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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内部安全管理条例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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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内部安全管理条例

第1篇:铁路内部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铁路运输;安全;问题

中图分类号:X731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铁路运输一直被称为“铁老大”,从这个称呼,很容易看出它在我国经济形势发展、社会形态发展、交通运输发展中的核心地位和关键作用,在国民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铁路作为我国运输系统中最重要的一环,无论是在我国国民经济建设还是运输体系中,它的影响仍然深远和重大。因此从铁路自身的重大作用和它的技术特点,要求必须确保铁路运输的安全。因此本文将从铁路运输安全的特点、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出发,探讨建立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内部机制和外部机制。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经济发展与交流、人员流动性加大等,对铁路运输的依赖越来越大。铁路运输在国民经济和运输体系的重要作用也凸显了铁路运输安全性的重要性。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具有它独特的特点。

一、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特点

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既包括内部的安全保障,同时也包括外部的安全保障。铁路运输的内部安全,具体是指车务、机务、工务、电务、车辆、信息等部门之间的运输组织、安全管理、协调联动等安全管理的内容。其中最关键的就是运输、机务、电务、车辆,包括车务的运输组织的龙头、机务操作运行、车辆的检修维护等的安全管理。其次是铁路运输的外部安全,它的外部安全涉及到铁路沿线的治安环境、铁路建设与运营同地方政府和群众的协调等。内部管理需要非常严格的制度和统一的行业规范,外部的安全管理则需要协调各个部门之间的配合和合作。因此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是一项既严格又多联动的管理,复杂性、严格性、联动性是它的主要特征。

二、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铁路的安全管理问题从铁路产生之后就伴随而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传统的铁路管理体制也在不断变革当中,也延伸出了关于铁路安全管理的新问题、新属性、新状况。

1、铁路法规制度有待完善

《铁路法》是一套保障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的基本法规,还有其他一些安全管理条例和办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一定时间,对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但随着铁路运输的发展和高铁等新技术的引入,铁路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出现了新的形态,当然也滋生出了新的问题。一些原有铁路法规和规章制度不适应现代铁路运输安全的问题也不断地显露出来。虽然相关部门一直在不断的修改和完善,但修改的内容远赶不上形势的变化,当铁路运输出现新的安全管理问题时,就会突出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短板,甚至空白。

此外,即便有些规则确实存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简单的行文,落实到具体的实施上,往往由于过于繁琐、不易操作。各系统、各部门安全管理的相对独立、相互协调的欠缺同铁路运输的大联动机制特性之间的矛盾不断出现,这就需要不断完善各系统部门之间联动的机制和预案,防止管理结合部漏洞的出现,这也是目前铁路安全管理的一个短板。

2、铁路安全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关于铁路安全方面的相关条文规则,具体还必须由具体的部门和人员来进行落实。然而在目前我国铁路管理的人员现状来看,虽然管理部门比较齐全,管理人员配备也比较完整,看似管理成效比较明显,其实也存在着一定的隐患。“问题在现场,原因在管理,根子在干部”,而现阶段的管理人员中综合管理人员较多,反而造成了懂业务、会管理的业务技术干部缺乏,造成业务管理干部经常是一人兼多职,精力旁顾,不利于安全的专业管理、系统管理。随着新技术、新设备的不断投入运用,没有实际的铁路现场经验的综合管理人员,管理形式和管理方式多是从管理学上理论所得或者是一些经验借鉴,现场管理更加力不从心,造成铁路安全管理人员专业化和规范化管理相对滞后。

三、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机制

落实铁路运输安全,建立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外部协调机制是重要的出路。其中内部管理机制是主要矛盾,外部协调机制是次要矛盾。

1、落实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内部机制

(1)强化安全第一的管理理念

无论在铁路运输生产组织还是在铁路建设上,都要不断强化安全第一的管理理念。人的因素是影响运输安全最重要的因素,人的安全思想和意识是安全行为的基础。通过修订完善职工作业指导书,全面提升职工队伍素质。对现场作业人员加强培训的同时,也要对铁路安全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管理知识和业务技能的教育培训,培养他们在树立“安全第一”的管理理念的同时有安全管理的业务技能。一切从安全出发,一切为了安全。

其实纵观国内外的铁路安全事故,90%以上是由于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心不强,安全意识淡薄,作业标准、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形势不稳定。

(2)严格执行安全管理的制度

在铁路运输生产组织和铁路建设中,有很多可以借鉴和学习的铁路安全运行机制和制度,还有很多可供参考的国外行业标准。这些制度是值得管理人员深刻学习和反思的。当然铁路建设和铁路运输是不断向前发展和推进的,管理人员在落实完善原有规章制度的同时,也要根据具体的形式和发展要求,不断创新管理体系和机制,出台新的管理规则。

同时针对安全管理,要落实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系统负责、专业负责、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的安全管理逐级负责制度,做到有功必奖、有过必处。

(3)加强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从哲学层面上来讲,人与动物的区别,在于人具有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落实到铁路安全管理中,作为管理者的人员,应该不断地提升自己对安全管理的认知和认识,不管创造创新安全管理方式。铁路部门也应该在加强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方面下功夫,根据新的形式,新的技术的应用,引进新的教育理念,培养管理人员新的安全管理规则和管理意识,提高安全处置能力,并通过培训让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规范化,常态化。

(4)不断更新完善铁路安全运输技术

铁路安全运输的技术要不断更新完善,充分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设备控制安全风险的功能,新技术、新设备在投入使用后要进行科学合理的保养和维护。努力提高设备的有效性,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状态。同时,增加经费投入,改善设备功能。

(5)推行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推行安全风险管理是实现铁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重要举措。根据以往的事故、故障总结教训,作业现场条件、设备、天气等因素,可以对作业中可能发生的安全风险进行预测,向职工进行提示预警,将安全事故扼杀在萌芽阶段。

2、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外部协调机制

(1)铁路沿线的治安环境与建设

铁路安全运输涉及到铁路沿线的治安环境、铁路建设与运营,需要同地方政府和群众进行协调。这就要求铁路部门要协调处理好同这些部门的合作与交流。对铁路沿线装设护栏与围墙,阻止行人、牲畜误入线路之内。加强铁路行政执法,坚决撤除非法私建的道口和人行过道。并需要定期对铁路沿线进行巡视,防止树枝、建筑等侵入铁路限界之内,为铁路运输生产营造一个安全、有效、和谐的外部环境。

(2)开展多种形式的广泛宣传与教育

积极开展爱路护路的活动,向铁路沿线单位、学校和居民广泛宣传有关路外安全知识。通过电视媒体播放安全宣传片,组织团员、党员发放安全宣传小册子,定期到学校进行安全讲解。还可以在铁路道口、立交桥和牵引供电设备附近装设安全警示标志。

结语

总之,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在加强铁路安全管理的过程中,要根据铁路安全的复杂性、联动性等特点,根据现行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弊端,完善强化铁路安全运输的内部联动机制、协调处理好外部机制,只有内外相结合,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铁路的安全运输和运输安全。

参考文献

[1]谷鸿溪,张建伟,铁路安全管理与安全工程/安全文化[J],中国安全科学报,1995(04).

[2]严钦海,郑国华,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机制的探讨[J],铁道运输与经济,2003(07).

[3]蒋运华,董友明,铁路安全管理必须加强过程控制[J],铁道运输与经济,2005年05期.

[4]李睿,佘廉,我国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问题及对策[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信息与管理工程版),2003年05期.

第2篇:铁路内部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铁路建筑施工;管理;职责分配

随着我国铁路建设的不断发展,铁路的总里程不断增加。铁路系统经历了五次提速,大型省会城市为了减少交通的拥堵,都在建设地铁。铁路的建设推进了铁路建筑业的发展。如何做好铁路建设的管理工作也显得非常的重要,以往陈旧管理方法迫切的需要进行更新。铁路建筑建设首先要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工期,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细化施工管理工作,明确建筑施工管理的责任。文章就如何在建筑施工管理中实施有效的管理,施工管理责任的分配,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为以后建筑施工管理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通过对一系列国内建筑施工安全质量事故的原因的调查发现,导致质量事故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建筑管理出现了疏忽和漏洞导致的。造成建筑质量事故的原因有很多,建筑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监督的有效性、管理的具体程序以及员工的从业素质都与建筑质量事故有关系。所以,要搞好建筑质量的管理,防止建筑质量事故的发生,其关键之处在于加强建筑质量的管理。建筑施工管理的施工管理职责的分配能有效的把质量事故发生的责任主体进行有效的分配,纠正以前普遍认为的安全质量事故大多是由施工单位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这种思想。通常建筑施工中的责任主体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等。

1 建筑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 铁路建筑设计方面面临的问题

从广义上讲,铁路建筑设计业就是设计者对于整个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从决策立项到竣工验收整个阶段进行设计的过程;从狭义的角度来讲,建筑设计业就是对建筑物内部空间的合理使用,建筑物与各种外部环境的协调搭配。具体的设计细节,如何在设计过程中,体现最优化设计,合理的规划设计时间,施工时间,并最终建设好铁路建筑工程。

铁路建设过程中要涉及的专业非常多,铁路铁道工程,隧道工程,地理水文工程,土木工程等等专业的穿插与组合,才能有效的保证铁路工程的完满竣工。在具体的铁路工程的建筑设计过程也存在着管理方面的问题。铁路建筑的安全是设计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的因素,如何有效的保证铁路建筑的结构设计、防火、抗震、方便后期维护等等的功能。在设计的过程中存在诸多矛盾,这些矛盾都会对铁路工程的后续施工,对整个工程的管理造成困难。如何有效的解决这些普遍存在的矛盾是铁路建设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问题。当前的铁路工程建设大量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技术标准高。一次建设的里程长,所以工程地质,气候条件变化大,建筑物类型众多,内容复杂,整个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周期长。

