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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电力营销;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发展动力
1电力营销可再生能源市场基本状况
在电力营销中能够进行发电的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风能、太阳能、潮汐能、沼气等,将其转变成电能的过程无需使用煤、油和天然气等化石用料,减小了环境污染,与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绿色城市的目标相一致,同时,运用可再生能源将有效帮助目前电力企业的市场营销发展,并且还能够提高相关电力企业在该领域中的竞争优势,那么将非常有助于缓解目前在电力营销中的各种障碍。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电力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大力支持,资助相关科学技术手段的研究和开发工作,为电力营销市场中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提供必要的资全补助,并制定不同阶段的优惠政策等,以此保障电力市场的快速稳定发展。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市场的繁荣,电力企业依旧缺乏一整套电力营销市场化的机制,加之电力价格中定位的不够科学、合理,导致了比较突出的可再生能源缺乏问题,以及与常规的电力竞争优势问题,对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化带来障碍。但是,随着电力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化,用户也开始能够获得选择各类供电商或者是其他电力产品的权利,而我国消费者已经可以充分意识到可再生能源的优势与重要意义,又为可再生能源的推广提供了有力条件。
2电力营销可再生能源市场发展障碍
通过阅读大量资料,结合笔者实践经验,本文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影响电力营销可再生能源市场发展的障碍进行分析与总结。
2.1电力营销领域可再生能源分布不均
利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生产的电力在生产过程中没有或很少排放对环境有害的废物,是对环境友好的二次能源,但是由于我国用于发电的可再生能源地区分布不均,直接影响了其开发利用及市场营销。从全国整体情况来看,我国拥有相当丰富的可再生电力能源,能够进行开发的风电装机容量达到10亿KW,图1为2011年国际新能源网的我国风电装机容量超过百万千瓦的省份柱状图。从图1中可以看出,我国可再生电力能源十分丰富,但是明显的分布不均,这些丰富的可再生电力能源基本上都分布在经济不发达,交通较为落后的西部地区,如内蒙古、甘肃等地,其中,内蒙古装机容量1275万千瓦,居全国首位。但是这些地区由于市场需求能力小、开发能力也不足、开发商的经济实力薄弱,严重限制了电力营销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发展,导致可再生电力能源的开发率较低,在整个电力营销中所占比重小。
2.2可再生电力能源营销价格存在劣势
从我国电力价格整体来看,可再生电力能源的价格相对较高,因此在电力市场营销中存在较严重的劣势。电力市场是相对垄断性的市场,其竞争机制的建立并不到位。我国虽已经制定了一些保护可再生电力能源营销的政策,但这些政策因其本身就不完善而未得彻底实施,比如太阳能发电的价格要比煤高出许多,而煤电优惠政策更多,执行效果也更明显,非常不利于太阳能等可再生电能的推广与使用。在发达国家,针对煤电等矿物发电要征收能源生态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可再生能源的使用,而我国到目前为止并未制定此方面的政策。可再生电力能源的营销起步晚,规模效益尚未形成。一些规模较小的可再生能源电厂,成本高,技术设备多是进口,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上网、购网和销售三种电价偏高,制约了可再生电力能源市场的发展。
2.3政府对可再生电力能源营销支持不够
国外可再生电力能源市场迅速发展,究其原因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虽然各国扶植政策不同,但都以明确发展可再生电力能源为目标。我国虽然也开始重视发展可再生电力能源,但是对其开发和利用投入的力度依然不足,并未建立较为完善的相关政策法规,也没有与之相配套的制度进行扶持,同时对于推动可再生电力能源营销的各项优惠政策未得到较好的落实,尚未形成可再生电力能源产业,阻碍了可再生电力能源营销市场的发展。
3推动我国可再生电力能源市场发展的动力
针对以上影响我国可再生电力能源市场发展的障碍,笔者提出了以下几点措施,以推动我国可再生电力能源市场发展。
3.1完善可再生电力能源营销制度与法规
针对我国对可再生电力能源营销制度与法规的不完善,政府应加大力度给予支持,充分运用政府职能,促进可再生电力能源营销有效发展。在推动可再生电力能源营销的过程中,政府的主要职能为规划、协调、监督及服务,制定出可再生电力能源营销市场发展规划,并以此为依据对我国电源结构进行优化,提高可再生电力能源在整个行中所占比重,同时利用其他与之相关行业的优势推动可再生电力能源发展。
3.2合理开发与利用可再生电力能源
我国有关管理部门要调整可再生电力能源发展思路,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可再生电力能源发展战略,不断优化电力工业结构,推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电力能源的发展,提高可再生能源在我国电力生产中的应用。各省各地区应在充分了解我国全国范围内可再生电力能源分布的基础上,分析与研究当今社会不同电力资源的社会需求,积极制定并落实推动可再生电力能源营销的策略。通过多种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可再生电力能源的资金筹措,力开发并合理利用可再生电力能源。
3.3拓展可再生电力能源营销市场
拓展可再生电力能源营销市场,保障可再生电力能源能够得到合理利用和输送。针对我国可再生电力能源的分布情况,将可再生电力能源开发与利用工作同时展开,保障其开发效率及利用率,拓展可再生电力能源营销市场,为其更好的发展提供动力。
参考文献:
[1]黄梦华.中国可再生能源政策研究[D].青岛大学.2011-06
[2]王博.基于市场机制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的均衡分析[D].西北大学.2010-06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为重点,全面推进建筑节能工作,大力发展省地节能环保型住宅与公共建筑,监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技术标准,强化监督管理,充分发挥科技的先导和支撑保障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资源条件,在保护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前提下,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二)坚持政策激励与市场机制相结合。通过激励政策吸引企业加大投资,提高可再生能源产品科技含量和竞争力。
(三)坚持推广与监管相结合。加强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监管,健全监督管理体制,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开展。
三、工作目标
(一)设计单位在进行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具体特点,实施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二)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安装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专业施工资质,并按照设计图纸和有关规定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三)监理单位应做好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安装施工的监理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杜绝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应用不合格产品现象。
(四)建设单位应向建筑使用方提供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的使用方法、维修及后期管理的有关要求,提品供应商出具的产品合格证并签订维修服务协议,明确后期使用管理过程中的各方责任。四、保障措施
(一)舟曲县可再生能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组织实施,组织专家委员会及时对进入我县的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进行考察论证,保证技术先进、质量可靠。
(二)住建、财政等相关部门要及时制订经济扶持政策,采取减免相关规费,设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地方配套专项资金,争取可再生能源城市示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等形式加大支持力度,鼓励我市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大规模应用。
(三)住建部门对按规定采用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建设项目,要审查应用后的建筑外观效果。
每一次大规模经济危机的爆发都会带来产业结构调整和全球分工格局的变化。同样,本次金融危机的爆发不仅使人们意识到发达国家金融体系及监管机构亟待改革,也从深层次上意识到生产结构调整的重要意义。传统的以GDP为核心的经济增长模式已不合时宜,唯有绿色经济发展模式才是维持经济可持续增长的正确道路。
可再生能源产业是绿色经济模式中的重点投资领域,可谓是灵魂产业;它不仅可以在短期内刺激经济的增长、增加就业机会,同时也可在长期内对减轻石化能源的依赖程度以及由此所带来的环境及气候问题,是维持全球经济可持续增长的重要支撑。目前,包括美国、英国及欧盟在内的多个国家都了有关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规划,
