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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全球气候很复杂,任何长期性的解决方案都将需要全世界在能源生产方式上做出深刻的改变。与此同时,个人的某些日常行动也可以降低个人对全球变暖趋势的影响,这些是大家可以做到的。以下是国外专家对于你当下的生活方式选择将如何影响未来气候的解释。 吃进口蔬菜,胜过吃本地生产的红肉
之所以要作这样比较极端的对比,是因为有些人认为食品的运输也会影响碳排放。然而,专家们指出,大多数和食品有关的碳排放都不是来自运输环节―而是来自生产环节,而且生产红肉和奶制品的碳密集(指导致大量碳排放)程度高得令人难以置信。
红肉生产中排放的甲烷是一种重要的温室气体。对于甲烷排放应该如何计入地球排放账目,专家们的意见还不统一,但是几乎所有人都认为,牛羊养殖业在气候变暖中起到的作用,比替代性蛋白质来源―比如鱼和鸡(后者还有生蛋的好处)―高出一个数量级,即高10倍以上。
美国卡内基梅隆大学的研究人员表示,在一个典型的家庭中,如果把食用红肉和奶制品提供的热量中的30%用鸡、鱼和鸡蛋来源替代,就会比这家人全年都吃当地食品减少更多的碳排放量。
是的,只吃当地种植的水果和蔬菜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你的碳足迹,因为进口食品毕竟要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碳排放。所谓碳足迹,也是当今的时髦名词,英文为Carbon Footprint,是指企业机构、活动、产品或个人通过交通运输、食品生产和消费以及各类生产过程等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的集合。它描述了一个人的能源意识和行为对自然界产生的影响,号召人们从自我做起。
但既然人们还不能完全拒绝进口食品,所以少吃肉比多吃本地食品更重要。 乘坐公交车或骑自行车
科学家已经确定,要想尽量避免一些重大问题的发生,比如沿海城市洪水泛滥,或者食品供应不上,我们排放的二氧化碳有一个安全总量。把这个全球碳排放总量分配给世界人口(并对未来排放做出一些假设),就得出了每人每年可以燃烧的平均量―年度“碳预算”。
目前美国人的人均排放量是这个数值的10倍左右,但由于这个国家相对较为富裕,长期以来又形成了强大的汽车文化。所以美国人的平均碳排放量不太可能很快下降到世界平均值附近。但美国专家认为,仍然可以试图降低碳排放。比如某人每天都开车去上班,仅仅是通勤一项就会超过他整年的碳预算标准。如果改坐公交车,或者骑自行车,就可以大大减少他的碳排放了。
在我国,轿车人均拥有量也在迅速上升,我们也应当思考如何少开车,多坐公交车,以减少碳排放量。 冰箱里的食品别浪费
美国科学家估计,美国人的食品浪费率可达40%―这相当于每人每天浪费了将近1400卡(1卡约等于4.18焦耳)热量。在垃圾填埋场里,浪费的食品所占的比例相当高,而且它们分解后产生的甲烷会排放到大气中。而更重要的是,食品浪费增加了需要生产的食品量,而它本来就已经是我们碳负担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了。我国的情况还没有人作过统计,但以国人普遍比较重视节约的习惯来看,可能情况不会像美国那样严重,但也应当更加注意避免浪费。
怎样才能少浪费食品呢?在购买食品时,可以提前规划用餐量,拟定购物清单,避免冲动购物。买回家后,最好在食品腐烂之前把它们冷冻起来。 坐飞机不好,但开车可能更糟
还记得我们前面谈过的每人年度碳预算吗?只要在哈尔滨和广州之间来回飞一趟,这个预算就用完了。飞机乘客可以通过选择经济舱来减少自己的碳足迹。一等舱占用的空间比较多,这意味着运载同样多的人需要更多的航班。平均到每个座位来计算,一等舱对环境的危害是经济舱的两倍半。
坐飞机可能很不好,但开车可能更糟。一趟穿越整个国家的公路旅行产生的碳排放,多过坐飞机。尽管混合动力或电动车会节省油耗,但无论美国还是我国,大部分电还是用化石燃料来生产的。
所以,如果真在意自己的碳排放,坐火车或公交车是最好的,特别是短途出行。 养猫养狗不是问题
隔三岔五,我们就会听说:养宠物对气候变化不利。这些观点粗看起来似乎有些道理:猫猫狗狗要食肉,这类食物碳密集程度非常高,所以养它们一定会增加碳排放量。
但我们的宠物食用的一般都不是什么上等的部位;而是人类不想食用的剩余部分。一头牛被屠宰之后,几乎有50%都作为人类不需要或不适合人类食用的部分被剔除。那些最后化成宠物食品的肉类,是人类肉食消耗的副产品,所以不会增加这类消耗。
如果你真的养狗,也许会有益于气候变化,因为养狗有助于你养成散步的习惯,那样你就不会拒绝坐公交去上班,尽管需要步行1千米。 换掉你的油老虎汽车,但不要再买一辆车
你已经有一辆很费油的越野车,也许想再买一辆省油的汽车上下班。但在你开上新买的第二辆车之前,你就已经消耗了相当于自己年碳排放预算的3.5倍的量。为什么?因为你鼓励了所有原材料和金属制品厂商加大产量。
不过,这里存在一个损益平衡点,到达这个点,因驾驶一辆效率更高的新车而节省的碳排量,就会超过制造它的碳成本。比如,将一辆每100千米油耗15升的SUV,换成每100千米油耗7升的微型轿车,大概平均在两年内就可以抵消掉制造后者的碳成本。
你为节省油耗而做的任何事,都可以减少你的碳排量。据美国能源部统计,保持限速和形成良好的驾驶习惯可以让你的油耗降低30%。哪怕只是把轮胎气打足,对发动机进行及时养护,也能让车辆的油耗降低将近7%,这样平均每年减少的碳排放量,差不多相当于你全年只吃当地食物所减少的碳排量。
少买东西,减少浪费
并非只有汽车制造会增加碳排放。其他消费品也会对此产生巨大影响:制造一台新的苹果笔记本电脑释放的二氧化碳,相当于驱车从北京到上海打两个来回的碳排放量。
在产品生命周期的另一端,减少浪费也有助于减少碳排放。每循环利用一样东西,你就可以帮助减少生产一样新东西,同时还减少了垃圾填埋的量。不过循环利用过程本身也消耗能量,所以它可能并没有你想象的那么有帮助,这取决于你循环利用的是什么东西。每天回收利用一本杂志,坚持一整年下来减少的碳排量还不及你的冰箱运转四天所消耗的量。
从一开始就不浪费原材料是更好的选择,所以在买一样东西之前,你可以仔细考虑一下,是不是真的用得到它。
当然,这些个人选择都是细枝末节。
关键词:国际投资法;碳排放权;碳信用;气候变化
中图分类号:F7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11)9-0079-06 收稿日期:2011-03-16
国际投资自由化对东道国生态环境的影响是一分为二的(蒋红莲,2008)。一方面,外国投资带来的资金和技术可以提高东道国的污染防治能力。另一方面,外国投资加速了东道国的资源消耗与环境破坏,使东道国面临的环境压力更为严峻。对于国际投资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已有不少研究成果。气候变化法律制度是国际环境法的一个非常活跃的分支,气候变化对国际投资法带来了新的挑战,一些国家为应对气候变化实施了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碳排放权也被称作温室气体排放权,是指企业和各种营业性组织在营业活动中,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根据其所获得的排放许可,向大气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韩良,2009)。碳排放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具有可转让性。外国投资企业可能会通过初始分配或排放权交易持有碳排放权,甚至会有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于东道国的碳金融市场。如果东道国的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发生重大变动,则可能影响外国投资者的利益。投资于碳排放权的外国投资者能否得到国际投资法的保护就成为国际投资法需要解决的新问题。国外已经出现了专门研究气候变化与国际投资法之间关系的文献,但国内还缺乏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本文将从碳排放权是否构成国际投资法中的“投资”入手,分析碳排放权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碳排放权是否构成国际投资法中的“投资”
当一项投资争端提交国际投资仲裁机构时,首先要处理的问题是其受理的事项是否构成投资。有关“投资”的定义一般规定在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或区域协定中。在某些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如UNCITRAL机制)下,上述协定中的内容是判断是否构成投资的唯一标准。然而,在ICSID仲裁机制下,投资还必须符合《华盛顿公约》第25条对管辖权客观要件的规定,即“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该条款要求提交仲裁的事项还必须构成“投资”(Lisa Bennett,2010)。由于ICSID是最主要的国际投资仲裁机构,因此本部分将根据《华盛顿公约》第25条以及具体投资协定中的投资定义对碳排放权是否构成投资进行分析。
(一)《华盛顿公约》第25条
《华盛顿公约》并没有对投资进行定义,但ICSID仲裁庭在解释第25条时指出,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事项必须符合管辖权客观要件巾的投资定义,并在实践中形成了投资的判断标准。在Joy v.Egypt案中,ICSID仲裁庭指出,各国有可能在条约定义中将明显不属于投资的事项列为投资,因此《华盛顿公约》第25条为投资定义增加了额外构成要件。争端当事方不能通过合同或条约将不符合《华盛顿公约》第25条的事项定义为投资而使ICSlD具有管辖权,否则第25条就成了无意义的条款,即使该条款没有对投资进行具体的定义。在MHS v.Malaysia案中,ICSID仲裁庭指出,投资的客观要件包括五个因素:(1)持续性,或至少保持长期关系的预期;(2)定期的利润或回报,即使最终没有获得利润,也应有回报预期;(3)风险承担,风险部分来自于持续期间和回报预期;(4)实质性投入;(5)对东道国发展的重要性。国际投资法专家Christoph Schreuer(2001)也认为投资是由这五项因素构成的。下面将根据这五项因素来判断碳排放权是否构成《华盛顿公约》第25条中的投资。
1 持续性。在判断碳排放权是否符合持续性这一要求上,需要从碳排放权是否属于证券投资以及碳排放权的持续时间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碳排放权是否属于金融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碳排放权交易的场所。在欧盟排放交易机制下,碳排放权的交易可在三大市场上进行,即场外市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场外市场的交易没有经纪人,直接在企业之间进行,其价格是保密的。现货交易为用现金即期交换碳排放权,期货交易为在一定期限后以固定的价格买人或卖出碳排放权的期权(Onno Kuik,Frans Oosterhuis,2008)。在场外市场与现货市场上交易的碳排放权被视为商品,而在期货市场上交易的碳排放权被视为金融工具。因此,在不同场所交易的碳排放权可能会受到不同的待遇,在现货市场交易的碳排放权可获得比在更具投机性的期货市场交易的碳排放权更有力的投资保护。然而,区分证券投资与直接投资并不是关键的,因为《华盛顿公约》第25条是否包括证券投资并不明确。Giorgio Sacerdoti(1997)指出,《华盛顿公约》并没有一般性地将证券投资排除在外。ICSID仲裁庭在实践中很少以“短期资本”为理由而将其排除在“投资”定义之外。
第二,欧盟排放交易机制下的碳排放权持续时间为5年。尽管持续性并没有时间门槛,但“持续性”这一用语旨在将可在瞬间买入并卖出的股票等排除在外。因此,碳排放权的5年持续性应该能满足持续性要求。《华盛顿公约》的最初草案对投资进行了定义,即“投资是指任何金钱或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投入,这种投入是无期限的,或如果界定期限,最短为五年”(Georges R.Delaume,1986)。虽然《华盛顿公约》最终没有纳入这一条款,但这一定义为持续性的判断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并能为欧盟排放交易机制下的碳排放权符合持续性要求提供支持。
2 回报预期。碳排放权的所有人当然具有回报预期,因为碳排放权可在市场上出售而获得现金。因此,碳排放权符合回报预期的要求。
3 风险承担。碳排放权的所有人承担着碳排放权市场价格下跌甚至丧失价值的风险。例如,根据欧洲气候交易所的数据,碳排放权的市场价格从2008年6月开始直线下滑(郑勇,2010)。可见,碳排放权的价格在实践中会经常上下波动。因此,碳排放权符合风险承担的要求,这一点也不存在争议。
4 实质性投人。这一问题要分情况进行分析,因为投入的程度取决于投资者持有的碳排放权是通过购买还是免费分配获得的。如果投资者取得的碳排放权是通过免费分配获得的,则不存在实质性投人。只有支付了费用的碳排放权所有人才能视为符合实质性投人这一要求的投资者。
5 对东道国发展的重要性。ICSID仲裁庭可能会认为,排放交易机制是东道国可持续发展政策的一部分,外国资本的进入可使碳排放交易机制更具活
力,因此对东道国的可持续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毫无疑问,碳排放权肯定符合这一要求。
总之,根据上述五个因素,ICSID仲裁庭很可能将碳排放权视为《华盛顿公约》第25条中的投资。要求投资必须符合这五个因素的理论被称为客观主义解释理论,是对投资进行限制性解释的理论。然而,ICSID仲裁实践中还存在着主观主义解释理论,该理论认为,当投资争端当事人合意将争端提交ICSID仲裁时,其对投资的定义便在主观上确定了。换言之,在当事人就特定案件提交国际仲裁达成合意时,就意味着他们都承认其争端已经满足了《华盛顿公约》第25条中投资的法律要件(季烨,2008)。按照客观主义解释理论,将碳排放权视为投资已基本不存在障碍,何况ICSID仲裁实践中主观主义解释倾向已日趋强势。然而,ICSID仲裁庭除了要判断碳排放权是否符合《华盛顿公约》第25条之外,还必须判断碳排放权是否符合具体投资协定中的投资定义。
(二)投资协定中的“投资”定义
所有处理投资争端的仲裁庭都必须审查提交其审理的事项是否构成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双边投资协定或区域协定中的“投资”。在UNCITRAL仲裁中,只需分析这一个问题,而在ICSID仲裁中,这是符合《华盛顿公约》第25条之外后需要分析的第二个问题。虽然每个投资协定都不一样,但美国式BIT对投资类别的规定具有代表性。与大多数投资协定类似,美国式BIT对“投资”的定义非常宽泛,即“具有投资特征的任何资产”,并列出了具体的投资类型。下面将分别对将碳排放权归人许可证、财产、股票或债券的情形进行分析。
1 许可证、执照或类似权利。
