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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义的基本内容
(一)古代中国的传统学说中的正义界定
有学者指出,在中国古代的众多经史子集中,从未出现过正义这个名词,从而该词无论从中国哲学史还是伦理学史中都未获得过某个定义式的范畴。但是笔者认为,由于中国古代社会无论从国家统治还是学术领域内都被儒家思想所占据,那么应该说有关正义的思想可以从仁与礼这组概念中获取。
先秦儒家实行以仁和礼为基石的狭义正义观念。因为从儒家的视角看来,君臣之间,父子之间,人与人之间都具有一定的身份上的差异化格式型伦理关系,也就是所谓的“贵贱有序,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
在仁、礼和正义这三者关系中,也呈现出一种倒等腰三角形的样式。礼作为一种外在约束规范,旨在为正义提供制度保证;而仁作为一个人的道德准则,其在内心起到激励作用。
我们认为,中国古代社会中传统意义上的正义观,可以解释为:在不平等的起点下,社会中的每一个成员的平等权利与普遍自由不予认可,只有部分人才能获取所有职位的可能。
总之,在的语境下,正义这一价值判断无论以基本模式或者道德标准来说都是历史下的产物、生活中灵动。如果不考虑经济基础、具体风俗、文化、地域,那么就不正当、不客观了;我们需要“理解万岁”。
(二)西方视野下的正义内容
1.美德意义下的正义观
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这对师徒对于正义理论的阐述对后世包括近现代西方政治体制产生了不可估计的影响。
柏拉图对在他的《理想国》中对正义下了这么一个定义:“正义就是做应当做的事。”在这里,正义被理解成为了个人行为符合道德的要求。每一个人都需要按照道德所指示的,诚实地完成社会所赋予其的角色定位,以及完成社会所交付的任务。
亚里士多德在《尼科马克伦理学》中首次提出了“校正正义”与“分配正义”。他认为,关乎于正义,实际上就是分配正义,涉及物品的分配方式。他的这一观点直至今日,还在被法哲学、法理学学界所关心与讨论。
2.新自由主义视角下的正义观
二战后新自由主义的旗帜性人物,约翰·罗尔斯的不朽著作《正义论》是现代语境下对正义理论的最佳的一个注脚。在其中,在无知之幕下的两大正义原则是其著作中最大的亮点: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虽然对于无知之幕还有诸多争议,但是其把自由、平等等价值要素加入正义理念中综合考虑,已经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平台。根据其展开的逻辑顺延下去,正义就是社会的制度安排与权利、义务和权力、责任等实现契合式的吻合,达到一种每一个人都希翼的合理状态。
二、实现社会正义的途径
实现社会正义,通过法律这一外在规范主要有两个要素需要重视:立法正义和司法正义。在这里,立法正义是司法正义的基础,司法正义是立法正义的逻辑结果。
(一)立法正义
实现社会正义第一要素就是在法秩序中体现正义价值。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提出:法治应当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
1.立法的客观基础
法律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中的一部分,不可能仅是公民主观上的自源自发的,而需要在经济发展中找寻依据。法律的正义,立法的正当性,合理性理所应当要从物质生产状况、客观条件中解释。由此,我们可以产生出需求理论。只有当法律的形式和内容符合人们的需要,对于现实有了符合人民期待的回应时,法律才具有了正义价值。无论从中国古代所提出的法律应当顺应自然、符合人伦,还是耶林所谓的“法与当时一个民族所达到的文明程序相适应”,抑或是美国人本主义心理学家马斯洛所提出的需要层次理论,都体现出人民之间不同需求间的融合是法的正义价值的追求。
2.一般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法律在社会的运行过程中,由于价值标准的不断变化,法律也应当有相应的调适,那么在这一过程中,有两组关系就容易发生矛盾、对立和冲突。法律是需要给与公民以稳定的预期;但是社会的不断发展,不断变化中,法律的样式、理念、规则的变动成为一种必然,那么这两者的存在使得正义价值的实现成为了一句空谈。此时,我们应当使得两者相互统一起来。
