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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对环境的意义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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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对环境的意义

第1篇:可再生能源对环境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建筑节能 土木工程 可再生能源 意义

中图分类号:TS958 文献标识码: A

提高可再生能源在我们今后建筑中的应用度,科学促进建筑的节能减排,不仅是实现我国在“十二五”期间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目标的必走之路,也是缓解我国现在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因此,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解决建筑的采暖空调、热水供应、照明等,对替代常规能源,促进建筑节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现在建筑行业能源应用现状和造成的环境问题

1.建筑能源利用现状

我国建筑目前消耗的能源主要是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化石能源。这些能源资源有限,不可再生,终究要枯竭。人类应未雨绸缪,早做准备,既要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节约能源,又要积极研究开发利用资源无限、可以再生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能源道路。因此,在建筑中积极推广应用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和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代替和少用一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一次化石能源和由其转换成的二次能源,以减少我国化石能源的消耗量和优化我国的能源结构。

2.环境污染问题

伴随着建筑行业迅速发展,化石能源进行大量开发与利用,化石能源是造成大气和其它类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主要因素。据有关资料分析,世界各国房屋建筑能源使用中排放的CO2约占全球CO2排放总量的l/3,其中:居住建筑占2/3,公共建筑占1/3。因此。如何在开发和使用能源的同时,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的环境与生态,就成为一个关乎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没有或很少有损害大气和生态环境的污染物的排放,是与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清洁能源、绿色能源,在建筑中积极加以推广应用,可以减少CO2、SO2、NOx以及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量,对减轻我国的大气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发挥很大的作用。

二、我国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利用的现状

1.太阳能。由于我国太阳能现代技术设备的应用起步较晚,与全国先进地区相比差距较大。太阳能热水器的普及率还不算高,每千人太阳能热水器保有量仅为22O。目前太阳能利用主要是供热(热水、采暖)、建筑照明和家用电器,太阳能供热空调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太阳能光伏利用还基本以太阳能路灯、小区灯等为主。

2.浅层地热能资源。我国浅层地热能利用时间相对较晚,最近几年发展比较快。目前我国地源热泵主要应用形式和应用技术有土壤源热泵技术、地下浅层水源热泵技术、地表淡水源热泵技术、地表污水源热泵技术及浅层海水源热泵技术。近十几年来,尤其是近五年来,地源热泵空调系统在北美及中、北欧国家取得了较快的发展,中国的地源热泵市场也日趋活跃,可以预计,该项技术将会成为21世纪最有效的供热和供冷空调技术。

3.其他可再生能源。生物质能是太阳能以化学能形式贮存在生物中的一种能量形式,在各种可再生能源中,生物质能是一种唯一可再生碳源,可转化成常规的固态、液态和气态燃料。在水资源、风资源较丰富的地区,水能、风能发电用于建筑供电是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又一途径。

三、 进行建筑节能建设的重要意义

1.新能源替代传统能源,推广建筑节能革新。

我国现在建筑应用的常规的化石燃料资源有限,不可再生,终将会枯竭。合理的综合节能革新和开发新能源具有很大的节能减排潜力。例如,北京某社区开展的试点工程实际评估,经过革新的楼房,一个三口之家每年可通过新能源的利用和节源措施,节俭用电300度以上,如果将这一效果在全市推广,其成效不可小视。

2.减少环境污染。可再生能源利用不会排放任何污染大气和其他类型环境的有害物,是与生态环境相协调的清洁能源、绿色能源。在建筑中积极应用可再生能源,可以减少因好用化石燃料而产生的污染物的排放量,对于减轻我国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都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3.提倡低碳生活新理念,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在建筑中安排可再生能源,省电省气,使用简单,安全可靠,是有效解决城乡居民生活用能源的好途径。另外,利用可再生能源解决冬季采暖问题,节省能耗,清洁干净,居住舒适健康,也使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大为提高。

在节约能源的大背景下,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技术得以短期内在我国快速蓬勃发展起来,如何科学的实施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引导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应该是我们建筑工作者今后可再生能源研究的主要方向。

参考文献

[1]孙小燕.浅谈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节能中的应用[J].山西建筑.2009(01)

[2]郭梁雨,郝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检测与评估指标体系探讨[J].建筑节能. 2009(01)

[3]张春枝,翁维安,张银安.可再生能源在武汉某住宅建筑中的应用分析[J].暖通空调. 2009(03)

第2篇:可再生能源对环境的意义范文

女士们、先生们:

上午好!今天,来自世界各地的宾朋汇聚一堂,举行**国际可再生能源大会,共同探讨全球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大计。这是继去年波恩会议之后,国际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又一次盛会,对于加强可再生能源的国际合作、推进全球可持续发展的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此,我谨代表中国政府,并以我个人的名义,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各位来宾表示诚挚的欢迎!

能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几百年前,人类利用的能源主要是生物质能等传统的可再生能源。工业革命以后,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快速发展,逐渐成为生产生活的主导能源,对推动世界经济发展和人类社会进步发挥了巨大作用。目前,全球每年生产和消费的能源总量已经超过100亿吨标准油,其中90%左右是化石能源。但化石能源不可再生,其大规模的开发利用,迅速消耗着地球亿万年积存下的宝贵资源,同时也带来了气候变化、生态破坏等严重的环境问题,直接威胁着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对可再生能源尤其是风能、太阳能、水能等新型可再生能源的认识不断深化。这些能源资源分布广,开发潜力大,环境影响小,可以永续利用,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日益受到重视,产业规模持续扩大,技术水平逐步提高,成为世界能源领域的一大亮点,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

改革开放27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能源建设和节约取得显著成就。上个世纪最后二十年,我们以能源产量翻一番,支撑了国内生产总值翻两番。目前,中国能源生产和消费均居世界前列,*年能源消费总量为19.7亿吨标准煤。随着能源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煤炭消费比重逐步下降,石油、天然气等能源消费比重相应增加;可再生能源增长较快,尤其是风能、太阳能、沼气、水电等新型可再生能源迅速发展。*年,中国新型可再生能源利用量1.43亿吨标准煤,占能源消费总量的7%左右,其规模和技术水平在发展中国家处于比较领先的地位。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中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能源需求量持续增长,资源与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也越来越大。面对新的形势,我们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把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轨道;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把资源节约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显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到2010年使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年降低20%左右。我们将坚持节约优先、立足国内、煤为基础、多元发展的能源发展方针,全面构筑安全、经济、清洁的能源供应体系。我们将建设大型煤炭基地,推进煤的清洁利用,加强国内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在保护生态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积极发展核电,扩大能源领域的国际合作,全面增强能源保障能力。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开发,把加快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作为“十一五”时期能源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我们将采取一系列举措,大力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一是提出明确的发展目标。到2020年,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在能源供应结构中的比重提高到15%左右。二是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开发西部地区水能资源,建设一批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加强太阳能开发利用,普及农村沼气,积极发展生物能源产业,加强可再生能源技术和设备制造的研究开发。三是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制定并实施优先上网、价格保护、税收优惠、增加投入等政策措施,鼓励和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四是制定并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可再生能源法》,确定社会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为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提供法制保障。

女士们、先生们!

推进全球可再生能源发展,是增加能源供给、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是21世纪世界发展的共同议题。当前,世界可再生能源发展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需要国际社会付出更多的努力。借此机会,我愿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第一、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世界各国应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可再生能源重要性的认识,把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作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制定明确的发展目标,完善法律和政策体系,健全标准、认证体系,加强有关科学技术研究,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推动世界可再生能源事业加快发展。

第二、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强能力建设。发展中国家在资金、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处于劣势,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能力不强,单靠自己力量难以克服可再生能源发展中的困难和障碍。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应当积极兑现*年波恩可再生能源大会的承诺,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多方面的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能力。

第三、加强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经济技术合作。各国应当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扩大国与国之间可再生能源投资、技术和贸易合作。中国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市场潜力巨大。中国政府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鼓励国外企业投资于高效清洁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领域;鼓励国外企业在生物质能发电、生物液体和固体成型燃料、大容量风力发电、光伏电池、地源热泵供热与制冷、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等方面,与中国企业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投资与技术合作。中国在水能、太阳能和沼气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我们愿与其他国家进一步加强这些方面的经济技术合作。

女士们、先生们!

