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减少碳排放的办法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既然全球各国包括我国都下了如此大的决心,并制定了具体的量化指标,作为其中一员的我们,每个人、每个家庭、每个企业是不是也要义不容辞地为自己制定一个“碳排放量控制目标”呢?
所谓“低碳生活”,简单地说,就是一种减低二氧化碳的排放、低能量、低消耗、低开支的生活方式。而其实,我们生活中的一点一滴,都是可以量化为数字的!
用“碳生活计算器”计算碳排放量
很早开始,一些“低碳生活”的倡导者和先行者,就开始利用各种“碳计算器”,让自己的低碳生活有更具体的实施目标,诸如 “碳排放计算器”、“全民节能减排计算器”、“碳排放量计算网站”等等,我们不妨也借用起来哦!
碳排放计算法
家用电冰箱每人平均0.65千克
熨一件衣服0.02千克
洗一次热水澡0.42千克
搭电梯上下一层楼0.218千克
开空调1小时0.621千克
看电视1小时0.096千克
听收音机1小时0.006千克
听音响1小时0.034千克
开节能灯1小时0.011千克
开钨丝灯泡1小时0.041千克
开电扇1小时0.045千克
用笔记本电脑1小时0.013千克
开车1公里0.22千克
每用1吨水0.194千克
每用1立方米天然气2.1千克
搭高速列车1公里0.05千克
搭公交车1公里0.08千克
使用1千克木炭3.7千克
外食1个便当0.48千克
丢1千克垃圾2.06千克
吃1千克牛肉36.4千克
这样算下来,你家每天大概会排放多少碳呢?怎么办?抓紧“碳中和”和“碳补偿”吧!
参加“低碳生活”小组,进行 “碳中和”和“碳补偿”
网上和民间会有各式各样有关“低碳生活”的小组,他们积极推广“碳中和”和“碳补偿”概念,研究如何减少碳量排放,教我们如何更“低碳”地享受生活。平时要多留意这样的信息,并积极参与进去哦!
名词解释
碳足迹: 标示着某个公司、家庭或个人的“碳耗用量”,是一种用来测量某个公司、家庭或个人因每日消耗能源而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对环境影响的指标。碳耗用量越高,导致全球变暖的元凶“二氧化碳”就越多,“碳足迹’就大,反之“碳足迹”就小。
碳中和: 排放了多少二氧化碳,就想办法用减碳的方法处理多少二氧化碳,达到碳排放的“收支平衡”。
【关键词】 碳业务; 碳足迹; 碳固; 碳排放权
一、引言
《京都议定书》的制定是为了人类免受气候变暖的威胁,把市场调节作为节能减排的新路径,将碳排放权作为商品,允许国家、企业之间进行交易。目前,全球已建立了30多个碳交易平台,遍布欧洲、北美、南美和亚洲市场。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统计,2012年全球碳交易市场容量为1 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同时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等国际机构也在开展多方合作,力图制定出统一、合理的碳会计核算准则。我国也正在努力建立全国性的碳交易市场,并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及广东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根据中国清洁发展机制(CDM)网的统计信息,截至2013年3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CDM项目共为4 904个。然而我国尚未制定统一的碳汇业务会计制度,核算体系仍不完善:首先,研究范围不全面,国内外的研究大部分集中在碳排放权上,而对碳汇其他经济业务核算很少涉及;其次,碳排放权应确认为何种资产、如何进行后续计量还有很大的争议;最后,碳汇业务的信息披露制度仍有不足。基于此,本文将碳确认为新的资产,并对碳汇交易的相关业务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为构建我国碳汇会计体系提供理论依据。
二、碳业务的会计核算
企业碳业务核算的基本内容包括:碳足迹、碳固和碳排放权及其交易。这三类碳业务存在密切关系:碳足迹记录企业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是整个会计核算的基础和前提;碳固是企业为了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所实施的措施,企业一方面可以通过认养或营造碳汇林以抵销日常碳排放,另一方面可以使用物理或化学的方法来固存温室气体;碳排放权是企业拥有的碳排放量配额,当企业经过碳固处理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与碳排放权之间存在差额时,就形成了碳排放权交易:碳排放量超出配额的企业可以在二级市场购买碳排放权,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的企业可以出售剩余的碳排放权。
(一)碳足迹业务的会计核算
本文讨论的企业碳足迹为B2B模式,即原材料经过加工,将产成品销售给客户的过程,也就是所谓的“从摇篮到大门”。核算内容包括企业原料采购、产品生产、仓储、运输各环节的碳排放量,作为制定减排计划、选择适合的碳固方法的依据。核算碳足迹需要专业人员使用生命周期法(LCA)进行排放量计量,该评价法分析结果具有针对性,适用于微观系统碳足迹分析,为企业内部进行碳足迹管理和对产品进行低碳设计与改造提供了依据和参考。企业在不同的环节,根据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等测量的碳排放量,按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借记“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贷记“预计负债——碳排放”。
(二)碳固业务的会计核算
碳固是通过一定方法获得并储存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从而将温室气体从大气中移除的过程。根据碳固方法的不同可分为生物碳固、物理碳固和化学碳固。经过碳足迹的核算,企业可以得知总体碳排放量和各环节碳排放量,据此选择适合的碳固方法,达到减排目标。
1.生物碳固的会计核算
生物碳固,主要指森林碳汇,是指利用森林的光合作用,将二氧化碳吸收并转化为碳水化合物和氧气,从而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碳的浓度。森林碳汇依附于林木资产之上的,企业对该部分碳固资产的会计核算主要考虑造林抚育及碳汇林资源购置、管理的成本。当森林碳汇所产生的碳减排量经特定的机构核实并颁发证书后,确认为“碳排放权”。
企业认养的成熟碳汇林,按取得成本借记“碳固资产——碳汇林”,贷记“银行存款”等。企业自行营造的碳汇林初始计量,主要包括培育树苗、整地、栽植等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其费用发生时,借记“生物资产”,贷记“银行存款”等。当苗木经特定机构核实并颁发证书后,形成碳汇林,其中核证费用也计入碳汇林成本,并将“生物资产”账户余额结转到“碳固资产——碳汇林”账户。一亩碳汇林平均年固存二氧化碳量为1.8吨,根据碳汇林证书核实的面积,按公允价值确认为“碳排放权”,并按公允价值同时确认“碳排放权递延收益”,并进行后续分摊。
对碳汇林持有期间发生的管理费用,如病虫害防治、防火、采伐等费用,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企业每年要对碳汇林进行减值测试,若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则根据两者差额计提跌价准备,同时计入当期损益。碳汇林成熟之前的减值,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生物资产跌价准备”;确认碳固资产后,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碳固资产跌价准备”。
2.物理碳固、化学碳固的会计核算
物理碳固是指企业将温室气体汇集并回注到油田、煤层和海底深层。化学碳固是指通过化学方法将温室气体从大气中抽离的过程。企业在进行物理碳固和化学碳固时都需要购建设施设备,并购置必要的辅助材料,其初始计量设置“碳固资产”账户单独核算,并分别设置明细科目“生产性碳固资产”和“辅碳固资产”。后续计量中,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碳固资产”所包含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形式和磨损状态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时,借记“制造费用”,贷记“累计折旧”。企业根据物理碳固和化学碳固实际减少的二氧化碳量,以公允价值确认碳排放权,借记“碳排放权”,贷记“碳排放权递延收益”,并对递延收益进行分摊。
3.碳固资产的处置
碳固资产对外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贷记“碳固资产”。企业在出售碳固资产时结转账户余额和相应成本,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累计折旧
碳固资产减值准备
贷:营业外收入
借:营业外成本
贷:碳固资产
(三)碳排放权及其交易业务的会计核算
碳排放权及其交易是碳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然而碳排放权应作为何种资产进行核算仍存在很大争议,目前存在以下三种观点:存货观、无形资产观和金融资产观。笔者认为,由于碳排放权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应将其单独列示为一种新的碳资产。第一,从实物形态上看,碳排放权是为了应对全球变暖而产生的一种权利和义务,并非实物资产,不符合存货的定义。第二,从计量属性上看,碳排放权只有以公允价值计量才能更好地促进全球化交易,符合可比性原则,但无形资产是按历史成本计量的,因此碳排放权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第三,从用途上来看,碳排放权的最终目的是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而金融资产是一种以索取实物资产为目的的无形的权利,所以不属于金融资产。
碳排放权的确认主要有净额法和总额法两种方法。净额法只将购买的碳排放权确认为一项资产,无偿取得的不予确认;总额法要求购买和无偿取得的碳排放权都进行确认。目前FASB和IASB已经达成共识:碳排放权采用总额法核算。
1.碳排放权的初始计量
企业获得政府免费配额的碳排放权,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借记“碳排放权”,贷记“碳排放权递延收益”。通过拍卖从政府配额取得的碳排放权,若取得成本大于公允价值,按取得成本借记“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若取得成本小于公允价值,按公允价值借记“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差额贷记“碳排放权递延收益”。企业从二级市场交易取得的碳排放权,按公允价值,借记“碳排放权”,贷记“银行存款”。
2.碳排放权的后续计量
企业应根据碳排放权的公允价值变动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上升,按增加额借记“碳排放权”,如果初始计量产生了递延收益,则贷记“碳排放权递延收益”;没有产生递延收益,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之前计提过减值准备的,先冲减减值准备。公允价值下降时,按照减少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碳排放权减值准备”,增值时有计入资本公积的,转回相应金额。
碳排放权递延收益产生于企业碳排放权的取得和碳固过程,需分摊调整后的递延收益账面余额,并在期末结转到营业外收入账户。若期末递延收益余额在借方,则借记“营业外收入”,贷记“碳排放权递延收益”;若余额在贷方,则做相反分录。
企业在碳足迹业务形成的“预计负债——碳排放费”应按公允价值变动调整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上升,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贷记“预计负债——碳排放费”;公允价值下降,借记“预计负债——碳排放费”,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多计提的预计负债,计入“营业外收入”贷方。
3.碳排放权处置
企业以先进先出的原则结转自用的碳排放权相关成本以及相应的资本公积和碳排放权减值准备,会计分录为:
借:预计负债——碳排放费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或贷方)
贷:碳排放权
碳排放权减值准备
营业外收入(或借方)
企业期末在资产负债表上将“碳排放权”与“预计负债——碳排放费”对冲,将剩余的碳排放权出售,按照所得价款冲减“碳排放权”,同时还需要将剩余的“碳排放权递延收益”全部确认为“营业外收入”,以先进先出的原则结转相应成本和计提的减值准备。根据我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按照转让碳排放权收益的2%~65%上缴给国家。处置碳排放权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碳排放权
借:碳排放权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借:营业外成本
碳排放权减值准备
贷:碳排放权
借:其他应付款——碳排放许可权
贷:银行存款
三、碳业务会计信息披露
目前我国企业碳业务信息披露的内容还是集中于文字性描述的定性化的表外非货币信息,而关于定量化的表内货币信息披露还需要根据国家制定的相关会计规范和准则作进一步研究。笔者认为表内信息披露主要包括:碳排放权交易信息、对财务数据的影响、碳会计信息审计验证。企业表外信息披露主要包括:第一,国家的低碳政策和法规;第二,企业实施的低碳战略,包括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减排计划;第三,碳交易的风险和机遇以及应对措施;第四,企业排放温室气体的种类、数量、浓度和处置情况;第五,企业制定的碳固措施,包括机构设置及职能、具体方法及成绩、减排绩效与考核、奖惩办法等;第六,碳固量与碳排放量的核算方法;第七,企业碳交易的核证机构情况以及与相关企业、国家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
[1] 刘美华,施先旺.碳经济业务的会计确认研究[J].当代财经,2012(6).
