的资产,可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减排困难的企业可以向减排容易的企业购买碳排放权,后者替前者完成减排任务,同时也获得收益。碳交易源于上世纪90年代经济学家提出的排污权交易概念,排污权交易是市场经济国家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碳排放权是指碳排放配额以及温室气体的核证减排量。碳排放配额是参与者为履行由碳排放引起的义务而提供的工具。核证减排量是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经过第三方独立机构审定和核证,并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温室气体的减排量。碳排放权源自政府授予的法定权利,并且可用于出售、转移等交易,又称碳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本质是将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变成一种有价资产进行交易。通过碳交易和清洁发展机制,既可以将碳减排量以碳排放权的形式销售给发达国家以获得额外资金收入,同时也可以引M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碳排放权的实质是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参与节能减排,将企业碳排放纳入管理体系,无偿分配给企业一定的碳排放配额,鼓励企业在配额内进行碳排放。

(二)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

在低碳经济环境下,碳排放权是一种有价值的稀缺资源和交易商品。如何对碳排放权进行科学合理的确认与计量,是目前会计学界应解决的首要问题。碳排放权确认为何种类别的资产,目前有以下几种认识:马晓军(2009)认为碳排放权可以作为环境会计组成部分核算,在环境会计中反映。企业为购进碳排放权限而发生的环境支出应分两部分加以确认,购进用于本企业碳排放权限的确认为“递延资产”,只有持有留待以后出售的碳排放权限才确认为“环境资产”,并指出了相关的账务处理过程。张鹏(2014)认为碳排放权应作为一项流动资产核算,其符合存货的定义,应该作为存货核算,是基于碳排放权配额可以在市场上进行公开交易的特点。

笔者认为,碳排放权是企业可以向外进行碳排放的一项许可权利,没有实物形态,并且碳排放权可以单独出售或转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三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从定义上讲,碳排放权符合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的规定,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三)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

会计计量是指为了将符合确认条件的会计要素登记入账并列报于财务报表而确定其金额的过程。会计的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计价、重置成本计价、可变现净值计价、现值计价和公允价值计价五种。笔者认为碳排放权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由于碳排放权存在交易市场,交易双方在同意的基础上都能自愿接受的交易价格进行交易,并以该价格作为企业购置或形成的碳排放权的成本入账。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对碳排放权的价值进行再确认,用公允价值对碳排放权进行后续计量比较可行合理。因为未来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碳排放权交易所,可以从碳交易所持续可靠地获取其公允价值。

(四)碳排放权的会计核算

1.账户设置。设置“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账户,核算碳排放权的增减情况。

2.账务处理。(1)引进或研发低碳技术,按公允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2)企业购买低碳材料、低碳能源时,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3)发生与碳排放权相关的成本费用时,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科目,贷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4)将发生与碳排放权相关的成本费用确认为碳排放权时,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科目,贷记“开发支出――碳排放权”科目。(5)实际支付排污指标有偿使用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6)企业使用碳排放权时,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科目。(7)碳排放权以碳排放的交易方式出售时:按取得的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计算应交碳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碳税”科目。结转碳排放权的成本时,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科目。(8)向相关机构上交管理费时,借记“其他应付款――国家相关机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9)资产负债表日,碳排放权发生减值时应计提减值准备。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跌价准备”科目。(10)对于政府无偿分配给企业的排污权,企业应当参照同类或类似排放权的市场价格估计其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入账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无偿分配利得”科目。(11)企业取得政府无偿分配的碳排放权时用于企业实际经营的,在初始取得时不予确认,年末,根据无偿分配额与企业实际碳排放量的差额再进行确认,如果差额大于零时,按公允价值,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政府无偿分配利得”科目。如果差额小于零时,按购置成本,借记“无形资产――碳排放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等科目。(12)企业对于碳排放量超出无偿分配额、政府征收碳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碳税”科目。

(五)碳排放权的信息披露

目前,W术界对碳排放权的信息披露主要有两种建议:一是在会计报表中增列与碳排放权有关的项目,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碳排放权有关的信息;另一种是单独报告,提供单独与碳排放权有关的报表和附注,即将碳排放权单独报告。笔者认为,碳排放权作为无形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将碳排放权并入“无形资产”项目的内容,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有关碳排放权的确认、计量、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节能减排的情况等信息。

总之,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人类经济社会发展历史中的任何一次变革都会引发会计的变革。低碳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方式,将在不同程度上对会计产生影响,包括会计思想、会计目标、会计管理体制、会计技术方法和会计政策规范等。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低碳的意识不断增强,各行各业都在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节能减排。这就要求建立健全低碳会计的相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使低碳会计更好地服务于低碳经济的发展。Z

参考文献:

[1]彭敏.我国碳交易中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初探[J].财会研究,2010,(8).

[2]邹武平.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会计问题探讨[J].商业会计,2010,(10).

[3]冯娅.论低碳经济时代下低碳会计发展之路[J].财会通讯,2013,(13).