地球是人类共同的家园。保护地球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是我们的共同愿望和目标。这次大会有1000多名代表参加,这么多政治家、企业家、科学家和其他各届人士聚集一堂,为共同探讨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也为我们学习和借鉴国际经验提供了一次重要机会。让我们广泛交流,加深了解,扩大共识,加强合作,共同创造一个适宜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美好和谐世界。

第3篇:可再生能源对环境的意义范文

从指导方针上看,欧盟和德国认为,为履行防止全球气候变暖义务,并且要为全球其他经济体做出榜样,欧盟和德国有必要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欧盟一直发言高调、姿态积极,并以提议和先锋者自居。2007年6月,由德国主持的G8峰会原则同意,到2050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相比1990年将下降50%。由于《京都议定书》于2012年到期,欧盟2009年一直在积极呼吁,国际会一定要在哥本哈根会议上达成延续《京都议定书》的实质协议;欧盟愿意适度承担高于其他发达国家的义务。作为欧盟重要成员国,德国认为,节约能源、提高能效和发展可再生能源均能减少室气体排放,但只有发展可再生能源才是长久之策。另外,欧盟和德国在指导思想上还认为,除减少室气体排放之外,可再生能源产业还能增加就业、促进关联高技术产业发展。

欧盟为各成员国可再生能源发展设定目标和规划路线图,并持续开展各种支持计划。欧洲议会2007年3月规定,将2020年欧盟可再生能源在全部最终能源消费中的占比目标设定为20%;将所有成员国生物燃料占全部欧盟运输用汽、柴油消费的最低比率设定为10%。欧盟根据全欧总体目标为各成员国设置可再生能源占比目标,2020年德国可再生能源在最终能源消费中占比设定为18%。按照欧委会(2007年10月)《欧盟可再生能源发展路线图》,在欧盟层面,将从法规建设、工作框架和促进措施等方面积极开展工作。

(一)欧盟法规建设。将主要着眼于协调成员国策,改善可再生能源入网条件;推动公共采购中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一体化。

(二)欧盟工作框架。包括(信息讨论平台)“阿姆斯特丹论坛”、欧盟战略能源技术规划(SET- Plan)、生物质规划(Biomass Action Plan)、欧洲智能能源(Intelligent Energy for Europe)以及多项欧盟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都能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支持。根据2008年9月欧委会欧洲智能能源工作报告《可再生能源:转变》(Renewable:Make theswitch),2005年以来,仅在“欧洲智能能源”工作框架下,就有诸如“清洁欧洲能源网(CLEAN-E)”等22个与可再生能源有关的工作项目得到开展,每个工作项目资金投入约100万欧元,其中来自欧盟预算资金占50%。

(三)欧盟促进措施。欧盟将充分利用欧盟的融资策工具,包括体制与团结基金、农村发展基金和各项欧盟国际合作项目所能提供的融资机会;欧盟还将通过征收能源税,使传统化石能源的室气体排放成本内部化;同时,欧盟还会督促成员国在费率补贴、奖励制度、绿色证书、税收减免、公共采购、技术研发等方面拓展政策手段。

二、德国以《可再生能源优先法》为核心,形成联邦促进法规体系

德国的《可再生能源优先法》,在德国可再生能源法规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而优惠和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则是所有与能源使用相关法律法规的普遍原则。

德国《可再生能源优先法》(EEG)最早于2000年4月生效,曾经两次修订并分别于2004年8月、2009年1月生效。其前身是1991年生效的《强制输电法案》(StrEG)。2009年新EEG设定,2020年德国可再生能源在电力消费中的占比目标为30%。德国《可再生能源优先法》的基本政策方针是可再生能源优先以固定费率入网,即电网运营商必须以法律规定的固定费率,收购可再生能源供应商的电力。同时,供电商再根据全部入网的可再生能源、传统能源成本状况,厘定电价。这样,尽管可再生能源目前成本还高于传统能源,但EEG为可再生能源提供和传统能源一道“吃大锅饭”的机会;再加上可再生能源还有其他方面优惠,其发展风险得以大大降低。

2009年EEG所修订重要内容包括:1、以提升价格为主,调整可再生能源补贴性价格标准。如将最低档可再生能源入网价格由每千瓦时7 87欧分提高到9.30欧分,其他重要调整包括,陆地风电价从每千瓦时8.03欧分上调至9.2欧分,海洋风电价从每千瓦时8.92欧分上调至13至15欧分,以后每年调低5%;光伏(PV)能电价调降至33~43欧分,2010年下降8%至10%,以后每年降低9%。2、调低对新项目入网价格每年递减速度。新项目入网价格之所以每年递减,其原因是随着生产量增加、技术进步和学习效应取得,可再生能源供应成本会下降。2009年,德国将大部分新项目价格入网每年递减的速度由原来每年规定的2%降低为1%(做出特别规定的除外)。3、对供电质量和技术要求规定奖惩机制。

2007、2008年,德国依照《可再生能源优先法》补贴电量分别为670、720亿度,补贴电销售总额分别约76亿和90亿欧元。补贴负担最终落在消费者身上。

除《可再生能源优先法》之外,德国主要促进和规范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联邦法规包括:(1)《生物质发电条例(BiomasseV)》,2001年6月生效,2005年8月修订。(2)《能源投资补贴清单2009》,该法规于每年初修订,用于说明在府“能源投资补贴(EIA)”安排下,每年可获补贴的投资项目清单及其补贴金额。(3)《能源供应电网接入法(StromNZV)》、《能源行业法(EnWG)》,都是2005年7月颁布,2008年10月修订,前者规范供电市场参与者行为,后者为促进可再生能源接入电网做出相关补充规定。(4)《促进可再生能源生产令(SDE)》(2008年4月生效,2009年3月修订),《可再生能源分类规则2009(RAC 2009)》(2009年3月生效)。前者规定规范联邦府对可再生能源生产的补贴;后者提供可再生能源产品分类信息,并规范依SDE法开展府补贴时,金额计算方法。(5)《能源补贴分配总规则no.1313/2007》(2008年1月生效),该法规相关条款规定对可再生能源领域投资和科研项目予以资助,以促进技术提升;《太阳能电池府补贴规则no.2009:689》(2008年7月生效),规定在太阳能光伏系统投资将部分获得政府补贴。

另外,德国所有和能源使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近年的立法或修订中,都设立相关优惠和促进可再生能源使用的条款。比如,德国早在1999年4月1日开始征收生态税;税费标准在2002年曾经调整;征收对象是汽油、柴油、天然气等传统能源产品;这实际也有利于提升可再生能源产品竞争力。再如,德国近年修订和推出《建筑节能法(EnEG)》、《德国可再生能源取暖法》等,都有优惠可再生能源使用的条款。

三、联邦府开展研究课题和工作计划

(一)研究课题。从1977年至今,德国联邦府先后出台5期能源研究计划,最近一期计划从2005年开始

实施。据德联邦环境、自然保护和核安全部(BMU,简称德国环境部)所《德国可再生能源研究资金报告2008》,2008年,通过联邦环境部拨付的可再生能源研究资金总额9740万欧元;通过联邦食品、农业和消费者保护部拨付资金总额1940万欧元;通过联邦教研部拨款1400万欧元,通过联邦教研部和联邦经济和技术部联合拨款3040万欧元;所有来自德联邦府部门资金总额为1.612亿欧元;当年,德所有(来自政府、科研机构和企业)可再生能源研究资金支出总额为9.7358亿欧元,联邦政府部门资金占16.6%。

(二)工作计划和项目。以下是若干项相对典型的政府工作计划或工作项目。

1、10万太阳能屋顶计划。在欧盟1998年9月推出的欧洲“百万太阳能屋顶计划”战略框架下,德国政府宣布从1999年1月起实施“10万太阳能屋顶计划”。德国经济部为“10万太阳能屋顶计划”提供总计约4.6亿欧元的财政预算。该计划于2004年结束。此后,德国可再生能源法规体系和促进措施渐趋稳定。

2、生物质能计划。2005年12月,欧委会宣布在全欧盟范围实施生物质能计划,并要求各成员国制定本国计划。德国生物质能计划的基本目标是按照可持续发展原则,持续提高生物质能在能源供应中的比率。所采取具体措施依托现有法规体系和促进措施而展开,具体举措涵盖产量、农地、供热、发电、燃油和其他方面。

3、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可再生能源贷款项目。作为银行,KfW在贷款项目号270、271、281、272和282下,为光伏产品、生物质能、沼气、风能、水能、地热和可再生能源提供优惠贷款。

(三)倡议

1、“可再生能源出口倡议”(Renewalbe Energy Export Initiative)。德国经济技术部于2002年规划,2003年发起该倡议,目的在于帮助德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进入国际市场,扩大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出口,并对全球气候保护做出贡献。该倡议具体促进主要依托现有机构部门、法规框架而展开;德经济部每年提供约500万欧元预算资金,通过举办专业报告会、组织企业参加专业展会、赴国外商业考察、对口洽谈会等活动,帮助企业与国外企业建立联系。具体执行单位是德海外商会或通过公开招标选定。在实施过程中,往往与对方发展援助项目相结合。

2、国际气候(International Climate Initiative)。由德国环境部于2008年初发起,基本操作方式是通过德国政府(环境部)出售CO2排放许可权所筹集资金,为全球范围气候变化应对项目提供资金,以推动提高能源效率、扩大可再生能源使用、降低碳排放。2008年,该动用资金总额1.12亿欧元,在全球范围发起近百个改善项目,涉及49个合作国家。有些项目的开展,德国技术合作公司(GTZ)、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在配套资金和联络方面也起到重要作用。这些项目绝大部分都是由德国公司执行,采用的是德国技术和产品,因此。该实际上促进了德国可再生能源产品出口。