法律的绝对温度容易导致社会制约度的下降,从而失去法规范本身所应具备的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
在制定法律方面,我们认为应该保持一种开放的视野,以一种动态的、关系化的思维来面对问题,在立法维度上,一种具体和妥协式的方式就能体现出法的刚性与灵活性的有机结合,那么这样的立法才是完美的,也体现出正义价值,正如科恩所说“生活需要法律具有两种适相矛盾的本质,即稳定性或确定性和灵活性;需要前者,以使人的事业不致被疑虑和不确定所损害;需要后者,以免生活受过去的束缚。”
(二)司法正义
法律的正义价值并不仅仅形式上的被体现于立法中,展现在法律中的条文中,法律规定再好,如果不能得到恰当的适用,也无法实现正义,而只能是美丽的纸上宣言;更实质地要体现在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的适用中。法的正义价值需要在以人为主体和以法为客体的联动中表现出来,价值的实现在乎于主体,在乎于客体,更在乎于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上,那么法律实现正义等价值就是体现其根本属性的最佳方式。
【关键词】国家治理;审计;保障;经济发展
国家审计,也被称作为政府审计,审计工作因为在监督社会经济基础上产生的,因此具有委托经济职责的职能,它代表着国家进行社会化治理的一种强有力的手段。在被委托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审计工作成为国家经济监督机制中最重要的一环。国家审计的产生与当前社会需求密不可分,所以其发展程度受国家政治经济和文化水平双重作用的影响。
一、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遇到的问题
1.国家审计体制存在漏洞
目前,我国正在执行的审计制度具有行政属性,因此存在严重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独立性较弱。 审计单位在当地政府以及上一层政府审计单位的管理下,无法切实实现独立监督的权利;其次,审计工作的关键和目标存在问题。 由于国家审计工作与国家的行政中心联系密切,政府职能部门工作内容丰富多样而且复杂多变,继而导致国家审计工作的核心内容和达到标准都相对模糊,在执行审计工作上没有形成长远计划;第三,有当地审计单位受到当地政府机构的支援,于是出现了从双重领导制度演变成当地党政领导为主的单一化领导制度。
2.我国审计人员的素质相对较差
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其不断学习新知识的能力较弱。在信息科技化的今天,每个人都需要及时对储存的知识进行更新,并不断吸收新知识,做到应与时俱进。但是由于审计部门的工作量较大,审计人员顾不上学习或参加专业知识培训。而且审计工作本属于社会化行为,它依附于社会存在,在我国目前已有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时,在具体执行职能工作时,权利大于法律的问题依然凸显。所以,在审计人员的思维定式中,多少也还侥幸的存在听命于权利而不用遵从法律的想法。
3.国家审计的效率低下,效果不甚理想
在国家审计工作进行中,需要强化对事前的监督管理,做到提前预防,但这样做会在无形中加大审计的工作量,继而降低工作效率,对其法律责任也造成一定程度的压力。在早前的审计监督工作中,基本上都是按照事后监督的流程来执行的。审计要想在国家治理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就必须严格执行过程监督的制度,积极加入到监督战略和安全政策的制定中,还要参与到民主法治革新与构建中,但并不是直接对重要决策和制定过程起决定作用。
二、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建设中作用
1.进行国家审计能力建设的有效措施
首先,要提到公众参与度。体现国家审计的协调性、合理性、公开性,调动社会公众的参与审计工作的积极性,开展参与式审计模式,最终得出的审计结果需要向社会公示,切实实现国家审计与国家治理双方的共赢。比如可以多开办“以审代训、审训结合”的财政审计提高班;或者还可以制定激励和惩罚机制,提高公众的参与积极性。.
