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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合同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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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合同

第1篇:审查合同范文

合同中的印章问题一般分为印章种类问题、印章刻制问题和印章使用问题。但笔者以为印章刻制问题应归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与本文的主旨无关,故暂此略去。

(一)印章种类问题

印章种类问题是指因印章种类的效力不同所引起的合同纠纷问题。笔者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如在法人签署处加盖法人职能部门章、在抵押合同中加盖财务专用章等实例。如果此时,合同当事人没有敏感性,将对此种合同的成立与否及效力如何产生不良的。

在此,笔者对在公证工作中可能遇到的印章种类及效力进行简单概括:(1)法人印章,即刻有法人法定名称(与工商登记一致)且代表法人的印章。不论法人、事业法人、机关法人或社团法人都拥有一枚法人印章(大多为圆形)。在正常情形下,法人印章的出现,无疑代表着相应法人的出现,也就是说,法人印章全方位代表法人。(2)法人分支机构章,即刻有法定名称且刻明分支机构名称的印章。这类印章不能代表法人,它仅代表法人分支机构,当然此类印章仍需经管理机关的登记。即使在以后合同里出现需法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也仅是因管理不严承担过错责任而与印章问题没有任何关系。(3)法人专用章,即刻有法人法定名称且刻明某项事项专用的印章,如合同专用章。它只能在特定的方面或特定的范围内代表法人而不能全方位地代表法人。#!$法人职能部门印章,即刻有法人法定名称并刻明职能部门名称的印章。值得指出的是,该印章与法人分支机构的印章并非同一概念,对于这点,公证人员尤其要提高警惕。(4)法定代表人印章(私人印章)。一般情况下,某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印章出现在该法人所订立的合同上,它就代表着该法人,但若出现在与法人无关的场合,则该印章仅代表人自己。

(二)印章使用问题

笔者在进行合同文本公证时,经常遇见关于印章使用的各种问题。为了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印章使用应注意如下几种问题:(1)当盖不盖。几乎所有的合同都必须有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上进行签名、盖章,而没有加盖印章则极易产生合同纠纷。例如笔者在进行某银行贷款抵押合同公证业务时,发现抵押人所持有的原抵押物的出售合同没有加盖出卖方的印章,这将直接导致银行贷款抵押合同公证很难进行下去。(2)盖而不当,即虽然合同上加盖印章,但种类并不符合要求。对此种情况,笔者以为,虽然盖错了印章,但合同各方当事人也算作了一定的意思表示,只要各方当事人没有异议,合同仍应该依法履行。(3)当而不全,即合同上存在必须盖章确认的特殊条款,但并没有所有的当事人都盖章确认。(4)全而无权,即合同上加盖的印章是齐全的,但加盖印章的人却是无权加盖者。这种情形是公证人员重点审查的范围,要杜绝无权、越权或权终止后仍进行等类行为。

公证应重点审查的印章问题

上一部分,笔者仅是静态地归纳概括了部分有关合同中的印章问题,而没有揭示印章和整个合同之间的关联程度,以及公证人员在这个关联过程中的审查内容。所以,下一部分,笔者将重点地介绍印章对合同的影响以及与之相对应的公证人员应重点审查的范围。

(一)合同签订前的印章问题

第2篇:审查合同范文

示例:北京某电视机公司销售员张三与南京某百货公司采购员李四在参加广交会时候,双方对电视机买卖达成一致,就在广州签定了以下合同:

电视机购销合同

供方:北京蓝天电视机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签订地点:广州市需方:南京白云百货有限公司家电中心 签订时间:2000年4月18 日

第一条 产品名称、商标、型号、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电视机 蓝天牌 29寸平面 100台 1500元/台 150000元 争取三季度交货

第二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条 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期限、条件: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交(提)货方式:

供方仓库交货

第五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的费用负担:

需方负责

第六条 合理损耗计算方法:

第七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

空白

第八条 验收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

当场验收合格后10天内

第九条 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配件为:每台电视机遥控器1件

第十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带款提货,现金结算

第十一条 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需方应当预付定金款50000元,违约金30000元。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按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由于当事人是在会展期间订立的买卖合同,该合同是使用有关格式合同范本填写制定的。表面上看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内容要求。但是,从法务角度来看,该合同还是存在缺陷。笔者试从合同各条款具体进行逐一分析。

一、 合同主体资格问题

本合同签定双方是北京蓝天电视机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南京百货公司家电中心。表面上看没什么问题,因为双方都是企业负责购销业务的部门。但是,必须注意到,无论购销双方都是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与家电中心),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组织。应该由北京电视机公司与南京百货公司作为法人单位进行合同签定。

当然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分支机构或部门工作人员来进行合同业务操作。那样的话,就需要对合同签订双方进行主体资格确定,首先不能以分支机构名义签订合同,应该由其上级的公司法人名义签订合同。如果公司法人授权分支机构签订合同,应当出示法人授权证明文件。也就是说先要了解对方是否具备法人或者人资格,有没有签订合同的权利。否则该合同往往会因为缺乏主体合法资格而无效。

审查合同主体资格最有效的文件是对方的营业执照,如果有营业执照,而且是独立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是可以签订合同的;如果是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那么就需要对方提供上级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授权书。

二、 合同标的约定问题

1. 产品名称过于笼统。

电视机有彩色与黑白两种,可能大家都认为反正现在大多是彩色电视机,推定本合同标的物就是彩色电视机。其实合同要求就是详细,如果加上彩色电视机就比较完备,防止对方因为合同中没有约定是“彩色”而钻空子。

2. 产品商标是否是生产者有权合法使用的商标。

因为目前大家对商标保护意识增强了,尤其对某些消费品而言,是企业品牌形象的表现。那么在买卖合同中,需方就是买方需要注意:对方提供的产品其商标是否是合法持有,当然现在国家对企业商标,除了对人用药品与烟草制品有强制注册商标要求外,对其他产品尚无注册要求。但是从保护知识产权角度出发,买方还是要对卖方的产品其商标权进行了解。防止因为购买了侵犯他人商标的产品,而导致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况。

3. 产品型号规定模糊。

29寸是普通的型号标准,而“平面”则是个模糊概念,一般人都知道目前市场上主要有“纯平”与“超平”两种,其价格相差很大。也许会因此导致了对产品的重大误解:对买受人而言支付了“纯平”彩电的价格,拿到了“超平”的产品;而出卖人也可能以为是供应“纯平”的产品却接收到“超平”的价款。从而导致了争议发生。

4. 产品供应时间与数量不明确。

“力争三季度交货”是很不规范的说法。因为没有具体时间限制,那么双方对合同履行时间就有了争议隐患。三季度有6、7、8三个月份,究竟是哪一天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价格随着各种市场因素的变化而上下波动,这就使交(提)货期限对买卖双方利益产生很大影响,如果不明确时间期限,那么合同双方在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时候,可能因履行时间上发生纠纷。所以应该在签订合同中进行明确,当然可以留下一定的余地,但是绝不可以象留下季度之类过于宽泛的时间。

5. 产品花色没有规定。

现实生活中,产品是丰富多彩的。象电视机颜色一样,可以是黑、白、红、蓝、绿、灰等等。对于买方而言,花色丰富也是其销售利益之一。所以应该加上诸如颜色款式等等约定,这样也避免单一花色发生争议。

三、 质量条款问题不明确。

1. 合同第二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按有关标准执行-该条款含糊不清。

因为,技术标准是非常重要的。一旦发生质量争议,那么就需要一个客观标准进行衡量来确定责任。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所以为防止争议发生,建议可以把该条款改为:“按国家规定的或生产厂商的技术标准********(标准号)执行,如果有争议将以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的检验结果为准。”

2. 第三条 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期限、条件:按国家有关规定-该条款缺乏要件。