[2] 陈小平,王德发.碳会计核算体系研究[J].会计之友,2012(10).
[3] 林银良.碳会计核算体系的构想[D].集美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
[4] 胥兴军.碳会计核算体系初探[J].学术论坛,2011(12).
[5] 王爱国,陈小平.碳会计核算体系研究[J].会计之友,2012(4).
[6] 刘金芹.基于CDM项目的碳排放权的会计处理问题探析[J].会计之友,2010(10).
[7] 蒲春燕,孙璐.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研究[J].财会月刊,2012(10).
[8] 黄宝霞.火力发电企业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与计量研究[J].内蒙古电业,2011(6).
关键词:航运碳交易;市场;对策
中图分类号:F51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3-0110-02
一、航运碳排放交易及其市场潜力
1.碳交易及其航运碳排放交易。碳排放交易(简称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通过艰难谈判,于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通过了《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议定书》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排放交易或碳交易。
航运碳排放交易主要针对航运业的碳排放权利(或把碳排放权利作为商品)的交易。
2.航运的碳排放量总量。据统计,世界贸易运输量的90%由航运业承担。截至目前,航运是能源效率最高的远距离货物运输方式,航运的碳排放量占全球每年碳排放总量的3%—4%。而我国航运市场的发展,碳减排市场需求巨大。
3.国内碳排放市场潜力。我国船舶拥有数量巨大,因此船舶节能减排有广泛的市场基础。从航运船舶看,其包括国际远洋、沿海和内河船舶。而我国仅国内机动船与驳船的净载重量从1980年的1 695万和1 713万载重吨吨,增加到2011年的21 264万和3 242万载重吨,年均增长40.47%。见图1。
同时,我国水运及远洋货运数量看发展潜力巨大。随着中国综合国力和对外贸易的不断增长,船运贸易量也在不断增长。水运量与远洋运输量分别从1978年的43 292万吨和3 659万吨,分别增长到2011年的425 968万吨和63 542万吨,年均增长29.8%和52.5%,见图2。
另外,同时港口吞吐量从1985年的31 154万吨,到2011年增加到616 291万吨,年均增长131.4%。这些都是建立航运排放交易的市场基础。
二、我国建立航运碳排放市场的可行性
1.我国已把开展碳交易试点作为“十二五”期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一项重点工作。2013年启动包括上海在内的7个省份的碳排放交易试点,是为了鼓励试点地区结合自身的实际,探索建立区域碳排放交易体系。上海市已《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为建立我国航运碳交易市场创造了良好的技术条件。
2.航运低碳减排已成为未来我国航运业市场发展的目标任务。2010年,交通运输部了“十二五"水运节能减排总体推进实施方案。指出,到2015年,与2005年相比较,港口生产单位吞吐量综合能耗下降8%以上;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15%以上,其中海洋和内河船舶分别下降16%和14%以上。港El生产单位吞吐量CO2排放下降10%以上;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CO2排放下降16%以上,其中海洋船舶和内河船舶分别下降17%和15%以上。
3.在船舶技术规范层面,交通运输部2008年制定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行业标准,此外还正在加紧制定《营运船舶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以上这都对建立航运碳交易市场提供了政策支持。
三、建立我国碳减排市场的对策建议
1.建立目标体系和研发关键技术支撑体系,为政策的顺利实施提供技术保障 。故亟须突破的关键技术包括建立公平公正的排放指标分配体系,初始排放权价格形成机制,建立航运碳减排管理平台,消除交易信息不对称的技术方法,不同企业、不同区域之间的交易比率,提高污染源违法行为成本的措施,航运碳减排过程中触及的有关税收问题的解决方案,点源与非点源交易技术,航运碳减排与排放收费、排放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制度和政策之间的衔接,等等。
2.制定公平合理的指标分配体系,推动一级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因此,需要出台相关的政策制度,规范一级市场中排放权的产权,明确总量控制目标和初始指标的分配方法,明晰国家与地方环保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排放权有偿取得的条件、程序、时限要求,建立指标动态管理台账,探索排放权有偿使用初始价格的形成机制。通过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分配与指标管理体系,实现排放指标分配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构建并不断完善航运碳减排的一级市场。
3.建立激活航运碳减排市场的制度体系,提高航运碳减排配置环境资源的效率。应做好以下工作:明确二级市场政策的主要作用对象和作用范围;对于新企业,允许从二级市场中获得排放指标,或者从政府预留的指标有偿取得。
4.在交易价格设计上,定位为政府指导下的市场自我调节机制;制定交易规则,防止出现交易市场垄断行为;构建交易信息平台,增强信息的对称性,对指标的交易进行跟踪监管;通过立法等手段,有效制止滥用和非法转让排放指标,杜绝蓄意囤积居奇等扰乱市场的买卖行为;明确交易违约责任,对超标排放企业进行严厉处罚;配套实施相关的积极财税政策,激励市场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驱动下进行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真正激活航运碳减排市场。
5.构建航运碳减排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政策推行的法律供给能力。建议在修订《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时,应明确排放权有偿取得的法律地位。同时,抓紧制定有关污染物排放权有偿取得实施管理办法、排放交易管理办法、排放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排放指标初始分配、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航运碳减排中政府和企业以及中介主体等分配主体和交易主体的责权利和违法责任等,规范航运碳减排制度的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提高航运碳减排市场运行的稳定性,确保航运碳减排实施有法可依。
6.完善污染源监督管理体系,强化试点区域和行业航运碳减排运行的监管能力保障建设。全面推行航运碳减排,需要加强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监管能力建设,如加大构建污染源基础数据库信息平台、排放指标初始分配管理平台、污染源排放量监测核定平台、污染源排放交易账户管理平台的力度,建立企业污染物排放台账制度,全面管理参加排放指标分配和航运碳减排体系的污染源。从而消除航运碳减排政策机制的前端可能出现的“失位",保障各类污染物的排放在有效的监控之下。
参考文献:
[1] 中国启动碳排放交易试点,中国经济网,http://.cn.2012-02-01.
[3] 蔡博峰,冯相昭,陈徐梅 .交通二氧化碳排放和低碳发展[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2.
[4] 傅志云,胡思继,姜秀山.中国交通运输中长期节能问题研究[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1-04.
[5] 沈满洪,钱水苗,冯元群,徐鹏炜.排污权交易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
[6] 刘建翠.中国交通运输部门节能潜力和碳排放预测[J].资源科学,2011,(4).
关键词: 碳交易市场; 法律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 DF468.3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1-6604(2012)03-0022-08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1BFX080)
作者简介: 李挚萍,教授、博士生导师,管理学博士,从事环境资源法研究;程凌香,博士研究生,从事环境资源法研究。2010年中国政府提出了国内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并在2011年德班气候变化大会上承诺愿意有条件接受2020年后的量化减排协议\[1\],这将使中国面临前所未有的减排压力,建立国内碳交易机制和市场迫在眉睫。影响碳市场未来的因素很多,其中最具决定性的是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框架约定和各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与碳交易相关的法律政策包括三个层面:对碳交易制度有影响的宏观法律政策、建立碳交易制度所直接需要的法律依据、规范碳交易有序进行的交易规则。这里之所以将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一个整体来谈,首先是因为基于政治原因,制订相关法律法规的难度大,许多国家的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战略的行动计划首先体现在国家和地方的政策之中;其次是由于碳交易在各国都是新生事物,通过灵活性较强的政策先行调整有助于逐步完善碳交易的规则体系。本文主要从以上三个层面分析碳交易相关立法政策的现状、中国存在的差距及需要努力的方向。
一、 对碳交易制度有影响的宏观法律政策
(一) 国际层面的法律基础
目前,《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C,以下简称《公约》)以及《京都议定书》(Kyoto Protocol,以下简称《议定书》)是各国气候变化立法的主要国际法依据。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参加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155个国家签署了《公约》,其第2条提出的目标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第3条明确规定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风险预防及最低成本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约》在规定所有缔约方应承担的义务的同时,为附件一国家即发达国家缔约方规定了不同的义务。同时,《公约》第一次采用了“共同执行”的条款,指出通过国际合作完成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方式,这也被视为议定书中“三大交易机制”的起源。
1997年12月11日,在日本东京召开的《公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议定书》,其对碳市场的主要贡献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市场机制对于应对气候变化、实现全球高效减排的重要作用,刺激各国探索利用市场机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也堪称最成功的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和碳市场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诞生的。二是制定了三种市场机制,即国际排放交易机制(In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简称IET)、联合履约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简称JI)、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简称CDM)。三是为发达国家设定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量目标。这一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迫使签约国家将这份国际协定中的义务转化为国内法律和义务,促进了国内碳市场的建立与发展。
(二) 国外的立法实践及借鉴
为发展低碳经济,实现减排目标,世界主要国家都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激励机制。但因各国政治经济体制、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等的不同而使环境保护法律及制度设计各异。
欧盟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的积极推动力量之一,为保证其成员国实现在议定书中承诺的减排目标,出台了一系列促进温室气体减排的政策和法律,构成了欧盟范围内的规范体系。欧盟委员会于1998年的《气候变化:后京都时代的欧盟战略》(Climate Change: Towards an EU PostKyoto Strategy)\[2\]中首次提出“建立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的设想,并于2000年正式将排放交易体系作为履行议定书义务的可能措施写入欧盟委员会《欧盟气候变化计划》(European Commission. European Climate Change Programme)\[3\],在该框架下,欧盟及其成员国以及各利益相关集团都采取了一系列具有成本效益的减排措施,其中就包括建立欧盟排放交易体系和进行相关立法。同年在《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绿皮书》(European Commission. Green Paper on GHG Emissions Trading within the European Union)\[4\]中,碳排放交易正式成为欧洲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一个主要部分\[5\]106,绿皮书中提出排放交易“将是(欧洲)共同体履行(减排承诺)策略的一个基本和主要的部分”,描绘了覆盖全欧盟的排放交易体系的大概轮廓,并建议该体系从2005年开始生效,以便共同体及其各成员国在2008年国际排放交易机制实行之前获得经验。
