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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产生的根本原因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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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产生的根本原因

第1篇:校园暴力产生的根本原因范文

【防校园欺凌主题班会一】一、校园暴力的几种表现

(一)打架斗殴。

打架斗殴是校园里最常见的暴力行为,通常是一些品德较差的大同学,自以为有力气,就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来殴打校内外的学生。除此之外,还有这伙中学生与另一伙中学生相互殴斗的现象,也称为学生打群架。中学生打架斗殴破坏了学校的正常秩序,给学校带来了不好的声誉,对学生的身心造成伤害,其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

不难发现,中学生打架斗殴的发生具有时间上的规律性:

(1)放学 时。中午或傍晚放学,特别是周末中午,一些与校内学生有联系的校外少年,还有被学校开除的不良少年,站在门口寻找机会打架。同时,大批学生出校时易因发生碰撞而引发打架。

(2)考试结束时。每个学期的期中和期末考试后,老师忙于批改试卷,学生普遍松口气,一些不良学生就惹是生非,易发生打架斗殴。

(3)秋季开学时。新生刚入学,学校老同学串联的,其中有因过去的“仇恨”而算账的,往往采用暴力攻击的手段来解决。

(4)课外游乐活动时间。不少学生喜欢到校外去打桌球、玩电子游戏和相聚郊游等。由于社会活动场所管理不严,人员复杂,学生之间常因争输赢、争地盘而发生冲突,导致打架斗殴。

(5)节假日。由于休息时间,有的学生家长又不在家中,在无事可做的情况下,有的学生就跑到外面去,易发生打架,甚至相约互斗。

(二)强索钱财。

这是近几年来发生的比较普遍且严重的校园暴力现象,往往发生在中小学校门口或附近地区,大年龄的中学生向低幼学生强索钱财,以暴力相威胁,逼迫低年龄学生交出零用钱或学习用品等,并不准他们告诉学校和家长。此类事件不仅摧残了被袭击学生的心灵,影响他们的学习生活,而且造成许多家长人心惶惶,对孩子的身心和教育担惊受怕。

(三)毁坏物品。

有的中学生由于心中的不满、怨恨等情绪作用,通过毁坏物品来表现和发泄。在一些中学生里可以看到被学生破坏的课桌椅、墙壁、门窗等,其中一部分就是有的学生发泄情绪实施攻击的结果。这类攻击行为的目标可能是人也可能是物。

(四)争风吃醋。

青少年生理、心理的早熟使早恋现象越来越呈现低龄化趋势,而早恋给青少年的成长和生活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但由于中学生心理不够成熟,往往会因为女生而产生嫉妒、排挤甚至仇恨的心理。小小的矛盾因为缺乏沟通和引导而酿成打架甚至凶杀等暴力事件。

(五)心理障碍。

青少年攻击行为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况,这就是由于青少年的精神障碍所引起的攻击性行为。国内外研究表明,青少年精神疾病患者的一个主要表现就是具有攻击伤害他人的行为。主要原因是在于他们的意识障碍、幻觉和妄想作用、智力障碍、情绪情感激烈等。在这种异常心理的支配下,青少年患者易与他人发生冲突,引起攻击性行为,给他人造成轻重不等的伤害,极端严重的可以致人死亡。比如常见的少年多动综合症,表现为多动、多话、任性和注意力不集中等,比较严重地影响患者的学习和生活,并会干扰社会秩序。有多动综合症的少年行为,常有攻击性,一次性精神症状有突然发怒、行为冲动的表现,二次性精神症状有明显的暴力攻击行为,在生活中显得喜与人吵架和打架。又如,少年精神分裂症表现为意志和行为的障碍,造成行为混乱,在兴奋之下会伤人或物。再如,少年躁狂症者有的经常惹是生非,发生打闹等冲动行为,造成对他人的攻击。鉴于这些攻击行为不是一般的品德障碍,而是在精神障碍的情形下发生的,所以应提醒人们给予特殊的注意。