1.2 施工安全与质量方面

政府及社会各界自汶川地震发生之后越来越重视施工安全与施工质量,建筑施工出现质量安全等问题,不仅给国家和企业本身带来巨大的损失,还让民众对国内的建筑失去一定的信心。所以安全质量是铁路建设的首要问题,虽然铁路施工的管理部门和施工企业一直都在努力解决铁路施工的安全质量问题,但是因为各种外在因素的限制,导致现今的铁路施工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安全质量问题。铁路的建设与施工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经常出现的问题是因为前期勘探的不到位,设计标准的不一致,导致最终的设计与当地的施工条件不符合;铁路建设的过程中,铁路施工的总工期是足够的,但是因为各种因素,导致前慢后快的现象经常发生,最终抢工期,这都给铁路建设的安全质量带来了隐患;施工企业的市场化运作,导致施工企业的管理部门只重视经营的效率,而忽视施工的质量;导致最终的建筑不合格,给工程的双方都造成了损失。

1.3 施工管理人员造成的施工问题

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注意施工生产与工程进度,重视成本的管理,在日常的工作中疏忽成本的宣传,所有的意识和建议都在领导层滞留,导致一部分的管理人员没有把责任成本管理的理念和自己的本职工作联系起来,职工之间的责任没有进行有效的划分,导致一旦事故出现,责任就在彼此之间相互推诿,无法解决实质性的问题;虽然项目部制定了有关成本的各种管理和考核方法,但是在具体的施工过程中,没有很好地贯彻和实施,不能进行良好的考核,奖惩兑现形成虚设,导致项目部一部分管理人员没有把企业的危机意识,自己各种的责任意识,良好的运用到当前的实际工作中。

2 建设单位的管理和具体单位应该肩负的职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单位不仅会由于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在铁道建设工程的安全责任问题上,要根据具体的法律条规,严格执行下去。在招标的过程中,建设单位选择的进行建筑施工的成功报上必须要具有相应的资质;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需要安排专门的管理人员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建设单位要积极的提供保障措施,保障建筑的安全质量,对勘探,施工,设计,过程监理等单位提出的要求必须按照相应的法规强制性执行。

2.1 施工单位的管理职责

施工单位的管理工作,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在具体的工作中要加大人力、物力的投入,对新入职的员工进行入职培训,对需要技术支持的岗位,要对职工进行定期的培训,使其具备良好的从业技能,具备高度的安全质量意识。

2.2 监理单位的管理职责

监理单位能够有效的监督施工的质量安全生产,监理人员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巡视,及时发现建筑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在发现隐患时,必须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或者及时上报给建设单位,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有权利要求建设单位让施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如果施工单位坚决不执行整改,监理单位必须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按照合同中规定的强制性措施强令要求施工单位消除隐患。

2.3 设计单位的管理职责

设计单位在建筑的施工过程中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在图纸交付了以后,还是要对具体的过程进行负责。在进行设计的过程中,必须考虑防火,防震的结构设计,也好考虑防护的需要以及施工安全操作,还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对如何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注册建筑师及其所在的设计单位要对其设计负责。

3 结束语

由多年以来的发生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来看,事故发生的责任不仅仅是施工单位方面的责任。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以及设计单位等参与铁路施工建设的单位都要对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有效的管理铁路建设施工的质量,从工程开始的初期地质水文勘探,到后续具体工程的总体规划,细节的设计,工程的具体施工,在此过程中要一致贯彻工程质量管理理念。通过对工程设计原则的具体实施,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有效监督,有效的对容易发生事故的地方进行重点监管,从而强化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使得国家的政策能够很好的与具体的工程管理相结合,做好安全生产事故,质量事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从而提高建筑施工的安全。

参考文献

[1]孙灵锁,王娟.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职责分配的现状及思考[J].建筑安全,2009(1).

[2]吴启英.建筑施工安全现状及对策探讨[J].建材与装饰(下旬刊),2007(07).

第3篇:铁路内部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供电;电工;管理;措施

0引言

铁运处是集煤炭运输和铁路建设为一体的大型企业,矿区铁路纵横200余公里,跨越邹城、兖州、济宁、曲阜、任城五市区,下设14个车站,共有低压变配电室21个,6kV高压变电所三个,由于点多面广,在供电管理上,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各级供电人员年纪偏大,人数偏少,掌握核心技术人员少。通过合理的优化组合,能实现“安全供电,保证安全运输”的最佳状态。

1电力人员现状

1.1处机关电力技术管理现状

处机关由生产技术科分管全处的电力技术管理工作,仅有的两名电力技术人员,他们所分管的工作量多且杂,常常分散他们的精力,需要他们亲临现场指点时,往往抽不出时间,尤其基层急需帮助时,由于各种原因,他们也常常力不从心。这种现象的存在,常常会造成供电工作的被动,有时会严重影响到抢修甚至供电施工工作的进程,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安全不确定因素。工程管理科电力技术人员业务能力较高,但是他们的设计常常靠设计院,设计院的工作人员必经不是我们处的人,他们在对现场和我们的实际需求理解上上还会存在一定的误差。

1.2水电段电力人员管理现状

1.2.1段机关层面

水电段有专门的电力技术室,技术人员分工有:运行、计量、电力、内部市场四项。运行专工主要掌握供电运行的核心技术,主要是各种高低压柜、控制柜的二次接线图,变频器的调试,高压柜的各种运行参数的调试,运行中故障的判断与分析。计量专工主要掌握各种电气仪表、电工工器具及电工防护用具的校验,每月的外供电抄表统计、上报等工作。电力专工主要掌握工作票据的填写,电缆故障测试工作,各类报告的上报,隐患故障的排查、临时性的供电、施工、验收等工作。存在的问题是:运行专工有较强的现场管理经验,长期大量丰富的经验都是由工作实践中得来,由于性格内向,不善言谈,表述能力也不强,不能把技术经验和小改小革通过文字表达出来,这样就会造成技术传承出现断层。其他专工理论基础较强,都是本科或研究生毕业,实践基础较差,写的论文或者科技成果,编写的规程、制度、措施等内容常常与现实的设备及运行状况不十分吻合。

1.2.2电力队层面

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师傅们逐步退休,每个队基本上都有维修电工或者外线电工十余人人,但除去老弱病残,女同志,基本上能出去工作的人,五个电力队里共计不到三十人。这三十人中技术能力较高、完全胜任工作者仅十余人。铁运处点多面广,高低压线路敷设广泛,各种高低压柜、终端盒遍布全处,在加上迎接各类检查,造成电工每天很疲惫,虽然实行了内部市场,但浮动金额较小,得不到奖勤罚懒的效果,更体现不了多劳多得,还要照顾弱势群体,使电工们精神状态不佳,只能疲于完成工作,谈不上创新,更没有兴趣。

1.3其他段电力人员现状

其他段的电工都是临时培训的电工,没有长期经验的积累,只能做一些维修照明类的小活。安全意识和《电力安全规程》等知识掌握不是太好。

2电气设备的管理现状

2.1段机关技术管理方面

水电段详细制定了《铁运处水电段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实施细则》,细则中明确规定段技术管理小组成员,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技术例会制度、奖罚制度。电气设备的正常运行,离不开日常巡检和维护,只有设备运转完好,才能保证电能安全输出。因此说,制定详细的维检计划是保证安全供电的前提。每年4月份,由水电段技术室编写《变电所检修安全、技术措施》,分别由安检处、机电科、总工程师、分管处长审批后,才允许对变电所内的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及所配出的高压线路进行清扫、检修。每年6月初,邀请华聚能源对三个变电所内38个高压配电柜和线路上的32台变压器做电气实验,试验的内容一般是速断保护、电缆耐压、阻值调试等等。为了保证计量的准确性,每年11月份,邀请济宁计量测试所来我处,对高压配电柜上的有功电度表、无功电度表、电流表、电压表、功率因数表做计量准确测试,合格者继续使用,不合格者根据处计量管理条例对所使用单位进行正确的计量追加或退减,同时更换新的计量器具。每两年邀请济宁能源检测局,对变电所内的高压输出电缆,变压器等进行能源利用检测,发现能耗高,国家禁用的设备、设施及时整改或淘汰。

2.2段机关安全管理方面

水电段同时也详细制订了《水电段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细则》,细则中规定了排查程序与职责。主管段长:负责监督和审核全段A、B、C三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的全面工作。分管段长:每月带领段技术室、安监室等骨干力量重点排查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进行治理方案的确定。主管办公室:技术室。主要职责:负责配合段长、各队编制段、队、岗位隐患的治理方案,与段领导、段骨干和各生产队,监督、跟踪治理、验收各队的隐患治理工作,负责隐患档案的管理工作。与段骨干、各队完成每周一次的周排查工作,负责每月20日前上报各类报表。协管办公室:安监室。主要职责:负责配合完成周排查、月排查等相关工作。监督和指导班组“三位一体”、“安全评估”及“风险辨识”等工作。与段领导、技术室监督、跟踪治理验收各队的隐患治理工作,负责A级、B级事故隐患现场挂牌警示。各生产队部主要职责:队:每天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如有问题除及时治理外,详细记录在《班组一日工作记录薄》中,不能及时处理的隐患,上报段安监室。岗位:对各岗位每次交接班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如有问题除及时治理外,详细记录在《交接班记录薄》中,当班不能处理的隐患,上报队部。

第4篇:铁路内部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20xx最新版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 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客运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第十四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十八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十九条 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第二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

第二节 货运

第二十二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二十八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节 客运和货运的共同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三十条 生产(改装)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严禁多标或者少标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二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第三十五条 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十七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二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行李寄存和托运等服务设施,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第四十三条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第四章 国际道路运输

