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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碳排放的方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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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碳排放的方法

第1篇:解决碳排放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网络治理;产权交易;碳排放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4-0182-03

气候变化是当前各国所共同面临的问题,如何有效控制碳的排放一直是各国学者热衷于研究的一个领域,目前学术界的一个普遍观点是,通过运用产权界定的办法构建碳排放交易机制是解决排放过度所造成的气候变暖的重要途径,虽然在实践过程中该理论对碳排放问题的解决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其中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拟从公共治理的角度补充完善碳排放产权交易理论的缺陷,完成现有的通过产权交易途径解决碳排放问题策略的优化。

1 碳排放产权交易研究的现状

通过对碳排放产权交易问题研究相关文献的梳理,总结得出对这一问题研究的三个维度:

(1)以产权理论发展基础为研究的维度:吴健、马中以科斯为碳排放产权交易理论的发展起点,从交易费用与资源配置效率和组织形式的关系、产权制度建立如何解决碳排放外部性问题以及如何进行制度设计以兼顾制度变化特点与制度运行成本等三个方面分析了科斯定理对碳排放产权交易问题理论贡献。杨继通过对碳排放交易理论发展过程中有主要贡献的经济学家庇古、科斯和欧玲所提出理论的梳理,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了碳排放交易的特点、动机和原则并对我国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2)以产权交易机制的构建为研究的维度:孙法柏、李晓芬通过对国外典型的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研究提出了我国构建了减排的有效机制,及通过开设碳排放交易所、促进市场机制与政府作用相结合、建立节能配额制度和严惩排放超标企业等措施实现机制的构建目标。李凯杰、曲如晓通过对初始排放权分配机制的比较研究和初始排放权与碳排放交易市场运行效率之间关系的研究提出了免费分配、拍卖分配的最优设计思路。赵雪、钟定胜等运用基尼系数方法对碳排放权进行分配,并在实际运用中取得一定成果。

(3)产权交易的法律研究维度:王志华从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构建的现实障碍与法律困境角度入手,分析了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构建的法律对策问题。刘明明通过对碳排放产权交易与碳税的比较分析提出了中国气候变化立法的制度选择思路。李静云通过分析国际气候谈判中各主体间的关系及立场,探索建立气候保护的国际法律新秩序的模式。

2 碳排放产权交易理论在解决碳排放问题上存在的问题

2.1 碳排放产权交易理论的基本思想

碳排放产权交易理论的基本思想:首先,根据环境控制目标及环保要求确定环境的容量,并进一步确定碳排放总量;其次,要构建碳排放交易的产权机制,其中包括了产权初始分配机制、产权交易机制、监督管理机制等,完成碳排放市场的构建并实现与现行法律和制度的整合;最后,通过碳排放市场所形成的价格体系实现引导排污者的排污决策的效果。

2.2 碳排放市场的构建与运行过程中的缺陷

(1)碳排放总量估算的困难与测量方法存在的误差。

目前学术界在根据环境控制目标及环保要求确定环境的容量时存在方法选择上的分歧,由于碳排放是一个多组别、多层次、动态变化的复杂大系统,而在这一大系统中又存在若干碳排放的子系统,所以确定碳排放的总量是极复杂和困难的工作。排放源总体分两大类:可明确测量的具有固定排放点的点源和无法精确测量的非点源,其中点源中又包含了若干子系统:燃料燃烧排放系统、工业生产排放系统、农业生产排放系统,交通运输排放系统等等。非点源则包含人类生活过程中随机出现的碳排放活动和自然界中的碳排放情况。碳排放总量的确定主要是依据具有固定排放点点源的碳排放测量情况,而对点源碳排放的每一种测量方法都有其优势和劣势。调查法:虽然可以针对污染源作出详细、准确、广泛的调查与精确的估算,但是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与材料成本,同时调查结果具有很强的实效性。实测法:是通过对采集排放气体的流速、流量、浓度等参数的测量计算气体排放总量的方法,这一方法使用专业的环境测量工具有较高的精确性,但是采样过程中需要筛选有代表性的样本,因为人力、物力的限制不可能实现对污染点的逐一采样,所以会出现成本与测量精确度的矛盾,一般情况下只对重点污染监控指标进行监控。申报法:根据各排污单位的排污量的申报计算出排污总量,一方面要求对各排污申报单位的排污数据的可靠性和真实性进行检验,另一方面对没有进行排污申报的单位是无法将其排污量计算到总量中去的,所以这一方法估算的排污总量与实际排污量差距较大。

(2)市场交易机制构建中的问题。

①产权分配机制构建中的困难。明确产权是构建市场交易机制的根本前提,因为只有明确了产权归属,才能让希望使用资源的人向资源的所有者支付货币,消除资源使用混乱的现象。但在产权界定实践过程中发现很难寻找到一个完美的分配方案。

基于历史排放状况的分配:指先由管理机构制定标准,然后依据标准将碳排放量免费分配给各个碳排放单位,该方法虽然能在成本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完成碳排放的产权界定,但该方法可能导致对企业的过度补偿问题出现,同时该方法对拟进入行业的潜在新企业存在制度的不公平,这些企业可能面临因为没有历史排放记录而不能获得排放许可或排放许可价格过高的问题。

基于最新数据的分配:指根据现有的最新数据(产量数据、排放量数据、投入量数据等)对基础许可排放进行定期更新,而不是仅仅限定一个固定排放基础。该方法虽然可以激励企业提高生产绩效和生产力,同时有效的减少了免费历史排放产生的碳泄露问题,但是这一方法形成政府的变相补贴,会出现错误的投资机制并引导资金流向高污染的行业和企业。

基于拍卖的分配:指碳排放权由相关政府机构进行统筹管理,并采取拍卖的方式使各组织机构通过竞价获得碳排放权以满足生产、生活的需求。采用该方式不仅可以获得碳排放权拍卖收益并用于减排工程投资、改善税制、降低管制成本等方面,还能保证各企业在拍卖机制下公平的获得排放权。但事实上,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基于拍卖的分配和基于历史排放状况的分配对收入的影响是没有差异的。

②碳排放市场的运作困难。市场运作的关键在于产权的界定和价格机制的形成,首先在碳排放的产权界定是困难的,作为具有负生产效果的权利(碳排放权利)也是生产要素的一种,由于碳排放的形态、数量、存在区域具有动态变化的特征,所以要完全清晰的界定是很难做到的。其次虽然存在供求关系这一形成价格机制的基本关系,但供求矛盾的调合更加复杂,伴随着碳排放市场制度建立与维护费用、交易费用与协调成本的存在使得碳排放成交价格往往高于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的价格水平。

2.3 监督与现行法律制度整合的困难

首先,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很难界定,碳排放权同时具备了生态属性和经济属性,及缺乏客体的界定工具又存在主体动态性特点,截止2014年个别省份虽有针对碳排放权的行政法规的设立,但目前尚无全国范围内统一的碳排放法律制度和规则,现有的相关法律也并未完全解决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的界定问题,这直接影响到监督主体行为的合法性。其次,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制约了法律规定的监督范围,出于管理成本和管理效率等多方面因素的考虑目前多数地方行政法规对纳入碳排放管理的企业和组织进行了门槛设置,以广东省为例,2014年3月1日颁布施行的《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中明确规定控排企业和单位、新建(含扩建、改建)年排放二氧化碳1万吨以上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新建项目企业)纳入配额管理,其他排放企业和单位经省发展改革部门同意可以申请纳入配额管理,这一规定使得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立存在局限性,无法切实反应碳排放市场的供求关系。最后,监督手段的单一化同样也是一个很重要的现实问题,由于由于碳排放是一个多组别、多层次、动态变化的复杂大系统,所以要精准的监督碳排放量是一件极其困难的事情各种监督手段与方法都存在缺陷,从而导致监督手段的法律化过程的困难。

3 网络治理对于碳排放产权交易理论问题的启示

3.1 改变以政府组织为中心的单一治理主体

通过构建由政府组织起主导作用其他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碳排放治理主体,加强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公民个人更多等参与到碳排放治理问题的解决中来,通过各个治理主体的协调与合作共同承担碳排放问题这一公共事务治理的责任,这样一来有利于政府组织协调各个社会力量运用群测群控的方法解决非点源碳排放测量面临的困难,使得碳排放总量的核算更加精确。

3.2 在网络治理框架下构建有效的治理工具及适用环境

改变运用政府权威发号施令、制定并实施政策这一传统单向的管理工具,通过构建合作与协商机制把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普通公民纳入政策制定和政策执行中来,针对具体公共问题,通过对强制性、混合性、自愿性工具的综合使用以达到控制目标。由于网络治理更加依赖于工具的激励、沟通、契约等特性,因此政府在主导网络治理工具构建的同时还应注重网络治理机制的建立。

网络治理工具能有效运作的基础是相互依赖的主体间互动而形成的一套有效的治理机制,首先是信任机制的构建,这是网络治理工具发挥作用的关键因素,只有治理主体之间相互信任才能有效减少分歧和障碍,约束各主体行为从而促成网络治理主体的有效合作。其次是构建有效的协商机制,由于网络治理主体的多元化结构使得构建有效的协商机制以协调各主体之间的关系十分重要,这一机制是保障各主体实现良性互动解决公共问题的基础。最后要构建学习机制,促使治理主体间的相互学习并形成统一的价值和知识体系,从而能正确的认识分歧并解决分歧,促进政策的有效执行。

3.3 完善多层级的网络治理结构

构建由国家、地方政府与社区治理三个层次的网络治理结构,每一治理层次都包括政府、私营企业、公民组织、社会团体多个治理主体的参与公共事务的处理,通过构建的一系列对话、协商、谈判、决策等集体选择机制弥补监督与现行法律融合的困难问题。

将碳排放治理对象私营企业纳入到治理主体中来,一方面,有利于其增强私营企业在碳排放问题上的社会责任与道德的约束力,另一方面在制定具体治理措施时可以更详尽客观的了解治理方法的选择对治理实际效果的影响,从而能够做到及时优化方案改善治理效果。通过国家、地方政府与社区治理三个层次的网络治理结构的构建,能有效弥补行政监督手段单一的缺陷,构建网络监督机制。

参考文献

[1]吴健,马中.科斯定理对排污权交易政策的理论贡献[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

[2]杨继.碳排放交易的经济学分析及应对思路[J].当代财经,2010,(10).