其次,要加强监督服务。要加强国家审计的监督和服务,国家审计不仅要依法审计、依法处理,而且要帮助健全完善制度、机制和体制,加强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以提高国家对经济社会的管理水平,进一步发挥审计保障经济社会运行的预防和抵御功能。
2.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职能作用
第一,能有效促进公共财产安全高效。严密保护公众财产,严禁等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工作中坚持执行绩效管理方法,对国家审计做好完备预算,全面减少资产沉淀,使资金得以流动,以实现最大化效益为目的,合理高效的运用财政资金。
第二,能及时曝光国家经济运行中的问题和风险。要加大对经济运行中风险隐患的审计力度,密切关注财政、金融、民生、国有资产、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以及可能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特别是地方政府性债务、地方性金融稳定等情况。
第三,有力推动和完善民生和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对农业、工业、社会保障系统、教科文卫事业等工程的重点公共资金的审计,坚持执行全面监察,跟踪审计资金流向的每一个环节,一定要从根本上保障群众的利益。根据加强对土地等自然资源以及大气、水等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情况的审计,探索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推动惠民和资源、环保政策落实到位。
总之,由于国家审计的职能有别于其他政府部门,与其他审计方法也有所不同,使得国家审计能对社会建设的所有专项资金,以及各个单位全面监督检查,将其实地发挥其制约和推动作用,并能公正公开地对国家建设效果进行客观评价,维护社会公共财产的安全,在我国各项事业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保护和保障作用。同时,还激励审计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能够有力地促进宏观和微观经济的全面均衡发展。
一、项目基本情况
2014年,陕西省在8个市18个县、区实施项目。据初步统计,截至11月底,已完成投资1.25亿元,建设初加工设施616座,其中,果蔬组装式冷藏库324座,马铃薯贮藏窖240座,果蔬干制设施52座,新增果蔬初加工能力6.8万吨,预计年新增产值将达10亿元。累计举办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技术培训23场次,培训人员达到2500余人次。
二、项目实施成效
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在陕西实施三年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使广大农民享受到了实实在在的收益,是真真正正的惠民工程。
一是产地初加工项目设置非常契合农业产业发展实际,抓住了广大农户面临的农产品产后损失大、初加工设施匮乏、技术落后这一突出问题,深受老百姓欢迎。二是完善了全省农产品加工业体系,初步建成了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相互协调、相互支撑的产业体系。同时,初加工设施的建设投运为精深加工的持续快速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原料储备。三是均衡了农产品市场供应,调节供应周期,解决了群众卖难和广大消费者买难的问题,大幅提升了农业整体效益。四是提高了农产品销售价格,大幅增加了农民收入。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实施以来,陕西省果蔬价格得到稳定和提升,2014年苹果收购价格4.5~6元/斤,猕猴桃收购价格稳定在4元/斤左右,大大提高了果农收入。同时,许多合作社为农户提品的初加工服务,使农民得到了贮藏保鲜带来的增值效益。
三、主要工作措施
在全面系统总结2012年、2013年项目实施经验基础上,根据农业部20 1 4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精神,陕西省进一步明确了省、市、县农业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大对项目申报、建设质量、检查验收、资金兑付以及两次公示、两次录入、编码标识等规定程序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并整合全省果蔬贮藏及干制领域的技术资源,以陕西农产品加工技术研究院为依托,成立了技术专家组,负责项目的本地化设计、技术管理手册编制、技术培训服务等工作,为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保障。在实施过程中,重点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1.强化方案制定,注重项目的科学性实用性
依据陕西优势特色产业布局,按照连片建设、示范带动,实现整县、整乡、整村推进的思路,经过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有关市、县主管部门、农户代表意见,制定了省级实施方案,明确了项目实施意义、指导思想、目标及要求、基本原则、实施办法、技术支撑、保障措施等内容,并结合陕南生态农业、陕北有机农业、关中高效农业产业发展实际,优选了五大类、七个规格的设施作为建设重点,即渭北旱原建设苹果贮藏设施,秦岭北麓地区建设猕猴桃贮藏设施,陕北建设马铃薯贮藏窖、大枣烘干设施,大中城市周边县区建设蔬菜贮藏设施的方案,得到项目县区和广大实施农户的普遍认可。为了提高项目建设的先进性、实用性,组织有关专家深入项目实施市县进行广泛调查研究,有针对性的对大枣烘干、苹果、猕猴桃、蔬菜保鲜储藏等实地考察、走访,对设施实施性能、实用性、存在问题及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完成了技术方案和使用指导手册,为做好2014年农产品产地初加工项目奠定了坚实基础。
2.强化宣传检查,注重项目的社会影响和效果
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实施效果得到广大农民的普遍赞誉,也引起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陕西省农业厅向省委、省政府主管领导进行了专题汇报,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已经被列为全省重点民生项目。2014年,由省纪委、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财政、农业、民政等部门联合对2012年、2013年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督导,该项目的实施得到省委、省政府的充分肯定。同时,省农业厅对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十分关注,多次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座谈讨论,力促项目促农增效助农增收效用最大程度发挥。陕西省农业厅由厅计划处牵头,纪检室、果业局、畜牧局等处室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实施情况进行系统督查,大大提高了项目的社会影响和群众知晓率,为项目的组织实施奠定了良好的群众基础。