二、校园暴力产生的原因

校园暴力从根本上说是社会暴力病态在向校园延伸的结果。如果任由这种势头发展下去,无疑会给在校青少年造成一种不良的暗示:武力比智力更有价值,邪恶比正义更有力量。如果青少年一旦形成这种认识上的偏差,无论对其个人还是对社会而言将是非常危险的隐患。这种由家庭、社会和学校多方造成的校园“恶瘤”,如果不在校园内得到应有的遏制,那么以后社会将会为此付出更昂贵的代价。

(一)家庭暴力是校园暴力产生的根源。

校园暴力的施暴者大多生活在不幸的家庭。他们大多受到极度贫困、父母离异甚至家庭暴力等负面的刺激。家庭生活的不和谐很容易使孩子感到缺少关爱和安全感,从而形成“攻击性人格”。为此,他们往往采用暴力去欺凌弱小,一方面释放压抑,获取一种心理上的平衡,另一方面还可借此在同学中树立“威信”。可见,缺乏关爱、缺少管教是这些孩子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

(二)老师对学生施行暴力或“冷暴力”也是校园暴力产生的土壤。

老师不论出于什么目的体罚学生,带来的负面影响都是严重的。老师施暴在前,学生想要对抗在后,这也是“榜样的力量”吧!

现在老师对学生体罚的事件,虽还是时有发生,但已大大减少,这正是教师观念进步的体现。而校园“冷暴力”却常常被忽略。校园“冷暴力”是指在教育过程中,老师对“问题学生”采取不理睬、疏远、隔离及在语言上进行讽刺等行为。这些看来并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举动,但其杀伤力更大。老师如果对向个性较强的孩子采取“冷暴力”的话,将会极大地伤害孩子的自信和自尊,轻则导致他们厌学,重则造成自闭的后果,还可能会影响到他们的心理健康,极易成为校园暴力的施暴者。

【防校园欺凌主题班会二】一、活动主题:

我将本次活动确定为“拒绝校园欺凌,构建和谐校园”。

二、活动背景及目的:

背景:上半年媒体曝光的校园暴力事件主要有42起,其中初中生参与的校园暴力事件33起,占总数69%,初中成校园暴力事件高发阶段。我校近期也出现了几起学生打架斗殴的事件。

目的:通过学习《中小学生守则》的内容,使同学们明礼守法,更好地认识什么是校园暴力,校园暴力的危害性,如何预防和抵制校园暴力,能与校园暴力做合理有效的斗争,正确处理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冲突,防微杜渐。

三、活动准备:

1、教师准备:给学生发放《中小学生守则》,人手一份,制作多媒体课件、并搜集典型的校园暴力事例等。

2、学生准备:让学生宣读背诵《守则》,事先熟知《守则》内容,并思考校园暴力的表现及怎样正确处理校园暴力事件,在活动之前让学生先思考,活动过程中学生能更轻松的接受和理解活动内容。

四、活动过程:

(一)认识校园欺凌

1、部分学生对校园暴力这一词语还很陌生,或理解不准,所以利用多媒体展示校园欺凌的定义,首先让学生明确何为校园欺凌。

发生在学校校园内、学生上学或放学途中、学校的教育活动中,由老师、同学或校外人员,蓄意滥用语言、躯体力量、网络、器械等,针对师生的生理、心理、名誉、权利、财产等实施的达到某种程度的侵害行为,都算作校园暴力。其主要表现是身体强壮的学生欺负弱小的学生,令其在心灵及肉体上感到痛苦。校园欺凌通常都是重复发生,而不是单一的偶发事件。有时是一人欺负一人;有时集体欺负一人。通常欺负者不觉得自己不对,而且受害者怕事,默默承受而不敢反抗和告发欺凌者。因此,恶性循环导致受害者的身心深受煎熬。

围绕“什么是欺凌?为什么要反欺凌?”与学生进行了面对面的分享:所谓欺凌,简单来说就是以大欺小,以强凌弱,以多欺少。欺凌不但对“受伤者”造成伤害外,而且对“欺凌者”和“旁观者”同样造成伤害。“欺凌者”由于长期欺负别人,内心得到极大满足,以自我中心,对同学缺少同情心,而“旁观者”会因为帮不到受害者而感到内疚、不安,甚至惶恐。“校园欺凌”对受害者的伤害也不可小视,受欺凌的学生通常在身体上和心灵上受到双重创伤,并且容易留下阴影长期难以平复。同时“校园欺凌”也会影响到学校的整体纪律和风气。所以,学校要严厉制止和预防欺凌事件的发生。

2、观看校园暴力视频,学生可以更直观的感受校园暴力的恶劣性质,进而讨论校园欺凌的危害,提出问题“校园欺凌有哪些危害?”