第7篇:关于碳排放的问题范文

一、发展低碳经济是我国的必然选择

低碳经济的发展有利于缓解我国面临温室气体减排压力和保护资源环境压力,有利于实现气候变化背景下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必然产生重要的影响,具体可体现为以下方面:

(一)低碳经济是我国现实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2009年6月,我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和世界自然基金会(WWF)共同了《中国生态足迹报告》指出,中国消耗了全球生物承载力的15%,中国消耗的资源已超过其自身生态系统所能提供资源的两倍以上。我国为国际市场提供物美价廉的消费品,同时也产生了环境污染和大量的能源消耗,目前我国处于人均GDP在2000美元至4000美元的工业化中期的爬坡阶段,在环境污染、资源消耗和碳排放量都处于上升阶段。其快速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使碳排放量快速增长。低碳经济是将“低碳”和“经济”相结合,在能源有效利用的基础上,保证经济可持续性和长期稳定性。低碳经济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低碳经济促进我国经济结构优化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我国经济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结合不合理、产业层次低、生产方式落后、能源消耗高,倘若不从根本上改变资源密集和污染严重的粗放型发展方式,中国经济不可能有持续稳定的发展。因此,从科学发展观出发,发展低碳经济,可以将高耗能、高排放的落后产能淘汰,并增加对节能减排和环保技术的投入,可以促使我国企业优化经济结构,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从而改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

(三)低碳经济是环境保护的有效途径我国是世界人口大国,人均占有资源不足世界平均水平,但日消耗量巨大,即使不包括工业用的能源,维持十几亿人口基本生活需求,需要大量的资源,同时会产生巨大的碳排放量。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能源消耗处于“高碳”状态,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居世界第二位,甲烷等温室气体排放量位居世界前列。同时,我国生态环境整体功能下降,森林覆盖率低、草地退化、土地沙漠化严重,生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发展低碳经济是不容忽视的必然选择,我国可以在优化能源结构,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的基础上,尽快推进经济发展模式从“高碳”向“低碳”发展,建立起低耗能、高能率社会经济生产和消费环境。

(四)低碳经济是我国经济实现发展的有利保障低碳经济是未来经济发展最优希望的一种形式,具有经济增长、劳动就业、节能减排三重效益,是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增长点。在低碳经济发展较快的欧洲,可再生能源技术已有200亿欧元的产值,提供30万人就业。同时,在金融危机下,对一些新型能源项目、环境保护项目,以及一些绿色节能环保产业的开发和利用,可以缓解气候变化带来一些不利影响,并创造提供就业岗位,推动绿色就业,缓解就业压力。我国应该有效利用低碳经济,实现经济发展模式的凋整和产业结构的转型。通过对低碳技术研发与应用,实现生产力跨越发展,从而保证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

二、我国发展碳排放权会计核算的可行性

我国在低碳经济环境下对碳排放权的核算已经具备相应的条件:

(一)碳排放权成本具有一定差异性CO2的减排成本具有差异性是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的内在动力,1997年开始接受签署的《京都议定书》是碳排放全球交易的政策驱动力。在我国,由于每个排污企业减排技术存在较大差异,因此CO2的减排成本电具有差异性。碳排放资源的使用权在不同国家或者使用企业之间具有不同的边际价值,从边际价值低的国家或者使用企业流向边际价值高的国家或者使用企业可以促使碳排放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也是碳排放权交易的内在动力。因此,在我国实行碳排放权会汁核算具有基本条件和动力保证。

(二)我国碳排放权相关制度的建立一是我国初步建立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许可证制度。总量控制――简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是相对于浓度控制而言,将某一控制区域或环境单元作为一个完整的系统,采取有关措施将排人这一区域内的污染物总量控制在一定数量之内,以满足该区域环境质量要求。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在国家对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将市场机制引入到环境保护的现实工作中。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其体现的是一种“总量控制”的污染控制策略。无论碳排放权在排污企业之间如何交易,区域内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不会增加,环境质量不会有恶化的危险。二是我国初步建立碳排放权会计核算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于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以推行清洁生产为目的的法律,它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新的污染预防和控制战略走上了法制的轨道,将会对我国经济、环境、社会的协调发展产生积极的作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4年8月16 El联合颁布《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我国批准的UNFCCC和核准的《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以及缔约方会议的有关决定,为加强中国政府对CDM项目活动的有效管理,维护中国的权益,保证CDM项目的有序进行,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外交部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为促进CDM项目在中国有序开展,中国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对该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经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小组审议通过,于2005年10月12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国开展CDM项目进人有章可循的新阶段。

(三)监测技术的发展保障碳排放权的交易社会经济日益发展,碳排放资源控制和使用效率日益增大,可核证的减排量大大增加,对我国的环境监测事业是一个新的挑战。我国的环境监测事业起步于二十世纪70年代初期,目前我国环保系统有2300多个环境监测站,45800多名环境监测人员,在“十一五”期间乃至未来更长的一段时期内,环境监测工作将再上新台阶,实现跨越式发展。由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环境监测条例》是使得环境监测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监测技术的现代化建设是将环境监测技术与信息获取、储存、传输、处理和能力统一规划考虑,保证环境监测技术和信息统一性、完整性。监测技术的发展将为碳排放权交易提供强有力的信息保障。

