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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的特征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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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的特征

第1篇:可再生能源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 财税政策; 可再生能源; 商业化阶段理论; 政策框架

中图分类号:F416.2;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22-0091-05

一、引言

能源是人类活动的物质基础,人类的活动离不开优质能源的出现和先进能源技术的应用。伴随着发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世界各国愈加重视能源供应对于经济的巨大作用。而近10余年全球生态环境恶化,空气污染加剧,使得以风能、太阳能、生物能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得到追捧。目前,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生产国和消费国(BP,2013),是第二大能源生产和消费国以及第二石油消费国、OECD之外最大的石油进口国(王仲颖、任东明、高虎等,2012)。我国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的比重长期保持在70%以上(中国统计年鉴,2014),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我国CO2气体排放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已占全球首位(IEA,2009)。我国政府已经提出2020年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要占到全国一次能源消费量的15%(《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07),但是要实现此目标,任务艰巨(王仲颖、任东明、高虎等,2012)。

世界经验表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与政策的引导和激励密不可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07)明确指出,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对包括水能、生物质能的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予以支持。目前,对于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的研究文献主要从政策工具的应用、政策工具效果评价方面提出。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重视对于可再生能源的激励政策应该针对不同发展阶段提出。Martine et al.(2006),Hillring(1998)提出在研发阶段需要针对技术研发进行支持;在生产阶段主要通过减免税收和适当补偿(Lawrence & Stanton,1995);在市场化阶段Suani(1999)认为生物质能政策需要将外部性引入市场价格中。同时,可再生能源在市场化阶段配额标准需要保持相对稳定(Ryan et al.,2006)。国内学者王革华(2010)对我国新能源产业政策进行了梳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提出我国应完善经济激励政策和非经济激励政策,促进新能源的发展。王玺等(2011)针对新能源产业研发、生产和销售等环节设计了税收优惠政策。刘叶志(2008)则从外部性理论的角度提出使用财政政策来优化资源的配置。

本文针对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政策的发展状况,从基础理论入手,通过科学判断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阶段,针对不同发展阶段依据商业化阶段理论与可再生能源财税政策的关系提出相应的产业财税政策。

二、可再生能源的概念及发展意义

(一)可再生能源概念和分类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能源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是否再生,将能源划分为可再生能源与非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的英文名称是Renewable Energy,其概念最早是由联合国在内罗毕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会议上确定的。可再生能源不同于常规的化石能源,具有可持续性,几乎不会枯竭,有利于生态良性循环,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所产生的二次能源氢能等(张博,2007;姜南,2007)。我国将可再生能源分为水能、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和海洋能(《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07)。这种能源资源潜力大、环境污染低,是人和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能源。

(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意义

1.能源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我国能源长期存在资源有限、优质能源储量严重不足、化石能源人均储量低的状况,其中石油、天然气资源仅占世界人均储量的11%和4%。目前,中国石油进口年均增长率达到了35%,石油对外依存度在30%以上,这一数据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对能源的需求将持续增加。

2.调整能源结构、增加能源可持续供应的需要

我国能源消费结构长期以煤炭为主,随着降低煤炭消费的压力增加,必然需要相应提高水电、核电等能源的使用量。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多元化的能源消费结构。

3.保护环境、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需要

对于化石能源的过分依赖,使得我国环境污染严重,严重影响我国居民的身体健康。而可再生能源几乎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破坏。这也是为什么世界越来越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原因所在。

三、商业化阶段理论与可再生能源财税政策的关系

(一)商业化阶段理论的内涵

根据美国总统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研究报告(PSCAST,1999),可以将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商业化过程分为研究发展阶段、示范阶段、规模化降低成本阶段和大面积推广阶段。

在研究发展阶段,也是商业化准备阶段,投资收回的可能性小,承担的风险高,因而在此阶段政府是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政府等公共部门应该在技术研发方面发挥巨大作用,同时为了促进新技术的商业应用转化,政府应该引导企业积极参与。

在示范阶段,政府提供资金支持是本环节得以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此阶段可以分为技术示范和商业化示范两个阶段。技术示范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研发出的新技术进行生产能力的可行性验证、示范,并发现问题,进一步完善新技术;而商业化示范阶段是在上一个阶段可行的基础上对商业服务的能力和推广前景进行验证。本阶段资金投入较大、回收期长、风险高,资金获取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到了规模化阶段需要降低生产成本。在本阶段技术特征表现为单位生产成本受累计产出规模增加的驱动而进一步下降,整体呈现“学习曲线”的特征(见图1),直至可再生能源技术拥有与传统能源相同的竞争力。成本下降受规模效应的驱动,而累计规模效应需要稳定的大量的资金投入,本阶段需要解决的关键核心问题是克服成本下降的不确定性、保证投资收益的稳定性。合理的政策设计将会达到成本驱动下降的作用,否则可能出现接受补贴的企业依赖补贴生存,不想通过技术进步和加强管理增强盈利能力。

大面积推广阶段是在可再生能源经历了研发、示范和规模化阶段之后。在前几个阶段的发展之后,由于成本经济性已与常规能源技术相当,此时就可以进行大面积推广了。此时政策上主要解决市场交易和信息传播方面的障碍。

(二)商业化阶段理论与可再生能源财税政策的关系

可再生能源在商业化的不同阶段,都不同程度伴随着研发、示范、规模化成本降低和市场推广等环节的运行。在技术研发环节政策支持应该是政府公共部门主导、企业等参与,主要使用科技推动政策,由国家组织研究机构和企业一起实施科技攻关计划,并对研究示范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以生物质能为例,美国在燃料乙醇产业发展的各个阶段主要采取的政策有:(1)在发展初期,采用提高乙醇补贴、税收减免、信贷优惠、债券贴息补贴以及保险贷款优惠等补贴手段。首先将每加仑乙醇补贴从1978年的40美分提高到1984年的60美分。在《能源税收法案》中要求对E10乙醇汽油每加仑减免征收4美分消费税。通过《原油暴利所得税法》将乙醇添加汽油的免税时间进行延长;1980年的《能源安全法案》(Energy Security Act)要求对生产规模低于100万加仑的乙醇生产厂商提供担保,联邦政府与乙醇生产厂商签订购买协议,实行最低收购价格;《混合和解法案》中规定对外国(主要针对巴西)生产的乙醇征收每加仑50美分的进口关税,还规定乙醇生产设施可以进入免税工业发展债券。关于行业竞争,《乙醇燃油竞争法》禁止对乙醇企业进行任何恶意报复,实施的效果是企业投资积极性提高。到1985年美国生物乙醇的产量接近5亿加仑,生产厂商达到163家。(2)在商业化过渡阶段,需要不断扩大项目规模和项目数量。在这个阶段,为了促使新产业的成熟,政府需要通过补贴税收、优惠等形式支付增量成本,促进新技术尽快扩大规模。(3)在规模化阶段,往往需要从产销两个方面促进产业的快速发展。美国在此阶段除了对生产环节提供支持,还对消费环节提供信贷帮助:1)在《替代能源安全法案》(Alternative Motor Fuels Act)中规定对生产替代燃料汽车的企业提供信贷优惠,满足公司平均燃料经济(CAF)的标准,如E85标准;2)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主要由于石油生产企业的阻力,E85加注站一直没有发展起来,使得乙醇的使用范围受到了很大的限制;3)继续对研发领域实施支持。(4)在商业化运作阶段,即大面积推广阶段,美国实施多环节支持生物燃料产业,通过制定明确的生产计划,补贴逐渐减少。不同商业化阶段可再生能源的激励扶持政策见图2。

四、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阶段判断与政策框架设计

(一)可再生能源发展阶段判断

1.趋势判断

对于可再生能源发展阶段的判断是建立在Booz和Allen(1957)的生命周期概念基础上的。根据PSCAST的商业化阶段理论,处在不同发展阶段,产业规模、产品种类、市场环境、产业利润等都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对可再生能源商业化阶段进行实际判断时我国数据统计不全,企业数据仅能从上市公司的年报中获取(宁冰,2012)。根据RESSET金融研究数据库中关于我国可再生能源上市公司的统计,依据可再生能源上市公司产值的变化对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阶段进行了趋势估计。

通过上市公司1993年至2013年产值的趋势变化(如图3)可以看出,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处在规模化阶段。但这属于对可再生能源的整体进行的判断,具体到各种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阶段还会有差别。为了提高判断的科学性,还需要使用定量的方法通过计算进行判定。

2.Gompertz曲线拟合法

由于拟合精度好,产业发展生命周期分析中Gompertz曲线法已经被广泛应用。其基本原理是利用公式:Yt=Kab t(K>0)。结合本研究,Yt表示新能源上市公司的产值,t表示时间,公式中三个参数K、a、b的值可以采用非线性最小二乘法进行估计。根据统计学的计算方法,一般采用三和值法进行计算。三和值法的原理如下:

笔者选取RESSET金融研究数据库中新能源上市公司1993年至2013年共21年的产值数据,将数据按照时间等分成三个阶段,即1993―1999年为第一个阶段,2000―2006年为第二个阶段,2007―2013年为第三个阶段,这里n=7。根据21年的产值数据,通过计算和使用Eviews的非线性最小二乘法迭代估计,并经过分析,模型的可决系数为0.984279,调整的可决系数为0.981926,拟合优度高,自变量对因变量的解释程度强。F-statistic为640.7726,Prob为0.0000,判定模型总体显著,最后经过P值判定回归计算出的lnK、lna、lnb是显著的。经过计算得出a=0.9145,b=0.9178,依据对照表(如表1),可知我国可再生能源处于成长期,这与趋势判断一致。

(二)我国可再生能源财税激励政策框架设计

根据可再生能源商业化阶段理论,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经验,可再生能源产业财税政策工具的选择需要根据产业发展阶段设计。在技术研发阶段,应该以财政资助为基础,进行共性技术研发活动;在商业化示范阶段应该适当增加财政投资;进入成长阶段应该采取市场保护、政府采购等措施;进入大面积推广阶段,可以采取税收优惠、金融扶持、创业投资等为主的财税政策。由此,本文参考王仲颖、任东明、高虎等(2012)的研究,根据商业化阶段理论分析构建了我国不同商业化阶段可再生能源财税政策工具选择的模式。

目前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整体处在规模化阶段,根据表2,在此阶段税收政策和财政激励政策都需要加强。由于本阶段需要企业扩大投资,促使产业形成规模优势,使得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学习曲线进一步降低,重点需要通过在税收政策上允许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鼓励可再生能源企业增加投资,另外可以在财政投资上从财政投资、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等方面对可再生能源企业进行支持。同时,消费终端税收政策与补贴政策支持也需要进一步加强(胥力伟和丁芸,2015),提升消费的拉动作用。但是,在此阶段不应该进一步减免企业所得税,以迫使企业进一步增强自己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产业自身的竞争优势,形成产业竞争力。

五、结论与探讨

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中还存在高成本、高价格的制约,更为重要的是在商业发展的初期和中期,可再生能源的投资还存在风险大、成本高、预期回报率低等困境。可再生能源不仅需要国家加大支持,还需要分别对水能、风能、生物质能等不同的发展阶段进一步进行针对性的判断,依据商业化阶段理论和不同商业化阶段可再生能源的财税政策工具选择模式有区别地应用差异化政策工具,尤其是财税政策工具,并在必要的时候应用政策工具组合。

本文没有对政策工具的特点、不同政策工具的实施效果进行说明和评价,这也构成了下一步拓展研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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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刘叶志. 新能源产业外部效益及其财政矫正[J].科技和产业,2008(9):1-4.

