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关于校园暴力的看法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在我国通过各种传播媒介,青少年可以十分方便地接触到暴力场面。影视作品中、游戏中的一些血腥、刺激场面使暴力虚拟化,潜移默化地教唆孩子们杀人,所以青少年犯罪的手段更加冷酷和残忍。接下来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预防校园暴力领导讲话,方便大家阅读与鉴赏!
预防校园暴力领导讲话1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好!我是来自高一(1)班的_。今天我演讲的主题是《整治校园欺凌,提升文明素养》。
校园欺凌,既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也不是一个陌生的现象。从小学到中学甚至是大学,从个体冲突到集体约架,从校园内到社区里,从现实社会到网络社会,校园暴力时有发生反对校园欺凌国旗下讲话稿:整治校园欺凌,提升文明素养反对校园欺凌国旗下讲话稿:整治校园欺凌,提升文明素养。那么何为校园欺凌呢?校园欺凌事件是指有意造成他人身心伤害的行为,包括言语威胁、戏弄、辱骂、奚落、嘲弄、起外号、说坏话、制造谣言、社会排斥等,也包括身体方面的打、踢、推搡、抓、咬以及勒索、抢夺物品。
下面我向同学们发出几点倡议:
1、保持乐观向上的态度,积极参与校园文化活动,丰富学习生活;
2、多交益友,正确处理人际关系,掌握社交技巧;
3、勇于表达自己的看法,加强与老师、家长之间的沟通交流;
4、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弘扬美德,传递正能量
同学们,明善恶方能伸正义,知荣辱才可净心灵。校园是学习文化知识的一方净土,而文明则是点缀校园的闪闪明星反对校园欺凌国旗下讲话稿:整治校园欺凌,提升文明素养国旗下讲话。整治校园欺凌,提升文明素养当是我们每位同学义不容辞的责任。让我貌同努力,还校园一片朗朗晴空。我的演讲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预防校园暴力领导讲话2校园是我们增长知识、接受教育的地方,本不该为欺凌事件的阴影笼罩,可据有关方面统计,全国绝大多数地区未成年人犯罪增多,有些地区年增幅在30%以上,作案者和受害者绝大多数为像我们这样的在校学生。
从80年代末到现在已出现了一个未成年人犯罪高峰,我国出现的校园欺凌事件并不事立的。由于影视业的商业化,欺凌恐怖影视作品越来越多,充斥我们的视野,许多作品中对于犯罪过程细节的描述,成了不少青少年模仿的根源,而校园又成了他们“付诸实践“的理想场所。
校园欺凌事件的存在,受影响的绝非个别学生,我们全体青少年都会受此不良影响。校园本应是我们学习的净土,但屡见不鲜的校园欺凌却打破了校园应有的宁静。花季少年身上的欺凌倾向十分令人担忧。说来说去,就是一句话“冤冤相报何时了?“
校园欺凌同时也体现出人际交往问题,人际交往需要风度,风度就是用温柔去对待倔强的人,用宽容去冰冻苛刻的人,用热情去融化冷酷的人。
儒家学说认为,人心固然有善端,但它一开始只是一个萌芽,而且它随时会遭到私心杂念和外界诱惑的摧残。这萌芽要成熟、长大,就需要特别的守护和滋养。提高德性是一个十分艰难的修养过程。游戏人生,看起来固然潇洒,可如此泛泛而过又能找到什么样的人生感觉?生命是单程线,没有回头的机会。
我们青少年共同生活在一起,就应当互相帮助、互相谅解、互相包容。仇恨的种子,长不出和平的芽,单纯的冤冤相报不能解决任何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的进步,现在校园里出现了校园欺凌,闹的同学们都人心惶惶。
影视作品、书刊对我们青少年犯罪的诱导作用十分严重,在我们身心发育过程中,自制能力一般较弱,是与非的界限比较模糊,很容易在觉得新奇好玩的心态下去模仿一些作品中的人和事,这是极需引起全社会关注并着手解决的。
校园欺凌事件虽然发生在学校里,发生在我们这些学生身上,但这也是社会大环境的一个缩影,全社会都应引起高度关注,并采取相应措施,共同努力,减少此类事件的发生,在校园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
校园欺凌问题引出一个问题,就是人生处处是选择。选择,一次生命的郑重承诺。人生是一次选择,选择犹如一条奔腾不息的河流,顺流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航船则能勇往直前,鹏程万里;而逆流的航船只能是你举步艰难,欲步不前,甚至被猛浪或漩涡永远打翻而深沉海底。选择,是一次对人性的不断完美。
同学们,让我们携起手来,杜绝校园欺凌!
预防校园暴力领导讲话3老师、同学们:
大家好!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校园欺凌!
大家都知道,现在校园欺凌事迹屡屡发生,给我们的校园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影响,使大家的身心健康受到了很大程度的伤豁,它不仅直接的伤害了我们的身体,还会严重损害我们的心理健康,有些受到欺凌的同学,有了厌学的现象,影响正常的学习生活,导致成绩下降,甚至有些同学有了心理阴影,产生了自杀的念头,危及生命!这些不是危言耸听,身边多起此类事件为大家敲响了-警钟!
那么,当我们遇到校园欺凌时,该如何应对呢?如何做才能更好的保护好我们的自身安全,以及遏制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呢?对此,我建议大家做到以下几点:
1.遭到校园欺凌的同学应在学校或者家长的帮助下,向警方报警
寻求帮助,绝对不能逆来顺受或者以暴制暴;
2.尽可能的避免正面直接搏斗,必要时尽量满足对方的要求,善于运用智慧;
3.要增强自己的法制意识,勇敢的站出来,说出事实,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同学们,为了我们的健康成长;为了校园的安定和谐;为了每个家庭的幸福,让我们行动起来,一起预防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共创美好校园生活!
我的演讲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预防校园暴力领导讲话4各位老师、同学们:
大家上午好!今天我讲话的题目是“反对校园欺凌,共建和谐校园”。
讲三个方面:
1.什么是校园欺凌。
所谓“校园欺凌”就是以大欺小,以多欺少,以强凌弱,像这样的事例在校园内曾经出现过,如向低年级学生索取钱物,不给就打,两个同学发生小矛盾,找高年级学生帮忙等等。一旦发生这样的事情,它不但会伤害孩子的身体,还会使一颗纯净的心灵蒙上阴影,严重时,还会威胁人生安全。
2.为什么要治理校园欺凌。
因为欺凌现象在有的地方时有发生,已经严重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给社会带来恶劣影响,违背了中华几千年来的传统美德——友善,而且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背道而驰的,国家教育部非常重视孩子的健康成长,专门出台文件专项治理校园欺凌,严厉打击校园欺凌现象。
3.作为学生的我们,如何做好防范呢?首先,要学会宽容。
宽容就是人与人之间相处时能充分的理解他人、体谅他人,拥有宽阔的胸怀。同学们生活在一起是一张缘分,万一产生一点摩擦是正常的。要学会说:“对不起”。我们千万不要小看这三个字,它的作用很大,在处理同学关系时有着出奇的效果。但是矛盾发生后,应该学会包容、体谅他人,不能斤斤计较,应该让矛盾迅速化解,也就是:“退一步海阔天空”。所以,我们应该学会友善待人。其次,学会正确处理同学间欺凌现象。要明白宽容友善不是无原则的饶恕和纵容,当你发现别人或自己受到欺凌时,首先应该及时寻求老师、家长、甚至警察的帮助,用正确的方式处理同学间的矛盾和冲突,而不是惧怕、隐瞒,一味容忍只会助长对方的气焰,得寸进尺,让事态进一步扩大。
同学们,文明是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个学校所必不可少的。让我貌同努力建设和谐校园,让友善的微笑常挂脸上,做一个有涵养、有智慧的文明学生!