(四)我国实施碳排放具有一定社会基础根据国际清洁发展机制,发达国家企业本土减排的成本很高,而我国企业减排的实际

成本较低,因此我国企业的碳减排信用在国际市场出售可以获取高利。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减排义务,这就给企业带来了一个很好的发展机会。在国家发改委核定的CDM项目中,已有37个项目获得世界认证,可以正式向国际市场销售经核实的控排额度。

三、低碳经济环境下排放权核算的会计困扰

在低碳经济环境下,主要关注的碳排放量的问题,而二氧化碳排放的卡亚公式为:二氧化碳排放=人口×人均GDP×单位GDP能源消耗量×单位能耗排放量。要降低排放,须限制人口的增长,降低单位GDP能源消耗量,降低单位能耗排放量。

(一)具体分析从我国的国情分析,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加速发展的阶段,仍是高碳的能源结构,化石能源占我国整体能源结构92.7%,其高碳排放的煤炭占了68.7%,石油占21.2%,我国经济在工业化发展过程仍然靠高碳能源所驱动,而且我国的能源使用效率较低,仅达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因此,如何对碳排放量进行科学、合理的确认与计量是目前会计学术界应解决的首要问题。国际上通过《京都议定书》中“清洁发展机制”对碳排放权进行规定,所谓清洁发展机制(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是在《京都议定书》第12条中所确定的,由发展中国家参与的一种新的国际合作机制。CDM的核心内容是,发达国家出资金和先进技术设备,在发展中国家境内共同实施有助于缓解气候变化的减排项目,由此获得经过公证的减排量,作为其遵守《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定量化限控和减排承诺的一部分贡献。

(二)碳排放权问题分析针对清洁发展机制中的具体规定,会计界关于碳排放权的主要问题如下:排放权是否属于资产要素,应该划分为资产要素中那种资产;排放权如何进行确认,如何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政府对无偿获得排放权和外购买排放权如何进行入账;排放权在会计处理中具体是如何进行操作。

四、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与计量的相关规范

碳会计最早出现于20世纪90年代,环境及生态领域的相关学者对国家、地域以及全球范围的碳存量和流量进行核算,主要是采用物质流分析手段。2002年以后,京都协议书以及排污权交易制度等发展,使企业C02等的排放、交易及节能减排等特定环境问题的会计处理规范探讨日益加剧。最初以碳排放及交易为核心的温室气体排放的会计问题被纳入排污权会计框架内进行探讨IASB和FASB均出台排污权交易会计的相关处理草案或准则,试图对包括CO2等排放气体的会计问题进行一揽子的规范。

(一)碳排放权会计确认规范2004年IASBIFRIC3《排污权》,其中要求为排放污染进行的支付而持有的排污权会计在计量时采用复合计量模式和报告模式。2007年12月,IASB再次启动排污权交易项目,提出三种会计处理方法。同时与FASB通力合作,其旨在提出包括碳排放在内的排污权交易会计处理模式(FASB,2008)。不过,由于碳排放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除一些政府(cOAG,2006;DEFRA,2007;EC,2007;IPCC,2007)或非政府组织(CCE,2007;ISO,2006;RGGI,2007;WBC,2007)的报告外,现有学术文献还极少提及碳交易或碳信用等碳财务报告和鉴证问题。如ICAEW在报告可持续性和会计责任时,虽认可了非政府组织的工作成果,但回避了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碳信用的问题。随着碳排放、交易及披露的日益关注,有学者开始指出,基于碳排放或交易的温室气体排放引起的会计事项不应仅仅局限在传统的排污权框架内,而应同时设置类似于社会会计中的碳账户对其不确定性和风险进行处理;同时也有学者将碳固及鉴证也纳入其中,认为企业的碳账户在排放市场中进行交易前须胜任的第三方进行独立鉴证。2008年,StewartJones教授等将与碳排放、交易及鉴证等的会计问题称之为碳排放与碳固会计,即碳会计,并提出了构建碳会计规范的两种主要思路:其一是在京都协定框架下,所有机构或组织对产生于碳汇的碳信用的会计规范与IPCC的原则相协调;其二是在温室气体协定书内(GHG Protoc01)分别计量和报告C02排放的相关会计问题。从国外文献的最新研究进程来看,碳会计主要涉及:碳排放配额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碳排放的相关风险核算与报告、与碳排放相关的不确定性核算与报告、碳排放信息披露及管理等。在传统财务会计框架内,碳会计主要涉及的是碳汇(Carbon sink)的资产确认问题和碳源(carbonsourcc)的负债确认问题。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特征是其风险和不确定性(stern,2006),因此,碳会计有必要针对其潜在风险和不确定性引致的收益和损失作出反应,即核算和报告,这利或有或不确定事项,需要会计人员在概率估算的基础上进行风险评估,以负债或其他方式在报告内客观及时反映。在企业报告框架内,与环境风险等相关的披露方式主要有三种:完全集成法(fullvintegrated approach)、补充法(supplementary approach)和混合法(hybrid approach)