最有可能包括碳排放权的投资类型是美国BIT范本第1条g款所列的“许可证、执照或类似权利”。实际上,有关采矿许可与石油开采权的争端占ICSID案件的15%以上(Thomas Pollan,2006)。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排放权是对环境资源容量利用的一种行政许可(邹鹏,2011)。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的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应松年,2005)。然而,碳排放权是否可纳入这一类型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美国BIT范本第1条g款中的许可证通常指的是“基于许可取得的在东道国从事某项活动的行政法上的权利”(M.Sornarajah,1994),但大多数排放交易机制对碳排放权的定义中都没有授予任何公法下的权利或资格。比如,《欧盟排放交易指令》第3条a款强调,碳排放权只在满足指令要求的目的上有效。《马拉喀什协定》也指出,“《京都议定书》并不为附件一国家创设或授予任何排放权利或资格”(UNFCCC,2001)。换句话说,企业并不拥有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虽然一些学者指出,碳排放权的所有人拥有将其在市场上交易而获得价值的权利,因而在私法下仍然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M.J.Mace,2005),但公法权利的缺失可能减损碳排放权“许可证或执照”的性质。事实上,美国BIT范本在附加说明中指出,判断具体的许可证或执照是否构成投资的一个考虑因素是“许可证所有人根据东道国法律拥有的权利的性质”。如果东道国法律没有创设任何权利,则该许可证或执照可能不构成投资。然而,只要根据东道国法律存在某些权利,这一附加说明对于判断碳排放权是否构成投资就不是决定性的(Lisa Bennett,2010)。如上所述,即使没有授予碳排放权公法上的“排污权”,碳排放权由于其市场价值仍然存在着权利属性。此外,上述附加说明并不存在于所有的BITs,只有少数对美国生效的BITs包括这一附加说明。而且,如果东道国与其他国家的BIT没有包括这一说明,则其母国与东道国的BIT中包括这一说明的碳排放权投资者可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获得投资保护。
2 无形财产。
美国BIT范本第1条h款规定,投资包括“有形或无形财产、动产或不动产”,这为碳排放权构成投资提供了另一种可能的类型。虽然将碳排放权归入财产没有归入许可证或执照那样直接,但财产性质对于将碳排放权视为NAFTA下的投资非常重要,因为NAFTA所列的投资类型中并不包括许可证或执照。财产权是“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碳排放权可以使用、交易或放弃,因而符合财产的这三个属性(Elias Leake Quinn,2009)。也有学者列出了财产的六个共同性质,并指出欧盟排放交易机制下的碳排放权也具有这六个性质:(1)明确界定。每一碳排放权代表一公吨二氧化碳排放当量;(2)有明确的法律框架调整。欧盟排放交易机制就是一个法律框架;(3)明确的所有人。国家登记系统可以查询到碳排放权的所有人;(4)所有权的不可撤销性,除非规定的情形出现。碳排放权通常在五年期限内是不可撤销的;(5)自由转让。《欧盟排放指令》允许碳排放权在欧盟全境转让;(6)承认第三方权利。登记系统允许第三方控制碳排放权账户(M.J.Mace,2005)。因此,碳排放权构成无形财产。
3 股票或债券。
有学者认为,碳排放权具有股份的性质(朱家贤,2009)。本文在上述分析中也指出,碳排放权具有金融工具的特征。而美国式BIT范本所列的投资类型包括“股份、股票以及对公司其他形式的股权参与”,NAFTA也有类似的条款,这是可纳入碳排放权的第三种投资类型。这一投资类型通常被理解为包括证券投资。因此,即使仲裁庭认为碳排放权更类似于股票和债券而不是财产,仲裁庭仍然可将碳排放权作为这些具体协定下的投资进行保护。一般而言,这种证券投资已被纳入投资协定的范围。一些仲裁裁决也认为,证券、贷款和股份是这些协定所保护的投资。例如,在阿根廷债务危机中,这些类型的金融工具就引起了大量的投资仲裁。由于投资协定对投资的定义已扩张至证券投资,因此即使在期货市场上购买的碳排放权也可以构成投资。
大多数BITs所列的投资类型是描述性的而不是穷尽的,在中国与外国签订的BITs中,“投资”定义均采用了广义的以资产为基础的开放式的定义方式(陈安,2007)。即使BITs中没有与碳排放权完全匹配的投资类型,碳排放权也因其具有投资特征而符合广义的投资定义。而且,ICSID仲裁庭在实践中对投资的解释趋于更宽泛,试图覆盖所有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石慧,2006),很少基于所提交的事项不构成投资而拒绝管辖。因此,不管根据《华盛顿公约》第25条还是具体投资协定,碳排放权都可以构成投资。
二、将碳排放权视为投资的影响
如果碳排放权构成投资,则东道国有关碳排放权的某些措施可能引发国际投资仲裁。近年来,已有很多投资者对东道国的环境措施提起投资仲裁。如果东道国采取了使碳排放权贬值的行动,或者在
分配碳排放权时对国内企业提供了更优惠的待遇,或者采取了其他违反投资保护的行动,则投资者可能对东道国提起投资仲裁。下面具体分析碳排放权可能引起的投资争端。
仲裁庭最有可能认定为征收的是东道国采取的使碳排放权贬值的管制措施。例如,东道国可能认为碳排放权的价格太高而通过向市场投放更多的碳排放权来压低其价格。更为极端的例子是东道国放弃排放交易机制而实施其他减排制度。要符合征收的构成条件,管制措施必须达到使碳排放权几乎完全贬值的程度,仅仅价格下降还不足以构成征收。然而,放弃排放交易机制将使碳排放权完全失去价值,因此符合征收的标准。
欧盟排放交易机制本来有一项政策,不允许成员国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调整排放配额的分配数量,但在德国对这一政策提起的诉讼中,欧盟初审法院了这一政策,允许德国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调整碳排放权的分配数量。由于欧盟成员国现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自由调整排放配额的数量,这就增加了出现征收的可能性。假定德国最开始分配给了德国境内的一家阿根廷企业1000单位的排放配额,该企业采取减排措施后,只需使用400单位排放配额,而计划将节余的600单位排放配额在市场上出售。在这种情况下,德国政府将该企业节余的600单位排放配额撤销,则构成对碳排放权的征收。
东道国的减排政策还可能违反国际投资法中的国民待遇原则。例如,德国采取措施使外国投资者的排放配额贬值或失效,而没有对德国投资者采取同样的政策,则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在排放配额的分配阶段,如果德国对本国企业免费分配排放配额,而要求外国投资者通过拍卖的方式购买排放配额,也可能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当然,大多数国际投资协定并没有对投资的准人提供国民待遇,而只要求对设立后的投资提供国民待遇。因此,国际投资仲裁庭可将配额的分配视为准入前的阶段而不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保护。
最后,如果碳排放权被视为投资,还可能使东道国的政策因违反国际投资法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公平与公正原则而陷入投资仲裁。
三、国际投资法如何应对碳排放权的挑战
一方面,对碳排放权提供投资保护可以促进企业对碳排放权的投资,这是国际投资法的重要功能。另一方面,对碳排放权提供投资保护会影响各国调整排放交易制度的灵活性,而各国在尝试建立排放交易制度时恰恰需要政策调整的灵活性,灵活性的丧失可能使各国暂缓建立排放交易制度。由于哥本哈根会议与坎昆会议都没有达成有约束力的国际减排协议,因此,在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各国的自主减排行动尤为重要。在这一背景下,减少对各国建立排放交易制度的阻碍所带来的利益就大于加强投资保护带来的利益。为了使东道国在实施排放交易制度上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国际投资法可采取以下方式应对碳排放权的挑战(Lisa Benett2010)。
(一)将碳排放权排除在投资定义之外
为了给实施碳排放交易制度提供最大的调整空间,最极端的做法是将碳排放权完全排除在国际投资协定的保护之外。美国BIT范本的附加说明能够为这种排除提供参考,但该附加说明还不足以为东道国提供足够的调整空间。该附加说明要求根据东道国国内法对碳排放权是否构成投资进行审查,而这种审查需要仲裁庭对其并不熟悉的东道国国内法进行解释。因此,有必要将碳排放权明确排除在投资协定中的投资定义之外,而且应在东道国的所有BITs中有系统地进行,以避免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棘轮效应。
然而,在这种极端方式下,外国投资者的碳排放权不受投资保护,因此东道国可以不受约束地歧视外国投资者。当然,这一问题并不严重,因为碳排放权的投资地位与碳排放权所有人不受歧视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例如,《欧盟排放交易指令》就规定了非歧视的内部保障机制,即使碳排放权不构成投资,其所有人也不会受的歧视待遇。
(二)仲裁庭对碳排放权提供较低的投资保护
一种既能保护投资者又能为东道国的管制提供足够灵活性的方式是由仲裁庭对碳排放权投资提供较低的保护。这需要仲裁庭在判定管制性征收时给予公共利益更多考虑,只对设业后的行动适用非歧视原则,并降低公平与公正待遇的标准。仲裁庭应认识到气候变化问题的严重性,并提供更多的管制灵活性,使东道国在实施排放交易制度时能够反复试验。
然而,这一方式并不能消除投资者提起仲裁的可能性。由于国际投资仲裁没有先例制度和上诉机构,即使一两个仲裁庭做出了有利于东道国的裁决,之后的仲裁庭仍可能做出相反的裁决。事实上,即使东道国有胜诉的把握,高昂的应诉成本也会使东道国约束其管制活动(Daniel C.Esty,DamienGeradin,1998)。不管仲裁庭是在管辖权阶段还是在实质审理阶段做出有利于东道国的裁决,东道国都要支出相应的应诉成本。当然,如果仲裁庭认为碳排放权根本不构成投资,则东道国只需承担管辖权阶段的应诉成本,如果仲裁庭将碳排放权视为投资而在实质审理阶段做出有利于东道国的裁决,东道国承担的应诉成本则更高。
(三)规定环境例外
总的来讲,碳排放转移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碳排放转移与国际贸易并存。应该讲,碳排放转移是同对外贸易与生俱来的一个问题,但真正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则是最近十几年的事情,这很大程度上与环境保护的发展有关。第二个特点是碳排放转移方向与国际贸易中商品的流向相反。如果商品是由A国出口到B国的话,碳排放则由B国转移到A国,二者流向相反。特别典型的情形是,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向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出口以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商品为主,这些商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都排放在了本国,也就是说,这些商品的碳排放由美日欧等发达的消费国转向了生产商品的发展中国家。第三个特点是碳排放转移的认定意味着国家间相关责任与利益分配关系的重新调整。谁担责即意味这谁花钱,重新划定责任即意味着相关利益的调整。由于谁生产谁就直接制造了碳排放,所以,“生产者负责原则”(即“污染者负责原则”)是一个最易被相关各方认同的原则,也是目前国际社会气候谈判中仍然使用的判断污染责任归属问题的基本原则。但从无消费即无生产的角度看,从穷人替富人承担相关责任的角度看,这个责任确定原则是有失公允的。随着相关研究的不断深入,由商品生产国和最终消费国共同承担相关责任的观点越来越被国际社会所认同。如果现行“生产者负责原则”被“生产者与消费者共同负责原则”所取代,这便意味着必须在对碳排放转移的数量进行科学核定的基础上,提出国与国之间分担相关责任的具体办法。
二、中国对外贸易中的碳排放转移情况
为弄清中国对外贸易中隐含碳排放转移量的问题,特以2011年中美、中日、中欧双边贸易为例,基于开放经济条件下的投入产出法,对双边贸易中的碳排放转移进行定量分析,主要结果如下:
1.2011年美国向中国净转移二氧化碳7.6亿吨
从2009年起至今,中国一直是美国第二大贸易伙伴和首要进口来源地。2011年,中美双边贸易额为5032.1亿美元,中国对美国出口3993.4亿美元,从美国进口1038.8亿美元。美中贸易逆差2954.6亿美元。2011年,中国对美国出口商品导致二氧化碳排放量多出9.2亿吨,而同年中国从美国进口商品仅节省1.6亿吨二氧化碳排放量。因此,美国通过国际贸易向中国净转移二氧化碳7.6亿吨。在2011年中国全部对美出口商品中,二氧化碳排放占比最高的五个行业依次为:通用、专用设备制造业22.8%;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22.7%;纺织服装鞋帽皮革羽绒及其制品业10.3%;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9.1%;金属制品业7.6%。而同年美国对中国出口商品中,二氧化碳排放占比排前五位的分别是:通用、专用设备制造业20.5%;化学工业16.8%;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12.5%;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11.2%;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9.7%。据估算,中国目前碳排放量中的7%~14%是为了满足美国消费者的需求而产生的。如果将这些商品放在美国本土生产,则美国的碳排放量将增加3%~6%。
2.2011年日本向中国净转移二氧化碳5847.6万吨
2011年,中日双边贸易额为3461.1亿美元,其中,中国对日本出口1840.7亿美元,从日本进口1620.4亿美元。日中贸易逆差220.2亿美元。2011年,对日本出口导致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多出38398万吨,而同年从日本进口商品则节省了32550.4万吨二氧化碳排放量。因此,2011年日本向中国净转移了5847.6万吨的二氧化碳排放量。2011年,在中国全部对日出口商品中,二氧化碳排放所占比重情况是:通用、专用设备制造业18.3%,纺织业14.3%;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13.2%,纺织服装、鞋帽、皮革、羽绒及其制品业12.4%,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12.0%。而同年日本对中国出口商品二氧化碳排放占比前五位的是:通用、专用设备制造业22.5%,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15.2%,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14.6%,化学工业14.3%,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9.5%。
3.2011年欧盟各国向中国净转移二氧化碳6.4亿吨
2011年,中欧双边贸易额为5939.7亿美元,其中,中国对欧盟出口4058.5亿美元,从欧盟进口1881.2亿美元,欧中贸易逆差2177.3亿美元。2011年,中国对欧盟出口商品导致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多出92207.58298万吨,而同年从欧盟进口商品隐含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仅为28630.55102万吨。因此,2011年欧盟向中国净转移了高达63577.03196万吨的二氧化碳排放量。2011年,中国对欧盟出口商品二氧化碳排放占比居前五位的是:通用、专用设备制造业25.4%,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它电子设备制造业23.2%,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9.7%,纺织服装、鞋帽、皮革、羽绒及其制品业9.4%,金属制品业7.2%。而同年欧盟对中国出口商品二氧化碳排放占比前五位的是:通用、专用设备制造业30.4%,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13.3%,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11.0%,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10.8%,化学工业10.7%。