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双边或者多边道路运输协定确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

第四十九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二)在国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第五十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中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其投入运输车辆的显著位置,标明中国国籍识别标志。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在中国境内运输,应当标明本国国籍识别标志,并按照规定的运输线路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运输线路,不得从事起止地都在中国境内的道路运输经营。

第五十二条 在口岸设立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入口岸的国际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五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其工作人员的法制、业务素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法制和道路运输管理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五十六条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举报。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六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第六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道路运输,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有关的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八十条 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八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十二条 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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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兰屯市开展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为贯彻落实好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动员部署会议精神,防止特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12月9日上午,扎兰屯市政府副市长龚飞天带领市交通运输局、运输管理站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员,对全市道路运输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检查组严格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本着不查不放过、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不建立长效机制不放过的原则,先后前往四通物流、扎兰屯客运站、联合车队三家道路运输企业,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第5篇:铁路内部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天然气管道 运行 安全问题 预防对策

中图分类号:TE9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15-0062-01

1 加强长输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天然气管道建设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天然气的长输管道都是处于较为复杂的环境当中,经常会受到不同的腐蚀介质的侵蚀,天然气长输管道也会越过高山峻岭,从偏僻的矿区到达繁华的城市。一旦有中毒、火幕蛘呤潜炸等危险的情况发生,就会对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也会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更严重的是为严重危害人们的生命安全。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正在使用的天然气长输管道有不少已经是年限已久,特别是一些集输管线,使用的年限更长,因为当初的建设技术有限,加上设计的标准不是很高,随着时间的推移和低投入的问题,致使很大一部分管道出现了高频率的事故发生的情况。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安全性和完整性的管理是确保管道安全运行的重要办法,涉及的环节比较多,主要包括规划、涉及、施工、运营、用户和安全监管等,确实是一项长远而艰巨的任务。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长输天然气管道途径的地带,自然地貌和人文地貌都是不断的在发生着变化,导致一部分管道周围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因此,加强长输天然气管道的安全防护,应经是我们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长输天然气安全运行管理的持续和深化势在必行。

2 天然气管道运行中存在的安全问题

2.1 管道自身存在缺陷,容易受自然灾害的影响

长输天然气管道主要是埋地敷设,在设计的过程当中防范措施主要是在管道的外壁加防腐层和强制电流阴极保护。所以一旦出现防腐层破坏,阴极保护失效、焊接缺陷等问题,在运行的过程当中容易在高压状态下出现管道穿孔、撕裂的问题。

除此之外,天然气管道通常是单线敷设,距离长,周边的地区环境较为复杂,尤其是在经过山区、江河、水塘等地段,容易遭到泥石流和洪水的冲刷,对天然气的安全运行带来不利影响。

2.2 管理存在缺陷

我国长输天然气从西到东、从北到南遍布全国各地,包括无人区,点多、线长,在运行管理上存在相当大的难度,极其容易造成管理不到位和缺失的现象。

2.3 第三方违章施工破坏管道现象严重

天然气管道在正式投运后,需要对第三方违章施工破坏管道的问题进行整治。由于管道经过地区经济建设快速发展、土地利用开发、以及大量公路、铁路基础工程改扩建等原因,第三方施工破坏管道和侵占管道保护距离的情况越来越多。这种现象呈现出了逐年上升的趋势,在一定程度上给天然气天然气管道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2.4 管道外界腐蚀

天然管道由于长期的埋于地下,在加上长期的输送天然气,管道外部受外界因素腐蚀,内部受天然气液体的腐蚀,这样就造成每年大量的钢铁资源的腐蚀消耗,并且天然气管道发生事故也多因为管道腐蚀。

3 改进天然气管道安全运行管理的几点对策

3.1 加强天然气管道防腐技术

天然气钢质管道大多数处于环境较为复杂的土壤当中,所输送的介质基本上都带有一定的腐蚀性,随着时间的推移,管道的内壁和外壁都有可能遭受到腐蚀,一旦腐蚀过于严重,造成穿孔就会引发天然气泄漏,不仅仅会使运输受到影响,还有可能会引发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环境都会带来严重的影响。因此,防范天然气管道的腐蚀破坏成为了管道运营当中重要的部分。在实际工程当中常常采用的防腐方法有涂层保护、电保护法和介质腐蚀防腐。

(1)涂层保护。主要是将管体金属和和土壤环境隔离,能够有效的避免管体金属和土壤环境直接接触,是管道防腐的第一道防线,同时能够为电保护法提供良好的电绝缘条件,此方法经济合理,同时能够达到防腐的目的。

(2)电保护法。主要指的是阴极保护法与牺牲阳极保护法。阴极保护法主要是在管道金属的表面通过足够的阴极电流,使腐蚀电流趋向于零,进而达到防腐的目的。牺牲阳极保护法是通过管道金属与还原性较强的金属(如镁、铝)相连构成原电池,还原性较强的金属作为负极发生氧化反应而消耗,被保护的管道金属作为正极就可以避免腐蚀来实现防腐。此方法不受沿线地形限制,在天然气管道当中应用较为广泛。

(3)介质腐蚀防护。常常采用介质过滤除尘净化、管道内壁涂层或者化学药剂等措施,使得杂质的含量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通常内壁涂层材料为合成树脂、环氧树脂等。

3.2 明确安全责任主体,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在法律上说,天然气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生产主体归属于运营企业,属于第一责任人,而各级政府则承担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在安全管理方面,运营企业和各级政府应该明确好各自的责任,协调和配合好天然气天然气管道建设和安全管理相关的问题,建立相关的安全联防制度。加强联系和沟通,开展联合执法。并在实践当中逐渐探索和形成天然气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机制与联防联动机制。

3.3 加强自然灾害防范力度

天然气管道由于是埋地敷设,埋设的深度一般在1.1m到2.0m左右,管道敷设的地段不同,会存在一定的地理环境差异。因此,针对自然灾害引发的管道安全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环节,尤其是针对管道途经穿越河流、铁路、公路、翻越山体等重要地段,更加要着重进行防范,并进行统计和建档,同时根据天气的变化有针对性的进行监护与专项检查,以保证管道周边山体防护、水土护坡等安全防护设施的完好。

3.4 加强隐患排查,严格定期检测

在我国的天然气管道大多数埋置地下和架空、穿越河流山川,由于环境恶劣和相关的检验法规不健全,导致了天然气天然气管道的定检率非常低,不能及时的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带来了严重的安全隐患。定期开展天然气管道内检测、外检测等系列检测工作是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事故的主要措施。

3.5 加强企业安全巡检和维抢修人员的培训和持证上岗

企业的运行管理部门要强化和落实定期培训和考核制度,签订安全责任状,对特种作业人员要做到持证上岗和定期培训,持证上岗和培训覆盖率达到100%。国家先后颁布和出台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和维护、抢修技术规程》CJJ51-2006、《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石油天然气保护法》等都要深刻贯彻和落实,做到“已制度约束人,以人去管理。”

3.6 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演练是天然气行业必修课,为了有效防止城市天然气泄漏事故的发生,及时处置可能发生的天然气泄漏事故,提高应急救援工作效率、建立统一领导、职责明确、科学高效的应急体系,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燃气企业要联合地方消防、安监、城建、工信、政府应急办等部门联合演练。演练的原则: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指导,统一指挥,有关各方协调一致的原则。

4 结束语

近年来,我国天然气管道建设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伴随着输气管道的成功投产运行,安全就成为一个主要管理因素。天然气管道会受到施工质量、外部环境的腐蚀、干扰等,常常导致了爆炸、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同时对周边环境也会带来一定的影响。加强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运行的管理的研究非常关键,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第6篇:铁路内部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系统化方法;项目管理;固定资产投资

齐齐哈尔轨道交通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齐轨道装备公司)是中国铁路货车研发、制造的骨干企业,“十二五”期间,为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巩固提升既有技术优势,改变基础设施和装备保障能力落后难以支撑重载快捷技术发展、难以提升研发中试需求的现状,公司突出战略引领,抓住中国北车上市机遇,实施了新一轮大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

一、项目实施的背景及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实施的背景

项目是公司适应铁路货运技术发展和国民经济社会对铁路运输更高要求的现实需要。当前,世界铁路货运已经进入重载、快捷时代,对中国铁路货运而言,比肩美国的重载运输和欧洲的快捷运输,我国在产品研发制造上还存在较大差距。技术发展趋势要求货车制造企业需要进一步提升研发手段及制造保证能力,为中国铁路货车的技术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就现状而言,当前公司固定资产设施厂房陈旧老化,本部90%以上的厂房为50、60年代的建筑,很多厂房的结构强度、跨度已不适应现代化生产需要,有些属于超期服役,已不能满足大型工装设备安装,难以支撑企业生产制造、品质提升、流程理顺、降低运营成本的需要,需要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系统提升资源保障能力,建设可持续发展的资源节约型企业。公司按照“瞄准国际先进水平、全面提升制造技术、提高企业规模效应、巩固行业领先地位、实现领跑货车目标”的战略定位,目标是建成国际先进、国内一流的铁路货车研发试验、整车组装制造及关键部件制造基地,适应铁路体制改革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对铁路运输的更高要求,同时也为企业核心业务拓展创造更为有利条件。