(二)碳排放权会计计量规范随着碳排放及交易事项的扩展,使得碳会计与其他相关事项会计基准的关联度也愈加紧密。其一是碳减排认证和碳权交易的会计处理问题;其二是与再生能源相关的碳会计处理规范。即可再生能源信用资产会计处理问题(RECAA)(Janek Ratnatunga et a1,2008),依据Ratnatungn.et.al(2004)、Ratnatunga andEwing(2005)等人的观点,再生能源信用资产的价值(RECA,Renewable Energy Credit Asset)计算公式为(以森林中的树木培育和保持为例):

ds/dt=rE(M-S/M)-as

上式表明,能力提升资产(树木)在时间t上的经济价值变化(dSdt)是以下5个因子的函数:ESLjRECA发生的成本或费用;r为价值增量――碳固常数(当S=0时,每单位费用产生的RECA价值蜷);M为RECA碳固能力的最大价值(如树木在成熟之后即不再固碳);s为RECA碳固能力的当前价值;8为价值衰变―碳排放常数(当E=0时,每单位时间内RECA价值的损失量)。由上公式可知,当r、E及未使用的RECA价值潜量越高、价值衰变系数越低时,RECA价值的变化量(增加量)就越大。京都协定后,日本绿色电力认证制度和RPS法案制度、欧美再生能源制度等规范推广进一步加快。在英国,2002年4月天然气/电力市场监管局(Ofgem)推行再生能源义务证书(Renewable Obligation Certificate,ROC)并在排污权交易市场中流通买卖。计划至2010年,绿色电力在交易市场中的比例目标值为10.4%。因此,企业新能源制度的导人,对碳会计理论规范和实际处理的影响也日渐增大,以英国RPS制度为例,

新能源的每年度交易价格不断变动,导致RPS所对应的削减成本也不断变动。由于RPS证书与碳交易之间关系较为紧密,但由于RPS证书流动性较低,与碳权交易在账户开设、信用额转移及账户信息披露等方面又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RPS证书所涉及的会计问题已开始受到欧美及日本等国的重视,但目前尚未有明确的规范出台。碳会计准则或规范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方面:一是企业的碳排放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其碳管理如何披露,目前虽有较多国际大公司对CDP作出积极反应,但在信息披露上仍存在较多问题,特别是在认知度和价值维度方面;二是市场对公司碳披露与碳管理的反应如何,Johnston et al,等研究者发现美国SO2排放交易机制下,市场对公司的排放配额具有价值正相关性,表明对投资者而言,其更多地是将排放配额视为一项资产。

五、碳排放权确认与计量的学术理论

关于碳排放权的确认问题,学术界的主要观点有确认为金融资产、确认为存货、确认为无形资产和作为环境成本核算四种。Saurav Durra RaefLawson两位作者分别为纽约州立大学副教授与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研究部主任兼常驻教授。英文原文在美国发表于《成本管理(Cnst Management)》中认为随着碳排放量成为一种可供买卖的商品,需要对这种商品进行妥当的计量、记账、审计,并将其价值通过一种适用于各行各业的统一方法在报表上加以披露,一如其他物质商品和财务工具一样。会计专业人士应能运用其在核算和对各非货币项目计量的专长,解决这一需求。并提出了碳会计和价值链分析,将碳踪迹与价值链联系起来,将碳踪迹纳入决策分析的基本框架的观点。得出观点:减少一个企业的碳踪迹,涉及到计算其温室气体的总排放量、尽可能在其价值链的各个环节降低排放量并尽力减少排放量净额(通常的做法是通过贸易向外购人,以抵销本身一部分的排放量)。管理会计师可以帮助设计用于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各种核算方法;管理会计师们对于盈利/顾客价值方面的分析,游刃有余,生产消费品的企业可以把它们的产品贴上标签,注明其碳踪迹的数量,促使在这方面所作的努力得以持久;管理会计师的另一专长,是发展和设计标准化的报表,这要建立一套计算、分析、核实和编制报表的程序;管理会计师需要提出各种新的、把环保成本直接纳入为分析因素的决策模式。将节能降耗、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纳人为战略决策的内容之一,会对管理会计师的职责范围产生直接的影响。

张鹏指出碳排放权应该作为一项流动资产核算,其符合存货的定义,应该作为存货核算,并分别指出了碳排放权的确认条件,初始计量、期末计量和出售等问题。其中作为存货期末计量时,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鉴于碳减排量成本与其可变现净值的同质性,作为为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的碳减排量,其期末的账面价值也可以用公式:碳减排量账面价值=(合同规定的当年的)购买单价×(当年的)CERs来计算。

王学俐、姜洋将碳排放权确认为一项无形资产,在确认方面指出综合费用法、期望现金流量法和政府指导价格法三种方法。并指出了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问题,同时提出碳汇产品的定价模型。

马晓军指出碳排放权可以作为环境会计组成部分核算,在环境会计中反映,企业为购进排放许可权而发生的环境支出应分两部分加以确认。购进用于本企业排放许可权确认为“递延资产”,只有持有留待以后出售的排放许可权确认为“环境资产”,并提出了相关的账务处理过程。

关于作为金融资产核算方面,王艳/李亚培指出“碳排放权是一种特殊的经济资源,它具有自由交易市场,拥有具体产品的定价机制,并始终以公允价值计量,其价值变动直接增减资产价格。它是金融衍生产品,但是其价值随企业自身权益主体的市场价格以外的因素变动而变动,与普通的金融衍生产品不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金融资产的定义,为在会计系统中完整反映碳排放权价值的变动,应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并进行会计处理。”在文中提出了碳排放权的确认与计量的问题,并列举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