三、碳排放转移对中国对外贸易的总体影响
国际贸易中的碳排放转移不仅减轻了发达国家的减排义务,还为发达国家在“生产者负责原则”下向发展中国家实施新型绿色壁垒提供了依据。在此情况下,中国对外贸易面临日益繁杂的低碳壁垒,有关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随之削弱。
1.中国面临的贸易壁垒日趋严重
在“生产者负责原则”下,发达国家作为高能耗商品的最终消费者,在充分享受有关商品碳转移“福利”的同时,还以保护环境的名义,向提供进口商品国家采取各种贸易限制措施。如2009年,美国众议院通过《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从2020年起美国将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未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产品征收惩罚性碳关税,包括钢铁、水泥、玻璃和纸张等商品。这种新型绿色贸易壁垒,给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造成了很大的压力。中国加入WTO以来,对外贸易规模快速增长且一直处于贸易顺差状态。由于出口商品以劳动密集型为主,具有“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益”的特点,作为建立在低水平、高能耗、高污染的加工贸易基础上的出口大国,中国不可避免地成为世界碳排放贸易大国。目前,中国集中了大量高污染的能源密集型产业,如玻璃、钢铁、化纤、机电等,而这些高耗能产品又大多外销,极易成为碳关税的课税对象。高能耗产品即所谓“高碳产品”在中国对外出口总额中占了很大一部分,包括电解铜、电解铝,各类机电产品、化工产品、钢铁产品、家电产品等。另外,能源工业以及大量能源密集型和资源密集型工业构成中国经济的强力支柱,而且机电产品、钢铁、水泥、化肥等一些高碳产品在中国出口贸易中占一半以上比重。通过对1991~2011年《中国统计年鉴》的分析可以发现,这段时期中国初级产品和工业制成品的出口依据含碳量排列所呈现出的主要特点是:在初级产品中,占出口份额较大的是0类产品(食品及活动物)和三类产品(矿物燃料、油及相关原料),在这两类产品中,第三类产品属于高耗能产品,占初级产业出口总额的32%;工业制成品出口方面,在这一期间出口比重较大的商品是六类产品(轻纺产品、橡胶制品、矿冶产品及其制品)、七类产品(机械及运输设备)、八类产品(杂项制品),这三类产品占了工业制成品总出口额的94%,而这三类产品均属于高耗能产品。欧美市场一直是中国出口贸易的主要市场。然而,中国对美国、欧盟出口的商品以机电产品、家具玩具和纺织品及原料为主,这些出口产品大多是高耗能、高含碳而低附加值的产品,极易成为碳关税的课税对象,一旦开征碳关税,出口市场必然缩小。另外出口产品成本的提高也会降低出口企业的外贸积极性,出口贸易额样面临下滑的可能性。来自世界银行的分析指出,碳关税一旦全面实施,中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将面临26%的关税,出口量将因此下滑21%。按照2010年中国出口总额15779.3亿美元计算,碳关税壁垒全面实施后,中国出口额将减少约3155亿美元。与此同时,对中国高碳产业的出口贸易来说,贸易摩擦数量将不断上升,贸易摩擦种类将不断增多。贸易摩擦金额也会不断增大。2009年10月26日《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通过后的短短11天时间内,美国就连续对中国钢格栅板、钢绞线、无缝管、金属丝网托盘、油井管、铜版纸、焦磷酸钾、磷酸二氢钾和磷酸氢二钾等九种高碳排放产品发起贸易救济调查和征收惩罚性关税。因此,在发达国家大力宣扬“环境保护主义”的背景下,中国的高碳产业将成为贸易摩擦的靶子。并且发达国家对中国“碳关税”征收的易得性,将产生碳关税征收的数量、产品和地区的扩散效应,使中国高碳产业成为世界各国实行碳关税征收的主攻目标,严重影响中国高碳产业产品的出口和主导产业的发展。从根本上来说,碳关税并不能解决目前全球变暖的问题,反而会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造成严重损害。2007年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主席帕乔里认为,目前气候变化是非常明显的,对于中国来说,将会面临着一系列气候变化所产生的影响,同时,中国还面临着在减少气候变化所带来的成本方面以及减缓技术方面的一些挑战。俄罗斯学者ЕвгенийШварц认为,“人类面对全球气候变暖的威胁,必须要发展人类的科学技术水平,减少碳的排放成为了重中之重。低碳税好像一个武器,它可以刺激企业工厂更新机械设备,以此来减少碳的排放。但是,它带来的不仅有好的一方面,还有弊端。例如,发达国家可以以此来限制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出口,从而导致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衰退。”发达国家利用其资金、技术、产业等方面的优势,通过发展本国清洁产业或以碳排放转移的方式作出“高调”姿态,居高临下地向发展中国家提出以环境保护为借口的碳关税壁垒政策。其动机在于:一方面发达国家希望通过碳关税政策保护本国经济,制衡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中、俄、印等新兴工业化国家正处在以重化工为主的工业化初中期阶段。美国提出碳关税议案的目标非常明确,就是要借此对中国、印度等未承担约束性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主要发展中国家产品征收高额惩罚性关税,实施贸易制裁,以此削弱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大国的制造业出口竞争力。另一方面,发达国家深刻地意识到,在未来低碳发展的过程中,有关气候问题的各种标准与准则将会成为国际气候谈判的焦点,能否在谈判中拥有足够的话语权与主动权,将直接影响着发达国家未来的霸权地位,而碳关税可以让它们在推卸环境污染责任的同时,为自己冠上“环保先锋”的美名。显然,这种让发展中国家被动排放二氧化碳且交纳碳关税的做法是不公平的。中国作为一个尚处于工业化阶段的国家,在加工贸易为主导的对外贸易格局中,出口商品的碳排放含量相当高,在发达国家逐步对以中国为主的发展中国家实施低碳壁垒的过程中已然面临着诸多壁垒。另外,随着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高碳产业以及进口高碳商品的不断增加,中国出口商品所含的碳排放量会进一步增加,所面临的低碳贸易壁垒也会日益严重。
2.出口企业国际竞争力下降
国际碳排放转移所带来的日益凸显的低碳壁垒问题,严重影响到中国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表现在由于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提高而丧失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优势,从而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处于相对劣势地位。中国虽然是贸易大国,但中国仍然是处在工业化阶段的发展中国家,在低碳科技水平方面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所以,长期以来,一些加工型企业的价格优势实际上主要来自廉价劳动力,而这种价格优势将被低碳壁垒严重削弱,甚至彻底丧失其国际竞争力。就目前而言,低碳壁垒最主要的形式是碳关税。发达国家迫使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支付碳关税,无疑会增加这些国家高碳企业出口的成本。受低碳壁垒影响,环境标准将不断提高,环境成本将逐步内化,大量财力、物力的投入将直接导致生产成本和产品价格上涨。这样一来,中国出口商品将失去在国际贸易中原有的生产成本优势,甚至处于劣势地位,从而导致产品竞争力和在国际贸易中的获利能力不断减弱,市场份额不断降低。以碳关税为例,低碳壁垒对中国出口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主要有三:一是中国大部分出口企业的现代化水平不高,关键设备和生产技术更新较缓,能源利用效率低,节能减排技术缺乏。所以,中国高碳产品必然比发达国家低碳的同类产品面临更多的税负;二是中国出口产品结构以高耗能产品为主,这与其它部分国家以低耗能产品为主导的出口结构形成鲜明对比,高耗能产品承担的税负必然高于低耗能产品;三是即使中国单位产品的碳排放控制在国际平均水平以下,但如果出口目的国生产相同产品的耗能较低,也会使中国出口商品承担更高的税负。因而,低碳壁垒将逐步减少中国出口企业的价格优势,严重影响中国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份额,极大削弱中国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除价格优势的逐步丧失之外,中国企业还会受到其它形式低碳壁垒带来的影响。如碳标签等,会使进口商选择产品时首先考虑供货商在生产过程中对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情况,尤其是一些大型跨国公司为了保持其社形象,也往往会被迫取消和中国公司的订单,特别是当这些产品是用于政府项目或有社会效应的大型项目时。在此情况下,中国工业生产和出口的高隐含碳排放的商品订单将会减少,出口贸易规模会随之萎缩。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优化对外贸易结构,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推动外贸发展从规模扩张向质量效益提高转变、从成本优势向综合竞争优势转变。因此,降低出口商品的载能量和碳排放量,大力发展低碳贸易,推动中国出口商品结构逐步由资源密集型、劳动密集型为主向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转变,实现由“数量型”到“质量型”出口增长方式的转变是改变中国外贸增长方式的内在要求。
四、中国应采取的相关对策
1.高度重视碳排放转移问题
正视和重视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从保护环境和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考虑,从明确碳排放责任、维护国际社会公平正义考虑,从有效维护包括中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正当权益的角度考虑,我们都应该高度重视碳排放转移问题,并积极研究和采取相关应对之策。
2.强烈呼吁发达国家在碳减排方面承担主要责任
理由有三:其一,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进程中曾对世界环境造成过长期性破坏,理应给予适当补偿;其二,发达国家必须为其实施的碳排放转移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三,在治理人类共同家园问题上,还应考虑量能负担的原则,发达国家理应多作贡献。具体来讲,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节能减排技术支持和资金援助等。积极推动确立“生产国与消费国共同负担原则”应当承认的是,现有污染者负责或者说生产者负责的原则并非毫无道理。但没有消费便没有生产,强调消费者也承担相应责任也是必须的、合理的。虽有学者提出,应确立“消费者负责原则”,但笔者仍然主张,在碳排放问题上,确立生产国与消费国共同负担原则。其理由,一是无生产即无消费与无消费即无生产同样有理,不可偏执一端;二是完全由消费者负担不利于从生产的源头上防治污染;三是所谓碳排放转移主要是国际分工与竞争的自然结果,确立“消费者负责原则”并不会对此产生决定性影响,且很难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
3.强化综合治理以缓解相关压力
关键词:碳排放交易机制;低碳城市;节能减排
中图分类号:F75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10)02-0050-04
随着经济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类对提升环境质量的愿望也越来越高。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许多国家的追求,创建低碳生存环境正在成为世界的主流。在这一趋势推动下,我国中央政府提出了发展低碳经济,营造绿色家园,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走可持续发展的方针政策。一些地方政府则提出了建设“低碳城市”的城市发展战略,并积极开展了对外合作。例如保定、上海成为首批入选世界自然基金会“中国低碳城市发展项目”的两个城市;在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落幕后,杭州、青岛等城市宣布了建设“低碳城市”的计划,并出台了相应的政策。“低碳城市”的发展建设无疑将会为我国建设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的支撑。但是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目前金融危机的影响还未完全消退,企业生产还未完全恢复的情况下,政府财政资金趋于紧张,既要保增长,又要建设节约型社会,对地方政府和企业都提出了新的挑战。为应对全球变暖,世界各国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京都议定书》的框架下利用碳交易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建成了多个、多级别的碳排放市场,为遏制全球变暖趋势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同时我国也在进行碳排放交易的试点工作,这些都为借助市场化的手段建设“低碳城市”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一、国际碳排放交易机制与实践
《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三种为减少缔约方温室气体排放的灵活机制,即联合履约机制(简称JI)、国际排放贸易(简称ET)以及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其中前两项机制适用于公约附件国家之间,而清洁发展机制(CDM)则适用于公约附件Ⅰ国家和非附件Ⅰ国家之间。由于附件Ⅰ国家可以通过三种灵活的机制,以交易转让或者境外合作的模式来获得温室气体排放权。这样,就能够在不影响全球环境完整性的同时,降低温室气体减排活动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实现全球减排成本效益最优。《京都议定书》之后,发达国家相继成立碳排放交易所,发展中国家也借助清洁发展机制,越来越多地融入国际碳市场。欧盟和美国是碳排放交易实践中最具代表性的两个案例,其实践经验对中国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有很强的借鉴作用。
(一)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