合同范本中该条款是规定卖方对其产品的质量保证义务的。卖方对产品质量并不是无限期、无条件负责任的,而是要有时间与条件的限制。为此合同双方应就此对卖方承担质量责任的时间和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只要一个限度内发生的质量问题,买方就有权利要求卖方承担责任;超过这一限度,卖方不再承担质量责任。如果只是含糊说按有关规定执行的话,那么究竟是按什么规定执行呢?又是埋伏下争议的焦点。应该按行业惯例和国家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进行明确。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买方是零售企业,那其采购的电视机销售给消费者,那么无论买卖双方都要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失的连带责任。如果没有明确质量负责条件与期限的话,对于买卖双方企业而言就无从分清责任,结果是两败俱伤。

四、 合同履行的交提货方式、期限约定过于模糊

买卖合同中交提货方式有以下几种:

(1)由卖方自备运输工具送货的,以买方收货戳记时为准;

(2)由卖方代运的,以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的戳记时为准;

(3)买方自提的,以卖方通知提货的时间为准。

本案中,合同规定了供方仓库交货作为履行合同地点,但是缺乏时间约束,那么也就造成买方何时提货的问题?同时,没有明确仓库地址(究竟是北京电视机公司仓库,还是上海分公司仓库?)所以应该在提货时间、提货地点进行明确,最好具体到省市县(区),这样避免因重名而造成错误。

五、 没有规定产品的包装

产品的包装是产品安全运输和完好储存的重要保证,必须在合同中进行明确规定(即使是散货,也要依据行业惯例进行约定)。特别是对化工产品、受自然条件影响大的产品和易怕碰撞的产品更要注意对包装的规定。本案中电视机就是属于怕碰撞与颠簸的电子产品。因此需要明确以下几点:

1. 确定包装标准。包括外包装的材质、内包装或者填充物保护的说明,以及买方对防潮、防火、防撞击颠簸的要求依照行业特色与惯例进行确定。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该写明标准名称、代号或编号;

2. 确定包装标记。包括在产品外包装明显处表明产品有关情况的文字、图形、记号等。

3. 确定包装费用。一般包装费用由卖方负担,可计入产品成本,不得向买方另外收费。如果买方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协商收取费用。

六、 验收条款(第八条)不完善

合同对验收条款只规定了验收期限和地点,没有规定验收标准、验收方法。验收是合同履行中重要部分,因为只有验收完成后,卖方就完成了合同义务。如果规定不完善,就可能产生了争议。对验收不只是数量与质量上的,还包括产品名称、品种、规格、花色、包装等等。因此需要进行明确:

1. 验收标准。双方约定是按国家或行业标准验收的(注意要与前面质量条款约定的质量标准一致或者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需要说明标准名称编号等;如果是按样品成交的,则需要双方共同封存样品,按样品验收。

2. 验收方法。验收方法要明确是按全面验收还是抽样验收、是感官验收还是理化验收等。如果是抽样验收,还要明确抽样的比例、标准与时间。

3. 验收期限。本案已经明确了是10天。所以在合同签定时候注意确定双方对质量和风险责任承担的界限。

4. 验收地点。一般实践中卖方送货或代运的,以买方所在地为验收地点;买方自提的,则以卖方所在地为验收地点。当然也可以约定其他地点,本案中明确了卖方仓库交货,因此验收地点就是卖方所在地的仓库。

七、 结算方式不合规范

本合同第十条规定了带款提货,现金结算。前者意思是到卖方所在地验收后,支付货款(买方履行支付义务与卖方履行交货义务同步进行),这是法律所允许的。但是,卖方为了保证货款及时收取,要求现金结算,这就与国家有关现金管理规定相违背。应该以票据形式进行,即以支票、本票、汇票或者电汇等形式进行。

另外,本案中没有规定支付货款是否是全部货款。虽然从交易惯例上可以推定是全部付款,但是在没有明确约定全部支付的话,买方完全可以说是部分履行。这也就为结算上发生争议埋下伏笔,所以加上“全部”货款就比较合理。

八、 违约责任规定明显有错误

合同中第十二条规定了违约责任有:需方应当预付定金款50000元,违约金30000元。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实际这是错误的:

1. 混淆了定金与预付款概念。定金是合同担保的一种方式,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预付款是预先支付的货款,属于先部分履行,是不能要求双倍返还的。

2.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相竞合。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也就是说只能违约金要相等同于实际损失,不能收了违约金又要赔偿损失。该条款的规定与法律相抵触无效

3. 如果把上面50000元理解为定金的话,那么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就是说也只能在50000元定金与30000元违约金中选择一个作为责任承担方式。另外,定金规定是合同标的金额20%,也就是说30000元比较合适。

所以,合同应该修改为:“卖方支付定金30000元作为合同担保,合同履行后可冲抵货款;一方违约造成对方实际经济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把定金罚则的担保责任与赔偿损失的违约民事责任放在一起,起到约束双方的作用。

九、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空洞合同第十三条对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只是约定“按合同法规定执行”。是非常空洞无约束力的。我国合同法对解决争议方式规定有四种:和解、调解、诉讼、仲裁。

和解就是合同双方自行协商处理;

调解是在第三方主持下,合同双方进行协商处理(实践中工商等行政部门、仲裁机构、人民法院都可以主持调解。但不只有这三个部门,可以说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主持调解);

诉讼则是人民法院作为司法部门的民事主管职权,对合同纠纷通过诉讼程序进行审判的司法活动,其效力是最高的也有整套司法程序进行的,双方因此耗费的精力与财力也是最大的解决方法;

仲裁也称公断,是由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组织)主持下,对合同争议纠纷进行裁决,其仲裁结果裁决是受到国家认可与保证的,仲裁裁决往往是可以通过法院执行的。

在合同该条款实际上是分几步骤的:

先确定双方能否协商解决,如果不能是否可以请求第三方调解?一般实践中买卖双方会选择到争议发生地的工商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因为考虑到工商部门对合同行为具有的行政权,所以一般工商部门主持的调解比较有说服力。但是必须注意:工商部门的调解并不因为行政机关职权而有强制力,双方不服还是可以诉讼或仲裁的。

其次,如果和解与调解均不能成功,那么就要约定是仲裁还是诉讼?因为,一般选定了仲裁,法院是不会受理诉讼请求的;如果选择了诉讼,而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也不会受理。同时选择仲裁的话,需要就仲裁机构、仲裁事项、要求仲裁意思表示进行明确。比如:“买卖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机构可以是上海、北京、南京、广州或者其他地方(象天津、重庆、深圳等等都可以,因为仲裁是没有地域管辖的。如果双方怕在各自所在地进行仲裁发生地方保护倾向,完全可以找其他地方的仲裁机构进行。)

最后,如果是选择了“诉讼”解决的话。那么就需要进行“协议管辖”,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本案中上海、北京、广州、南京法院都有管辖权,那么就需要合同中进行约定,一般而言先拟订文本的一方会选择自己所在地的法院,因为这样节省费用而且便于参加诉讼活动(比如开庭等),但是另一方也会有这样的考虑。所以这里只能够提供大家一个思路,就是各自住所地法院无法协商一致下,干脆就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因为被告所在地法院或许会有些影响,但是考虑到判决执行的话,选择被告所在地法院也是可以有所便利的。当然,这是笔者无法提供两全齐美的方案,只能靠合同当事人的谈判能力来选择对已有利的方案。

十、 其他问题

很多当事人在制定合同时候往往忽略了一些条款,比如合理损耗计算方法、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等。象本案中就对电视机配件(如遥控器等)就进行了约定,这是行业特征所决定的,但是笔者在实际工作中发现,很多企业在签定合同中往往对合同随附义务的规定,比如象一些机器设备、电子仪器等需要对用户(通常是买方)进行技术指导与培训等、一些备用零件更替等等缺乏详细约定。

作为一名企业法律工作者,我看到很多中国企业合同书最多2页纸,而且条款充满“弹性”很多人都认为合同是有约束力的,所以有些弹性空间比较方便。而笔者在与一些外商接触中,外商的合同书非常详细完备,尤其是欧、美、日本公司,对每一条款约定都有详细说明,动辄5、6页甚至10几页。虽然会觉得烦琐无比,但是却让我们从中增强了风险意识。

