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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环境保护;
Abstract: in the construction of positive town of our country modernization, large and medium-sized building large put into use, its relative to the traditional low building height, volume, and other key data are far beyond, become a landmark in modern, full-featured, advanced facilities, to meet the great regional development and city life needs. But these large and medium-sized construction also often became the large energy consumption, high energy consumption, high emission bring side effects become more and more obvious, to solve the energy shortage and the city development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the three has become a priority among priorities. So, based on the large and medium construction such as the main direction of future architectural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platform for renewable energy application. Comprehensive application and technology promotion of renewable energy in buildings, became an important measure of building area to create innovative technology, 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environment livable city.
Keywords: building energy; renewable energy;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中图分类号:TU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2104(2013)
1.可再生能源建筑的时展背景:
我国目前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GDP增长较快,能源消费和CO2排放总量呈较快上升趋势,据统计,全球城市人口占世界总人口的50%,但却消耗超过85%的资源和能源,排除85%的废物和CO2。而城市的建筑物的能耗主要集中在采暖、照明、制冷、热水、电力、通风等主要几大类。据统计,我国城市的建筑能耗已经达到城市总能耗的27.6%,并且这一比例还在逐年提高。所以,建筑节能对我国乃至全球气候变化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都是意义重大的。
2.可再生能源种类及建筑应用概念:
与化石能源石油、天然气相比,可再生能源是自然界可以不断再生、能够永续利用的资源,主要包括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能、风能等。其中,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指利用太阳能、浅层地能、污水余热、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对建筑物提供采暖制冷、热水供应和供电照明,余电并网等。实现低能耗,高舒适度的完美结合,最大限度利用自然能源。
3.主要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体的组合开发及应用:
(1)太阳能的发展背景:
我国太阳能资源十分丰富,适宜太阳能发电的国土面积和建筑物受光面积也非常大,同时我国是太阳能光伏产品制造大国。仅在2010年时,全球太阳能光伏电池年产量1600万千瓦,其中我国年产量为1000万千瓦。近几年,随着全球光伏产品价格的大幅下降,中国已将新能源产业上升为国家战略产业,2012年7月20日,《“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国家明确提出了到2015年,我国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将达到2100万千瓦以上,光伏发电系统在用户侧实现平价上网。未来五到十年我国光伏发电有望规模化发展。
太阳能的建筑应用:
建筑体夜景照明及城市道路照明系统可全线采用了风光互补太阳能LED灯组,彻底摆脱原有系统使用市电的传统模式,不仅大大缩短布缆线的施工周期,而且还降低了建筑能耗,达到环保节能的效果,据初步测算,仅路灯照明系统每天每公里可节约用电460度。
建筑体光伏电力系统可由屋面太阳能系统和墙面太阳能系统组合而成。屋面系统基本可移植较为成熟的地面光伏系统基站,墙面光伏系统可结合幕墙系统,例如呼吸型节能幕墙,其外层玻璃采用太阳能光伏板或者遮光百页采用太阳能光伏板,最大限度的利用日照角度,实现建筑体自身降耗,节能,产能。
注:关于太阳能建筑发电,国家财政部和能源局已出台相应的财政补贴政策。
(2)热源系统的发展背景:
热源系统分为土壤源,空气源,水源三大类,在我国各个地区蕴藏丰富。我国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接触此类技术,起步较晚,技术上正处于发展期。由于大型建筑体中的空调系统是能耗重点,所以针对制冷和制热的热源采集交换系统(热泵)成为了全世界各国大力推广的环保节能的建筑热能源系统。
热泵系统的建筑应用:
热泵总体分为水源热泵和土壤源热泵两大类,其中水源和土壤源在建筑体中的利用方式主要为冬季地下浅表层土壤(或水)的低温热能能够被热泵抽取,供建筑采暖和制备热水,夏季反过来建筑向土壤(或水)排放热量。热泵整个系统耗电很少,维护费用较传统锅炉,直燃机或制冷机系统大大减少,保证了系统的高效性和经济性。日常维修量极少,折旧费和维修费也都大大地低于传统空调系统,运行费用每年每平方米仅为15-18元,比常规中央空 调系统低40%左右,且机房面积小,建筑物整体可利用面积提高。
注:建议采用城市污水源,如采用地下水源,需注意政府地下水源利用政策。
(3)风能系统的发展背景:
风能系统作为清洁的可再生能源系统,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其蕴量巨大。全球可利用的风能为2×107MW,比地球上可开发利用的水能总量还要大10倍。我国的风力资源极为丰富,绝大多数地区的平均风速都在每秒3米以上,特别是东北、西北、西南高原和沿海岛屿,平均风速更大,现在已有不少成功的中、小型风力发电装置在运转。
风能系统的建筑应用:
我国各地区的大中型建筑体数量众多,尤其是超高层建筑,屋面利用率很低,可考虑在建筑屋面及建筑空洞处,甚至建筑双塔之间设置垂直轴和水平轴风机系统,利用被建筑物强化和汇聚的强风产生风能,同时建筑体的设计方案要兼顾建筑效果和风能收集的两方面的最佳点。例如广州的**建筑,它借助建筑平面向南偏东13度,充分利用东南风,在塔楼设备层24层及50层设置与高性能汽车引擎进风口外形相似的两个吸风口,并通过四个风涡轮发电系统进行风力发电,每组发电量约6kWh,总发电量约24kWh,预计日发电量为288kWh,年发电量为105-120kWh。预计风力发电系统总造价约1000万元,年节电费约8.3万元,开创了世界上超高层建筑运用风力发电的先河。
注:风力发电的不稳定性应引起建筑电气设计的足够重视
关键词:乡村旅游区;可再生能源;旅游循环经济
中图分类号:F5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3-010-01
一、旅游循环经济及其研究现状
旅游循环经济是一种可持续的旅游发展模式,是在资源和环境承载力条件下进行旅游开发和开展旅游活动,在旅游业所涉及的食、住、行、游、购、娱等要素中,积极开展生态旅游、生态管理和清洁生产,倡导绿色消费的观念措施,在旅游区内的工业、农业和第三产业之间建立循环链,实现旅游业健康可持续快速发展。
目前,国内学术界对旅游循环经济进行了积极的研究和探索,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研究的范围多集中在概念、运营模式、发展体系和实践方面的研究。国内对旅游循环经济进行了多方面的探讨,但是没有进行发展旅游循环经济技术支撑方面应用研究,本文试着从可再生能源技术在乡村生态旅游区的应用入手,探索旅游循环经济发展、旅游区清洁生产的新范式。
二、可再生能源技术在旅游循环经济发展中的意义
1.可再生能源技术介绍
可再生能源是指一些人类认识和利用有着相当长历史且对环境和生态友好的永不枯竭的能源。与传统能源如煤炭、石油相比,可再生能源有着不可比拟的优势,主要表现在:资源丰富,储量庞大;环境污染小,干净清洁,对环境友好。目前,许多国家制订了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使其在全球总能源耗的比例由目前的5%提高到2020年的15%左右。随着一大批成熟技术的应用,可再生能源的市场份额会越来越大,应用的范围也会逐渐渗透到各个领域,成为未来的一种主要能源。
2.可再生能源技术在旅游循环经济应用中的意义
(1)节约运营成本
煤炭和柴薪使用简单方便,前期基本上不需要设备投入,所以乡村旅游区对煤炭、柴薪的利用占有很大的比例,其利用方式也仅仅局限于最基本的燃烧方式。使用可再生能源最主要的是前期设备投入,成本相对较大,但从长远来看,可再生能源设备只需一次性投入,后期几乎没有花费,且经济环保,能够节约乡村旅游区的运营成本。
(2)降低常规能耗
降低常规能源的使用的比例是应用可再生能源的一个重要目标。乡村生态旅游区具有丰富的可再生能源储备,比如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等,有些旅游区还具有丰富的地热能。要合理的利用这些可再生能源技术,需要依据乡村生态旅游区的可再生能源组合情况,科学合理的制定利用方案体系,把其应用到旅游区所涉及的各个行业、部门和区域,可以有效的替代常规能源,降低其使用比例,实现乡村旅游区的生态化发展。
(3)净化生态环境
常规能源使用所排放的烟尘和燃烧废弃物等严重影响了旅游区的光环境、大气环境、生物环境、水环境和土壤环境等,且燃烧废弃物的随意堆放或不正当处理给旅游区造成明显的污染。应用可再生能源,没有SO2、CO2烟尘排放,没有固体废弃物产生,不会对旅游区的环境、空气质量产生影响,对旅游区生态环境能够起到净化作用。
三、可再生能源技术在乡村生态旅游区应用的推进措施
乡村旅游地多是环境优美、资源组合较好的地方,随着乡村旅游业的发展,其所暴露的问题如常规能耗过大、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废弃物随意堆放等引起了人们的注意。把乡村地区的优势可再生能源技术利用到发展旅游循环经济中去,对于乡村地区节能减排、优化环境、提高空气质量及对资源循环利用能够起到促进作用。
1.政策激励
与传统常规生化能源利用相比,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前期资金投入较大,旅游企业难以接受,所以政府应该制定相关优惠政策来激励可再生能源技术在旅游区的应用。第一,制定激励政策。制定推进可再生能源的相关政策,根据乡村旅游区的规模、能源利用方式等制定出针对乡村旅游地区的激励政策。第二,实行价格补贴政策。对乡村旅游区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企业给予政策和资金上的支持、减免税收、价格补贴等优惠,企业利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前期成本由政府部分补贴。