四、专门机构和地方政府发挥重要作用

与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促进相关,以下专门机构和各级政府都起到重要作用。

(一)联邦政府部门。联邦环境部(BMU)和联邦经济部(BMWi)在推动立法和发起项目方面起到主导作用。

(二)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包括其子公司德国投资开发公司(DEG)在内,KfW为起步阶段的德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KfW大部分面向可再生能源企业发放的利率优惠程度一般在50%左右。据KfW数据,1998年至2002年间,KfW和DEG总共向可再生能源提供资金总额6.5亿欧元,这大致相当于所有德国能源项目融资总额的60%、占KfW融资业务的27%。从2003至2006年,KfW和DEG面向可再生部门融资年均总额约1.3亿欧元。2008年,KfW在全球范围可再生能源部门融资总额3.4亿欧元(还不包括对大型水电站融资),远超过世界银行对发展中国家可再生能源2.8亿美元的融资总额,成为全球最大的可再生能源融资机构。

(三)德国能源署(dena)。是联邦政府、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安联股份公司、德意志银行和德国联邦银行共同控股的一家公司,公司在操作上通过公共私人伙伴关系,为项目提供咨询和资金。在组织架构上分为通讯和服务两个板块,业务活动是围绕能源有效利用和可再生能源,策划和组织宣传活动;为能源项目提供咨询和支持;通过创新、明智的理念,前瞻性地推动企业项目规划。德国能源署网站还提供欧盟和德国可再生能源政府信息。

(四)地方政府。德国州政府可能出台在本州范围使用的优惠性法规或政策,同时也会根据需要,发起某一领域可再生能源促进。如图林根州政府2007年4月颁布《2007年出租房屋现代化和维修补贴条例》;北威州2008年9月开始对住房使用太阳能实施补贴,并在2008年以法规形式颁布《合理使用可再生能源和能源计划》;巴符州于2008年9月发起“环境保护和节能促进计划”。

五、德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取得显著成就

(一)可再生能源占比不断提升。如表1所示,2008年,德国可再生能源生产总量在全部能源消费总量的占比9.5%;其中,来源于水电、风电、生物能源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的比率分别占0.9%、1.6%、6.6%、0.4%。这一占比是1998年的3倍多,已相当于2020年目标的一半多。可再生能源在电力消费、最终热能、最终燃料消费中占比情况类似,都是2008年比率相比1998年有大幅提升。

(二)近年部分可再生能源产品和设施总量高速增长。如表2选取若干近年产量增长速度较快的可再生能源产品,列举其产量在2000~2008年的变化情况,2000~2008年,风能、生物质、(太阳能)光伏发电总量的年均增长率分别高达23.3%、33.2%、67.7%,地热发电则在2004年之后,实现从无到有、迅速发展的飞跃。同时,生物质、太阳能供热总量也分别实现7.7%、16.1%的高速增长。当然,支持产量高速增长的是可再生能源设施数量的高速增长。比如,(德环境部数据)1990年年末已安装风电装机容量为56兆瓦,到2000年末增加到6112兆瓦,截至2008年末达到了23895兆瓦;而德国(太阳能)光伏发电装机容量则从1990年的2兆瓦增加到2000年的100兆瓦,2008到达5311兆瓦。

(三)部分可再生能源产品形成强势国际竞争力。在风电和光伏太阳能领域,德国不论在产量还是在技术水平上,都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从风电装机总容量上看,据《全球风能协会》所《全球风能报告2008》,到2008年底,全球总计风电装机容量120798兆瓦,德国为23903兆瓦,占19.8%,居全球第二位,

稍低于美国(占20.8%);在2008年新装容量中,德国以1665兆瓦位居第四,占6.2%;排在美国、中国、印度之后。再看2008年全球光伏太阳能新装机总容量,据欧洲光伏太阳能行业协会(EPIA)数据,德国以1500兆瓦排名第二,仅次于西班牙(2511兆瓦),远高于位居第三的美国(342兆瓦),占当年全球光伏太阳能装机总容量的27.4%。德国光伏产业和光伏技术的优势竞争力还体现在单个企业的市场份额和国际化发展上。比如,德国SMA太阳能公司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太阳能逆变器生产商;公司逆变器全球市场份额达到40%;年销售收入约12亿美元;2009年,该公司已开始在美国设立分支机构。

(四)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实现室气体减排。据德国环境部计算,2008年,德国通过可再生能源发电实现二氧化碳减排总量7160万吨,通过可再生能源取暖实现二氧化碳减排总量2910万吨,通过可再生能源燃料实现减排总量830万吨,总计实现二氧化碳减排总量1.09亿吨,相当于德当年室气体排放总量的11.5%。如果按可再生能源方式分类减排总量,则生物质、风能、水电、生物燃油、光伏太阳能、太阳能供热、地热分别占到44.6%、27.9%、16.6%、7.6%、2.2%、0.8%、0.2%。2008年,德国室气体排放总量9.45亿吨,已提前实现《京都议定书》减排目标,可再生能源发展对此做出重要贡献。

(五)可再生能源发展形成新经济增长点,促进了内需和就业。据计算,2008年德国各类可再生能源设施建设工程实际投资总额131亿欧元,相当于德国GDP的0.54%;其中光伏、风电、生物质取暖、太阳能取暖、地热、生物质发电、水电分别在工程总量中分别占47.3%、17.5%、11.4%、11.1%、8.4%、3.8%、0.5%。而各类可再生能源设施营业(能源销售)总额为157亿欧元,相当于德GDP的0.65%。其中,生物燃油、生物质发电、风电、光伏太阳能、生物固体燃料取暖、水电分别占到营业总额的22.3%、22.2%、20.4%、13.4%、13.4%、8.3%。所有由可再生能源部门运营和投资产生的营业总额为288亿欧元,相当于当年德国GDP的1.2%。2004年德国可再生能源部门雇员总数为16.05万人,2008年上升到27.80万人。

第4篇:可再生能源对环境的意义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认识节能减排的重大战略意义,以服务服从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心,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协调发展,加大城乡建设的科技含量和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城乡建设水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与进步。

二、目标任务

在市区全面推进利用太阳能和浅层地热能的新型能源利用技术;在乡镇农村全面推进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能的应用。

(一)城市规划区内推广应用太阳能和浅层地热能,市区内电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满足不了的要尽可能利用浅层地热能应用水源热泵技术采暖。

(二)市区重点推广太阳能和浅层地热,乡镇农村重点推广太阳能、风能和生物能的应用。

(三)对新建项目要积极引导和鼓励应用“可再生能源”。政府重点工程项目、公共项目(体育馆、图书馆、商场、学校、医院、车站、文化馆、影剧院、大会场等),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均需应用可再生能源。

(四)对已投入使用的公建,采用燃煤小型锅炉房采暖及热水供应的建筑,重点是机关办公场所、医院、学校、商场、宾馆、洗浴场所、酒店、写字楼等耗能大的建筑物要逐步进行节能改造,利用可再生能源地热能及太阳能采暖及热水供应,力争市区内无烟化。

(五)对于集中供热不能满足供热的情况,将开发利用电厂冷水塔的余热,利用地源热泵技术补充集中供热采暖。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煤层气等清洁能源用于发电及城市供热。

三、保障措施

(一)降低运营成本。对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项目,系统用电电费按民用电价收取,免收水资源费。

(二)减免相关收费。对采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的建筑工程项目,政府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采用地源热泵和污水源热泵技术的项目,政府减收工程项目每平方米10元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时减免供热建设配套设施费;对在乡镇建设中采用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工程项目,市、乡镇两级政府应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中按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奖励。

(三)资金支持。在国家财政给予专项支持资金的同时,今后凡应用“可再生能源”的供热区域,均享受市政府给予应用燃煤供热区域的全部优惠政策。对已投入使用的公建,采用燃煤小型锅炉房采暖及热水供应的耗能大的建筑物要逐步进行节能改造,采用可再生能源地热能及太阳能采暖及热水供应。在享受国家财政给予专项支持资金的同时市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四)成立专家机构。市政府将成立“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专家咨询机构,切实为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项目提供技术保证。

(五)加强政务服务。市和乡镇两级政府要加强对从事“可再生能源”经营企业的服务,简化办事程序,实行特事特办,“一站式服务”,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六)培育产业发展。市政府将按照省建设厅制定的“可再生能源”系统设备及配套材料的行业标准和市场准入制度,积极吸引和鼓励国内外“可再生能源”生产企业在我市投资建厂,强力推动我市的“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组织领导

为加快推进全市建筑领域应用可再生能源工作,成立市建筑领域应用可再生能源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五、相关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应用可再生能源对保护环境、保护资源、促进经济发展重要意义。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公众对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认识,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第5篇:可再生能源对环境的意义范文

能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必需的基本物质保障,是现代社会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对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具有重要作用,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积极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是解决建筑用能最经济合理的选择,对满足日益增长的建筑用能需求,改善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建筑用能效率,促进建筑节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部《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节能减排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现状

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等自然界可以不断再生,能够永续利用的资源。近年来,全市上下认真贯彻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积极推进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特别是省政府出台了《山西省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编制实施了《山西省建筑节能“十一五”规划》之后,我市采取积极指施,加大落实力度,形成了重视节能,加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良好氛围,全社会认知度明显提高。