金泽清

前言合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个人之间就交易行为进行明确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明,我国专门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此进行规范与约束。笔者是企业法律工作者、经营管理者。在实践工作中发现很多企业不是非常重视合同的拟订、审核与履行,导致了大量的合同债务纠纷频频发生。事实上,一份详细完备、合法合理的合同是对当事人企业进行有效约束的,也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的需要。当然,我国合同法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而笔者就最常见的货物买卖合同通过示例,进行简单分析。希望看者能从中受到启发与理解。

示例:北京某电视机公司销售员张三与南京某百货公司采购员李四在参加广交会时候,双方对电视机买卖达成一致,就在广州签定了以下合同:

电视机购销合同

供方:北京蓝天电视机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签订地点:广州市需方:南京白云百货有限公司家电中心 签订时间:2000年4月18 日

第一条 产品名称、商标、型号、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电视机 蓝天牌 29寸平面 100台 1500元/台 150000元 争取三季度交货

第二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三条 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期限、条件: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交(提)货方式:

供方仓库交货

第五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的费用负担:

需方负责

第六条 合理损耗计算方法:

第七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和费用负担:

空白

第八条 验收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

当场验收合格后10天内

第九条 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

配件为:每台电视机遥控器1件

第十条 结算方式及期限:

带款提货,现金结算

第十一条 如需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需方应当预付定金款50000元,违约金30000元。违约方负责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三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按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由于当事人是在会展期间订立的买卖合同,该合同是使用有关格式合同范本填写制定的。表面上看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内容要求。但是,从法务角度来看,该合同还是存在缺陷。笔者试从合同各条款具体进行逐一分析。

一、 合同主体资格问题

本合同签定双方是北京蓝天电视机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南京百货公司家电中心。表面上看没什么问题,因为双方都是企业负责购销业务的部门。但是,必须注意到,无论购销双方都是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与家电中心),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组织。应该由北京电视机公司与南京百货公司作为法人单位进行合同签定。

当然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分支机构或部门工作人员来进行合同业务操作。那样的话,就需要对合同签订双方进行主体资格确定,首先不能以分支机构名义签订合同,应该由其上级的公司法人名义签订合同。如果公司法人授权分支机构签订合同,应当出示法人授权证明文件。也就是说先要了解对方是否具备法人或者人资格,有没有签订合同的权利。否则该合同往往会因为缺乏主体合法资格而无效。

审查合同主体资格最有效的文件是对方的营业执照,如果有营业执照,而且是独立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是可以签订合同的;如果是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那么就需要对方提供上级法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授权书。

二、 合同标的约定问题

1. 产品名称过于笼统。

电视机有彩色与黑白两种,可能大家都认为反正现在大多是彩色电视机,推定本合同标的物就是彩色电视机。其实合同要求就是详细,如果加上彩色电视机就比较完备,防止对方因为合同中没有约定是“彩色”而钻空子。

2. 产品商标是否是生产者有权合法使用的商标。

因为目前大家对商标保护意识增强了,尤其对某些消费品而言,是企业品牌形象的表现。那么在买卖合同中,需方就是买方需要注意:对方提供的产品其商标是否是合法持有,当然现在国家对企业商标,除了对人用药品与烟草制品有强制注册商标要求外,对其他产品尚无注册要求。但是从保护知识产权角度出发,买方还是要对卖方的产品其商标权进行了解。防止因为购买了侵犯他人商标的产品,而导致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况。

3. 产品型号规定模糊。

29寸是普通的型号标准,而“平面”则是个模糊概念,一般人都知道目前市场上主要有“纯平”与“超平”两种,其价格相差很大。也许会因此导致了对产品的重大误解:对买受人而言支付了“纯平”彩电的价格,拿到了“超平”的产品;而出卖人也可能以为是供应“纯平”的产品却接收到“超平”的价款。从而导致了争议发生。

第3篇:审查合同范文

论文摘要 在企业法律实务工作中,从法律方面对企业合同进行把关是企业签订合同前的必经程序,企业应加大对合同法律审查工作的管理力度和重视程度,配置得力的专业人员,认真把好合同法律审查关。本文从合法性审查、真实性审查、可行性和周密性审查四个方面提出了审查要求,从而有限防范合同的法律风险,减少或避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

论文关键词 企业 合同 法律审查

合同是企业与外界进行经济交往的主要手段,是企业经营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书,直接影响企业权利义务的承担。合同审查工作主要就是从法律方面对企业合同的法律把关,是合同签订之前的必经程序。通过对企业合同进行法律审查,可以减少或避免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对即将产生的法律风险防范于未然。具体而言,企业合同的法律审查主要包括合法性审查、真实性审查和周密性审查。

一、 合法性审查

对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即保证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对一个合同的最基本要求。合法性审查的具体工作就是审查合同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合法性审查,主要从合同主体、合同形式、合同内容和合同订立手续是否合法四个角度展开。签订合同要选好合作对象,好的合作对象能够信守合同,是签约双方达到签订合同的目的。所以,审查合同时,必须对对方主体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

对方主体的性质不同,审查的内容和方法也不同。如果合同对方是法人,则审查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能确认其合同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合同经办人应要求对方出示法人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证件;签约对方为法人的分支机构的,要求对方出示营业执照、总公司书面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经营范围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明确规定的一个项目,任何超越经营范围或改变经营方式都可能导致所签合同无效或经济损失的发生。因此,签订合同时,通过审查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可以确认对方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如果合同对方是其他组织,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依法可以取得营业执照,对这类组织,应当审查其营业执照。对于对方主体是法人或自然人属于特殊行业的,还应审查其是否具有从事合同项下行为的资质,要求对方出示相应的证明。如果合同对方是自然人,应当审查其是否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如由人签订的,应出示公司盖公章或授权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如涉及知识产权以及品牌许可的,还应要求签约对方出示相关证明和书面授权文件。如果对方是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则要根据所属国或居住国的具体法律规定和行为地的法律规定,审查其行为能力的效力。

审查合同主体资格的另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对签约人的资格审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定表人有权代表公司对外签约。因此,签订合同应要求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应当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人的身份证明等法律文件。上述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证明、授权文件应列为合同附件保存。

(一)审查合同形式的合法性

当事人订立合同,主要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例如《合同法》、《担保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及借款合同(自然人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也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对于企业来说,合同一般都是比较重大、复杂的,一般也不是即时清结的,所以应该尽量采用书面形式。

(二)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企业签订合同总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才能依法实现自己的目的。如果合同违法,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不但不能达到签订合同的预期目的,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是企业合同审查中最重要的内容。《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审查合同内容合法性时,应当重点审查合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审查合同订立手续的合法性

合同订立手续虽然只是程序上的要求,但其是否合法同样影响着合同的效力。审查合同的订立手续是否合法,应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签名或印章上的企业名称是否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一致;签字人是否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审查合同是否需要经过有关机关批准或登记或备案,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履行上述手续的,应审查是否履行了上述手续;如合同中约定经公证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公证机关公证。如果合同附有生效期限,应审查期限是否届至。如果合同约定第三人为保证人的,应审查是否有保证人签名或盖章;采用抵押方式担保的,如果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应审查是否办理了登记手续。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质物交付时间,审查当事人是否按时履行了质物交付的法定手续。只有严格按规定的程序,严格把关,才能保证合同合法有效。

二、 真实性审查

审查合同的真实性,主要结合合同对方的经营范围、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情况,通过资料的核对、合同目的性分析,综合判断合同条款是否是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应该是自己真实意志的表示,如果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受到外力的不当干扰,不自愿、不真实,其利益就会受到损害。 《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一旦被撤销,签订合同的目的不但无法实现,还要承担一定的损失。如果合同被变更,也会影响到合同的履行。即使最后合同并没有被撤销或者被变更,因合同的稳定性受到影响,也是不利于合同履行的。因此,在审查合同时,应认真分析当事人真实意图,看其意思是否有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的情形,是否存在法定变更或撤销的法定情形,并注意纠正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确使合同内容真实反映当事人的意志。