[3]孙法柏,李晓芬.碳排放交易市场机制的比较与借鉴[J].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

[4]李凯杰,曲如晓.碳排放交易体系初始排放权分配机制的研究进展[J].经济学动态,2012,(6).

[5]赵雪,钟定胜.基尼系数法在全球碳排放权分配中的应用研究[J].环境科学与技术,2015,(1).

[6]王志华.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构建的法律困境与对策[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

[7]刘明明.碳排放交易与碳税的比较分析―兼论中国气候变化立法的制度选择[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3,(1).

[8]李静云.走向气候文明―后京都时代气候保护国际法律新秩序的构建[J].中国环境科学,2010,(11).

[9]郝千婷,黄明祥,包刚.碳排放核算方法概述与比较研究[J].中国环境管理,2011,(4).

第2篇:解决碳排放的方法范文

航空碳税;美欧航空碳关税案;应对策略。

引言

2008年11月,因为欧盟议会通过的一项指令(2008/101/EC),自此开始几乎所有的国际航空企业都必须为自己的碳排放行为而向欧盟航空管理部门缴纳航空税。美联航等机构于2009年12月16日将有关于欧盟航空碳税指令的争端诉诸司法程序,请求欧洲法院判定欧盟航空碳税指令违反相关国际公约。[1]

2011年7 月5 日,该碳税一案将由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院着手审理。自此,引人注目的欧美航空碳税第一案正式进入了司法程序。

2011年12月21日,国际法院对该案做出了判决,判决认为:现存国际法无法判定欧盟碳税指令法律上是否是违反国际法,不存在影响2008/101/EC指令效力的法律因素。该项判决宣示了美方的败诉。欧盟航空碳税案是一次重要的法律对决,但是其结果不得不令国际社会失望。

从美欧航空碳税案看欧盟航空碳税的违法性

美国针对欧盟航空碳税指令提起的诉讼最终以欧洲法院判决美方败诉而尘埃落定,欧洲法院对该案的审理中排斥对其不利的部分( 如《京都议定书》中在减排义务方面的规定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承担不同的减排数量即责任是“共同但有区别”的)。审理过程表明该案的判决存在明显的纰漏,笔者认为欧盟航空碳税指令的合法性值得怀疑。

(一) 欧盟征收航空碳税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相悖

据《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宣言》第7项的规定①不难看出国际减排义务原则是一种“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京都议定书》也根据该原则采取了有关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对于减少碳排放,发达国家的义务是强制的,而发展中国家在减排方面的义务是非强制的。[2]

(二)欧盟征收航空碳税违反了“芝加哥公约”

公约中的无歧视条款表明,欧盟征收全程航空碳排放税的新法规,明显有悖常理,违反了国家平等原则。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未经他国同意将发生于非欧盟国际领空排放二氧化碳的行为,纳入其法律管辖范围之内,这明显违反了国家平等原则,侵犯了其他国家的,违反芝加哥公约的有关规定,于法无据。[3]

(三) 欧盟征收航空碳税与WTO协定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不符

欧盟把几乎所有的国家航空公司强制的划入征收航空碳税的征收范围,无区别的规定了相同的交税义务,对发展中国家航空运输业发展的合理需要视而不见;发展中国家因为欧盟制定的关于碳排放量的统计方法(以历史排放数量为基数)而承担的减排义务反而比发达国家更重。据此,欧盟私自生效的航空碳税新法规看起来合法,然而其合法性基础实在难以令人信服。

中国应对欧盟航空碳税的措施

(一)通过多边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端

美方于欧盟法院提起的质疑欧盟ETS指令合法性诉讼已败诉,而外交磋商是中国与欧盟各国签订的有关协定中最主要的争议解决方式,所以,我国航空企业可以考虑将争端交予多边法律体制内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

《芝加哥公约》第 18 章的“争端和违约”中第 84 条叙述中表明“如有两个以上(包括两个)缔约国对本公约及其附件的解释或适用发生争议,在协商得不到解决的前提下,任何与争议有关的一国都可以向理事会申诉并由理事会进行裁决”。[1]因此,根据公约,我国可以向 ICAO 理事会申请裁决。

(二)构建与完善我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首先,对于欧盟实行的航空碳税指令,我们必须将航空碳税归入环境税的范畴。[4]碳税制度的建立并不是采取相同的措施对欧盟等进行反击,这只是促进各国间平等竞争的一种手段。

笔者认为,政府应必须吸取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的先进经验和参照其成功的运营模式,同时打造碳交易市场的样板。

其次,我国应针对航空公司建立独有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这样欧盟的航空公司就必须在中国购买排放权,现实情况是,目前在中国购买碳排放权的欧洲企业已经有许多了。

(三)国内航空企业应革新相关制度和技术

日前,中航协已经就欧盟碳税指令发表声明,声明指出,如果欧盟不停止实行该项碳税指令,那么中航协将会为维护我国航空运输业的国际利益而建议中央政府采取应对措施。

首先,要坚持“三不”对策,即不遵守欧盟单方的航空碳税指令;不向欧盟轮值主席国提交监测计划;不就优惠条件与欧盟谈判。其次,我国航空企业应该加快对航空业节能减排的研究和技术开发,努力做到低碳飞行和低碳管理,塑造低碳形象,提升国际航运市场竞争力。[5]

结语

美国就欧盟航空碳税指令的合法性提起了诉讼,可是结果很令人遗憾,该案的判决结果存在许多不公平、不公正之处,很明显欧洲法院在为航空碳税的实行扫清障碍。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的中国,同时也是碳排放大国,一方面必须呼吁国际社会加强抵制欧盟单边行动的力量,另一方面也应提前做好准备,努力建设并完善国内碳排放交易体系,以应对西方大国的“碳”挑战。

注释:

①《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宣言》有关表述如下:“任何国家都应……。由于导致环境问题的原因是不同的,所以,虽然保护环境的义务是相同的但是也是应该有区别的。发达国家不管是从历史原因还是现实原因(包括财政和技术上的原因),都应该在保护环境方面履行最主要的义务”。

参考文献:

[1]王慧.航空碳关税第一案的是与非[J].环境经济,2012,(05).

[2]沈木珠.多边法律体制下碳关税的合法性新析[J].国际贸易问题,2011年,(05).

[3]王伟,刘海裕,汪筱苏.论欧盟征收航空碳排放税的不合法性[J].法制博览,2012,(04).

[4]胡晓红.欧盟航空碳排放交易制度及其启示[J].法商研究,2011.

第3篇:解决碳排放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碳排放;区域划分;面板数据;聚类分析

中图分类号:F124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169(2012)06000707

一、文献综述

近年来,我国碳排放问题,尤其是区域碳排放问题,越来越受到学者关注。他们基于不同的研究视角,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对我国区域碳排放问题进行研究,试图探寻出一条适合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现状的碳减排路径。考虑到我国省市地区较多,而且人均碳排放量在部分地区间存在“俱乐部收敛”[1](P31-42)[2](P35-46),即地区间碳排放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大部分学者在研究我国区域碳排放问题时,一般会在一定的标准下,对我国30个省市地区①进行分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我国区域碳排放问题的研究和相关政策的制定。从目前的碳排放区域划分方法来看,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直接使用国家已有的区域划分结果,一类是基于某些与碳排放相关的指标进行区域划分。

我国已有的区域划分主要有三种,部分学者选择其中一种,对区域碳排放问题进行研究。(1)东中西区域划分②。使用该区域划分的学者较多,且研究视角丰富。其中,陈诗一等[3](P111-119)、雷厉等[4](P59-65)和仲云云等[5](P123-133)使用LMDI方法,研究了我国区域碳排放量及其因素效应的差异性问题;李国志等[6](P32-39)利用STIRPAT模型,研究了人口、经济和技术对各区域碳排放的影响;许广月等[7](P37-47)、张为付等[8](P14-23)研究了全国及各区域碳排放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存在性问题;许广月[1](P31-42)、林伯强等[2](P35-46)研究了我国区域碳排放的“俱乐部收敛”问题。(2)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在《地区协调发展的战略和政策》中所提出的经济区域划分③。使用该区域划分的学者较少,王文举等[9](P442-447)使用该区域划分结果,利用对应分析,对碳税政策效应的区域差异特征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3)《中国区域间投入产出表》中的经济区域划分④。使用该区域划分的,主要是因为要用到中国区域间投入产出表进行相关研究。其中,刘红光等[10](P129-135)建立我国区域产业结构调整的碳减排模型,对各区域各行业的减排效果进行了分析。姚亮等[11](P16-19)利用投入产出技术的生命周期评价方法,对我国区域间产品(服务)以及隐含的碳排放在区域之间流动和转移总量进行了相关核算与分析。以上这三种区域划分结果,均是基于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及地域分布特点,并未充分考虑到区域间的碳排放特征。使用这三种区域划分结果去研究区域碳排放问题,均缺少较强的针对性。因此,大部分学者在研究区域碳排放问题时,基于其研究视角,采用不同的分类指标和方法,进行碳排放区域划分。这里也可以分为三种分类方式:(1)单指标分类方式,由于这种方法较为简便,大部分学者选择了该方法。比如,李国志等[12](P22-27)、宋德勇等[13](P8-14)选择碳排放量年度均值指标,设置一定的大小区间,均将我国划分为高排放、中排放和低排放等三个地区,并在此基础上采用STIRPAT模型分析了全国及不同地区城镇化对碳排放的影响;张雷等[14](P211-217)根据2005年碳排放量的截面数据,将我国分成超重碳排放型、重碳排放型I、重碳排放型II、一般碳排放型I、一般碳排放型II和轻碳排放型等六个地区;肖黎姗等[15](P21-27)选择1990—2007年的碳排放强度(即单位GDP碳排放量)年度均值,将我国划分为三类地区;曲如晓等[16](P10-17)为验证中国省级收入排放的不一致性,选择1997—2010年的人均GDP年度均值,将我国划分为高收入、较高收入、低收入和最低收入等四个地区。(2)双指标分类方式,部分学者选择了该方法。比如,何建武等[17](P9-16)在研究统一碳税对各区域的经济影响时,选择2002年人均GDP和碳排放强度两个指标,将中国划分为三大地区,即第一类地区(人均GDP水平很高,碳排放强度较低)、第二类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碳排放强度却很高)和第三类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碳排放强度也较低)。许泱等[18](P1 304-1 309)根据2008年城镇化水平和1995—2008年的城镇化年均增长率,将我国划分为四个地区。(3)聚类分析分类方式。前面两种分类方式,均是采取数据间简单大小排序,此种分类方式则全然不同。张彬等[19](P53-56)通过Kaya恒等式得到人口、人均GDP和碳排放强度等三个碳排放区域划分的模糊聚类指标,然后基于截面数据,将我国按碳排放驱动因素分为四大地区,即北京、上海完全城镇化地区、东部沿海地区、西部地区和天津。