预防校园暴力领导讲话5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最近一段时间来,全国各地和中国留学生在世界各国,都出现了一些严重的校园欺凌事件。如:山西应城一名学生由开始被骂、后来被打,最后被打死的事件。有中国留学生在美国因为欺凌其他同学,被法庭判刑20_年等恶性事件。今年6月,北京市响应国家教委的号召,开展整治校园欺凌的工作。
我们学校一直提倡同学们做高素质的人,号召大家团结友爱,大部分同学做得很好,能够严于律己,宽以待人。同学之间发生矛盾也能友好的解决。这是一个人能力的表现,也是一个人素养的表现,更是我校良好的校风的一种表现。
那我们学校同学之间还有没有校园欺凌呢?非常肯定的说:有!一直以来,我校各级老师和德育处都严肃处理各种校园欺凌行为。但是目前还有一些校园欺凌没有被发现。所谓欺凌,一般来说是指个人或者团体,对另外的个人或者团体。故意的攻击性行为。这些行为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身体欺凌,推搡、打等“,二是“言语欺凌”,包括恶意取笑、起侮辱性外号、辱骂等,三是“关系欺凌”。还包括通过恶意造谣和或者让其他人不理他行为的社会排斥等形式,使受害者处于不利处境。
同学们,从现在开始,我们要更坚决地对”校园欺凌“”说不!
有校园欺凌的学生,首先要意识到,欺凌行为是不道德的行为,欺凌行为是无能的表现。其次不要故意攻击其他同学,无论还是比你更弱小,还是他做错了事,还是对有伤害,还是你看不顺眼,这些都不能成为你攻击他的理由,要学会通过合理的方法解决问题,学会宽容。中国有一句古话叫:‘谣言止于智者’。核心是“聪明和智慧的人能够将坏事控制住,不让它继续发展。”
被欺凌的同学也要站出来说不:当你被其他同学欺负时,首先你自己要勇敢反击;如果你还控制不住,或者对方太强势,学会保护自己,然后寻求合理的帮助和解决问题,不要让他蔓延。让欺凌你的人得到有效的教育和处理。同时如果你有不恰当的行为,也要进行控制。我们就发现有同学在网上发表不合适的语言,而受到其他同学的欺凌。
我们也号召,其他同学拥有正义感,见到有欺凌的现在站出来说不。控制事态的发展,寻找合理的帮助。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我校将开展一系列的惩治校园欺凌的活动,北京市将于6月27日,对我校进行专项督导。
同学们,人与人之间友好地相处,是我们终身要学习的一门最重要的功课。有人的地方就会有差异,就会有有矛盾,同学们让我们用我们的理智、我们的爱心去化解这些矛盾,成为更加和谐和积极向上的大家庭,互相帮助,互相促进,在这个家庭里,少一些摩擦,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我们更有价值的学习和发展的活动中去!
一、天津市中小学校园安全现状调查
1.校园安全状况尚好,但存在安全隐患
在针对家长的“您孩子所在的班级是否发生过学生伤害事故?”调查中,选择“经常发生”的仅占0.7%,选择“偶尔发生”的占40.8%,这说明目前校园安全状况尚好,还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但同时选择“从未发生”的仅是刚刚过半,这说明目前校园还存在安全隐患,如表1。
在针对学生的“你感觉校园及周边环境的治安情况如何”的调查中,选择“非常好”和“比较好”的共占74%,26%的同学认为治安情况“一般”。如表2。
从上述调查可以看出,天津市校园安全总体情况尚好,这与自2010年3月全国发生多起暴力伤害中小学生、幼儿园儿童的恶性案件后,天津市采取的一系列保障校园安全的措施有关。但与此同时,校园安全事故“偶尔发生”的频率依然近半,特别是低龄暴力犯罪事件危害校园安全的因素时时存在,需要引起注意。
2.校园安全事故的原因具有多元化特征
(1)学生缺乏安全意识是造成校园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
在针对学生家长的“您认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什么”的调查中选择“学生缺乏安全意识”的占55.5%,选择“管理者(学校或教师)没有尽到管理职责”占20.2%,选择“校舍场地及设施设备有问题”的占21%。可见,大多数家长认为,学生本身缺乏安全意识是造成校园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而学校和教师的管理责任不到位也同样应当引起重视。如表3
(2)社会和家庭原因是造成低龄暴力犯罪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
针对校园暴力犯罪事件发生的原因方面,教师普遍认为主要原因是“社会环境中不良文化引诱”,占28%和“家庭环境影响,家庭教育缺失”,占23%。如表4
在对教师的个别访谈中我们也得到同样的信息,教师普遍认为,目前社会大环境对学生的价值观和人生观造成很大影响,成人社会所存在的拜金、权钱交易、、缺乏正义、黄赌毒等严重影响和腐蚀青少年的心理。尤其是网络、电视等传媒力量以及社会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非常巨大。
在“导致低龄暴力犯罪事件发生的家庭因素”调研中我们发现,目前家庭教育缺失成为导致低龄暴力犯罪的主要原因,其具体表现形式多样:单亲家庭逐渐增多,孩子缺乏关爱(19%);家长过度溺爱,缺乏挫折教育(18%);家长自身素质不高,法制意识不强(16%)。可见,家庭教育已经成为影响孩子行为模式的重要因素。
(3)学校安全保障工作有待完善
在“学校安全保障方面存在哪些问题或困难”调研中,34%的校长认为“学校管理权力有限,无法完全控制外来人员扰乱治安”是主要困难。“学校周边治安较差,缺乏民警配合管理”和“缺乏资金完善安全保护措施”也成为限制学校安保工作的原因,比例分别占26%和22%。如表5。
在与校长的座谈中,我们了解到,现在的校园保安多是公安局下属保安公司的保安进行短期培训后派给学校,他们缺少针对校园保安工作的经验和相关素质。前一阶段在全国加强校园安全保障的影响下,各区派相应的警力维护各校的安全,进行定期巡逻保护,效果很好。但由于警力有限,民警护校能否形成长效机制也是各校所关注的问题。
3.校园安全事故的救济机制有待完善
(1)大多数家长愿意选择与学校协商来解决纠纷
在针对家长的“如果您的孩子在学校发生伤害事故,您会选择何种方式解决”调查中,有62%的家长愿意选择“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占相当大的比例。选择“向法院提讼”和“向政府相关部门申诉”的分别占16%。也就是说,诉讼这种“对簿公堂”,通过“公力救济”来解决纠纷的方式并不是家长们的首选。家长们在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时候,会综合考虑时间成本、金钱成本、与学校的关系等多种因素,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作出相应选择。如表6。
(2)诉讼并不是家长最愿意选择的救济方式
在针对家长的“对于向法院提讼这一方式,您认为最大的障碍是什么?”调查中,36%的人认为“对于诉讼知识不太懂,觉得比较麻烦”,31%的人认为“成本太大,花费的时间和金钱比较多”,26%的人“不想和学校把关系搞僵”,还有7%的人“不相信法院可以公正判决”。可见,传统认为的去法院“打官司”这种解决纠纷的方式确实存在一定问题,在家长看来,并不是最优的选择。
(3)教育法律救济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从家长对天津市教育法律救济制度的满意度来看,27%的人认为“不满意,很多渠道不畅通,制度不够完善”,37%的人认为“还可以,基本能解决问题”,仅有4%的人认为“很满意、很完备”。由此可以看出,天津市教育救济体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如表7。
二、构建校园事故预防与救济法律机制的建议
第一次见面应该是在2005年香港举行的国际家庭治疗会议吧,他当时就报告日本的拒学问题。2013年他又做了同样主题的报告,这次关心这个问题的人更多了。在台上报告的他,最后问了大家:“为什么拒绝上学的问题,在日本、韩国、中国这些近期已经开发的东亚国家,变得越来越严重呢?”