3.强化技术保障,注重项目的建管用一体化
为了突出项目建设成效,提高项目建设的先进性、实用性和科学性,规范项目建设、管理、使用行为,确保农户对初加工设施会建、会用、会管,全面提升设施建设质量和农民初加工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的发挥项目作用,陕西省加大了技术指导和培训力度。依据农产品的生理特性、贮藏要求,组织编印了工程实施本地化施工设计图册、技术培训指导教材和管理手册,各发放700多册,做到实施主体人手一册。该手册包含了蛋、奶、肉、茶及果蔬保鲜贮藏技术设备维护、果蔬烘干技术与设备维护、马铃薯贮藏保鲜技术等内容。同时,组织技术专家先后在陕北、陕南、关中20多个项目实施县区进行了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技术培训,对建设方案、实施细则、实施要求、设施操作及管理维护及农民提出的技术问题作了详细解答,解决了群众在农产品初加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强化实施程序,注重项目的公开公正公平
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抓住了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中最关键、最薄弱、最迫切的环节,联系着千家万户,是强农工程、富民工程。为确保项目公开、公正、公平,陕西省紧把重要关口:一是申报关。就是通过广泛的宣传,明确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每个农户不超过2座,每个合作社不超过5座,而且申报者要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和建设基础,有必备的项目建设用地及建设资金,以便于项目实现当年建设、当年使用的目标。二是公示关。严格执行两次公示制,即申报公示和项目验收合格资金兑付公示,做到项目主体和资金补助公开、透明。三是审核关。省级主管部门对各实施县上报的实施方案组织厅计财、省财政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了联合审核,明确实施主体和建设数量。四是建设关。充分发挥实施主体的作用,按照项目实施技术方案规定的材料、标准指导项目建设,确保设施质量。五是验收关。项目建成后,由县级农业、财政、监察等部门组成联合验收组按照项目验收技术标准逐一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设施,限期整改,对验收合格的设施,经公示后兑付补助资金、喷制标志和信息登录。六是廉政关。强化资金管理。项目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允许将中央补助资金用于工作经费,严禁集中采购、搭车收费、套取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
民营企业是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力量,据统计,非国有部门对中国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率己超过60 % ;茅于轼老先生号召要尊重民营企业,认为民企能够安置大量社会闲散劳动力,有利于缓解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安定;此外,民营企业作为自主发展力量,经营范围遍布社会各领域,与人们的生活更加紧密,其自主性更强,创业和科技研发热情更高,更容易研发出新的科学技术,发展民营企业己成为我国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迎接知识经济挑战的重要举措。因此许多专家学者号召通过健全法治保障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先生力主平等对待国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实现二者间的公平竞争;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保育钧在中国民营企业权利法律保护研讨会上指出要抵制公权力侵犯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北京大学张维迎教授主张政府要放松对民企投资的管制。法治建设的完善对公平、自由的交易环境的构建具有重要作用,民营企业作为相对来说比较弱小的经济主体,只有在公平自由的市场环境中才能得到长足发展。
2民企对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不可否认,民营企业能够有力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安定和进步。然而从目前来看,社会、政府和许多专家学者似乎忽略了民营企业另外一个重要作用其对我国法治建设事业的推动。
2. 1民营企业的自主发展可以促进相关法治工作的完善
如我国互联网领域三巨头,即所谓的BAT(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之间的竞争、3Q大战等都会直接间接影响司法领域的实践和对互联网领域立法工作的完善。一些新兴行业的民营企业的逐步壮大给我国立法司法工作的完善提供了具体指向。
2. 2民营企业的壮大可以为法治建设提供物质支持
就民营企业的物质实力对法治建设的促进而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和人民物质生活条件的提高可以保障更多的中国人正常的生活水平。管子早在两千年前就提出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富裕的生活能够减少如盗窃,抢劫之类的财产犯罪。充足的公共收入能够保障国家法制宣传、法制教育等普法性工作的顺利开展。
2. 3民营企业的自主发展可以促进法治意识的形成
民营企业对法治建设的促进更深层地表现在其对社会环境和市场主体法律观念的潜移默化的影响。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能够更有力地促进自由市场的活跃,充分的频繁的市场交易行为可以促进平等市场观念的产生。在平等的交易行为中,市场主体之间会逐渐认同并尊重对方的平等地位,不公平交易行为受到抑制;日益异质化的交易活动中,交易双方很可能对交易行为本身持着不同的预期和态度,双方在同一交易行为中存在着或大或小的利益冲突。这种情况下,想要实现交易的顺利完成,必须借助调节经济活动的各种法律规则指引市场主体的行为,因为只有中立客观的法律规则能够为利益存在冲突的双方当事人所认可和接受。如果没有这种充分植根于市场主体头脑中的平等观念,如果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不依靠明确的法律规则而是充满不确定性或盲目自发性,很有可能会产生扰乱正常经济秩序的行为,滋生许多经济类犯罪,危及民生。如国营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很大程度上依靠国家或政府的政策性指示,缺乏自主性,平等交易观念无从产生;许多社会个体的临时交易行为缺乏制度约束,所谓的一锤子买卖随意性太强。因此,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如果能得到充分的保障,社会法律文化和法律观念将得到很大程度上的更新和转换,这对我国法治事业进程将是很大程度上的推动。
2. 4民营企业的发展可以促进社会法治力量的壮大