但笔者认为,以上关于碳排放权的确认与计量并不十分准确,应该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确认。

(一)碳排放权的确认《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关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定义为“初始确认时即被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外的金融资产:(1)贷款和应收款项;(2)持有至到期投资;(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碳排放权是一个国家排放C02的权利,应该组为资产核算。但是它不是考虑近期出售而持有的短期资产,因此不能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应该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

(二)碳排放权的计量一是初始计量。根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具体准则中相关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成本)”,贷记“有关资产科目”。

[例1]欧洲碳基金公司于2006年11月1日与新世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五年内新世界公司实施小水电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将向欧洲碳基金转让,转让总量约为1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转让价格每吨不低于8美元,实际指数价格高出合同价格部分由双方平均分享,按年结算。

2006年11月1日,取得碳排放权时;

应确认资本公积=100×8=800万美元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成本)USD8000000

贷:银行存款 USD8000000

二是持有期间损益确认:碳排放权在持有期间会产生一部分收益,作为“投资收益”核算。

三是期末计量:目前,我国要求以公允价值作为金融资产的计量属性,由风险与收益决定其市场价格,以体现会计计量属性的配比原则。尽管由于次贷危机的爆发使得大家对金融创新产生质疑,但是从能训=公众及时准确地掌握资产变动价值来考虑,公允价值仍然是一种值得应用的会计计量方式。碳排放权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在期末应该以公允价值进行反映。同时由于碳交易所排放权的价格指数受其所承担减排义务难易程度影响,应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反映。

综述所述,碳排放权应在获取时或报告期末按不同时点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即应按照碳交易所的价格指数确定排放权的人账价值,并于报告期末按该价格指数的实时数据进行后续计量。具体核算如下:若当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时,应按照二者之间的差额,调增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余额,同时将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若当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余额时,应按照二者之间的差额,调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账面余额,同时按照公允价值变动减记所有者权益: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

积”,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

[例2]欧洲碳基金公司于2006年11月1日与新世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五年内新世界公司实施小水电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将向欧洲碳基金转让,转让总量约为1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转让价格每吨不低于8美元,实际指数价格高出合同价格部分由双方平均分享,按年结算。

2006年12月31日,欧盟市场价格指数为每吨lO美元,应确认资本公积增加;

应确认资本公积=100×(10-8)=200(万美元)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 USD20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USD2000000

四是期末处置。当对碳排放权进行处置时,可以按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处置规定,将取得的处置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同时,将原直接计人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人投资收益。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是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初始确认金额加上或减去资产负债表日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后的金额。如果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已计人应收项目的金额尚未收回,还应从处置价款中扣除该部分,确认处置损益。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成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贷或借记“投资收益”,同时,借或贷记“投资收益”,贷或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五是关于减值处置。当可共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该确认该碳排放权的减值损失,计人当期损益。同时将原计人所有者权益中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也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把碳排放权作为一项权益性工具核算,因此,当已确认的减值损失转回时,应当计人所有者权益。借记“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例3]欧洲碳基金公司于2006年11月1日与新世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合同,合同约定五年内新世界公司实施小水电项目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将向欧洲碳基金转让,转让总量约为100万吨二氧化碳当量,转让价格每吨不低于8美元,实际指数价格高出合同价格部分由双方平均分享,按年结算。(单位:美元)

(1)2006年12月31日,欧盟市场价格指数为每吨10美元,应确认资本公积增加:

应确认资本公积=100×(10-8)=200(万美元)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 USD20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USD2000000

(2)2007年12月31日,欧盟市场价格指数为每吨6美元,应确认资本公积减少:

应确认资本公积=100×(10-6)=400(万美元)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USD 400000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 USD4000000

(3)2008年12月31日,欧盟市场价格指数严重下降为每吨2美元,应确认发生减值:

共发生减值损失=100×(8―2)=600(万美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USD6000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USD2000000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碳排放权(公允价值变动) USD4000000

(4)2009年12月31日,欧盟市场价格指数严重回升为每吨4美元,应转回已确认减值损失:

应转回的减值损失=100×(4―2)=200(万美元)

第8篇:关于碳排放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碳排放权;会计确认;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4-000-01

引言

企业碳排放权作为企业内部的一项无形资产,在企业的发展和运营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体系尚不成熟,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和社会的进步,因此,加快解决企业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问题势在必行。本文将主要研究提高碳排放权会计确认的有效措施,为企业碳排放权问题提供方向。

一、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的相关概念

关于碳排放权的实质与定义,不同的学者以不同的视角对其进行了规定和解读。王小龙在对碳排放权的本质进行深入研究与分析之后,提出排放权属于“环境容量使用权”。排放权最初被划分为经济学领域,是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对排放量高的企业进行经济惩治,从而达到环境管理的目的。而且,这项制度最初是由美国经济学家由经济学观点导出,并经科学系统的数学方法进行验证,在大量的实践案例中发现其具有低成本、高收益的特点。由于学科本质与内容的差异,目前对排放权的划分与界定仍不明朗,但经过法学学者的努力,排放权已经被列入法律学范畴,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会计确认工作是会计信息核算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是财务会计理论的基础,其具体是指将相关会计信息进行科学记录并纳入会计信息报表的过程。

