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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定义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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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定义

第1篇: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定义范文

一、国际经济条约的概念

(一)条约的定义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说明用语的第二条中把“条约”(treaty)一词说明为:“国家间所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的文书内,也不论其特定的名称是什么”。[1]这是通过国际条约的方式对条约做出的准确定义,但是在《条约法概论》中李浩培先生对这一定义作了这样的评述,他认为《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条并非是对条约的定义,因为,这一定义只看到了“国家间缔结的国际书面协定”是条约,而否定了国际组织间所缔结的条约是条约,这显然与事实是矛盾的,国际组织当然是国际法上十分重要的主体,其当然享有缔结条约的资格,而这一定义显然否定了国际组织的这一资格,也在一定程度上质疑了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地位;其次,把条约定义为国际书面协议是使用一个同义词作为条约的定义,同一语反复当然无助于人们理解条约的本质;最后,条约文书的数目,是条约的一个无关重要的因素,根本无需列入他的定义,这一理由当然也被后来的实践所证实,因为条约的分类纷繁复杂,并不是简单的划分就能将条约界定清楚的。李浩培先生给条约作了如下的定义:条约是至少两个国际法主体意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产生、改变或废止相互间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的一致。[2]按照这个定义,条约的主体必须是至少两个的国际法主体;他们必须意思表示一致才能达成条约;同时他们的意思表示必须意在产生、改变或废止在原则上按照国际法的相互权利义务。简单的说,可以将条约比之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当然条约无论是在主体还是在执行上,都比合同来的复杂的多。

对于国际经济条约概念的界定我们完全可以仿造条约的定义来限定,但是随着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部门划分之争,让国际经济法这一概念显得有些扑朔迷离。有人认为国际经济法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而应该成为国际私法的一部分,也有人认为随着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到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具有其独特的一面,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因此,对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这类条约,作为国际私法统一化的典范,欧洲大陆国际私法学者一般都将其看作国际私法的范畴,但是,也有国际经济法学者认定其为调整跨国经济关系而把它归入国际经济法的范围,而国际法学者则把它列入国际法的范围。这类国际经济条约到底应属于哪个法律部门,各个学科的学者固执己见,互不割舍。这种争论的产生是由于国际经济法的地位至今没有形成一个准确的定论,我们不必要纠缠在一个没有定论的争议中来讨论国际经济条约的概念,而应当果断的跳出部门划分的争论,从整体的高度加以把握国际经济条约的概念。在此,我们将国际经济条约定义如下,所谓国际经济条约,就是有关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为规范相互间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行为和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对缔约方具有约束力的书面协议。国际经济条约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之一。[3]

二、国际经济条约的特征

国际经济条约作为国际条约的一种,它涵盖了国际条约的一切特征,但作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一种法律规范,它又具有其独特的一面,归纳起来,其主要特征有:

第一,国际经济条约既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中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调整国家与私主体之间、私主体(自然人和公司等)之间的关系。这一点是区别于一般的国际条约的重要特征。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与国际公法的主体不同,传统的国际法不承认个人可以成为国际法上的主体,按照国际公法的学者的理论,条约是两个国际法的主体签订的,当然由国际法的主体承担责任和义务,个人不能当然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国际法规则如果涉及个人,一般必须被转变为国内法,才能使个人享受权利和负担义务。我们熟知国际公法的主体同样也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然而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国际公法主体的一些私主体却也能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这就是国际经济法不同于国际公法的部分,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条约既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中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调整国家与私主体之间、私主体(自然人和公司等)之间的关系,随着战后国际经济关系的迅速发展,统一实体规范性质的条约,尤其是与国际贸易、投资有关的国际经济条约日益增多,促成了私主体在国际法(特别是国际经济法)中主体地位的日益凸现。

第二,国际经济条约已经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主导性渊源,这是相对于国际惯例而言的。应该说在传统的国际经贸活动中,国际惯例成为调整跨国经济关系中的重要手段,最初的经贸活动都是通过商人之间的惯例来调整的,条约只是一种作为惯例未能触及的辅手段。[4]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特别是二战后,国际经济的迅猛发展,国际惯例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其需要。为顺应这种经贸关系的发展趋势,各国竞相签订国际经济条约来适应国际经济关系的变化。首先,表现在其不断增长的数量上。无论是双边条约,还是多边条约,现在正以多于以往数倍的规模处于不断制定和通过之中。仅以国际投资领域为例,至1996年6月,国际上的投资保护协定已达1160项,而近2/3是90年代签订的。

仅1995年,就签订了投资保护协定172项,比80年代之前20年签订的此类协定的总数还多。[5]与不断增长的条约数量相呼应的是:缔约方的数量越来越多,几乎囊括了世界上每一个国家和地区。其次,就国际经济条约的涉及范围来看,已突破了传统的货物贸易领域,扩大到服务贸易、技术转让、国际金融等众多领域。如在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础上,1997年世贸组织又主持通过了全球基础电信协议、信息技术协议和金融协议,对这些领域的国际开放和合作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6]再次,就国际经济条约的力度来看,也表现出不断增强的趋势。国际经济条约已突破了原先程序性、结构性规范的局面,转而具有了更多的实体性、操作性。如果说80年代以前的条约尚只具备“通则”的地位的话,那么,80年代以后的条约更多地具备了“法典”的结构和内涵。这集中体现在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一系列协议和欧盟的众多法律文件中。在这些文件中,内涵更为丰富,规定更为详尽、明确,保护的力度也更趋强大。

第三,国际经济条约的执行程序较一般条约更为具体。条约约束缔约国双方,一旦一方违反条约所承担的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产生国家责任问题,在国际公法上一国承担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执行比较复杂,由于国际公法的主体地位平等,又享有国际社会公认的豁免权,由谁来执行,如何执行,单单凭借条约上赋予的救济保障措施是根本起不到实质上的作用,但是,由于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呈现多元化、多层次化,给国际经济条约的执行创造了相应的环境,一国可以通过国内立法规制国际经济私主体,国际法层面通过建立的国际组织之执行机构来负责监督执行,最为典型的是WTO机制下的DSU和专家工作组,负责处理国际经济争端,其执行力度和执行原理比一般的国际条约更加的合理和完善。

三、国际经济条约晚近的发展趋势

(一)经济全球化导致国际经济条约的多元化这种多元化首先表现在国际经济条约的数量上。随着国与国之间经济交往的密切联系,各国在经济上的相互依赖性日益增强,这种依赖性和密切的经济活动迫切要求大量的国际经济条约,截至2000年底世界各国共签订了1941个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其中70%是在进入20世纪90年代之后缔结的;[7]其次,多元化表现在国际经济条约调整范围的日益扩大,国际经济条约突破了传统的贸易领域,范围扩展至投资、服务、金融、税收等领域,这些领域的发展皆是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促成的;最后,这种多元化表现在国际经济条约的多边化,随着国际组织和区域经济组织的大量建立,国际经济条约不满足于双边化而向多边、多元化方式转变。

(二)经济全球化导致国际经济条约执行力度增强

执行力度的增强首先表现在国际经济条约的调整力度上。为了建立一个稳定的、具有可预见性和透明度国际经济法律秩序,需要制定更多的国际经济条约,加强对外经济利益的保护,提高国际经济自由化水平,同时随着国际经济条约调整范围的扩大,也要求完善相应的国际经济法律体系,例如,在乌拉圭回合谈判过程中,应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将长期游离于关贸总协定之外的《纺织品与服装协议》纳入了法律体系;[8]其次,经济全球化要求国际经济条约的程序保障力度更加有力,条约的实施如果没有强有力的执行和监督措施,便成一纸空文,为了保障国际经济条约的有效实施,国际社会确立了更为有效的争端解决方式,一旦争端产生,不仅仅只依靠协商、谈判、斡旋等传统国际法意义上的争端解决方式了,由于世界贸易组织DSB的建立和专家工作组的成立,以及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的建立,大大增强了国际经济争端的司法性质的解决方式。在经济全球化的促使之下,争端解决方式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