综上,已有文献在碳排放区域划分方面各具特色,但仍存在尚可完善的地方:(1)由于影响区域碳排放的重要因素不止一两个,所以采用单指标和双指标的分类方式,指标选取过于单一,未能充分反映区域间的碳排放特征,且其选取也尚未统一;(2)张彬等[19](P53-56)采用模糊聚类分析,虽然较为全面地考虑到了区域间的碳排放特征,但是并未充分结合我国区域经济发展阶段的碳排放特点,同时由于使用截面数据,仅考虑区域碳排放在截面上的特征,而忽略了其在时序变化上的特征。因此,是否存在一种有效的分类方式,对碳排放区域进行划分呢?多指标面板数据的聚类分析方法在进行分类时,不仅能充分考虑指标在时间和截面两个维度上的特征,而且能一次容纳多个指标。这恰恰为碳排放区域划分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解决思路。聚类分析是多元统计分析中的重要方法,也是处理分类问题的主要方法。近年来,面板数据的聚类分析成为了热点研究领域。Bonze和Hermosilla[20](P339-360)首次将聚类分析引入到面板数据中,运用概率连接函数和遗传算法改进聚类分析算法,从而提出面板数据的聚类分析方法。Ren和Shi[21](P253-258)基于费舍尔次序集群理论,通过Frobenius准则重建Ward函数,提出了多指标面板数据的聚类分析方法。这两种方法较为复杂,且李因果等[22](P73-79)指出他们都没有详细考察面板数据的动态分类统计特征。朱建平等[23](P11-14)提出了单指标面板数据的聚类分析方法,但是单指标所包含的信息量太少,且在现实应用中多为多指标问题,因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未能解决面板数据的聚类分析问题。郑兵云[24](P265-270)对多指标面板数据的聚类分析做了一些基础性的研究,对时间进行了“降维”,即每个指标在时间维度上取均值,消去时间维度,退化为截面数据的聚类分析问题。但这种处理方法存在两个缺陷:一是信息损失问题,均值只能表现平均变动情况,不能反映其他分布特征,如离散程度等;二是存在一个隐形假设,即各样品的每一相同指标在时间维度上同方向变化,否则会得出不准确或错误的结论。在上述研究基础上,李因果等[22](P73-79)选取面板数据的绝对量、增长速度、变异系数三个统计指标,分别建立测度相似性的欧式距离函数,将其赋权构建综合距离函数,并重构Ward聚类算法,从而提出了面板数据的聚类分析方法。虽然其研究综合考虑了面板数据的时序和截面特征,但仍存在一定问题。其一,综合距离函数权重的选择带有一定的主观因素,如果选取的权重不一样,可能会导致不同的聚类结果;其二,增长速度和变异系数均可能远远小于绝对量,尤其是增长速度,这样如果综合到一起来构建Ward聚类算法,即便选取较大的权重,也很容易忽略增长速度和变异系数的影响。

鉴于此,本文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一种较为简单、可操作性强的方法,即综合各指标的年度均值和年均增长率的聚类结果,来解决多指标面板数据的聚类分析。在这样的思路下,基于我国30个省市1995-2010年与碳排放直接相关的相对指标数据,对我国进行碳排放区域划分。相比已有文献,本研究有以下特色与拓展:(1)分类指标的选择。结合我国工业化、城镇化高速发展阶段的区域碳排放特点,基于涂正革等⑤⑥的LMDI“两层完全分解法”,提取影响区域碳排放的指标,在分类指标选择上不仅较为全面合理,而且首次区分了生产和生活两大部门的影响因素;(2)分类方法的选择。选取多指标面板数据的聚类分析进行区域分类,在分类时不仅考虑到区域碳排放的截面特征,而且也考虑到区域碳排放的时序变化特征。

二、理论方法框架

(一)多指标面板数据的聚类分析

由于对各指标进行时间“降维”再聚类分析,可以体现面板数据的截面特征;取各指标的年度平均增长率进行聚类分析,可以显示面板数据的时序特征。那么综合这两个指标,便能较全面地说明面板数据的时序和截面特征。于是,本文提出以下思路,进行多指标面板数据的聚类分析。第一步,计算各指标的年度均值,在时间上对各指标“降维”,并对其进行聚类分析。第二步,计算各指标的年均增长率,并对其进行聚类分析。第三步,综合第一步和第二步的聚类结果,将其作为最终的聚类分析结果。如第一步的聚类结果将北京划为第一类,而第二步的聚类结果北京被划到了第二类,但其他省市均没变化,那么便可以将北京单独划为一类。

本文选用欧氏距离,选取系统聚类法中的离差平方和法(或称Ward法)进行聚类分析。相比已有的多指标面板数据的聚类分析,该聚类思路操作较为简单,操作性强,较为全面地反映了面板数据的时序和截面特征。此外,在进行第二步,即对各指标的年均增长率进行聚类分析时,若相异性取到较小的值,仍未获得良好的分类结果,那么便说明各个体的每一相同指标在时间维度上同方向变化。此时,便可以不考虑面板数据的时序特征,即不进行第二步操作,此时本文的方法便退化为郑兵云[24](P265-270)所提出的多指标面板数据的聚类分析。

(二)碳排放区域聚类的指标选取

为了得到较为科学的碳排放区域划分结果,必须选取合理的分类指标。从已有研究文献来看,碳排放量、碳排放强度、人均GDP、城镇化水平和人口等指标先后被用于进行碳排放区域划分。

第4篇:解决碳排放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碳排放权;差别责任;熵权法;TOPSIS

DOI:10.13956/j.ss.1001-8409.

中图分类号:F205

Abstract:As one of the important mechanisms of energy conservation and low carbon economy transformation, carbon emissions trading is the only way to implement the commitments and build the national carbon markets, the priority task at this moment is to address the initial allocation problem of carbon emissions in various provinces based on the demarcation of distinct responsibility. To determine the index weight matrix based on the entropy weight method, and using vertical distance instead of Euclidean distance to measure the approach degree to the ideal solution, so as to build an area allocation method of carbon emission rights including efficiency and fairness. On this basis, have a simulated distribution of carbon emissions of 2020 according to our country's emission reduction commitment in Copenhagen climate summit, then have a test to the result of the distribution by the harmonious degree of function model, confirmed the scientific rationality of this allocation methods.

Key words: carbon emission rights; variant responsibility; entropy method; TOPSIS

引言

以CO2为代表的温室气体的过度排放引发的温室效应日益威胁着人类的生活和生存,迫使人们不得不摒弃传统的粗放经济增长模式,实现经济的低碳发展已成为全人类的共识。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政府早在哥本哈根气候峰会上宣布到2020年我国碳排放强度较2005年下降40%~45%,并于2011年制订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至今,我国已有京、津、沪、渝、鄂、粤、深共“两省五市”确定为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已成为继欧盟之后的第二大碳交易体系,并预测将于2017年全面启动全国碳交易市场。碳排放权交易的出现使全球稀缺资源的环境公共产品获得了产权,碳排放权逐渐成为继石油等大宗商品交易后又一崭新的价值符号[1]。作为解决碳排放产权纠纷的重要市场调节手段,碳排放权分配必将成为碳交易市场机制的基石和重要构成。因此,如何恰当衡量不同区域的差别责任,寻求公平与效率并举的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是我国政府面临的阶段性难题。

1 文献综述

碳排放权交易是由排污权交易概念衍生而来的,其建立和推进涉及到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还包含排放权的划分、设定、存储和管理等一系列技术难题,是制约碳排放权交易发展的重要原因[2]。碳排放权交易以碳排放空间的限制使用为基础,通过确定排放总量和分配标准,以碳配额方式分配给相关地区和企业,使排放主体带动排放权的自由交易,并以市场为主导促进碳资源的优化配置。目前,在世界诸国的低碳经济实践中,构建以碳交易为基础的市场经济体制已成为控制碳排放和实现低碳发展的重要手段[3]。