2.技术改进
可再生能源技术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大量技术还远没有达到大规模应用阶段,应用成本较高,应当从国家层面加大对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究和改进。一方面需要加强研发工作,各科研部门、高等院校应该积极进行可再生能源技术方面的研究和实践,使一批处于试验阶段的技术达到推广层面,丰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体系;另一方面,积极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欧美和日本的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应该积极的引进并学习消化。
3.观念更新
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是一种环保型、无污染的、可循环利用的能源系统,但是由于目前设备成本较高,没有引起乡村地区旅游企业的重视。应该积极的引导乡村地区旅游企业经营者意识到可再生能源的潜在优势,并给予其一定的政策和价格优惠,使其在观念上意识到利用这项技术的重要性和可行性。
4.示范推广
我国乡村旅游区处于旅游业发展的初期阶段,其能源利用系统尚不是很完善,尤其是以可再生能源为主体的乡村旅游区更是缺乏。建立乡村旅游地可再生能源示范区,具有重要意义,一是可以起到示范作用,其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成本效益将会为旅游区特别是乡村旅游区所重视;二是其所建立起来的运作模式将会为其他旅游区借鉴,为其他旅游区建立可再生能源利用模式提供经验。③
参考文献:
[1]谢军安,郭苏智,王锡莲.循环经济的理论和模式构建[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03,(8).
关键词:可再生能源法;能源基本法;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2)05—0071—05
可再生能源是可持续发展的能源、未来的能源,谁掌握了可再生能源,谁就掌握了能源的未来。面对能源的潜在危机、全球气候变暖和生态环境的不断恶化,被称为绿色能源的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日益受到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重视。法律作为具有约束性和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和制度资源,对于促进和保障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我国可再生能源立法的现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以下引用中国法律,略去“中华人民共和国”七个字),目前我国法律中的可再生能源“是指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非化石能源”,但“通过低效率炉灶直接燃烧方式利用秸秆、薪柴、粪便等”不适用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是指有关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其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和各种法律表现形式的总和。通过十多年的努力,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可再生能源法》为基干的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方面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的组成包括以下两大方面:
(一)可再生能源的专门性法律规范性文件
我国可再生能源的专门法律、基干法律是《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2月28日通过,2009年12月26日修订)。该法包括总则、资源调查与发展规划、产业指导与技术支持、推广与应用、价格管理与费用分摊、经济激励与监督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八章,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制度,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可再生能源发电分类固定电价和发电费用分摊制度,可再生能源专项资金制度,可再生能源财政补贴和税收、信贷优惠措施等制度。《可再生能源法》的颁布实施,有效改善了我国的能源消费结构,降低了我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
为实施《可再生能源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可再生能源的专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如
收稿日期:2012—06—09
*基金项目:201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问题研究》(10A2D008)的成果之一。
一、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资金分摊机制的意义与原则
(一)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资金分摊机制的意义
1、可再生能源与常规能源发电的成本差额较大。由于可再生能源发电尚处于起步阶段,基于现有的技术条件,与常规能源相比,绝大部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成本都比较高。除水电外,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一般都高于煤电成本。目前在我国,风力发电成本为0.4-0.8元/千瓦时;生物质发电成本为0.5-0.9元/千瓦时;太阳能光伏发电则达到3.5-6元/千瓦时。而燃煤电厂(含脱硫装置),上网电价为0.25-0.46元/千瓦时。可见,即使是技术相对成熟的风力发电,与常规的火电相比,单位电量成本平均也要高出50%以上。而生物质能、太阳能、潮汐能等其他类型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更高,与常规的火电相比,单位电量成本高出80%至数倍以上。加之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外部收益”难以量化,用现行的企业会计成本标准来衡量,显然成本过高,还不具备与常规能源竞争的能力。因此,如果没有社会的扶持,可再生能源发电将长期处于实验阶段,对于解决能源需求不会有实质性的贡献。
2、可再生能源与常规能源发电间的成本差额是人类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所必须付出的学习成本。随着占全球人口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化石能源紧缺及由化石能源消费所引发的环境污染和气候变暖的问题日益突出,人类依靠化石能源的发展之路难以为继。因此,必须大力开发利用风能、生物质能、太阳能、潮汐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耗,促进常规能源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利用,进而实现全人类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既然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处于起步阶段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与常规能源发电的成本差额,也就属于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成本。对于这类有利于全社会的长远利益的成本支出,显然应由全社会共同承担。但可再生能源发电所导致的常规能源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都属于典型的公共产品,而这些公共产品尽管使人人获益,但由于可以“搭便车”消费,其成本支出又不能依靠市场机制予以回收。因此,建立一个适合国情的、科学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资金分摊机制,对于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二)可再生能源发展资金分摊机制设计的基本原则
1、要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的开发。这既是《可再生能源法》立法精神的核心,也是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资金分摊机制的目标所在。因此,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资金分摊机制,首先要注意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的配合,在“分摊”资金总规模上要确保规划的需要。其次,在“分摊”资金的征收和分配上,应有助于广泛调动各方面投资于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积极性。
2、要促进“分摊”资金使用效率的最大化。对可再生能源与常规能源发电的成本差额的补偿,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归根到底都是要由公众承担相应的资金支付。目前我国已实行的通过电力销售价格“分摊”,也无非是通过电价附加的形式向电力消费者征收一笔公共资金,然后再将这笔公共资金补贴给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因此,应该像其他公共资金的征收和使用一样,使之尽可能产生最大社会效益。这里的社会效益,就是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与单位补贴资金的比值。具体说,就是在征收资金规模一定的情况下,能够支持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规模越大越好,或者说,在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规模一定的情况下,向电力消费者征收的资金规模越小越好。
3、要便于操作。“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政府任何一项政策的执行,都不仅仅是带来社会收益,同时也要社会为之付出成本。因此,在政策效果相同的前提下,具体内容的设计应尽可能减少执行的成本。具体说,一是要便于公众(特别是相关各方)的理解;二是要便于有关各方职责的履行,以减少沟通费用、监督费用和执行错误造成的损失。为此,“分摊”机制应尽可能简单明了,并能为地方政府、缴费者、受益者履行职责提供便利。
二、可再生能源发展资金分摊的国际实践
(一)关于分摊资金的承担和资助范围
1、关于分摊资金的承担范围。目前,除荷兰等少数执行绿色能源价格体系的国家采取消费者自愿认购外(到2004年荷兰绿色电力用户已经占到30%,他们自愿以每千瓦时8-9欧分的价格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以得到这样的优惠价格),对于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高于常规能源的发电成本的差额,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全社会共同承担的方式予以分摊。