校园欺凌首先给受害者的身体带来伤害;其次是更为严重的心理上的伤害,使受害者产生不安全感,产生恐惧和焦虑。

3、多媒体出示2019年上半年校园暴力事件,并让学生结合生活实际,想一想,产生校园暴力的原因有哪些。学生会根据平时的生活实际,总结出一些原因。

1月9日,广西宾阳县初中女生打群架,目击者称现场惨烈。

2月28日,云南富宁县一中学女生宿舍内遭围殴欺凌拍照上传空间。

4月9日,山东邹城初二女生宿舍内被殴打被逼下跪。

4月17日,北京105中学一女生遭轮番扇耳光。

4月17日,广东汕头多名青少年围殴一名身着校服男生。

4月19日,湖北红安00后为争女朋友斗殴,操板砖砸人手段凶残。

4月30日,福建南安一初一男生被同校学生及社会青年追打,捅伤。

5月12日,福建晋江学生校外打架一死两伤。

5月19日,辽宁沈阳宁官实验学校篮球暴力事件。

6月16日,山东济南一中学多名学生暴力殴打同校学生。

6月21日,湖南怀化一女生在校园遭8名学姐群殴致耳膜穿孔。

6月26日,河南信阳数百中学生赤膊群殴。

(二)抵制校园欺凌

此环节设置三个问题,这三个问题分别是:

1、同学间发生矛盾时,作为当事人,我们应该如何解决?

2、矛盾一时难以解开,如何有效扼制校园欺凌的发生?

3、一旦发生校园欺凌事件,如何应对?

这三个问题,分别是从学生间出现矛盾时、校园欺凌发生前、校园欺凌发生中三个不同阶段提出的,能够让学生思考在不同情况下如何处理矛盾,并尽可能的避免校园暴力的发生,一旦发生校园欺凌,也能够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伤害。最后师生共同总结出避免校园欺凌的做法:

从受害者的角度想:不理睬;找老师;懂自救。

从施暴者的角度想:想后果;勿冲动;换位思考。

(三)校园欺凌案列分析

某中学一女生食堂打饭时,和另一名女生发生口角,没想到,竟遭到多名女生毒打,其中一位打人后,还做出胜利的手势。根据以上案例,你认为应该采取哪些正确方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引案例能够让学生设身处地的思考如何保护自己,并引导学生回答:

1、保持高度的警惕性是避免侵害的前提;

2、面对不法分子的侵害首先要迅速而准确地作出判断,然后机智勇敢灵活地与其斗争;

3、积极寻求家长、学校和社会的保护;

4、受到侵害时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四)总结

第2篇:校园暴力产生的根本原因范文

关键词:学生;法律意识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讲是法制经济,而现代社会也是一个法制社会。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治国方略,法律素质已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素质。不知法、不懂法,在当今社会是很难正常生存和发展的,对跨世纪的青少年一代更是如此。培养学生具有基本的法律意识、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是学校德育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一名思想政治课教师更应以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为己任。

一方面中学生正处在身心迅速发展阶段,模仿性强,可塑性大,是形成法律意识、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和良好行为习惯的最佳时期;但另一方面,其情绪易偏激、冲动,办事容易意气用事,教育困难。我国又处于经济和社会的转型期,社会各种阴暗现象以及腐朽思潮泛滥,容易使中学生在困惑、迷惑中随波逐流,走向歧径。目前学校学生违纪现象突出,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河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近日作了一次问卷调查,内容涉及在押犯犯罪类型、犯罪原因等。调查结果表明,青少年犯罪总体趋势仍呈上升态势,从这一点便充分说明提高中学生法律意识之迫切。

