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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存在的问题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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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存在的问题

第1篇:可再生能源存在的问题范文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步伐越来越快,然而农村能源问题长期困扰着我国农村的可持续发展。能源的短缺和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本文分析了我国农村能源现状,并提出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必然性及重要意义,最后,根据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和不足,给出了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措施和对策。

一、我国农村能源的现状和问题

农村能源与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紧密相关,农村能源的发展状况对于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也是农村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我国农村地区人口众多,经济不发达,人均商品能源的消费水平很低。目前我国农村能源存在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农村能源利用效率低,能源浪费和短缺并存

我国在过去一段时间积极开展农村节能工作,但农村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的问题还很严重。乡镇工业单位产值能耗比国有工业高出一倍以上。农村生活用能中,薪柴和秸秆等传统的生物质能的使用绝大部分采取传统炉具直接燃烧的方式,能源的有效转换率仅为10%—20%。

(二)农村能源消费对生态与环境的压力大

农村能源对生态与环境的压力来自开采和使用两个方面。目前煤炭在农村能源中占有很大比例,而农村一些小煤矿的开发不当给当地造成环境破坏的情况屡屡发生。薪柴作为农村生活用能最主要的来源,目前仍占20%左右,其过度采集是导致森林植被破坏的原因之一。在使用能源方面,燃煤烧柴释放出大量温室气体和污染物,也使得农村环境污染问题越发严重。

(三)农村能源可持续发展机制仍不完善

解决农村能源问题必须加快农村能源可持续发展建设的步伐。中国在建立农村能源可持续发展机制方面,进行了大量的工作,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从政府到农民和相关企业,能源意识不强,造成了农村能源利用的低效和浪费。农村能源宏观管理体系不健全、管理混乱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有利于农村能源可持续发展的多元融资机制还没有形成,农村能源建设的投入严重不足。

二、可再生能源在新农村发展中的作用

我国的可再生能源资源绝大部分资源分布在农村。大力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不对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改善农村能源结构,保护森林植被

改善生态环境,制止森林过度采伐,必须解决农林区的烧柴问题。各地要根据农林区烧柴的需要,大力发展薪炭林,加快沼气、风力、太阳能、地热、煤炭、作物秸秆等其他能源的开发利用,普及改灶节柴、改煤节柴技术。从而保护农村资源,解决农村生活用能问题,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严峻形势,保障退耕还林还草战略的顺利实施实施。

(二)改善农村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

我国农村商品能源地供给一直比较低,农民的很多家用电器因为电力供应不足而闲置,从而不利于各种科技信息在农村的传播和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有利于提高农村能源的自供率,农村能源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三)发展生态农业,实现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农业建设已成为各地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大力发展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如沼气发酵技术作为生物质能开发利用的一种主要技术,在我国己得到较为广泛的开发利用,取得了很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沼气作为一种可再生洁净能源,不仅可以燃烧,而且可以用于照明;沼肥可以回田,增加土壤肥力;沼液可以浸种,还可以预防虫害。因而,可再生能源建设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三、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一)我国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存在的问题

1、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更新缓慢,开发规模偏小

生物质能源利用来说,绝大部分秸秆、薪柴仍以直接燃烧为主,生物质汽化、炭化技术尚在部分农村试点应用,粪便资源大部分直接作肥料,用作沼气开发的数量,仅占可利用总量的很小一部分,太阳能利用虽己市场化,但还需进一步加强市场推广开发利用,地热能应用技术处于试点阶段。

2、技术开发体系与服务网络尚未形成。

从事农村能源工作人数少,缺少专业科技队伍,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农村的推广困难,好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由于技术难以消化而难以进行实施;技术推广服务网络尚未形成,可再生能源资源一般较为分散,必须就地开发,就地使用,必须有技术服务、物资器材供应功能齐全、覆盖面广的专业服务网络。

3、可再生能源开发尚未纳入法制管理轨道,缺乏相应的保障激励政策。

农村能源机构所遵循的总体方针和相关政策、规划、计划都属于指导性质,缺乏相应的法规条例的强制作用,主管部门没有强制监督依据,其发展只能更多地取决于各方面的认识,因而发展缓慢;对可再生能源建设的战略地位缺乏足够认识,保障措施力度不够,致使丰富的可再生能源资源效益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农村能源产品的生产经营比较混乱,质量低劣的农村能源产品充斥市场,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对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工程、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缺乏手段和法规依据,从而不能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影响了可再生能源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加快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措施

我国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是一项很有前景的事业。为了有效地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农村的推广应用,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步伐,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制定经济激励政策

激励性政策就是政府提供经济上的扶持。政府采取财政和金融等经济刺激措施是实现规划目标的关键性措施之一,也是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政策手段。特别是在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农村推广的初期,由于农民现阶段的支付能力相对较弱,新技术的价格与农民的承受力还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可再生能源项目的投资回收期一般较长,农民难以接受,政府部门要完成推广目标,必须采取相应经济激励措施。

2、建立技术保障和服务体系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涉及面广,任务繁重,是为农民办好事、办实事的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抓好这项工作,必须建立和加强市、县、乡可再生能源建设管理机构,形成一个比较系统的管理体系。可再生能源资源由于资源分散,不便于大规模集中开发,一般是上门服务,就地建设,就地开发,就地使用。项目的实施必须有覆盖面广,功能齐全的服务网络支撑。因此,乡镇农村能源服务站的建立健全,在技术推广服务中至关重要。服务站负责组织农村能源建设工程施工,物质、器材和产品的就地供应,产品工程的安装和维护等,更重要的一个职责就是对民间技术队伍的管理。

3、建立发展基金

资金匮乏,是阻碍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的一个主要因素。地方组织要多渠道筹集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资金。提倡建立专项资金,其目的是把有限的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然后以低息贷款和分期偿还的方式用于支持和促进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和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的开展。

4、加强国际合作

随着我国加入WTO,可再生能源的国际合作的空间也会越来越广阔。我国政府要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外商以各种方式参与我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从资金、技术和人万方面争取国际的合作与援助,从而推动我国农村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同时,积极引进一些国家已经达到相当成熟的可再生能源技术,节省我国技术研发时间,降低技术成本,以加快我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步伐。

参考文献

[1]邓可蕴等,中国农村能源综合建设理论与实践,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第2篇:可再生能源存在的问题范文

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初世界能源危机爆发以来,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引起各国政府的极大重视,也开创了以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氢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新纪元。风能发电,太阳能发电和热利用,生物质利用等项技术日臻成熟,有的已进入大规模产业化发展阶段,在总能耗中的比重不断增加。经过20年的发展,新疆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发生了突破性的变化。初步奠定了太阳能、风能利用的产业基础。纵观新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过程,分析我区的能源产业现状,探讨新疆多元化能源结构体系的发展,研究新疆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策略,把新疆建成我国21世纪的能源基地,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 新疆能源产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发展新疆多元化的能源结构任重道远

新疆能源结构的多元化是指煤炭,石油,水能和可再生能源均衡发展,互为补充,因地制宜,合理布局。为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力发展和促进洁净的、可再生的能源的广泛应用,构筑多元的能源产业结构。

新疆有丰富的能源资源,煤炭、石油、天然气储量位居全国首位。预测煤炭储量为2.2万亿吨,占全国煤炭资源总量的43.4%;石油储量209.2亿吨,占全国储量的30.1%;天然气储量10.8万亿立方米,占全国储量的34%;水能理论蕴藏量4054.7万千瓦,占全国可开发量5.0%;风能蕴藏年总量为9100亿千瓦时,约占全国风能总量的41.5%;太阳能年辐射总量为5.0X109-6.6X109焦耳/立方米年,位居全国第二;生物质能总量3000万吨标准煤,由此可见,新疆是我国二十一世纪最重要的能源资源基地,为建设我区多元化的能源结构提供了充足的资源,为发展新疆特色的可再生能源产业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资源条件。

煤炭和石油是一种不可再生的化石能源,由于大规模的利用,资源日趋枯竭,生态环境污染严重,这对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寻找和利用洁净的、巨大的、可再生的能源,建立煤炭,石油,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多元化的新型的能源结构,是重要的能源发展战略。丰富的煤炭、石油资源和较发达的常规能源产业,在能源暂时并不十分紧缺的新疆,如何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建立包括可再生能源在内的多元化新型能源结构,逐步取代以煤炭为主的常规能源格局,确保自治区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全面解决农村能源短缺问题,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对建设多元化的新型能源结构够认识的不足,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多元化的能源结构还未形成,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任重而道远。

2. 政府引导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是关键

自治区各级政府部门为了解决我区农村能源问题,以各种不同形式给予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适当的经济补贴,使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得以生存和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研究也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果。但是,调查表明,目前仍在使用的可再生能源装置不超过40%,其中60%的装置因各种原因,已经废弃,不能发挥作用。“十五”期间国内外各类资金的支持大约6~8亿元,建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太阳能、风能开发利用企业,但产业化的水平不高,规模普遍偏小,产品质量良莠不齐,维护成本高。从2000年至今,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投资力度不断加大,这极大推进了新疆光伏产业的发展,缓解了农村能源的紧缺状况。但是,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集成、服务体系尚未形成,依靠政府的政策和资金支持仍然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初始动力。离开了政府的支助政策的扶持,现在刚刚发展起来的产业队伍将难以发展、壮大。

认真总结我区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过程,自治区在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仍然拿出了一些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解决农村能源问题,这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但是,欠缺系统规划,缺少客观指导,新疆可再生能源思路不明确,建设布局不统一,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决,一些鼓励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政策不能及时推出,相关的技术标准,规定和行政法规迟迟不能出台,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比较缓慢。

3、 可再生能源产业市场运行机制尚未建立

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需要强有力的政策支持,规范的市场是保证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基础条件。但是,纵观我区20余年的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历程,可再生能源产业市场极不规范,新技术、新成果的市场转化能力很弱,重大工程项目的建设远未能形成规范的招标投标机制,可再生能源工程项目的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的体系尚未建立,所有这些在很大程度上严重制约了我区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健康发展。

4、 可再生能源产业结构不合理,发展不平衡

从新疆的能源资源状况来分析,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水能(小水电)。地热、氢能和燃料电池等可再生能源还处在研究阶段。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种类来看,目前主要集中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方面。而且数量太少,企业规模不大,多数企业实力弱,水平低,管理差,根本没有能力参与市场竞争。新疆可再生能源年产值在新疆国民经济生产总值中占的比例很小,是一个新兴的弱小产业。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不平衡,二头小,中间大。而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究开发,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运行,管理,服务行业非常弱小,这种不完整的产业结构,影响和阻碍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推广,从可再生能源的行业分类来看,太阳能和风能产业发展较快,生物质能和小水电等产业队伍并没有形成,没有基本的研发力量,又没有相关的企业,但是,生物质和水能的利用,技术比较成熟,经济性较好,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应该得到重视.

5、 技术研究薄弱,产品的技术含量不高

可再生能源是一种洁净的,无污染的,可再生的能源,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但是,多数可再生能源的能量密度较低,受环境气候的影响显著,收集,转换,储存的技术难度较大,开发利用成本较高.这些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地制约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因此,加强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研究,开发新产品,努力降低成本,是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快速发展的重要途径.但是,我区的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研究非常薄弱,首先是应用技术研究涉及的领域太窄,主要集中在太阳能和风能利用方面的某些领域,而且处在较低水平的研发阶段.生物质能,小水电的开发应用,与建筑结合的太阳能利用技术,大功率光伏发电控制技术、并网逆变技术等项研究尚待开发,农村能源的综合利用技术,地热、氢能、燃料电池的应用技术研究仍是一片空白,多数产品是在低水平上重复开发,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很少,产品的稳定性,可靠性和经济性较差,直接影响可再生能源产业参与市场竞争,阻碍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二、发展新疆可再生能源产业思路

1、加强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产品的开发,发展具有新疆特色的可再生能源利用产品制造业

坚持建设规模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政策引导、技术创新”发展与市场开发相结合原则,总体规划,分类实施,突出重点,滚动发展,构建多元化的能源结构体系,使可再生能源成为新疆能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20多年来,我区在太阳能、风能等方面,开展了大量的研究、开发、引进、消化工作。在大功率风机的研制,户用光伏电源、太阳能光伏电站设备、太阳能水泵,太阳能热利用技术等取得一些实用的技术成果。新疆新源股份公司、新疆金风科技开发公司、新疆太阳能科技开发公司、新疆风能公司就是在依托一批科技成果的开发和利用的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的可再生能源产业。然而,这些科技成果已不能适应我区可再生能源建设蓬勃发展的需要,也不适应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为了加快发展具有我区特色的可再生能源利用产品制造业,必须加强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产品的开发。

1)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开发大型风电机组,努力降低风电成本,利用风力资源,建造大规模的风力发电场,促进新疆风电产业的发展。

2)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应用十分广泛,技术比较成熟,但发电成本较高,是制约光伏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引进新的光电材料,提高光伏电池的转换效率,是降低光伏发电成本的重要途径。研究大功率光伏电站监控系统、逆变、并网装置。是促进光伏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必须在新产品的技术性、可靠性和经济性三方面加大开发力度,推进太阳光伏产业的发展。

3)为建筑物提供洁净的能源,将极大的推动与建筑结合的太阳能利用技术的发展,也是可再生能源利用的重要方向,这是一个正在形成的新兴产业。加强研究和开发与建筑物结合的太阳能热利用技术,并网光伏发电技术,太阳能空调技术,太阳能热泵技术,建立热-电-冷联供太阳能建筑示范基地,促进太阳能建筑产业的快速发展。