但从全市建筑市场整体情况来看,目前可再生能源占建筑用能的比例还较低,在全市城镇建筑用能中,太阳能热水建筑应用只是较少的一部分,而且大多为住户自行安装,没有形成规模;而水源地源热泵在我市刚开始在项目中应用。究其原因:一是政策措施不配套,缺乏有力的法规政策支持和有效的经济激励政策。二是用户对技术还不了解,增加了推广应用难度。三是宣传力度不够,全社会节能环保意识还不强,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的市场拉动机制尚未形成。

目前我市工业化和城镇化进入快速发展阶段,能源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建筑项目是能源消耗较大的领域,随着城镇化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建筑使用能耗将会快速增长,建筑节能形势严峻。*市现有民用建筑面积1400万平方米,预计今后五年平均每年新增约70万平方米,而目前全市城镇太阳能热水系统和浅层地能建筑应用面积都比较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潜力巨大,因而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步伐,迅速提高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用能中的比例,对减少环境污染,提高城市品位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面临的形势

国家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要求,要“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推进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水电、沼气、生物质能利用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科研、开发和建设”。2006年,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文件,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提供了有力政策保障。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成果不断涌现,技术成熟度日趋提高。近年来,太阳能热水器、地源热泵技术得到大面积推广应用。太阳能由光热利用发展到太阳能光热、光伏综合利用。《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366—2005)等一批技术标准规范颁布实施,为可生能源建筑应用提供了良好技术保障。

我市可再生能源资源十分丰富。山西母亲河——汾河横贯全境,浅层水资源丰富,地质条件对水资源回灌非常有利,对水源热泵技术利用条件优越。年日照时数在2500小时左右,年太阳辐射总量大于每平方米5600兆焦(相当于190千克标准煤),太阳能资源十分丰富。属于太阳能利用条件较好的地区。我市岩土体初始温度在14℃左右,适合使用地埋管地源热泵空调系统。

三、指导思想与规划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工作思路,全力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节能减排要求,以节约能源、保护环境、调整建筑用能结构为目的,以太阳能、水源地源热泵应用为重点,以示范项目为载体,以可再生能源技术单位为支撑,强化政策支持,加大科技创新,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着力提升产可再生能源推广和应用技术水平,提高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比例,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谐型建设,努力实现城乡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二)规划目标

未来五年内,全市城镇累计新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170万平方米。五年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占新建民用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0%。其中推广太阳能热水器50万平方米,推广浅层地能建筑应用面积120万平方米。建设10个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示范工程。

四、发展原则与重点

为实现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目标,应当把握好以下基本原则和工作重点。

1、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农村地区重点是发展太阳能、沼气、秸杆焚烧等技术;市城区重点是利用污水源,地源热泵技术,同时要针对推广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分类指导。

2、坚持市场主导的原则。要充分发挥项目单位的主体作用,政府要积极制定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扶持,建立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和市场拉动机制;引导项目实施单位,利用可再生能源作为供热选择。

3、坚持科技领先原则。以科技创新为先导,积极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单位合作,加快可再生能源新技术、新成果在我市的推广应用,为全市建筑节能项目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促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可持续发展。

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

2009年—2013年,全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170万平方米,分三个阶段实施,其中2009年-2010年应用面积45万平方米;2011年—2012年60万平米,2013年65万平米。

1、以市城区为主体,建设水源地源热泵技术开发项目,重点是城区中小学校,公用基础设施、商贸区、住宅小区的供热工程。

2、以十个乡镇所在地为重点,建设太阳能、水源热泵技术开发项目,重点解决乡镇中小学校、乡镇卫生院、农村住宅小区的供热。其中:2009年—2010年应用面积达105万平方米。

第6篇:可再生能源对环境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电力营销;可再生能源;市场发展

面对目前社会资源能源匮乏的环境,可再生能源作为关键的核心替代性能源,亟需开发和发展可再生能源市场,以应对全球变暖以及能源匮乏等问题,实现电力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可再生能源实现商业化开发和广泛应用的关键环节是科学发电的技术手段,现阶段上网电价工作系统是制约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尽快改进该系统不仅有助于提高电力企业的竞争优势,还有利于完善电力企业的市场营销模式。

一、电力营销可再生能源市场的概况

在电力营销模式中用于发电的可再生能源主要有太阳能、风能、沼气及潮汐能等,在将其转变为电能的过程中,省去了煤石油及天然气的使用,从而也就减轻了对环境的污染,从而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实现城市的绿色化。我国政府对电力能源的可持续发展也提供了大力支持,引进资金制定优惠政策,引进及补助科研技术人才,以此促进电力可再生能源市场的稳定快速发展。但是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电力企业尚未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市场化的电力营销机制,另外制定的电力价格也不够合理,以及由此带来的再生能源再缺乏以与传统电力竞争各具优劣,难分胜负等问题都阻碍了可再生电力能源营销市场的发展。

二、阻碍电力营销可再生能源市场发展的问题

(一)电力营销市场可再生能源分布不均

利用风能、太阳能等发电的过程中明显减少了有害物质的排放,这些可再生能源是环境友好型二次能源,但由于其分布不均,直接影响对其进行开发利用并直接阻碍了其市场营销。通过研究发现,我国蕴藏的可再生能源十分丰富,但分布却相当不均,尤其在经济相对不发达的例如、甘肃及内蒙古等地区蕴藏丰富,但是这些地区因市场需求小,开发能力落后再加上交通不发达等问题,致使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率低下。

(二)可再生电力能源营销价格存在劣势

目前可再生电力能源的价格与传统电力能源的价格相比相对较高,因而其在市场竞争中优势不足。同时电力市场作为一个垄断性市场,它的竞争机制并不完善,针对这一问题,国家政府虽已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来保护可再生发电能源的市场营销,但这些政策并不能在本质上解决不完善的竞争市场问题。例如,利用太阳能发电比利用煤发电的价格高很多,但是煤电的优惠政策却更多,其执行效果也就更好,这严重阻碍了太阳能发电的开发与利用。然而在一些发达国家,对于煤电等非再生能源发电矿物需征收相应的能源生态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不可再生能源的过度使用,但我国尚未建立该项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市场营销起步较晚,尚未形成规模效应,只是建立了一些小规模的可再生能源的电厂,其成本较高,技术及设备也都是进口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成本费用,使得购网、上网及销售的用电价格较高,从而制约了电力营销市场的发展。

(三)政府对可再生电力能源的开发及市场营销的支持力度不足

国外可再生电力能源之所以能够迅速发展并取得较好效果,与政府的大力扶植及国家倡导是分不开的,我国政府虽然也提倡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减少环境污染,但制定的优惠政策不足同时又缺乏可行性,实际操作能力不强,尚未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电力可再生能源市场机制,因此未能从本质上推动我国可再生电力能源的开发及其市场化营销。

三、电力营销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发展动力研究

(一)合理开发与利用可再生电力能源

我国政府尤其是相关电力部门要根据可再生电力能源在各省市的具体分布,结合市场需求,积极调整对可再生电力能源开发发展的工作思路,改进并规范市场营销策略,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不断优化电力产业结构,使风能、太阳能及潮汐能等友好型二次能源得到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使其社会环境及经济效益最大化。

(二)合理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

1、固价电价系统

固定电价系统应明确规定可再生电力能源的发电价格,是由政府根据相应的发电成本,而不考虑其他传统电力能源发电的价格而直接制定市场中各种发电能源的市场价格的,同时相应的电网企业应该依据既定价格支付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企业必要的费用。

2、溢价电价系统

构建溢价电价系统一方面可保障可再生能源的发电工程的基本电价,另一方面又有利于解决电力市场转型过程中的关键性问题。采用溢价电价系统的优势是既能考虑到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工程运转的实际成本,又与电力市场中的电力竞价过程相接轨,其运转的原则主要是以传统电力的销售价格为电力市场的参考系,从而制定相对科学合理的电价比例,通常会出现可再生能源的发电价格会受传统电力市场波动的影响,另一种主要原则是依据不稳定且相互竞争的电价市场结合政府制定的固定电价奖励机制共同作为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的参考系。通过对国外的可再生电力能源的市场营销模式及国家政策的比较分析,可发现固定电价及溢价体系的操作流程比较简单,并且效果显著,因此我国应积极借鉴并结合我国具体能源分布及市场需求完善并实施这两套发电价格定制体系,以健全我国电力市场营销制度。

(三)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竞争体系

建立完善的符合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的电力市场竞争体系是电力市场营销及企业发展的优先成本战略的总核心,针对我国电力市场不完善的竞争机制,首先应制定标歧立异的发展战略,其次需电力企业内部管理层集聚力量制定发展目标战略方案。其中在发展战略上标歧立异是指旨在将电力企业所提出的电力产品或电力相关服务做到标歧立异,这样有利于确保在一定的产业区域内企业能够提出独特的电力产品;目标集聚是主攻该企业中的某个产品的顾客群体。总之这两种方式有助于满足相应产品的对应顾客群体的具体需求或者达到降低成本的市场期待,最终有助于电力市场营销机制的建立健全。