作为碳交易顺利推进的基础与核心,碳排放权分配的科学性与合理性促使当下理论研究和具体实践的不断深入。对于分配原则的确定,普遍认为碳排放权交易原则的核心是设计出合理的分配方式,保证公平和效率的统一,然而如何将分配原则合理嵌套于分配模型中,依旧是当前研究的难点[4]。在碳排放权分配实践的研究中,Kverndokk[5]以人口规模作为分配指标对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进行早期尝试,但该种方法忽略了经济发展程度等因素的影响,在实际应用中受到了限制。Janssen等[6]对此进行了改进,加入了人均GDP、能源使用量等指标,并对世界发达国家的碳排放权进行模拟分配。Miketa等[7]依照人均排放机制和碳排放强度等指标,将全球划分为9大区域进行初始碳排放权分配。然而,这些研究均聚焦于国家层面的碳排放权分配,近年来,伴随着中国碳减排形势的愈加严峻,关于国内碳排放区域分配的研究亦逐渐兴起。史记[8]基于碳排放总量控制的目标,采用DEA-CAF方法对省际碳排放权进行模拟分配,并通过效率分析证实其研究方法优于传统分配方法。Chang等[9]通过对我国区域的碳减排潜力、经济发展及减排责任进行衡量,对区域碳排放权分配方法做出了深入考量,并提出了减排潜能的聚类分析方法。郑立群[10]对我国区域碳排放权分配的效率性和公平性进行了评述,对责任分摊下存在的问题予以阐释,并基于投入导向的零和DEA模型对我国省际碳排放权分配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了公平偏离指数最小的分配方案。刘晓[11]以经济总量和碳排放需求量为依据,采用层次分析法分别对不同原则下我国各省市的碳排放权进行分配,并通过分配效率检验证实了前瞻性原则下分配效率的最优。

综上,随着国内外学者对于碳排放权分配研究的不断深入,已逐步意识到公平与效率在碳排放初始权分配中的基础作用。然而,对于碳排放权分配公平性的测度,大部分研究以碳排放总量或人均碳排放量为依据,不足以衡量区域碳排放的历史责任,且对于分配结果有效性的衡量仅仅以碳排放效率为测算依据,导致分配原则与分配方法的脱钩。在研究方法上,层次分析法因受专家的知识水平及经验的影响,存在一定的人为性,特别是在权重矩阵的确定时,主观因素的缺陷尤为明显;DEA方法由于将随机干扰项都视为效率因素,在测算中容易忽略分配的公平性原则,同时,该方法的评价易受到极值的影响。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尝试将改进的TOPSIS模型引入到碳排放权区域分配中,即采用“垂直距离”替代“欧氏距离”以衡量方案的理想度,并采用熵权法确定指标的权重矩阵,消除了权重分配的主观片面性,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哥本哈根气候峰会上的减排承诺,对2020年区域碳排放权分配进行尝试。

2 分配路径与指标构建

鉴于我国幅员辽阔加之区域差异明显,复杂的经济结构和异样的发展模式决定了区域间的经济、文化、消费等诸方面存在差异,由此造成不同省份间的历史碳排放、减排现状和潜力等方面的明显差距,从而形成了对碳减排的不同诉求。因此在区域碳排放权分配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其“差别责任”,即在总体减排目标的基础上,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历史碳排放量、产业类型等诸多要素有差别的承担责任。倘若碳排放权分配不均衡,可能导致区域间“碳转移”现象的发生,从而不利于整体减排。在充分考虑区域碳排放权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的基础上,以充分体现区域间的“差别责任”,本文在分配准则上按照地区减排责任、减排能力、减排潜力和经济发展四个维度,根据指标差异予以区别对待,并将这种差异化以不同的分配准则来体现。

为了保证区域间“差别责任”的公平和有效,本文在指标选取上兼具全面性和代表性、系统性和主导性的基本原则,同时充分考虑指标定量特征及数据可获得性,选取4个维度8个指标构建一个多属性、多层次的碳排放权分配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

从分配结果来看,山东、河南和河北的碳排放权分配比例最大,分配比例依次为:7.83%、6.90%、6.53%。这主要是源于这些省份的人口相对较多,经济亟待发展,由此造成一方面历史排放量、人均累积碳排量相对较大,另一方面经济发展较为迫切,从而导致较高的分配比例。而青海、海南和宁夏的碳排放权比例最低,分配比例依次为:0.36%、0.55%、0.76%。这主要归因于其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历史排放水平较低,加之碳排放强度较高,从而获得相对较少的碳排放权分配。从剩余系数来说,在差别责任视角下,2020年完成较2005年碳排放强度降低40%到45%的目标,不同省份的责任不尽相同,碳排放强度降低40%以下的省份有福建、甘肃、黑龙江、河南、重庆、广西、山西、四川、安徽、江西、海南等11省市,说明这些省市的减排责任略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而碳排放强度降低45%以上的省份有北京、天津、宁夏、辽宁、内蒙古、上海、青海、贵州、吉林、山东、陕西、江苏、新疆、浙江、广东等15个省市,这些地区在碳减排过程中承担的责任较大。

4.3 分配模型评价

上式中, 表示分配结果与理想排放量的欧氏距离, 表示分配结果与最低排放量的欧氏距离, 表示理想排放量与最低碳排放量的欧氏距离。通过代入数据计算可得,分配模型的最终总体和谐度 ,表明分配方法合理,分配结果能够在实现总体减排目标的前提下尽可能满足不同区域的碳排放权需求,体现了分配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5 结语

在碳排放权分配原则梳理的前提下,构建了我国区域碳排放权分配的4个准则层以及下分的8个指标体系,并对相应指标的含义进行界定。将TOPSIS模型引入到碳排放权分配方法的研究中来,针对“欧式距离”存在的缺陷,采用“垂直距离”予以改进,在指标权重的度量中,采用熵权法予以测算。然后针对中国政府2020年预完成的减排承诺,在区域差别责任的视角下,采用上述模型对区域间的碳排放权进行模拟分配。同时,采用和谐管理理论的方法对总体分配的结果进行和谐度检验,结果显示,总体和谐度为0.8256,证实了分配结果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同时,在全国碳市场建立的大背景下,针对当前我国面临的减排压力,结合本文研究提出如下建议:

(1)碳排放权分配方法仅仅是对一定限度的碳配额划分比例的过程,因此配额总量对分配结果的贴合度具有重要的关系。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对外要争取更多的碳排放权,一方面便于减排任务的完成,另一方面可以最低限度降低碳约束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2)在碳试点建立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碳市场,完善碳排放权分配模式,避免仅在部分地区开展碳交易而导致的“碳转移”现象的发生。此外,依照差别责任的原则,在碳排放权指标选取上应充分体现地区的基本情景,通过分配数量合理明晰区域职责,保证经济阻尼作用最小状态下减排目标的顺利达成。

(3)为了保证碳排放权分配工作的顺利实施,必须尽快建立相关配套管理机制,完善信息采集、交易管理、排放监督以及检测计量等工作,保证碳排放权分配的公平、公正与公开。完善的分配流程可以提高交易效率,降低成本,并且可以甄别出碳排放权的过度囤积,有效避免价格的异常波动,保证排放权分配的合理性与真实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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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何晶晶. 构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法初探[J]. 中国软科学,2013(09):10-22.

[3]王庆山,李健. 弱关联性约束下中国试点省市碳排放权分配效率研究[J]. 软科学,2016(03):81-84+107.

[4]令狐大智,叶飞. 基于历史排放参照的碳配额分配机制研究[J]. 中国管理科学, 2015(06):65-72.

[5] Kverndokk S. Tradeable CO2Emission Permits: IntialDistribution as a Justice Problem[J]. Environmental Values, 1995,4(2):129-148.

[6] Janssen M, Rotmans J. Allocation of Fossil CO2Emissions Rights Quantifying Cultural Perspectives[J]. Ecological Economics, 1995(13):65-79.

[7] Miketa A, Schrattenholzer L. Equity Implications of Two Burden-sharing Rules for Stabilizing Greenhouse Gas Concentrations[J]. Energy Policy, 2006(34):877-891.

[8] 史记. 碳排放强度控制下区域碳排放权分配研究[D]. 吉林大学, 2015.

[9] Chang K, Chang H. Cutting CO2 Intensity Targets of Interprovincial Emissions Trading in China[J]. Applied Energy, 2016,16(3):211-221.

[10]郑立群. 中国各省区碳减排责任分摊――基于零和收益DEA模型的研究[J]. 资源科学,2012(11):2087-2096.

[11] 刘晓. 基于公平与发展的中国省区碳排放配额分配研究[J]. 系统工程, 2016(02):64-69.

第5篇:解决碳排放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碳信息披露 CDP中国100 现状 困境

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重工业的发展,碳排放已经超出了全球最大生态承受力,引发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有关研究结论表明,过去一百年来,全球地表平均温度升高了0.74℃,预计到21世纪末仍将上升1.1-6.4℃。碳排放导致的气候变暖等问题,阻碍了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甚至危及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政府间气候变化工作委员会(IPCC)指出,这种由于人类活动直接或间接改变全球大气成分所引起的气候变化是不可逆转的,只能通过减少排放的方法加以控制。

在此背景下,由一批投资者建立的国际性非营利组织――碳信息披露项目(CDP)于2000年在英国正式注册成立,该项目旨在通过投资者鼓励大型企业使用标准化的问卷格式来公开披露其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温室气体排放和能源的使用情况等信息,从而促进企业对其碳排放进行核算和管理,同时抓住全球变暖的投资机遇来降低碳排放风险。CDP拥有世界最大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注册数据库,在全球商业社会已具有重要影响力。自2008年以来,CDP在我国开展问卷调查,委托商道纵横向我国市值最大的前100家上市公司(以下简称CDP中国100)了解其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和气候变化战略等碳信息,并年度《碳信息披露项目CDP中国100报告》。本文对2008-2013年CDP中国100的问卷调查结果进行分析,考察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困境,并提出相应解决对策。

一、CDP中国100对于调查的回应情况

CDP中国100是由我国市值最大的100家上市公司构成,调查样本的行业分布每年均有变化。2008年的调查样本涉及到14个行业,2009-2011年,调查企业的行业分布逐年增加,分别涉及18个、25个和28个行业。2012-2013年调查企业的行业分布有所集中,仅涉及10个行业。2008-2013年,CDP连续在我国开展了六年的问卷调查,被调查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的回应情况如表1所示。