我国自2005年颁布《可再生能源法》以来,全社会对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性的认识不断加深,对于可再生能源领域的投资热情也不断提高。随后,国家又于2007年颁布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于2008年颁布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制定了明确的发展目标;同时,在《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财政扶持政策的鼓励下,产业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其中,风能和太阳能产业的生产技术已相对成熟且资源含量丰富,是未来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中最具有潜力的行业。近日,国家正在组织研究制定《新能源发展规划》,这将会对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起到进一步的提振作用。
一、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意义
石化能源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但石化能源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其价格必将因储量的减少和开采量的下降而上涨。中国为能源消费大国,对石化能源的高度依赖所带来的环境、气候变化问题以及能源供给矛盾长期制约着中国经济的发展。2008年,中国能源消费结构中煤炭占近70%。根据海关总署的统计数据,2008年中国石油净进口量已超过2亿吨,占石油消费总量的52%。据专家预测,未来中国的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将出现更大的供需缺口。此外,中国的电力行业高度依赖煤炭资源,是造成威胁着电力供应的“煤炭矛盾”长期存在的根本原因之一。因此,可再生能源在中国具有长远的发展潜力和广阔的市场前景,其使用不仅可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也可成为中国经济的新的增长点。
根据国家信息中心最新的研究报告,到2020年,我国可再生能源总投资将超过3万亿元。随着可再生能源产业生产规模的扩大,其产品的生产成本将会降低,在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及价格补贴下,可再生能源产品价格将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这将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和国内居民的消费。国内市场对于可再生能源投资和消费的增加是我国扩大内需的新动力。此外,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必然对相关产业的发展起到带动作用,这将使我国的国民经济结构更加合理。
由此看出,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将会对中国政府为应对金融危机所提出的“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的发展目标发挥积极意义。
二、可再生能源产业现状
(一)风电
截至2008年,我国风电装机规模连续3年实现翻番增长,装机容量达到1220万千瓦,居世界第四位。今年年初的能源工作会议提出,要按照“融入大电网,建设大基地”的要求,在甘肃、内蒙、河北、江苏等地形成几个上千万千瓦级的风电基地,预计到2010年装机容量将突破2000万千瓦。
(二)太阳能
太阳能光伏电池年产量超过200万千瓦,居世界第一位。太阳能热水器使用量和年产量均占世界产量一半以上。不过,与世界第一太阳能电池生产国的地位相比,我国的光伏发电使用情况却与其形成了明显的反差,2007年,中国光伏发电安装量还不到世界份额的1%。我国太阳能电池的生产原料和市场都在国外,国内光伏发电的使用主要集中于边远无电地区和大城市的一些示范工程,光伏发电产业已成为一个典型的出口导向型产业。
(三)生物质能
我国的生物质发电属于刚起步阶段,主要是消费一些多余的农作物秸杆,但近几年发展得很快,截至2007年底、国家已核准项目87个、总装机规模达220万千瓦。作为世界农业和林业大国,我国拥有丰富的生物质能资源,不过,目前我国生物质发电项目造价高,运行成本较高,仍缺乏上网竞争能力。
由于我国的生物质能源主要集中在农村,生物质资源的开发利用,不仅可以缓解农村及边远地区的用能问题、改善农村用能方式,同时,生物质能的产业化发展还可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开辟新路,有利于提高农民收入,增加农民就业机会。目前,中小沼气在农村已成为重要的生活能源。
(四)节能与可再生能源电动汽车
经过“十一五”以来的技术攻关,我国节能与可再生能源电动汽车技术逐步走向成熟,自主开发的各类电动汽车已小规模进入市场进行示范运行,但在市场推广方面一直面临很多困难。为进一步加强对节能与可再生能源汽车研发、规模化、产业化的支持,近日,科技部和财政部共同启动了“十城千辆”电动汽车示范应用工程,并陆续出台系列措施,通过在北京等13个城市开展节能与可再生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对试点城市购置节能与可再生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对节能与可再生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支出给予适当补助等措施。这些措施将推动我国节能与可再生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预计2010年前后中国将迎来以混合动力为主的节能和可再生能源汽车。
三、国际经验
(一)德国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保护价收购”政策
德国1991年通过《购电法》,明确了风电“强制入网”、“全部收购”、“规定电价”三个原则,规定电力运营商必须无条件以政府制定的保护价,购买利用可再生能源电力,其中既包括商业发电者也包括家庭太阳能发电者输入电网的多余电力;并有义务以一定价格向用户提供可再生能源电力,政府根据运营成本的不同对运营商提供金额不等的补助。
(二)美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于可再生能源产业,美国有着较为完备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1978年实施《能源税收法》,规定了购买太阳能、风能设备所付金额在当年须交纳所得税中的抵扣额度,同时太阳能、风能、地热等的发电技术投资总额的25%可从当年的联邦所得税中抵扣。1992年的《能源政策法》规定风力能源生产税抵减法案和可再生能源生产补助。今
年奥巴马可再生能源政策计划中规定,到2012年美国电量的10%来自于可再生能源,对可再生能源实施五年的产品优惠政策;此外,对于购买可再生能源汽车的消费者,政府给予每年7000美元的税收抵免。
四、可再生能源产业未来发展方向
(一)技术升级作为重点
未来的能源格局将由资源主导转向科技主导,设备和技术是决定能源利用状况的关键因素。也就是说,在不久的将来,占有油气、煤炭等常规石化能源并不意味着占据了能源的制高点。随着可再生能源替代常规能源历史进程的推进,谁掌握了先进的可再生能源设备和技术,谁才能拥有可再生能源领域的话语权。
目前,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在呈现出的产能快速上涨的局面下,却隐藏着某些产品生产环节技术含量不高、核心技术依然要依靠国外、低水平重复建设以及制造成本偏高等问题。因此,如何引进国外成熟技术并在消化吸收的同时,加强可再生能源的科技攻关,快速将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是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当务之急。目前,大型风机的生产,以及作为太阳能电池源头的多晶硅的生产尤为重要。同时,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应避免单一的产能规模扩大化,而应注重整个产业的技术升级;不走粗放型的增长模式,而注重科学的规划和合理的发展模式。
(二)加快可再生能源电力入网速度
电网建设速度缓慢以及可再生能源电力入网难是造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与生产规模形成反差的重要原因。一方面,风电、太阳能大多位于偏远地区,电网建设相对落后,消耗电网资源比传统能源要多,增加了电网公司的成本。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尤其是风力发电具有不可持续性,可调配性较差,增加了入网的技术难度。以风电为例,2008年我国风电装机容量就已经突破1200万千瓦,但仅有800万千瓦的装机容量入网发电。目前,风机制造业正在朝着大型化的产业趋势发展,这对于未来的电网建设是一个挑战。
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科学、健康发展必须以电力配套设施的合理建设和并网问题的尽快解决为前提。近日,国家电网公司公布了“智能电网”的发展计划及建设方案,根据该计划,到2020年,我国可全面建成统一的“坚强智能电网”。智能电网体系的建立可实现电网公司对于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发电、输电、配电和用电体系的优化管理,及可再生能源的跨区平衡。这将使目前可再生能源电力上网难的问题得以缓解,推动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使用,这也将是未来电网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科学制定上网价格及价格补贴
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的确定对能源产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中国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上网价格机制正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近日,发改委表示,未来陆上风电的招标定价将改为项目核定价,即根据各地区的资源情况核定价格,一个地区一个基准价格,这样的定价方式有利于风电市场的良性循环。除风电外,我国其它可再生能源电力的上网电价的定价机制和补贴政策还处于起步阶段,仍需进一步完善。
在可再生能源的起步阶段,过高的成本往往成为其规模化发展的最大阻力,这时,就需要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补贴政策,综合考虑电网公司利益、终端用户承受能力以及长远的电价体系等,使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成本具有一定的竞争力,大规模的应用才能成为现实。为此,我国可借鉴国际有效经验,权衡各方利益,切实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以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不可再生能源;制约因素;企业意识和能力;财务绩效;市场因素;政策法规
中图分类号:F124.5 文献标志码:A