2、关于分摊资金的资助范围。对于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哪些费用可以进入分摊的范围,主要取决于各国可再生能源的资源禀赋。原则上,进入分摊资金资助的范围涵盖了所有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在德国,分摊资金资助的范围不仅包括所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如水力发电(包括波浪能发电、潮汐能发电、盐差能发电及潮流能发电)、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包括沼气、垃圾填埋气及污水处理厂废气、市政和工业垃圾有机分解气体)发电等,还包括煤层气发电项目所生产的电力。关于可再生能源电力联网费用,德国规定电网企业应负责为新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进行必要的电网建设、升级、扩容等,并承担相应的电网建设、升级、扩容费用。但这些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使用费,最终转由电力用户承担。因此,在德国,虽然可再生能源电力联网费用没有被计入电网间结算范围,亦即没有计入可再生能源发电费用的全国分摊范围,但通过计人电网使用费,仍然得到了社会的资助。
(二)关于分摊资金的筹措和支付
大体上有三种方式:
1、固定价格机制下由电网公司代行。在那些可再生能源发电尚未参与竞争性电力市场运行的国家,由于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价格是由政府决定的,因而政府在可再生能源发展资金分摊机制中的主导作用也较强。如德国、丹麦等国家采用的是电网公司先按照政府所定的电价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支付费用,年终时,根据按电量平均负担的原则,在各个电网公司间进行网间的费用平衡和结算,之后电网公司再通过自定的电力销价来将此项费用转移给用户。
2、政府直接操作。如西班牙就是在国家财政预算中专门列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资金科目,电网企业只向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按照正常的上网竞价支付购买费用,而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所需补贴由国家财政资金按固定标准直接支付。
3、强制性配额与绿色证书交易制度。所谓强制性
配额,就是政府要求能源企业在生产或销售常规电力的同时,必须生产或销售规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而绿色证书交易,是指政府对企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核发绿色交易证书,绿色交易证书可以在能源企业间买卖,价格由市场竞争决定。在这里,政府的作用主要是规定可再生能源电量销售配额和颁发绿色交易证书,而具体的分摊金额及过程则由市场机制决定。实施可再生能源发电强制性配额与绿色证书交易制度的前提条件,一是要有竞争性的电力市场。目前,英国、澳大利亚、意大利、日本等十几个国家以及美国的大部分州已经建立了可再生能源市场价格体系。二是对未完成强制配额的企业予以惩罚的制度。上述国家和地区均规定了未完成强制配额的罚款额度。这一额度往往成为可再生能源发电交易成本的上限。例如英国对企业的罚款是每千瓦时3便士,约合每千瓦时4.5欧分,再加上浮动的常规电力上网价格,2004年英国的可再生能源电价水平是每千瓦时7-8欧分。在此制度下,不同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得到的是相同的价格,但价格水平随时都在随可再生能源市场供需情况而变,总价格又随电力市场的变化而浮动。结果,一些接近商业化的成本相对较低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如风电、生物质能发电等会得到较快的发展。而一些成本相对较高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发展,例如光伏发电等就可能受到相当程度的制约。同时,这种价格形成机制,在完成交易之前无法确定可再生能源的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融资。此外,惩罚制度往往成为企业逃避履行义务的手段,例如英国的部分电力公司,当收购可再生能源价格高于惩罚额度的时候,宁可被罚,因此,实行配额制的国家对发展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刺激力度不如实施固定电价的国家。
三、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分摊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的制度安排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06年1月4日颁布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和2007年1月17日颁布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我国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费用分摊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资金来源及征收主体。资金来源于终端用户电价的小额附加,即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名目,向终端用户从量计征。最初每千瓦时加收0.001元,2008年提高到每千瓦时加收0.002元。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电力销售企业(各省电网公司)代征,单独记账,专款专用,但计人本企业销售收入。
2、关于各地区所需补贴额的确定。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包括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高于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的部分、国家投资或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高于当地省级电网平均销售电价的部分,以及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等。其中: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额=(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当地省级电网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量
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补贴额=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一当地省级电网平均销售电价×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售电量
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运行维护费用=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经营成本×(1+增值税率)
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网费用是指专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而发生的输变电投资和运行维护费。接网费用标准按线路长度制定:50公里以内为每千瓦时1分钱,50-100公里为每千瓦时2分钱,100公里及以上为每千瓦时3分钱。
3、关于地区间资金平衡方式。省级电网企业将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首先用于支付本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差额部分通过地区“配额交易”平衡。省级电网企业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金额小于本省应支付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金额的,差额部分作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对外“出售”。省级电网企业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金额大于本省应支付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金额的,余额用于“购买”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
4、关于地区间资金平衡的认定和程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地区间资金平衡方案的制定。地区间资金平衡每月进行一次。每月20日前,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省级电网企业和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经营企业要分别向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所在省未设立电力监管机构的,报所在区域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上一月度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上网电价和电费结算情况,省级电网企业要同时上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情况和配额交易情况。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区域电力监管机构统计汇总后,于每月底前分别报送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计审核各省级电网企业上一月度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余缺后,对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不足以支付本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的省级电网企业,按照短缺资金金额颁发同等额度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证,同时制定和下达配额交易方案。为方便交易,可以对每个电网企业在本省资金总额度内开具多张电价附加配额证。省级电网企业根据配额交易方案,在配额交易方案下达后10日内完成配额交易,在配额交易完成后5日内结清补贴。持有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配额证的省级电网企业向其他省级电网企业出售配额证,出售收入计入电网企业销售收入。
(二)我国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分摊存在的问题