第2篇:可再生能源的特征范文

本文根据2015年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装机规模和国家确定的2020年发展目标及最新的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预测2016~2020年三种发电规模年增长率和电价附加收入与电价补贴支出的差额,揭示政策变化给银行贷款带来的风险,并提出化解风险的办法。

【关键词】能源发展 信贷风险 投资重点

一、引言

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我国的风力发电始于20世纪50年代后期,2008年后进入大规模发展阶段;太阳能发电(以下简称光伏发电)始于1998年,2013年国家将全国分为三类太阳能资源区,制定了相应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生物质能发电起步较晚,2006年以后我国的生物质能发电行业才开始壮大。由于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较高,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行补贴政策。

二、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以下简称“电价补贴”)资金与银行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贷款安全性的关系

近几年来,银行在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贷款规模原来越大。比如某银行省分行,2014年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新增贷款占当年公司类年度新增贷款的19.2%,2015年则占36.4%,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贷款余额占到全部贷款余额的9.3%。

(一)需要电价补贴的原因及情况分析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设备制造技术水平低、价格高,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投资大、需要银行贷款量大、电力成本高。例如,一个5万千瓦的发电厂,风电需投资4亿元,银行贷款3亿元,经营期前三年平均成本0.60元/kwh;光伏发电需投资4.8亿元,银行贷款3.6亿元,经营期前三年平均成本0.71元/kwh。发电成本不仅远高于目前燃煤发电平均标杆上网电价(0.3614元/千瓦时),甚至高于同区域内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与燃煤发电相比,可再生能源发电在成本上没有竞争优势。从经济性上讲,没有必要发展可再生能源发电。

但是,能源安全问题和气候变化问题是当今世界经济发展面临两大难题,也是中国面临的重大问题。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将是解决上述两大难题的必要措施,这也正是我国积极开发可再生能源的重要原因。

面对这种事关能源战略全局、必须发展且前景很好,成本较高但逐步降低的行业,国家实行财政补贴政策予以扶持,建立了“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定价及补偿机制”。其主要内容:一是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定价机制。陆上风电实行分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海上风电实行招标电价,太阳能光伏发电实行分区域标杆上网电价(其中分布式光伏发电实行全电量补贴政策),生物质能发电实行标杆上网电价和招标电价并存;二是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差额部分,通过向电力用户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以下简称“电价附加”)加以解决;三是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补偿政策,包括税收政策和全额保障性收购政策等。其中税收政策主要有“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补贴资金来源是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来源则是电价附加。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规定“电价补贴”包括: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国家投资或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高于当地省级电网平均销售电价的部分,以及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等。并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计入电网企业销售电价,由电网企业收取,单独记账,专款专用。

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贴项目需要申请纳入补贴目录。纳入补贴目录需具备以下条件: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完成核准,且已经过国家能源局审核确认;2)符合国家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上网电价已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复;3)按属地原则向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省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收入来源分两部分:一是按照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0.3614元/千瓦时)从电网企业取得的收入;二是国家财政提供的电价补贴。

(二)电价补贴对银行信贷决策带来的影响

银行经营的原则是安全性,流动性和和效益性。银行信贷管理的原则是安全性,即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时间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

从银行信贷投向的选择方法来看,一看行业发展方向,二看国家政策是否支持,三看企业经营状况。从行业看,2015年风电、光伏和生物质能发电装机规模仅占全部并网装机的13%,与《中国风电发展路线图2050(2014版)》确定的2030年达到17%的目标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因此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从政策看,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是国家能源结构调整、解决能源安全的重要途径,也是经济新常态下国家支持的重点发展领域,受到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

补贴资金的变化对银行信贷决策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银行从补贴资金量的多少判断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的支持力度,从而决定银行贷款策略;二是补贴资金到位的及时性决定了银行对该行业贷款的管理方式。

三、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对银行贷款风险的影响

(一)目前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存在的问题

目前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除了存在弃风、弃光现象之外,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这几年来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发展过快、建设项目过多;二是可再生能源发电投资大、发电成本高,需要国家财政提供的电价补贴资金量大;三是电价补贴由于部分资金不能及时到位,在某些省份已经造成了一些不良贷款,降低了银行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的积极性。

(二)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资金量和补贴时间对银行贷款质量带来的影响

一是对银行贷款质量的影响。发电项目收入中25%~40%来自于电价补贴。如果电价补贴资金充足,补贴资金能及时到位,企业就能按时归还银行贷款本息;如果没有电价补贴或电价补贴资金长期有缺口,企业仅仅能支付人员工资和银行贷款利息,归还本金的可能很小,此时银行将会出现大量的不良贷款,这样银行将不会向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贷款,反过来又会影响国家调整能源结构的战略构想。

二是对银行贷款期限的影响。企业要想获得电价补贴,必须先进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名录》,但是国家电价附加资金补贴名录的时间是不确定的,它视电价附加资金量而定。如果资金充足,资金补贴名录就很及时,否则就滞后,现在最新的资金补贴名录还是2014年8月2日的第五批,第六批尚在征集过程当中。目前从项目建成到拿到财政补贴要2年以上,对银行来说,企业建成后前两年无法还款,原定的贷款期限无法执行。

(三)电价附加收入资金预测

1.电价附加征收范围。根据财综(2011)15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电价附加在除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征收范围的销售电量包括:1)省级电网企业(含各级子公司)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2)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3)省级电网企业对境外销售电量;4)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5)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的电量);6)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电量。即:除农业用电和居民用电以外,其他用电都需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2.电价附加征收标准。发改价格[2015]31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高到0.019元/千瓦时。

3.预测依据。2015年我国全社会用电量55500亿kwh,征收电价附加的电量(即第二产业用电量+第三产业用电量)为47204亿kwh,同比下降0.2%。电力消费增速下降的主要原因是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这种变化是经济新常态的基本特征,本文预计这种趋势将会持续。因此,电量增长率按年下降0.2%计算。预计2016年~2020年,电价附加收入分别为895亿元,893亿元,892亿元,890亿元和888亿元。

(四)电价补贴资金支出预测

按照《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可再生能源补贴对象包括: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主要包含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能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工程和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

1.补贴标准。第一,发电项目。2015年全国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平均为0.3614元/千瓦时,根据发改价格(2015)30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和国家能源局对2016年-202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价格的预测,以此计算出风电、光伏、生物质能发电补贴最新标准。

①风力发电:2016年~2020年,风电平均补贴标准分别为0.16元/kwh,0.16元/kwh,0.13元/kwh,0.10元/kwh和0.08元/kwh;

②光伏发电

A、光伏并网发电补贴标准:2016年~2020年补贴标准分别为0.55元/kwh,0.53元/kwh,0.51元/kwh,0.49元/kwh和0.47元/kwh;

B、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标准:0.42元/kwh;

③生物质能:平均补贴0.1元/kWh;

第二,接网工程。补贴标准为50公里以内0.01元/kwh,50~100公里0.02元/kwh,100公里及以上0.03元/kwh,全国平均补贴资金约为0.01元/千瓦时。

第三,独立电力系统。补贴标准平均为4000元/kw年。

2.2016~2020年各年度可再生能源发电或建设规模预测。第一,风电:2015年末我国风电项目累计核准容量21600万千瓦,累计并网容量12900万千瓦,全国风电平均利用小时数1728小时。风电项目的建设周期大约为1年,因此,2016年底的累计并网容量将达到17250万千瓦,2017年将达到21600万千瓦,超过了《中国风电发展路线图2050(2014版)》所预测的基本情景(最低目标),极有可能在2020年达到积极情景的预测目标,即风电装机容量达到30000万千瓦。以此估算,2018~2020年风电年增长率11.57%。全国风电发电小时按1700小时计算。

第二,光伏。2015年末光伏发电累计装机4318万千瓦,其中光伏电站3712万千瓦,分布式光伏606万千瓦,全国平均利用小时数为1133小时。依据《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光伏装机在2020年将达到10000万千瓦(其中光伏电站8335万千瓦,分布式光伏1665万千瓦),预计2016~2020年光伏电站装机规模年均增长17.56%,分布式光伏年均增长22.40%。全国年均利用小时数按1130小时计算。

第三,生物质能。2015年末生物质能装机规模1300万千瓦,年均发电小时3000小时。根据《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20年生物质能装机达到3000万千瓦,2016~2020年年均增长18.21%。

第四,接网工程和电力系统。假设建设电接网工程的上网电量占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合计(风电+光伏+生物质能)的50%,补贴价格0.01元/kwh;2015年独立电力系统装机0.53万千瓦,年均增长20%,补贴标准4000元/千瓦。

经计算,2016~2020年,电价补贴支出合计分别为848亿元,1024亿元,1032亿元,1028亿元和1061亿元;2015年~2020年,(电价附加收入-电价补贴支出)累计分别为-330亿元,-282亿元,-413亿元,-554亿元,-692亿元和-865亿元。