二、企业碳排放权使用的会计确认内容

1.碳排放权的普通使用

企业应对企业的碳排放量进行会计确认,从而客观反映碳排放权的权利流失过程。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将无形的碳排放资产转化成产品开发和销售,因此,可以根据无形资产的流失情况确认资产或价值转移的多少。在实际运营中,可将企业的实际排放量和成本进行综合比对与分析,真实体现价值转移的具体情况,对于成本为零的碳排放权,可不将其对应的碳排放量计入考虑范围。

2.碳排放权的节约使用

在对碳排放量总量的宏观调控下,企业在年底时的排放量仍小于分配额度时,属于碳排放权的节约使用。由于在碳排放权交易开始,政府强制介入,根据市场行情与经济发展状况,对排放权的价格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碳排放权使用制度,因此,一般情况下,碳排放权不会出现大幅贬值的现象,会计在进行财务信息处理时,不必对此资产做减值预算。

3.碳排放权的过度使用

碳排放权虽然具有一定的经济属性,可以采用资金购买的方式获得,但是这种购买权利要保证在一定的限度内进行,一旦企业超出了法律界定的范围,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和义务,政府将按照排放标准和会计准则强制对企业进行罚款,或者强制企业在市场上购买一定的碳排放权。

三、提高碳排放权会计确认的措施与对策

1.以产权保护为导向建立健全会计确认制度体系。

党的第十八届三中三中全会中明确指出要建立并推广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以企业的利益保护为基本准则,以可持续发展为长期目标,严格参照碳产权和碳财权之间的内在系统联系,建立科学、合理的会计确认准则,有效推进碳排放产权的有序进行。同时,企业在制作信息报表时,应将环境信息列表中的相关信息或款项按照一定标准加入其中,综合反映当月的收益情况与财产分配。例如,成本开发、增值收益等。这有利于为企业管理者对碳排放权的利用和投资提供方向,对企业的长期发展大有裨益。因此,要尽快制定科学系统的碳排放权会计确认制度体系,促使碳排放权的财务信息趋于清晰化、透明化,增强会计信息决策的高效性。此外,要加强碳排放产权的监督力度和执行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促进碳排放产权制度的顺利施行。

2.增强碳排放权会计准则的稳定性、大众性,建立实用的会计模式

碳排放权交易是全世界正在面临的难题与挑战,由于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不同国家或地区在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确认方面发展进程各不相同。我国现属于发展中国家,碳交易市场刚刚建立,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制度与计量制度发展比较缓慢,相应制度体系仍不完善,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过程仍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所以,我国可以与发达国家联合或采用碳排放投资的方式,既保证了双方减少温室气体的义务的完成,又增加了双方经济流动性的增强,对推进我国碳排放权会计确认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具有指导意义。此外,可以将会计确认过程分为消费方和投资方,采用原理机制相同的会计科目,为碳排放权会计确认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3.与其他环境资产会计保持一致性

为了有效促进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不应仅仅考虑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问题,还应严格考虑与之相关的其他环境资产的会计处理。例如,对碳排放权的资产会计确认可以借鉴排污权、弃置权等环境资产的处理机制,按照资产分类的标准,排污权与碳排放权的资产性质相似,同属于环境资产,且国内排污权的起步较早,历史久远,相关制度与体系较为完善,因此,碳排放权的相关核算可在一定程度上借鉴排污权的会计科目计算,根据环境资产――排污权的机制,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体系。

四、结语

综上所述,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问题在推动经济发展与社会运营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跨国企业成为联系世界各国关系的桥梁,因此,企业要积极实现绿色环保,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实现企业利益的同时,为控制全球气候变暖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张薇,伍中信,王蜜等,产权保护导向的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与计量研究[J].会计研究,2014(03):99-101.

[2]赵秀云.企业环境成本研究――碳排放权的确认与计量 [J]商业会计,2015(13):77-79.

[3]韩国薇.碳排放权初始会计确认问题研究[J].会计之友,2011 (20):89-92.

[4]张彩平.碳排放权初始会计确认问题研究[J].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11(04);103-105.

第9篇:关于碳排放的问题范文

气候变化是各国共同面临的问题,中美两国都在积极采取行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遏制气候变化。有效的温室气体减排政策必须能够有效减少交通领域和工业来源中的温室气体排放,并显著提高能源使用的效率。在美国,上述三个领域被比喻为一条板凳的三条腿,缺一不可。在中国,虽然燃煤仍然是全国碳排放的主要来源,但是有专家认为,如果中国进入工业化和城镇化后期,建筑和交通的碳排放将大幅上升。因此,应当前瞻性地关注交通领域的碳排放控制。本文将通过评述一个关于美国加州低碳燃料标准的诉讼案例(Rocky Mountain Farmers Union v.Corey),介绍美国和加州的温室气体减排法律与政策,并为中国提供参考。

一、背景介绍:美国联邦和州的温室气体减排行动

奥巴马当选美国总统后,开始积极采取措施应对气候变化。美国国家环保局已经于2009年12月将二氧化碳认定为大气污染物,众议院也通过了一些综合性的气候变化法案,例如《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2010美国能源法》等。但是,政党和利益集团的斗争却使得这些立法迟迟不能被参议院通过。