总体上看,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分摊制度的建立,对于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促进作用明显。但从效率的角度看,缺陷也比较明显,主要表现在:
1、征收与实际可用数量不符
在《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中,虽明确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为单独记账、专款专用,但由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属价内征收,因而这部分资金不可避免地进入电网企业的销售收入,这就从三个渠道导致可用资金量的“缩水”。
(1)因缴纳增值税导致可用资金“缩水”。根据我国现行税收结构,如果电力企业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仅增值税一项,实际可用的可再生能源附加,就已由每千瓦时0.002元降为0.0016元。
(2)因地区间资金调配导致可用资金“缩水”。在我国,之所以建立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分摊制度,根本原因就是可再生能源发电存在地区间的溢出效应,必须通过中央政府的统一管理,实现地区间的转移支付,进而使那些可再生能源富集的地区有动力、有能力合理开发和使用可再生能源。因此,所征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在各省级电网企业间的调配不可避免。可由于该项资金进入电网企业的销售收入,那些调配入该项资金的电网企业,还要再次缴纳增值税,从而形成同一笔资金重复纳税的局面。
(3)因缴纳企业所得税导致可用资金“缩水”。如果随电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附加收大于支,该项余额留存的那个电网公司,还必须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从
而进一步导致可用资金的“缩水”。
2、名实不符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附加”成了涨价。尽管从消费者支出的角度看,随电价征收用于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会体现为消费者支出的增加,但从该项资金的所有权和用途的角度看,“附加”与电价具有截然不同的性质。随电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附加,用于公共利益目标,属政府收入,具有准税收性质。而电价用于企业的个体目标,属企业收入。但由于可再生能源附加在价内征收,使其又具有了企业销售收入的性质。所以说,现在的可再生能源附加,性质混沌不清。
(2)公共资金的政府调拨成了“配额交易”。由于可再生能源附加在价内征收,进入企业的销售收入,因此,各电网公司用可再生能源附加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资金余缺调配,就必须通过某种形式的企业间的交换关系来完成,结果就出现了所谓的“配额交易”。须知,既称“交易”,就必然要有市场,有市场,必然要有竞争,因而交易的价格是由市场而非政府所决定的。所以,在国外,“配额交易”通常是指“绿色证书交易”一类的市场交易,目的是通过竞争机制的引入,提高发展可再生能源及环境保护政策的实施效率。而我国这里的“配额交易”,“成交双方”、“成交金额”完全由政府指定,而且也没有价格,本质上是政府资金的调配,与“配额交易”本来的内涵南辕北辙。
3、资金的调配层次多、时效差
(1)资金调配层次多,管理成本高。如前所述,由于可再生能源附加在价内征收,所收资金进入企业的销售收入,省级电网企业的余缺,形式上自然要通过企业间的资金往来加以解决。但问题是,可再生能源附加毕竟本质上归政府所有,而我国又是一个大国,存在几十家省级电网公司,结果,政府又必须介入这个企业间的资金往来过程,不仅企业由此增加了管理成本,政府与企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协调成本也随之增加。
(2)资金调配时间长,时效差。虽然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文件规定了省级电网企业资金调配的时限,但由于资金调配层次多,所需时间必然延长。从已进行的调配过程看,一般都在半年以上,远远长于政府文件规定及业内普遍预期的时间。资金调配时间长,显然会加重资金调入地区电网公司的财务负担。尤其是那些可再生能源发展较快而电力消费小的省份(如西部的一些省区),电价附加和发电补贴之间存在比较大的缺口,资金调配周期拖长,其财务负担就更为沉重。
4、未能与项目审批等相关制度有效结合
(1)未能与项目审批制度有效结合。现行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资金,是由中央政府统一出资,全国范围内分摊,我们也可称之为一级分摊,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建设却是中央与省两级审批。比如风电项目,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均可由地方政府审批。而地方政府可批准的项目,又没有数量限制。也就是说,只要是获准的项目,不管是谁批的,其所需的资金补助,都由中央政府承担。既然项目的收益留在当地,而项目的公共成本由别人支付,就像“自己生孩子,别人出钱养育”一样,当然会激励地方政府尽可能地多批项目了。因此,一方面,它确实推动了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迅猛发展,但另一方面,也存在激励过度问题,使一些近期尚无必要的项目仓促上马。
(2)未能与可再生能源电价制度有效结合。仍主要表现在风电的管理体制上。我国现行的风电价格制度是实行招标定价。目前,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风电项目,均可由地方政府审批,与之相适应,地方审批的风力发电项目,招标也由地方组织。从而,风电价格的确定,实际上也使地方政府有了很大的影响能力。而如前所述,根据现行的费用分摊机制,就某一地区而言,无论发展风力发电产生的公共成本有多高,都由中央政府统一支付,或者说,都会在全国范围内分摊,对当地利益都没有影响,因此,在风电的价格上,地方政府与项目公司的利益是一致的,所以,凡是地方政府招标的风电项目,价格通常都较高。从理的角度看,地方政府如此处事也无可厚非。问题出在中央政府的政策基点:天底下哪有委托别人买东西而又对受托人无财务约束的呢?再具体一点说,既然是招标购物,怎么能没有购价的标底呢?而在地方政府可以主导风电招标定价的条件下,实行中央政府统一出资的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分摊制度,就如同“委托别人买东西而又对受托人无财务约束”,或“招标购物而无价格标底”!因此,现行的中央政府一级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资金分摊机制,不仅与项目的两级审批相互矛盾,而且也与风电价格招标制度无法兼容。其结果,是需全国分摊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补贴资金数量难以预测,也不利于约束投资成本、保证投资效率。
四、完善可再生能源发展资金分摊机制的建议
(一)准确定性“分摊”资金
如前所述,从“分摊”资金的定性和来源的角度看,国外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资金分摊机制,大体上可分为价格内的“民间调解”和价格外的政府操作两种形式。我国目前采取的方式,与上述两种方式都有相像之处,又有不同之处。我国的可再生能源附加,无论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规定,还是财政部门的表态,都将之定义为“政府性基金”,所有权归政府财政,这似乎与第二种形式相似。但这种归政府财政所有的“政府性基金”,却又是在价内收取,形式上的所有权又不是政府而是电力企业。结果是政府财政性资金的调配走“民间调解”的渠道。由此产生的种种弊端,已如上述。
因此,首先要做的就是为“分摊”资金正名。“名不正而言不顺”。实际上,我国确立通过电价征收可再生能源附加的政策初衷,就是选择的前述第二种方式。既然财政部门也认可“可再生能源附加”属政府性基金,在名称上就应该使其准税收的性质得以明确。为此,建议可再生能源附加改称为“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使之不必再通过所谓的“配额交易”等迂回曲折的渠道进行调配。如果考虑到将来有可能还要通过规范的方式解决电力普遍服务、电力改革“搁浅成本”等相关公共政策资金来源问题,也可定名为:“电力公益基金”。因为后一名称更有包容性,可不必另立名目,进而既减少立法成本,也可避免因电价附加的基金名目过多而导致公众的反感。
(二)“分摊”资金应价外收取
“分摊”资金作为一种准税收,无论是理论上,还是从便于计划和管理等实用的角度看,都应该在价外收取。因为,征收“分摊”资金的目的,是鼓励发展可再生能源,以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而“分摊”资金属于典型的公共资金,既然是公共资金,就应进入政府账户,要与企业收入相互区隔。“分摊”资金由价内收取改为“价外征收”,可避免现在的这种价内征收方式所导致的“政府向自己的财政收入征税”在逻辑上的荒唐局面,也可避免资金量“缩水”和调配层次多、管理成本高的弊端。
(三)合理确定“分摊”资金的征收对象
1、“从量”计征。即只在电量电价上加“附加”。因为政府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扶持,主要源于常规能源特
别是化石能源消费的不可持续性,而电力消费者对化石能源的消耗主要体现在电量而不是容量上,从“受益者负担”这一公平原则出发,该项责任显然是应由“电量”的消费者承担。
2、设免征范围。近期的免征范围内,可设定为地区和地(县)自供电网和农业生产用户。由于地、县自供电网多以水电(主要是小水电)为主要电源,对地、县自供电网用户暂时免征,可减少争议,便于操作。所以对农业生产用户免征,一是因为农业生产用电量不大,二是电价涉及支农政策,因此暂时免征当无大的负面影响。如果现行“基金”有满足“分摊”需要的空间,在该“基金”征收期限内,减免范围也可暂按原规定执行。对上述范围之外的所有省网公司供电用户(包括省网公司的趸售对象、自备电厂用户、向发电厂直接购电的大用户),均应按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3、自备电厂用户必须缴纳。
(四)科学设定“分摊”资金征收标准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问题:
1、如何确立决定“基金”标准的影响因素。应主要考虑:(1)单位补助金额;(2)电网公司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3)接人工程等(未进入电源项目投资成本的)其他相关支出;(4)规划期内电网公司的售电总量。
其相互关系可用如下公式表示:
“基金”标准=(单位补助金额×收购量+其他相关支出)/售电量
2、如何设定相关参数。方法如下:
(1)关于单位补助金额的确定,可用规划期常规能源平均上网电价与可再生能源标杆价的差额为依据。全国平均的单位补助金额,可在各地区的单位补助金额基础上,加权平均计算得出。
(2)关于电网公司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应以规划期中央与省两级规划衔接后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量为依据,减去设计的“厂用电量”后确定。
(3)其他相关支出的确定,应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为依据。不过,从有利于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做经济性比较的要求出发,接人工程等其他相关支出最好进入标杆上网电价。