计算结果说明: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资金存在缺口将是长期的,而且资金缺口是在逐年加大的,这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和银行都有潜在的风险。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来说,拿到补贴资金的时间将会推迟,至于要推迟多久还难以预料;对银行贷款来说,建成后2~3年出现不良的可能性急剧提高。

四、银行对可再生能源发电行业的信贷风险防范措施

(一)客户选择方面

选择母公司实力强或股东实力强的客户,要求母公司或股东有代偿能力。主要原因是补贴资金到位有可能滞后2~3年,这期间企业将无法按时归还银行贷款,需要母公司或股东代为偿还。

(二)贷款期限安排方面

如果母公司或股东拒绝代偿,就需要提前做好贷款期限的安排。在贷款项目评估阶段,不考虑项目经营期前2~3年应该偿还的贷款额,这实际是预先设计了2~3年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企业只付息不还本。此后有两个选择:一是在贷款合同中约定,收到前2~3年电价补贴后,一次归还前几年应偿还贷款,这样原贷款偿还期不变;二是从第3~4年开始,按照贷款评估的还款金额还款,实际是将项目的贷款期限延长了2~3年。

(三)担保方式方面

一是对于五大电力集团下属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可采用信用担保方式或电力收费权质押方式;二是对其他集团成立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优先选择母公司或股东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是在母公司或股东保证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可以选择政府成立的担保公司提供一部分补充担保;四是在以上方案都无法实施时,可以选择抵押担保方式。在抵押物选择上,优先选择商业用地,不足时再增加部分建筑物或其他资产。

参考资料

[1]《可再生能源法》.

[2]《国家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

[3]发改价格(2013)16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4]财综(2011)15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5]《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

[6]财建[2012]102号《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7]《中国风电发展路线图2050(2014版)》.

[8]发改价格(2015)30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陆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

[9]国能新能(2016)54号《关于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目标引导制度的指导意见》.

第3篇:可再生能源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中美;可再生能源;补贴;反补贴;WTO

中图分类号:F7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11)05-0013-10

2010年9月9日,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U SW)向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提交了一份长达5800页的申诉书,指控中国政府对新能源企业给予了不公平的“非市场性”补贴,据此提请政府对中国展开反补贴调查。10月15日,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宣布接受调查请求。虽然这不是美国针对我国的首起反补贴调查,但却是首次在新能源领域发起的反补贴调查,而且让我们陷入“双重困境”之中:一方面美国通过气候变化谈判和“碳关税”逼迫中国承担与发展阶段不相符的减排责任,另一方面又通过反补贴调查打压有利于减排的中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空间。

面对可再生能源补贴大国和先行国――美国的调查指控,根据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系统梳理分析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政策体系和补贴制度,对比分析美国政府对可再生能源发展资助和补贴机制,做到知己知彼,是我们采取合理措施从容应对其反补贴调查的基本要义。

一、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对补贴规制的基本框架

WTO中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以下简称ASCM)第l条对补贴的定义作出了规定:补贴是由一国政府或者公共机构提供的、使接受者获益的财政资助。凡出现以下情况或形式应当视为存在补贴:一是涉及资金的直接转移(如赠款、贷款和投股)、潜在的资金或债务的直接转移(如贷款担保)的政府做法;二是放弃或者未征收在其他情况下应当征收的政府税收(如税收抵免之类的财政鼓励);三是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外的货物或者服务,或者购买货物;四是政府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或者指示私营机构履行以上的一种或者多种通常应当属于政府的职能,且此种做法与政府通常采用的做法并无实质差别;五是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和价格支持等。需要注意的是,协议并不对各国采取的补贴一概进行管制,只约束“专向性”补贴。“专向性”补贴,是指专门提供给某一特定企业、产业或者某几个特定产业的补贴。

ASCM第3条还明确规定,“除《农业协定》的规定外,下列补贴应予禁止:(a)法律或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惟一条件或多种其他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包括附件1列举的补贴;(b)视使用国产货物而非进口货物的情况为惟一条件或多种其他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显然,上述规定清楚地表明,禁止性补贴主要是直接针对出口,或者直接针对进口替代,都属于对国际贸易产生严重扭曲的补贴行为。

除禁止性补贴外,ASCM还定义了另外两类补贴:可诉性补贴和不可诉补贴。可诉性补贴,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其实施对其他成员的经济贸易利益造成了损害,受到损害的成员可就此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不可诉补贴,是指任何成员在实施这类补贴的过程中,可以不受其他成员的反对或申诉以及因此而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包括非专向性补贴和3类特殊专向性补贴。自2000年1月1日不可诉补贴在失效后,3种专向性不可诉补贴归入可诉性补贴。

上述ASCM关于补贴的基本规则框架,是我们随后分析中国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和美国反补贴调查的基本法理依据。

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政策分析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我国于2005年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对有关推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作了比较完整的规定,确立了可再生能源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政策框架体系。随后,包括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电监会、住建部(原建设部)、科技部、商务部等相关部门以及湖南、山东、黑龙江、湖北等省份,陆续出台了40多个相关的配套政策,基本建立了我国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框架体系。

(一)中国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激励政策体系

基于这些配套政策,我国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体系,建立了有利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体制机制,主要包括:强制电网接纳制度、全社会费用分摊机制、财政投入政策体系和税收优惠政策体系。

我国通过颁布《可再生能源产业指导目录》、《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节暂行办法》和《电网企业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监管办法》等实施细则,一方面建立了强制要求电网企业接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制度,另一方面建立了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的全社会费用分摊机制,同时还根据不同可再生发电技术特点和产业化进程,建立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分类电价体系,消除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准人障碍,有力地促进了可再生能源市场的扩大。

我国通过公布《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原料基地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非粮引导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用于支持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利用、太阳能光电以及新能源汽车的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建立了支持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产业发展和市场推广的财政投入政策体系。

我国通过制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调整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及其关键零部件、原材料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发展生物能源和生物化工财税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等税收制度和细则,对参与生物质能综合利用、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开发及装备生产制造企业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初步建立起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税收体系。

总体来看,可以说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实施框架和激励措施已基本形成,但是目前在可再生能源产品补贴机制方面面临着不小的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对USW申诉书中针对中国可再生能源禁止性补贴指控的分析

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快速发展,不仅对我国的节能减排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而且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也有重大贡献和重要意义。USW趁美国中期选举的特殊时机,挑起针对中国的301反补贴调查,俨然是给全球减排之路设置了又一路障。另外,一旦美国通过对中国反补贴制裁,未来对美出口贸易必将受影响,还有可能引起欧洲国家的连锁反应,而欧洲恰恰是中国新能源出口的主要市场。我们将在上述全面的政策梳理基础上,对USW的相关指拄进行条分缕析,逐一解读。

1.“乘风计划”与国产化要求指控分析 usw申诉书中提到了中国原国家计委

“九五”期间通过的“乘风计划”,指出该计划给予使用国产风电装置的风力发电项目贷款补贴以及接入电网的优先权。经营风电场的中外合资企业,如购买本地装置也可以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享受优惠待遇。基于此,USW认为“由于该项计划中明确要求工程和企业使用国产而非进口商品以取得贷款和税收抵免的资格”,因此,“乘风计划”违背了ASCM第3条第1款(b)项下的规定。

另外,USW还注意到,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风电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能源(2005) 1204号),规定“风电设备国产化率要达到70%以上,不满足设备国产化率要求的风电场不允许建设。”但是,USw在申诉书中本身也了解到,该项关于风电工程项目采购设备国产化率的要求已经在2009年被发改委取消。然而,UsW在申诉书中仍然坚持认为中国仅仅取消了一项与“乘风计划”相分离的计划对上述国产化率的要求,并以此推断“乘风计划”仍旧有效。

正如USW在申诉书中所说,该项关于风电工程项目采购设备国产化率的要求已经在2009年底《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风电工程项目采购设备国产化率要求的通知》中被发改委取消。国家发改委既然取消了2005年通过的一项规定,何以仍然保留上世纪90年代“乘风计划”当中类似的规定?USW的该条指控明显站不住脚。

2.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补贴问题分析 USW在申诉书中指控《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8]476号)中相关规定违背了ASCM第3条第1款(b)项下的规定。其中所涉及的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条:

第四条 产业化资金支持对象为中国境内从事风力发电设备(包括整机和叶片、齿轮箱、发电机、变流器及轴承等零部件)生产制造的中资及中资控股企业。

第六条 申请产业化资金的风力发电设备制造企业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四)风电机组配套的叶片、齿轮箱、发电机由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制造,鼓励采用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制造的变流器和轴承。

第七条 对满足支持条件企业的首50台风电机组,按600元/千瓦的标准予以补助,其中整机制造企业和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各占50%,各关键零部件制造企业补助金额原则上按照成本比例确定,重点向变流器和轴承企业倾斜。

根据ASCM第2条第1款,“为确定按第1条第1款规定的补贴是否属对授予机关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或产业、或一组企业或产业(本协定中称“某些企业”)的专向性补贴,应适用下列原则:(a)如授予机关或其运作所根据的立法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某些企业,则此种补贴应属专向性补贴。”如若尽管因为适用规定的原则而表现为非专向性补贴,但是有理由认为补贴可能事实上属专向性补贴,则可考虑其他因素。此类因素为:有限数量的某些企业使用补贴计划、某些企业主要使用补贴、给予某些企业不成比例的大量补贴以及授予机关在作出给予补贴的决定时行使决定权的方式。

据此分析,上述《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由于将补贴的获得明确限于“中国境内从事风力发电生产设备制造的中资及中资控股企业”,按照ASCM第2条第1款(a)项的规定,该补贴应属专向性补贴。

其次,根据第一部分所述的ASCM第3条第1款(b)项,《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由于视使用“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制造”的“风电机组配套的叶片、齿轮箱、发电机”为申请产业化资金的条件之一,因此该项规定涉嫌构成ASCM第3条第1款(b)项所指的禁止性补贴。