4)新疆有丰富的生物质能资源,主要包括薪柴资源、作物秸杆和人畜粪便等,全疆生物能资源可利用量达到3000万吨标准煤,是广大农牧区的重要能源资源。

2.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集成、服务业

随着自治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项目启动与实施,然而,新疆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集成、管理和服务业不适应可再生能源利用市场快速发展的要求,不但集成技术水平低,企业规模小,管理能力弱,服务质量差,而且以往的农村小水电、太阳能光伏电站以及户用光伏电源的推广应用,因为没有建立具有维护、管理、服务能力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企业,没有建立适合于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发展的运行机制,导致一些电力系统经几年的运行之后,由于管理不善,维护不力,没有服务而被迫废弃,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的损失,给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产生不良影响,阻碍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集成和服务业,采用市场运行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依托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的开发,按行业分类,应成立风电公司、太阳能电力公司、农村能源公司、太阳能建筑工程公司、可再生能源燃气公司等,这些企业利用成熟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开发、生产各类高品位的清洁能源,并向最终用户提供完整的服务,为企业创造利润,用于促进本企业的再发展。我们总结以往的失败和教训,正是因为背离了市场运行规律,盲目推广,导致一些扶贫项目失败。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产业是一个朝阳产业,正处在发展和逐步成熟期,如果没有一支专业的技术服务队伍,完善的管理运行机制,就无法实现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长期稳定运行。所以,按照市场规则,发展可再生能源系统集成、管理、服务业,调整现行不合理的产业结构,确保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快速、有序、健康发展。

3. 建立面向国内和国际市场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创新基地

世界已探明的化石能源的储量和开采的年限十分有限。原油、天然气分别在40年、60年内基本枯竭,煤炭经济开采年限220年。世界能源形势依然严峻。因此,大力开发可再生能源,广泛利用可再生能源已成为二十一世纪的重要课题。

1) 建立风电技术创新基地

风力发电是可再生能源中技术最成熟、经济性较好、最具规模开发条件和商业化发展前景的发电方式,国际风电市场继续高速增长,平均增长率达31%;国内风电市场快速发展,年装机容量平均增长率达18%。面对广泛的国内、国际和新疆风电市场,建立具有新疆风电技术特点的创新基地,是应对风电技术市场快速发展的举措。风电机组的技术沿着增加单机容量,研究变速恒频并网技术,提高风能利用系数,开发新一代的风电技术产品,积极参与国际、国内风电市场竞争。

2) 建立新疆太阳能光电光热利用技术创新基地

太阳能光伏发电和热发电技术比较成熟,但发电成本很高,几乎是煤电成本的8-10倍。尽管如此,光伏发电仍以30%的年增长率高速发展。这是因为最具可持续发展理想特征的太阳能光伏发电将成为人类能源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太阳能利用技术的提高和成本的不断下降。据专家估计,到本世纪50年代,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将达到30%,太阳能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将达到15%。由此证明太阳能在世界能源市场中的重要战略地位。建设太阳能利用技术创新基地,研制太阳光伏发电系统关键技术和设备,研究太阳能热气流、太阳能热电发电技术,开发太阳能建筑技术和产品,保证我区的太阳能产业在激烈的竞争中持续、健康发展。

3) 建立生物质能利用技术创新基地

生物质能资源包括农作物秸杆、薪柴、禽畜粪便、工业有机废弃物和城市固体有机垃圾,以及能源作物,如甜高粱、甘蔗等,为生物质能源产业化提供可靠的资源保障。

生物质能是一种易于转化、储存、运输、经济的可再生能源,也是我国农村重要的可再生能源。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发了生物质气化供气、气化发电、沼气发电、甜高粱茎杆制取乙醇燃料,生物柴油和能源植物等现代生物质能技术,为我国生物质能产业化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发展新疆生物质能源产业,必须加强生物质能利用技术的引进、开发。结合新疆生物质能的特点、重点研究生物质能的固化成型技术、生物质气化技术,生物质液体燃料转化技术,生物质发电技术,以及“高光效植物”的生物转化培育技术。加快生物质能利用技术创新基地的建设,促进生物质能源产业的发展。

三、 发展新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对策和保障措施

1、构筑多元化能源结构体系,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和保障措施

近年来,我区能源工业发展很快,基本满足国民经济增长的需求,主要城镇能源短缺现象有所缓解,无电区域逐步减小,初步形成了以煤炭为基础,电力为中心,石油为突破口,可再生能源开发和节能并举的能源结构体系。由于常规能源的不均衡分布,能源短缺在一些地区依然存在。因此,进一步调整能源结构,提高能源的利用率,加快发展可再生能源是解决环境与可持续发展问题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新疆具有丰富的煤炭、石油资源,但分布不均,且污染严重,尽管在短时期内仍然是主要的能源,但应改变利用方式,提高利用效率,加大洁净化利用,延长化石能源的开采和利用年限,降低在总能耗中的比例。从我区的能源资源分布状况和需求预测结果分析,总的来讲,可再生能源在整个能源结构中,应逐步增加在总能耗中的比例,“十五”期间将上升到5%,2020年将达到15%,2050年将达到总能耗的50%。首先在常规能源短缺和污染严重的地区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其构成比例可以大一些。随着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提高和经济性的改善,提倡在一切可以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生产、生活领域尽量利用洁净的可再生的能源,逐步实现可再生能源与常规能源并举发展的多元化能源结构。

支持企业可持续发展还应该制定出相关的保障措施,制定并出台有利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法规政策、制定符合地方特点的可再生能源市发展规划、引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评价和利用规划、设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基金、建立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的补偿机制、建立可再生能源产业化建设的保障体系,才能够使可再生能源企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2. 以优惠的政策,宽松的市场环境,强化内引外联,全方位开放新疆可再生能源利用市场

可再生能源行业的发展需要先进技术,专业人才和雄厚资金,仅靠新疆自身的力量和现有的基础,新疆可再生能源产业很难取得突破性的发展。我们应该积极创造良好的市场氛围,优惠的政策,学习和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借助外力,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引进技术、人才和资金。其实,国外许多大企业看好新疆的可再生能源市场,以投石问路的方式,援助新疆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荷兰援助的“新疆光明工程”、德国援建的“再生能源供电工程”、法国支持的“农村电气化工程”、丹麦参与的“大型风电工程”等,总共以数亿元的规模援助新疆的可再生能源建设,期望进一步开拓新疆可再生能源市场。参与这些援助的都是国际上大型的企业,他们有先进的技术,一流的人才和雄厚的资金, 他们进入新疆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和市场,将推动新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要引进国内外的技术、人才、资金,吸引他们到新疆来投资、开发、建设。必须有优惠的政策,开放市场,丰富的资源和良好的环境。企业的行为都是以获取最大利益为目标,在新疆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应该出台更优惠的政策,吸引国内外的可再生能源企业来新疆投资,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以及常规能源的洁净化利用。比如,可再生能源发电优惠入网,独立电站供电优质优价,鼓励利用可再生能源等政策。尤其应该加快可再生能源方面的立法工作,通过各种优惠的政策,合理的法规,吸引全社会各种力量和内引外联国内外企业集团积极参与投入我区可再生能源建设中去。这是多、快、好、省发展我区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有效措施。

3. 加强研究开发,大力培养人才,稳定技术队伍。

第3篇:可再生能源存在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雾霾;可再生能源法;环境污染;大气污染

过去的2015年秋冬两季,全中国已经只有少部分的人民生活在没有霾的区域中了。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不断的恶化,在北方愈演愈烈的雾霾逐步地扩散到长江中下游平原地区,并且一度波及了南方地区。人们对于治理雾霾的呼声越来越高,甚至雾霾成为了一些高级人才出走北京的原因。也的确相应大家的呼声,在过去的一年,我们出台了新的环保法,其中着重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了修改,但这并没有改善我们呼吸“霾”现状。

一、《可再生能源法》基本概况

目前,我国已建立起以《可再生能源法》为核心,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为补充的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2005年制定、2009年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是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基本法律。

但实际上,作为修订后的《可再生能源法》的核心法律制度,其都是围绕着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目标,为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形成和发展塑造政策性市场以及市场需求,以形成对投资者和企业进入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有效市场刺激和市场引导。①不论是修改前还是修改后我们都能得知,这本能源的专门性立法并未把气候变化问题纳入其考虑范围,如今的雾霾问题已经严重到需要我们不仅仅是从大气污染上防治,更需要从源头上即能源结构上得到有效的治理。因此,现行雾霾问题下《可再生能源法》存在的问题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在立法理念上,没有充分认识到发展可再生能源在应对气候变化具有的重要性,并没有将大气污染纳入立法目的,这不能从根源上解决造成雾霾的PM2.5的排放问题,更谈不上治理大气污染问题了。反观其他发达国家甚至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看再生能源法,以英德两国为例,它们的立法理念都是在保障能源供应安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经济低碳转型的国家战略高度上,充分认识到可再生能源在经济、社会和环境方面的多重价值。当然,对这一立法目的的立法宣示,两国通过不同法律形式予以表达。德国将其明确规定在专门的可再生能源法律之中,而英国通过的《气候变化与可持续能源法》第一条“目的”规定: 本法的主要目的是增强英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国务大臣和任何公共机构在履行职务时应当考虑应对气候变化、减少用能贫困、确保多样和稳定的长期能源供应。②将气候问题纳入我们的《可再生能源法》是很有必要的。

第二,在法律体系上《可再生能源法》过于单一化原则化,可操作性和实施性差,该法仅有三十三条,为框架性法律,其有效实施需要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适时出台配套性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而可再生能源施行法的形式多为部门规章、法令和规范性文件,其法律位阶较低的特点决定了其执行力在地方上低下的问题。如今的雾霾现象具有很强的区域性特点,主要集中于京津冀地区,具体问题还需要具体分析,我国京津冀地区是我国传统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地区,造成这些地方雾霾的首要原因就是煤,在这些地方发展替代煤的可再生能源已经刻不容缓了,相应的就需要出台法律法规规范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以改善严重的雾霾问题。

第三,在立法内容上,现行可再生能源法还存在诸多不足。例如有关可再生能源接入城市燃气管网和热力管网的规定很少且缺乏可操作性; 有关可再生能源的激励措施主要针对风能和太阳能,对生物质能和海洋能发展重视不够。此外,有关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经济激励措施,覆盖范围有限、激励力度不够。③开发和发展新能源已经成为全世界都在攻克的问题,我们国家在这方面起步晚、发展慢、新能源种类少,这些都需要法律的支持与鼓励。这几年大热的新能源汽车已经开始在市场中慢慢发展起来,我们更应该鼓励新兴产业发展可再生能源,这对于解决雾霾问题是个很有效的措施,因此我们的立法脚步更应该跟上。

二、《可再生能源法》的修改趋势

法律对能源的唯一关注是确保供应,而不是抑制能源浪费或管理其外部性。因此,传统能源法律的主要规范目的是实现能源安全、有效、持续的供应。然而实际上,人类从自然界直接获取或转换能源的行为本身就打破了自然的原生平衡。更重要的是,能源开发、转换、加工、运输和利用过程还伴生许多环境问题,包括气候变化、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生态破坏、自然景观破坏和自然灾害等。人与自然关系的失衡迫使人们重新审视原有的能源制度体系。相关规范的一般性调整往往难以顾及能源环境问题的特殊性,流于表面的对策无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真正的预防和风险防范必须通过能源法对能源的战略规划和全过程控制才能实现,而传统能源法却只关注供应这个单一目标,远远不能适应能源问题的复杂性和扩张性。④明显传统的《可再生能源法》已经落后了,在雾霾问题日益加剧的今天,《可再生能源法》也必须加快修订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立法理念上,应当将能源利用、气候保护和经济发展结合起来,以充分发挥可再生能源法在保障能源供应安全、应对气候变化和促进经济低碳转型中的多重价值。强调防止气候变化,明确将应对大气污染作为可再生能源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将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手段。

第二,在法律体系构建上,完善专项立法和可操作的实施法。《可再生能源法》创立的保障性法律制度是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关键,针对其实施过程中暴露出的诸如制度缺失、制度安排不恰当、制度设计欠周密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通过立法予以解决,以增强法律制度的可行性、操作性。⑤

第三,完善立法内容和法律制度。以《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通过配套性立法与政策的制定和完善,实现《可再生能源法》从政策性、原则性立法向规制性、操作性立法的转变。对不用地区的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法律法规,做到因地制宜。鼓励和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保障新能源和新兴产业的相互融合。

“同呼吸,共命运”,这句话如今用来形容生活在雾霾下的中国人民甚为讽刺。想要改变着个局面,需要社会各个方面的努力,而法律是我们最有效的保护武器。修订《可再生能源法》,有利于我国能源基本法的早日出台,将能源与气候变化有机结合起来,生活在蓝天的生活会重现。(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注解:

①柯坚.《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律推进*――以为中心的立法检视》,载《政法论丛》2015年8月第4期

②杜群,廖建凯.《德国与英国可再生能源法之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6期

③杜群,廖建凯.《德国与英国可再生能源法之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6期

第4篇:可再生能源存在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政策激励;天津港可再生能源发展

中图分类号:TE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6)22-0086-04

1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对能源的需求持续加快,由于环境压力的约束和常规能源的有限性,大力发展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是必然选择。可再生能源在很多方面都发挥了不容小觑的作用,例如调整能源结构、降低环境污染、加快可持续发展等。就目前情况来看,可再生能源纵然有很大的发展潜力,但其属于新兴产业,成本高、资金不足等是其与传统能源相比明显的缺陷,急需相应政策的出台来进行支持与指导。因此,应该怎样制定可再生能源的相关政策,促进其利用开发是中国现在最为紧迫的议题之一。天津港是我国北方最大的对外贸易港,蕴藏着丰富的可再生能源,包括太阳能、风能、海洋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为港内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提供了基本条件。笔者分析了我国可再生能源的相关政策,以期对天津港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参考作用。