民营企业中没有国家资本的控制,其市场行为能够完全按照经济规律和利益导向自主决策。这就要求民企领导者关注社会实际需求,对社会走向有全盘了解。民营企业没有国有企业的优势地位,因此在竞争过程中,民营企业需要严格遵循法律规则行事才能保证交易目的的实现。民营企业中产权私有,这种自负盈亏的经营模式更能激发社会的所有权观念。这些自主意识、竞争意识、规则意识和所有权观念都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所必需的因素,也是我国当前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所严重欠缺的因素。只有市场主体拥有了上述意识,才能达成按法律规则办事的共识,一切交易行为都在法律规制下开展,主动力行法治,市场才是一个讲法的市场,社会才是一个讲法的社会。姜明安教授指出,独立健全的法治社会可以为法治国家的建设提供适宜的环境,提供完善的制度机制。
2. 5民营企业的合法经营可以减少权力寻租现象
我国目前存在许多民营企业向各政府部门等公权力机关行贿的问题,政府部门受到物质利益的侵蚀,为行贿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失去了公正性和权威性。各种行贿和权力滥用等问题不仅严重破坏了中国的整体法治环境,更是导致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受到损害,官民矛盾频发的滥筋所在。深究这些民企行贿的原因,排除一些非法目的之外,很多时候是因为民营企业在市场活动中与国企等优势主体地位不平等,政府对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力度不够,为了获得与国有企业平等或较优的竞争机会,民营企业不得己出此下策。此外,面对行政权力过多的非法干涉,很多企业为了争取到相对宽松的交易环境,选择了行贿等非法手段,结果导致违法行为频发的同时侵害了公正的市场环境。
总的来讲,民营企业如果能拥有公平、自由、独立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条件,民营经济得到充分长足的发展,就能在社会范围内明显地促进法治观念和法治文化的产生,这对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具有根本的推动作用。毕竟一个国家的发展不能仅依靠政府的拉动,而应该是社会内部自身壮大并推动的结果。同时,如果民营企业能够不依靠行贿等非法手段获得法定的市场地位和交易条件,权力寻租的空间和可能性将大大缩小,这对我国建设阳光政府、推进反腐倡廉等事业也具有重要影响。
3民企发展与法治完善要形成良性互动
新的世纪即将来临,在新的世纪,中国行政法的任务显然将是非常非常艰巨的:过去一个世纪的欠账要还,新的日趋频繁、日趋激烈的挑战要面对。新世纪行政法这千头万绪的工作,这悠悠万事,何者为大,何者为始呢?
我认为,21世纪中国行政法的任务,大者有三:始者也有三。大者为长远目标,或曰中长期任务;始者为近期目标,或曰最近两三个五年计划内应做的事。作为长期目标,中国行政法在21世纪应做的三件大事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长期良性运行营造一种法治秩序环境;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塑造一个法治政府;为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权创造一种法治保障机制。作为近期目标,中国行政法在最近两三个五年计划内应做的三件事是:为保障行政法治的统一、协调和促进行政法治的全面实现制定行政法的基本法(或曰龙头法)──《行政程序法》(或称《行政法通则》,如《民法通则》是民法的基本法、龙头法一样);为实现依法行政,保障行政有法可依,尽快完成各行政领域(特别是文化、新闻、出版等领域)急需的法律的立、改、废任务;为全面实现行政法治,保障行政的公开、公正、公平,研究和设计行政执法和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整体改革方案。
就三件大事而言,自然不是行政法一个部门法能单独解决的任务,但行政法对之能发挥的作用是其他部门法不可替代的。而且,行政法在新世纪应该做和可能做的主要是这三件大事,其他部门法则不然。
第一件大事:为市场经济营造法治秩序环境。市场经济的法治秩序涉及四个领域:其一是经济组织相互关系的领域,其二是经济组织内部关系的领域,其三是国际领域,其四是经济组织与政府的关系领域。第一个领域需要物权法、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民商法、经济法发挥作用。第二个领域需要公司法、企业法、劳动法等部门法发挥作用。第三个领域需要国际经济法、涉外经济法等部门法发挥作用。第四个领域显然必须依靠行政法发挥作用。没有健全完善的行政法,政府与经济组织的关系就会失序、失衡,从而导致市场经济要么死,要么乱。
第二件大事:为民主政治塑造法治政府。民主政府运作需要三个重要条件,其一是要有一个有效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国家权力机关;其二是要有一个独立、公正行使国家司法权的国家司法机关;第三是要有一个以法治代替人治的政府。第一、二个条件主要依靠宪法、选举法和相应组织法去成就;第三个条件显然需要行政法来创造。没有行政法,政府行为没有法律规范,政府权力没有控制和制约,其侵权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民主政治就只能徒具形式而无实质内容。
第三件大事:为实现人权创造法治保障机制。人权保障需要三项基础,其一是经济繁荣,其二是政治民主,其三是法制完善。这三项都离不开行政法,都需要行政法创造的自由、参与、救济机制予以保障。自由是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前提,参与是人权的根基,救济是人权的最后保障。没有行政法,就不可能建立起完善的自由、参与、救济的机制,没有自由、参与、救济机制,人权就只能是政府的恩施:政府想给你就给你,想给你多少就给你多少;政府要不高兴,人权的获得和实现恐怕就很困难了。
关键词:和谐社会;法治;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3-0298-02
收稿日期:2013-08-19
作者简介:黄仪贞(1967-),女,广西南宁人,副教授,从事法学理论、军事法研究。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推动和谐社会建设是党的十提出的重要任务,法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和保障机制。我们应当以法治为导航,引领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的全面实现。
一、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地位
(一)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牢固基石
“和谐”一词,蕴含和衷共济、内和外顺与协调、和睦之意。我们所要建设的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六个方面概括了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和基本特征。民主法治作为和谐社会的第一个基本特征,表明了法治对于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调整和法律制度的支撑,离不开符合现代要求的、科学的法律理念的指引。我们只有把法治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牢固基石,把以人为本、公平正义作为法治建设的灵魂,才能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最坚实的基础。