(4)规划期内电网公司的售电总量的确定,与电力需求预测是同一问题,一种办法是以《电力十一五规划》为根据。如果《十一五规划》相关指标未定,也可以近三年售电量的平均增长率为根据。
3、是否继续提高征收标准。我国目前的用户电价中已有性质类似的基金,如“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基金”、“库区移民扶持基金”等,有些“基金”的征收量、需要量都因条件变化而同原计划有很大出入。例如,“三峡基金”的征收期限是2009年,此后如果不再改作他用,就可腾出很大的资金获取空间。因此,对于是否因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而进一步提高基金征收标准问题,建议先对现行“基金”征收、使用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的结果酌情决定。
(五)建立中央与省两级分摊机制
我国地域辽阔,地区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在绝大多数公共政策领域,都不同程度地需要地方政府的参与。政府的可再生能源政策,不仅要考虑资源分布及经济性评价的地区差异,也必须顾及中央与地方以及地区间的利益关系的影响。如前所述,现行的可再生能源发电财政补贴实行的是中央政府一级承担机制,而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经济利益及项目审批权又有相当大的部分归地方,这种权益与责任不对等的制度安排,降低了资源的配置效率。因此,现阶段的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资金“分摊”机制,必须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使之与项目两级审批体制相协调,与目前的电力销售价格以省为基本管理单位的利益格局相适应。为此,建议改目前的中央政府一级承担机制为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两级承担机制。具体内容可概括为:“分摊”资金收入实行中央与省两级政府间分成,“分摊”责任与审批权限相结合。
关于“分摊”资金收入实行中央与省两级政府分配,总的原则是利于发挥中央与省两级政府的作用,提高政策的执行效率。至于是“地方分小头,中央分大头”,还是中央与地方“五、五分成”,应视项目审批权限及发展规划中地方项目的种类、规模等因素确定。
所谓“分摊”责任与审批权限相结合,是指属中央战略性布局范围内进而由中央政府审批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所需补助资金全部在中央的“基金”收入中安排,即在全国范围内分摊,而由地方规划且由地方政府审批的可再生能源电力项目,所需补助资金全部在省级政府的“基金”收入中安排,即在省内分摊。
经过上述改变,可有效实现可再生能源政策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的平衡。“分摊”资金收入实行中央与省两级政府分成,不仅可提高地方政府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积极性,而且使之相关行为有了财务预算约束。而“分摊”责任与审批权限相结合,其结果是地方审批的项目越多,地方为此支付的可再生能源“分摊”资金量就越大,在这种地方审批项目的效率与地方的利益挂钩的条件下,地方政府审批项目将趋于谨慎,由地方政府招标形成的上网电价也将受到有效控制。
改目前的中央政府一级承担机制为中央政府与省级政府两级承担机制,也可有效划分中央与地方的责任,减少资金“分摊”中的利益纠纷,中央政府可将更多的精力用于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战略性布局,并因使“分摊”资金管理的复杂程度降低而减少行政成本,从而提高中央政府政策制定和实施的效率。
(六)重建“分摊”资金管理体系
如前所述,现行的可再生能源“分摊”资金体制,由于定性错误和价内收取,不仅导致资金缩水、资源错配问题,也不必要地增加了企业负担,降低了行政效率。通过“正名”、“价外收取”、“建立中央与省两级分摊机制”的改革,也为“分摊”资金的管理体系的简化和效率提高创造了条件。
“分摊”资金的管理体系,主要包括“收”、“付”及相关的监督等方面的内容。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目前不太可能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近期可立足于现有的条件和其他“基金”管理经验,对“分摊”资金的管理体系的基本框架做如下设计:
1、仍由电网公司代收。可参照“三峡基金”管理方式,由财政部门给予电网公司相应的代收费用。
2、建立中央与省两级财政专项账户。电网公司代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后,按规定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应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关键词】 财税政策; 可再生能源; 商业化阶段理论; 政策框架
中图分类号:F416.2;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22-0091-05
一、引言
能源是人类活动的物质基础,人类的活动离不开优质能源的出现和先进能源技术的应用。伴随着发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世界各国愈加重视能源供应对于经济的巨大作用。而近10余年全球生态环境恶化,空气污染加剧,使得以风能、太阳能、生物能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得到追捧。目前,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生产国和消费国(BP,2013),是第二大能源生产和消费国以及第二石油消费国、OECD之外最大的石油进口国(王仲颖、任东明、高虎等,2012)。我国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的比重长期保持在70%以上(中国统计年鉴,2014),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我国CO2气体排放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已占全球首位(IEA,2009)。我国政府已经提出2020年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要占到全国一次能源消费量的15%(《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07),但是要实现此目标,任务艰巨(王仲颖、任东明、高虎等,2012)。
世界经验表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与政策的引导和激励密不可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07)明确指出,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对包括水能、生物质能的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予以支持。目前,对于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的研究文献主要从政策工具的应用、政策工具效果评价方面提出。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重视对于可再生能源的激励政策应该针对不同发展阶段提出。Martine et al.(2006),Hillring(1998)提出在研发阶段需要针对技术研发进行支持;在生产阶段主要通过减免税收和适当补偿(Lawrence & Stanton,1995);在市场化阶段Suani(1999)认为生物质能政策需要将外部性引入市场价格中。同时,可再生能源在市场化阶段配额标准需要保持相对稳定(Ryan et al.,2006)。国内学者王革华(2010)对我国新能源产业政策进行了梳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提出我国应完善经济激励政策和非经济激励政策,促进新能源的发展。王玺等(2011)针对新能源产业研发、生产和销售等环节设计了税收优惠政策。刘叶志(2008)则从外部性理论的角度提出使用财政政策来优化资源的配置。
本文针对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政策的发展状况,从基础理论入手,通过科学判断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阶段,针对不同发展阶段依据商业化阶段理论与可再生能源财税政策的关系提出相应的产业财税政策。
二、可再生能源的概念及发展意义
(一)可再生能源概念和分类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能源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是否再生,将能源划分为可再生能源与非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的英文名称是Renewable Energy,其概念最早是由联合国在内罗毕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会议上确定的。可再生能源不同于常规的化石能源,具有可持续性,几乎不会枯竭,有利于生态良性循环,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所产生的二次能源氢能等(张博,2007;姜南,2007)。我国将可再生能源分为水能、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和海洋能(《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07)。这种能源资源潜力大、环境污染低,是人和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能源。
(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意义
1.能源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我国能源长期存在资源有限、优质能源储量严重不足、化石能源人均储量低的状况,其中石油、天然气资源仅占世界人均储量的11%和4%。目前,中国石油进口年均增长率达到了35%,石油对外依存度在30%以上,这一数据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对能源的需求将持续增加。
2.调整能源结构、增加能源可持续供应的需要
我国能源消费结构长期以煤炭为主,随着降低煤炭消费的压力增加,必然需要相应提高水电、核电等能源的使用量。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多元化的能源消费结构。
3.保护环境、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需要
对于化石能源的过分依赖,使得我国环境污染严重,严重影响我国居民的身体健康。而可再生能源几乎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破坏。这也是为什么世界越来越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原因所在。
三、商业化阶段理论与可再生能源财税政策的关系
(一)商业化阶段理论的内涵