(二)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是中国北车上市融资的重点募投项目。项目获得中国北车立项批复,获得环保、安全等专项批复和省、市发改委备案,是黑龙江省重点推进的产业项目、黑龙江省“双百工程”。项目是齐轨道装备公司“十二五”固定资产投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整体打包项目,下含起重机新厂房、仓储物流中心库等21个子工程项目,规划投资20亿元,其中工程投资5亿元,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项目起始日期为2010年3月,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结合生产实际原则,每年完成若干子项目,总体建设周期5年。项目的投资额度、建设规模、时间跨度在整个铁路货车制造行业内前所未有,厂房结构形式、大型设备基础施工以及大批量设备安装调试的复杂难度在区域内尚无经验可借鉴,项目具有较强的行业特性和属性,不同于一般的地产项目管理。项目建设内容复杂、子项目较多且分散、新建与旧有改造同步进行,涉及的专业技术面广,对技术、质量及项目管理水平要求较高,实现每个子项目的设计纲领及建设目标,管理幅度大,管理难度高,需要系统谋划,稳步推进。

二、公司项目管理现状分析

(一)管理过于职能化

公司既有组织架构属于典型的直线职能制,涉及的部门和人员过多,带来的业务流程过长,计划、协调、指挥、控制难度较大,各部门各管一段、各管一块,不能形成制度合力、流程合力,同时管理职能存在着重叠或缺位的矛盾,经营层次低,管理粗放,特别是在激励机制、约束机制、运行机制以及人、财、物的调配上束缚较多,缺乏自主性,这种组织结构不利于形成最佳协同氛围和工作机制,不利于项目实施。

(二)项目资源要素管理过于分散

公司工艺、规划、设计、工程组织等专业及人员配置较为齐全,归属不同的职能部门,各方相对独立,工作方式各不相同。虽然各参与方都为同一个项目服务,但各方都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存在行政化的管理割裂,使各类生产要素不能充分流动起来,同时也增加了内部信息沟成本。以致工程管理中的质量、进度、成本目标责任主体完全分离,加之部门分立,价值工程观念意识淡薄,其结果是标准难以落实,建设工期、建设成本难以控制。

(三)项目管理方式落后

公司工程管理还没有与先进的项目管理理念接轨,未建立起项目管理的整体化流程,一些项目实施上虽然也成立领导机构或推进组,但往往分工不明确,任务不具体,时间不细化,监督控制过程不连续,问题处理方式方法不系统,尚未形成体系式或支撑性的管理流程。工程的管理上还未引入第三方监管,完全依赖于自身管理。在工期管理上,仍侧重于合同工期约束,未制定严格的工期控制标准。成本管理机制还不完善,成本估算、核算、结算还未综合运用弹性或强制纠偏手段进行精细管理。既有条块式的质量管理运营体系对项目的支撑作用十分有限,也很难实施有效的管控,部分质量管理人员缺乏制度约束,不适应规模项目管理。

三、基于系统化方法应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主要对策措施

项目管理是一项系统的工程,必须将项目管理理论、项目的行业特性、项目资源及项目管理目标和管理范围相结合,才能实现项目管理的价值创造。

(一)进行管理资源整合,建立项目流程、机制,形成项目工作合力

1.建立项目法人领导下的项目管理实施团队

按照DBB模式进行矩阵制组织设计,变职能式管理为项目法人领导下的项目团队负责制。成立跨职能部门的项目组织团队,强化各部门矩阵式管理和协同,减少管理层次,在企业法人与项目团队之间建立项目主导、矩阵管理、目标导向、团队配合、过程管控的工作联系。用系统思维,在工期、成本、质量、风险、合同、对外报建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全方位的管理。为实现既定规划目标,使各项管理要素环环相接、实时受控,有效发挥项目管理职能,项目管理围绕对内、对外“两条工作主线”同步推进落实开展21个工程项目建设组织工作。一条主线是对外做好工程报批、报建、招投标、政策争取、档案归档及产权办理等工作,为项目早开工、及早投入使用争取时间上的主动。另一条主线是对内做好项目的组织推进,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的管控,以及成本造价管理、项目验收等工作。

2.明确职责及任务分工

在统一项目目标的指导下,组织项目团队成员参与工作分解(WBS)过程,可以使项目团队成员能够从更宏观的角度了解整个项目内容,实施任务矩阵管理。项目部按照目标管理、过程控制原则对21个子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成本管理、资金控制、设备安装调试、政策争取等进行管控,负责项目总计划、专项计划、资金计划编制以及项目变更审批,制定工程招标、施工计划和设备采购、安装、调试计划等并组织实施,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程信息,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项目报建、工程量清单编制、装备采购、工程招标、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方案审查、施工预算、施工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图像资料档案等管理,保证项目的技术、经济、环保指标的先进性。

3.确立项目管理工作流程及标准

以目标管理和过程控制为核心,制定了《工程管理办法》、《公司技改项目招标管理办法》,取消了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流转的技术联系单,统一为技术通知单,并围绕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工艺变更、施工方案审批、图纸会审、现场经济签证等工作内容,进行了重新明确和流程固化。以流程图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工程管理中的计划任务书流转、合同、变更签证、付款管理等工作事项。建立项目责任矩阵,明晰任务流程。项目管理流程按照“项目任务事件”的方式,自上而下地进行工作部署和资源分配。项目实施中所有涉及的信息按照“事件任务项目”的方式,自下而上地进行汇总和数据化传递。严格履行招标程序标准。所有21个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选用严格执行《招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要求。为保证工程既定管理目标,严格实施总包负责制。

(二)以目标为导向,坚守项目管理原则,形成项目目标支撑体系

1.建立项目目标管理体系

为优质高效地完成投资、进度、质量控制以及合同、安全、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等“三控三管一协调”任务,形成项目目标管理体系。工期进度:强化里程碑计划目标管理,实施与计划关键节点偏差15天为优秀,偏差25天为良好。工程质量:设计交付质量合格率100%,设计错误导致的变更低于5%;实施精品工程战略,确保项目分项工程合格率100%,单位工程优良品率达95%以上,杜绝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工程造价:按照“预算保概算,结算保预算”的原则,项目造价与设计概算偏差率-10%为优秀,-5%为良好。HSE(Health、Safety、Environment)管理体系及组织机构健全,杜绝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杜绝重大火灾、设备、环境污染、交通事故,杜绝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生产安全事件,“三违”行为处理率100%;

2.坚持的管理原则标准体系覆盖原则:严格执行

《黑龙江省建筑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同时将公司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一体化管理体系覆盖到工程过程管控之中。持续改进原则:对于每个子工程项目的里程碑节点,都要进行阶段性总结、评价,为后续项目提供经验和教训借鉴。目标管理、过程控制原则:目标管理按照目标设定、分解、落实、执行、评价和修正的思路进行逻辑推演,同时对目标过程控制执行PDCA循环。集权加分权原则:集权式与分权式组织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在分权模式中,行动、解决问题的速度较快。公司层面对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资金筹用、项目后评价组织等进行集权决策,而对项目的招投标、工期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合同管理等分权给项目团队负责。全过程成本管理原则:综合考虑与分析影响项目成本的各种因素,在项目生命周期内发生的费用通过一系列的决策、计划、核算、控制等达到降成本、提高项目管理效益的目的。

(三)强化计划牵动,突出系统化工具方法应用,确保项目工期目标

1.总分目标结合的工期控制

实施工期目标导向,分级目标管理的五级网络工期控制计划。一级网络计划为公司级的里程碑进度计划,是公司项目的总体安排。二级网络计划为项目团队控制性计划,是里程碑计划的分解和保证性计划。三级网络计划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编制的工程详细施工总进度计划,须经项目团队与监理单位批准。四级网络计划为施工单位的执行性月滚动作业计划,是对三级计划的进一步分解,并作为施工单位内部施工和监理工程师评价进度的依据。五级网络计划为土建、钢构、公用工程等专业分包的专项实施计划,执行周滚动作业,由监理工程师监督落实。

2.做好计划跟踪控制

实施周例会制度,总结上周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计划落实情况,安排下周计划,对其实施周检查、月考核、总目标控制的办法,保证合同工期的实现。项目实施中,如果实际进度与目标计划有差异时,由项目部决定是否纠偏,并提出未来项目总体控制要求。同时,利用经济手段,顺延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并进行经济处罚。

3.系统化工具方法在项目工期管理的优化应用

通过项目工作分解结构(WBS)、网络图和关键路径(PDM)等一系列项目管理工具和方法平衡优化资源,合理安排各项任务的先后顺序,突出资源利用的最大化,保证工期目标。按照关键路径法、关键链计划和缓冲区管理,平衡相关任务逻辑关系和资源约束关系,最后根据其实际工程量对比施工单位资源调度计划,对关键工序的起止时间及持续时间进行合理压缩,缩短关键线路,减少总工期安排。在总进度计划的审核上,还要看工序的平行、搭接、立体交叉作业安排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误工、怠工现象。此外,部分工序可从新技术、新工艺应用缩短工期安排。

(四)强化标准落实,严格过程控制,确保项目质量目标

1.健全项目质量保证体系

为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证21个子工程的工程质量,依据《质量管理体系》、《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标准,尝试建立了符合制造企业工程要求的质量标准文件和控制程序,使参建各方明确质量责任与目标,并贯穿于施工的全过程。监督参建各方对质量形成的全过程进行分析,制定有针对性的对策和改进措施,同时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公司按照体系进行工程质量管理,明确施工各部门、人员职责,减少施工过程中由于职责不明确造成的推诿现象,提高施工质量管理工作效率。强化施工质量规划审批。工程开工前,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要针对项目的特定条件编写项目施工质量规划,提交监理工程师及公司项目部审批,确定质量管理和监控重点。