2008年,在100家被邀请参与CDP调查的中国公司中,23家做出了积极回应,其中5家企业填写了CDP问卷,分别来自于银行金融、煤炭、建筑及建筑材料、信息技术和汽车及汽车配件行业。2009年,积极回应的企业增长到29家,其中填写问卷的有11家,较2008年提高了一倍多。2010年CDP项目的回应率继续增长,达到39%,有13家企业填写了问卷。2011年CDP中国100的调查回应率再创新高,为46%,但填写问卷的企业数量下降至11家。2012年CDP中国100的回应率有所下降,为24%,但填写问卷的企业比例上升至23%。2013年,中国100家受到邀请的企业中,有32家通过在线问卷系统回复了问卷,较2012年的23家又高出近10个百分点。2013年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69%的企业表示已设立个人或团体承担气候变化的管理工作,50%的企业表示已经将应对气候变化融入公司整体的商业战略中。

CDP调查的行业回应率大致稳定在60%-70%,填写问卷的行业比例在2012年和2013年都有大幅提高。大多数行业均有企业做出回应,但各行业的企业回应情况存在较大差异。2008年回复率较高的行业有电信服务(100%)、石油天然气(67%)、银行金融(43%)等。2009年,18个行业中有6个行业填写了调查问卷,分别是电信及信息技术、银行及金融、建筑及建筑材料、运输及交通基础设施、金属与采矿、石油天然气行业。2010年,25个行业中有8个行业填写了问卷,其中信息技术行业的回答率最高,为100%,银行业回答率排名第二(30.8%)。2011年被调查企业进一步扩展到28个不同的行业,但只有7个行业的企业填写问卷,分别是银行、建筑与工程、运输、煤与消费用燃料、石油和天然气、信息技术、汽车与汽车零部件。银行业的回复率居首,为30.8%。自2012年开始,被调查企业集中在10个行业。2012年有7个行业进行了问卷的回复,主要集中在金融、能源、电信服务业。2013年则主要集中在金融、能源、工业以及电信服务领域。

综合2008-2013年这六年的表现,回答CDP问卷的企业主要分布在金融、电信、石油和天然气、信息技术和能源等行业。银行类企业的参与数量最高。在国际绿色金融投资和赢取低碳经济战略制高点的压力下,随着产业的迅速发展和国际影响力的加强,我国的银行及金融机构的投资行为更为国际社会所关注;同时,银行业的高参与度与我国政府持续推动的绿色信贷和低碳政策有着密切的关系。相比较而言,高碳排放行业的企业对于CDP调查的参与度并不高。这表明,我国高碳排放公司对碳信息披露比较谨慎。随着节能减排压力日趋增加和低碳经济利润空间的显现,高碳排放企业进行碳信息披露的企业数量逐年增加,行业内出现了少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公司,通过更积极的应对方式和信息披露过程,谋求公司的竞争优势。

二、基于CDP中国100问卷结果的碳信息披露缺口分析

2011年,CDP调整了其问卷结构,问卷内容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部分:气候变化战略管理、风险机遇和排放。以下基于调整后的CDP碳信息披露框架,根据2011-2013年《碳信息披露项目CDP中国100报告》所显示的结果,分析企业在碳信息披露方面的缺口和不足。表2显示了2011-2013年CDP中国100企业对于各项碳信息的披露比例。

以2013年为例,“气候变化战略管理”部分问卷主要从气候变化治理、战略、减排目标和行动、沟通四个角度来考核和评估企业应对气候变化,强调了战略管理工作;“风险与机遇”部分从政策变化、物理变化(气候参数改变)和其他与气候相关的发展引起的变化三个方面展开问询;“排放”部分则主要涉及排放核算方法、排放数据、排放绩效和排放交易等内容。

由表2可以看出,2011-2013年,碳披露问卷所设置的气候变化战略管理、风险机遇这两个部分的回应率基本上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而排放部分的回应率则持续较低(最高7%)。由此可以看出:(1)企业对于碳排放的管理意识越来越强,减排行动逐步落实,对于风险与机遇认识不断加深。由于环境变化的日益恶劣,社会各界对保护环境、节能减排的宣传,政府相关政策的出台,刺激更多企业积极参与气候变化的治理,高瞻远瞩进行相关方面的战略管理,有目标地进行节能减排行动,以各种方式积极与社会各界沟通互动。(2)企业对于碳排放的计量还存在欠缺,企业在碳排放核算方法、排放数据、能源管理和排放绩效方面的披露比例过低。虽然碳交易市场已经在全国7个省市批准进行试点,但实际参与排放交易的企业数量极少。我国在碳排放核算方面还没有建立相对完善的标准和方法体系,特别对于排放数据、排放绩效、排放交易和能源核算既没有专业的统计口径,也没有相关具体明确的政策指导,加强企业碳排放计量工作任重道远。

三、我国企业开展碳信息披露所面临的困境

如上所述,CDP中国100参与问卷调查的比例逐年上升,但总体来看,我国企业对CDP项目的参与度还不够理想,其重要原因是动力不足。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所面临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对碳信息披露项目缺乏认知和认同。随着我国一系列环保法规的出台,企业的污染行为受到了一定约束,这对环境保护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针对碳信息披露的法规和制度尚未建立。碳披露项目是一种自愿性质的披露行动,大多数企业管理者对碳披露项目缺乏具体的了解和认识或者心存疑虑,对CDP项目的重视程度不够。许多管理者认为碳披露项目会让企业承担某种风险,比如竞争对手会看到自己的关键数据等,因此产生某种顾虑。风险和机遇是共存的,企业没有认识到碳披露是一个企业通过做碳检测、摸清家底从而找到减排潜力的较好途径,不仅可以有效的管理和降低成本,企业还可以从中发现更多机遇,寻找新的发展源动力。有效管理碳排放并充分利用碳披露信息,有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增强企业长远竞争力。因此,加深对碳披露的理解、消除疑虑,是弥补我国企业进行碳信息披露动力不足问题的主要措施。

(二)CDP问卷填写存在技术难题。2010年之前,CDP中国100数据显示,提供信息的企业数量超过了填写问卷的企业数量,这说明企业更倾向于提供信息,这是CDP项目中的一种反常现象。首先,从题目数量上统计,问卷中的小问题达100多个,另外还有开放性的问答题部分。问题涉及很多过于专业的术语,再加上表述冗余,致使问卷难以被人理解和接受,这也是导致调查问卷回复率低的重要原因之一。其次,碳披露数据参差不齐,没有统一的度量口径,使得碳披露的质量得不到保证,有效性也有待提高。例如,在调查企业基准年及其排放的问题上,问卷询问了包括范围一和范围二的基准年与基准年排放量,但只有2 家企业提供了基准年信息及其相应排放数据。目前,我国企业碳排放相关管理还处于萌芽状态,企业大多没有设立专门部门对此进行相关核算管理,由于问卷设置过于专业复杂、缺乏合理性,使得CDP碳披露项目在我国反响不大。

(三)碳排放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碳排放计量存在难题。碳信息披露内容单薄、缺乏量化管理和数据搜集是目前我国企业进行碳信息披露的主要短板之一,要实现碳信息的量化管理,就必须建立起一个权威的碳排放量化和碳信息披露标准。但是目前我国企业碳信息披露的随意性较强,环境会计技术支撑体系还未完全建立,缺乏可比性;对企业进行碳信息的披露方式和核算方法也没有明确的规定,缺乏统一的碳会计计量标准。除此之外,作为碳核算基础的碳盘查和碳实物计量的难题也尚未解决,而温室气体数据收集与管理属于技术层面的问题,它是企业实施碳战略的基础,没有完备的温室气体数据收集体系,就不可能执行碳战略,这也是我国企业回应CDP的比例比较低的原因。

四、改进企业碳信息披露困境的建议

(一)进一步扩大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范围,促进企业对碳披露的认识和重视程度。碳排放权交易是指,当国家或企业不能按期完成减排任务时,向他国或者国内其他企业购买其碳减排配额余额或其他碳排放许可权证,以此完成自身减排目标。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广东和深圳开展碳交易试点,为全国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奠定基础。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必将有力地促进企业的碳减排行动,同时,也将促进企业对碳披露的认识和重视程度。面对全球环境问题,每个企业都应该认清自身的社会责任,积极应对碳交易风险,把握碳交易机遇,及时全面地披露碳排放和碳管理信息,获取行业领先优势。

(二)建立健全企业碳排放的核算制度、统一计量方法。我国应该加快建立健全企业碳排放的核算制度,进一步完善国家层面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体系。2014年2月,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组织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预期会促进我国企业温室气体报送体系的建立,促进企业碳信息的公开化进程。统一企业碳排放计量方法,有利于企业摸清家底,开展有效碳排放绩效管理,也有利于投资者评价企业的碳管理绩效。

(三)解决CDP项目问卷设置的冗余问题。目前,我国在碳管理方面还处在探索阶段,这种专业性很强的调查问卷,对于没有专门机构设置的企业很难独立完成,承办单位作为碳披露项目的领导者,应当科学考察调研,不断总结经验,精简问卷内容、变换设问方式,在统一碳核算口径和健全碳排放制度的基础上,设置科学有实际意义的问卷问题,从而提高企业参与问卷调查的积极性,提高问卷的回收率。

综上,CDP中国100的问卷回应率整体偏低,企业碳信息披露的动力不足,所披露的碳信息不能满足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在我国大力发展碳交易市场的背景下,完善企业碳信息披露行为势在必行。我国政府应该在意识层面提供支持、在技术层面提供指导、在制度层面给予规范,逐步建立和完善集核算、监督为一体的碳信息披露制度。对于企业而言,应该着重更新高层领导的管理理念,强化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应对环境变化的能力,创新核算体系的方法,积极参与碳披露项目,获取低碳经济的竞争优势,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X

参考文献:

1.任力.低碳经济与中国经济可持续发展[J].社会科学家,2009,(02):47-50.

2.京都议定书[EB/OL]..