分析一些中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差及违法犯罪之根本原因,并非其不知法,因为初、高中思想政治课教材中有不少的法律知识内容。他们知法却没有法律意识。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是不同的但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包括人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的评价和解释,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以及法律知识、法律观念等。法律意识的形成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是法律知识多的人,并不必然法律意识就强,有些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仍然违法犯罪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因此,传授法律知识不是目的,只是增强法律意识的手段。

因此,作为中学政治课教师应该充分利用教材和学校的条件设备,根据学生的实际,多形式、多渠道、灵活多样地进行法制教育,以提高中学生的法律意识。

一、在课堂上应强调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意识

现在,无论是学校还是家长、社会舆论、司法部门都片面地过分强调青少年权利的保护,忽视义务的履行。而现代社会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只是保护绝大多数遵纪守法、履行义务的人的权利,并非无条件地保护任何人的一切权利,权利人滥用权利或不履行法定义务,其权利的行使就必然要受到限制!而我国也不例外。因此笔者认为在高中阶段,要进一步贯彻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意识。

青少年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自我意识,他们喜欢以成年人自居,要求对各种事物发表自己的见解,因此单纯地理论说教很难让他们信服。学生的这种特点要求教育工作者要拓宽渠道,采取多种学生感兴趣的形式进行教育。

二、多种渠道,强化教育效果

1.开展现身说法

这是很有说服力的一种教育形式,其特点在于它的真实性并且贴近学生生活,学生比较容易信服。例如,请失足少年进行现身说法。听后,一名学生在周记中写道:原来课堂与牢房仅有一步之遥,今后要做个守纪律的好学生,决不做违法的事。由此可见,这种教育形式比单纯的说教更能深入学生的内心,引起思想的震撼与变化。

2.召开以提高法律意识为主要内容的主题班会

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思维能力,不满足于现成的结论,甚至对某些结论持有否定态度。因此,我认为召开主题班会,让学生各抒己见,热烈讨论,可相互质疑、批驳。教师在旁引导,从而得出正确的观点。这种教育方式,可帮助学生澄清疑惑,对所讲内容有较全面且深刻的认识。

3.情境感受,在活动中提高法律意识

学生参与活动的过程,也就是学习的过程,而这种过程和以往课堂上的学习过程不同,它不是被动地作为客体的学习,而是主动参与的过程,也就是说学生在活动中是以主体的方式存在的,是主人。这对于学生来说是新奇的,因此他们有兴趣加入到活动中来,对活动采取的态度是认真的、积极的、肯定的。因此,各种活动的开展势必会对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

比如观看录像《青少年犯罪启示录》,学生们非常地震惊,看到录像中那一张张曾经纯真的却被丑恶扭曲的脸,看到他们失去自由之后的无奈,听着他们铁窗内的哭诉,学生们纷纷表示要认真选择好自己的生活道路,珍惜今天,把握好明天,做一个让“母亲”放心,对社会有用的人。通过这次活动,学生们又受到了深刻的法制教育,内心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法律意识得到进一步的增强。

第3篇:校园暴力产生的根本原因范文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权;适用范围;实施要求。

中小学教师惩戒权是指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依法拥有的对学生的失范行为进行处理,以避免学生的失范行为再次发生,促进合范行为产生与巩固的一种权力,是教师的职权之一。[1]

中小学教育作为一种专门培养人的活动,以影响学生的身心发展为直接目标,在此活动中,教师拥有对学生的教育权,其中必然也包括对学生违规行为的惩戒权。因此,目前的任务不是争论惩与不惩的问题,而是应当思考何种情况下中小学教师可以及如何实施教育惩戒,即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适用范围及实施要求,从而保障学生的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一、教育惩戒权是中小学教师的合法职权。