根据美国总统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研究报告(PSCAST,1999),可以将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商业化过程分为研究发展阶段、示范阶段、规模化降低成本阶段和大面积推广阶段。
在研究发展阶段,也是商业化准备阶段,投资收回的可能性小,承担的风险高,因而在此阶段政府是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政府等公共部门应该在技术研发方面发挥巨大作用,同时为了促进新技术的商业应用转化,政府应该引导企业积极参与。
在示范阶段,政府提供资金支持是本环节得以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此阶段可以分为技术示范和商业化示范两个阶段。技术示范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研发出的新技术进行生产能力的可行性验证、示范,并发现问题,进一步完善新技术;而商业化示范阶段是在上一个阶段可行的基础上对商业服务的能力和推广前景进行验证。本阶段资金投入较大、回收期长、风险高,资金获取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到了规模化阶段需要降低生产成本。在本阶段技术特征表现为单位生产成本受累计产出规模增加的驱动而进一步下降,整体呈现“学习曲线”的特征(见图1),直至可再生能源技术拥有与传统能源相同的竞争力。成本下降受规模效应的驱动,而累计规模效应需要稳定的大量的资金投入,本阶段需要解决的关键核心问题是克服成本下降的不确定性、保证投资收益的稳定性。合理的政策设计将会达到成本驱动下降的作用,否则可能出现接受补贴的企业依赖补贴生存,不想通过技术进步和加强管理增强盈利能力。
大面积推广阶段是在可再生能源经历了研发、示范和规模化阶段之后。在前几个阶段的发展之后,由于成本经济性已与常规能源技术相当,此时就可以进行大面积推广了。此时政策上主要解决市场交易和信息传播方面的障碍。
(二)商业化阶段理论与可再生能源财税政策的关系
可再生能源在商业化的不同阶段,都不同程度伴随着研发、示范、规模化成本降低和市场推广等环节的运行。在技术研发环节政策支持应该是政府公共部门主导、企业等参与,主要使用科技推动政策,由国家组织研究机构和企业一起实施科技攻关计划,并对研究示范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以生物质能为例,美国在燃料乙醇产业发展的各个阶段主要采取的政策有:(1)在发展初期,采用提高乙醇补贴、税收减免、信贷优惠、债券贴息补贴以及保险贷款优惠等补贴手段。首先将每加仑乙醇补贴从1978年的40美分提高到1984年的60美分。在《能源税收法案》中要求对E10乙醇汽油每加仑减免征收4美分消费税。通过《原油暴利所得税法》将乙醇添加汽油的免税时间进行延长;1980年的《能源安全法案》(Energy Security Act)要求对生产规模低于100万加仑的乙醇生产厂商提供担保,联邦政府与乙醇生产厂商签订购买协议,实行最低收购价格;《混合和解法案》中规定对外国(主要针对巴西)生产的乙醇征收每加仑50美分的进口关税,还规定乙醇生产设施可以进入免税工业发展债券。关于行业竞争,《乙醇燃油竞争法》禁止对乙醇企业进行任何恶意报复,实施的效果是企业投资积极性提高。到1985年美国生物乙醇的产量接近5亿加仑,生产厂商达到163家。(2)在商业化过渡阶段,需要不断扩大项目规模和项目数量。在这个阶段,为了促使新产业的成熟,政府需要通过补贴税收、优惠等形式支付增量成本,促进新技术尽快扩大规模。(3)在规模化阶段,往往需要从产销两个方面促进产业的快速发展。美国在此阶段除了对生产环节提供支持,还对消费环节提供信贷帮助:1)在《替代能源安全法案》(Alternative Motor Fuels Act)中规定对生产替代燃料汽车的企业提供信贷优惠,满足公司平均燃料经济(CAF)的标准,如E85标准;2)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主要由于石油生产企业的阻力,E85加注站一直没有发展起来,使得乙醇的使用范围受到了很大的限制;3)继续对研发领域实施支持。(4)在商业化运作阶段,即大面积推广阶段,美国实施多环节支持生物燃料产业,通过制定明确的生产计划,补贴逐渐减少。不同商业化阶段可再生能源的激励扶持政策见图2。
四、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阶段判断与政策框架设计
(一)可再生能源发展阶段判断
1.趋势判断
对于可再生能源发展阶段的判断是建立在Booz和Allen(1957)的生命周期概念基础上的。根据PSCAST的商业化阶段理论,处在不同发展阶段,产业规模、产品种类、市场环境、产业利润等都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对可再生能源商业化阶段进行实际判断时我国数据统计不全,企业数据仅能从上市公司的年报中获取(宁冰,2012)。根据RESSET金融研究数据库中关于我国可再生能源上市公司的统计,依据可再生能源上市公司产值的变化对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阶段进行了趋势估计。
通过上市公司1993年至2013年产值的趋势变化(如图3)可以看出,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处在规模化阶段。但这属于对可再生能源的整体进行的判断,具体到各种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阶段还会有差别。为了提高判断的科学性,还需要使用定量的方法通过计算进行判定。
2.Gompertz曲线拟合法
由于拟合精度好,产业发展生命周期分析中Gompertz曲线法已经被广泛应用。其基本原理是利用公式:Yt=Kab t(K>0)。结合本研究,Yt表示新能源上市公司的产值,t表示时间,公式中三个参数K、a、b的值可以采用非线性最小二乘法进行估计。根据统计学的计算方法,一般采用三和值法进行计算。三和值法的原理如下:
笔者选取RESSET金融研究数据库中新能源上市公司1993年至2013年共21年的产值数据,将数据按照时间等分成三个阶段,即1993―1999年为第一个阶段,2000―2006年为第二个阶段,2007―2013年为第三个阶段,这里n=7。根据21年的产值数据,通过计算和使用Eviews的非线性最小二乘法迭代估计,并经过分析,模型的可决系数为0.984279,调整的可决系数为0.981926,拟合优度高,自变量对因变量的解释程度强。F-statistic为640.7726,Prob为0.0000,判定模型总体显著,最后经过P值判定回归计算出的lnK、lna、lnb是显著的。经过计算得出a=0.9145,b=0.9178,依据对照表(如表1),可知我国可再生能源处于成长期,这与趋势判断一致。
(二)我国可再生能源财税激励政策框架设计
根据可再生能源商业化阶段理论,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经验,可再生能源产业财税政策工具的选择需要根据产业发展阶段设计。在技术研发阶段,应该以财政资助为基础,进行共性技术研发活动;在商业化示范阶段应该适当增加财政投资;进入成长阶段应该采取市场保护、政府采购等措施;进入大面积推广阶段,可以采取税收优惠、金融扶持、创业投资等为主的财税政策。由此,本文参考王仲颖、任东明、高虎等(2012)的研究,根据商业化阶段理论分析构建了我国不同商业化阶段可再生能源财税政策工具选择的模式。
目前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整体处在规模化阶段,根据表2,在此阶段税收政策和财政激励政策都需要加强。由于本阶段需要企业扩大投资,促使产业形成规模优势,使得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学习曲线进一步降低,重点需要通过在税收政策上允许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鼓励可再生能源企业增加投资,另外可以在财政投资上从财政投资、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等方面对可再生能源企业进行支持。同时,消费终端税收政策与补贴政策支持也需要进一步加强(胥力伟和丁芸,2015),提升消费的拉动作用。但是,在此阶段不应该进一步减免企业所得税,以迫使企业进一步增强自己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产业自身的竞争优势,形成产业竞争力。
五、结论与探讨
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中还存在高成本、高价格的制约,更为重要的是在商业发展的初期和中期,可再生能源的投资还存在风险大、成本高、预期回报率低等困境。可再生能源不仅需要国家加大支持,还需要分别对水能、风能、生物质能等不同的发展阶段进一步进行针对性的判断,依据商业化阶段理论和不同商业化阶段可再生能源的财税政策工具选择模式有区别地应用差异化政策工具,尤其是财税政策工具,并在必要的时候应用政策工具组合。
本文没有对政策工具的特点、不同政策工具的实施效果进行说明和评价,这也构成了下一步拓展研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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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可再生资源 政策 措施 发展
前言: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不可再生能源消耗巨大,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并日益重视能源、环境、气候等全球变化问题。时至今日,许多国家早已陆续制定出不同形式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来投资并鼓励社会各界利用和使用可再生资源,以此寻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替代能源。以下笔者对我国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扶植与优惠政策体现进行粗浅的概述,并提出几点推动可再生资源发展的个人建议,以供参考。
目前我国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扶植与优惠政策体现
为了更好的鼓励我国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发展,我国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植与优惠政策,以此促进可再生资源的利用,具体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在国家法律法规上给予的支持
目前我国在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章等法律中,都对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做出了相关的鼓励政策。例如:在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把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到“增加能源供应,改善能源结构,保障能源安全,保护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以此国家强制手段以及利好政策激励可再生能源的进一步发展。
1.2鼓励开发利用,给予政府补贴
目前我国有关财政部门早已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对开发利用可再生资源的地区和企业,给予一定的政府补贴,加快了可再生资源的发展。例如:“送电到乡”工程,在工程实施初期,我国政策及地方财政部门筹集了近40多亿的资金,支持无电地区1000多个乡(镇)建立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和小水电站,解决人们生活用电的同时,充分的利用和使用了可再生资源,降低了不可再生能源的消耗。同时,部分地方政府益对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的企业给予一定的政府补贴,如远地区的农牧民,购买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和小型风力发电系统给予每套100 300元的财政补贴,以此促进可再生能源在快速融入人们的生活。