传统的经济增长模式导致人口激增、能源短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社会发展以过度消耗不可再生资源为代价,使两者处于此长彼消的关系,这种不可持续的发展模式陷入梅多斯“增长的极限”的困境。工信部(2011)的研究报告显示到2011年上半年我国原油对外依存度(55.2%)首次超越美国(53.5%),权威数据表明自1993年我国成为原油净进口国以来10年之间对外原油依存度增长了9倍。随着以煤炭、石油和天然气为主体的不可再生能源储量的日趋匮乏,不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效率成为制约我国企业发展的重要瓶颈,因此,识别出企业不可再生能源效率的关键影响因素,会对企业提升能源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有指导意义。
1.相关研究综述
Birol等运用价格理论说明提高能源价格能够改善能源效率并降低能源强度,Cornillie等认为能源价格及企业重组是影响中、东欧地区经济转型国家能源效率的关键因素,Cho等的研究发现韩国工业行业的能源结构与要素间替代关系之间存在反馈效应,Fisher等对我国2500家高能耗大中型企业的研究结果发现能源价格、研发支出、所有者形式和产业结构是企业能源效率的主要影响因素,魏楚等认为省域能源效率不同程度地受到第三产业、财政支出、进出口等因素的影响,葛世龙等在储量不确定条件下理论上验证了当前提高回采率政策的有效性对能源耗竭路径的影响,熊妍婷等认为我国外贸易依存度和外资参与水平与工业能源技术效率正相关,滕玉华研究发现工业行业的R&D资本投入对提高工业部门的能源效率有显著促进作用,武春友等采用DEA模型以能源投入、社会固定资产投入、人力成本投入、GDP指标、废物处理、环境负荷等为指标从投入产出角度建立了不可再生能源效率的评价模型,曹明等认为技术进步是提升不可再生能源利用效率的有效手段。
综上所述,以往国内外学者对能源效率的研究方法以计量模型回归分析为主,研究角度主要是集中在国家、区域、行业、产业等宏观层面,而从企业微观角度的研究比较少;数据来源主要是时间序列的面板数据,而针对企业问卷量表的研究几乎没有。鉴于以上情况,本研究借助武春友等学者对不可再生能源效率评价的工具从微观角度利用量表工具实证检验企业不可再生能源效率的制约因素,为企业改善能源利用效率提供参考,并以期完善Fisher等的研究成果。
2.企业不可再生能源效率制约因素的识别
2.1问卷设计与样本
问卷基于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经济组织,提升不可再生能源的效率须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其次,若企业有效地提升不可再生能源效率,需要一定的外部环境,比如:政策法规环境、市场环境、技术创新、企业文化环境等。因此,本文设计21个影响企业不可再生能源效率的因素,具体包括企业意识和能力、财务绩效、市场环境以及政策法规等4个方面。对于每个因素,按照李克特量表(Likert scale)法,依次设定根本不重要、不重要、一般、重要、非常重要5个等级。考虑到有的企业对问卷题项相对陌生的情况,在问卷前面部分设计了提高不可再生能源效率的实践题项,涉及能源采购、节能减排、技术工艺、市场环境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内容。
根据国家统计局(2012)的规定,高耗能行业具体包括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等6个行业。结合问卷发放和收集的可行性,在辽宁、甘肃、湖南、浙江和福建选定这些行业中代表性的企业对问卷的可靠性进行了预测试,在每个行业中选出1家企业进行访谈调研,访谈时间为3-4小时,访谈对象为经理、生产主管、财会人员和营销人员,主要是检验问卷题项的内容是否易懂、合理、不足和重叠,根据测试结果,调整了少数有问题的题项。
问卷发放的途径有3种:①通过管理咨询公司向企业客户发放问卷;②对电力、热能、冶金、MBA、化工、建材专业学位的学生发放问卷;③对项目洽谈会的参会企业代表发放问卷。答卷对象以企业中、高层管理者或者攻读硕士学位的学生为主,并填写了企业自然信息,对于一个企业获得的多份问卷。通过比较分析的出现偏差,进行了进一步的核实,因此问卷获取的结果比较可靠。从2012年12月到2013年3月,一共发出问卷370份,收回有效问卷227份,有效率为61.4%,其中化工/石化行业39份、建材行业47份、冶炼行业51份、电力热力行业54份、其他行业36份。
2.2因子分析
使用SPSS17.0软件做因子分析,识别影响企业不可再生能源效率的因素,题项的Kaiser-Meyer-Olkin检验统计值为0.891,接近于1,意味着变量间的相关性强,适合作因子分析。采用最大似然法提取因子,通过方差最大法做正交旋转,按照Kaiser标准进行特征根测试,提取了对企业不可再生能源效率的影响因素的4个因子,提取的信息分别为18.0%、21.8%、19.5%和9.7%,累积解释率达到69%,这与预测试的结果基本相符。不可再生能源效率制约因素的旋转因子负荷矩阵,如表1所示。
对企业意识和能力、财务绩效、市场因素、政策法规等4个因子信度分析的结果显示,4个因子的克朗巴哈(Cronbach)α系数分别为0.84、0.92、0.77和0.82,分别大于0.70的标准,结果说明以上因子都具有相当的信度。
3.企业不可再生能源效率制约因素的贡献率分析
3.1描述性统计分析与相关分析
企业不可再生能源效率制约因素及各个题项的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
以上描述性统计分析的显示,影响企业不可再生能源效率的因子值处在3.50~4.00区间内,说明企业对这些因子缺少足够的重视。政策法规方面的因子均值最大(3.86),其中“环境排放法规执法不严”均值达到了3.93,说明执法不严是影响企业不重视不可再生能源效率的最大因素。
关联分析显示企业不可再生能源效率的制约因素之间相关性很强,再生能源的生产技术不成熟导致新能源的供给价格高企,进而会提高企业的制造成本和降低企业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执法不严降低了企业的违约成本,而政策激励的不足则不能刺激企业的积极性,这些都会影响到企业的意识。
3.2贡献率分析
利用层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对企业不可再生能源效率制约因素的贡献率进行分析,如表3所示。
对表3中的指标权重进行对比分析,可以发现替代能源(再生能源)的采购成本高、替代能源(再生能源)的稳定性不足、节能减排政策的激励不足的权重最大;其次是生产工艺的改造成本高、环境排放物的处置成本高和环境排放法规执法不严,以上因素对企业提高不可再生能源效率的综合影响力比较大。
对4个一阶因子的累积贡献率做标准化处理,结果分别为18.0%、21.8%、19.5%和9.7%,标准化后的系数分别为:0.226、0.313、0.284和0.177。其中二阶因子最终的权重系数等于其对应于一阶因子标准化的系数与一阶标准化系数的乘积。假设所分析4个因子分别为X1、X2、X3、和X4,则企业不可再生能源效率Y与因子之间存在如下关系:Y=λ+0.226X1+0.313X2+0.284X3+0.177X4+ε。其中:λ为常数项,ε为残值。
4.结论与启示
将上述结论与Fisher等的研究结论进行比较可以发现:除了能源价格,环境排放物的处置成本、生产工艺的改造成本等财务指标对企业不可再生能源效率也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其次,市场因素和政策法规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另外,研究结果显示企业的技术能力对不可再生能源效率的影响力并不够大。这些结论从某种意义上修正和完善了Fisher等人的研究成果。
总体来看,财务绩效对企业不可再生能源效率的影响力最大,实践中新能源的成本不低于传统能源,加上生产工艺改造升级成本,在经营压力客观存在和环境压力软约束的情况下,企业提升不可再生能源效率的短期收益不明显。因此,虽然企业从意识层面感知到了能源及环境的问题,但多数企业在还处于追求经济效益目标的行为层面上。
能源市场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不稳定性、开发技术的不成熟和制造成本高企都是企业摆脱传统粗放式增长模式的阻力,这些因素对企业不可再生能源效率的影响力比较大。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新能源供给方的技术能力还不足以适应市场的需求,超前的能源使用模式会给企业带来了成本的增加,而不是成本的节约,如减少能耗投入、环境排放的罚款等。未来随着进一步的技术发明和工艺创新,新能源最终会突破壁垒,带来企业的能耗模式的改变。
深刻认识节能减排的重大战略意义,以服务服从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协调发展,加大城乡建设的科技含量和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城乡建设水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与进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
二、目标任务
乡镇农村全面推进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能的应用。市区全面推进利用太阳能和浅层地热能的新型能源利用技术;
(一)城市规划区内推广应用太阳能和浅层地热能。市区内电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满足不了要尽可能利用浅层地热能应用水源热泵技术采暖。
(二)市区重点推广太阳能和浅层地热。乡镇农村重点推广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能的应用。
(三)对新建项目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应用“可再生能源”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公共项目(体育馆、图书馆、商场、学校、医院、车站、文化馆、影剧院、大会场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均需应用可再生能源。
(四)采用燃煤小型锅炉房采暖及热水供应的建筑,对已投入使用的公建。重点是机关办公场所、医院、学校、商场、宾馆、洗浴场所、酒店、写字楼等耗能大的建筑物要逐步进行节能改造,利用可再生能源地热能及太阳能采暖及热水供应,力争市区内无烟化。
(五)将开发利用电厂冷水塔的余热,对于集中供热不能满足供热的情况。利用地源热泵技术补充集中供热采暖。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煤层气等清洁能源用于发电及城市供热。
三、保障措施
(一)系统用电电费按民用电价收取,降低运营成本。对应用“可再生能源”项目。免收水资源费。
(二)减免相关收费。政府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采用地源热泵和污水源热泵技术的项目,对采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的建筑工程项目。政府减收工程项目每平方米10元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时减免供热建设配套设施费;对在乡镇建设中采用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工程项目,市、乡镇两级政府应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中按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奖励。