以前,如果有孩子没去上学,通常是指他们跑到外面游荡,可能会学坏而出现偏差行为,最后甚至变成帮派少年。现在却不同了。许多孩子想上学却上不了学,他们也许是因为恐惧人际关系的困难、说不出的内在挫折、或是各种莫名的焦虑,而产生对上学的矛盾情绪。这些没上学的现象,最近国际学界普遍称之为拒学行为(school refusal behavior)。
有些拒学行为可能会继续持续加重,甚至到完全足不出户或昼伏夜行的程度。这时候日本将这样的情形称呼为hikikomori,而且这个日本名词已经在国际学界普遍使用。在台湾最普遍的翻译是茧居族。有些西方学者则翻译为社会退缩症(social withdrawal),指的也是同样的情形。
这样的一个趋势,从文化变迁的立场是十分值得探讨的。2013年《东亚教育》一书就指示:“在东亚,80年代以后,校园暴力、儿童心理问题、霸凌、拒绝上学等等问题,因为僵硬的教育体制跟升学考试,还是变得十分严重,成为了社会的议题。”
齐藤环(Kazuhiko Saito)是日本的另外一位关心这一个议题的精神科医师,他指出:“茧居族的问题原本只存在日本,如今也可以也存在于别的国家,特别是在都会地区,也许跟全球的社会文化快速变迁也有关系。”
这问题有多严重呢?2010年日本文部省公布是这样的情形共有70万人,平均约30岁,几乎是占日本年轻人人口的百分之1-2。
田村毅回顾过去30年,他认为日本的茧居族特征也不断在改变。
“以前以十几岁的国中生、高中生为主,最近的茧居族年龄层有高龄化趋势,从20岁世代至30岁世代都有,其中也有不少40岁世代的人。”
“以前是将脾气发泄在家人身上,对家人施以暴力。现在也是有这样的年轻人,但数量在减少当中。变成将脾气发泄在自己身上,做出割腕、大量服药等自伤行为或自杀的年轻人变多了。”
“以前几乎都是母亲接受咨询辅导,最近前来咨询的父亲也为数不少。”
台湾的教育单位并没有太多的相关数字,目前的统计除了休学或没就学的数字,只能查到缺课的情形,无法从中区分是否达到拒学行为的程度。然而从各个领域的实务工作上来看,不论是学校、社区社工,还是医院工作人员,这样的情形似乎越来越严重。
今年6月底,田村毅教授来台湾举办关于拒学症的工作坊,付费报名来参加的专业人员出乎意料的踊跃,而且都是年轻的实务工作者。这也反映出来在第一线的接触中,拒学和茧居已经开始成为大家的挑战了。
这些年来,拒学行为的问题不只是在韩国、日本、香港地区、台湾地区等地变得严重,在中国的都会地区,包括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等,都成为教育界和咨商界的重大议题。
这样的情形,当然不只是在亚洲。齐藤环在他《社会退缩》一书英文版序里就提到:“西班牙和意大利也开始面临社会退缩问题。而这两个国家,恰恰好都是西方各国中较倾向家庭性格的。”
为什么这样的现象,在强调家庭文化的国家,经历了经济起飞以后,比较容易出现呢?关于这一点,恐怕只能留给社会学家或人类学家来思考了。
田村毅认为这是父亲角色在家庭里面缺席的关系。
这让人想起华人人类学家许R光的理论。许R光认为,同样是以家族为重的亚洲文化里,华人社会在传统的社群关系里是以父子键是最重要的环节。这是延续对传统社会是差序格局的说法,做出更进一步地说明。
和许R光是英国人类学家马凌诺夫斯基前后期的中国弟子。先提出这样的看法,认为中国乡土社会以宗法群体为本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以亲属关系为主轴的网络关系,这就是他所谓的差序格局。而许R光进一步比较相对于个人主义的美国文化,在日本、印度和中国等文化之间,又有怎样的不同,进而提出其中更细腻的差异。
在台湾地区也好,在中国经济起飞的都会地区也好,传统的宗族早已经不再有影响力,甚至可以说是不存在的。过去华人的社会里,再说有的关系中父子键之所以是最重要的一环,是因为有宗族为底的社会结构。然而现在的台湾也好,北上广也好,所有的社会结构都是以核心家庭为主体,跟过去已经不一样了。
在这样的情况下,整个社会却还继承着传统的价值观,对父亲的角色还是一成不变的期待。然而,真正的事实是:失去宗族的结构以后,在核心家庭中的父亲,其实是找不到自己的位置,更是找不到如何执行自己功能的方法。于是,大部分的父亲都在小孩子的成长过程中缺席了。
在现在以核心家庭为主的社会,母子键取代了传统的父子键,成为孩子成长过程中最决定性的因素。而母亲的角色往往是家庭内的功能。这样的功能,即使再如何努力,顶多也只是将家庭面的功能沿用到家庭外的领域,孩子的成长也因此出现了不容易离开家庭的现象。而拒学行为或茧居族,都是这种进不了社会的情形。这时候,父亲的社会角色也就显得特别的不可或缺。
在田村毅今年出版的新书《抢救茧居族》里,他在家族治疗的实务工作中,指出许多提醒。其中,将父亲重新引进到这个核心家庭内是关键的一步。而在许R光的理论中,日本社会是以家元为基础而非以宗族为基础、以母子键为主而非以父子键为主的。如果在日本社会,这样的实践果真可以行得通的话,在华人的社会中当然是更有说服力的。
拒绝上学的行为只是冰山的一角,代表着潜存在海洋底下看不到的社会结构,已经发生了激烈的变化。临床的工作人员往往只是这社会中最前线的一环,因此也就最早接触到相关的现象。然而,在这样的临床现象当中,单一个案的处理背后的社会结构问题,并不是心理专业人员所能够承担的。
这样的激烈变化,对各个领域都会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对每个领域而言,都是需要足够的敏感度和创造力,才能够推出有实质意义的因应之道。而这也许是东亚国家,在经济崛起以后,继续保持繁荣的关键因素吧。
[关键词]学生;教育;管理;辍学;控制
[中图分类号]G63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4 — 0160 — 02
辍学生可称流失生也可称为失学人口,是指学龄期(7—15 岁)因种种原因未在校学习,流失在各级学校之外的人口。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学龄期从未入校学习过,二是曾入校学习但又中途退出的,即所谓的失学或辍学。现如今我国中小学义务教育入学率已经达到较高水平,入学难已经不再是义务教育面临的重大问题,然而就是在这种大好形势下,在校生辍学的案例却屡见不鲜,保学控辍这一话题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控辍保学”是“普九”工作中的根本工作任务,“不让一个孩子失学”是我们“控辍保学”工作的奋斗目标,是我们教育工作者工作的重中之重。造成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分析原因主要有:首先是贫困。比较而言,“因贫失学”的流失生占到了大部分,而且形势非常严峻。目前,中国尚有4000多万贫困人口,绝大多数失学、辍学的青少年生活在温饱难继的贫困家庭中,痼疾难除的绝对贫困往往使这些家庭在孩子教育的问题上力不从心。在我国的贫困地区,落后的生产方式总是以大量廉价劳动力的投入为代价。贫困地区的孩子去上学,无疑从家中抽走了一个劳动力。在温饱都很困难的情况下,读书自然是一种奢侈消费,最终会遭到排挤。同时,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虽然国家减免学费,农村同时减免了书费,但上学贵问题仍不容忽视。其次是领导干部的短视行为。教育落后在于重视不够,而某些领导干部的目光短浅和不负责任则是教育落后的更直接的原因。再次是对教育尤其是中小学教育的投入不足。教育本身的发展可以阻止在校生的失学,但是目前我国的基础教育还很落后。教学条件差,甚至有的中小学还在使用危房。教师素质低,部分落后地区师资力量不足,便招雇小学或初中毕业的无业青年做代课老师。这些人文化水平低,又缺乏教学经验,讲授呆板乏味,使得不少学生厌学、逃学甚至退学。而更加严重的困难是教育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在较长一段时期里,我们对教育的投资每年总是在国民收入的百分之二到三徘徊,远远落后于世界平均教育投资水平百分之六七,甚至还低于某些发展中国家。由于待遇差,教师转行、外流的现象逐年上升,在校外兼职、当家教或直接从事经营活动的明显增多,直接影响到教学主业的质量。最后是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改革之初,由于各项制度尚不完善,许多人钻国家的空子。不少有胆量,但文化素质不高的人竟也成了暴发户、企业家。社会分配不公现象的出现促使新的“读书无用论”抬头,造成了人们的短视行为。不少家长受到诱惑,对学生上学接受教育认识不足,往往认为上学无用,纷纷让子女退学赚钱。特别是有些家长依然存在重男轻女的思想,这使得女生辍学率远远高于男生。另外教育资源分配不均衡。部分学生不能就近入学,上学不方便,并且以校车不安全为代表的侵犯学生生命健康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优势教育资源很难让所有同学共享,学生课业负担重,个别学生厌学现象时有发生,校园暴力在一定范围内依然存在,一些学生缺少安全感等也是重要因素。
中小学生辍学严重影响了义务教育阶段普及水平和人口素质的提高。关于解决流失生问题,有人已经提出了许多政策性的建议,如积极推行义务教育,使贫富两种家庭的子女都有机会接受教育;严厉禁止各级学校乱收费,乱摊派;在中小学设立助学金;增加对基础教育的投入等。建议当然是好的,关键在于落实,如果能真正落到实处,流失生问题将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解决。辍学生问题作为一个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理应受到高度的重视。规模庞大,来势凶猛的辍学生群体如不及时疏理和清除,必将涌入本已十分庞大的流失生大军,阻碍现代化的实现。但如何解决辍学生问题本身就是一个难题