教育惩戒是一种正确而且必要的教育方法,教育惩戒权是中小学教师的合法职权之一。

教师惩戒权是教师基于其职业而获得的一种职权,主体是教师。但在某些情况下,学校也可能成为教育惩戒的主体。与学校作为主体的教育惩戒相比,教师惩戒权的对象与内容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中小学教师惩戒的相对方一般是针对其管理下的一定班级的学生,目的是为了维持教育活动的正常秩序,常常由教师个人行使惩戒权。在惩戒的内容与方式上,中小学教师惩戒的内容通常是口头言语责备、没收、隔离或留校等,对于警告、记过等方式则要报学校同意与批准。

中小学教师之所以要惩戒学生,并不是针对学生本人,根本原因在于学生有失范行为,因此,学生的失范行为是教师惩戒的真正对象。总的来讲,学生的失范行为包括两方面:一是指中小学生在行为的价值取向上与中小学行为规范的要求不同,甚至相反;一是指中小学生在角色演绎上与其本身的身份不相符合,偏离中小学生行为规范,对学校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2]

二、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适用范围。

教育惩戒权的适用范围包括主体的适用范围和内容的适用范围两个方面。主体的适用范围是指那些主体可以对中小学生实施惩戒,内容的适用范围则是指在何种情况下,教师或学校可实施何种教育惩戒。在我国,学生的哪些行为适用教育惩戒,目前的立法和司法解释暂无明确规定,这在某种程度上是造成中小学教师教育惩戒权缺失或教育惩戒权滥用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从内容的适用范围来看,中小学教师惩戒权可适用于如下几个方面:

(一)学业型失范行为。

所谓学业型失范行为主要是指与学生的学业相关的如旷课、考试作弊、不完成作业等行为。中小学教师针对此类失范行为实行的教育惩戒一般称之为学业型惩戒。通常采用的惩戒形式可包括降级、留级、取消考试成绩、留校或课后辅导、不授予毕业证书等方式。有些学业型失范行为的惩戒可以由教师个人来实施,如留校或课后辅导,但是有些惩戒则需要教师报请学校同意,由学校来实施,如降级、留级、取消考试成绩等。

(二)违纪型失范行为。

所谓违纪型失范行为主要是指学生抵触学校制定的各种校纪校规,中小学教师为了维护所管理的班级的教学与生活秩序而实施的一种教育惩戒。如,学生破坏课堂纪律、打架、盗窃、故意损毁公物、校园暴力伤害等。对此类行为实施的教育惩戒,一般称之为纪律性惩戒或违纪型惩戒。如《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第16—22条,都明确规定了中学生应当遵守的学校各项纪律及违反纪律将会受到何种惩戒。对于一般性纪律型失范行为,中小学教师可以进行口头责备、口头或通报批评、扣减操行品德成绩、责令写悔改书、取消其参加课外活动、责令赔偿所损坏公物或他人物品的权利等方式的惩戒。而对于较为严重的失范行为,教师则应经由学校同意后,以学校名义施以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性处分。

(三)失德型失范行为。

所谓失德型失范行为主要是指学生违反针对一般社会成员所要求的道德行为。如在公共场所不能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纪律,对待长者、老师缺乏尊敬,对待同学缺少友爱,缺少感恩之心,不讲诚信,言行不一等。许多学校在制定校规校纪时,都把失德型失范行为明确规定为禁止性行为。因此,实际讨论中小学生的违纪型失范行为时,也部分包含失德型失范行为。

(四)违法型失范行为。

所谓违法型失范行为主要是指学生违反国家针对一般公民所制定的法律行为。当学生的违纪行为涉及到法律所禁止的内容,如,打架、斗殴造成其他学生轻伤,敲诈勒索、强要强拿等,这些行为已经直接触及到法律的底线,甚至已经触犯了法律,此时违纪失范行为升格为违法型失范行为。

由于中小学生属于未成年人,为了保护青少年,公安司法机关往往会对于其轻度违法行为从轻发落或免于追究,而将其纳入学校内部解决的问题。对于学校而言,如果不及时以惩戒等形式对学生的不当行为进行处理,以威慑学生,防止其继续恶化,那么学生最终很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每一位教育工作者都不愿意看到的。