绿皮书后,排放交易制度在欧洲的地位被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2008年1月23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了《气候行动和可再生能源一揽子计划》(Climate Action and Renewable Energy Package),同年12月17日获欧盟议会正式批准。与以往政策相比,在关于排放交易方面该计划表现出更为积极的新特点:一是从更加积极的层面扩大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二是制定了符合公平效率原则的责任分担机制;三是制定约束性可再生能源目标;四是制定了碳捕获和封存(Carbon Capture and Storage,简称CCS)以及环境补贴的新规则。
以上法律政策不仅成功将碳排放权转变为具有商业价值的商品,使欧盟站在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制高点,促进了成员国国内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建立,增加了欧盟排放贸易体系中参与者的积极性,鼓励各方低碳技术领域加大投资,引导其市场参与者选择最为经济的方式实现限制排放的目标并达到其减排标准,确保欧盟整体以最经济的方式履行《议定书》的减排承诺,为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立强制性减排交易体系和制度树立了榜样。
英国于2000年11月的《英国气候变化方案》(UK Climate Change Programme,简称UK CCP)是英国实行碳减排交易的重要政策基础,该方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英国排放贸易机制(UK Emission Trading Scheme,简称UK ETS),这是世界上第一个跨部门的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机制,详细表明了英国如何实现在2008—2012年期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水平之下减少12.5%的京都目标以及如何进一步实现到2010年将二氧化碳排放量在1990年水平之下减少20%的国内目标。最让世人关注的是2008年《气候变化法案》(Climate Change Act 2008)的出台,使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适应气候变化而建立具有法律约束性长期目标的国家\[6\]30。该法案设定了一个全国性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中长期目标:以1990年为基准,英国的温室气体的排放到2020年要减少34%,到2050年减少80%,同时就管理和应对气候变化提出了新的建议和措施。2010年4月颁布了《能源法案》(Energy Act 2010),引入了碳捕获和封存激励机制和强制性价格补贴政策,这些政策和法律是英国对国际社会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呼吁的回应,展示了英国致力于寻求解决气候变化难题的决心,也为英国减排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有效的保证。
美国虽然拒签《京都议定书》,但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的国会议案,如《清洁空气法修正案》(The Clean Air Act Amendment of 1990)、《气候管理和创新法案》(Climate Stewardship and Innovation Act of 2007)、《全球变暖污染控制法案》(Global Warming Pollution Reduction Act of 2007)、《气候管理法》(Climate Stewardship Act of 2007)、《减缓全球变暖法案》(Global Warming Reduction Act of 2007)、《低碳经济法案》(Low Carbon Economy Act of 2007)、《气候安全法案》(Climate Security Act of 2007)、《美国电力法案》(American Power Act of 2010)等,这些法案通过为中长期温室气体排放量设定阶段性减排的比率目标以及对各种减排措施进行规定,控制整个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尤其是2007年10月提出的《安全气候法案》(Safe Climate Act of 2007),包含对全部六种温室气体运用科技手段、经济手段、外交手段进行非常综合的管理控制,为联邦层面的碳市场机制的建立奠定了一定的法律政策基础\[7\]。
(三) 中国的现状及努力方向
我国与碳排放交易相关的宏观法律政策已基本具备。2007年6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是我国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全面的政策性文件,也是发展中国家颁布的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此方案对今后我国要采取的举措和达到的目标进行了全面的安排和部署,可以说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纲领性文件。2011年我国出台一系列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政策支持力度更是前所未有,3月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探索建立低碳产品标准、标识和认证制度,建立完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制度,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8月颁布《“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要推进排污权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完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市场,研究制订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的指导意见。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建立自愿减排机制,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11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1)》白皮书,指出“十二五”期间,中国将重点从“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包括逐步建立跨省区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等11个方面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的工作;11月17日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要求推进环境税费改革,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12月先后了《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在规划中提出要“健全排污权有偿取得和使用制度,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要求“十二五”期间将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包括建立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加强碳排放交易支撑体系建设等内容,对“十二五”期间开展节能减排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作出了全面部署。
此外,我国先后颁布或修订的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法律中也确立了大量有利于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如《矿产资源法》(1996修订)、《电力法》(1995)、《煤炭法》(1996)、《节约能源法》(2008修订)、《可再生能源法》(2010修订)、《循环经济促进法》(2008)、《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修订)、《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等。
从上述情况看,我国政府对碳交易、碳市场的理念和机制的认可度已有了极大的提高。但是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无论从政策基础、法律框架还是市场监管等角度来看,碳市场的发展还缺乏实施的基础,主要表现在:一是以政策为主导的规范体系缺乏权威性、确定性和可操作性。目前,中国的碳交易主要是依靠政府及其政策等单一的行政手段推进,市场机制十分缺乏。二是缺乏国家层面的气候变化法。在中国温室气体是否为一种污染物定性未明,现有的污染物控制制度及措施、法律责任能否用于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尚不清楚,温室气体的监管机构尚未明确;此外,目前的环境法律责任太轻,执法不到位等情况还较为普遍。这都表明我国还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控制温室气体的法律制度体系,这也导致实行碳交易还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十二五”期间,我国应积极推进气候变化立法进程,以此作为统筹碳市场发展的重要法律基础,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对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体制、机构及其职责,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与规划,减缓气候变化的主要领域和制度措施,适应气候变化的主要领域和制度措施,以及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的”技术创新等内容做出规定\[8\],为我国碳市场机制的建立提供最基本的法律基础。通过宏观政策引导作用,利用税收、信贷等经济手段,引导排放企业的碳交易行为,保证碳交易市场的稳定运行。同时,还应制订重点企业和项目合作的激励措施,对新进入的企业,对积极减排、积极出售排放权的企业,应依据企业的生产技术及条件给予适当的有偿分配激励政策,完善碳交易市场竞争机制。在条件成熟时,修改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具体规定控制温室气候排放的措施、义务和法律责任。
二、 建立碳交易制度所直接
需要的法律依据(一) 国外的立法实践和借鉴
碳商品主要依靠法律来决定它的可交易程度和交易规则,立法对碳市场的发展起到基础和保障作用。美国区域温室气体行动(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简称RGGI)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简称CCX)的发展可以作为一个很好的例证。RGGI是美国第一个强制性、市场驱动的二氧化碳总量控制与交易的体系,也是全世界第一个拍卖几乎全部配额而不是通过免费发放形式运作的碳排放交易体系,2009年RGGI启动当年的交易额约为同期CCX交易额的三分之二,次年其交易额迅速增加了10 多倍,而CCX的交易额却降低了84%,此时RGGI的交易额是同期CCX交易额的43倍多\[9\]。很显然RGGI的发展比CCX要好得多。究其原因,RGGJ覆盖州的10个州的政府在立法上采取了具体行动,而芝加哥交易所的碳交易缺乏联邦和地方政府层面的立法支持,从而限制了它的发展,最终导致CCX在2010年12月31日结束了其开展整整八年的碳限额交易。
立法能够有效抑制市场失灵和负外部性,因此,为了保护碳市场的健康发展,政府应该针对碳限制和碳交易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明确的市场规则和控制目标。否则人们无法看到碳减排的政策走向及市场的长远前景,严重影响他们加入市场的意愿和决心。目前,美国虽然还有美联邦层面的碳交易法律法规,但各州先于联邦出台了碳交易法律法规,这些法案虽然只是区域性碳排放权交易法律体系,但是它们都致力于美国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的排放权交易,将诸法案与其他法案的接轨也考虑在内\[10\]。另外,从近年美国各项法案的内容来看,一系列对于排放配额的分配、拍卖、储蓄、借用和交易以及减排信用额度的取得与使用等相关方面的规定均为碳交易机制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欧盟2003年10月出台的《在欧盟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机制指令》(Directive 2003/87/EC)是欧盟规范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性法律文件。指令为欧盟温室气体排放配额交易机制设计了基本原则和制度,规定了排放交易机制适用的范围,温室气体排放许可的条件和内容,排放权批准、分配、转让、放弃和注销的相关方法和程序,成为欧盟排放交易机制运行的最根本的法律保障。2004年,欧盟对该指令进行了修改,增添了将欧盟排放权交易机制与《京都议定书》的灵活机制连接的内容(被称为“连接指令”),该指令的核心是承认《议定书》项目机制的信用额相当于欧盟排放交易机制的排放配额,允许欧盟排放交易机制内的企业使用项目机制的信用额以满足其减排义务,从而搭建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与京都机制以及其他国家如日本和加拿大的排放交易机制的桥梁。2009年,欧洲委员会对排放权交易机制指令进行了再次修改,改善并扩大了现有的排放权交易机制的适用范围,并将由在第一和第二交易阶段所适用的成员国设定各国排放总量的方式转为由欧盟委员会设定唯一的欧盟整体排放总量,同时规定从第三交易阶段开始拍卖将逐步代替无偿分配的方式。此外,在成员国国内法层面,国家分配方案(National Allocation Plan,NAP)则是保证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运行的基本前提。
(二) 中国的现状及努力方向