(四)完善可再生能源营销的制度与法规

目前我国可再生电力能源资源丰富但开发现状并不理想,并且对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政策机制尚不完善,基于现状,我国政府应在政策上给予可持续电力企业大力支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运用多种手段为可再生能源的发电筹集资金,并引进技术人才,以推动可再生能源的电力市场营销的长效发展。在推动其市场营销的过程中,政府必须尽到其规划协调及后期监督服务等具体职能,制定开发能源及电力发展的战略规划,优化电力产业结构,为可再生电力能源的发展提供保障,并运用政府宏观调控职能调定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价格,提高其在电力市场的比重。

四、结束语

面对我国可再生电力能源的开发状况及市场营销比例的现状,我国政府及新型电力企业积极制定市场营销机制,规划发展战略,尽快实现电力营销市场的转型,将可再生能源作为其核心力量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举措。从我国现阶段的电力能源发展来看,溢价机制和固价系统由于易于操作且效果明显,对于政府和可再生电力能源企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作者:陈澍 单位:北京华电北燃能源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陶曾鲁,何芳.大型风电液力机械传动装置的理论分析[J].液压气动与密封,2011

[2]张晓宇.论电力营销可再生能源市场发展动力[J].电子测试,2015

第7篇:可再生能源对环境的意义范文

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世界能源危机爆发以来,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引起各国政府的极大重视,也开创了以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氢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新纪元。风能发电,太阳能发电和热利用,生物质利用等项技术日臻成熟,有的已进入大规模产业化发展阶段,在总能耗中的比重不断增加。经过20年的发展,新疆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生了突破性的变化。初步奠定了太阳能、风能利用的产业基础。纵观新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过程,分析我区的能源产业现状,探讨新疆多元化能源结构体系的发展,研究新疆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策略,把新疆建成我国21世纪的能源基地,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 新疆能源产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发展新疆多元化的能源结构任重道远

新疆能源结构的多元化是指煤炭,石油,水能和可再生能源均衡发展,互为补充,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为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力发展和促进洁净的、可再生的能源的广泛应用,构筑多元的能源产业结构。

新疆有丰富的能源资源,煤炭、石油、天然气储量位居全国首位。预测煤炭储量为2.2万亿吨,占全国煤炭资源总量的43.4%;石油储量209.2亿吨,占全国储量的30.1%;天然气储量10.8万亿立方米,占全国储量的34%;水能理论蕴藏量4054.7万千瓦,占全国可开发量5.0%;风能蕴藏年总量为9100亿千瓦时,约占全国风能总量的41.5%;太阳能年辐射总量为5.0X109-6.6X109焦耳/立方米年,位居全国第二;生物质能总量3000万吨标准煤,由此可见,新疆是我国二十一世纪最重要的能源资源基地,为建设我区多元化的能源结构提供了充足的资源,为发展新疆特色的可再生能源产业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资源条件。

煤炭和石油是一种不可再生的化石能源,由于大规模的利用,资源日趋枯竭,生态环境污染严重,这对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寻找和利用洁净的、巨大的、可再生的能源,建立煤炭,石油,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多元化的新型的能源结构,是重要的能源发展战略。丰富的煤炭、石油资源和较发达的常规能源产业,在能源暂时并不十分紧缺的新疆,如何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建立包括可再生能源在内的多元化新型能源结构,逐步取代以煤炭为主的常规能源格局,确保自治区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全面解决农村能源短缺问题,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建设多元化的新型能源结构够认识的不足,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多元化的能源结构还未形成,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任重而道远。

2. 政府引导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是关键

自治区各级政府部门为了解决我区农村能源问题,以各种不同形式给予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适当的经济补贴,使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得以生存和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研究也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果。但是,调查表明,目前仍在使用的可再生能源装置不超过40%,其中60%的装置因各种原因,已经废弃,不能发挥作用。“十五”期间国内外各类资金的支持大约6~8亿元,建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太阳能、风能开发利用企业,但产业化的水平不高,规模普遍偏小,产品质量良莠不齐,维护成本高。从2000年至今,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投资力度不断加大,这极大推进了新疆光伏产业的发展,缓解了农村能源的紧缺状况。但是,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集成、服务体系尚未形成,依靠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仍然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初始动力。离开了政府的支助政策的扶持,现在刚刚发展起来的产业队伍将难以发展、壮大。

认真总结我区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过程,自治区在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仍然拿出了一些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解决农村能源问题,这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但是,欠缺系统规划,缺少客观指导,新疆可再生能源思路不明确,建设布局不统一,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决,一些鼓励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政策不能及时推出,相关的技术标准,规定和行政法规迟迟不能出台,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比较缓慢。

3、 可再生能源产业市场运行机制尚未建立

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政策支持,规范的市场是保证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基础条件。但是,纵观我区20余年的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历程,可再生能源产业市场极不规范,新技术、新成果的市场转化能力很弱,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远未能形成规范的招标投标机制,可再生能源工程项目的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的体系尚未建立,所有这些在很大程度上严重制约了我区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健康发展。

4、 可再生能源产业结构不合理,发展不平衡

从新疆的能源资源状况来分析,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水能(小水电)。地热、氢能和燃料电池等可再生能源还处在研究阶段。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种类来看,目前主要集中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方面。而且数量太少,企业规模不大,多数企业实力弱,水平低,管理差,根本没有能力参与市场竞争。新疆可再生能源年产值在新疆国民经济生产总值中占的比例很小,是一个新兴的弱小产业。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不平衡,二头小,中间大。而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究开发,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运行,管理,服务行业非常弱小,这种不完整的产业结构,影响和阻碍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推广,从可再生能源的行业分类来看,太阳能和风能产业发展较快,生物质能和小水电等产业队伍并没有形成,没有基本的研发力量,又没有相关的企业,但是,生物质和水能的利用,技术比较成熟,经济性较好,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应该得到重视.

5、 技术研究薄弱,产品的技术含量不高

可再生能源是一种洁净的,无污染的,可再生的能源,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但是,多数可再生能源的能量密度较低,受环境气候的影响显著,收集,转换,储存的技术难度较大,开发利用成本较高.这些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地制约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因此,加强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新产品,努力降低成本,是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但是,我区的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研究非常薄弱,首先是应用技术研究涉及的领域太窄,主要集中在太阳能和风能利用方面的某些领域,而且处在较低水平的研发阶段.生物质能,小水电的开发应用,与建筑结合的太阳能利用技术,大功率光伏发电控制技术、并网逆变技术等项研究尚待开发,农村能源的综合利用技术,地热、氢能、燃料电池的应用技术研究仍是一片空白,多数产品是在低水平上重复开发,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很少,产品的稳定性,可靠性和经济性较差,直接影响可再生能源产业参与市场竞争,阻碍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二、发展新疆可再生能源产业思路

1、加强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产品的开发,发展具有新疆特色的可再生能源利用产品制造业

坚持建设规模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政策引导、技术创新”发展与市场开发相结合原则,总体规划,分类实施,突出重点,滚动发展,构建多元化的能源结构体系,使可再生能源成为新疆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20多年来,我区在太阳能、风能等方面,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开发、引进、消化工作。在大功率风机的研制,户用光伏电源、太阳能光伏电站设备、太阳能水泵,太阳能热利用技术等取得一些实用的技术成果。新疆新源股份公司、新疆金风科技开发公司、新疆太阳能科技开发公司、新疆风能公司就是在依托一批科技成果的开发和利用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可再生能源产业。然而,这些科技成果已不能适应我区可再生能源建设蓬勃发展的需要,也不适应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为了加快发展具有我区特色的可再生能源利用产品制造业,必须加强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产品的开发。

1)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开发大型风电机组,努力降低风电成本,利用风力资源,建造大规模的风力发电场,促进新疆风电产业的发展。

2)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应用十分广泛,技术比较成熟,但发电成本较高,是制约光伏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引进新的光电材料,提高光伏电池的转换效率,是降低光伏发电成本的重要途径。研究大功率光伏电站监控系统、逆变、并网装置。是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必须在新产品的技术性、可靠性和经济性三方面加大开发力度,推进太阳光伏产业的发展。

3)为建筑物提供洁净的能源,将极大的推动与建筑结合的太阳能利用技术的发展,也是可再生能源利用的重要方向,这是一个正在形成的新兴产业。加强研究和开发与建筑物结合的太阳能热利用技术,并网光伏发电技术,太阳能空调技术,太阳能热泵技术,建立热-电-冷联供太阳能建筑示范基地,促进太阳能建筑产业的快速发展。