国人寄予厚望的希望工程,到目前为止累计接受社会捐款10亿人民币,建立希望小学3600所,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儿童150多万。但仅占 1.42亿失学儿童的1.06%。还有相当数量的辍学生得不到救助,正日益步入失学人口的行列。但这些都非根本性的办法。要做到永远不失学,就必须扶持贫困地区脱贫致富,使自身发展起来。“输血”只能救助一时,不能救助一世,唯有建立了贫困地区自身的“造血”机制,才会永无失学之忧。在校生辍学情况的严重与否是一个地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关键性指标之一。在人们的心中,读书应该是件快乐的事,但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在校学生动不动就放弃学业呢?为什么这种辍学现象会屡禁不止呢?现就中小学如何控制辍学谈几点个人看法。
要控制辍学,就要加大国家对基础教育投入力度。我国已提出力争在2012年也就是今年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初步均衡,到2020年实现区域内义务教育基本均衡的目标。可以说目标的确立是符合我国实际的,是从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出发的。而实现这一目标关键是加大国家对基础教育的投入,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教育事业,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解决教育投入不足、投入不公问题,调动优势教育资源向薄弱校流动,真正促进区域教育发展均衡。
关键词:语文教学;人文教育;应用;研究
中图分类号:G648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1578(2015)07-0009-01
我们在语文教学中,在学生的心灵上播撒做人的良种。妥善寻找教学与育人的最佳结合点,在"渗透""滋润"上下功夫,从语文教学的各个方面、各环节仔细揣摩,有机的进行人文教育。
1.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人文教育起源于美国,该教育概念的衍生和发展,主要由于当时美国的教育改革导致学生自我发展与知识结构严重失衡,从而形成了物质文明缺失致使美国教育陷入精神危机之中。随着人文教育理念引入我国,在原有西方人文教育概念基础之上融入了我国教育特色,根据我国教育实际制定了以培养学生健全人格、实现自我为主的教学目标,并针对该目标提出了一系列适于学生可持续发展的教学方法。现阶段,国内人文教育思想主要体现在对教学内容的选择方面,突出学生的主体中心地位,尊重学生的内心诉求,并高度重视教学内容的统一性,使学生能够实现自我认知与情感的统一发展。
人文主义教育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兴起于美国的一种教育风尚。该教育理念的核心思想为"自我实现",其教育重心在于强调学生个体的个性化发展,并主张个人的整体培养,重视其创造性、全面性的发展,尤为重视教育过程中的教学方法和课程学习,致力于运用科学的教学手段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现代人文教育主张营造轻松、自由和和谐的学习氛围,这种新型教学理念对美国乃至世界教育领域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语文教学实施人文教育的必要性。伴随着现今社会科技的飞速发展,产业结构及经济体制也发生了一系列变革,为教学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契机,与此同时也使教育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语文教学必须充分重视教书育人的价值,若要全面实现语文课程的素质教育作用,不但要从完善知识结构、拓展学生知识面等角度入手,更要注重学生品格的培养,独立思考能力的培养,创新精神等培养,使之成为高素质高文化水平的实用性人才。由此可见,在语文教学中渗透人文教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语文教学中缺乏"人文精神"的原因
2.1院校不重视语文教学。由于教育在我国起步较晚,并且其教育定位和教育方向更偏向于职业化。因此,教育基础文化课程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另一方面,由于校的特殊性质以及招生对象主要来自于对学业追求欲望较弱的学生,导致院校学生整体文化基础较差。另外,学校为了实现就业率的大幅度提升,一味加强专业课程的教学,忽视基础文化课程,导致学生知识架构呈现严重倾斜。
2.2语文教学忽视了学生的真实诉求。现阶段教学校,大部分教师仅凭自己多年的经验实施教学,从自身角度出发想当然设计教学内容,制定教学目标和教学方式,忽略了学生的真实诉求和实际学习情况,导致教师的教学与学生的学习实际的严重脱离,学生处于被动学习状态, 久而久之学生逐渐对语文学习失去兴趣,导致语文教学失去了其应有的作用和意义。
2.3语文教学方式存在局限性。现阶段我国的教育仍然受到传统应试教育体制的影响,语文教学模式及教学方法仍较为落后,不能适应现今社会实际需求。同时,由于教育的专业倾向性较强,导致语文教学受到很大的局限。在学校整体教学环境的影响下,学生逐渐忽视语文学习,将学习重心投放到专业课程学习方面,从而致使语文教学无法有效的开展。
2.4实施人文教育的路径研究。
2.4.1通过导引写作教学,使学生在学习写作技巧的过程中获得人文精神培养。作为语文教学中的重要环节,写作能够较为全面的反映出学生的语文能力及思想活动。学生的文章,往往充分体现了其生活累积、语文素养、对人或事物的情感态度、对事物的看法。从学生的文章中就能够判断其认知水平、情感健康与否、观点是否正确等等。因此,针对写作能力的教学不仅要关注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的培养和锻炼,更要重视学生人文精神的熏陶。对应到实际教学中即为:一是要求学生在实际写作中充分表达内心真实情感。写作过程主要反映出了学生的表达能力,而语言表达实质上是内心思想活动的一种表现,因此教师应当从启发学生的思想为切入点,使其不断进行反思,激发其思维拓展,从而能够用正确的心态去感悟万事万物,并且在文章中抒发自己的内心情感。二是在写作教学中还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是非分辨观念,避免出现以偏概全、是非混淆的现象,抓住学生的兴趣点以及其思想实际,培养其独立思考能力,使其能够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保持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2.4.2充分挖掘教材人文精神素材。通过直接的教学手段灌输人文思想,语文教材中蕴含了大量的人文精神教学素材,在实际教学中教师需要根据相应教材内容精心设计人文教学内容,在实现基础课文教学的基础之上达到人文教育的目的。譬如,针对《将进酒》的教学,教师可科学引导学生运用探究和感悟等方式,将该篇课文中的三大重心准确的挖掘出来,即作者寄情于诗歌中的豪放情怀、开阔境界以及自信的精神。通过诗文朗诵环节使学生感悟到诗人的境界,并对诗文展开思考和探索,使学生能够有效提升自我、开拓视野、培养大气、开阔胸襟。又如夏天教学:夏天不像春天那么秀丽、温柔。夏天,是一杯香醇浓烈的美酒,是一棵生机勃发的大树,是一位激情燃烧的青年,更是一种活力四射、蒸蒸日上的情境。拥抱夏天,一份自信、一份成熟、一份收获油然而生;一种景致、一种力量、一种忙碌、一种喜悦悄然演绎。中午散学归来的孩童在池塘边嬉戏,满塘荷花映红清纯稚气的脸。嫩绿肥大的荷叶下面是清澈的池水,几只青蛙双腿一蹬来回游动,一圈圈涟漪亲吻荷花枝干,几颗明亮的水珠从荷叶滚落,一双双明亮的眸子随之扑闪。池塘边的柳树用绵长细软的手臂轻抚着孩子们生龙活虎的身姿,一丝丝清凉沁透了孩子的心。一阵欢声笑语之后,活蹦乱跳的身影奔向远方。杏树上挂满了黄澄澄的杏儿。麦秆顶端冒出籽粒饱满的穗头。金黄的油菜角儿堆成了山。站在高处远眺,一条条灿烂耀眼的丝带,一抹抹绿色渲染。麦浪翻滚、扑打大地,鱼虾跃动、波光粼粼。一位农人肩扛锄头、吼着口号、几滴汗水融入心海,滋养永恒的梦。另一方面,还可以在教学中充分应用现代教育手段,有效突破传统教学的瓶颈,为学生提供生动、贴切、具体的听觉和视觉感受,使其能够由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同时能够感受到教材内容的完整之美。
3.结束语
总而言之,人文教育在教育中发挥了优化整体水平和提升质量的作用,实现了"环境育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目标。所以,探索人文教育以及在语文教学中实施人文教育的意义,具有历史性和现实性。针对此课题的研究不仅关系到基础教育的发展,更对学生的终身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教育必须高度重视语文教学中的人文教育,不断完善和健全教育,提高教育整体教学质量。
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社会转型期,社会经济与社会关系正发生着有利于社会发展变化与渐进的演变。而在此期间,学校也随着社会的影响与发展由单一的、封闭的教育机构逐渐转变为面向社会的、服务于教育的社会窗口行业。学校直接面向社会,与社会产生各种关系,由此也给学校带来了诸多前所未有的联系与矛盾,这些矛盾演变或突发地形成了各类事件,在这些事件中也存在着种类法律关系,如何依法加强学校管理,如何防止与减少事件的发生与隐患,如何应对突发事件,在这些突发事件中学校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是当前公立学校管理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试通过长期为学校提供法律所遇到的事件、案例和媒体上的案例对这些问题作简要评析。
一、社会转型期的学校