2我国可再生能源及相关政策现状

2.1风电

2011年我国风力发电总装机容量62.36GW,保持全球风电装机容量第一的地位。但是,风电发展的重大难题是“弃风”问题,2011年风电“弃风”超过100亿kW・h。不同于常规电源,风电的出力特性特殊:具有随机性、波动性的特点,导致风功率预测精度较低;风力发电形成一定规模后,如果系统备用水平不够的话,调度运行过程中做到不弃风很难。

在相关政策里面提到,当地的省级电网结算光伏发电、陆上风电的上网电价在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脱硝、除尘)以内的部分;如若超出,则将由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对超过的部分给予补贴。在明确陆上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上网电价等方面,政府大力提倡各地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但通过此种方式形成的上网电价有明确规定,即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同类陆上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当地上网标杆电价水平[1]。

2.2光伏

光伏产业也是新兴产业,“十二五”时期我国新增太阳能光伏电站装机容量约1000万kW,太阳能光热电站装机容量100万kW,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约1000万kW。这几年在全国各个地区的招商中,光伏产业很受人们看好,其中关键原因就在于光伏产业资金投入大、使用人力多,既能创造GDP,又能带动就业,而且比较重要的一点是其与清洁能源、高新技术等概念紧密相关,符合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相应政策要求。

价格政策方面,实行光伏发电、陆上风电上网标杆电价随发展规模的扩大逐步下降的方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在建筑物屋顶等设施场地所时,项目备案模式选取可以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同时,如若项目享受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助资金或者金太阳示范工程补助资金,则不在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补贴范围中;同样不属于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范围的还有光伏电站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2]。

2.3地热能

我国对当地资源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时间、规模和分布容易控制。在环境影响上,地热能的危害程度小,因此不论是用于发电还是直接热利用,其作为替代能源都能大幅度减轻对环境的不利影响。我国开发地热能时间较早,从20世纪70年代初开始,目前直接热利用的设备热功率2443MW,排名世界各国之首。

根据可再生能源的相关政策,地热能供热制冷、地热能资源评估与勘查、发电和综合利用等示范项目受到中央财政的主要扶持。为了满足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政策的要求,电价补贴政策将应用在地热发电商业化运行项目。为了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可再生能源电力保障性收购的要求,电网企业需履行全额保障性收购地热发电量义务。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企业要重视地热能的发展,严格落实《可再生能源法》,积极推进地热能的开发利用工作,促进地热能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3,4]。

2.4海洋能

海洋可再生能源产业是一项战略性新兴能源产业,根据海洋能自身特点,其涵盖波浪能、潮汐能、潮流能、温差能、盐差能、海上风能等海洋能资源。目前总体上我国海洋能产业处于发展初期,但其在能源产业发展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除将市场机制引入海洋风能开发中之外,国家和地方仍需对其他海洋能开发技术研究进行财政资助[9]。

港口和临近港口的产业用海区,指的是港口建设和临近港口产业拓展所需的海域。港口和临港产业用海必须符合国家区域发展战略要求,合理布局,加快临港产业聚集发展。限制建设规模,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业结构趋同化。禁止占用和影响周边海域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河口行洪区和防洪保留区等[5]。

3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我国可再生能源在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上存在很多问题,归纳主要有以下6点。

3.1市场不成熟,保障能力不足

很长时间以来,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方向不明确,采用以往的旧方式进行管理,缺少和市场完善结合的创新体制,没有形成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的市场机制。

3.2措施不配套,政策体系不够完善

从总体上,虽然《可再生能源法》修订之后为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发展奠定政策基础,营造发展环境,但是体系还不够完整,经济激励不强,缺乏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财政支持和补贴优惠等完善的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体系[7]。

3.3战略地位需巩固,规划的衔接性和科学性不足

虽然我国政府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提高到国家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表明其十分看重,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战略地位在全社会仍需要巩固与提升,同时也需要加强规划的衔接性和科学性。

3.4研发投入资金不足,技术创新较弱

目前,企业自身进行可再生能源行业的科学技术开发与创新,缺陷是资金投入不足且使用分散,缺少科研人才和核心技术,很难在更大范围和更深层次上快速突破。

3.5产业体系薄弱,配套能力不强

关键的设备工艺和原材料不得不依赖进口,标准体系不健全,一些可再生能源相关技术不先进,产品竞争力不足,产品检测和认证体系不完善,管理服务落后。

3.6资源评估不深入,限制产业化发展

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资源评价数据不完善导致无法高效率、规模化地对其开发利用[6]。

总而言之,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成本较高、市场竞争力弱。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要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的产业化、规模化[8]。

4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建议

4.1制定系统、科学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战略和规划

从国外经验来看,欧美等国家都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规划,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短期和长期相结合的发展战略规划,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详细目标和实施步骤。我国在国家总体规划中缺乏有关各种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使得涉海能源的各级各规划的关系难以有效协调。因此,我国应该制定海洋能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严格规划、有效地引导海洋能产业的发展,科学统筹、合理布局,以保证其长远健康有序发展[9]。

4.2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其可操作性

提高可再生能源在整个能源利用结构中的比例是实现可再生能源产业化发展的关键,我国现有的可再生能源法律法规都是一些尝试性规定,难以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活动进行有效规范。需要修改和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增加细则支持,增强可操作性,确立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法律地位,改变我国以往的可再生能源政策缺少法律等更高层次行政管理的局面,为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和保障。

4.3加大激励力度,通过经济激励政策为其发展提供支持

政府应该从电价优惠、补贴优惠、税收优惠、信贷扶持等多个角度,支持该产业的发展。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需要从有效供给和突破需求约束两方面入手,结合国外的实践经验和我国的发展现状,实行配额制和税收改革,以可再生能源的有效供给和市场吸收,为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提供基础性保障[10]。

4.4拓宽融资渠道,政府继续给予政策支持、资金扶持

直到现在,我国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还没有十分规范地纳入各级财政计划性预算,这是阻碍其发展的关键,开发和研究资金不足,导致产业化、商品化程度很低,发展缓慢。对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的规划,积极地、因地制宜地制定好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提高对可再生能源的认识,把它的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之中,列入国家的各级财政预算中去。在投资方面,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积极拓宽可再生能源的融资渠道;地方政府和企业也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

4.5推动科技进步,提高装备水平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以可再生能源发展为重点加快科技研发。鼓励企业与科研单位、大学院校建立产研联合,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和相关新产品,加快科研成果的产业化转化。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同时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引导,提高设备制造的能力和技术装备的国产化水平。

4.6支持国产化工作,组织实施示范工程,加快产业化进程

政府积极组织实施并引领企业参与建设示范工程,推进技术制造的开发,扩大应用领域。风电等设备国产化示范工程要坚持继续实施,政府支持设备制造企业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风力发电等设备和零部件。为使风电场等初始投资下降较大幅度,大力促进国产化示范工程设备造价降低。同时组织实施热电联产技术商业化示范工程和生物质发电上网商业化示范工程。

5天津港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政策参考

作为天津滨海新区的一个重要功能区,天津港战略地位的日益加强。在这个过程中,能源消耗和能量供给逐渐成为一个困扰天津港持续发展的一个紧迫问题,这就要求天津港在产业多元化的过程中逐步完成能源领域的转型。作为沿海地区,天津港蕴藏着丰富的可再生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浅层地热、海洋能等可再生清洁能源,这为港内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提供了基本条件。随着开发的深入和加强,新能源产业发展机遇良好。新能源制约于发展环境和发展条件,在资源、成本、核心技术等方面存在着较大挑战。因此为推进港区新能源的快速发展,需要有良好的政策条件作为基础,为港区能源转型提供保障措施[11]。

5.1发展光伏、风电与地热,制定《天津港太阳能(风能)发展规划》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目标要求,指导新能源合理投资,促进陆上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平衡发展各地新能源,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效率。天津港作为滨海新区的重要功能区,其光伏和风电也应该收到重视。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按照“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电网调节”的方式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开拓分布式光伏发电市场,积极推广建设与建筑结合的分布式并网光伏发电系统,积极探索相应的电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序推进光伏电站建设,支持光伏企业从光伏产品制造向光伏电站建设转型,协调光伏电站与配套电网规划和建设。在风能方面,建立小风电示范工程,加快建设沿海风力发电基地,发展非并网风电淡化海水产业,努力为风电应用拓展新空间。同时天津市有丰富的地热资源,可以通过设置能源站并根据地热井勘察结果和土地利用计划,考虑与城市热力管网连接等问题。

5.2构建完善的经济激励和政策扶持体系

为使得能源科技和产业发展得到保证,建立政府新能源产业发展基金,对新能源生产和消费进行补贴。通过投资补贴、设备生产补贴和消费者(即用户)补贴的方式,提高新能源设备生产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吸引民间资本和国际资本对新能源产业进行投资。例如对在新建房屋提供太阳能供热及其他应用的房地产开发商、将太阳能供热使用在物业管理中的物业公司以及消费者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政府办公大楼或者公共设施优先采用新能源技术,企业事业单位和家庭中使用太阳能的相关设施也给予一定补贴等。建立绿色能源评价体系,在科研经费和低息贷款等方面对有绿色能源标识的企业给予价格激励[3]。

5.3优化可再生能源发展环境,促进产业集群式发展

建立金融资本科技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如有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是有利于吸引国内外更多的新能源企业落户天津港。对于发展较好的新能源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引导风险投资公司在新能源项目上投资,让龙头企业带动整个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迅速发展。鼓励可再生能源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研发机构之间结合成战略联盟关系,优势互补,产业整体竞争力会得到显著提高。同时积极实施新能源示范工程,意义在于使绿色能源率先在一些地区得到推广,产生聚集和示范效应,从而实现产业规模化、集中化发展[12]。

5.4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密切合作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为吸引国内外一流人才、引进先进技术,组建港区生产力督促中心和新能源研究院,成立绿色能源公共技术平台,力图建立一批国家级、省级新能源技术重点实验室。鼓励高校多多与科研单位合作,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调动产学研各方面的力量联合攻克新能源技术难题,与先进国家签订新能源技术交流与合作协议,建立以促进生产力为中心、企业孵化器为主题的创新服务体系[13]。

参考文献:

[1]国家发改委关于完善上风电光伏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政策的通知[J].玻璃钢/复合材料,2016(1):105~106.

[2]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地热资源管理规定[C]∥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地温资源综合利用专业委员会.地温资源与地源热泵技术应用论文集(第二集).北京: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地温资源综合利用专业委员会,2008:3.

[3]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地热能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J].太阳能,2013(4):15~17.

[4]中国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R].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5.

[5]韩芳.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现状和前景展望[J].可再生能源,2010(4):137~140.

[6]杨凤华.江苏沿海地区新能源产业发展现状与对策[J].资源开发与市场,2014(6):702~706.

[7]李俊峰,时Z丽.国内外可再生能源政策综述与进一步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建议[J].可再生能源,2006(1):1~6.

[8]李春华,张德会.国外可再生能源政策的比较研究[J].中国科技论坛,2007(12):88,124~126.

[9]邢晓军,施祖麟,苏明山.电力产业重构中的可再生能源政策:美国的经验[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2(6):149~151.

[10]邴兴国,赵立华,王泽敏.天津市新能源发展对策研究[J].天津经济,2012(8):5~9.

[11]中国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R].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13.