4)新疆有丰富的生物质能资源,主要包括薪柴资源、作物秸杆和人畜粪便等,全疆生物能资源可利用量达到3000万吨标准煤,是广大农牧区的重要能源资源。

2.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集成、服务业

随着自治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项目启动与实施,然而,新疆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集成、管理和服务业不适应可再生能源利用市场快速发展的要求,不但集成技术水平低,企业规模小,管理能力弱,服务质量差,而且以往的农村小水电、太阳能光伏电站以及户用光伏电源的推广应用,因为没有建立具有维护、管理、服务能力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企业,没有建立适合于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发展的运行机制,导致一些电力系统经几年的运行之后,由于管理不善,维护不力,没有服务而被迫废弃,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损失,给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产生不良影响,阻碍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集成和服务业,采用市场运行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依托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的开发,按行业分类,应成立风电公司、太阳能电力公司、农村能源公司、太阳能建筑工程公司、可再生能源燃气公司等,这些企业利用成熟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开发、生产各类高品位的清洁能源,并向最终用户提供完整的服务,为企业创造利润,用于促进本企业的再发展。我们总结以往的失败和教训,正是因为背离了市场运行规律,盲目推广,导致一些扶贫项目失败。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产业是一个朝阳产业,正处在发展和逐步成熟期,如果没有一支专业的技术服务队伍,完善的管理运行机制,就无法实现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长期稳定运行。所以,按照市场规则,发展可再生能源系统集成、管理、服务业,调整现行不合理的产业结构,确保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快速、有序、健康发展。

3. 建立面向国内和国际市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创新基地

世界已探明的化石能源的储量和开采的年限十分有限。原油、天然气分别在40年、60年内基本枯竭,煤炭经济开采年限220年。世界能源形势依然严峻。因此,大力开发可再生能源,广泛利用可再生能源已成为二十一世纪的重要课题。

1) 建立风电技术创新基地

风力发电是可再生能源中技术最成熟、经济性较好、最具规模开发条件和商业化发展前景的发电方式,国际风电市场继续高速增长,平均增长率达31%;国内风电市场快速发展,年装机容量平均增长率达18%。面对广泛的国内、国际和新疆风电市场,建立具有新疆风电技术特点的创新基地,是应对风电技术市场快速发展的举措。风电机组的技术沿着增加单机容量,研究变速恒频并网技术,提高风能利用系数,开发新一代的风电技术产品,积极参与国际、国内风电市场竞争。

2) 建立新疆太阳能光电光热利用技术创新基地

太阳能光伏发电和热发电技术比较成熟,但发电成本很高,几乎是煤电成本的8-10倍。尽管如此,光伏发电仍以30%的年增长率高速发展。这是因为最具可持续发展理想特征的太阳能光伏发电将成为人类能源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太阳能利用技术的提高和成本的不断下降。据专家估计,到本世纪50年代,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将达到30%,太阳能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将达到15%。由此证明太阳能在世界能源市场中的重要战略地位。建设太阳能利用技术创新基地,研制太阳光伏发电系统关键技术和设备,研究太阳能热气流、太阳能热电发电技术,开发太阳能建筑技术和产品,保证我区的太阳能产业在激烈的竞争中持续、健康发展。

3) 建立生物质能利用技术创新基地

生物质能资源包括农作物秸杆、薪柴、禽畜粪便、工业有机废弃物和城市固体有机垃圾,以及能源作物,如甜高粱、甘蔗等,为生物质能源产业化提供可靠的资源保障。

生物质能是一种易于转化、储存、运输、经济的可再生能源,也是我国农村重要的可再生能源。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发了生物质气化供气、气化发电、沼气发电、甜高粱茎杆制取乙醇燃料,生物柴油和能源植物等现代生物质能技术,为我国生物质能产业化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发展新疆生物质能源产业,必须加强生物质能利用技术的引进、开发。结合新疆生物质能的特点、重点研究生物质能的固化成型技术、生物质气化技术,生物质液体燃料转化技术,生物质发电技术,以及“高光效植物”的生物转化培育技术。加快生物质能利用技术创新基地的建设,促进生物质能源产业的发展。

三、 发展新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对策和保障措施

1、构筑多元化能源结构体系,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和保障措施

近年来,我区能源工业发展很快,基本满足国民经济增长的需求,主要城镇能源短缺现象有所缓解,无电区域逐步减小,初步形成了以煤炭为基础,电力为中心,石油为突破口,可再生能源开发和节能并举的能源结构体系。由于常规能源的不均衡分布,能源短缺在一些地区依然存在。因此,进一步调整能源结构,提高能源的利用率,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是解决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新疆具有丰富的煤炭、石油资源,但分布不均,且污染严重,尽管在短时期内仍然是主要的能源,但应改变利用方式,提高利用效率,加大洁净化利用,延长化石能源的开采和利用年限,降低在总能耗中的比例。从我区的能源资源分布状况和需求预测结果分析,总的来讲,可再生能源在整个能源结构中,应逐步增加在总能耗中的比例,“十五”期间将上升到5%,2020年将达到15%,2050年将达到总能耗的50%。首先在常规能源短缺和污染严重的地区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其构成比例可以大一些。随着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提高和经济性的改善,提倡在一切可以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生产、生活领域尽量利用洁净的可再生的能源,逐步实现可再生能源与常规能源并举发展的多元化能源结构。

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还应该制定出相关的保障措施,制定并出台有利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法规政策、制定符合地方特点的可再生能源市发展规划、引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评价和利用规划、设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基金、建立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的补偿机制、建立可再生能源产业化建设的保障体系,才能够使可再生能源企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2. 以优惠的政策,宽松的市场环境,强化内引外联,全方位开放新疆可再生能源利用市场

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发展需要先进技术,专业人才和雄厚资金,仅靠新疆自身的力量和现有的基础,新疆可再生能源产业很难取得突破性的发展。我们应该积极创造良好的市场氛围,优惠的政策,学习和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借助外力,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引进技术、人才和资金。其实,国外许多大企业看好新疆的可再生能源市场,以投石问路的方式,援助新疆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荷兰援助的“新疆光明工程”、德国援建的“再生能源供电工程”、法国支持的“农村电气化工程”、丹麦参与的“大型风电工程”等,总共以数亿元的规模援助新疆的可再生能源建设,期望进一步开拓新疆可再生能源市场。参与这些援助的都是国际上大型的企业,他们有先进的技术,一流的人才和雄厚的资金, 他们进入新疆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和市场,将推动新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要引进国内外的技术、人才、资金,吸引他们到新疆来投资、开发、建设。必须有优惠的政策,开放市场,丰富的资源和良好的环境。企业的行为都是以获取最大利益为目标,在新疆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应该出台更优惠的政策,吸引国内外的可再生能源企业来新疆投资,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以及常规能源的洁净化利用。比如,可再生能源发电优惠入网,独立电站供电优质优价,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等政策。尤其应该加快可再生能源方面的立法工作,通过各种优惠的政策,合理的法规,吸引全社会各种力量和内引外联国内外企业集团积极参与投入我区可再生能源建设中去。这是多、快、好、省发展我区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有效措施。

3. 加强研究开发,大力培养人才,稳定技术队伍。

第8篇:可再生能源对环境的意义范文

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非常丰富,开发利用的潜力很大。但是目前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属于幼稚产业,大多数可再生能源技术在我国处在研究开发阶段,市场相对狭小,生产规模小,初始投资高,产品开发利用周期较长,见效较慢,成本偏高,效益不好,对投资者缺乏吸引力,因此政府组织的财税政策是实现可再生能源大规模开发利用的客观要求。

一、现行的可再生能源财税支持政策

为了推动部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在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推动技术的应用和商业化进程方面,我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财政、税收政策措施。

(一)财政政策

1.补贴政策

(1)中央政府补贴

实施中央政府补贴政策是直接推动可再生能源技术进步和生产规模扩大的有力措施。目前已实施的中央政府补贴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研究与发展补贴。国家对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究开发给予科研经费支持,对关键的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的产业化给予补助,支持新技术的示范项目建设和设备的国产化;二是投资贴息补贴。通过相关部门由中央财政对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发展项目提供贴息。例如,国家发改委每年拥有1. 2亿元人民币的贴息贷款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水利部有3亿左右的贴息贷款用于小水电的发展。三是项目补贴。中央政府通过不同的渠道对可再生能源项目进行补贴,如户用沼气系统、省柴灶推广,小水电、小风电机和光伏发电示范和推广工作等。四是电力上网补贴。对于生物质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如果实行政府定价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分地区制定标杆电价,电价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加补贴电价组成,补贴电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25元。发电项目自投产之日起,15年内享受补贴电价;运行满15年后,取消补贴电价。自2010年起,每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的发电项目的补贴电价比上一年新批准和核准建设项目的补贴电价递减2%。

(2)地方政府补贴

地方政府的补贴在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于资源条件和对可再生能源发展认识的差异,各地政府对可再生能源的补贴政策有较大差异。但各地都对户用沼气系统,省柴灶的推广应用采取了补贴措施,部分地区对小型风电机和小型光伏发电系统的推广给予了较大的补贴扶持,如内蒙古牧民购买一套100瓦风力机或16瓦光伏系统补贴200元,新疆每套补贴50元-200元,青海每套光伏系统补贴300元,甘肃每套光伏系统由地方财政和光电基金补贴300元。

2.国债投入

利用国债资金是临时性的政策扶持,只是针对具体几个项目而言的。例如,原国家经贸委的国债风电项目利用2000年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第四批国债专项资金项目),建设8万千瓦国产风力发电机组示范风电场。