审查合同真实性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对履约能力的审查,履约能力主要是指履行经济合同的实际能力。履约能力主要包括支付能力和生产能力两个方面的内容。在生产支付能力时,要审查合同对方的注册资本、资金来源、银行存款、交款能力等情况。生产履约能力的目的是提高合同的真实性和可行性。此外,除了审查合同对方资信情况及履约能力以外,还要注意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偿付能力。企业拟签订的合同"应与本企业生产、经营和偿付能力相适应,这是保证合同全面履行的基本要求。

三、 可行性审查

当事人签订合同往往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因此,可行性分析是非常必要的,合同内容的可行性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从经济上对合同进行可行性分析

企业通过签订并履行合同在经济上是否合算,是否能够实现合同的目的。一般来说,可以从经济效益、市场因素,资金来源等各方面进行可行性论证。另外,还有衡量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付款期限等对企业是否合算,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合同的目的。比如有的企业将业务员的业绩和销售收入挂钩,而业务员为了多创销售收入,往往将价格压得很低,以至于无利润可言,但他们却可以提成,这样的合同在经济上就不可行。

(二)从技术层面进行可行性分析

首先,应认真评估本企业的研发能力、工艺技术能力、生产制造能力是否具备,否则,能力不可行直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造成违约并遭受损失。比如,产品的技术水平在国内或国外同行业中处于什么样的位置,是否先进,是否已通过相关鉴定,质量是否稳定可靠等一系列问题。同时,也要审查对方当事人是否拥有足够的履约能力,即审查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技术水平、生产能力、商业信誉等情况。这些资信审查的内容可以通过调查其开户银行、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其他客户及其厂房、设备、技术能力等途径进行。

(三)从法律层面上进行论证

主要是解决合同签订、履行方面的法律风险,看合同所载条款以及合同签订主体等等是否合法,在各因素合法的前提下,能否产生多大的经济效益。

四、 周密性审查

对合同的周密性审查,就是审查合同是否完备、严密。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审查合同条款是否齐备

合同条款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载体,《合同法》规定了一般合同的八个必备条款: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合同条款的不完备,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虽然不会导致合同无效,但将会影响合同适当履行,造成合同纠纷。因此,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主要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或条款过于简单、抽象及原则,影响合同实际履行。尤其要重点注意“违约条款”“争议解决的方法”等容易被一般人遗漏的条款。一些特殊的合同,除了一般合同必备条款外,法律顾问还需要根据合同的性质、具体特点和当事人需求补充一些必要条款,以进一步阐明合同的本意,以利于合同的履行。

(二)审查合同内容是否具体

合同条款齐备仅仅是好的合同的基本要求,进一步还需要条款规定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或者过于简单、抽象、原则,给履行带来困难。此外,还要注意审查合同对可能发生的容易引起纠纷的特殊情况是否作了规定,即使发生的概率不高,但此时多费些笔墨一定比真正遇到争议时争执不下、影响合同履行更加值得。

(三)审查合同文字是否规范、准确

第4篇:审查合同范文

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共同遵守的法律性文件,也是双方必须履行的技术经济文件,它是最终确定工程造价的重要依据。因此,在建设领域重视施工合同签订、加强施工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的确定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国家对铁路投资的逐年加大,铁路建筑市场逐步开放,铁路建筑市场正由粗放型向精细化、标准化方向转变。铁道部于2007年颁布了《铁路建设项目招标示范文本》并对合同条款作了严格的规定,铁路施工合同在建设项目中的地位与日俱增。作为进入铁路市场的施工企业应该根据市场环境逐步调整思路、提高合同意识、规范合同管理,由过去的“先施工、后算账”,逐步转变为“边施工、边算账”的动态合同管理思路上来。如何提高施工合同经营意识,如何把控施工合同经营风险成为众多施工企业控制成本、提高效益的当务之急。

严格把控施工合同风险首要任务就是做好合同评审工作,在避免合同风险的同时,寻找合同索赔突破口。

2合同评审重点

合同经营风险审查又称专家审查,是根据施工承包合同所约定的条件,预测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不利因素,从而导致经营利润发生重大变化而不能实现合同预期目标的审查。合同审查时一要结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同时还要把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合同文件和其他组成部分结合起来审查,重点审查条款。

2.1 合同承包方式审查

合同按照承包类型分为单价承包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按照计价方式可分为固定总价承包方式、固定可调总价承包、单价承包方式、成本加酬薪等方式。不同的承包方式,合同管理和思路都是不一样的。比如穿越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宜采用单价承包方式,在招标文件约定的地质情况下,单价固定,数量以实际施工图数量为,在此种情况下,要认真核对施工图纸,严格核实数量,做到计量数量与施工图数量一致。再比如工期较短、工艺成熟的、地质不太复杂的铁路工程适宜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合同评审首先要了解招标方式,是初步设计招标还是施工图招标;然后要了解承包范围,是否包括征地拆迁,建安工程范围如何界定;最后还要了解作为铁路建设管理的特色—风险包干费内涵,也就是风险包干费的范围以及内容,而这对于日后的索赔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2.2 合同工期审查

要做到合同工期审查,首先要结合施工企业自身情况实地调查工程地质、工程难度等实际情况,然后充分了解征地拆迁进度和承包方式,征地拆迁是施工单位承包还是建设单位自行拆迁。如果是建设单位自行拆迁,开工前能否达到“三通一平”条件,如果是施工单位承包方式,拆迁费用够不够,拆迁难度有多大,对工期有无影响。除此之外还要结合合同要明确开工日期是以合同书上写的合同工期起始日期为准,还是以开工令为准。了解以上情况后就可以在合同补充条款中将征地拆迁影响工期的内容写入工期顺延的补充内容。其次,还要了解总工期是否合理,在总工期内是否可以完成工程项目建设。过去铁路施工往往被戴上“政治工程”的帽子,相当一部分施工单位根本不考虑工期如何约定,盲目签订合同并急于上场,结果给自己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比如作为亚洲最大北京列车餐饮加工配送基地工程,建筑面积4.4万平方米,招标时明确工期为1年,建设单位要求将工期缩小到7个月,且抢工工期正值冬季。施工单位为了抢工,投入了大量的人力、施工措施、安全措施。最终保质按期完成施工,但是投入费用也是巨大的。再次,关于工期调整的约定。比如在北京施工,每年的3月份有两会,还有北京市春运、汛期施工等干扰因素,这些因素合同中对于工期延长是否有约定。合同评审时间,评审人员就要提出工期顺延约定不合理的问题。

2.3 合同价款审查

合同价款的确定是否合理,审查起来比较麻烦,首先要了解铁路招标文件中铁路合同条款中关于合同价款调整内容,然后考虑工程量清单采用的标准、降造幅度,清单有无遗漏,工期与管理支出等诸多因素。

一般固定总价,适用于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如果工期长,总价高,则不可预测风险大,原则上不采用这种方式。

固定单价,一般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

可调总价。包括可调整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一般调整因素包括:甲供材料设备调整、甲控和自购材料设备价差系数的选择,II类变更的分类及界定;重大工期、质量、方案的界定;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如果以上内容不进行进一步的界定和量化,最后在报送I类变更和II类变更以及材料设备价差计算上就会引起争议。比如:某铁路动车检修基地工程,由于机务工艺设备就达12.5亿,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合同额包括铁道部甲供的机务设备,但是在竣工时,按照财政部规定,纳入合同中的甲供设备需缴纳3.5%的营业税,光税金就达4000多万元,施工单位拒绝对甲供设备开票,而这些施工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就应该考虑清楚,因为按照财政部规定,作为安装的甲供设备可不纳入营业额,如果当初施工单位考虑到此问题,就不会与建设单位造成不必要的争议。