第5篇:可再生能源存在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绿色悖论;强制配售;可再生能源

中图分类号:F0622文献标识码:A

收稿日期:2015-09-29

作者简介:汪恒(1987-),男,安徽安庆人,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经济学、资源经济学;陈瑞(1984-),女,沈阳人,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业自律组织理论、金融理论史,市场营销史。

基金项目:上海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项目编号:CXJJ-2012-398, CXJJ-2011-401。

一、引言

工业革命以来,人类大规模开采并使用化石能源,以煤、石油和天然气为代表的不可再生能源为人类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能量来源。然而,随着资源利用的不断推进,能源消耗的负面作用开始凸显,其中最广为人知的莫过于“全球变暖”①。气候变暖的根本原因是人类社会大规模地使用化石能源,为了应对这一问题人类社会采取的主要措施是遏制化石能源的使用,可这一限用政策没有考虑到化石能源的经济属性,极有可能带来与政策制定者初衷完全不同的后果。Sinn(2008)就针对碳减排政策提出批评,指出由于这些政策形成的预期可能会改变化石能源生产者当前的行为,促使他们更加积极地生产化石能源,而这会加剧全球变暖,这就是著名的“绿色悖论”(Green Paradox)②。

要理解“绿色悖论”必须认识到化石能源不可再生这一特点,这意味着只要这些资源对于人类的经济价值不消失,人类不主动放弃使用,那么能源对人类社会就具有稀缺性。因此,化石能源使用的关键不是用与不用的问题,而是早用与晚用、快用与慢用的问题。全球变暖的本质在于温室气体过快进入大气从而导致人类社会无法适应快速变化的气候,而我们对于化石能源的快用与早用就意味着温室气体的快排放与早排放,毫无疑问这会加速全球气候的变暖。如果化石能源开采者意识到政策制定者为了应对全球变暖必然会在将来采取更加严厉的举措,如加税来遏制化石能源的使用,企业最优措施莫过于将原本用于未来开采的化石资源腾挪到现在开采,这样就可以尽可能降低未来政策实施带来的损失,而这必然导致化石能源的早用与快用,加剧全球变暖。Sinn(2008)使用一个随着时间推移化石能源使用税率不断提高的模型,证明了税率提高的预期将促使化石能源开采者更多地在当前进行生产。 Gerlagh(2011)将“绿色悖论”引申为弱和强两种形式。所谓的弱绿色悖论是指由于可再生能源会更加便宜的预期而导致当前不可再生能源开采的加速;而强绿色悖论则是指绿色福利随着绿色补贴的增加而减少③。“绿色悖论”意味着任何目前尚未推行或者正在计划之中的碳减排政策都在加剧全球变暖,因为潜在预期使得企业提前进行了能源消费,而这恰恰与制定这些政策的本意相反。

本文考虑一个简单的将在未来实施的强制配售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按照“绿色悖论”的思路,未来的强制配售会使得化石能源开采者在未来损失一部分收益,为了规避这一损失,化石能源开采者理应在政策实施前加速生产。然而,本文的研究表明:(1)政策实施力度越大,即提高强制配售比例,未必会使得现在的化石能源开采增加;但如果政策实施的持续时间较长,化石能源生产者在理性预期的指导下会增加前期的生产。(2)“绿色悖论”是否发生与政策实施的方法有关,这正是政策制定者和评论者所忽略的问题。

本文可能的贡献在于:揭示了强制配售作为一种广泛使用的新能源政策,其实施效果与“第二方”的政策实施方法有关。换言之,强制配售与“绿色悖论”之间没有很强的因果关系,政策制定者与实施者不必“谈虎色变”。

二、理论背景和基本模型

(一)强制配售政策与“绿色悖论”:相关理论背景

强制配售政策与“绿色悖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已经在经济学界引发了广泛的争论。有些学者认为,强制配售政策与“绿色悖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例如,Hoel(2010)证明在未来可再生能源技术成本下降的情况下,“绿色悖论”并不成立。Gronwald et al.(2010)通过构造特定的生产模型将石油生产模式设定为哈博特(Hubbert)模型(即石油产出会先增加后减少,这会形成一个石油产量的峰值),然后将Sinn(2008)理论应用于模型中,证明税率的上升会推迟石油产量的峰值,从而否定了“绿色悖论”。另外一些学者指出,“绿色悖论”的出现是有一定前提的。例如,赵健和王敏(2011)认为如果市场是完全竞争的,那么“绿色悖论”仍然起作用;然而一旦市场是完全垄断的,即使政府鼓励对可再生能源的使用,也有可能会让垄断者推迟对不可再生资源的开采。Quentin(2011)认为那些试图使可再生能源替代不可再生能源的补贴会导致“绿色悖论”,而在某些特定条件下,结果则恰恰相反,如对于那些边际成本随着产量不断增加的可再生能源的补贴就不会导致“绿色悖论”。Van and Withagen(2012)指出如果从绿色福利的角度考虑,未来较为便宜的可再生能源未必会导致绿色福利的下降,从而举出了“绿色悖论”的一个反例。

总之,在强制配售政策与“绿色悖论”关系这一问题上,学术界已经做出了许多值得称道的贡献。本文选取一种目前普遍采用的绿色政策对这一问题重新进行审视。目前世界各国的绿色政策当中几乎都有强制使用可再生能源的条款④,较为典型的如乙醇汽油政策。在目前可再生能源价格仍然高于不可再生能源价格的现实条件下,要实现这些目标只能有两种方法:(1)给予可再生能源补贴,使其获得市场竞争力;(2)强制配售可再生能源,让消费者和生产者共同承担可再生能源成本。本文从后一视角诠释强制配售政策与“绿色悖论”之间的关系。

(二)基本模型

考虑一个政策是外生给定的局部均衡模型。假定有两种能源产品,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它们是完全替代的且可再生能源市场与化石能源市场均是完全竞争的。 令q(t)和X(t)分别代表在时刻t能源的供给和剩余的化石能源储量,初始的储量为X0。qf(t)和qs(t)分别代表在时刻t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供给量。假定所有的能源都有着固定的边际成本且固定成本为0,令单位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成本为cf和cs且cf

因为可再生能源市场是完全竞争的且边际成本是个常数,所以可再生能源的最优供应是:

qs(t)==0,ifp(t)

本文并没有设定对于可再生能源的产能限制,所以当p(t)=cs时可再生能源能源满足市场的全部需求,对于能源市场而言,其价格不可能高于cs。可再生能源单位成本cs起着能源市场价格天花板的作用。

给定市场价格,如果没有强制配售政策的话,化石能源供应的决定由下列最优问题决定:

Max{qf(t)}∫T0e-rt[p(t)qf(t)-cfqf(t)]dt

s.t.X(t)・=-qf(t),∫T0qf(t)dt=X0(2)

在该最优化问题中,r是市场利率,反映了未来利润的贴现程度。令λ代表当前的化石能源储量的影子价格,化石能源的供给由Hotelling法则来决定,即市场价格等于目前化石能源储量的影子价值加上单位化石能源的开采成本:

p(t)=cf+λert(3)

如果化石能源所有者开采化石能源并将所得投资到资本市场,他们每期都能获得与市场资本利率同样的回报率。因此,影子价值λert事实上衡量的是如果放弃能源生产所必须的机会成本。由(3)式我们可以得知,只要仍然有化石能源未被开采,能源价格必然会随着时间的推进而逐渐增加。

图1给出了没有强制配售政策时的能源价格路径,可以发现从时刻0到时刻T,能源价格先以指数形式增长,随后保持不变。

(三)强制配售政策下的能源市场模型

在基础模型下,本文将引入政策变量。与Sinn的递增资源税率做法不同,本文采用间隔时间提高配售比例的离散模型,将政府持续不断的提高配售比例的过程分解为政府在每个时期要求不同的配售比例。这种设定较为符合实际情况。以乙醇汽油政策为例,很难想象政府要求每天以0.1个百分点的速度在汽油中添加乙醇,更加可能的政策是在某个时间点后要求使用比例为某一数值的乙醇汽油。

上述模型与为解决不可再生资源的储量效应(stock effect)而出现的开采序列模型(sequence of extraction)有所类似。不可再生资源开采的边际成本往往会随着储量的下降而不断上升,这就是所谓的储量效应。直接解决储量效应问题十分复杂,原因在于它会在汉密尔顿方程当中引入资源储量,使得方程无法得到解析解。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资源经济学家将资源视为不同资源的集合,每一种资源都有着固定的边际成本,但是不同资源的边际开采成本却不相同,即将随储量连续变化的开采成本离散化,这样经济学家就把储量效应问题改造成如何安排不同资源的开采序列问题。资源经济学家们指出,在一般的设定条件下(如本文中的设定),资源必然从边际开采成本最低的开始,然后按照成本递增的原则进行开采,直至所有资源开采完毕。

对于强制配售问题,如果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边际成本不变且可再生能源的成本高于化石能源的话,每一次政府对于配售比例的提高都会使得平均成本向可再生能源进一步靠近,成本会逐步提高,这同开采序列模型是一致的。这是本文将政府持续不断的提高配售比例的过程分解为政府在每个时期要求不同的配售比例的主要原因。

按照以上的设定,本文将不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0到τ,τ为位于[0,T]区间内的一个时间点;第二阶段为τ到T~,T~为新的化石能源耗竭时刻。假定政府决定在τ开始对化石能源公司实施比例为α的可再生能源强制配售政策;在此之前则无该政策要求。显而易见,在时刻τ之前,市场上的能源成本就是化石能源的开采成本cf。

对于化石能源厂商而言,如果时间达到时刻τ,他们只需考虑此时第二阶段的最优开采问题,第一阶段的决策已经无法影响该阶段的决策。那么给定市场价格,考虑强制配售政策的话,第二阶段化石能源供应的决定由下列的最优问题决定:

max∫T~τe-rt[pf(t)qf(t)-cfqf(t)]dt

s.t.X(t)・=-qf(t),∫T~τqf(t)dt=Xτ(4)

在该最优化问题中,Xτ是时刻τ所剩余的化石能源储量。与基础模型一致,令λτ代表化石能源储量贴现到时刻0的影子价格,化石能源的供给由Hotelling法则来决定,即市场价格等于目前化石能源储量的影子价值加上单位化石能源的开采成本:

pf(t)=cf+λτert(tτ) (5)

尽管这一模型和结果与基础模型十分相似,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两个模型中均未给出具体的需求函数形式,而这恰恰是本文所研究的问题关键。此外,(5)式中的价格仅仅是化石能源开采者所能获得的价格,而非是市场上真实的能源价格。

对于可再生能源,由于市场是完全竞争的,价格就应该为其成本,即:

ps(t)=cs(tτ)(6)

根据本文的设定,我们可以得出第二阶段市场上的能源价格为:

p=(1-α)pf(t)+αps(t)=[(1-α)cf+αcs]+(1-α)λτert(tτ)(7)

显而易见,在时刻τ之后,市场上的能源成本就是化石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混合成本cb=(1-α)cf+αcs。为方便讨论,本文同时将(1-α)λτ定义为ηb。

现在考虑在第一阶段开始时即时刻0时化石能源厂商的最优化问题。由于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化石能源厂商面临的问题事实上仍然与基础模型一致。那么给定市场价格,考虑强制配售政策的话,第一阶段化石能源供应的决定由下列的最优问题决定:

max∫τ0e-rt[pf(t)qf(t)-cfqf(t)]dt

s.t.X(t)・=-qf(t),∫τ0qf(t)dt=X0-Xτ(8)

令ηf代表未来有强制搭售政策时当前的化石能源储量的影子价格,化石能源的供给由Hotelling法则来决定,即化石能源的价格等于目前化石能源储量的影子价值加上单位化石能源的开采成本:

pf(t)=cf+ηfert(t

由于此时市场上只有化石能源,即市场上的能源价格就是化石能源的价格,我们可以得出第一阶段市场上的能源价格为:

p=pf(t)=cf+ηfert(t

由于政策在事先就被预期,能源的价格应该在政策宣布时即t=0时就发生调整,而在时刻t=τ时价格应该是连续的,即:

cf+ηferτ=cb+ηberτ(11)

在化石能源完全耗竭时,即能源市场完全由可再生能源开始占领时,价格同样应保持连续,即:

p(T~)=cs(12)

由于化石能源会被完全耗竭,我们可以得到:

∫τ0h(p(t))dt+(1-α)∫T~τh(p(t))dt=X0(13)

按照式(11)-(13),我们可以得出强制配售政策下的能源价格路径,具体见图2。

图2强制配售时的资源价格路径

从图2中可以看出,在第一阶段,能源成本较低,但价格以较高的速率增长;而在第二阶段,能源成本较高,但价格以较慢的速率增长。图2给出的资源价格路径与Hartwick(1978)中的不可再生资源价格路径十分相似,事实上,我们完全可以把强制搭售政策前后的能源视为两种成本不同的不可再生资源,从而将这两个模型联系起来。尽管如此,两者还是有不同之处:(1)Hartwick模型中两种资源的转换时间是内生的,而本文则是外生给定的;(2)Hartwick模型中两种资源不能同时使用是因为一种资源不可能有两种价格,而本文中两种不同质的资源是政策强制所造成的。

三、强制配售政策与“绿色悖论”的关系

对于政府而言,其实施强制配售政策的力度可以由两个指标来含量:一个是政策本身的强度α,该值越大,表明政府要求的强制搭售的可再生能源比例越高,即政策强度越大,对于当前的影响也就会越明显(具体的结果需要进一步分析);另一个就是政策实施的时间τ,该值越小,实施的时间就会越早,化石能源厂商采取的行动可能就会越大(这一结果也需要进一步分析)。

给定(11)-(13)式,我们可以得到定理1。

定理1:如果能源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强制配售政策的强度α越大,政策实施前的化石能源价格就会越高,政策实施后的化石能源价格就会越低,化石能源耗竭的时间就会越晚,即ηf/α>0;λτ/α0。

图3给出了如果政策强度变化,能源价格路径的变化图。当政策强度由α增加到α′后,当期的价格由cf+ηf上升到cf+ηf′,且在时刻τ之前,能源价格都比原来要高。由于h′(p)

这一结论与“绿色悖论”正好相反,更大政策强度的绿色政策预期带来了当期化石能源消费量的下降,其中的逻辑在于:由于在第二阶段搭配使用了高成本的可再生能源,使得第二阶段能源市场的价格上升,而第二阶段的能源价格上升的预期导致了第一阶段的能源价格一起随之上升。这一上升趋势大于因为“绿色悖论”效应带来的价格下跌趋势,因而从总的效果来看,第一阶段价格上升,化石能源消费量减少。

进一步考虑极端情况。如果α=0,那么这就是前文所述的基础模型;如果α=1,那么在时刻τ之后化石能源就要被强制退出市场。当α=1时,ηb/α趋近于负无穷大,这意味着ηb在α趋近于1时已经是负值了,这种情况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意味着化石能源厂商所得的价格pf(t)小于化石能源的成本cf,此时化石能源厂商必然退出市场。事实上,ηb最小值就为0,此时无论α如何提高,ηb都为0。由此,我们可以得出:

推论1:如果能源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强制配售政策的强度α存在某一上限α-,α-∈(0,1),如果超过这一限度,化石能源厂商接受的价格就是化石能源开采成本。