我国公立学校原本是一个由国家投资设立的、单一的、封闭的、由国家事业单位干部以及其他员工从事教育活动的国家教育事业机构。学校的职能是由国家教育行政机构管理,对适龄未成年人以及接受中高等学历教育的人提供教育服务。而在过去的近十年内,由于我国社会与经济的快速发展,加之人口增长与进入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中高等教育者的高峰期,原单一的封闭式教育机构已远远无法适应国家与社会对教育的需求。于此同时国家对教育方面的投入也落后与教育事业的发展,促使教育服务收费试行了“双轨制”,并迅速向收费生方向靠拢,在观点上,社会转型期突现的各种思潮、观点影响不少的人认为教育成为国民经济中的一项产业,总总浪潮将学校推向了社会,使之教育机构几乎完全成为直接面向社会提供教育消费的服务业。
于此同时,随着国营企业的经营机制转换、全员合同制推行与国企改制,并辅以社会救济保障体制初设的三大步实现与完成,以及相应的成熟经验,国家人事部逐步开始推行国家事业单位的从事制度改革,首先实行教师社会招聘与原由在编教师的聘用合同制度,成都市自2004年7月1日实行了事业单位进入社保养老保险体系。人事部推行了与企业职工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仲裁相近的人事争议仲裁,为了配合事业单位改革,2003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法释[200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使人事争议仲裁与司法审判接轨。近期在部分学校进行人事制度与分配制度改革试点。不少的学校早已国家人事制度正式改革前率先进行了内部机制与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尝试。
由此以来,学校在教育服务、社会服务领域内、学校与国家教育行政机构、学校与学校、学校与学生及学生家长、学校与社会各企业组织之间产生了广泛的联系,也形成了各类社会关系,学校也在此关系中,在妥善处理这些关系中得以生存与发展。
二、学校与各类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1、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
教育行政机构是代表国家投资主体对学校进行管理并行使权利,因此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与国有资产所有人与经营者的民事法律关系。学校与目前机制改革后的国企业不同之处在于,国家对国企实行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国企享有经营自与人事权,故国家与国企之间存在的只是财产所有人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国家的代表是国有资产管理行政机关,而不存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而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着行政法律与民事法律的双重法律关系。
2、学校与教师员工之间的法律关系。
学校实行社会招聘的教师与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在编(指原有国家编制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即国家事业单位干部编制,特别说明的是,编制中包括极少的聘用制干部编制,人事部门俗称“合同制干部”)教师之间因招聘合同与聘用合同分别形成劳动关系与聘用合同关系。其中,招聘合同是依据《劳动法》形成的纯劳动关系,而聘用合同是依据人事部改革政策文件所形成的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也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鉴于人事关系没有法律规范调整,且在编教师与社会招聘与存在享有国家事业单位干部编制身份与相应福利待遇的,人事部门对在编人员有管理权等方面的重要差别,因此人事部至今尚不承认聘用合同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而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均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畴,因此就此角度上讲,聘用合同的法律调整尚属于真空或者法律空白。当然这样看法也不完全合适,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3号司法解释确定审理人事争议案件适用《劳动法》,但人事部并不认同。2004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法函[2004]30号《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司法文件又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这一司法文件得到了人事部认同,这样的结果并不意味着法律规定聘用合同与人事争议属于《劳动法》调整,而是最高人民法院与人事部之间达成的一种“一致”,即双方取得表面一致的必然结果,由于该司法文件上提到的“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根本不存在,至少在形式上未上升成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故实质上讲人事争议的司法解释也被肢离,在审理与处理人事争议的实务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难度非常大。
学校除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外,还有不少原工人身份的职工与后勤服务的临时用工,学校与这些人员之间是劳动关系。
3、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学校与学生未成年人这一“特殊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较学校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复杂得多,是多种关系的交织表现。首先,双方之间存在着平等法律关系,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民事法律规范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此法律关系中,学校以民事主体的身份而存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对作为相对方的学生并无概括支配、命令的权力,学生也无接受、容忍的义务,而是以平等的民事主体的身份而存在,例如学校因收取住宿费、为学生订购教材、制作校服、收取学费、购买意外保险、体检、学校食堂就餐等事项而与学生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学生在行使民事权利过程中,可能并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其主体包括是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共同行使,因为学生无财产,也无独立的财产支配权,支付费用往往是其家长的行为而不是学生的行为。其次是,非平等因素关系(有人称之为“特殊权利因素关系”),其产生这种关系的提前是法律法规赋予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职能与责任。学校作为履行特定职能的公法主体,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职能范围内自主判断、自定规章、自主管理的特别权力。这种依据职能的自主管理权,实际上是法律赋予学校为保证其教育教学管理目标的实现而对其内部事务进行处置的“自主裁量权”。在享有法律赋予自主管理权的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同等的管理法律责任,如果学校疏于管理而发生了后果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如刑事责任,由于学校不是行政机构,其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不产生行政法律关系),因此这一特殊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之一仍是承担民事责任,故在实务中不需特别区分平等与非平等关系,而重要的是看是否承担由此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学校在行使自主管理权而制定的内部规则约束内部成员(学生)时所生产的内部关系,学校为了维护学校秩序、落实对学生指导管理,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而制定的约束学生学习与生活行为的内部规范,正是由于非平等因素关系(特别权力关系)的存在,内部规范对主要内部成员的学生具有约束力。