3.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补贴问题分析 Usw在申诉书中指控中国政府对高科技出口产品给予研究开发资金资助,其中包括绿色技术产品,如风电设备、水电轮机、光伏能源系统和高级电池。该指控主要涉及《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计财发[2002]527号)和《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

在((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中有下述规定:

第七条 申请出口研发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三)产品有较强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出口前景;

第八条 出口研发资金资助以下企业或项目:

(四)海关统计的上年度出口额占销售收入总额50%以上或出口额超过15007Y美元的企业。

《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主要针对中国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研发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根据《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2006)》,以及关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技术领域代码的说明,编码07的为新能源和节能产品。

财政部公布的《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与《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并未列于其中,因此推定该管理办法仍然有效。

根据ASCM第3条第1款(a)项“法律上或事实上视出口实绩为惟一条件或多种其他条件之一而给予的补贴”,构成ASCM项下的禁止性补贴。因此,在《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仍然有效的前提下,由于该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明确提出“出口研发资金资助海关统计的上年度出口额占销售收入总额50%以上或出口额超过1500万美元的企业”,在法律上视出口实绩为惟一条件或多种其他条件之一而给予补贴,因此涉嫌构成AS CM第3条第1款(a)项所指的禁止性补贴。

4.出口信贷补贴问题分析 USW在申诉书中提到2009年中国进出口银行仅仅在两个进出口项目当中就提供了1740亿美元的出口信贷。USW还指出,1978年主要的官方出口信贷机构在OECD的支持下同意遵守最低利率和最高偿还期限两个标准,以扭转全球在出口信贷上的不良竞争。遵守这些标准的出口信贷在ASCM项下会得到保护。不遵守OEcD关于该项“君子协定”所设置的“最低标准”,将构成基于ASCM第3条第1款(a)项所指的潜在的禁止性出口补贴。USW进一步指证,中国进出口银行提供的利息率低于OE CD的最低标准,且其还款期限超过了OECD的最高标准。USW认为这类优惠条款使得中国的制造商在世界范围内的绿色技术市场相较美国出口商具备更强的竞争力。USw认为这些优惠条款使得进出口银行的出口信贷成为ASCM项下第3条第1款(a)项所指的禁止性补贴。

实际上,根据中国进出口银行2009年度报告,中国进出口银行2009年全年签约各类贷款不过才4785亿元,历年累计共支持了1742亿美元的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农产品出口,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等“走出去”项目。因此,UsW所说2009年中国进出口银行仅仅在两个进出口项目当中就提供了1740亿美元出口信贷的情况并不属实。

更重要的是,中国并未接受OECD所创设的关于出口信贷的标准,作为一个“君子协定”的非参加方,不遵循该协定所设定的标准,并不必然构成违反另一国际协定即ASCM项下的规定。仅仅将出口信贷给予从事出口的企业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被视为属ASCM规定含义

范围内的出口补贴的原因,必须证明“实质性的优势”的获得。如果能够证明出口信贷的利率在市场上也能获得,便不构成禁止性补贴,这一点在WTO关于加拿大和巴西的飞机补贴案中得到专家组的认可和支持。

5.出口信用保险补贴问题分析 USW在申诉书中指责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清洁技术和产品出口提供优惠保险费率补贴,并声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从2002年创建到2008年因为优惠保险费率而累积14亿元的亏损,构成了ASCM第3条第1款(a)项所指的禁止性补贴。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有关规则中,具体涉及出口信用保险的是第3条第1款中提及的附件一,也就是《出口补贴例示清单》。这份清单列举了12种禁止性补贴,其中第(j)项规定,“政府(或政府控制的特殊机构)提供的出口信贷担保或保险计划、针对出口产品成本增加或外汇风险计划的保险或担保计划,保险费率不足以弥补长期营业成本和计划的亏损的,视为补贴。”USW指控中国政府通过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进行补贴的主要证据就是2002年到2008年的累计亏损。

事实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从2002年创建至今,除开始两年和2008年外,大部分年份处于盈利状态(如下图2所示)。其中,众所周知,2008年是极为特殊的一年,金融危机的爆发导致全球金融市场和贸易环境极度恶化,致使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现较大亏损。但是,这种状况很快得到扭转,2009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便取得了4.58亿元的净利润。

在WTO“美国高地棉花案”中,专家组指出(j)项并未对“长期”下定义,也不存在时间上的标准,只是指一段长的时间,既可以是过去的,也可以是未来的。实际上,计算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从2002年到2007年的累积净利润为盈利2.43亿元。如果以“美国高地棉花案”中的“10年”长期标准来看的话,在中国率先走出金融危机阴影、出口稳定增长的基础上,到2012年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实现累积稳定盈利极有可能。因此,无论从过去还是未来角度来说,USW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补贴的指控都站不住脚。

按照《2009年复苏和再投资法》中1603条款的规定,美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已经实施了高达26亿美元的财政支持计划,从其中可以看出美国政府在风能的发展中提供巨大的支持。风能(大机组)的总装机容量达到3891.8Mw,财政补贴金额达到22.26亿美元,每千瓦补贴金额平均达到1906美元,在Forbes Park风能项目中高达3448美元/千瓦,远高于中国的补贴标准。

从上述关于USW针对中国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主要补贴指控的辨析中,我们可以看 出,USW对中国的补贴指控大多是不实和错误的,但是其中也有被其作为口实之处,对此 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并及时制定对策做出调整。

三、美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体系与特征

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等问题,美国也制定了本国的可再生能源战略。例如,为 了保证其可再生能源战略目标的最终实现,美国政府一直以来都使用补贴方式来促进本国可 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并且已经成为了刺激该产业发展的主要政策手段。

(一)美国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法案与补贴规模

美国《1978能源税收法案》首次提出针对燃料乙醇的消费税减免;到《1979能源税法 案》首次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者给予投资税抵扣,并允许可再生能源项目实行加速折旧;到 《1992能源政策法案》首次提出对可再生能源的生产给予生产税抵扣,对免税公共事业单 位、地方政府和农村经营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按照生产的电量给予经济补助;再到《2005 能源安全法案》首次提出利用金融工具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并首次引入清洁可再生 能源债券机制和贷款担保机制,为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商业化提供资金支持;直到《2009美国 复苏和再投资法案》,提出一系列综合性的补贴方式,包括生产税抵免、投资税抵免和联邦 基金任选其一,以及对生产侧和消费侧直接补贴,不难看出美国对可再生能源补贴呈现出方 式多元化、规模扩大化的趋势。

2007财政年度,美国在能源领域的补贴总额共166亿美元,其中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补 贴支出达到48.75亿美元,包括直接支出5亿美元,税收抵免39.7亿美元,研发补贴7.27亿美 元,联邦电力补助1.73亿美元。金融危机发生后,美国在新能领域的投资大幅下降,美国 政府为了改变这一现状,制定了《2009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案》,从法案的内容可以看出其 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投资金额高达272.13亿美元,其中由美国能源部“能源效率与可再生 能源”(EERE)办公室掌握的就有168亿美元,是2008财年的十倍,足以见到美国在支持可 再生能源开发匕的态度和决心。

(二)美国可再生能源方面主要补贴方式

根据美国所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特别是《2009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案》(简称2009ARRA)和《2005年能源政策法》,美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现行主要有5种补贴措施:

一是可再生能源技术贷款担保。根据《2005能源政策法案》1701、1702条的规定,对于可避免温室气体排放的能源可以给予贷款担保,其中包括对可再生能源技术的担保,而该技术应该是用于商业市场的商业技术。给予符合要求的项目提供贷款担保不超过全部设备成本80%,贷款利率不高于授予机构规定的限度,该利率不应超过在该领域私营贷款的利率水平,还款期限不超过30年或者使用寿命的90%。

二是清洁可再生能源债券(CREBs)。2009ARRA第1111条提供了l6亿美元的清洁可再生能源贷款,这些系能源产业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等清洁可再生能源领域。这笔贷款中,1/3将给予州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印第安部落政府的合规项目,1/3给予公共供电供应商,l/3给予电力协作组织。

三是生产税抵免(PTC)。PTC可以追溯到《1992能源政策法案》,2009ARRA第1101条将生产税抵免的范围进行了调整,将适用生产税抵免扩大到风能、生物能、地热能、城市固体废弃物等发电设备所生产的电能。同时,将有效期向后延迟,风能设备延迟到2012年12月31日,其他设备延迟到2013年12月31日。税率也从2007年的2.0美分/千瓦时调整为2.1美分/千瓦时。

四是投资税抵免(ITC)。2009ARRA第1102条、第1103条规定,对于2008年12月31日之后投入运行的风能和其他可再生能源的发电设备可以允许纳税人选择可再生电力生产税抵免、投资税抵免以及联邦基金之间任选其一。对符合条件的用于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研发设备安装、设备重置和产能扩大项目,都可按照设备费用的30%给予投资税抵免。

五是可再生能源联邦基金。根据2009ARRA第1104条的规定,对于2009年、2010年投运的或者2009年、2010年开始安装且在联邦政府规定的税务减免截止日(风能2013年投入运营、其他能源2014年投入运营)之前投运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的设备投资给予相当于设备及资产总额的30%的财政补贴。

(三)美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的主要特点

(1)一般采取竞争性补贴政策。美国对本国企业发放补贴,一般都会采取竞争性工业补贴的政策。所有合规企业都可以申请被授予补贴,某一企业要取得该补贴就必须通过竞争性程序,符合这一具体补贴的要求和标准。当局在授予能源领域该补贴的过程中,采取这一措施最大限度地规避了ASCM第2条中对于“专向性”的规定,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从法律层面上看,当局并未以法律法规或其他方式将补贴限于某些企业,这样补贴就不具有了法律上的“专向性”;其二,从事实层面上看,当局也并未将全部或绝大部分补贴授予某些企业。这样就排除了企业专向性补贴和地区专向性补贴的可能性,最多只能被视为可再生能源行业专向性补贴。

(2)尽量使用研究与开发(R&D)补贴政策。如根据((2005能源政策法案》的规定而进行的“创新技术”贷款担保,将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作为整个贷款担保计划的重要一步进行补贴。根据ASCM第4章第8条第2款(a)项的规定,“对公司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或对高等教育机构或研究机构与公司签约进行研究活动的援助”属于不可诉补贴。虽然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可诉性补贴条款失效,但是从国际实践来看,一般国家都不会对该部分补贴提起反补贴调查和诉讼,因此使用该类补贴还是比较安全。美国大量运用研究与开发补贴政策既实现了补贴的目的,同时又符合ASCM规则,避免了其他成员的反补贴措施。