2.4 工程预付款审查

一般来讲,包工包料的工程按照当年预计完成投资额(扣除甲供材料设备费)为基数计算预付额,建筑工程预付比例为20%,安装工程预付比例为10%。对于重大工程,按年度计划逐年预付。对于设备费用大的工程,可以约定预备备料款和预付进度款两种。

在部分铁路工程中,有的业主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预付款比例为零。也就是说,施工时承包单位需要自己垫付前期的所有工程款,且业主不需要支付利息,此时,施工单位必须考虑自己的资金周转和承受能力。否则,就可能导致开工又停工,自己违约的情况出现。预付款比例为零时,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先期似乎工由承包人垫付款的支付方式与利息。

另外,征地拆迁工程铁路一般采取承包制或代甲拆迁的方式,如果采取代甲拆迁方式,涉及金额大,施工单位一般在签订合同后,指挥部要按照合同预付一定比例预付款,此项内容的约定一定要在合同中体现,否则施工单位需要垫资进行拆迁。

2.5 主要材料供应方式审查

铁道部先后出台了《甲供物资设备供应目录范围》,作为施工单位在合同审查时就要首先注意合同文件中所列的甲供物资设备是否全包括在铁道部《甲供物资设备供应目录范围》中,这直接牵扯到工程的清理概算及工程结算。比如目前铁路站房工程涉及工程实施过程中装修标准的变化、材料供应等因素,装修材料价格与合同签订时装修材料价格变化非常之大,而装修材料却并不包括在铁道部甲供物资设备目录中,如果在施工期间,建设单位领导提高装修标准,一定要明确费用及合同约定,否则会给经营带来很大的风险。其次,我们还应该了解甲供物资设备的交货地点,按照目前铁道部的供应模式,长达干线一般约定在能够办理货运的车站,或最近接轨站;工程集中的地区也可约定在建设单位仓储站或直接运送至工地,交货方式一般为车板交货,施工单位负责卸车等事宜,另外甲供材料设备还涉及到仓储和检验费用,在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合同审查时要明确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是相关约定。再次,我们还应该了解甲供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目前铁路工程一般采取甲供材料设备甲方签订合同并结算,然后财务转账于施工单位,另外还有一种方式就是甲方招标采购,施工单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甲方拨款。这个在合同审查的时候一定要明确。最后还要注意甲供模式方面,目前各铁路工程遍布全国,不同的地区工程情况有很大的不同,比如目前铁道部一直执行水泥甲供,铁道部负责招标水泥厂家,建设单位签订水泥合同,但是在北京这样的城市,五环之内不允许设置水泥搅拌站,北京市要求采用商品砼,建设单位一般采取招标商砼搅拌站,甲供水泥,施工单位出加工费用的模式进行甲供,这样的话,施工单位搅拌砼的利润就转移到了商品砼搅拌站,这个我们在合同审查时间特别注意。

2.6 工程变更审查

目前《铁路建设项目招标示范文本》关于变更的分类原则是依据铁道部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简称“146号文”),变更的处理方式依据合同约定,属于非施工单位原因的I类变更根据批复金额进行计量;II类变更的计量方式一定要结合风险包干费的使用,合同审查时一定要明确II类变更的范围和编制预算原则,也就是说什么样的II类变更算风险包干费的支出范围,什么样的II类变更在合同外基本预备费中解决,II类变更与施工图量差、施工图优化的区别等等,II类变更中甲供材料设备是否包干或另外解决等等。比如北京动车检修基地项目上报变更24项,批复变更20项目,绿化工程、过渡工程、外电源工程、交通导改工程已实施完毕,但铁道部未予批复,原因是不属于铁道部重大变更范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注意动态管理合同,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要求一定要仔细研究铁道部相关政策以及合同约定,在变更前一定要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充分沟通并且一定要遵循“先批准、后补充合同、再施工”的原则,尽量做到合理、规范。

2.7 工程质量保修审查

目前铁道部最新制定《铁路建设项目招标示范文本》的对工程质量保修方面提出两个概念,一个是质量保修期;另一个是缺陷责任期。作为合同审查,首先我们必须搞清楚质量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的区别和联系,缺陷责任期是指铁路工程初步设计验收后到国家正式验收前承包单位对所完成的工程产品发生质量缺陷后的修补预留的金额,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2个月或24个月。质量保修期是承包单位对所完成工程的保修期限,超过这个保修期限则无义务实施保修,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最低为两年(水、电、装修等),防水为5年,主体结构、基础为设计的合理使用年限。其次,我们还必须搞清楚工程质量保修金的预留、返还方式、预留比例、期限、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及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都应有明确的约定。比如,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为合同价款的5%左右,如果合同超出这个范围的,承包企业经营成本就会加大,应属过高。

2.8 不可抗力与保险约定审查

不可抗力发生具有偶然性,但是万一发生就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因此,该条款的审查一定不能忽视,首先要明确铁路工程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中是否包含工程中可能遇到的重大风险因素。然后要明确工程保险费的投保主体,是建设单位办理保险还是施工单位办理保险;最后还要明确保险费用支付来源,是从风险包干费中支付还是从基本预备费中支付,这个必须在合同审查时一定要注意。

2.9 违约责任约定审查

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合同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应尽可能详细地约定具体内容。实践中很多合同就违约责任只有“按法律规定”,这种做法实不可取。违约责任应尽可能界定清晰,每一项违约都有量化指标。违约责任既包括建设单位责任,也包括施工单位责任,明确并细化违约责任内容都与日后的工期索赔及费用索赔均具有很重要的作用。比如北京铁路某工程,由于春运、奥运等影响了工期,在界定责任方面,由于合同约定比较粗,施工单位吃了哑巴亏,不但没有延长工期,还为赶工付出了代价,这都是在合同审查时对违约条款没有细化的结果。

还有一些建设单位在违约条款中显失公平,比如某铁路工程合同约定:每延期一天,承担合同价款3%的违约责任,延误工期超过10天,建设单位有权解除合同,施工单位承担合同价款20%的违约责任。像这种严重显失公平的条款在合同审查时就应高度重视。

3结语

目前,铁路市场的放开,中建、中水、中交、中铁各施工企业全面进军铁路市场,铁路建设单位也在逐步规范合同管理,而作为进军铁路市场的各施工单位也应调整思路,加强合同管理,做好并加强合同前审查、合同中动态管理以及合同后评估。作为每一个施工单位的经营者更要加强合同评审,做到想在前面,不留遗憾。要做到未雨绸缪就必须加强合同专用条款的研究,范本尚未约定具体的,一定要通过补充协议条款进行细化,对合同条款中部分内容约定不明确,或者有遗漏,或者有新增内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的补充与修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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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刘寅.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研究[D].北京:北京交通大学,2008.

[3] 杨宇飞.浅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问题[J].建筑经济,2008(S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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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华人民共和国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使用指南[M].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7.