(二)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推动力量
法治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前,中国社会矛盾纠纷持续高发多发,触点很多、燃点较低、处理不易。我们只有从制度上理顺各种利益关系,平衡不同利益诉求,努力以制度防纠纷于未起、化矛盾于未发,从源头上有效预防与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才能把切实保护每个公民的每一项合法权益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任务,为建设和谐社会奠定最坚实的基础。任何一个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都离不开法治的推动。我们要建设的和谐社会是一个政治文明、经济繁荣、科技进步、生活富裕的社会。这其中任何一个目标的实现,都需要成熟的法律制度加以确认和推动,法治的不断推进将有力地促进和谐社会的全面实现。
(三)法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建设和谐社会的进程,离不开法治提供的强有力保障。一方面,正确反映和兼顾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协调人民内部的利益矛盾需要法制来保障;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需要形成政府依法行政、社会公众依法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需要强化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经济建设、扰乱社会秩序、侵害公民权益等各种破坏社会和谐的违法行为,也需要通过强有力的法律手段予以有效打击和惩治。
二、树立符合和谐社会要求的法治理念
(一)进一步树立崇尚人性尊严的理念
人性尊严传统上是一个伦理道德、文化哲学和领域的一个概念,人性尊严的本质要求国家公权力应该把人作为一种目的对待,而不是当作一种手段。崇尚人性尊严的理念在国家根本大法和有关法律制度中得到彰显和贯彻。徒法不足以自行,崇尚人性尊严的理念不仅要体现在法律制度中,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法律实践中,体现在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合作互动关系上。公共权力的行使必须在合法的限度之内,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行政权力、司法权力和认法权力均不得例外。一旦公民的人格尊严与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的非法侵犯,公民有权得到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救济机制的有效救助,不断促进社会各界层通力合作、互相尊重,共同构建和谐的温情社会。
(二)进一步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
法律至上是指一切国家、社会及个人行为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权力依法运行,权利依法行使,它揭示了一种法治的理想状态。法律至上是法治最主要的内涵,是法治与人治在理念上最根本的区别。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法律的权威高于任何个人的意志,一切权力都必须受到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与约束,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同时,社会的各种矛盾、冲突及不和谐问题,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妥善解决;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通过法律规范予以有效协调;各种社会资源和利益,通过法律机制进行公正、合理分配;公共权力失控通过法律手段加以矫正,公民权利受到侵害获得法律救济和国家赔偿。法律是对社会进行全面调控的最有力、最有效的手段,法律是一切社会主体最根本的行为准则,树立起法律的普遍性、正义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进一步树立权利本位的理念
权利本位即尊重人的权利、保障人的权利,是法治的宗旨和归宿,是人们法律行为的内驱力,是一切法律关系的核心,也是公民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标志和象征。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尊重与保障人的权利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只有充分尊重和保护公民权利,使人民群众意识到自己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主人和主体地位,切实感受到自己作为人的权利,才能增强对国家和社会的认同,才能满腔热情地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三、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一)坚持科学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立法的主要任务是党的十报告提出的“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自觉适应形势任务的新变化,努力推动立法从主要服务于经济增长的速度、总量和规模,向更加注重服务于经济发展的效益、质量和方式,推动科学发展转变;从主要进行有关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的立法,向更加注重有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立法,同时着力于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服务型政府转变;从主要强调立法的数量和速度,向更加注重立法的质量和效果转变。从立法过程看,还应该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扩大立法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以保证立法真正遵循客观规律、集中公众智慧、实现人民利益,切实增强法律法规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立法真正反映社情民意,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二)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以法治精神建设和谐社会,就是要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核心问题是“依法”,依法的首要标准是严格规范。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目标就是,建设守法政府、廉价政府、诚信政府、透明政府和责任政府。法治经济要求政府对市场的管理是依法、廉价、诚信、透明的且能够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建设法治政府不仅要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还要正确处理政府与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这样才能建设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