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欧盟一直是推动气候变化谈判最重要的政治力量和践行者。为了帮助其成员国履行《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承诺做准备,2003年6月,欧盟立法委员会通过了“排放交易计划(Emission Trading Scheme,ETS)”指令,对工业界排放温室气体设下限额;2005年1月1日正式启动了世界上第一个国际性的排放交易体系――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涵盖了所有27个欧盟成员国,且非欧盟成员国的瑞士和挪威也决定于2007年自愿加入EUETS与欧盟成员国进行排放交易。在该交易体系下,人们采用的是总量管制和排放交易的管理与交易模式。其做法是:欧盟及其成员国政府设置一个排放量的上限,受该体系管辖的每个企业将从政府那里分配到一定数量的排放许可额度――欧洲排放单位(EUA),而所有企业的排放总量不得超过该上限。如果企业能够使其实际排放量小于分配到的排放许可额度,那么它就可以将剩余的额度放到排放市场上出售,以获取利润;反之,它就必须到市场上购买排放权,否则,将会受到重罚。
欧盟的排放交易制度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是2005~2007年,第二阶段是2008~2012年。在第一阶段,共有21个欧盟成员国参加。根据“总量控制、负担均分”的原则,欧盟规定至少将95%的配额(EUA)免费分给企业,剩余5%配额采取竞拍的方式分配。企业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每超标1吨,将被处以40欧元的罚款。2008~2012年是第二阶段即正式实施阶段。会员国所释出的排污权有90%必须免费分配给各厂,10%配额采取竞拍的方式分配,罚款额涨至100欧元,吨;通过与JI和CDM项目的接通,市场规模扩大到欧盟以外的国家。
目前。欧盟正在进行的是“排放权交易计划”第二阶段,由于在试运行的第一阶段,各国向其企业签发了过多的排放许可证,使企业缺乏减排动力,导致二氧化碳市场碳信用通胀,从而遭到了世界自然基金会的批评。在正在实施的第二阶段中,欧盟就明显加紧了配额的限制,并且试图将该体系覆盖到更多的行业中去,尤其是近年来排放增长迅猛的航空业。EUETS的交易量不断增长,2007年交易了不到10亿吨,2008年交易额达到28亿吨,占欧盟《京都议定书》气候贸易体系交易总量的80%~90%,成为全球最大的碳排放交易所。
(二)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
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是全球第一家自愿减排碳交易市场交易平台,是京都机制以外的碳交易市场。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由会员设计和治理,自愿形成一套交易的规则。交易所的会员自愿做出了有法律约束力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以保证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能够实现两个阶段目标:做到在第一阶段(2003~2006年),通过自身减排和购买其他会员多余的信用额度达到每年减少1%的排放的目标;并保证在第二阶段(2007~2010年),所有会员将实现6%的减排量。交易所包含两类机构:一类是CCX的会员,即排放温室气体的实体;另一类是CCX的参与者,即替代物和流动性的提供者。每位会员公司通过减排或补偿购买达到各自的减排量,在维护大气环境稳定、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同时,提高企业知名度与美誉度。
CCX目前有会员公司200多个,主要来自航空、电力、环境、汽车、交通等行业,其中包括5家中国会员公司,交易产品涉及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物、六氟化硫等6种温室气体。
(三)其他碳排放交易市场
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贸易体系于2003年1月正式启动,它对该州的电力零售商和其他部门规定排放份额,对于额外的排放,则通过该碳交易市场购买减排认证来补偿。2007年澳大利亚加入《京都议定书》后,加快了碳交易的立法。目前澳大利亚政府正在推动参议院通过一项含有11个具体法案的碳交易法案,希望碳交易从2011年开始覆盖全国75%的碳排放,这一举措将使澳大利亚成为继欧洲之后的第二个碳交易平台。
加拿大作为一个远远落后于《京都议定书》目标
的国家,于2008年5月30日成立了蒙特利尔气候交易所,其使命是向加拿大经济中参与解决空气品质和气候变化问题的许多部门提供价格透明度、环保整体性、低成本、广泛的准入和可靠性,促进加拿大的整体减排。
亚洲地区碳交易起步较晚,但正出现迎头赶上的迹象。港交所已经开始研发排放权相关产品,筹备温室气体排放权场内交易,日本也在进行碳排放交易所的筹备工作。
二、我国在碳排放交易机制上的探索
我国开展排污权交易的实践最早是在1991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在16个城市进行了排放大气污染物许可证制度的试点工作。自1994年起又在其中6个城市开展了大气排污权交易的试点。这些试点可以看作是中国排污权交易的起步阶段。1997年北京环境与发展研究会和美国环境保护协会合作开展了排污权交易研究项目,2001年亚洲开发银行和陕西省政府共同启动了由美国RFF和中国环境科学院联合执行的“SO2污权交易制度”。2002年3月1日,国家环保总局在7省市开展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这是中国迄今为止最大规模的排污权交易的示范工作。
通过这些项目的开展,为我国积累了许多排污权交易的经验。但是客观来讲,这些项目的开展多是在政府主导下或者在企业内部完成的,多数带有很强的行政色彩。在这些交易中市场对于资源的配置作用没有得到体现,也没有相应的经济评估。近几年,我国开始逐步看清自己在碳产业链中所处的地位,开始探索构建自己的碳市场。2008年相继成立了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能源环境交易所及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并于2009年11月17日在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完成国内首笔基于碳足迹盘查的碳中和交易,开启了我国碳排放交易的先河。
三、对我国建设“低碳城市”的启示
可以看出,碳排放权交易已成为国际社会推动全球节能减排的重要手段,我国也在积极探索建设国内的碳排放市场,这些都为地方政府更好地利用经济手段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以市场手段推动“低碳城市”的建设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1.创建区域内的碳交易试验平台。地方政府可以借鉴国内已有的排污权交易试点经验,在区域内进行以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为主的交易试点,随着试点交易的不断完善和推进,逐步推进节能量等其他创新产品的交易,并及时吸纳国际国内碳排放交易所的先进技术与管理经验,为下一步进行碳交易做好前期准备。随着我国节能减排工作的推进以及国家级碳排放市场的建立和完善,必将逐步建立以省为单位的区域性碳排放市场,发展“低碳城市”的地方政府要以碳交易试验平台运行经验为基础,争取省内的区域碳排放交易中心落户本市,以此进一步推动其“低碳城市”的建设,并扩大其影响力。
2.构建完善的碳交易信息平台。碳交易市场一方面是与虚拟资本、金融创新、绿色技术、低碳信息咨询、新经济所需人力资源和教育培训等等相关的信息经济市场,另一方面是与低碳经济的生产要素和产品市场以及现代服务业的市场相关的企业经济和产业经济的市场。因此,只有构建真实而强大的信息平台,才能最终构建碳市场。地方政府要认识到构建信息平台是极为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加快与国外先进交易体系的交流与合作,通过知识产权入股等形式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和管理经验。
3.建立碳交易的法律保障机制。碳排放权的稀缺性来自政府法律强制性设立的排放上限,同时碳市场的运行更需要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节能减排贯穿整个生产、销售和消费、使用、废气及回收、资源化、再利用的过程,上述各个领域对法制都有要求。只有在法制上对生产者、消费者和使用者以及再利用者的行为加以规定,并配合严厉的惩罚机制,才能保证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推进和碳交易机制的顺利实施。因此,地方政府要以国家法律为指导,加快制定一系列促进节能减排工作和保障碳市场运行的地方法规制度,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制体系。尽快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碳排放配额分配体系、监测体系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企业以及发电、建筑、交通运输等领域的节能减排管理制度建设。只有制定并严格实施有关节能减排的法制规章,才能使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所约束,才能激励企业主动节能减排,保证碳交易市场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良性运行。
4.完善市场化节能减排的配套政策。实践表明,运用市场机制,利用经济手段,能最有效地做到节能减排,但必须有完善的配套政策。地方政府应积极配合国家资源品的价格改革,稳妥地推进煤、油、气、电、水等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改革,运用价格杠杆引导企业节能减排。按照补偿治理成本原则提高排污单位排污费征收标准,通过价格机制的作用,将能源与环境的成本内化到企业的生产决策中去,将节能减排与企业经济效益紧密结合起来,引导企业自觉地实施节能减排行动。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以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环境。通过严格的土地、信贷、项目审批等政策措施,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过快增长。同时完善监督检查机制,保证这些政策措施能够得以实施。
关键词 :人口;消费;碳排放;STIRPAT扩展模型;岭回归
中图分类号 N94;X19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0)02-0098-05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0.02.017
目前,碳减排问题已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 从负责任大国的角度出发,在自身能力允许的范围内尽量降低排放率对于提升我国经济增长路径的环境友好度、实现可持续发 展不无裨益。从西方发达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轨迹来看,在工业化过程中生产碳排放占据的排放权重较大,如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1]指出能源供应业、工业、林业、农业和交通运输业这五大工业部类是全球碳排放的主要部门。但是,近年来发达国家的统计数据表明,居民生活消费的直接与间接能耗已超过产业部门,成为碳排放的主要增长点[2]。如欧盟家庭能源需求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超过工业能源需求。由此,人口与消费等人文因素对碳排放影响的检测与分析已成为近年来国际学术界研究的热点。本文通过建立扩展的STIRPAT模型,计量分析人口、消费及技术因素对碳排放的影响。从消费压力人口[3]视角探讨碳排放问题,有利于正确判断和把握气候变化压力的人文因素,以及人口与消费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学机制,有助于提高碳减排政策决策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 文献综述
目前关于人文因素对碳排放影响的研究基本都是在考虑经济、技术与碳排放关系的基础上进行分析的,主要考察人口总量、人口结构、居民生活与消费方式等因素对碳排放的影响。
(1)人口总量与碳排放关系的研究。Birdsall[4]认为人口增长对温室气 体排放产生影响存在两种方式,一是较多的人口对能源需求会越来越多,因此能源消费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也越来越多;二是快速的人口增长导致了森林破坏,改变了土地利用方式等,这些都导致了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增加。Knapp等[5]从Granger因果检验的角度,研究了全球CO2排放量和全球人口之间的因果关系,认为两者之间不存在长期协整关系,但是全球人口是全球CO2排放量增长的原因。(2)人口年龄结构与碳排放关系的研究。Michael等[6]采用能源-经济增长模型研 究了美国人口年龄结构对能源消费及碳排放的影响。研究表明,在人口压力不大的情况下,人口老龄化对长期碳排放有抑制作用,这种作用在一定的条件下甚至会大于技术进步的因素。
(3)居民消费与碳排放关系的研究。此类研究大多采用投入产出模型,分析人们行为方式对能源消费及碳排放的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7]。如:Schipper等[8]的研究表明,消费者的行为,如私人汽车、家庭、服务等,能够影响大约全部能源消费的45~55%;Lenzen[9]、Weber等[10]分别建立评估模型,定量分析了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荷兰等国的消费者行为与生活方式因素对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影响;Kim[11]研究了1985至1995年韩国居民消费模式的变化对CO2与SO2排放的影响,研究结果显示,居民生活的直接能源消费及对强排放消费品的需求,是影响温室气体排放的最主要因素。
近年来,我国学者在碳排放的人文因素研究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潘家华等[12]从人文发展的角度对居民生活基本需要进行了量化界定,在此基础上对满足13亿中国人体面生活水平基本需要的能源和碳排放含义进行了案例研究。魏一鸣等[13]分析了1999至2002年中国城镇和农村居民消费行为变化对终端能源消费及CO2排放的影响,研究表明,每年有30%的碳排放是直接由居民的消费行为产生的,居民的间接能源消费量是其直接能源消费的2.44倍。
朱勤等:人口与消费对碳排放影响的分析模型与实证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0年 第2期2 分析模型
STIRPAT模型是环境压力等式IPAT的随机形式。IPAT等式[14]是一个被广泛认可的分析人文因素对环境影响的量化模型,其一般形式为:
I=PAT(1)
其中,I表示环境影响,P表示人口规模,A表示人均财富,T表示技术水平。IPAT模型的主要目的在于找出一些决定性因素,并通过改变一个因素而保持其他因素固定不变来分析问题。由于其仅能得到对因变量的等比例影响,这成为该模型最大的局限[15]。为了克服该模型的不足,Dietz等[16]建立了IPAT等式的随机模型――STIRPAT(stochastic impacts by regression on population,affluence,and Technology)模型,即:
I=αPbAcTde(2)
其中,α为模型的系数,b、c、d为各自变量指数,e为误差。指数的引入使得该模型可用于分析人文因素对环境的非比例影响。对式(2)两边取自然对数,得到方程:
lnI=lna+b(lnP)+c( lnA)+d(lnT)+lne(3)
由弹性系数的概念可知,方程的回归系数反映的即是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之间 的弹性关系。
为了深入研究我国人口结构变化对碳排放的影响,我们对STIRPAT模型进行了扩展,将人口城市化率引入模型。扩展的STIRPAT模型表达为:
lnI=lna+bs(lnPs)+bc(lnPc)+c(lnA)+d(lnT)+lne(4)
式中各变量定义为:I――环境影响,用碳排放总量表示,单位为万吨碳;P――人口因素,分别用人口规模Ps(单位为万人)、人口城市化率Pc表示;A――财富因素,用人均消费额表示;T――技术因素,用碳排放强度表示,即单位GDP碳排放量。
与传统的STIRPAT模型相比,扩展后的模型用人口城市化率变量补充了对人口结构的考量,使得碳排放影响因素的规模与结构都能得到反映。
3 统计实证
基于式(4)所建立的STIRPAT扩展模型,利用我国1980年至2007年的人口、消费、能源等数据进行碳排放测算及相关变量的回归分析,考察我国人口、消费及技术等因素对碳排放的影响规律。
3.1 数据来源与测算
碳排放量是指燃烧化石能源释放出的热量所对应的碳量。能源消费的碳排放量包括化石能源终端消费碳排放与二次能源消费碳排放两部分。其中,电力、热能等二次能源消费的碳排放 均来自于其生产过程中化石能源的能量转换与能量损失。因此,能源消费碳排放总量即为各类化石能源的终端消费(不包括作为原料的化石能源)、能源转换及能源损失所产生的相应碳 排放量。能源消费碳排放量的计算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能源消费碳排放计算流程
Fig.1 Calculating process for carbon emission of energy consumption
本文计算所用的化石能源消费数据来自历年《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中的《中国能源平衡表》。碳排放计算中各类能源的碳排放系数采用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17]采纳的碳排放系数。能源实物量数据的标准量折算采用《中国能源统计年鉴2008》所附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参考系数”。碳排放测算与分析中用到的经济、人口与消费等相关数据均来源于历年《中国统计年鉴2008》。
在标准量折算过程中,对电力数据的处理颇为关键。目前我国的电力核算主要采用两种方法:电热当量计算法和发电煤耗计算法。前者按电力的热功当量换算成标准煤,后者按当年平均火力发电煤耗转换成标准煤。考虑到碳排放状况与能源结构关系密切,而电热当量计算法对电力的折算不能区分电力生产的一次能源构成与能源转换效率,发电能耗计算法则与能源结构与能源效率动态相关,因此在电力能源标准量折算中采用了发电能耗计算法。计算得到的我国历年碳排放总量及收集汇总的人口、消费数据如表1所示。
3.2 模型的岭回归拟合
为了判断因变量lnI及各自变量之间是否存在多重共线性,首先用最小二乘法进行多元线性回归。结果表明,虽然可决系数R2高达0.993,F检验高度显著(F=861.128,P=0.000),但是在回归系数的显著性检验中,lnA和lnT的回归系数都无法通过t检验。进一步计算各自变量的方差膨胀因子(VIF),结果显示,4个自变量的VIF值最大的为239.946,最小的为28.006,均远远大于10,说明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不适用普通最小二乘法进行无偏估计。
为了克服变量间多重共线性的影响,采用有偏估计的岭回归分析进行模型拟合。岭回归估计是最小二乘估计的一种改进算法,可以解决最小二乘法求解系数向量时遇到的矩阵无法求逆的问题[18]。岭回归算法在自变量标准化矩阵的主对角线元素上人为地加入一个非负因子k,从而使回归系数的估计稍有偏差,而估计的稳定性却能明显提高。
对式(4)进行岭回归估计,可决系数R2随岭回归系数K的变化情况分别如图2所示。
图2 可决系数R2变化情况
Fig.2 Trace of Rsquared figure当k=0.10时,可决系数R2=0.952,各自变量回归系数变化趋于稳定。此 时,拟合得到的标准化岭回归方程为:
InI ^=0.2970(InP ^s)+0.3414(InP ^c)+0.3454(InA ^)+0.0374(InT ^) (5)
对应的岭回归方程为:
InI=1.3635(InPs)+0.5785(InPc)+0.2511(InA)+0.0430(InT)-5.9653 (6)
对拟合结果的方差分析(见表2)表明,岭回归模型的F检验显著(F = 114.2006 ,P = 1.0×10-7)。各自变量回归系数均符合经济学意义检验,模型整体拟合效果满足要求。
3.3 计算结果分析
由式(5)可知,该模型下我国该阶段碳排放的解释因素按其影响比重大小依次为:人均消 费额(0.3454)、城市化率(0.3414)、人口数量(0.2970)及碳排放强度(0.0374)。
居民消费水平作为衡量一国居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指标,其对碳排放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居民生活消费对能源的直接消耗及其产生的直接碳排放,二是支撑居民消费需求的整个国民经济产业的发展及其对能源的消耗与对环境的影响,后者被认为是居民消费产生的间接碳排放。1980-2007年,我国居民消费水平持续提高,除1989-1990年外,其他年份的增长率均高于5%,28年间的年均几何增长率高达8.68%。同期人均消费额从803元上升到5 673元(2000年不变价),涨幅超过6倍。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对碳排放产生了深刻的影响――财富增长刺激了人们消费的欲望,而消费增长将会对碳排放产生直接的促进作用。
人口城市化率作为一个表征人口结构的变量,在此模型中主要反映的是由于人口结构的变化所引发的居民生产与消费行为变化对碳排放的影响。1980至2007年,我国人口的城市化率从19.39%增长至44.94%,年均几何增长率为3.16%。由于中国社会二元结 构下城乡居民生产与消费水平差距的存在,人口城市化率的提高实际上是居民整体生产与消费水平提高的反映,碳排放量的增长由此可得到有效解释。考虑到近10年来,城乡居民人均消费价值比均保持在3.5以上,可以认为,不断加快的城市化进程使得我国人口的消费压力更多地来自城市居民。
人口规模扩张对中国1980年以来的碳排放具有显著影响力,这一点与国内外几乎所有研究者的结论是一致的。人口数量的增长直接导致了对人类生存空间的挤压,使得人口的资源与环境压力的持续提高。虽然中国人口的自然增长率受制于国内计划生育政策,1987年达到峰值1.67%,此后一直呈逐年下降态势,2007年降为0.52%,但是2000至2007年,平均每年仍净增约769万人。人口绝对数量的高增长依然是我国资源与环境压力的主要因素之一。
以万元GDP的碳排放量作为技术进步计量因素的碳排放强度对我国该阶段碳排放的解释力有限。一方面,这可能与此模型中人口结构与消费水平对碳排放的影响相对显著有关;另一方 面,也可能与中国产业技术水平较低、改革开放以来长期依赖于劳动力密集型产业有关。以经济规模持续扩张为主导因素的巨大能源消耗,在很大程度上掩盖了能源效率提高等技术进步因素对碳减排的贡献。
4 结论与对策
从对历史数据的统计分析可以看出,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人口与消费因素对碳排放的影响显著,扩展的STIRPAT模型对中国国情有较高的解释力。
本研究的结果表明,现阶段我国人口结构与居民消费水平变化对碳排放的影响力已高于人口规模变化的影响力。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居民消费水平与消费模式等人文因素的变化有可能成为我国碳排放的新的增长点。“让百姓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这是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根本。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居民消费率不升反降,消费一直没有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主引擎。因此,不能期望从降低居民消费水平总量入手来制定节能减排政策,而应着眼于强调适度消费、绿色消费,引导居民消费模式向可持续消费方向发展,防止过度消费的爆发性增长,为我国和平、环境友好型崛起奠定基础。
从人口角度来看,针对现阶段我国人口规模变化对碳排放增加的影响力略有下降的有利时机,在加快人口城市化进程的过程中,应注重优化人口结构、提高劳动力素质,为提升产业结构、发展节能环保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做准备。
从技术进步的角度来看,尽管在此模型下历史数据的计量分析显示技术进步因素对碳减排作 用有限,但这也表明中国未来通过技术进步改善碳排放的潜力巨大。在中国重化工业化的中后期,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改善能源利用模式,降低中国经济的能源强度;同时积极发展低碳排放的风能、太阳能等新兴能源行业,优化能源结构―这两点均是有效控制中国未来碳排放的政策选项。(编辑:于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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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Model and Empirical Study of Impacts from Population and
Consumption on Carbon Emissions
ZHU Qin1, 2 PENG Xizhe1 LU Zhiming1 YU Juan1
(1.The State Innovative Institute for Public Management and Public Policy Studies, Fudan University, Shanghai 200433, China;
2.College of Compute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Nantong University, Nantong Jiangs u 226019,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the influences from China's population
and consumption on carbon emission are getting increasingly deeper.
An extended STI RPAT model is established in this article. Impacts from population, consumption
在全球低碳博弈与低碳竞争的国际背景下,中国政府于2009年公布了自主碳排放减缓行动目标,即到2020年中国单位GDP的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十二五”规划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单位GDP能耗降低16%和单位GDP碳排放降低17%的目标。中国工业生产具有明显的高能耗高排放低效率的粗放式特征,工业是中国能源消耗和人为碳排放的主要领域,占GDP40%的工业消耗了全国68%的能源,产生了全国83%的碳排放(陈诗一,2010)。从长期来看,基于能源消耗与要素投入驱动的粗放式增长是不可持续的,中国必须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着力通过节能减排来推动工业低碳发展转型。
研究工业节能减排与低碳转型,首先必须考察工业能源消费与碳排放的历史变迁与现状。中国工业能源消费数据可从官方公开的统计数据中获取,但官方统计机构尚未工业碳排放数据,国际主要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开发机构也没有提供中国省区与行业碳排放数据①,需要研究者选择合适的方法自行估算。同时,由于中国不同地区、不同工业行业的经济增长模式与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工业节能减排必须考虑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碳排放现状及差异。因此,科学估算中国工业能源碳排放的地区、行业面板数据是进行低碳经济研究与决策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碳排放估算方法主要有三种:实测法、模型法和衡算法。实测法以科学采样和连续监测为基础,但存在监测成本高、可靠性差等问题,难以推广使用。模型法利用系统模型或综合评价模型对碳排放进行估算和预测,比如《斯特恩报告》中的PAGE模型(Stern,2007);模型设定及模型中参数选择的不确定性会影响估算结果,主要用于碳排放预测及碳减排政策评估(王灿等,2005)。衡算法基于碳质量守恒定律②。相对于和等温室气体排放而言,排放因子主要取决于燃料碳含量,而对燃烧技术与燃烧条件的敏感性较低,基于燃料消费量和燃料碳含量,可对能源碳排放进行较为精确的估算。因此,衡算法在碳排放数据估算中应用广泛。
IPCC关于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的编制也是基于衡算法,《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IPCC,1995,1996,2006)以及《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优良作法指南和不确定性管理》(IPCC,2000)为各国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提供了参考依据,并在实证研究中得到了广泛应用。现有文献关于中国宏观层面的碳排放估算较多(Wang et al.,2005;Wu et al.,2006;杜立民,2010;宋德勇等,2009),但针对中国工业能源碳排放的估算较少且估算结果较为粗略,从分行业、分地区的视角对工业能源碳排放进行全面核算的更少(Liu et al.,2007;王强 等,2011)。为弥补相关研究对中国工业能源碳排放估算过于粗略的不足,本文利用IPCC(2006)所介绍的碳排放核算方法,对1998—2010年期间中国不同部门能源碳排放、不同地区工业能源碳排放及工业细分行业能源碳排放进行全面、系统核算,构建一个较为翔实的面板数据集,以期能为相关理论研究与政策决策提供数据参考。
二、工业能源碳排放核算方法
1.碳源界定
碳源是相对于碳汇而言的专门术语,是指从地球表面进入大气或者大气中其他物质转化为的活动,包括自然源和人为源,其中人为碳源被认为是大气中浓度增加的主要原因。根据 IPCC(2006)对温室气体排放源的五类划分,碳排放源可相应的分为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与产品使用、农业林业和其他土地利用、废弃物及其他五类。在上述五类碳排放源中,与工业生产直接相关的是能源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与产品使用,其中,能源活动包括能源生产、能源加工与转换、能源消费及生物质燃烧,工业生产过程与产品使用是指工业生产过程中非能源燃烧③。由于工业生产过程排放对行业生产工艺与生产条件敏感性较强,不同行业差异较大,本文中工业碳排放仅限于化石能源燃烧产生的碳排放,不包含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及非燃料用途的能源碳排放,用于原料、还原剂或非能源用途(如剂、固体石蜡、溶剂)的碳流量应从中排除。由于生物质燃烧主要存在于农村居民消费,工业生产中极少使用,故不纳入工业能源碳排放核算范围。工业能源碳排放源分类如表1所示。