(三)经济全球化导致国际经济条约谈判方式的创新

传统的条约谈判方式是分项谈判,这种谈判方式往往要考虑各国的和经济利益,不利于条约的有效达成,在经济全球化推动下各国需要在综合平衡多领域、多方面利益的基础上彼此妥协,以求建立比较完整的国际经济法律体制,于是,“一揽子”(asinglepackageorsingleundertaking)协议方式应运而生,[9]这种谈判方式有效的保证了各国权利和义务上的平衡,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与传统的谈判方式相比更为容易达成协议,在经济全球化模式推动下,又形成了“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和“逐步回归”的谈判方式,[10]谈判方式呈多元化趋势。经济全球化使得国际经济条约向多元化和多层次化模式转变,在这种转变之下,必然影响条约缔约国之间的经济交往向新的模式下转变,这种转变更为有效的推动了国际间的经济交往活动。

第2篇: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定义范文

1.“公法说”。“公法说”强调的是国际经济法的公法属性,但学者们在具体定义方面依然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观点,第一,主张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在经济领域关系的公法体系,是国际经济秩序的法律方面,反映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秩序;第二,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国际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三,强调国际经济法是所有国家之间协调经济关系和配置经济利益以及对国际经济交往行为进行调控和管理的国内法和国际法规范的总体。

2.“综合说”。“综合说”强调的是国际经济法公法属性和私法属性兼具的综合性。代表性的观点有:第一,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社会中关于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关于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生产、流通、结算、信贷、投资、税收等关系及国际经济组织等法规和法制总称;第二,主张国际经济法是用以调整跨越一国境界的经济关系的,确实是一个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涉外经济法、民商法等多种法律规范的边缘性综合体。

3.评论。对于国际经济法定义的探讨,是一个初始性的问题,是构建国际经济法体系与开展国际经济法研究的理论原点和逻辑起点,国际经济法领域中众多的理论分歧均可溯源于此。而要在国际经济法的定义上取得一致,关键在于对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认识上取得一致。虽然有不少学者对“国际经济关系”作了较为系统的、多角度的分析但是,似乎并没有迹象表明学界在此问题上逐渐产生共识,相反,分歧依旧。我们认为,最为关键的原因恰恰在于问题本身,正因为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处于构建国际经济法体系与开展国际经济法研究的理论原点和逻辑起点的地位,直接决定了对它的回答,是一种路径选择,而非其他。理论上来说,这种选择本身无所谓对与错。相反,对它的评判结果取决于以其为基础的体系能否满足现实的社会需要。我们还可简略看看国外的学者对国际经济法的界定。虽然,他们如何定义对我们来说并不当然具有示范作用,但是,也许从某种程度上可以帮助我们在更宏观的视域把握当下国内学界对国际经济法相关基础问题依旧存在较大争论的状况。

二、国际经济法是不是独立的法律部门

1.肯定说。第一种情形,即既强调国际经济法的公法属性,又认可它具有独立的法律部门地位。代表性的观点为:一方面,主张调整国家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为国际经济法;另一方面,又强调,国际经济法不属于国际公法的范围,因为传统上国际公法是调整国家间政治和外交关系的法律,而且早已发展完备,它与新兴的国际经济法属于不的法律部门。第二种情形,即既强调国际经济法公法属性与私法属性相结合的特性,又认可它具有独立的法律部门地位。代表性的观点为,用以调整跨越一国境界的经济关系得国际经济法,确实是一个涉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公法”与“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涉外经济法、民商法等多种法律规范的边缘性综合体。它是根据迫切的现实需要“应运而兴”的综合性法律部门。

2.否定说。第一种情形,即虽然强调国际经济法的公法属性,但是否定它具有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地位。代表性的观点如,史久镛教授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在经济领域关系的公法体系,因此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第二种情形,即虽然强调国际经济法公法属性与私法属性相结合的特性,但是因而否定它具有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地位。代表性的观点如,莫世健教授认为,将国际经济法描述为“学科”比将其视为“法律部门”更符合国际经济法的特点。

3.评论。法律部门是对法律规范有序化组织的方式,也是联结法律规范(微观层次)和法律体系(宏观层次)的重要环节(中观层次)。法律部门固然是对有效的法律规范的一种有序组合,但同时它又具有学理性的一面。影响对国际经济法是否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作出判断的因素很多。大体上说,有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两种。争论可能基于内在的理论原点和逻辑起点而出现,也可能因为对法律部门的理解不同等外部因素而产生。

三、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1.狭义说。狭义说指称的是在范围上主张不包含私法性规范和原则的这一类观点。代表性的观点有,“国际经济法可谓调整国家之间在经济领域关系的公法体系,其法律规则是通过国家之间协议制定的。这样,国际贸易中的货物买卖法、运输法和运输保险法以及国际贸易支付方面规则都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2.广义说。广义说指称得是在范围上主张包含私法性规范和原则的这一类观点。代表性的观点有,“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往往因其法律行为的主体不同,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在适用法律上,既包含国内法规范,也包含国际法规范,既包含‘公法’,也包含‘私法’。”

3.评论。关于国际经济法范围的争议,如同关于其定义一样充满争议,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将它们视为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这也意味着在选择理论原点和逻辑起点时,相应地把各自要探究的范围限定了。我们同样可以看看国外学者在领域中的观点和立场。实际上,他们之间的观点往往也是难以相合的。但是,目前似乎呈现出这样的一种趋势,即赞成国际经济法有更宽阔范围的观点日益获得一种主流地位。事实上,对国际经济法范围的界定,同样会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实质上,这也应该属于从外部边界对国际经济法的一种廓清。还有学者试图对国际经济法进一步细分,分为国际经济(规制)法和国际商法,以规避对国际经济法的范围作过于广义的界定时所可能面临的责难,但是这也导致所进行的探讨不在同一层次上的后果。

第3篇: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定义范文

一、国际经济法学说

对于经济法的定义相关的学着们一直是争论不一的,从国际经济法律的意义上来,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看法。大体的归类可以分出两种观点:(一)狭义:国际经济法,其要点如下: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公法的主体。这些国家的问题,要求国际组织以及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调整,因此它属于国际公法的范畴。这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的分支。(二):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代表持这种观点的主要是美本文由收集整理国的杰塞普,杰克逊,洛文费尔德,日本樱井雅夫,小原干雄,以及大多数我们的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者。专业: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往来的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与法律规范之间的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关系。

二、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

(一)国际经济法的萌芽阶段

国际经济法在中世纪产生萌芽。在地中海沿岸欧洲国家与亚非国家有着密切的经贸往来这是形成经济法的基础。在长时间的发展中,根据不同国家的商业规则,逐步形成的大致相同的商业习惯和相关的服务机构。这些条款引用了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处理与外国企业书面指引的规定,从各种商人法庭引用作为处理国际商务纠纷断案,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形成的具有约束力的判例法或普通法。换句话说没有这些法律规范就没有现在的国家经济法。它是国际经济法的前身。

(二)二战期间国际经法得到了初步的发展

并逐渐的形成完善的体系。由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和世界市场的跨越国界的货物和大量的流动性要求。许多国家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等世界各地,世界的民族国家之间的经济和贸易是前所未有的频繁和日益紧密的国际经济关系,因此国际经济法得到的空前快速的发展,新的体质应运而生。

(三)二战结束以后国际经济法得到了新的更新和改善

在此阶段国际的社会形成了巨大的变更。世界的势力范围呗重新的划分各种军事力量和政治力量被再一次的整合重组,各个军事体团相互制约形成一个相对和平的国际社会。大多数的殖民地国家都已经解放独立,摆脱了长时间的殖民统治,建立民主独立的国家。短时间内快速的登上国际舞台,为寻求经济主权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扩大积极的斗争。随着大量的跨国公司的崛起。涉外经济法的国家越来越多,以及各种全球,区域或专业的国际经济条约和相应的组织机构的性质不断涌现,特别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推动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法律的发展里程。wto为国家的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保持世界经济快速稳健的增长。进入21世纪,经济发展的速度得到了质的飞跃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明显,但不公平,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还远远没有从根本上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对与新的秩序的建立要求公平合理的,这种世界的呼声越发的明显。因此,国际经济秩序的除旧布新,仍然是一个很长的路要走。

第三,国际经济法的概述

国际经济法促进了相关经济衍生品的快速发展,对于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和调整后的构成特点决定于客观需要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它是一个新兴的法律体系。主要的原因如下:

1.从国际经济关系的出现和发展的观点。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商人们就开始从事跨国的商业贸易往来,使商贸跨过了国家的界限,从而推动了国际经济关系的蓬勃发展,商人们始终是主要看重的是国际经济利益。