一个完整健康、高效的碳市场需要具备诸多条件:首先要明确设置碳排放总量,使碳排放配额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目前,国内还没有明确的减排配额体系,即使确定排放总量,技术手段也难以确保碳排放额的公平分配,在诸如碳交易标的物的确定、排放源的监测核查等方面还有很多工作需要做。其次要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对排放额度进行监督管理。同时还要建立独立的第三方核证机构,形成较完善的统计、监测、核查体系和监管制度等,确保碳交易产品减排量的真实可信\[11\]。这些都需要用完善立法加以解决。
我国至今尚未出台全国统一的关于碳交易的法律。对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等规定也都散见于《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中,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健全。我国目前唯一的碳排放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是2005年10月12日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外交部和财政部联合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但因只是一部针对CDM项目运行管理的部门规章,其法律位阶较低,适用范围有限,而且该办法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双方的权利、法律责任和义务、技术转让、防止价格恶性竞争等方面都没有明确规定。尽管这些年我国在二氧化硫排放交易试点过程中取得一定成功经验,一些已经实施或者将要实施排污交易制度的地区在地方立法或者规章中对排污交易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详细规定,如《江苏省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02)、《山东省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暂行管理办法》(2007)、《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行办法(草案)》(2008)、《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2010)、《湖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0)等,但由于只是地方性法律法规,如果发生跨地区交易,则需要更高层次的法律来规范跨省或市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我国排污权交易实践证明了法律保障的重要性。我国于2000年在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将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进行了法律确认,理论上具备了二氧化硫排放交易的政策基础,然而相关实施细则在此后的十几年一直未能出台,得不到体系内的法律政策的支撑、辅助与配合,排污权交易在推行过程因孤立无援而收效不佳。
因此,我国推行碳交易制度必须立法先行:首先,应制订一部囊括排放权交易基本问题的专门性法律,如《温室气体排放法》,其内容包括碳排放权的法律定义与属性,碳排放权的许可、分配、交易、监测与管理、碳排放权交易的资格与范围、碳排放权交易双方和权利义务、碳权交易场所资格与管理、违反相关权利义务的法律责任及纠纷的解决等等。其次,出台与之相关配套政策法规,主要是指行政法规层面对我国开展碳排放交易的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碳交易试点的区域范围、行业部门、管理机构、运营机构与监督机构的设置、总量目标与配额分配、交易、监测与管理规则等。另外,还需要制订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我国碳排放交易的具体操作进行规定,主要是对上述两个方面法律规定的细化和补充\[5\]344。在推进碳交易市场过程中,不仅排放交易制度要立法,而且相关配套和支持政策也要立法,除了基本的法律法规条款之外,实施细则、法律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也要尽快确立和颁布,否则有可能会出现与二氧化硫排放交易试点相同的问题。
三、 规范碳交易市场的法律
(一) 国外的立法实践和借鉴
2008年英国在其制定的《关于碳抵消交易出售者的最佳行为指南草案》(Draft Code of Best Practice for Carbon Offset Providers)中,鼓励低碳生产、生活,减少碳排放;避免碳排放的转移;确保碳减排计划持久;碳减排量在交易前需经过认证,且认证方法和程序必须透明;避免对碳排放进行重复计算等,其目的在于增加消费者对碳抵消交易及其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作用的理解和消费者对碳抵消交易产品环保性及其价值的信心,向英国碳抵消负责部门提品质量及认证标准,发展并保持英国在全球碳市场乃至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领导地位,并为全球碳交易市场提供强有力的政策基础。
2008年由澳大利亚商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Carbon Claims and the Trade Trade Practices Act)公布的《碳主张和交易实践法》对企业碳主张规定了相关权利和义务,企业不能有误导或欺骗行为,需要对其碳主张进行准确描述;在交易时,要对其减排量进行认证,保证其质量符合随后出台的《国家碳抵消标准》,同时明确了相关政府机构的职责\[12\]33。
在规范碳交易市场的交易行为中,碳交易所的行业规则至关重要。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交易所的规则集中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交易主体资格的审核。无论是欧盟还是美国以及其他国家,对进入交易所的交易主体从申请者的行为能力、机构设置、准入标准、授权许可等方面都做了严格规定,并且交易所对申请者的排放情况、检测报告和排放量报告的准确与可靠性负有复核权,只有符合这些规则的申请者才能成为交易所的会员 会员制是国外各大交易所的共同特点。欧洲气候交易所根据参与目的不同将会员分为三类,分别是:以办理自己的业务为主也为客户办理业务的普通参与者、仅办理自己业务的贸易参与者和办理自己的业务并为个人参与者办理业务的个人参与者。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会员也分三类:一类是基本会员,另一类是协作会员,还有一类是参与会员。英国对碳排放权交易的参与者则分为直接参与者、协议参与者、项目参与者和没有减排目标和减排项目的个人和组织四类。。
二是注册与交易平台。注册系统不仅承担着排放配额的在线储备功能,还负责记录配额的持有、交易、排放及履约提交情况。注册系统的效率、安全以及是否与交易平台匹配是一个排放交易体系能否有效地发挥经济功能的硬件基础,也是衡量该排放交易市场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EU ETS不仅每个成员国都设有一个全国性的交易平台,而且在欧盟层面还有一个独立的集中注册平台,即位于布鲁塞尔的欧盟独立交易日志(Community Independent Transaction Log,CITL),它将所有成员国的国家注册平台链接起来,追踪并记录了这些交易平台所有的发售、交易、取消或存储EUA的信息,成员国还需向该注册平台报告管制对象的配额和核实排放量数据。该交易平台于2008年实现了和联合国独立交易日志(Independent Transaction Log,ITL)的对接。
三是交易的产品与标准。目前国际碳市场交易的标的物主要包括配额(Allowance)和信用(Credit)两种,交易的产品形式主要有现货、期货和期权交易。交易标准则因交易的形式不同而不同,主要包括黄金标准(Gold Standard,简称GS)、自愿碳标准(Voluntary Carbon Standard,简称VCS)、自愿性核证减排标准(Standard for Verified Emission Reductions,简称VER+),以及中国国内温室气体减排标准——熊猫标准(Panda Standard,简称PS)等。
具体到交易的程序和交易规则,如登记注册、碳排放配额的监测、报告与核实、碳排放配额的转让程序和方式、碳排放配额的上交、碳排放配额的清除、碳排放配额的储存、碳排放配额的注销、交易清算、交易登记等则与其他期货商品基本无异。
(二) 中国的现状与努力方向
建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制度的核心问题是设定国家强制碳减排的目标,将企业的自愿减排转变为强制参与,从而实质推进我国碳交易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尚不具备承担温室气体减排国际强制性义务的条件,与碳交易紧密相关的强制减排立法时机尚不成熟。因此,碳交易目前相关立法中应与《公约》及《议定书》内容保持一致,主要是体现法律引导而非强制。即将出台的《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将从交易产品、交易主体、交易场所、交易规则、登记注册、监管体系等各个方面,对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进行详细的界定和规范。该办法的出台必将带动更多中国企业参与国内自愿减排市场,推动自愿减排市场蓬勃发展\[13\]。但是由于在这个办法涵盖的内容有限,没有对自愿减排标准及定价规则进行规定,此外,碳交易过程涉及的规则众多,不是一个办法可以解决的。
另外,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统一的全国性碳交易场所,没有统一的碳交易规则可以遵循。虽然近几年我国一些地方性碳交易场所不断成立,但这些地方性的碳交易所存在着人为的市场分割现象,严重影响到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自2008年北京、上海和天津成立了三大环境交易所之后,武汉、重庆、广州、大连、杭州等城市纷纷跟进\[14\]。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目前正在筹建的碳交易所已经多达100多家\[15\]。从实际效果来看,由于目前国内尚未赋予碳排放权商品属性,也没有形成碳排放权的分配机制,碳交易所大多并无实质性业务,只有一些零星的交易,没有形成规模。同时,由于市场交易主体严重缺失,众多企业对碳交易还没有形成概念,也不知道该怎么交易。尽管也有部分企业投身自愿减排行列,然而,自愿减排的企业并非主流。在碳排放难题集中的钢铁、化工、冶金、建筑等领域,碳排放大户鲜有去交易所进行碳交易。
因此,制定碳交易法律,完善碳交易规则,建立起值得依赖的碳交易体系和国内统一的碳交易场所当务之急。具体内容应当包括:第一,确立交易主体会员制度,为注册会员提供全国统一的碳交易数据记录服务;第二,为注册会员提供全国统一的会员交易往来信息和市场价格行情信息;第三,有效协助注册会员减少排放,监督会员的交易执行情况;第四,处理交易所内每日的活动信息,并将当日所有处理结算后的交易数据传达给注册会员,提供市场监视和确定的排放数据\[16\]。第五,在建立我国碳交易场所的过程中,我们还应充分吸收国外先进国家的经验,与相关机构密切合作,建立与国际市场接轨的交易平台,开发与国际挂钩的期货、期权交易,使二氧化碳排放权可在国际上自由流通,丰富我国碳交易的金融产品品种,客观上增加碳市场的流动性,并增加我国在国际碳交易市场的定价权和话语权,从而增强我国在国际低碳经济中的竞争力\[17\]。
此外,一个严密、灵活、应对能力强的监管体制对碳市场的健康发展也就至关重要。如何衡量碳交易市场的绩效,如何保证碳排放总量的限额没有被突破,如何杜绝碳市场的操纵和垄断现象,这些都需要一个行之有效的监管体系。所以针对中国的实际情况,建议建立一个由环保部门、金属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等有关各方协调的三级监管体系。环保部门负责碳交易权的总量控制以及碳排放监测标准和操作办法的制定;金融监管部门对碳交易市场的正常动作进行监管;交易所主要功能是包括制定交易环节、结算环节、交割环节和违约处理方面的制度,反映给环保部门等主管部门,监控企业碳排放权数量的登记和交易,另外交易所还应起到市场价格监测,交易操作等职能。
四、 结 语
碳市场作为一种外部性产品市场,难以自发生成,碳市场由法律政策催生,注定其从诞生之初便带着政府创立的鲜明色彩。宏观法律政策是碳交易机制形成的基础;与碳市场直接相关的法律是碳交易长足发展的关键;具体的交易规则是碳交易得以顺畅进行的保证。我国在这三方面存在问题:一是宏观法律政策不健全。二是专门法律有缺失。三是具体规则不完善。可能的应对方案是明确政策导向、制定《气候变化法》和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制定《温室气体排放法》及相关配套和支持政策,实施细则、法律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也要尽快确立和颁布;尽快出台《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及具体的碳交易规则。
在碳交易市场的建立过程中,要处理好几个重点和难点:一是要注意公平与效率的冲突与协调。公平性与效率是解决全球环境问题中的两个主要准则,公平性原则下,难免牺牲效率;效率原则下,又不能保证公平。现阶段在碳交易市场的建立过程中,如何体现公平原则优先,效率原则为辅助,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双赢,应当着重考虑;二是要注意排放权分配中的多种利益的平衡。碳交易主体拥有合法的碳排放权是碳交易的前提条件。如何通过构建碳交易法律制度,实现地区间、行业间和企业间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的公开、公平、公正是整个碳交易市场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三是注意处理好碳排放权交易与碳减排执法、法律监督、处罚机制的关系。完善的法律需要良好的执法、监督和处罚机制来体现,如果这些机制缺失,再完善的法律也会形同一纸空文。如何有效发挥执法、监督和处罚机制的作用,是保障碳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最终需求。
参考文献:
[1] 聚焦德班气候大会:中国愿有条件承担减排义务[EB/OL].(2011-12-07)[2012-01-07].省略gp.省略/jrcj/gjcjyw/201112/t20111207_1914852.shtml.
[2] Climate ChangeTowards an EU PostKyoto Strategy[EB/OL].(2012-01-05)[2012-01-05]..
[12] 郭日生,等.碳市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0.
[13] 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将出台[EB/OL].(2011-06-29)[2012-02-06]..
[14] 我国碳交易政策框架开始构建[EB/OL].(2012-01-09)[2012-02-05]..
[15] 高洪艳.无米下锅 碳交易市场难成炊[N].中国贸易报,2011-12-15(03).