尽管如此,联邦和各州仍采取了各种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例如,美国国家环保局公布了新造及现有电站与工业污染的减排标准,并对各州了关于工业减排“最佳可用控制技术”(BACT)的指导性意见。各州也在积极地开展减排项目,例如9个州政府参与了关注州内交易机制的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37个州设立了可再生能源使用的最低标准或目标。在交通领域,联邦或州关注对燃料和机动车生产者的规制,推动燃料和机动车产品结构的转型。采取的措施包括推行并提高公司平均燃料经济标准、推行低碳燃料标准和可再生燃料标准、鼓励环保车辆的生产和销售、制定机动车碳排放标准等。

加利福尼亚州在过去五十年一直是所有空气污染规制行动的领跑者。加州已经发现温室气体正在危害该州的自然资源、公共健康和福利。为此,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Air ResourceBoard, ARB)颁布了一系列温室气体法令。加州于2006年通过了《加利福尼亚全球温室效应治理法案》(简称AB32),要求州温室气体排放在2020年前减少至1990年水平。在交通领域,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2007年设计实施了低碳燃料标准(Low CarbonFuel Standard, LCFS)来“为清洁交通运输科技创造一个持续性的市场”,使用“市场机制来稳定地引入低碳燃料”,旨在于2020年前从交通运输燃料中削减1600万吨的温室气体排放。

二、加州低碳燃料标准概述

低碳燃料标准规制的对象是燃料提供者(包括生产者和进口者),它为加州使用的燃料碳排放强度(单位燃料生命周期中产生的碳排放量)规定了逐步下降的标准,并通过市场交易机制鼓励企业使用碳排放强度低的燃料。具体做法如下:

(1)被规制的公司提供的每一种燃料都被设定了一个逐年下降的碳排放强度上限。

(2)被规制的公司有义务计算和报告实际使用的每种燃料的碳排放强度。计算方法基于一种专门计算交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的生命周期分析模型(Greenhouse gases, RegulatedEmissions, and Energy use inTransportation, GREET)。该模型从1996年研发至今经历了多次更新和严格的专业同行评审与公众审查。根据该模型,每种代用(非石油)燃料的碳排放强度可以通过以下方法之一来计算:

方法一是一种简化的、一般性的计算方法。该方法下的基准值是某类燃料的一般默认值,基于通常在加州销售的燃料的平均碳排放强度值设定。

方法二是一种特殊化的计算方法,对更低碳的清洁燃料生产者更为有利。

排放值低于生命周期平均值的燃料的生产商可以选择通过方法二获得专属的、低于默认值的特别碳排放强度值。

(3)将报告的实际碳排放强度值和标准值进行比较,碳排放强度高于适用标准的燃料会产生超标量(deficits),碳排放强度低于适用标准的燃料会产生达标余量(credits)。一般而言,企业使用化石燃料(如汽油、柴油)的超标总量必须等于或低于低碳替代燃料(如乙醇、可再生柴油、生物柴油)的达标余量,才能被认为执行了标准。

(4)高出的达标余量可以进行交易。企业可以通过在加州销售平均质量等于或高于标准的燃料来满足标准,也可以用往年剩余的账户盈余、从其它方面购买来的达标余量来抵消自身的超标量。被监管方根据它们对市场情况的成本收益分析自行选择满足低碳燃料标准的方式。可见,由于更低碳的低碳燃料能够让燃料供应商达标或通过销售达标余量而获益,所以很多更清洁的低碳燃料都在加州市场上获得了价格溢价,这激励了燃料提供商在提供的燃料结构中增加清洁燃料的比例。

三、案件诉讼过程和法院的论证

由于将燃料整个生命周期中的碳排放考虑在内,一些与地理位置相关的因素(燃料产地、运输距离等)会影响燃料的碳排放强度值,这使州外的燃料生产商感到压力,向法院起诉加州空气委员会,认为低碳燃料标准违反宪法中州际贸易条款,歧视州外的燃料生产商。

区法院在一审中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定加州空气资源委员会的低碳燃料标准违反宪法中的州际贸易条款,并发出禁止令制止该标准的实施。加州空气委员会及其他原告向联邦第九巡回法院上诉后,法院撤销了禁止令,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而后,一审原告石油公司和乙醇公司等又申请联邦最高法院审查该案件。2014年6月30日,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了这个申请。

该诉讼争议的焦点在于,加州低碳燃料标准是否违反宪法中的州际贸易条款(早期的美国法院将宪法解释为排除州规制州际贸易的权力)。如果一州的法律对州外的组织构成了歧视,或者规制了完全发生在州外的贸易,则会被视为违反宪法而无效。虽然我国并不存在州法规制州际贸易的问题,但是在地方试点实施低碳燃料标准,从而产生类似贸易歧视的效果,依然是可能出现的问题。另外,法官逻辑严密的论证,以及在对碳排放规制及公平贸易的权衡中体现的智慧,值得我国借鉴。

第九巡回法院的判决在本案中至关重要。法官的论证首先肯定了考虑燃料生命周期这一科学问题的正当性,而后就标准是否构成歧视和是否规制了完全发生在州外这两方面对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