第4篇: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定义范文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人们思想意识的不断提升,平等的理念越来越被人们所提及,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国际经济法中的平等理念。这一理念是贯穿国际经济法发展始终的,不论是在其萌芽发展阶段还是在创新阶段,平等理念都时有体现。

关键词:

国际经济法;平等理念;基本原则

一、绪论

1.研究背景。

处在这样一个全球化发展的时代中,人们在追求经济和利益的同时,更加注重获得利益的途径和这一过程中的个人和集体利益是否得到满足,也就是人们开始关注平等,追求平等,这一点不仅仅体现在人与人之间,甚至于可以在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得到印证。不可否认,在这样的一个时代下,在人们对平等理念的不断追求中,我们的社会和国家都在更好地向前发展。正是在这样的一个大背景下,本文截取国际经济法中的平等理念为研究的主要对象,首先对国际经济法的相关概念进行了大致的叙述,其次文章着重论述了其在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各个阶段中的重要体现和作用,最后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全球化带来的问题和挑战提出未来国际经济法与平等理念发展的方向。

2.研究思路与内容。

本文主要研究的就是国际经济法中的平等理念,文章内容由浅入深,首先从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两大方面内容和概念的理解和论述出发,在对其有了一定的了解之后,在进行深入的关于平等理念方面内容的研究和论述。文章整体结构较为清晰,由概念引出问题,再由问题得出结论,即针对问题的相关解决建议,和未来发展趋势的一个预测和方向的指引。

二、国际经济法相关概念论述

要研究国际经济法中的平等理念首先要知道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包括哪些具体内容,以及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等,本部分将对以上的所有问题一一进行论述。

1.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指的是用来调整不同国家之间、国际相关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别国私人之间、国际组织与私人之间以及不同国籍私人之间,相互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单来说,国际经济法就是对不同国家和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一种规范或者说是约束。近年来,互联网的发展加快了全球间经济贸易的发展速度,全球经一体化的脚步已经是越来越近,准确来说,目前我们正处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过程之中。各国间经济贸易来往越来越多,在很大程度上也预示着各国间的经济和贸易摩擦也会随之增多,那么如果出现问题,该怎样进行处理呢?这时国际经济法就发挥了其不可替代的作用。总体来说,国际经济法主要包括国标货物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等多方面具体内容。

2.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了解了国际经济法的定义和内容之后,就来了解一下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按照目前学界的研究结果来看,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四大方面:经济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以及有约必守原则。这四个原则都是国际经济法发展中必不可少的元素的条件。因为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国际经济法中的平等理念,所以对基本原则这一部分内容就不做详细的论述,不过要强调的一点是本文研究的平等理念并不完全等同于基本原则中的平等互利原则。

3.国际经济法的平等理念。

只有体现平等的国际经济法才会被国际人民所拥护,才能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急人民之所急,才能得到真正长远的发展。所以,笔者认为只有建立在平等理念基础上的国际经济法才更具说服力和生命力。当然,强调平等理念的重要性并不是说其它的原则都不重要,而是仅从本文的研究角度的内容方面,才提出这样的观点。

三、国际经济法发展中平等理念的体现

通过上一部分的论述我们队国际经济法有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和认识,这一部分中,笔者将分阶段详细论述平等理念在国际经济发展的各个阶段的体现。

1.国际经济法萌芽阶段。

平等理念在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初期,主要体现在其制定方面。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上文中也提到过由于国际间经济往来的增多,使国际间的经济贸易摩擦也在增多,为了更好地规范这种经济行为同时也为了能够更好地解决此类问题,国际经济法应运而生。这一制度在制定时会考虑各国的多种因素,而平等就是这其中作为重要的一点。最初的商人们在制定这些制度和习惯的时候都是以约定各方身份平等为基础的。只有真正做到平等了,才能成为具有实效的制度。

2.国际经济法发展阶段。

国际经济法真正进入发展的阶段是在17世纪以后,这一时期先后出现了许多双边性的国际商务条约,这其中有平等的也有不平等的;除此之外,还出现了许多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习惯,这些习惯到现在大多数已经不复存在了。进入发展阶段的国际经济法应该说要做到平等就更加难了,对于此阶段中国际经济法的平等来说,更多的是处在完全没有法律的情况之下的,国际经济的生存法则就是强者胜弱者败。尽管有很大一部分小国是十分渴望得到平等的待遇,但在这一阶段要想实现,不是那么容易的。

3.国际经济法创新阶段。

本文所研究的国际经济法的创新阶段主要指的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法的重大发展。因为在此之前国际经济法的追求平等的道路上获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广大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对国际经济法中机构提出要求:做到实质平等。借着这些契机,1974年第六届联合国大会上专门讨论了关于国际经济掠夺和不平等方面的内容,并最终一致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建立起了所有国家都能够享受平等待遇、互相依存、互助瓦益的新经济秩序。

作者:于延坤 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第5篇: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 本科阶段 实践教学体系

引 言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在金融危机冲击下我国对外贸易出现的新变化、新形势,迫切要求我国经济更快更多地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在这种背景下,我国企业未来所面临的竞争将更加广泛、更加频繁。毋庸置疑,经济竞争的实质是人才的竞争, 是对具有求新创异的开拓精神人才的竞争[1]。因此,构建全新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阶段实践教学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1.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教学面临的窘境及其改革的意义

“国际经济与贸易”本科教学,作为培养国际贸易人才的专业,是经济学中实用性较强的专业,在本科阶段的侧重点应是对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而现阶段这一专业在我国高校教学实践过程中,却更多沿用了传统的教学方式。传统的教学方式在知识型教育方面具有独到之处,但由于受到这一模式的长期影响,该类专业教学过程中目前还存在有大量的陈旧的、片面的、闭门造车的因素,呈现出封闭的注入式、教条式等特征和从书本到书本等无视活生生的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的“教”与“学”现象,从而导致学生难以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进而影响到用人单位对高等教育质量的信心。同时,传统的本科教学过分强调预设与封闭,从而使课堂教学变得机械、沉闷和程式化,缺乏生气和乐趣,使教师个人讲授魅力与学生整体听课积极性在课堂上得不到充分发挥。当然,不少非一线城市的高校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管理者也注意到了这些问题,他们承认他们的毕业生,论获得信息的速度和研究优势,无法与一线城市的名牌大学同类专业相比,论动手能力,又不如发达区域的高职高专的相关专业毕业生,这便是普通高校本科阶段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普遍面临的窘境和尴尬。一些院校开始辅之以实验室的模拟操作,从而为该专业的教学注入了一些活力。但难以否认的是,这与实际生活中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仍有相当的距离。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改革现有的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阶段的教学模式,构建其实践教学的新体系。新体系的构建意义在于:第一,有利于优化教学过程,改变“封闭式”教学的低效状态,有利于全面发展学生的素质,全面提高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教学的实际效益;第二,有利于推进课程改革,实施新课程,新课标。因为,国际经济与贸易本科教育将实践教学新体系的构建是以学生的发展为本,这与新课程的核心观念——促进学生全面、持续、和谐的发展是一致的;第三,有利于提高教师素质,培养“双师型”教师。构建实践教学新体系,留给教师更大创新的空间,对教师的综合素质、工作方式、专业技能都提出了挑战。教师在实施开放式实践教学的过程中,势必会不断学习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提炼升华教改经验,提高教学研究能力。

2.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路径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一个重要特色就是与实践联系异常紧密。尤其在开放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该专业的教学一旦与实践脱节,势必落后于实践甚至成为市场经济发展的障碍。而21世纪对人才的要求是多样化的,人才的成长最终要在社会的伟大实践和自身的不断努力中实现。新的时代赋予教育新的使命,人才的定义也并非仅仅局限于掌握知识的多少,能力与实践操作被提上一个新的高度。因此,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本科教学若要有所成就,就必须注重能力型教育。

教育部曾把新时代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要求归纳为六个方面: 第一,要具备基础知识和很强的求知欲;第二,要有创新意识和创新的激情;第三,要具备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第四,要有脚踏实地、不怕困难的精神;第五,要有在市场引导下转化成果的能力;第六,要有团队精神,善于合作。因此,结合社会对毕业生的要求以及中国高等教育的现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对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本科阶段实践教学体系进行构建(如图1所示):