2.核算方法
IPCC(2006)提供了基于衡算法估算化石能源碳排放的部门方法④(Sectorial Approach)和参考方法(Reference Approach)⑤。本文采用部门法对工业能源碳排放进行估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式中,E代表能源消耗的实物量,i代表能源种类,NCV为能源的平均低位发热量(IPCC称为净发热值),CEF为单位热值当量的碳排放因子,COF是碳氧化因子(化石燃料中只有很小一部分碳在燃烧过程中不会被氧化,99%~100%的碳都被氧化了,故缺省值设为1),44和12分别为和C的分子量。
对于国别碳排放的估算存在消费者原则、生产者原则及混合责任原则的争议(Lenzen et al.,2007; Andrew and Forgie,2008)。本文仅针对工业层面的碳排放进行估算,根据面板数据估算对象的特征,一次能源碳排放核算全部采取终端能源消费原则,电力(热力)碳排放根据核算层次的不同,按终端消费原则或实际生产原则进行核算。具体地说,在核算工业碳排放总量时,电力(热力)生产导致的碳排放按终端消费比例分配到相应产业;在核算省级工业能源碳排放时,火电(热力)生产中释放的碳排放按终端消费原则进行省际分摊,以体现省际碳排放的公平性;在核算工业细分行业碳排放时,按实际生产者原则将火电(热力)碳排放全部计入火电(热力)生产部门,不向其他部门分摊,以体现行业真实碳排放责任。
3.参数设定
依据(1)式估算工业能源排放量时,需要利用工业各类能源的消耗量,并需要对各类能源的平均低位发热量、碳氧化因子和碳排放因子等参数值进行设定,相关参数设定如表2所示。各化石燃料的平均低位发热量取自《中国能源统计年鉴》附录4,其中,型煤、其他石油制品和其他焦化产品的净发热值取自IPCC(2006)第二卷第一章中的表1.2。
由于研究的时间范围仅限于1998—2010年,在这一较短的时期内,假定各类化石能源的碳排放因子变化微小以至可以忽略,而火力发电及供热的燃料构成及技术条件随时间有较大变化,不同年度的电力与热力排放因子需要具体测算。本文先根据火电(供热)部门在发电(供热)中的各类燃料消耗量及其碳排放系数来计算火电(供热)排放量,然后除以当年全部电力及热力供应量可得 到平均电力(热力)排放因子,结果如表3所示。
三、基于部门比较的工业能源碳排放估算
为便于考察中国工业能源碳排放的变迁,先核算工业总体能源排放水平,并将其与其他部门排放水平比较,以突出其地位的重要性。《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中的《中国能源平衡表》将能源终端消费分成七个部门进行报告,这七个部门分别为农林牧渔水利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讯业、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生活消费及其他。利用表中所提供的各部门全部19种终端能源消费⑥的实物量(去除原料用途的能源消费)来估算部门排放量,遵循完全终端能源消费原则,先计算一次能源终端消费碳排放,电力(热力)生产导致的碳排放按其终端消费比例分配到相应终端消费部门,电力输配损失所含碳排放忽略不计。再将本文估算的中国排放总量分别与国际能源署(IEA,2011)、美国橡树岭国家实验室信息分析中心(CDIAC,2011)估算的中国排放数据进行比较(见图1),本文估算结果大体上位于IEA与 CDIAC的估算结果之间。由于CDIAC估算结果包含了水泥排放量,而本文及IEA的估算结果均不含水泥排放,因而,CDIAC估算数据要高于本文及IEA的估算数据;本文估算结果与IEA估算结果非常接近(两者差异程度小于5%),说明本文的估算方法与估算结果较为可靠。
图1描述了中国能源排放随时间递增的变化趋势,反映的是中国排放总量的变化趋势,不能显示工业能源排放在其中所占的份额及重要地位。图2进一步描述了中国能源排放的部门构成,在1998—2010年期间,各部门能源排放份额没有发生明显的变化,工业能源排放一直占据了70%左右的份额。
图1 1998—2010年中国能源碳排放量估算结果及比较
资料来源:根据IEA(2011)、CDIAC(2011)及本文估算数据整理
图2 1998—2010年中国终端能源消费碳排放的部门构成
图3进一步描述了中国工业能源排放与全国能源排放随时间变化的趋势。从中可以看出,自2001年以来,工业能源排放增长速度明显加快,2003年后增长速度虽趋于下降,但工业排放的年增长速度基本上均在10%以上,这与此间中国工业经济重工业化发展的倾向有关。
图3 1998—2010年中国工业能源碳排放及其年增长率
四、分地区的工业能源碳排放估算
利用《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中的《地区能源平衡表》提供的地区工业19种细分能源终端消费量(实物量),对中国内地30个省级行政区(西藏自治区因统计数据缺失严重而未纳入)的工业能源排放进行估算与比较。由于不同种类的能源碳排放系数存在差异,不同地区的工业能源消费结构也有差异,为减少对一次能源采取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粗略划分可能引致的估算误差,本文利用前述(1)式,根据19种细分能源终端消费量(去除原料用途的能源消费)和相应能源的碳排放系数来推算各地工业能源排放量。
根据终端消费者原则,对火电(热力)生产中释放的碳排放进行省际分摊,尽管电力消费过程本身不产生碳排放,但对一个特定区域而言,其电力生产地与电力消费地并非完全一致,本文按照工业电力实际使用地原则⑦来合理分摊火电生产过程中释放的碳排放,这对于一些电力(火电)生产大省和电力输出大省而言更具公平性。其中,各地热力与电力碳排放系数需要估算。由于热力通常由本地供给,热力碳排放系数根据《地区能源平衡表》中供热的细分能源投入数量及其碳排放系数直接进行计算;各地工业电力消费可能含有外地成分,由于无法获得本地工业电耗中外地电力比例及其具体来源地,各地工业终端电力消费产生的碳排放用本地电力碳排放系数与本地工业电力消费量的乘积来计算(本地与外地电力碳排放系数的差异忽略不计),本地电力碳排放系数等于本地火力发电产生的碳排放除以本地电力生产总量,本地火电碳排放根据《地区能源平衡表》中火力发电的各种细分能源投入来计算。
利用上述方法对中国30个省级行政区1998—2010年的工业排放量进行估算,各省区工业排放变动趋势如图4所示。图中各省区分布次序依照1998年工业排放由高到低排列。可以看出,1998年工业排放最多的是江苏省(1.62亿吨),最少的是海南省(仅为0.02亿吨);2010年工业排放最多的是山东省(6.36亿吨),最少的仍是海南省(0.11亿吨);除北京2010年工业排放比1998年略有下降外,其他省区2010年工业排放均比1998年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从年平均增长率来看,只有北京年均增长率略为负(-0.23%),特别是自2008年奥运会以来,北京工业排放出现了连续下降趋势,这可能与近年来北京大量的重工业外迁及严格的环境管制有关;其他地区工业排放年平均增长率均为正,其中,年平均增长率超过10%的省区有海南、河北、内蒙古、福建、山东、河南、云南、陕西、宁夏和新疆。
图4 1998—2010年中国省际工业排放量变动趋势
为考察不同区域工业排放差异,本文沿用东部、中部和西部三区域划分法,东部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山东、广东、海南、福建、上海、浙江、江苏11省区,中部包括山西、河南、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吉林、黑龙江8省区,西部包括重庆、广西、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内蒙古11省区(未含西藏)。东部、中部与西部的工业排放占全国的份额分别为51.1%、28.3%、20.6%,显然,东部是全国工业排放的主要区域。三大区域工业排放变动具有明显的阶段性特征,从图5中可看出,在1998—2001年期间,三大区域工业排放增长趋势缓慢,这与东南亚金融危机后的工业产品出口减少与工业增长放缓及当时的工业结构调整有关;到2001年以后,东部、中部与西部的工业排放量均出现了加速增长趋势,这与中国加入WTO后出口贸易扩张及再次出现的重工业化趋势有关。
图5 1998—2010年三大区域工业排放变动趋势
五、工业细分行业能源碳排放估算
1.工业行业划分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首个国家标准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 4754-84),先后于1994年、2002年和2011年进行了修订,2002年修订版改名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02)。本文研究的时间范围为1998—2010年,1998—2002年适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GB 4754-94),2003—2010年适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T 4754-2002)。在这两个不同版本的分类标准中,均将工业分为3个门类:采矿业、制造业、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但有关大类、中类和小类的划分有变动⑧,CB/T 4754-94有37个两位数工业行业,GB/T 4754-2002有39个两位数工业行业。为保证统计数据的连续性与可比性,本文选取两个分类标准共有的36个两位数工业行业作为样本对象。
36个两位数工业行业全称及本文对其编码如下:煤炭采选业(H1)、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H2)、黑色金属矿采选业(H3)、有色金属矿采选业(H4)、非金属矿采选业(H5)、农副食品加工业(H6)、食品制造业(H7)、饮料制造业(H8)、烟草制品业(H9)、纺织业(H10)、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H11)、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H12)、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H13)、家具制造业(H14)、造纸及纸制品业(H15)、印刷业和记录媒介(H16)、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H17)、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H18)、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业(H19)、医药制造业(H20)、化学纤维制造业(H21)、橡胶制品业(H22)、塑料制品业(H23)、非金属矿物制品业(H24)、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H25)、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H26)、金属制品业(H27)、通用设备制造业(H28)、专用设备制造业(H29)、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H30)、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H31)、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H32)、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H33)、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H34)、燃气生产和供应业(H35)、水生产和供应业(H36)。
2.工业行业碳排放
在核算36个两位数工业行业排放时,火电及供热产生的排放按照生产者原则计入电力(热力)生产行业,不再分摊计入其他工业行业,以明确各行业真实碳排放责任。也就是说,其他工业行业能源排放仅涉及一次能源终端消费产生的排放,而电力(热力)行业能源排放则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该部门一次能源终端消费产生的排放,另一部分是电力(热力)转换过程中因化石能源燃烧产生的排放。能源消费数据来自《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中的《工业分行业终端能源消费量(实物量)表》,为了能充分反映不同工业行业的能源消费结构特征,选取工业分行业19种细分能源终端消费量。由于按终端消费原则估算时电力(热力)碳排放分摊到其他部门,工业部门只分摊其中的一部分,所以,按生产者原则估算的工业碳排放一般要高于按终端消费原则估算的结果。
在《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中,无论是《分品种能源平衡表》还是《地方能源平衡表》,均没有提供各工业行业原料用途的能源消费量,《中国能源平衡表》提供了工业能源消费中原料用途的消费量,大多数细分能源用于原料用途的比例约占5%。因此,在对各工业行业能源碳排放估算中,本文均按5%比例扣减各细分行业原料消费的非燃碳排放。
工业行业排放及其变动趋势如表4所示。年均排放1亿吨以上的行业有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1998—2002年期间排放年均增长率为负的行业有17个;2003—2010年期间年均增长率为负的行业减至6个;1998—2010年期间绝大多数行业排放年均增长率为正,少数行业排放有下降趋势,如化学纤维制造业、文教体育用品制造、烟草制品业等。
六、主要结论
鉴于现有文献对中国工业碳排放估算过于粗略或笼统,本文利用IPCC(2006)介绍的碳排放核算部门方法,基于30个省级行政区和36个两位数工业行业的工业能源消费数据,对1998—2010年中国工业能源碳排放总量、地区工业能源碳排放量及工业细分行业能源碳排放进行了全面估算,为工业节能减排与低碳转型研究与决策提供了较为可靠的数据支持。从面板数据估算结果中可得到以下主要结论:
(1)工业是中国能源碳排放的绝对主体,在低碳经济转型中占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工业能源碳排放占据全部能源碳排放的70%左右,自中国新一轮重工业化趋势以来,工业碳排放基本保持了10%以上的年增长速度,且继续呈现增长趋势。因此,推动中国低碳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关键在于如何促进工业节能减排与工业发展转型,使工业成为引领中国低碳经济转型的典范。
(2)从工业碳排放的地区分布来看,除北京市外,其他省区工业碳排放年均增长率均为正;东部、中部与西部工业碳排放自2001年以来均出现了加速增长趋势,三大区域的工业碳排放份额分别为51%、28%、21%。我国工业碳排放主要集中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尤其是环渤海地区,因此工业节能减排应考虑地区差异及区域比较优势,需要因地制宜地引导低碳工业发展。东部沿海地区工业经济基础较好,应该发挥节能减排与低碳转型的示范带头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于2010年在广东、辽宁、湖北、陕西、云南5省和天津、重庆、深圳、厦门、杭州、南昌、贵阳、保定8市推行低碳试点工作,这些试点省市在地理位置、资源禀赋、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有很强的样本代表意义,可以为探索不同类型的地区工业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的体制机制提供有益经验。