1.3利用价格支持促进可再生资源发展
利用价格支持是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关键。目前我国典型的价格支持政策,主要体现在风力发电上,如: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电价改革方案中提出,
“风电、地热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业暂不参与市场竞争,电量由电网企业按政府定价或招标价格优先购买,待电力市场成熟时由政府规定供电企业售电量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比例,建立专门的竞争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市场。以价格优惠,为可再生资源提供有力的发展环境。
1.4对可再生资源给予国家投资支持
目前我国除了对可再生资源给予法律政策优惠外,还给予了充足的专项投资支持,以此加快可再生资源的研究开发,建立起科学系统的可再生能源产业链。例如:农村推广使用可再生资源时,地方财政部门为可再生资源产业提供了专项贴息贷款。同时,我国还将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纳入了双边和多边援助的优先领域,引入国外的优惠贷款支持国内可再生能源的项目发展。
推动我国可在生资源进一步发展的几点个人建议
目前我国早已出台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虽然取得了巨大的收益,降低了能源的消耗,但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力度尚较为薄弱。因此,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加快我国可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步伐,笔者从可再生资源发展的两个方面,提出几点个人建议。
2.1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扶植、鼓励的具体建议
针对我国可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的基本现状,合理加强国家扶植、鼓励力度,落实法律法规,对促进可再生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尤为重要。我认为要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可再生资源发展的利好政策:一,应该明确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制定发展战略与发展规划;二,加大可再生资源专项资金的投入,研发开发高端产业;三,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应制定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财税政策和投储资政策;四,建立国家可再生资源技术研发中心,并在各大高校中,开始可再生资源研究专业课程,为可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持与储备;五,加大对可再生资源开发利用重要意义的正面宣传,贯彻落实节约型社会。
2.2加大可再生资源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植力度
目前我国可再生资源技术发展水平良莠不齐,各类技术发展的战略地位也不尽相同,严重造成部分可再生资源产业发展缓慢,无法形成适合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产业规模。因此,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应该根据各类可再生资源技术的特点及发展水平,制定具体的战略措施,平衡发展,以适应市场商业化发展需求。具体建议如下:首先,加强对风力发电公司的扶植。扶植几家大型风力企业,迅速形成规模化的生产能力,并且规范风电市场,加速风电场建设;其次,加强对太阳能热水器产业的扶植。目前我国太阳能热水器技术相对成熟,但是由于种种因素限制,太阳能热水器的使用仍无法广泛推广。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出台对太阳能热水器使用的相关优惠政策,并给予一定的政府补助,促进发展;再次,生物液体燃料。生物液体燃料多使用农村秋后废弃收割的高梁茎秆、地瓜、木薯等原料。因此,其能源来源广泛,价格低廉,在使用中生态环保,加强生物液体发展势必会逐渐形成上千万吨的液体燃料替代能力。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同时也提出了“十一五”生态家园富民工程。为了加快生态家园的建设步伐,提高广大农户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和生态环保意识,普及新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知识,近年来,磐石市农业环保监测站积极发展农村可再生能源事业,如今,全市可再生能源事业方兴未艾,给广大农村带来盎然生机。
可再生能源和农业生态工作是涉猎多学科、技术工艺复杂的科技创新产业。作为基层农业能源生态技术推广部门的技术干部光有热情是不够的,还要有过硬的技术支撑,方可得心应手、事半功倍。为此,他们曾先后派技术人员20余人次到省内先进市县以及北京、四川、湖南等先进地区参观学习,并有8人次参加农业部组织的各类能源生态技术培训班。目前全站人员均达到中级沼气生产工职业认证资格,2人为高级农村能源鉴定师,有高级农艺师2人,中级农艺师5人,从事可再生能源生态事业人员8人。他们是磐石市可再生能源、农业生态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事业稳步、健康发展的源泉。近年来,全站公开20余篇,其中《太阳能采暖房的作用与意义》在第六届国际能源会议上交流,并编入论文集;《集热蓄热式太阳房的效果与评价》在中国太阳能学会和联合举办的全国“青年论坛”征文活动中,荣获二等奖;《真空管太阳能热水器经济评价及其在农业生态建设中的意义》收入东北师范大学草地所《吉林省生态建设成果集》一书。
在工作中,磐石市农业环保监测站抓住以沼气为核心的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支持的有利时机,积极申报,有效实施项目。目前,已建成户用沼气池2200户,推广太阳能采暖房1982栋,安装真空管太阳能热水器2万余台,建立农村能源服务体系2个。各类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农业部标准,实施过程中严把建设质量关、技术关和服务关,真正为广大农民办好事、办实事,使项目得益、农户在真正意义上得到实惠。此外,还建成农业生态示范基地1处,占地2公顷,建成“四位一体”日光温室17栋,并且水、电、路、仓储等设施齐全。他们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也换来了多项荣誉。“被动式太阳房推广与利用”项目被省政府评为农技推广一等奖;“生态家园工程建设”项目被吉林市科教兴农办公室评为一等奖;“朝阳山无公害基地建设”项目被吉林市科教兴农办公室评为二等奖;“‘四位一体’能源生态模式技术”项目获吉林市人民政府二等奖;“磐石市朝阳山农业生态园区建设”获吉林市人民政府二等奖。
磐石市农业环保监测站为磐石市可再生能源、农业生态事业贡献卓著,深受业务主管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好评。我们相信,磐石市可再生能源、农业生态事业将会春风得意、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创造出更加辉煌的事迹,更好的服务于“三农”。
关键词:电力营销 可再生能源 市场发展
面对目前社会资源能源匮乏的环境,可再生能源作为关键的核心替代性能源,亟需开发和发展可再生能源市场,以应对全球变暖以及能源匮乏等问题,实现电力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可再生能源实现商业化开发和广泛应用的关键环节是科学发电的技术手段,现阶段上网电价工作系统是制约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尽快改进该系统不仅有助于提高电力企业的竞争优势,还有利于完善电力企业的市场营销模式。
一、电力营销可再生能源市场的概况
在电力营销模式中用于发电的可再生能源主要有太阳能、风能、沼气及潮汐能等,在将其转变为电能的过程中,省去了煤石油及天然气的使用,从而也就减轻了对环境的污染,从而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以及实现城市的绿色化。我国政府对电力能源的可持续发展也提供了大力支持,引进资金制定优惠政策,引进及补助科研技术人才,以此促进电力可再生能源市场的稳定快速发展。但是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电力企业尚未形成一套科学合理的市场化的电力营销机制,另外制定的电力价格也不够合理,以及由此带来的再生能源再缺乏以与传统电力竞争各具优劣,难分胜负等问题都阻碍了可再生电力能源营销市场的发展。
二、阻碍电力营销可再生能源市场发展的问题
(一)电力营销市场可再生能源分布不均
利用风能、太阳能等发电的过程中明显减少了有害物质的排放,这些可再生能源是环境友好型二次能源,但由于其分布不均,直接影响对其进行开发利用并直接阻碍了其市场营销。通过研究发现,我国蕴藏的可再生能源十分丰富,但分布却相当不均,尤其在经济相对不发达的例如、甘肃及内蒙古等地区蕴藏丰富,但是这些地区因市场需求小,开发能力落后再加上交通不发达等问题,致使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率低下。
(二)可再生电力能源营销价格存在劣势
目前可再生电力能源的价格与传统电力能源的价格相比相对较高,因而其在市场竞争中优势不足。同时电力市场作为一个垄断性市场,它的竞争机制并不完善,针对这一问题,国家政府虽已出台了一些优惠政策来保护可再生发电能源的市场营销,但这些政策并不能在本质上解决不完善的竞争市场问题。例如,利用太阳能发电比利用煤发电的价格高很多,但是煤电的优惠政策却更多,其执行效果也就更好,这严重阻碍了太阳能发电的开发与利用。然而在一些发达国家,对于煤电等非再生能源发电矿物需征收相应的能源生态税,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不可再生能源的过度使用,但我国尚未建立该项政策鼓励可再生能源的开发。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市场营销起步较晚,尚未形成规模效应,只是建立了一些小规模的可再生能源的电厂,其成本较高,技术及设备也都是进口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成本费用,使得购网、上网及销售的用电价格较高,从而制约了电力营销市场的发展。
(三)政府对可再生电力能源的开发及市场营销的支持力度不足
国外可再生电力能源之所以能够迅速发展并取得较好效果,与政府的大力扶植及国家倡导是分不开的,我国政府虽然也提倡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减少环境污染,但制定的优惠政策不足同时又缺乏可行性,实际操作能力不强,尚未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电力可再生能源市场机制,因此未能从本质上推动我国可再生电力能源的开发及其市场化营销。