2.1教学目标的构建

本科阶段国际经济与贸易的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是研究型为主还是应用型为主,决定了其办学的思路。毫无疑问,作为高校,对研究型国际经济与贸易人才培养是其根本,也是该学科理论发展的必须。理论具有前瞻性,是源于实践、高于实践并用来指导实践的,任何一个行业,没有相关的理论指导,就很难成就其更大的成功,国际经济与贸易行业亦然不能例外。但在当下中国,能成为相关专业研究型人才的毕竟是少数,大量相关专业毕业生是要走向工作岗位从事实际操作的,因此,普通高校甚至一些地处二线城市的重点院校,其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都应该以培养相关专业的高级应用型人才为目标,这一目标即与一线城市的名牌大学相关专业的培养目标有所区别—即更重视应用型人才培养,又与高职高专相关专业的培养目标不一样—即不仅仅懂得国际经济与贸易方面的技术操作,而且懂经济会管理等。同时,还应当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制定不同的培养方案,因材施教、因人施教。例如对研究型人才和实干型人才,要制定不同的学习目标,打造两个基础相同、路径却各有特色的教育平台,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参与机会和成功机会,使其在参与中获得理论与应用两个侧重点上不同程度的发展,决不能延续“一刀切”、“大锅饭”式传统教育方式。

2.2教学思路的构建

国际经济与贸易本科阶段以高级应用型人才培养为目标,则办学思路上就应该以开放式为主,重视发展学生的创造力,要求教师指导学生学习,教会学生学习,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途径和方法,注重使学生在知识、技能、素质各方面全面协调发展,它不再以向学生传授现成的知识为唯一目标,而是向他们提供所需要的一些有针对性的事实、案例或问题,引导学生主动积极地思考,独立开展探索,自行发现并掌握相应的原理或结论,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策略。这种教学思路跳出了传统教学认知技能的框框,以刺激学生的发展为本,着眼于学生的全面素质的提高。

2.3教师知识结构的构建

以往教学对教师的要求是能教会学生知识就可以,而构建实践教学体系就要求教师不但要教会学生书本知识,还要教会学生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因此,对国贸专业的教师的知识结构构建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高校应将双师型教师的培养纳入高校教师培养的中长期计划,更多地安排专业任课教师到企业、海关等相关部门进行定期实战培训,以从源头上解决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实践教学体系构建的师资问题。同时,必须鼓励教师报考跟单员、报关员等国贸相关专业资质,一来可以使教师对国贸实用的重点、难点有更深层次的了解,二来可以为学生日后报考此类资质提供经验与建议。

2.4教学组织形式的构建

传统教学主要局限于课堂内单一封闭、刻板保守形式的“黑板+粉笔”的课堂面授方式。构建国际经济与贸易实践教学体系除重视课堂教学对知识点的传授之外,更注重实践教学的作用,通过各种方式如“拉出去,请进来”(即将课堂拉到企业、海关等实际操作机构去、将企业、海关的相关造作人员请进学校来),以及多媒体动感教学、实验室分组实训对抗演练等,鼓励学生书本理论与社会实践的结合,形成以学生自主探究学习为主,以教师指导为辅的多种教学组织形式。另外,要特别重视学生实习与就业的结合。以南阳师范学院经管学院为例,我们在学生第七学期顺利完成本科阶段所有课程之后,将其毕业实习时间集中安排在第八学期,之后,除准备考研的学生继续在校复习备考以外,大多数学生都拥有了较为充裕的时间自主选择实习岗位,并在实习过程中就完成了自己与企业的双向选择,实现了“毕业即就业”的无缝衔接。

  2.5教学内容的构建

传统国际经济与贸易教学的教学内容主要是教材。曾经“一纲一本”一统天下,教学内容高度统一,即使教材不同,其相似程度也往往较高。在此基础上的“以纲为纲”、“以本为本”成为我们教学的指导思想,“抱着课本打滚”是我们传统的教学方法。构建本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就是通过改革要使教学内容既有本学科知识又有非本学科知识,除了静态的书本知识外,还应该有动态的模拟体验和应用成败的直接体验,以期最大限度的培养学生一专多能的综合素质。

2.6教学手段的构建

除传统教学手段的使用外,应该重视书刊音像、电影电视、网络、实训软件等多种教学资源的利用,应该更加普及信息技术在教学中的广泛应用,要使多媒体技术成为重要的教学手段。应该更加重视实习、见习、实验(实训)、毕业论文等手段的运用,要充分利用教学软件制作的课件在突破重点、化解难点、扩展拓展点上具有现象直观的优势,使其成为重要的教学手段。

2.7教学效果评价方法的构建

传统教学对教师的评价,主要是看教师的教学过程是否到位、教材处理是否合理、教学过程是否清晰、教材重点是否突出、教学难点是否突破、教学手段是否恰当,评价的标准是看教师传授知识的多少。构建实践教学效果的评价方法,就是要关注教学目标是否切合实际、教学内容是否具有开放性、教学方法是否具有针对性,教学过程是否具有探究性、教学手段是否具有多样性等,教学评价的最终目的是学生素质、能力的全面提高,因而,新的教学效果评价方法应该强化教学评价的诊断、发展和激励功能。

另外,在课程设置方面,如果是培养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的高级应用型人才,则必修课和选修课的轻重和比例也有一争。经验告诉我们,国际经贸人才首先应具备以下素质即:工作富有条理性、个性坚毅、遇事沉稳、善于沟通交往、分析事物有洞察力等即智商、情商兼备,要培养出这样的人才,就必须强调本科阶段国际经贸人才培养模式的综合性、应用性、适应性、实践性和人文性特色等特点,这就需要人才知识结构的一专多能性。我国多位学者在比较了本专业中外课程设置的不同点后曾得出结论,认为我国高校重视必修课忽视选修课,而国外高校则恰恰相反,必修课较少,重视选修课,学生能够自由选择从社会学到心理学的任何课程,数量不在于多,而是在于质量。另外,国外高校还重视培养学生的人文艺术素质,开设了美术、音乐、戏剧、艺术史、人类学等艺术课程,有利于学生加深对各种文化和专业领域知识的认识。也有些国外高校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研究的地区,深入了解其历史、地理、文化、法律、商业甚至是语言,同时,各大学定期安排大量的专家来校进行讲座[2][3]等。笔者认为,在课程设置上的国外经验值得参考。

参考文献:

[1] 赵银德 屠立峰,高校复合型国际经贸人才培养模式探讨[j].商业经济,2004(11)

第6篇: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法;变革

一、经济全球化的含义

“经济全球化”这个词,最早是由西方学者西奥多·莱维特提出来的,然而,对经济全球化的含义,却众说纷纭,到目前还没有确切的定义。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1997年5月发表的一份报告中指出:“经济全球化是指跨国商品与服务贸易及资本流动规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术的广泛迅速传播使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增强。”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为:“经济全球化可以被看作一种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经济、市场、技术与通讯形式都越来越具有全球特征,民族性和地方性在减少。”

由此可见,经济全球化不是静态的,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原来局限于各个不同国家疆域内的诸多经济活动、制度正在冲破国界的局限而成为全球性的。经济全球化是自由市场、民族国家和信息科技前所未有的有机结合,体现了历史发展的必然性。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世界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不断加强,相互的依赖程度日益提高,这就要求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法必然受到其一定的影响,发生相应的变化。

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推动国际经济法变革的几大动力

(一)国家

国家是国际经济法的制定者,在当今它仍是国际经济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经济全球化要求尽量扩大市场规律的作用范围,尽量减少政府对国际商业交往的限制,这就使国家行使的范围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首先,某些在传统上一贯被认为属于各国国内法管辖的事项进入了统一的国际经济法规则调整的范围。例如GATI和WTO的一个主要职能就是通过谈判来降低关税并约束关税,这无疑就是一种国家经济的让渡。其次,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扩大,将越来越多的各国国内政策纳入其视野。WTO协定从货物贸易拓展到服务贸易、投资措施就是国际经济条约调整各国国内政策的表现。最后,经济全球化导致单个国家无法单独对某些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必须通过国际合作、借助于国际性组织协调管理,这样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WTO的作用日益凸显起来。

诚然,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国家的确在向市场让步,适当放松了其对国际商业交往的管制。但是,国家对经济全球化也不能采取完全放任的态度,如果缺乏国家对市场进行有效调节和控制,资本的扩张不一定能带来综合的社会发展,相反地,会使财富的集中程度进一步提高,这是不利于全世界经济平衡发展的。因此,国家在推动经济全球化的同时,也要积极探求建立某种有效的调节机制,以减少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社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同时,还应当意识到,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程度不同,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影响力,其在国际组织的发言权也不同。一般说来,国民经济最强大的国家总是要求最迅速、最广泛、最强烈地推进贸易、资本、人员、服务流动的自由化。如果经济落后的国家不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过程,则会处于被进一步边缘化的境地。