同理,给定(8)-(10)式,我们同样可以得出现阶段能源消费与强制配售政策开始实施时间τ的变化对于现在能源消费的影响,即定理2。

定理2:如果能源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强制配售政策的时间τ越早,政策实施前的化石能源价格就会越高,政策实施后的化石能源价格就会越低,化石能源耗竭的时间就会越晚,即ηf/τ0;T~/τ

定理2反映了政策实施时间的预期对于现阶段能源生产的影响。从中可以发现,提前政策实施时间产生的预期所导致的效果同样与“绿色悖论”不一致,即政策实施的时间提前一方面会导致现在的能源价格上升,化石能源厂商在第一阶段的化石能源产出减少;另一方面将导致第二阶段中的化石能源价格下降,化石能源厂商更多得在这个阶段生产,从而避免产生绿色悖论。

图4给出了如果政策实施时间由τ变化至τ′,价格路径如何变化。从图4可以看出,第一阶段的能源价格都随着政策实施时间推迟而下降,而第二阶段的能源价格则随之上升,化石能源的耗竭时间也随之提前。这其中的原因在于:由于实施强制配售政策,未来的能源价格必然上涨,如果预期到未来价格的上涨,那么政策越早实行,当期受到的影响就会越大,价格就会上涨得越高;而如果政策实施时间越迟,厂商就有更多的时间来调整价格适应未来的高价,从而降低现在的价格。

同讨论政策强度一样,本文也将研究极端情况时政策实施时间对于现阶段能源生产的影响。如果τ=0,也就是完全没有形成预期的话,由于被强制配售可再生能源,能源的成本提高,价格也会随之提高,对能源的消费量下降,而只占能源消费一部分的化石能源消费也必然会随之减少,这表明“绿色悖论”将无法形成。这一结果说明了一个很重要的结论:“绿色悖论”是预期导致的,没有预期就不会有“绿色悖论”。如果τ=T,即化石能源耗竭完毕才开始使用,那么这一政策对化石能源厂商就没有影响,化石能源厂商仍然会按原来的价格路径来进行生产。

四、结论

本文分析了存在强制配售可再生能源的预期时能源市场的应对策略,或者说“绿色悖论”在强制配售政策下是否一定发生的问题,结果表明强制配售政策不会产生“绿色悖论”。如果提高政策的实施强度,要求化石能源厂商在未来搭配销售更高比例的可再生能源,未来的高价政策预期会导致现在化石能源厂商提价,这不会导致“绿色悖论”;如果改变政策实施时间,提前要求强制配售可再生能源的话,这一举措会导致化石能源厂商预期未来的高价能源会提前到来,而这会降低现阶段的化石能源消费,从而减少现阶段的碳排放,也不会导致“绿色悖论”。本文的研究还表明,预期的形成是绿色悖论产生的最主要原因,如果无法形成预期,例如立即开始实施,“绿色悖论”将不会产生。

注释:

①全球变暖与温室效应密切相关,温室效应是指由于地球大气中存在着以水蒸气和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部分被太阳辐射到地表然后又被反射的热量被留在大气层当中,这使得地球的温度保持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但是当大气层当中温室气体含量增加后,被留下来的热量也会增加,这会导致大气平均温度的上升。如果这种上升的趋势过快,将会导致全球气候的急剧变化,如果人类社会无法适应这种快速变化,就会产生巨大的损失。而人类对于化石能源的大规模开发就会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增加,而这恰恰会导致温室气体在大气中含量的快速上升。所以从本质上讲,全球变暖就是指人类无法适应自己所导致全球气候快速变化而产生的危机。

②Sinn H W. Public policies against global warming: a supply side approach[J].International Tax and Public Finance, 2008, 15(4):360-394.

③Gerlagh R. Too Much Oil[J].CESifo economic studies, 2011, 57(1): 79-102.

④在美国,《可再生燃料标准》要求燃料生产商按照一定比例将可再生燃料与汽油混合,该政策最早由美国环保署(EPA)根据《2005年能源政策独立法案》制定,巴西则是世界上第一个不使用纯汽油做汽车燃料的国家 ,而在国内,乙醇汽油也在积极推广之中。除了乙醇汽油,各国对于其他可再生能源的推广使用也十分积极,如丹麦要求以2020年为基准,可再生能源满足全国35%的能源需求,其中风电将满足全国50%的电力需求 ;而依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中国风电和光电装机容量要分别达到2亿千瓦和1亿千瓦。

参考文献:

[1]Gronwald M, Jus D, Zimmer M. The Green Paradox and the Choice of Capacity[R].working paper, 2010.

[2]Hoel M. Is there a green paradox?[R].CESifo working paper: Energy and climate economics, 2010.

[3]Sinn H W. Public policies against global warming: a supply side approach[J].International Tax and Public Finance, 2008,15(4): 360-394.

第6篇:可再生能源存在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 互联网 微电子技术 应用

1 分布式储能技术

传统的电力储能技术主要包括抽水储能、蓄电池储能、压缩空气储能和飞轮储能等等。而在以上储能技术当中,比较成熟的就是蓄电池储能,并且铅酸蓄电池在各行业当中被广泛应用,这也是其他储能技术无法比拟的。然而,在可再生能源不断推广和应用的过程中,传统的电力储能技术已经无法满足人们日常生活的需求,所以,应研发出高效小型储能器以及储能管理系统,这也将成为分布式储能技术未来的发展需求。其中,锂离子电池的工作电压比较高,其能量密度较大,循环寿命相对较长,而且具有无记忆效应,所以,是当前电子产品中的主要电源,并且成为新能源汽车中重要的技术路线。但是,锂离子电池在分布式储能器中的实际应用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其电池的电解液容易出现爆炸,而且电池的安全性无法得到保证。

分布式储能器应在多个方面予以突破与创新,而超级电容电池比较适用在分布式微电网当中。因为,超级电容电池,具有较高的安全性,而且成本不高,其比能量和比功率都相对较高,循环寿命更长。所以,同其他电池相比,电容量受到温度影响的程度比较小,所以,有可能成为全新的分布式储能器。其中,超级电容主要就是把两个无反应活性多孔电极板悬浮在电解质当中,而在极板加电以后,极板就能够分别吸附相应的离子,进而形成等效超高密度的双层电容器。超级电容电池把双层电容器和铅酸电池融合在一起,不仅能够始终保持较高的功率,而且还可以延长使用寿命,使得电路更加简化,比能量提升,减少了整体费用。然而,超级电容电池中重要的技术就是碳材料,所以,在有限的尺寸情况下,扩大极板有效表面积是十分重要的。此外,要想解决负极板中存在的硫酸盐化现象,则可以增加其中所含的碳含量,进而对负极板中的PbSO4积累予以抑制,最终增加电池的使用寿命。

2 信息采集芯片技术

可再生能源互联网与传统电网最主要的区别就在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而且为实现能源的共享及运行的高效性提供有力的保障。在微电子技术的基础上所产生的新型信息采集芯片在可再生能源互联网中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同时还能够真实地体现出信息技术在可再生能源互联网当中的深度融合。

其中,可再生能源互联网之所以能够实现电力网络的信息化,主要的原因就是信息采集芯片的不断发展,然而,这也是可再生能源互联网信息的主要特征所决定的。

2.1 海量的数据信息

因为可再生能源互联网当中的信息,其来源空间分布的十分广阔,并且数据量比较大。所以,信息采集芯片就要在能源互联网中进行海量装备,进而保证实时并且广泛地监控电力网络的状态,不断提升可再生能源互联网可靠程度。

2.2 信息的多样化

在能源互联网当中,信息种类较多,所以,要采集多样化并且多功能的信息。最关键的就是对与电学相关的信息,因为这部分信息不仅能够对电能进行监测,同时还能够确保电能质量所需的质量。此外,需要采集与非电学量相关的信息内容,这样就能够直接地反映出电力网络设备的状态信息。当可再生能源大量地接入网络以后,确保可再生能源互联网稳定性的前提条件就是所获得的分布式发电装置与分布式储能装置的状态信息数据,同时还能够对其进行严格地调度与监控。在微电子微机电系统技术发展的过程中,为其提供了成本偏低且能够集成传感的方案,进而更好地对能源互联网设备状态信息进行全面实时的监测。

3 通信芯片技术

可再生电网和信息网络是可再生能源互联网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通信的安全与可靠也同样是可再生能源互联网运行的重要保证。目前所存在的互联网通信技术主要就是有线通信与无线通信,能够保证可再生能源互联网运行的正常。但是,互联网开放程度较大,很容易受到攻击,所以,把电力网络全部暴露在互联网中并不安全和可靠。因此,在具有较高安全性要求的应用当中,一定要建立其同互联网物理隔离的另外一套通信体系,确保信息的传输是安全可靠的。而电力线通信是最佳选择,电力线路与电力网络都是封闭的,同互联网是物理隔离,很难受到攻击,具有极高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将电力线作为重要载体,利用PLC来控制可再生能源互联网。然而,PLC芯片本身存在问题,而且,可再生能源互联网的规模比较大,信息采集点比较多,所以,只是依靠PLC是很难将全部通信需求覆盖的。所以,可以采用无线传感网络当作PLC的补充。这样一来,信息采集就可以配备无线传感通信芯片,而且,部分无线传感通信芯片还可以在电力线处获得电能,但是也有部分无法获得电能。所以,需要将低功耗芯片技术同微型超级电池相结合,进而使芯片的使用寿命更长。

4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可再生能源互联网当中,微电子具有支撑作用,而且在可再生能源互联网的多个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文章对可再生互联网当中的微电子技术进行了详细地分析,希望可以加快微电子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并促进可再生能源互联网的进步。

参考文献

[1]于慎航,孙莹,牛晓娜等.基于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能源互联网系统[J].电力自动化设备,2010,30(5):104-108.

[2]王继业,孟坤,曹军威等.能源互联网信息技术研究综述[J].计算机研究与发展,2015,52(5):1109-1126.

[3]姚建国,高志远,杨胜春等.能源互联网的认识和展望[J].电力系统自动化,2015(23):9-14.

[4]孙秋野,滕菲,张化光等.能源互联网动态协调优化控制体系构建[J].中国电机工程学报,2015(14):3667-3677.

[5]董朝阳,赵俊华,福拴等.从智能电网到能源互联网:基本概念与研究框架[J].电力系统自动化,2014(15):1-11.

第7篇:可再生能源存在的问题范文

上诉机构通过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案的处理,认为成员方旨在“创建”可再生能源市场的财政资助措施并不构成补贴,但干预如超出所需并“扭曲”市场,则可能构成补贴。上诉机构“创建市场”和“扭曲市场”的二分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成员方资助可再生能源市场的政策空间,但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在WTO涵盖协定下拓宽绿色能源空间,宜对SCM协定进行修订,将成员方财政资助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措施列为“不可诉补贴”予以豁免。

关键词:补贴;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项目

中图分类号:DF96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8-4355.2014.01.09

经济学理论认为,当市场无法提供所需要的公共产品或处理特定的外部性时,政府干预是必要的。气候变化便是迄今为止影响最为严重及最为广泛的市场失灵现象[1]。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并减少国内经济对不可再生能源的依赖,可再生能源发电当前为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广泛推广。然而可再生能源相比传统化石能源而言

,发电成本高昂,无法与其竞争。各国政府多采用“上网电价”(feed in tariff)项目,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收购的最低价格,并取得良好成效。例如,欧盟18个成员方采取了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项目,大幅降低了可再生能源的发电成本,并保护了环境。然而,政府对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财政资助“扭曲”了电力市场竞争状况,其与《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以下简称SCM协定)的相符性亦困扰着WTO各成员方。在2010-2013年期间,因成员方可再生能源财政资助措施引发的贸易争端多达5起,如中美风力发电设施争议、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措施及上网电价措施争议、2012年中欧“上网电价”项目争议、2013年美印“国家太阳能计划”争议、2013年5月阿根廷针对欧盟对生物柴油产业的扶助措施的争议。

2013年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案作为第一起WTO框架内的已决争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对SCM协定下“绿色能源空间”做了详细的解读。专家组报告将政府鼓励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政策意图”纳入补贴的“收益”分析中,虽偏离SCM协定第1.1(b)条的约文,但授予政府较大的政策空间。上诉机构则恪守SCM协定约文的字面含义,借助“创建市场”和“扭曲市场”的区分,含蓄地表达了对绿色能源的支持。该案对指导成员方的可再生能源财政资助政策提供了启示,但也存在若干不确定性。

一、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

加拿大安大略省2009年开始实施FIT项目,规定安大略省电网系统将以固定价格收购符合要求的太阳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沼气能等发电设施所发的电力。参与FIT项目的风能和太阳能发电设施,在发电设施建设时必须符合一定程度的“国有化要求”,如太阳能发电设施2009-2010年的国有化程度需达到50%,2011年之后需达到60%。风能发电设施2009-2011年的国有化程度需达到25%以上,2012年之后需达到50%以上。申诉方欧盟和日本认为,加拿大安大略省的FIT项目和FIT合约根据太阳能和风能发电设施国有化的程度决定是否授予“上网电价”补贴,构成禁止性补贴,违反SCM协定第3.1(b)条和第3.2条。针对安大略省FIT项目及合约是否构成SCM协定下的“补贴”,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先后做出报告,两种意见虽然最终效果一致,但授予成员方在SCM协定下的“绿色能源空间”却不尽相同。

(一)专家组有关FIT项目及合约在SCM协定下合法性的认定

SCM协定下补贴的合法性及构成要件基于其“不可诉补贴”、“可诉补贴”与“禁止性补贴”的不同属性而不同。但无论是“可诉补贴”还是“禁止性补贴”,均需符合SCM协定第1.1条,即存在政府或政府机构的“财政资助”,并且接收“财政资助”的一方享有“收益”(benefit)。