结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大致可推定为准教育行政关系,既区别于纯粹的教育行政关系,也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是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关系。教育、管理和保护构成这一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即法律的调整内容。学生(主要指未成年人学生)的人身伤害以及造成他人伤害是以承担民事责任为基础的。在学生伤害案件的实务中,要求学校应当负法定的谨慎义务防止学生受到损害。如果学校必须履行这一义务,则必须证明该义务是否实际上未履行。只有证明未尽此项义务者,学校方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是一般地过错责任,而不是过错推定责任,不能采用推定地方式认定学校具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因学校性质不同的情况也会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导致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不同,例如,民办、民营学校与学生之间应当主要是一种合同法律关系,而义务教育学校及公立学校与学生之间则应该是一种由法律(主要是行政法)直接规定的特殊的教育、管理及保护等权利义务关系。
4、学校与为学校提供服务的企业组织、个体工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
学校基本建设、教育设备建设与技术改选更新换代、以及后勤社会化服务都要与诸多的企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打交道,如校舍、运动场建设要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合作;学校改造实作室、食堂要与各类供应商、安装调试单位合作,将食堂、洗衣房、电话超市交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经营,以及门卫、清洁卫生项目交给保安服务公司等等,在这些事项过程中,不论是否进行招标投标都要与企业组织、个体工商户之间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因此学校与为学校提供服务的企业组织、服务公司、个体工商户之间是因合同而形成的法律关系,这些关系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
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教育部于2002年8月21日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已于2002年9月1日实施了。由于此前我国缺乏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统一规定,该处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无疑对处理此类事件、纷争有了一个明确具体的依据。但由于《处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层次较低不说,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根本不能适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司法文件规定:“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行政法规;二是立法法施行以前,按照当时有效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行政法规。但在立法法施行以后,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再属于行政法规;三是在清理行政法规时由国务院确认的其他行政法规。”(笔者注:《立法法》于2000年7月1日施行)也不能“参照”(注:不少学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仅是可以“参照”适用,其实际作用并不是很大)。对于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处理办法》第二章关于事故与责任的规定,只能作为学校排除自己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与未履行管理责任的判别标准,至于在诉讼案件中学校是否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据民事法律进行认定,人民法院的认定不取决于学校的行为是否属于《处理办法》排除责任的规定,而取决于学校行为是否有民事法律规定的过错责任。
四、学校突发事件的分类
为了便于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较准确的对其认定与处理,这里有必要对突发事件以及有可能发生事故、纷争的情形,按事件(事故)的主体、性质等要素做一个粗略地分类:
(一)、学生伤害事件(事故)
学生伤害事件,一般指学生在校接受教育期间,包括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各项活动、公益任务、学生实习、军训等活动中、乘坐交通运输工具时,发生的学生遭受人身损害的意外事件。大致可归为:1、学生意外伤害事件;2、学生食物中毒事故;3、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治安事件;4、学生行为触犯刑法的刑事案件;5、学生患突发疾病事件;6、学生违反公序良俗的事件。
(二)、教师事件
教师事件,应包括教师与学校,教师与教师或学校员工,教师与学生之间发生的各种形式的事件。教师与学校、与教师及其他员工之间的事件可通过内部行政、调解或投诉、申诉、劳动争议或人事争议仲裁、民事诉讼、治安管理以及刑事诉讼等方式处理。本文主要讨论因教师行为、教师工作上的疏忽、过失造成与学生之间的矛盾、冲突以及伤害事件。
(三)、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学校与校外的企业组织、个体工商户之间因合同履行而生产的纠纷事件。这类事件应当依据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的约定,以及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发生了诉讼仲裁的,其责任承担与划分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校内行政处理由学校决定。
五、突发事件的责任划分
1、学生意外伤害事件
目前学校所发生的所有事件中,学生伤害事故与食物中毒事件较为突出,影响面也较大,自然对学校声誉与发展的负面影响也最大。这里着重讨论与学生有关的事件(事故)的责任认定。学生在学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责任,法学理论界似乎没有定论,由于近几年内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繁发生,从而引起了司法界、理论界与社会的广泛关注。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这种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大致可推定为准教育行政关系,既区别于纯粹的教育行政关系,也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是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关系。教育、管理和保护构成这一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的权力,同时对学生有保护的义务;学生有接受教育、接受管理的义务,享有受到保护的权利。在教育关系中,发生学校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过错,致使学生受到人身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学校产生民事责任。在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人身伤害,是学校未尽保护义务;在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伤害他人,是学校对学生未尽教育、管理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既有教育法的性质,也有民法的性质,应当以民事责任的性质为基础(为主)。
在民办民营学校中,如果双方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某些情形下学校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时,依据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时,应当按照义务教育学校及公立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处理。义务教育学校及公立学校与学生之间则应该是一种由法律(主要是行政法)直接规定的特殊的教育、管理及保护等权利义务关系。而在义务教育学校及公立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时,应该按照相关法律的直接规定来处理。当然,如果学校(或其教师)故意侵害学生的人身权利时,就会出现普通侵权责任与上述两种责任的竞合,此时可以由学生来选择对其有利的责任性质来向学校主张。认定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为:即存在过错、有损害后果及过错与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学生食物中毒事故;