(3)基本不存在禁止性补贴。美国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补贴基本上都是针对美国治内所有合规企业进行的补贴,在法律条文上不存在构成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等禁止性补贴的情况。当然,这并不排除美国所采取的补贴政策可能构成可诉性补贴的情况。按照ASCM第3部分的规定,如果可以证明美国所采取的补贴措施对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且造成严重侵害,那么其他成员就可以提起反补贴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

四、结语与启示

美国USW对中国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提起反补贴调查,绝非一时的心血来潮,而是处心积虑有备而来,收集的材料非常详细全面,对此我们绝不可掉以轻心。一方面,我们通过全面梳理我国可再生能源政策体系寻找自身制度设计上的缺陷与不足,为应对反补贴调查打好基础;另一方面,通过对美国的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和补贴政策的检视,洞悉美国的可再生能源补贴规模和特征,从中找到我们可以借鉴的经验和模式。在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体系时,以下几点值得借鉴:

首先,在我国实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过程中引入竞争性补贴政策,尽可能地规避掉一些专向性的补贴,这样可以更好地实现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目标,同时也可以更好地规避可能来自于外部的法律风险。

其次,在制定我国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政策时,应尽量采取不可诉性补贴。虽然不可诉性补贴条款已经失效,但是从2000年后美国及其他国家的实践来看,实施不可诉性补贴仍然被视为合法的国际惯例,基本没有被诉的案例。采取不可诉性补贴政策,可以较大地降低我国被诉的风险。

第4篇:可再生能源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能源互联网;现状;发展趋势

1、导言

人类社会经济想要取得快速的发展,必须要借助能源的支撑,但大量运用化石能源导致的环境和资源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人们的安全生存。全球能源互联网致力于解决能源环境、资源配置、能源供需等问题,以全球视角审视如何利用世界资源,进而促进各个国家友好和平相处。

2、能源互联网定义

能源互联网是在现有能源供给系统与配电网的基础上,通过先进的电力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深入融合了新能源技术与互联网技术,将大量分布式能量采集装置和分布式能量储存装置互联起来,具有“横向多能源体互补,纵向源-网-荷-储协调”和能量流与信息流双向流动特性的显著特点,是实现能量和信息双向流动的能源对等交换和共享网络,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为基础构建的能源互联网络。能源互联网通过智能能量管理系统实现实时、高速和双向的电力数据读取和可再生能源的接入。

3、国内能源互联网研究现状

中国研究人员在国家电网的支持下,也对能源互联网这一新兴技术进行了研究及探索,纷纷成立了研究院及研究专题,如清华大学、浙江大学等均拟成立能源互联网研究院,国家电网发起了能源互联网研究专题等。但总体上我国的能源互联网研究相比于国外而言,起步稍晚,但势头很好。目前相关成果还较少,大多还处于起步、跟踪及相关概念的讨论阶段阶段。

开发和利用分布式可再生能源是解决能源紧张、环境污染及气候变暖的重要手段。作者在计及分布式电源的间歇性、随机性等特点的情境下,建立了适应高比例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新型电力规划及生产模拟模型,并针对未来中国实现高比例再生能源的电源结构、跨区电力流动等开展了实证研究。

我们从不同的视角:政府管理者视角、运行者视角及消费者视角等讨论了能源互联网应具有的特征:可再生、分布式、联起来、开放式及融进去。进一步讨论了能源互联网的功能结构,同时分析了能源互联网与其他电力系统相比所具有的关键特征。

此外,从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利用的角度阐述了能源互联网的内涵、特征等,并设计了基于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能源互联网系统。讨论了能源互联网系统的组成部分未来能源互联网的主要研究方向:控制策略、电力电子变流技术和储能技术等;提出利用信息技术对传统电网加以改造,将分布式可再生能源网络、信息通信网络进行高度融合,构建可再生能源互联网,实现分布式可再生能源跨区域、大范围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最终实现电网和信息网的变革。可再生能源互联网是由各种规模不同的分布式局域网组成,局域网间可实现电能流动的双向性及电能配置的高效性。进一步设计了固态变压器原理图、超级电容电池原理图及射频充电自供能原理图等,最后阐述了微电子技术在可再生能源互联性化和系统安全运行等方面阐述了能源路由器的内涵,同时设计了两层架构的能源路由器结构.

4、能源互联网的实现手段及发展方向

4.1清洁能源开发

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作为清洁能源具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或可循环利用的特点。结合现有的创新技术,如太阳能光伏发电、风力发电(包括陆地发电、海上发电等)、生物质发电等技术可以逐步用于替代化石燃料燃烧发电技术,实现电力生产的清洁化。以太阳能发电为例,随着互联网应用的逐步深入,我国分布式光伏电站已经呈现出快速互联网化的趋势,全国已经有200多个电站、千万数量级的电池组件接入网络,实现大数据实时采集和分析。

在能源消费环节要鼓励实施电能替代。相比于煤、石油、天然气等一次能源,电能更为高效、清洁。提高电能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化石能源污染和温室气体排放问题。如鼓励电动汽车的使用,将减少对石油的消耗,可明显减少污染物排放。

4.2广泛应用智能电网

智能电网对太阳能发电、风电、海洋能发电等一些间歇式电源具有较强的符合性、适应性,进而能够确保各种类型资源的有序接入,同时也能保证各类设备直接使用。将智能电网与物联网、移动终端和互联网等多种技术相融合,进而满足广大用户的需求。将建设智能电网和能源再生发展、物联网和互联网紧密结合,从而推进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

4.3特高压技术

特高压输电技术是实现全球能源互联网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其具有输送容量大、输送距离远、效率高的特点,并且具有抵制各种严重事故的能力,可以满足大容量、远距离的跨区输电要求,能够实现大型能源基地的集约开发和电力的可靠输送,为构建全球能源互联网提供了有力支撑。

特高压交直流将输电距离提升到2000~5000千米,赋予电网更大范围调配资源的能力,能够实现各种清洁能源在世界范围互联互通、优化配置。目前,我国已建成投运了3条特高压交流线路和6条特高压直流线路。我国特高压工程的成功,不仅解决了中国能源发展难题,而且对于解决世界能源可持续发展问题也具有重大意义。

4.4突破能源互联网中的关键性技术难题。

提高我国能源互联网发展所需要的技术能力,为我国能源互联网建设提供更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储备是当前极为重要的事情。能源互联网由以“大数据”“云计算”为支撑的信息数据交换技术、分布式新能源发电控制技术等一系列尖端技术为依托,其中很多技术还远未成熟,需要国家集中一切科技力量去解决能源互联网建设中的技术障碍,这样才能早日实现能源互联网的构想。

结论

总而言之,各项能源资源在为推进人类发展中带来了很大的动力,但由于运用不合理、开采方式不科学等问题,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大的问题。在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下,人们逐渐对生态环境加以重视,各个国家都在着手恢复生态环境,力求能够充分运用能源互联网,进而解决在能源生产和消费中出现的各项问题,真正推进各个国家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继业,孟坤,曹军威,程志华,高灵超,林闯.能源互联网信息技术研究综述[J].计算机研究与发展,2015,05:1109-1126.

第5篇:可再生能源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可再生能源;资源节约型;保护环境

所谓可再生能源是指那些虽经人类大规模开发和长期利用,总的数量不会逐渐减少,相反,可以不断地得到补充,即不断“再生”的能源,如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建筑是可再生能源应用的重要领域。我国的太阳能、风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十分丰富,将它们应用到建筑领域中,其前景十分广阔。现阶段我们虽然对太阳能光热利用、浅层地热能热泵技术及其产品发展比较迅速,国内也有许多太阳能、地热能利用的成功实例,但真正用于建筑领域的还较少,建筑节能优化设计水平还不高,距离大规模推广应用还有不少差距。

1 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规模化应用的现实意义

1.1 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推广应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能源结构,保证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举措,对增加能源供应、保护环境等具有重要作用,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措施。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解决建筑的采暖空调、热水供应、照明等,是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应用的重要方面,对替代常规能源、促进建筑节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1.2 可再生能源应用于建筑领域是实施国家能源战略的最佳选择。由于我国太阳能年辐射总量超过4200MJ/m2的地区占国土面积的76%,是世界上太阳能资源最丰富的大国之一;在地表水、浅层地下水、土壤中可采集的低温热能也十分丰富,可利用的潜力十分巨大。虽然太阳能和浅层地热能都属于低品位能源,热值不高,但按照分级用能原则,它们完全可以满足建筑物生活用能的需要。因此,大力推进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是解决建筑用能最经济、合理的选择。

1.3 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刻不容缓。由于非再生能源(煤、石油、天然气等)储量有限,用一点就少一点,同时又是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恶化和自然灾害频发的罪魁祸首。因此,尽快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特别是用于建筑领域,势在必行,而且刻不容缓。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建筑用能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依靠可再生能源解决建筑新增用能需求,不仅能满足人民群众改善居住质量的要求,而且也能有效缓解我国能源供需矛盾。

2 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应用的具体做法

我国已成为近14亿人口的耗能大国,而建筑能耗已占全国总能耗的30%以上,因此,建筑节能已成为新建建筑和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时必须认真考虑的重要课题。在工程设计和施工中,通过采用外墙外保温等高效围护结构节能技术,可使建筑物节能目标达到65%以上,同时,如果能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并将它们用于建筑物的供热系统,就能真正实现建筑节能的最终目标。可再生能源在建筑领域应用的具体做法有以下几方面。

2.1 太阳能利用

根据建筑结构和构造的不同,可采用不同的太阳能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对高层住宅建筑,采用单户阳台分体承压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可满足日常的热水需求(洗浴、洗衣、洗菜等);对小高层和多层住宅建筑,可采用一幢建筑设置一套集中太阳能生活热水供应系统,并采用分户计量方式提供热水。