首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均认同FIT项目及合约构成安大略省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进而在收益分析上,专家组认为SCM协定第14(d)条可作为第1.1(b)条“收益”解释的上下文。该条规定,倘若商品购买的价格超出其充足回报,则构成收益的授予,充足回报取决于争议商品或服务在财政资助国或商品购买国的“主流市场情况”(prevailing market condition)。专家组认为第14(d)条所述之“市场”虽可存在一定程度的政府干预,但倘若政府在该市场的干预使之无法判断接受者相比其未接受财政资助时是否处境更佳时,政府干预的市场不能作为第14(d)条的相关市场,也就是说,用于“收益分析”的市场需存在有效竞争。基于此,专家组认为安大略省电力市场受到政府的高度干预,因而无从作为第14(d)条的相关市场进行评价。申诉方提供了用于和FIT项目及合约价格进行对比的若干其他价格,如魁北克省RES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收购的竞价价格,向邻近省或美国输入电力的价格,“安大略每小时能源价格”或电力零售价格等。这些也一一为专家组驳回,专家组认为不应以充分竞争的电力市场价格作为衡量标准与安大略省FIT价格相比,因为倘若以充分竞争的电力批发价格作为衡量标准,必然将安大略省FIT项目及合约视为补贴,这样的市场标准在安大略省根本不存在,即便存在也无法吸引足够的电力投资以确保可靠的电力供应。

专家组紧接着考虑了安大略省的电力供应政策,包括:(1)2014年前需取消火电发电;(2)2030年前,安大略省43%的电力系统需被更替;(3)安大略省政府承诺部分增加的发电需求将以可再生能源发电取代。然后认为其“收益”分析应基于安大略省FIT项目及合约价格授予太阳能和风能发电厂的条款和条件本身,倘若安大略省的FIT价格使获得项目的发电商的收益明显高于加拿大其他承担类似风险的发电商的投资成本,则存在补贴。但专家组很快放弃了这样的“收益”分析,因为没有精确的事实证据证明同时期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发电商的投资成本究竟为多少。

专家组报告的突出特点是肯定电力市场政府的高度干预性及将政府管制电力市场的政策目标作为“收益”分析的起点,因为政府所希望实现的“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保护”这些价值目标决定了政府需要对电力市场进行干预,申诉方所列举的其他较为充分竞争市场上形成的电力价格因而不具有可比性。进而由于不存在“相关市场”,申诉方亦难以精确地举证证明同时期、同类型、同区域可再生能源设施的投资成本,专家组以申诉方举证不能而否定“补贴”的存在。可见,专家组报告授予了成员方干预和资助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较为广泛的政策空间。

(二)上诉机构报告

其一,在上诉程序中,上诉机构批评专家组未仔细区分传统能源发电设施和风能、太阳能发电设施的区别,与安大略省FIT项目及合约价格进行对比的“相关市场”价格应为同种可再生能源市场上形成的价格,因为“相关市场”的认定应从产品的需求和供应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可再生能源发电和非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物理状态一样,从需求的角度来说,产品具有可替代性。但从供应的角度来说,风能和太阳能发电商无法与传统能源发电商相比,前者的资金成本很高,经济规模小,运行成本低,后者则相反。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上,前者对后者无法实行任何形式的价格限制,而后者则可对前者实行价格限制。因此,不能以市场上形成的一般电力价格与安大略省FIT项目下的可再生能源电力价格相比。

其二,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或者说,市场竞争的不完全性,是否意味着不存在SCM协定第14(d)条的可用于对比的“价格标准”(bench mark)?上诉机构对此持否定意见。政府干预并不影响其依据SCM协定第14条寻找相关市场上可予以比较的衡量标准。

其三,上诉机构批评专家组在SCM协定第1.1(b)条的分析中纳入了对政府公共政策如可靠性、人类健康、环境考量等的考虑,违背了第1.1(b)条的字面含义。

从前述三点来看,上诉机构几乎全盘否认了专家组报告有关SCM协定第1.1(b)条“收益”分析的方法和路径,否决了专家组对安大略省绿色能源“政策意图”的考虑。换句话说,上诉机构将其评价的论调拉回到了鼓励绿色能源利用的基调上。

上诉机构强调可再生能源与传统能源相比的发电成本劣势,风能和太阳能发电只能在政府干预的情形下在市场上存在。政府可能设定适当的管制价格(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的成本和合理收益),也可能要求政府本身或私人分销商从特定来源购买部分电力。这两情况均不能被认为构成SCM协定第1.1(b)条所述的授予风能和太阳能发电设施的“收益”。传统能源价格较低,但社会成本较高,可再生能源则相反,政府对可再生能源价格的干预实际上是内部化其社会成本和收益。因此应予区分的是:政府干预“创建”一些本不存在的市场与政府干预“保护”市场上本已存在的特定竞争者。前者为创建市场的行为,并不构成SCM协定下的补贴,但后者则对已存在的市场进行了干预和扭曲。

为了进一步区分安大略省政府的“上网电价”项目和协议究竟是“创建市场”还是“扭曲市场”,上诉机构认为应查明参与FIT项目的发电设施是否享有其他发电设施所不享有的优势。对此,上诉机构认为申诉方所提议的魁北克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收购的RES项目可用作比较。魁北克省RES价格并非由政府指定,而是通过竞价程序形成。以RES的价格和FIT的价格相比较,需要确保比较对象是同一时期、同一发电技术、同一混合电力规划,比较的项目是相同或类似的规模,合约也有相同期限。RES项目适用于太阳能和风能发电设施,但在RES项目的执行各期,基于太阳能发电设施与其他成本较低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相比没有竞争力,因而太阳能设施并未被授予任何合约,RES各期价格不能用来比较FIT项目太阳能发电设施的合约价格。RES第3期(2008年)有关风能合约价格为每千瓦时8美分到11美分之间,低于2009年FIT项目每千瓦时13.5美分的价格。从合约期来看,两项目均包括20年期的合约,意味着RES第3期合约价格与FIT项目2009年合约价格生效的大多数期间是重合的。从规模上比较,FIT项目的规模要大于RES,两者重合部分是发电能力在500KW到200MW之间的设施,但FIT项目也涵盖500KW以下的设施和200MW以上的设施。总体而言,两者具有可对比性,且FIT风能发电合约价格较之RES风能发电合约明显要高,看似FIT项目的确授予参与项目的风能发电设施一项“收益”。但基于该事实在专家组程序中并没有为双方充分辩论,上诉机构认为完成该法律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足,拒绝认定争议措施是否授予SCM协定1.1(b)条下的“收益”。

(三)专家组报告和上诉机构报告中“绿色能源空间”的比较

比较专家组多数意见和上诉机构意见,两者尽管殊途同归,最终在本案中认定FIT项目及合约并非“补贴”,但两者授予SCM协定下的“绿色空间”并不一致。专家组认为SCM协定第1.1(b)条的“收益”分析应考虑政府管制电力市场的公共政策目标,如电力供应可靠性和稳定性,使用可再生能源对人类公共健康和环境的保护等。专家组对这项事实的确定对在SCM协定下拓宽政府补贴可再生能源的“绿色能源空间”具有很大帮助。其一,专家组首先承认政府对电力市场的“干预”具有正当性,因而其“收益”分析从政府管制电力市场的目标开始。其二,这些正当的政策目标难以量化,使申诉方无法将其他较充分竞争市场形成的电价作为SCM协定第14条的“价格标准”与其对比。其三,专家组认为分析方法应从FIT合约价格和发电商的投资成本进行对比,然而此类事实难以为申诉方所证明。基于专家组报告的“收益”分析模式证明责任较重,多数支持可再生能源电力设施的措施均可逃避SCM协定的约束,无论是否存在国有化要求。

不得不承认的是,专家组对电力管制、可再生能源利用政策目标的支持即便深入人心,但在SCM协定下并无约文依据。无论是SCM协定第1.1(b)条还是第14(d)条,均未提及鼓励可再生能源利用、保护环境的价值目标。第1.1(b)条所要分析的是财政资助的接收方在市场上是否处境更优,尤其是与那些未获得财政资助的个体相比。

因此,上诉机构将SCM协定第1.1(b)条的解释拉回到约文本身的限定中,在确定“收益”分析的方法时,剔除了对政府干预的考虑。但上诉机构并非全然不顾及政府鼓励可再生能源的目标,在进行价格比较时,上诉机构将政府的混合电力目标纳入“相关市场”中进行调整。具体而言,混合电力目标授予政府合法“创建”可再生能源市场的权力,并且该目标中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率越高,往往意味着政府可“创建”规模更大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但超出了该目标的“干预”行为,则可能授予可再生能源发电商一项“收益”,构成“扭曲市场”的补贴行为。

二、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的启示——SCM协定下的“绿色能源空间”

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案作为第一起WTO框架内已决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案,正如万花筒中的一个棱镜,从一个角度揭示了SCM协定与绿色能源措施之间的冲突,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案的启示

1.WTO成员方可制定符合国情的“混合电力”供应方案

传统电力供应主要依靠化石能源燃料,产生大量的温室气体排放,因此,成员方采取鼓励可再生能源利用的“混合电力”方案为上诉机构所认可。从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案来看,上诉机构认同成员方采取“混合电力”的政策目标,为进一步认定成员方采取鼓励措施,从而“建立”可再生能源市场提供了依据。上诉机构允许成员方制定不同比例的“混合电力”方案,意味着成员方财政资助的合理性无需划一认定。政府的“混合电力”政策中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比例越高,政府可予以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越大,根据供求原理,便可制定更具“吸引力”的电价收购政策。在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案中,上诉机构反复强调魁北克省RES可再生能源电力收购价格虽可与加拿大安大略省FIT协议价格进行对比,但一定要将安大略省政府特定的“混合电力”政策考虑进去。

2.FIT项目下政府的干预程度越低,法律风险越小

在世界各国采用的FIT项目中,政府的干预程度是不同的,在加拿大安大略省的FIT项目中,政府干预程度很高。相比而言,在德国的FIT项目中,政府只进行相应的立法,项目的执行、资金和成本均由私人企业来承担。英国FIT项目中的政府干预程度则介于其间,项目的管理机关为公共机构,但项目的鉴定等则通过私人企业来完成,项目成本由电力供应商承担[2]5-6。政府在FIT项目中的干预程度越低,其遭遇自由贸易制度质疑的可能性亦越低。在2001年Preussen Elektra AG v. Schleswag AG案中,欧洲法院曾就德国FIT项目是否构成补贴做出过裁决,认为该项目并非政府补贴行为,因为政府不承担任何资金成本,因而不存在财政资助的行为。欧洲法院认为,该项目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强制上网和购买协议类似于配额,其潜在地影响了境外可再生能源电力在德国的并网。配额一般情形下虽为欧盟法禁止,但德国可援引与GATT第20条类似的《罗马条约》第36条进行抗辩,因此,德国FIT项目强制购买协议并不违反欧盟法。该案虽非WTO争端,但也能给予我们相应的启发,SCM协定第1.1条规定的财政资助是补贴存在的前提条件,倘若成员方政府对FIT项目的干预程度较低,尤其是当政府不承担FIT项目的资金成本时,政府并未以“产品购买”或“价格支持”等形式进行财政资助,不会构成SCM协定下的补贴。

3.FIT项目电价竞价形成相比固定价格法律风险较小

从当前德国、英国、中国等国家实施的FIT项目来看,政府以最低固定价格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为常规。然而在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案中,魁北克省的RES可再生能源电力竞价上网收购价格被上诉机构认为是可用于和安大略省FIT项目价格对比的“价格标准”,可见在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项目的设计中,价格形成机制宜采用竞价模式,而不是政府固定价格收购。通过竞价上网,政府得以最低价格购买所需要的可再生能源电力,获得上网电价协议的发电商未获得政府以价格支持的方式授予的“好处”,故不存在补贴。相比而言,政府在“上网电价”项目中如以固定价格收购可再生能源电力,政府如支付的“红利”超出可再生能源发电商合理的利润空间,则会对其授予“好处”。

4.国有化要求——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措施争议的实质所在

无论是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发电措施案,还是印度太阳能电池案等,申诉方对被诉方可再生能源鼓励措施提出的质疑主要是措施中的国有化要求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有关FIT项目国有化要求在SCM协定下的合法性分析均止于SCM协定第1.1(b)条,而并未有机会探讨其构成SCM协定下的禁止性补贴或可诉性补贴的可能性。然而,与可再生能源“电价上网”捆绑的国有化要求倘若不能援引GATT第3.8(a)条政府采购例外条款,则必然违反TRIMs第2.1条和GATT第3.4条,从而面临修改。各成员方实施的“上网电价”项目下的国有化要求对WTO协定的违反几乎是定论。

一种较为合理的途径是以生产阶段的财政资助取代“国有化要求”。实际上,生产阶段的补贴在效果上与购买阶段基于“国有化要求”的补贴类似,前者为授予卖方的财政资助,后者为授予买方的财政资助。多数成员方能源产业在GATS下并未全然放开,因而在国内生产阶段对可再生能源产业进行财政资助,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可起到“国有化”的效果,又可确保其他成员方仅在证明其遭受“损害”后对其提出“可诉补贴”的质疑,避免对“禁止性补贴”的违反。如此一来,成员方的财政资助行为可得到双重保障:一是财政资助倘若仅在“创建市场”的范围内,则国内生产商并未获得“收益”,因而不构成补贴;二是即便财政资助超出“创建市场”所需,申诉方仍需证明该补贴的“专向性”以及其同类产品受到的“损害”。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理论——“创建市场”和“扭曲市场”二分法的不足