(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司法历来都以公正作为自己的理想。在构建和谐社会和推进法治进程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司法公正的出发点是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司法的公信力,也只有司法公正才能做到保证人民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才能使司法取信于民,树立和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并从根本上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当前,要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继续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努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审判权、检察权运行机制。要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大力推进司法公正和公开,切实维护司法公信力和权威。
参考文献:
去年以来,__县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广泛开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制宣传活动,增强公民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逐步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治、依法办事的氛围,为加快推进依法治县进程,建设法治__,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可靠法治保障。
群众受教育
“一幅幅漫画与法制紧密相连,诙谐幽默,生动形象,题材丰富多样,教育意义深刻,我和同学在过路口的时候被这些漫画吸引了。”“流动”的“法治漫画长廊”让路过的学生赞不绝口。
记者在现场看到,“法治漫画长廊”全长100米,宽1.5米,共计20版大幅法制宣传栏,图文并茂,内容深入浅出,吸引了大批群众驻足。据介绍,“法治漫画长廊”由县司法局精心设计、制作,在不同时段、不同地点进行流动展览,开展法制宣传。
记者发现,“法治漫画长廊”以依法治国为主题,以宣传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为主要内容,涉及劳动、交通、婚姻家庭、安全生产、人民调解、社会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反、禁毒等多个方面。
据了解,尽管宣传形式传统,但群众喜欢、乐于接受,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认可。“法治漫画长廊”在广安市“法律七进”流动现场推进会上,更是得到市、县领导的好评。
“我们将法治文化和法律知识传播有机结合,用生动活泼的漫画、通俗易懂的语言表现出来,使广大群众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法制教育。”该县依法治县办公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据了解,从2013年12月至今,该县“法治漫画长廊”的足迹遍及大街小巷、城镇社区、农村院坝、中小学校,覆盖全县23个乡镇、15个社区、10余所学校,受教育群众近50万人。
百姓得实惠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法治漫画长廊”中,一幅幅遒劲有力的法治警句,既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法治理念灌输到群众的头脑中,又给人以温馨的警示和美的欣赏。
该县利用“法治漫画长廊”,深入开展“法制宣传进万家”、“法律七进”等主题宣传活动,在重要的节假日、城镇逢场日把法治理念和法律条文转化成群众喜闻乐见的漫画图片送到群众面前,直观地宣传法律法规知识,使群众能够出门见法治、抬头看法治、茶余饭后议法治,让群众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法治文化熏陶,增强法治观念。
不仅如此,“法治漫画长廊”还深入宣传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宣传普及新颁布和修订的重要法律法规,引导群众自觉遵法守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履行法定义务。
实施“法治惠民”工程,构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司法局在县、乡、村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全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平台规范化水平。对乡村振兴相关法律服务事项实行代办、领办制度,为重点项目、特殊服务对象等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以“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为工作切入点,满足群众多样化法律服务需求,运用3台公共法律服务一体机“法律小管家”,为群众实现自助法律服务,力争实现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实施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应援优援”工程,充分发挥12处法律援助站点的作用,构建“半小时”服务圈,着力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今年以来,已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60件。深入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组建23人的乡村振兴律师服务团,开展乡村振兴基层法律服务专项行动,指导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做好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法律服务工作,主动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法律服务的方式服务乡村振兴事业,打通法律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不断增强群众在法治领域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实施“法治育民”工程,构筑法治宣传教育体系