三、电力营销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发展动力研究
(一)合理开发与利用可再生电力能源
我国政府尤其是相关电力部门要根据可再生电力能源在各省市的具体分布,结合市场需求,积极调整对可再生电力能源开发发展的工作思路,改进并规范市场营销策略,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不断优化电力产业结构,使风能、太阳能及潮汐能等友好型二次能源得到科学开发、合理利用,使其社会环境及经济效益最大化。
(二)合理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
1、固价电价系统
固定电价系统应明确规定可再生电力能源的发电价格,是由政府根据相应的发电成本,而不考虑其他传统电力能源发电的价格而直接制定市场中各种发电能源的市场价格的,同时相应的电网企业应该依据既定价格支付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企业必要的费用。
2、溢价电价系统
构建溢价电价系统一方面可保障可再生能源的发电工程的基本电价,另一方面又有利于解决电力市场转型过程中的关键性问题。采用溢价电价系统的优势是既能考虑到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工程运转的实际成本,又与电力市场中的电力竞价过程相接轨,其运转的原则主要是以传统电力的销售价格为电力市场的参考系,从而制定相对科学合理的电价比例,通常会出现可再生能源的发电价格会受传统电力市场波动的影响,另一种主要原则是依据不稳定且相互竞争的电价市场结合政府制定的固定电价奖励机制共同作为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的参考系。通过对国外的可再生电力能源的市场营销模式及国家政策的比较分析,可发现固定电价及溢价体系的操作流程比较简单,并且效果显著,因此我国应积极借鉴并结合我国具体能源分布及市场需求完善并实施这两套发电价格定制体系,以健全我国电力市场营销制度。
(三)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竞争体系
建立完善的符合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的电力市场竞争体系是电力市场营销及企业发展的优先成本战略的总核心,针对我国电力市场不完善的竞争机制,首先应制定标歧立异的发展战略,其次需电力企业内部管理层集聚力量制定发展目标战略方案。其中在发展战略上标歧立异是指旨在将电力企业所提出的电力产品或电力相关服务做到标歧立异,这样有利于确保在一定的产业区域内企业能够提出独特的电力产品;目标集聚是主攻该企业中的某个产品的顾客群体。总之这两种方式有助于满足相应产品的对应顾客群体的具体需求或者达到降低成本的市场期待,最终有助于电力市场营销机制的建立健全。
(四)完善可再生能源营销的制度与法规
目前我国可再生电力能源资源丰富但开发现状并不理想,并且对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政策机制尚不完善,基于现状,我国政府应在政策上给予可持续电力企业大力支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运用多种手段为可再生能源的发电筹集资金,并引进技术人才,以推动可再生能源的电力市场营销的长效发展。在推动其市场营销的过程中,政府必须尽到其规划协调及后期监督服务等具体职能,制定开发能源及电力发展的战略规划,优化电力产业结构,为可再生电力能源的发展提供保障,并运用政府宏观调控职能调定可再生能源发电的价格,提高其在电力市场的比重。
四、结束语
面对我国可再生电力能源的开发状况及市场营销比例的现状,我国政府及新型电力企业积极制定市场营销机制,规划发展战略,尽快实现电力营销市场的转型,将可再生能源作为其核心力量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举措。从我国现阶段的电力能源发展来看,溢价机制和固价系统由于易于操作且效果明显,对于政府和可再生电力能源企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陶曾鲁,何芳.大型风电液力机械传动装置的理论分析[J].液压气动与密封,2011
[2]张晓宇.论电力营销可再生能源市场发展动力[J].电子测试,2015
【关键词】经济增长;可再生能源;水能;协整
一、引言
可再生能源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是近些年国内外经济学者重点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能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它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经济增长对能源存在着一定的依赖性。传统化石能源对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化石能源储量有限,这可能会给经济发展形成一定的约束,而这种稀缺性也就决定了它的价格呈现整体上升的趋势。总量约束和价格约束,使得新的可再生能源对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会逐渐显现出来。
二、文献综述
目前,已有大量学者利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间段的样本数据,对能源经济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
林伯强(2001)运用JJ协整检验的方法分析了中国1953-1994年能源消费和国内生产总值、能源价格、人口增长之间的关系,证明了变量之间存在协整关系,但未基于误差修正模型的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马超群等(2004)采用EG两步法研究了中国从1954-2003年间年度GDP和能源总消费以及能源消费各构成部分(包括煤、石油、天然气和水电力等)之间的长期均衡关系。
郭海华、夏志均、周元(2010)研究了1985-2009年中国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通过基于误差修正模型的格兰杰因果关系分析,证明了我国能源消费是国内经济增长格兰杰原因,经济的增长就必须以能源消费为代价,但是经济增长并不是能源消费的Granger原因,即存在着从能源消费到经济增长的单向因果关系结论。另外通过建立长期动态模型,得出可以用能源消费总量滞后值和国内生产总值指数滞后值来预测未来的能源消费总量和全国的经济增长速度。
(2011)提出在能源总量消耗不变的情况,可再生能源消费的增加会提高国家的能源效率。可再生能源消费的增加会提高技术效率还可以反映在可再生能源消费的细分上面。将能源效率模型进行转化,将GDP作为因变量,可以发现资本存量、能源消费、传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比例、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比例对GDP的增长有显著正向相关作用,由此可以得出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有助于经济增长,并且传统能源消费相对可再生能源消费对经济增长有更显著的提高作用。
综上所述,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之间确实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如何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实现经济和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对能源和经济的研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本文从计量经济学的角度对我国可再生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了分析,以可再生能源中的水能为切入点,对我国的经济能源数据利用ADF检验、协整检验和Granger检验等方法来进行分析。
三、数据来源和相关变量
鉴于可再生能源的数据不完善,本文以我国可再生能源中的代表能源——水能消费总量和剔除价格因素的国内生产总值为变量,对可再生能源消费和经济增长的关系进行实证分析。数据来源于《中国能源统计年鉴》(2001-2010年)的官方统计材料,之所以选取2001年以来的数据作为系统分析数据,是因为2001年是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开始,作者将2001年以来的社会发展时期看作一个新的经济系统。采用以2000为基期的历年实际GDP,单位为亿元,水能消费总量所用的单位为万吨标准煤。
四、水能与经济增长的实证分析
(一)ADF检验
为了保证回归的可行性,在进行回归之前,需要就对分析的序列是否平稳即是否具有单位根进行检验。本文采用ADF检验的方法,其原假设为序列存在一个单位根,备择假设为序列不存在单位根。如果ADF的值大于临界值,则接受原假设,认为序列存在单位根,序列是不平稳的,反之则平稳。
由表1得出的检验结果可知,在1%的显著水平下,时间序列变量均存在单位根,序列是不平稳的;对GDP和水能消费两个变量进行差分变换,DLOG(GDP)和DLOG(WE)分别是指GDP对数序列的一阶差分、水能对数序列的一阶差分,再进一步进行平稳性检验,发现在10%的显著水平下这些变量都平稳了。因此,满足协整分析的条件,可以进行Johansen协整检验。
(二)协整检验
虽然有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变量中的每个都是非平稳的,但是他们的线性组合可能相互抵消趋势项的影响,使该组合成为一个平衡的变量,这就是协整的基本思想。
协整检验的常用方法有EG两步检验法和Johansen协整检验,由于基于回归残差的EG检验在小样本的情况下,参数估计存在较大的误差,因此本文采用Johansen检验法。
Johansen检验方法是基于VAR模型,在进行协整检验前,必须建立变量之间的VAR模型,而建立VAR模型的关键是要确定滞后期数。本文根据AIC和SC,经过反复计算和分析,这里选择滞后期选择2,JJ检验的结果如表2所示:
由表2可知,在置信度为95%的情况下,拒绝原假设None,接受原假设Atmost 1,即之多存在一个协整方程,所以两个变量GDP和水能消费之间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可以进行回归分析。
(三)Granger因果关系检验
有上述分析可知,水能与GDP之间存在着协整关系,因此,本文利用Granger因果检验来判断GDP与水能消费之间的关系,通过Eviews 6.0分析结果如下表所示:
显著性水平表示接受零假设的概率,数字越小,说明自变量解释因变量的能力越强。表3显示,在滞后期为2的情况下,水能消费不是GDP增长的主要动因,而经济增长却对水能消费的增长有影响。
五、结论
本文通过对2001-2010年间我国GDP与水能消费的实证分析,得出经济增长和可再生能源消费之间存在着协整关系,即短期内两者呈波动关系,但长期存在稳定的均衡关系。可再生能源消费和实际GDP之间存在实际GDP到可再生能源的单向Granger因果关系,表明可再生能源消费不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因,但是经济产出的增长却对可再生能源消费的增长有影响。
参考文献:
[1]石刚,陈忱.经济增长与不可再生能源消费的实证分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8(9):56-60.
[2]余力.中国可再生能源消费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D].复旦大学,2010(5):3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