(3)从工业碳排放的行业差异来看,除少数行业碳排放呈下降趋势,绝大多数行业碳排放呈增长趋势。能源开采与加工、金属冶炼、设备制造及化工制品等行业是中国工业高排放部门,这些部门对中国工业节能减排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应该加大高能耗高排放部门的技术引进与技术改造,加强节能减排技术的推广与商业化应用,提高行业能源利用效率。同时,应大力发展低碳战略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尤其是新能源与环保产业,实现技术减排与结构减排的协同效应,在全球低碳竞争中推动工业结构优化升级与发展方式转变。
注释:
①国际温室气体排放数据开发机构提供各国碳排放清单,但仅限于国家层面的宏观数据,不涉及特定国家具体部门和地区的碳排放清单,这些机构主要有美国能源信息署(EIA)、美国橡树岭国家实验室信息分析中心(CDIAC)、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和国际能源署(IEA)。
②工业生产投入内含的碳(主要来自化石能源)在其燃烧过程中会产生,假设化石燃料中的碳等于其所有衍生产物中的总含碳量,那么,根据化石能源投入量、含碳量及其氧化率就可以计算出排放量。
③比如水泥与石灰生产过程中的石灰石煅烧分解释放的等。
④部门方法有三种,从方法1到方法3对数据精度要求越来越高。
⑤参考方法是一种自上而下的估算方法,不考虑化石燃料的中间转换,只考虑各种类型燃料使用而不区分各类燃 料在不同部门的消耗情况,相对自下而上的部门方法,更易于获取相关数据,计算方便简捷,是IPCC所推荐的缺省方法。
关键词:北京市 碳排放 经济增长 因果关系
一、研究背景
工业革命带来了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各种能源得以大规模的开发及利用,全球经济特别是工业因此得到高速发展并且规模迅速扩大。但是,在大量能源开发及利用却使环境遭到了严重的污染。其中,温室气体的过量累积会导致全球变暖,已经严重威胁到了人类的生存及发展。二氧化碳排放量的95%以上是人类进行生产活动所燃烧的化石燃料,它已成为温室气体的主要来源,这是造成全球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之一。
北京市作为我国政治、经济中心,更是面临着PM2.5的严重环境污染,这对我国的外交形象以及金融经济的快速发展都产生着严峻的威胁。面对如此形势,在探索如何发展低碳经济,减少碳排放量等方面,理应作为表率,积极承担二氧化碳减排义务。因此研究北京市的碳排放与经济增长关系十分有必要。
二、研究现状及趋势评述
能源、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不仅是公众广泛关注的热门话题,也是政策制定者和学者们研究的热门课题。在学术上,国外关于此方面的研究从最初的对能源供需矛盾的研究发展到能源消费所带来的气候与环境安全问题的研究;从孤立地探讨能源问题发展到探讨能源与经济、能源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再到能源、经济和环境的多重点的复杂系统的研究等。但从总体看,采用经济学方法研究能源容易导致低估技术进步的潜能,而采用工程学方法则倾向于高估技术进步的潜能,而混合能源模型综合了前两者的优点,便于进行更详尽的能源经济分析。
在国内,关于能源、减排与经济增长关系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主要内容包括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碳排放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碳排放原因解析、发展低碳经济途径与对策及减排潜力测算等几方面的内容,但将能源、环境与经济增长三者同时纳入一个系统中进行研究,尤其是进行定量研究还远远不够。
三、碳排放的测量及发展趋势
我国碳排放研究起步比较晚,统计机构没有公布二氧化碳排放的官方数据,省市区的数据更加缺乏。本文需要使用的数据为北京市碳排放的历史数据和分行业、分产业、生产生活和城乡碳排放量,所需数据比较细致,所以选用IPCC指导目录的方法进行计算。
从发展趋势看,北京市碳排放量呈逐步攀升态势,从1980年的1315.95万吨猛增到2009年的3958.57万吨,年均增长率为10.56%左右。北京市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基本上跟北京市生产总值的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基本成平稳增长。从2004年起,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增速明显加快。2008年二氧化碳排放量有了显著的下降,说明奥运会期间北京市采取的节能减排措施是见成效的。但是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碳排放量是必然有增长的趋势。
四、北京市碳排放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
(一)指标的处理
根据上述的测算方法得到了1980年到2009年的碳排放量数据,记为CO2。同时选取相同时期的GDP数值。利用GDP平减指数对GDP绝对值进行变换,全部转换为1980年不变价的GDP。在参与计量分析时,采用了它们的对数形式来进行考察,因为对数形式有以下优点:第一,符合经济增长理论的一般形式;第二可以消除可能存在的异方差。对GDP指标进行自然对数处理,记为lnGDP。
(二)实证分析及结果评述
如果仅仅用一个简单模型去估计北京市碳排量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得到很有可能是错误的结论。因为可能会出现伪回归,所以需要协整的支持。如果仅仅是把非平稳时间序列变化为平稳时间序列之后,再建立回归模型,这样会导致模型是伪回归,认为得出的相关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假象。所以在进行动态回归模型拟合时,必须先检验各序列的平稳性。只有当各序列都平稳时就可以直接建立回归模型,所以要进行单位根检验。
由时序图可以已得出GDP和二氧化碳均呈现出上升趋势,可以判断它们是不平稳序列。因为只有相同单整阶数的两个变量才可能存在协整关系,所以,在协整分析之前要先对变量的单整阶数进行检验。进行lnGDP和CO2的协整分析,首先要检验这两个变量的时间序列是否平稳。对序列lnGDP和CO2的平稳性进行ADF检验,从表的结果可看出ADF检验值都大于5%的临界值,说明lnGDP和CO2均为非平稳序列;对两个序列进行一阶差分后,再进行ADF检验,lnGDP和二氧化碳两系列仍然是非平稳序列;进一步做二阶差分后,进行ADF检验,发现两个序列的二阶差分都为平稳序列。可知,lnGDP和CO2都具有二阶单整性,即lnGDP~I(2),二氧化碳~I(2)。
通过对两变量进行的分析表明CO2和lnGDP之间存在协整关系,二氧化碳排放量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长期动态均衡关系。这种动态的均衡关系说明了自1980年以后北京市经济增长和碳排量之间呈现出一定的协调性,两者之间保持着一种共同增长的趋势。
对两变量进行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发现滞后4期时lnGDP不是CO2的格兰杰原因的概率为5.6%,这可以说明在滞后4年时北京市经济增长对碳排放量增加的效应最为明显,也就是说GDP是碳排放量的格兰杰原因;然而无论是滞后1期,还是6期,二氧化碳不是lnGDP的格兰杰原因的概率都在40%以上,说明北京市碳排放量的增加对经济增长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效果并不是十分明显。
从回归方程的检验结果得知,北京市的GDP对其碳排放量的影响是显著的,说明北京市的碳排放与其经济增长存在一定的线性相关关系,并且这种线性关系长期平稳,这符合客观实际。随着北京市能源消费量增长,碳排放量增量巨大,只有通过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才能从根本上使碳排放量的增长放缓。
五、政策建议
在产业结构方面,北京市应当优化产业结构,降低单位GDP的碳排放量,优先发展第三产业,积极发展第二产业,稳步发展第一产业。加速发展金融、现代物流业、旅游等新兴服务产业,努力构建较完善的现代服务业体系。
关键词:碳排放贸易;市场格局;准入条件;灰色关联度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260(2008)01-0067-06
一、国际碳排放贸易的市场格局
(一) 碳排放贸易的界定
碳排放贸易属于排污权交易的一种。根据世界银行的定义,碳排放贸易也称为碳交易,它是指一方凭购买合同向另一方支付以使温室气体排放减少或获得既定量的温室气体排放权的行为(Capoor and Ambrosi,2007)。现阶段国际碳市场上进行的主要是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其他几种主要温室气体(如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等)的排放权交易量将在今后得以逐步增加。买方可借此交易达到其减排承诺,或取得集体公民身份,或达到减缓气候变化的相关目标。支付形式由以下一种或多种组成:现金、股权、债券、可自由兑换的债券或凭证、提供对等偿付服务(如提供减排技术)等。
(二) 碳排放贸易的市场结构
从现阶段来看,国际碳市场的结构关系如图1所示,我们可以从减排强制程度、辖区范围和贸易标的物等三方面对国际碳市场予以分层(章升东 等,2005)。
1.国际碳市场按减排强制程度划分为京都市场和非京都市场
减排强制程度,可分为强制性和自愿性。强制性减排交易是一种以行政命令为主导、市场机制为手段的贸易行为,多表现为具有强制力的减排目标下的期货交易。而自愿性减排交易则是一种建立在基于法律约束的自愿承诺之上的贸易行为,多表现为自愿参与并达成一定减排目标下的期货交易。
从全球范围来看,国际碳市场按减排强制程度可以分为京都市场和非京都市场。京都市场即为强制性的减排交易市场,在《京都议定书》引入清洁发展机制(CDM)、排放贸易(ET)和联合履约(JI)三个灵活机制的前提下,各国为了达到《京都议定书》中达成的减排承诺而开展碳交易。就这个角度而言,《京都议定书》与其说是一个环境保护议定书,不如说是一个贸易协定书。而非京都市场即非《京都议定书》缔约方建立的碳交易市场,属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如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 (CCX)。区别于京都市场上排放权买方是根据京都议定书承担减排义务国家的政府或企业,自愿市场的排放权的买方往往是一些做出自愿减排义务的大公司,它们参与其中的原因就是为了达成自愿承诺以维持公众形象,同时可以积累排放权交易的经验以便为将来的变化做准备。
2.京都市场和非京都市场按贸易标的物不同分别划分出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
碳排放贸易的标的物为碳排放权。碳排放权可分为两类,即排放配额和基于项目的排放信用。因此,京都市场和非京都市场下按贸易标的物种类又可分为配额市场和项目市场。前者是指专门买卖由管理者确立、分配或拍卖的排放配额的市场,如京都市场中《京都议定书》下的“指定量”(AAUs)和欧盟排放贸易体系下的“排放配额”(EUAs)、非京都市场中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市场的“环境信用”(NGACs)等。而后者是指专门交易从一个经核实减排的项目中产生的排放信用的市场,如京都市场中《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行机制(JI)通过减排项目分别产生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和减排单位(EURs)等。
3.项目市场和配额市场按减排辖区又可划分为多级市场
就当前已经开展的碳排放贸易而言,笔者认为,项目市场和配额市场下按减排辖区划分,又可分为多国区域合作级市场、国家级市场和地市级市场。
多国区域合作级市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达成区域合作协议并设立专职管理机构,由该管理机构主导,在多国区域范围内建立一个相对完整的碳市场结构体系,使各成员国的碳排放权、资金、减排技术等能够实现区域内自由流动。欧盟于2005年1月1日启动的由欧盟委员会主导的欧盟排放贸易计划(EU ETS)就是该类市场的典型代表。该计划覆盖了欧盟25个成员国,由成员国将欧盟内部达成的《京都议定书》减排目标分解到企业,并允许成员国间的企业自由买卖减排额度。
国家级市场是在一国内部,由该国政府主导下各排放实体间进行碳排放贸易形成的国内碳市场,如英国的排放贸易计划(UK ETS)。
地市级市场是指以一国的某个地市为交易范围,在地市政府的主导下各排放实体间进行碳交易。该市场的代表为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GGAS)。
二、国际碳排放贸易的市场准入分析
所谓市场准入,一般是指货物、劳务与资本进入市场的程度的许可。我们这里所说的碳市场的市场准入,是指一国或一实体进入碳市场开展贸易的资格。
(一) 国际碳市场的基本准入条件
1.国家参与碳市场的基本准入条件
虽然碳市场对国家的参与资格依市场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为了保证碳市场的有效运行,各级市场对参与国的基本要求又是相同的。一国若要进入碳市场参与碳贸易,就要有一定竞争力的能源市场、共同或可互相换算的计量单位、标准化的排放数据报告协议,此外还必须实现资产的跨境转移。
2.法律实体参与碳市场的基本准入条件
法律实体是碳排放贸易中具体的买家和卖家,包括私人企业、当地政府和市政当局、非政府组织、经纪人和个人。一般来说,应由各国来决定哪些法律实体可以参加碳交易。但是,考虑到实体进行碳交易会给所在国的指定减排量带来潜在影响,因此法律实体在进入各级碳市场时也必须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若该实体在法律上负有国内减排义务,通常会被各国强制要求参与碳排放贸易,且要求其独立监控排放能力达到较高标准。而像经纪人和非政府组织这样的实体没有国内的排放义务,他们也会考虑获得排放权,然后转售或持有。这些实体由于不负有国内排放义务,所以他们不用将排放权上交政府,且他们持有的排放权数量的变化对该国指定减排量不会造成影响。这样,政府对这些实体的市场准入门槛也就相对降低。例如,政府规定只要这些实体保证将其持有的排放权上报该国国家记录系统,他们就可进入碳市场进行交易(Baron, 2000)。
(二) 京都市场的准入条件
1.京都市场下国家的准入条件
在京都市场中,参与碳排放贸易的国家或区域必须满足表1中所列条件,如有任一条未达标,将不予准入或取消其准入资格。此外,一国是否有资格参与京都市场的碳贸易,由履约委员会的促进事务组(Facilitative Branch of the Compliance Committee)决定(Mullins,et al,1999)。
表1京都市场参与国的准入条件
配额市场项目市场(1)该国必须是《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且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的附件一国家(即发达工业化国家);(2)国内可以独立对“AAU”进行计算并出具报告;(3)具有一套国内温室气体评估体系,并于每年提交排放评估报告;(4)具备国家登记系统以确保掌握准确的排放权发放、持有、转让、获得、取消、退市、过量持有信息以及其它公开信息,并保留一定水平的储备配额;(5)能够提供标准化的最新排放数据清单。CDM项目(1)该国已经批准《京都议定书》;(2)缔约方自愿参与CDM项目活动;(3)国内必须建立一个CDM项目活动的管理机构。JI项目(1)该国已经批准《京都议定书》,且必须是附件一缔约方;(2)缔约方自愿参与JI项目活动;(3)国内必须建立一个JI项目活动的管理机构。多国区域合作市场(EU)(1)满足配额市场全部标准;(2)参与国为包括新加入欧盟的10国在内的25国;(3)各成员国向欧盟委员会提交国家分配计划(NAP)。资料来源:《京都议定书》、DIRECTIVE 2003/87/EC。