(二)商人

在目前的国际经济交往中,商人中影响力最大的无疑是跨国公司。经济的全球化实质是市场经济的全球化,那么商人就是经济全球化的主要推动力量。为了追求最大的商业利润,商人会冲破各种限制,将价值规律推向全国,进而也推动了国际经济法向有利于经济全球化的方向发展。一方面,商人可以编撰统一的商事规范并使其得到普遍运用和政府的承认;另一方面,商人还可以借助国家的力量,推动国家创设他们所需要的法律规则。为了保障他们利益的最大化,他们会利用自身强大的经济实力来影响国家赋予其更加优惠的投资条件,进一步放松对商品、资金和人员流动的限制,并对本国商人的海外利益给予更为严格的保护,要求本国政府对来自国外的竞争加以限制。

(三)非政府组织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非政府组织也得到迅速发展。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在国际层面上协商和解决。这些全球性问题影响到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及不同群体的利益。于是,代表着国际社会中不同群体利益的非政府组织,为了使这些全球化问题的解决能反映其利益和愿望,就在国际社会上作为“压力集团”来发挥其影响,特别是在国际人权、劳工权利、环境保护等方面。转三、国际经济法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新发展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经济基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尤其是与世界经济息息相关的国际经济法,必须作出相应的回应,有新的发展。

(一)国际经济规则统一的进程不断加快

经济全球化首先意味着跨国经济交易的增多。为了降低交易风险,保障预期利益,就需要为跨国交易设立规则,特别是推动世界范围内规则的统一。国际经济规则的统一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首先,作为国际经济法重要主体的商人(尤其是跨国公司)通过自己的机构创设或统一了大量的商法惯例。国际商会近几十年来,主持修订了各种商事惯例,它们将商人们实践中所形成的习惯做法确定化,成为统一的商事惯例,来便利商人们所从事的跨国交易。

其次,各国国内商事立法的趋同,一些国家制定出与多数国家相一致的商事法律规范,也推动着国际经济规则的统一。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发展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各国在普遍选择实行了对外经济开放的发展战略的同时,对内也先后进行了市场化的改革,以市场经济作为国内经济运作的基础。这种全球经济市场化的发展趋势,促使作为国际经济法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各国国内经济法律制度,尤其是有关涉外经济法制之间的差异性进一步减弱,而趋同性增强。

最后,国际经济规则的统一在很大程度上还借助于调整跨国交易关系的国际统一规则的迅速发展。最初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只涉及国际货物贸易的政府管理问题,而且主要是规定关税问题。但在随后的几十年时间里,总协定条约体系所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至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世界贸易组织条约体系已从国际货物贸易扩展到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投资、知识产权保护等领域;在贸易管理措施方面,已具体到反倾销、反补贴、政府采购、海关估价等各个领域。同时,WTO已经开始新的“千年回合”谈判,新一轮的多边谈判可能涉及环境保护、劳工标准和竞争政策等议题,从而可能导致上述领域内新的国际统一规范的形成。

(二)国家对国际商事交往管理的弱化

规范国家对国际商事交往管理的法律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回顾这部分法律规范在过去几十年所发生的变化,可以看出,国家对国际商事交往的管理呈弱化趋势。这种趋势,主要表现在国家对商人的跨国交易的限制在不断放松。其原因主要是:(1)商人们在利益的驱动下,要求市场规律突破国家疆界的限制(事实上是各国的管理措施的限制)而在全球范围内发挥作用;(2)各国政府认为扩大的对外经济交往从总体上是有益于本国的发展的。

(三)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矛盾更加激烈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社会财富在大量增加,但财富的集中程度也大为加速。据统计,1960年全世界20%的最富有国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是占人口同样比例的最贫穷国家的30倍,而30年后,这一差距已扩大到60倍。由此可见,未来经济全球化的稳定和持续发展,需要首先解决广大发展中国家目前面临的巨额债务负担、贸易条件恶化和外部援助匮乏等紧迫问题,改革现存的造成南北经济发展失衡的旧的国际经济体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广大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兴盛,是世界经济持续增长的希望所在。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必然伴随着新旧两种国际经济秩序的尖锐矛盾和激烈斗争,只有最终打破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起国际经济新秩序,才能使经济全球化在一个平衡稳定的环境下发展o

(四)电子商务对国际经济法的挑战

电子商务就是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讯方式直接进行交易,从洽谈、签约、交货到付款均在全球电信网络上进行。新的交易方式必然会带来新的法律问题,由电子商务所产生的合同的成立与履行、电子货币与网上支付以及税收征管、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各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和有关的国际条约均缺乏相应的调整手段和规范措施。因此这种新型的经济活动,在改变传统的生产、销售和经营管理模式的同时,也对现行的适应于传统商业交易活动方式的国际经济法律制度构成了严重的挑战和冲击。

第7篇: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可持续发展;发展与矛盾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不管是在经济的角度,政治的角度还是在发展的角度,对于整个国家来说都有着极大的意义。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国与国之间交往日益频繁,联系也日益紧密,经济贸易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这就让国际经济法显得更为重要,其不仅保障了国家的利益,根据国家具体情况来制定贸易条例,也让对外贸易在法制的监管下更加规范,是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纽带。而国际经济法中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则是站在发展的角度来规范国家之间的商业行为,将人类未来的发展为参考依据,来规范人的活动,来规范国与国之间的联系。以保护环境,缩小贫富差距、防止生态失衡,以及优化资源配置等为己任,确保国际商业行为和贸易活动的可持续性。

一、经济全球化带来的发展问题

1.贫富差距不断扩大。贫富差距是经济全球化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并且在近几年愈演愈烈,差距没有得到缓解,反而在不断地扩大。我们知道,经济全球化一定会给许多发展中国家带来新的发展机遇,让这些发展中国家得到一定的发展,但是另一方面,贸易中的不平等,以及其他现实原因,让国际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其中二八原理就是一个很好的论争,全球的财富80%-85%掌握在20%的人口手中,而全球80%的人口却只掌握了15%-20%的财富。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印度人口全球排名第二,但是其全国有近五成人口是在贫困线内的,也就是说印度有近一半的人口面临着贫困问题,而这一现象在南美、非洲以及东南亚国家则更为严重。虽然,在国际经贸中,世界财富一直以较大的比例在快速的增长,但是却也让贫富差距更为明显,这种明显的贫富差距是国际经贸中资源的不合理配置以及不平等造成的。2.南北矛盾为得到缓解,“剪刀差”一直存在。不可否认,全球化带来了经济的发展,让大多数国家都得到了新的发展机遇,促进了国家内部的发展和进步。但是,发展不平衡问题却也一直存在,南北问题没有得到缓解,“剪刀差”一直存在,发展中国家始终处于劣势。从全球的产值分布来看,南半球约占北半球的五分之一,而北半球所拥有的财富约为全球财富的80%,这种巨大的产值差距以及财富差距让南北矛盾越来越激烈,而且,伴随着贸易“剪刀差”的影响,这一差距还有不断扩张的趋势,这让严重的经济失衡现象,以及不平等的国际贸易地位,严重的损害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这种严重的南北矛盾可以说是一种新型的经济殖民,发达国家剥削和蚕食这些弱小国家的利益,以此来推动本国的发展和财富的积累,严重的制约了可持续发展的步伐。3.环境污染。作为近年来老生常谈的问题,环境问题一直都是制约经济发展,威胁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因素。在经济发展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大量的污染垃圾,包括工业生产所带来的大气污染以及水源污染,还有大量的化工原料以及金属物质的废弃物倾倒,农业生产所带来的大量的农药化肥,都加剧了环境问题。随着土壤沙化的严重,雾霾的日益加剧,属土流失和饮用水源的进一步污染,森林的大量砍伐,人类的居住环境在进一步的恶化。据不完全统计,每年大约有接近20万人口死于环境污染,这一数字还在不断地增加。这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让各国在享受到了短暂的经济发展喜悦后,陷入了更大的恐慌,随着各类环境污染问题的加剧,让各国意识到了环境问题的严重性,这也是可持续原则得到关注的重要原因。4.生态失衡。在全球化的进程中,存在严重的剥削问题,发达国家剥削和牺牲弱小国家的资源,以低价来进行资源的买入,让这些国家的资源不断流失,让国际生态失衡问题日渐严重。例如菲律宾,为了发展经济,大力的鼓励初级产品出口,造成国内环境的严重破坏,让菲律宾的矿产资源日渐枯竭,森林面积锐减,渔业资源受到严重损害。还有一些发展中国家,大多依靠初级能源产品的出口来换取国内经济的发展,且大多数的国家在经济发展中都会以能源为依托,中国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但是地球资源是有限的,而且许多不可再生资源都已经达到了临界点,能源问题成为了制约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石油、矿产、水源、土地以及天然气等资源每年都在大幅度减少。经济的发展导致了资源枯竭,生态失衡。生态失衡作为经济发展的附加效应,严重的阻碍了可持续的发展。5.全球化金融风险加剧。海外投资是许多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扩张手段,经济全球化的突进,经济环境的好转,让大批跨国业开始得到迅速的发展,这些企业将目光从国内移向国际市场,开始了国际市场的探索,而海外投资成为了许多企业的一个发展手段。随着这些企业在资本投机行为的发展,许多矛盾也日益凸显出来,立法的速度无法跟上海外投资发展的速度,法律的停滞不前让许多企业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这些企业的法律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世界性资本投机迅速发展,加剧了全球金融市场的不稳定。第二次世界经济危机,带来的阴霾挥之不去,而新一轮的金融危机却又蠢蠢欲动。再加上,目前国际市场上,有超过百分之九十的交易是带有投机性质的,这一数字让我们意识到国际资本泡沫的严重性。这种泡沫的堆积,严重的破坏了正常的经贸活动,让风险加剧,市场的一个小波动都有可能产生蝴蝶效应,带来严重的金融风险。而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瓦解,经济危机的爆发都是经融风险的产物,也都是国际经济泡沫堆积的后果,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