关键词:企业;碳标签;发展环境;对策
一、企业应对碳标签制度发展的外部环境
碳标签是产品从原料采购、运输、生产到销售过程中所消耗的二氧化碳量,在产品包装上用量化的指数标示出来,方便消费者了解产品的碳信息,从而引导消费者选择低碳商品,最终达到减排的目的。从2007年起,国外关于碳标签的讨论开始不断涌现,并有欧美、日本、加拿大、韩国等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所推崇,英国最早发起碳标签制度,并在2007年专门成立了碳基金,鼓励英国企业推广使用碳标签。计划实施的当年,英国最大超市特易购就表示未来将要求所有上架的7万种商品上都加注碳标签。特易购(Tesco)是英国最大的超市,市场份额达到31%,全球化程度也较高。2007年1月Tesco总裁Terry Leahy先生表示长期来看要在所有上架的7万种商品上都加注碳标签,截至目前特易购已在500多种产品上加贴了碳标签。在英国的超市内,货架上的每件商品都有一个特殊的标签,这个标签显示的是生产此种商品所消耗的二氧化碳数量。在一瓶易拉罐啤酒的外包装上,可以清楚地看到每听啤酒的碳消耗量是120克;一盒250毫升牛奶的排碳量是360克,这就是"碳标签"。目前已经有德国、英国、日本、韩国等十几个国家开展低碳产品认证,要求上市的产品上必须贴有"碳标签",即标明产品在生产、包装和销售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日本自2009年4月开始试行碳标签制度以来,其产品种类已扩大至94类,广泛涉及农产品、轻工和部分机电产品。百事的附属公司生产的Walkers奶酪洋葱薯片是最先加贴碳标签的商品。沃尔玛(Wal-Mart)已要求10万家供应商必须完成碳足迹验证。
二、我国企业应对碳标签制度发展的准备不足
1.我国企业面对碳标签制度普遍准备不足。碳标签为国外近年来的一种新的技术贸易壁垒,是因为它虽名为“标签”,但实际却不是像一些企业理解的只是“标签”那么简单,并非每家企业都能轻易制作,它是企业对产品的碳含量检测、通过推行节能减排技术而减少碳含量的高水平体现。我国与发达国家更成熟的减排技术发展相比,国内的生产技术水平较低,生产商品的加工与生产方法很有可能会导致更高的温室气体排放,往往具有较高的碳足迹,若企业希望避免今后或因碳排放过高而被发达国家市场拒之门外,必须在生产中采用环保型的生产方法和技术,需要在生产过程中密切的跟踪碳足迹,(英文为Carbon Footprint,是指企业机构、活动、产品或个人通过交通运输、食品生产和消费以及各类生产过程等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的集合),减少碳排放,而这种技术上的投入是非常大的,我国一般的企业很难在短期内实现碳技术的引进和应用。一旦国外对“碳排放量”设置技术性贸易措施,很多农产品出口企业将面临严峻挑战。
2.企业普遍对碳标签制度的认知水平低。我国企业在走向国际化的时间短,缺乏对国际市场的了解和防范意识,特别是中小企业,产品生产单一和技术水平不高,在针对碳排放方面还处在起步阶段,目前我国企业基本上还没有推出“碳标签”制度,更缺乏对 国际上“碳标签”未来的发展对企业产生的影响和深刻认识。企业产品低碳化成长是今后企业发展的一个长远战略问题,提高企业对实施碳标签制度的认识,采取向适应的措施办法将是企业漫长发展进程的一项不可忽略的核心任务。
3.企业还没有低碳管理机构和缺少碳专业人才。在发达国家不断的推出关于碳标签、碳足迹与即将开增碳关税等措施时,我国的企业几乎还没有应对碳标签的管理机构、碳标签的专门研究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从事该项工作。企业还没有对产品碳足迹流程跟踪与控制,没有对产品碳含量成分的检测制度,没有建立产品碳标签管理评价标准与实验数据库管理等。
4.企业缺少政府与社会上的支持。企业实现低碳生产、实行生产全流程对碳足迹的跟踪、产品加贴碳标签制度,单纯依靠企业自身的技术与能力是难以完成的。目前企业的资金、技术与人才都是制约企业实行低碳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企业产品走向国际化,实现生态环境发展的需要,同时要面对各种壁垒,急需政府出台相应的法律与标准,需要政府在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积极的支持。
三、我国企业应对碳标签制度发展的思路
1.积极应对碳标签制度,建立企业低碳发展的预警机制。发达国家极力于打着保护环境的口号,实际上就是针对发展中国家设置的各种贸易壁垒,碳标签的推广应用已成为国际发展的必然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地区已经要求在相关产品或服务上加注碳标签,英国PAS2050《商品和服务在生命周期内的温室气体排放评价规范》是目前世界上首个针对产品和服务的碳排放评价方法学规范,于2008年10月正式,根据这套规范,目前英国已有包括可口可乐在内的100个产品开始核算“碳足迹”,并标注碳标识。中国企业必须在碳标签议题上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企业应多关注碳标签制度,同时注意在研发设计和生产中采用低碳技术,建立长远的发展战略,有效的对企业人员、资金、技术等资源进行配置。引进、采用低碳技术和设备能切实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是节能减排、转变发展方式的要求。企业应注意开拓新兴市场,以市场多元化分散发达国家“碳标签”带来的风险。要实行企业碳排放全流程的控制管理,实行企业全过程碳排放控制、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运输的各个环节,企业要与主管部门密切关注一些进口国的“低碳”信息,及时了解其实施时间、具体内容及涵盖范围,共同研究应对措施。
2.企业建立专门研究机构,培养专门人才。实施碳标签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科技含量高,在发达国家各种贸易壁垒频发的现阶段,以及即将到来的低碳经济发展阶段,需要企业建立低碳产品与应对碳标签的专门研究机构,培养与配备专门的人员从事碳经济的研究与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1)对产品碳足迹流程的控制与管理,严密跟踪碳的排放。(2)对产品碳含量成分的检测。对于企业生产、运输、储存、加工等全过程,及时的进行碳排放、碳成分的检测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分析报告等。(3)建立产品碳标签管理评价标准。针对碳的管理与及时的做出评价保证企业的碳管理
3.国家对企业进行碳足迹认证与碳标准的制定工作。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能源系统分析和市场分析研究中心主任姜克隽对此评价说:“碳标识之战肯定会打响,关键是中国的企业是主动地去打还是被动地去打。”刘玫还介绍说,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正在通过分析中国企业的需求,并参考国际上已有的评价方法和指南,研究适用于中国的企业温室气体核算、管理、减排、报告方法,力图形成中国企业碳排放评价方法和报告指南,为在中国建立一套能够量化碳排放的系统及应对气候变化的标准体系进行铺垫。深圳将推出一系列的措施帮助企业跨越低碳壁垒,将跟踪研究国内外先进的低碳认证技术和标准,推进低碳认证、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节能认证、绿色认证,将制定相关促进制度以及资助奖励管理办法推动低碳认证技术,利用“低碳订单”或“碳标签”倒逼机制作用,助企业实现生产、加工和运输过程低碳化。
4.政府要倡导社会人们参与低碳消费与节能减排。政府一方面要求新闻媒体、广播与各种宣传媒介进行低碳经济的宣传,倡导 社会公众参与节能与保护生态环境,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关注气候变化、倡导节能环保的良好氛围,借以增强公众与消费者的环保意识。同时引导民众改变消费方式,优先选购“低碳产品”,推动全社会的“低碳消费和减少碳排放”运动的开展,借以推动碳标签的发展。
5.政府应承担的职责作用。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能源系统分析和市场分析研究中心主任姜克隽对此评价说:“碳标识之战肯定会打响,关键是中国的企业是主动地去打还是被动地去打。”刘玫还介绍说,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正在通过分析中国企业的需求,并参考国际上已有的评价方法和指南,研究适用于中国的企业温室气体核算、管理、减排、报告方法,力图形成中国企业碳排放评价方法和报告指南,为在中国建立一套能够量化碳排放的系统及应对气候变化的标准体系。政府作为企业的后盾,应组织专门的人员与建立专门应对碳标签制度的机构,研究中国企业国际化进程中遇到技术性难点的问题,为企业解决实际发展中的困难,督促与引导企业走向健康快速的发展道路。
6.加快碳标签的立法工作。低碳经济的发展是涉及到经济、法律、道德等领域,政府应引导企业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扶持企业研发、引进低碳技术和设备,补贴企业低碳认证方面的费用,并推动国内相关认证制度的建立。建立我国碳标签的法律制度和《中国低碳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我们可借鉴或参考国际上先进的碳足迹评价标准,制定我国的碳标签法律、完善我国的环境标准,并通过试点工作的实效验证,进一步改进完善后在全国范围内加以推广。
参考文献:
关键词:碳税必然性框架影响对策
我国GDP高速增长过程中产生了环境问题、健康问题,发展低碳经济必将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和战略转型的新方向,基于二氧化碳排放税基的碳税是实现低碳经济的关键步骤和最具市场效率的政策工具。在哥本哈根大会上,我国承诺争取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这是碳税出台的重要推手。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苏明、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研究员姜克隽等多位著名学者高调表态希望碳税能够在“十二五”期间开征。
1 开征碳税的重要性
①开征碳税能够促使高耗能、高排放的“两高”企业从利润最大化的动机出发,加快淘汰低能效的落后工艺,长期研究和开发减排新技术。②碳税可以提升我国企业竞争能力。一个拥有强力竞争能力企业的国家,其资源价格越高,能源价格高会引导企业放弃高能耗的粗放式管理和生产,企业必然会想办法从技术上提高产品的竞争力。③开征碳税,有利于促进我国能源消费结构的转变,提高社会整体福利水平。④开征碳税可以降低政府管理、监督和强制执行的成本。直接的环境管制手段缺乏碳税政策的这种弹性。
2 实施碳税的必然性
①从我国总体的税收制度来看,征收碳税都是有必要的。发达国家大多有环境税、能源税,在我国能与碳排放沾边是资源税,但因为其税负很少,很难达到征收目的。②碳税和总量管制的碳交易(cap & trade)被提上议事日程。“十二五”规划的草案中强调了能源使用效率、低碳型发展和气候变化,设定了我国到2020年,在2005年基础上减少每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40%~45%的目标。③实施2012碳税方案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出于节能减排巨大压力。“十一五”期间,我国大部分节能减排任务主要是以行政手段来实现:下达减排指标,由地区或者行业来分解,做得很艰苦但效果十分有限。④碳税是我国进行下一轮的税制改革、促进经济活力的理想的税收杠杆。碳税被组合进“一揽子”收入中性的税制改革计划,以减少现存的无效的针对生产性劳动和生产性投资的税收。
3 碳税的概念与性质
3.1 碳税的概念 碳税是二氧化碳排放税的简称。它以环境保护为目的,为减排温室气体、减缓全球变暖、实施环境保护而设立征收的税收制度也是当代最重要的、具有创新精神的税制改革。碳税通过对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税,从而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
3.2 碳税的性质 ①碳税是一种间接税。与直接税征收最末端的收入相对应,间接税是在生产或消费过程中征收的,它不改变分配结构,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相对较小。②碳税是一种典型的特别目的调节税。它能够发挥激励作用,促进节能,促使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更加具有竞争力,同时逐步淘汰落后的高耗能产业和技术,避免社会经济滑向不可持续模式的深渊。③碳税是一种行为税。碳税主要目的是通过对碳排放量进行收税,以达到让企业、行业等减少碳排放的目的。
4 2012碳税的框架构想
2010年6月1日,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布“中国碳税税制框架设计”专题报告,提出了我国碳税制度的实施框架,包括碳税与相关税种的功能定位、我国开征碳税的实施路线图,以及相关的配套措施建议,并指出,我国碳税比较合适的推出时间是2012年前后,初步设计了碳税制度的基本内容。