在多国区域合作市场中,参与国必须是事先达成合作协议的缔约方,且同意服从区域共同设立的碳排放贸易专职管理机构的管理与监督。以欧盟碳市场为例(详见表1),该市场由欧盟委员会对各成员国排放配额的分配、交易以及实际履约率进行管理和监督。
2.京都市场下法律实体的准入条件
《京都议定书》第17条指出,国际碳排放贸易中的各缔约方应量化其国内减排承诺,但对政府管制下的法律实体没有做出明确说明,也就是说,法律实体既不包括也不排除在该条款外。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是否参与国际碳排放贸易是由其自行决定的。然而,在有些情况下,这些法律实体参与贸易的资格是受所在国或地区法律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影响的。在此主要对欧盟和英国的排放贸易市场加以分析(见表2)。
表2京都市场法律实体的准入条件
多国区域合作市场(EU)国家级市场(UK)强制性参与者认定标准:(1)能源业:拥有耗能20MW以上内燃机的实体、从事炼油业的实体;(2)钢铁业:每小时产量2.5吨以上的实体;(3)水泥业:每天产量500吨以上的实体;(4)玻璃业:每天产量20吨以上的实体;(5)陶瓷砖厂:每天产量75吨以上的实体;(6)纸浆造纸业:每天产量20吨以上的纸浆造纸厂。(1)获得政府资金支持而自愿承诺绝对减排目标的企业可直接参与碳排放贸易;
(2)自愿与政府签订气候变化协议承诺相对排放目标或能源效率目标的企业;
(3)其他没有承诺减排义务的任何个人和机构,可自愿参与排放贸易;
(4)所有承诺减排目标的参与者在进入市场前,必须按相关条例测算和报告企业的排放状况,且操作方法上必须透明、公正和连续。
由表2可知,京都市场下对法律实体的参与标准是较为严格的。欧盟的排放贸易计划中,以排放点为单位来限定参与实体的范围,约12000个排放点(每家厂商可能有数个排放点,即installation)必须参与该排放贸易计划,市场规模达15亿吨,约涵盖目前欧盟温室气体总排放量的45%。国家级市场中,各国会对国内碳市场的参与者资格加以限制,如英国于2002年启动了为期5年涵盖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贸易制度。英国排放贸易体系是按自愿参与原则,通过奖励、税收减免等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实施减排行动。
(三) 非京都市场的准入条件
鉴于非京都市场不受《京都议定书》的约束,故其对国家进入该市场没有特殊要求。因此,这里仅讨论法律实体进入非京都市场的标准。以非京都市场中最典型的两个代表――新南威尔士州市场(GGAS)和芝加哥气候交易市场(CCX)为例,准入条件如表3所示。 表3非京都市场法律实体的准入条件
新南威尔士州市场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具体准入实体包括:新南威尔士州持有电力零售许可的电力供应零售商、直接在澳大利亚国家电力市场进行消费的电力客户、为新南威尔士州本地大客户供电的电力生产商、某些新南威尔士州其他耗电大户以及被推选出来从而直接参与计划的个体。必须是美国《商品交易法》(the Commodity Exchange Act Section 1 a(11))中规定的合格的商业实体。
地市级市场中,政府对该地市排放贸易计划所涉及的参与者进行限定。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排放贸易体系于2003年1月1日开始运行,该计划是为了减少新南威尔士州发电排放密度而制定的,其参与者的准入资格倾向于与电力直接相关的实体,且具有强制力(Passey,et al,2007)。
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成立于2003年,为全球首度由企业发起,横跨北美的企业与都市间的自愿性参与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组织,其准入条件较为宽松,只要符合规定的商业实体均可成为会员,现已有会员200多个,分别来自航空、汽车、电力、环境、交通等数十个不同行业,其中也包括州市政府当局、学校、医院等。
三、碳贸易的市场准入条件与环境效益的灰色关联分析
由上述分析可知,各级碳市场的准入条件均不相同,京都市场的准入标准要高于非京都市场,而强制性减排市场则比自愿性减排市场的准入标准要严格。越严格的准入条件就意味着国家或法律实体的市场进入成本越高。那么,高昂的市场进入成本是否就会带来更多的环境效益呢?因此,研究碳贸易的市场准入条件与环境效益间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鉴于国际碳贸易数据不易获得、仅有小样本供参考的特点,在此采用灰色关联分析法分析市场准入条件与环境效益的灰色关联度(刘思峰 等, 2005)。
(一) 数据选取及计算过程
依数据的可得性,选取欧盟(EU)、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新南威尔士(GGAS)三个碳市场的环境效益评价指标――年均承诺减排率X2(基期均为2000年)和实际履约率X3(均取计划施行后的均值)。同时,将三个市场的准入条件X1按高低量化打分(1~3分),分值越高,说明该市场准入条件越严格。相关指标数据如表4所示。
即市场准入条件与年均承诺减排率的灰色关联度为0.811,市场准入条件与实际履约率的灰色关联度为0.612。由于结果都大于0.6,故市场准入条件与环境效益存在较强的正相关性,即市场准入条件越严格,该市场带来的环境效益越大。由0.811>0.612可知,市场准入条件与年均承诺减排率的相关性更强,即市场准入条件越严格,国家或实体进入该市场后所承诺的减排量就越多。换句话说,一国或法律实体进入市场的成本越高,其进入后承诺的减排目标越高、履约情况也越好,就会产生越多的环境效益。
四、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和企业接受并采用碳排放贸易这一基于市场的有效减排策略,全球的碳市场格局正逐步趋于多元化。依据减排强制程度、辖区范围和贸易标的物对市场进行细分可以看出,京都市场与非京都市场下又形成了不同层次的市场,各级市场均有其各自的特征和规范,为碳排放贸易的潜在参与者提供了更多的参与方式和渠道,保证其在成本最低的前提下减排,从而提高了碳市场的整体效率。
各级碳市场除基本的准入条件有共性外,其他准入条件均依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就大市场而言,京都市场的准入标准较高;就细分的多级市场而言,强制性的减排市场的准入标准较高。但由于准入条件与环境效益间存在着较强的正相关性,因而较严格的市场准入条件也会带来较大的环境效益。
此外,各级碳市场的准入条件多是针对实行碳贸易机制的国家及其实体设立的,因此有其特殊性。从现有碳市场所覆盖的国家来看,绝大多数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附件一国家,且除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欧盟项目市场外,其他市场均不允许境外实体进入,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包括中国在内的非附件一国家及其实体参与碳贸易的途径。
碳市场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随着碳交易的地域范围、商品种类的不断扩充,由此产生的矛盾也会日益突出。气候变化是全球性问题,每一个国家和个人都有责任、有权利参与碳排放贸易。所以,国际碳市场应适当放宽准入条件,让非附件一国家也能真正参与其中,使碳排放贸易真正向全球化、多极化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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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Market Structure and Access Requirements
for International Carbon Emission Trading
LIAO Mei DAI Jia
(Economics & Management School, Beiji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Beijing 100022)
Abstract: Carbon emission trading, which is one of the measures to reduce emissions, has been adopted by many countries and has become a diversified international carbon market. This paper sets out first with a systematical review about carbon market access requirements. Then, it analyzes correlations between market access requirements and environmental benefits. The result is that the high access cost leads to more environmental benefits. But the current high access requirements have constrained the channels to join in carbon market for nonAnnex 1 countries including China.
【关键词】建筑给排水 施工 预防措施
一、对进厂材料进行严格检验
为提高工程质量,施工单位对每批将要进厂的材料,都必须安排相应的材料员、质检员来对其进行检查和验收,检查内容包括材料的品种、大小及外观等。要确保进厂材料包装无破损,表面未出现划痕,整根管的外观未出现裂缝、色泽不均等现象,同时还应认真检查管道的壁厚与圆度。对材料生产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合格证、质量验收报告等能证明材料质量的文件,应进行认真核实,特别要注意检查其生产批号。
因生产过程可能存在无法预见的因素,产品供应商、原料甚至是生产配方相同的情况下,生产批次不同,产品的质量也会不一样。对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材料,应及时予以签认。材料进场以后。根据规定的批量、频率,应及时对进场材料或配件进行抽样检查。在未拿到材料质量合格的相关证明前,万不可直接投入工程使用中。
二、避免室内排水管道堵塞现象的发生
(1)为建筑结构的特殊需求,在立管上设有乙字管的情况下,我们应按照相关的规范要求,在乙字管上部留出检查口,便于日后检修。
(2)在没有提出特殊的设计要求的情况下,我们可根据施工和相关验收规定,在 2 个或以上的大便器或卫生器具的污水横管处,留出相应的清扫口。在转角达不到 135°的污水横管上,也可以设置清扫口。
(3)安装排水管道的过程中,埋地排出管可先不与立管相连接。在立管检查口管可先插托板或使用其他方法予以固定,并对立管穿二层的楼板洞进行填补。等到立管被完全固定后,再将临时支撑物拆除,此管口不能作为土建施工时的污水排出口。在土建装修快要完成,也就是安装给水明敷支管前,应先通过灌水试验的方法,对底层及二层以上管道进行检查,确保各管段流水畅通,而后再使用直通套(管)筒把检查口管和底层排出管连接起来。
(4)对排水管道进行施工时,如果排水管道分段进行灌水试验并已完全合格后,在放水时出现了排水流速变慢的情况,这就表示该管段中有堵塞。此时我们应认真排查管段的哪个部分被堵塞了,然后及时将堵塞部位的垃圾、杂物等清除掉。
(5)为避免黄沙、垃圾等杂物通过楼面地漏和屋面管口中流入排水管,我们应使用水泥砂浆将所有地漏和延伸到屋面的透气管、雨水管口等封堵起来,并定期检查管口有没有被土建工人拆除。如果发现管口被拆除,应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避免管道被堵塞。
(6)卫生器具安装好后,应先讲排水管口的临时封闭件拆除,清理管内的垃圾、杂物,然后把管口清理干净。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用自来水反复冲洗各个排水管口,使管道流水通畅。同时还应仔细检查卫生器的排水孔有没有发生堵塞现象,确保卫生器具能正常使用。
浴缸就位后,应通过灌水试验来确认排水栓不会出现堵塞现象。并用塑料布和胶带堵住排水栓,避免砂浆等流入排水管道。同时还应对浴缸添加必要的加盖保护措施,确保后期用户能正常使用。
(7)排水栓、地漏等部位,在交叉施工时应先不采取封堵措施,先用水冲洗和进行通水试验后再予以安装。
(8)在工程完工和验收前,我们还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检测室内排水管道的通水能力。按照相关的规范要求,测验室内排水管道的通水能力,应从上往下逐步展开,或在浴缸、水桶等处兑满水,再去进行通水试验,直到不漏堵现象不出现,方可合格验收。往便器中扔 2~3 张卫生纸,仔细查看纸有没有迅速被吸入污水管道内,并随着污水排出到了室外管井处。如果是,我们就认为合格。
三、注意存水弯水封被损坏
为避免水封被破坏后,污水管道内的污染气体进入室内,我们可采取下列应对措施。
1. 正压现象
污水立管的水流流速要比污水横支管的水流流速快,在立管底部管道形成的压力要比大气压(正压值)更大,该正压区可能会损坏与立管底部靠近的卫生器具内的水封。基于此,安装污水管的过程中,与立管相连接的最低横支管与立管底部间应留出一定的间距。也就是如果建筑层数低于 4 层,其距离应大于等于 450 mm。而如果建筑层数高于 4 层,其距离则应大于等于 750 mm。
2. 负压现象
假如卫生器具在同一时间内排水时,管内压力很可能会产生波动,在存水弯的出口处很可能会形成局部真空。如果污水立管的污水量过大、流速较快,那么在立管上部很可能产生短期负压的抽吸作用,从而损坏水封。所以,适当控制污水立管内中的负压,并选用粗糙的污水立管,能够较好的保护水封。
3. 自虹吸现象
自虹吸破坏存水弯水封的问题,是卫生器具排水的过程中,因虹吸作用而引起的结果。实际上,加大污水横支管的坡度,对水封能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因此,安装污水横支管时,针对排水铸铁管,我们应严格遵循国家《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关于“通用坡度”的相关要求,避免采用“最小坡度”。而针对排水塑料管,我们应选用“标准坡度”,而不是“最小坡度”。
4. 毛细管作用
在存水弯的排出口边缘处,由于还有毛发类的杂物垂下来。在毛细管的作用下,存水弯中的水被吸出来,很可能会迫害存水弯水封。所以说,安装好存水弯后,我们应立即采用相应的封堵措施,避免各类杂物堵塞存水弯。
四、 注意管道周边渗漏现象的出现
(1)在立管结合部作好标记后,可涂上一层塑料粘结剂。等到塑料外皮变成了一层不厚的溶结层时,再沾一层中砂,让这些砂凝固在塑料管的外表。而后再将管竖起来,并使用细小的混凝土进行吊模。
(2)将止水环粘贴在立管上,然后打进混凝土中,使结合面与泄漏水间的爬行距离增加,这样也可以产生明显的水密作用。
五、 注意为坐便器排水口留出合理的位置
在实际的回访中我们发现,很多居民都在埋怨坐便器排水口与墙面的距离设置的过近。便器的选择过程中,需耗费大量的精力与时间。有些工程因设计时没有明确表明洁具与墙面的距离,施工人员把排水口设置到偏中间甩口的地方,这就使得住户安装不了淋浴房。我们从多个厂家提供的产品样本来看,排水口与墙面最好保持 305mm 的距离。而将装修前的墙面距离设置为 340mm 的话,很多住户都表示满意。
参考文献:
[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S].
[2]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S].
[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S].279 号文件.
[4]给水排水标准图集[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