二、国际经济法与可持续发展在内涵方面存在着一致性

当前在很多国家都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用来对本国的社会以及经济的发展进行指导,可持续发展原则指的是在不对子孙后代的需求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可以对当代人的生产需求进行满足。对于可持续发展的理论来说,发展的平等性、发展的共同性以及发展的可持续性就是其应该坚持的重要原则。国际经济法指的是对国际间的各种经济关心进行调节的各种法律法规的总称。各国之间所拥有的国际贸易关系主要是靠国际经济法进行调整,国际关系存在着比较复杂的一面,不断加快的全球一体化进程,使得国际经济之间形成了更加紧密的关联性以及密切度。国际经济法在对国际经济之间的关系进行调节的时候一定要坚持秩序性的原则,必须在有序的环境中纳入国际经济规范并使其得到可持续的发展,国际经济法的秩序性恰好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法律体现。除此之外,一定要遵照公平的原则进行国际间的交往,一定要以保证国际间和平交往,保证国际的稳态增长以及保证国际和谐作为基本前提,在国际间的经济交往中,国际经济法就是用来保障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国际经济法在对国际间的经济交往活动进行调节的过程中就是坚持了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所以,两者具有一致的内涵。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影响

1.国际经济法的立法以及完善或受到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影响。在国与国之间逐渐加强的联系中,国与国之间为了创造更好的贸易环境,减少贸易摩擦,降低风险,就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约定,以此来保障各方利益,防止由于贸易原则出入而导致的贸易纠纷。尤其是受当前贸易全球化影响,国际市场界限已经不同于往日,变得日益模糊,这种联系紧密的市场需要有一个统一的规则,这就让各国之间制定一个能够被普遍接受的规则和阅读,以保障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这就让国际经济法原则日渐统一。而可持续发展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一原则对于立法工作的展开,以及法治理念的转变有着重要的影响。在国际立法工作中,各国主要考虑到的是如何正常的展开经贸活动如何保证国际商业活动的秩序性,是以经济为主要的发展目标,在这种传统的经济发展原则中,往往会出现牺牲环境,或者是片面的以经济发展为目标的状况。随着矛盾的凸显,人们意识到可持续原则的重要性,并且以可持续原则为指导,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立法工作,用人类未来的发展为重要参考指标,来进行立法理念的转变以及立法目标的转化。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对原有的国际经济法进行了不重合修改,对国际经济法进行了完善,让其更加注重发展问题,以此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法体制,来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其原则统一会经由国际法,国际公约以及相关的约定俗成的国际惯例来推进,当然也可以有跨国交流平台来实现。2.可持续发展原则会进一步弱化经济原则。随着矛盾的凸显,各种环境、能源、生态问题以及贫富差距问题的凸显,让国际经济局势有了新的变化,也让各国对于经济全球化有了新的认识,并且意识到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对于发展有了新的定义。也正是因为思想的转变,让国际经济法的立法理念有了变化,立法原则有了转化,立法目标也有了改变,让各国在参与国际立法时,更加注重发展的可持续性,这就会让国际立法从以前以经济为主要目标,以经济发展为首要任务的状况得到转变,将经济原则进行弱化和稀释。在国际立法中,尤其是在全球化中,各国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一个国家的政策和行为会直接辐射到国际经济环境中,对他国产生影响,进而对整个经济局势产生影响。在可持续原则的指导下,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事物的发展,国际经济立法将人类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利用强制性措施来对各国的经济行为进行约束,以此来规范国际商业行为,来保证可持续原则的贯彻落实。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下,各国为了人类整体利益,会牺牲部分,让经济原则得到弱化。3.由国际经济法辐射到国内法制建设。经济全球化带来了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变迁,随着贸易格局的变化,国际经济局势的变化,在面对国际经贸带来的发展问题中,以及由于国际商贸活动所带来的的矛盾中,各国在这种新局势的影响下,也逐步的开始对国内的经济体制进行改革,将可持续原则观落实到国际经济法的立法以及国内经济法的立法建设中。让国际经济法不断地辐射到国内的立法中,尤其是一些涉及到国际贸易,涉外经济的法律,以及发展问题中,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指导下,二者之间的差距不断缩小,也更加的接近。目前,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中,一些国际组织的影响力不断扩大,例如WTO等,并且形成了北约,东盟,亚太经合等区域经济发展模式,让一体化脚步逐渐加快,这些大型的国际经济组织会让各成员国之间逐渐的融合,也更加注重可持续发展问题,用国际公约和国际立法来削弱经济全球化带来的负面影响,来推动可持续发展的进程,以此来引导国内立法调整,这就让国际经济法对国内的法制建设影响更大,二者差距更小。4.可持续发展原则能够保护知识产权。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原则,发达国家就一定要将更多的帮助提供给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国际支持产权领域中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原因就在于发达国家所掌握的是高端的技术,对于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来说,这种高端技术是不可或缺的东西。在目前这种发展阶段当中,在知识产权的规定下,发展中国家要想获得这些高端的技术必须要付出巨大的代价,这就导致那些技术紧缺同时经济情况又不太好的国家而言,在这种经济产权的规定下只能对高端的技术望而却步。在国际经济法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后,一定要考虑,在涉及转让技术这一问题的时候,发达国家重点应该考虑的是人类的整体利益,应该适当地降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考虑到可持续发展以及人类整体利益的情况下,应该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做到更大的突破,对于一些能够帮助人类整体获得发展的,能够循环利用资源以及能够改善环境的技术,应该考虑到人类整体的发展,适当放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使这些高端技术能够更好地作用于人类的发展。

四、结语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与国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在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指导下,国际经济法也在不断地发展变迁中有了新的变化,新的趋势。目前,在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指导下,国际经济法不仅对国内立法工作有着极大的影响,国与国之间的立法原则也日益趋同,国际经济法在发展中也更加注重环境问题以及发展问题,更加注重发展的可持续性。随着国际经济法的变迁,国际环境的变化,以及经济全球化中矛盾的凸显,我们需要做出一些改变,以此来应对不断变化的国际经济局势,应对国际经贸发展所带来的环境问题,贫富差距问题、生态问题以及金融风险等问题,要将可持续原则贯彻落实到立法中,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待事物的发展,以保护人们的利益,保护国家的利益,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前提。由于认知局限,笔者在相关问题的看法上还较为浅显,还需要更多的专家来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

作者:丁祎 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参考文献:

[1]胡雁忠.国际经济法中的可持续发展原则研究——从环境与贸易的视角[D].西南政法大学,2004.