2.1.1 单户阳台分体承压式太阳能热水系统

太阳能集热器安装在阳台窗下墙外侧,可有效解决高层建筑因屋顶面积不够、而无法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的问题;集热器重量较小,安装简便,可实现室外集热器室内安装;系统单独安装,可满足用户的个性化需求,很好地与建筑结构结合在一起。太阳能热水系统由集热器、储水箱和循环管路构成,集热器的真空管通过内管外壁的吸收膜吸收热量后,通过真空管内置的导热翅片和U形管将热量传递给密闭的U形管内的导热介质。导热介质在循环泵的作用下,将热量由集热器传输到储水箱中内置的“换热器”,然后再与储水箱内的冷水发生热交换,从而加热储水箱中的冷水,达到将太阳能转换为热能的目的。

2.1.2 集中太阳能生活热水供应系统

利用自动补水装置对水箱进行补水,保持水箱常满;系统可实现集热器与保温水箱之间进行温差循环、恒温恒压供水。恒温水箱预留辅助能源接口,可有机结合电能、燃气、燃油锅炉等辅助热源,阴雨天时利用地下低温水源热泵系统作为辅助热源。为了节约用水和方便物业统一管理,还可采用远程监控系统和集中供水、分户计量的供热水方式。

2.1.3 太阳能光电路灯、庭院灯、地下车库照明系统

小区的道路、庭院及地下车库的照明采用太阳能光电路灯、庭院灯、草坪灯等。太阳能光电路灯的工作原理是:在智能控制器的控制下,白天,太阳能电池组件向蓄电池组充电,晚上蓄电池组提供电能给直流灯供电。直流控制器能确保蓄电池组不因过充或过放而被损坏,同时,还具备光控、时控、温度补偿及防雷、反极性保护等功能,控制器采用先进的无触点控制技术,先进的光控功能可以实现晚上自动开灯、白天自动关灯;也可实现光控开灯、定时关灯,而且还具有夜间自动切换负载的功能。

2.1.4 太阳能游泳池池水补热系统

小区内游泳池池水加热所需热量由太阳能提供,阴雨天由地下水水源热泵系统辅助提供。该系统不仅负责池水加热,在夏季,池水不需加热时,将太阳能系统产生的热量储存到地下水井中,以弥补仅以供暖方式运行的地下水水源热泵系统引起的地下水吸热和放热的不均匀。

2.2 地热能利用

地源热泵技术采用的是洁净的、可再生的地热能,是一项以节能和环保为特征的新技术。利用浅层地下低温热水源,经换热器解决采暖、余水余热供业主洗浴、洗刷。还可以地热水为热媒,通过钛板式换热器对供暖系统中已作软化处理的循环水进行热量置换,用于冬季供用户取暖。还可以同样方式将地热水的热量置换给洗浴系统中的自来水,用于洗浴。还可以将置换后的地下热水资源,经除沙、除铁后作为游泳池的洗浴水。最后,泳池洗浴水报废后可用于消防或冲厕。

2.3 节水节电措施

第6篇:可再生能源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智能电网;数据挖掘;传统电力系统;可再生能源

【Abstract】After the traditional power system gradually enters into the Smart Grid era, with sharply increased of data quantity, the conventional analytical methods had faced many difficulties. Data mining is just a powerful tool for solving this puzzle. This paper analyses the respective characteristics of Data mining techniques and Smart Grid, reveals the close ties between two of them as well as gives the examples in the application of Smart Grid with the relevant theory of Data mining. At last, a further generalization of Data mining in the Smart Grid was discussed in the paper.

【Key words】Smart Grid;Data mining ;Traditional power system;Renewable energy

1 数据挖掘理论

数据挖掘就是从海量的数据中提取隐含在其中,人们事先未知的但又是潜在有用的信息和知识,并将其表示成最终能被人理解的模式的高级过程 [1-2]。数据挖掘技术从一开始就是面向应用的,不仅是面向特定数据库的简单检索查询调用,还要对这些数据进行微观、中观乃至宏观的统计、分析、综合和推理,来指导实际问题的求解。同时还可以通过发现事件间的相互关联,对未来的活动进行预测。比如通过对空间负荷的预测,可以了解待研究地区未来的电力负荷增长走向, 及其连带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如城市电网规划、各类建筑用地及居民安置规划等[3]。数据挖掘的数据包括数据仓库、数据库或其它数据源。所有的数据都需要再次进行选择。

1.1 数据挖掘的分类

(1)根据挖掘的数据库类型分类:每一类数据库系统可能需要自己的数据挖掘技术。

(2)根据挖掘的知识类型分类:即根据数据挖掘的功能分类,如特征化、区分、关联和相关分析、分类、预测、聚类、离群点分析和演变分析。一个综合的数据挖掘系统通常提供多种 和/或集成的数据挖掘功能。

(3)根据所用的技术类型分类:这些技术可以根据用户交互程度,或所用的数据分析方法描述。

(4)根据应用分类:不同的应用通常需要集成对于该应用特别有效的方法 [1]。

1.2 数据挖掘的步骤

(1)数据收集。从数据库中获取基本分析所需的数据。指标数量越多,归纳研究越易发现存在的潜在规律。但若过多,符合条件的样本就会减少,从而影响预测效果。

(2)数据预处理。包括消除噪声、推导计算缺值数据、消除重复记录等。可通过专用软件的频率分析来实现。如果同一个变量的缺失值很多,可以丢掉这个变量。

(3)数据转换。主要目的是削减数据维数或降维,即从初始特征中找出真正有用的特征以减少数据挖掘时要考虑的特征或变量个数。主要有零维特征法和全维特征法。

(4)数据挖掘。先确定挖掘的任务或目的,如数据分类、聚类、关联规则发现或序列模式发现等。再决定使用什么样的挖掘算法。算法的选择有两个考虑因素:一是数据的特点;二是要根据用户或实际运行系统的要求。最后实施数据挖掘操作,获取有用的模式。

(5)结果的解释和评估。目的是剔除冗余或无关的模式;根据需要转换成可视模式;若不满足用户要求,则退回到发现过程的前面阶段重来。

2 智能电网数据的特点

(1)实时性高。电力系统每时每刻都在产生大量的数据,包括反映一次运行状态的各种数据。

(2)数据量大。除实时数据外,各种在线离线分析计算程序也会产生大量的数据。

(3)数据格式多样。数据可能存储于各种关系型数据库、文本文件和二进制文件中,这些数据源往往彼此独立,难以实现数据共享,导致大量数据冗余和不一致。

(4)历史数据极具价值。电力系统是个连续系统,它在某时刻的运行状态将会影响随后的状态或者趋势。对历史数据的妥善保存和深入分析势在必行。

3 可再生能源消费预测建模

智能电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各种可再生能源。风力发电、太阳能光伏发电、生物质发电、潮汐能发电、地热能发电等等,且各类可再生能源的发电成本、电能质量及在电网中占的比重都不同。为了深入研究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情况,对2001~2010年连续十年内某地区电力用户消费的可再生能源类型进行统计,对各种可再生能源类型进行编码:A=太阳能,B=风能,C=其他清洁能源。将电力用户从原始数据库中抽取出来,并编上号(1-N)。按年份进行升序排列,组成表1。

由相对年份来标识交易,用户号来标识用户属性,则R[X][Y]唯一标识了X号用户在Y+2009年主要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类型。这里提出的N阶转移矩阵的数学基础是马尔科夫链。算法的前提是:交易是历史相关的,其考虑程度由N决定,N阶矩阵意味着考虑前N年的交易历史。对于具有相同的前N年历史记录的用户群G1和具有相同前N-1年和今年的历史记录的用户群G2,若G1的前N年历史记录与G2的前N-1年和今年的历史记录相匹配,则G1在今年对能源类型的选择分布成为G2在明年对能源类型的选择的概率分布。

定义S(n, STRING)函数为以第n年结尾的R[X]的子串与STRING相匹配的用户数。如S(8, AAA)是指第6、7、8年的消费的主要可再生能源类型为风能的用户总数。为了方便起见,假定采用3阶的转移算法,并假定当前年份为N。生成数据项集I的3阶全排列集合PI{AAA, BAA, CAA, AAB, BAB, CAB, AAC, BAC, …, CCC}。遍历R数据库,对PI的每一项STRING生成S(N, STRING)。也就是,考虑历史记录(考虑的深度取决于阶数),对用户的偏好性按其序列不同而分类。根据已生成的S(N, XYZ)计算得S(N-1, XY)。这也就是将上一年的用户对消费类型的选择作为标准。将S(N, XYZ)/S(N-1, XY)上一年份的序列XY向今年Z的转移率作为今年序列XY向明年Z转移的概率,即Pxyz= S(N, XYZ)/S(N-1, XY)。从而建立预测模型的转移矩阵P。

4 结论与展望

对于在智能电网庞杂的数据体系里开展信息分析处理工作而言,数据挖掘技术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技术。它可以辅助决策者发现数据里面潜藏着的不易发现的知识和信息,也可以基于现有数据对未来进行预测。它值得电力和信息领域的研究者们携手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必须指出的是,构建智能电网时有必要站在更高的高度考虑问题,从信息系统的全局来看待数据挖掘与其他构件的相互关系。因为智能电网不同的参与者对信息系统有不同的需求,各个构件都有擅长的范围。同时还应当看到,数据挖掘并不是万能的。它是一个循环往复的过程,需要分析人员理解现有业务系统,进行细致的准备,建立模型并分析结论和预期的差别。分析人员还需要灵活设计并进行数据分析和挖掘的过程,以避免灵感的丢失。

【参考文献】

[1]Jiawei Han, Micheline Kamber. Data Mining Concepts and Techniques[M]. Morgan Kaufmann publishers, 2000.

[2]W.H.Inmon, Claudia Imhoff, Ryan Sousa. Corporate Information Factory[M]. Second Edition Wiley Computer Publishing, 2002.