深入开展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广泛宣传宪法、刑法、民法、婚姻法、继承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今年以来,已开展“法律进村居”20余场次。强化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打造20个农村法治文化精品,营造了良好法治文化氛围。扎实推进全国、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已创建13处。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增强农村基层组织的法治意识,深入推进基层依法治理工作,促进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
林业要适应新常态、实现新发展,必须始终坚持改善生态改善民生的根本任务不动摇
林业要适应新常态、实现新发展,必须始终坚持改善生态改善民生的根本任务不动摇,坚持发展生态林业民生林业的旗帜方向不走偏,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基层的职责使命不放松,以更大的拼劲、更强的韧劲,坚定不移地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领会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观,坚持以建设生态文明为总目标,以改善生态改善民生为总任务,以全面深化林业改革为总动力,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认真实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纲要》,创新林业体制机制,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完善生态文明制度,加快依法治林进程,着力解决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加快推进林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释放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强大功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断创造更好的生态条件。
一、全面深化林业改革,着力转变林业发展方式,不断激发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发展活力。要坚持改革的方向和底线,围绕改善生态改善民生的目标,坚决守护保生态、保民生的底线,坚决守护森林资源不破坏、国有资产不流失的红线和高压线,真正为子孙后代留下美丽家园。要精心制定国有林场和国有林区改革试点方案,狠抓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要注重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良性互动,加强改革成效评估。
二、全面加强依法治林,着力推进林业治理法治化,为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要全面推进林业治理法治化,更加注重依法履行政府职能、依法约束开发利用行为、依法保障群众生态民生权力。要继续完善林业法律法规体系,增强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的科学性、协同性和有效性。要严厉打击涉林违法行为,依法强化行政权力制约,为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三、坚决严格保护天然林,着力解决资源保护和木材供给问题,筑牢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根本基础。天然林是结构最复杂、群落最稳定、生物量最大、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生态功能最强的森林生态系统。要把所有天然林都纳入保护范围,果断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要着力提升天然林生态功能,对独特的天然林实行重点保护。要提高天然林保护补助标准,配套建立国家用材林储备制度,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提供坚实保障。
四、继续加强森林资源培育,着力解决质量不高和总量不足的问题,如期实现森林资源增长目标。要全面提升重大生态修复工程质量效益,及时谋划启动一批新的重点生态修复工程。要不断扩大干旱半干旱地区森林面积,科学恢复干旱半干旱地区林草植被。要大力推进森林经营,提高森林质量,确保如期实现到2020 年森林覆盖率达到23% 以上的森林资源增长目标。
五、加快发展绿色富民产业,着力破解投入瓶颈制约,有效促进绿色发展和农民就业增收。发展生态林业民生林业,推动绿色发展,为亿万农民增加就业岗位和财产性收入,是新常态下林业服务国家大局的最佳切入点和着力点。为此,要发挥增长潜力、市场潜力、就业潜力、投资潜力,为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优化经济发展空间格局作贡献。
六、在生态资源监管中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着力解决产权不清和监管不力的问题,确保自然生态系统得到严格保护。要加快建立生态资源产权制度和监管制度,深入开展非法侵占林地排查专项行动。要加大湿地保护和恢复力度,扩大生态效益补偿、退耕还湿、湿地保护奖励试点。要严格保护沙区森林植被,更加重视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更好地发挥政府在生态资源保护和监管中的重要作用,确保自然生态系统得到严格保护。
七、在资源配置中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着力盘活林业资源,最大限度释放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发展潜力。要牢固树立用市场手段推动林业发展的理念,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提升生态服务产品的品质和效率。要着力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创新林业融资平台,引导工商企业在坚持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发展林业。要逐步完善林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坚持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积极探索林业资产化管理模式,完善市场服务和监管体系。
八、全面实施科技创新驱动战略,着力提升林业科技进步贡献率,切实增强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发展动力。要紧紧围绕林业发展的现实需求和产业化发展方向,加快实施林业科技创新驱动战略,推动林业发展由以投资拉动、要素驱动为主向以科技创新驱动为主转变。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要加速集聚林业创新人才,全面深化林业科技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