(三)今后凡应用“可再生能源”供热区域,资金支持。国家财政给予专项支持资金的同时。均享受市政府给予应用燃煤供热区域的全部优惠政策。对已投入使用的公建,采用燃煤小型锅炉房采暖及热水供应的耗能大的建筑物要逐步进行节能改造,采用可再生能源地热能及太阳能采暖及热水供应。享受国家财政给予专项支持资金的同时市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四)切实为应用“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技术保证。成立专家机构。市政府将成立“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专家咨询机构。
(五)简化办事程序,加强政务服务。市和乡镇两级政府要加强对从事“可再生能源”经营企业的服务。实行特事特办,一站式服务”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六)积极吸引和鼓励国内外“可再生能源”生产企业在市投资建厂,培育产业发展。市政府将按照省建设厅制定的可再生能源”系统设备及配套材料的行业标准和市场准入制度。强力推动我市的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组织领导
成立市建筑领域应用可再生能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为加快推进全市建筑领域应用可再生能源工作。
组长:略;副组长:略;成员:略
办公室设在市建筑节能与墙材管理办公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建筑领域应用可再生能源日常工作。
主任:建设局建筑节能与墙材管理办公室主任
五、相关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公众对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认识,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应用可再生能源对保护环境、保护资源、促进经济发展重要意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关键词】绿色建筑 可再生能源利用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
Comparison and Analysis of Renewable Energy Utilization Requirements in Green Building Evaluation Standards
――Case study of one office building project in Tianjin
Li Bao-xin1,Yu Ying-yu2,Liu Xiao-fang1
(1.Tianjin Architecture Design InstituteTianjin300074;
2.Shandong Institute of Business And TechnologyYantaiShandong264005)
【Abstract】Renewable energy utilization requirements exist in LEED, Green Mark, and China Green Building Evaluation Standard as essential part for green building evaluation. This paper studies and analyzes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of the relevant requirements on renewable energy utilization in these standards. Finally, the suggestion of renewable energy utilization in green non-residential building is proposed and one office building project in Tianjin is studied as study case.
【Key words】Green Building;Renewable Energy Utilization;Green Building Evaluation Standard
1. 前言
(1)绿色建筑作为最大限度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降低污染的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是绿色设计的一个重要方面。国内外绿色建筑评价体系均有对可再生能源利用率的要求,同时根据不同的绿色建筑评估等级规定了不同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策略。
(2)目前的绿色建筑设计中可再生能源利用存在几个方面的问题:缺少完整详细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案分析过程;往往是在现有设计方案基础上验证可再生能源利用率是否达标;在现有设计方案基础上叠加可再生能源利用方式,以满足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要求。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初投资较常规系统高,上述问题可能会降低可再生能源系统的技术适用性和经济合理性,同时盲目堆砌技术违反绿色建筑设计的理念。
(3)本文主要关注国内外绿色建筑评估体系对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规定、不同可再生能源系统的技术特点等方面进行可再生能源利用方式的研究,首先分析了美国LEED标准、新加坡Green Mark标准、天津市绿色建筑标准对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相关要求,然后对相关内容进行了对比分析与研究,对我国绿色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利用进行思考,并结合天津市某办公楼项目进行了案例分析。
2. LEED评价标准中可再生能源利用
美国LEED(Leadership in Energy and Environment Design)标准是美国绿建协会(U.S. Green Building Council)提出的以商业运作为主要运行模式的国际化的认证体系,包含街坊(LEED for Neighborhood Development)和建筑(LEED for New Construction, Core and Shell Development, Schools, etc)两个层面的标准[1][2]。LEED标准鼓励和认可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分为两种形式:场地内可再生能源和异地绿色能源。鼓励采用项目现场可再生能源的自给来减少应用化石能源带来的环境与经济负担,其评价是基于场地内可再生能源提供的量占建筑能耗费用的比例,不同评分对应的可再生能源比例要求如图1所示。异地绿色能源在于鼓励建筑应用电网资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通过至少为期2年的可再生能源合同来从异地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电力来满足建筑35%的电耗。
图1LEED NC标准中不同评分对应的可再生能源比例要求
表1新加坡Green Mark标准中可再生能源比例与评分
3. Green Mark评价标准中的可再生能源利用
Green Mark标准是由新加坡建设局制定并主导实施的、实践比较成功并在亚洲国家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一套评价标准。该标准鼓励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评分根据建筑的预测能源效率指标和可再生能源替代电耗的比例来进行(表1),最高得分为20分[3]。
4. 绿色建筑评估体系对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规定
目前,我国绿色建筑申报中最常使用的绿色建筑评估体系主要有我国《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在此标准基础上衍生出许多地方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其中《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以下简称天津市绿建标准)是结合天津市的地域特点和发展情况而制定的,天津地区的所有绿色建筑项目均应依此标准进行评价。天津市绿建标准中规定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5%(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热水量满足建筑生活热水消耗量的25%,或可再生能源提供采暖(制冷)满足建筑热(冷)负荷的10%或者地热供暖满足建筑热负荷的20%),得分20分,并设有优选项鼓励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10%,对应的评分如图2所示[4]。
图2公共建筑中优选项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
图3天津市某三星级办公楼方案示意图
图4建筑屋顶的太阳辐射模拟分析
5. LEED、Green Mark与天津市绿建标准中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内容对比
5.1LEED标准、Green Mark标准、天津市绿建标准在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方面都具有相关的要求,综合比较各标准中相关内容,其相同点主要体现在:
(1)各标准都将建筑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作为评价建筑绿色与否的重要内容,鼓励建筑对场地内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
(2)对应条款的评分都是基于可再生能源占建筑能耗的比例,以此鼓励可再生能源尽可能多的采用。
图5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案确定思路
表2三星级绿色建筑的优选项达标分析(公共建筑+设计标识)
5.2其不同点为:
(1)LEED标准除了鼓励采用场地内可再生能源外还对异地绿色能源的应用进行鼓励,对智能电网、可再生能源发电等技术的应用具有促进作用,并对合同能源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2)关于可再生能源比例的计算,LEED标准基于建筑的能源账单,Green Mark标准基于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建筑总电耗的比例,天津市绿建标准基于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转为一次能源后占转为一次能源后建筑总能耗的比例;
(3)LEED标准中对可再生能源的界定与天津市绿建标准不同,其中LEED标准认为地源热泵等利用浅层地热能的形式不为可再生能源利用;
(4)对于天津市绿建标准中三星级绿色建筑的评定可再生能源利用具有必要性,而LEED、Green Mark标准的较高等级评定对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要求相对较低。对于根据天津市绿建标准申报三星级设计标识的公共建筑而言,在所有优选项(12条)参评的条件下,至少需要满足9条,得分不低于14分。设计标识阶段优选项达标分析如表2所示。对于一般公共建筑项目而言,透水地面面积比通常会成为制约因素;空气质量监控系统一般不具备实时报警功能;外遮阳以固定式外遮阳为主;利用旧建筑不具有普遍性,所以在不利用可再生能源的条件下,优选项得分无法满足要求,公共建筑的项数也不满足要求。因此,对于绿色建筑目标为三星级的建筑项目,可再生能源利用是必不可少的。
6. 绿色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建议及案例分析
6.1项目概况
本文以天津市某办公楼为例进行分析,该建筑面积为20000m2,绿色建筑目标为三星级(图3)。场地位于浅层地热能较适宜区,并具有地源热泵埋管区域。天津市太阳能资源属较丰富的二类地区,总辐射接近6000MJ/m2,可利用天数近200天,并且建筑屋顶遮挡较少(图4)。
6.2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案的确定思路
根据项目功能及定位,进行绿色建筑预评估,确定可再生能源利用要求。因地制宜,合理利用项目所在地的资源条件;同时注重技术适用性和经济合理性,以较低的成本投入实现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最终满足绿色建筑评价要求(图5)。
6.3可再生能源利用方式的技术与经济适用性比较
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方式主要包括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系统、地热水供暖系统和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是通过设置太阳能集热器、水箱等设备将太阳能转换成生活热水的热能。地源热泵系统利用浅层地热能进行供冷供热,充分利用了土壤的跨季节蓄热。地热水供暖系统以地热水及其尾水梯级利用作为供暖热源。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将太阳辐射能转换为电能。经过可再生能源利用方式比较(表3),本项目可再生能源利用形式为太阳能空调系统耦合地源热泵系统,其中生活热水作为空调系统的一个用户末端对太阳能进行利用,最总建筑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约为30%,远大于天津市绿建标准中要求的10%,为项目达到三星级提供有利条件。
表3本项目适宜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方式比较 east;mso-hansi-font-family:Calibri;mso-hansi-theme-font:minor-latin'>表1新加坡Green Mark标准中可再生能源比例与评分
7. 结论与展望
LEED、Green Mark标准中关于可再生能源利用的相关内容对国家绿色建筑标准的相关内容具有启示作用,应完善天津市绿建标准中对异地绿色能源的要求,以此促进合同能源、智能电网等技术的应用。同时在设计过程中应关注以下方面:
(1)在规划和方案设计阶段,将可再生能源利用考虑在内,不同的项目有一定的差异性,应结合项目的定位和功能,通过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案比较,从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和运营管理便利性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综合确定适宜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案。
(2)三星级公共建筑应优先采用地源热泵系统、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发电系统作为可再生能源利用形式。
(3)对于地热水供暖系统,在有资源条件的项目中可采用,但是地热井对地下地质结构的影响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和评估。
参考文献
[1]LEED 2009 for Neighborhood Development.
[2]LEED 2009 for New Construction.
[3]BCA Singapore, BCA Green Mark for New Non-Residential Buildings Version NRB/4.1, 2013.01.
[4]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Tianjin Green Building Evaluation Standard,DB/T29-204-2010.
从指导方针上看,欧盟和德国认为,为履行防止全球气候变暖义务,并且要为全球其他经济体做出榜样,欧盟和德国有必要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欧盟一直发言高调、姿态积极,并以提议和先锋者自居。2007年6月,由德国主持的G8峰会原则同意,到2050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相比1990年将下降50%。由于《京都议定书》于2012年到期,欧盟2009年一直在积极呼吁,国际会一定要在哥本哈根会议上达成延续《京都议定书》的实质协议;欧盟愿意适度承担高于其他发达国家的义务。作为欧盟重要成员国,德国认为,节约能源、提高能效和发展可再生能源均能减少室气体排放,但只有发展可再生能源才是长久之策。另外,欧盟和德国在指导思想上还认为,除减少室气体排放之外,可再生能源产业还能增加就业、促进关联高技术产业发展。
欧盟为各成员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设定目标和规划路线图,并持续开展各种支持计划。欧洲议会2007年3月规定,将2020年欧盟可再生能源在全部最终能源消费中的占比目标设定为20%;将所有成员国生物燃料占全部欧盟运输用汽、柴油消费的最低比率设定为10%。欧盟根据全欧总体目标为各成员国设置可再生能源占比目标,2020年德国可再生能源在最终能源消费中占比设定为18%。按照欧委会(2007年10月)《欧盟可再生能源发展路线图》,在欧盟层面,将从法规建设、工作框架和促进措施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
(一)欧盟法规建设。将主要着眼于协调成员国策,改善可再生能源入网条件;推动公共采购中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一体化。
(二)欧盟工作框架。包括(信息讨论平台)“阿姆斯特丹论坛”、欧盟战略能源技术规划(SET- Plan)、生物质规划(Biomass Action Plan)、欧洲智能能源(Intelligent Energy for Europe)以及多项欧盟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都能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支持。根据2008年9月欧委会欧洲智能能源工作报告《可再生能源:转变》(Renewable:Make theswitch),2005年以来,仅在“欧洲智能能源”工作框架下,就有诸如“清洁欧洲能源网(CLEAN-E)”等22个与可再生能源有关的工作项目得到开展,每个工作项目资金投入约100万欧元,其中来自欧盟预算资金占50%。
(三)欧盟促进措施。欧盟将充分利用欧盟的融资策工具,包括体制与团结基金、农村发展基金和各项欧盟国际合作项目所能提供的融资机会;欧盟还将通过征收能源税,使传统化石能源的室气体排放成本内部化;同时,欧盟还会督促成员国在费率补贴、奖励制度、绿色证书、税收减免、公共采购、技术研发等方面拓展政策手段。
二、德国以《可再生能源优先法》为核心,形成联邦促进法规体系
德国的《可再生能源优先法》,在德国可再生能源法规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而优惠和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则是所有与能源使用相关法律法规的普遍原则。
德国《可再生能源优先法》(EEG)最早于2000年4月生效,曾经两次修订并分别于2004年8月、2009年1月生效。其前身是1991年生效的《强制输电法案》(StrEG)。2009年新EEG设定,2020年德国可再生能源在电力消费中的占比目标为30%。德国《可再生能源优先法》的基本政策方针是可再生能源优先以固定费率入网,即电网运营商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固定费率,收购可再生能源供应商的电力。同时,供电商再根据全部入网的可再生能源、传统能源成本状况,厘定电价。这样,尽管可再生能源目前成本还高于传统能源,但EEG为可再生能源提供和传统能源一道“吃大锅饭”的机会;再加上可再生能源还有其他方面优惠,其发展风险得以大大降低。
2009年EEG所修订重要内容包括:1、以提升价格为主,调整可再生能源补贴性价格标准。如将最低档可再生能源入网价格由每千瓦时7 87欧分提高到9.30欧分,其他重要调整包括,陆地风电价从每千瓦时8.03欧分上调至9.2欧分,海洋风电价从每千瓦时8.92欧分上调至13至15欧分,以后每年调低5%;光伏(PV)能电价调降至33~43欧分,2010年下降8%至10%,以后每年降低9%。2、调低对新项目入网价格每年递减速度。新项目入网价格之所以每年递减,其原因是随着生产量增加、技术进步和学习效应取得,可再生能源供应成本会下降。2009年,德国将大部分新项目价格入网每年递减的速度由原来每年规定的2%降低为1%(做出特别规定的除外)。3、对供电质量和技术要求规定奖惩机制。
2007、2008年,德国依照《可再生能源优先法》补贴电量分别为670、720亿度,补贴电销售总额分别约76亿和90亿欧元。补贴负担最终落在消费者身上。
除《可再生能源优先法》之外,德国主要促进和规范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联邦法规包括:(1)《生物质发电条例(BiomasseV)》,2001年6月生效,2005年8月修订。(2)《能源投资补贴清单2009》,该法规于每年初修订,用于说明在府“能源投资补贴(EIA)”安排下,每年可获补贴的投资项目清单及其补贴金额。(3)《能源供应电网接入法(StromNZV)》、《能源行业法(EnWG)》,都是2005年7月颁布,2008年10月修订,前者规范供电市场参与者行为,后者为促进可再生能源接入电网做出相关补充规定。(4)《促进可再生能源生产令(SDE)》(2008年4月生效,2009年3月修订),《可再生能源分类规则2009(RAC 2009)》(2009年3月生效)。前者规定规范联邦府对可再生能源生产的补贴;后者提供可再生能源产品分类信息,并规范依SDE法开展府补贴时,金额计算方法。(5)《能源补贴分配总规则no.1313/2007》(2008年1月生效),该法规相关条款规定对可再生能源领域投资和科研项目予以资助,以促进技术提升;《太阳能电池府补贴规则no.2009:689》(2008年7月生效),规定在太阳能光伏系统投资将部分获得政府补贴。