第6篇:解决碳排放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土地利用 碳排放 低碳管理

中图分类号:X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7)02(b)-0093-02

近几十年来,全球气候正在逐渐变暖,造成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二氧化碳等气体的不断排放所致。气候的不正常变化体现了目前环境所处的危机,因此,减少温室效应气体的排放势在必行。土地利用关系到环境的变化和温室气体的排放,而且,通过土地利用和变化引起的直接碳排放所占比例较大,对于全球碳循环有很大的影响。因此,通过土地利用角度开展人为碳排放的相关研究正在不断提升日程,而且,由于土地利用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的原因复杂,不能一概而论。该文主要探讨了土地利用碳排放效应及其低碳管理研究进展。

1 土地利用碳排放效应研究进展

1.1 核算

为了更好地研究土地利用的直接碳排放效应,理解其过程,并不断优化该项工作,需要通过核算的方式进一步确定土地利用产生的直接碳排放量,这是开展各种工作的基础。上至国家,下至城市和区域,关于土地利用的核算研究可谓涉及多方面。

在国家层面,IPCC的相关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十分具有代表性,该指南可以为世界温室气体排放提供参考[1]。UNFCCC等权威机构先后推出了关于世界碳排放的相关历史数据,极大地推动了土地利用核算的相关研究进展。

在区域层面,IPCC的国家清单法依然是主要的核算方式。但由于该核算体系中的确性参数不能反映不同区域的情况,很难体F出区域的差异性,更侧重整体核算,因此,我国的一些学者更侧重于采用机理模型、样地清查等方法[2]。中国市场成为主要的研究对象,通过植被―土壤―气候相互关系的机理模型来模拟自然碳循环。通过该机理模型的核算,可以准确核算碳排放量,但是却无法解决由于区域差异造成的一些问题。还有学者用样地清查法测算碳累积量,这样就可以根据节点算出碳的排放量。还有学者利用卫星遥感与地图数据进行核算,重在通过生物量推算出碳排放与变化,该方法的核算尺度广泛,但是结果却容易受到影响。

在城市层面,受到城市、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影响,核算的方法尚不完善。目前,采用全面核算的研究主要是发达国家学者的研究成果。国际理事会提供的温室气体评估和预测软件是进行全面核算的主要软件,该软件可支持许多城市的评估结果对比,使评估结果更加权威。目前,以纽约、多伦多为首的多个发达国家城市加入到这一理事会中,应用该软件进行全面核算。作为非会员的中国并没有使用该软件的权利。还有一部分学者采用样地清查法进行碳排放的核算。中国也开始使用该方法,不过研究成果有限,还没有大面积在全国开展研究。样地清查法不适合大尺度研究,结果存在许多不确定性。近几年来,微气象学涡度技术可以直接通过观测得到二氧化碳的排放数据,在我国,该项技术还没有大规模使用。

1.2 机理研究

碳排放以人为因素影响居多,研究土地利用直接碳排放效应的机理从而制定科学的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类型转换碳排放机理易于理解,人类活动会影响碳排放,比如砍伐树木、植树造林等活动都会影响植物的生物量和植被的碳储量。关于碳排放,主要是由于许多城市大力发展工业造成的[3]。城市需要不断发展,扩大规模和建设,相应的土地利用与覆被变化研究层出不穷,但相对的土壤、区域植被碳储量研究成果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国内关于这一方面的研究,主要有学者对上海城市土壤的有机碳和无机碳影响,找到影响城市土壤有机碳含量的方法,其主要采取样地清查法。

另外,土地管理也是机理研究的工作重点。不同的土地利用类型不同,承担的内容不同,那么其碳排放的机制也会有不同。在农田生态系统中,其所面临的碳排放可谓是最为严重,一旦农田使用的土壤中碳有了变化,就会影响整个农田生态系统正常运行。学者从不同角度研究了农田生态系统碳排放问题。有的认为气候、人为因素、土壤所产生的一系列化学反应等作用会深刻影响农田土壤碳排放。还有人认为长期免耕十分有利于土壤中有机碳的含量稳定和增长。还有学者认为不同的施肥方式会对农田土壤的有机碳产生很大影响,使用有机肥和无机肥能够大大提高土壤中有机碳的含量。

第7篇:解决碳排放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石油公司 碳资产管理 管理模式

在应对气候变化成为全球共识的情况下,我国受到越碓酱蟮墓际压力。按照巴黎气候大会达成的协议和我国政府的承诺,将建立以5年为周期的全球盘点机制,我国的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将进入新阶段,碳排放权交易已经成为我国推进节能减排、调整产业结构的重要抓手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工具。国家在七省市碳交易试点的基础上计划于2017年试运行全国统一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石油天然气生产储运和炼油化工是仅次于煤炭发电的第二和第三大温室气体排放源,将在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扮演重要角色。国内碳市场建设速度很快,2016年1月,国家发改委《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石化企业于2016年6月30日前将碳排放数据上报;同时《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已在国务院履行立法程序,开展碳资产管理工作已刻不容缓。

一、跨国石油公司碳资产管理现状及启示

在环境合理容量的前提下,温室气体的排放行为受到限制,由此导致碳的排放权和减排量额度开始稀缺,并成为一种有价产品,称为碳资产。碳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碳盘查、减碳解决方案(低碳路线图)、信息公开(碳披露、碳标签)、碳中和、碳交易和碳金融等。

主要跨国石油公司都十分重视碳资产管理和新机制的探索,将绿色、低碳、可持续纳入发展战略。国际石油公司以英国石油公司(BP)、壳牌石油公司(Shell)等走在碳资产管理前列,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碳资产管理和碳交易提供宝贵的经验。

(一)提前部署碳资产管理研究和模拟交易,把握先机

英国石油公司于1998年9月建立内部碳交易体系,目标为2010年前将碳排放在1990年的排放基础上减少10%,在这个基础上BP加入了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随着各个国家和地区政府的管制,BP又陆续加入了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加州、中国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壳牌石油公司于1998年开展气候变化及其对壳牌公司全球业务潜在影响的研究,结论是气候变化方面的领导地位将是一个构建品牌和声誉的商业机遇,在与制定规则的政府进行谈判握有发言权对公司十分关键。壳牌创建二氧化碳交易平台,参与先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运行的丹麦和英国的排放交易体系,在2002年壳牌在丹麦和英国的体系之间做成了第一笔互换交易。从交易角度来看,内部试点体系重要经验:控排企业的参与战略是减排责任在最低成本的基础上得到履行。

(二)制定集团层面统一战略,主动履约

大型跨欧盟成员国经营的企业普遍采取了集团层面统一制定战略,专业化交易公司集中运作的碳资产管理、决策和执行模式。埃克森美孚的碳管理有非常明确的量化目标,其2009年碳排放比2008年减少了300万吨,幅度约为2%。其全球炼化厂2012年比2002年至少提高能效10%。壳牌公司成立了一个由高级主管领导的新的二氧化碳部门,该部门的重要任务包括参与制定壳牌公司的二氧化碳战略并开发支撑该战略的相关技术。在实践中除满足各自集团内履约需求外,还将碳交易作为新的市场机遇,通过专业化碳资产运作获得额外的收益。欧盟碳交易体系在法律层级、试点设计、配额总量设定、市场调节机制、配额延续性、交易规则透明度与交易平台发展等方面,既有值得国内借鉴的经验,也存在需要避免的教训。

(三)多部门联合组成碳资产管理工作组,专业管理

BP每家实体企业都有一个碳排放工作组和管理委员会,由政策法规、合规、策略、交易、财税、采购、销售、法律、宣传和系统建设方面的成员组成,企业具体负责温室气体的监测、报告、核查(MRV)和企业所在区域碳排放控制履约。BP总部在碳减排解决方案、新技术及新合作模式、全球碳减排交易、安全及操作风险四大方面为BP下属企业提供支持服务,其中综合供应和交易(IST)部门对BP全球的碳资产价格变动风险进行管理。同时,IST下还设立全球排放的交易部门,目标以最小限度地降低BP集团合规的成本并且通过这种优化来最大限度地提高IST的收入,全球排放的交易部门分布于伦敦、新加坡和休斯敦,可以覆盖BP集团内履约企业的全球范围的交易需求,并对碳资产风险进行集中管理和屏蔽。

二、我国石油企业碳资产管理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石油石化行业碳资产管理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国家法律约束和企业内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国家发改委已起草《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草案)》并提交国务院审议,中国石化集团公司管理办法。随着2017年全国碳市场建成运行,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大部分公司将被纳入碳市场,但与跨国石油集团公司管理理念和方法相比,我国石油公司碳资产管理起步较晚,由于中央企业跨地域、跨行业经营,大多对碳交易政策采取观望立场,相关企业面临着较大的管理压力,缺乏在碳资产管理方面的理论指导和实践参考。目前国内碳市场建设速度很快,没有太多时间留给企业适应规则,主要存在问题如下:

(一)能力建设不足

控排企业是碳市场最重要的参与主体。碳交易政策在国内属于新生事物,之前纳入试点地区的企业积累了部分经验,但其他大部分石油企业下属公司并不了解碳交易对未来发展的影响,这将会影响碳市场的发展和活跃度。国际经验表明,BP、Shell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2005)开展之前均已在内部开展了碳资产管理研究、工作和模拟交易,为正式碳交易做好准备。2016年3月19日全国首个碳市场能力建设中心落户深圳排放权交易所,该中心将全面服务全国碳市场建设,协助国家发改委加快推进非试点省市碳市场能力建设。

(二)缺乏高质量监测、核查体系

准确的核算数据是上市公司碳排放数据披露和进行碳交易的基础。为建立统一的标准和相关制度,发改委出台《中国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和《中国石油化工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其中为所有的排放源都给出了缺省排放因子,该因子是为没有能力自测的企业参考使用,但多数企业往往仅满足于使用缺省排放因子,并不注重排放因子的实测。但这些缺省排放因子很多是针对十年前的技术情况,不能反映现今的技术水平;另外对于具体企业而言,企业不同情况不同,比如逸散排放在不同区域的差异较大,因此导致数据误差。而国外企业如BP每年需要在工厂层面做碳排放监测计划,实时监测后提交第三方机构审核。

三、石油企业碳资产管理发展方向

距离全国统一碳市场的时间越来越近,对于重点碳排放行业石油行业,全国碳市场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根据跨国石油公司的对比及差距,我国石油企业的碳资产管理应立足于国际化管理,从发展战略、管理标准、管理模式和低碳会计等层面出发,从体制方面进行创新,构建适合于我国国情的运行模式。