2.严格贯彻质量控制标准

认真贯彻落实《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筑施工质量验收标准》DB23系列以及双方合同、协议和有关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要求,强化勘察、设计、建设项目负责人以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工程质量终身责任贯彻落实。建立评审标准,严格执行设计质量内审制、专业之间会审会签制,改变设计审核、图纸会审走过场,专业间相互撞车以及设计深度不够等问题。强化设计现场服务制度,实行设计质量事故经济赔偿责任制,并在合同中进行明确。开工前各施工单位必须有经项目部审查批准的分段或完整的施工组织设计,否则施工方不能开工执行下步工序。落实监督检查标准,坚持样板引路,采取封样、样板墙、样板构件等方式控制施工过程质量关,通过施工自检、互检、交接检、监理平行检、建设抽检、省市质量监督站强检,确保工程质量受控。

3.强化实施过程管控

分析施工质量影响因素,从施工角度出发,事前强化人、材料、方法、设备、环境五大因素的管控,降低或避免施工质量风险。过程中的基坑施工、砌体、装饰工程等关键工序管理严格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所有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项目部现场代表检查签字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抓好工序和物料检查,做好质量通病的预防控制,控制方法主要是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厂房钢结构的制作过程中,项目部、监理单位要赴厂家进行监造封样把关,钢结构入场时执行入场二次检验,监督施工单位履行工序验收手续,对出现的质量隐患或事故者将予以停工整改并进行经济考核。

(五)树立项目管理以成本管控为核心的管理理念,强化项目成本费用控制

1.强化费用计划与费用支出平衡

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中都贯穿着投资控制和管理。公司21个子工程项目资金来源为中国北车上市融资及公司部分配套资金,公司设立财务专用账户,对项目建设资金实施专款专用。项目部对整体项目的费用计划、资金筹措、工程款支付、降本增效等进行总体控制。每季度项目部要进行项目财务分析,提出资金投入数量,分析投向、投入时间的合理性。在项目资金的支付上,每一笔资金的使用都需项目参与方严格按合同相关条款,提出付款计划,并由监理单位和项目部结合项目实际进度进行审核。

2.严格控制工程量变更

在建设项目整个周期内,将工程变更控制在计划范围内,是工程项目管理成本控制的关键。尽量避免频繁的工程变更带来的投资失控,杜绝低价中标后可能存在的高额工程变更、索赔现象发生。一是控制设计深度不够引起的工程变更,这就要求设计必须达到一定的深度。二是有效控制项目范围。通过工艺设计、规划设计、设计院、项目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系统评审、综合决策把关进行工程变更控制,避免因设计更改导致的工程费用增加。三是提高施工的符图性,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更改工程施工图,降低项目部在工程费用控制方面的风险。

3.强化降本增效方法手段应用

第7篇:铁路内部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现在我代表局党组、局长室对全局2012年工作进行总结,并对2013年工作进行部署,请大家认真贯彻落实。

一、2012年工作总结

2012年是党的十召开之年,也是《机关事务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之年,全局上下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立足保障机关高效有序运转,积极推进机关事务科学管理、优质服务和依法保障,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服务大局科学管理能力整体提升。2012年,全市大事要事比较多,我局始终坚持服务发展大局,保障机关高效运转,不断提升管理保障服务的能力水平。一是集中力量保障“三集中、三到位”。围绕市政务中心工程扫尾、装修改建、建管衔接、搬迁入驻、运行保障开展了大量工作,为打造“全省领先、全国先进”的政务中心和我市服务群众第一窗口提供了强有力的后勤保障。二是服务全市经济发展,倾斜重点领域,高效盘活资产,向置业集团注资房产约25000㎡,向沿海集团注资土地近57000㎡。三是切实履行市级机关总业主职能,积极协调相关项目的实施。市图书馆项目提前四个月完成全年工程计划,电子监察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短短两个月内顺利交付启用。四是扎实做好维稳工作,做好“两会”服务和全市各类重大会议、活动的保障。7.28事件和涉日保钓活动期间,突出维稳重点,联动各方,紧密配合,立体防控,保障有力,预案到位,确保了党政首脑机关的安全稳定,受到市委、市政府的充分肯定。

(二)机关事务集中统一管理日益规范。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精神,不断完善机关事务统一管理。一是后勤运行模式得到拓展完善。经过多年实践,市行政中心财务、餐饮、物业、会务、保安、绿化、保洁、停车、设备管理井井有条,文印、商务、邮政、银行、超市等配套齐全,社会化服务与自管服务各司其职,既体现了节约、集约原则,又确保了机关运行的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市政务中心后勤管理参照行政中心设置,目前运行平稳,在建的市图书馆项目也将参照这一管理模式。二是国有行政资产管理井然有序。我市机关办公用房采取产权统一管理、使用统一调配、闲置统筹盘活模式,产权管理涉及市级机关118家单位28.9万平方米,所管辖固定资产总价值约15.47亿。统筹分配了市政务中心入驻单位、窗口办公用房,协调解决了市地震局、港口局、铁路办近十家单位的用房,还开发了行政性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并逐步推广资产实物条形码管理。三是会计集中核算规模不断扩大。在市行政中心多年实践的基础上,设立了市政务中心会计核算分部,目前市级机关集中核算单位达到了53家,全年执行预算资金12亿元,会计集中核算服务规模位居全省第二,进一步降低了行政运行成本,提高了资源使用效率。

(三)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成绩斐然。2012年是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扎实推进、成效显著的一年,超额完成了全市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人均水资源消耗在2011年基础上下降3%、2.5%、3%的年度降耗目标。省内第一家启用物联网技术构建的能耗统计、远程监测、节能监管一体化监测平台,年底已有13个部门接入平台实时监测,市直307家公共机构能源资源统计实现了网络直报。积极组织全市公共机构参与节能示范单位争创,省级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数量全省第一,全省节能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现场会在我市召开。我市参选国管局公共机构节能节水实践案例数量全省第一,占全省总数的20%。与市教育局联合评选并表彰了首批17所“节能示范学校”。市行政中心荣获省“节水型单位”,市政务中心荣获国家住建部“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

(四)公务用车专项治理成效显著。2011年4月以来,我市按中央、省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全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2012年围绕复核复查、违规处置和建立公务用车管理新标准积极开展工作,召开了全市违规公务用车处置工作会议,处置了违规超标车辆,对因工作需要确需继续留用办理申请和审核手续,对不符合留用条件的分批进行报废、置换和拍卖。县市区处置推进情况实行一日一报,所有处置车辆实行一车一档。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长效管理办法,以两办名义下发了《关于印发<市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用制度规范公务用车管理。相关工作多次在全省督查巡访中得到高度评价。

(五)下属单位综合绩效全面升级。2012年是下属单位全面实行绩效考核的第一年。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市人社局工作要求和我局关于下属单位考核的文件精神,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了详细的绩效考核及奖惩实施方案,有效地调动了全员工作积极性,提升了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两个机关幼儿园继续保持了省青年文明号的称号,多个课题和教研成果受到部、省级表彰;机关门诊部被评为市文明单位;基建服务中心(房管所)顺利接管新城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六)机关自身队伍建设再上台阶。依托“一评五制”、“三解三促”、“优提促”等活动载体,进一步优化了机关作风,提升了工作效能,密切了党群关系。健全了落实“一评五制”的组织机构、工作网络和制度体系,形成了局机关、下属单位、县(市)区一体两翼联动格局,我局有关责任追究的经验做法在全市机关作风建设推进会上进行了介绍;深入开展“三解三促”活动,局党组8名成员与秦灶8个社区结对,深入驻点调研、座谈、走访、慰问,帮扶资金5万元,解决多个群众迫切关注的民生问题。资产管理处参与“民心专列·民评效能”公开质询评,在“优提促”活动专项评议25个处室中得分第六;坚持深化机关文化建设,精心组织“2012读书年”活动,从整体上提升了机关后勤队伍素质;广泛开展创先争优,积极倡导全局创一流、争先进,“后勤要勤、更好才好”服务品牌荣获市市级机关优质服务品牌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全系统获省级以上荣誉18项。

这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离不开全系统全体同志的共同奋斗和辛勤努力。在这里,我代表局党组、局长室向全系统干部职工表示衷心感谢和崇高敬意。

二、2013年工作部署

2013年是全面贯彻党的十精神的开局之年,是我市建设高水平小康社会、加快实现现代化的推进之年。我局要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引,以落实《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为契机,以倡导厉行节约、建设节约型机关为主线,坚持科学发展,服务中心工作,落实依法行政,提高服务水平,降低行政成本,保障机关运行,扎扎实实通过“六个着力”推动我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再创新辉煌。

(一)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根据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加快推动我市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和完善。

一是要加快出台管理办法。紧密结合实际,立足于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着重于理顺关系、明晰职能、完善制度、规范管理、落实责任、加强监督,尽快制定出台我市的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确保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有章可依、规范统一。

二是要切实完善配套措施。加快形成结构完整、内容全面、形式规范、层级分明的机关事务管理制度标准体系,切实用制度标准管钱、管物、管服务。特别是对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后勤服务等重点焦点领域,要进一步细化资产配置、办公用房、公车管理、“三公”经费、服务外包等一系列事务的配套制度,加紧制定各类定额和服务标准体系。

三是要逐步理顺工作关系。一方面,要加强对全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统筹管理,加强对县市区的指导和监督,努力推动全市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协调发展、整体提升。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市级机关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促进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着力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始终坚持将建设节约型机关、降低机关运行成本作为我们工作的主线,抓实抓牢厉行节约的各项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构建良好政府形象。

一是要继续推进公共机构节能。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切实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在全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表率示范作用。大力推进全市公共机构参与国家节能示范单位创建工作;以能耗监控平台为依托加强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分项计量及能耗分析;积极推广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加快节能新技术、新能源应用;强化节能监督检查,试行能耗限额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在全省继续保持领先。

二是要不断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切实巩固全市公务用车专项治理的成果,严格执行新出台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规定》,切实抓好核编、购置、运行、报废、更新等每个环节,规范公务用车管理流程,降低公务用车购置、运行经费。