4.1 碳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 我国现阶段碳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可能最终将落到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化石燃料,直接对化石能源企业征收的方式,碳税可能先征企业暂不征个人,再由企业将增加的成本传递给消费者,从而不改变碳税作为一种消费税的本质。
4.2 碳税的形式 碳税可以采取产品税的形式,也可以采取碳排放税的形式。采取碳排放税的征管成本较高,碳税可以采取产品税的形式更具有简便易行的优势。
4.3 碳税计征方式 由于采用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且二氧化碳排放对生态的破坏与其数量直接相关,而与其价值量无关,因此,需要采用从量计征的方式,即采用定额税率形式。
4.4 碳税税额 碳税的起始税额为每吨二氧化碳10-20元,而后根据企业适应能力逐步提高。环保部规划院课题组则建议,每吨二氧化碳排放征税20元,到2020年可以征收50元/吨。具体而言,煤炭(每吨)、石油(每吨)、天然气(每立方米)分别征收11元、17元、12元的碳税。
4.5 碳税可能会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分成比例为7:3 考虑到我国目前地方税税收收入过低,为了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报告建议将碳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5 2012碳税的实施对企业和国民的影响
5.1 对于物价的影响 征收碳税会带来煤炭涨价和电价上涨,但由于起征税点较低,不会导致明显的物价上涨或所谓通货膨胀之类的问题。如果按每吨二氧化碳征收10-20元看,每消耗1吨标准煤所产生的二氧化碳约为1.9吨,等于把煤价提高30-40元,按照现行的煤价来计算,征税所造成的煤价上涨为3至5个百分点。煤炭涨价所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电价上涨。
5.2 对于二氧化碳排放较大,耗能较高的企业的影响 征收碳税会给这些企业增加很大税负压力,降低利润,降低这些企业竞争力。比如煤炭、石化等传统的化石能源行业,与这些行业相关的如火力发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以及与石化相关的汽车、航空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5.3 对于一般企业的影响 由于征收碳税会带来煤炭涨价和电价上涨1.5%左右,碳税征收可能会使一般企业年增长率下降2%-3%。进而导致企业生产成本的上升,进而导致利润的降低。
5.4 对市场和投资的影响 征收碳税会降低私人投资的积极性,对经济增长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碳税会导致价格上升,价格的上升会致使消费量的减少,在产能过剩、需求下降的情况下,碳税增加的生产成本可以避免一部分企业盲目扩大产能,也可以使那些产能落后的企业负担更重而被市场淘汰。
5.5 对消费者的影响 消费者将最终承担碳税。当前我国依旧偏重煤炭、石油,由于上述这些行业对市场具有较强的控制能力,大企业和能源上游产业在承受征税负担的同时,具备将其负担分解传递给终端用户和下游产业的能力,碳税成本会传递给消费者,很可能导致终端消费者,特别是低收入者生活成本的提升。
5.6 对家庭的影响 碳税具有一定的收入累退效应。开征碳税,会碳税导致的公共福利降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普通老百姓的切实利益。即相对高收入家庭而言,低收入家庭用于燃料的支出比重较大,因而会因征收碳税而遭受较大经济损失。
6 2012实施碳税产生的问题
碳税是一把“双刃剑”,在倡导发展绿色经济的同时,同时也会带来问题:
6.1 碳税征收高低难以把握。当技术革新的成本要远高于碳税征收成本时,企业很难有技术革新的动力。这就会产生两难情况:碳税低了,难以起到推动企业积极革新的作用;但如果征收高碳税,许多企业的正常发展和经营将大大受到影响。
6.2 依碳税负担率水平差异而征税,必然引致社会福利水平变化。上海的一课题组根据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税收负担等多项指标,却得出了一项重要的调查结论―城市社会福利下降约2%,而农村下降约1.7%。
6.3 从短期来看,碳税的实施将很难达到节能减排的预期效果。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的高峰期,大部分工业依然是高碳排产业,整体生产方式比较落后,如果在短期内全部要求进行技术革新、设备更替,绝大部分企业显然难以承受这样的高成本。
6.4 相对落后的企业仍然在经济增长和确保就业的贡献中占有较大比例,如果政策过于激进,也会引发有违公平的社会矛盾。
7 2012碳税实施的相关对策和建议
7.1 对物价:政府应将碳税用于补贴民生和进行宏观调控,如果假定其他的变量条件不变,合理的税收和设立良好的税收体系可能会导致其他的物价下降。
7.2 对家庭:应该实行低能量、低消耗、低开支、低代价的低碳生活方式。同时政府可以对民生领域给予补贴,碳税收入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制度,主要用于对中低收入家庭的补贴,以抵消碳税征收所带来的累退性。
7.3 对个人:个人应该避免生活中许多资源的浪费行为,尽可能低碳和生活生活,减少排量。同时政府对低收入者减征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7.4 对于市场和投资:政府需要制定特别纲要来规范和推动私有化部分的能源利用效率。政府还需要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重点考虑低收入或经济发展水平低的地区,平衡地区间减排成本和收益的分配格局。根据经济运行的不同情况来调整税率,从而降低对经济发展的不良影响。
7.5 对GDP:由于碳税的开征对GDP有一定影响,由国税征收碳税收入部分资金可以建立国家专项基金,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考虑,用于提高能源效率,研发节能新技术,开发低排放的新能源等方面。同时划归地方碳税收入的一部分政府,可用于弥补由于增设碳税而导致的行政经费的增加。
7.6 对于一般企业:必须改变传统经营管理的思路,转变营销思维方式,要将低碳理念变为低碳行动,把低碳技术转为低碳工程,以节能减排降耗为导向,有效开展低碳经营管理活动,建立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益转换的新型经济模式。
7.7 对高能耗企业:企业一方面必须寻求生产更加节能的产品,另一方面政府应该综合考量碳税征收后的企业负担,为环境优化让渡制度性利益空间。
①企业要探索低碳经济发展的道路,革新设备,优化工艺、淘汰高污染、高排放、高耗能生产装置、延伸产业链,加强新能源的开发和综合利用,并积极探索二氧化碳的利用途径,以实现可持续发展。②企业要积极组织协调相关研究力量,建立开放式低碳与新能源工程技术研究和投资部门,可以重点围绕低碳经济、政策及战略开展系统和深入的研究。③企业要加快产业结构低碳化,发挥上中下游一体化产业优势,从设计、生产、消费全过程寻求节能的途径,推广节能技术。④企业要挖掘和培育低碳人才,加快科研机构的设立;搭建低碳和新能源信息平台,大力发展低碳技术。⑤为了保护我国产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政府对于对该类企业可以建立健全合理的税收减免与返还机制。对于排放量大的支柱型企业,可以采取浮动税率的办法。还可以减免企业给职工强制性缴纳社保的那部分钱,同时通过转移支付将征碳税的一部分钱补充到社保基金里面去,来实现改变要素投入比价的效果。
参考文献:
[1]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碳税的中国路径》,《环境经济》2009年第9期.
[2]鲍芳艳.征收碳税的可行性分析.时代经贸,2008.4.
[3]李伟,张希良,周剑等.关于碳税问题的研究[J].税务研究,2008(3).
简单理解,低碳,就是低能量、低消耗、低开支的生活方式,提倡大家从自己的日常生活做起,在生活细节上越来越注意节能减耗。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控制或者注意个人的碳排量,让全球二氧化碳的排放量降下来。
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低碳生活主要的是一种态度而不是能力,因为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注意节电、节油、节气等等一些细节,从点滴做起就能将低碳付诸诸实践了。
关于低碳的几个名词
碳足迹(Garbon footprint):公司、家庭或个人每日消耗能源而产生的二氧化碳,“碳足迹”越大,排放的二氧化碳越多,反之“碳足迹”就越小。
碳中性:排放了多少二氧化碳,就想办法用减碳的方法处理多少二氧化碳,达到碳排放的“收支平衡”。
碳汇:自然界的碳被固定在海洋、土壤、岩石和生物体中。 碳汇林:以减碳为目的建造的林地,森林每年每生长出1立方米的体积,就能吸收11.83吨二氧化炭,目前国家林业局已经在全国开辟了八块公益碳汇林的项目。
低碳达人生活秀
张杨干:每天记录碳排量
“8月27日,开车25.6公里(4.72kg)+搭电梯24层(5.232kg)+用电脑10小时(0.18kg)+外食三餐(1.44Kg)+热水澡1.5分钟(0.42kg)+洗衣机40分钟(0.117kg)+开电风扇10小时人均(0.25kg)……”台湾“减碳达人”张杨千这一天的碳排放总量为14.104kg。张杨干是“低碳生活部落格”主编,致力减碳环
保事业。张杨干曾是一名报社记者,几年前在照片上看到图瓦卢被海水淹过的情景,大受震撼,毅然飞到欧洲去读全球暖化专业。现任台达电子文教基金会策划专员。张杨干对减碳很执着,每天记录自己的碳排放,如果上一周的碳排放太多,他会改搭公交车、少吃牛肉、上班走楼梯等办法来减少碳排放。
清清小雅:低碳生活很简单
低碳生活其实很简单,只要在细节上多多留意就能做到。女人爱美,都有各自的小心得。每天的淘米水决不倒掉,用它来洗脸或洗手绝对是天然的美白产品;每天清早自己磨豆浆,有肘豆浆喝不完,时间一长就会发酸,那也没关系,直接涂抹到脸上或充当护发素,美容的功能也是相当厉害的;女人的美更要注重心灵的保养,宽容、理解、善良、帮助他人,这都是修身养性的好方法,也能从中得到意想不到的欢喜,身心的淡定健康,是靓丽与活力的法宝。
在家居方面,实现低碳也有很多小妙招。将废旧的报纸整理干净,铺垫在衣橱的最底层,报纸不仅可以吸潮,还能吸收衣柜中的异味;家里有很多穿旧的破丝袜和棉袜,我都舍不得丢弃,清洗干净,积艚到一定的数量,拿到裁缝店,让人家用俏丽的小花布给我做一个袜子靠垫或坐垫,废弃的袜子就是最好的充填物;有破洞的丝袜还有一个好处就是用来装肥皂头和香皂头,这样会将碎块的小肥皂用得干干净净。
用过的面膜纸也不要扔掉,可以用来擦首饰、擦家具的表面或者擦皮带,不仅擦得清亮还能留下面膜纸的香气;喝过的茶叶渣,把它晒干,做一个茶叶枕头,又舒适,又能帮助改善睡眠;将用完的香皂盒、花露水瓶、洗发水和沐浴露的瓶子全部敞开口,任意地放在家的角落里,也可以放在衣橱里,每到回家或者打开衣橱都会有自然的芬芳扑鼻而来;用冰激凌盒做烟灰缸,省事且方便,随用随扔,也是废物利用的好方法。
不经意间,生活中的碳排量降低了,而我的生活质量并没有受到影响,反而更绿色,更环保,更健康。
职场OL的低碳体验
王小姐在一家国企上班,自从听了一堂关于低碳生活的讲座后,大受震动,她没想到,自己平时的行动无形中增加的碳排量,影响到了周围环境。回来后,王小姐决定体验低碳生活。
关键词:碳排放权交易;立法;执行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11.53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11-117-03
碳排放权交易已被作为限制或减少温室气体水平的方式迅速得以发展并被广泛地采用,市场化运作的碳排放配额交易成为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主流机制。中国意欲真正推动碳减排事业向前迈进,建立适合我国的配额交易机制是不可回避的发展方向。
总结已有的经验可得知,通过法律手段引导碳排放权交易这一市场机制是切实可行而且不容回避的道路。我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立法和政策性文件应全面规划,按步骤落实,综合考虑其稳定性和灵活性。具体而言,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可以应从立法和执行两个层面予以落实和推进。
一、逐步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立法
为了确保碳排放权交易的有法可依,有规则可循,我国也应该借鉴国外相应的立法经验,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为碳排放权交易的推行奠定法律基础。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法可以围绕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设计:
(一)规定碳排放总量目标及分配方案
根据环境容量、经济发展情况和减排目标确定碳排放总量目标。并考虑地区特征、历史排放预测排放部门排放标准和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的潜力等因素,科学设定分配额度和方式,确定交易价格。从经济效率的角度上说,拍卖机制能最大程度降低社会管制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率。但是拍卖机制的建立需要前期大量的基础污染排放信息收集和处理及监督工作,还需要建立以信用为基石、法律为制度性基础的运作体系。而中国目前的环境能力建设还不足以支撑拍卖市场的建立,加之中国当前法律法规体系和环境管理体制还不完善,基于历史免费分配许可是最容易被接受的方式。[1]