第7篇:可再生能源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葡萄牙 再生能源 环境保护

[中图分类号] K552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11-166-2

1葡环保管理机构

目前,葡政府环保管理部门是葡环境署(APA),隶属于农业部。APA由之前数个分管环保的政府部门合并而成。环保署管理涉及的范围包括大气、水、废弃物、气候、化学费料、噪音、臭氧层、转基因食品安全等。其职能涵盖了制定和执行环保政策、分析和评估环境、提交专业报告、参与国际合作、推动国民环保理念和环保意识的宣贯。该署设署长一名,副署长三名。另设环境战略和政策、气候变化和大气(噪音)、环境许可证、废弃物管理、国民环境教育推广及环境实验室部门主管各一名,该署共有850多人,可以说,机构设置简单,人员配备精干。

2葡环保法律框架

葡议会于1987年4月通过了环保框架法律(EFL)。九十年代起,葡开始修订法律,并将一些欧盟环保法律法规陆续转换成国内法。目前,涉及水、大气和废弃物处理的法律适用,直接采用欧盟的法律。土地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法律则还沿用葡本地的。如两者发生冲突,则以欧盟法律为准。1995年,葡出台全国环境规划,内容包括全国海岸保护、自然生态保护、城镇土地以及水、水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等方面。

葡环保法律规定的一个鲜明特征是环保许可证制度。即涉及噪音污染、用水、水源地土地、空气污染、温室气体排放、废弃物处理及工业设施的活动必须申领环保许可。目前环保许可不仅是项目申报的条件,更是项目启动和运作的前提。

另外,葡2008年5月制定法律,规范全国环保统计体系,对环保信息的作了明确分工。即环境报告和评估由环境署负责,环境统计由统计局按年公布。政府在每年10月向议会提交环境状况报告,提出来年环保预算及计划。

3葡环保方面取得的成绩

3.1与欧盟接轨,环保驶上快车道

葡萄牙于1986年加入欧盟。作为成员国,为与欧盟接轨,葡自上世纪90年代起,建立了现代环保法律架构,并将大部分欧盟法规转换为葡本国法规。2006年,葡开展法律服务便民计划,推广法律法规电子化服务及减少各种繁杂手续。利用欧盟的财政支持,投资建设饮用水,废水和废弃物处理等环保基础设施。近年来还引进清洁能源技术。有效利用欧盟资金建立了相应环保机构。可以说,借助欧盟成员国的身份,葡萄牙驶入了环保的快车道。

3.2实施可再生能源政策,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实现良性循环

环境和能源消费息息相关。葡政府高度重视发展可再生能源,制定了国家可再生能源行动计划,并将其作为执政旗帜,予以宣传、推进,为产业快速发展营造有利氛围。实施产业培育政策,对企业形成有效激励作用。例如,要求国家电网公司承诺以竞争力的价格向企业购买全部可再生能源。

由于政策和措施有力,2006年至2010年,葡萄牙可再生能源占总能源消费比例一直在20%以上,2010年的占比为24.6%,远高于欧盟平均12.4%的水平。2011年,由于少雨,水利发电减少,再生能源消费仍占22.8%,同年,葡可再生能源发电256亿千瓦时,其中,水电占总发电量的49%。2020年,可再生能源占总能源消费比例目标值将达到31%。

由于使用清洁的可再生能源,2000年至2008年间,葡经济增长的同时,大气中硫氧化物的排放量却降低了64%,而同期,OECD国家的平均排放量只减少了28%。可以看出,从使用传统的能源转向一部分使用清洁能源,这一战略举措对葡环境保护功不可没。葡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带动了旅游业的发展。清新的空气、灿烂的阳光、无尽的海滩以及多元的地质风貌成为葡旅游环境的亮点。

3.3加大环保投入力度,排污者须为排污买单

2001年到2008年,葡加大了对环保的投入,占比为GDP的1%。2009年,环保投入比上年增加6.8%,达到13.94亿欧元,金额占GDP的1.6%。其中,40%的资金投到废弃物处理,金额为5.57亿欧元。28%资金投向污水处理,22%资金投入生态多样性和风景保护。拨给地方的经费占四分之三,中央政府的经费占19%,其余小部分投向非赢利性机构。2009年,有将近半数的企业投资环保或在环保措施上投入了资金。化工和制药业及橡胶塑料厂家采取的环保措施力度最大,分别有73%和68%的企业参与。

2000年至2006年,葡投入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达79亿欧元,占GDP的0.8%,其中,23亿欧元为来自欧盟的援助。2010年,欧盟环保基金的9%投向葡萄牙,可以说,葡萄牙是欧盟环保基金的最大受益国之一。

另外,葡制定了由纳税人负担转向由排污者买单的政策。税收方面,扩大了诸如废弃物、耗能灯泡、排放二氧化碳车辆的相关税种。2011年,葡环保相关的税收达55.5亿欧元,占总税收的9.8%,环保税收占比明显高于欧盟其他国家。

3.4积极参与环保国际合作

葡积极参与环保国际合作,不仅签署了多项多边和双边国际环保协议,而且在推动欧盟环保政策制定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2007年,葡在任欧盟轮值主席期间,为欧盟水资源缺乏和干旱以及气候变化和生物多样化的政策推动和制定奠定了基础。在海洋环境事务方面,葡也表现活跃。先后参与修订保护东北大西洋海洋环境公约,保护海洋生态系统的文件于1998年在葡辛德拉市通过。目前,制定欧盟统一的渔业政策仍面临挑战。

中葡环保合作尚处在起步阶段。1993年中葡签订了科技合作协议。2012年6月,科技部万钢部长访葡时,与葡科技和教育部长NUNO CRATO 签署了谅解备忘录,双方表示要加强在清洁能源、环境保护、生物科技及海洋开发等方面的科技合作。同年3月,葡参加了澳门国际环保合作论坛,表达了深化葡澳环保合作的意向。

4葡环保面临的挑战

葡环保方面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面临不少的挑战,主要表现在:

4.1环境污染压力仍然不断增加

可再生清洁能源使用,降低了大气中污染物排放。近年来,葡经济负增长也减缓了对环保的压力。但自2002年起,葡城镇垃圾和汽车尾气排放量却与日俱增。以垃圾为例,据统计,从2002年到2010年,城镇居民人均垃圾每年从443公斤增加到514公斤,与欧盟平均水平持平。五分之三垃圾用于填埋,要实现2020年欧盟提出的50%垃圾须循环回收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根据葡与欧盟签订的共同负担减排的协议,一旦经济好转,葡恐难以完成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指标。

4.2能源利用的效能亟待提高,能源价格政策需要调整

据统计,葡能源浪费比例在20%到30%之间,节约能源大有潜力可挖。能源价格调整需考虑弱势群体,民众基本需要及超出部分高额收费等因素。

4.3环保研发投入占GDP 比例较低,环保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及行业国际竞争力需进一步提高

欧盟一份调研报告指出,目前包括葡在内的欧盟国家,由于紧缩政策的实施,对环保及研发投入带来了负面影响。葡萄牙从欧盟环保基金得到的资助从2000年到2006年的人均300欧元,降到了2007年至2013年的260欧元。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和行业国际竞争力在欧盟也处于较弱水平,需进一步提高。

此外,葡环保面临的挑战还包括一些基础设施供过于求,如全国40%高速公路交通没有达到预期流量。环保人士指出,这是对自然的破坏,是另一种形式的资源浪费。环保理念尚未完全深入人心。日常生活中,我们很容易发现,超市过多使用塑料袋,车辆停车不熄火等忽视环保现象。

5葡环保做法对我国的启示

现代意义上的环境问题包括全球性和区域性的环境污染、大面积的生态破坏以及突发性的严重污染事件。国际经验告诉我们,工业化快速发展时期也是环境污染最严重的时期。

我国在环保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严重的大气污染、生态环境恶化、水域污染及城市周边垃圾围城的现象。温总理在2013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就今后环保问题做出了精辟论述。他指出,要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环境的期待,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关系人民福祉,关乎子孙后代和民族未来。要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大力推进能源节约和循环利用,重点抓好工业、交通、建筑、公共机构等领域节能,控制能源消费总量,降低能耗、物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

经过对葡环保领域的调研,经分析,我认为对我国至少有以下启示:

(1)积极发展清洁的可再生能源

与葡萄牙相比,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占比较低。2006年到2010年,我国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总消费比例为9.6%,2020年,该比例目标值达到15%。我国十二五期间,将加快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可再生能源产业。

(2)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NGO)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葡登记在册的环保NGO有114个,成员有19万人,每个机构平均有1633人。NGO按照一般社团注册和运作,NGO工作人员绝大多数是志愿者,利用自己业余时间无偿工作。据对一家NGO实地了解,该组织有成员2600人,开展的活动主要有:对公众进行环保及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培训、举办研讨班、进行政策和法律事务咨询、实地考察和测量以及组织公众参与环保活动。该组织主席由一位大学环保系教授担任,他同样是利用业余时间无偿工作。其组织成员75%为30岁以下的年轻人,其中,许多人受过大学教育。经费来源是葡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小部分拨款、个人捐款和会员会费。

(3)强化公民环保意识和理念的宣贯

环保意识是人们在认知环境状况和了解环保规则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基本价值观念而产生的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它最终体现在环境保护的行为上。我国公众的环保意识和知识水平还处在较低水平,环境道德较弱,公众环境意识中具有较强的依赖政府型的特征,政府对于强化公众环境意识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可以借鉴葡方,以政府宣传为主,非政府组织宣传为辅的做法。在学校和社区大力开展环保宣传,培育公民的社会责任和环保意识。

第8篇:可再生能源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低碳经济 技术创新 可持续发展

低碳经济的特征是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这种经济发展模式给中国经济带来巨大的挑战。中国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工业化进程滞后、低碳技术创新不足、对外引资的战略等决定了高碳经济的现状短期内难以改变。

一、低碳经济模式的特点

世界各国尽管对低碳经济模式的特点认识不一,但归结起来有这样几个特点:降低能耗和减少污染物排放,即经济发展过程中要实现“三低”: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因此,所谓的低碳经济,是与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为特征的高碳经济相对应,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或是含碳燃料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显著降低的经济。低碳经济实质是保持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实现能源低碳或无碳开发。

二、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面临的挑战

低碳经济的提出,预示着一场国际新工业革命来临。将来的经济必然是低碳经济,将来各国经济体的竞争必然是低碳技术、低碳产业、低碳规则的竞争,甚至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将可能形成“低碳壁垒”。因此,中国发展低碳经济刻不容缓,意义重大。