第5篇:审查合同范文

一、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的必要性

1.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要求。在国资委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中,将企业风险分为五类,即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和法律风险。其中防范法律风险的重点是合同管理,而合同管理风险防范又分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加强合同结算前的法律审查,是我们进行合同管理的事中防范风险的重要步骤,也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要求之一。它能总结法律审查中的工作经验,分析法律审查中存在的问题,找出法律风险源和法律风险点,揭示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环节,提炼出合理的管理建议,提早进行风险防范,减少事中风险、事后补救,降低合同纠纷发案率。

2.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环节。新版《内控手册》增加了合同管理流程,正式把合同管理纳入到了内部控制制度中,并在合同关闭环节明确要求:“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后,相关责任部门对合同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合同主办单位向法律事务部门申请办理关闭手续,实行合同全过程的闭环管理”。合同结算前的法律审查是合同管理的重要控制环节,也是内控流程中重要的控制点,如果缺少了这一关键环节,那么再严密的合同条款都有可能形同虚设。加强合同结算前的法律审查,有利于节约资金,降低成本,防止纷争,促进公司依法经营,提高资金利用率,堵塞经营管理漏洞,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的作用,以提升公司运营的效率。

3.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是法律事务工作转变职能的一个重要体现。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事务的基础性工作,合同管理在企业中经历了从可有可无到不可或缺,合同结算前的法律审查也从无到有。集团公司领导曾谈到法律事务工作的定位,即管理是第一位的,服务是第二位的。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合同管理人员要切实转变工作职能,在结算前法律审查过程中主动作为,加强与财务、工程造价、物资采购以及项目管理部门的沟通,在内控手册中一般合同管理流程的指引下,细化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明确职责边界,将审查内容和要点文本化、审查方式制度化。加强合同结算前的法律审查,不仅在这一阶段体现了法律事务工作职能的转变,而且为扎实推进法制工作三年目标计划奠定了基础。

二、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内容

我们按内控要求建立起了“标准化、一体化”的合同管理体系。各合同业务部门按照内控的《权限指引》、合同管理制度及审查审批的流程有序地开展工作,权限指引、审核流程程序及合同管理制度互相支撑,形成一体,成为了公司合同管理日常工作中必不可少的“说明书”。

1.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审批的流程。我们公司合同结算审查审批流程如图:

在合同履行完毕,项目通过验收组验收后,达到付款条件时,进入《合同结算审查审批表》流程,首先由合同承办单位说明每笔结算与支付的事实依据,提出建议和意见;其次是合同履行情况验收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接着是法律部门对相应的支持文件审查并签署意见;最后才是主管领导审查并签署同意支付意见后,办理付款手续。每个项目根据合同的付款方式不同,进行结算审查审批流程的次数也不同,一个项目至少要进行两次。整个流程中法律审查是领导审批前的最后一关,是在各部门审查的基础上进行的,是为了从法律角度对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堵塞经营管理漏洞。

2.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的内容。审查审批流程中法律审查时,主要审查的内容包括:承办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验收报告或进度报告等相关的控制要件。

承办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主要包括:合同履约情况说明,付款理由。如果是在质保金支付环节,主要审查经办人提交的项目运行、设备使用情况说明,及使用单位的意见和关联部门、财务部门的意见等。要查看是否预留质保金或提前支付质保金,要查看付款金额是否与合同金额一致。变更、转让、解除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合同主办部门应当按原程序重新办理审查审批手续。

验收记录根据项目的不同可分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物资采购验收记录》、《设备验收报告》和《合同终结报告》等。《进度报告》在工程建设项目中需要支付进度款时使用,重点审查工程形象进度与进度款以及合同条款的规定是否相一致。

在实际结算中,为了保证各个合同结算准确无误,我们建立了《合同结算(预付款)台帐》,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随时更新。针对大型施工合同,合同管理部门还与财务部门定期对帐,因为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已经审批同意的付款可能实际挂帐未付,有的可能未足额付款。如果两个部门之间沟通不够,则会造成数据不一致。

在合同结算前的法律审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为了总结经验教训,寻求解决办法,我们将产生的问题用书面的方式记录下来,及时汇报,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跟踪问题的进展情况,直到问题得以解决。

三、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中发现的常见问题

1.合同的质保金条款形同虚设。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出现一些违反内控规定和操作流程的事情,虽然合同约定了质保期和质保金,但结算时有的合同承办人却申请全额付款或提前支付。2012年底我们曾因工作急需购置了几台设备,金额不大。当时正当年底,各个部门的事情很多,这个项目经过谈判确定后对方就开始实施了。一边是合同正在线上走审批流程,一边是财务人员催着相关人员报账,于是经办人在合同未正式签订而项目实施且发票到位后就直接找财务付款了,而且是全额支付。不仅是合同的质保金条款形同虚设,更是合同都变成了摆设,没有起到约束双方的目的,严重违反了内控规定及操作流程,出现了管理上的漏洞,造成了后期的很多麻烦,而且在设备出现问题时无法及时联系到卖方人员进行维修,给我方工作带来了不便。

2.付款金额与合同金额不符。在实际操作中,财务部门将同一厂商的应付款项归集在一起,其数额是应付款项之和,虽然主体相同,但属于不同合同。随着时间的推移,待承办人员请求付款时,常常是一张申请单包含了若干份合同的应付款项,出现“搭便车”的现象。这就需要合同管理人员在进行结算前的审查时,根据合同内容一一核对应付款项,要求承办人员分合同分项办理结算手续,否则拒绝付款。

3.合同主体相关资料变更未能及时变更。有的合同一方主体变更后需要及时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否则会给结算带来麻烦,有的甚至造成法律纠纷。去年底曾签订一份合同,今年四月份对方公司名称变更,直至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时才发现。此时法律人员应立即停止付款流程的审批,要求合同双方签订合同主体的变更协议,或附上新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机关的公司变更证明,要求对方在复印件上加盖公司登记机关的印章。否则拒绝付款。

4.与付款相关的控制要件不全。合同管理部门在进行法律结算审查时,应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在相关控制要件不全时,应拒绝付款。对外付款有很多相应的控制要件,比如设备采购应当有《验收报告》,建设工程应当有《竣工验收报告》,其他合同应当有《终结报告》。以设备采购为例,合同管理人员要求承办人按内控管理的要件格式填写《验收报告》,包括设备清单、测试结果,并有验收人、保管人和检验人等共同签名;对需要操作培训的设备,还需要有卖方技术人员对我方人员进行的操作培训记录。从而可以弥补由于管理上的脱节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5.合同履行中的各种变更需要及时确认。合同的各要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变更,大的变更需要签变更协议,小的变更则需要双方及时确认,留下字据,给以后的结算带来结算依据,避免在结算时发生争议。

四、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的几点体会

1.认真贯彻落实制度。再好的制度,如果没有得到认真贯彻落实,它的价值实际上等于零。要想推进法律风险防控与全面风险管理、与内控、与日常法律工作等有效结合,推进法律风险防控进制度、进职责、进流程、进岗位,确保法律工作源头介入、全程把关、闭环管理,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和结算管理,就必须按制度、按流程全程介入每个项目,认真对待结算前的法律审查,对合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穿行测试”,及时发现制度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制度规定本身的不足,纠集修正,不断增强制度的操作性、实效性。在实践中要养成按制度办事,凡是制度规定的要坚决执行,还需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检查评价整改考核机制,努力加强制度建设的闭环管理,提高制度执行力。

2.严格按流程办事。法律人员应全程参与项目管理,确保法律风险全程受控,应重视对倾向性、苗头性、趋势性和普遍性、共性问题的研究、预警和防范,重视法律风险防控的新领域和新动向,切实当好参谋、智囊,做好事前“诸葛”。以前,合同签订后是否得到正确履行,是否合法关闭,合同管理部门均不得而知,法律风险难以有效控制。推行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后,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与合同签订前会签互相呼应,流程从“入口关”到“出口关”严格把关,环环相扣,堵住了“出血点”,只有严格按流程办事,才能有效节约资金,降低成本,防止讼争,以促进公司依法经营,提高资金利用率,堵塞经营管理漏洞,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的作用,以提升公司运营的效率。

第6篇:审查合同范文

病人是一位60多岁的老者,他一年多前感右侧“牙痛”。刷牙、吃饭时就犯,像刀割样,历时很短。当时以为是牙痛,请一游医看过,并拔了“病牙”。但疼痛不仅没有缓解,反而逐渐加重,面积逐渐扩大,次数亦越来越频繁。

其实,老者患得根本不是牙病,而是三叉神经痛。此病是神经科较常见的疾病之一,据报道,国内人群发病率约为47.8/10万人。根据病因可分为继发性和原发性两类。继发性者多由颅内肿瘤、血管畸形、颅骨畸形、蛛网膜炎、鼻咽癌颅内转移等所致。原发性三叉神经痛病因目前尚未完全明了。临床上以原发性者多见。