(二)明确包括交易主体、对象、种类和程序在内的碳排放权交易的内容
交易主体不能局限于承担减排义务的企业,政府参与的采购基金和托管基金、商业化运作的碳基金和关心气候变化的个人、企业以及非政府组织都应有权参与。交易对象则必须根据监测设置的精确度以及掌握的排放量来决定,在初期可以限于CO2,但也应当为其他种类的温室气体在条件成熟时纳入留下立法的开口。交易种类可考虑纳入“总量控制与交易”模式下的减排配额和以国际接轨的相关减排量(如CDM下的核证减排量和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下的减排单位)现货与期货。交易程序则主要包括申报、备案和公示三个部分。期间涉及政府部门的监管职责。
(三)规范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测算技术以及减排潜力的计算
加强温室气体减排的动力来自对一致性、准确性和透明性数据的需求。美国杨百翰大学公共政策教授Gary C. Bryner 2004 年指出开展有效碳排放权交易的关键是:(1)反映经济承受能力的排放基准线;(2)有效主管机构和手段实施监测;(3)持续、准确的核查排放量。[2]减排的监测和报告制度作为整个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监管运行的核心,应该通过立法规定政府负有提高对碳监测技术投入,建立适当的配套支持制度,建立企业碳排放数据库的义务,赋予相关政府部门和中介机构通过第三方检测、企业申报、主管机关审核的方式公开数据库,同时配合不定时地抽检和惩罚制度,以保证信息的准确性,提高监测的效率,为碳排放权交易的全面展开奠定基础。
(四)以鼓励性条款引导碳金融创新
欧美等金融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一系列金融工具为支撑的碳金融体系。目前,包括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高盛、摩根士丹利以及瑞士银行等许多知名金融机构都活跃在碳市场上,国际上也设立了促进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的基金机制,如荷兰的CERUPT计划、世界银行的原型碳基金(PCF)、生物碳基金(BioCF)和社区发展碳基金、意大利的碳基金和德国的KfW碳基金。[3]我国也应该充分发挥金融优势,通过立法从银行业自身和外部政策环境两个方面解除制约中国碳金融发展的主要障碍,构建发展环境金融的激励机制,培育通晓环境、金融、法律、管理等多个方面专业知识的人才,宣传“碳金融”的利润空间、运作模式、风险管理、项目开发和交易规则,鼓励银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提高自身环境责任意识,积极捕捉低碳经济下的商业机会,开展碳证券、碳期货、碳基金等各种碳金融衍生品的金融创新,逐步推出适合中国国情的环境金融产品,控制风险,灵活经营,确保碳金融业务稳健开展,积极应对未来碳金融业务模式的改变。此外,还可积极探索建立环境银行,开展存贷环境容量及排污量业务。
(五)鼓励开展自愿碳减排交易
援用《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办法(暂行)》中关于自愿减排交易的监管主体、交易主体(买卖双方)、交易对象、登记注册系统、交易场所、第三方核证、减排量签发等规定,解决国内自愿减排市场缺乏信用体系的问题,补充规定自愿减排标准以及定价规则,通过税收减免和绿色信贷等金融工具,倡导没有减排义务的企业自主积极履行自愿碳减排的社会责任。
(六)详实和严格的法律责任。为了落实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运行实效,建议环保部组建专门的管理机构,对实施了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及其机器设备进行全面调查、研究, 建立与排放权交易相关的规章制度,采取对其排放检测、交易申报与追踪、排放权查核等管理措施, 一旦认定其违法, 应予以限制融资和罚款等惩罚和制裁。[4]同时,也不能忽略政府管理部门在监管中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避免出现参与方弄虚作假,操作市场的行为,保证市场公正度和透明度,确保市场的健康、规范和有序。
二、强化碳排放权交易法律的执行
执行碳排放权交易法律的关键在于确保碳排放权交易的顺畅进行。为了确保碳排放权交易在我国的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不能忽视:
(一)减排方式从自愿向强制过渡
尽管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还处于初始阶段,但是“交易先于制度”,中国的碳市场建立同样必须遵循资本市场的规律。在未正式实行限额与贸易机制之前,自愿减排暂且是碳减排的主要方式,应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以期规模化。中国已经设定了“2020年前,将在2005年基础上减少单位GDP碳排放强度40%到45%”的目标,在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测算技术以及减排潜力已经初步成熟的基础上,可逐年分解目标,并将减排任务之分配到碳排放量巨大的企业,初步建立限额排放体系,提高企业治理污染的积极性、主动性,促进企业走上“低投入、低消耗、低污染、高效率”的集约化道路,逐步推动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切实发挥碳排放交易市场对经济结构调整的引导作用。
在条件成熟时,再突出碳排放总量交易机制在控制碳排放中的战略地位。将国内交易完全建立在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的市场机制之上,可以仿照国家规划(如“十一五”规划)对各省规定排放上限,各省再将具体额度按规定对企业下发的方式,各减排义务主体自由进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灵活地实现减排目标。
(二)积极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并由点及面
试点是积累经验成本最小的模式,对碳排放权交易几乎毫无本国经验可言的我国来说尤为重要。总的来说,可以考虑在特定行业和特定地区试点的方式。
1、特定行业。因为垄断行业的内部约束性碳减排指标更容易设计和贯彻执行,所以特定行业试点可优先考虑二氧化碳的主要排放源--电力、化工和石油等行业在集团内进行核算的大型央企,尤其是计量体系足够完善的电力行业可以作为试点的最好突破口。
2、特定地区。特定地区试点则应考虑到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以及温室气体排放源主要集中在发达的沿海地区这一现状,优先在京津唐、长三角和珠三角这些具备经济和技术优势的地区展开,在行政机关的指导下,以这些地区已有的排污权交易中心为依托,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实践,以减少污染,促进清洁能源和能效的投资更为活跃,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惠及消费者,循序渐进地实现我国清洁能源经济的成功转型。
随着试点的范围逐步扩大,各项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市场运行机制的逐步成熟,我国应构建辐射全国、全面有序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和繁荣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以现货交易市场为基础,期货交易方式为主,项目合作为辅,两个市场相互作用,相互促进,借以实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完善和成熟。继而,与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所连接,开发与国际挂钩的期货、期权交易,使二氧化碳排放权可在国际上自由流通,丰富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金融产品品种,同时,争取实现将国内碳价格与国际接轨,有选择性地与国际上其他成熟市场进行双向互认式对接,也可以通过国外直接投资,并购相关市场,来增强碳市场的流动性,为我国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争取到定价权和话语权, 进而实现中国积极参与国际金融活动,重构世界金融格局,增强在国际低碳经济中的竞争力的目标。[5]
(三)构建有效运行的开放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
充分的市场交易平台是创造相对公平透明的交易环境必不可少的前提。我国应逐步建立成一个统一的由国家政策规定、法律保障和金融系统支持的全国性开发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具体计划和实施由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主导,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相关金融机构分工合作。交易系统可由主交易市场和交易所相结合的形式组成,争取基本辐射全国范围。交易业务从交易现货市场开始,然后可发展期货市场、衍生品市场,从而逐渐发展成为一个与国际接轨的开放性碳排放权交易市场[6],实现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的充分无缝隙对接。
(四)严格执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监管机制
市场不会自发形成,既需要有可供交易的商品,又需要政策进行创造,最重要的是必须由政府依法进行调控和管理。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督管理是指为了确保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稳定有序,碳排放权交易的顺利进行,由相应政府主管部门开展的一系列的监督管理活动。衡量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绩效,保证碳排放总量的限额不被突破,杜绝碳市场的操纵和垄断现象,都依赖于政府机关联合体的参与和监督管理。[7]
碳排放权监督管理体制的有效运行,政府部门应着手开展二氧化碳排放管理机构的建设,包括组织管理机构、许可证发放机构、排放权交易机构等的设立及其运作,[8]同时逐渐完善交易规则、监测和申报规则和守法等相关规则,明确政府在收集、核实和公布排放数据,记录官方许可转让和排污账号的平衡,包括许可(下转110页)(上接118页)转让系统和记录排放跟踪在内的开发和跟踪系统,进行年度执法检查等方面的责任。此外,还可以尝试建立一个由环保部门、行业协会和交易所三方协调的监管体系:环保部门负责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权的总量控制以及碳排放监测标准和操作办法;行业协会负责规范和指导企业的减排的行为,并通过培训专业人员,负责监测和调查工作;交易所的主要功能是制定交易环节、结算环节、交割环节和违约处理制度,监控企业碳排放权数量的登记和交易。逐步增强三方协调合作的能力,为建立起稳固的配套制度,解决碳排放监测管控的难题。
参考文献:
[1] 张红亮.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法比较[J].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09,(12).
[2] Gary C. Bryner,“Carbon Markets: Reducing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through Emissions Trading”[J].Tulane Environmental Law Journal,Summer,2004.
[3] 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清华大学.中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与实践[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151-152.
[4]冷罗生.构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法律政策思考[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3).
[5] 于同申、张欣潮、马玉荣.中国构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必要性及发展战略[J].社会科学辑刊,2010,(02).
[6] 钟辛.建立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推动碳减排拉动低碳经济[J].广西电业,2010,(04).