[2]刘媛.试论可持续发展原则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19(03):85-87+123.

[3]杨福学.国际能源投资相关条约中的“非排除措施”条款研究[D].南京大学,2014.

[4]杨万柳.国际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视角[J].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02):103-106.

[5]杨松.WTO与中国经济法制度的发展[A]..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获奖成果汇编[2007-2008年度][C].:,2010:8.

[6]张宇.矿业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法思考[A].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资源•环境•和谐社会——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2007年学术年会论文集[C].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2007:6.

第8篇: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国家利益;法的本质;国际社会;国际法的本质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曾令良认为21世纪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主旨是人类共同利益至上。因而国际法的主要目标在于建立一个与其说是合乎正义,不如说是有秩序的国际关系机制。也有人认为,“从利益关系入手,国际法,特别是当前的国际法,毫无疑问是维护国家利益的,但其本质的方面,却是国家间的共同利益和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合称“共同利益”)。而国内法的本质利益关系是国家利益。那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似乎就可以简化为共同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这是关于国际法的本质问题颇有理想主义的观点。还有人认为国际法的本质从来就是强者的意志,是强与弱之间反复较量的结果。或认为“帝国主义奉行的是丛林法则、强盗逻辑,国际法的本质是帝国主义分赃守则而已。”这是关于国际法的本质问题颇有现实主义主义的观点。

从诸多学者的阐述中我们多少可以了解到他们对国际法本质的看法,但由于国际法本身的复杂性,目前也没有学者对国际法的本质做出全面的概述。而且,学术界大多偏重于对国际社会冲突激烈、亟待解决问题的研究,而忽视了对其本质的探讨,然而,对国际法本质的正确认识对我们认清国际法存在的根源、内在形成机制和驱动力及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具有重要意义。弄清这一问题,不仅可以提纲挈领地解决一些有争议的理论问题,还有助于我们在纷繁复杂的国际形势下作出正确的决策。

一、法的本质的含义

研究国际法的本质需要从法的本质看起。西方的法学家们很少直接阐述法的本质,但在三大主流法学派对法所下的定义中,我们仍能了解他们对法的本质的认识。自然法学派的学者认为在世界自然地存在着一套永恒不变行为规范,这一规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是永恒不变的,它体现着自然的理性和正义,只有符合这一标准才能称之为法。分析法学派的法学家们从实际存在的法律规范来讨论法的概念。他们认为“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该是什么”是两回事,其研究的内容只限于制定法,即纯粹且严格意义上的法。社会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则认为法是作为社会事实的“活法”,社会秩序就是法律,是法律的实质。

我国法学界在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几次大讨论,已基本上克服了“阶级斗争法学”的偏颇,扬弃了所谓“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阶级性是法的唯一本质”等僵化定义。诸多研究者都对法的本质进行了探讨。有研究者认为“法的本质是整个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也是任何法学研究都不能也不应该回避的重大理论问题。”这一观点强调了法的本质问题的重要性。郭道晖认为,自由、权利与权力这三种元素是构成法和法律的本质内容,法是这三种元素的化合物。三者组成法的三维,缺一不可。还有研究者认为法的本质是对人类社会整体利益的确认、分配和维护,该社会的整体利益是由社会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童之伟认为法的本质在今天可以确认为“分配社会权利并规范其运用行为”。在这里,社会权利是社会整体权利的简称。它是一个反映法定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学范畴,以所有权归属已定之财富为本源,表现为法律权利和权力之总和或如某些研究者所说的“广义的权利”。

二、国际法本质的决定因素

国际法的本质应能体现国际法存在的根源及其发展变化的内在驱动力,并决定其未来的发展方向。要研究国际法的本质首先要对其存在的客观的社会基础和各国际法主体的主观方面进行分析,以了解其赖以依存的整个国际社会的基本特征。

1、国际社会的存在是国际法的客观社会基础

国际法的社会基础是国际法产生和发展的“土壤”。“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有其特定的社会基础,这就是众多国家同时并存、且彼此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的各种国际关系和整个国际社会的存在。”现代国际法需要适应一种复杂的世界格局,各国特别是经济和军事上的强国,总是谋求参与国际活动而获得利益,而这种利益在不少场合是靠损害别国(尤其是弱小国家)利益而取得的。当代国际社会的基本特征决定了现时国际法的本质特征,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也不断推动国际法的演变。同时国际法又是协调各种国家利益一种重要手段。二者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

当代国际社会还是以国际旧秩序为基本特征的。在国际政治领域体现为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权力分配不均是国家间关系中一个普遍和主要的因素”各国为了满足对本国利益的追求,可以在国际关系中使用各种政治、经济、外交手段,直至诉诸武力。这种以实力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其本质特征就是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

在国际经济法领域,经济全球化与分工国际化以及各国政治、经济实力发展的不平衡是决定国际经济法本质的客观因素。目前的国际经济秩序还是建立在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进行经济剥削和掠夺基础上的国际经济旧秩序。它的主要特点有:以不合理、不公平国际分工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体系;以不平等交换为特征的国际贸易制度;以垄断为特征的国际货币基金制度;不平等的国际经济决策制度。

2、对国家利益的追求的是国际法产生和发展的内在需要和主观条件

国家利益是一个国家处理国际关系的最高准则,也是满足民族国家全体人民的一切物质和精神需要的根本。国际法是各国国家利益冲突和协调的结果,也是通过原则、规则、制度等形式,通过法律的拘束力对国家关系和国家利益进行调整的规范。在全球化的今天,国家利益已经不可能简单局限于一国国内利益。各国出于对于国家利益的追求参与国际交往。出于各国共同利益和全人类共同利益的需要,国家之间相互协商一致,订立契约,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家利益,避免出现两败俱伤的局面。国际法正是在这一过程中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国际法一经产生就会对国家利益和各国间的共同利益进行调整,并致力于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三、国际法本质的内容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国际法的本质就是各国(或国家集团)之间基于实力对比对全球利益进行保护、协调与分配。冷战后集中体现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经济利益的相互斗争与妥协。

1、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斗争性是冷战后国际交往中矛盾的主要方面。

目前国际社会的主要矛盾仍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矛盾的根源在于:在历史上形成的不合理的旧的国际分工格局中,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关系是不平等的,发展中国家遭受发达国家的控制和掠夺,而在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贫富差距不仅没有缩小反而越拉越大。从我国在WAPI标准的推出进程中屡屡遭受的歧视和阻挠中可以看到,发达国家更关注的是如何共同瓜分全球经济利益,而不是所谓人类的共同福祉。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WTO框架内的斗争也是十分激烈的。为了维护长期以来在旧的经济秩序下获得的既得利益,发达国家一直试图保持在WTO各回合谈判中的优势地位。从成员国在WTO中的地位来看,发达国家试图占据“掌门人”的主导地位。发达国家的技术优势决定了它们的标准制订话语权,通过WTO协议允许的原则,它们正利用技术标准保证它们产品优势和竞争力、使技术标准成为贸易保护的隐蔽手段。发展中成员国在多边贸易框架内的地位则显然居于弱势。发展中国家在多边贸易体制中虽不是可有可无,也只能充当配角;从规则制订上看,发达国家是WTO规则的制订者,而发展中国家只是规则的接受者。现有WTO环保贸易条款涉及的领域几乎都是发达国家特别关注的领域,而对发展中国家关注的领域,如在国内被禁止或严格限制商品的出口问题,危险废物及垃圾的跨国转移问题,高污染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问题等,则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另外,在程序性的问题上,发达国家试图主宰各项议题的制定,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发展中国家。缺乏民主的谈判方式过去是,将来也是发展中国家在谈判中面临的一个主要挑战。这些就是WTO框架内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斗争性的一面。转这一矛盾有时甚至会白热化,以至于WTO的协调功能有时会暂时失灵。2006年,由于在农业补贴和农业援助问题上的分歧最终难以弥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们不得不中止已持续5年之久的多哈回合全球贸易谈判。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拉米也表示:“我们陷入了极度困境。”

2、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是国际交往中矛盾发展变化的必然趋势

任何事物都是同一性与斗争性的统一。在国际社会中,和平与发展才是时代的主题。毕竟,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是相互依存的。确立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的首要地位,在国际法的价值取向上使人类共同利益优先于狭隘的民族利益并确保国际秩序的“形式正义”朝着确保国际秩序“实质正义”的方向发展是人类历史发展的必然。

当今时代,世界各国是相互依存的,各国之间存在着很多的共同利益并且共同承担着维系人类生存、环境保护等涉及全人类共同利益重任。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的。相反,我们应该看到,正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这一对矛盾的斗争和不断调整推动了国际经济秩序的逐步发展。毕竟,各国间的某些共同“国家利益”,是形成国际关系的一根重要纽带,而国际法则是协调各种国家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法框架内既相互斗争又相互妥协,这有利于对全球利益的保护、协调与分配。

参考文献

[1]梁西.国际法[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3.