另外,德国所有和能源使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近年的立法或修订中,都设立相关优惠和促进可再生能源使用的条款。比如,德国早在1999年4月1日开始征收生态税;税费标准在2002年曾经调整;征收对象是汽油、柴油、天然气等传统能源产品;这实际也有利于提升可再生能源产品竞争力。再如,德国近年修订和推出《建筑节能法(EnEG)》、《德国可再生能源取暖法》等,都有优惠可再生能源使用的条款。
三、联邦府开展研究课题和工作计划
(一)研究课题。从1977年至今,德国联邦府先后出台5期能源研究计划,最近一期计划从2005年开始
实施。据德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BMU,简称德国环境部)所《德国可再生能源研究资金报告2008》,2008年,通过联邦环境部拨付的可再生能源研究资金总额9740万欧元;通过联邦食品、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拨付资金总额1940万欧元;通过联邦教研部拨款1400万欧元,通过联邦教研部和联邦经济和技术部联合拨款3040万欧元;所有来自德联邦府部门资金总额为1.612亿欧元;当年,德所有(来自政府、科研机构和企业)可再生能源研究资金支出总额为9.7358亿欧元,联邦政府部门资金占16.6%。
(二)工作计划和项目。以下是若干项相对典型的政府工作计划或工作项目。
1、10万太阳能屋顶计划。在欧盟1998年9月推出的欧洲“百万太阳能屋顶计划”战略框架下,德国政府宣布从1999年1月起实施“10万太阳能屋顶计划”。德国经济部为“10万太阳能屋顶计划”提供总计约4.6亿欧元的财政预算。该计划于2004年结束。此后,德国可再生能源法规体系和促进措施渐趋稳定。
2、生物质能计划。2005年12月,欧委会宣布在全欧盟范围实施生物质能计划,并要求各成员国制定本国计划。德国生物质能计划的基本目标是按照可持续发展原则,持续提高生物质能在能源供应中的比率。所采取具体措施依托现有法规体系和促进措施而展开,具体举措涵盖产量、农地、供热、发电、燃油和其他方面。
3、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可再生能源贷款项目。作为银行,KfW在贷款项目号270、271、281、272和282下,为光伏产品、生物质能、沼气、风能、水能、地热和可再生能源提供优惠贷款。
(三)倡议
1、“可再生能源出口倡议”(Renewalbe Energy Export Initiative)。德国经济技术部于2002年规划,2003年发起该倡议,目的在于帮助德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扩大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出口,并对全球气候保护做出贡献。该倡议具体促进主要依托现有机构部门、法规框架而展开;德经济部每年提供约500万欧元预算资金,通过举办专业报告会、组织企业参加专业展会、赴国外商业考察、对口洽谈会等活动,帮助企业与国外企业建立联系。具体执行单位是德海外商会或通过公开招标选定。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与对方发展援助项目相结合。
2、国际气候(International Climate Initiative)。由德国环境部于2008年初发起,基本操作方式是通过德国政府(环境部)出售CO2排放许可权所筹集资金,为全球范围气候变化应对项目提供资金,以推动提高能源效率、扩大可再生能源使用、降低碳排放。2008年,该动用资金总额1.12亿欧元,在全球范围发起近百个改善项目,涉及49个合作国家。有些项目的开展,德国技术合作公司(GTZ)、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在配套资金和联络方面也起到重要作用。这些项目绝大部分都是由德国公司执行,采用的是德国技术和产品,因此。该实际上促进了德国可再生能源产品出口。
四、专门机构和地方政府发挥重要作用
与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促进相关,以下专门机构和各级政府都起到重要作用。
(一)联邦政府部门。联邦环境部(BMU)和联邦经济部(BMWi)在推动立法和发起项目方面起到主导作用。
(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包括其子公司德国投资开发公司(DEG)在内,KfW为起步阶段的德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KfW大部分面向可再生能源企业发放的利率优惠程度一般在50%左右。据KfW数据,1998年至2002年间,KfW和DEG总共向可再生能源提供资金总额6.5亿欧元,这大致相当于所有德国能源项目融资总额的60%、占KfW融资业务的27%。从2003至2006年,KfW和DEG面向可再生部门融资年均总额约1.3亿欧元。2008年,KfW在全球范围可再生能源部门融资总额3.4亿欧元(还不包括对大型水电站融资),远超过世界银行对发展中国家可再生能源2.8亿美元的融资总额,成为全球最大的可再生能源融资机构。
(三)德国能源署(dena)。是联邦政府、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安联股份公司、德意志银行和德国联邦银行共同控股的一家公司,公司在操作上通过公共私人伙伴关系,为项目提供咨询和资金。在组织架构上分为通讯和服务两个板块,业务活动是围绕能源有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策划和组织宣传活动;为能源项目提供咨询和支持;通过创新、明智的理念,前瞻性地推动企业项目规划。德国能源署网站还提供欧盟和德国可再生能源政府信息。
(四)地方政府。德国州政府可能出台在本州范围使用的优惠性法规或政策,同时也会根据需要,发起某一领域可再生能源促进。如图林根州政府2007年4月颁布《2007年出租房屋现代化和维修补贴条例》;北威州2008年9月开始对住房使用太阳能实施补贴,并在2008年以法规形式颁布《合理使用可再生能源和能源计划》;巴符州于2008年9月发起“环境保护和节能促进计划”。
五、德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取得显著成就
(一)可再生能源占比不断提升。如表1所示,2008年,德国可再生能源生产总量在全部能源消费总量的占比9.5%;其中,来源于水电、风电、生物能源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的比率分别占0.9%、1.6%、6.6%、0.4%。这一占比是1998年的3倍多,已相当于2020年目标的一半多。可再生能源在电力消费、最终热能、最终燃料消费中占比情况类似,都是2008年比率相比1998年有大幅提升。
(二)近年部分可再生能源产品和设施总量高速增长。如表2选取若干近年产量增长速度较快的可再生能源产品,列举其产量在2000~2008年的变化情况,2000~2008年,风能、生物质、(太阳能)光伏发电总量的年均增长率分别高达23.3%、33.2%、67.7%,地热发电则在2004年之后,实现从无到有、迅速发展的飞跃。同时,生物质、太阳能供热总量也分别实现7.7%、16.1%的高速增长。当然,支持产量高速增长的是可再生能源设施数量的高速增长。比如,(德环境部数据)1990年年末已安装风电装机容量为56兆瓦,到2000年末增加到6112兆瓦,截至2008年末达到了23895兆瓦;而德国(太阳能)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则从1990年的2兆瓦增加到2000年的100兆瓦,2008到达5311兆瓦。
(三)部分可再生能源产品形成强势国际竞争力。在风电和光伏太阳能领域,德国不论在产量还是在技术水平上,都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从风电装机总容量上看,据《全球风能协会》所《全球风能报告2008》,到2008年底,全球总计风电装机容量120798兆瓦,德国为23903兆瓦,占19.8%,居全球第二位,
稍低于美国(占20.8%);在2008年新装容量中,德国以1665兆瓦位居第四,占6.2%;排在美国、中国、印度之后。再看2008年全球光伏太阳能新装机总容量,据欧洲光伏太阳能行业协会(EPIA)数据,德国以1500兆瓦排名第二,仅次于西班牙(2511兆瓦),远高于位居第三的美国(342兆瓦),占当年全球光伏太阳能装机总容量的27.4%。德国光伏产业和光伏技术的优势竞争力还体现在单个企业的市场份额和国际化发展上。比如,德国SMA太阳能公司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太阳能逆变器生产商;公司逆变器全球市场份额达到40%;年销售收入约12亿美元;2009年,该公司已开始在美国设立分支机构。
(四)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实现室气体减排。据德国环境部计算,2008年,德国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实现二氧化碳减排总量7160万吨,通过可再生能源取暖实现二氧化碳减排总量2910万吨,通过可再生能源燃料实现减排总量830万吨,总计实现二氧化碳减排总量1.09亿吨,相当于德当年室气体排放总量的11.5%。如果按可再生能源方式分类减排总量,则生物质、风能、水电、生物燃油、光伏太阳能、太阳能供热、地热分别占到44.6%、27.9%、16.6%、7.6%、2.2%、0.8%、0.2%。2008年,德国室气体排放总量9.45亿吨,已提前实现《京都议定书》减排目标,可再生能源发展对此做出重要贡献。
(五)可再生能源发展形成新经济增长点,促进了内需和就业。据计算,2008年德国各类可再生能源设施建设工程实际投资总额131亿欧元,相当于德国GDP的0.54%;其中光伏、风电、生物质取暖、太阳能取暖、地热、生物质发电、水电分别在工程总量中分别占47.3%、17.5%、11.4%、11.1%、8.4%、3.8%、0.5%。而各类可再生能源设施营业(能源销售)总额为157亿欧元,相当于德GDP的0.65%。其中,生物燃油、生物质发电、风电、光伏太阳能、生物固体燃料取暖、水电分别占到营业总额的22.3%、22.2%、20.4%、13.4%、13.4%、8.3%。所有由可再生能源部门运营和投资产生的营业总额为288亿欧元,相当于当年德国GDP的1.2%。2004年德国可再生能源部门雇员总数为16.05万人,2008年上升到27.80万人。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配额制;比较研究