三是要大力提倡节约简约政风。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十项规定”要求,切实改进机关政风、文风、会风,切实加强对机关文件印制、会务规格、接待标准、节能节油节水等工作的监管。

(三)着力提升资产资金资源管理水平。“三资”管理是机关事务工作的重点,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要从规范管理和提升效能双管齐下,切实提高管理的水平。

一是要进一步加强机关事务集中管理。继续深入优化“集约化管理、社会化服务、市场化运作”模式,立足长远统筹规划市级机关集中办公楼宇的综合管理,全盘考虑市行政中心、市政务中心及今后的市图书馆和其他项目的后勤服务保障,逐步构建市级机关后勤服务统一模式、统一管理、统一服务的大平台、大管网系统。

二是要进一步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效能。突出统筹规划、科学配置、高效利用和规范处置,加强办公资源的统一管理、调配和盘活。2013年对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及相关资产进行一次系统盘点,并针对全市机关实际情况形成初步统筹方案;继续推进行政性资产数据信息库与资产实物条形码的一体化管理,提升资产管理的信息化、规范化、动态化水平。

三是要进一步规范机关运行经费管理。在管理上从严,严格实施市级机关会计集中核算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加强机关经费支出标准体系建设,严格“三公”经费支出,严格控制、规范使用机关运行经费;在服务上从优,努力为核算单位提供更优质、更便捷、更高效的服务。

(四)着力转变传统服务方式。转变思想,更新理念,加快从应由市场主体、社会机构提供服务的领域中撤退,实现由服务生产者向服务组织者、管理者的角色转变。

一是要规范社会化引入机制。我市机关事务管理工作推行后勤服务社会化比较早,市行政中心、市政务中心在后勤服务社会化方面也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下一步要侧重于规范社会服务的管理,完善其引入机制、竞争机制、监管机制和考核机制。同时,立足优质服务和安全高效,加强社会化服务项目的界定,该放手的尽量放手,该自管的努力管好。

二是要加快引进现代服务理念。加强服务标准体系建设和服务流程再造,加快对接ISO9001国际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OHSM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步伐,推进机关后勤服务的标准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实现由传统服务向现代服务的转变。

三是要切实树立服务品牌意识。“后勤要勤、更好才好”品牌经过几年创建,取得了一定成绩,要进一步加强品牌铸造,努力提升其在全省机关事务同行业品牌中的竞争力和在市级机关服务品牌中影响力。要充分发挥优势,打造更多有内涵、有业绩、有口碑的子品牌精品,从而形成富有影响力的优质服务品牌系列。

(五)着力强化下属单位管理。要进一步强化管理,壮大实力,激发活力,积极推动各下属单位的改革、创新和发展。

一是要规范内部管理。切实加强下属单位的班子建设、内部管理和财务监督,推动事业单位人事与分配制度改革,从各方面规范和加强下属单位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流程。

二是要提升竞争能力。机关幼儿园要继续打造名园、名师和家长满意工程,提高保教水平,做优做大品牌;机关门诊部要充分整合现有资源,积极争取有利政策,优化服务软硬件配置,打造好机关医疗保健服务平台;基建服务中心(房管所)要发挥长期服务机关的优势,抓好新城小区的物业管理,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机关办公用房、设备的维修工作,强化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服务,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三是要加强绩效考核。强化下属单位绩效管理,落实绩效考核分配,确保考核分配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增强考核结果的公信力和考核分配的透明度,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分配在加强队伍建设、激励人员成长、推进单位全面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六)着力加强机关队伍建设。面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不断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升管理、服务、保障的能力水平。

一是要持之以恒地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十项规定”,切实做到令行禁止。进一步深化“一评五制”,严格落实五项制度,强化绩效管理,优化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落实“三解三促”,机关干部要定期下基层、下一线,与一线职工同劳动、共体验,真正沉下身子深入了解机关事务管理一线职工的工作状态和服务对象的真正需求,改进作风,提升效能。

二是要持之以恒地加强机关文化建设。丰富和发展“和优勤廉”文化内涵,用先进的文化引领精神,凝聚队伍,树立起蓬勃向上、积极健康、发奋有为的精神风貌。坚持“学习型机关”建设,坚持“六个一”全员素质提高工程,不断提升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

第8篇:铁路内部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关键词: 高层住宅;施工阶段;监理控制;质量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7-0140-03

0 引言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涌进城市,但由于城市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人们的活动也开始逐步向空间发展,高层建筑成为了当前城市建筑发展的重要趋势。而高层住宅的质量也成为了当前亟需重点解决的课题,监理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重要体系,是建筑工程质量保障的重要因素。因此本文在某铁路住宅项目的基础上就提高高层住宅施工阶段质量监理控制进行探讨和

研究。

1 高层住宅建设施工特点

某铁路住宅项目,建筑总高84.92m,地下一层,地上二十九层,纯剪力墙结构,部分隔墙空心砖砌块、非承重空心砖砌筑,总建筑面积31548.09m2。该项目采用Φ700mm的灌注桩基础。

高层住宅建筑工程与一般多层和中高层建筑工程在很多方面是相同的,但由于高度较高的特点,也有一些不同之处,主要表现有以下几方面:

1.1 基础埋深较大。基础是确保建筑稳定的根基,高层建筑的基础埋置深度按照《高层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中的规定“桩基础可取房屋高度的1/18(桩长不计在内)”。按照此规定计算,某铁路住宅项目建筑总高84.92m,则基础埋深至少为4.5-5.5m之间,如果要考虑人防要求、建立地下停车场和商场,则基础埋深可能将达到10m或者更深,这样基础在施工的过程中就会产生如下的一些问题:①在基础施工过程中对邻近的建筑物的影响和安全问题;②地下水和地表水对建筑基础的影响;③深基坑排水降水和围护问题;④地下室底板、墙面防渗问题;⑤灌注桩沉桩工艺和质量的问题。

1.2 高层建筑在竖向高程传递和施工放线等施工测量以及变形测量方面的难道大、要求高。

1.3 一些专用设施,比如水加压、电梯、消防等是必须具备的,在建设过程中就必然涉及多专业和工种,由于工程量庞大的因素参与建设的队伍相对较多,这就给管理协调带来了难度。

1.4 高层建筑垂直运输量大,对施工机具的要求较高,需要足够的提升设备,为保证工人安全和保证工作效率需要脚手架、施工电梯等,还要确保机具的安全使用。

总之高层建筑比一般的建筑更有技术难度,高层建筑建设的监理在进行监理控制时就要了解这些特性,在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拥有广博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较高的管理协调能力基础上进行监理控制。

2 影响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

建筑工程在形成实体的过程中,很多因素对工程的质量和工程的使用功能都有着很大的影响,比如:人(Man)、机械(Machine)、材料(Materiel)、方法(Manual)、施工环境(Environment),简称为4M1E。

2.1 人的因素 人是工程建设的决策者、组织者、管理者和操作者。所以在工程质量控制中,要以人为核心,重点控制人的素质和人的行为,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人的质量保证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居于龙头地位,发挥好建设单位的主导作用,才能调动其他参建单位发挥主体作用,从而形成整体优势。工程监理单位属于监控主体,受托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监督和控制,要维护国家的利益和荣誉,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恪守监理职责,监督管理才能落到实处。施工单位属于自控主体,而施工单位的管理者和技术人员的素质是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的根本保证。

2.2 机械的因素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施工“机械”是实施工程项目施工的物质基础。工程建设项目中机械设备既包括组成工程实体机配套的工艺设备和各类机具,又包括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机具设备等。先进的机械设备是建筑工程质量的保障,是确保施工设计技术要求和指标达到要求,争创优质工程的前提。施工过程中要确保施工机械的操作人员合理地使用机械设备,认真执行操作机械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要定期的对施工机械进行维修、保养和管理。

2.3 材料的因素 原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或购入设备的质量,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对材料进行控制,要合理组织材料的供应,确保工程的正常施工;有些重要的原材料,可以要求厂家提交样品进行必要的试验或鉴定;大宗的材料采购也可以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有些材料需要厂家提供理化试验单的,经检验合格后才签订采购合同。

2.4 方法的因素 对建筑工程的质量的方法影响因素包括了工艺方法、操作方法和施工方案,它们都对工程项目的质量有一定的影响。先进而合理的工艺方法、经济而又利于实施的施工方案以及正确的操作方法,既能保证工程项目质量,又能加快施工进度,减低工程成本。

2.5 施工环境的因素 建筑工程的施工环境有施工作业环境、施工质量管理环境和自然环境。施工作业环境主要指施工场地空间、交通运输和道路条件、安全防护设备以及水电或动力供应等。施工质量管理环境主要指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自检系统的建立和实施。自然环境例如地质、水文和气象等。这些环境都对工程的质量造成影响。

3 高层住宅施工阶段进行质量监理控制的手段

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和实施情况,监理单位在监控过程中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控制手段,对“人”、“机”、“料”、“法”、“环”进行控制。

3.1 审核技术文件、报告和报表 审核技术文件、报告和报表主要包括审核施工单位的开工报告,分包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施工单位提交的有关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质量证明文件,有关工序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工序交接检查、隐蔽工程检查、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等文件、资料,有关工程变更、修改设计图纸等,有关工程质量或质量问题的处理报告等,达到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与控制的目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开工前,要求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后,报送项目监理机构审核。