学生食物中毒事故,主要是指学生在学校食堂就餐,学生食用学校委托的订餐以及学校在组织种类活动中的外购食品、餐馆就餐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这类事件的责任大体上有:一是、学校直接责任、二是、食物制作单位责任两类。
对于学校自己经营管理的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学校负有经营管理责任与民事责任。不论发生食物中毒原因为何,学校均有这可推卸的经营管理严重过失与责任,对中毒学生均有抢救、医治、承担医疗费用和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直接责任人还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在教育行政管理方面,教育行政机关可依法追究学校的行政责任。
对于学校将学校食堂交给具有法人资格、卫生防疫许可证的餐饮企业经营的,以及因学生食用餐馆的食品、食品供应商的食品而发生的中毒事件,学校负疏于管理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其他方面的责任由餐饮企业、食品供应商承担。
3、学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治安事件;
治安案件,如学生在学校内盗窃公私财产、破坏公私财产,在校内打群架、校周边打群架、殴打教师或他人的,赌博等尚不构成犯罪的治安案件。在这类事件中,其法律责任由学生自负,学校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
4、学生行为触犯刑法的刑事案件;
学生行为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处理,学生依法承担相应的刑法处罚。在刑事案件个案中,学校可能负有相应的管理责任。
5、学生患突发疾病事件;
学生在校学校期间,可能会突发疾病,有时还会发生较为严重、甚至危及生命的重大疾病事件,此时学校负有及时救治与及时通知学生家长的责任与义务,如果学校未履行责任和义务,或未用时履行责任和义务的,形成严重后果的,学校需承担民事责任。
6、学生违反公序良俗的事件。
在这类事件中,学校负有采取正确适当的方式,及时批评教育的履行法定管理责任和义务。正确的、适当的方式是指,采取尽可能的控制范围,不得公布学生行为细节以及个人隐私,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激化矛盾的方式开展批评教育工作。
六、突发事件的学校责任防范
从宏观上看,发生在学校内的突发事件以及非突发性事件事故,均与学校管理、履行管理责任和对学生的保护义务,不同程度上相关。因此,学校也不同程度地负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在事件中,导致学校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其责任的大小程度,弄清这些问题,才可能有效地、减轻学校的相关责任与赔偿责任。
1、认真履行管理教育与保护学生的职责与义务。
在过去已发生的诸多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没有直接的伤害过错,大多是由于未尽管理责任或疏于管理的过失,而导致承担民事赔偿的占多数。因此,学校一定要高度重视学校、学生安全保卫工作,依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从安全管理、治安保卫、教学安全、物品管理、卫生食品以及应急预案等六大方面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坚决贯彻落实,将安全保卫职责落实到各级、每个干部教师员工与各个环节,坚决消除事故隐患与苗头,采取有效措施防堵管理漏洞,克服与避免出现疏于管理的过失,认真全面履行管理教育与保护学生的职责与义务。
2、及时有效履行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是学校履行管理职责的一个重要方面与措施,也是在学校面对诉讼案件举证中,证明学校是否履行了管理责任的重要证据之一,学校应当在履行管理职责的各个环节上加以落实。
3、突发事件发生后必须采取及时、有效地救治措施与处理措施。
当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由于学校负有法定的管理教育保护义务,因此不论在何种情形下,学校必须立即起动应急预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对学生或伤者、患者进行救治。对于没有伤者的事件中,学校也必须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将事态控制到稳定,不继续扩大的局面并果断处理。
在处理事故发生的同时,应立即采取对其他未发生事故的部门与环节进行全面预防性检查,并贯彻到全校。
4、及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总结经验
事故处理后,学校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落实责任制度。总结经验,完善与修订规章制度,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并将全面证据资料与相关完整归档保存。
七、突发事件的处理
1、对于学生伤害事故案件,如果认定为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不论是调解解决还诉讼解决,其赔偿的项目范围与标准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办理。
对于责任比较复杂的案件,案例,某高中某班两男女学生因发生了小矛盾,老师在办公室批评教育解决时,其女生打电话给一校外青年,该青年入校进入正在批评教育的老师办公室,用刀刺其男生胸部,该男生被学校送至附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在此案件中,刑事责任由该校外青年自负,这不须多言。但学校存在着门卫管理不严的严重安全保卫漏洞、未履行门卫管理职责以及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否则该青年不可能径直闯入教师办公室,当然包括学校未尽到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如果该案男生家长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身损害赔偿,该校外青年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的同时,学校此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能性极大,那么,学校可能要先行承担人民法院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认定的全部赔偿。对于该女生的行为是否触犯刑律,这由公检法等司法机关认定。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除各方当事人调解的外,也需要人民法院的裁决方能确认。但学校可以依据规章制度以及学生守则给予该女生相应的处分。对于学生的行为,应规章制度与学生守则中加以规定与修订。
2、对于学生食物中毒事故中,除采取及时有效救治措施外,如果学生经抢救医治全愈,将产生有关交通费、家长误工损失、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赔偿支付的处理工作。如果致残或死亡的,还有伤残评定、伤残赔偿金、丧葬事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抚慰金等赔偿支付的善后处理工作。
在日常学生食物卫生管理与食物中毒事件中,要注意两个方面:一、食物中毒的引起的原因较多,排除人为因素,从饮食角度上讲,细菌、毒素、自然毒素以及不良饮食习惯,都可能发生食物中毒或急性胃肠炎,弄清引起食物中毒原因及可能性,根据个案事实、现象与证据作出准确判断,以及及时正确的处置。在学校食堂卫生管理上,除严格按照卫生防疫部门的要求执行外,必须禁止可能产生食物疾病菜品、制作加工工艺,如豆角、胡豆、豆奶、生芽土豆、甜豆浆、生菜、拌菜、凉菜等禁止在学校食堂出售;供餐时食堂内的食物器具、免费菜汤必须有专人看守,防止意外发生与事故隐患。
二、要密切注意学生利用或假报食物中毒、胃肠疾病逃课或做他事的情形。学生报案后,因由校医作初步诊断,根据现象与证据及时做出准确综合判断,要求学生立即上医院检查检验,或者要求学生及家长提供学生呕吐物送防疫部门检验,查明病因及病源以便分清责任。如果学生拒绝去医院的要说服与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如果学生坚决不到医院要告知后果自负,或者认定报假案,经确认报假案的,对其依据学生守则以校规给予处分,其相关费用由其监护人全额支付。
3、学生治安案件与刑事案件中,学校在报案、配合司法机关的侦查取证方面的工作中。应征注意报案条件,需要慎重考虑,我国刑法中,不少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一个起点,这要求学校知晓或查明刑事法律规定,对于学生主要还是帮助教育为第一,如果学生承认错误,有个较好的认识与态度,加上金额不到起点,就不要作刑事案件报案。对于如学校盗窃案件中,设备如果不是新设备财物,就应以折旧价,或案发的市场相应价来计算,而不能以新品购置价计算。另外对于数名学生盗窃案件中,只要不是团伙作案,金额不能合计,此时涉案金额可能不会到盗窃案的起点,即不构成盗窃罪。