三叉神经痛多见于40岁以上的中老年人。三叉神经,顾名思义,其有3个“叉”,即3个分支。它们将面部皮肤感觉区一分为三,各负其责。其中,第一支分布于额部皮肤,第二支分布于上领区,第三支分布于下颌区。发病时可仅有一支受累,也可多支受累,以第2支或第2、3支一起痛者较多见。本病特点为:在病变神经分布区出现阵发性放射性疼痛,性质剧烈,呈针刺、刀割、烧灼、撕裂样疼痛,多持续数秒或1―2分钟。突发突停,每次疼痛情况相同。疼痛常由一些外来刺激引起,如说话、吃饭、刷牙、洗脸,甚至眨眼、打呵欠、受震动、吹风等。疼痛发作常有一触发点,只要稍加触动即可引起发作,就像开枪时要扣动扳机一样。故医生们形象地称之为“扳机点”,多在上下唇,鼻翼,口角,牙齿、齿龈,上腭、颊粘膜、眉毛等处。病人常因此而不洗脸、少饮食。以致脸脏、体瘦,严重者甚至身体虚弱,卧床不起。有的还可伴有流泪或流涎、面肌抽搐等。此病初起时,疼痛发作时间短,间隔较长。随着病程的延长。间隔时间缩短,发作次数日渐频繁。以致终日不止。笔者曾耳闻一农村老妇因无法忍受其痛楚而悬梁自尽的悲剧。此病须注意不要与牙痛、鼻窦炎、青光眼、偏头痛等疾病混淆。尤其是一些初期症状不典型的病例,比如前文提到的老者,较容易引起误诊。其实两者之间还是有区别的,如牙痛持续时间较久,多局限于牙齿等等。有经验的医生还是可以诊断出来的。必要时还可进行X线检查等。

三叉神经痛的治疗方法较多,如药物、封闭、手术等。至于采用何种方法,要因人而异,患者最好按医嘱执行。由于继发性三叉神经痛为某一疾病的一种症状,因而,治疗原发病才是最根本的方法。如因肿瘤引起者可行肿瘤切除术。原发性三叉神经痛一般先采用药物治疗,如苯妥英钠、卡马西平、氯硝基安定、七叶莲片等。药物治疗带有一定的副作用,且随用药时间的延长而降低疗效。若药物治疗无效,可采用药物神经封闭、射频治疗或开颅手术。

第7篇:审查合同范文

咖啡和茶可以同时喝吗

当然是可以一起喝的。

现在很多年轻人在办公室都是一边喝茶一边喝咖啡,喜欢茶的味道,又喜欢搅拌式咖啡的感觉。

咖啡和茶一起喝有什么好处

此前很多研究单一性地针对咖啡或者茶,探究两者单独的健康效应。比如,流行病学和临床研究发现,咖啡和茶分别对预防痴呆症有益,却鲜有研究讨论两者的联合作用。

事实上,咖啡与茶叶的消费密切相关,大约有70%的人同时引用咖啡和茶。那么两者一起饮用,究竟是强强联合还是正正得负了呢?

来自天津医科大学的团队就“咖啡+茶”的联合效应进行研究,结果显示咖啡和茶不管是单独饮用还是一起饮用都具有降低中风、痴呆风险的作用,每日饮用2-3杯咖啡+2-3杯茶可以降低32%的中风风险和28%的痴呆风险。该研究发表在PLOS Medicine上。

本项前瞻性队列研究包括来自英国生物银行(UK Biobank)的365,682名参与者,研究学者对参与者进行了长达10-14年的随访。在36.5万名参与者中,男性占45.7%,年龄涵盖50到74岁,平均60.4±5.1岁。

这项大型前瞻性队列研究发现:

1.茶和咖啡无论是单独饮用还是组合饮用,均与中风、缺血性中风、痴呆症、血管性痴呆的风险降低有关;2.咖啡和茶共同饮用,比只喝咖啡或茶,中风、痴呆的风险更低;3.每天喝2-3杯咖啡和2-3杯茶的参与者,患中风、痴呆的风险降低约30%。

总之这项研究表明,适量饮用咖啡和茶,无论是单独饮用还是两者结合,与较低的中风和痴呆风险有关。平时想喝饮料的话,可以将咖啡和茶作为优选,有一定的护脑效果哟。

在喝咖啡的受调查者中,有44.0%习惯饮用速溶咖啡,17.3%饮用研磨咖啡,而15.7%饮用低因咖啡。数据分析显示,速溶咖啡和低因咖啡降低中风风险的能力没有显著差异,但研磨咖啡与较低的中风和缺血性卒中风险下降10%相关。

对于痴呆风险而言,与速溶咖啡相比,研磨咖啡可以分别降低痴呆、阿尔兹海默症、血管性痴呆的风险17%、23%、18%。与低因咖啡相比,速溶咖啡也可以分别降低痴呆、阿尔茨海默症、血管性痴呆的风险15%、19%、16%,研磨咖啡可降低痴呆、阿尔茨海默症、血管性痴呆的风险26%、33%、26%。

第8篇:审查合同范文

思南县人民医院内二科,贵州思南 565100

[摘要] 目的 探讨中西医结合治疗三叉神经痛疾病的临床效果。方法 选取我院在2012年3月—2013年3月间收治的120例原发性三叉神经痛疾病患者,并分为实验组和对照组,每组60例患者。对照组进行常规的西医治疗,即口服卡马西平和维生素B1;而实验组在接受西医治疗的基础上加施中医治疗,即,服用熄风通络止痛汤。对两组患者的临床症状和治疗后的效果进行统计学分析,进行比较。结果 对照组患者的总有效率为58.3%(35/60);实验组的总有效率为85%(51/60)。两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 中西医结合治疗三叉神经痛的临床效果显著,比常规的单一西医治疗效果好。临床上治疗三叉神经痛疾病时可采用中西医结合疗法。

[

关键词 ] 中西医;三叉神经痛;疗效

[中图分类号] R745.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4)03(c)-0068-02

三叉神经痛是一种比较常见的脑神经疾病,临床症状以单侧面部上的三叉神经区域内反复发作的阵发性的剧烈疼痛为主[1]。三叉神经痛在年龄较大的中老年人群中的发病率要高一些,此种疾病具有骤发骤停和顽固的特点,发病时会给患者带来剧烈的难以忍受的疼痛。但是,目前在临床上对三叉神经痛的发病机制和病因并没有详细和准确定论,所以在治疗上就有很多种方法[2]。临床上主要是常规的药物治疗或是手术治疗,且药物以西药为主,例如,卡马西平和苯妥英钠,中药虽然也有一定的疗效,但是效果不及西药快速和显著,需长时间的服用[3]。因此,临床上将中西医结合起来治疗三叉神经痛的研究和实践并不多。本次针对我院的120例三叉神经痛患者,进行常规西医治疗和中西医结合治疗的临床效果对比观察,发现中西医结合治疗三叉神经痛的临床效果显著。现将探讨结果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在2012年3月—2013年3月间收治的120例原发性三叉神经痛疾病患者,并分为实验组和对照组,每组60例患者。其中,男性64例,女性56例,年龄在24~64岁之间;病程在1个月~15年之间;根据三叉神经疼痛分布区域有:眼神经分布区疼痛、上颌神经分布区疼痛、下颌神经分布区疼痛、混合型疼痛等几类,分别有51例、30例、25例、14例。两组患者的性别、年龄、基本临床资料和症状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组间有可比性。

1.2方法

1.2.1对照组 对照组患者接受常规的西医药物治疗,即,口服卡马西平片(北京诺华制药有限公司,0.2g×30片),每次0.2g,3次/d和维生素B1片(天津金世制药有限公司,10mg*100片),每次100mg,3次/d。