3.2 用好监理指令性文件 所谓指令文件是表达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单位提出或命令的书面文件,属要求强制性执行的文件。指令文件一般均以监理工程师通知的方式下达,在监理指令中,开工指令、工程暂停指令及工程恢复指令等。监理工程师下发通知单时要具有强制性、权威性和震慑作用,必须执行,不是可有可无;要针对施工存在的具体问题,一事一议;内容准确、描述具体,一般应有监理实测值、设计值、允许偏差值,违反《验标》或《规范》的具体条款,必须书面回复,形成闭合;签发及回复要有时效。监理工程师函、备忘录、会议纪要、有关信息、通报等,可使用监理工程师联系单,限于协调管理问题及工作联系

备案。

3.3 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旁站是指在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巡视是指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开工前的检查,工序施工中跟踪监督、检查与控制,监理人员利用“点”“面”结合,可以及时发现施工单位违章操作和不按施工图纸施工规范、规程或质量标准施工的现象,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及时进行纠正和严格控制。必要时监理机构还可以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或设备制造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或委托进行一定的平行检验。

3.4 规定质量监控工作程序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拔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监理机构可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进一步规定监理与施工双方必须遵守的质量监控工作程序。此外,还应具体规定交桩复验工作程序,隐蔽工程验收、工序交接,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作程序等,通过程序化管理,再辅之以动态检查、监督,应该能够保证安全生产过程稳定受控,监理工作稳妥、有效。

3.5 利用支付手段 支付控制权是国际上较为通用的重要手段,是合同中赋予监理工程师的特殊权利。对施工单位支付的任何款项,均需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支付证明书,没有总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支付证书,建设单位不得向承包单位进行支付工程款。工程款支付的条件之一就是工程质量要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标准,监理工程师可以利用此项权利进行施工质量的控制。若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的要求和标准,监理工程师有权采取拒绝签署支付证书的手段,停止对承包单位支付部分或全部工程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单位负责。

4 高层住宅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理控制要点

4.1 人员素质的控制 建筑工程的实施都需要人来完成,因此人员的素质对工程的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提高人员的素质是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因素。首先是致力于监理人员自身素质的提高,避免“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的现象。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效率的监理组织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开展学习与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加强监理站的建设,实现对现场监理人员的有效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在执行力方面加大力度;依法实施安全质量监控,坚持工作程序不走样,牢记文字为准,数据为凭,时刻注意留下监理工作痕迹。严格监理,热情服务,全面履行委托监理合同。

监理的一切现场控制、管理、协调工作,都要通过施工单位的各级管理、执行层来实现,因此,施工单位现场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配置到位,是项目管理、控制的前提和保障。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要密切关注施工单位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现场专项技术人员的岗位能力和工作状态,以保证现场监理控制行为、工作指令能够有效对接并保持连续、稳定。当因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缺失、人员作为状态不良,导致监理现场安全、质量控制工作难以实施或失控时,总监要果断、及时地通知施工单位;同时加强监理工作力度、细化防范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小或消除安全、质量不良后果。

4.2 机械设备的控制 机械设备因素的控制首先是加强机械设备的管理,重点做好塔吊、施工电梯、物料提升机等施工机械设备的检测和保养,尤其做好设备基础的检查监控,确保各种安全装置灵敏可靠。其次要综合建筑结构形式、现场的施工条件、施工工艺和方法以及技术经济条件,选择施工机械的技术性能、工作质量和效率、工作的可靠性及维修的难易程度、能源的消耗以及工作的安全和灵活性对施工质量的影响与保证外,还应考虑合理的数量和配置对工程质量的影响。例如,为保证混凝土连续浇筑,应配备有足够的搅拌机和运输设备。此外,还要注意设备类型应与施工对象的特点及施工质量要求相适应。监理人员要检查施工单位的机具配置是否合理,并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对施工机械进行定期地维修和保养,确保施工机械安全运转。

4.3 工程材料的控制 材料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材料质量的好环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的优劣。监理单位对进场的施工材料,要严把材料进场、检验、加工关,比如粗细骨料、胶凝材料、钢筋、外加剂等原材料,监理人员要对这些材料的材质、出厂证明、检验合格证进行及时核验,并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约定或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文件规定的比例采用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的方法进行抽查;高层住宅现大多采用商品混凝土,对商混要查验通行证,关注标号、塌落度等关键环节,强化质量源头控制。二是实现原材料可追溯,如防水材料、给排水关键、电器材料等施工方必须提供合格证或质保书,必要的时候还需在监理人员或建设单位工程师的见证下现场取样并送检,检查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三是固定流程实现原材料的有效防护,做好材料在不同季节的合理使用。

4.4 方法的控制 对工艺方法、操作方法和施工方案的控制,首先是通过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的控制。开工前监理人员应对施工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审查施组是否①程序符合规定;②符合国家技术政策的前提下,考虑现场的施工条件、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法规条件的要求,突出“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③有针对性;④采用的技术方案是成熟适用的;⑤对工程质量的控制流程应合理,突出质量监督的作用。其次对某些专项工艺应要求施工方提交专项工艺方案进行审查,审查时应按照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的要求综合考虑其可行性、可靠性和经济性。主体工程施工过程,加强施工工艺控制,如混凝土浇筑,改善工艺加强管理,有效减少气泡、裂缝质量通病的发生,对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及时进行验收,一般缺陷和严重缺陷,及时修补,不能将缺陷长期暴露等等。同时鼓励施工企业在项目上积极推广使用新技术、优选施工工法和先进施工机械,创造社会经济效益。

4.5 环境条件的控制 对于现场自然环境的控制,在提前调查项目所在地历年气象资料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对策,准确把握危险源管理的关键环节。例如,对严寒地区,要做好防冻措施;对于地下水位高的地区,制定基础开挖过程中相应的降水措施和防止流沙的应急预案。同时,深基坑施工的过程中,要随时掌握周围建筑物的变化,如有变化监理人员要责令停工并进行改正,以免对邻近建筑物造成损害。针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脚手架搭设与拆除,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三宝”、“四口”、“邻边”防护,施工用电,物料提升与外用电梯,塔吊,起重吊装,施工机具等10个方面建立安全检查表,进行全方面检查,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对影响质量环境因素进行严格的控制。

5 结语

为确保高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理控制,监理单位应着力提高监理队伍的素质,严格监理人才引进,确保监理队伍整体素质达标;开展学习与培训,提高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弘扬“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执业准则,大力规范监理行为,建立完善的监理制度,落实监控责任,创新监控方法,督促监理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标准,行使好法律赋予的质量签证权,有效履行监理职责,从而实现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全面受控。

参考文献:

[1]刘树凤.浅谈高层建筑施工质量的监理控制[J].福建建筑,2011(01).

[2]梅琪.控制工程质量的影响因素[J].黑龙江交通科技,2011(10).

第9篇:铁路内部安全管理条例范文

一是突出重点,针对性强。《九条规定》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在归纳总结近些年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与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基础上,从企业落实责任、机构人员、队伍装备、预案演练、培训考核、情况告知、停产撤人、事故报告、总结评估等九个方面提出要求,明确了企业应急管理工作中最基本、最重要的规定,突出了应急管理的关键要素。

二是依据充分,执行力强。《九条规定》中的每一个“必须”,都依据《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即将出台的《应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预案管理办法》等文件和部门规章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确保了《九条规定》的严肃性和科学性。《九条规定》以总局局长令形式,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必须严格执行。

三是简明扼要,便于熟记。《九条规定》的内容只有425个字,简明扼要,一目了然。虽然有的要求被多次提及,但散落在多项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之中,许多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不够熟悉。《九条规定》把企业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应该做、必须做的基本要求都规定得非常清楚,便于记忆和执行。

为深刻领会、准确理解《九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现逐条说明如下:

一、必须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的工作责任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8条有关要求。

解读:企业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是保障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根本和关键所在。做好应急管理工作,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是根本,强化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第一责任人是关键,这已经被我国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实践所证明。企业主要负责人作为应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要负责,而不是仅仅负责某些方面或者部分环节;必须对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全程负责,不能间断;必须对应急管理工作负最终责任,不能以任何借口规避、逃避。《安全生产法》及《九条规定》对此进一步明确重申和强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是明确本单位各岗位应急管理责任及其配置、分解和监督落实的工作体系,是保障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制度体系。实践证明,只有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责任体系,才能做到明确责任、各负其责;才能更好地互相监督、层层落实责任,真正使应急管理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负责。因此,层层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体系是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最为重要的途径。

在实践中,由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特点以及应急管理的状况不同,其应急管理责任制的内容也不完全相同,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明确在责任体系中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这是所有企业应急管理责任体系中必须具备的重要内容。通过这些手段,最终达到层层落实应急管理责任的目的。

二、必须依法设置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建立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4条、第21条、第22条、第79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2条有关要求。

解读:《安全生产法》新增的第22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分项职责中有4项与应急管理工作相关;第79条对高危行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作出了明确规定,体现出应急管理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落实企业应急管理主体责任,需要企业在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予以充分保障。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管理人员,是企业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的基本前提,在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危险性较大的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将设置应急救援机构作为一项强制要求。

应急管理机构的规模、人员结构、专业技能等,应根据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和特点确定。为了保证应急管理机构和人员能够适应应急管理工作需要,应对应急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演练,使其适应工作需要。对于企业规模较小,设置专职应急管理人员确实有困难的,《九条规定》体现了实事求是的原则,企业规模较小的,可以不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但必须指定兼职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兼职应急管理人员应该具有与专职应急管理人员相同的素质和能力,能够承担企业日常的应急管理工作,并在企业发生事故时具有相应的事故响应和处置能力。

《安全生产法》第4条新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内容,主要是考虑到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予以强调。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制度建设,对提升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建立的应急管理工作制度,是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身情况和安全生产特点制定的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规范和要求,是保证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规范、有效开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开展工作最直接的制度依据。企业要强化并规范应急管理工作,就必须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各项工作制度,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三、必须依法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邻近专职救援队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物资,危险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40条、第76条、第79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6条、第27条有关要求。