案例,某校某外地住校女生,同自己男朋友、亲属到校谎称退学并要求学校退费,学校经办人在未查实确认无误其男朋友及亲属的身份,即为该生办理了退学退费手续,一周后该生父亲到校,称不知道女儿退学一事,其女儿也未回家,并要求学校退费及向公安机关报案。学校考虑到该女生下落不明,如果发生生命危险或其他意外其后果比较严重,也打算报案,同时分析该女生可能因交男朋友家长不同意,与家庭产生矛盾,故退学躲避到其男朋友工作所在地,及未掌握相应的线索,报案公安机关也无法进行侦查,要求其父亲提供线索,后其父亲通知学校已找到该学生。该案中,该女生的父亲原本就知道女儿的情况,此时其要求学校报案,学校应当要求其父亲出具所陈述的事实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书面文件,不接受其的任何要求,以维护学校的权益。该案实际上涉嫌诈骗,该女生、其男友与亲属均属嫌疑人,而学校在未核实查证其男朋友及亲属的身份,未尽其管理职责存在明显过失,应加强管理力度,在没有确认亲属亲友身份,除学生其法定监护人亲自到校外,不得办理退学退费手续。
4、对于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外事件处理。案例,某住校生未到学生浴室洗澡,而私自在宿舍卫生间内冲凉,由于地面有水变滑,该学生不慎摔倒,而恰恰脚后跟碰墙脚的一块破损的磁砖,脚后跟被划伤。在这一事件,学校虽无责任,但仍对该学生及时救治,履行了法定要求应当履行的义务与职责。该学生的受伤与相应的医药费由其自负。学校应在本次事件中,应吸取教训,经常检查学生宿舍以及对需要维修之处进行及时维修。案例,某住校生因身体不适,服用自己从家中带到学校的某部队自行研制生产药物后,产生严重的副作用与身体不适。本案中,学校无过错,事件发生后,学校仍将该生送到医院救治,解除该生的病痛与药物副作用,及时通报其家长到该生家中慰问,同时控制了该生服用的该药及包装。但该生家长却以“学生在校发生事故,学校有责任”为由,拒付医疗费及相关费用,学校用事实与证据反复对其家长作了说明与思想工作,使纠纷得以解决。
5、学生违反公序良俗的事件的处理。一般对未成年人的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界定为青少年的不良行为,以往的做法是通过批评、教育、帮助、自我认识等方式来使实现青少年克服其不良行为。而今社会正处在传统向现代过渡和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社会物质财富是大大增加了,社会的物质文明也较以往大大丰富了,人们在物质生活方面已基本获得了温饱后,除追究更丰富的物质享受外,还追究人类与动物最大的区别点,即精神需要。受国外影响追捧诸如BOBO族(即布波族。“布”,布尔乔亚(Bourgeois)+“波”,波西米亚(Bohemia))、小资族、IF族(InternationalFreeman,国际自由族),这些“族”都具有“追求与注重享受更好的生活品质”的特点,都无疑对未成年人形成了不可抵挡的影响,广泛盲目地、超家庭经济能力地追究物质的意识正悄然渗入。社会上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的习性,如抽烟喝酒赌博等侵蚀着学生。在校园周边,出现了“钟点房”,无数的网吧,学生早恋现象漫延,校园暴力事件上升,少数学生的行为已大大超过“不良行为”的概括界线。对此,学校为了保证学校广大学生的利益,维护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履行其法定职责净化校园,不得不采取了比以往严厉的措施。
在处理这类事件中,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应当引起学校的足够注意与重视:一是,规范学生校园行为须有相应规定,并告知学生;二是,当学校对平时认为不违法的行为处理时,由于方法不当,可能引起更多、更广泛的法律纠纷与问题。案例,2004年9月1日,成都某高校发生了“情侣大学生抱吻被开除”事件,该校学生刘力(化名)和女友罗娜(化名)因在教室接吻、拥抱,随后顺势躺在地上。被监控录像录下。两人随后被学校该校的《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发生非法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两名学生出于无奈将其母校告上法庭。而校方在函表述,处分决定中所称的“非法”是指违反学校规章,在极不合适的场所,男女双方基于性的需求,身体密切接触的行为。因此,学校认为对他们的处理是正确的。这里暂且不论该校函中的解释是否正确与适当,而学校应当在规章制度中对涉及学生行为的定义,并告知学生知晓,定义要力尽科学准确,不产生歧义,对于非常规用语的使用、定义或术语解释更要慎重。就该案而言,学校有权也有责任对“非法”做出定义与做内部规定,但如果不是函告解释,而是定义与制度中,并告知全体学生,相信两学生会约束自己的行为,本案也许就不会发生,自然也不会卷入诉讼。
该案还有一个值得在处理校内突发事件方式别注意的问题,两学生在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要求撤销学校处分决定的行政诉讼。且成都市武候区人民法院行政庭也于2004年9月9日做出“中止审理”的裁定,该院行政庭庭长张莉说,早在此案之前,该院就已受理了一起学生状告学校的行政诉讼案,但因公办院校作出的学校管理行政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至今尚未作出答复,因此才裁定中止审理此案。另外在10月份又做出“暂停执行成都某高校对两学生所作的勒令退学处分决定”裁定。学校不论在什么条件下,它只能是国家事业单位,而不可能成为国家行政机关,其行政诉讼主体被告不适格,其次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也不是行政行为,因此学校不能成为行政诉讼案件中的被告。因此,学校在制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注意载明其处分依据以及处分的性质,以避免卷入不必要的诉讼之中。
6、其他类型事件的处理。而今学校已面对社会,学校在日常与社会各界交往时,遇到以往不可能遇到的许多方面的问题。案例,2004年10月27日新闻媒体报出9月27日《南京师范大学女生停课去陪领导跳舞》事件,新华网江苏频道南京10月28日电(新华社记者周国洪)发表评述。这一事件中,南京师范大学的行为正如“武汉大学另一位不愿具名的法学院教授指出,即便这是一次真正的学生领导联欢活动,学校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来要求学生必须参加也是违法的”。学校在遇到处理公共关系时应当时刻注意其行为的合法性。
案例:王某等6人均是湖南农业大学2000级的大学生,2004年6月19日,他们因在毕业前参加全国大学英语教学水平等级(四级)考试中请“”代考作弊,而被学校勒令退学,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取消了他们即将获得的学士学位和毕业证书。2004年8月27日,王某等6人以“自己在英语四级考试时请人代考的证据确凿,但在考试前,学校发给他们的《推荐函》中,已对他们合格大学生的身份作出确认,而且他们也完成了所有规定的大学本科教学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校规中定义的合格毕业生的条件。学校《2004届毕业生毕业前工作安排时间表》表明,2004年6月15日上午学校已经在毕业证、学位证上加盖学校印章。所以,学校扣发毕业证、学位证不具合法性,应予撤消”为由,一纸诉状将学校告上芙蓉区法院。2004年10月中旬,芙蓉区法院在湖南农业大学公开审判时,当庭宣判王某等败诉。
对此案,芙蓉区法院行政庭胡庭长认为,6名原告在全国英语四级考试中请他人代考的事实清楚,学校给予他们的处分严格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的相关条例。虽然学校在作出取消6名毕业生的毕业证和学位证的程序上有瑕疵,但不是撤消不予颁发6名学生毕业证和学位证这个行政决定的主要因素。学生状告母校,并不是一件坏事,通过这一事件,让我们看到了学生法制观念在加强,知道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合法权利。这个案件也提醒广大学生,要努力学习,不要养成考试作弊的坏习惯。同时也使高校认识到了自己在行政和教学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缺陷,要规范自己的管理。
总而言之,学校突发事件会涉及到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及赔偿范围等很多方面,确定学校各类突发事件的的责任性质对处理此类案件非常重要。在学校突发事件中,学生意外伤害事件与学生食物中毒事件最为突出,但其事件的性质与责任往往相对容易判别,而学生违反公序良俗的事件与其他类型的事件的性质却不易分清。对于学校在什么情形下应当承担责任,什么情形下可以免除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也作出了一些比较具体的规定,可以作为参考,只有进行了正确定性才能做好应对与适当的处理。学校应坚持以防范为主的处理方针,理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弄清事件的原因以及收集与保全必要的证据,对突发事件,尤其是学生伤害事故,做到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和及时妥善地处理,从而保护学校及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杨立新、朱呈义、蔡颖雯、张国宏著《人身损害赔偿--以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为中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2、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7、《给女生扎场子刀客闯进办公室刺死一男生》
8、《南京师范大学女生停课去陪领导跳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