(二)税收政策

1.增值税

目前我国对可再生能源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增值税政策,只是对部分可再生能源产品给予了增值税优惠:一是人工沼气的增值税按13%计征;二是规定风力发电的增值税按8.5%计征。

2.关税

自1998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这两个项目中包括了部分可再生能源设备,主要是适用于风力发电机与光伏电池。

3.所得税

对综合利用废弃资源如地热、农林废弃物生产电力、热力的内资企业,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而对涵盖于《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4年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等规定中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内资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对设在国务院规定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可再生能源电力利用项目的,可以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其他的地方性税种

一些地方考虑以加快设备折旧的方式来减少企业的所得税,部分地区对风电机占地采取了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现行可再生能源财税支持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财政政策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财政政策侧重政策的宏观性,比较零散,而且缺少与之相配合的实施细则,具体表现为:

1.缺乏政策的系统性

我国的财政政策结构比较零散,缺乏全面的系统性。如:主要以可再生能源投资方面的支持为主,对促进可再生能源设备国产化、增加可再生能源产品的供给以及加强可再生能源产品的政府采购等系统的政策措施考虑不够;另外,支持的可再生能源的种类单一,主要集中于风力和小水电。

2.市场开拓政策力度小

我国现行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财政政策措施侧重于技术研发,市场运行机制方面的财政税收政策支持力度明显不足。而对于在生产补贴方面,除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在2006年开始实施了一部分生产补贴之外,其他方面的利用还没有,使得许多企业出现了“有产量、无市场”的现象。

3.边远地区的政策扶持不够

我国现有的财政补贴政策虽然直接推动了可再生能源技术的进步和生产规模扩大,促进了地区经济的发展和农牧民生活条件的改善,但是对于鼓励和支持贫困地区、偏远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力度还远远不够。

4. 中央对地方政府的激励不够

发展可再生能源存在着体制,缺乏上级对下级政府有效的激励政策,使得部分地方政府出于财政方面的考虑,不愿意对可再生能源进行财政支持。

(二)现行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税收政策的主要问题是缺乏系统性,优惠水平不够以及缺乏其他相关政策的搭配,具体表现为:

1.增值税

目前,我国还没有对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给予增值税优惠的统一规定,其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此外,目前人工沼气13%的增值税率和风力发电8.5%的增值税率仍然偏高。

2.关税

一方面进口关税的优惠仅仅局限在可再生能源设备上,并且是有限范围内的设备,例如对外资企业可再生能源项目进口关税的减免仅仅适用于风力发电机与光伏电池,对国家重点鼓励的项目仅仅局限在可再生能源的发电利用上;另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重点项目根据不同的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免税,实行不同的进口税收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再生能源进口设备范围大于内资企业,显然这会使该行业内的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竞争待遇不平等。

3.企业所得税

我国一直没有制定全国统一的可再生能源所得税优惠办法,只是一些地方根据当地情况,对部分可再生能源产品出台了一些优惠措施。这些优惠政策措施或是地区之间不统一,或是政策支持力度太小,对于可再生能源在研发、再投资方面都没有统一的规定和优惠措施。

4.其他税种

我国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方面,都没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实际上,在这些税种中采取优惠政策有利于降低可再生能源企业的运营成本,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产品的消费。

三、国外可再生能源财税支持政策的做法

近年来,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都十分重视可再生能源对未来能源供给的重要作用,纷纷采取立法和各种政策措施支持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开发、市场开拓和推广应用,使得可再生能源产业得到快速发展,其中一些国家的财税政策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美国

美国政府自1978年实施《能源税收法》以来不断加大政策扶持的力度和范围,从财政补贴、政府采购到直接减税、加速折旧、税收抵免不一而足,并且不仅有联邦政府的扶持还有地方州政府的扶持。一是加大科技投入,并通过公开招标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实行私有化的管理模式对项目经费进行控制,并吸引社会资金加入;二是提出补贴,如每生产1千瓦时的电能补助1.5美分;三是以法律形式规定政府的绿色产品采购;四是直接减税,如对太阳能和地热的非电力项目永久性减税10%,对风能和生物质能发电实行为期10年的产品减税,每发l千瓦时减少1.5美分,并在2005年8月8日通过的新《国家能源政策法》明确规定,美国将在未来10年内,向全美能源企业提供146亿美元的减税额度,鼓励能源行业采取节能、洁能措施;五是加速折旧,根据《能源税收法》,可再生能源企业可获得5年的加速折旧;六是采取技术开发抵税和生产抵税的方式抵免企业所得税;七是个人所得税方面,2005年美国推出的新能源法决定将拿出13亿美元鼓励私人住宅使用零污染的太阳能等。除了这些联邦政府推出的扶持方式之外,各地方州政府如加州、华盛顿州、俄勒冈州等为了发展风电,也采取了对风电产业的减税或免税等很多办法。

(二)德国

德国扶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主要集中在财政政策方面,其财政扶持涵盖了整个产业链的各个环节。在研发投入方面,政府每年投入6000多万欧元,用于开发可再生能源,推动太阳能、风能和地热的开发;在投资补贴方面,德国政府对风力发电投资进行直接补贴,并且根据《电力供应法案》,风力发电价格与常规发电技术的成本的差价由当地电网承担;在产出补贴方面,德国政府根据2000年出台的《可再生能源法》对不同运营成本的运营商提供金额不等的补助,如对风电给予每千瓦时9.1欧分的补贴,至少持续5年;在市场推广方面则通过给予优惠贷款及补贴等方式扶持可再生能源进入市场。

(三)印度

印度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可再生能源利用较快的国家,其风力发电发展最快。印度鼓励国内投资和独立发电商的发展,吸引国外投资者向电力部门投资。因此,风力发电被列为印度能源工业的重要项目,并得到迅速发展。这主要归功于印度政府在可再生能源尤其是风力发电方面给予了强有力的财税政策支持。印度政府支持风力发电的具体财税政策如下:

在财政政策方面,印度政府成立了可再生能源投资公司,专门为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开发提供低息贷款,帮助可再生能源项目进行融资;非常规能源部和可再生能源开发署宣布了一些特殊的财政优惠政策;可再生能源开发署还设立了专项周转基金,通过软贷款形式资助风电项目;另外,印度政府为降低可再生能源企业的运行成本,特别提供10%-15%的装备投资补贴。

在税收政策方面,印度政府全额免除风电设备制造业和风电业增值税;对风电整机设备进口提供25%的优惠关税税率,免除散件进口关税;对风力发电设备实行100%的加速折旧政策;风力发电企业5年内免缴企业所得税;工业企业利润用于投资风电的部分可免交36%的所得税;减免风电项目的货物税、销售税及附加税。

四、对我国可再生能源财税支持政策发展的建议

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做法,同时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财税政策。

(一)财政政策

1.设立可再生能源专项发展基金

设立可再生能源专项发展基金是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研究以及科技推广的长远规划,具体操作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融资渠道多样化。

专项发展基金的资金融资渠道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一是财政拨款,既可以是财政直接划拨一般性税收收入中的一部分,也可以是已有的各项相关财政专项资金的整合、充实。二是电力附加费,即在零售电价上再征收少量附加费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三是排污费或污染税,即向发电厂或电力公司征收污染税或污染费,并将其中一部分资金作为基金。

明确基金的使用范围。

我国财政收入有限,需要补贴支援的事业很多,因此只能有选择地进行财政支持。总体上,我国可再生能源专项发展基金将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列入国家规划的大型可再生能源重点工程和项目,以及部分可再生能源重点产业项目;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但商业性资金尚不具备进入条件的可再生能源产业里的中小企业;农村可再生能源基础设施的建设,特别是西部地区、偏远地区的电力设施建设。

加强基金的专项管理。

财政管理部门要把好专项资金申报单位的准入关,同时建立专项资金流动的信息共享和信息监测系统,多部门共同合作保障基金的长期性和稳定性。

2.采用多样化的财政支持方式

(1)财政补贴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对可再生能源的财政补贴政策需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为更多类型的可再生能源基础研究项目提供补贴,扩大研究的范围;二要为可再生能源应用性研究项目提供补贴,促进技术转化为生产力,从而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发挥财政杆杠效应;三要对产品产量进行补贴,这有利于增加产品产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四要对消费者进行补贴,这可以鼓励消费,扩大市场,反过来促进可再生能源事业发展;五要解决贫困边远地区的用能问题,保障他们的最低能源需求。

(2)财政贴息

首先要适当增加贴息额度,扩大贴息范围;其次要适当延长贴息期限,可再生能源这一新兴产业本身就有投资期限长,见效慢的弱点,财政贴息若要有效发挥作用,必须要延长贴息期限;最后还要丰富提供贴息的机构,如允许商业银行进入,从而拓宽融资渠道。

(3)价格支持

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开始实行“竞价上网”,由于可再生能源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单位成本远高于常规能源的成本,因此在同等条件下利用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绿色电力肯定难以上网。但是发展绿色电力可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效解决环境污染,对社会具有很明显的正外部性。因而从福利经济学中“庇古税”的角度看,政府有义务给予绿色电力价格补助或允许绿色电力以固定价格全部上网,超出均价部分由政府承担。