(一)发展战略层面

在发展战略层面上,在管理层面把碳减排目标纳入企业的发展战略的综合决策和投资成本中,从战略高度上重视碳资产管理,强调低碳在价值创造、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突出地位;目前除了部分石油企业开始尝试进行碳资产管理,但碳资产管理意识的缺失以及管理能力的限制,不但影响企业对碳资产价值以及减排成本的评估,最终也会在投资决策和预算制定方面影响整个公司。通过组织结构调整保障战略目标的执行,建立专业机构或部门策划和推进温室气体的减排工作组织、协调企业及各子公司的碳交易工作,建立统筹协调的温室气体排放管控机制。

(二)管理标准层面

在管理标准层面上,执行国家发改委制定的《中国石油和天然气生a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中国石油化工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企业碳排放核算将更加规范、透明和具可比性,包括碳排放核算的方法论、排放源粒度、监测计划、数据来源、排放报告的内容和格式都会有统一的模板和填报要求。目前国内几大石油公司之前都有各自的企业标准,有一定的数据计量基础,但还需将企业现行温室气体核算标准与之对接,按照发改委指南与报告要求,调整核算方法、参数,高效出具符合格式与内容要求的报告报表,分批、有序推进地区公司碳盘查能力建设工作;同时针对企业自身情况出台碳资产管理办法。

(三)管理模式层面

在管理模式层面,建立实施碳资产管理强有力保障和支撑体系,包括组织机构、信息平台、监测系统、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增强控排企业的能力建设。石油行业主要为央企,地理分布广泛,建立集中管控模式可充分发挥系统内碳资源优势,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和绿色发展目标。小型石油企业也可借助碳资产管理专业机构提供的进行节能减碳咨询服务,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碳资源整合;整合碳资产管理工作,满足国内国际政策要求;实现企业碳资产保值、增值。

(四)低碳会计层面

在低碳会计层面,完善企业碳排放权的会计计量和审计制度。企业获得的碳排放配额,会因节能减碳而成为企业潜在的碳资产,为企业创造财富,也会因为超排而成为潜在的碳负债,给企业带来损失。企业除了关注销售、采购、生产、盈利、现金流量等单项预算组成的责任指标体系外,还应该清晰地了解自身的“碳足迹”,即从产品设计、能源结构选择、低碳技术研发、投融资安排等各个环节发掘碳价值,提前预测企业未来的碳排放量。通过碳会计,一方面有助于制定低碳发展战略,优化配置碳资源,不断提升碳资产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可以发挥会计计量的绩效考评功能,激励和约束企业全员、全部门的节能减碳,共同提高碳资产管理效益,实现企业的低碳可持续发展。Z

参考文献:

[1]方施.企业碳排放权会计核算体系研究[D].大连:东北林业大学,2012.

第8篇:解决碳排放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全球气候变化 碳排放交易制度 地方立法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623(2013)03-0105-3

【作者简介】王璞(1957-),吉林长春人,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

碳排放交易是一项新生事物,即便在国外也尚未成熟。开展碳交易,建立碳交易市场首先需要有法律制度作为依据和支撑,只有建立起配套的法律制度,以法律手段调整碳交易法律关系,规范制约碳交易市场行为,才能保障和促进碳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国内碳排放交易立法现状

在碳排放权交易方面,欧美发达国家已进行了多年的探索,初步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市场交易规则。我国碳排放交易立法起步较晚,近年来有关国家部委和地方政府已经做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一些制度创新成果。2005年10月,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外交部和财政部4部委制定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2011年8月修订)。2012年6月,国家发改委又出台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为国内已开展的一些自愿减排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此外,地方政府近年来也做了一些积极的探索。于201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四川省农村能源条例》,首次将碳排放权交易写入地方性法规。2012年12月30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这是国内首部专门规范碳排放管理的地方法规。《若干规定》提出,要建立碳排放管控制度、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碳排放抵消制度、第三方核查制度、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和处罚机制六项基本制度。

我国在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方面有了良好的开端,但无论是完备性还是成熟程度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一是缺乏统一的碳排放交易立法。目前国家层面尚无一部涵盖碳排放配额制度、市场管理、交易规则和政府监管等在内的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的运作规范的碳排放权市场交易机制暂时缺少法律制度的支撑。二是现有的相关法律规范存在缺陷。如《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该办法只是规范CDM碳交易活动,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特殊性使得该办法并不能普遍适用于国内的碳排放交易。又如《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没有明确温室气体之间的换算规则和计量标准,没有明确具体的交易程序,缺乏对交易市场的监管规定等。这可能导致各交易主体参与碳排放交易之后在相关问题上无法可依,容易遭受不必要的利益损失,进而打击相关主体自愿参与碳排放交易的积极性。

二、构建碳排放权交易基础法律制度的关键

从发达国家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构建碳交易市场的法律制度需要解决三个核心问题。

(一)设置区域碳排放总量控制

构建总量控制机制是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的基石。只有在排放总量控制的硬约束下,碳排放配额才会成为稀缺资源,才具有交换价值,从而产生交易活动。碳排放总量控制有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两种模式,绝对指标是设置一个区域碳排放的绝对数量,而相对指标则是设定一个碳排放基准,也称之为强度指标。我国的碳排放量控制目标属于相对指标,由于没有设置明确的绝对总量,尚难以形成以区域为单位的排放配额,缺乏可操作性和强制执行力。为了形成有效的碳交易市场需求,深圳市在区域碳排放总量控制方面进行了大胆创新,具体做法是根据深圳市在“十二五”期间碳排放的强度指标,测算各行业的控排指标,再结合行业内每个被核查对象的减排潜力与成本确定具体配额,最后汇总估算全市的碳排放控制总量,解决了相对指标难以测算减排总量的问题,为开展碳交易奠定了基础。

(二)设定碳排放主体的法定减排义务

如果企业不必强制减排,而只有自愿减排,那么碳排放权毫无价值可言。因此,区域碳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确定之后,只有通过配额落实到具体的碳排放主体,并且确保配额的法律约束力,碳交易市场才有可能形成。以深圳为例,市政府根据全市大中型企业在各行业的分布和能源消耗的占比情况,初步确定600多家企业纳入碳核查对象,并结合产业政策、行业特点、碳排放管控单位的历史排放量等因素,确定碳排放管控单位的碳排放额度。同时,为了确保分配额度的法律约束力,《若干规定》明确碳排放管控单位应当在其碳排放额度范围内进行碳排放,碳排放管控单位超出额度进行碳排放的,相关部门可以予以行政处罚,从而以特区法规的形式明确了配额的法律效力以及排放主体应承担的法定减排义务。

(三)赋予碳排放配额交易的合法性

在气候变化问题被诉诸国际法之前,大气环境容量并未被作为一种有限的自然资源来对待,温室气体的排放处于一种自然权利的状态,既没有任何限制,也谈不上作为法定权利进行规制和保护。国际法创设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之后,碳排放主体取得碳排放配额实际上意味着取得了对大气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而配额在市场中的可流转性说明碳排放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这种流转只有经过法律的确权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有可能形成稳定的、有序的交易生态。再以深圳为例,《若干规定》明确建立碳排放交易制度,碳排放管控单位在市政府规定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从而确立了碳排放权交易的合法性,为深圳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三、建立碳排放权交易配套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在设计交易的具体配套制度时,应该大胆借鉴吸收国外碳交易体系建设和运行的经验,结合国情和本地区特点,针对碳排放权交易涉及的额度分配、碳排放量评价、市场中介和买卖等行为,制定行之有效的制度和交易规则,加以规范和保障。

(一)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

配额管理是碳排放权交易体系的核心之一。这是碳交易与大宗商品和金融产品交易系统的最大区别。与玉米、大豆等大宗商品相比,配额没有物理载体,只是一种虚拟的信息数据;与股票、期货等金融产品相比,碳排放配额是由政府创设而产生,其财产性权利来源于行政许可。碳排放配额的这种特殊属性决定了对其监管应当更加严格和规范。一方面,额度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公开、科学、合理的原则,必须明确分配的标准、方式与程序,初始分配的结果应当公开,征求碳排放管控单位的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另一方面,应当对配额实施全流程监管,配额的生成、分配、储备、登记、转移、履约提交和注销,都应该有具体的程序性规定,防范制度漏洞,减少、杜绝额度分配过程中权力寻租的可能性。

(二)碳排放报告与核查制度

真实、准确、全面的碳排放数据是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最重要的基础。对于一个交易无形产品的市场来说,市场参与者的信任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任何在碳排放数据上的弄虚作假,将打击市场参与者的信心。因此,必须建立起完善的碳排放数据报告制度,确保报告流程的规范、报告数据的质量和数据核查的独立客观。首先,要加强对核查机构的管理,如建立核查机构评级制度、保密制度等;其次,要保证核查机构的独立性,防止碳排放管控单位和核查机构或核查人员产生利益关联、妨碍核查的独立性;再次,要建立较为完善的政府监管抽查机制,赋予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碳排放报告和核查机构的核查报告进行随机抽查的权限,严厉查处“造假者”。

(三)碳排放权登记制度

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簿系统,或者称之为碳排放配额账户管理系统,是碳交易体系的“心脏”,与股权簿记系统相似,主要是记载并确认碳排放配额持有人对配额的所有权及其相关权益的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凭证。合理设计登记管理制度是交易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也是政府掌握排放权及其变化情况的基本途径。应当区分碳排放权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不同情形和程序,按照碳排放管控单位与普通投资者等不同市场主体分别进行登记管理,并严格限制注册登记簿系统的使用管理权限,确保配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此外,还应该研究通过法律授权等方式,使碳交易主管部门能够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冻结账户等措施,确保市场交易安全。