首先,第九巡回法院认为,考虑燃料生命周期的碳排放强度计算方法是合理的。如果一种燃料在生产和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高于末端燃烧产生的减排量,那么实际上就没有任何减排改善作用。区法院忽视了原料转化为燃料过程中消耗的电、生产制造乙醇的植物碳排放强度、以及对原料、乙醇和副产品(co-products)的运输产生的碳排放。对加州而言,产生在州内和州外的温室气体对气候变化的影响是相同的。即使这些因素与地理位置紧密相关,也不能否认这些因素影响着燃料的实际的碳排放,而这种实际碳排放是全面评价燃料的碳排放强度所必需的。

其次,法院认为,加州考虑与燃料生产运输过程中的运输距离和电力来源这两个因素没有对其他州燃料产品构成歧视。因为“这些因素对温室气体实际排放产生影响,继而影响加州,加州如果想削减温室气体排放,必须在评估替代性燃料时考虑所有引起温室气体排放的因素”,虽然加州低碳燃料标准中对不同区域分类设定不同的基准值,但这是为了准确评估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而非为了保护本地的乙醇生产者。“这种分类考虑到不同地区的乙醇生产者使用的电力来源不同,例如中西部的乙醇生产者更可能使用以煤为原料的不清洁火电,而燃煤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也应当被计算。”总之,加州对燃料的规制是基于其碳排放强度,而非其产地,而碳排放强度的计算方法对州内和州外的燃料供应商都是平等适用的。“在这类案件中,既没有表面上的歧视,也没有出现不当的目的,证明歧视的举证责任特别高”,而原告并没有达到这种举证标准,所以法院认定不存在歧视。

最后,法院认为“加利福尼亚基于燃料的有害属性进行了适当的规制,它并没有控制完全在州外发生的乙醇生产和销售”,因为标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确保加州的乙醇价格比其他州更低,也没有对违反标准的完全在州外进行的交易设定民事或刑事处罚”。“州际贸易条款并没有仅仅因为原告的产品被运输到州外,就保护原告使他人为其燃料产品造成隐藏的损害付出代价,燃料标准对州际贸易的影响是附属性的,并未控制完全发生在州外的行为。”

总之,第九巡回法院的判决否定了州法院关于加州低碳燃料标准违宪的认定,认为标准没有构成表面上或目的上的歧视,也没有规制州外的厂商,因此将案件发回原审区法院重审,并在判决之前撤消了州法院对该标准的禁止令。

原审原告如果仍认为标准违宪,需要证明标准“对州际贸易设定的负担明显超过了公认的本州利益”,并由法院进行利益权衡,但原告能够充分举证的可能性很小。

加州低碳燃料标准案是第一个处理“州采取产品生命周期分析的方式评价机动车燃料对全球变暖潜在影响”是否违宪这一问题的上诉案件。第九巡回法院认可了加州的燃料生命周期评估方法,认可不仅考虑使用清洁能源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也考虑该燃料整个生命周期中的温室气体排放。这一案件对加州温室气体减排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对中国的启示

加州的低碳燃料标准对我国未来的低碳交通政策富有参考价值。

第一,对石油销售企业的规制对调整燃料生产和消费结构至关重要。在我国,发展低碳交通,使用清洁燃料是必要途径,但是目前清洁燃料的推广存在困难。以清洁燃料中的生物柴油为例,虽然《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都鼓励生物液体燃料的生产和利用,甚至2015年出台了专门的《生物柴油产业发展政策》,但是,由于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生物柴油只能销售给成品油流通企业。而如果成品油销售企业拒绝采购,生物柴油仍然难以进入成品油销售体系,这又导致生物柴油生产厂商生存困难。因此,未来的低碳交通政策中,应当对成品油销售企业设置激励,使其能够通过购买和销售更清洁的燃料而获利,继而使清洁燃料生产厂商有利可图,形成良性循环。

第二,低碳燃料标准的制定基于充分的科学技术论证和同行评审,采用了碳排放强度生命周期分析方法,通过科学模型计算出燃料原料植物种植、为种植植物而改变土地用途、燃料生产、转化、运输、使用等全过程的碳排放强度,有助于全面评估燃料产生的碳排放,而不会仅关注末端排放而顾此失彼。我国在制定类似的低碳燃料标准时,也应当纳入全过程管理思路和以科学模型为依据的排放规制模式。

第三,该标准体现了命令控制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规制手段。除了设定具体燃料的最高碳排放上限和默认值之外,交易制度的使用对企业改变其燃料生产比例、提供更多更清洁的低碳燃料提供了激励。随着中国低碳交通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发展,也应结合命令控制与市场机制,将有关碳排放强度的交易机制纳入碳交易市场,此外,也应当完善碳排放强度的计算、报告机制和信息公开、社会监督。

第四,中国虽然不是联邦制国家,但是也可能存在地区间标准不同导致的矛盾。例如经济发达的江浙沪一带,可能出现为了经济发展竞相污染的问题,因此,标准制定的省际协调是需要前瞻性研究的问题。另外,由于温室气体的影响是全国性而非区域性的,应当逐步建立全国统一的标准和交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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