1.2.2实验组 实验组患者在口服西药卡马西平和维生素B1的基础上加服中药熄风通络止痛汤,煎服,1次/d。中药成分为丹参15g、牡蛎15g、归尾15g、川芎10g、钩藤10g、白芍10g、地龙10g、红花10g、桃仁10g、甘草6g、蜈蚣2条。但该副中药要根据患者的病情酌情增减中药材。所以,对于肝火比较旺盛的患者要适当的加入黄芩和龙胆草以降肝火;对牙龈肿胀的患者要加入生石膏和知母;对于头痛头胀、厌风和项背强的患者则要加入白芷和防风;对于胸部胀闷、舌苔厚等症状的患者要加入天麻、白术和半夏[4]。还有其他兼有不同症状的患者要根据患者实际情况增减中药成分。

两组患者以15 d为一个疗程,且需要接受两个疗程的治疗,所有疗程结束后再观察两组患者的恢复情况。

1.3疗效判定

根据《临床疾病诊断依据治愈好转标准》,患者在接受两个疗程的治疗后,临床效果的诊断标准为:痊愈:三叉神经痛临床症状完全消失,且半年内未出现复发;有效:患者疼痛症状消失,但半年内出现复况,且复发的频率为治疗前的50%及以上;显效:患者疼痛基本消失,但复发频率与治疗前相比减少了25%~50%;无效:患者疼痛等临床症状未消失[5]。总有效率为痊愈+有效+显效的总和。

1.4统计学分析

采用spss 17.0软件进行分析,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计量资料配对t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对照组中痊愈患者有14例,显效9例、有效7例、无效5例,总有效率为58.3%(35/60);实验组中痊愈26例、显效17例、有效6例、无效2例,总有效率为85%(51/60),实验组的临床治疗效果优于对照组,中西医结合治疗三叉神经痛的临床效果比单一西医治疗三叉神经痛的效果更好,组间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两组对照结果见表1。

表1 两组患者临床治疗效果对比

3讨论

三叉神经痛是一种以面部的三叉神经区域为主要发病分布区的疾病,会给患者带来剧烈的疼痛,且三叉神经痛疾病具有反复发作、短暂性和阵发性、骤发骤停、顽固的特点,这会给患者的日常生活和心理产生巨大的影响[6]。临床上治疗三叉神经痛的疗法是比较多的,但每一种疗法都必须按照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首选,对患者身体无损害性或者损害比较小的治疗方法是最佳选择,且通常是从口服药物及封闭开始的。三叉神经痛疾病有原发性三叉神经痛和继发性三叉神经痛,临床上以原发性神经痛为主[7]。有研究表明三叉神经的节封闭手术的操作比较复杂,而且会引起多种并发症,如神经性角膜炎等,这种手术的总有效率在72%~99%之间,复发率较高,5~10年内复发率达到了50%;临床上常用的微血管减压术虽然治疗效果较好,但是会给患者带来很大的心理负担和经济负担[8]。因此,笔者认为三叉神经痛疾病最佳的治疗方法就是采用药物治疗,而西药是治疗三叉神经痛的主要药物,以卡马西平和苯妥英钠为主,但对中药治疗方法的研究和疗效探讨的结论和实践并不多[9]。本次为探讨中西医结合治疗三叉神经痛的效果特将卡马西平和苯妥英钠与熄风通络止痛汤结合使用,观察临床疗效。

本次选取的120例患者为原发性三叉神经痛,通常患者会选择口服卡马西平和苯妥英钠以及其他治疗方法,若疗法无效或病情复发后再次寻求治疗,患者在医院进行了三叉神经的扳机点的0封闭[10]。患者可以选择在家中用中药制剂来涂抹面部,这种方式疗效好而且经济、方便,患者就诊次数也明显减少。但对于老年人来说,用中药制剂来涂抹皮肤比较不适用。患者在停药5~7d时症状就会逐渐消失[11]。在封闭期间,患者需口服螺旋霉素、复方丹参等,这样可预防炎症、理气止痛、活血化瘀。但常用的这些药物、手术、封闭等治疗方法虽然患者接受治疗后见效较快,但是这些方法的有效率是比较低的,而且疗效不确切,患者病情复发率也比较高,即使是封闭治疗也无法达到根治的目的,临床上对医疗技术和医疗条件的要求是比较高的,实施起来具有一定的危险性[12]。手术疗法有条件限制,体质弱和年龄大的患者,一般不愿意选择手术。

本次所选用的熄风通络止痛汤主要是通过辨证法来进行治疗,而且能够根据患者体质和病症灵活施治,然后达到根治的目的[13]。因为任何病证都会有外在表象,中医就是根据病症的外在表现,并通过综合分析和辩证之后,从患者表现整体出发、标本兼治,实施与外在“证”相符合的有针对性的治疗方法[14]。而西医是以治疗外在“证”为主的,起效快但不能治根本,中医将弥补这种缺陷[15]。中西医结合方法能取长补短,效果比单一治疗好。因为,从患者的临床症状可以判断,此种疾病属中医理论上的“面风痛”,也就是与风邪致病有关。因此,中医用药可以采取熄风、平肝、祛风、活血、行气、止痛为主的中药材,牡蛎平肝、川芎活血、钩藤熄风、蜈蚣止痛通络等[16]。因此,经过一个月的治疗后,两组患者的治愈情况出现了很大的差异,接受中西医结合治疗的60例患者中,有26例痊愈、17例显效、6例有效,仅有2例无效,总有效率为85%,而仅接受西药治疗的60例患者则仅有14例痊愈,9例显效,7例有效,并且有5例无效,总有效率为58.3%,低于中西医结合治疗组。因此,可以初步判定中西医结合来治疗三叉神经痛能够显著改善患者临床症状并尽快痊愈,达到治标治本的目的,值得大力推广。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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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审查合同范文

为维护广大企业退休职工权益,推进第二批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兑现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月1日至8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二批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申报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奖励对象

第二批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为年月31日前退休的国有或市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包括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或市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不包括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无国有或市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并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发[199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㈡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㈢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二、认定国有或市属以上集体企业

国有或市属以上集体企业由市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下同)负责审核认定。原为市属企业,后划归属地乡(镇、办)管理的企业,其符合条件的职工(不含划归属地管理后新录用的职工)享受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认定为企业。

三、严格申报审核程序

第二批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申报审核工作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㈠宣传告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本《通知》,告知符合条件人员进行申请登记。此项工作在4月5日前结束。

㈡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退休职工,由本人向所在企业(若原企业破产,则向原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北省国有、集体企业落实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连同本人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和复印件,交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此项工作在4月20日前结束。

㈢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初审。由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有疑问的申请人进行3至5人的背靠背调查取证。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张榜公示5至10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申请人的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复印件(一人一档)交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存档备查。原企业主管部门将初审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名单(纸质和电子文档各一份)上报市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此项工作在5月11日前结束。

㈣资格确认。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上报的符合条件人员的资格进行再次核查、确认。对确认为第二批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的,由其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将其户口薄、身份证、结婚证、退休证、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复印件(需注明“复印属实”并加盖主管部门公章)及社保账号交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留存。此项工作在6月25日前结束。

㈤部门复核。对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的第二批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实、财政部门复核,将企业及主管部门无力兑现奖励资金的第二批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汇编成册,报市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此项工作在8月10日前结束。

四、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第二批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申报审核工作统一由市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协调、督办。各有关部门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

㈠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职责。负责宣传和解释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审核申报对象是否符合奖励条件;统计并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各项数据。

㈡劳动保障部门职责。负责核实申报对象是否办理了退休手续,并查验《退休证》;核查对象中是否有非退休职工;核实对象是否参加并属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人员,其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是否包含有加发5%独生子女计生奖励等计划生育奖励项目;督促基本养老保险金银行,将奖励资金及时发放到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的企业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账户上。

㈢国资部门职责。负责提供长期停产或破产等困难企业名单;对困难企业的经济效益及经济状况进行审核认定。

㈣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对经人口计生、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审核的困难企业奖励对象进行最后复核,并根据本级困难企业主管部门无力解决奖励资金的申请,向市政府提出本级财政确保落实困难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按期兑现的意见;设立计划生育奖励资金专户,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劳动保障部门基本养老金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