解读:《安全生产法》第76条规定,“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6条规定,“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重要基础设施运行单位要组建本单位运营保障应急队伍,推进矿山、危险化学品、高风险油气田勘探与开采、核工业、森工、民航、铁路、水运、电力和电信等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以有效提高现场先期快速处置能力。国务院国资委的《中央企业应急管理暂行办法》提出,中央企业应当按照专业救援和职工参与相结合、险时救援和平时防范相结合的原则,建设以专业队伍为骨干、兼职队伍为辅助、职工队伍为基础的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以上规定均对企业建立救援队伍提出了明确要求。

企业建立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在第一时间迅速、有效地投入救援与处置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考虑到不同行业面临的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差异,大中小各类企业的规模不同,《安全生产法》中并没有把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作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强制性义务,除了有关法律法规做出强制要求的高危行业企业,对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只作政策性引导。在无法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情况下,应与邻近的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确保事故状态下能够有专业救援队伍到场开展应急处置。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是开展应急救援不可或缺的保障,既可以保障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又可以保障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必须在平时就予以储备,确保事故发生时可立即投入使用。企业要根据生产规模、经营活动性质、安全生产风险等客观条件,以满足应急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为原则,有针对性、有选择地配备相应数量、种类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同时,要注意装备、物资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安全生产法》第40条明确了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必须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总局的《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中,明确提出了设立监护人员、加强监护措施等要求。安排专人监护,对于保证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特别是作业人员的安全十分重要。所谓专人,是指具有一定安全知识、熟悉风险作业特点和操作规程,并具有救援能力的人员。监护人员要严格履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职责,包括监督操作人员遵守操作规程,检查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处理现场紧急事件,第一时间开展现场救援,确保危险作业的安全。

四、必须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与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相衔接的应急预案,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卡,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37条、第41条、第78条有关要求。

解读:原《安全生产法》仅对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了规定,没有规定企业的这项职责。新《安全生产法》增加的第78条对企业制定应急预案作了明确规定,要求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由于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潜在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作业人员自身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而且也容易对其他作业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因此,要对企业存在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事故易发多发区域和环节和重大危险源开展全面细致的风险评估,对各种危险因素进行综合的分析、判断,掌握其危险程度,针对危险因素特点和危险程度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或者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风险评估的结论,对于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培训、演练、装备物资储备和救援指挥程序等全环节的应急管理活动都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应当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风险评估工作。

按照《国家公共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应急预案体系”的规定,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一部分,各预案之间应当协调一致,充分发挥其整体作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综合性的,适用于本地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企业制定的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应与综合性应急预案相衔接,确保协调一致,互相配套,一旦启动能够顺畅运行,提高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效率。企业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的要求,对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使企业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都能够身临其境积累“实战”经验,熟悉、掌握应急预案的内容和要求,相互协作、配合。同时,通过组织演练,也能够发现应急预案存在的问题,及时修改完善。若企业关键、重点岗位从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发生变动时,必须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演练活动,并考虑增加演练频次,使相关人员尽快熟练掌握岗位所需的应急知识,提高处置能力。

《安全生产法》中将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明确规定为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督促企业定期组织开展演练。要坚决纠正重演轻练的错误倾向,真正通过演练检验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教育公众。企业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6条关于演练次数的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或者专项应急演练。

重点岗位应急处置卡是加强应急知识普及、面向企业一线从业人员的应急技能培训和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的有效手段。应急处置卡是在编制企业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车间、岗位存在的危险性因素及可能引发的事故,按照具体、简单、针对性强的原则,做到关键、重点岗位的应急程序简明化、牌板化、图表化,制定出的简明扼要现场处置方案,在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可以简便快捷地予以实施。这一方面有利于使从业人员做到心中有数,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减少事故发生,降低事故损失,另一方面方便企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五、必须开展从业人员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培训,并定期组织考核。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25条、第55条有关要求。

解读:新《安全生产法》第25条中明确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的内容,增加规定了“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以及熟悉从业人员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两方面的内容。事故应急知识是应急培训的重要内容,从业人员掌握了这些知识,可以在事故发生时有效应对,在保护自身安全的同时,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事故损失。

应急处置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作为岗位从业人员,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开展自救互救、避险逃生,对于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岗位从业人员是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第一道防线,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首要响应者。加强岗位从业人员的应急培训,特别是加强岗位应急知识教育和自救互就、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既是全面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的要求,也是有效防止因应急知识缺乏导致事故扩大的迫切需要。

企业要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以全面提升岗位从业人员应急能力为目标,制定培训计划、设置培训内容、严格培训考核、抓好培训落实。要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理念,全面落实应急培训主体责任。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有岗位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培训,确保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切实突出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不断提升岗位从业人员应急能力。

针对实践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落实、不规范甚至流于形式等问题,《安全生产法》第25条在修改中专门增加规定,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企业要将应急知识培训作为岗位从业人员的必修课并进行考核,建立健全适应企业自身发展的应急培训与考核制度,确保应急培训和考核效果。将考核结果与员工绩效挂钩,实行企业与员工在应急培训考核上双向盖章、签字管理,严禁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切实做到企业每发展一步,应急培训就跟进一课,考核就进行一次,始终保持应急培训和考核的规范化、制度化。

六、必须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岗位、场所危险因素和险情处置要点,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明显标识,并确保逃生通道畅通。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32条、第39条、第41条、第50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4条有关要求。

解读:企业的生产行为多种多样,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也是多种多样的。对于从业人员来说,熟悉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是十分必要的。因此,企业有义务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险情处置要点等。这一方面有利于从业人员做到心中有数,提高应急处置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减少事故发生,降低事故损失;另一方面也是从业人员知情权的体现。因此,本条规定了对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企业应当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如实告知是指按实际情况告知,不得隐瞒、保留,更不能欺骗从业人员。

在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场所或者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可以提醒、警告作业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时刻清醒认识所处环境的危险,提高注意力,加强自身安全保护,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减少事故的发生。因此,企业在高风险区域和重大危险源设立明显标识,是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也是企业应急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执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安全警示标识的标准,如《安全标示》、《安全标示使用导则》、《安全色》、《矿山安全标示图》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等,国家安监总局还建立了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这些标准和制度都是企业切实履行本条规定义务的重要依据。

关于逃生通道畅通,这是实践中血的教训总结出的结论。一些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建设不符合安全要求,不设紧急出口或出口不规范;有的虽然设了紧急出口,但没有疏散标志或标志不明显;有的疏散通道乱堆乱放,不能保证畅通,发生事故时从业人员无法紧急疏散。也有一些企业出于各种目的,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致使发生事故时从业人员逃生无门,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为了从制度上解决这一问题,避免类似悲剧再次发生,《安全生产法》第39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这就要求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在建设时就要考虑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出口应当有明显标志,即标志应在容易看到的地方,并保证标志清晰、规范、易于识别。出口应随时保持畅通,不得堆放有碍通行的物品。更不能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七、必须落实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52条、第55条有关要求。

解读:《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如果继续作业很有可能会发生重大事故时(如矿井内瓦斯浓度严重超标),有权停止作业;或者事故马上就要发生,不撤离作业场所就会造成重大伤亡时,可以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件提出,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由于企业活动具有不可完全预测的风险,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有可能会突然遇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此时,如果不停止作业或者撤离作业场所,就极有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因此,必须赋予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停止作业以及撤离作业场所的权利,这是从业人员可以自行做出的一项保证生命安全的重要决定,企业必须无条件落实。

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如何判断“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采取什么“可能的应急措施”,需要根据现场具体情况来判断。从业人员应正确判断险情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行使这一权利既要积极,又要慎重。因此,应不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特别是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教育,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使从业人员掌握本岗位所需要的应急管理知识,提高第一时间应急处置技能,不断增强事故防范能力。

八、必须在险情或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做好先期处置,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并按规定立即如实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80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56条有关要求。

解读:《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对应急处置过程的管理和控制提出了严格要求。企业负责人的重要责任之一就是组织本企业事故的抢险救援。企业负责人是最有条件开展第一时间处置的,在第一时间组织抢救,又熟悉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事故的特点,其迅速组织救援,避免事故扩大,意义重大。在开展先期处置的过程中,企业要充分发挥现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救援队伍指挥员的作用,根据需要及时划定警戒区域,及时采取隔离和疏散措施。同时,企业要立即报告驻地政府并及时通知周边群众撤离,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援安全、顺利开展。

《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企业负责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如实报告。这里的“规定”是指《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这些法律、行政法规对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的时限、程序、内容等做了明确规定。按照要求,单位负责人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企业概况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企业负责人应当将这些情况全面、如实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以免影响及时组织更有力的应急救援工作。

九、必须每年对应急投入、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进行总结评估。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20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2条有关要求。

解读:落实应急处置总结评估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的一个重要体现,《通知》要求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总结和评估制度,并对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在事故调查报告中对应急处置作出评估结论。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对应急保障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其中关于财力及物资保障方面的要求对企业开展应急投入和应急准备具有指导作用。企业作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主体,必须强化并落实《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关于安全投入、应急准备和应急处置与救援的各方面要求。企业应当确保应急管理所需的资金、技术、装备、人员等方面投入,应急投入必须满足日常应急管理工作需要,且必须保障紧急情况下特别是事故处置和救援过程中的应急投入,确保投入到位。企业要针对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季节性特点,进一步强化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加强汛期等重点时段的应急准备,强化应急值守、加强巡视检查、做好物资储备、做到有备无患。在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结束后,要及时总结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情况,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印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的要求,详细总结相关情况,并按照要求向地方政府负有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报告。

以上工作内容,企业需按年度进行总结评估,并通过总结评估不断改进、提升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