[2]胡城军.论国际法所调整的利益关系—兼谈国际法的本质属性及其影响[J].时代法学,,2005,(4):53.

第9篇:国际经济与贸易的定义范文

关键词:人民币国际化;货币;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F0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0-01

一、研究背景

1997年东亚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政府清晰的认识到一国货币在国际经济中的影响力直接决定了一国经济的国际地位。2008年,爆发了以美国次贷危机为导火索的全球金融危机,由于对美元的严重依赖,金融危机重创了我国金融体系,为减少汇率波动对国民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中国政府应该着手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

2008年以来,中国先后与韩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新加坡等签订了12个双边本币互换协议,并且在东盟等地开展人民币跨境业务、成立人民币离岸市场,加大人民币与周边国家货币的合作,扩大人民币流通范围。2013年9月20日,中国银行宣布向全球“中国银行跨境人民币指数”(BOC Cross-border RMB Index,英文简写CRI),这一指数被看做是人民币国际化发展的风向标,根据指数结果,在2013年第二季度,CRI上升至186,较基期2011年第四季度上升86%,较2012年第二季度上升40.91%,反映人民币跨境使用活跃程度保持上升趋势,总体较为平稳,体现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正在加速。

二、相关研究综述

对于货币国际化的概念,学术界一直没有统一的定义。科恩(1971)对国际货币进行了定义,提出国际货币的职能是国内职能能在国外进行延展,它主要是从货币职能的角度,认为当一国政府或私人处于各种目的最终将一种货币的使用扩展到了国外,就出现了货币国际化。[1]另一位学者泰伍拉斯(1997)认为若一种货币能够在非发行国或地区充当交易媒介、价值储藏或记账单位等,这种货币就实现了国际化。在国家政府层面,1999年,日本财政部从日元角度对货币国际化做了解释,认为要实现日元的国际化,就应该一方面提高国际贸易及国际融资中日元的使用比例,另一方面提高非居民持有的以日元计价的资产的比例,而特别是提高日元在国际货币制度中的作用及日元在资本交易、经常交易和外汇储备中的国际地位。

在货币国际化的决定因素方面,Cohen(1998)认为货币国际化取决于两个方面,首先是政府的干预,如货币发行权的垄断、货币政策的实施;其次是市场对该国货币的认可程度。国内学者黄梅波(2001)对美元和欧元的国际化路径进行了分析,认为决定货币国际化的因素包括历史因素、经济因素和政策因素。[2]王育宝,胡芳肖(2003)提出货币国际化的前提条件是该货币的未来价值可预测,该国是个富有国际竞争力的经济体,该国具有开放、高度发达和完善的金融体系。[3]

三、人民币国际化的条件

大量的历史经验研究显示,一国货币的国际化主要受以下五个方面因素的影响:(1)该国在全球经济中的相对规模;(2)该国贸易在全球贸易总量中的相对规模;(3)该国的币值稳定性;(4)该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完善程度;(5)历史偏向。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逐渐强大,以及我国与各国贸易紧密度增强,我国已经具备了人民币区域化、国际化的条件。

1.中国国际经济地位提升迅速。1980年以来,除了个别年份外,我国经济增长率基本保持在10%左右,远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高速的经济增长速度使得中国的国际地位迅速提升。同时,在经历了东亚金融危机和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世界危机后,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希望中国能在国际金融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人民币的世界影响力逐渐增强。

直接投资对于各经济体经济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意义更加重大,一般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往往面临资金和技术缺乏的问题,而外国直接投资能够快速弥补本国资本形成不足,促进技术转移,提高本国劳动生产率。由于国际经济地位的提升,中国迅速成为世界的焦点,由于强大的经济活力和庞大的潜在市场,中国逐渐成为具有吸引力的投资市场,这样的市场也反过来促进了经济的增长。

2.对外贸易总量大、结构不断优化。据商务部数据统计,2012年,中国货物贸易额居全球第二位,占全球份额进一步提升。其中出口占全球比重为11.2%,比上年提高0.8个百分点,连续四年居全球首位;进口占全球比重为9.8%,比上年提高0.3个百分点,连续四年居全球第二。尽管中国在生产技术上尚不具有明显的优势,但凭借自身的特点,中国在国际贸易领域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在后金融危机时代,为全球贸易增长和经济复苏做出了积极贡献。在区域贸易方面,中国具有较好的外向型基础,周边东亚各经济体对外贸易依存度较高,加强了中国与东亚各经济体之间的经济和贸易合作,将有利于增强人民币的区域影响力,尤其在2011年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正式成立后,中国与周边国建联系更加紧密。

3.外汇储备充足.尽管中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国际产业分工中也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但是,凭借充足的外汇储备也使得中国在区域金融领域拥有了重要的话语权,截至2012年底,我国国家外汇储备余额为3.31万亿美元,与2011年末相比,全年外汇储备增加约1300亿美元,尽管这样的增幅是2004年以来的最低值,但其外汇总量已经是非常的巨大,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巨大的外汇储备对经济稳定的作用更加突出,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希望通过货币互换合作加强与中国的金融联系。

4.人民币本币互换协议签署,人民币跨境结算逐渐展开。2008年12月至201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与韩国、香港、马来西亚、白俄罗斯、印度尼西亚、阿根廷、冰岛、新加坡、新西兰、乌兹别克斯坦、蒙古国、哈萨克斯坦等12个国家与地区签署了双边货币互换协议,总金额达到8412亿元人民币。在上述国家个地区中,无论他们的目的怎样,但与我国签署互换协议的方式,是有利于扩大人民币的流通范围,加快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与此同时,随着人民币流通范围的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也在不断增长,所谓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是指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作为进出口贸易的结算货币。自2009年7月至2010年底,我国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试点企业从365家增加至6.7万家,自2009年7月至2011年4月末,全国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额高达10481亿元,这样的结算量也吸引了多家金融机构开办人民币结算业务,推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面临的问题

中国对世界经济的重要作用直接决定了人民币能否成为国际货币,快速的经济增长率也支撑着人民币在世界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当然,在国际化进程中也需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1.国内金融市场发展和金融自由化。根据过往的经验,一国发达的金融市场是国际货币的载体,在布雷顿森林体系崩溃的时候并没有终结美元的国际货币地位,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美国拥有着世界上最完善的金融市场和管理机制。就目前的情况而言,中国的金融市场的发展水平还不能与人民币国际化的需求相匹配,还有很多需要优化的地方,具体而言,中国的货币市场还存在缺陷,在人民币国际化之前,一个更加自由的利率形成机制应该首先到位。

2.人民币离岸市场。就概念而言,离岸市场是货币国际化不可分割的部分,它是设立在货币发行国领土以外,不受货币发行国司法管辖的。而离岸市场的先决条件是货币可兑换性和一种货币在国际结算、定价、支付和购买的使用增加,可以绝对的说,如果没有发达的离岸市场,人民币就不可能成为一种国际货币。但目前情况来看,尽管存在有限的人民币离岸市场交易,如香港和其他一些亚洲市场都有人民币交易,但一方面这样的市场范围远远不够,而且这些市场上交易的人民币远非标准的离岸货币。

3.人民币汇率弹性。事实上,关于自由浮动的汇率制度是否是人民币国际化的先决条件这个论题,一直没有准确的答案,但是,可以明确的是,弹性汇率是有助于远期市场上人民币的价格发现,同时也有助于减少人民币汇率与均衡水平的偏离,减少货币价格的扭曲,特别提到的是,人民币国际使用要求相应的资本项目自由化,那么在人民币完全可兑换同时,又能保持中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是促进人民币国际化的。

参考文献:

[1]姜波克,张青龙.货币国际化:条件与影响的研究综述[J].新金融,2005(08):6.

[2]黄梅波.货币国际化及其决定因素——欧元与美元的比较[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02):4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