(四)碳排放交易制度

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最重要的功能是“以最低社会成本实现减排目标”,而不仅仅是“实现减排目标”。而要保证以最低社会成本实现减排目标.交易是最有效的实现方式。一个完整的交易制度通常由交易主体、交易场所、交易品种、交易规则、行为准则、交易方式、结算交收、交易费用、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部分组成。碳排放权交易也不例外。立法需要赋予交易机构的法律地位,确定交易规则、交易品种、交易费用和结算交收的方式,同时还要明确交易主体的行为准则以及交易机构在风险管理与预警、交易异常情况处置等方面的义务。

第9篇:解决碳排放的方法范文

【关键词】 航运;碳减排;碳排放交易;市场机制

0 引 言

随着海运减排日益成为国际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部分,船舶的温室气体排放越发引起人们的重视。欧盟委员会声明称2013年将引入一项针对航运业的措施,用以监控、核查和报告航运业的温室气体排放。上述措施是建立未来可能的市场机制的第一步,这些市场机制包括将航运业纳入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

对我国航运业来说,欧盟有一个类似的“豁免条款”,即我国若能在欧盟征收航海碳税之前先行设立自己国内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则欧盟将不再把我国的航运业纳入欧洲的碳排放交易体系。

正因为存在着这样的“豁免条款”,交通运输部正在组织相关科研院所开展研究,对不同市场措施的利弊进行研判,并考虑先在国内航运业内部试运行碳交易或碳税二者之中的一种模式。

上海正在建设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国务院近日提出:上海要找准国际产业发展新方向,进一步推进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切实当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排头兵。因此,上海应不负期望,抓住机遇,积极开展航运碳减排的试点工作。

1 国际海运温室气体排放及其 减排趋势

据统计,世界贸易运输量的90%由航运业承担。截至目前,航运是能源效率最高的远距离货物运输方式,航运的碳排放量占全球每年碳排放总量的3%~4%。国际能源机构(IEA)统计显示,2006年全球海运消耗万t油当量,占交通全部燃油消耗量的9%。国际海事组织(IMO)2009年的研究表明,2007年船运业排放的CO2达10.46,占全球CO2排放总量的3.3%(见图1),其中国际海运排放的CO2达8.70亿t,占全球CO2排放总量的2.7%。报告预测,如果不采取任何措施,至2020年,水运船舶排放的CO2量将在目前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基础上增加75%,达每年亿t;2050年将会比2007年增加150%~250%,占届时全球范围内允许CO2排放量的12%~18%。如果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提高船舶能源效率,将能够实现CO2排放量减少25%~75%。

海运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增长与海运贸易额密切相关。国际油船独立船舶所有人协会研究报告显示,全球远洋航运和海运贸易的快速成长,增加了燃油消耗,进而增加了CO2对全球环境的影响。根据日本2008“冷冻地球”计划所设定的目标,要实现2050年CO2排放降低50%,单位货运周转量CO2排放应比目前标准降低85%。然而,按照现行增长趋势预测,2050年世界海运贸易额将比当前增加226%。

2 我国航运碳减排市场潜力和机遇

我国作为全球第一的贸易大国、航运大国和造船大国,其航运碳减排市场潜力巨大。我国大陆地区各远洋船舶总载重吨在全球排名第四,为万t,占全球远洋船舶市场的8.9%;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分别为万t和万t,占全球远洋船舶市场的3.3%和2.8%。

从我国国内运输船舶数量来看,截至2011年,机动船和驳船共计艘,从1980年的万t净载重量增加到2011年的万t净载重量,增长了11.5倍。从目前我国内河船舶的发展趋势来看,淘汰旧船、老船、高能耗船,增加和建设大吨位船舶是必然趋势。这些都是未来航运碳减排市场的潜力所在。

交通运输部了《“十二五”水运节能减排总体推进实施方案》,指出到2015年,与2005年相比较,港口生产单位吞吐量综合能耗下降8%以上,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能耗下降15%以上,其中远洋和内河船舶分别下降16%和14%以上;港口生产单位吞吐量CO2排放下降10%以上,营运船舶单位运输周转量CO2排放下降16%以上,其中远洋船舶和内河船舶分别下降17%和15%以上。

由于水运是能源效率最高的远距离货物运输方式,其低成本的优势一直为各国政府所推崇。随着2013年我国大部制改革和大交通运输部的组建,综合运输体系建设面临良好的发展机遇,综合运输体系中的结构性变化将提高水运的比重。

我国已把开展碳交易试点作为“十二五”期间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一项重点工作。此次启动涉及包括上海在内的7个省份的碳排放交易试点,鼓励试点地区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建立区域碳排放交易体系,为建立全国统一的碳排放交易市场进行有益的探索。

从时间上看,我国将在2015年建立全国性的碳减排市场,如图2所示;从推广地区来看,从核心减排区到预备减排区,再到经济欠发达区,如图3所示。

3 建立上海航运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建议

作为经国家发改委确认的全国第一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省市之一,上海市应主动顺应国际主流趋势,运用市场机制,在全国第一个推进航运节能减排,利用建立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的优势,积极推进交易平台及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和机制的创新,为建立全国航运碳排放交易市场创造条件。

航运碳排放交易的实施需要苛刻的基础条件,如制定上海市航运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方法,建立对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的制度或者明确的信用减排制度等。航运碳排放交易的实施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必须有硬件技术和软件管理作为支撑条件。

3.1 确定航运碳减排的范围

航运碳减排交易的基础条件包括边界确定、核算方法、量化办法、数据获取方法、相关参数确定、监测方法、监测计划和监测实施要求等。

3.2 对污染物实施排放总量控制

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中,总量控制与航运碳排放交易是互为表里的依存关系,总量体现了环境目标,而交易体现了效率目标。一体化的航运碳排放交易政策体系必须以总量控制为核心,以航运碳排放交易为实施手段,以管制手段为保障,形成行政管制与经济刺激并存的政策体系。因此,航运碳排放交易必须以总量控制为前提。首先,通过总量控制来明确环境资源的稀缺性,使环境资源具备成为经济物品的基本条件;其次,通过总量控制来明确企业允许使用的环境资源额度,从而为交易市场的建立和运作提供条件。许可的排放总量规模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条件,根据美国二氧化硫排放交易的经验,要建立一个有效的、有活力的、可持续的碳排放交易市场,许可的年污染物排放总量通常需要在400万t或者400万个排放配额以上。

3.3 建立公平、公正的总量分配体系

排污指标分配为航运碳排放交易机制的一级市场,其政策目标是落实排放总量目标,公平地分配初始排污权,建立政府主导的一级排放市场,即所谓的基于公平目标的排污指标一级市场分配。在这一过程中,参与主体是政府和排污者,且由政府主导。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指标分配的公平问题,政府需要基于公平、公正原则制定统一的总量指标分配方法,以保障减排任务具体落实到源,为企业遵纪守法、落实减排责任提供公平的环境。同时,这也是形成具有活力的二级市场的基本条件。

3.4 具有明晰的污染源排放清单

从航运碳排放交易管理平台数据交换系统来看,污染源排放清单,即污染排放基础数据库,是实施指标分配、航运碳排放交易和排放监管的中心枢纽。由此可见,基础数据系统是总量控制和航运碳排放交易政策实施的基础。排放源所涉及的数据项的多少,数据的准确性、精确度、完整性及代表性,直接影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航运碳排放交易政策实施方案的质量。因此,详细而准确的污染源数据是必不可少的。在设计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方案之前,必须进行系统的污染源调查工作。实际上,根据美国及其他一些国家的经验,碳排放交易下的总量控制就是有限污染排放源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量之和。

3.5 具备准确连续计量的监督条件

航运碳排放交易政策不同于其他类型的环境经济政策,必须以准确计量排放量作为实施的基础条件,原因是每单位指标都有其经济价值,排放量核定的准确性代表着资金流动和资源配置的准确性。如果不能准确计量排放量,势必导致交易市场的失灵甚至丧失,导致交易政策行同虚设,甚至导致交易腐败产生。反观排污收费或排污税等政策,虽然污染排放计量不够精确时对税收总量会有影响,但并不会从根本上影响这项政策的有效性和对企业加强污染减排的激励性。因此,在衡量排污交易方法对于解决环境问题是否适用时,决策者应该考虑在航运碳排放交易计划所覆盖的区域内,污染源排放量的计量数据是否足够准确和连续。

3.6 建立航运碳减排的两个市场

(1)基于公平目标的排污指标分配一级市场。排污指标分配为航运碳排放交易机制的一级市场,其政策目标是落实总量控制目标,合理设定“增量",公平地分配初始排污指标,建立政府主导的一级市场。由于环境资源产权属于国家,从国家的角度讲,初始排污指标的出让应该体现权益,应该获得资源权益金或者出让金;对企业来说,初始排污指标的获得则应该缴纳资源租金。这就是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分配的一级市场。从一级市场的运行模式来看,一级市场的分配主体是行使政府职责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分配方式上,考虑到环境容量的地区性差异,应采取国家与地方分配相结合的方式,即环境保护部门与地方环保(厅)局一起代表政府进行分配;对于分配客体,新老企业应区别对待;在分配方法上,建议实行基于排放绩效的分配方法;在分配的时效设置上,考虑到操作性以及与五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有效衔接,可以五年进行一次排污指标的分配;在资金管理上,有偿分配取得的资金可作为环保专项资金,统一管理,用于支持发展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效率、发展减排技术等。

(2)基于效率目标的资源配置二级市场及交易机制。排污指标的自由贸易和流通是航运碳排放交易机制的二级市场,是提高排污指标一级市场分配效率、提高减排效率和降低污染减排全社会成本的重要措施。从二级市场的运行模式来看,二级市场的政策主体主要是污染物减排企事业单位和政府;在交易方式上,允许企事业单位在符合交易规范的前提下调查市场排放总量;在制订控制方案之前,必须进行系统的污染源调查工作。此外,应建立健全航运碳排放交易机制,包括账户类型、账户管理、交易主体、结算和登记系统等。

参考文献:

[1] 蔡博峰,冯相昭,陈徐梅.交通二氧化碳排放和低碳发展[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