关键词:碳交易市场;碳交易体系;温室效应;电力需求
一、引言
(一)概念介绍
碳排放权,是具有价值的资产,可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减排困难的企业可以向减排容易的企业购买碳排放权,后者替前者完成减排任务,同时也获得收益。对于发电行业而言,有学者认为碳排放权是发电企业之间、国家与发电企业之间、国家之间等碳排放主体为了实现温室气体的减排任务所形成的一种碳排放配额。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是指由相关经济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买卖碳排放权指标的标准化市场。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碳排放主体从其自身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减排程度以及买入和卖出排放权的决策。它包括排放权配额交易市场、苑⒖刹生额外排放权的项目交易市场及排放权相关的各种衍生碳产品交易市场。
(二)碳交易市场的分类
按市场交易主体的意愿,碳交易市场可分为配额交易市场和自愿交易市场两类。其中,配额交易市场是指为那些有温室气体排放上限的国家或企业提供碳交易平台以满足减排目标的市场;自愿交易市场则是从其他目标出发如企业社会责任、品牌建设、社会效益等自愿进行碳交易以实现其目标的市场。具体而言,配额碳交易又可分为基于配额的交易和基于项目交易两类;自愿市场分为炭灰标准与无碳标准交易两种。
(三)问题的提出
据统计,2014年我国单位GDP能耗和CO2排放分别下降29.9%和33.8%,如期完成“十二五”期间的节能减排指标,成为世界上发展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大国。2015年,在中国的能源结构中,煤炭消费总量43.0吨,占消费总量的64.0%,其中发电消费增加0.5%,发电消费总量居上。建立发电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不仅有利于发电市场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而且有利于降低发电市场减排成本,促进转变发电市场的经济增长方式。但在全球市场上,中国面临一个很严峻的问题就是在CDM项目上中国没有自己的定价权,整体处于被动地位,极大地降低了中国在国际市场上参与碳交易的积极性,并且由于中国的碳交易市场目前仍处于初期阶段,未形成完善的碳交易排放市场体系,严重制约了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因此,如何规划我国碳交易市场,建立符合国情和电力行业协调发展的碳排放交易体系,是推动我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的关键。
二、国内外碳交易碳交易体系
(一)国内体系
在2009年的第15次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中国承诺到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将比2005年减少40%~50%。此后,在中国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快速兴起。为推动实现减排目标,减缓气候变化带来的负效应,加快了碳交易市场机制和中介组织的建设,解决我国作为卖方由于信息不对称、缺乏中介服务严重制约碳交易业务的问题。通过发展碳金融业务的发展,落实绿色信贷政策,引进专业人才等具体举措的落实,不断强化我国市场对碳交易的认识,推动我国从“高碳”向“低碳”的能源消费结构转型。2012年之前,依据《京都议定书》,我国碳交易的主要类型是基于项目市场进行的交易,即发达国家向我国提供资金和技术,对我国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履行《京都议定书》的承诺,获取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交易。但随着工业技术的发展,我国碳排放量的不断增加,人们的环保意识也明显的到了提高。2014年,中美签署《中美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国元首首次正式中国将在2030年左右达到CO2排放峰值,并且计划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20%左右。2015年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了 《关于改善发电运行调节促进清洁能源多发满发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促进发电行业减排,让发电企业更积极地参与碳交易。
自2013年,我国已相继启动深圳、上海、北京、天津、重庆、广东、湖北等“两省五市”的碳排放交易试点,参与交易的企业主要集中在发电、钢铁、化工等高耗能产业。按照发改委的规划,我国碳市场建设分为前期准备阶段(2014―2016年),运行完善阶段(2017―2020年),全面实施阶段(2020年以后)。所以,目前是从前期准备到运行完善阶段重要的转型过渡期。
截至2014年底,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广东、深圳和湖北7个碳排放交易试点均了地方碳交易管理办法,共纳入控排企业和单位1900多家,分配碳排放配额约12亿吨。
2016年,国家发改委召开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系统总结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工作基础,并结合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提出了抓好落实的具体要求;中挪合作“国家碳排放权交易与自愿减排交易登记注册系统建立;国务院《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家能源局下发特急文件,督促各地方政府和企业放缓燃煤火电建设步伐,暂缓13 省份、缓建15 省份的一大批煤电项目。
(二)国外主要体系
1、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 Scheme,EU ETS),是世界上第一个多国参与的排放交易体系,也是欧盟为了实现《京都议定书》确立的二氧化碳减排目标,而于2005年建立的气候政策体系。它是欧盟气候政策的核心部分,以限额交易为基础,提供了一种以最低经济成本实现减排的方式。这也是全球最大的碳排放总量控制与交易体系。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是欧盟气候政策的中心组成部分,以限额交易为基础,提供了一种以最低经济成本实现减排的方式,是世界上首个多国参与的排放交易体系;覆盖了11000个主要能源消费和排放行业的企业。经过多年的内部磋商谈判和苦心经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交易体系,碳排放配额交易总额也位居全球首位,并且适时的结算方式提出无需与美元挂钩,交易直接以欧元标价结算。目前,世界碳排放交易市场主要由欧洲主导。作为世界最大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已进入了实施的第三阶段――全面实施阶段。
2、美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区域温室气体减排行动(RGGI)是一个以市场为基础、为减少温室气体而设立的区域强制性的减排计划,通过竞拍方式出售碳排放限额,以达到区域内碳总量减少10%的目标。美国的这种配额方式在市场主体间自由交易,截至目前,已取得显著成果。虽然目前RGGI仍处于发展期,但美国所提出的这种市场化的机制很适合中国学习和借鉴。
三、文献综述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碳排放问题的研究已有了一定的成果,在能源结构转型期,国内一部分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碳排放的理论分析方面上。为了建立“共同而有别的责任”原则和公平正义准则,丁仲礼等人强调通过对历史数据的计算,以“人均累计排放指标”度量各国排放权,并针对应得配额、实际排放量、排放水平、排放增速四个客观指标具体对各国提出了公平合理的排放权方案。在全球碳排放权激烈的争夺战中,碳排放责任的认定和碳减排义务分配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大博弈主体间争论的焦点。张为付在《调整》一书,研究分析了世界各国碳交易市场的博弈现状,分析中国竞争优势的理论基础,并提出低碳经济下我国国际分工在贸易战略、引资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方面的调整方案以及政府的职责。基于碳排放和政府初始分配的交易背景,宋瑶等人建立了优化制造商产品组合的三维模型,讨论政府分配、碳排放价格敏感因子和技术效率对最优产量的影响。另一部分的学者们将发电行业与碳排放权交易相结合进行研究。通过借鉴国外碳排放交易机制,结合我国发展现状,骆跃军等人对碳排放总量管理下发电排放所属问题和不同配额分配方案对发电生产企业的影响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使用“加权平均法”碳排放配额方式模拟并分析发电企业的碳排放交易,来实现各机组所得配额均相对公平合理,保证企业顺利履约,实现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控制目标。何崇恺等人以发电行业为例研究影响碳成本传递率的主要因素,认为影响发电行业碳成本传递率的主要因素主要包括碳排放权交易的配额分配方式以及发电市场结构。陈逸等人从碳排放交易价格和成交量变化趋势的角度进行理论研究,分析碳排放交易的发展趋势,认为人力资源培养和发展对我国碳排放交易机制的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并且将企业的硬件实力和软性人才培养相结合,有助于提升企业价值。此外,也有学者提出发展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需要借鉴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并且需要结合中国实际国情。
四、数据分析
从宏观角度而言,十二五期间,全国累计发电量、当期发电量呈稳步递增趋势。截止2015年12月,累计发电量大56183.7亿千瓦时,当期发电量最高时为2015年8月5155.3亿千瓦时。火力发电的同比增长幅度呈负增长的趋势较为明显,降幅最大时为-11.8%;而水力发电、核能发电、风力发电等低耗能的新能源发电同比增长整体呈现正增长的趋势。其中风力发电的当期发电量占比最多,当期同比增幅平均值为25.9%。如下图所示。
从微观角度而言,中国一共有5家大型发电企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随着碳市场的建立,各家陆续建立自己的碳资产公司,搭建碳资产运营管理框架,管理制定碳资产交易。制度。以中国华能集团为例,如下图所示。2011年―2015年,华电的装机总容量、供电总量的平均增幅分别为8.90%、6.25%,碳排放总量平均增幅3.09%。在保证电力供应充足的情况下,实现了碳排放量的增长率大幅低于装机电量、供电量的增长率。“十二五”期间,华电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政策,通过电源结构调整和节能降耗等措施累计减排二氧化碳2 亿吨。其中,结构调整的碳减排贡献度最为显著,共计减 排二氧化碳1.5 亿吨,贡献度为 73%;节能降耗减排二氧化碳 5482 万吨,贡献度为 27%。预计在“十三五”期间,华电继续发展清洁能源和调整电力结构,持续节能低耗,以降低CO2的排放。
五.结论及建议
(一)结论
受传统工业结构的影响,中国能源结构目前仍然主要依赖于火力发电,并且火力量在总发电量中占比最多。但由于近几年工业的转型升级、经济结构调整、国家对气候的逐步关注,总体而言,中国已积极投入到全球的节能减排行动中,参与碳交易并自愿在交易市场交易的企业数量也在不断增加。作为一种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环境政策,碳排放权交易被证明在促进电力行业节能减排方面具有重要作用。通过新能源发电技术的提高,不但会大大减少CO2的排放量,减少温室气体的外部负效应,也会拉动经济的增长。
(二)政策建议
十三五期间,中国的新目标是进一步加强碳排放强度约束控制,实现大气资源的可持续、公平、有效的利用。但是,当前中国面临日益严峻的经济下行、能源结构改革和应对气候变化等多重压力,发展低碳经济对中国发电行业的未来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但是从短期而言,目前中国的低碳市场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由于规划时间短,工作量大,无法制定出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规达到保障低碳经济的发展有法可依的目的;许多发电企业正面临着高耗能、高污染、高碳排放的问题,如何有效的建设和管理好碳交易市场,无疑会大大增加生产成本和管理成本;大量缺乏专业人才、企业减排意识不足等个问题导致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很迟缓。从长期而言,随着企业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短期存在的问题得以解决,发电企业会更加注重对新能源发电的投资,减少火力发电,降低生产和管理成本,提升企业的整体竞争力。为了保障建设和维持更安全、经济、清洁、可持续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发电企业应采取集约化的管理方式,提前做好发电规划,避免出现过度投资、重复建设的问题。同时,政府职能部门应该推进市场化建设,鼓励企业创新,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使低碳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其他经济政策相协调,建立完善的日常监管和奖惩激励机制,促进碳交易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郑爽 碳市场的经济分析[J]- 中国能源 2007(9)
[2] 李布.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特征、绩效与启示[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4(3):1-5.
[3] 李布.借鉴欧盟碳排放交易经验构建中国碳排放交易体系[J].中国发展观察,2010,(1):55-58.
[4] 丁仲礼,段晓男,葛全胜,张志强.2050年大气CO2浓度控制:各国排放权计算[J]中国科学,2009,39(8)
[5] 杨辰晨,何伦志.全球低碳经济发展趋势、影响与政策[J].2015,09(002)
[6] 刘志彪.低碳:我国融入全球价值链的新约束[J]南京社会科学.2016,03(022)
[7] 曾鸣,姚进,赵晓丽.碳排放权交易对电力行业的影响[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