(4)政府采购

对于绿色电力这种大宗可再生能源产品,可以通过政府补贴保证其上网从而拉动需求。对于其他的可再生能源产品,如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照明产品,可以通过对各级政府及其他机构的采购主题的引导保证他们对可再生能源产品的优先购买,从而拉动需求。

(二)税收政策

我国目前正在简化税制,并决定在“十一五”时期及此后一段时间内实行“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因此不宜设立专门的可再生能源税收制度,而应当结合我国今后一段时期的税收改革以及《能源法》完善各个税种。

1.增值税

(1)降低可再生能源企业的增值税税率。这是由可再生能源的正外部性特征以及可再生能源企业生产投资结构的特殊性决定的。可再生能源企业生产过程中需要的燃料等原材料很少,主要的成本来源于设备等固定资产,因此进项税少,单位能源供应成本中增值税的比例要比常规能源生产企业大,这不利于与常规能源企业进行公平竞争。所以建议降低可再生能源企业的增值税税率,既可以降低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不含税电价,也可以降低含税的上网电价,对发电企业和电网都有利。

(2)推行消费型增值税。现在全球只有中国和印尼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按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率推算,税率水平远高于西方国家的平均水平,在中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已是必然趋势。并且可再生能源企业有特殊性,因此应该尽快对可再生能源企业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即从产品销售额中扣除当期购进的固定资产总额。

2.关税

(1)调整对可再生能源企业的优惠关税适用范畴。首先应该保证内资可再生能源企业和同类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相同的关税优惠政策,从而保证内外资企业可以公平竞争,保证国内资金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投资;其次,扩大优惠对象,不仅电力设备、零部件可以享受进口关税优惠,其他用途的国内不能生产的可再生能源转化利用设备也应该享受适当的进口关税政策;另外,除有免税规定的特定项目,对国内能够生产并且设备技术已经成熟的整机进口应该适度征收关税。

(2)实施对可再生能源产品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是太阳能热水器和太阳能电池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形成电池。我国生产这些产品的技术、产量相对其他可再生能源产品具有比较优势,可以考虑给予一定的增值税出口退税和关税优惠,以扩大国内产业的规模,提高可再生能源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3.所得税

关键在于制定一个国家和地方政府协调一致的所得税优惠政策,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给予关注。

(1)扩大优惠对象,拓展优惠区域

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尚处于初级阶段,规模很小,即使对整个产业实行所得税优惠也不会对全国税收平衡造成大的影响,因此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应该只局限于蔗渣发电、沼气发电等几个领域内,而应该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及非电利用技术都实行相应期限的优惠。另外,我国现行的可再生能源所得税减免主要集中于各地的开发区,但可再生能源企业大多分布于自然条件恶劣的地区而并非在开发区内,所以应当将区域优惠转化成产业优惠。

(2)实行再投资退税

为了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滚动发展,鼓励发电企业把经营所得10年后再用于可再生能源的发电项目的投资,实行再投资所得税抵扣优惠;对其他可再生能源企业经营所得再投资于可再生能源项目的,相应给予所得税的部分退还。

(3)提供更优惠的扣除项目

对于可再生能源利用企业的研究开发支出,进行全额税收抵扣,并且当年抵扣不足的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对可再生能源利用企业的生产设备,经税务部门审核认定后可以采取加速折旧;对于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需要的仪器、实验设备,可按照2年期加速折旧。

参考文献

[1]张正敏,中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战略与政策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4(84)。

[2]郭祥冰、廖世忠、郭力群,美国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和实践[J],能源与环境2004(4),

[3]吴杰,顾孟迪,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的国际比较及启示[J], 经济纵横,2006(11)。

[4]谢治国、胡化凯、张 逢,建国以来我国可再生能源政策的发展[J],中国软科学,2005(9)。

第9篇:可再生能源对环境的意义范文

关键词 暖通 节能未来方向 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TU831 文献标识码:A

1暖通向节能方向发展的意义

首先,暖通向节能方向发展是必然趋势。绿色节能环保是当今世界的主题。节能的同时必然会为社会的绿色环保服务。另外,节能有利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能源是社会发展的必须品,没有能源,不要说社会发展,人类的基本生存都会存在问题。因此,在能源枯竭之前,作为暖通人,我们必须针对实际情况找到暖通节能的方向及方法。

2暖通节能的未来发展方向

暖通节能的未来发展可大致分为两大方向,一是提高设备的能源利用率,二是寻求更高效率的可再生能源为暖通服务。另外,利用低品位能为暖通服务也会起到一定的节能作用。找准暖通节能的未来发展方向,是整个世界节能的福音,也是暖通行业前进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2.1提高设备的能源利用率

好的设备无论是在使用前期,还是在后期,或是在维修期间,从某种程度上会或多或少优于较差的设备。一些暖通设备的好坏会极大地影响能源利用率的大小,能源利用率的大小是评判这些设备的重要指标之一,因此提高设备能源利用率是我们未来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之一。

2.1.1推进研究更高能源利用率的设备

无论什么行业,要想在社会上长期立足,靠的一定是优良的产品质量以及优秀的产品技术或理念,其中产品质量最为重要。因此,为了节能这个优秀理念的普遍实现,暖通人必须用较多时间及智慧推进研究出更高能源利用率的设备。

目前我们用的都是机械设备。一个暖通机械设备由很多构件组成,每个构件又由很多零部件构成。以压缩式制冷机为例,压缩式制冷机由四大部件组成,分别是蒸发器,压缩机,冷凝器,膨胀阀。要想研究更高能源利用率的制冷机,我们最主要的是提高制冷机制冷效率,使制冷效率越来越接近于逆卡诺循环的制冷效率。从理论上讲,制冷效率最主要的两个影响因素是蒸发温度和冷凝温度。这两个温度主要跟制冷剂各部件有关,而不是单纯的只跟蒸发器和冷凝器有关。从各个构件入手,改进更构件的性能,再进行合理的组合安装,一台更佳能源利用率的设备在不断的创新和实践中就诞生了。

当然,暖通设备的发展离不开新构件和新设备的产生,我们需要从实际入手,找到设备的缺陷,在无法用旧构件甚至是整个旧设备满足人类日益增长的需求时,我们需要在前辈们的基础上创新和发明。

2.1.2推动暖通服务到其他可节能领域

当暖通运用到其他领域能够达到节能效果时,我们有义务将暖通推广到这些领域。试想,如果空调冷凝器散出的热量可以大部分收集并且实现生活用水的初加热,我们一旦将这一技术不断优化并广泛应用,我们将节约大量电能。

2.2寻求更高效率的可再生能源为暖通服务

现如今很多暖通设备都是利用不可再生能源为生活交通环境服务,最终大多能源转化成不会被再次利用的低品位能,没有达到节能目的。为了节约能耗,并且推动社会发展,我们必须利用可再生能源为暖通行业服务。可再生能源有很多种,常见的有太阳能、风能、水能、地热能、生物能等。我们需要根据地域分析及实际开采获取可再生能源技术得到丰富且可以利用的可再生能源。

2.2.1太阳能丰富地区的暖通设备选择及利用

对于太阳能丰富地区,我们需要选择利用太阳能工作的设备,在进行暖通设计安装时需要从长远的节能考虑,争取实现太阳能设备区域化。

2.2.2寻求其他高效率可再生能源为暖通服务

实现已有可再生能源的转化,找到新的可丰富利用的可再生能源是我们必须要做的任务。另外,每个地区的可再生能源不同,每个地区可以使用的

暖通设备不同,我们必须从大局考虑,逐一排除,为每个地区找到最佳的可再生能源为暖通设备节能服务。

2.3利用低品位能为暖通服务

中国目前能够回收利用的低品位能来自于高温烟气中的显热和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可燃气,中低温余热(即低品位余热)基本上还没有回收。但低品位余热作为产能和用能的关键环节,它的利用对于节能来说意义非凡。

溴化锂吸收式热泵在工厂余热回收中的应用已经越来越广泛,它利用工厂低温余热热源的热量,将低品位能转变为高品味能。因此在热电冷三联供等大型系统中,可以推广吸收式系统实现对各种低温余热的高效利用,从而实现节能环保。

热管是一种由管壳和工质组成的高效导热元件,以相变(蒸发和凝结)换热作为传热的主要方式,具有传热能力大、温度控制能力强、传热效率高等特点。热管废热发生器可以直接利用烟气余热,有别于通过换热器和余热锅炉转化为蒸汽或者热水进行热利用的方式。因此,我们可以考虑用热管废热发生器代替换热器等构件来实现低品位能的利用。

2.4推动可再生能源与新设备结合的区域化创新发展

有些地区某种可再生能源非常丰富,但是并没有这样的暖通设备可以将其较好的利用,当地居民也在继续消耗着不可再生能源进行需求的实现。为此,我们需要改良旧设备,发明新设备,实现该地区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实现该地区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