(一)关于

上诉机构“创建市场”和“扭曲市场”理论的质疑和反思

在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案中,上诉机构通过“创建市场”和“扭曲市场”的区分,适当地“拓宽”了SCM协定下的绿色能源空间,但如仔细推敲该理论,仍存在推理不周、执行困难、欠缺明确性的问题。

第一,上诉机构在收益分析中,首先将国有化要求忽略,仅分析FIT项目协议价格是否授予项目参与商“好处”,进而依据“创建市场”并非授予“好处”的理论认为构成补贴的“收益”不存在。然而,“创建市场”的合理性是基于对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与非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发电成本的比较而形成,而本案争议的对象是上网电价项目对国产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与进口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竞争状态的改变。后者因不符合国有化要求,无法参与上网电价项目,不能享有政府为其“创建市场”的机会。SCM协定第1.1(b)条“收益”分析的实质是发现获得财政资助的对象是否相比其他市场竞争者“处境更优”(better off)。在安大略省FIT项目下,国产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享有了政府财政资助进入市场的机会,相对进口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而言,其处境应是更优的。

第二,即便上诉机构的“创建市场”和“扭曲市场”理论不存在任何逻辑问题,把握“创建市场”和“扭曲市场”也存在“度”上的困难。基于上诉机构的报告,成员方难以判断何种程度的干预属于政府“创建市场”的合法行为,何种程度的干预又属于“扭曲市场”的非法行为[3]。当前可再生能源电力和化石能源电力的定价机制不能完整地内部化所有成本和收益因素,无论是可再生能源的收益还是化石能源的成本,均不能在其价格中完全体现[4],这决定了修正市场缺陷的主要方法也要从其定价机制着手。上诉机构一方面认同政府干预能源市场以及内部化传统化石能源社会成本的举措,另一方面又认为政府超出必要程度的干预措施会扭曲市场。上诉机构以其他同样存在政府干预的市场价格作为衡量标准(bench mark),这种做法本身就是有风险的,因为这些在上诉机构看来相对体现市场竞争的价格和市场信号已因政府干预而变得不可靠,能否识别和确定真正的价格标准因而令人质疑[5]。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FIT项目的管制程度不同,可再生能源发展技术、发电成本等不尽相同,倘若运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FIT项目价格进行比较,亦有任意性和武断性之嫌。在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实施案中,上诉机构认为魁北克省提供了可用于和安大略省进行比较的可再生能源收购价格,但两省混合电力政策、FIT项目运作效率及政府行政效率方面的区别等均会影响价格比较。即便针对这些区别对价格进行修正,仍然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WTO涵盖协定避免的是歧视性的贸易措施,而不是要求政府采用最有效率的措施。竞价形成的可再生能源收购价格或许在上诉机构看来更能反映真实的“创建市场”所需价格,然而固定价格的制度成本和执行成本较低,这点可能为上诉机构所忽略。并且,上诉机构认为政府收购价格超出发电商合理利润或可构成“扭曲市场”的行为。从FIT项目运作的实际情况来看,其实不然,可再生能源收购价格在确保发电商享有10%的利润空间时或许已足以创建市场,但这不妨碍政府提供更高“溢价”以鼓励发电商投资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2010年英国实施的上网电价项目使英国太阳能电板的使用率增加了41倍,成本降低了45%,据英国《卫报》报道,政府的保障电价在发电成本的3倍以上[6]。英国太阳能发电成本的降低实则因为电板使用率增加所产生的规模效应,并非政府意图扭曲市场的结果。

(二)WTO协定的欠缺——可再生能源发展空间受限的本质原因

从上述分析可见,上诉机构在维护WTO涵盖协定约文严肃性的基础上,在SCM协定下寻求成员方的绿色能源空间,其出发点是正确的。但WTO涵盖协定本质上是贸易协定,反映的是半个多世纪之前成员方开放市场、进行自由贸易的意图。可再生能源发展措施是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它在成员方国内的发展是“政治驱动”的,而不是“市场驱动”的,它的制定和形成,受到一国历史和当前的排放需求、减排技术的发展状况、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以及国际气候变化政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并不反映自由贸易的本质,并不适宜在贸易制度框架下进行约束。

以国有化为例,可再生能源国内财政资助措施一般均有国有化的要求。国有化或进口替代要求扭曲市场竞争状态,因而在SCM协定下受到“禁止性补贴”制度的限制。然而,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为主的国际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并未对各成员方形成有效的约束。当前国内可再生能源主要是在国别的基础上发展的。

其一,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根据当前的全球经济和金融危机现状,气候措施倘若不能起到经济复苏和增强就业的产业目标,在国内根本无法形成。因此,倘若

一项环境政策在追求环境目标之外还具有产业目标,就被认为不符合WTO规则

,是不切实际的[7]。从全球可再生能源市场来看,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形成,是进一步推动自由竞争的前提,因为本身充满竞争的国际可再生能源市场,需要有足够多的市场竞争者。

其二,对于发展中国家国家而言,国有化要求更是推进其可再生能源产业形成的必经途径。因为当前中国、印度等排放大国并不承担强制减排义务,而发达国家也未向发展中国家有效地转移减排技术,发展中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起步较晚,倘若国内财政资助措施不得设置国有化要求,则意味着发展中国家不得不进口可再生能源设施,如此一来便会减损发展中国家发展可再生能源进行减排的动力,并进一步“助长”发达国家不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及后续议定书所规定的向发展中国家无偿转移减排技术的行为。因此,Howse教授认为应允许中国、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在可再生能源发展措施中施加国有化要求,因为基于减排技术转让的有限性,以及这些国家对替代能源的巨大需求等,其主动减排和替代能源的商业化应用有赖于国内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形成,国有化要求是必要及合理的[7]12。

四、WTO涵盖协定下拓宽“绿色能源空间”的途径及可行性

中国、加拿大、欧盟、印度等成员方可再生能源财政资助措施先后引发“补贴”争议,使各成员方不得不关注WTO涵盖协定与国内可再生能源政策的潜在冲突。一些学者批评当前SCM协定没有为政府促进环境尤其是应对气候变化措施预留足够的“绿色空间”[8],并出谋划策,试图拓宽WTO涵盖协定下的绿色能源空间。

Daniel Peat教授建议在涉及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争议时,WTO回避管辖,将可再生能源从WTO领域中划出,留待国际可再生能源机构(IRENA)解决,不失为更合理解决成员方可再生能源合作问题的更好方案,因为WTO以贸易优先于环境,存在天生的“歧视”[9]。

Robert Howse教授和Luca Rubini教授等则建议对SCM协定进行修订,或另行达成可再生能源贸易协定。倘若能源领域的贸易措施将继续留在WTO涵盖协定下进行评价,Rubini教授强调应在SCM协定下创建新的规则,允许对可再生能源的补贴措施[10]。Howse教授和Bigdeli教授则建议恢复SCM协定下的不可诉补贴,将可再生能源发展措施列入其中[11]。

除了上述两种途径,更多的学者建议依据GATT第20条的一般例外条款,将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纳入GATT第20条(b)款和(g)款进行解释。但在这种范式下,GATT第20条是否适用于违反SCM协定的措施,就成为先决问题。SCM协定为GATT第16条的进一步延伸,倘若一项措施既违反GATT第16条,又违反SCM协定,前者可援引GATT一般例外条款,后者如不能援引,则会导致约文解释不一致的效果,因而Howse教授认为第20条对违反SCM协定的措施应予适用[7]14。Rubini教授亦认为GATT1994和附件一单项协定之间体现出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GATT1994正是在这些分项协定的基础上发展的,且从SCM协定和GATT1994第20条来看,并不存在影响后者适用于前者的“约文障碍”[10]25。

但从上诉机构在中美出版物案和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中就GATT第20条是否应适用于非GATT协定的论述来看,似乎倾向于认为GATT第20条作为例外条款,本身并不适用于GATT以外的WTO涵盖协定,除非后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将GATT第20条援引进去。因而决定第20条在GATT以外协定下的“可适用性”并非两者之间是否存有“约文障碍”,而是是否存在“约文援引”。如在中美出版物案中,基于中国《入世议定书》第5.1条在序言中明确规定“不得影响中国在符合WTO协定的前提下管理贸易的权利”。上诉机构认为“管理的权利”是成员方政府本身所具备的一种潜在权力(power),而不是由WTO协定这种国际条约通过明示方式赋予给成员方的一种权利(right)。WTO协定及其附件约束了国家管理贸易的权力,使成员方可在两种方式下管理贸易:一是以不违背WTO任何协定的方式;二是虽违背WTO相关规定,但根据可适用的例外条款获得正当性[12]。因而上诉机构认为《入世议定书》第5.1条通过间接援引的方式将GATT第20条下限制贸易的权力保留了下来。但在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中,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措施涉嫌违反了《入世议定书》第11.3条的规定。该条要求中国“应取消本议定书附件6所列产品所有的出口有关税收和费用,或适用GATT1994第8条的规定”。专家组认为第11.3条并没有提到GATT1994第20条可作为例外条款而适用,或笼统地提及任何例外条款的适用,因而GATT第20条并不适用于该案。

反观SCM协定各处提及例外条款的地方,第3.1条明确规定,“禁止性补贴”除非依据《农业协定》被豁免,否则为禁止性的。SCM协定第8条原先包含的“不可诉补贴”仅针对成员方在研发等领域给予的补贴,也难以体现出第8条是GATT第20条例外情形的再现,更何况第8条目前已不再生效[2]21。与SCM协定的地位类似,用以制约不公平贸易的《反倾销协定》同样不包含对GATT第20条的援引,而与之不同的是,《卫生与植物卫生协议》(SPS协议)则明确提到了GATT1994第20条,《技术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也清晰地将GATT第20条各分项条款及引言转换到TBT协定第2.1条、第2.2条和序言中。

因而,笔者认为在没有明确约文依据的情形下,依据学者所述的第三种途径援引GATT第20条,将较难以为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所采纳。当前,争端解决机构已裁决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案,中欧“上网电价”项目、美印“国家太阳能计划”、阿根廷和欧盟有关生物柴油措施的争议等均在磋商过程中,倘若磋商未果,DSB将无法回避这些争议。第一种途径——WTO回避管辖不可行;第二种途径——修订SCM协定,恢复“不可诉补贴”可作为一种发展方向,因为既然SCM协定欠缺可援引的例外条款,最佳的方式是通过正式的约文修改途径加以补充。从当前可再生能源争端的实质来看,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扶持本身并非争议对象,对国内可再生能源扶持措施所附带的“国有化要求”是挑起GATT和SCM协定质疑的原因,因为当“上网电价”项目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纳时,会产生典型的“玻璃屋”处境,没有国家会对一项可能被对方反诉的措施提出质疑,除非该措施对WTO协定存在非常明显的违反,如包含国有化要求等[13]。“国有化要求”受到GATT第3条、TRIMs协定第2.1条等条款的约束、而违反GATT和TRIMs协定的成员方可援引GATT第20条进行抗辩,上诉机构则可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形决定成员方对可再生能源产业财政资助的国有化要求是否合理和必要。

五、结语

鉴于SCM协定对成员方补贴的严格限制,成员方的FIT项目或其他对可再生能源设施的财政资助措施若欲避免对WTO涵盖的违反,应确保绝对的非歧视性,即取消国有化要求,并尽可能地采取非专向性的措施[14]。上诉机构通过加拿大可再生能源发电设施案的处理,

认可成员方采取混合能源和混合电力的政策目标,并认为在实现该目标范围内所进行的帮助可再生能源“创建市场”的财政资助措施并不构成补贴,然而,上诉机构在保留成员方财政资助可再生能源市场的政策空间时,也留下很多疑问,尤其是如何区分“创建市场”和“扭曲市场”的行为。实际上,可再生能源的商业化应用为各成员方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无论是该措施本身所需要的政府干预,还是倍受自由贸易制度诟病的国有化要求,均为成员方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必要组成部分。WTO涵盖协定并没有为成员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预留足够的绿色能源空间,因而宜对SCM协定进行修订,将成员方财政资助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措施列为“不可诉补贴”并予以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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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Green Energy Space” of the Free Trade Rul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anada Renewable Energy Generator Dispute

ZHANG Lei

(School of English for International Business,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 Guangzhou 510420, China)

Abstract:

第8篇:可再生能源存在的问题范文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教学模式;考核

当今人类面临着能源短缺和环境污染的严重挑战,传统的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资源的有限性与社会的巨大需求形成了尖锐的矛盾,同时受开采条件和资源枯竭等因素影响,人类将会面临资源危机,而且化石类能源所排出的废气给生态环境带来很大影响,社会影响巨大。因此研究开发无污染的、可持续的可再生能源与能源转换技术成了当前科学和技术发展的重要研究方向,也是工程技术应用中的热点问题,而且已经上升到经济、社会和战略安全的范畴。工科高校担负培养合格的工程技术人员的重任,因此,为了适应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满足工程实际对人才的要求,可再生能源发电方面的人才培养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和重中之重的工作。[1,2]因此在新的能源形势及人才需求下,上海电力学院(以下简称“我校”)在高年级热能与动力工程专业(热力发电方向)开设了“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的课程,让学生在全面掌握常规火力发电的基础上,掌握可再生能源利用基础知识、能源利用形式及其相关技术,了解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前沿技术,从而扩大学生的知识面,适应社会需求。[3,4]

本文通过分析“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的课程特点和存在的问题,探讨了该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模式的改革,内容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核方式等,从而达到激励学生自主学习的意愿,培养学生勇于创新的精神,孕育学生科学的素养,提高学生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实现学生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课程的全面了解。