能源是指能够提供某种类型能量的资源或能量运动。按其成因可分为天然能源(即一次能源)和加工能源(即二次能源)。从能源的形成时间和是否可重复利用的视角对能源资源所做的划分可分为可再生能源和不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能够重复利用的资源,在短时期内可以再生,或可以循环使用的自然资源。主要包括生物资源(可再生)、土地资源、水能、气候资源等。可再生能源具有可再生性、清洁、安全性和不稳定性等特点。可再生能源的不稳定性是指风能、水能等资源由于受季节、气压、温差、地域等因素的影响,呈现出一定的波动性。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为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提供了巨大的驱动力,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国家能源政策有着密切联系。美国作为发达国家,其所实施的能源安全战略很大程度上反应了世界未来能源发展的新动向。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能源消耗问题一直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中国在未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能源领域都会面临能源需求增大、对外依存度偏高、结构不尽合理、生态环境恶化等挑战,这将对我国的能源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中美两国国土面积相似,地形多种多样,能源资源分布广泛,而且两国均为世界能源消耗大国,均面临着促进经济发展、确保能源安全和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的巨大压力,因此中美两国在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方面具有较强的可比性。
一、中美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和配额制的比较分析
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 1的基本含义是建立在可再生能源立法的基础之上,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即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负责实施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制度,是有效促进政府强制推动和市场自主调节相融合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制度。总量目标制度具有如下特点:(1)战略性,该制度规定了国家未来一段时间内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战略目标;(2)强制性,总量目标制度是基于强制性立法的制度,具有法律的强制性;(3)计划性,总量目标制度具有明确的目标限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绝对量或相对量)和规定的实现手段2 。
美国联邦政府于2009年2月出台《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该法案要求全美可再生能源发电利用规模到2012年时占有美国社会整体电力消费的10%的比例,并将该比例在2025年时提高到25%。美国众议院于2009年6月通过《美国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该法案是美国国家层面首个应对气候变化的综合性方案。该法案规定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效的方式到2020年时满足全美社会整体电力需求的20%。美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是应用最广泛的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一个制度安排,虽然目前联邦层面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尚未出台,但是许多州都通过相关立法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在社会整体能源消费中的比例问题进行了规定3 。美国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最初就是由全美科学家联盟和美国风能协会所提出的可再生能源组合标准,该政策随后被以各种方式被引入到美国州一级电力行业的市场化改革浪潮中,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在美国大多数州逐步推广4 。相较于美国的可再生能源配额制,中国的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按制度层级来说处于较高层级,起着总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全局的指引作用。而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强制上网制度等只是总量目标制度的实现手段,处于较低一级的层级。
二、中美可再生能源强制上网制度与配额制的比较分析
可再生能源强制上网制度5 的基本含义是由法律强制性的规定相关电力企业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行全额保障性收购,并由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并网服务。
可再生能源强制上网是一种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定价机制,是可再生能源发电消纳的一种实现方式,即由政府明确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并网电价,并强制要求相关电力企业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予以全额保障性收购。实际上,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规模大多数情况下由市场调节,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根据利润回报的多少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到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中来。可再生能源强制上网制度以保障性电价和强制上网保证,给可再生能源发电扩大了生存空间,解决了可再生能源电力的销售问题。可再生能源强制上网制度的主要特点在于:(1)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全额保障性收购和强制并网服务。即由法律明确规定相关电网企业有义务将可再生能源发电接入电网,并有义务按政府定价全额购买可再生能源发电量。(2)固定电价。该制度在国外也称为固定电价制度,即由政府依据可再生能源的不同类别和相应的技术利用水平及总的发电量等因素确定公平合理的上网电价,并由相关电网企业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支付固定的买入价格。(3)对相关电力企业没有具体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要求。即对相关电力企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数量没有具体的硬性指标,而是通过相关企业自主的市场化行为选择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6 。而配额制则要求可再生能源配额义务承担者在其开发利用的总的电量中必须完成规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主要目的在于为可再生能源提供一个强制性的市场需求,保证可再生能源发电能够拥有一个稳定的市场供应7 ,主要解决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实际生产供应问题。
三、中美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与公共效益基金制度比较分析
我国政府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于2006年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国家专项资金制度,主要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活动。同年5月30日我国财政部公布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利用、支持范围、分类标准等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范。相较于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国家专项资金制度,美国许多州则确立了公共效益基金制度,将其作为一项便捷有效的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融资渠道,公共效益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电力销售价格收入的按比例提取和相关企业及个人的捐助。二者的共同点在于均是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资金扶持制度。同时,二者也有着明显的区别,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支持,而美国的公共效益基金则主要来源于相关电力销售收入按规定比例的提取和社会捐助等,具有多元化融资的优势,二者的资金来源渠道不同,具体的运作模式也不同。
四、中美可再生能源经济刺激制度的比较分析
美国联邦或州一级的相关可再生能源立法, 经济激励制度是其众多制度选择中应用最普遍的, 同时也是最有效的。美国《1978年能源法》确立了适用于太阳能和风能设备的税收减免政策。《2005年能源政策法》则显著扩大了可再生能源税收减免的额度、适用范围与手段类型,确定了五项新的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税收减免激励措施,主要包括:(1)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税减免,主要适用于符合条件的电力设施的生产商,且其将可再生能源电力出售给与其无关的人;(2)清洁可再生能源债券,即属于政府鼓励发展的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投资可以获得税收优惠待遇;(3)住宅能效设施税收减免,即在规定时限内采购民用能效设施的家庭可以获得相应数额的税收减免优惠;(4)商业太阳能投资税收减免,主要适用于那些利用太阳能发电、供热或制冷或者用于生产、分配或利用地热能的新设备的费用;(5)商业燃料电池购置税收优惠,即购买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商业机构购置可再生能源电池可获得10%的税收减免8 。