三、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实施要求。

教育惩戒的目的是通过给学生精神上的触动或刺激来激发学生改正错误的决心或行为,但惩戒是一把双刃剑,教育惩戒也有一定的局限性,不当的教育惩戒不仅收不到好的教育效果,还可能导致逆反和抵触心理,甚至会把犯错误的学生推向犯罪的深渊。[3]因此,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行使必须要遵循一定的要求。

(一)明确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教育性导向。

明确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教育性导向是实施教育惩戒权法理上的保护,从行为动机的角度给中小学教师惩戒权以合理的注解,充分肯定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教育动因,这是中小学教师惩戒权实施的基本前提。在教学实践中,广大中小学教师要深刻认识到教育惩戒只是一种手段,实施教育惩戒的真正目的在于教育学生。马卡连珂曾经说过:合理的惩罚制度不仅是合法的,也是必要的。但合理的惩戒应具有教育性,不能直接对学生的肉体进行摧残,也不能进行人格上的侮辱或精神虐待,它注重学生在外部强制力量的作用下,通过内心的反省,反思自己的言行,从而自觉接受并幡然醒悟,通过自身努力,树立正确观念,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的过程。因此,一定意义上讲,教师惩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了学生的发展与成长,都是为了保护学生的正当权益,侵害学生的肉体、进行心理惩罚和精神虐待等方式都是不可取的。

(二)明晰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厘清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有助于明确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法律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讲,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中,一方的权利对应着另一方的义务,因此,在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处理上,我们首先应明晰中小学教师具有教育惩戒的权利,学生具有接受教育惩戒的义务;其次,我们还应明晰中小学教师惩戒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关于中小学教师惩戒权性质的认识一直是存在争议的,有学者认为它是一种权力,也有学者认为它是一项权利。中小学教师惩戒权若是一种权利,那么,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权利允许放弃或转让,行使权利也并不意味着承担责任,换句话说,教师可以实施也可以不实施教育惩戒,放弃教育惩戒权不属于渎职,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中小学教师惩戒权若是一种权力,情况则完全不同,不可以放弃或转让,否则就构成失职,教师要依法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不用或无度滥用都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来自学生家长的压力、社会舆论的负面影响以及教师自我防护心理的增强,许多中小学教师“谈戒色变”,他们是不想行使教育惩戒权的,和此时的中小学教师惩戒徒具形式,只有当教育惩戒权既成为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又成为其义务时,才能为中小学教师惩戒权成为明晰的教育权奠定执行的基础。

(三)构建制度化的中小学教师惩戒权体系。

构建制度化中小学教师惩戒权体系对于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真正落实具有重要的作用。第一,要构建系统化的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政策制度。

如,制订《教育惩戒法》或在《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中加入教育惩戒的内容,构建由法令、条例、规章等组成的系统化的、层次分明的相对完善的法律条例,对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方式、内容、运行机制等进行确定,使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时有章可循,为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提供法理依据,从而保证中小学教师惩戒权的有序落实。第二,要构建中小学教师惩戒权行使的程序制度。程序是指主体作出某种行为的步骤、方式、时间或顺序等的规定。有一句谚语:一道合理的程序优于一打至善的实体规则。这体现了行政程序在行政法学中的重要性。在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时,如果没有公正程序的保障,教育惩戒极有可能会产生不公正的结果,甚至可能会走向无度与滥用。近代中国,传统的惩戒教育日益发展成为一种体罚,并成为“徘徊在学校的幽灵”,使学生在“我是为了你好”的理由下,身心受到极大的摧残。惩戒教育之所以会演变为单一的体罚,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对教师惩戒权的行使缺乏一个有效的操作性的程序规范,从而让教师无法把握惩戒的“度”。第三,构建服务于中小学教师惩戒权行使的救济制度。中小学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或多或少总会触及学生的利益,可能会影响、限制甚至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或其他正当权利,所采取的管教措施也有可能会使学生承担不利的后果,侵害其利益,因此,为了保护学生的权益,在承认中小学教师具有惩戒权的同时,也应当有相应的救济手段与之相配套,完善校内申诉、行政申诉、行政复议等制度,以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性权益。

参考文献:

[1]孙月鹤。教师惩戒权的表现形式与分类[J].中国校外教育(下旬刊),2008,(05)。