一、“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课程教学的特点

1.教学内容多学科交叉

“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课程主要包括水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发电、风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内容,课程的主体是分别对上述发电形式进行较为系统的解析,重点介绍各种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的基本原理和开发利用的基本方式,以及目前国内外该发电形式利用的现状和最新进展。所有以上内容涉及工程热力学、传热学、流体力学、半导体物理、空气动力学、力学等基础理论和相关知识,因此教学内容涉及领域广、研究对象较多,知识结构复杂多样、学科交叉非常突出、知识点集成度高等特点,这将给讲授带来挑战,即如何将这些知识点,尤其是跨学科的内容传授给学生,并让学生能够较容易地掌握是该课程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

2.教学方式亟待改革

由于“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课程的多学科交叉,一般而言,在短时间内掌握非本专业理论知识较困难,因为没有该专业的理论基础知识,经常会很难理解有关知识点,这将严重影响学生的积极性,甚至部分学生会产生抵触情绪。因此,以教师讲授为主的教学方式,学生没有参与进来,不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可能导致学生无法理解所讲授的内容;同时该教学方式忽略了学生的创新能力培养。因此如何将教师的“教”转化为学生的“学”,将多学科交叉课程的课堂组织好是该课程教学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教学内容的设计

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的研究属于当今研究的前沿问题。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新技术、新方法和新工艺等不断涌现,教学内容需要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现有的教材显然不能很快地响应这样的变化,以教材为教学内容难以满足教学要求。在笔者的教学实践中,教学内容上通过参考权威书籍、资料和自身的研究成果,同时对国内外期刊文章、学术专著及网络平台知识进行学习,掌握当前研究的动向,并整合所有材料作为课堂教学内容及课外拓展阅读资料。广泛获取信息,动态更新与拓展教学内容,把握最新的专业前沿,有助于引导学生去探索新知识,培养创新精神。另一方面,由于课程涉及多学科的交叉,在有些学科领域上,学生缺乏知识储备,课堂教学较难获取有效的效果,因此,摒弃一些晦涩难懂的理论知识是非常必要的。[5,6]以太阳能热发电为例,太阳能热发电涉及流体力学、传热学、自动控制等多学科,当整合最新的科技发展成果作为案例讲解时,主要向学生阐述太阳能热发电的基本原理、关键技术、发展趋势及政策激励等,让学生充分接触各种知识,拓宽视野,了解科技前沿的最新动态,目的是给学生专业素养的形成提供一个有利、有效的平台。课程内容应深入浅出、科普性与前沿性并重,当学生的兴趣被调动起来后,再进行该学科的基本理论的讲授或学生自学就非常容易切入,这样就可达到较为理想的教学效果。

三、新型的教学模式

根据“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课程的特点,本文提出新型教学模式的设计,使得教师成为课堂的组织者,通过设定教学内容,明确教学任务,课堂教学以学生为本,体现学生的认知主体作用,使学生在学习过程进行积极思考,自主学习,从而在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增强其科学素养等方面发挥作用。

1.专题讲授

可再生能源利用形式多样,涉及本学科各个分支学科,具有多学科交叉与耦合的特点。为了避免各分支学科相互之间影响导致学生难以理解的问题,提出采用专题讲座的授课形式,集中时间讲授某一类型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形式。此外,争取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或工程技术人员每学期做1~2次课堂报告,将工程中碰到的问题简化并整合成案例,在教学中根据需要选择案例进行剖析,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强化学生的工程实践意识。

2.互动教学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做几次完整的典型研究报告,包括几种可再生能源的发电原理、设备组成、科研前沿等,目的是让学生掌握宏观现状背景和如何从微观把握问题与分析问题;引导学生充分利用图书馆资源,掌握归纳分析的方法;指导学生进行撰写科技或科普论文,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在此基础上安排学生参与课堂中来。具体做法是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各小组自主选择相关研讨课题,通过查阅文献和小组研讨,形成专题研究报告,并由小组成员在课堂进行汇报,根据其汇报内容,接受老师和同学的提问,并进行解答,教师及时进行指导并对其评分。形成教师指导,学生主讲,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互动讨论的方法,教学实践表明,该方法大大提高了学生的主动性。学生经历查阅文献、分析问题、报告写作和报告陈述的全过程,显著增强了创新能力、科研精神和团队合作意识。利用对多个相关课题的讨论,学生对可再生能源特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前沿技术等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3.虚实结合

在学科平台及自建教学平台的基础上,通过实物参观、模型演示,多媒体教学等虚实结合、多位一体的教学模式,提高学生的感性认识。

(1)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模型的利用。热能与动力工程专业的学生以往大部分接触的是火力发电方面的知识内容,对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认知较少,特别缺乏针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原理和发电设备等进行系统的学习,如果直接进行理论的学习,学生会感到很枯燥,对一些基础理论知识和发电设备结构很难理解。为了提高学生的感性认识,笔者所在课程组建立了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教学平台。在学习课程的理论知识之前,学生首先了解小型模型的实物结构,内部构成,基本组成和基本原理,使得学生具有整体的感性认识,然后再学习本课程,同时结合模型进行讲解。

(2)健全的多媒体素材。“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课程内容较多,课时有限。相比较传统的教学方式,多媒体信息量大,采用灵活的图形、视频和动画等表现形式,能够直观、形象地再现客观事物。笔者在教学实践中采用多种多媒体教学手段。例如:选用《国家地理》节目里的《伟大工程巡礼——太阳引擎》视频作为太阳能热发电原理及形式的教学内容,直观地介绍了槽式、塔式、菲涅尔等形式的太阳能热发电原理,以及聚光器的制造工艺等。选用GE的水轮机设备,采用Flash方式制作水力发电中反击式水轮机设备的教学内容,直观且易于理解。通过多媒体的应用,展示现场实际设备,简化教学中的难点,增加了课程的信息量。

四、小组式考核方式

“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作为高年级的课程,课时有限,知识点多,内容模块化强,科普性和专业性并存,采用常规的卷面考试方式难以准确考核。笔者在该课程教学实践中,进行了小组式考核机制的尝试,即以小组为单位,制作课程学习的整体报告,选派一名代表在课堂上进行答辩,汇报内容结束后,其他组成员和教师针对报告内容进行提问,组内成员均可就相关问题进行回答。其他组同学根据该小组的汇报情况进行打分,打分表如表1所示。除此以外,在考核中增加动态考核,每个小组选出组内最佳贡献成员,给予动态加分;同时为了增加考核上互动,鼓励学生思考问题,对于提问积极的学生在成绩上给予加分。该考核方式,对课程的教学实行了动态的考查与过程管理,实现了以考核促学习,有效地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推进学生协作能力培养,增强了“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的互动,提高较整体的教学效果。

表1 考核打分表

小组名称 选题创新性(共20分) 查阅文献情况(共20分) 分析问题能力(共20分) 报告质量 (共20分) 表达能力 (共20分) 总分

(100分)

五、结语

随着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的发展,“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已经成为热能与动力工程专业学科重要的专业课程。本课程具有典型的多学科交叉的特点,同时该领域的研究成果日新月异,因此无论是在教学内容还是在教学方法都需要进行改革和创新。本文通过紧跟前沿的研究热点,设计深入浅出的教学内容;采取以学生为主体,通过引入工程案例,专题研究与课堂讨论等模式,并辅以教学模型与多媒体动画演示等多种灵活多样教学手段的改革,让学生在了解可再生能源发电技术的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培养了学生挖掘问题,解决问题,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锻炼了学生查阅文献和团队协作的技能,提高了学生的科研素养与工程实践本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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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可再生能源存在的问题范文

新能源是未来世界的主体能源,一国新能源产业的发展好坏将直接影响其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发展替代能源,实现传统能源和新能源之间的替代是解决当前世界能源供需瓶颈、供需结构性矛盾以及减轻环境压力的有效途径,也是世界可持续性发展的基本保障。

中国正在积极开发水电、核电,鼓励发展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积极开发利用地热能和海洋能。据中国新能源网预测,到2020年,中国可再生能源比重可以从目前的7%左右提高到16%左右;2035~2040年,这一比重将占到一次能源总量的25%以上。

二、中国新能源行业发展态势

1 我国能源消费现状分析

中国能源消费结构中,石油所占比例由2001年27.6%、2002年24.62%下降到2003年23.36%、2004年22.26%、2005年21.60%、2006年21.1%,天然气所占比例由2001年2.96%、2002年2.71%下降到2003年2.50%、2004年2.53%,继而上升至2005年2.8%和2006年3.0%,所占比例仍均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和主要能源消费国的一般水平,而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的比例竟达70%,远远超过全球的平均水平(28%),而且,今年来有逐步上升的趋势。主要原因是相对油气资源我国煤炭资源相对丰富,而且,相对工业国家我国过去对使用高污染的煤炭几乎没有环保的政策限制和外部成本合算。

2 新能源产业发展现状

(1)新能源行业的介定

新能源是指传统能源之外的各种能源形式。它的各种形式都是直接或者间接地来自于太阳或地球内部伸出所产生的热能。包括了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水能和海洋能以及由可再生能源衍生出来的生物燃料和氢所产生的能量。

一般地说,常规能源是指技术上比较成熟且已被大规模利用的能源,而新能源通常是指尚未大规模利用、正在积极研究开发的能源。相对于常规能源而言,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科技水平情况下,新能源有不同的内容。当今社会,新能源通常指核能、太阳能、风能、地热能、氧气等。

(2)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存在的问题

①政策及激励机制欠缺

在现有技术水平和政策环境条件下,除了水电和太阳能热水器有能力参与市场竞争外,大多数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成本高,再加上资源分散、规模小、生产不连续等特点,在现行市场规则下缺乏竞争力,需要政策扶持和激励。目前,国家支持风电、生物质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体系还不够完整,经济激励力度弱,相关政策之间缺乏协调,政策的稳定性差,没有形成支持可再生能源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

②市场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

长期以来,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缺乏明确的发展目标,没有形成连续稳定的市场需求。虽然国家逐步加大了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支持力度,但由于没有建立起强制性的市场保障政策,无法形成稳定的市场需求,可再生能源发展缺少持续的市场拉动,致使我国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发展缓慢。

③技术开发能力和产业体系薄弱

除水力发电、太阳能热利用和沼气外,其它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水平较低,缺乏技术研发能力,设备制造能力弱,技术和设备生产较多依靠进口,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与国外先进水平差距较大。同时,可再生能源资源评价、技术标准、产品检测和认证等体系不完善,人才培养不能满足市场快速发展的要求,没有形成支撑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技术服务体系。

3 我国新能源行业发展展望

(1)水电

今后水电建设的重点是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澜沧江、黄河上游和怒江等重点流域,同时,在水能资源丰富地区,结合农村电气化县建设和实施“小水电代燃料”工程需要,加快开发小水电资源。到2010年,全国水电装机容量达到1.9亿千瓦,其中大中型水电1.2亿千瓦,小水电5000万千瓦,抽水蓄能电站2000万千瓦;到2020年,全国水电装机容量达到3亿千瓦,其中大中型水电2.25亿千瓦,小水电7500万千瓦。

(2)生物质能

重点发展生物质发电、沼气、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和生物液体燃料。到2010年,生物质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550万千瓦,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年利用量达到100万吨,沼气年利用量达到190亿立方米,增加非粮原料燃料乙醇年利用量200万吨,生物柴油年利用量达到20万吨。到2020年,生物质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3000万千瓦,生物质固体成型燃料年利用量达到5000万吨,沼气年利用量达到440亿立方米,生物燃料乙醇年利用量达到1000万吨,生物柴油年利用量达到200万吨。

(3)风电

①到2010年,全国风电总装机容量达到500万千瓦。重点在东部沿海和“三北”地区,建设30个左右10万千瓦等级的大型风电项目,形成江苏、河北、内蒙古3个100万千瓦级的风电基地。建成1~2个10万千瓦级海上风电试点项目。

②到2020年,全国风电总装机容量达到3000万千瓦。在广东、福建、江苏、山东、河北、内蒙古、辽宁和吉林等具备规模化开发条件的地区,进行集中连片开发,建成若干个总装机容量200万千瓦以上的风电大省。建成新疆达坂城、甘肃玉门、苏沪沿海、内蒙古辉腾锡勒、河北张北和吉林白城等6个百万千瓦级大型风电基地,并建成100万千瓦海上风电。

(4)太阳能

发挥太阳能光伏发电适宜分散供电的优势,在偏远地区推广使用户用光伏发电系统或建设小型光伏电站,解决无电人口的供电问题。在城市的建筑物和公共设施配套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装置,扩大城市可荐生能源的利用量,并为太阳能光伏发电提供必要的市场规模。为促进我国太阳能发电技术的发展,做好太阳能技术的战略储备,建设若干个太阳能光伏发电示范电站和太阳能热发电示范电站。到2010年,太阳能发电总容量达到30万千瓦,到2020年达到180万千瓦。

(5)其它可再生能源

积极推进地热能和海洋能的开发利用。合理利用地热资源,推广满足环境保护和水资源保护要求的地热供暖,供热水和地源热泵技术,在夏热冬冷地区大力发展地源热泵,满足冬季供热需要。在具有高温地热资源的地区发展地热发电,研究开发深层地热发电技术。在长江流域和沿海地区发展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浅层地热能进行建筑采暖、空调和生活热水供应。到2010年,地热能年利用量达到400万吨标准煤,到2020年,地热能年利用量达到1200万吨标准煤。到2020年,建成潮汐电站10万千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