相比较而言,中国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经济激励方面一般比较宏观、粗略,而美国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经济激励方面则显得比较具体,一般会有相应的技术指标支持或计算标准,各项工作相对来说比较细致具体,成效也比较显著。中国的可再生能源分类电价制度和美国的可再生能源绿色证书交易制度设计各有亮点,在科学考量不同类型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公平合理的规定费用分摊和促进可再生能源交易市场发展成熟等方面各有不同程度的贡献。
五、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利用法律制度的建议
(一)健全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体系
为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活动的更好开展,必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法律体系的不断发展完善。以我国《能源法》为基础,完善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监督管理体制、信息共享机制和其他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等内容。其次是有针对性的根据不同种类的可再生能源制定相关可再生能源单行法,及时对目前主要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科学的专门化的立法规制,例如,制定专门化的《太阳能法》、《地热能法》、《风能法》等等,规定相应的开发利用制度、监管机构、法律责任等。最后是要不断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法律制度的相关实施细则的完善和具体落实。
(二)完善可再生能源经济激励制度
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经济激励制度,在市场准入、规范监管、引导扶持的同时关注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的利益关切,探索建立完善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可再生能源经济激励制度,让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企业在响应国家号召的同时能够得到实实在在的合理利润,以确保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长远发展,建立可再生能源配额制和绿色证书交易制度。
(三)建立以政府采购方式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制度
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在我国来说是一个战略新兴产业,由于处于发展初期,市场发展不成熟,资金压力大、运营成本高,如果引入政府采购机制,通过相应市场准入资格的合理规制,让具备相应开发技术和投资能力的市场主体参与到可再生能源的技术研发和开发利用中来,既可以确保合格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又可以将其巨大的社会资金吸引到国家鼓励和扶持的投资领域和开发项目,实现两者的双赢。在市场经济发展繁荣的大背景下,应注重运用政府采购机制来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立法目标的实现。以往的可再生能源激励措施过多的关注了可再生能源的生产环节,而对可再生能源的消费环节的激励却略显不足,其实可再生能源的终端消费群体的接受程度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政府采购行为的示范效应可以有效引导社会资本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消费,政府源源不断的订货有利于维持企业长久稳定的经济利润,加之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清洁、安全、无污染,有利于整个生态环境的改善,从而拥有一个共赢的结果。
注释:
1.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七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能源需求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予公布。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前款规定的总量目标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发展与可再生能源资源实际状况,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并予公布。”
2. 张博,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保障制度研究,中国地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21页,2007.5.28.
3. 桑东莉,《气候变化与能源政策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P156.
4. 任东明,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研究---系统框架与运行机制,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年版,第87页。
5. 具体规定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按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确定在规划期内应当达到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全部发电量的比重,制定电网企业优先调度和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具体办法,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在年度中督促落实。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储能等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6. 付姗璐,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配额和强制上网的互补发展模式研究,浙江工业大学硕士论文,第18页,2008.12.29。
7. 任东明,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研究--系统框架与运行机制,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年版,第160页。
8. 桑东莉,美国可再生能源立法的发展新动向,载于《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1月,第44卷,第1期,第49页。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2.桑东莉,《气候变化与能源政策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
3.蔡守秋,我国可再生能源立法的现状与发展[J],中州学刊,2012,(5)。
4.孙佑海,依法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J],中国科技投资,2006,(9)。
5.何金祥,美国能源效率与可再生能源局及其战略规划[J],国土资源情报,2005,(12)。
6.李艳芳、岳小花,论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的构建[J],甘肃社会科学,2010,(2)。
7.于文轩,美国能源安全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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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国,生物质能政策,政策效果
生物质能是指直接或间接地通过绿色植物的光合作用,把太阳能转化为化学能后蕴藏在生物质内部的能量,是以生物质为载体的能量,是可再生的绿色能源[1]。中国是能源消耗大国,开发利用可再生清洁能源可以改善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对我国可持续发展有重要意义。论文格式。本文参考国内相关学者对我国生物质能政策及其问题的研究,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
1生物质能的利用情况1.1 生物质能分类按来源,生物质能可分为五类:(1)林业资源,是指森林生长和林业生产过程提供的生物质能源;(2)农业资源,是指农业作物、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和农业加工业的废弃物;(3)生活污水和工业有机废水,生活污水主要由城镇居民生活、商业和服务业的各种排水组成。论文格式。工业有机废水主要是酿酒、制糖等行业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废水等,其中都富含有机物;(4)城市固体废物,主要是由城镇居民生活垃圾,商业、服务业垃圾和少量建筑业垃圾等固体废物构成。(5)畜禽粪便,是畜禽排泄物的总称,它是其他形态生物质的转化形式[2]。
1.2 生物质能在我国利用情况我国是农业大国,生物质能丰富,主要有农作物秸秆、树木枝桠、畜禽粪便、能源作物、工业有机废水、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等[7]。目前,我国生物质资源可转换为能源的潜力约5亿t标准煤,今后随着造林面积的扩大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生物质资源转换为能源的潜力可达10亿t标准煤[3]。
但是,我国生物质利用效率低,浪费严重。每年有2 亿t秸秆露地燃烧,25 亿t畜禽粪便污染环境,2 亿多万t林地废弃物白白遗弃,1 亿多hm2土地被抛荒,如能利用现有资源的一半,生物质产业年产值就可达2万亿元,这将为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开辟出一个新的途径[4]。
2我国生物质能政策 由于生物质能在我国的巨大产量和重要意义,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以促进其发展,表1汇总了2005年至2008国家颁布的涉及促进生物质能发展的政策法规。
表1我国主要生物质能政策一览表2005-2008[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