但是,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面临社会经济发展与节能、气候变化的多重任务,这种低碳经济新模式的提出给中国可持续发展带来了多方面的挑战。

首先,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是中国向低碳发展模式转变的一个长期制约因素。中国的能源结构一直呈现高碳结构。长期以来,中国以煤、石油等化石能源为基础的技术系统,以及由此基础上粗放的能源利用系统,决定了随后的技术系统与利用系统,是一种路径依赖过程。它在不断追随的技术创新与相应的制度创新中获得递增的规模收益,路径依赖过程不断得以强化,形成了“碳锁定”状态。因此,中国能源结构的高碳锁定的路径,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难以根本改变,中国经济短期内难以走上低碳经济发展之路。

其次,中国正处在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之中,高碳气体排放的大量增加难以避免。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占世界五分之一的人口,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远未实现,21世纪上半叶我们仍然以发展为主,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化、城市化、人民生活小康化等社会经济发展态势不可避免,都会对能源提出巨大的需求。

三、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对策

中国低碳经济的发展尚处于起步时期。如何在不影响经济发展的前提下,继续履行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责任,是中国政府面临的较大挑战。但无论是从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还是从履行减排温室气体的国际责任角度考虑,中国都必须抓住这一场低碳工业革命的新契机,处理好能源、环境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加快发展低碳经济。

(1)实施低碳经济发展战略,建立低碳型社会。结合中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节能减排的工作需求,尽快开始研究制定国家低碳经济发展战略的近、中、长期规划。当前,要大力开展低碳宣传,引导低碳社会生活方式,倡导公众节能减排、低碳消费、低碳经营的理念,引导公众选择低碳生活方式。对于企业,则要推行低碳经营的理念,建立清洁生产机制和精益生产方式;提倡消费小型汽车、小排量汽车。健全发展各种环保组织与协会、低碳经济协会。

(2)调整产业结构与能源结构。在全球气候变暖的背景下,低碳经济引领经济发展正成为世界潮流。中国应以此为契机,调整产业结构与能源结构,加快建立以低碳农业、低碳工业、低碳服务业为核心的新型经济体系。关于能源结构的调整,中国要逐步改变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发展核能、风能、太阳能。通过结构调整,强化能源节约和高效利用的政策导向,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率。

(3)加强低碳技术创新与产品创新。低碳技术的创新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中国是否能顺利实现低碳经济发展。需要研发的低碳技术包括节能和清洁源、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可再生能源、核能清洁汽车技术、农业和土地利用方式等涉及温室气体排放的新技术。通过把替换燃料、高效使用能源、增加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率、封存二氧化碳等措施联合起来,可以有效降低温室气体排放。

(4)推进低碳制度创新与法律体系建设。对于中国来说,当前,应该大力加强能源立法工作,建立健全能源法律体系,促进能源发展战略的实施,确立能源中长期规划的法律地位。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加快制定和修改有利于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能源法等相关法规,进一步强化清洁、低碳能源开发和利用的鼓励政策;制定与可再生能源法相关配套法规和政策,通过经济、法律等途径引导和激励国内外各类经济主体参与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促进能源的清洁发展;加快推进中国能源体制改革,建立有助于实现能源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的价格体系;推动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机制建设,培育持续稳定增长的可再生能源市场,改善健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市场环境与制度创新。

第9篇:可再生能源的特征范文

关键词:智能电网;现状;环境;管理

中图分类号:U665.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当前,生态环境不断恶化, 气候日趋变暖, 人类生存环境日趋恶劣 ,不可再生能源急剧减少、环境污染严重等的压力下,提高能源利用率、发展可再生能源,实现绿色发电、节能减排,构建低碳社会,形成经济、能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各国能源技术研究、发展的核心战略。智能电网技术的应用能够最大限度利用清洁能源、降低电力消耗,实现节能减排和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的目标,成为公认的下一代电网发展趋势。

由于各国国情及资源分布不同,智能电网发展的方向和侧重点也不尽相同。当前,国际上对智能电网尚未达成统一而明确的定义,但核心内容和目标是一致的:智能电网是建立在集成的、高速双向通信网络的基础上,充分融合信息、数字等技术,通过先进的传感和测量技术、先进的设备技术、先进的控制方法以及先进的决策支持系统技术的应用,与现有的电网基础设施高度集成而形成的一种新型现代化电网。普遍的认识是:智能电网不仅服务于大电网,而且服务于电力终端用户,其建设的最终目标是节能减排、利用新能源、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并大大改变人们未来的生活。

1、国外智能电网的发展现状

1. 1 美国智能电网研发现状

2008年4月,美国科罗拉多州的波尔得(Boulder)建成全美第一个完整的智能电网系统。波尔得市的用电家庭可通过智能电表了解即时电价,据此及个人生活习惯

安排日常用电,并能优先选择使用个人安装的风电或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电力供应商则可通过系统收集并统计城市家庭的用电情况和需求,实现电力供应的统一安排。2009 年1 月,美国总统奥巴马宣布了《TheAmericanReinvestmentandRecoveryPlan》,计划改造超过3000英里电网线路,为4000万户美国家庭安装智能电表,同时启动清洁能源融资计划,为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发展提供资金。

1.2 日本智能电网研发现状

日本的电网基础设施条件较为完善,自动化水平较高,但能源资源短缺,故其智能电网发展核心在于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及电网联动研究。在“智能电网是国家战略核心”的思想指导下,日本政府提出,到2020年,全国能源消耗中的10%需来自可再生能源。

1.3 澳大利亚建造智能电网

澳大利亚的智能电网主要由政府主导,发展重点在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利用及能量利用效率的提高。2009年8月,澳大利亚议会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案,规定到2020年,全国20%的电力消耗需来自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超过其目前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2倍。2010年6月,澳大利亚政府选择EnergyAustralia公司在新南威尔士州开始“智能电网,智能城市”的验证试点项目,建设内容包括智能电表、智能家庭、配网传感器、储能装置、电动汽车充放电站等,并投入了1亿澳元的扶持资金。

2010年,以英法德为代表的欧洲北海国家正式拟定了联手打造可再生能源超级电网计划:在未来10年内建立一套横贯欧洲大陆的高压直流电网,将苏格兰、比利时和丹麦的风力发电、德国的太阳能电池板与挪威的水电站连成一片,以充分发挥不同特性电源间的互补优势;还可接入北非的太阳能电场,加强欧洲大陆的电力供给,提高可再生能源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国内智能电网研发和建设现状

我国虽然尚未出台智能电网的研发具体实施规划, 但国内两大电网公司已大力推行智能电网研发和建设工作。

2.1 智能电网也是中国电网实现现代化的必经之路和发展核心。与欧美等国家“分散开发、就地消纳”的发展模式不同,由于我国地区能源分布和使用情况极不平衡,在进行大规模清洁能源开发和利用过程中,需要依托高电压等级输电网,实行大规模远距离输送,将多种清洁能源进行优化配置和协调发展,提高清洁能源消纳能力,促进能源消费结构的优化。因此,除了发展城市区域型智能电网外,我国迫切需要进行大规模智能电网技术研究和建设,以实现全国范围的能源配置。在2009年5月召开的“2009特高压输电技术国际会议”上,中国国家电网公司提出“坚强智能电网”的概念,并计划于2020年基本建成,正式拉开了中国坚强智能电网的研究与建设序幕。坚强智能电网是以特高压电网为骨干网架、各级电网协调发展的坚强网架为基础,以通信信息平台为支撑,具有信息化、自动化、互动化特征,包含电力系统的发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和调度各个环节,覆盖所有电压等级,实现“电力流、信息流、业务流”高度一体化融合的现代电网。在开展坚强智能电网基础建设的同时,绿色电力、清洁能源的并网工作也在不断前进中。根据国家能源局《太阳能发电发展“十二五”规划》发展指标,到2015年年底,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达到2100万kW 以上,年发电量达到250亿kW·h。

3 智能电网发展中的环境管理

智能电网虽已成为公认的下一代电网的发展趋势,但其利用新能源环节可能存在和发生的环境问题却不容忽视。

3.1水电是目前最为重要的、应用最广的可再生能源,一直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且处于优先发展的地位。水电站建成后,对当地其周围区域的气候、水文、水体、地质、土壤以及鱼类生物等都可能造成一定的影响。对此,必需在规划和建设水电项目前,进行长期的生态调查、地质调查以及相关的环境影响分析,综合水利、地质、环保、生态、卫生、经济等学科的技术人员进行客观、全面、深入的分析和评价,优化设计并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消除或减轻水电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问题,实现环境友好发展。

3.2 风电是目前除水电外,最成熟、最经济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我国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引导风电产业的发展。但是在利用风力进行发电的过程中,其可能造成的噪声污染需要进行严格的控制,尤其在上海等人口密集地区建设风电场项目时,应尽可能将风机布置在远离居民住宅的地方,通过距离衰减,以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对于生态影响方面,虽然从国内外现有的研究结果来看,风机的架设和运行对其临近区域栖息、觅食的鸟类影响不大,但仍建议加强风电类项目的设计管理,防止风电场项目中建(构)筑物对鸟类的栖息地造成侵占;通过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合理开发,确保风电场区域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发展,并坚持开展长期的生态影响观察和研究。

3.3 太阳能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发电过程不消耗资源,不排放温室气体,是一种非常典型的绿色能源。但是,光伏发电太阳能电池重要原料多晶硅的生产过程中,却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多晶硅生产的主要副产物四氯化硅不仅是一种对人体有害的高毒物质,而且由于四氯化硅不能自然降解,如果随意倾倒或掩埋,周围一定区域的水土及生态环境将会受到严重污染。对此,应适当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并要求多晶硅生产企业必须确保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仅如此,企业所在地的环境主管部门还应

在其生产期间坚持监督性的日常检查,确保其不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结语

当前,智能电网的概念已逐渐扩展到智能城市,乃至整个国家的层面上。值得重视的是,在发展智能电网过程中,必需对其各个环节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问题进行关注,完善项目规划和设计前期的调查与评价工作、加强项目运行期的监督管理,真正实现智能电网技术的绿色节能减排特点。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